会计制度设计论文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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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设计论文

篇(1)

2文化创意企业内部控制问题的研究

经过长时期的发展,文化创意企业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有一些问题,其中内部控制问题是一项重要的问题。一些文化创意企业未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对内部控制问题存在一些误解,下文从几个方面对文化创意企业内部控制问题进行了研究。

2.1企业控制环境的失败实践证明,控制环境是企业内部控制问题的核心,控制环境能够决定其他控制要素的发挥,对企业的控制目标有着直接的影响。当前,我国文化创意企业内部的控制环境比较薄弱,致使文化创意企业的经济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调查研究显示,控制环境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种氛围,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发挥作用的基础。从思想上分析,当前我国文化创意企业中的管理层对内部控制问题的理解存在误区,企业中的内部控制意识未能从根本上引起领导者重视以及关注。从组织上分析,文化创意企业的组织有趋于扁平化以及复杂化的倾向。需要注意到的是扁平化的组织虽然能够缩短信息传递的距离,但是会给内部控制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具体体现在弱化了管理者的监督力度以及控制效果。

2.2企业内部的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备文化创意企业的管理者在进行内部控制时,通常会对存在风险的环节进行定性分析,但是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即使是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中,对风险环节的分析也只能局限于定性分析,能够进行定量以及概率分析的情况很少。根本原因是企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可行性强的风险识别系统,在风险管理机制上仍然处于“救活式”的状态,长此以往,企业管理层中的风险意识显然变得不足,因此也不能够很好地应对来自内部以及外部的风险。

2.3组织内部信息沟通不畅文化创意企业是一项服务性比较强的产业,各个环节的工作都需要全体工作人员全力配合。该企业中会计制度的实施,无论是经济业务的统计,还是各项财务信息的核算都需要相应的部门通力合作,这就需要企业在内部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但是当前的实际状况显示,我国很大一部分的文化创意产业内部组织混乱,沟通不畅,致使企业中的整体工作效益比较低下。这种现象的存在说到底是由企业内部控制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的。

3加强文化创意企业会计制度设计与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3.1可以有效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从一定程度上讲,会计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强的管理工作,这项工作对职员的要求也比较高。对于文化创意企业而言,加强对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管理以及做好控制工作,能够促进文化创意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无论是文化创意企业还是其它企业,其内部都必须建立一套系统的管理制度,以使会计工作合理地渗透到企业内部管理的各个环节中,进而为发挥会计工作的职能奠定基础。总而言之,做好文化创意企业会计制度设计与内部控制工作,不仅能够改善企业内部的管理经营状况,还能提高文化创意企业的经济效益。

3.2适应了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到现在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会计制度,进而为做好企业的内部控制工作奠定基础。实践证明,会计制度的建立以及内部控制工作的良好进行将有利于文化创意企业科学地进行管理,企业中的经济效益无形中也能够得到提升。现代化企业要想真正成为一个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就必须建立完善的财产核算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以及会计审核制度等。文化创意企业中会计制度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企业做好政企区分工作。

篇(2)

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是指由法定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和计征对象征收社会保险费(税)的法律行为。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直接关系到能否建立充足和稳定的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首要运行环节。我国的社会保险由基本社会保险、补充社会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构成,与此相对应,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也可分为基本社会保险基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社会保险基金。本文仅就基本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法律制度安排现状

从立法角度看,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涉及到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涉及到经济利益的衡平与再分配,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能否顺利地推行,并最终影响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近些年来,我国加大了社会保险筹集立法的步伐,除了在宪法中明文规定社会成员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外,还在相关法规、规章里明确规定了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在承担社会保障费用方面的义务。从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制度的内容来看,该制度主要由资金筹措渠道、计征比例、筹资方式等基本要素构成。

(一)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制度安排现状

主要体现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基本内容包括:(1)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其基本保险的范围;(2)缴纳比例:企业一般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6,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6;(3)筹资方式: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目前是要求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的比例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4)筹资渠道: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筹措原则,除了上述企业和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外,国家也要从财政收入中予以补贴,其支持方式有:让税、让利和补贴三种方式。

(二)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制度安排现状

主要体现在(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基本内容如下: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2)缴纳比例: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仍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3)筹资方式: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人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4)筹资渠道: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国家不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性补贴责任,但也有与养老保险一样的让税、让利性支持措施。

(三)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制度安排现状

主要体现于(失业保险条例)中。基本内容包括:(1)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2)缴纳比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6缴纳,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3)筹资方式: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4)筹资渠道: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收入构成: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就上述三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来看,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最窄,失业保险次之,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最宽。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实现了城镇职工保险制度设计的统一,为其他保险制度的统一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和范式。这三项保险制度改革是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和核心。

(四)工伤保险基金筹集制度安排现状

主要体现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中。基本内容包括:(1)征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2)缴纳比例: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每五年调整一次。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幅度为本行业标准费率的5%至40%;(3)筹资方式: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筹集,实行社会统筹;(4)筹集渠道: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缴费构成,不足时由同级政府临时垫支。国家除了让利、让税性支持措施外,并不直接承担该基金不足时的补贴责任。

(五)生育保险基金筹集制度安排现状

主要体现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基本内容包括:(1)征缴范围:包括所有城镇企业。即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劳动者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2)缴纳比例: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3)筹集方式:生育保险费按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4)筹集渠道:主要由企业缴费构成,其他还包括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国家除了让利、让税性支持措施以外,不直接承担该基金不足时的补贴责任。

二、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法律制度的一般评价

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目前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制度已初步确立,并在实践中得到了不断完善,制度设计也日趋合理和科学。但从基本社会保险发展对基金筹集法律制度的要求看,现行相关法律制度除存在立法层次低,制度稳定性较差,计划体制痕迹明显等缺陷外,在制度的具体安排上还存在诸多不足。

(一)征收范围狭窄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设计还是没有考虑占中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需要,适用对象仍是城市居民。就具体制度设计看,主要针对的还是城镇企业职工,城镇非企业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仍延续着传统的“社会保险的城镇内部制度性分割及其对公平的侵蚀”,的制度安排。这种价值取向和制度安排不仅大大缩小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范围,大大降低了社会保险的制度效率,还会带来其他社会问题。根据奥尔森的观点,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一种选择性激励机制,它在社会中形成了一个只有少数人才享有共同利益的“特权群体”。这些强有力的职业群体或“特权群体”有强烈的动机保护那些给他们带来特殊“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从而导致所谓既得利益者阶层的固化和制度受害者的强烈不满。同时,由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社会化程度较低,覆盖面较小,制度性差别大,限制了劳动力在不同产业的自由流动。这既不利于劳动力市场形成和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也不利于社会保险基金来源的扩大和赡养比的降低。

(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负担偏大,劳动者个人和政府负担偏轻

从总体上看,在我国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负担比例为收入的35%左右,而个人仅为个人收入的11%。与国际社会相比,除少数福利国家,我国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负担明显偏重,如美国、德国、日本社会保障的负担比例均为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0%,特殊项目由政府财政补助;新加坡公积金的缴费事尽管会随经济的增长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而作相应的调整,但从总体上看雇员的缴费率明显高于雇主的缴费率,目前,雇主的缴费率为12%,而雇员适用的缴费率却为24%。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负担过重,个人负担过轻不仅会降低企业的再生产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也不利于增强个人的社会保险意识和社会保险责任。此外,与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政府财政承担的社会保险负担既偏轻又不确定。

(三)筹集方式有待改进

目前,除少数地区开始试行由地税部门通过税收征收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费外,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一般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实践证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存在明显弊端:首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下设的事业单位,这为社会保证行政机关违法动用社会保险费创造了体制上的可能;其次,要完成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建立一个庞大的征收体系,这无疑将增加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成本;最后,这种征收方式在制度设计上缺乏激励内涵,无法有效地调动征收者的积极性。

(四)筹资渠道有待拓展和规范

首先,劳动者个人缴费的险种有限。我国只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医疗保险只是在试点城市实行个人缴费,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尚未实行个人缴费。而其他—些国家,如英国、意大利、荷兰等,劳动者应就疾病生育保险承担一定的缴费责任。其次,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非常有限且不确定。目前,国家只承诺在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的时候以财政补贴的方式进行经济支持,对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国家并不直接承担财政补贴责任。再次,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有限。根据原有相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只能投资于国债,尽管国债几乎不存在风险,但国债的收益率却比较低,这严重地影响了基金的增值。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2月13日实施)的规定,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拔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有限制地进入资本市场。但是由各省、市、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掌握的社会保险基金仍然不能进入资本市场。最后,基金的非法流失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效率。截止1998年底,全国仅养老保险基金被挪用、占用就达55.6亿元。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一)尽可能扩大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对象的范围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能力、保障能力和调剂能力直接受制于保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因此,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制度的首要措施是尽可能地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首先,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所有社会保险项目基金的征收范围。根据现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他社会保险费一概不缴。这不仅有失公平,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因此,为了有效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能力,应将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所有社会保险项目基金的征收范围。

其次,将城镇各种性质的企业劳动者全部纳入所有社会保险项目的基金征收范围。尽管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以城镇劳动者作为适用对象的,但现实的情况是还有相当一部分城镇劳动者未被纳入社会保险之中,即使有些劳动者被纳入到了社会保险范围,也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项目。因此,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另一个重要措施是将城镇各种性质的企业劳动者,包括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户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全部社会保险《至少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范围。

再次,尽快全面征收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目前全面征收基金的社会保险项目只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没有正式全面统一征收。因此,在进一步拓展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征收范围的基础上应尽快全面统一征收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最后,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农民纳入养老和医疗保险范围。一些经济相对发达和城镇化水平比较高的地区,应逐渐将农民纳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范围,从而为社会保险基金开辟新的渠道。如江苏苏州就已把农民纳入到了医疗保险范围。

(三)进一步完善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社会保险税(费)负担的比例

根据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确定社会保险负担的基本原则应是合理减少企业的社会保险负担比例,适当增加个人的负担比例,适度调高国家所补贴保险项目的负担比例。保险费率的界定要体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从而对三方形成适当的制度激励和制度约束机制,增强各方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责任感,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效率和使用效率。首先,应逐渐提高劳动者个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降低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最终达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负担基本一致。从世界范围看,增加劳动者个人在社会保险上的负担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发展趋势。其次,在体制转轨期间国家应承担由转轨而产生的隐形债务。据推算,社会保险由“现收现付”制改为“基金”制所产生的转制成本将高达2~3万亿元人民币。这部分费用应由国家来承担。最后,在转制完成后,国家在有些社会保险项目上的负担应有所增加,如失业保险等。

(三)进一步改革筹集方式

首先,以开征特种税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筹集方式。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筹资方式有以下三种:一是以社会保险税的方式由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和筹集,目前世界上有8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险税;二是由政府审批同意的私营组织和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征收和筹集,如智利等;三是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征收和筹集,我国目前采取的就是这种筹集模式。综合分析以上三种筹资方式的利弊,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主要依靠社会保险税来取得社会保险资金的基金筹集方式。结合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城乡差别较大,加之户籍管理较为严格的实际,我国的社会保险税应以混合型社会保险税模式为宜。即对于城镇劳动者,根据不同保险项目支出的需要,按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险税,分别确定一定的比率从工资或薪金中提取。

其次,调整社会保险费的计征原则。目前,社会保险费基本上按人头计征。这种计征原则对高新技术产业是有利的,因为他们用人少,但对于利润空间本来就不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则很不利,因为职工越多则意味着企业要缴纳更多的社会保险费。从这个意义上说,按人头收费的方法事实上已经造成了新旧企业间的不公平。如果不能改变按人头收费的社会保险收费制度,许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尤其是小企业逃避缴费的现状将很难得到改变。这也是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费收缴困难和扩面受阻的制度原因。因此,应对原有的社会保险费的计征方法进行改革,变按“人头”收费为按“收入”(利润)缴费(税),即个人直接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则按其利润的一定比例由税务部门收取社会保险税。

最后,改革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方法。目前所实行的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来计算社会保险费的方法漏洞很多,不少工资外收入并没有计算在内。因为,“工资总额”并不等于“收入总额”,实际缴费基数往往明显低于职工实际收入水平。因此,应将保险基金的征缴基数由“工资总额”改为“收入总额”,把职工从单位得到的各种“正常收入”作为缴纳保险费的基数。

(四)进一步拓展基金筹资渠道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筹资渠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政府的财政拨款,社会保险基金筹资渠道过于单一,全国已普遍出现社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现象。因此,在积极拓宽原有筹资渠道的基础上应努力开辟新的筹资渠道。

首先,通过国有资产变现或国有股减持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具体的做法是在中央政府向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划拨国有资产之前,首先切出足够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在国有控股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过户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用以偿还国家对国有企业老职工的社会保险隐性负债。这种特殊的社会保险基金的营运应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选择合适的时机对基金持有的国有股、法人股进行变现流通,满足迫在眉睫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费给付需要,解决应该由国家负担的“老人”全部社会保险负担和“中人”的部分社会保险负担,并将挪用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填平补齐,解决个人账户空账问题。

其次,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资本化筹集社会保险基金。根据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的改革趋势,社会保险基金资本化增值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一个重要来源。如平均实际回报率最高的瑞典已高达13.5%,最低的日本也有4.9%。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有条件、有步骤、有限度地进人证券市场实现保值增值是非常必要的。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12月13日颁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入资本市场。这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提供了新的筹资渠道。当然,仅仅允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人资本市场是很不够的。因为,相对于由省、市、自治区社会保障机构掌握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要小得多。如果只允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人市”,而不允许地方社会保险基金“入市”,那么,通过资本化来增加社会保险基金的设想将成为一句空话,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此,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允许地方社会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实际上已经有一些地方社会保险基金在“吃螃蟹”了。如金融街的第三大股东就是。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而天津港的第二大股东也是“社保局”,第五大股东是“蛇口社保”;金丰投资的第七大股东为“社保基金”;东方热电第六大股东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中心。这些均为地方社会保险基金。

再次,发行社会保险福利彩票。从中国目前的情况看,发行社会保险福利彩票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应急措施。有关机关可以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的缺口情况,结合其他筹资渠道的筹资能力和现状,分次发行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福利彩票,筹集到的资金可用于支付由于社会保险体制转轨所增加的成本和因调整社会保险待遇所产生的基金缺口。

最后,发行社会保险长期国债。如果通过其他渠道仍然无法筹集到足够的社会保险资金,还可以根据国力的承受能力,发行社会保险长期国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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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邓大松。社会保险[N].北京: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71,

篇(3)

首先,高职服务社会的对象主要是企业、社区和社会公众,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动因必然与双方合作的效用相关,否则,无法实现服务的长效化;其次,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功能,或者内容,与高职院校的资产专用性,如场地、物质、人力、知识等因素有关,这些资产应当是高职院校所拥有而其他高等院校、企业、社会没有,或者即使服务对象或其他竞争对手拥有,但服务对象内部治理费用,向其他部门索取服务的交易费用均超过向高职院校有偿索取服务的交易费用。而高职院校在与企业、社会互动过程中,双方取得价值、知识等效用高于不合作获取的效用。高职服务社会的效用,对于高职院校而言,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高职院校在场地、物质、人力、知识方面的资产优势,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取得物质经济报酬,提升专业影响力,提高师资水平,促进知识溢出效应。而对于服务对象来说,服务对象在这些资产方面投资具有不规模性,无法达到效用最大化,如果利用单纯市场交易获取这些资源,使得交易费用较大。从交易成本角度来说,高职服务社会有助于降低学校、服务方双方的交易成本,降低双方不合作各自内部治理费用之和。因此,高职服务社会的最终价值在于降低社会成本、通过双方互动创造价值。换句话说,如果高职院校拥有的资产不具有专用性,而是替代性极高的通用性,则服务社会无法达到创造价值或降低成本的目的,就不具备服务社会的功能。

(二)高职服务社会的功能

本文认为“服务社会”与“社会服务”这两个词内涵一致,高职院校服务社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服务,是高校具有培养人才、发展科学技术以及直接为社会服务等功能;狭义的社会服务,是指高校在完成国家下达的教学与科研任务之外,在各种教育活动和教育过程中以各种形式为社会发展所做的经常的、具体的、服务性质的活动(杨虹,2009)。本文所谈及的社会服务属狭义范围的社会服务功能。高职教育属于高等教育,其特点在于培养高端技能应用型人才。一个社会对高等教育的服务需求与教育所处国家与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发展需求密不可分。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内容会随着社会的变迁、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但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功能应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适应。因此,高职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应立足于社会、经济、人文方面需要,功能定位与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创新、先进文化传播推广三个方面。

1.人才培养功能。

高职院校本质属于高等教育,它具有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功能,在人才培养功能方面和普通本科教育具有共同性。但高职教育的特性又决定了其人才培养社会功能的特性。高职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因此,在人才培养社会功能中,其主要作用是为社会输送技术应用型人才。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功能中强调人才的技能性、实践性、应用型,区别于研究型人才的培养。按照价值链理论,高职人才培养定位在核心零部件设计制造、运营管理与执行等价值链环节。社会前进中,生产技术不断更新。高职院校根据其在价值链中人才的定位,应立足于先进技术、技能的培养与培训,高端技能人才的培育。在完成本身教育工作之余,在人才培养功能方面应体现以下几方面:首先是为企业在职人员进行先进技术、高端技能的培训服务,提升在职人员的技术水平,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其次是为社会各类人员提供再就业方面的技能培训,使受训人员掌握一定的技术、技能,满足岗位工作需求,并在长期服务中实现社会各类人员的技术、技能水平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最后是通过为农村劳动者的培训、教育等服务,一方面提升务农人员知识、技能水平,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另一方面还可以让进城人员学到新技术、新技能,实现农村进城人员的就业竞争力提升。概括起来,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方面的社会服务功能体现在高端技能、新技术的人才培训服务上,通过人才培训服务实现在职人员、社会人员的整体技术、技能水平提升,并且实现社会整体从业者技术水平提升和技能结构的调整。

2.技术研发服务。

高职院校的教育强调校企合作、面向生产一线培养人才。职业院校在与企业的合作中,能把握企业最及时需要解决的技术方面问题,这就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咨询与应用服务提供了保障。高职院校为企业提供的技术研发服务主要表现为一些先进技术、工艺的诊断、改进与应用方面,而非核心技术的研发上,其提供技术侧重于应用、改进与简单的设计。按照企业的作业功能,高职院校的技术研发服务主要为管理中的运营管理流程设计与改进、作业环节的标准制定与设计;日常作业运营方面技术的改进与设计;先进技术、管理思想的应用与实践。其技术研发服务应立足于企业运营环节、日常作业环节,在这些环节的技术、工艺方面不断为企业解决问题,通过技术咨询、技术研发、技术转让等方式实现自己的社会服务功能。

3.先进文化传播推广。

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技术研发的社会服务中,掌握了生产、管理领域先进的工艺、流程、技术与思想。在为企业提供各类社会服务功能之余,还需要进行先进技术、文化的传播,为社会公众提供先进技术的推广服务,传播先进文化理念,满足人们对先进文化、技术的需求。先进文化传播一方面表现在高职院校对于先进技术推广服务功能,将先进技术及时推广到社会各个领域,满足人们对技术、技能学习的需求,并通过技术推广服务提高生产效率、实现社会的不断进步;另一方面表现在通过文化的传播,使人们的理念、认知、习惯等发生转变,将社会主流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通过技术传播、技术培训等方式传播给受教育对象,实现文化的传播教育功能。概括起来,文化传播功能一方面为技术推广服务,另一方面表现为育人服务功能。高职教育的三个社会服务功能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人才培养功能是基础功能,只有通过人才培养功能,在广泛与企业、社会的互动中才能了解最新技术需求,实现技术研发的社会服务功能,实现高职院校资产的使用效用最大化。而文化传播功能具有盈利性和社会公益双重性质,它要求高职院校除了进行盈利外,还需要肩负起公益性的社会服务功能,即先进文化理念的传播、教育,担负起自己所在社区和社会公众素质提升功能。由于公益性质,高职院校还需要摒弃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短视行为,或者与服务对象的简单市场交易化行为,立足和服务对象建立长期关系契约,通过社会责任、信任等方式提升自己的社会影响力。

二、高职服务社会的模式选择

由于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存在,高职院校服务社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文化传播方面由于交易特征是不一样的,因此,服务中的契约关系也不一样,对应的服务方式也不一样。只有服务模式与服务内容的契约关系相适应,才能提升服务的效率。

(一)不同服务功能的契约特征分析

高职服务社会在人才培养培训方面主要的服务对象为企业、社会,两者的契约对象即企业和政府。由于人才培养培训的类型不同,交易频率、资产属性也不同。为企业提供的专项、一般的人才培养具有交易频繁、资产通用性强的特点,契约类型为市场关系;而企业特有人才、高端技能人才培训则具有交易不太频繁、资产专用性较强特点,契约关系向三边关系、双边关系乃至内部一体化转变。为政府提供的各类人才培训、培养,和企业有相似性,即技能人才培养和专项人才培养在交易频率、资产通用性方面要高,高职院校服务的契约类型也不同。在技术改进、研发创新服务方面,技术改进、技术服务咨询相对于技术研发创新难度低、服务可预见性高、交易频率较高、资产的专用性较弱,契约类型也由三边、双边规则向内部一体化规则转变。由于技术研发创新服务的程序化低、不可预见性高和外部性等特征,此项服务很难通过古典契约关系,即简单一次市场关系来实现,必须通过长期契约、双方的深入合作方式来实现,这就要求高职院校和企业能够实现双方资产的共享,甚至部分所有权一体化。文化传播与技术推广主要服务对象为社会公众,这里契约对象简化为政府。由于公众的文化需求服务广泛,交易频率较高,资产的专用性难以衡量,契约关系就表现为市场规则和双边规则。文化传播功能有时具有非营利性的特点,政府可能通过制度环境层面治理来实现,这就要求高职院校承担一定社会责任,注重关系契约的建立。

(二)不同契约的服务模式选择

根据不同服务功能的契约特征,高职服务的模式也应当有所区别。高职服务的模式根据与服务对象的合作性、时期长短与否,分为不同的服务模式。当服务的时间短、服务双方互动性不多时可采用简单交易的服务方式,可考虑合同方式;当服务时间短,但需要双方高度参与时,可采用项目化的服务方式;该模式下,高职院校不需要考虑服务的长效机制,但需要建立服务周期内的双方合作方式。当服务时期长但双方互动较少时,可采用长期契约化的服务模式,此时应当注重长效机制构建;当服务期限长、需要双方高度参与时,则可参与一体化的服务方式,双方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比如,高职院校与企业共建实训基地、互聘师资队伍,高职院校在行业指导下建立职教集团,或者高职院校与企业采用股份制合作模式,终极状态是学校开设企业、企业举办教育。同时,还需要考虑服务的公益性,服务的公益性越高,就需要高校建立长久的服务运行机制,选择契约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定期的社区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等。资产专用性越高,越趋向长期的关系契约,需要双方高度互动的服务模式;而服务的公益性越明显,越需要通过长期的服务社会提升自己社会责任感,获得长期的政府契约。

篇(4)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包括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因此,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从结构上说也包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实施机制三个要素。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功能在三个方面都存在严重缺陷,因此,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创新问题上我们要有整体思路,同时也要有具体的路径选择。

一、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创新的整体思路

新制度经济学对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既继承了西方正统经济学理论的某些传统(如经济人分析、边际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等等),又超越了这种正统经济学理论的限制,这种超越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把在正统经济学理论中被认为既定不变的制度视为会被修正和创新的,进而影响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制度内生化是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特征。(2)放弃了正统经济学理论中的“信息费用、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都不存在”的非现实假定,理论分析更加接近于真实现实。(3)认为经济人并不能解释所有的经济行为。但是,任何制度创新都离不开理论的支持,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功能创新问题从宏观上和整体上作出基本的理论和实践准备。

(一)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主体

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的主体就是指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中的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初级行动集团是指一个决策单位,它们的决策支配了制度安排的创新过程,这一单位可能是单个人或由单个人构成的团体,这一单位意识到了一些目前暂时不能获得的收益,只要能改变制度安排的结构,收益就有可能增加。次级行动集团是指一个决策单位,它们帮助初级行动集团获取收益而进行一些制度变迁。

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中的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都是制度变迁的主体,初级行动集团是制度变迁的创新者、策划者和推动者,次级行动集团是制度变迁的实施者,初级行动集团通过制度变迁创造收益,初级行动集团虽然不创造收益,但是,参与收益的再分配过程。划分并考察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的意义就在于有利于帮助对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主体的分析。我们要注重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

(二)完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

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和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是指,目前,我国现实存在的一系列旨在促成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给予特别激励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方面的基础规则。从实质上来说,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就是指基础性的制度安排(Foundamentinstitutionalarrangement)?熏它是我国基本制度规定,决定并影响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的构成及变迁,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中,我国宪法和法律结构至关重要。与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相比,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也是可以变迁的,所不同的只是变迁的速度要慢得多。

(三)重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

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安排”的含义就是“制度”最通常使用的含义。制度安排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是长久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就是指具体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给予特别激励的设计和安排。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应该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中进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决定着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的性质、范围和进程,反之,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也会反作用于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从比较静态和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一项新制度安排的评价标准有两个:帕累托改进和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帕累托改进是指新制度安排为覆盖群体提供利益时,没有一个人会因此受到损失。卡尔多—希克斯改进是指虽然新制度安排损害其覆盖下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是,另一部分人所获得的收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总体上还是合算的。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进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创新,我们必须准确厘清上述基本概念的准确含义,同时,把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区别开来,还要注意准确把握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中的初级行动团体和次级行动团体的区别。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是一个错综复杂的边际调整过程,制度环境决定了制度安排的性质、范围和进程,制度创新也会使制度环境不断完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是制度变迁的主力军,目前,缺乏适宜的初级行动团体是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创新路径选择

(一)积极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

由于对根源于文化历史传统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非正式制度的培育和演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结果导致非正式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全社会缺乏普遍的拥军爱军的主流意识,致使已有的正式制度设计缺乏运行的制度环境和基础。因此,积极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要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1.转换指导思想,确立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新理念

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的指导思想具有时代局限性。对军人所承担的额外义务进行特别补偿是现行军人特别保障的立法根据,这一点没有任何问题。但是,通过军人社会保障对军人应该如何激励?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层面上,我国军人保障的指导思想却具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重牺牲奉献,轻优待激励”的立法思想具有深刻的时代烙印,只强调对军人设置义务,忽略了对军人的物质和精神激励,忽略了应该从内外两方面进行立体的激励和保护,在保护理念上具有显著的偏差和错位。由于军人特别保障强调“牺牲和奉献”忽略“优待和激励”的制度设计没有回应市场经济发展而做到与时俱进,在新时期根本担负不了保护军人的重任,它已经和正在给军人造成制度性的伤害。

因此,在新时期我们要转换军人社会保障的指导思想,确立军人激励的新理念,为此,要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大力研究军人职业不同于普通职业的特点和规律,对军人实行科学激励;

(2)充分挖掘“保障”的内涵,对军人实行全面立体保护;

(3)顾及军人的私权性质,对军人实行官方和民间双重保障;

(4)与时俱进,不断修正保障激励思想,完善保障激励范围和保障激励内容。

2.发动思想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国防价值观

心理学和行为学理论认为,人的价值观念决定了人的行为方式。也就是说,价值观念会影响人的思维模式从而决定人的行为方式。国防价值观念就是指人们对国防价值的观点、思想和看法,具体包括国防为什么存在,国防对人民意义的大小,如何建设国防以取得最大的国防效用,如何对待军人职业,军人职业与社会的关系等等一系列的观点和态度。可以这么说,有什么样的国防价值观念就会有什么样的国防态度和行为。国防价值观念的形成与个人的家庭经历、受教育程度、人文环境、政府宣传导向、价值观念、人生观和世界观等诸多因素有密切关系,国防价值观念的形成和转变都是一个相对缓慢的过程,具有很强的稳定性。思想政治教育历来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工作优势,20世纪80年代以前,党和政府在培育整个社会正确的、积极向上的国防价值观念曾起到很大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党和政府工作重心的转移,较之于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步伐大大落后并凸显消极负面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都崇尚金钱、地位、权力、美貌等,浮躁趋利成为现代社会价值观念的主要特征,国防价值观念受到冲击。

20世纪80年代以后,军人作为一个群体无疑成为这种业已变化了的国防价值观念的牺牲品和受害者。现代社会价值观念所崇尚的金钱、地位、权力、美貌、学历等似乎都与军人群体没有太大关系,相反,由于军人职业特点和舆论导向的作用,军人群体给整个社会的印象是贫穷、危险、困顿,等等。因此,党和政府要根据国防价值观念形成、转变特点和规律,从正面的思想教育入手,大力进行舆论引导,辅助以改善军人整体形象,增强军人职业吸引力,从而在全社会培育积极向上的国防价值观念。

3.培育军人意识,强化军队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堡垒都是从内部攻破的。军人保障更应该从强化对军人的激励入手,如果军人职业的吸引力、竞争力增强了,军队自然也就会坚不可摧。因此,我们在进行非正式制度的培育时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全面激励军人,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增强军人荣誉感;(2)提高现役军人待遇,增大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增强军人优越感;(3)发动思想教育,增强国防事业的主流意识,增强军人归属感;(4)打击破坏军人形象行为,增加外力破坏的犯罪成本,增强军人职业神圣感。

(二)建立健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就是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均衡、低效率和不公平。因此,建立健全军人保护正式制度要把握以下方面:

1.建立健全新时期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法律法规体系

20世纪80年代以前,党和人民政府就十分重视军人的社会保障激励,并对军人社会保障激励问题实行特殊政策。主要体现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共同纲领》有关规定、1950年制定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上,但是,当时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通过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来对军人进行保障,这种规定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曾起到激励的作用。

20世纪80年代以后,军人得到了《宪法》、《兵役法》、《军官法》以及各种关于军人社会保障的条例从多个层面的不同保障,从而构建出一套完整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体系。但是,现行的法律制度同样是靠各项强行性规定来进行社会保障,强行性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的法律规定没有任何变化。

因此,在新时期我们在立法规划中,必须重新构建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有关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法律规定。除了保留《宪法》、《兵役法》、《军官法》以及各种关于军人社会保障的条例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条款之外,还要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救助法》中规定有关对军人进行社会保障激励的各种事项。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及其亲属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实行特别保障和优待,在退役安置、医疗保险、住房补贴、子女入学、生活补助、法律援助、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给予特别优待。重点优待军人及其配偶,给以实实在在物质刺激,增强军人优越感和军人职业的吸引力。从而构建新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激励军人,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

2.建立健全新时期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政策体系

军人社会保障激励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法规,还必须依靠党和国家的各项激励政策。政策一般指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目标,完成一定的任务而做出的政治决策。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基本内容和本质方面具有联系,包括阶级本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方面存在共性,但是,二者也有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意志属性不同。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意志,政策体现全党意志。(2)规范形式不同。法律法规表现为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其他形式,具有稳定性和成文性。政策表现为党的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等,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3)实施方式不同。法律法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政策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4)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法规主要调整以权利义务界定的社会关系领域,政策调整的范围比法律法规更为宽广。(5)稳定性和程序化程度不同。法律法规具备极强稳定性,非经严格程序不能变动。政策较为灵活,可根据形式变化做出较为迅速的反应。由于法律法规和政策各有其适用的对象和调整范围,各有其独特的调整方式和强制措施,因此,我们在制定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正式制度时既要注重法律法规建设,同时还要兼顾政策的制定,发挥各自优势,相互配套和衔接,共同激励。

(三)合理配置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实施机制

任何设计完美精细的法律和制度都必须依靠实施机制才能体现出价值。判断一个制度是否有效,主要是看实施机制是否有效,离开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安排都形同虚设。检验某种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有效,最关键是考察社会收益与个人收益之间的关系。根据诺斯的理论,当个人收益等于社会收益时,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就会得到有效实施。

1.强化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

从本质上说,非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主要是一种软约束,它不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因此,军人通过国防活动产生的社会收益大于个人收益的那部分别人获得的收益,难以得到强制性的补偿,并且还会导致已有的正式制度设计因缺乏运行的制度环境和基础,预期的激励难以体现。

但是,非正式制度实施机制的非强制性本质并不能成为我们束手无策无所作为的借口,我们可以强化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增加破坏国防事业的道德谴责,将珍视国防事业的道德观念与思想品德建设挂钩,将国防价值观念作为考察人的“德”的一个重要方面,增大破坏国防事业的违约成本,从而增强非正式制度的强制性,使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的实施得以强化。

2.重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

在正式制度中,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法律制度最为完整系统,但是,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正式制度实施机制的设计和安排具有先天性的缺陷,军人从事国防活动产生的社会收益与个人收益之差过大,导致激励不充分。因此,要对军人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立体综合激励。这就要求我们的实施机制在制度设计的保障范围上不仅要保障军人本人,还包括军人的其他近亲属。现行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设计重心是放在军人本人的激励且激励力度不大,没有全面构建实施机制体系,没有建立保障军人近亲属的全程激励的实施机制,没有科学合理地配置激励资源,难以起到激励的作用。因此,全面构建军人社会保障激励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体系,科学合理地配置激励资源,就成为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改革时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方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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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Germany''''ssocietymarketeconomylegalregimehastheimportantreferencefunctionwithoutdoubttoourcountry''''ssocialis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Myself1993-1995yearskeepGermanperiod,happentohaveexperiencedGermany1994superelectionandtheGermaneconomy1990to1994transformfromthedeclinetotherecoveryprocess,thereforehavetheownobservationtoGermanylegalregime''''seffectivenessandthedeepunderstanding.

keyword:Germany;Socialmarke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

一社会市场经济以及社会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含义

根据德国"经济奇迹之父"艾茵哈特的设想,社会市场经济就是把市场竞争自由原则和社会利益均衡原则相结合,把个人进取心与社会进步相结合,以社会大众福利制为目的的市场经济体制〔1〕。因取得社会进步和贯彻福利制是国家的任务,所以国家必须建立对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机制。因此社会市场经济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市场经济,二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制、三是大众福利制。社会市场经济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德国取得执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基督教社会联盟提出的执政纲领,在他们战后长期的执政中这一纲领得到了充分的实施,在社会市场经济作为基本国策规定入宪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经一度执政的社会人的遵守。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以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以自由竞争为手段的经济体制。德国历届政府和学术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场经济是和计划经济相对立的一种经济体制,根据西方社会多年发展的经验,因为市场经济能够保障个人自由并发挥个人积极性创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国民经济发展的自觉的和永久的动力,而计划经济则不能做到这一点。因此德国实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体制。其实战后德国也有实施计划经济的机会,1949年联邦德国成立时参与竞选的社会就是把计划经济作为他们的竞选纲领的。但是随着社民党人这次竞选失败,计划经济的主张在德国似乎永远失去了支持者,而社会市场经济成为宪法规定的国策。

所谓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指的是国家利用各种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积极干预的各种制度的整体,这是相对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经济体制提出的。德国人认为,自由放任式市场经济并不能保证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正如1929-1933年的国际性经济危机证明的那样。为协调经济发展,平衡社会利益分配,缓和阶级冲突,国家必须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这是实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目的之一。实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垄断),使企业始终处于竞争的状态之中,使国民经济始终具有发展的动力。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在市场经济运转正常的情况下,国家把经济发展的一切决定权放手给企业和民间,但是一经显示国民经济发展有异常情形,国家则立即施行多种干预手段,对市场进行调整,使其归于正常。德国人对此的概括是:"平时国家不问不管,紧时国家多方出面"。

所谓大众福利制,就是使德国公民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障的制度。按德国基本法的规定,福利制是德国建立的四大原则之一,也是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目的之一。所谓社会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一词,在德语中本来就有大众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润当然是市场经济的动力,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目的却是为社会公众造福。因此在德国,有关国计民生的农业、交通、邮电等行业长期以来并不完全服从于市场经济规则,也就是说这些行业并未全部进入竞争机制,因为它们不能完全着眼于利润。在这些部门曾经保留着很大的国营经济成分(但是从1995年1月1日起德国铁路、航空公司、和邮政电讯实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营公司的形式进行了重新组合,现在的德国国营企业仅仅只有鲁尔区的几个煤矿)。另外德国还对社会的高收入阶层实行累进税制,并以国家财政支持对雇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实行全面的保险,并对职业教育、儿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贫困者的社会救济等方面进行补贴。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国为保证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给国家提供宏观调控的手段、实现福利制国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总和。这些法律有,为商品生产和流通提供基本规则的民法和商法,为国家调控提供手段的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稳定法等,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法,实现福利制的社会立法等。这些法律构成一个相互协调的整体。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是一种完全法律化的经济体制。它的运转机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的。"法治原则"也是现代德国基本法规定的立国四大基本原则之一。该国现行有效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大约3600多个,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条,小的有几十条,它们基本上覆盖了的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会经济所需要的稳定政治环境。

二提供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法律--德国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的法律,亦即规范市场经济的参加者及其行为的法律,在德国是民法和商法,这是毫无疑义的。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规范市场经济参加者身份,赋予市场经济参加者用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所需要的基本的权利、提供商品交换基本的法律规则。民商法把商品生产者与商品交换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开、诚实信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一致等原则,规定为民事权利主体、物权、债权、公司、票据、保险等具体的制度,保障市场经济按照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运转。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规则,是社会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规则,这在德国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国有关的探讨中,对此似乎缺乏足够的认识〔2〕。

(一)德国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法律规范涉及到全社会的每一个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国计民生的财产支配关系和流通关系,小到个人、家庭与邻里之间的关系,都是民法的调整范围。所以它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宪法可以相比。德国现行民法是1886年颁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明年该法典诞生就已经整整100年了。100年来,德国社会与经济状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949成立时制定的《德国基本法》即德国宪法承认《德国民法典》仍然有效。当然该法典也曾经过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结构和内容没有大的改变。德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的开办者和经营者都必须有学习过《德国民法典》的经历,每个大学生,无论是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都必须有《德国民法典》的学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长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体系宏大,覆盖面广。民法因调整范围广泛,在一般国家也都是体系最宠大的法律。《德国民法典》开始制定时,正是分裂数百年的德国刚刚统一之时,立法者也想利用该法典把长期分裂割据而混乱不一的德国社会统一起来〔3〕,这就更加扩大了民法典的规模。因此,该法典在立法时基本上把当时能够设想到的市民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统统都规定进去了。这就使得整个德国社会都建立在该法典之上,使得《德国民法典》实际上成了规范整个德国社会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法典,也使得后来想废止该法典的人常常自叹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废止该法典〔4〕)。同时也由于立法的这种背景和德国人一贯办事细致认真的传统,该法典的条文达到2385条,成为当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现行法典。

(2)采纳科学,多有创新。《德国民法典》制定时,立法者尽量采纳了当时法律科学研究的成果,使得这部法典非常富有创新性。这一点比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设置上,它放弃了在当时影响极大的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把民法规范规定为"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三篇结构,而根据本国法学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内容划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这五编式的结构,这样,民法的全部内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们从各编的题目就可以看出他们的相互区别和相互联系。又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人"、"物权"等法律概念和制度,关于"有限所有权"理论、"权利滥用禁止"理论等,也是《德国民法典》吸收法学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创使用的,目前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学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认并已经得到普遍使用。

(3)结构严谨,技术性强。《德国民法典》充分体现了德意志民族惯于抽象思维和讲究专业化、技术化的特点。《德国民法典》中大量地应用了"事实的抽象-概括式表达"、"一般性条款"、"共同性规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学逻辑手段和技术,使得《德国民法典》的层次分明,而且结构严谨。为了节省文字和篇幅,该法典中还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术,很多条文直接引用其他条文的事实规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语言上,《德国民法典》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尽量使用法律规范语言而不是一般民众的生活语言,这就使得法典条文的含义尽量地精确无误。在《德国民法典》制定时,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术和语言进行了尖锐的批评,指责它过于专业化,疏远民众,是"教授的法律"。不过正因为此,该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计算机"〔5〕般的精确,给法官执法提供准确的应用规则,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从而使法律得到准确的贯彻,而大众化的立法技术和立法语言是做不到准确执法的。

(4)立足长远,讲究质量。《德国民法典》同时还体现了德意志民族认真、精确的特点。该法典从1873年起草,到1896颁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计24年方才制成。在整个法典之中,至今人们还很难发现冗言赘语,也很难发现没有实用意义的条文,一些被后来实践证明过时的或缺损的内容,立法者也都进行了废止和补充。举世公认的是,《德国民法典》不愧为讲究立法质量的楷模。

当然,时代的发展是无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时再完善,也得要不断地进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国民法典》已经进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条文约500余条〔6〕。其中废止的条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浓厚的家庭与婚姻制度方面的内容,增加的条文主要是禁止权利滥用、男女平权、侵权责任。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总的来说,随着时代的发展,民法的内容必须不断增加。德国立法者也认识到,试图用一部法典来概括和规范全部社会生活是不可能的。当增加个别条文无济于事时,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为《德国民法典》附从法。目前这些附从法有《地上权条例》、《住宅所有权法》、《通用交易条件法定规则法》、《婚姻法》、《消费者信用法》等。

(二)德国商法

商法是规定以营业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顾名思义,商法就是专门规定有关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实的法律。从法律逻辑上来说,商人是民事主体的特别形式,商行为是民事行为的特别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适用规则上,应优先适用商法,在商法无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国商法典》,对它和《德国民法典》之间的关系就是这样规定的。

《德国商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同时制定也是同时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时又同时得到《德国基本法》的承认。德国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为虽然具有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的一般性质,但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他们表现更多的是其独特性,即具有以营业性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目的,即以商业性盈利为目的的特点〔7〕。而且商行为比一般民事行为运转更快,因而其风险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为社会公益和社会经济生活安全而言,必须有国家立法对商人和商行为制定明确的规范。《德国商法典》包括四编共905条,第一编:商人,内容有商人,商业注册,商号,商业帐簿,商业代表等规定,第二编: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关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第三编,商行为,内容有商行为的一般规定、买卖、批发、运输、仓库、运送等。第四编是海商法的规定。

《德国商法典》并没有规定商法的全部内容。以后德国又单独制定了《票据法》、《保险法》、《支票法》、《银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业的迅猛发展,商法典的内容的更新和变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较突出的有:1937年有关股份的法律从商法典中抽出,制定为单独的《股份法》;1986年通过《资产负债表规则法》用100多个条文使商法典第三编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据欧共体法制定了新的商业法。

三给国家提供宏观调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对自由放任式市场经济产生的经济危机的深刻认识,德国才改行国家宏观调控式市场经济,其目的一是为了均衡社会经济利益,二是为了防止因为垄断而导致限制甚至扼杀竞争的现象,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是说,国家不再把社会经济的发展只当作私人事务,而要以社会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积极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如果说民商法提供给市场经济参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权利,那么国家的积极的干预则是要给市场经济提供和谐发展的秩序,保证它能顺利发展。

在法治国家的原则下,国家的宏观调控的范围和方式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德国在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关于保护竞争的法律。

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民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竞争。因此促进竞争并保护竞争顺利进行就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对竞争不能如自由放任时期那样放任不管,因为放任竞争会产生如下两种损害竞争的情况:一是竞争的滥用,即不正当竞争;二是企业之间达成协议限制甚至扼杀竞争。为此德国专门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竞争法》又名《卡特尔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两次修改。之所以又称之为《卡特尔法》,因为该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业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卡特尔协议。有时卡特尔也指根据上述协议而产生的企业组织,如企业集团、企业组合等〔8〕。该法列举的卡特尔形式有:交易条件卡特尔,它给一个行业的企业规定一个统一的合同条件:价格卡特尔,它规定一个统一的最低价格;顾客或者地区卡特尔,它为每个企业规定特定的顾客种类或者特定的营业地区等。卡特尔的极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将价格、交易条件、合同条款、有关产品的一般条件等全部统一规定从而形成垄断的卡特尔形式。卡特尔行为可以产生于市场的各个行业,也可以发生在市场交易的各个阶段。总之,卡特尔的本质,就是使企业减少甚至是免于竞争压力,保证他们在不改进其为顾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的条件下而能够获得稳定的甚至是不断提高的收入。

在对卡特尔行为进行国家干预时,确定它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否真正造成损害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企业的联合有时是好事,有时是坏事。按《卡特尔法》的规定,当企业之间的协议造成他们"支配市场"的地位(垄断),并滥用此地位剥削合同相对人或者消费者时,即认为其是法律应该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即卡特尔行为。对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型企业等自然垄断行业,也要根据上述标准来判断其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行为。国家对卡特尔行为的干预方式是:对要成立卡特尔的企业实行准许制,即企业之间成立卡特尔时必须向联邦经济部申请准许,否则为非法。对已经成立的卡特尔组织,由设在柏林的联邦卡特尔局或者各州的卡特尔局进行调查,以确认他们是否能够造成他们"支配市场"的地位以及他们是否有"控制滥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纵市场)的情形。由于对此情形的判断在具体的事件中是很困难的,所以立法者赋予卡特尔局一种可以假设的权利:根据企业的某一行为(比如规定价格)确定,它在市场上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甚至取消竞争情况。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尔局将颁发一个"联合禁止"命令,宣布企业之间的卡特尔行为无效,并将其予以解散。在德国,成立卡特尔必须得到联邦经济部的批准,而联邦经济部在这个问题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够创造或者扩大就业机会的卡特尔才能获得批准,而卡特尔的本性一般来说是消减就业机会的,故新成立卡特尔几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国,只有环境保护企业不受《卡特尔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欧洲联盟法(原来的欧共体法)制约的农业等行业,因不参与竞争,故也不受《卡特尔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当竞争法》又名《竞争法》,1909年制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竞争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为,建立并发展公开、公正的竞争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卡特尔法》在具体调整范围上虽有差别,但是他们的作用是互补的,目的是相同的。该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它是德国政府早就认识到国家应当积极干预市场经济的意义并实施了干预的一个象征。当然此后德国对该法也曾进行过一些补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颁布两个附加条例等〔10〕。

该法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分为四大类:第一种是"顾客误导",指的是使得顾客自己作出决定而损害自己的种种不道德行为,如通过诱惑性广告进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强迫买卖等。第二种是"妨碍对手",指通过毁灭性价格战(即倾销行为)、封锁、贬低他人的广告甚至违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第三种是"剥削性竞争",指的是企业对他人劳动的剥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的包装等)、模仿他人的广告、盗用他人的声誉、诱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种是"违法竞争",指企业有意识地、有计划地以违背税法、工商法等谋取竞争优势,获得不正当利益,如给回扣、行贿等。另外该法还具体地列举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事实,并从中甄别出正当与不正当的界限。这些事实有:迷惑性广告、清仓出售、甩卖和季节末大甩卖、购物券交易、行贿、诬陷、营业性诽谤、吐露商业秘密等。

虽然《竞争法》对种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但是它又规定,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并不属于企业和个人,而是属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据事实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权判定某种竞争行为是否正当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关于国家调节、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

即使各种社会经济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竞争,有时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会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如通货膨胀和失业等,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常见的。此时就必须有国家出面,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调节,把市场经济导向健康发展的轨道。德国1967年制定的《稳定法》就是给国家提供调节社会市场经济的手段的法律。该法的全称是《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法》。它规定,在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联邦政府有权以间接的干预措施调节经济发展(所谓"经济干预");调节的目标是,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保持稳定的物价、高的就业率和对外贸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镇、乡之间的经济均衡发展:调节的主要手段是预算、税收、社会福利措施等。它还规定,监督、调节社会市场经济,是联邦政府的义务,联邦政府必须对协调各地的经济发展负责,对各地区的投资用税收进行引导,并在每年初就过去年度的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向国会报告。《稳定法》的施行,其意义一是它给国家提供了经常的明确的调节控制经济发展的权利义务、以及实施调节的手段;二是它扩大了联邦政府参与经济事务的权力,缩小了经济的地方自决权,对联邦制条件下的经济地方自治原则进行了修正。

德国在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方面,除利用《稳定法》进行大胆的调节之外,还采取了如下措施:

为抑制、消灭通货膨胀,规定德国中央银行德意志银行独立,使其脱离联邦中央政府机构系列,中央银行董事会的组成不属于联邦总理的职权。这样,政府就无法决定货币发行量,这就消除了政府为追求经济高速发展而滥发钞票导致的通货膨胀。

设立经济发展理事会,成员有联邦经济部长、财政部长、各州政府一名代表、乡级政府的代表等。理事会的任务是:对德国境内全局性的经济发展问题进行协商,寻找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方法并尽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动。因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经济事务的决策权属于各州政府。成立经济发展理事会后,联邦政府便可以对各州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并贯彻联邦的经济政策。

设立财政计划理事会,其成员与经济发展理事会组成方式一样,其任务是协调国家、州和乡的财政计划,使公共收支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设立社会力量监督国民经济运行的常设机构,于1963成立的一个由德国境内没有党派色彩的五个著名经济学家组成的专家理事会,人称"五贤士会"。该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鉴定宏观经济的发展状况,每年秋季撰写一部关于宏观经济发展的优劣的鉴定报告。这份报告要向社会公布,而且对政府实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开的联邦议会上,联邦政府要将他们对该鉴定的意见向议会提出专门的说明。

(三)关于市场准入的法律

对于允许公开竞争的行业,国家均规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不达到标准者不得开业进入市场。市场准入制度是企业开业登记制度之外的另一种考核制度,任何营业者当然都必须经过国家登记方可开业,但德国法律要求,营业者在申请登记之前,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这些条件是,对各种公司,依据商法的规定实行规范制和批准制;对个体商人,则要求其具备职业知识。对具有高级技术知识的个人营业者,如医师、律师、会计师、经济师和税务顾问等,国家还要求他们必须经过特殊的培训并达到一定的年龄。德国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严格而细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师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师傅这样的个体开业者,法律也要求他们必须具备实科中学毕业(六年制中学)毕业、学徒三年、帮工五年、最后通过政府专门考试的履历。

四关于劳动者的法律

劳动是社会财富的根本来源,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理所当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务之一。由于德国是私有制国家,贯彻的是"劳动自由"的原则,故劳动关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场化方式即采用劳动契约形式,由雇主与雇员自己决定是否发生雇佣关系,并决定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休假、劳动保护等有关劳动的具体事宜。在这种条件下,劳动者总是处于较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益常常难以得到保护,劳资冲突的产生是必然的。为缓和这种冲突,稳定社会关系,德国法律在保护劳动者上采取了较大的举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独立于民法的劳动法。在《德国民法典》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显然已经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条件下,把劳动关系从雇佣的法律规范中分离出来,另外从19世纪末开始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规,这些法规最初是针对个别行业制定的,尤其是针对矿工等劳动保护最为迫切的行业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已经成为劳动法群体。1969年德国制定了专门的《劳动法统一法》,把所有的劳动法规统一为一个大法。该法以《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为基础,但又广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确立了统一的劳动保护条件。该法的另一个显著的成就是,把对劳动关系的司法管辖权从一般管辖权中分离出来,为成立独立的劳动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

⒉设立独立的劳动法院,对劳动关系进行特别司法管辖。德国于1979年制定《劳动法院法》,规定设立县、州、联邦三级劳动法院系统,审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该法规定,区别于一般的民事争议的是,劳动争议的审理贯彻程序捷便和费用节俭的原则。

3提倡"社会伙伴关系"。所谓"社会伙伴关系"指的是德国社会的一种说法,它认为德国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的代表者雇主联合会与工会之间的关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冲突,而是一种在客观上既有矛盾但又谁也离不开谁的、要共同为经济稳定和繁荣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的伙伴关系。德国法律对这种说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励的态度,法学家们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阐述这一说法。按照"社会伙伴关系",只有雇主与雇员之间、雇主联合会与工会之间在出现劳资冲突时即互相斗争又互相协调才能解决问题。这一看法可以说在德国形成了共识。1993-1994年德国南部的钢铁工人长达10个月的罢工就是在工会与雇主联合会顽强而又灵活的斗争中得到解决的。

2建立"共决权"制度。所谓"共决权"制度,指的是德国法律规定的,在所有的企业中建立的由就业者享有参与和雇主共同决定企业事务的权利的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⑴"企业委员会"制度。按照1952年颁布、1989年修订的《企业法》,在一切企业中设立企业企业委员会,企业委员会由就业者或者就业者代表组成,它享有代表就业者讲话以及决定部分企业内部关于就业者事务的权利。其权利主要包括:在集体事务方面如就业者的休假计划、工作时间、职员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岗位劳动监督、企业新技术引进等问题上企业委员会拥有决定权;在企业对就业者的个人处置事务如就业者的培训、岗位调换、解雇等问题上,企业委员会拥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在企业变更损害到20名以上的就业者的利益时,企业委员会有为他们取得利益补偿和申请社会救济的建议权等。企业委员会不同于工会,因前者是法定组织,有法定权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团,其权利来源于组织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业内部活动,而后者可以是行业的、地区的甚至是全国的组织。⑵就业者参加企业监事会制度。根据德国前述《企业法》、1951年的《产业企业共决权法》、1976年的《共决权法》等法律,就业者有权在一切股份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监事会席位。法律对就业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确规定,如在拥有500名以上就业者的矿山、钢铁企业中拥有1/3至半数的席位,在企业集团如康采恩的监事会中拥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监事会中,就业者监事行使与其他监事同样的权利。

⒌工会的统一化和独立化。德国法律规定,某一行业只能组织统一的工会,其目的是避免该行业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会的强大。所谓工会的独立化,指的是德国法律规定,工会不能从属于任何党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独立。该规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会作为党派的竞选的工具或者教派斗争的工具,使工会保持其只为工人利益活动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制度。德国对劳动保护的法律制度见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内容包括两方面,一种是针对劳动中的危险对就业者的保护,如劳动秩序、就业者健康、劳动技术条件、危险品作业的保护等规定;另一种是劳动时间保护、劳动报酬保护、解约保护等。另外,对特殊劳动者如妇女、青年、重残疾人、以及家庭劳动者等,由法律针对其特性作出规定。虽然德国法把劳动关系的缔结仍然当作民法上的一种合同,承认其成立依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劳动保护条款规定为强制性条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变和抛弃。同时,德国对一切就业者建立以企业资金和国家资金为基础的强制性保险制度,它规定所有的雇员都必须参加医疗、养老、事故、失业等项保险,保险费由雇主与雇员各半分担。如就业者失业,除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赔偿外,还可免费接受由国家财政支持的职业培训和转岗培训。

总之,一方面由于就业者技能的提高和劳动市场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对就业者的完备的保护,德国的就业者的法律地位和劳动条件已显著提高,据1991年的统计资料,其劳动力价格已经成为世界之冠,个人的消费达到全国社会净产值的56.1%,远远大于同期国家的各项支出〔11〕。

五关于社会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谓福利制,就是使德国公民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障的制度,这是德国基本法规定的四大原则之一,也是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目的,为实行福利制国家的目标,德国长期把农业、交通、邮电等行业置于市场之外,使之未进入竞争机制。同时,德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国家的财政为基础在该国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这些制度除上文谈到的就业者的福利措施外,还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国依据国家财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国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住房十分紧张,大量的无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场对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国政府开始实行住房市场的国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场调节。控制的手段之一,是国家强制投资住房市场,并获得对住房的部分支配权,然后把住房低价出租给社会低收入者阶层不定期居住,这就是所谓的"福利制住房"。控制的手段之二,是依《住宅义务法》(1948年)强制规定对房主解约的限制,后来该规定导致对《德国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护"的法律制度。依靠这些制度,德国的住房市场曾有过长期的对居住者宽松的局面。但是自从德国统一后,住房市场目前仍然比较紧张。

⒉养老。德国对全社会实行法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满65岁,妇女年满60岁即可领取到养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国对全体居民实行十年制义务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费制度。对受教育有困难的居民,国家给予特殊的帮助,比如对残疾人国家建立特别的学校予以教育。对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国家给予未来可以减免的贷款。对失业者,国家举办专门的学校使他们免费学习新的技能。

⒋贫困者的社会救济。德国对低收入者实行国家补助。补助的方式有发生活补助费、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参考价值

关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这种制度而取得举世注目的建设成就的情况,在我国已经有不少学者进行了介绍。此处当不再赘言。所应补充的是,在德国统一后原东德地区的经济重建过程中,德国式市场经济又一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东西德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巨大,统一后为发展东部经济而耗费了大量资金,从而导致德国经济从1990年到1993年没有正增长率,但是德国马克的币值与汇率基本保持未变,通货膨胀率没有超过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没有下降,未出现大的社会动荡。1994年德国东部的经济改建已经基本完成,德国经济开始走出低谷,出现2%的增长率,1995年经济可望持续增长。正因为此,执政已经三届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党在多数人预期竞选失败的情况下,在1994年的超级大选中又一次取得了竞选胜利。这一切与前苏联地区及东欧地区某些引进英美自由市场经济模式的国家的政治动荡、经济难以发展、人民怨声载道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照。

当然,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从法律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并非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对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国的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我们需要广泛地吸收和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制经验,尤其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法制的成功经验。实事求是地说,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在许多方面都有借鉴作用,最突出的方面应该是以下几点:

⒈依靠民法来建立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行为规范基础。民商法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基础。正如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其实也是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样,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商法,因为他们提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整个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但是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的立法者对此并无清楚的认识。目前我国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整个社会的基本规范的需要。现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则"过于简单,只有156条,在其实质内容方面,不但物权财产权(最突出的是不动产财产权)、债权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的法律规范,在我国可以说是缺乏有实质意义的规定,而且已经被改革实践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内容,如关于不许土地出租的规定等,到目前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条文,所有这些给我国目前的改革确实带来不少困难。但同时这也给改革带来良好的契机。因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旧的古老传统很难适应当代的情势,在产品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行为规则又被改革和人民群众所抛弃,所以我国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间的基本的行为规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间社会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因此,如果现在我国能够制定出一部详备而得当的民法,不但会弥补我国目前的民间社会行为规范缺乏的漏洞,而且会极大地促进改革的发展。这也是我们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时理应得到的经验。

⒉依靠法治方法实现法治经济。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一点,目前从上到下已经没有疑义。但是对怎样才能实现法治经济这一问题,理论界无人提及,实践上可以说并不明确。因为,目前我们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说是与法治目标相违背的。其主要的表现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台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没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动"这一法治国家普遍的原则,而是绕过现行法律、甚至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依靠非法律的种种手段推进改革的进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试验、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这样,几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台都会带来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违背了法治国家的目的。这一点无疑也是我国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对此问题的解决可以参考德国等法治国家的作法。在德国,对政府的行为实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为均为非法"的原则,政府施政如有新的举措,首先考虑的是把自己的纲领制定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动,如不然,政府的行为就是非法行为。这一原则虽有僵硬之嫌,但它却维护了法律的尊严,遵循了法治的原则,收到了长远的政治效益和经济效益。我国对改革也应贯彻"先立法、后行动"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达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动纳入法治轨道。要做到这一点在我国并不难,因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已经为我国台港地区或者其他国家证明是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从这些地区和国家引进的。那么在吸收这些地区和国家的经验时同时引进他们的有关的法律制度、同时把这些法律制度通过立法转化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应该说是比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参见张贤钰:《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与法制的评价》,《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篇(6)

产业升级是经济发展中的必然现象,产业结构由低到高的演进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撑。我国处在经济起飞阶段,为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新型工业化道路上的产业结构亟需升级。从产业结构高度化角度来讲,我国应继续推进工业化、市场化战略,缩小农业及农业人口在产业体系中的比重,推进中心工业城市产业的资本、技术密集度。这种结构性变动会带来就业、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等一系列风险,如何减少产业升级的负效应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本文认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能有效化解其中的风险。

一、产业升级导致的社会风险

任何社会结构的变动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社会风险,产业升级是改变资源配置的结构性、系统性变动,是用先进技术对物质资本和劳动力资源进行重新组合的过程。其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就业风险。产业升级必然要引起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变动,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更优配置,其风险则是造成失业。从理论上说,产业升级过程中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会对劳动力资源产生挤出效应,产业结构中的资本、技术密集度会代替一部分劳动力;同时产业升级也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产生扩散效应,形成区域的产业链或产业集群,从而扩大就业。产业体系对劳动力的挤出到再吸收会有一个时间差,这个产业交替期间劳动力流动频繁,就业风险就在这个期间产生。此外,城市工业扩张和较高的工资水平会吸引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加大城市的就业压力。我国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深层次矛盾在产业升级过程中会进一步加剧,不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结构会在较长时间后才能得到改观。

2、失地农民的风险。产业升级会促使农村工业化、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小城镇建设的扩张,造成大量耕地被圈占、征用,从而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农民便成为一个特殊的“无产阶级”,比城市工人更加缺乏保障,是社会上生存风险最大的阶层。其生存风险主要表现在:(1)缺乏进入其他产业的基本技能,只能从事对技术要求不高的体力劳动。但失地农民普遍年纪偏大,这也使得他们成为特殊的失业群体;(2)耕地占用的补偿标准较低且给付方式不合理,难以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目前农村土地占用补偿与城市有很大差距,补偿标准过低;还存在县、乡、村层层克扣的现象,财政较困难的地方更是将属于农民的耕地补偿款作为政府经费;征地补偿款一次给付,而没有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导致失地农民的家庭在预期的生命周期内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在产业升级导致失地农民增多的情况下,这一人群流入城市将对城市产生较大影响。

二、社会保障体系防风险能力的缺乏

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社会的防风险机制,发达国家均在工业化过程中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我国不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却不能有效化解产业升级造成的风险。这表现在:保障模式与社会风险结构不一致,保障的覆盖面狭窄;总体保障水平较低且配置不合理,对真正具有较大生存风险的家庭补偿较低,对正规就业且收入稳定的人群保障标准却相对较高,产生了再分配过程中的不公平;社会保障体制脆弱,管理效率低,缺乏立法保障,没有真正形成机制,动态地适应社会风险结构的变化。社会保障体系防风险能力的缺乏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统账结合”模式的危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和部分积累的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模式。统筹部分针对老职工的养老,个人账户部分针对能够在工作期间充实个人账户的“中人”、“新人”。在产业升级带来的风险结构变化的条件下,现有模式受到挑战。产业升级中形成的新的社会风险,会导致一部分职工不能足额缴费,使其个人账户名存实亡,只有将其纳入统筹项目方能保障风险,使本来支付负担较重的统筹项目产生危机。个人账户不完善表现在:覆盖狭窄,只将正规就业人员纳入其中,而忽略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许多灵活就业人员,影响劳动力市场的完善;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反映了社会保障体制中的财务风险和管理漏洞

2、就业保障机制的缺乏。一方面,作为就业保障最主要的项目,失业保险没有充分发挥作用。这主要是因为就业保障覆盖范围狭窄,失业风险较大的人没有失业保险;体制僵化、管理低效,部分地区大量的失业保险结余存而不用,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失业救济制度缺乏,暂时没有纳入失业保险体系的人群将处于较大风险之中。此外,目前社会保障体制的主要方向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而促进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功能较弱。

3、对失地农民保障的缺乏。和城市正规就业人口甚至其他农民相比,失地农民是最缺乏保障的。在现有社会保障体制下,他们最多享受到农村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目前还没有针对这一群体的起点较高的社会保障政策,有的只是理论界的探讨。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策略

从产业结构长期发展趋势来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劳动力再生产,为产业升级提供了社会基础。产业升级带来的风险可以看作经济发展的社会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这种风险才能成功、有效地完成产业升级,而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减少这种成本的有效措施。社会保障在产业升级过程中的积极影响是多方面的:能够缩小收入差距,减轻失业等遭受生存风险人员的社会抵触情绪;扩大消费需求,刺激经济增长,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产业升级也将提升我国的产业竞争力和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应从以下方面来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1、稳定社会统筹部分,推广建立缴费确定性个人账户,以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较大的基金投入到辅助产业升级的经济体系中。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部分体现的是社会保障基金的代际转移,有较强的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是应对制度转型殊风险的必要措施,是产业升级中前期的主要保障手段。要加大筹集资金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使保险金能够按时支付,杜绝对个人账户资金的占用,并逐渐补充、做实个人账户。此外,高效管理的个人账户会劳动者形成一种稳定和激励的效果。

篇(7)

2005年,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迈出重要步伐,外汇市场建设加快。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近一年来一系列改革措施相继推出,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不断完善,外汇市场得到长足发展。汇率机制改革后,人民币汇率总体保持平稳波动、略有升值的态势,弹性逐渐增强。外汇市场参与主体不断扩大,新产品相继推出,交易量有所放大。

一、外汇市场制度设计和改革思路

汇改后,外汇市场制度设计着眼于提高市场公平和效率,为寻找人民币均衡汇率构建了一个有弹性、有深度和广度的平台。汇率机制和外汇市场改革突出表现出如下思路

(一)进一步凸显市场化取向

汇率机制和外汇市场改革,充分体现了市场化的改革方向。首先,人民币汇率不再单一盯住美元,改为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汇率有升有贬,双向浮动,减少了套利机会,维护了多边汇率的稳定,有利于保持国际竞争力。人民币汇率随市场供求关系总体呈现升值趋势,更加真实地反映了市场供求格局、中外利差和市场预期,逐步恢复弹性,提高了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

其次,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美元现钞、现汇买卖价差幅度的放宽以及非美元货币买卖价格限制的取消,增强了银行定价自,为增强汇率弹性提供了制度保障。汇改后,各银行汇率定价机制趋于理性,挂牌汇价同步变动、但都根据自身资金头寸情况实行差异化报价。

再次,远期和掉期业务的价格没有管制,央行也不入市干预,完全由市场根据本外币供求关系决定,减少了市场扭曲。各行人民币对外汇远期和掉期业务逐渐以利率平价作为定价依据,各行远期与掉期价格趋势及水平逐渐趋于一致。这说明,随着市场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以及银行的日趋成熟,人民币外汇即期、远期、掉期价格形成的市场化程度逐渐增强。

第四,提高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后,对银行的本外币转换的数量管制得以放松,赋予了银行调度本外币资金的更大自和灵活性。

(二)着眼于扩大外汇市场规模和提高运作效率

降低外汇交易手续费,活跃外汇市场交投。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做市商竞价交易征收的手续费从原来的万分之三降低到万分之一,对询价交易征收的手续费更是大幅降低到十万分之一,大大降低了外汇交易的成本和和风险,降低做市商在竞价市场和询价市场的做市成本,有利于市场会员利用价格波动进行高抛低吸,平滑汇率走势,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单边市格局。

在银行间市场引入外币对外币交易,提供一个公共产品,通过招标引入境内外大型外汇交易商充当做市商,为境内中小银行提供一个进入国际外汇市场的直接通道。

将即期外汇交易的标准交割时间改为T+2。改革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割时间为T+1,但是国际上外汇交易的交割时间是T+2(除加拿大元外)。因此,T+1清算的人民币汇率并不能与国际汇率直接比较和套算。而且银行在银行间市场买卖非美元货币后,往往通过在国际市场平盘,因而形成T+2的头寸。这就需要进行掉期交易将T+2美元头寸调度为T+1的美元头寸。因此,为了提高市场效率,从2006年1月4日开始,参照国际惯例,将T+2的清算速度统一为一个行业惯例,作为竞价市场的指定交割时间和询价系统的默认交割时间。但同时允许交易方在询价方式下采取灵活方式,根据双方约定,将清算交割速度改为T+0或T+1。

适当延长交易时间,开市日期与国际接轨。将询价系统交易时间延长到17:30,以便会员之间在竞价市场15:30闭市后仍能进行柜台头寸平补,避免隔日汇率风险。明确所有周六、周日,包括“黄金周”前后调为工作日的周六、周日,银行间外汇市场闭市。这是因为境外外汇市场和银行不营业,资金无法平补和交割。

为了规范交易秩序,外汇局确定了将所有的银行间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归由一个主协议管辖的思路,以便统一交易惯例,减少银行的风险暴露。为此,外汇局牵头组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所有银行间远期会员制定了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主协议。同时,针对掉期和远期同属一类外汇衍生产品,银行间市场掉期交易不再进行准入备案,并将对远期交易主协议适当修改后扩大到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以便银行自由地在即期、远期和掉期三者之间自由组合和套利,提高效率和规模。

(三)追求外汇市场公平原则

汇率机制和外汇市场改革始终贯彻非歧视原则。例如,取消了远期结售汇业务试点阶段规定的申请银行年度即期结售汇业务量须达到200亿美元的准入标准,将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从七家银行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银行,不论是中资还是外资银行,不论银行规模大小,只要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符合远期结售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的基本条件,就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备案办理此项业务。这一市场准入原则同样适用于银行申办对客户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资格,以及银行间外汇市场远期和掉期交易资格。上述举措使内外资银行、不同规模的银行在外汇衍生产品服务上站到了同一起跑线上。又如,从9月22日起,实施结售汇综合头寸改革,对中外资银行统一管理政策和限额核定标准,实现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

(四)推进外汇市场多元化发展格局

首先,建立多层次市场主体。汇改前批发市场以银行为主体。汇改后,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扩大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大型非金融企业,扩展了市场主体,增强了外汇市场的竞争性。

其次,提高交易灵活性。国际上外汇市场主要有三种交易方式:指令驱动、价格驱动和经纪中介。竞价市场属于指令驱动,价格由交易规则决定,过去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各银行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竞价系统集中撮合的竞价交易,并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集中清算,清算风险由交易中心承担,交易费用较高。汇改后,为了提高交易灵活性,银行间远期和即期外汇市场增加询价交易方式。市场会员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对手的特点,选择交易对手,定制外汇交易的价格、金额、期限等要素,有利于形成多样化的外汇供求,进一步丰富外汇市场的层次,活跃外汇市场交易,符合国际外汇市场交易发展的方向。

再次,远期结售汇定价也走过了从一价到多价的阶段。汇改前,7家银行采取协商定价、大家共同遵守的定价方式。汇改后取消了协商定价原则,由银行自主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价格,银行要靠资金成本、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赢得客户,赚取合理利润。

(五)注重改革次序选择

放松汇率浮动区间采取了分步走的改革思路。第一步,先从汇率改革之初的2005年7月22日开始,将非美元货币的波幅管理从原来围绕中间价对称上下浮动改为实行买卖价差幅度管理,从而允许银行对客户结售汇业务一日多价。第二步,从2005年9月24日开始,扩大了银行间市场的非美元货币交易汇价的波动幅度,从汇改后的中间价上下1%提高到上下3%,同时,维持美元交易汇价波动区间0.3%不变;另一方面,取消了银行对客户结售汇业务的挂牌汇价的价差限制。第三步是扩大银行间市场美元波动区间。周小川行长已经表示,此举将在今后国内国际条件成熟时推出。

远期结售汇市场准入管理走的也是渐进性开放的步伐。首先选择中国银行进行远期结售汇试点,然后过渡到结售汇经验丰富、客户基础广泛、容易对冲风险的大型银行,最后扩大到所有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和健全衍生产品内控资质的银行。

从结售汇头寸管理政策的演变也可以看出渐进改革的道路。从1994年汇改后实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主要为即期代客业务头寸。对远期结售汇实行现金收付制管理,即远期结售汇只有到履约时才可以计入头寸。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的管理区间下限为零、上限为外汇局核定的限额(即不能卖空美元)。银行在远期结售汇签约时不计入头寸,不能到即期市场平盘。汇改后,企业远期结售汇业务需求急剧增加,银行强烈要求扩大结售汇头寸限额。为此,2005年9月23日后,从结售汇周转头寸改为结售汇综合头寸概念,涵盖范围扩大到银行代客、自身和远期结售汇和银行间远期交易。由于银行对客户办理的远期结售汇并不能做到自身平衡,银行迫切要求在签订远期结售汇的同时即可到即期市场平盘,从而规避汇率风险。因此,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对做市商实行权责制头寸管理,允许银行对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以及在银行间市场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后产生的风险暴露计入结售汇头寸,也就是说,远期签约时即可到即期市场平盘。

(六)注重风险防范先行的原则

汇率机制和外汇市场改革特别注重防止出现剧烈市场振荡。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入市,但规定了内部控制制度和交易员的条件。远期结售汇和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准入要求事先取得金融衍生产品资格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深化,外汇市场不断拓展广度和深度,人民币汇率具有更大的波动性。这些改革和变化,为市场主体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更大的挑战,需要市场主体结合市场条件的变化,运用自己灵活调整的能力应对变革。对企业而言,应当改变对浮动汇率的恐惧,合理预测汇率走势,在财务管理、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等方面尽快做出调整,不再仅仅盯住即期汇率,而应围绕未来的汇率进行规划和经营。企业、个人在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要货比三家。对银行而言,外汇市场汇价管理改革后,银行定价自增强,使得银行间定价差异增加,这意味着谁的定价水平合理,谁就能赢得客户。需要提高经营水平,有效控制风险。询价交易方式收费低廉,但是通过双边清算,要求银行加强双边授信管理,有效控制风险。

二、汇改后外汇市场表现

(一)即期外汇交易情况

2005年前半期,人民币对美元继续保持稳定。美元对人民币日加权平均价一直维持在8.2765元人民币/美元)的水平。2005年7月21日,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中间价调整为8.11,人民币升值幅度为2.05%。之后,人民币有升有贬,双向浮动。美元对人民币收盘价最低达到8.00040(2006年4月10日),最高为8.1128(2005年7月27日)。上下波幅达到1088个基点。期间人民币走势分为两个阶段。从2005年7月22日至12月30日,美元对人民币价格小幅振荡,有升有降,总体保持平稳波动、略有升值的态势,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收盘价由8.11小幅升值至年末的8.0702。全年人民币对美元升值了398个基点,升幅2.56%,日均升值3.5个基点。2006年,人民币升值步伐加快。2006年4月21日人民币汇率升至8.0210,升值了492个基点,升幅0.61%,日均升值6.7个基点。

与此同时,人民币汇率的波动率也在增加。

从2005年7月22日到2006年4月21日,日均波幅21.3个基点。其中,从2005年7月22日到2005年12月30日,汇率日均波幅16.7个基点;从2006年1月4日到2006年4月21日,汇率日均波幅28.7个基点,较2005年下半年放大72%。2006年3月16日人民币汇率为8.0350,较汇改之前8.2765升值幅度首次突破3%。

从2006年以来的市场成交情况看,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运行基本良好,交易量较2005年底明显上升。询价交易成交较为活跃,交易量超过竞价交易,询价和竞价成交量之比约为9:1。大中型金融机构是询价交易的主要参与者。同时,竞价交易也保持一定的规模,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和信用联社等中小会员因授信不足,主要在竞价市场交易,而做市商则为其提供流动性。

从2006年以来的成交情况看,做市商全部进行了询价和竞价交易的买卖双边报价和交易。做市商交易总量约占市场成交量的四分之三。做市商平均每笔成交1000万美元,远远高于一般会员。做市商报价也普遍优于一般会员报价。在询价市场,所有做市商美元买卖双边报价点差随做市经验积累而逐步走低,目前在10个基点以内。这些充分显示做市商制度活跃了外汇市场交易,提高了外汇市场流动性,增强了中央银行调控的灵活性,进一步提高了人民币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更好地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二)银行间市场远期外汇交易

2005年8月15日银行间市场正式推出远期人民币外汇交易业务,全年市场发生交易的有美元/人民币的1周、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七种期限品种,以及日元/人民币的1周、1个月、2个月、3个月四个期限品种。交割方式分两种,既有全额交割又有差额交割。从美元1年期远期报价走势看,美元远期价格稳中趋降。1年期美元远期报价在业务推出之初先上行并企稳,8月末回复初始价位,此后在相当长时间内保持稳定,并与境外NDF价格逐渐贴近。11月报价呈逐级下行之势,12月止住跌势,月末一度大幅上扬,但随即迅速回归,以7.7500的全年最低点报收。2006年后由于允许做市商签订远期合约后即可到即期市场平盘,远期报价大幅反弹,向利率平价回归,并与境外NDF逐渐拉开,相差超过1000基点。2006年2月9日达到年内最高点7.8370,随后有所下跌。4月24日报收7.7920(见图3)。

三、外汇市场改革前瞻

随着银行间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的顺利开展,汇率机制和外汇市场改革第一阶段政策已告一段落。汇改后,人民币汇率弹性增强,外汇市场得到很大发展。但升值压力仍未消除,外汇市场改革的任务还很繁重。外汇市场发展的国际经验表明,现代化的外汇市场离不开高效的交易系统和清算安排、多元化和专业化的市场主体、丰富的交易品种以及市场透明度。从更广的视角看,货币可兑换是外汇市场供求的基础,汇率制度安排和利率市场化是外汇市场活跃成熟的关键,加强风险监管是外汇市场平稳运行的保障。因此,还需多管齐下,进一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和完善外汇市场

(一)进一步扩大外汇市场主体和品种

扩大即期和掉期交易市场准入。降低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即期市场的门槛。从第一家非金融企业中化集团公司入市情况看,短短两周,交易量已突破2000多万美元,显示了企业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这主要来源于其早已获得境外商品期货交易资格,而期货交易和外汇交易所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相似,交易员的交易经验也相通。因此,建议即期和远期外汇市场会员扩大到有证监会和外汇局颁发的境外商品期货交易资格的非金融企业。降低掉期交易市场准入。目前远期外汇交易准入条件要求银行取得金融衍生产品资格,但银监会对金融衍生产品资格的准入控制较严,中小银行难以取得资格。鉴于外汇掉期交易类似回购交易,在国际上普遍视为货币市场工具,仅仅涉及利率风险,不涉及汇率风险,银行面临的市场和清算风险远远小于远期交易(国际惯例中掉期交易风险权重仅为远期交易的4%),为给中小银行提供规避汇率风险渠道,建议修改有关市场准入条件,不再要求银行具备远期交易资格6个月才能申请掉期资格,允许中小银行直接申请掉期资格。

丰富市场交易品种。目前虽然推出了远期结售汇和掉期业务,但在外汇衍生产品的两大类品种中,上述两种产品都属于远期衍生类产品,还没有期权类衍生产品。而且这两个产品还不是标准化产品,不同银行之间的报价相差甚远,市场处于分割状态,流动性较差,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清算风险。应创造条件,适时拓宽汇率避险和保值工具,推出外汇期货、期权交易,适当开放金融创新的空间。

(二)完善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适时扩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日波幅限制。近期,国际外汇市场各主要货币波动率在增加,美元经过2005年的升值后已显疲态,近期贬值力度加大。从理论上看,人民币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波幅也将随国际市场汇率波动增大而扩大。目前,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弹性加大,3月28日最高达到0.16%。,超过允许波幅的一半。银行间市场交易汇价每日上下波幅也在放大。人民币交易汇价波幅不应等到逼进0.3%的上限才着手放松,而应在波幅离边界尚有一定距离时就扩大交易汇价波幅限制。

延长交易时间。2006年银行间即期询价交易推出后,时间延长到17:30。这极大地方便了银行柜台交易和风险控制。但竞价市场仍然维持15:30闭市,造成两个市场闭市不一致,客观上对询价市场授信不足、倚重竞价市场的中小银行不公平。而且,由于17:30询价市场收盘后,新疆、等地银行机构仍然要营业到19:30,造成新疆和地区银行柜台结售汇的头寸存在隔夜风险。2006年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由前日银行间市场收盘价改为当日做市商报价的加权平均价后,隔夜汇率风险成为银行面临的最大的外汇风险,为减少银行隔夜汇率风险,应延长交易时间。在这方面,首先应延长竞价市场闭市时间到17:30,以使询价、竞价两市统一闭市时间。这是因为即期竞价和询价交易清算时间已改为“T+2”,所以清算交割准备时间的技术性问题已不存在。其次,可参照银行间外币对外币买卖市场19:00闭市的做法,视情况将询价和竞价市场延长至19:00。

进一步改进交易方式。引入声讯和电子经纪相结合的交易平台,方便交易员之间信息的即时沟通,减少市场不对称性。实现国内外汇市场和国外交易市场平台的无缝对接。允许银行在询价市场闭市后双边直接交易,事后补录在交易系统上。此外,鼓励银行企业入市交易,形成多元化的交易需求。

逐步降低交易费用。目前,竞价交易仍然沿用汇率机制改革前按照顺差交易金额万分之三的比例收取手续费,一买一卖来回手续费高达0.6个百分点,远远超过国际外汇市场通行百万分之八左右的标准,不利于竞价市场的发展。实际上,竞价市场正在被边缘化,目前竞价、询价交易量之比约为2:8。而且竞价交易份额还在逐步缩小。另一方面,询价交易和竞价交易手续费相差过大,也是造成询价市场和竞价市场价格系统性偏离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当在适当时候进一步理顺外汇市场收费体系,降低竞价交易手续费。

推进外汇清算系统现代化和国际化,引入竞争。引入清算所,消除中央银行承担最后清算风险的局面,降低竞价交易的清算风险,间接可以为降低竞价交易手续费打下基础,同时可以为加快期权、期货市场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提高外汇市场透明度。

修改有关法律,降低外汇交易的法律和清算风险。为了减少外汇交易的头寸暴露,国际上一般采用轧差清算的做法以最大限度减少信用和清算风险。例如,国际掉期和衍生产品协会(简称ISDA)主协议规定,双方所有的交易采取轧差清算(NETTING,或称净额结算)的方法。根据国际清算银行2004年调查,全球场外(OTC)金融衍生产品名义金额为220.1万亿美元,通过轧差清算方法使得交易市值下降到到1.5万亿美元,风险暴露下降了99.3%。因此,应提请修改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轧差清算原则。

提高外汇市场透明度。目前,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市场主体有兴趣入市交易,但它们入市的目的往往处于投资性质,入市交易往往通过模型进行,迫切需要了解交易量数据,需要了解交易量。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推出一段时间后,外汇市场运行平稳。由于竞价之外还增加了询价市场,市场行为与过去完全不同。而且央行已经基本不在两市干预,建议应适时公布交易量。首先可以从公布上年数据入手,因为外汇储备数据已经公布。然后按顺序逐步恢复公布季度、月度、每周、每日的具体数据。

(四)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监管和自律,减少系统性风险。

加强外汇市场的自律性管理,建立市场会员行为准则。建议成立交易员协会,制定交易行为规范和行业惯例。进一步规范市场运作程序和信息报告制度,防止市场欺诈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秩序。

篇(8)

关键词:会计法;会计主体;民事责任;构建              

保障《会计法》的实施,我国《会计法》 规定了会计主体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但由于缺乏对会计主体民事责任的规定, 不仅不利于从经济利益机制上预防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也不利于救济会计违法行为的受害人。 因此,我国《会计法》应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相协调,构建起会计主体的民事责任制度。

一、 我国《会计法》中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与局限                

为确保 《会计法》 各项制度的贯彻,我国《会计法》在第六章第 42 条至第 49 条规定了相关主体与人员的法律责任。比如有违反会计法第 42 条第1 款规定的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 42 条第 1 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现行《会计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威慑违法行为,防范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民事责任是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列的三大法律责任之一,纵观《会计法》第六章对会计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

会计主体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在会计法领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形式。 会计主体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会计领域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会计法》 中的刑事责任只适用于严重的会计违法行为。 加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是《会计法》治理不规范的会计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但缺乏民事责任的《会计法》责任体系却存在以下局限:

第一, 责任追究机制的局限造成违法成本较少。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主要是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追究的, 比如刑事案件中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察, 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除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行使这种司法权力。 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 会计领域的案件频频发生,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层出不穷,导致国家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由于人财物的限制, 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无法发现和追究所有的会计违法行为,当监管力量不足的时候,违法行为被查处和处罚的几率大大减少,会计主体实际违法成本较少,使其存在侥幸心理而实施会计违法行为。

第二,责任形式的局限无法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根据理性“经济人”理论, 会计主体实施会计违法行为无非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 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机除了确保高管职位、隐瞒违法行为之外,更突出地表现为筹集资金、操纵股价、获取高额报酬等特殊经济利益动机, 公司管理层通过操纵公司账面利润, 有机会达到自我高价定薪的目的, 通过虚增利润操纵股价有机会通过股票期权获利。 而违法行为即使被发现, 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强制划拨等,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罚金等, 这种责任主要是惩罚性的, 不足以使违法行为人付出与非法获利相对应的经济利益代价。在“经济人”本性的决定下, 如果承担惩罚性责任不能使违法行为人的利益受损, 它宁愿去实施违法行为获取高额违法所得, 这就是为什么会计领域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 立法上防止违法行为的对策只能是加大会计主体的会计违法经济成本。

二、我国《会计法》中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会计专业毕业论文                      

(一)只有民事责任能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害。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向国家机关承担的, 其目的是维护相应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但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益为目的, 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承担的,主要形式是赔偿损失,具有填补损害的补偿性质。 如果责任主体违法行为给企业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 只有让他们承担民事责任才能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害。

(二)民事责任能够有效预防违法行为。 民事责任中的赔偿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给予恢复和补救。 在会计违法行为中,违规收益大、违法成本低,相对于违法会计活动的非法收益, 无论是刑事责任中的罚金, 还是行政处罚中的罚款都只占很小一部分。 民事责任要求违法行为人对其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按照受害者的实际损害确定, 使违法行为人为违法行为支出巨额赔偿费用,在得不偿失的情况下, 相关人员的会计违法行为必然会大大减少。

(三)民事赔偿责任能够调动受害者检举、起诉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相对于国家行

政机关、司法机关经费有限、人员不足,不足以调查、处罚所有会计违法行为而言, 企业会计违法行为的受害者众多,《会计法》 完善会计主体的民事责任, 要求会计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积极发动社会力量检举、起诉、监督会计活动。 另外,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还可以与《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相协调。

三、我国《会计法》中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的设计                    

在《会计法》中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 需要界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等内容: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会

--> 计主体。

与会计信息的处理和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员有一般会计人员、 财务总监( 总会计师 )、 单位负责人 , 而承担会计违法行为民事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我国《会计法》第 4 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有义务保证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虚假有误的财务报告侵犯了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时,单位负责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直接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信息生成、监督会计活动,具有会计活动的组织管理权和监督权,在对外的报表中,财务总监和单位负责人一起签字, 这其实是会计信息合法性、真实性的对外承诺声明,如果出现财务报告造假等违法行为,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应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会计人员不应对会计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一般会计人员与单位是一种雇佣关系,即使一般会计人员自己做出的会计违法行为,一般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也应该适用民法侵权理论中的雇员侵权责任,即雇员执行职务行为所致的他人损害, 雇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要求雇员承担责任。

(二)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 134 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会计主体违反会计法及其他法律,主要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会侵害投资者的知情权, 在性质上为侵权责任, 对企业利益相关者及投资人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财产损害, 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目会计毕业论文范文的是使投资者由于虚假财务报告所受的损失得到补偿,因此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应为赔偿损失, 即赔偿因会计违法行为如虚假财务报告等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三)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现行民法中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构成要件的一项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是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责任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这是为了使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更容易的赔偿, 依法律的特别规定针对现代工业事故造成损失而规定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时, 就推定其主观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为了解决特殊场合受害人难以证明加害人有过错而无法得到赔偿, 以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进行过错推定, 以救济处于弱势的受害人。 我国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应适用哪种归责原则?

篇(9)

1.强调职业主义。

在不确定性回避度低、权力距离较小和个人主义度高的社会文化大环境影响下,英美会计文化推崇个人的专业判断和行业自律,强调自我管制能力,倾向于较少的政府干预,对大量的专业判断更容易容忍,注重平等的权利,更愿意信任人。强调专业导向,较少依赖法规,政府在会计管理上的作用有限。在会计职业上,会计人员专业水平较高,会计职业的社会地位也较高,具有较强的权威性,由会计职业团体或其他的独立机构制定准则或制度。充分发挥会计人员个人的职业判断能力,要求会计人员拥有较高的诚信意识,自我管制。

2.偏重灵活性。

在英美社会文化环境下,在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上,强调灵活性和可选择性,倾向于原则性的规定,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对同一情况可以有较灵活的处理方法。如美国的会计准则对会计方法选择一贯性问题上持灵活态度,只要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就应允许实行会计变更,它是从个性发展的角度出发,注重人的能动性。会计人员对差异的容忍度较高,比较容易接受新事物,不喜欢一成不变,希望在会计实务上有较大的选择空间。

3.倾向于激进主义。

英美国家强调个人成就和业绩,愿意承担风险,会计处理方法上强调真实反映,会计核算方法偏向乐观,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较激进,大胆创新。要求会计人员能够直面各种不确定因素,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而不确定性回避度低的国别大文化背景,为培育这种推崇创新的会计文化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4.会计信息透明。

英美国家更倾向于透明,要求大量的信息披露,强调真实反映,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愿意向更多的人士披露相关资料,同时其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透明度要求也较高,会计信息披露偏向于透明公开,充分披露。

(二)日本会计文化的特征

日本的社会结构比较统一稳定,人们世代生活在同质社会中,源于自然灾害频发的“危机意识”下的集体主队精神、处于东方儒家思想影响下的“家族”观念和等级管理及对稳定生活追求的执着精神,使得日本民族善于相互依靠,崇尚集体主义,遵守集体规范,效忠集体利益,规避不确定性意识很强,权力距离中等偏高,集体主义度较高且阳刚之气极高。这种文化特征影响下的日本会计文化主要有以下特点:

1.重视形式。

日本的会计人员在会计方法的选择上主要是遵循正规簿记原则、明了性原则和单一性原则,会计处理要在相关原则指导下进行。这种侧重稳健的思想观念,实际上是不确定性回避度高的大文化背景在会计文化上的反映。

2.提倡服务和效忠。

崇尚集体主义,遵守集体规范,权力距离大,推崇大男子主义,强调团体利益高于个体利益,这些价值观念反映在日本会计文化上就是教导会计人员注重职业道德,对组织或企业忠诚和竭尽全力的服务,效忠集体利益。

3.偏重法律控制。

日本的会计模式偏重法律法规的控制,由政府机关以法律为基础制定比较完备的会计法规体系,留给个人判断的空间很小。因为日本人规避不确定性意识强、防范风险的愿望强烈,所以会计人员在会计方法的选择上侧重于稳健主义原则,保守程度相对较高,对报表信息披露作出严格的规定,任何有利害关系的集团和个人,如果认为企业没有执行年度报表的有关要求,都有权提出诉讼。

(三)法德会计文化的特点

法德两国均属大陆法系、成文法法典化国家,政府干预经济,经济政策法制化,商法、公司法和税法详细具体。与美国相比,法国和德国的文化崇尚集体主义,权距较大,规避不确定性意识较强。法德会计均实行税法导向,财务会计面向纳税要求,两者几乎无差异,有关法律对会计有严格规范,没有系统的会计准则和会计目标,德国强调保护债权人权益,为国家税收服务,法国强调为客观经济服务。

在会计管理上,法国严格地由政府来管理,德国则强调立法管理,具体由政府和民间团体共同完成;在会计准则制订与实施上,两国均实行会计标准化,都强调指令性、强制性和统一性;在会计职业上,两国会计团体规模相对较小,职业地位较低;在会计核算上,两国均采取保守的态度,严格遵守历史成本准则,“准备金”概念频频使用;在信息披露上,公司一般不超过法律和欧共体指令的最低要求,偏于保密。

二、我国社会文化的特点

(一)崇尚集体主义

集体主义是中国社会文化的核心理念,是中国社会文化的显著特征。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人们之间相互依赖、团结合作,重视人性中的共性,而轻视个性,鼓励个人遵守集体规范,忠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具体表现为重视家庭伦理,强调社会秩序及人际关系的和谐、平衡,并提倡中庸之道。

(二)权力距离大

在一个权力距离大的社会里,集权程度较高,等级结构严密,下级服从上级,管理理论的重心在管理者。在我国,下属对上司依赖性很强,强调下属应按上司的要求办事,下属一般不会直接去找上司并与上司发生冲突;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组织倾向于拥有更多的层级结构、高比例的监督人员以及更加集中的决策;地位和权力被作为激励因素,领导者将被作为权威来尊崇和服从。

(三)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回避程度较高

在中国,规避不确定性的意识较强,人们对风险、新生事物和未来的态度比较消极,回避风险、怨天尤人的现象司空见惯,不鼓励创新、冒险和自我表现。在规避不确定性意识较强的社会里,其法律、规则往往比规避不确定性意识弱的社会来得详细具体。

(四)阴柔胜于阳刚

中国传统文化不鼓励个人奋斗、成名成家,不鼓励竞争和优胜劣汰,强调关系和关怀,鼓励人们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崇尚关系融洽、为人谦恭、关心弱者和生活质量,提倡共同富裕和助人为乐。

三、我国会计文化的特点

(一)法律控制强于职业主义

我国是一个以法律管制为导向的会计社会,倾向于政府用法律、法规等强制性手段规范会计制度和会计实务,不重视个人的专业判断。与美国相比,我国会计的职业化水平明显偏低,无论是会计职业的自我管制能力,还是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都与美国有很大的差距,会计人员完全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据进行会计事项的处理。

(二)强调统一性

统一性的会计价值倾向于用法律等强制手段详细规定每一个细节,在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制订与实施上,强调全国高度统一,包括会计科目、会计报告的内容与形式等均高度统一。如前所述,我国文化崇尚集体主义,反映到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中,就要求不同企业会计实务的统一和企业不同期间会计方法的一贯,较少给企业留下因地制宜进行会计处理的余地。

(三)偏好稳健

一般地,一个社会个人主义倾向越小,对不确定性的回避程度越高,阳刚性越低,其稳健主义的会计价值越高。中国文化自古以来信奉“有备无患”、“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等观念,均从不同侧面反映出我国人民偏好稳健的文化特征。会计准则在规范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报告和会计方法的选择时比较审慎,对不确定的收益持稳健态度,都与我国文化特征相呼应。

(四)保密甚于透明

美国文化被公认为是一个透明、开放的典范,而中国文化则是一个含蓄、神秘、束缚较多的样本。这种文化差异直接体现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美国要求披露的事项多且十分详细,而我国会计准则中要求披露的事项较少。

四、会计文化对我国会计制度建设的启示

(一)改革我国会计管理体制,发挥行业监管的作用。

在构建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时,我们一方面要保持由自己的独特文化传统所决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管理模式,另一方面要吸收其他国家会计管理体制的合理成份。为此,我国应在明确政府监管为主导的同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的作用,使两者能够各司其责、发挥最大的效用而又不互相冲突,既能兼顾专业团体的自律需要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又能考虑到政府的有效监督。

(二)增加会计判断空间,培育会计人员的判断能力。

我国独特的会计目标应当是承认保护个人投资者利益与维护全社会利益的一致性,只有充分实现个人价值,才能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价值。对于会计准则的制订机构来讲,应在整个准则中适当增加一些可供会计人员自行选择的弹性空间,以此来培育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对于企业管理层来讲,应在企业内部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会计人员自觉参与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与实施,积极培养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增强其开拓精神、竞争精神和诚信意识。

篇(10)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从哲学角度研究人类社会发展的三大阶梯:物、社会和人,认识会计的三重视角是制度、人文和技术,从这些角度出发,能够很全面的认识会计,更加能够深入了解什么是会计技术、什么是会计制度、以及什么是人文会计这三个方面的概念。

一、技术视角与技术会计

希腊语中的“技术”是描述技艺和艺术的总称,研究技术的本质在于人的存在以及人类具有什么力量的一种表现,技术本身并没有好坏之分,是经过人类应用才体现出了好坏,会计技术直接决定着会计会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和职业,技术会计研究主线从某种意义上讲已经包括了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和传递的技术、程序和方法,会计的技术进步,技术与环境适应等。它的内容已经包含了很多的范围。

会计技术的分类:会计技术主要包括分类和计算这两方面,分类中涉及到的内容有关系离别、分合及量的平衡。对于计算中的会计主体,有的会按照产权关系的会计主体实行合并会计。有的会按经营关系实现价值链会计。文中针对的会计要素是空间上对现有要素进行充实。

从这些方面直接注入人本、环境等因素。所以可以这样认为,现代会计也是一种平面会计,其会计要素:资产=权益,资产和权益可以作为坐标系的两个平衡轴,在时间上完善计量时态等很多方面,例如可以提出虚会计要素的概念、确认标准和计量属性。这样才能够实现实资产和虚资产同属资产下的一对矛盾的概念,应分别列入资产负债表,对于其中的实负债和虚负债也不例外,都要列入资产负债表,(如表1)

二、制度视角与制度会计

2.1会计制度和它的内容

从宏观的角度看制度,能够发现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体制;从微观上讲是社会组织制定的要求,并且要求组织的成员必须要遵守行动规则,这强调了对人的管理。制定这些的本质在于约束人的行为,这种制度包括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

对于我国会计制度主要包含了正式的会计制度和非正式的会计制度,例如会计法、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法规都属于正式的会计制度。而非正式的会计制度主要是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文化等方面关于人的制度,利用一种经济学理论来看会计制度这个问题,可以认为一项制度的制定和形成都是相关经济结构逐步建设实现的,可以最终成为社会中的一个契约。

2.2制度会计的主线

会计制度的主线有会计制度的设计、会计制度的执行及监督、会计制度对会计的影响、会计制度与会计技术的关系及会计制度与人文的关系等。这些都属于会计制度的主线。我国实行会计制度的模式是政府管理的模式,主线的牵头等都是由政府方面进行的,直接负责行业组织,例如在制定一些会计准则、实行一些会计制度改革,对会计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等,都是由政府直接负责的,另外还能够借助政府管制及影响来实现。

会计制度受税收制度影响最大,这样才能够实现企业与政府的良好关系,实现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相对独立。如果他们之间发生差异,还要根据税法规定作为纳税调整的一个方面。另外,会计制度还受企业制度、民商法制度和金融等制度的影响。

2.3会计制度的不足

会计制度的产生是社会变革造成的,在制定会计制度的时候要限制一定的区域,对于那些不同的社会形态和不同的历史时期,要应用不同的会计制度,这是会计制度形成的空间区域,对于制度规范的内容与该内容所涉事实存在时差。制度本身有着其不完全性、变动性以及不协调性等局限,技术上只能认可职业判断及允许选择空间。另外制度本身最大的不足在于制度更多是约束人而非激发人,这似乎为一个悖论。人被动地接受管理会影响效能的发挥,容易引起逆反而适得其反。这里如何使制度发挥最优效果,是一个实践难题。

三、人文视角与人文会计

3.1人文视角的意义

人文视角是从社会角度去研究会计行为,是一种理性的考察,在考察过程中要注意人的动机,价值以及道德约束和习俗力量,这些都是从人文视角对会计的认识,利用这种方式认识会计能够更加强调人文环境对会计的影响,也能够更加关注人类自身的发展,也能够发现在人文环境中会计的从业人员具有多重角色,要从强调会计人的能动性和职业操守进行研究。另外对于会计教育要重视技术性也要从各个方面突出艺术性,这是培养从业人员的价值观、价值理念以及职业道德和诚信品格的根本。

这种方式直接揭示了会计作为管理科学的某种特征,也从根本上体现了会计工作除了要具有会计知识外,更需具备知识运用的技巧、经验及能力。另外,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3.2人文会计的主线

人文会计主线包括人性力量、文化价值、人文影响和职业的价值导向。这三个方面,它们互相制约,互相辅助,这是人文会计的根本。

人性的力量从一定的意义上就是真善美的体现,本性在于社会的属性,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性还反映人类的理性和良知,更是人际关系的一种体现,表达方式主要是通过人际关系及交往来表现。人文会计主要表现在会计核算与内部控制相协调,与企业管理相结合。会计目标必须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不仅是会计的生存之道,也是会计的立命之本,这也是人文会计的根本。

结束语

总之,对于文中提到的会计制度、会计技术和人文会计,其实都是以人为中心的,从人的立场上出发的,更是一种以人为本的价值体现,在经济社会时代能够使人们更好的执行这些会计技能,是会计实践经验的根本。

参考文献:

篇(11)

一是对财务制度进行补充与完善的内容

目前我国处于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时期,各项制度正处于修订和完善的过程中,会计制度或准则在实务中经常存在执行障碍。

实务工作者特别容易发现这些问题,也会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当财会人员碰到这些问题时,就可以根据自己理解与思考,对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这样形成的文章会有新的观点,可以成为知识创新型的文章。

二是对财务知识普及与理解方面的内容

在实务中经常会遇到一些财务问题,不同的财会人员会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但因为财会制度和准则的内容比较深奥,很多内容还需要利用自身的职业判断,而财会人员会出现不同的理解,甚至有些理解会与制度或者准则相偏差。

通过分析不同财会人员的做法,可以找出较为妥当的解决方法,供大家学习参考,也有利于相关财务制度或者准则的执行。

另外,应用财务软件、办公软件和工作方法等方面的经验总结,这都属于知识普及型的文章,对于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宣传财务知识有很好的作用。

如对基建会计制度的会计基础进行思考,就可以针对基建实务操作中对工程进度款确认入账时两种不同做法的原因,分析两种方法的优劣,提出自己的观点。

三是调查研究类的文章

财会人员每年都要对全年的工作进行总结,平时也要对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汇报。这些都是财会人员参与单位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由财务会计转为管理会计的重要体现。

为写好相关材料,财会人员经常需要就如何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内控、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等问题进行调研,根据原因提出对策,以供决策参考。

财会人员把有一定深度的调研报告进行完善提升,可以形成调查研究类的文章,结构主要包括现状、问题与对策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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