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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意见汇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数据,截止2014年4月30日,共有40家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来自深市与沪市的2534家上市公司出具了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在这些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包含有2450份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57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22份保留意见,以及5份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与此同时,截至2014年4月30日,共有40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来自深市与沪市的1141家上市公司出具了2013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在这一千多份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有1096份是标准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35份是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9份否定意见,以及1份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2011—2013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汇总
(三)2011—2013年被出具非标准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汇总同时被出具非标准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和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2011年没有,2012年只有6家,在2013年却达到了21家。
(四)非标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增加原因分析
(1)内部控制缺陷造成影响逐渐增大。近年来内部控制的相关法规细则不断颁布出来,从框架结构到具体内容不断细化。尤其是在2014年最新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明确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构成要素,说明了需披露的内容及要求,并且还提供了可供注册会计师参考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模板。因此,内部控制评价向着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
(2)审计意见的客观性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方面的专业性越来越高,经验越来越丰富,同时职业道德也有所提高,敢于披露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缺陷。
(3)企业内部控制重视程度提高。认识到内部控制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积极接受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并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披露,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性计划和方案。
二、内部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审计报表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
华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风电为主的新能源企业,主要进行不同风电机组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华锐风电公司在2013年度被同时出具了非标准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其中,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为否定意见,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为保留意见。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化妆品行业中第一家上市企业,产品覆盖化妆品、家居护理用品等,拥有国际水准研发以及广大的消费市场。上海家化2013年年度审计报告中,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为否定意见,但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却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二)案例分析
1.华锐风电
(1)华锐风电公司未能对实物资产实行有效控制,在对2013年年末的存货进行了全面清查后,发现了账实不符的情况,实物相比较账面金额,存在126853.54万元的短缺。由于公司对于存货盘点结果尚未核对完成,因此,在尚未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必要审计程序,从而对于盘点结果以及由此所影响的存货、资产减值损失、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无法确认。并且在对应付账款进行函证时,发现了较多往来不符的情形,在该情形下注册会计师认为无法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华锐风电公司2013年年末在其母公司财务报表上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32924.13万元。但在此之前华锐风电已连续两年出现亏损。其中母公司在2012年与2013年分别取得利润总额为-71011.26万元和-331244.50万元。因对华锐风电公司未来的盈利情况不确定,注册会计师认为无法确定这一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恰当。
(3)华锐风电公司于2013年5月、以及2014年1月分别收到来自中国证监会的两封《立案调查通知书》,证监会决定开始对华锐风电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截至到审计报告签发日,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仍未结束,因此,注册会计师无法判断调查结论可能对华锐风电公司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2.上海家化
(1)由于上海家化并没有披露与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的关联交易事项,并且于2013年11月收到了来自中国证监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上海家化在2009年至2013年与沪江日化发生的关联交易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认为,上海家化对关联交易未能进行有效控制,并且由于关联方交易的未能及时识别会影响财务报表中与关联方有关的数据的完整性以及准确性,导致内部控制设计的失效。虽然上海家化在2013年12月表示对上述缺陷已进行了整改,但因为运行时间不长,因此不能认定整改有效。
(2)注册会计师认为上海家化在2013年以前及之后与代加工厂发生的委托加工交易在会计处理方法上不一致,由此认定部分上海家化子公司并未建立销售返利以及运输费等有关的内部控制。这一缺陷会导致财务报表中涉及销售费用和运输费用等相关交易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截止性产生偏差,因此认定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失效。
(3)注册会计师发现在201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中,财务人员将本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费用计入了应付账款科目,影响到财务报表多个会计科目的准确性,因此认为上海家化的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不够,造成会计处理的差错。注册会计师说明在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已经考虑了上述重大缺陷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因此,否定的内控审计意见并未对上海家化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产生影响。然而在华锐风电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看出,由于对存货等实物资产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导致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事项一、二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应收账款”“资产减值损失”“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会计科目产生重大影响,这些重大缺陷都是属于财务报表层次产生的。因此可以看出,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与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关系紧密,内部控制财务报表层次的缺陷会对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意见产生重大影响。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内部控制在防范财务信息失真,预防重大的会计舞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任何一个好的制度都需要强有力的监督才能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才能对由此产生的财务信息的质量进行合理保证。所以利用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外部审计,出具合理保证的审计报告,已经成为全世界的共识。随着美国SOX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绝大部分国家都意识到了内部控制审计的重要性。我国在2008年5月由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0年4月,上述5部门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指出,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中,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为发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提供合理保证。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
内部控制审计与内部控制评价、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等工作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本质区别。弄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充分认识内部控制审计的独特作用,切实推进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内部控制审计与内部控制评价之间的关系
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通常指定内部审计部门为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围绕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控制要素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指出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企业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企业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章的要求(吴秋生,2010)。
(一)内部控制审计与内部控制评价的区别
1.范围不同。内部控制审计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为主。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直接决定着审计的质量、成本和责任,决定着审计的可行性。为了遏制内部控制的各种可能的缺陷滋生,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尽可能多的相关信息,促进被审计单位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内部控制审计应当以整个内部控制为审计范围。但是,以整个内部控制作为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既不明确,也不好把握,容易产生审计风险,审计的可行性会有问题。所以,目前内部控制审计只能突出重点,重点解决内部控制弱化可能产生输出虚假财务信息的问题,内部控制审计范围应当限于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杨瑞平,2010)。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内部控制评价围绕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控制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建立内部控制评价的核心指标体系,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2.性质不同。内部控制审计是企业外部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审计,是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审计,是一种独立的鉴证业务。内部控制评价是企业内部管理层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通常情况,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服务业务。
3.目的不同。内部控制审计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审计意见,为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供合理保证。内部控制评价是管理层通过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的一种自我评价,一方面,在评价的过程中可以发现企业内部控制缺陷,及时改善企业内部控制情况,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投资者、社会公众等企业利益相关者根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可以了解企业内部控制水平,评估企业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从而为投资决策和正确行使相关权利提供资料依据。
4.责任主体不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按照该指引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企业内部控制责任是由企业承担的,而内部控制审计责任是由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两种责任的分离决定了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在分别实施内控自评和内控审计时必须按照不同的规则独立完成,两者之间不能够相互替代和免除(金灵,2011)。
5.评价依据不同。内部审计评价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行评价,而内部控制审计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进行审计。
(二)内部控制审计与内部控制评价的联系
1.评价对象相同。内部控制评价与内部控制审计都是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只不过两者对于内部控制的范围各自有所侧重。这两种评价必然存在内在的关联性,所以往往也依赖同样的证据,遵循类似的测试方法并使用同一基准日。
2.内部控制评价滋生了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对于执行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上市公司或其他中小企业,按照《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要求,企业内部控制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对外披露或报送。由此,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催生了内部控制审计的产生。
3.内控审计的实施过程中可以适当利用企业内控自评工作。内部控制审计执行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进行评 估,判断是否利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相关的工作以及可利用的程度,相应减少可能本应由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
综上所述,内部控制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既有本质的区别又有相应的联系。需要强调的是,注册会计师虽然可以利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所形成的结论,但需对其本身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该责任不因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而减轻(王晓丽,2011)。
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之间的关系
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是指为编制审计计划能够准确确定审计重点和抽样规模提供可靠依据,进而进一步确定实施实质性程序的范围、性质,注册会计师在进行财务报表审计时应当首先了解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且出现下列两种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控制实施控制测试:
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的区别
1.直接目的不同。内部控制审计是出于管理方面的需求,从公司层面对企业整个内部控制系统尤其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评价,以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措施的实施及目标的实现,表现形式为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审计意见。而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是为了满足审计方面的需要,评价那些可能对财务报表可靠性有重要影响的内部控制,判断其可依赖程度,从而合理确定审计程序,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2.性质不同。内部控制审计是一项独立的鉴证业务。而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是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的一部分,一个重要的环节,而非单独的一项业务。
(二)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的联系
1.审计对象相同。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都要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审查,审查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执行的有效性。
2.审计方法相似。针对相同的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在审计方法上相似,都需要运用检查书面文件和记录、询问有关人员、穿行测试等方法。
正因为两者的相似点,现阶段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就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评价可以开展整合审计,即由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同项目组执行同一委托单位的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整合有利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方便协调各自的工作进度,互相借助对方的工作成果,可以大大加速审计时间,节约审计费用,降低审计成本,有利于促进内部控制审计顺利开展。当然在整合审计过程中,应同时实现如下的目标: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意见;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控制风险的评估结果。
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在进行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时可以直接利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作为对控制风险的评估,最终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因为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要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并承担法律责任,关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结论是较为精确和可靠的,因此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可以利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来评价控制风险。
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提出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结论时,应考虑财务报表审计控制测试的结果,若财务报表审计的结果表明相关认定中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不能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重大错报,则通常表明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要充分利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结论,再进行补充和扩大内部控制测试范围,以收集更充分的有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方面的证据,最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合理评价。
结论
综上所述,无论是内部控制审计还是内部控制评价及财务报表审计的内部控制评审,均是针对企业内部控制所做的评价。按照评价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部评价和内部评价。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内部控制评审是外部审计,通常由企业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完成;内部控制评价是是典型的内部审计,一般由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做具体评价,管理层审批生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虽然不同主体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在目标、范围、内容和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是他们有一个共同性,评价对象是企业的内部控制。
由此看来,内部控制对于企业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企业生存的质量、长久生存的耐力及扩张力,合理设计并有效运行内部控制是现代企业的生存之道。由此,自然滋生出对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合理、有无执行及执行是否有效内部控制评价系统。其中内部控制审计作为外部监督系统,对企业内部控制执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合理的鉴证,对于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谢晓燕,张龙平,李晓红.我国上市公司整合审计研究[J].会计研究,2009(9)
2.杨志国.关于《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制定和实施中的几个问题[J].财务与会计,2010(10)
3.吴葳.内部控制审计研究[D].南京大学,2011
1 引言
安然、世通等一系列公司财务舞弊事件使各国政府监管机构、企业界、学术界以及广大投资者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升,政府监管机构也将监管的重点从单纯注重财务报告本身的可靠性转向同时注重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机制建设,要求企业披露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并要求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和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都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在北京召开联合会,隆重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简称配套指引)。该配套指引连同2008年5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共同构建了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政府监管部门将对相关企业执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是全面提升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制度安排。
2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概述
2.1 内部控制审计的基本概念及范围
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业务委托,对上市公司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有效性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基于基准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是对财务报表涵盖的整个期间发表意见。
目前,实行内部控制审计的国家均将审计范围限定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为了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而设计和运行的内部控制,以及用于保护资产安全的内部控制中与财务报告可靠性目标相关的控制。
2.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关系
财务报表审计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之前,了解企业内部控制,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注册会计师会根据在风险评估阶段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程度决定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类型。如果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本身的设计是合理的,且得到执行,则注册会计师就要测试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并据此决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否则注册会计师会直接实施实质性程序。由此可知,对内部控制的了解和评价是财务报表审计的一个必要阶段。然而,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中,也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企业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可见,内部控制审计中获取的证据可以用于财务报表审计,同样财务报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为内部控制审计提供审计证据的线索,同一审计证据可以在两种审计中加以利用。
3 上司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基本思路
3.1 计划审计工作
注册会计师应当恰当的计划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在计划整合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评价相关事项对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是否有重要影响,以及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如何影响审计工作。在计划审计工作的同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使用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同的重要性水平。
3.2 识别企业层面控制
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对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层面控制。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层面控制的评价,可能增加或减少本应对其他控制所进行的测试。企业层面的控制包括:与控制环境相关的控制;针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而设计的控制;企业的风险评估过程;集中化的处理和控制;监控经营成果的控制;监督其他控制的控制;对期末财务报告流程的控制;针对重大经营控制及风险管理实务的政策。
3.3 识别重要账户、列报及相关认定
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重要账户、列报及相关认定。如果某账户或列报具有合理可能包含了一个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将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则该账户或列报为重要账户或列报。判断某账户是否重要,应当依据其固有风险,而不是考虑相关控制的影响。
3.4 了解错报的可能来源
注册会计师通常应用穿行测试来了解潜在错报的可能来源以选择拟测试的控制。在执行穿行测试的,注册会计师使用的文件和信息技术应当与企业员工使用的相同。同时,注册会计师还需要综合运用询问、观察、检查相关文件及重新执行控制等程序。
3.5 选择拟测试的控制,并测试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控制是否足以应对评估的每个相关认定的错报风险,并选择其中对形成评价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控制进行测试。如果控制由拥有有效执行控制所需的授权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按规定执行,能够实现控制目标,从而有效地防止或发现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错误或舞弊,则表明控制的设计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如果控制正在按照设计运行、执行人员拥有有效执行控制所需的授权和专业胜任能力,则表明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
3.6 评价控制缺陷
注册会计师需要评价其注意到的各项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以确定这些缺陷单独或组合起来,是否构成重大缺陷。但是,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不要求注册会计师寻找单独或组合起来不构成重大缺陷的控制缺陷。同时,在确定一项或多项内部控制缺陷的组合是否构成重大缺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补偿性控制的影响。
3.7 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
(一)舞弊的定义
美国审计准则第99号公报(SAS No.99)对舞弊的定义是:“舞弊是一个宽泛的法律概念,审计人员不对舞弊是否发生做出法律判断。相反,审计师应关注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行为。区分舞弊和错误最重要的因素是导致财务报表错报的行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舞弊是导致审计主体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故意行为。”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对舞弊定义为:“财务报表的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舞弊和错误的区别在于,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错报的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非故意行为。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舞弊是一个宽泛的法律概念,但准则并不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舞弊是否已经发生做出法律意义上的判定,只要求关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舞弊。”
经比较发现,虽然中美审计准则的表述略有不同,但是本质基本一致。其阐述的基本思想为:舞弊是一种故意行为,而非错误,是有预谋的,带有欺骗的性质,一般会涉及到牟取正常情况下无法获得的利益。审计人员不对舞弊是否发生做出法律判断,只要求关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舞弊。
(二)舞弊诱因
美国舞弊审计准则对舞弊诱因表述为:动机或压力、机会、态度或合理化;我国舞弊审计准则对舞弊诱因表述为:动机或压力、机会、借口。
动机和压力是一种外在的客观因素,反映了舞弊行为的一种客观行为动机;机会是舞弊行为能够发生,且可以被掩盖而避免被发现的有利情形;态度或合理化是被审计单位(指管理层和员工)持有一种被歪曲了的道德观,使得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有正当的理由而免于承担责任;借口是指行为者违背诚信原则、道德等为自己的行为找不承担责任的理由。
通过分析可知,中美舞弊审计准则关于舞弊的诱因分析均采用了“舞弊三角理论”,前两个因素基本上不存在差别,都反映了舞弊产生的客观环境。第三个因素只是表述不同,但均反映了舞弊者主观上认为舞弊行为是合理的、可原谅的,使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自我合理化。
二、中美舞弊审计准则的产生背景、环境因素及制定部门
(一)产生背景
我国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迫切的需要加快完善审计准则的步伐,进而满足注册会计师执业的需要,与国际惯例趋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的经营环境变化导致了巨大的审计风险,迫切需要完善审计准则。二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舞弊审计准则的部分条款已经不能满足行业的需求,需要加以修改。三是国际舞弊审计准则做了改进,我国需要借鉴国际审计准则的优点,与之趋同,便于国际交流,更好地发展我国经济。四是会计准则的制定进程加快,审计准则也要相应跟进。审计准则只有与会计准则相匹配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提高审计的效率。因此,2007年我国了《独立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二)环境因素
美国属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经济、法律体制等相对健全,而我国属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经济、法律体制等相对落后,两种截然不同的国情决定了中美舞弊审计准则产生于两种完全不同的环境下。
第一,经济因素在审计准则的制定中发挥着最为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可以直接影响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发展,而且可以间接对其施加影响。在美国,资本主义高度发达,各项制度也较为完善,私有化比重很大,因此审计准则的目标更加强调满足多元化的私人投资者的需求;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化的程度较高,因此审计准则更加强调维护国家、公众利益。美国要比我国更加重视对个人投资者的保护,相反,我国则更加重视国家财产流失、税收损失及对广大人民群众产生的不利影响。
第二,公众的法律意识强弱。美国的法制比较健全,公众的法律意识比较强;我国法律制度尚需完善,公众法律意识薄弱,因此我国舞弊审计准则执行的阻力更大。
第三,中美文化差异。在美国,人们崇尚的是自由主义,因此舞弊审计准则的制定也体现了其灵活性与指导性,相应的强制性条款也较少一些。而我国在舞弊审计准则的制定中加入了更多的强制性规定条款。
(三)制定部门
美国审计行业一直都是采用的行业自律模式,审计准则,包括舞弊审计准则一直都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制定并颁布。但是,由于在安然和世通等案件中,审计人员未能及时发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怀疑,特别是《萨班斯法案》实施后,美国审计准则的制定不再是完全的行业自律模式,而是以政府监督下的独立监管为主的模式。这表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逐步失去了审计准则的制定权。
我国的审计准则(包括舞弊审计准则)是由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并由财政部颁布的。因此我国的审计准则更具权威性和约束力。但是由于需财政部审批,在内容上增加修改程序较多,耗时较长,在操作性和动态更新方面较差。
三、中美舞弊审计原则
(一)职业怀疑原则
职业怀疑,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一种态度,包括采用质疑的思维方式,对可能表明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的迹象保持警觉,以及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
美国舞弊审计准则中的职业怀疑态度是指要求审计人员克服自身对于客户的信任和对于以往和该客户合作经验的依赖,以怀疑的态度完成整个审计过程。
我国舞弊审计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充分考虑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而不应依赖以往审计中对管理层、治理层诚信形成的判断。我国的职业怀疑虽然强调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但是也强调了注册会计师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审计工作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即强调了审计的固有局限,只有存在相反理由的情况下才认为文件记录不是真品。
(二)风险导向审计原则
风险导向审计的核心是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注册会计师以审计风险模型为基础进行的审计,称为风险导向审计方法。
最初的审计风险模型表述为:审计风险(AR)=固有风险(IR)×控制风险(CR)×检查风险(DR);现代风险导向审计风险模型表述为:审计风险(AR)=重大错报风险(MR)×检查风险(DR)。审计风险模型的出现,从理论上既解决了注册会计师以制度为基础采用抽样审计的随意性,又解决了审计资源的分配问题,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资源分配到最容易导致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误的领域。
美国舞弊审计准则对风险的重视程度更大一些,关于审计风险的介绍更详细,而我国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对风险的重视程度更少一些,介绍的不如美国审计准则完全。但是,这并不表明我国对舞弊的风险没有清醒的认识,而是因为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制定准则必须依据国情而定。
四、中美审计师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认定一般分为违约、过失和欺诈,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美国的审计准则没有刻意的强调审计的固有限制,这是因为美国的会计与审计准则相对成熟,会计与审计人员职业素质高一些,而且美国的审计界面临着比我国更大的社会公众压力。我国在独立准则第1141号中虽然提高了注册会计师关于舞弊审计的责任,但是它又强调了审计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审计风险降低至零。即使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地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也不能对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事实上,这种情况是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相一致的,我国的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尚需完善,审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而且我国处于改革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舞弊不可避免,审计风险较高。
论文摘要:司法会计鉴定与常规财务报表审计均为会计鉴证业务。两类业务的执业准则分别由国家司法部和财政部。比较主要执业规则的差异,有利于司法鉴定人参照有关《审计准则》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会计、审计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鉴别和判断工作,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证活动。常规财务报表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运用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性程序等科学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鉴证活动。本文依据国家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鉴定通则)和财政部批准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006】4号,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比较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常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主要异同,目的是引起司法鉴定人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注意其同常规财务报表审计主要规则的差异,审慎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质量,满足司法诉讼审理的需要。
一、鉴证委托与受理规则差异
1、鉴证委托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审计准则》没有要求委托人出具鉴证委托书的规定,委托审计业务成立的唯一标志是委托人与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
2、对委托事项的审查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审计准则》规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评估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查看是否符合鉴证业务特征,并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该工作环节上,两者规定相似,只不过司法会计鉴证对委托事项的审查专业性更强。
3、受理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做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审计准则》没有受理时限的规定。
4、不得受理的情形
《鉴定通则》规定了七种情形,分别是:(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6)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审计准则》有实质内容类似的规定。两者的差别体现在司法会计鉴证的专业性要求上。
5、鉴证业务协议书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主要内容。《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十五项具体内容。
《审计准则》体现了鉴证业务协议书的通用内容,而司法鉴定协议书的五方面内容更突出专业性。
二、鉴证实施规则差异
1、鉴定人的责任
《鉴定通则》明确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主要差异:尽管规则中都有“负责”二字,但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无疑是更高层次责任的一种规定,构成了两种规则的根本性差异。
2、鉴定人执业人数
《鉴定通则》要求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只是在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中列示有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回避原则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审计准则》有类似的规定。
4、利用专家的工作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规定,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予程度等。
两种规则均规定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鉴定通则》明确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则允许在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可见《审计准则》对鉴证人员利用专家工作结果的责任低于《鉴定通则》的规定。
5、鉴定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6、出庭作证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审计准则》没有此项规定,仅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六十八条中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排除在“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范围以外。
7、鉴证的复核
《鉴定通则》规定,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要求制定审计业务项目组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层次的业务复核政策和程序,业务完成后的复核是审计报告出具前的必备程序。《审计准则》的复核要求严于《鉴定通则》的“可以”复核的条款。
三、鉴证文书规则差异
1、鉴证文书的格式
司法鉴定文书有固定的文书规范和要求,其基本格式是:(1)标题;(2)编号;(3)基本情况;(4)检案摘要;(5)检验过程;(6)检验结果;(7)分析说明;(8)鉴定意见;(9)落款;(10)附注。审计报告包括下列要素:(1)标题;(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6)审计意见段;(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9)报告日期。
主要差异:司法鉴定文书除在检案摘要、检验结果、分析说明等处有特殊要求外,同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最大区别是报告的意见段上,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意见段要求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即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应特别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概括性术语。
2、鉴证意见分歧的处理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文书要求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文书中应当注明。《审计准则》要求在审计报告上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其同司法鉴定文书略有差异。《审计准则》还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讨论,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持续交换有关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可能性的信息,对出现的审计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能够得到满意解决。《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四十九条明确“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没有允许参加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在同一报告中表达不同审计意见的规定。
四、对规则差异的进一步分析
1、“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是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根本性差异。正是司法会计鉴证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才产生了:(1)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2)司法鉴定过程中,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3)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4)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情况进行复核;(5)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6)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鉴定文书中应当注明等有别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特殊规定。
2、通用目的鉴证业务与专业性鉴证业务的差别。《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将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划分为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其他鉴证业务等三大类。尽管司法鉴定业务规则是由国家司法部,其执业管理工作受到地方司法鉴定协会监管,但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门槛即要求是注册会计师,故其仍然属于具有司法鉴定人资质的注册会计师进行的其他鉴证业务。所不同的是,如果说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业务,而司法会计鉴证业务更是“专业”中的“专业”,这一点在:(1)签订司法鉴证业务约定书前需要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2)对委托鉴定事项审查中有司法专业的要求;(3)司法鉴定协议书中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特定内容;(4)鉴定文书的特有格式等方面均有体现。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证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司法会计鉴定的“特定要求”就是国家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文件。实务中,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更专业性特征决定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规则应当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
过去十多年来,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一直致力于审计准则的建设工作,陆续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审计准则,这对于提升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业化发展,以及服务于市场经济建设,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审计准则作为衡量与保障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权威标准,已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一、中国审计准则建设取得的成就和面临的挑战
自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我国以规范行业管理和提高执业质量为目标,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规章制度,并在审计准则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就。审计准则建设以及准则体系的基本建立,有效地适应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的需要。审计准则已经成为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必备指南,成为衡量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依据,成为理论研究、教学教材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同时,还是有关部门执法、判断注册会计师执业罪错的依据。
尽管审计准则建设取得很大成就,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加快,以及企业经营环境的急速变化,中国审计准则建设面临着许多挑战:
1.行业面临的风险有日益增大趋势。管理层财务舞弊事件频繁爆发,如科龙事件等加大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风险,严重损害了成千上万投资者的利益,动摇了社会公众对资本市场和审计有效性的信心。
2.现行审计实务不能有效应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现行审计实务是建立在传统审计风险模型基础上,存在很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往往不注重从宏观层面把握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而直接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容易产生审计失败。
3.经济发展要求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经济全球化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打开国门,吸引外资,使经济的发展超越了国界。目前,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依存度日益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二、以制定审计风险准则为重点,创新审计准则体系
1.关于审计准则的建设情况。根据行业面临风险的特点以及国际审计准则的新进展,我们对我国审计准则体系中涉及审计风险的项目进行了研究,并对我国的审计环境进行了深入分析,在借鉴国际审计风险准则的基础上,以审计风险准则为重点,完善审计准则。
2.创新审计准则体系。从目前看,我国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类型较多,其中既有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内部控制审核等具有鉴证职能的业务,又有代编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管理咨询和税务咨询等不具有鉴证职能的业务,还有特殊的鉴证业务,如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证业务。因此,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已经不能完全包容注册会计师各类业务使用的执业准则,需要对此进行改进。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国际趋同的需要,新准则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体系”改进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以适应注册会计师业务多元化的需要。执业准则体系应当涵盖注册会计师所有执业领域,包括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以及相关服务准则,其中审计准则是执业准则体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我们国际趋同努力的重点所在。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理解,在对外宣传时,我们将执业准则简称为“审计准则”。
3.改进执业准则名称。由于现行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包含了部分非审计业务准则,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将非审计业务准则从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中分离出来,按照其业务特性冠以适当的名称。
4.完善执业准则编号。目前执业准则是按时间顺序编号的,看起来连续,但实际上是零乱的,没有内在逻辑。为了克服按时间循序顺序编号带来的弊端,我们拟按照会计科目编号原理进行编号。
三、审计风险准则着力解决的问题
审计风险准则进一步明确了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证据的内容、数量和质量以及为获取审计证据所实施的审计程序;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程序;进一步明确了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与现行独立审计准则相比,审计风险准则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要求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程序,更广和更深地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各个方面。
2.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所有阶段都要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识别的风险与认定层次可能发生错报的领域相联系时,实施更为严格的风险评估程序,不得不经过风险评估,直接将风险设定为高水平。
3.要求注册会计师针对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实施实质性测试。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是一种判断,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存在固有限制,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实施实质性程序,不得将实质性测试只集中在例外事项上。
4.要求注册会计师将识别、评估和应对风险的关键程序形成审计工作记录,以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
审计风险准则的出台,有利于降低审计失败发生的概率,增强社会公众对行业的信心;有利于严格审计程序,识别、评估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有利于明确审计责任,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有利于促使注册会计师掌握新知识和新技能,提高整个行业的专业水平。
中国审计准则体系的,标志着我国已建立起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顺应国际趋同大势的审计准则体系。它的与实施,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提升财务信息质量,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6)10-0105-06
一、引言
1994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论改进企业报告》中指出:“目前,信息使用者信息需要变化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从关注历史信息转向对未来信息的关注,信息使用者要求提供有关企业未来经济活动和有助于预测、评估企业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经济指标和有关信息。”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可以弥补现行财务报告偏重历史信息的缺陷,降低信息使用者与公司管理当局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社会交易费用,从而大大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整个证券市场的效率。
从20世纪40年代起,美国证券界、法律界和会计界就对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及监管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期间经历了由禁止到鼓励但非强制性披露的政策演变过程,至今美国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监管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对预测性财务信息内容的界定;前瞻性信息和预测性信息的区分标准的确立;“安全港规则”的确立;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财务预测准则和制度。在1975年至1985年的10年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先后了《财务预测编制制度指南》、《财务预测揭示与说明――立场声明75―4》、《财务预测检查指南》、《财务预测可行性研究报告》四个文件,并随着信息使用者对财务预测信息质量的提高,注册会计师协会又于1985、1986年分别了《财务预测审计准则》、《预测财务报表指南》取代了前四个文件,使预测性财务信息更能反映公司的客观情况,使市场价格更准确、可靠地反映其本质价值。
我国对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主要是指盈利预测)的规范,从1990年证券市场建立开始至今,期间经历了由强制性广泛披露到自愿性有限披露和强制性披露相结合的政策演变过程。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属于前瞻性的预测信息一般采用强制披露方式,而对盈利预测信息则采用自愿披露方式。但不管是强制性披露的前瞻性信息,还是自愿性披露的盈利预测信息,都必须经过具有从事证券相关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发表意见。由于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尚处于弱式有效阶段,有关财务预测信息编制、披露的准则制度尚未系统的建立起来,加上财务预测信息固有的不确定性,从而大大增加了上市公司披露财务预测信息的风险性。同时,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预测审计业务只能依据1997年1月1日起试行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①, 而这一准则只涉及盈利预测的审核,其它大量的盈利预测以外的财务预测信息的审计没有相应的准则作为依据,这更加大了财务预测审计的风险。因此,本文将对财务预测审计鉴证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系统研究。
二、上市公司财务预测的内容
财务预测是对未来经济事项的反映,是企业管理当局根据其计划及经营环境,对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作的最佳估计。财务预测信息的本质是其内在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风险性。我国现行的证券法规将财务预测信息主要划分为四大类:一是在业务发展目标、年度经营计划、管理者讨论与分析中涉及财务指标的前瞻性信息;二是盈利预测,其内容主要包括盈利预测的本质、提示性规定、盈利预测基准、盈利预测基本假设、盈利预测期间、盈利预测表和盈利预测说明等部分,核心是盈利预测表的编制;三是业绩预告;四是风险因素。下面分别对这四大类内容进行概括阐述。
1. 业务发展目标。目前我国规定披露业务发展目标的规范性文件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等。根据招股说明书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发行当年及未来两年内的发展计划,主要包括:发行人的发展战略,整体经营目标及主要业务的经营目标;产品开发计划;人员扩充计划;技术开发与创新计划;市场开发与营销网络建设计划;再融资和运用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与设备更新计划;收购兼并及对外扩充计划等。发行人还应说明拟定上述计划所依据的假设条件,实施上述计划将面临的主要困难等情况。另外,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的规定,公司还应当披露为实现未来发展战略所需的资金需求及使用计划,以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维持公司当前业务并完成在建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未来重大的资本支出计划等,包括未来已知的资本支出承诺、合同安排、时间安排等。同时,对公司资金来源的安排、资金成本及使用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区分债务融资、表外融资、股权融资、衍生产品融资等项目对公司未来资金来源进行披露。可见,在上述上市公司披露的业务发展目标中,涉及大量的财务预测信息。
2. 年度经营计划。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披露新年度的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费用成本计划,及新年度的经营目标,如销售额的提升、市场份额的扩大、成本升降、研发计划等,为达到上述经营目标拟采取的策略和行动。另外,半年度报告准则还要求披露发行人下半年的经营计划,包括:公司针对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所要着重进行的工作以及针对上半年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和对策。上述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经营计划中同样涉及大量的财务预测信息。
3. 管理者讨论与分析。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准则均有专节规定披露管理者讨论与分析,要求对财务报告与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其中,有关对未来情况的披露及分析就是财务预测性信息。而且各准则也要求讨论与分析不能只重复财务报告的内容,应着重于其已知的、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难以显示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包括未对报告期产生影响但对未来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等。管理者讨论与分析的内容主要涉及公司财务经营状况、现金流量、重大投融资及资本支出计划、表外事项等重要方面。
4.盈利预测。盈利预测是指在对一般经济条件、经营环境、发行人生产经营条件和财务状况等进行合理假设的基础上,按发行人正常的发展速度,本着审慎的原则对会计年度净利润总额、盈利、市盈率等财务事项做出的预计。盈利预测分为公开发行时的盈利预测和年度盈利预测。根据《新股发行公司盈利预测报告编制指南》的规定,盈利预测报告的内容包括盈利预测基准、盈利预测基本假设、盈利预测表和盈利预测说明四个部分。其中盈利预测基准是公司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前三年经营业绩;预测期间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投资计划、生产计划和营销计划;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盈利预测基本假设是公司根据经济形势和行业特点对预测期间的一般经济环境、经营条件、相关的金融与税收政策、市场情况等盈利预测的编制前提所作出的合理假设。盈利预测报告中应说明编制盈利预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利率、汇率、税率、能源和原材料供应、产品价格等假定条件。盈利预测表是反映预测期间利润来源和构成的预测报表。盈利预测表应按利润表格式编制。盈利预测说明是对预测期间利润形成的原因、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所做出的详细分析。盈利预测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筹建情况、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预测期间的生产、营销和对外投资的安排;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重点说明有关费用的摊提标准;盈利预测表中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各项目的预测依据和计算方法;影响盈利预测结果实现的主要问题和准备采取的措施。
5.业绩预告。业绩预告是指上市公司在正式公布定期报告前,预先披露公司该会计期间业绩的大致情况。由于预告期与正式报告期尚有一段时间的间隔,预告的业绩与实际业绩之间可能会产生偏差。因此,业绩预告在本质上也属于预测性信息。业绩预告制度从1998年开始推行,是强制性披露的信息。证监会当时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果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导致连续3年亏损或当年重大亏损的情况,应当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后有关业绩预告制度的规定主要由交易所制定。到目前为止,业绩预告制度已从年报扩展到中报和季报,预告的间隔时间越来越短。披露的形式主要有三种:预亏公告、业绩预警公告和业绩大幅增长提示性公告。
6.风险因素。证监会要求专节披露风险因素的规定主要在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年报披露准则等规范性文件中。这些规范性文件对风险因素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涉及与发行人相关的所有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特别是发行人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股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这些因素包括:业务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募集资金投向风险、政策性风险、法律诉讼和仲裁风险、因安全隐患和自然灾害引起的风险以及外汇风险等。公司应当针对自身特点进行风险揭示,披露的内容应当充分、准确、具体。同时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介绍已(或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对策和措施应当内容具体,具备可操作性。可见风险因素中涉及财务预测信息的内容也是强制性披露的。
总体而言,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预测的内容还比较杂乱、分散,且偏重于盈利预测。因此,根据财务预测的本质及其特征,结合考虑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态势,本文认为,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可概括为以下三大内容:一是在业务发展目标、年度经营计划、管理者讨论与分析中涉及财务指标的前瞻性信息,盈利预测,业绩预告和证监会要求在有关报告文件中应专节披露的风险因素。二是对上述事项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及其编制基础和其他相关事项的陈述。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基本假设是指上市公司根据经济形势和行业特点对预测期间的一般经济环境、经营条件、相关的经济政策、法律法规、市场情况等财务预测的编制前提所作的合理假设;会计政策是指上市公司编制财务预测信息所采用的基本惯例、基本原则、程序及方法等;编制基础是指上市公司编制财务预测信息时确定的基准。三是独立第三者出具的对财务预测信息的鉴证报告。
三、上市公司财务预测审计的特点
财务预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被审单位财务预测信息进行审查与复核,并发表审计意见。由于财务预测是对未来经济事实的反映,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风险性,因此,财务预测审计具有明显的区别于以历史信息为主体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点,具体表现为:
1. 审计的目标不同。传统财务报表是以客观的交易事项为基础,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判断被审单位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本国的会计准则,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同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者确定已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可靠程度。而财务预测是关于未来的陈述,是基于一定的客观事实和主观评价的复合信息,但陈述者往往缺乏系统的数据证实其陈述的准确性。评价财务预测的可靠性往往首先是基于对陈述者和预测人员本人的可信度的评价,然后才是从技术方法对预测基础、假设、方法的衡量。预测人员在预测财务信息时,是将过去的趋势延伸到未来,隐含的假设是未来将与过去一样。因此,预测只是预测者基于过去、现在的信息,而对未来形成的一种期望[1]。AICPA在其《财务报告的目标》中也认为:“在预测中使用区间来代替单一的数字是可行的,区间的上下限将表明预测所隐含的不确定性。一组区间也能提醒报告使用者,他们所面对的数字远不如他们所期望的精确。”由于财务预测信息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加之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整、系统的财务预测信息编报准则和审计准则,这就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在进行财务预测审计业务时,无法将审计目标像传统财务报表审计那样定位为:“在所有重大方面合法、公允的反映被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只能通过对预测假设、编制基础、会计政策与方法的审计来发表审计意见。
2. 审计方法不同。在传统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包括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借助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与评价,充分运用审计抽样技术,花费合理的时间和成本,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支持其审计意见。而财务预测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设判断基础上的,许多外部假设,如国家的政策、方针,利率、汇率等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并且许多内部假设,如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市场开发等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且涉及面广。这些都将严重影响财务预测审计方法的系统形成,并为财务预测假设、财务预测编制基础的审计设置了障碍,从而大大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3. 合理保证的程度不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财务预测信息时既缺乏像财政部的会计准则、制度,及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准则那样相对完备的财务预测编制和披露准则(指南)作为判断尺度(目前仅有证监会的《新股发行公司盈利预测报告编制指南》),又缺乏像中注协的财务报表审计准则那样系统的财务预测审核标准作为操作规程(目前仅有中注协的于1997年1月1日起试行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加上财务预测审计方法很不成熟,而财务预测信息比财务报表信息具有更强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这些都决定了对财务预测信息的审计鉴证,其合理保证程度要远低于传统财务报表审计。
4.承担的信息用户的期望值不同。正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论改进企业报告》中指出的那样:“目前信息使用者信息需要变化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从关注历史信息转向对未来信息的关注。”财务预测信息是目前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能公开获得的最重要的关于公司未来的信息,由于财务预测信息在投资者决策中的作用日益显现,因而引起投资者的日益关注。在美国成熟的证券市场中,财务预测信息即使与实际结果只有很小的差异,也会引起公司证券价格的剧烈波动,并招致证券分析师的批评和投资者的民事诉讼。这都缘于投资者对财务预测信息具有比历史信息更高的期望值。但如前所述,由于财务预测信息的可靠性低于财务报表信息,注册会计师对财务预测信息提供的审计鉴证的合理保证程度要低于财务报表信息,而信息使用者对财务预测信息审计意见的期望值又要高于财务报表信息,这必然大幅度提高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风险和审计风险,这是研究财务预测编制责任和审计责任时必须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四、上市公司财务预测审计的基本程序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形成系统、完整的财务预测审核准则、指南,因此,本文只就财务预测审计中的一些基本程序进行探讨。
1. 了解被审单位的情况,获得被审单位公司法人及编制财务预测信息的负责人签署的声明书。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前,首先应了解被审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影响财务预测信息编制的关键性因素,主要包括被审单位的历史背景、行业性质、组织结构与经营特点、产品与服务及其营销计划和市场占有率、影响业务的主要因素、主要关联方、重要的会计政策和方法以及其他符合重要性原则的重大事项。其次,要了解被审单位编制财务预测信息的目的、能力和经验,如果不是首次编制,还要查阅历年来财务预测信息的实际执行情况。因为只有被审单位编制财务预测信息的目的是基于提高投资者的决策能力,且被审单位确信有能力对未来期间的财务情况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这样的财务预测才可能有决策价值,并能降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最后,获得被审单位法人及财务预测负责人联合签署的声明书。声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客户承担财务预测信息的编制责任,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诺财务预测是公司基于对最有可能出现的经济情况及其运营结果的最佳判断;编制财务预测信息所用的假设是合理的、恰当的,支持假设的所有重要信息是恰当的、可信的,所有与预测有关的重要数据已被充分和恰当的利用,且依据的会计政策和方法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及行业惯例保持一致,与财务报表的编制保持一致。但是,由于预测信息固有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风险性,公司不能保证预测信息全部实现,但公司负有及时更正重大预测信息的义务。
2. 注册会计师一般只对涉及重大事件的财务预测信息进行审计。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对财务预测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⑴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⑵公司章程的变更、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⑶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及公司经营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30%的事项,公司的重大关联方交易事项;⑷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⑸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⑹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⑺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影响;⑻公司减资、合并、分裂,解释及申请破产的规定;⑼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⑽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对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前款未作规定但确属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也应视为重大事件 。注册会计师一般只对上述涉及重大事件的财务预测信息进行审计。
3. 对财务预测所依据的假设条件进行审计。预测假设是公司根据经济形势和行业特点对预测期间的一般经济环境、经营条件、相关政策法律、市场情况等财务预测的编制基础所作的合理假设。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预测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审计以下内容:第一,支撑预测假设的基础资料和信息是否权威、可靠,如外部经济环境方面的假设,应由政府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计划、制度等作为基础;内部经营条件方面的假设,应由董事会、管理层正式批准的文件,如计划、合同、协议、纪要等作为基础。如果预测假设部分来自于专业权威人士的支持,则应审计这些专业人士的相关背景及他们合法的预测数据,如评估报告、鉴定证书等。第二,预测假设是否与行业经常使用的会计基本假设和基本原则保持一致,是否与编制财务报表信息的基本假设和基本原则保持一致,这些假设是否是基于对公司的预测结果可能产生影响的所有重要因素而作出的,假设之间是否有内在逻辑上的矛盾。要做到这一点,可以重点分析比较企业前期的财务数据编制过程中是否采纳了这些假设,如果前期已经采纳且有效,则意味着这些假设经得起查验;也可以比较行业中有相同背景企业的财务预测资料,如果这些假设被相似企业采用,则意味着这些假设具有可比性;如果预测数据中使用了历史数据,则应分析预测数据是否与历史信息具有可比性,即其使用的会计政策和方法是否保持一致。第三,支撑预测假设的理论基础是否权威、充分,预测假设的选择与设计是否有一个公允的程序作支撑,如收集、计算及统计预测数据的方式应科学合理,确认和量化假设变量的方法应切合实际,等等。第四,注册会计师在判断客户是否运用了不合理假设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假设:对预测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假设,而对那些不重要的假设,注册会计师无须一一进行评价,只需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以评估其是否会对财务预测产生实质性影响;特别容易受关键因素影响的假设,这些关键因素包括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偏离历史趋势的假设,如果没有恰当的支撑理由,这种假设应不予采纳;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假设,这种假设由于背离了预测的相对可确定性要求,也不宜采纳。第五,敏感性分析。财务预测结果对假设变动的敏感性可能不同,有些假设稍有变动即可能对财务预测结果造成重大影响,有些则可能相反,即虽有重大变动也不会对财务预测的结果造成多大的影响。因此,为了避免预期结果产生重大的差异,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审查那些稍有差异就可能对预测结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假设,以及产生差异可能性很高的假设[2]。
4.对财务预测的编制基础进行审计。编制基础是指上市公司编制财务预测信息时所确定的基准,主要包括财务预测依据的财务报表信息(主要指历史信息)以及预测期间的生产经营能力、投资计划、生产计划、营销计划等。注册会计师对财务预测的编制基础进行审核,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预测所依赖的财务报表信息是否符合现有的会计准则和制度,是否真实可靠;二是预测期间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投资计划、生产计划、营销计划等编制前提是否充分可靠,属于源头性信息,且这些信息相互间有没有逻辑矛盾,是否保持内在的一致性;三是分析与评价相关主要业务的稳定性及发展趋势,特别是对财务预测表中各项目的预测值按趋势分析法进行总体合理性复核,分析其是否符合发展趋势,如属非正常波动,应重点寻找导致非正常波动的原因,是否为因假设不合理、编制基础不合理或计算方法不合理所引起的。
5. 对财务预测依据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进行审计。会计政策和方法是指上市公司编制财务预测信息所采用的基本惯例、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等。注册会计师对财务预测所依据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审计预测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方法是否与基准期的会计政策和方法保持可比性和一致性,与现行的会计准则、制度是否保持一致。但对下列会计政策的采用不应视为会计政策变更:财务预测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对初次发生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方法,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能够提供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财务预测信息[3]。
6. 编制财务预测审计报告。财务预测审计报告应包括:编制目的、预测假设、预测基础、会计政策和方法的合理性;预测结果与实际执行结果存在差异的可能性;警示性语言等。具体地说,首先,应指出财务预测报告是公司基于未来可能出现的经济情况及运营结果编制的,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风险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鉴证只能提供合理保证,而不能对预测结果提供保证,实际运营结果可能会与预测结果存在偏差,有时这些偏差还可能是重大的,提醒投资者要谨慎使用审计报告,规避风险。其次,应说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依据,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哪些审计项目,重点说明对基本假设、 编制基础、会计政策和方法及重大事项的审计情况。对可能影响审计报告真实性的所有重大事项,即使被审单位作了充分披露,但注册会计师如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在意见段后面加上说明段,以特别强调这些事项的重要性,引起报告使用者的重点关注。第三,应说明上述这些重要审计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准则、制度的要求,当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因客户的重要假设、编制基础、会计政策和方法等不符合有关法规、准则、制度的要求,或者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或者因环境限制、管理层限制或个人能力限制无法收集支持重要假设、编制基础和会计政策的信息,而注册会计师认为这些限制可能影响其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则注册会计师应发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拒绝发表意见。第四,如果审计报告的结论依赖了其他专业人士的意见,如资产评估师等提供的专业报告,则注册会计师应对这些专业报告进行复核性审计,并在审计报告别说明,同时对利用专家工作结果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如果审计报告涉及对历史信息的采用,也应特别说明,并对利用历史信息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第五,审计意见类型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
注释:
① 财政部批准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仍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预测审核业务,且该准则非常简单,操作性不强,与AICPA的《财务预测审计准则》相比,尚有较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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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William A.Sherdern. 预测业神话[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2.
[2]参阅我国台湾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第16号公告《财务预测编制要点》.
[3]何亮. 财务预测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与管制[D]. 成都: 西南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05.
责任编校:朱星文
On the Financial Auditing Identification of the Listed Companies
JIANG Yao-ming
国际审计准则序言(8000节)说明:某一特定国家内的财务信息审计,由该国国内的条例和说明所规定。国际审计准则的条款,如于美国的审计工作,就要由审计标准委员会专门通过。就这点而论,凡在国际审计准则发表时,应与美国公认审计标准相对比,其是否存在重大分歧。如无重大分歧,则按照美国公认审计标准审核财务信息,即已自动遵守国际审计准则。如有重大分歧,则审计标准委员会应及早加以考虑,以期取得协调。
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印行的准则,列入美国会计师协会的"职业标准"之内,同时指出:在国际审计准则与美国公认标准之间是不是有重大分歧。因此,如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所订的准则,比之美国公认审计标准要求更高,或有相互矛盾之处,则在准则之后,加以附注,以说明此种情况。
AU8000节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国际审计准则序言
1979年7月1日
国际审计准则的这篇序言,是为了有助于理解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的目标和工作程序,以及该委员会所的准则的范围和权威性而编写的。本序言经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理事会核准于1979年7月印发。本序言的核准本由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用出版。
第一部分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对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的简介
1、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下文简称"联合会")经63个会计团体代表49个国家签订协议,于1977年10月7日成立。该会章程第二条规定的总目标是:"用统一的标准来和加强会计专业的全球协作"。
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
2、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下文简称"委员会")是联合会的理事会所属的一个常设委员会。
3、委员会被授以特殊的责任和权力,代表理事会审计的草案和准则。
4、委员会的成员是由理事会推选的国家中的会员团体提名,到该委员会服务的。某一会员团体或几个会员团体指派到该委员会服务的代表,必须是这些团体的成员。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一般为五年。
5、委员会初创时由下列各国代表组成: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兰西、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印度、日本、墨西哥、荷兰、菲律宾、联合王国和爱尔兰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
6、为了广泛吸取各方面的观点,如有可能,考虑在委员会的各小组中,包括非委员会成员国的代表。
第二部分 国际审计准则解释
目标
1、联合会的总目标是用统一的标准来发展和加强全球协作的会计事业。为达到此目的,理事会设置了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代表理事会制订和关于公认审计实务的准则和关于审计报告书的的准则。委员会认为:这些准则的将有助于提高全世界审计实务的一致性程度。
2、根据联合会章程,各会员团体同意上述第1条所设置的目标。为了协助会员团体贯彻国际审计准则,委员会将在理事会的支持下促使他们自觉遵守。
国际审计准则
3、在每一国家中,各地的条例在不同程度上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所应遵循的实务作了规定。这些条例或是法令性质,或是由有关国家制订规章的团体或职业团体以公文形式,或是二者兼而有之。
4、许多国家已发行的有关审计文件,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不相同。委员会注意到这些文件及其分歧,并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了国际审计准则,以期取得国际上的承认。
准则应有的权威性
5、上面第3条所述某一特定国家中各地对财务信息的审计制定了条例。委员会所的国际审计准则并不取代这些条例。如果国际审计准则与当地条例在某一特定上是一致的,则在此国家内按照当地条例审核财务信息,即为自动地遵守了国际审计准则。如果当地条例与国际审计准则在某一特定问题上不一致或有矛盾,则会员团体应按照联合会章程,以尽可能贯彻委员会的准则为工作方向。
准则的范围
6、国际审计准则任何时候都可应用于独立的审计进程中,这就是指任何单位不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不论规模大小,也不论其法定组织形式,凡独立的财务检查是以发表评语为目的的,均适用本准则。审计准则如适合于审计人员的其他有关活动的,也可应用。
7、对每一条具体的国际审计准则在应用上的一切限制,已在准则的引言一节中作了说明。
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和准则
8、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选定各项专题,交给为此目的而设置的小组详细讨论。委员会责成该小组初步准备和起草审计准则。该小组研究的基础资料,是会员团体、地区性组织或其他团体所的文件、建议、论文或标准。根据研究结果,草拟征求意见稿,送委员会考虑。如委员会以总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票数通过,则将该征求意见稿广泛地发给联合会的会员团体进行讨论,同时也可发给委员会指定的国际机构。凡发给有关人员或组织讨论时,必须容许有适当的考虑时间。
9、经过讨论后收到的评论和建议,由委员会进行考虑,并适当地进行修改。如修改稿由委员会以总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票数通过,则作为正式的国际审计准则,并自文中规定日期起开始生效。
10、在按上述第8、9条表决时,委员会中每个有代表的国家有一表决权。
文字
11、征求意见稿和准则的核准本均由委员会以英文刊行。联合会的会员团体认为合适时,有权将征求意见稿和准则以本国文字自行负责翻译。译文必须注明从事翻译的会计工作团体,并注明是核准本的译文。
AU8001节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的和范围
引 言
·01
本准则叙述独立审计人员审核一个单位财务报表的总的目的和范围。根据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所下定义,"财务报表"一词,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表或损溢报告书、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被认为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注解,其他报表和说明材料。
审计目的
·02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的,就是要使审计人员对该项报表能作出评语;该项财务报表,系根据公认会计政策的规定范围编制。
·03
审计人员的评语,有助于建立财务报表的可信程度。然而,使用者不应认为审计人员的评语,就是该单位今后生存和发展的保证;也不能认为该项评语,就是对该单位经理人员经营事业的效率和效果的保证。
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04
审计人员负责构思和发表对财务报表的评语,编制报表的责任应属于该单位的经理人员。经理人员的责任包括作出适宜的会计记录和内部控制,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和保护该单位资产的安全。对财务报表的审计,并不解除经理人员的这些责任。
审计的范围
·05 审计人员一般应根据法令、条例和职业团体的要求,确定审计范围。
·06
单位的一切方面,凡与被审核的财务报表有关者,必须恰当地组织在审计范围之内。为了对财务报表作出评语,审计人员必须充分地明确:基础性的会计记录和其他来源的资料中所包含的信息是否可靠,是否足以成为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在作出评语时,审计人员还必须断定有关信息是否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地反映。
·07 审计人员依据下列各点来衡量主要的基础性的会计记录和其他来源的资料所包含的信息是否可靠和是否充分:
(1)对会计制度和需要作为依据的内部控制,必须进行研究和评价,测试这些内部控制,以确定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范围和时间,以及
(2)审计人员在特定情况认为适宜时,对于会计事项和帐户余额,可进行其他测试、查询和别的检查程序。
·08 审计人员用下列办法,确定有关的信息是否得到恰当表达:
(1)将财务报表同基础性的会计记录和其他来源的资料相比较,了解其中记载的业务和事项是否得到恰当的概括,以及
(2)研究经理人员在编制报表中所作的判断。为此,审计人员要估量会计政策的选择及其一贯的运用情况,信息的分类方式,以及表达的恰当性。
·09
审计人员的整个工作过程自始至终都要通过判断。例如,决定审计程序的深广度,衡量经理人员在编制财务报表中所作的判断和估计的合理程度。而且审计人员所能得到的证据很多是说服性的,而不是结论性的。由于上述原因,审计难以做到绝对的肯定。
·10
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作出评语时所应用的程序,要做到合理地保证财务报表在一切重要方面都能恰当表述。由于审计工作的测试性质和其他固有的局限性,以及任何一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的局限性,甚至有些重要的反映失实,可能未曾发现,所以风险总是免不了的。但是当发现有任何迹象表明错误和弊端可能已经发生,并会导致重要的反映失实时,审计人员必须扩大审计程序,以证实问题或排除疑点。
·11
财务报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以致审计人员对这些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的评语的能力时,这些情况必须在报告书中加以说明,并根据情况作有保留的评语或拒绝作出评语。
AU8002节 审计约定函
1980年6月引 言
·01
审计人员致当事人的约定函,是记录和确认任务的接受,审计的目的和范围,对当事人应负责任的限度,以及各种报告形式的文件。审计人员致送约定函给当事人,对双方都有利,最好是在任务开始以前致送,以免对任务有所误解。
·02
本准则旨在帮助审计人员编写关于财务信息的约定函。在本准则中"财务信息"一词系包括财务报表在内。如需要提供其他服务,如纳税、会计、管理咨询服务等以另行备函为宜。
·03 在某些国家内,对审计的目的和范围、审计人员的责任,都有规定,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也仍然可以看出审计约定函能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情况。
主要内容
·04 审计约定函,可因每一当事人而异,但一般应包括下列各项:
(1)财务信息审计的目的。
(2)经理人员对财务信息的责任。
(3)审计的范围,包括适用的法令、条例和职业团体的通告,这些都是审计人员所必须遵照执行的。
(4)任务结束后的各种报告书或其他函件的形式。
(5)由于审计工作的测试性质和其他固有的局限性,以及任何一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的局限性,甚至有些重要的反映失实,可能未曾发现,所以风险总是免不了的。
(6)请求阅看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其他信息。
·05 审计人员也可能要在函中包括如下各项:
(1)审计计划的安排。
(2)期望收到当事人的书面文件,以证实有关审计的代表权。
(3)请当事人出给约定函的回单,据以证实约定的条款已被接受。
(4)审计人员预期将来要提交当事人任何其他函件或报告的说明。
(5)服务费的根据和开列帐单的安排。
·06 下列各点如认为恰当,也可列入函内:
(1)在审计的某些方面,安排与其他审计人员或专家的联系。
(2)安排与内部审计人员和当事人其他职员的联系。
(3)如属初次审计,而且另有前任审计人员的,要安排与前任审计人员的联系。
(4)对审计人员的责任如有限制的可能性存在时,应加以说明。
(5)列出审计人员和当事人之间的任何进一步的协议。
常年审计
·07 在常年审计中,审计人员可决定不每年致送一次新的约定函。但如有下列情况存在,可以决定致送新的函件:
(1)有任何迹象表明当事人对审计目的和范围有所误解。
(2)约定事项中有修改条款或特殊条款。
(3)经理人员最近有人化。
(4)当事人业务的性质和范围有重大变化。
(5)法律上的规定。
如审计人员决定无需每年致送新的约定函,可向当事人提示原来的函件。
分部审计
·08 如母公司的审计人员兼任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分部的审计人员的,应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以决定是否需要对分部另行致送约定函:
(1)分部的审计人员由谁聘任。
(2)对分部是否要单独致送审计报告书。
(3)法律上的规定。
(4)其他审计人员所执行的任何工作范围。
(5)母公司所有权所占比例。
附 录
审计约定函举例
·09 下列信函是配合准则所列举的要点,作范本之用,应根据具体要求和情况加以变动。
致董事会或高级经理人员的适当代表:
你们聘请我们审核 的 年 月 日以及至该日为止的全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收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现谨以本函确认我们接受和了解了该项委托任务。我们的审计工作遵照(国名)适用的当局文告,目的在于对财务报表作出我们的评语。
为了对财务报表作出评语,我们将进行适当的抽查,以便合理地证实:基础性的会计记录和其他来源的资料所包括的信息是可靠的,足以作为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我们也将确定:这些信息是否在财务报表中得到恰当的表达。
由于审计的测试性质和其他固有的局限性,以及任何一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的局限性,甚至有些重要的反映失实,可能未曾发现,所以风险总是免不了的。
除对财务报表提出报告以外,对于任何内部控制有重要缺点存在,足以引起我们注意的地方,我们将提出单独的信件加以说明。
谨提请注意:关于编制财务报表,包括作成恰当的表达,应由贵公司的经理人员负责,其中也包括合适的会计记录和内部控制的设置,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应用,以及财产的安全保管。作为我们审计常规工作的一部分,谨请经理人员写一封信给我们,以确认我们在有关审计方面的代表权。
我们期望与你们的职工取得完全的合作,当我们请求阅看与审计有关的计录、文件和信息时,我们相信他们能给以协助。
我们以接受任务的人员所需要的工作时间为根据来计算服务费,代垫费用另计,帐单将在工作进程中提出。各人的小时费用率,将按照负责程度以及所需要的经验和技术分别计算。
在今后各年度中,除约定任务中止、修改或重订外,本函将继续适用。
请将本函副本签字寄回,以表明我们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安排,已得到你们的理解。
×××事务所
国际审计准则 第二节 与美国公认审计标准的比较
国际审计准则为编写审计约定函作了指导。虽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审计人员必须致送约定函,但所提供的指导是以使用约定函来设想的。美国的公认审计标准未规定审计人员必须致送约定函,对于编写此类函件也没有提供指导。
AU8003节 指导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
1980年9月
引 言
·01 本准则叙述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审计人员的职业责任,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必须遵循之。
·02
审计是指对任何单位的财务信息的独立检查,不论该单位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不论其规模大小,也不论其法定组织形式,凡检查后需要发表评语的,均适用本准则。
·03 其他各节的国际审计准则,将对本节所制定的原则作进一步阐述,以指导审计和报告书编制的实务。
·04 贯彻执行这些原则,需要按照具体情况运用审计程序和审计报告书。
正直、客观和独立性
·05
审计人员在执行业务工作中,必须坦白、诚实和恳切。审计必须公正,决不容许偏袒和偏见凌驾于客观性之上。审计人员必须保持公正的态度,在实际上和表现上都不能有任何牵连,这种牵连可以被人认为与正直和客观不能相容(不论其实际如何)。
保密
·06 审计人员对工作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必须遵守保密原则。如未经特定的授权行为,并在上或职业上无反映的责任的,不得将该项信息透露给第三者。
技术和能力
·07 执行审计业务和编拟报告书的人员,必须经过审计方面的适当训练,并具有经验和能力,以职业上的认真态度进行该项工作。
·08
审计人员要求有专业技术和能力。这些技术和能力的获得是:接受普通,经过正规课程的和通过合格而获得专业知识,并在合适的指导下取得实际经验等各项条件的综合。此外,审计人员必须经常注意事物的,包括国际和国内有关和审计事项的文件,以及有关的法令和条例的规定。
他人所做的工作
·09 凡审计人员将工作委派给助理人员,或利用其他审计人员或专家所做的工作时,审计人员对于财务报表所提出的发表的评语,仍应负责。
·10 审计人员将工作委派给助理人员时,应作认真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审计人员应确定:其他审计人员或专家所做的工作,是否确实适合其用途。
记录
·11 对于证明审计工作系按照基本原则进行的重要事项,应作成记录。
计划
·12 审计人员应对他的工作制订计划,以便有效率地及时地进行有效果的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当事人业务的基础上制订计划。
·13 计划的各项中,应包括:
(1)了解当事人的会计制度、会计政策和内部控制程序;
(2)确定内部控制的预期可靠程度;
(3)确定和规划所要进行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深广度;
(4)协调所要执行的工作。
·14 在审计进程中,必要时应进一步发展和修订计划。
审计证据
·15 审计人员通过守则审计和实体审计的程序,取得合适的审计证据,从而作出合理的结论,并以此作为财务信息评语的根据。
·16 内部控制是审计赖以进行的根据,为了要合理地证实内部控制的实行情况而进行的测试,称为守则审计程序。
·17 为了确定会计体系中所作成的记录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而进行的审计,称为实体审计程序。
该项程序包括下列两种类型:
测试会计事项和帐面余额的详细情况。
重要的比率和趋势,包括随后对不正常波动和不正常项目所作的检查。
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
·18
经理人员负责执行合适的会计制度,组织适合于规模和性质的各种内部控制。对于会计制度的适用性,对于应入帐的会计信息是否确已入帐,审计人员必须求得合理的证实。一般说来,内部控制有助于这种证实。
·19
审计人员对于会计制度和有关的内部控制,应有所了解;对于有些内部控制,审计人员要据以确定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深广度的,必须进行和评价。
·20 审计人员断定某些内部控制可以信赖时,则实体审计程序的范围一般可以较小,其程序的性质和时间也可以不同(与无此根据所要求的程序相比而论)。
审计结论和报告书的编制
·21 审计人员从取得的审计证据中归纳出各种结论,应予以检查和评价。通过这种检查和评价,形成下列各项全面性的结论:
(1)财务信息是否照公认会计政策编制,是否一贯地。
(2)财务信息是否符合有关的法令和条例的要求。
(3)财务信息所表达出来的观念总体,是否与审计人员所了解到的该单位的业务情况相符。
(4)有关恰当反映财务信息的重要事项,是否已全部作了适当的表达。
·22 审计报告书应包括对财务信息的用书面清晰明了的表达的评语。无保留的评语是指审计人员对第21条所述事项在一切重要方面都表示满意。
·23 当作出有保留的评语,反面的评语,或拒绝作出评语时,在报告书中应以清晰明了的详尽的方式申述其全部理由。
国际审计准则第三节与美国公认审计标准的比较
国际审计准则第21条第(2)项,要求审计人员对于财务信息是否与有关法令和条例规定相符作出结论。
虽然美国公认审计标准并不要审计人员作相似的结论,但审计人员必须注意有些国家可能要审计人员作出这种结论,并作为法律上的义务。
AU8004节 计划
1981年2月
引 言
·01
国际审计准则第3号(8003节)"关于审计的基本原则"指出:"审计人员应对他的工作制订计划,以便有效率地及时地进行有效果的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当事人业务的基础上制订计划。"
计划的各项内容中,应包括:
(1)了解当事人的会计制度、会计政策和内部控制程序;
(2)确定内部控制的预期可靠程度;
(3)确定和规划所要进行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深广度;
(4)协调所要执行的工作。
在审计进程中,必要时应进一步发展和修订计划。
本准则的目的是将上列基本原则作详细说明。
·02
本准则适用于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审计的计划过程。本准则是就常年审计拟定的。如属初次审计,审计人员可扩大其计划过程,不必局限于本文所讲的范围。
·03 计划必须贯穿于任务的全过程,并包括下列方面:
(1)对于审计的预期范围和进程,制订全面计划。
(2)制订审计提纲,以表明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深广度。
情况的变化和在审计过程中发生意外结果,可能引起修订全面计划和审计提纲。对其重大的改变的理由,应作成记录。
·04
合适的审计计划有助于保证:将适当的注意力集中于重要的审计区域,迅速查明潜在,并顺利地完成工作。计划的制订也有助于适当地使用助理人员,和协调其他审计人员和专家所做的工作。
·05 计划的深广度将因审计的规模和复杂性而不同,也将因审计人员与当事人过去相处的经验,和对当事人业务的了解而不同。
·06
审计人员可将其全面计划的要点和某些审计程序与当事人的经理人员和职员进行讨论,以提高审计效率,并使审计程序与当事人的职员的工作相协调。但全面审计计划和审计提纲应仍是审计人员的责任。
对当事人业务的了解
·07
审计人员必须对当事人的业务和对这一行业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这样才能判断确定哪些事实、交易和业务可能对财务信息有重大影响。审计可从下列各方面进行了解:
(1)当事人送交股东的年度报告。
(2)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重要的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3)本期和前期的内部财务经理报告。
(4)以前年度的审计工作底表和其他有关档案。
(5)公司中从事与审计工作无关的、向当事人负责的人员中,可能提供对审计有影响的信息。
(6)与当事人的经理和职员的讨论。
(7)当事人的政策和程序的手册。
(8)行业的刊物和杂志。
(9)研究形势及其对当事人业务的影响。
(10)对当事人的办公处和工厂设施的访问。
·08 对以前年度工作底表和其他有关档案,审计人员应重点注意需要考虑的特殊事项,并应判断是否影响本年度将要进行的工作。
·09 与当事人的经理人员和职员的讨论,包括下列专题:
(1)当事人的经理人员、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的变化。
(2)与当事人有关的现行的政府条例。
(3)与当事人有关的当前的工商业发展。
(4)当前或即将发生的财务困难或会计问题。
(5)存在着的有利害关系的各个方面。
(6)新建或停闭的办公处和工厂设施。
(7)最近的或即将发生变化的技术、产品或服务的类型,生产和分配的。
(8)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变化。
·10
对于当事人业务的了解,不仅对设置全面审计计划有重要意义,还有助于审计人员查明需要考虑的特殊审计方面,有助于评价会计上的估量和经理人员陈述的合理性,还有助于判断会计政策和反映的恰当性。
全面计划的编制
·11 审计人员按照预期的审计范围和实务制定全面计划时,必须考虑下列事项:
(1)任务的条款和任何法律责任。
(2)按任务的要求,预计递交当事人的审计报告书和其他信件的性质和时间。
(3)当事人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
(4)新颁布的会计或审计条文对审计工作的影响。
(5)确定审计的重要方面。
(6)为审计目的而设定重要性的标准。
(7)需要特别注意的情况,如有重大弊端或错误的可能性,或牵涉到有关某些方面的可能性。
(8)审计人员预计对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
(9)审计方面的重点可能的改变。
(10)需要取得的审计证据的性质和范围。
(11)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及与审计的关联程度(如有关联之处)。
(12)在审核当事人附属机构和分支机构时,与其他审计人员的关系。
(13)与专家的关系。
·12
审计人员应将全面计划作成记录。记录的形式和深广度,将随审计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而异。按各审计方面或审计程序预定的工作时数,作成时间预算,可以成为一种有效的计划工具。
审计提纲的编制
·13
审计人员应编制书面审计提纲,订明为贯彻审计计划所需要的各项程序,提纲可包括每一区域的审计目的,并应有充分的详细说明,以便作为对参与审计的助理人员的一整套指示,同时也是正确控制执行工作的工具。
·14
由于审计人员已经了解会计制度和有关的内部控制,在制订提纲时,可能要以某些内部控制为基础,凭以确定将要进行的程序的性质、时间和深广度。审计人员可能作出结论,认为以某些内部控制为基础,是进行审计工作的有效率和有成果的方法。但是,当审计人员如有其他更有效的办法可以取得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时,则可以决定无需以内部控制为依据。审计人员也应该考虑审计程序的时间,协调从当事人处可以取得的帮助,助理人员的使用,以及与其他审计人员或专家的联系。
·15
审计风险(auditrisk)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意见表达不当的或然率。《国际审计准则第6号——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指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师对含有重要错误信息的财务报表表示不恰当审计意见的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中第十七条做出如下规定:“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风险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这个规定说明,审计风险不包括注册会计师(CPA)认为含有重大错报的财务报表,但实际上该财务报表不含重大错报风险(即误据风险),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由于审计人员所面临的环境的复杂性日益提高,任务日益加剧,以及由于考虑到审计的成本效益原则,因此,决定了审计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的审计风险。即在客观上要求注册会计师(CPA)不仅要注意风险,更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尽量的去避免、尽量去控制审计风险。所以,如何把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如何进一步去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加强审计风险管理,提高审计质量,已成为审计工作者关注的热点问题。
二、中国的审计风险现状
现阶段,中国的审计风险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部分CPA对风险存在和所肩负责任的认识不到位导致审计风险产生
部分CPA在审计工作之中,工作态度不严谨,对于风险的认识不具体、不深刻,认为风险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没有认识到如果在审计工作中不够认真和谨慎,就有可能导致风险的产生,产生一些不良的后果和影响。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对审计风险则有着更为广泛的影响。除此之外,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责任感不强、职业道德缺失的问题,曾有一位专家这样评说:“一年两年是客户,两年三年是朋友,三年四年是同谋”。这就说明,会计师事务所若是忽略了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则这种来自内部的审计风险则是更为可怕的。
(二)经济利益驱使下的事务行为差异导致控制审计风险的难度增加
经济利益会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不利的影响,各个事务所之间由经济利益而导致的竞争会造成审计时间的缩短,进而导致审计程序的简化,最终则增加了审计风险。在现实状况中,有些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机构存在权职划分不清,各自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程序在具体事项上区分不清或是直接没有明确划分的问题。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审计业务的时候,有时会在利益的驱使下去承接一些自身无法胜任的业务,又不能在审计程序实施的过程中严把质量关,这些不安定因素,都会带来潜在的审计风险。
(三)审计方法的滞后性导致审计风险的增加
一是审计方法模式存在滞后性,仍然停留在账项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阶段,而国外目前已经发展到风险导向审计阶段;二是抽样方法无论采用判断抽样还是统计抽样,都是根据审计人员长期积累的经验进行的主观判断,所以极易遗漏重要的项目;三是审计操作程序不规范,如审计人员为了降低审计成本,而随意主观放弃一些自认为不必要的审计程序,选用的审计方法不科学以及编写的审计报告不明确、不公允等。
(四)被审计单位的舞弊和不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会增加审计风险
部门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内部控制制度没有根据新的法规和新的工作实际情况完善和修订,使不符合现行法规、规章、现实情况的工作流程难以有效控制,从而导致审计控制风险的产生。部门企业在工作还存在刻意的舞弊行为,加大审计工作难度,进而增加审计。
(五)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审计风险的避免难度增加
审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是开展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约束审计行为的重要根据。如果这个法律体系不健全,CPA就会失去统一的衡量标准,增加风险机会。鉴于我国审计行业起步较晚,目前正处于调整与发展的关键时期,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有待进一步的调整与完善,因种种原因而引发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已经逐渐成为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六)会计职业界管理存在的缺陷导致不必要风险的产生
会计职业界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对于会计从业人员的非有力约束以及职业道德教育的缺乏导致风险的增加。在现实中,有些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机构存在权职划分不清,各自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程序在具体事项上区分不清或是直接没有明确划分的问题。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审计业务的时候,有时会在利益的驱使下去承接一些自身无法胜任的业务,又不能在审计程序实施的过程中严把质量关,这些不安定因素,都会带来潜在的审计风险。
三、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的对策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可根据中国审计风险现状,采取以下措施,将其控制在一定的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一)进一步突出审计的独立性特征
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是审计区别于其他管理活动的特别之处,审计的独立性具体表现在审计组织机构、业务工作、经济来源及审计人员独立四方面。《注册会计师法》第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据此,应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强化审计的独立性:一是从宏观上确保审计组织地位的独立性;二是内部要确保人员的独立性,保证审计人员不受其他外界影响,保证其做出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二)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
在有关经济活动中,被审计单位有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责任,而事实表明审计风险的形成与被审计单位的背景有一定的相关性。因此,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在接受委托,执行审计业务之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
1.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CPA在接受委托之前,必须首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的特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人员结构、历年的经营状况,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情况、执行情况等。
2.了解被审计单位管理部门的正直程度。被审计单位的管理部门若具有正直的品格,则出现差错和舞弊行为的可能性就小,固有风险就低;反之,则固有风险就很高。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可以与以前审计人员取得联系,了解审计人员被更换的原因,了解以前审计人员与该被审计单位有无法律诉讼发生。要尽量避免与不正直的被审计单位往来。
(三)运用科学的审计方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审计环境的日益复杂,加之审计实践的丰富与审计理论的发展,仅仅使用传统的审计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审计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的降低。CPA要运用分析法,如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回归分析法、时间序列分析法等,从总体上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和比较,以确定经济业务的审点,降低审计风险。
(四)加强CPA的职业道德,为CPA提供充分的职业培训
论文摘要:本文根据财务报表审计对会计信息系统数据的要求,先给出数据有效性的定义分析,然后分析了影响会计信息系统数据安全有效的几个方面,初步探讨了解决数据有效性威胁的一些方法。
一、数据有效性的定义
在目前的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之后,实施控制测试程序和实质性测试程序,而在实施实质性测试的时候,会先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系统中采集所有与审计相关的数据,假设审计人员能够采集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完全一致。但是由于会计信息系统本身所固有的风险性,会使得其产生大量的数据不正确,或者不真实可靠,这将使审计的风险大大增加,产生事务所可能无法接受的风险,这时候就不应该继续审计工作。所以,在审计工作实施之前,应当把分析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系统所产生数据的有效性作为应当执行的程序。
数据有效性是指体现审计需求的程度。审计中利用会计信息系统所产生的数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取得审计证据,支持其关于审计事项的判断或结论。据此,我将会计信息系统的数据有效性定义为以下几个方面:可验证性、可理解性、可分析性、正确性、完整性和惟一性。
二、数据有效性的影响因素分析
会计信息系统由计算机硬件及其环境,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软件和应用软件组成。影响被审计数据的有效性主要是会计信息系统的风险性。会计信息系统的风险是指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系统输出的会计信息与真实信息发生背离的可能性。会计信息系统既给会计工作带来了高效率,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手工条件下所没有的风险。种种安全隐患在会计信息系统中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系统环境
系统环境因素主要是指会计信息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系统开发以及自然环境等方面的因素。
1.硬件和软件
在硬件和软件方面由于硬件失灵、逻辑线路错误等而造成信息传递或处理中的失真,或由于网络软件自身的程序、后门程序、通信线路不稳定等因素都为系统的安全带来诸多隐患,使系统面临病毒和黑客的攻击。
2.系统开发
在系统开发方面,主要表现为没有按科学的方法架构网络、开发系统和设计程序,系统未经测试和调试等,而致使财务信息面临被窃取的安全隐患。
3.自然环境
在自然环境方面,火灾、水灾、风灾、地震等都有可能造成系统的安全问题。
(二)管理制度方面
传统会计系统非常强调对业务活动的使用授权批准和职责性、正确性与合法性,在会计信息系统下,原来使用的靠账簿之间互相核对实现的差错纠正控制已经不复存在,光、电、磁介质也不同于纸张介质,它所载信息能不留痕迹地被修改和删除,使企业内部会计控制面临失效的安全隐患。因此,在会计信息系统下管理制度方面的影响要素主要包括会计信息系统的建设组织、管理制度、人员配备、内部审计机制等。
1.建设组织
在组织方面,存在职责不分、没有监督机构等问题。
2.管理制度
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或者是有章不循、有规不依等问题。
3.人员配备
在人员配备方面,存在企业没有对网络会计系统以足够的重视,没有配备足够的人员,尤其是没有配备足够的系统安全人员的问题。
4.内部审计机制
在内部审计机制方面,存在没有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机制,或者建立的内部审计机制没有坚持执行等问题。
(三)数据处理方面
在会计信息系统中,需要财务部门集中输入的记账凭证可由各部门的多台计算机同时输入。这虽然提高了整个账务处理的工作效率,也遵循了会计数据输入的及时性原则。但毕竟会计数据的数量是庞大的,数据处理会出现多种错误。一是输入环节录入错误信息,使用无效代码,击错功能键,丢失数据,重复输入,没有将数据存盘等。二是处理环节使用了错误程序,使用了错误的数据文件以及丢失数据文件和程序等。这些使会计档案面临保存失效的安全隐患。
(四)人员素质方面
其安全隐患主要包括:
第一,人员配备方面没有配备足够的系统安全人员。使用与管理人员培训不够,业务素质偏低,容易产生错误操作,从而对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安全构成威胁;
第二,责权不明、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及缺乏可操作性等都可能使安全风险增强;
第三,内部人员道德风险,主要指企业内部人员对会计信息的管理不善、非法篡改、破坏和不正当泄密等,造成资料损坏或丢失,为犯罪造成可乘之机。
三、针对数据有效性的威胁审计人员应当采取的措施
国际上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已经意识到会计信息系统所带来的审计风险,并且让信息系统审计师协助审计小组工作。审计小组应该首先了解:会计信息系统的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被审计单位是否配备了合格的系统安全管理人员。然后请专家(即信息系统审计师)根据审计对会计信息数据的需求,实施一定的信息系统审计方法来测试会计信息系统产生数据的有效性,以达到降低审计风险的目的。
(一)应当了解的情况
审计人员应该了解会计信息的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
1.一般控制
一般控制作为会计信息系统的主要控制手段之一,涉及面很广,从人员管理到计算机软硬件及运行环境的管理等,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控制
指为保证会计信息系统责任和义务而采取的控制。具体包括:建立管理的组织机构,选择、监督、培训人员,职责分工并授权,计算机应用系统建立的组织,以及会计信息内控制度计划、引导、管理。
(2)系统开发与维护控制
具体包括:系统开发计划控制,编程与软件测试控制,系统维护及功能改进的控制以及日常运行管理维护,文档资料的控制。
(3)软件与硬件的控制
具体包括:硬件系统控制,软件系统控制,网络系统控制。
(4)安全控制
主要涉及计算机系统的环境安全、设备保护以及安全保密制度。
(5)操作控制
主要涉及使用计算机系统的一整套管理制度,包括计算机系统操作规程和守则,上机日记,保密制度等。
2.应用控制
应用控制的目的是保证计算机系统数据处理的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一般分为输入控制,处理控制和输出控制。
(1)输入控制
其目的是保证经审批的经济业务数据准确输入计算机系统。输入控制与组织控制是相辅相成的,业务审批应在电算部门之外。
(2)处理控制
其目的是保证会计信息系统按程序设计的要求进行数据处理。一般通过计算机程序加以执行。
(3)输出控制
其目的是保证会计信息系统处理结果能正确的输出,任何未经授权的人不能取得计算机系统内的数据。来源于/
上述介绍的是在会计信息系统环境下系统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对一个企业来说,实际情况是,其内控往往并不能包括全部,如一些单位的应用软件是购买的,对软件的开发过程的内控实际上是无法控制的。因此,审计人员在实际测试工作中,还要针对每个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测试方案,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并对其会计信息系统的内控做出评价,然后根据测试结果决定是否依赖或部分依赖会计信息系统下的内控制度制定,并制定相应的审计策略,同时对内控制度存在的重大缺陷提出管理建议。
(二)信息系统审计师实施的主要测试方法
审计通过检查系统状态是否正常或是否符合包括系统和组织策略在内的安全需求来支持对操作的保障。
1.自动工具
对安全特征的人工检查是一项费时的重要工作。自动工具使得对大型计算机系统的各种安全错误的检查成为可能。它可以用来发现各种威胁和漏洞,如不适当的访问控制、脆弱口令、缺乏完整性的系统软件,或没有及时更新和修补的软件。有两种类型的自动工具:一种是主动工具,它是通过破解系统来发现系统缺陷的工具;另一种是被动工具,它是用来检查系统和通过系统状态推断系统所存在问题的工具。
2.内部控制审计
审计可以对己经部署的控制进行检查以确定它们是否有效。审计者通常会对计算机和非计算机的控制进行分析,其技术包括询问、观察、测试(包括控制本身及其数据)。审计还可以发现非法活动、错误、反常行为和法律法规的执行疏漏。
3.安全检查表
计算机安全可以通过检查表的方式对系统进行审计。安全计划对系统中包括管理、操作和技术在内的主要安全要求进行概括。审计者也可以自己开发出合适形式的检查表。
4.系统日志的检查
定期对系统产生的日志进行检查可以发现安全问题,包括超越系统权限的在非正常时间内访问系统的企图。
5.报警和阻断
报警子系统发现和警示非授权的操作或企图,并报知系统管理员。阻断响应则是对非授权的操作进行阻止,对非授权的操作所引起的操作结果进行恢复。
四、小结
综上所述,在会计信息系统条件下开展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必须要充分认识并考虑会计信息系统所潜在的风险,并且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信息系统产生数据的有效性,达到降低拟信赖该系统所带来的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李荣梅,陈良民.企业内部控制与审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8).
[2]刘汝焯.计算机审计技术和方法[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6).
一、会计舞弊的主要表现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信息的特征主要有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最为关键的莫过于客观性,就是要求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确凿可以验证。但是,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却严重背离了客观性特征,主要表现在:
1、虚构业务。例如,有的企业为套取现金而虚构出差业务,以差旅费的名义从银行多提现金;出纳人员为侵吞现金而虚构支出等。
2、隐匿或篡改原始凭证。例如,有的企业会计人员为了多报出差费用,篡改住宿费等原始单据,或者在其他有关系的旅店开住宿发票,多报费用侵吞公款;有的企业为隐瞒收入而隐匿销货发票或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等。
3、与他人串通进行舞弊。例如,材料采购人员与材料核算人员、仓库保管人员串通,在材料的采购、定价、核算方面做文章,利用出入库方便,侵吞单位材料。
4、真账假算。就是会计核算反映的内容是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但不按有关会计法规、制度、准则正确核算,这是会计造假的常见和多发现象。它主要是以调节企业盈亏为目的,人为增减当期不应增减的成本费用,如把库存商品、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和其他应付款等作为调节盈亏的蓄水池。
5、设内外两套账。就是指针对不同的信息使用者提供不同的财务信息。主要指一些企业设内外两套账,一套是内部用的财务账册;一套是供外部用的账册。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为达到不同的目的,又有区别。报税务部门的是微利或亏损,以少交税收;报银行部门则虚增资产和利润,打肿脸充胖子,为贷款创造方便。
二、会计舞弊产生的原因
1、会计政策滞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任何一套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涵盖会计实践中的一切业务,它们只能对会计工作提出基本的规范和原则,而且大多数只是对以往会计实践的总结,每当许多新情况、新领域、新行业出现的时候,总是很难找到一个恰当的会计准则或制度作为会计操作的依据。也就是说,一方面法定会计政策往往滞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这就使得公司在处理新业务时按照自己的想法,以自己的目标为标准随意地进行会计处理,为滋生会计舞弊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由于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一般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在指导实际工作时,需要会计人员的专业理解和职业判断。当会计人员存在舞弊冲动时,就会利用对会计政策的不同理解,做出貌似正确实则错误的会计处理,这样的会计舞弊行为往往具有极大的欺骗性。
2、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执法不严。随着我国《企业法》等有关法规的颁布实施,国家将许多权力下放给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得到落实,如何有效而合理地监督制约经营者的权力和行为,却一直没有很好地得到解决,常常出现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的现象。这一现象需要健全《会计法》等相关法规,使财务会计法规尽可能全面、配套、及时,并具有可操作性,以堵住会计舞弊的法律漏洞。
3、利益驱动也是舞弊产生的一种原因。有的企业为了通过公司上市、向银行借贷等手段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就有可能粉饰财务经营业绩来达到相关的规定;还有的企业利用虚假的财务信息来抬高股价,通过股票交易使公司的相关利益群体获利;也有的上市公司由于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恶化,利润连年下滑,为了避免公司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的处罚,不得不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中国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往往带有一些政治色彩,它们的管理者为了追求荣誉与晋升往往迎合政府偏好来编制财务报表。这也是舞弊产生的一种原因。
三、会计舞弊的防范
1、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立法机关及有关管理部门先后制定并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如《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等,尽管这些法规和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只要认真执行,基本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更不会出现蓄意造假的现象。目前,问题的关键是贯彻执行法规和制度的情况很差,很多单位知法犯法,阳奉阴违。因此,加大相关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是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企业管理中显得尤为重要。严格执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对于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积极作用。反之,企业内控不严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管理混乱,使国家和单位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会计行业迫切要求各单位必须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良好、健全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顺畅运行的基础,是企业预防舞弊的主要手段。只要制度严密、健全,权力受到了必要的制约、监督,员工的行为得到了规范,企业的舞弊就会大大减少。
3、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会计人员是会计舞弊的直接制造者,虽然他们也要服从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但对于会计舞弊的产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国家和会计工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财会人员职业道德的教育,不断更新财会人员的知识,使其能自觉抵制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以不断提高我国会计信息的可信程度。此外,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也有助于减少或防止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如会计管理部门可督促企业按会计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依法建账和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4、加强监督,使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配合一致。强化会计监督,有效地发挥会计监督的职能,是对当前经济领域中出现的造假现象的有力挑战,也是预防会计造假产生的有力措施。在会计监督中单纯强调内部监督是不够的,必须强化对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即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督。社会审计监督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对依法公开披露的单位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政府监督主要是指国家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会计监督检查,进行宏观调控。这样,在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础上,将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使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配合一致,为会计人员创造良好的会计工作环境,确保会计监督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