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0 16:17:00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采购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采购论文

篇(1)

英国是最早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之一。1782年,英国政府设立了国家文具公用局,负责政府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该局后来发展为物资供应部,专门负责政府各职能部门所需物资的采购。其目的是为了满足政府日常管理职能的需要,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采购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做到“物有所值”,也就是采购的物品总成本和质量都必须满足使用者的要求。为实现这一要求,就要通过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以最合理的价格采购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政府鼓励采购方消除不利于小公司参与竞争的障碍,但并不意味着歧视大公司。自从1973年英国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现为欧盟)之后,政府采购就受到日益增多的各种法律条款的限制。现在,英国政府采购制度已完全走向法制化,除了政府采购一些判例之外,英国的成文法律、法规也相当完善,主要有:《英国公共工程合同规则》(1991年)、《英国公共设施供应的公用事业工程合同规则》(1993年)、《英国公共服务合约法规》(1994年)、《公共供应合同管理条例》(1995年)。

美国也是世界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它起源于自由市场经济时期,完善发展于现代市场经济。1783年美国宣布独立,政府采购起初是在国防部门进行,实行直接的自由采购,其后美国政府采购逐步立法,1861年国会制定了一项法案,要求每一项采购至少要有3个投标人;1868年国会立法,确立公开招标和公开授予合同的程序。这个阶段的民用大宗物资采购都是由政府各个部门和行政机构分散采购,其特点是分散、重复、浪费和效率低。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政府采购与国家经济目标的关系逐步为人们所认识,并作为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来认识政府采购。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这部法律的出台使得政府采购的作用发生了变化,充分发挥了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使美国经济得到了复苏。

从1949年开始,美国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状况进行了数年调查后,指出了美国政府分散采购存在着五大弊端:一是缺乏统一有效的采购组织,采购效率低;二是政府采购价格高于私营采购价格;三是多重采购,物资浪费;四是采购人员过剩,素质低;五是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价,同时提出了规范和统一采购行为的建议报告。据此报告,194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案》,赋予美国联邦总务署为联邦政府的绝大多数民用部门组织集中采购的权力,统一了政府采购政策和方法,从而确立了美国政府集中采购的管理体制。制定颁布了《政府采购条例》,有效地组织了美国联邦政府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全面采购。但是仍有些部门可根据特殊需要进行自行采购。

篇(2)

基本性的要求即给组织正确的定位,以面对未来日益增长的不确定性。具体到政府采购上,既要给政府采购一个战略定位,使其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公共财政的效益,更好地服务社会,同时又要增强公共组织抵御社会不确定风险的能力。因此必须用战略的思维来考察政府采购的内外部环境,用系统的方法审视环境变化与组织的长期情况。综上所述,分散采购模式达不到政府采购战略思维的要求,因其没有统一的规划,采购单位分散,不能从战略上进行统一,但是完全集中的政府采购又不适合我国经济水平参差不齐、地区差异巨大的现实国情。因此采用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是一种比较理想的采购模式,既能够从战略管理思维下进行操作,又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这种模式,采购门槛的设定十分重要。所谓采购门槛,是指政府采购达到一定规模后,必须由政府进行统一招标采购的最低限额。在国际上,采用结合采购模式的国家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设定采购门槛,门槛高的分散采购的成分多一些,门槛低的集中采购的成分多一些。由于我国各地之间的财政状况及经济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加之我国的政府采购还处在起步阶段,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没有对采购门槛作统一的要求。但是从战略管理的角度来看,对采购门槛的设定十分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国家通过政府采购对宏观经济运行的调控程度。采购门槛的恰当设定,能使得国家通过对政府采购·66·肖伟公共部门战略管理视角下政府采购模式的探讨这一公共资金的支出,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而且还能够从全局宏观的角度来对国民经济进行战略调控,增强国家在经济领域抵御国内外不确定因素的能力,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另外,也应该从各个行业长期的发展状况来对采购门槛进行划分,对于国民经济中新兴的、具有远大发展潜力的行业和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行业,在设置采购门槛时应该区别对待,有所偏差。同样地在采购过程中,高价值、高风险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专业化、技术精湛的采购人员进行操作会更加经济有效;低价值、低风险的常规采购,通常可以由采购单位自行操作,这样既保证了高价值、高风险商品的质量,又能够保证其他商品的采购速度和灵活性。其实,“采购门槛”的设定,在本质上是对政府采购权力的划分。不同采购门槛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各级采购部门之间的权力界限,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绝对的集中采购和绝对的分散采购都是不合适的。所以,恰当的采购门槛的设定,对于预防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腐败和实现各级采购部门权力的划分,从而调动各个采购部门的积极性,实现公共财政的最大效益都有积极意义。

三、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模式的优点一般情况下,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通常可以获得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双重效益,集中采购有利于制定和实施统一的采购政策,培养更多技能精湛、知识全面的采购人员;分散采购则灵活性更高,采购速度更快。以战略管理的思维分析这两种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其意义更为长远,具体表现如下:1.相结合采购模式的建立,有利于完善当前的财政政策,有效地节约财政资金,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在我国现行的财政制度中,对建设性支出和对资金消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尚无明确规定,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采购门槛的科学设定,对财政中建设性支出和消费性支出能够在不同模式下进行操作,使之各自得益。通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门从资金的分配到消费,实行全方位的监督,增加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保证质量,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2.建立恰当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能够调节社会供求总量,实现社会总供给的平衡,并且能够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促进经济的协调、均衡发展,保护民族工业,支持国有经济的发展。政府采购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国家调控经济的政策工具,不仅作用于微观的经济领域,调节部分商品和劳务的供给和需求,而且作用于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领域,进而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同时,针对近年来许多单位部门分散采购时的短期行为造成我国许多商品盲目进口,从而对我国的民族工业造成很大冲击的现实问题,以集中为主的结合采购模式,能够有效地改变这一局面,促进国家民族经济的发展。3.建立相结合的采购模式,有利于我国经济走向世界,进一步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实现与国际接轨。我们和国际接轨的目的不是单纯地为了保护国内市场,更重要的是能够利用国际市场。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加快健全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经济融入世界贸易的迫切需要。政府在以集中采购为主的模式下,在采购的过程中能够协调统一,在以买方为主的对外经济中拥有较大的自,同时还能够激发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之间的竞争,从而促进国内企业的发展壮大,提高其竞争力,使之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之中。

[参考文献]

[1]王亚星.中国政府采购的市场化运作[M].北京:红旗出版社,20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N].人民日报,,2002-07-10(11).

[3]周敬伟.战略管理学前沿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5(12):12-13.

[4]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5]宗熠.政府采购概论[M].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

篇(3)

政府采购因其在社会的经济活动中规模庞大,对国民经济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向来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我们很有必要从公共部门战略管理的视角来对我国政府采购的模式及其相关的内容进行探讨,将政府采购公共财政的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探索出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模式。

一、政府采购与战略管理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中叶,以美国1761年颁布的《联邦采购法》为标志,距今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而我国政府采购的起源,根据财政部的说法,“其制度建设和试点推进的工作,应该论文是从1995年上海市对财政专项安排的设备购置,采用政府采购员的办法时开始的。”[1]24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定义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2]由于政府采购本身所具有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范围的广泛性,采购规模巨大,采购的政策性、非营利性和采购管理的公开性等特征,其操作效果如何,会对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状况和社会状况产生深远的影响。加之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增强国际竞争力,我国已向亚太经合组织承诺于2020年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作为一国在市场经济中最大买主的政府,其行为就不仅会对本国的经济产生影响,而且会影响到一个地区乃至全球的经济走向。因此非常有必要从一个动态的、全局的、长远的、持续的角度来看待我国的政府采购,而战略管理恰恰符合了这样的要求。战略管理这一概念最初来源于私营企业部门,美国学者安索夫(AlfredChandler)1962年发表专着《战略与结构》,成为现代企业战略管理理论的研究起点[3]12。此后,许多学者积极参与战略理论的研究,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流派。国内着名学者周敬伟教授认为:“战略管理是组织确定其使命,根据组织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设定组织的战略目标,为保证目标的正确落实和实现进行谋划,并依靠组织内部能力将这种谋划和决策付诸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控制的一个动态管理过程。”[4]75公共部门的战略管理始于20世纪80年代,作为“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强调组织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允许对环境进行考察,以选择通过一定的付出可以获得最大利益的目标。波齐曼和斯特劳斯曼在《公共管理战略》一书中认为公共部门战略管理具有如下基本特征:关注长期;将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整合成一个连贯的层级;认识到战略管·65·理和计划并不是自行贯彻的;采取一种外部观点,强调不是去适应环境,而是期待和塑造组织的变迁。公共部门由于环境因素、交易因素、组织内部运作方式的不同,战略管理的作用与私营部门相比,更具有长远性和全局性的特点,因此就更有必要分析和指导政府采购这种涉及范围广、牵扯利益多、持续时间长的政府行为。

二、战略管理下的政府采购模式的探讨(一)政府采购的一般模式政府采购的模式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形式,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原则,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项目确定。[2]由此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模式有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与两者相结合这三种。集中采购模式是指本级政府的采购均由一个专门从事采购的部门负责,不允许单位自行采购。其采购的过程为:使用单位向财政主管部门上报采购计划,待采购计划被批准后由政府采购部门负责安排采购,采购项目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进行验收,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向供应商、承包商支付[1]24。实行集中采购有助于形成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减少采购的中间环节,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利用效率,便于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和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目前国际上采用集中采购的国家有美国、阿根廷等。分散采购模式是指各使用单位自行进行的政府采购的模式。其过程是由使用单位向财政部门上报采购预算计划,获得批准后由使用单位按政府采购的原则自行采购。分散采购最大的优点是灵活,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确定采购的物品,尤其是适用于紧急状态下的政府采购,但是它有很多的不足之处。国际上只有英国、日本等少数国家在一定程度上采用这种模式。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模式,是指一部分采购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一部分采购由各个需求单位自行负责的采购模式。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这种模式,在大的方向上具有集中的趋势,是以公共投资为主,便于避免重复建设造成的浪费;而一般的小规模政府消费品的采购则是以分散采购的方式,便于发挥其灵活性。这种模式不是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简单折衷,而是集它们的优势于一身,但其本质还是集中采购。(二)战略管理思维下的政府采购模式在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公共部门必须以战略眼光思考自己的职能、角色、地位、组织结构和与社会的关系,确定组织面临的环境和组织发展的长远目标,提高自身竞争力。而政府采购作为公共组织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交换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公共部门的整个运作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战略管理视角下的政府采购要求将政府采购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整合成一个连贯的层级,认识到关于政府采购的战略计划不是自行贯彻的,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要有一种外部观点;对于政府采购不是被动地适应环境,而是要积极地塑造组织的变迁,在变化的环境中拥有主动权,同时由于公共部门的特殊性,还要充分考虑到政治权威的影响。战略管理有一个基本性的要求即给组织正确的定位,以面对未来日益增长的不确定性。具体到政府采购上,既要给政府采购一个战略定位,使其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公共财政的效益,更好地服务社会,同时又要增强公共组织抵御社会不确定风险的能力。因此必须用战略的思维来考察政府采购的内外部环境,用系统的方法审视环境变化与组织的长期情况。综上所述,分散采购模式达不到政府采购战略思维的要求,因其没有统一的规划,采购单位分散,不能从战略上进行统一,但是完全集中的政府采购又不适合我国经济水平参差不齐、地区差异巨大的现实国情。因此采用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是一种比较理想的采购模式,既能够从战略管理思维下进行操作,又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这种模式,采购门槛的设定十分重要。所谓采购门槛,是指政府采购达到一定规模后,必须由政府进行统一招标采购的最低限额。在国际上,采用结合采购模式的国家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设定采购门槛,门槛高的分散采购的成分多一些,门槛低的集中采购的成分多一些。由于我国各地之间的财政状况及经济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加之我国的政府采购还处在起步阶段,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没有对采购门槛作统一的要求。但是从战略管理的角度来看,对采购门槛的设定十分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国家通过政府采购对宏观经济运行的调控程度。采购门槛的恰当设定,能使得国家通过对政府采购·66·肖伟公共部门战略管理视角下政府采购模式的探讨这一公共资金的支出,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而且还能够从全局宏观的角度来对国民经济进行战略调控,增强国家在经济领域抵御国内外不确定因素的能力,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另外,也应该从各个行业长期的发展状况来对采购门槛进行划分,对于国民经济中新兴的、具有远大发展潜力的行业和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行业,在设置采购门槛时应该区别对待,有所偏差。同样地在采购过程中,高价值、高风险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专业化、技术精湛的采购人员进行操作会更加经济有效;低价值、低风险的常规采购,通常可以由采购单位自行操作,这样既保证了高价值、高风险商品的质量,又能够保证其他商品的采购速度和灵活性。其实,“采购门槛”的设定,在本质上是对政府采购权力的划分。不同采购门槛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各级采购部门之间的权力界限,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绝对的集中采购和绝对的分散采购都是不合适的。所以,恰当的采购门槛的设定,对于预防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腐败和实现各级采购部门权力的划分,从而调动各个采购部门的积极性,实现公共财政的最大效益都有积极意义。

三、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模式的优点一般情况下,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通常可以获得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双重效益,集中采购有利于制定和实施统一的采购政策,培养更多技能精湛、知识全面的采购人员;分散采购则灵活性更高,采购速度更快。以战略管理的思维分析这两种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其意义更为长远,具体表现如下:1.相结合采购模式的建立,有利于完善当前的财政政策,有效地节约财政资金,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在我国现行的财政制度中,对建设性支出和对资金消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尚无明确规定,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采购门槛的科学设定,对财政中建设性支出和消费性支出能够在不同模式下进行操作,使之各自得益。通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门从资金的分配到消费,实行全方位的监督,增加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保证质量,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2.建立恰当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能够调节社会供求总量,实现社会总供给的平衡,并且能够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促进经济的协调、均衡发展,保护民族工业,支持国有经济的发展。政府采购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国家调控经济的政策工具,不仅作用于微观的经济领域,调节部分商品和劳务的供给和需求,而且作用于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领域,进而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同时,针对近年来许多单位部门分散采购时的短期行为造成我国许多商品盲目进口,从而对我国的民族工业造成很大冲击的现实问题,以集中为主的结合采购模式,能够有效地改变这一局面,促进国家民族经济的发展。3.建立相结合的采购模式,有利于我国经济走向世界,进一步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实现与国际接轨。我们和国际接轨的目的不是单纯地为了保护国内市场,更重要的是能够利用国际市场。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加快健全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经济融入世界贸易的迫切需要。政府在以集中采购为主的模式下,在采购的过程中能够协调统一,在以买方为主的对外经济中拥有较大的自,同时还能够激发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之间的竞争,从而促进国内企业的发展壮大,提高其竞争力,使之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之中。

[参考文献]

[1]王亚星.中国政府采购的市场化运作[M].北京:红旗出版社,20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N].人民日报,2002-07-10(11).

[3]周敬伟.战略管理学前沿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5(12):12-13.

篇(4)

经过近年的实践与摸索,公司已基本建立省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省公司本级及所属企业宏观战略及计划、省公司管委会审定省公司本级及所属企业具体制度和实施方案、各级企业管办和其他业务部门负责落实细化的三级管理体制;建立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为流程核心,以《采购管理程序》为流程依据,以信息系统为流程载体的三大管控体系,确保了全省采购工作的有效运行。

2.采购计划管理与过程管控

在计划管理方面,采购办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及其实施方案确定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实施采购计划。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对确实因为生产经营需要调整的项目,采购办及时组织调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评审,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在过程管控方面,采购办以全国烟草行业贯彻落实《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指导,严格执行行业、企业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环节关键节点的控制,重点做好招标文件评审、拦标价格设置、评标办法、评标标准、定标原则、评标过程管理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充分利用采购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按照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环节关键节点的控制,严格把关,严格落实“上一个环节没有通过不得进入下一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不断强化程序的硬约束作用,确保董事会和管委会会议各项决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无偏差、不走样。

二、采购计划管理中的差距

1.采购计划与投资计划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

对于卷烟工业企业的发展而言,技术改造起着相当关键的推动作用。以福建卷烟工业系统为例,十年来,公司投资项目量多面广,投资量大,先后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和信息化投资近百亿元,技术装备、基础设施、科技研发和信息化水平得到了全面提升,因此,投资计划中的采购项目是公司年度采购计划中十分重要的部分。

1.1采购计划与投资计划编制范围不同

根据《烟草行业采购管理规定》要求,采购计划编制的范围为以合同方式取得的物资、工程(含信息化项目)和服务的所有采购项目,由各级公司的采购办进行编制汇总;投资计划编制的范围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整体改造、局部技改、生产设施、工艺设备、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动力设施、科学教育设施、后勤保障设施、烟叶仓储设施等)、信息化投资项目、多元化投资项目,不含建筑物的维护加固、设备的大修理等维护性工程及工器具、车辆、办公家具、计算机软硬件购置项目,由各级公司的投资管理部门进行编制汇总。

1.2采购计划与投资计划管理流程不同

投资项目管理流程为:投资项目按照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实行计划管理,各级公司在每年9月份启动投资计划编制工作,省公司的生产制造中心、信息中心于10月份对新增项目中与生产相关的项目、信息化项目进行职能评审,投资管理处11月初汇总、初审各单位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经总经理办公会、管委会、董事会审议后于12月上报国家局。国家局于次年2-3月份下达投资计划,投资管理处根据国家局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进行投资计划分解,经总经理办公会、管委会审议、董事会审批后下发投资计划。采购计划管理流程为:省公司于每年12月下发采购计划编制通知,各单位根据下一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于次年1月份报送采购计划,采购办汇总、初审全省采购计划,并由财务、审计、法规、监察等职能部门进行集中评审后,经管委会审议、董事会审批后下发采购计划通知,全省采购计划方可生效实施。

1.3采购计划与投资计划信息传递相对滞后

由于全省的投资与采购计划,在计划的编制起点、审批的权限、编制的范围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基层企业投资管理部门与采购管理部门间对投资计划调整的沟通相对滞后,信息化平台尚未实现两个系统的关联,使得投资计划与采购计划目前无法实现实时的对接,无法在第一时间将审批后投资计划的调整情况及时传递到采购计划编制部门进行更新分解。

2.尚未建立采购计划进度跟踪与采购计划执行情况考评体系

采购绩效评估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全面反映和评估采购政策功能目标和经济有效性目标实现程序的过程。我司采购计划实行按年度编制,分月实施的原则;在年度中期可对采购计划进行半年调整,对下半年度拟新增、采购金额拟变更、采购方式拟变更及拟取消的项目在总计划盘子中进行相应调整。虽然在采购实施方案的审定中对采购进度安排一并进行了评审,但对是否完成及是否按进度完成并未考核,尚未建立一套符合公司特性的采购计划进度跟踪与执行情况的考评体系,缺乏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时间上的约束及奖惩激励措施。某些项目,尤其是货物及服务类项目,部分子公司或承办部门在项目实施中存在时间上的松散性和随意性,导致某一月份采购项目扎堆实施,某一月份采购项目零实施,或者到了年末才决定不予实施或结转至下年度实施,进度计划形同虚设,给采购办工作人员组织采购带来了不便,也为全省精益采购目标的实现和绩效的提升带来的阻碍。

3.采购计划管理信息化仍存在可提升空间。

3.1尚未建立采购绩效评估模块

对于采购计划执行环节的评估,最直接的标准便是采购计划执行的进度。目前省公司的采购管理信息化平台尚未建立绩效评估模块,未能直观、客观的来衡量各采购部门的采购目标是否达成,缺乏对子公司采购计划执行情况的实时比较与观测。

3.2尚未建立采购计划趋势预测模块

采购预测是指企业在商品采购市场上调查取得的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分析研究,并运用科学的方法来测算未来一定时期内商品或服务市场的供求及其变化趋势,从而为采购决策和制定采购计划提供科学的依据。通过信息化手段预测采购需求在公司的采购管理中尚属空白,若能借助信息化平台,对以往的采购信息进行整合,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发现市场供求变化和规律,对各子公司、各类采购的项目的需求趋势预测做到心中有数,将有助于提高采购计划编制的准确性,确保全省采购策略制定的合理性,从而提高采购计划编制精度,降低采购风险。

三、烟草工业企业采购计划管理的优化策略与方案

1.通过专案调整,实现采购计划与投资计划的有效对接

目前我司采购计划实行按年度编制,分月实施的原则,除个别零星应急调整的项目外,均在年度中期对全省的采购计划进行一次全盘的批量计划调整。在采购计划半年调整的现有模式上,针对投资计划下达后所带来的采购计划的增减情况,可在每年的11月份将由各级公司的投资、采购部门将投资与采购计划先行对接,于次年2-3月份投资计划下达后及时进行一次采购计划的专案调整。由各级公司的投资管理部门与采购部门共同牵头,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对采购年度计划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信息化投资项目的项目数,项目金额,调整理由等进行对接与核实,由下至上汇总,由省公司采购办向公司董事会统一申报专案调整计划;由各级公司采购部门及时在系统中进行分解、录入与维护,加快企业内部信息流的高效流动,以此实现投资计划与采购计划的无缝对接。

2.通过绩效评估,建立采购计划考评体系。

2.1对采购计划考核标准进行界定

将采购计划执行率纳入各部门绩效考核指标,合理设置审批环节。明确各节点业务办理和审批所需耗用的时间,测算出五种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从启动实施采购计划直至完成采购所有流程所需耗用的时间,以此作为采购计划进度考评的依据,促进各承办、职能部门提高工作效率。经公司董事会审定的采购项目执行计划,应于当年全部完成。对于招标采购项目执行情况以招标公告送为项目完成节点;对于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以商务文件发送至谈判对象为项目完成节点;对于已经完成招标所有程序但招标失败或流标的项目,视同完成。

2.2对采购计划进行进度分解

省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要严格按照制定的采购进度计划完成采购的各环节工作,如无法按进度计划完成的需向采购办提交书面说明进行进度调整。在编制采购计划时应注意:根据采购物资、工程或服务的规模和数量,具体的技术规范与规格,使用性能要求,对每批货物、服务或工程从准备到交货或结算需要多长时间做出安排。

2.3将采购计划执行率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对于没有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完成计划实施也未进行进度调整的子公司或省公司相关部门(政策性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可由省公司采购办通知企业管理处,企业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部门绩效进行考评。

3.通过优化信息化平台,提高工作效率和改善作业流程。

3.1实现与投资系统的及时对接

每年在国家局下达投资计划后,由省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局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拟建项目自主审批权限额度进行明细分解后,各级公司投资部门便可同时在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录入维护,形成本年度准确的投资计划。通过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与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与关联,由项目实施部门在采购信息系统的计划管理模块上直接对数据进行更新,实现针对投资计划变更带来的采购计划变更的线上专案调整。

3.2实现绩效考评

采购绩效指标体系包括采购计划完成及时率、采购周期、采购从启动实施采购计划直至完成采购所有流程所需耗用的时间等。通过上述数据在系统中的体现,建立子公司或部门的绩效评估体系,与采购实施过程关联,在系统中动态、持续的进行评价,正确及时反馈考评结果。

3.3实现采购需求趋势预测

采购计划是对未来计划期内采购管理活动所做的预见性的安排和部署,以确定从组织外部采购哪些产品和服务,以最好的满足企业内部的需求,而采购量与采购计划金额提供的是代表采购支出情况的数字预报。为了使这些预测的数据体现出最大价值,采购管理系统中应当建立一个趋势预测模块,建立采购需求趋势模型。以系统中存储的现有历史数据资料为基础,通过指数平滑法等定量的分析方法进行横向与纵向的对比,结合卷烟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宣传促销计划,反映采购需求,市场行情的变化,形成采购计划编制的初步依据,为企业的采购决策提供支持。

篇(5)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的宏观调控体系。而财政正是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及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过去不太被重视的财政支出结构将进一步得到调整,财政支出的比重将会不断提高,数额不断扩大。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管理,正是建立和完善政府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特征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其主要特点就是对政府采购形为进行法制化的管理。我们现在所说的政府采购制度,从根本上说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市场经济国家认识到市场不是万能的,它本身存在着缺陷。为了弥补市场缺陷,政府广泛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干预国民经济活动,其方式之一就是通过扩大政府财政支出举办公共事业,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由于政府采购规模的迅速扩大及对社会经济产生的广泛影响,很多国家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或通过专门的法律,以确定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地位。

与私人采购相比,政府采购具有以下明显的特征:(1)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是公共资金。这些资金的最终来源为纳税人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服务收费。(2)政府采购的目的主要是实现政府目的。(3)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共事业等,(4)政府采购为非商业性采购,它不是以盈利为目标,也不是为卖而买,而是通过买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或向社会提供公共利益。(5)采购范围广,规模大。(6)采购过程要求能够较充分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7)采购制度一般是围绕政府意图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是美国国家预算中公共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政府部门的大多数开支都要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办法和规定也多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政府采购制度能在公共预算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保证了政府公共预算支出的高效、透明。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政府采购的基本制度比较规范。政府部门的公共支出基本上都要按照政府采购的形式进行,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美国的政府采购过程由三个阶段组成(1)确定采购需求(2)签订采购合同(3)管理、执行采购合同。在具体的采购方式上分为小额采购和大额采购两种类型。一般情况下,如果采购金额在2500—25000美元之间,实行小额采购,金额超过25000美元的采购,实行大额采购。政府机构购买力的大小或所得拨款的多少取决于一年一度的财政预算,而预算过程既涉及美国政府的行政机构,又涉及美国政府的立法机构。因此,整个采购过程和各种采购行为都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和比较切合实际的操作方式。

2.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在法制基础上,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美国政府在实施采购制度满足自身要求的同时,也通过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采购行为。美国早在1761年就颁布了《联邦采购法》,而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4000多个。从本质上说,法制程序体现的是民主精神,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并兼顾各方利益,尽量满足全体公民及纳税人的要求,这些法律程序使政府采购制度能够帮助各级政府快捷、有效地采购自己所需的商品或服务,并且维护了采购的信誉,保持了采购制度的透明,同时保证了政府实现其社会和经济目的。

3.公平竞争是美国政府采购制度最基本的原则。不论是采用政府不经协商与报价最低、能满足政府需求的投标商签证合同的“密封投标”采购方式,还是政府与报价方进行协商,并就价格,技术能力及其他质量问题进行谈判的“协商采购”的采购方式,都是在自由市场进行公平竞争采购。竞争能使政府有效地利用商业竞争和金融刺激,从市场上买到最好的商品及服务。

4.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申诉”制度,美国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在承诺基础上的。根据承诺,所有商家均有权根据政府的需求说明进行报价,有权要求政府依照所说的评判标准,排除一切不相关的干扰,根据其提议的优劣对其报价做出评判。美国采购制度允许未中标的报价方或签约人对政府不合理的行为提出申诉,并由仲裁机构听取其申诉并做出裁决。这种申诉制度有助于维护采购的公正、捍卫采购制度的透明,并且这种公正和透明都是建立在竞争和立法基础之上的。这种申诉制度还可以在很大程序上克服武断决议,大大减少政府在采购过程发生的决策性失误所造成的损失。

(二)英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之一。英国政府采购政策是针对政府各部门及其机构提出的,同时也要求政府采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机构加以遵循。政府采购从决策程序上看,各政府部门的政府采购都实行自我决策,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需要进行采购。但各部门在采购决策中要受到两方面的制约:一是这些部门所有采购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在财政部授权支出的范围之内;二是他们的所有支出都必须向议会负责。另外,采购的每个部门都有一名会计官员,主要负责公共财政秩序和法规,同时保证财政支出周全合理,各部门的支出受议会“全国帐户委员会”的监控。因此,英国的政府采购是在政府政策、预算控制、个人责任和议会监控前提下进行的。其基本内容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英国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采购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做到“物有所值”。“物有所值”就是所采购的物品总成本和质量上都必须能满足使用者的要求。在政府采购中“物有所值”主要是通过竞争来实现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府各部门在进行采购时可以自行决定最符合合同要求的竞争形式,要以最合理的价格采购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的一条核心原则。

2.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英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有以下几种:(1)精心挑选供应商,要求他们以各自的生产产量、产品规格和生产执行情况进行竞争性投标;(2)对于以价格为主要因素又相对较容易些的合同,采取公开招标方式;(3)对较复杂的合同,采取协商和竞争招标相结合的方式;(4)对于极少数极为复杂的合同,采取竞争性的协商谈判方式;(5)对于极廉价的采购或极例外的特殊情况,采取单方面招标方式等。

3.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英国的政府采购是建立在相应的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其内容大致包括:(1)一般合同与商业法律;(2)法定职责,如遵守国际条例等;(3)专门法律规定,如对行贿受贿或不公正合同条款的处理;(4)旨在消除国别歧视、增强欧洲单一市场内商品和服务自由流动的欧共体条约及规定;(5)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和其他国际协定等。这些法律法规为英国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化运行奠定了法律基础。

三、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财政制度的组成部分,在西方国家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因而还是一项全新事物。虽然这一工作现在已在我国各地蓬勃展开,但从我国各地开展的情况看,新问题却不少,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还未出台,各地的政府采购活动不甚规范,操作无序,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尚不明确。目前,政府采购缺少一个可以遵循的全国性的规章制度。二是采购范围窄、规模小。现行的采购活动还只是局限在对货物类的采购,而且采购方式比较单一。三是现行的事业,行政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体制与政府采购的直接支付方式相矛盾,使节约资金在预算上体现不出来。四是政府采购管理的制约机制还不健全。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碍于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推行。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经过200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已建立了较完善的体系。因此,我们应大胆借鉴国外政府采购的理论与方法,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以促进我国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

篇(6)

原因之二,在于各单位、各部门各自单独采购,零星购买。管理混乱,没有统一的采购规定,谁用谁买,买了东西之后到底用在哪里,也没有人管,因此,很多支出都是不需要的重复支出,比如办公用品,今天甲买了稿纸,明天乙买了笔。但到了用时,甲没有笔,又去买几支笔;乙没有稿纸,又去拿了几份稿纸。其实只要有统一的管理,甲乙二人都只需—支笔、一份稿纸而已,而不必每人每次买几支笔,几份稿纸,造成资金极大浪费。零星购买,对于质量就很难保证,今天买这种牌子,明天又是另一种,哪一种质量好,也没有人去注意。在帐务处理中,我们发现很多类似现象,但谁也不可能去看看笔用了几支,纸用了多少,只能就帐处理,加大了公务费支出。

最后一个原因,在于由于没有统一采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造成资金浪费,导致腐败滋生,乡镇公务费支出最多的是办公用品支出,但是由于是零星购置,造成标准不一,价格相差甚大。就一个公文包,甲领导买了20元钱一个,乙见了,想着,你买20块钱的,我就买50块钱的,不久甲就觉得心里不平衡,凭什么你的包比我的好?于是又去买了个100元钱的。如此攀比,难免滋生腐败现象,大量浪费国家财力,对于乡镇财政无疑于雪上加霜。

通过以上现象,我认为要解决乡镇吃饭难问题,必须首先解决以上问题,尽快在我县推行乡镇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一方面缓解财政吃出现状,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加强乡镇统一管理,理顺乡镇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其一,成立专门机构,由乡镇集中采购或由县级组织统一采购,各乡镇各单位只需将采购计划上报,由采购机构制定出详细规定,大规模统一采购,公开采购,统一管理,可一次性解决零星采购中存在的因价格、质量等造成的资金浪费问题,我们可以货比三家、四家,挑出价低、,质好的予以采购,而不必拿钱看别人的脸色行事。

篇(7)

政府采购是政府影响国民经济的一种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并根据国际惯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

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功效

政府采购是政府与供应商之间进行的交易。由于政府是市场中的最大消费者。而且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竞标过程中执行严密、透明的“优胜劣汰”机制。所有这些都会调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而且能够促使供应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或者改善售后服务。以使自己能够赢得政府这一最大的消费者。所以.供应商竞争能力的提高叉能够带动整个国内市场经济的繁荣昌盛。

四、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作用

1.提高供应商的竞争能力

政府采购的方式很多,有公开招标、两阶段招标、寻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是运用最多的一种方式。但不论是采取哪种方式,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都要遵循竞争性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政府可以邀请到很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劳务供应者来竞标,形成一种有利于政府的买方市场,从而使政府能够获得比较价格利益和更优质的产品或服务。因此。各供应商必须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从而在众多的供应商中崭露头角,被政府“相中”。

2.给整个市场经济注入活力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这三条原则可以维护供应商的利益.极大地调动供应商的参与热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并带动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

首先,政府采购遵循公平原则。具体来说,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竞争主体准人的公平性.即允许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二是竞争规则的公平性,即资格预审和评标的标准要一致;三是供应商获取信息的公平性,即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都应平等地从政府那里获得完全信息。

其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通过严密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来体现的。由于政府采购的批量大,对经济的影响也大,所以采购活动的程序、过程一定要体现透明、公平的原则。公开的采购程序一方面具有可预测性,使投标供应商可以计算出他们参加采购活动的代价和风险。从而提出最有利的竞争价格: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内部交易”或“黑箱操作”,从而增强潜在投标商参与采购并中标的信心。

再次,政府采购遵循公正原则。其核心是“标准的统一”。该原则要求采购部门给予所有的供应商相同的待遇。而不应该存在歧视性。它是提高供应商广泛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保证。

3.有助于我国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一是由于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不断完善,调动了国内供应商的参与积极性,并促进其竞争能力的提高.这种竞争能力的提高有可能使这些供应商步人国际市场;二是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对等性来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双边或多边条约的优惠待遇参与国际竞争.使供应商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得到更多锤炼的机会.提高国际竞争实力。

从长远看,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趋势不可阻挡.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也是必然趋势。虽然我国没有正式声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际上国外供应商早已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我国政府机关采购商品或服务的领域也早已延伸到国外。

4.有效防治腐败

首先,政府采购制度,能克服以往分散购买的弊端。可有效地防范公共采购领域的腐败。政府采购,不仅是一种简单的消费行为。而且是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各种支出纳入统一账户.受到财政部门全方位监督。它的主要实现形式是招标。这一方式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基础,通过招标广告,公开采购信息,使有能力的企业,都有机会参与竞争。:

篇(8)

事情至此似乎已经很清楚了。但是,律师在研究后发现,深圳市财政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着种种缺陷,而这些缺陷在国内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屡见不鲜。这些缺陷已经让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本身游走在违法的边缘。

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给予应有的惩处是非常必要的。但作为政府采购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于违法事实的认定、所适用的法律、所实施的行政处罚程序等方面,都必须符合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所存在的缺陷值得我们重视。

本案适用什么法律?

本案是属于公开招投标引起的政府采购案件。从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来看,政府采购的行政主管机关没有适用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而是援引地方性的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是本案的缺陷之首。

我们知道,政府采购对象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所以法律将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因此,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当事人和行政主体,不仅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还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与此同时,我们应该明确,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规、规章与宪法或法律抵触者无效。落实到本案中,我们就可以发现,行政主体援引地方性法规对供应商进行处罚,其依据与法律所规定的内容相抵触。

我们以其引用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来分析,根据该条例规定,供应商如果存在本案所述的违法情形,投标无效,给采购人、招标机构或者其他供应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采购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以投标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三年内参加政府招标采购的投标。可见,该条例赋予了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和权力:“可以”处罚或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决定权完全在于行政主体。此外,该条例罚款的幅度和禁止交易的年限也与国家法律——《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内容相悖。如该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是处以投标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是“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又如,该条例规定的禁止交易的年限是三年内,低于一年都是被允许的;而《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是“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00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进行了专题座谈。之后,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该纪要对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和适用,作了明确的解释,其中规定: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显然,本案的行政机构进行行政处罚时应该依据国家法律,而不是地方条例。

法律对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的规定究竟如何?

这起政府采购案例,行政主体认定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属于“串标”行为,但实施的处罚却远远少于法定内容,严重违反了羁束裁量范围。

“串标”行为在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和招投标活动中都是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一直是被从严禁止的。但本案件中的供应商却仅仅受到在一年或六个月内禁止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这显然有悖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只是供应商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之一。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所存在的违法情形,应该同时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行为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招标投标法》对“串标”行为也有严厉的处罚规定,但相对于《政府采购法》来说,还是较轻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政府采购法》有规定的,应该优先适用。

本案中,采购主管部门认定供应商的行为已经构成串标,应该给予行政处罚。那么依照什么样的程序,适用什么样的法律,给予什么样的处罚,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设定的处罚种类、实施的处罚依据进行,否则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的权自何来?

目前,在我国的政府采购行政执法实践中,违反处罚法定原则的现象普遍存在。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以,深圳这部政府采购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如果需要继续适用,相关内容亟需修改。在尚未修改完善之前,对于政府采购行政执法案件,只能按我国政府采购法、相关的法律以及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内容执行。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行政处罚的最重要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包括三层含义:

其一,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赋予财政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案件行使主管权和处罚权。

其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只能在法律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作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处的行政处罚

,但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作具体规定。

其三,行政处罚程序是法定的。违反程序的行政处罚行为无效。

隐藏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缺陷

篇(9)

虽然在经典的管理学理论中,改进供应链和物流管理是企业价值链一个有机的环节,但是这一点往往被市场的剧烈变化和竞争环境的恶化所淹没,一方面过低的产品定价迫使采购部门因为单纯的价格要求和供应商陷入旷日持久的讨价还价,另一方面生产制造部门亟不可待地向采购部门索取原材料,根本不管成本的高低。企业的CEO如果不能意识到采购战略的重要性,很容易在成本和利润的矛盾中迷失自己的方向,陷入降价、裁员、再降价、再裁员的恶性循环。那么企业该如何重视采购战略,在采购战略方面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发展采购战略的作用,提升企业自身的竞争力,为了回答这些问题,先从采购战略在企业战略中的地位入手研究。

一、采购战略的地位

为了研究采购战略,先分析采购战略在企业战略中的位置。什么是企业战略?从企业未来发展的角度来看,战略表现为一种计划(Plan),而从企业过去发展历程的角度来看,战略则表现为一种模式(Pattern)。如果从产业层次来看,战略表现为一种定位(Position),而从企业层次来看,战略则表现为一种观念(Perspective)。一般说来,战略计划是由高层管理者组成的团队制定的,它要回答如下的问题:组织开展什么样的业务、在这些业务中如何分配资源、这些业务在什么地方开展、目标是什么。从企业战略的定义可以看出,企业战略处于一个比较高的层次。一般来说,在高层管理者制定了企业战略之后,也就是确定了组织开展什么样的业务,企业一般还要制定企业的业务战略计划,以保证开展的业务能够成功。

在业务战略制定后,企业针对业务战略目标,就要开始制定职能层次的战略,这些战略包括采购战略、营销战略、财务战略、生产、会计、人力资源、客户服务以及研发职能。职能层次的战略回答的问题是:这一职能战略如何帮助业务战略和公司战略的实现,采购管理的核心工作是围绕公司的战略计划和生产计划制定采购计划。这就是根据企业层次的决策来确定采购的规模、区域,然后分配优先权、进度表、目标以及个人责任。

二、重视采购战略的意义

在目前的企业采购中,采购的战略地位并没有得到重视,大多数企业采用的一般采购流程是,生产部门根据生产的需要填写申购单,然后由行政部门审批后,交给采购部门。采购部门的责任就是根据申购单上填写的内容,去找供应商。日常工作中采购部门的任务就是等待生产部门和其他物资需求部门的申购单,然后再到市场上去寻找。目前的市场对于大部分商品来说是买方是市场,因而从常规状态下来看,采购部门的工作非常轻松,所以在国内很多公司,对于采购部门的重视程度远不如销售等其他部门。总认为采购部门是一个花钱的部门,采购工作很容易,在这样的背景下,重视采购战略的企业很少。

采购的作用真的如此不重要吗?其实不然,虽然采购成本在不同行业中的比例是不同,但总体来说,采购成本是非常高的。根据有关数据统计,降低1%的采购成本相当于增加10%销售额。把销售额增加10%,对于一个成熟的市场来说,是很难的事情。但把采购成本降低1%,对于目前社会平均采购水平来说,确实非常容易做到的。这就要求企业把采购管理提升到战略的高度,制定对应的采购战略。

三、采购战略的制定

1.采购战略制定的基础

在制定采购战略的开始,公司需要重新评估赋予采购部门的使命。以往强调的单纯的成本降低和质量的提高已经不能完全反映采购部门的价值。在一个要求管理精细化的新时代,对总体拥有成本(TCO,TotalCostoftheOwnership)的要求是最能反映客观情况的指标,所以企业制定采购战略也可以以TCO为目标来解决遇到的问题。

2.采购战略的内容和实施步骤

根据一般企业的特点,采购战略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资源战略、供应商战略以及采购控制战略。针对资源战略,TCO将成为核心得到重点运用。围绕这个核心,企业将从发现机会、实现价值到保持成果并不断发现机会的循环过程,这是整个价值采购的基础。该过程中包含主要模块是:进行支出费用的研究、部署跨部门的物料采购团队、对供应市场和采购寻源进行分析、制定物料分类及分类战略、采购寻价全过程和部署及实施分类物料战略。

(1)资源战略制定

在制定资源战略的过程中,首先要对企业的采购物料进行分类,过于复杂的维度又会给物料分类造成一定的难度,可以将物料的一些主要的因素全面地归纳为两个维度:风险和复杂度维度以及价值维度。前者涵盖如下因素:采购一旦中断对企业造成的影响,采购物料设计的成熟度和制造、服务、供应的复杂性,企业在采购该类物料方面的熟练程度以及供货市场的市场供给能力、竞争性、进入壁垒、供应市场范围、供应链复杂性等方面的因素。而价值维度体现的则是TCO和价格弹性。

采购物料细分模型以价值和风险两个因素把企业采购物料分为4类:第一类物料是高风险和复杂度及高价值的,定义为核心物资,这类物资需要和少数关键供应商结成战略性合作关系,实现TCO的优化;第二类是高风险和复杂度且低价值的物料,称其为瓶颈类物料,在采购战略实施过程中,对于瓶颈类物料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与供应商形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但在对方的积极性不高时,尽量做一个好顾客,包括准时付款、经常性与对方沟通等措施。二是修改自己的需求,将瓶颈类产品转化为其他物料;第三类是低风险和复杂度及高价值的物料,定义为杠杆型物料,杠杆类物料需要扩大寻源范围,通过招标降低TCO;最后一类是低风险、简单且低价值的物料,即常规类物料,这类物料可以通过标准化和自动化的采购流程简化采购过程、降低采购成本,重点应该放在采购管理费用控制方面。

(2)供应商战略制定

对供货商的管理是采购管理过程中一项重要工作。公司可以从希望与供应商建立关系类型的角度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评估。针对某一特定采购物资,公司能够与供应商建立的关系类型是与该物资在采购物料细分模型中所处的位置相联系的,该位置反映了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和支出水平。

对候选供应商,可以对之采用SWOT分析的方法,通过将一个供应商的优势和劣势企业的自身的优势和劣势相对比,公司可以了解双方之间有哪些优势和劣势可以相互弥补。公司可以通过对双方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对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可能给公司带来什么样的市场机会或产生什么样的威胁有一个总体的评价。

(3)采购控制战略制定

再好的战略都需要周密的计划和执行。而采购的组织和人员,对于采购的绩效考核,采购流程的精心设计都是保证有效管控的重要手段。此三者密不可分:采购战略确定了一个企业合理的集分权采购组织结构,根据采购组织及管控模式确定适宜的采购岗位,制定清楚明确的岗位说明书和采购职责描述,依据公司战略和目标设立采购组织和个人的考核指标体系,才能保证战略计划有效实施。

首先,采购的主体是人,所以对采购人员的管理十分重要。仅仅砍价能力强的采购人员不一定是合格的采购人员。为了帮助采购人员更深入地了解TCO的概念和以TCO为核心的采购战略,采购人员应当得到必要的培训。从人员招聘、岗位培训到采购文化的管理都必不可少,专业化的采购人员建设,也应当纳入公司人力资源建设中来,并坚持成为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

绩效考核对于采购人员完成既定目标至关重要,有效的绩效考核措施有利于既定目标的事项,相反不利的绩效考核措施会挫伤员工的积极性。在制定绩效考核指标时,首先需要确定出详细的关键业绩指标(KPI,KeyPerformanceIndicators),这些指标应当尽量标准化和量化,通过这些项目的推行可以对采购进行全面评估。同样KPI还包括供应商的可靠性、每个物料类别的供应商数量、每个供应商类别的供应商数量。这些具体的KPI是可以量化并最终决定采购人员是得到奖励还是惩罚,这种明确的目标保证对采购人员工作的指导。

四、结论

国内重视战略的企业越来越多,甚至不惜重金请来外脑给企业制定战略,结果却不尽人意,主要是因为战略执行不力,真正要想实现企业目标,还需要脚踏实地做出来,只有把企业战略分解到操作层次,才能发挥战略的作用。本文研究采购战略具体实施计划,在操作层次上实现企业战略。通过灵活地运用TCO方法,具体实施企业采购战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篇(10)

公开招标是通过公开采购信息,广泛邀请承制单位,形成公开竞争,最终实现获取质优价廉的装备目的的采购方式和途径。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有助于开展竞争,打破垄断,促使承制单位努力提高装备质量、缩短周期、降低成本。为此,这种方式一直作为一种较理想的采购方式被世界主要国家所推崇,是外军普遍提倡采用的一种采购方式。如美军规定除《联邦采办条例》特别要求以外,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公开招标在其公开程度、竞争的广泛性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但也存在着招标周期较长、费用较高、保密性差等缺点。

邀请招标方式能够较充分地发挥招标的规范性、公平性等优势,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公开招标的不足;但其竞争程度远远不能与公开招标相比拟。

在一些情况下,由于采购对象的性质或采购情势的要求,招标采购方式并非实现装备采购经济有效性目标的最佳方式,必须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既能体现竞争,又具有灵活性的优点,但规范性不够强。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非竞争性的装备采购方式,易造成承制单位抬价、阻碍技术进步、产生不公平交易等现象,而且评审过程难以控制,人为操作性大,易造成市场机制失效,使装备采购部门处于不利地位,影响采购效益,因而,一般在严格符合条件并经上级装备采购部门审批以后才可以实施。国外实践已经证明,国外国防采办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中,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运用采取了严格的限制。

询价采购是一种相对简单而又快速的采购方式,邀请报价的承制单位数量应至少有三家,而且只允许承制单位提供一个不得更改的报价。询价采购明显具有方便快捷、费用低廉的优点,但其规范性、程序性相对较差。

由于装备采购的每个项目各不相同,还有其他一些适合的采购方式也是可以采用的,例如批量采购、小额采购等,因此为了适应装备采购在不同情况下的特殊需要,《装备采购条例》规定,经总装备部批准还可以灵活采用其他装备采购方式。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其他采购方式有很多,但只有经总装备部认定的方式才可以用于装备采购。

二、科学选择装备采购方式的意义

规范对装备采购方式选择行为的管理,可以克服和减少随意性,从制度上确保推进和开展竞争性采购,并有效降低采购成本,保证交付进度,提高装备质量。

1.推进装备采购的竞争水平[2]

推行竞争性装备采购,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要求,也是高技术装备发展的需求。规范装备采购方式的选择,积极运用竞争性订立方式的目的,就是充分调动各企业积极性,把装备科研、生产、维修建立在国家最先进的工业技术基础之上,以实现装备采购效益的最大化。世界各国无论政府采购、还是装备采购都采取各种方式,建立了采购方式审定制度,强制推行竞争性采购。因此,加强装备采购方式选择,是推行竞争性装备采购的重要途径。

2.提高装备采购的法治化进程

当前,装备采购指令性计划管理模式的观念和行为还未得到彻底的转变和根除,有意、无意规避竞争,以及竞争性装备采购方式应用不规范,有意选择竞争程度较小的采购方式等问题时有发生。因此,科学选择装备采购方式,建立规范、统一的装备采购方式的选择标准和方法,对规范装备采购工作行为,避免行政干预、暗箱操作等问题的发生,将产生重要的监督、制约作用,提高装备采购行为的法治化进程。

3.向政府采购制度看齐

装备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畴。政府采购相关工作行为、过程都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和多方的监督;尤其其采购方式的确定已经受到严格的法律管制,任何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部门、人员,在组织实施采购工作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针对项目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采购秩序,实现“阳光工程”的目标。因此,为在装备采购工作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制度精神,应加强装备采购方式科学选择。

三、科学选择装备采购方式的实现路径

1.采购信息,平等授予采购机会

装备采购信息,如装备名称、型号、图号,采购数量、采购价格、交付时间,战技指标、关键技术,承制单位信息、采购部门信息,采购合同文本等,几乎都可能涉及到军事秘密。因此,为了维护国防安全,必须做好装备采购的保密工作,保密工作是装备采购信息最关键的把握点。

但是,不能以保密为借口而规避进行公开招标等竞争性采购方式,不能以保密作为选择装备采购方式的唯一“准星”。对于采购军选民用类产品,除军队部门信息(如采购单位、交付单位等)外,其他信息均可按非保密信息处理,可进行公开,以吸引更多的承制单位的参加;对于采购军队专用装备,涉及装备总体、主要分系统及含技术的配套件等产品采购信息为保密信息,可以只向符合相应保密资质的承制单位。此外,还可以根据装备采购信息密级程度积极进行去密和降密处理,降低装备采购信息的获取成本,最大程度地吸引广大潜在承制单位参与到装备采购市场中来。

2.统一判定标准,创造平等遴选规则[3]

影响装备采购方式的因素较多,并且各装备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不尽相同,为避免在制度上遗留规避竞争的漏洞,应对各影响装备采购方式选择的要素、判定标准、方法给予统一规范,并尽可能实现准确的量化管理。装备采购方式主要由保密要求、采购金额、采购时限、承制单位数量、装备通用性、配套或服务一致性等要素确定。结合实际,参照国内外具体做法,应遵循以下标准和方法进行选定装备采购方式。

第一,密级程度。对于无法处理的装备采购信息只能选择公开招标以外的装备采购方式。

第二,合同金额。各国无论政府采购、还是装备采购,都在法律中要求政府或军队的不同部门,对各种装备采购方式适用的项目经费限额范围给予专门的规定,建立全军统一的装备采购项目经费计算标准。

第三,承制单位数量。竞争必须有相应的市场主体环境,即数量较多的、具备资格条件的承制单位。因此,承制单位数量也是一个制约竞争性装备采购方式使用的重要要素之一。

第四,采购时限要求。采购时限即采购项目所允许的合同订立时间也成为一个制约采购方式选择的要素之一。采购方式不同,所需要的合同订立时间不同;装备采购项目不同,所需要的生产周期、交付时间要求不同。采购时限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采购时限=(装备交付时间-装备采购年度计划下达时间)-合同履行时间(按装备生产周期计算)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公告日到开标日,至少保留20个工作日的时间间隔,以保证投标人具有充足的时间完成投标书。因此,采购时限允许的项目方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方式订立合同。

第五,装备的通用性。通用性强的装备,承制单位较多,货源充足,价格较为稳定,适合采用招标或询价方式采购。《装备采购方式和程序管理规定》明确,采用公开招标、询价采购方式订立装备采购合同的项目应具有较强的通用性。通用性一般是指各军兵种通用,或军民通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适合公开招标、询价采购的项目大部分为军选民用产品。因此,通用性按照军选民用市场情况确定。即凡在民品市场中有多家生产的产品就可认为满足“通用性强”的条件。

3.严格规范程序,保证公平选择

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是规范装备采购方式选择行为的重要手段。装备采购方式选择可按以下程序和方法执行:

首先,装备采购业务部门在拟制装备采购年度计划草案前,应组织领导、专家及负责人员对项目进行调研分析,综合考虑项目实际情况,提出装备采购方式建议。其次,装备采购计划部门根据装备采购项目情况组织专家对装备采购方式建议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检查业务部门对各要素分析的准确性,法规、判定标准执行情况,提出的采购方式建议的合理性等内容。再次,通过审查的,装备采购主管机关应组织专家,并根据装备采购项目情况,对装备采购方式方案进行审核。对于需调整采购方式的,依法作出装备采购方式修改决定;批准下达执行;经审核无异议的,及时批准下达。

此外,还需借鉴国内外相关做法,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关,并赋予其相应职权和职责,从而加强对采购方式选择的审批监督,以确保全军各级装备采购部门按照法规要求正确选择、使用采购方式。

参考文献:

[1]魏刚,艾克武.武器装备采办合同管理导论[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5:181-182.

[2]白海威,王伟,夏旭.装备采购合同管理研究[J].装备指挥技术学院学报,2005,16(2):6.

篇(11)

我国政府采购始于1985年,迄今已有20多年的实践。在取得巨大成效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暴露出不少问题。为维护公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打击腐败行为,防止各种漏洞的发生,必须加强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本文旨在探究政府采购审计的新思路,并求教于读者。

一、政府采购审计概述

1.对政府采购单位的审计。对政府采购单位的采购事项进行审计,是财政预算支出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应结合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和对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一并进行,审计机关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审计或审计调查。其审计内容包括:①政府采购单位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布,采购活动是否按计划进行;了解政府采购单位年度政府采购的商品类型、采购品目、数量、价格,是否存在应通过政府采购的支出而未实行的现象。②审计采购机构的内控制度,审查政府采购单位采购资金来源、使用及账务处理情况,主要包括预算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三个方面,看其采购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有无擅自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标准,挤占、挪用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支付政府采购经费的问题。③审查政府采购的商品是否经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及时登记入账;采购物品的使用、报废等有无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问题;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执行部门的工作需要,价格是否合理,质量如何,时效如何。④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合规,特别是招投标中是否存在预先内定中标者或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等违规行为;采购合同签订、资金支付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资金运作规模、资金管理方式和管理情况;采购活动是否存在违规营利的情况;采购的后续管理等情况。

2.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审计。依法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审计,是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再监督。其审计内容包括:①审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制是否遵循法定程序,是否进行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科学预测和可行性分析,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②审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按采购预算要求采购单位编制采购计划,是否按规定审核采购单位提交的采购清单并汇总。③审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审查政府采购机构报送的拨款申请书及有关文件。④审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事项。⑤采购范围、规模、数量、品种、金额是否合理;是否对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财产进行清查登记,是否加强对新增固定资产的管理等。

3.对政府采购机构的审计。政府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项政府采购活动。因此,政府采购机构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审计的核心。对政府采购机构的审计,主要是围绕政府采购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相关事项及自身的财务收支情况。

4.对采购人的审计。对应纳入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的项目,主要审计:采购项目立项情况;采购计划有无事先未作详细预测和安排,随意性较大的情况;采购项目使用、管理情况;采购资金的来源、管理和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收到由采购机构分配来的物资后是否适用,不适用是否及时向采购机构申请调剂,是否及时正确建账登账,是否自行处置、调剂、变卖或报废等等。

二、政府采购审计实施

(一)政府采购审计重点与方法

1.对政府采购的预算和计划的编制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审查财政部门采购资金筹集和供应的年度预算是否合理,具体实行采购的各部门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是否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都按规定报送集中采购机关统一采购,有无未经批准自行采购的问题。

2.审计采购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情况。主要审查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有无擅自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标准,挤占、挪用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问题。

3.审计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审查选择的政府采购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采用询价方式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中参与招投标的市场供应商是否具备资格、竞争资格,有无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问题;实行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招投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从查阅档案人手,实施事后审计,从招标文件的编制方面获取比较全面完整的审计证据,依此作出专业判断。

4.审查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采购价格是否低于市场零售价,商品质量是否过硬,售后服务是否完善;采购机关是否认真履行采购合同及不履行采购合同的原因;采购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政府采购审计现状与难点

1.政府采购监督体制不完善。《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法》同时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机构,它的职能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以人的身份办理政府采购事务,并以非营利事业法人资格的身份对其采购活动承担风险和责任。现实中虽然一些招标活动也有纪检、监察、审计、工商和公证机关参与监督,但受专业知识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局限,有效监督机制还未形成,外部监督并不十分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有的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与采购机构没有单独设立,或者虽然分设,但职责界定不明确。

2.政府采购管理内控制度不健全

(1)采购管理配套规章制度不健全。一些单位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未能制定出符合实际需要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采购机构议事规则和操作规程、采购人员岗位职责等配套规章制度,导致采购管理和运行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指引。

(2)未建立政府采购运行评估制度。许多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评估制度,也未开展采购运行评估工作,导致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许多采购管理机构成员多是兼职,年底都忙于各自分内的事务,无暇顾及采购活动的总结和评估工作。

(3)采购管理的内审监督机制没有形成。许多单位没有制定采购管理内审监督规程,实际运行中内审部门往往直接派人参与具体采购事务,既是采购当事人又是监督者,既实施采购事务又履行监督职责,失去了内审的独立性和超脱性,不但起不到监督作用,还给事后审计留下了难题。

(4)采购的基础管理工作不规范。一是缺乏采购台账管理制度。二是缺乏采购档案管理制度。三是采购会计账务处理不规范。3.政府采购基础工作不到位。政府采购制度还不够完善,经验不足,招标采购中的评标办法不十分具体,采购手段落后,供应商的范围窄,并且缺乏受托开展各类物品采购的专业知识和专门人才。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目前仅涉及有限的一些品目,而财政资金投入较大的服务类和工程建设类项目还没有大面积的开展政府采购,这些都不同程度的限制了政府采购的规模。政府采购制度还不够完善,经验不足,招标采购中的评标办法不十分具体,采购手段落后,供应商的范围窄,并且缺乏受托开展各类物品采购的专业知识和专门人才。从采购的品目看,目前主要是对部分货物的采购,基建工程因涉及现行的基建程序,服务项目难度较大,多数尚未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4.政府采购程序不规范。在中央和地方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仍存在分割市场、歧视供应商的现象。有些地方通过地区封锁、部门垄断等方式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标,同时还存在暗箱操作及其他不规范的问题,而这些都不同程度的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与公平。

5.政府采购的效能不高。一是采购缺乏弹性。政府采购的合同期一般较长,而采购价格在合同中一经确定,不能随市场价格变动,对于价格的市场波动目前在政府采购中仍缺乏适应机制,从而也使政府采购的整体效果有所下降。二是采购时间较长,效率不高。在实际实施中由于采购程序复杂、采购时间过长、厂商送货不及时等原因而不能满足采购人急需之用。三是政府采购需要资源整合。各地在信息库的建设中重复投入,使政府采购的整体成本加大,形成资源浪费,而且由于各地资源有限与分散,导致资源不足,进而影响到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审计制度及规范已基本形成,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推进我国政府审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审计的特点

1.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制度健全且行之有效。澳大利亚建国不到100周年,但却拥有比较健全的法制和执法体系,政府采购活动也不例外。1998年澳大利亚制定了新的政府采购准则,名为《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采购指南(核心政策和原则)》。《财政管理和负责条例》也对政府采购作了规定。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准则以公开、有效竞争为中心原则,用法律手段防止私相授受;采购法律、政策、行为、信息及程序必须公开,杜绝偏见和偏袒;并且推行责任制和报告制度等,保证了政府采购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行之有效。健全的法制也为澳大利亚审计部门顺利开展政府采购审计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

2.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审计,绩效测评程序规范,重点明确。澳大利亚国家审计主要包括绩效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两方面内容。联邦审计署审计准则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对审计实施目标、人员配备、执行程序、质量标准以及取证模式、审计结论和报告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审计属于绩效审计范围,审计部门以政府采购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审计。

(二)澳大利亚的经验对推进我国政府采购审计的思考

1.注重政府采购审计重要环节。实施审计时,应严格以《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等规定为依据,注意抓住关键环节,开展有效审计。审计的重点环节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政府采购计划、预算环节审计。

(2)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环节审计。

(3)资金支付环节审计。

(4)采购结果环节审计。

(5)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审计。

2.借鉴澳大利亚审计经验应关注的几点内容

(1)严格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为依据。

(2)需要聘请相关方面的专家。

(3)借鉴国外绩效审计的成熟经验。

(4)严格执行审计结论回访制度,保证审计效果。

四、政府采购审计的前景及工作思路

(一)前景。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产物,政府采购机构的全面成立、政府采购市场的不断扩展,使政府采购审计工作有着广泛的前景。

1.政府采购能够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平竞争、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优化资源配置、抑制腐败等。其操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特点与市场经济相吻合。因此,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企业都非常重视政府采购这项工作,积极推动它向前发展。

2.中央政府的重视。《政府采购法》颁布之后,政府采购审计的法律依据变得更加充分。在《政府采购法》尚未出台前,政府采购主要依据一些暂行办法,全国性的有《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等。

3.由于政府采购审计工作的特殊性及必要性,政府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政府采购审计人员的不足,正加紧培训政府采购审计人员。

(二)工作思路

1.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审计队伍。要求从事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审计人员必须具备比较高的素质,具有坚定不移地政治立场和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工作中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除了掌握审计专业知识和计算机知识外,还必须熟悉有关法律政策,不仅懂技术,还要通过电子网络和建立采购信息库来了解市场。

2.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长效机制。①组织、人事等部门把政府采购审计监管工作与行政首长工作业绩考核制度相结合,也就是将审计机关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评价,作为考核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确保政府采购制度的贯彻执行。②审计机关把政府采购审计作为财政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当年政府预算内外资金采购情况作出总体审计评价,作为年度向人大提出的财政审计工作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③建立“三结合”的审计模式。加入WTO后,我国政府采购审计监督体系也应积极与国际惯例接轨。这可参照西方国家政府采购审计制度,探索建立采购审计和管理审计相结合、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相结合、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模式。

参考文献:

[1]郭彩云.关于政府采购审计若干问题的探讨[J].政府审计,2004,(3).

[2]艾广青,马妍.政府采购制度对我国的借鉴[J].财经论坛,2003,(8).

[3]楼继伟.政府采购[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内容均来源于本站老师原创或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学习和参考。本站不是任何杂志的官方网站,直投稿件和出版请联系出版社。

公文、讲稿、总结怎么写?

专家解答,全程指导

免费咨询
发表咨询 投稿咨询 范文咨询 杂志订阅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