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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投资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0 16: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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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投资论文

篇(1)

然而,略去表面的浮华和热闹,冷静地看待中国企业走出去进行海外并购与投资,我们发现,事情并不像表面所看到的那么简单,那么清晰,那么乐观,那么众口一词。事实上,仅仅两年前,“中国企业是否应该走出去”都还是理论界、学术界、政府部门以及企业家们争议不断的话题。许多研究者质疑中国企业的竞争力以及海外投资的能力和基础:现有海外投资理论不支持中国企业大规模走出去的行为;实践中也确有不少企业在海外投资上碰得头破血流,赚钱者不多,亏损的不少。虽然这两年发生的金融危机使世界经济格局发生很大变化,中国地位不断上升,但是,是不是这两年的变化就已经使中国企业发生根本改变,从不具备跨国经营能力到拥有跨国经营能力,从弱势国际竞争地位变为强势竞争地位呢?发达国家资产确实比前些年前便宜了,但是不是便宜到只要买下就赚钱,可以大举收购呢?

诚然,任何新鲜事物,总会有争议和歧见,不能因为有争议、有歧见就裹足不前,无限期等待,以致坐失良机。很多问题,特别是现实问题,仅仅坐而论道地争来争去不可能有什么结果,只有实践,才能给出正确的结论。如果要等到完全清楚了再行动,恐怕今天也不会有一家中国企业走出海外。在这个问题上,“摸着石头过河”的中国改革思想恐怕也是必要的原则。然而,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纵然不可能将所有问题弄清之后再行动,但将基本的原则搞清,将已有定论、可能弄清的问题弄清,对行动做出规划,谋定而后动,也是必要的行为准则。否则,不顾任何既有的理论和原则,盲目妄动,轻率行事,必定如“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有可能撞大运似地侥幸成功,也可能落水毙命,输得血本无归。中国企业走出去问题,我觉得正应当这样看待。

1企业跨国经营的传统理论在发展中国家的困境与演变

企业走出去到海外投资设厂进行跨国经营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最晚在19世纪中叶就有了资本主义国家大公司、大企业到海外投资经营的情况。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跨国大公司已系统性地展开国际投资与跨国经营活动,诸如联合利华、雀巢、西门子、福特、通用等大企业以及花旗、汇丰等大银行,都是跨国经营的先行者。除了发达国家之间的相互投资,对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投资也不少见。我们都熟悉,上世纪的二三十年代,花旗、汇丰等大银行就占据着上海外滩最显赫的位置,美孚石油、通用电气等业早早就进入中国市场。不过,二战前虽然大公司的海外投资已广泛存在,但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真正发展成为一种全球现象,还是二次大战以后的事。对企业海外投资的理论解释——跨国经营理论——也是二次大战以后才出现的。

对于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经典理论解释从美国经济学家海默开始。1960年,海默(S.H.Hymer)完成其博士论文《国内厂商的国际化经营:对外直接投资研究》。在该著作中,海默研究了1914~1956年美国企业的对外投资,他发现,美国企业对外投资以直接投资为主,投资集中于西欧国家的某些特定行业(机械、电子、钢铁、化工),对利率变化不敏感。

这些现象不可能用国际金融学中传统的利率差理论做出满意解释。面对这一现象,海默另辟蹊径,以控制而不是利率差解释直接资本流动,从而突破传统的资本流动理论;以不完全竞争假定代替完全竞争假定,从而在方法论上也做出突破。海默认为,美国企业之所以有必要、有可能大举对外投资,乃是因为它们在无形资产(技术、品牌、专利、管理经验等)以及规模经济方面具有垄断性优势,为了在更大范围内利用垄断优势同时保持对优势的控制,企业便以对外直接投资的形式进行跨国经营,通过垄断优势的内部转让达到盈利和控制的目的。

在海默垄断优势理论后面的另一种重要的跨国经营理论是内部化理论,该理论由英国里丁大学的巴克莱(P.J.Buckley)和卡森(M.C.Casson)两位教授提出。他们直接承接海默垄断优势理论的思想:如果企业的海外投资起源于其垄断优势,那么,企业为什么不直接将垄断优势这一核心资产拿到市场上出售(外部化),而一定要在海外建立企业进行内部转让(内部化)呢?

巴克莱和卡森认为,企业之所以选择垄断优势的内部转让,并为此进行海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原因在于内部化的交易成本低于外部市场交易的成本,内部化更有效率。特别是,巴克莱和卡森认为,与跨国公司垄断优势有关的资产大多是无形资产和知识资源,这些无形资产和知识资源由于具有共享性、非标准化、泄密风险等特点,其交易成本更高,基本上无法以可接受的成本实现外部化,因而只能通过内部交易在企业内使用。这一内部化过程当然不一定跨越国界,但内部化过程的不断发展最终将使企业跨越国界,成为跨国经营企业。

邓宁的“三优势理论”被称为跨国公司与跨国经营的通论,在学术界广受好评。而他关于对外投资与经济发展水平关系的研究,使其对外投资理论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建立起某种联系。不过,总起来看,邓宁理论的核心思想仍然是海默的垄断优势思想。也就是说,邓宁的理论仍然未能超出垄断优势引致跨国投资的基本思想。至于对外投资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则更多的是一种经验总结,算不得理论探索。所以,在我们看来,企业跨国经营的全部经典理论中,垄断优势的思想实际上是贯穿始终的核心概念,是第一关键词。

以垄断优势为核心的各种传统跨国经营理论,适合于解释发达国家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因为,以美、欧、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企业的对外投资,恰恰是基于其在技术、品牌、管理经验、营销技巧以及规模经济等方面的优势而展开的。这种从具有优势国家(企业)向劣势国家(企业)的投资,我们一般称为“下行投资”。

显然,技术地方化理论与小规模技术理论一样,都强调发展中国家企业对外投资时的相对优势或比较优势。这些理论,就其思维逻辑而言,都仍未超出垄断优势的范畴。

20世纪9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对外投资和跨国公司进一步发展,其发展速度和规模也远远超过80年代,形成发展中国家企业对外投资的潮流。不仅原来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具有相对优势的亚洲四小龙等大举对外投资,其他更广泛的发展中国家也加入到对外投资大军之中。

基于这种现实,对发展中国家相对落后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的理论解释也迅速发展,出现许多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见解。这些最新理论解释中,比较重要的包括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理论、两阶段模式、学习模型与策略竞争理论等。

2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现实模式与理论困惑

通过对企业国际化经营理论的简要梳理,不难发现,对于像中国这样较低收入水平但是又具有“大国效应”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企业走出去跨国投资的基础和逻辑尚不十分清楚。或可说,中国企业走出去进行跨国投资和国际经营的动因并非能单一解释的,而是多样化的、综合的、复杂的。简单而言,有两种可能的基础:一是利用大国效应形成的相对比较优势到其他发展中国家投资经营;二是通过到发达国家的投资与并购,学习、获取和创造垄断优势。

当然,现实中的情况总是比理论所表达的逻辑复杂得多,丰富得多,特别是对于中国这一规模巨大、特色鲜明、文化深厚并且发展不平衡的国度来说。很多一般原理,特别是基于西方文化和西方经验总结出的原理,到了中国就会发生变化,就会衍生出其“中国版本”。这正应了那句名言:“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常青”。由此观之,必须看到,迄今为止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路程远比上述理论所阐释的逻辑复杂、曲折和丰富多彩,许多都超出既有理论逻辑的路径。这一方面有可能使中国企业走出因为缺乏理论支撑而成为盲动的困境,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使既有的跨国投资理论,包括发展中国家的跨国投资理论,获得更多新思想和新元素,变得更加丰富多彩,更具有普适性。

为了获得这种理论上的思考,我们还是先看看中国企业走出去与的历史与路径。

实际上,中国企业零星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最早可追溯到改革开放初期的1979年。当时,北京的友谊商业服务公司(北京友谊商店)与日本东京丸一商事株式会社在东京合资开办“京和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中国第一家海外合资企业,拉开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跨国经营的序幕。不过,该企业属于商业企业,主要经营一些中国民族特色商品,与一般意义的国际化经营仍有差异。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全球资产价格的暴跌和发达国家经济的危机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创造了难得一遇的机会和条件,这一年,也恰恰是中国企业大规模海外并购的高峰之年。2009年,这一趋势继续发展,2009年初的两个月时间,中国海外并购已有22起,涉及金额超过200亿美元,是历史同期的最高水平。2009年2月以后,发生的海外并购又有: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收购世界第四大铁矿石供应商FMG17.34%的股权,成为它的第二大股东;鞍钢入股澳洲矿企Gindalbie;中国五矿集团以13.86亿美元100%收购澳大利亚OZ公司主要资产;吉利收购全球第二大自动变速器制造企业澳大利亚DSI公司;中石油完成对新加坡石油公司45.51%股份收购;中石化收购Addax石油公司,总价达82.7亿加元(合72.4亿美元),创中企海外并购新纪录;苏宁电器注资控股日本老字号电器连锁企业Laox公司,成为第一家收购日本上市公司的中国企业;腾中重工收购悍马;广州健升贸易有限公司和卡丹路公司以总价2亿欧元收购法国皮尔·卡丹公司在华成衣和衣饰业务,如此等等。

从上面所描述的并不全面的图景也很容易看出,包括跨国并购在内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确实已经进入到一个全新的阶段。这个阶段来得有点出人意料地快,甚至让人有点措手不及,连走出去的企业也没想到一下子就出现这么好的机会和条件,就被逼到前台,想不出头都不行。所谓时势造英雄。从理论上说,中国经济的超常规发展使中国的人均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已经达到邓宁所说的对外投资加速发展的阶段(如果考虑到中国人民币汇率某种程度的低估,中国的人均美元收入水平会更高些)。从现实来看,中国经济所面临的生产能力过剩、国内发展一般加工制造业环境的日渐紧张、国家外汇储备的日益累积需要出路、中国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参与全球竞争的需要等等因素决定中国企业走出去将会是一个大趋势。

不过,现在也不晚。如有的研究者所说,中国企业走出去跨国并购与投资刚刚进入大规模发展初期,如果现在能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思考和研究,仍然可以对未来的对外投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而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没有什么捷径,其基础仍然是对基本理论的认识、对基本理论的发展,以及从基本理论看待我们的现实。这一点不能回避。

3三种目的、三种类型: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新逻辑

如果按照经典的跨国公司理论,中国企业尚不具备大规模对外投资的基础和条件,因为中国企业缺乏对外投资所依赖的核心优势。然而,这些经典理论都产生于全球化之前,其现实经济背景与今天是显著不同的。在门户顿开的全球化时代,企业所面对的经营环境和国际竞争环境已经全然不同,传统理论中“逐渐积累垄断优势——形成垄断优势——利用垄断优势——开展对外投资”的理论逻辑一定程度上应该被超越,也可以被超越,中国企业可以依据一种新的思维和逻辑做出对外投资以及跨国经营的选择。但是,这一新的思维逻辑是什么呢?

第一种,以获取国际资源、原料等为目的的投资。

中国的国际加工制造中心地位使中国成为全世界的供应者,为全世界生产,因而也就不可能仅仅依靠中国的资源和原料,而要使用全世界的资源。何况,中国本身的资源禀赋决定即使我们想依靠自己也不可得。这样,中国就必须通过贸易和投资等多种方式争取稳定的国际资源,特别是那些对经济发展具有关键作用而中国又缺乏的石油、矿石、天然气、木材等战略资源。为保证稳定的资源来源,中国在这些战略领域的投资甚至可以较少考虑短期经济因素:投资的资金回报是否合适,收购的价格是否偏高,这些都成为第二位的问题。因为,如果失去了对资源来源的控制,就将受制于人,经济利益也就将成为奢谈。

第二种,以获取垄断优势与核心竞争力为目的的投资与并购。这类投资以跨国并购形式的投资为主,主要在发达国家展开,理论上大致可以为前述国际投资新理论所解释。

篇(2)

服务领域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与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是相一致的。20世纪70年代初,服务业只占世界对外直接投资总量的1/4,这之前,国际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原材料、其他初级产品,以及以资源为基础的制造业领域。80年代以后,服务业的跨国直接投资不断升温,跨国投资逐渐成为服务业国际竞争的一种主要形式,在全球跨国投资总额中所占份额日益增多。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1993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1970年,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中,第二产业占首要地位,其份额达45.2%,第三产业(即服务业)只占31.4%;1985年,在服务产业领域的对外直接投资已达42.8%,超过第二产业的38.7%;到1990年,服务产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超过了一、二产业的总和,达50.1%。发达国家服务产业所接受的外国直接投资,1970年仅为23.7%,1990年达到了48.4%。相比较来说,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主要是在第二产业。服务产业领域的投资,从1970年到1990年只从23.5%增加到29.5%。说明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阶段的局限,服务产业的对外开放和国际化过程明显慢于发达国家。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服务领域的国际直接投资在全球直接投资总额中一直呈占据半壁江山以上的格局。

在服务业跨国投资的发展中,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跨国并购的大发展,成为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尤其是20世纪如年代以来,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促使全球经济结构调整和竞争加剧,也促进着全球服务市场的整合和服务业跨国公司之间的并购和重组,跨国并购浪潮一浪高过一浪。《2000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全球外国直接投资已由1998年的6000亿美元上升到1999年的8655亿美元,一年增长三成,跨国并购额由1998年的4800亿美元上升到7200亿美元。是1987-1999年全球跨国并购以收购方计的产业和部门结构情况。

1987-1999年全球跨国并购的产业和部门结构(收购方)单位:百万美元

资料来源: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2000年世界投资报告》(英文版),第251页

表中数据显示,服务产业的跨国并购在全球跨国并购中的份额在不断上升,1987年所占比重为30.57%,1990年上升为45.44%,1999年高达55.76%。服务产业的跨国并购的主要部门是信息、金融等极具增长潜力的产业,而且正向跨行业并购演变。在1999年,金融业的并购占全球并购的份额为23.22%,占服务业内部的比重达到41.65%,运输、仓储及通讯部门在1999年的并购业绩也不俗,并购额占到全球总额的16.49%,占服务业内部的29.58%。

二、服务业跨国投资快速增长的原因

服务业跨国投资的发展,是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全球国际直接投资总量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发生的。毫无疑问,制造业企业跨国投资的发展,需要更多地依赖贸易、金融、通讯、运输等生产的支持,对服务业跨国投资产生拉动作用。然而,更重要的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服务产业发展中技术与制度变革合力的推动。

第一,发达国家国内服务管制制度变革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经济出现严重的“滞涨”,西方经济理论界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自由主义经济思潮的重新崛起,强调政府放松管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重新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思想。同时,微观理论层面,有关政府管制理论以及自然垄断产业理论研究的新进展,促进了西方国家在金融、电信、邮政、交通运输等服务领域大规模的管制变革。放松产业进入管制,打破垄断,促进竞争,是管制变革的中心内容。进入管制的放松,开始是对国内企业,然后是对国外企业,由此使服务业出现了放松管制与大规模企业兼并相互影响的两股潮流,促进了发达国家之间服务业投资规模的迅速扩大。以电信业为例,1991年底,英国国内电讯开始有限竞争,1996年6月英国解除国际长途垄断,12月第一个对外彻底开放电讯市场。短短几年内,英国开出150多个电讯经营许可证,1996年底开出44个外国公司许可证。1996年所有欧盟成员国加瑞士和挪威决定在1998年元旦,全面开放电讯市场。现在许多国家,不但在长话和增值业务等部门已经引入竞争,在本地网层次上,数网竞争也被允许。

第二,服务贸易自由化国际性制度安排的推进。服务业所包含的产业门类非常广泛,其中许多涉及国家、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就业等问题,因此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之前,服务业一直没有纳入全球贸易自由化体系之内。服务贸易自由化问题,在1986年成为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新议题,其最终成果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与生效。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的内容包含4个方面,即过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其中商业存在方式就涉及市场准入与跨国直接投资。《服务贸易总协定》扩大了全球贸易体制的涵盖领域,初步形成了制订规则、组织谈判、解决争端三位一体的全球服务贸易协调与管理体系,对降低或消除各成员方对外国资本的进入壁垒,推进服务业国际投资,起着相当大的作用。

第三,信息技术的发展,导致服务企业组织管理成本的降低和规模经济边界的拓展,同时也促进了服务企业跨国投资方式的变革。20世纪80年代以来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的突破性进展,为许多服务活动的跨国交易创造了可能性。服务企业的信息化管理,从根本上改变了收集、处理、利用信息的方式,也对决策和响应速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从而导致组织形式的巨大变革,原来的金字塔型的结构,向扁平化的“动态网络”结构发展。一方面,计算机系统取代中层监督控制部门的大量职能,加强了决策层和执行层的直接沟通,使中层管理的作用大为降低,从而减少了管理层次和信息失真,削减了机构规模,提高了管理效率,这是企业规模向国际化扩张的重要条件。

服务企业的国际化网络拓展有很多方式,除了传统的在国外建立分支机构、股权合作等方式外,20世纪90年代以来,非股权合作方式更为流行,如特许经营、管理合同等方式。这些方式可以让公司的“特殊资产”声誉、品牌形象、积累的经验等,实现更好的增值。如大多数连锁旅馆或连锁餐饮业都采取了以公司网络方式运行的特许连锁制。这种关系更灵活和成本更低的合同形式,使公司得以在世界范围充分发挥他们的特殊才能,同时集中全力实现“人格化”产品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并做到更好地监督与品牌形象紧密相关的服务质量。从技术手段看,信息技术的发展,给大企业和银行提供了更多的在全球范围内监督其资产发展状况和加强在全球运作的可能。电子信息网络使大公司可以更好地通过一体化管理节省交易费用和减少与这些费用有关的办公费用。

第四,服务产业的特性决定了跨国直接投资对服务业国际化扩张的重要性。随着发达国家服务产业进入壁垒的取消或放松,一些大的服务性公司为了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致力于建立国际化生产网络,越来越多的服务企业成为全球性企业。这一方面是由于服务营销的特性所要求,在服务生产与消费过程中,很多情况下,需要与顾客有着密切关系和直接接触,因而对外投资在争夺和占领市场方面具有特殊地位;另一方面相当多服务部门具有网络型产业的特征,如电信、交通运输以及金融等,规模报酬递增明显,即生产规模越大,单位产品的成本就越小。正如弗朗索瓦·沙奈在《资本全球化》一书中所指出:“一个公司必须削减或最大程度减少尚处于分割状态的、本质上不完善的世界市场上进行交换和面对面直接管理带来的交易成本,这一能力直接受制于对某一国际网络的控制。有了这种控制,公司就可以进一步把地方化优势同公司本身的优势结合起来。”(注:弗郎索瓦·沙奈:《资本全球化》,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7页。)

三、服务业跨国投资发展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服务产业跨国投资的发展对世界经济产生着多重效应。

1.对全球服务产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这主要从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是促进全球服务产业的资源优化配置与重组,从而扩大各国服务产业发展的市场空间,各国服务企业可以在规模经营和国际化经营的基础上,增加服务产品的生产和供给。二是加剧各国服务业竞争,竞争直接带来产业效率的提高,促进服务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成本下降以及消费者福利的增进。同时也促进着服务方式创新、服务质量的提高。航空运输和某些电信服务的价格大幅度下降就是全球服务市场竞争加剧的直接成果。三是有利于新技术、新产品、新的管理方法在全球的扩散。

以电信业为例,1990-1995年,短短6年时间,全世界国际长途通讯时间从333亿分钟增加到680亿分钟,翻了一番多。(注:资料来源:国际电信联盟(ITU),转引自刘吉等《信息化与知识经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金融服务竞争产生的发展与效率提高效应也很明显。经合组织银行经营情况统计表明,大部分国家银行的工资开支占总收入的比重下降了,营业费用与总收入相比也下降了。如美国互助储蓄银行,在1979-1984年间,工资开支占总收入的比例为69%,1990-1992年间,这一比例已大幅度下降为28%;日本大型商业银行,工资开支占总收入的比例,普遍从1979-1984年的40%,下降到1990-1992年的30%。英国商业银行这一项目的比例,也从1979-1984年的45%下降为1990-1992年的37%。这是竞争促进成本下降的效应。(注:BankProfitability,OECD,转引自张汉林《强国之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8页。)同时证券市场的交易费用也趋于下降。

伦敦股票交易市场平均佣金率变化

资料来源:伦敦股票交易所。转引自张汉林《强国之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0页

2.加剧了全球服务业的市场整合与企业重组,在相当多的领域,大型服务跨国公司的垄断地位越来越强,呈现出寡头结盟垄断的局面。从行业分析看,金融与信息业的市场与企业整合尤为激烈。通过跨国投资与兼并,大型或超大型金融垄断企业不断在竞争中产生,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出现此消彼长的格局。1990年,按资产额排列的全球第一、第二名的银行是日本第一劝业银行和富士银行;1999年,全球第一、第二的位置已经为美国的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所取代。(注:[美]《机构投资》杂志)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银行并购事件数不胜数。1998年4月6日,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银行公司合并为花旗集团,合并后的花旗集团资产总额近7000亿美元,超过了当时占据第一位的东京三菱银行。在业务范围上,花旗集团涉足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投资业等金融业的所有领域,能够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金融超市服务。规模的巨型化已成为银行业经营的一种趋势。

电信、传媒业的并购,近年来最著名的是,2000年美国在线收购时代-华纳,成为美国历史上乃至世界上最大的一宗兼并案。两家公司合并之后,成为一家集电视、电影、杂志和因特网为一体的超级媒体公司,它将时代华纳旗下的世界级大众传播、娱乐、新闻及先进的宽带传输系统与美国在线的互联网产业及基础设施(包括商标、网上社区、电子商务)紧密结合在一起,在行业内形成强大的竞争优势。

服务领域跨国投资与并购的发展,使服务跨国公司得到快速发展。在美国《财富》杂志每年一度的“全球500强”评比中,服务业公司在绝对数量和相对比重上都有了较大的增长,其所占比重超过了工业、农业跨国公司份额的总和。1999年所占比重达到61.2%。

资料来源:根据《财富》“全球500”强资料整理

3.服务产业国际投资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重要力量。从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历史来看,服务产业的国际化或全球化的发展晚于农业与工业的全球化发展进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服务贸易与服务业国际投资增长,意味国际资本在农业、工业和服务业3个产业领域向国际市场全面渗透。服务业的跨国投资发展,不仅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内容,而且成了促进全球化的重要条件。

通过服务业的国际投资,在全球范围形成一个更大的服务交易网络,这有助于跨国公司内部分工和专业化的进一步发展,以提高他们的竞争力。例如,全球化中国际竞争的加剧,使制造业需要更为廉价而又可靠的连结全球的通讯和运输网络以维持出口业绩;同时,由于更短的产品生命周期和“及时”生产的采用,国外厂商购买产品对时间的要求日益紧迫,只有高效率的通信与运输系统才能满足这种要求。

服务业的国际化经营,促进了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在更大范围、更多层面上的扩张,带给更多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机会。以电信、运输和金融服务业为代表的现代服务技术的进步,已卓有成效地降低了国际服务链的相对成本,跨国生产所需的最小规模变得越来越小,使得不同生产规模的厂商都可以利用国际服务链进行高效分散的生产,更多的企业参与跨国化的生产经营活动。全球跨国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就是一个明证。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统计,1997年,世界跨国公司总数为53000家,1999年则达到63000家,是1970年7000多家的9倍。

4.进一步调整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分工中的利益分配。服务业国际化经营促进了国际分工的深化,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首先是强化了它们的垂直分工,即发达国家高新技术制造业和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业与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分工;同时,正在强化它们之间一种新的分工形式——加工工序与生产服务的分工。这使发展中国家在整个国际分工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将导致世界财富向服务业竞争力强的发达国家进一步积聚。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生产服务与加工工序的分工中,发展中国家充当的是发达国家的生产加工基地,影响产品价值链的诸多重要的生产服务环节,如产品设计、新产品、新工艺开发和海外市场的拓展、原材料的采购供应、资金的筹集调度和财务控制等高附加价值的业务,都由发达国家掌握。这种分工,虽然能够为发展中国家带来就业、产出增加等效应,但在总体利益分配上,发展中国家只能分配到极少的一部分产品加工所得。而且作为发达国家制成品的生产加工基地,发展中国家还要付出环境恶化的代价。

在国内服务市场开放中,发展中国家虽然可以通过引进外资、外国先进技术促进服务业发展,但由于国内服务企业与跨国公司竞争力相差悬殊,本国服务企业的成长空间会受到严重挤压。同时,由于金融、通信、信息、数据处理等服务部门涉及国家、机密和安全,国家经济安全也会受到威胁。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充分表明了金融开放与金融风险的关联性。特别是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使全球置身于一个全球性的统一网络中,也在不断加大着发展中国家经济所面临的外来风险。需要正视的是,由市场开放所引发的外来风险的袭击,是目前发展中国家自身的管理与调控能力所难控制的。

四、若干启示

篇(3)

服务领域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与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是相一致的。20世纪70年代初,服务业只占世界对外直接投资总量的1/4,这之前,国际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原材料、其他初级产品,以及以资源为基础的制造业领域。80年代以后,服务业的跨国直接投资不断升温,跨国投资逐渐成为服务业国际竞争的一种主要形式,在全球跨国投资总额中所占份额日益增多。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1993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1970年,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中,第二产业占首要地位,其份额达45.2%,第三产业(即服务业)只占31.4%;1985年,在服务产业领域的对外直接投资已达42.8%,超过第二产业的38.7%;到1990年,服务产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超过了一、二产业的总和,达50.1%。发达国家服务产业所接受的外国直接投资,1970年仅为23.7%,1990年达到了48.4%。相比较来说,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主要是在第二产业。服务产业领域的投资,从1970年到1990年只从23.5%增加到29.5%。说明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阶段的局限,服务产业的对外开放和国际化过程明显慢于发达国家。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服务领域的国际直接投资在全球直接投资总额中一直呈占据半壁江山以上的格局。

在服务业跨国投资的发展中,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跨国并购的大发展,成为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尤其是20世纪如年代以来,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促使全球经济结构调整和竞争加剧,也促进着全球服务市场的整合和服务业跨国公司之间的并购和重组,跨国并购浪潮一浪高过一浪。《2000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全球外国直接投资已由1998年的6000亿美元上升到1999年的8655亿美元,一年增长三成,跨国并购额由1998年的4800亿美元上升到7200亿美元。表1是1987-1999年全球跨国并购以收购方计的产业和部门结构情况。

表11987-1999年全球跨国并购的产业和部门结构(收购方)单位:百万美元

附图

资料来源: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2000年世界投资报告》(英文版),第251页

表中数据显示,服务产业的跨国并购在全球跨国并购中的份额在不断上升,1987年所占比重为30.57%,1990年上升为45.44%,1999年高达55.76%。服务产业的跨国并购的主要部门是信息、金融等极具增长潜力的产业,而且正向跨行业并购演变。在1999年,金融业的并购占全球并购的份额为23.22%,占服务业内部的比重达到41.65%,运输、仓储及通讯部门在1999年的并购业绩也不俗,并购额占到全球总额的16.49%,占服务业内部的29.58%。

二、服务业跨国投资快速增长的原因

服务业跨国投资的发展,是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全球国际直接投资总量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发生的。毫无疑问,制造业企业跨国投资的发展,需要更多地依赖贸易、金融、通讯、运输等生产的支持,对服务业跨国投资产生拉动作用。然而,更重要的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服务产业发展中技术与制度变革合力的推动。

第一,发达国家国内服务管制制度变革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经济出现严重的“滞涨”,西方经济理论界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自由主义经济思潮的重新崛起,强调政府放松管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重新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思想。同时,微观理论层面,有关政府管制理论以及自然垄断产业理论研究的新进展,促进了西方国家在金融、电信、邮政、交通运输等服务领域大规模的管制变革。放松产业进入管制,打破垄断,促进竞争,是管制变革的中心内容。进入管制的放松,开始是对国内企业,然后是对国外企业,由此使服务业出现了放松管制与大规模企业兼并相互影响的两股潮流,促进了发达国家之间服务业投资规模的迅速扩大。以电信业为例,1991年底,英国国内电讯开始有限竞争,1996年6月英国解除国际长途垄断,12月第一个对外彻底开放电讯市场。短短几年内,英国开出150多个电讯经营许可证,1996年底开出44个外国公司许可证。1996年所有欧盟成员国加瑞士和挪威决定在1998年元旦,全面开放电讯市场。现在许多国家,不但在长话和增值业务等部门已经引入竞争,在本地网层次上,数网竞争也被允许。

第二,服务贸易自由化国际性制度安排的推进。服务业所包含的产业门类非常广泛,其中许多涉及国家、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就业等问题,因此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之前,服务业一直没有纳入全球贸易自由化体系之内。服务贸易自由化问题,在1986年成为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新议题,其最终成果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与生效。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的内容包含4个方面,即过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其中商业存在方式就涉及市场准入与跨国直接投资。《服务贸易总协定》扩大了全球贸易体制的涵盖领域,初步形成了制订规则、组织谈判、解决争端三位一体的全球服务贸易协调与管理体系,对降低或消除各成员方对外国资本的进入壁垒,推进服务业国际投资,起着相当大的作用。

第三,信息技术的发展,导致服务企业组织管理成本的降低和规模经济边界的拓展,同时也促进了服务企业跨国投资方式的变革。20世纪80年代以来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的突破性进展,为许多服务活动的跨国交易创造了可能性。服务企业的信息化管理,从根本上改变了收集、处理、利用信息的方式,也对决策和响应速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从而导致组织形式的巨大变革,原来的金字塔型的结构,向扁平化的“动态网络”结构发展。一方面,计算机系统取代中层监督控制部门的大量职能,加强了决策层和执行层的直接沟通,使中层管理的作用大为降低,从而减少了管理层次和信息失真,削减了机构规模,提高了管理效率,这是企业规模向国际化扩张的重要条件。

服务企业的国际化网络拓展有很多方式,除了传统的在国外建立分支机构、股权合作等方式外,20世纪90年代以来,非股权合作方式更为流行,如特许经营、管理合同等方式。这些方式可以让公司的“特殊资产”声誉、品牌形象、积累的经验等,实现更好的增值。如大多数连锁旅馆或连锁餐饮业都采取了以公司网络方式运行的特许连锁制。这种关系更灵活和成本更低的合同形式,使公司得以在世界范围充分发挥他们的特殊才能,同时集中全力实现“人格化”产品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并做到更好地监督与品牌形象紧密相关的服务质量。从技术手段看,信息技术的发展,给大企业和银行提供了更多的在全球范围内监督其资产发展状况和加强在全球运作的可能。电子信息网络使大公司可以更好地通过一体化管理节省交易费用和减少与这些费用有关的办公费用。

第四,服务产业的特性决定了跨国直接投资对服务业国际化扩张的重要性。随着发达国家服务产业进入壁垒的取消或放松,一些大的服务性公司为了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致力于建立国际化生产网络,越来越多的服务企业成为全球性企业。这一方面是由于服务营销的特性所要求,在服务生产与消费过程中,很多情况下,需要与顾客有着密切关系和直接接触,因而对外投资在争夺和占领市场方面具有特殊地位;另一方面相当多服务部门具有网络型产业的特征,如电信、交通运输以及金融等,规模报酬递增明显,即生产规模越大,单位产品的成本就越小。正如弗朗索瓦·沙奈在《资本全球化》一书中所指出:“一个公司必须削减或最大程度减少尚处于分割状态的、本质上不完善的世界市场上进行交换和面对面直接管理带来的交易成本,这一能力直接受制于对某一国际网络的控制。有了这种控制,公司就可以进一步把地方化优势同公司本身的优势结合起来。”(注:弗郎索瓦·沙奈:《资本全球化》,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7页。)

三、服务业跨国投资发展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服务产业跨国投资的发展对世界经济产生着多重效应。

1.对全球服务产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这主要从3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是促进全球服务产业的资源优化配置与重组,从而扩大各国服务产业发展的市场空间,各国服务企业可以在规模经营和国际化经营的基础上,增加服务产品的生产和供给。二是加剧各国服务业竞争,竞争直接带来产业效率的提高,促进服务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成本下降以及消费者福利的增进。同时也促进着服务方式创新、服务质量的提高。航空运输和某些电信服务的价格大幅度下降就是全球服务市场竞争加剧的直接成果。三是有利于新技术、新产品、新的管理方法在全球的扩散。

以电信业为例,1990-1995年,短短6年时间,全世界国际长途通讯时间从333亿分钟增加到680亿分钟,翻了一番多。(注:资料来源:国际电信联盟(ITU),转引自刘吉等《信息化与知识经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金融服务竞争产生的发展与效率提高效应也很明显。经合组织银行经营情况统计表明,大部分国家银行的工资开支占总收入的比重下降了,营业费用与总收入相比也下降了。如美国互助储蓄银行,在1979-1984年间,工资开支占总收入的比例为69%,1990-1992年间,这一比例已大幅度下降为28%;日本大型商业银行,工资开支占总收入的比例,普遍从1979-1984年的40%,下降到1990-1992年的30%。英国商业银行这一项目的比例,也从1979-1984年的45%下降为1990-1992年的37%。这是竞争促进成本下降的效应。(注:BankProfitability,OECD,转引自张汉林《强国之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8页。)同时证券市场的交易费用也趋于下降。如表2所示。

表2伦敦股票交易市场平均佣金率变化

附图

资料来源:伦敦股票交易所。转引自张汉林《强国之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0页

2.加剧了全球服务业的市场整合与企业重组,在相当多的领域,大型服务跨国公司的垄断地位越来越强,呈现出寡头结盟垄断的局面。从行业分析看,金融与信息业的市场与企业整合尤为激烈。通过跨国投资与兼并,大型或超大型金融垄断企业不断在竞争中产生,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出现此消彼长的格局。1990年,按资产额排列的全球第一、第二名的银行是日本第一劝业银行和富士银行;1999年,全球第一、第二的位置已经为美国的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所取代。(注:[美]《机构投资》杂志,网址:http//,2000年1月17日。)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银行并购事件数不胜数。1998年4月6日,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银行公司合并为花旗集团,合并后的花旗集团资产总额近7000亿美元,超过了当时占据第一位的东京三菱银行。在业务范围上,花旗集团涉足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投资业等金融业的所有领域,能够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金融超市服务。规模的巨型化已成为银行业经营的一种趋势。

电信、传媒业的并购,近年来最著名的是,2000年美国在线收购时代-华纳,成为美国历史上乃至世界上最大的一宗兼并案。两家公司合并之后,成为一家集电视、电影、杂志和因特网为一体的超级媒体公司,它将时代华纳旗下的世界级大众传播、娱乐、新闻及先进的宽带传输系统与美国在线的互联网产业及基础设施(包括商标、网上社区、电子商务)紧密结合在一起,在行业内形成强大的竞争优势。

服务领域跨国投资与并购的发展,使服务跨国公司得到快速发展。在美国《财富》杂志每年一度的“全球500强”评比中,服务业公司在绝对数量和相对比重上都有了较大的增长,其所占比重超过了工业、农业跨国公司份额的总和。1999年所占比重达到61.2%(见表3)。

表3服务业公司在“全球500强”中的比重(%)

附图

资料来源:根据《财富》“全球500”强资料整理

3.服务产业国际投资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重要力量。从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历史来看,服务产业的国际化或全球化的发展晚于农业与工业的全球化发展进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服务贸易与服务业国际投资增长,意味国际资本在农业、工业和服务业3个产业领域向国际市场全面渗透。服务业的跨国投资发展,不仅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内容,而且成了促进全球化的重要条件。

通过服务业的国际投资,在全球范围形成一个更大的服务交易网络,这有助于跨国公司内部分工和专业化的进一步发展,以提高他们的竞争力。例如,全球化中国际竞争的加剧,使制造业需要更为廉价而又可靠的连结全球的通讯和运输网络以维持出口业绩;同时,由于更短的产品生命周期和“及时”生产的采用,国外厂商购买产品对时间的要求日益紧迫,只有高效率的通信与运输系统才能满足这种要求。

服务业的国际化经营,促进了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在更大范围、更多层面上的扩张,带给更多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机会。以电信、运输和金融服务业为代表的现代服务技术的进步,已卓有成效地降低了国际服务链的相对成本,跨国生产所需的最小规模变得越来越小,使得不同生产规模的厂商都可以利用国际服务链进行高效分散的生产,更多的企业参与跨国化的生产经营活动。全球跨国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就是一个明证。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统计,1997年,世界跨国公司总数为53000家,1999年则达到63000家,是1970年7000多家的9倍。

4.进一步调整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分工中的利益分配。服务业国际化经营促进了国际分工的深化,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首先是强化了它们的垂直分工,即发达国家高新技术制造业和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业与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分工;同时,正在强化它们之间一种新的分工形式——加工工序与生产服务的分工。这使发展中国家在整个国际分工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将导致世界财富向服务业竞争力强的发达国家进一步积聚。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生产服务与加工工序的分工中,发展中国家充当的是发达国家的生产加工基地,影响产品价值链的诸多重要的生产服务环节,如产品设计、新产品、新工艺开发和海外市场的拓展、原材料的采购供应、资金的筹集调度和财务控制等高附加价值的业务,都由发达国家掌握。这种分工,虽然能够为发展中国家带来就业、产出增加等效应,但在总体利益分配上,发展中国家只能分配到极少的一部分产品加工所得。而且作为发达国家制成品的生产加工基地,发展中国家还要付出环境恶化的代价。

在国内服务市场开放中,发展中国家虽然可以通过引进外资、外国先进技术促进服务业发展,但由于国内服务企业与跨国公司竞争力相差悬殊,本国服务企业的成长空间会受到严重挤压。同时,由于金融、通信、信息、数据处理等服务部门涉及国家、机密和安全,国家经济安全也会受到威胁。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充分表明了金融开放与金融风险的关联性。特别是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使全球置身于一个全球性的统一网络中,也在不断加大着发展中国家经济所面临的外来风险。需要正视的是,由市场开放所引发的外来风险的袭击,是目前发展中国家自身的管理与调控能力所难控制的。

四、若干启示

篇(4)

(一)跨国直接投资从2004年起重拾上升轨道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呈现较快增长,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步伐加快,全球跨国直接投资进入“黄金发展期”。2000年全球跨国直接投资达13929.6亿美元,达到30年来的顶峰。但受世界经济低速增长影响,2001年以来全球跨国直接投资连年下降,2003年跌至5600亿美元,创近年来的新低。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好转和跨国公司经营状况的改善,从2004年起全球跨国直接投资开始回暖。联合国贸发会议估计,2004年全球跨国直接投资达6112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9%.该机构的一项调查显示,无论是跨国公司还是各国投资促进机构,均认为2004-2007年全球跨国直接投资将保持恢复性增长,重拾上升轨道。

(二)跨国直接投资的流向是继续向发展中国家分流

在跨国直接投资中,发达国家始终占主导地位,但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增长势头迅猛。2003年流入发达国家的跨国直接投资尽管仍达3670亿美元,但已比2002年减少了25%.其中,流入美国的跨国直接投资仅300亿美元,减少53%,处于12年来的最低水平。而流入发展中国家的跨国直接投资则不断上升,达1720亿美元,增长9%.

(三)跨国直接投资的热点是亚洲、中东欧等一些新兴国家

近年来亚太地区一直是跨国直接投资的热点地区,中东欧和非洲发展潜力较大。2003年流入亚太地区的跨国直接投资达1070亿美元,增长14%;流入非洲的跨国直接投资达150亿美元,增长28%.2003年流入中东欧的跨国直接投资降至210亿美元,减少48%,;而流入其他地区,如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跨国直接投资则连续四年下降,2003年降至500亿美元,减少3%,是自1995年以来吸收跨国直接投资的最低水平。

联合国贸发会议的调查表明,2004-2007年,亚洲、中东欧是最有吸引力的跨国直接投资地区;2004-2005年,中国、印度、南非、埃及、巴西、墨西哥、波兰、俄罗斯、美国和英国是跨国直接投资最青睐的国家。

(四)跨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已转向跨国并购

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全球跨国并购规模不断扩大,跨国并购成为跨国直接投资高速增长的主要支柱。跨国并购销售额由1987年745.1亿美元增加到2000年的11438.2亿美元,年均增长23.4%.但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全球经济增速减缓,股市大降,跨国公司投资能力下降,致使跨国并购明显降温。汤姆逊金融公司估计,2005年1季度全球并购交易额由2004年4季度的6700亿美元降至5130亿美元,下降23%,但这仍是自2001年全球并购活动停滞以来最高的单季水平之一,表明跨国公司正再度考虑将并购作为增加企业利润、解决战略性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五)跨国直接投资中服务业的地位进一步上升

在1970年代初期,服务业仅占全球跨国直接投资存量的四分之一;1990年这一比例还不到一半;而2002年,已上升到约占60%(估计4万亿美元左右)。

目前,服务业跨国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贸易和金融领域。2002年贸易和金融领域占服务业跨国直接投资存量的47%和流量的35%.供电、供水、电信和企业活动包括IT带动的商业服务等领域正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例如,1990-2002年,发电和电力配送领域的跨国直接投资存量增长了14倍;电信、仓储和运输领域增长了16倍;企业服务领域增长了9倍。

(六)跨国公司内部服务离岸外包方式愈来愈盛行

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经济全球化兴起以白领岗位转移为特征的第二轮潮流。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从节省成本、提高竞争力的角度出发,已开始将部分服务外包出去。目前国际间外包业务只占全部业务流程的1-2%.2002-2003年全部以出口为导向的服务业跨国直接投资项目90%源于发达国家。美国公司据主导地位,占全部面向出口的信息和电信服务项目的三分之二,呼叫中心项目的60%和共享服务项目的55%.离岸外移的很大一部分由发达国家获得,如2002-2003年所有面向出口的与呼叫中心有关的跨国直接投资项目一半以上流入发达国家。

二、我国吸收外资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

(一)未来几年我国吸收外资仍具增长空间

1990-2004年全球跨国直接投资年均增长7.9%,中国年均增长22.6%,中国吸收外资增速超过全球平均水平14.7个百分点。由于未来几年全球跨国直接投资呈现恢复性增长势头,同时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对外开放稳步扩大,市场潜力进一步释放,外商来华投资信心明显增强,预计我国吸收外资仍将保持持续稳定增长。

(二)一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继续成为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

近年来,我国的汽车、手机、个人电脑、住房等领域成为消费热点,也是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2004年汽车销售达507万辆,增长15.5%;手机销售近2.3亿部,增长27%.2004年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房地产业实际吸收外资分别增长39.1%、54.9%、11.2%和9%;2005年1季度,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实际吸收外资又分别增长29.1%、40.1%和25%,零售业、房地产业合同吸收外资分别增长360.1%、36.4%.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处于工业化加速发展、产业结构急剧变动时期,汽车、机械电子、装备制造业、房地产、零售业等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将继续成为外资争相进入的重点领域。

(三)服务外包逐步成为我国吸收外资的一大亮点

当前全球服务外包正呈现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逐步拓宽、参与群体日益增多的趋势。我国是新兴的服务外包承接国,通过推动服务外包业务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吸收外资领域,提高吸收外资质量和水平。国际数据公司预测,未来5年中国IT产业将年均增长13.2%.作为继日本之后的亚太地区第二大IT市场,中国在该地区将日益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四)跨国并购日益成为我国吸收外资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我国初步建立了跨国并购法律法规体系,外资以跨国并购方式进入我国已越来越多。据汤姆逊金融公司统计,2004年外资在华共完成2141个跨国并购项目,价值240亿美元,占我国实际吸收外资的近40%.随着国有企业改革逐步深化,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稳步推进,预计今后跨国并购在我国吸收外资中将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

(五)我国吸收外资地域格局将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稳步推进

目前,东部地区仍然是我国外资最为集中的地区。2004年,东部地区实际吸收外资占全国的85.9%,比1999年上升0.5个百分点;中部地区占全国的11.1%,比1999年上升2个百分点;西部地区占全国的3%,比1999年下降1.6个百分点。2004年,东北地区实际吸收外资占全国的9.8%,比1999年上升5.6个百分点。2005年1季度,东部地区实际吸收外资占全国的比重升至90.9%,中西部地区不足10%.

在看到面临的机遇的同时,还要看到我国吸收外资面临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在:

一是随着跨国直接投资的增长,各国对跨国直接投资的争夺更加激烈。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2002年和2003年各国新修订的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法规超过490项。韩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七免三减”;越南实行“四免四减”;马来西亚、印度实行“五免十减”;泰国为3到8年免税等。

二是我国劳动力成本优势有所降低。随着外资的大规模流入,目前我国局部地区已出现“民工荒”现象,造成工人工资全线上涨,劳动力成本优势明显削弱。《国际先驱论坛报》报道,2005年2月外来打工人员的减少使广州市最低工资上涨34%.目前广州市工人月平均工资为70-80美元,比越南、柬埔寨高70%,比印度尼西亚高1.2倍。作者甚至惊呼“中国廉价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

三、若干思考和建议

(一)继续坚持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方针

我国利用外资规模已居发展中国家前列,但外商直接投资存量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今后要在继续扩大利用外资规模的同时,把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作为利用外资工作的重点。要正确处理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和提高外资质量的关系,扩大规模是提高质量的基础和前提,提高质量为扩大规模提供保障和动力。要通过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更好地发挥外资在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抓住全球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和产业转移的机遇,进一步优化外资产业和区域结构

适应国际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加快的趋势,重点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加强国内产业配套,延长产业链,更好地发挥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外溢效应,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推动跨国公司来华设立更多的地区总部和投资性公司,提高跨国公司的整体投资效能。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出口采购中心,鼓励扩大在华采购出口,更多进入其全球生产销售网络。吸引跨国公司设立服务外包企业,探索在经济条件较好、基础设施相对完善、专业人才聚集的地区建立服务外包的试点基地。继续支持外资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

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全力打造政策优势,促进外资踊跃参与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

(三)积极稳妥推进服务领域对外开放

认真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有重点、有步骤地扩大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对会计、电信等服务业,实行全面开放;对商业流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服务业,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扩大开放;对银行、证券、保险等服务业,要根据我国金融监管水平和国民经济承受能力,实行审慎开放。

(四)不断创新利用外资方式,拓宽利用外资渠道

顺应全球跨国并购迅速发展的趋势,积极引导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稳步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继续试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严格控制外债规模和结构,突出外债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安全性,切实防范金融和外债风险。

(五)大力改善外商投资环境,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

继续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减少和规范外资行政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把工作重心放在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加快外商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惩处侵权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篇(5)

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来看,环境污染直接受到经济规模、经济结构和技术的影响,污染排放与经济规模和经济结构重污染化同向变化,污染排放与环境技术反向变化。FDI导致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结构某种程度上的重污染化,因为外商在发展中国家投资一般以污染度较高的工业为主。发展中国家发展水平低,接受外商投资一般也就定位在包括大量重污染型产业的工业上,对于环境保护还没有提到重要的位置。发达资本输出国或地区利用FDI疯狂从中国大量掠夺一些耗竭性资源(如开采矿石等),或者集中投资于污染密集型产业,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一些外商将在本国已经淘汰的高污染环境的技术和设备想方设法转移到中国境内,造成了中国的环境日趋恶化。由于跨国公司的最终目的是获得高额收益,因此,发展中国家在污染产品生产上的国际比较优势也是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一个重要诱因。尽管中国政府也在不断强化环境治理,十报告首次专门论述了“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和理念,首次提出了“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但是人们担心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污染转移”问题并没有解决,有的行业还很严重。如我国工业主要污染排放指标(工业废水、工业废气以及工业二氧化硫)从1992年至今基本上呈现逐渐恶化的趋势。其中,工业废气持续增长,在1992—2010年间增长高达479%;工业二氧化硫排放在1992—2006年间快速提高,增幅达到69%,随后出现缓慢下降,相对于1992年依然增长41%[5]。工业废水在有效控制之后,排放基本保持不变,这凸显了政策选择对污染排放的有效性和重要性。沿海地区是中国加工贸易的重镇,伴随经济的高速发展,其环境也日趋恶化。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的《典型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探查研究》报告显示,珠江三角洲地区近40%的农田菜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超标,其中10%属于“严重”超标。全国范围内,遭受工业固体废物危害与生活垃圾危害的耕地已经达到1000万公顷,每年损失的粮食已经达到120亿公斤。全国13亿亩草原严重退化和沙化。全国七大水系均遭受污染,全国90%以上城市水域严重污染,有50%城市缺水。2014年4月17日,国土资源部和环保部联合《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结果表明,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达16.1%,其中污染点位轻微为11.2%、轻度为2.3%、中度为1.5%、重度为1.1%。从土地利用类型看,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为19.4%、林地为10.0%、草地为10.4%。从污染类型看,无机型污染占比大,有机型相对次之,复合型污染占比较小。造成土壤污染或超标的主要原因是工矿业生产活动和农业生产等活动。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华污染事件频发,给中国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根据《2012跨国公司中国报告》:2006年6月33家在华知名跨国公司因环保违规违法而被国家环保总局曝光,主要有超标准排放废水的上海松下电池公司、超标排放污染废水的长春百事可乐公司、主体设施未验收私自投产的上海雀巢公司,还有3M上海公司、德国诺尔起重机设备等公司。上述案例仅是在华跨国公司涉及环境污染问题的冰山一角。跨国公司进入中国以来,大部分高耗能和高污染产品基本由中国企业来生产,然后跨国公司进行内部贸易或者出口,而将污染留在中国,造成了我国部分地区的环境污染。

二、跨国公司在华投资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

第一,外商投资过度进入制造业是环境污染的一个主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利用FDI与引进制造业投资同步进行,外商对制造业的投资从1999年开始就不断增加,在2004年和2005年时,制造业占比已经达到70%以上;之后,制造业利用外资占比处于下降状态,到2012年降到43.7%(见表1)。从FDI在华的产业分布看,引进外资中大约有60%进入制造业,给外商带来的88%的FDI工业增加值来源于污染密集型的产业,其中30%属于高度污染密集型的产业[8]。从“三废”排放量来看,制造业带来的污染物排放量最大,其废水排放量已经占到工业排放量的79%;废气排放量占到63.7%;废弃固体物排放量占42.1%。从国际竞争态势看,由于中国的制造业产品在国际上具有比较优势,因此制造业生产扩张不可避免地造成污染的转移。这也说明外商投资的技术外溢效应并没有整体上改善环境污染,或者技术外溢不足或者是技术吸收不足。当然,从表1中可以看出,制造业利用外资占全国利用外资总量的比重自2006年不断下降,到2012年比重已经降到43.7%。这也反映出中国产业结构在不断调整与升级,第三产业处于上升态势,对环境污染程度的降低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和效果。

第二,环境标准的国际差异性导致发达国家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目前,国际上有《多边环境协议》、《卡塔赫纳生物议定书》和《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性的相关环境保护条约。然而,这些条约或者是单边条约,或者是与WTO的有关规定相悖。在WTO的框架内,有关环境保护的协定尚不完善,更没有如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那样的协定对相关方面的明确限定与约束限定。制造业的输出国基本都是发达的西方国家,而这些国家对环保标准的制定有严格甚至苛刻的限制,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对于能耗高、污染严重等行业的惩罚相当严厉,开出的罚单动辄上亿元。但中国对相关污染的外资企业开出的罚单仅为几万元或几十万元,外资企业通过污染生产获得的收益远大于遵守环境规制所付出的相关成本,根本起不到应有的惩罚作用。另外,发达国家主要依据本国的产业发展概况,以及国内的基本条件而制定制造业标准,他们不会过多考虑或者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利益。同时,中国正处在工业化的中期推进阶段,这就导致发达国家在其国内发展高污染制造业的成本不断上升,迫使其只好向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转移制造业。当然,也有相当的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中国与其母国的环境标准“压力差”将污染转嫁到中国。

第三,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观,造成了地方政府间的恶性引资竞争,导致了环境污染的加重。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必须获得相当的财政收益,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行政费用支出的需求。同时为了政治上的晋升极力追求经济增长率。而要在“为增长而展开的竞争”中取得优势,选择“资本推动型”发展模式是一种最有效的方式,这就要求地方政府不断地创造或者改善软硬环境,以为招商引资创造条件。相对于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来说,中国对资本的自由流动有严格的限制,地方政府为了加快经济发展,就会充分利用手中掌握的经济权力,通过“放权让利”的方式以尽最大可能获得外资的审批权。这种基于对经济资源最大化的不断追求,刺激了地方政府追逐外资的利用规模和数量,造成了全国范围内对外资引进的疯狂追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倾斜式的经济发展战略形成了外资进入基本上从东南沿海地区向中部地区、西部地区逐步梯度推进的格局,然而FDI在华地域分布的失衡,又进一步加剧了中国内部区域经济发展的失衡,东部地区面临的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加剧。

从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地方政府基于提高经济发展速度和取得显著的“表面”政绩之目的,往往不惜以牺牲环境保护为代价,突破环境底线,引进了一批技术水平低、污染高、能耗高的外资企业,结果使得本已脆弱的本地生态环境更趋恶化。特别是外资偏向于投资制造业的引资结构更是加大了中国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压力。第四,大量“洋垃圾”进口到中国,造成国内环境污染。由于发达国家对环境污染的严格限制和巨大的惩罚成本,发达国家进行跨国垃圾转移就成为他们处理污染的一种途径和方式。其具体做法就是将产生于发达国家内部的大量工业与生活垃圾,特别是产生的有害废弃物,通过各种方式转向环境标准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这必然给进口垃圾的国家带来巨大的环境问题。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也不断遭受到洋垃圾进口的影响。洋垃圾进入中国的途径主要有贸易、走私、捐赠等形式,对中国的环境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其主要涉及工业垃圾与危险废物垃圾等。来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数据,2000年至2011年,美国向中国出口的垃圾废品交易额由最初的7.4亿美元增加到115.4亿美元,2011美国出口给中国的垃圾交易额占中国从美国进口贸易总额的11.1%,其总量仅次于从美国进口的农作物、电脑和电子产品及化学品和运输设备等。更触目惊心的是,全球每年产生5亿吨各种电子垃圾,其中70%以各种方式流入中国。某种程度上,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已经发展成为全球电子垃圾的聚集地。

第五,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产品出口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高污染产品在中国主要是指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业、造纸及纸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压延业、非金属矿物制造业与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焦炭生产、消费和出口国,出口占全球贸易量的一半以上。然而中国的焦炭生产技术与工艺整体上落后于世界水平,技术落后的土焦占有较大比重,我们生产一吨焦炭就要平均排放大约一吨的废水、废气和废渣。随着中国出口焦炭数量的增加,环境污染指数也在不断上升。

三、提升环境质量的应对策略

第一,提升我国治污技术创新能力,加大先进治污技术引进力度。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是决定一个国家经济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环境污染的根本治理要依靠技术创新的突破。技术创新能力对环境的改善作用体现在:一是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企业能用更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更大的产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缓环境压力;二是治污技术的发展与突破可以大大降低治污成本,从而获得有效的收益,有利于调动企业生产者的治污积极性;三是从环境监管视角看,检测技术的进步能大大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所以,从长远和根本上看,环境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主要依赖于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发达国家具有成熟和先进的治污技术和产品,我们要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整体水平提升,就必须引进国际上已有的先进环保技术和设备。要用高新技术来改造环保产业,以提高环保产业的技术含量,解决我国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技术,增强环保产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中国环保产业发展。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环保和清洁生产技术与科学的管理方法,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环境污染问题。要完善政策引导,大力促进国内清洁生产与循环生产技术的不断创新。

第二,调整引进外商投资的战略定位,注重提升引进外资质量。在引进外资过程中必须遵循环保优先的原则,设立产业发展环保标准门槛,严把环境保护关,把能否节约资源和提高环境效应作为引资的标准,大力引进节能减排型企业。要健全和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资的政策导向,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全程环保监管,要对具体的外资项目进行环保评估,并实行严格的生产审查制度和程序,严格限制水平低、能耗高、污染高的外资项目的进入。

第三,调整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领域,优化我国产业结构。针对外资过度进入制造业的现状,我们必须改变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领域,应当限制其投入那些技术含量低的加工制造业,鼓励其投向高技术含量领域和能够带动大量相关产业发展和就业增加的基础产业。我国目前使用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不同的行业划分为鼓励、许可、限制及禁止类,在未来的产业调整中要更多侧重于环保因素,在限制和禁止类中添加调整部分污染严重的行业,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在发达国家更加强化对高污染和高排放行业限制的背景下,基于环保理念,有选择地引进外资并加大对高污染企业的监管和控制是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的必然选择,这将有助于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使中国经济朝着“绿色发展”方向迈进。第四,加快完善吸引外资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法规和政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和环境保护方面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立法,这造成了利用外资过程中的监管漏洞。我国有关控制外国污染转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等。涉及环境风险评估预警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一部法律,即《环境影响评价法》;两部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即《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5个部级文件,即《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境风险评估预警技术指南———氯碱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等。由于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环境发生变化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的时代背景局限,上述法律法规面对现实环境存在各种漏洞,如技术性不强、检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使得监管效率不高。

发达国家针对环境污染和保护方面的立法比较超前,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如美国在环境污染规制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大气污染规制、水污染规制、噪声污染的规制和固体废弃物污染规制等。美国针对大气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有《能源供应与环境协调法》等;水污染规制法律法规有《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等;针对噪声污染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噪声控制法》等;固体废弃物的规制方面有《固体废物处置法》等。英国首都伦敦曾经被称为“雾都”,这是英国长期工业化发展而没有重视和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基于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英国于1956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清洁空气法》,并逐渐实行了能源结构转换,经过半个世纪的努力,伦敦的空气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达到较为令人满意的结果。伦敦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在于有效的法律手段和科学的规划与管理。我们要科学借鉴发达国家成熟完善的法律法规,充分结合中国的发展实际,制定统一规范有效的外商投资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第五,加大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推动环保产业快速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对环保的投入占同期GDP比例始终不到2%。根据实践和预测,如果要真正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对环保的投入需要达到GDP的2%~3%。面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国家已经或即将启动大气、水、土壤等领域的污染防治计划。当然,这些计划的实施需要大量的环保投入,其中仅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总投入预计5年就要达到1.7万亿元,年均3400亿元,中央财政总投资2700亿元。但实际上,2013和2014年中央财政累计投资只有150亿元。

篇(6)

一、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国有化风险

所谓国有化是指一个国家依据其本国法律将原属于外国直接投资者所有的财产的全部或部分采取征用或类似的措施,使其转移到本国政府手中的强制。

根据国家的原则,一个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有化,属于国家的国家行为,是一个国家的体现。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采取国有化措施是行使其对自然资源永久的必然结果,是民族独立和解放的一种重要手段。东道国对外资实行国有化措施,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支持。联大1962年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宣言》规定:“收归国有、征收或征用应以公认为远较纯属本国或外国个人或私人利益为重要之公用事业、安全与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联大1974年

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第2条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西方发达国家也被迫承认东道国的国有化权利,如1951年6月19日英国政府向伊朗政府递交的照会宣称:“陛下的政府代表自己和该公司承认伊朗石油工业国有化的原则。”1956年8月在伦敦举行的苏伊士运河会议上,德国、英国和美国政府联合声明:“对埃及政府作为一个国家而享有充分的权利,包括对外国人的资产实行国有化不持任何异议。”

本世纪50年代以前,人们很少看到国有化的事例,但是,自本世纪6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就出现了国有化的。据统计,从50年代到70年代,100多个发展中国家中有半数以上的国家对外资实行了国有化,共发生了1954件国有化案件,其中50年生国有化412件,60年代为406件,70年代约1136件,可见国有化的步伐一再加快。从地区分布来看,亚洲为219件,中东为464件,非洲为826件,拉美为454件〔1〕。从行业分布来看,国有化的行业有半数以上集中在采矿、冶炼、石油、农业等部门。从国别来看,英美两国受国有化的影响最大,1960~1964年期间,在所有报道国有化的事例中,英国子公司半数以上主要分布在农业、银行业和保险业。70年代,美国子公司日益成为国有化的主要目标,受影响最大的是石油和采矿、分支银行、公用事业和运输业,大型子公司承受国有化的压力最大。就美国子公司看,资产超过1亿美元的公司,其没收的比率比资产少于100万美元的小型子公司大50倍。1960年到1979年之间,在被国有化的342家美国子公司中,有158家发生在拉丁美洲,占46%,而52家被国有化的英国子公司中,则有419家发生在东南亚和撒哈拉以南的非洲〔2〕。尽管东道国实行国有化的权利在国际社会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但问题在于东道国在实行国有化权利的同时是否应附加条件限制对此,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尖锐的对立。西方发达国家习惯上将国有化划分为两种:合法的国有化和违法的国有化。并且认为合法与违法的标准就是看国有化是否具备以下这些原则:

1.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即国有化必须符合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许多国际条约中也把“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作为征用合法性的要求。1962年联大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宣言》中规定征用要以“公用事业、安全或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在许多国家的宪法里也有类似的规定。

2.符合法律程序的原则。国有化和征用必须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这也是国有化合法性的要求,否则,可能会涉及到国家责任。

3.不违反条约义务的原则。即国有化应受国际条约和国家承担的契约义务的限制,违反条约义务的国有化是非法的,这是“条约必须恪守”的国际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4.支付公正补偿的原则。即把是否支付“公正”补偿作为判断国有化合法性的一个标准。

5.不歧视的原则。即国有化必须无不正当歧视,东道国在实行国有化时,必须对其境内所有的外资同等对待,不得对特定的某一国家的外资实行国有化,这是国家平等原则所要求的。

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事件严重威胁着跨国公司对外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影响到东道国吸引外资的环境,因而从本世纪70年代以来,直接的、一次性的剥夺投资者的国有化,已为以间接的方式逐步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间接国有化所取代,呈现出间接国有化即当地化的发展趋势。

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严重威胁了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安全,损害了其根本利益,因而成为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国有化措施对投资安全和利益的影响还在于是否在国有化之后给予充分的补偿。国有化之后是否给予补偿?应给予何种补偿?补偿的根据何在?对此,国际社会存在着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和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即赫尔原则,这是美国国务卿赫尔(Hull)在1938年提出来的,认为实行国有化的国家有义务以“充分、即时、有效”的方式对财产被国有化的外国投资者支付全部赔偿。这一原则是以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为基础,以保护既得权益和反对不当得利为法律依据。

2.不予补偿的原则。东道国采取国有化措施之后,不存在对被征收财产的外国投资者进行补偿的国际法律义务,因而不必予以补偿。这一原则的主要根据是国家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既然国有化是东道国行使的行为,是一国范围内的事情,应由国内法决定,采取国有化措施是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应予以补偿。至于在一定情况下,基于外交政策的考虑或出于国际礼让,或其它外交上的原因,可给予一定补偿,但不是法律义务。

3.适当补偿的原则。这是发展中国家的学说和主张,比较符合实际。关于适当补偿原则的根据存在着分歧,发展中国家认为,这一原则的合理根据是公平互利原则和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永久原则。在国有化补偿的实践中,一般都是采取适当补偿的原则,特别是通过“一揽子协议”(lumpSumExpreement)给予部分补偿,如伊朗征用美资石油公司,是补偿原金额的10%,战后东欧国家国有化的补偿额都是部分补偿。我国在国有化的实践中也采取适当补偿的做法,如1979年中美政府达成的解决资产要求的协议中,我国同意支付8050万美元作为对解放初被国有化的美国资产的补偿,这只相当于被中国收归国有的美国总资产的41%〔3〕。

二、国有化风险的防范

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要保证投资的安全,必须对国有化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风险的防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母国方面

跨国公司的母国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提供的风险防范主要有:

第一,建立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保证制度。这是跨国公司母国为了保护与鼓励本国的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内法制度建立这一制度的主要动机是通过对本国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包括国有化风险)提供法律保证,以达到促进本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地位的目的。这种保证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二是通过国内立法进行保护。

其一,一般来讲,各国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都对汇兑险、征收险和战乱险三种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由资金雄厚的有政治后盾的国营公司或政府机构充当承保人,并且一般只限于经东道国批准并符合母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合格投资。

各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对投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及其运作程序所作的规定基本相同,主要包括:(1)跨国公司向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申请投保,经审查批准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履行定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2)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事故,由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向海外投资者赔偿损失。(3)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取得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者的所有权和请求权,向造成该项投资损失的东道国求偿。

其二,通过国内立法进行保证。如美国的《对外援助法》,日本的《输出保险法》等等。

第二,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的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母国为了对海外投资者面临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保证,通常与东道国缔结双边投资条约,为国有化风险提供条约,使其成为两国政府的共同保证,以与其国内法的保证相互配合,加强其保证的效力。而东道国为了吸引外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也给外资以安全感。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关于国有化的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国有化的方式;二是关于国有化的条件。几乎所有的双边投资条约都规定国有化必须遵守的某些条件,如公共利益、非歧视性、补偿和司法审查。如日本与埃及1977年的协议规定:缔约国各方国民和公司的投资和收益,在缔约地方的领土内不得实行征收、国有化、限制或具有相当于征收、国有化和限制效果的其他措施,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1)该措施是为了公共目的采取的并符合正当法律;(2)该措施不是歧视性的;(3)给予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赔偿。荷兰、德国、美国、英国的样板条约都具有大致相同的规定。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与上面的规定基本内容也是一致的。如我国与瑞典1982年的投资协定第3条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只是为了公共利益,按照适当的法律程序,并给予补偿,方可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或采取任何类似的其他措施,补偿的目的,应使该投资者处于未被征收或国有化相同的财政地位。征收或国有化不应是歧视性的,补偿不应无故迟延,而且应是可兑换的,并可在缔约国领土间自由转移。”〔4〕

第三,母国通过参加多边条约和多边投资保险机构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国有化风险保证。

1985年世界银行年会通过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了条约保证,该公约在其承保的险别中规定,该机构承保征收和类似措施的风险,即“由于东道国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其作用为剥夺保权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剥夺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措施不在此列”。

为了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世界银行1988年4月12日成立了多边投资保险机构。该机构的业务之一就是在“接受投资的国家的议会组织或政府剥夺投资人的所有权或应有的经济利益遇到风险时”,以及“对接受投资的国家政府取消合同投资者无处申诉,申诉被无故拖延和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时”,“凡加入这一机构的国家其公民代表的法人机构可以申保,这一机构则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5〕。

由于多边投资保证机构和保险机构承保对外直接投资国有化风险,因此,当跨国公司成为该公约或机构的成员之后,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控制,国有化赔偿问题可能会成为国际求偿的对象,这样就为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保证,有利于促进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发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在控制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促进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是有重要的作用。

(二)东道国方面

防范东道国的国有化风险对跨国公司和东道国双方都有好处。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可以获得更多的机会向利润丰厚的发展中国家投资,占领更大的市场,推行全球性战略;而对于东道国来说,可以从大量的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中,选择吸收高质量符合本国发展要求的投资,更好地利用和掌握外国资本中的先进技术,并且可以消除跨国公司和东道国之间的不信任感,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推动国际经济向前发展。

为了保护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合法权益,许多东道国都通过宪法或外资立法对国有化风险提供保证,明确规定只是在法律限定的条件下才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并给予补偿,以此来维护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安全,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关于国有化保证的国内立法,各国的实践均不相同。有的国家只通过宪法作出国有化保证。如印度宪法规定:“除非根据规定对取得资产给予赔偿外,对任何财产不得进行强制取得或征用。”埃塞俄比亚宪法规定,除非基于政府根据特别征用法所定条件的命令,并通过司法程序协商,确定支付公正补偿,对任何人的财产不得进行剥夺。墨西哥宪法规定:“除非为了公用并支付赔偿,不得征收私人财产。”阿根廷、马来西亚、菲律宾、南斯拉夫等国的宪法也明确规定,征收财产必须为了公共利益,通过法律手段和法定程序,并予以“公平”、“公正”或“充分”补偿。中国宪法第18条规定:中国允许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投资及从事其他活动,它们的合法利益和权利受中国法律保护。

除了在宪法上的保证之外,许多国家还在其外资立法中对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保证,保证的范围通常还较为广泛。印度尼西亚外资法规定:“除非国家利益确实需要并且合乎法律规定,政府不得全面地取消外资企业的所有权,不得采取国有化和限制该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时,“政府有义务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种类以及支付的方法,按国际法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埃及关于外国资本投资及自由贸易区法规定:“除通过合法程序,项目不得被收归国有或征用,投资也不得被没收、扣押和查封。”苏丹1980年的《鼓励投资法》规定:“除非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并对投资者支付公正补偿,不得实行国有化,补偿的价值是在国有化时对投资者的财产估价后的时价。”泰国1970年的《投资促进法》则保证不对所鼓励投资的企业的活动实行国有化。我国的外资立法对国有化也有规定,1986年颁布的《外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6〕

我国目前的国际投资保险制度不同于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为了外国或港澳地区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了《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将外国投资的政治风险列为重要的财产保险内容,对于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三)跨国公司

从微观的视角来考察,对国有化风险进行防范时,跨国公司本身是最为关键的因素。跨国公司对国有化风险的防范可以三个阶段来进行,一是投资前期,二是投资中期,三是投资后期。不同阶段的风险防范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

1.投资前期阶段。

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前期阶段,主要是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在研究的基础上,可以评估投资的风险程度并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跨国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是对具体的对外投资项目所作的可行性分析,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首先要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分析,这是从宏观上对东道国的投资风险所作的可行性研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国别评价报告”,说明东道国在国有化风险方面所具有的客观状况。

在“国别评价报告”中,在对国有化风险进行分析时,要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第一,东道国国内法即外资立法中关于国有化风险的保证状况。第二,东道国与跨国公司母国是否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边协定中是否有国有化风险的保证条款,保证的内容和范围如何。第三,东道国是否参加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不是公约的成员国,是否承担公约所要求履行的国际法义务及其保证责任。投资前期阶段的风险防范的目的是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尽可能避免风险,防患于未然。

2.投资中期阶段。

投资中期的风险防范主要是指跨国公司根据在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种种严重影响投资安全性与收益性的事件与因素,随时采取调整措施,以保证对外直接投资目标的顺利实现。

在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变化,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因此,跨国公司要建立起一套富有弹性的调整手段,具体办法有:

第一,投资主体的调整。即跨国公司采取与东道国当地政府或企业共同投资,建立合资企业,这是一种积极的调整手段,通过投资主体的分散从而使投资风险也分散,因为共同投资要求投资主体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将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当地合资者身上,从而可以避免当地政府采取不利的政策,将风险分散。

第二,投资对象的调整。即跨国公司将投资的地域、行业、产品等分散化或多样化,这种调整方式的实际应用价值较大,如美国在东南亚的一家跨国公司,投资初期集中在油脂制造业,随着当地国有化呼声的高涨,该公司迅速将一部分投资转移到其他行业,从而避免了国有化的风险。

第三,投资方式的调整。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互换。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是常用的两种投资方式,前者以购买股份和成为合资企业投资者等形式投资,按资产产权比重定期分红,取得股息收;后者以银行信贷、企业、商业信用等方式投资,这可获得稳定的利润。当国有化风险增大时,跨国公司将股权出卖或转为银行信贷、母公司的买方信贷等债权形式;而当债务危机增大时,跨国公司又将其贷款转换为股份投资,这种转移尽管有一定困难,但可以减少风险。二是进行投资币种的转换,即跨国公司为了防范风险将其投资币种转换为当地货币。

第四,投资战略的调整。即跨国公司推行当地化的投资战略,增大跨国公司的当地化程度。本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要求实行外国投资当地化,即“逐步国有化”,其结果实际上就是使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当地”,并使国有化风险大大降低。

篇(7)

在一般意义上,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最基本动因是追求风险调整之后的利益最大化。进一步分析,则有四个方面的微观动机:第一,生产要素导向。即以相对较低的经济代价获取自然资源、劳动力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第二,市场导向。即突破国界对市场交易范围的限制,在国外拓展更大的市场空间。第三,效益导向。即通过公司内部垂直一体化或水平一体化的组织体系,促进合理化经营,获得规模经济效益。第四,规避风险导向。即将生产经营活动安排在不同国家,分散或规避可能发生的政治风险,获取稳定收益。

英国经济学家邓宁以为,尽管收益最大化是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原始动力,但决定其具体投资行为的则是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企业的所有权优势是指别国企业难以获得的资产及其所有权,既包括对有形的原材料产地或生产技术的垄断,也包括跨国公司自身有效率的组织系统,所有权优势赋予跨国公司有益的交易成本或成本优势,以此抵消其在海外经营的不利因素。内部化优势是指跨国公司将其拥有的资产或技术加以内部使用而带来的优势,即跨国公司将拥有的资产或技术通过市场内部化转移给国外子公司,可以比通过外部市场交易转移获得更多的利益。区位优势是指跨国公司选择国外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其所获利润必须高于国内生产再出口到国外市场所赚取的利润。区位优势不仅包括生产原料和生产要素价格、基础设施状况,而且包括市场规模和结构,以及文化、法律、政治等制度环境。

上述分析表明,跨国公司投资过程中的利益实现是其实施对外投资战略的决定性因素,而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则对跨国公司的投资流向和规模产生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2.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战略调整。进入90年代之后,由于国际经济竞争日趋激烈,跨国公司对外投资战略发生了一系列引人注目的重大变化,表现在:

第一,投资目标的调整。跨国公司逐渐改变了以前单纯利用国外廉价资源,抢占国际市场,转移落后或污染型生产能力的投资方式,转为以提高跨国公司国际竞争力为核心,更加重视对外投资的全球市场整体性和系统性。

第二,投资方式的调整。跨国公司的投资方式正由原来单一的股权安排方式逐步向投资方式多样化转变,目前跨国公司的主要投资方式包括股权式合资、非股权式合作、独资、跨国收购与兼并以及国际战略联盟等,股权式合资长期以来是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其优点是能减缓制度和政策障碍,有利于进入目标市场。但其前削弱母公司控制权的弊端十分明显,因而投资成本和风险不断增加。目前,跨国公司在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更多地是收购兼并的方式进行投资。而对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更趋向于以技术授权、生产合同、设备租赁、合作销售等非股权安排方式进行投资。

第三,投资来源的调整。随着跨国公司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其原有的内部融资已不能满足此要,在需基础上产生了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外部融资,即从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在国的金融市场以及国际资本市场获取投资资金。外资融资的优点在于可以使跨国公司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扩大融资规模,分散融资渠道,降低筹资成本和减少风险。

第四,投资产业的调整。从70年代起,第三产业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就在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产业结构中呈上升趋势。进入90年代之后,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产业重点已从传统的资源开发业、初级产品加工业,向新兴的高附加值产业、服务业以及基础设施投资转移,高科技产业、金融保险业以及基础设施投资正在成为跨国公司新的投资热点,导致这一产业重点转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新技术革命不断深入的背景下,高新技术领域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跨国公司只有加大这一领域的投资,才能抢占“制高点”,在未来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其次,金融、保险、商业等第三产业经营范围广、投资回收期短,跨国公司拥有比较优势,有利于其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再次,基础设施不是对经济增长的制约作用,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且以大幅度放松国家控制的方式吸引外资进行建设和改造,从而使之成为具有稳定的潜在投资盈利机会的产业。正因如此,跨国公司对基础设施的投资表现为迅速增长的势头。

总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跨国公司对外投资战略已经发生一系列重大变化,我们必须以此为基础制定和调整相应的政策,以期在吸引跨国公司投资方面取得更大的进展。

二、跨国公司投资西部:现状与障碍

1.跨国公司投资西部的现状和特征。跨国公司对中国大规模的进入和投资,不仅直接缓解了我国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的现实矛盾,而且带来了国外先进技术,促进了我国支柱产业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区域经济的振兴及繁荣。在一定意义上,跨国公司的对外投资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富有生气的新的增长点。尽管我国引进跨国公司投资的步伐逐渐加快,已经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从总体上看,跨国公司主要投资于沿海地区的趋势仍未从根本上改变,直至目前,西部地区利用外资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投资的比重仍然较小,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对拉动西部地区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还十分有限。

1999年,我国西部地区引起外资项目累计1.7万个,占全国总数的5.01%,合同外资金额255.9亿美元所占比重为3.87%,实际使用外资99.1亿美元,所占比重是3.22%。

除此之外,西都地区引进外资特别是跨国公司投资还表现出如下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特征:

(1)投资规模较小。由于受投资环境制约,跨国公司虽然进入西部的产业领域包括从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产业到资金,技术密集型的高科技产业的各个方面,但平均投资规模普遍较小,产业带动能力比较有限。1999年西部地区单位利用外资项目的投资规模为139万美元,比全国平均180万美元低22.8个百分点。

表11999年我国西部利用外资情况(单位:亿美元)(2)产业结构趋同。现实表明,跨国公司在西部地区的投资主要集中于食品、饮料和商业零售业,即便对西部地区而言,这些产业本身业已处于相对饱和状况,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的大规模进入,将因投资结构趋同而对西部地区已有的产业构成巨大的竞争压力和市场冲击;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对西部地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数量还十分有限。从长远看,跨国公司在西部地区投资结构的失衡必然导致产业结构的失衡,从而给西部地区经济的良性发展埋下隐患。

(3)技术梯度较低。跨国公司在西部地区的大多数投资项目均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缺乏先进技术作为支撑。即使是这些较低层次的加工组装企业,关键技术和关键零部件也大都留在投资者国内,中方企业很难形成完整的产业体系,更不能掌握先进的工艺技术。因此,跨国公司对西部地区的投资项目普遍技术梯度较低,由此导致利用外资与引进技术脱节成为带普遍性的矛盾。

(4)区域内部分布不均。从外资在西部地区的总体分布及结构看,区域内非均衡分布的矛盾同样突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四川、重庆、云南、陕西4个省市,1999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为83.4亿美元,占西部地区99.1亿美元的84.2%。而、青海、宁夏三省区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仅为1.3亿美元,所占比重为1.31%。

2.跨国公司投资西部的主要制约因素。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标志着中国经济开始实现从区域梯度发展战略向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大转变,中央政府对西部地区投资力度的有效增大,各种优惠政策的显著倾斜,将给广大经济增长滞缓的西部地区带来巨大的历史机遇,同时也将对推进跨国公司更大规模地投资西部产生十分重要的积极影响。

应当看到,我国西部地区自然资源富集,比较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开发前景。并且拥有庞大的廉价劳动力资源和高质量的科技队伍,生产要素成本相对较低。此外,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滞后,消费构成偏低,可开发的市场潜力极为可观。因此,西部地区客观上存在引进跨国公司投资的一系列有利条件。但对吸引跨国公司投资而言,潜在的有利因素如果不能得到包括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内容在内的良好的投资环境配合,其吸引效应不可避免地会被削弱乃至抵消。从西部地区的现实考察,跨国公司的进入和投资主要面临如下障碍因素:

(1)体制障碍。从总体上看,中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轨时期,尚未建立起健全的市场经济和法律规范,经济活动中还存在大量的非市场行为。比较而言,西部地区的体制表现得更为突出:一是政府行政干预大量存在,项目审批环节繁琐,不仅使成本增大,而且外资企业往往因遭遇意想不到的困难而无所适从。二是机构林立、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低下、管理范围和权限混乱,以各种方式损害外资企业利益以谋取私利的现象十分普遍。三是国有企业比重大,其机制僵化、包袱沉重,难以成为利用外资的主体,不能与跨国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和技术合作。

(2)政策障碍。综合而论,西部地区引进跨国公司投资的政策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在投资领域上,要求跨国公司的投资只能局限于一个项目或多个项目,抑制了跨国公司系统投资。同时由于电信、金融、外贸、交通等服务业还没有开放,为跨国公司综合服务的能力不高,限制了跨国公司的投资深化;在控股上,某些产业或者产品规定中方控股的政策抑制了跨国公司投资先进技术的积极性和可能性;在产品销售上,要求跨国公司将一部分产品销往国外的规定,使跨国公司必须让出部分海外市场销售其产品,挤占了跨国公司的市场,增加了边际成本。在外汇上,要求跨国公司自行平衡外汇,尽管我国取消了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管制,但是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制依然存在。在国产化上,要求跨国公司必须实行一定程度的国产化率。这些准入条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跨国公司的投资,此外,西部地区对跨国公司的政策歧视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实行以国民待遇为核心的公平政策,是当今全球经济发展中引进外资的通行规则,但西部地区这方面同样存在一定差距,比较多的情况是对外资企业先用优惠政策引进,然后以不同手段进行利益挤压,使之不能在公正和公平的环境下平等竞争。

(3)市场体系的障碍。与东部地区相比我国西部地区市场体系发育滞后的矛盾相对更为突出,一方面是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结构单一,功能不全,另一方面是市场监督机制弱化,无序竞争现象严重,这种状况往往使对市场网络有着很高依存度的跨国公司处于窘境之中,不论是原材料采购还是产品销售都会面临种种难以预料的困难。更应重视的是,西部地区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许多地方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进行地区和部门封锁,形成市场分割,进而对跨国公司投资产生限制性的消极影响。

(4)基础设施系统的障碍。由于西部地区经济基础薄弱,投资能力有限,加之地形地貌复杂多样,致使其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系统长期落后,构成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中的“瓶颈”。国际经验证明,跨国公司的对外投资选择并非十分注重政策的优惠程度,而是立足于投资的长期性和系统性目标,对以基础设施系统为主的投资环境有着相对更高的要求。因此,落后的基础设施系统无疑是西部地区制约跨国公司投资进入的主要因素之一。

(5)人力资源的制约。尽管西部地区剩余劳动力资源众多,成本低廉,可以为跨国公司投资劳动密集型产业提供充足的生产要素基础。但同时必须看到,西部地区劳动力资源普遍素质低下,不能满足跨国公司对具有较高技术素质的熟练劳动力的需求。不仅如此,西部地区高级管理人才更为稀缺,供给与需求错位的矛盾相当突出,这也从人力资源方面构成了影响跨国公司投资西部的制约因素。

三、跨国公司投资西部:政策选择

综上所述,中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全面实施,为充分发挥西部地区吸引外资的潜在优势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跨国公司更大规模投资于西部地区的外部条件已基本成熟。就现实而言,首要的任务是必须对西部地区鼓励跨国公司投资的政策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创新,卓有成效地克服经济、社会、法律等方面的制度缺陷,创造更加有利的投资环境,促进西部地区引进跨国公司投资取得重大突破,更充分有效地发挥其对西部地区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

概括而论,加快西部地区引进跨国公司投资步伐的政策选择,应包括如下几个重要方面:

1.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投资软环境。应当进一步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有效改善对跨国公司的管理和服务。要保持相关政策的公开透明,坚决杜绝对外资企业的乱收费、乱检查和乱摊派现象,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对一些已经表现出不适应性的调控措施,如国内融资限制、国产化要求、出口比例要求、外汇平衡要求、技术转化要求等,应当依据WTO的有关规则及时进行修改。此外,还应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对外商投资的审批程序,对于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应尽快改审批制为登记制或备案制。

2.积极稳妥地扩大西部地区市场的对外开放。应当结合中国加入WTO的总体要求和西部地区的现实状况,进一步向跨国公司开放投资市场。对于已经试点或具备条件的领域,如商业、外贸、民航、电信、旅游资源开发、金融、保险等对外开放要积极推进;对教育、卫生、城建、咨询服务、建筑等领域如何引入外资也要认真一一进行探索。在农业、环保、电力、石油、天然气、公路、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要积极鼓励并引导外商投资。

3.制定新的引进跨国公司投资的优惠政策。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沿海地区之所以能够吸引大量的外商投资,主要是得益于国家长期推行的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目前,应当结合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取向,制定新的优惠政策吸引跨国公司前来投资。西部地区自然资源丰富,比较优势明显,以资源换资金、换技术是吸引跨国公司投资的重要选择。因此,应当在土地使用、资源开发、产业发展等方面为跨国公司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并且要高度重视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以明确的法律规范形式予以利益保护。应在西部地区已经设立和升级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基础上,有选择地设立经济特区,促使其首先发展起来,然后以点带面,辐射周边地区,进而带动区域经济的整体发展。

4.以西部地区的比较优势引进跨国公司投资。根据西部地区的现实情况,引进和利用跨国公司投资应当逐步由过去的全面吸纳转变为有选择、有重点的吸收,必须通过引进外资促进比较优势的充分发挥,推动西部地区的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发挥资源优势,培育特色产业。西部地区在吸引跨国公司投资时,首先应鼓励其投资于水能开发、矿藏资源深加工、石油天然气开发等具有绝对和相对比较优势的自然资源开发领域,培育有竞争力的资源加工体系。同时,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鼓励投资于农业项目和环境保护项目,促进西部地区形成特色农业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此外,西部地区拥有独特的旅游资源,也应将其作为鼓励外资进入的重点产业之一。

篇(8)

一、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国有化风险

所谓国有化是指一个国家依据其本国法律将原属于外国直接投资者所有的财产的全部或部分采取征用或类似的措施,使其转移到本国政府手中的强制。

根据国家的原则,一个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有化,属于国家的国家行为,是一个国家的体现。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采取国有化措施是行使其对自然资源永久的必然结果,是民族独立和解放的一种重要手段。东道国对外资实行国有化措施,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支持。联大1962年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宣言》规定:“收归国有、征收或征用应以公认为远较纯属本国或外国个人或私人利益为重要之公用事业、安全与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联大1974年

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第2条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西方发达国家也被迫承认东道国的国有化权利,如1951年6月19日英国政府向伊朗政府递交的照会宣称:“陛下的政府代表自己和该公司承认伊朗石油工业国有化的原则。”1956年8月在伦敦举行的苏伊士运河会议上,德国、英国和美国政府联合声明:“对埃及政府作为一个国家而享有充分的权利,包括对外国人的资产实行国有化不持任何异议。”

本世纪50年代以前,人们很少看到国有化的事例,但是,自本世纪6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就出现了国有化的。据统计,从50年代到70年代,100多个发展中国家中有半数以上的国家对外资实行了国有化,共发生了1954件国有化案件,其中50年生国有化412件,60年代为406件,70年代约1136件,可见国有化的步伐一再加快。从地区分布来看,亚洲为219件,中东为464件,非洲为826件,拉美为454件〔1〕。从行业分布来看,国有化的行业有半数以上集中在采矿、冶炼、石油、农业等部门。从国别来看,英美两国受国有化的影响最大,1960~1964年期间,在所有报道国有化的事例中,英国子公司半数以上主要分布在农业、银行业和保险业。70年代,美国子公司日益成为国有化的主要目标,受影响最大的是石油和采矿、分支银行、公用事业和运输业,大型子公司承受国有化的压力最大。就美国子公司看,资产超过1亿美元的公司,其没收的比率比资产少于100万美元的小型子公司大50倍。1960年到1979年之间,在被国有化的342家美国子公司中,有158家发生在拉丁美洲,占46%,而52家被国有化的英国子公司中,则有419家发生在东南亚和撒哈拉以南的非洲〔2〕。尽管东道国实行国有化的权利在国际社会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但问题在于东道国在实行国有化权利的同时是否应附加条件限制对此,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尖锐的对立。西方发达国家习惯上将国有化划分为两种:合法的国有化和违法的国有化。并且认为合法与违法的标准就是看国有化是否具备以下这些原则:

1.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即国有化必须符合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许多国际条约中也把“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作为征用合法性的要求。1962年联大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宣言》中规定征用要以“公用事业、安全或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在许多国家的宪法里也有类似的规定。

2.符合法律程序的原则。国有化和征用必须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这也是国有化合法性的要求,否则,可能会涉及到国家责任。

3.不违反条约义务的原则。即国有化应受国际条约和国家承担的契约义务的限制,违反条约义务的国有化是非法的,这是“条约必须恪守”的国际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4.支付公正补偿的原则。即把是否支付“公正”补偿作为判断国有化合法性的一个标准。

5.不歧视的原则。即国有化必须无不正当歧视,东道国在实行国有化时,必须对其境内所有的外资同等对待,不得对特定的某一国家的外资实行国有化,这是国家平等原则所要求的。

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事件严重威胁着跨国公司对外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影响到东道国吸引外资的环境,因而从本世纪70年代以来,直接的、一次性的剥夺投资者的国有化,已为以间接的方式逐步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间接国有化所取代,呈现出间接国有化即当地化的发展趋势。

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严重威胁了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安全,损害了其根本利益,因而成为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国有化措施对投资安全和利益的影响还在于是否在国有化之后给予充分的补偿。国有化之后是否给予补偿?应给予何种补偿?补偿的根据何在?对此,国际社会存在着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和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即赫尔原则,这是美国国务卿赫尔(Hull)在1938年提出来的,认为实行国有化的国家有义务以“充分、即时、有效”的方式对财产被国有化的外国投资者支付全部赔偿。这一原则是以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为基础,以保护既得权益和反对不当得利为法律依据。

2.不予补偿的原则。东道国采取国有化措施之后,不存在对被征收财产的外国投资者进行补偿的国际法律义务,因而不必予以补偿。这一原则的主要根据是国家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既然国有化是东道国行使的行为,是一国范围内的事情,应由国内法决定,采取国有化措施是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应予以补偿。至于在一定情况下,基于外交政策的考虑或出于国际礼让,或其它外交上的原因,可给予一定补偿,但不是法律义务。

3.适当补偿的原则。这是发展中国家的学说和主张,比较符合实际。关于适当补偿原则的根据存在着分歧,发展中国家认为,这一原则的合理根据是公平互利原则和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永久原则。在国有化补偿的实践中,一般都是采取适当补偿的原则,特别是通过“一揽子协议”(lumpSumExpreement)给予部分补偿,如伊朗征用美资石油公司,是补偿原金额的10%,战后东欧国家国有化的补偿额都是部分补偿。我国在国有化的实践中也采取适当补偿的做法,如1979年中美政府达成的解决资产要求的协议中,我国同意支付8050万美元作为对解放初被国有化的美国资产的补偿,这只相当于被中国收归国有的美国总资产的41%〔3〕。

二、国有化风险的防范

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要保证投资的安全,必须对国有化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风险的防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母国方面

跨国公司的母国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提供的风险防范主要有:

第一,建立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保证制度。这是跨国公司母国为了保护与鼓励本国的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内法制度建立这一制度的主要动机是通过对本国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包括国有化风险)提供法律保证,以达到促进本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地位的目的。这种保证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二是通过国内立法进行保护。

其一,一般来讲,各国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都对汇兑险、征收险和战乱险三种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由资金雄厚的有政治后盾的国营公司或政府机构充当承保人,并且一般只限于经东道国批准并符合母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合格投资。

各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对投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及其运作程序所作的规定基本相同,主要包括:(1)跨国公司向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申请投保,经审查批准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履行定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2)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事故,由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向海外投资者赔偿损失。(3)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取得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者的所有权和请求权,向造成该项投资损失的东道国求偿。

其二,通过国内立法进行保证。如美国的《对外援助法》,日本的《输出保险法》等等。

第二,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的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母国为了对海外投资者面临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保证,通常与东道国缔结双边投资条约,为国有化风险提供条约,使其成为两国政府的共同保证,以与其国内法的保证相互配合,加强其保证的效力。而东道国为了吸引外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也给外资以安全感。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关于国有化的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国有化的方式;二是关于国有化的条件。几乎所有的双边投资条约都规定国有化必须遵守的某些条件,如公共利益、非歧视性、补偿和司法审查。如日本与埃及1977年的协议规定:缔约国各方国民和公司的投资和收益,在缔约地方的领土内不得实行征收、国有化、限制或具有相当于征收、国有化和限制效果的其他措施,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1)该措施是为了公共目的采取的并符合正当法律;(2)该措施不是歧视性的;(3)给予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赔偿。荷兰、德国、美国、英国的样板条约都具有大致相同的规定。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与上面的规定基本内容也是一致的。如我国与瑞典1982年的投资协定第3条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只是为了公共利益,按照适当的法律程序,并给予补偿,方可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或采取任何类似的其他措施,补偿的目的,应使该投资者处于未被征收或国有化相同的财政地位。征收或国有化不应是歧视性的,补偿不应无故迟延,而且应是可兑换的,并可在缔约国领土间自由转移。”〔4〕

第三,母国通过参加多边条约和多边投资保险机构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国有化风险保证。

1985年世界银行年会通过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了条约保证,该公约在其承保的险别中规定,该机构承保征收和类似措施的风险,即“由于东道国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其作用为剥夺保权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剥夺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措施不在此列”。

为了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世界银行1988年4月12日成立了多边投资保险机构。该机构的业务之一就是在“接受投资的国家的议会组织或政府剥夺投资人的所有权或应有的经济利益遇到风险时”,以及“对接受投资的国家政府取消合同投资者无处申诉,申诉被无故拖延和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时”,“凡加入这一机构的国家其公民代表的法人机构可以申保,这一机构则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5〕。

由于多边投资保证机构和保险机构承保对外直接投资国有化风险,因此,当跨国公司成为该公约或机构的成员之后,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控制,国有化赔偿问题可能会成为国际求偿的对象,这样就为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保证,有利于促进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发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在控制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促进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是有重要的作用。

(二)东道国方面

防范东道国的国有化风险对跨国公司和东道国双方都有好处。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可以获得更多的机会向利润丰厚的发展中国家投资,占领更大的市场,推行全球性战略;而对于东道国来说,可以从大量的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中,选择吸收高质量符合本国发展要求的投资,更好地利用和掌握外国资本中的先进技术,并且可以消除跨国公司和东道国之间的不信任感,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推动国际经济向前发展。

为了保护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合法权益,许多东道国都通过宪法或外资立法对国有化风险提供保证,明确规定只是在法律限定的条件下才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并给予补偿,以此来维护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安全,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关于国有化保证的国内立法,各国的实践均不相同。有的国家只通过宪法作出国有化保证。如印度宪法规定:“除非根据规定对取得资产给予赔偿外,对任何财产不得进行强制取得或征用。”埃塞俄比亚宪法规定,除非基于政府根据特别征用法所定条件的命令,并通过司法程序协商,确定支付公正补偿,对任何人的财产不得进行剥夺。墨西哥宪法规定:“除非为了公用并支付赔偿,不得征收私人财产。”阿根廷、马来西亚、菲律宾、南斯拉夫等国的宪法也明确规定,征收财产必须为了公共利益,通过法律手段和法定程序,并予以“公平”、“公正”或“充分”补偿。中国宪法第18条规定:中国允许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投资及从事其他活动,它们的合法利益和权利受中国法律保护。

除了在宪法上的保证之外,许多国家还在其外资立法中对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保证,保证的范围通常还较为广泛。印度尼西亚外资法规定:“除非国家利益确实需要并且合乎法律规定,政府不得全面地取消外资企业的所有权,不得采取国有化和限制该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时,“政府有义务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种类以及支付的方法,按国际法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埃及关于外国资本投资及自由贸易区法规定:“除通过合法程序,项目不得被收归国有或征用,投资也不得被没收、扣押和查封。”苏丹1980年的《鼓励投资法》规定:“除非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并对投资者支付公正补偿,不得实行国有化,补偿的价值是在国有化时对投资者的财产估价后的时价。”泰国1970年的《投资促进法》则保证不对所鼓励投资的企业的活动实行国有化。我国的外资立法对国有化也有规定,1986年颁布的《外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6〕

我国目前的国际投资保险制度不同于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为了外国或港澳地区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了《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将外国投资的政治风险列为重要的财产保险内容,对于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三)跨国公司

从微观的视角来考察,对国有化风险进行防范时,跨国公司本身是最为关键的因素。跨国公司对国有化风险的防范可以三个阶段来进行,一是投资前期,二是投资中期,三是投资后期。不同阶段的风险防范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

1.投资前期阶段。

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前期阶段,主要是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在研究的基础上,可以评估投资的风险程度并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跨国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是对具体的对外投资项目所作的可行性分析,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首先要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分析,这是从宏观上对东道国的投资风险所作的可行性研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国别评价报告”,说明东道国在国有化风险方面所具有的客观状况。

在“国别评价报告”中,在对国有化风险进行分析时,要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第一,东道国国内法即外资立法中关于国有化风险的保证状况。第二,东道国与跨国公司母国是否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边协定中是否有国有化风险的保证条款,保证的内容和范围如何。第三,东道国是否参加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不是公约的成员国,是否承担公约所要求履行的国际法义务及其保证责任。投资前期阶段的风险防范的目的是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尽可能避免风险,防患于未然。

2.投资中期阶段。

投资中期的风险防范主要是指跨国公司根据在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种种严重影响投资安全性与收益性的事件与因素,随时采取调整措施,以保证对外直接投资目标的顺利实现。

在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变化,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因此,跨国公司要建立起一套富有弹性的调整手段,具体办法有:

第一,投资主体的调整。即跨国公司采取与东道国当地政府或企业共同投资,建立合资企业,这是一种积极的调整手段,通过投资主体的分散从而使投资风险也分散,因为共同投资要求投资主体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将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当地合资者身上,从而可以避免当地政府采取不利的政策,将风险分散。

第二,投资对象的调整。即跨国公司将投资的地域、行业、产品等分散化或多样化,这种调整方式的实际应用价值较大,如美国在东南亚的一家跨国公司,投资初期集中在油脂制造业,随着当地国有化呼声的高涨,该公司迅速将一部分投资转移到其他行业,从而避免了国有化的风险。

第三,投资方式的调整。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互换。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是常用的两种投资方式,前者以购买股份和成为合资企业投资者等形式投资,按资产产权比重定期分红,取得股息收;后者以银行信贷、企业、商业信用等方式投资,这可获得稳定的利润。当国有化风险增大时,跨国公司将股权出卖或转为银行信贷、母公司的买方信贷等债权形式;而当债务危机增大时,跨国公司又将其贷款转换为股份投资,这种转移尽管有一定困难,但可以减少风险。二是进行投资币种的转换,即跨国公司为了防范风险将其投资币种转换为当地货币。

第四,投资战略的调整。即跨国公司推行当地化的投资战略,增大跨国公司的当地化程度。本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要求实行外国投资当地化,即“逐步国有化”,其结果实际上就是使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当地”,并使国有化风险大大降低。

第五,投资经营策略的调整。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能否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地调整投资经营策略,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当跨国公司与当地政府发生冲突时,跨国公司应从长远利益出发,尽量与东道国保持友好的关系,宁可牺牲眼前利益,采取积极合作的政策,这有利于避免国有化的风险。

3.投资后期阶段。

当国有化风险严重危及跨国公司的生存,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时,只能从东道国撤退。抽回投资采取撤退的战略,必然会造成许多经济损失,应当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尽可能地减少损失〔7〕。

注:

1〕〔3〕〔4〕〔6〕参见姚梅镇主编:《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9月第1版,第764、803~804、785、784页。

篇(9)

典型行业撤资原因分析

乳业。导致国际乳业跨国公司撤离中国市场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国际乳业跨国公司过高和过于乐观地估计了中国奶品市场的培育与发展速度,短期内即形成消费市场尚不具备充分的条件;产品多走高价位路线,与中国百姓的实际收入水平相差甚远;中国的奶品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尚未完全理顺。无序的多发的价格战、造假等,使外商无可适从;对中国的饮食文化、消费习惯、消费能力、消费选择、消费对象、消费特点等不甚清楚,经营理念未完全迎合中国人的消费观念和习惯;缺失奶源优势及对奶源的控制权。大部分的国际乳业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后,多把精力和资本都投放在奶品加工、奶品市场销售这两个环节上,对奶源往往掌握不了主动权,缺失奶源优势;管理成本过重,有人曾作过成本分析,认为外资的产品成本中的管理成本普遍高出中国国内企业的20-30%;公司选址和产品市场定位偏差;国际乳业跨国公司巨头,其中大部分在刚进入中国之时,落脚点都选择在中国的北部,而中国的北部恰恰是奶源的高度集中点和牛奶消费的冷点。

电力行业。导致电子行业撤资的原因主要有:超国民待遇的取消,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将电力生产领域对外国直接投资(FDI)大幅度开放。由于电力需求强劲,中央和地方政府为了鼓励和吸引外资进入中国电力工业领域,对投资发电行业的外资实行“三保”政策,即保电量,保电价,保回报,承诺高达15%到20%的固定回报率。2002年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确定了竞价上网的基本方向,随着优惠政策的逐步取消,外资回报率明显下降。2004年下降到5%。

煤价上涨影响电力利润。从2003年开始,新一轮电力紧缺所导致的发电用煤供应紧张使外资发电厂面临更大的困境,众多的外资和民营电厂都只能到市场上去购买高价燃煤,由于煤炭价格大幅度上扬但电价由于管制而几乎未有变动,令外资发电企业损失惨重。

电力体制改革进程缓慢。中国电力投资领域市场准入程序复杂,审批周期较长,而正处在改革过程中的电力市场却随时都可能发生变化,即中国电力体制改革走向不明,以及当前电力领域的低市场化程度和对未来电力市场前景的谨慎态度,导致了外国电力资本撤离中国或止步不前。

电力投资政策变化频繁。电力投资大,回收期长,其间可以发生很多情况。在中国的现有体制下,其经济政策投资政策常常不能正确预判,因而造成“政策多变”。外商普遍认为中国电力投资环境依然存在一些不明朗因素。

投资方母国电力市场诱人。自2003年8月美国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以来,民众要求政府增加电力投资的呼声日益高涨。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提议对电力行业结构进行重组改造,要求电力公司整修电网,对输电网升级改造。这对跨国企业的抽回资金形成了直接的影响。为了大规模参与美国电力建设新,筹集电网升级改造所需资金,出售海外非核心资产就成为许多美国电力企业的必然选择。

典型国别撤资原因分析

韩国。韩国与中国建交于1992年,当年韩国对中国直接投资额为1.19亿美元,此后逐年增加。至1997年达21.4亿美元。但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韩国对中国的直接投资连续三年出现下降,2000年后开始回升,2001年基本回至金融危机前的水平。1992年至2001年间,韩国对中国的总投资额为123.4亿美元,占同期中国FDI总额的3.32%。

导致韩国撤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包括韩国人的性格。韩国人的性格造成了韩国企业投资轻率,只是靠一时冲动,而不是仔细研究市场前景和当地消费水平。另外,由于中国在很多方面技术水平提升很快,韩国的技术优势越来越不明显,失去了收益的基础。韩国对中国的投资受投资地域限制的影响较大。投资地大多集中于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东、北京、天津等东北部地区和环渤海地区,从数量上看,投资于该地区的数额占到了韩国对华投资总件数的83.2%,占到了总投资额的66。2%,从产业分布上看,则主要集中于纺织、服饰、玩具、皮革等劳动密集型,其主要是出于对中国廉价劳动力的考虑,另外则是由于东北地区,特别是朝鲜族聚集区语言沟通便利。但对投资的经济发展状况及投资环境考虑较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韩资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困难。最后就是由于经营成本的逆转。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韩国经济大受影响,韩国国内资本不足问题日益突出,各企业纷纷缩减对外投资。此外,金融危机后,韩国国内劳动力成本大幅降低,中国劳动力成本优势下降,再者,随着中国加入WTO,关税下调,部分韩国商品可自由进入中国,也进一步促使部分韩国国内产品的生产成本反低于在中国制造。

日本。日本经产省直属的日本贸易振兴会2002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在中国的日本三资企业6—7成为盈利,2成左右收支平衡,1成多为赤字或撤退。可见,日本在华投资企业的撤退比例是偏低的。以1995年为例,日本企业从中国撤资总数为8家,居日本海外撤资排序的第9位,占其当年全部撤资比例的3.1%。详细情况见表2。

尽管日本对华投资撤退的比例相对偏低,但从我国的角度分析,日本对华投资确实还存在相当的问题,这些问题对中国所造成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不亚于撤退资所造成的影响,甚至可能还更为严重。这些问题主要包括:

日本对中国的投资与欧美国家相比,项目平均规模偏小。尽管日本对华直接投资中的大中型项目在不断扩大,但是同欧美国家比起来,平均单项数额仍然偏小。根据日本财务省统计,日本对华投资项目平均规模仅相当于对世界投资平均规模的34%,而面向亚洲、北美洲、欧洲投资的平均规模分别相当于对世界平均水平的46%、152%和118%,这说明日商对中国市场尚存疑虑。另外,企业当地收益再投资比较多,来自日本本土的新项目投资增长并不明显。除此之外,投资企业在人才、零部件采购本地化和技术转移方面的进展落后于欧美企业。中国在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对象国中的地位没有明显提高。按照日本财务省报告、申报额统计,2000-2004年日本对华直接投资只占同期日本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6.2%,其中2000年仅占2.0%,2004年才提高到12.8%,分别在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对象国中列第6、第3位。从整个情况看,2004年末日本对华直接投资的资产余额为202亿美元,只占日本对外直接投资资产总额的6.0%,居对美国(1430亿美元、38.5%)、荷兰(365亿美元、9.8%)和英国(268亿美元、7.2%)的投资之后,在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对象国中列第4位。

日本垄断性产业的投资落后。如前所述,包括汽车、家用电器和计算机、手机等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在内,凡是日本与欧美各国激烈竞争的领域,日本企业都迅速扩大了对华投资。然而,在日本高度垄断国际市场和中国市场的领域,日本企业仍继续实行扩大出口的战略,在当地生产方面几乎没有什么进展,其典型是数码家电产业。

投资仍高度集中于沿海地区。根据日本三菱综合研究所2004年7月的统计:日本对华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其次是广东、北京、大连和青岛;2003年末,在华日资企业的42.8%集中在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

外商撤资所引发的思考

客观地分析中国区位优势

跨国公司“兵退”中国,带给我们的思考是多方面的。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中国居民的收入水平仍普遍较低,相应地,消费水平也不高。而且,就许多行业而言,虽然中国是最有潜力的市场之一,但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尚需时日,短期内市场需求规模不会有想象中那么大;中国的低成本优势正在消失。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运作成本(包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和促销费用、税收等)并没有他们想象的那么低;受以上两个因素的影响,许多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回报率都低于预期水平,也低于在其它亚洲国家的投资回报。这也是为什么欧美跨国公司在增加对华投资的同时,采取的态度越来越谨慎的原因。

冷静地审视引资政策

我国外商投资领域存在两大怪现象:独资企业比例增长的同时,合资企业逐渐减少;吸引新的外资的同时,已投项目大量流产。

目前,在国际上,外商投资的主流模式是并购,90%以上的投资采取的这种模式,但在我国目前这一比例还非常低。近两年来,外商独资企业的比例不断提高,以中外合资、合作形式投资的比例逐渐降低。这反映了大量的外商新增投资与我国现存的国有企业资产并未实现最有效的结合,外资没选择并购而是另起炉灶,致使规模巨大的国有资产闲置。多年来,我国对潜在投资者的挖掘过程中,忽视了对存量资产的盘活问题,更没有过多考虑新增外商投资与国有资产存量的结合问题。

另外一个怪现象是,在引资的同时,又丢掉了一些已经投资的大项目。根源在于,只重视前期招商的环节,忽视了后续服务工作的跟进,最终导致不断增加新项目,但已投资项目没有服务保障而流产。

对撤资的防范策略

对于跨国公司的撤资,既要冷静分析其深层原因,又要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确保我国引进外资目标的实现。

应进一步调整外资政策,保持外资流入、流出量的稳定性,使之成为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运转的较确定性的因素。同时,调整过度集中的外资来源国结构,避免资本流入量因为某国或某一地区的经济波动受到较大影响。

要进行必要的事前控制。由于东道国事后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政策遏制已经蔓延的撤资行为,因此,加强对外资流动的事前控制就成为我们防止跨国公司撤资以及由此带来突发的负面影响的重要手段。

在管理方面要做好如下工作:为外商提供更完全、更真实的投资信息,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撤资;利用中国产业多层次并存的特点,采取明确的产业优惠政策,变外资撤退为外资在中国境内的产业转移;考虑到外资制度安排的国际竞争,中国在外资制度安排上要保持一定的国际区位比较优势,建立和巩固新的区位优势,防止外资撤退。

保持吸引外资政策的连续性,继续改善投资环境。必须始终坚持积极吸引外资的基本方针。调查表明,尽管我国已经在完善基础设施等“硬件”环境方面取得明显效果,但是诸如政策制定缺乏透明度、变动频繁,政策执行不尽统一、具有随意性,政府工作效率低、缺乏服务意识,市场监管不力、假冒伪劣商品泛滥、乱收费严重等等外商关于“软”环境方面的批评依然强烈。

篇(10)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国内市场不断对外开放,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已成为我国吸收外资发展经济的一大趋势,伴随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深化,跨国企业并购已经成为很多企业实现总体扩张的重要方式。但外资并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有效地引进了外资和国外先进生产管理经验、对解决国内企业的现实困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外资并购会导致市场力量集中,达到一定的程度后会产生垄断的危险。外资并购的效应分析表明,其最大的负面效应在于它可能导致垄断,从而压制东道国的幼稚工业,控制东道国市场,破坏东道国的原有竞争秩序。因此,如何顺应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在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础上更好地利用外资,采取相关法律措施有效地防止外资并购导致的垄断是各国政府应重视的问题。我国第一部关于反垄断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它的颁布对于企业的外资并购带来的垄断问题起到了重要的调节作用,但我国还需尽快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平稳有序地发展。

一、外资并购与垄断基本概述

(一)外资并购概念外资并购实际上是外国投资者和与外国投资者具有同等地位的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实质取得境内企业权益的行为。竖我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把上述行为称为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并把它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股权并购,另一种是资产并购。但是无论是哪种模式,其实质上都是外国投资者以及与外国投资者具有同等地位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与我国境内企业或境内企业的股东之间的股权交易或资产交易。我国经济法学界主流的观点认为外资并购是指外国企业基于某种目的,通过取得国内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的资产或股份,对国内企业的经营管理实施一定的或完全的实际控制的行为。

(二)垄断的概念何为垄断?美国反垄断研究专家马歇尔·C.霍华德进行“纯粹垄断”的分析,他指出,纯粹垄断是指某企业在市场上取得这样的地位,由于某些实质的存在,使其他企业无法进入市场。丰纯粹的垄断仅仅是一种理论的模式,在现实生活中极少发生,一般为经济学家所认可的垄断是寡头垄断或者竞争垄断。寡头垄断或者竞争垄断指市场上的企业数量十分有限,或虽有较多的企业但是在这些企业中只有一家或者少数几家企业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在此情形下,虽然竞争依然存在但十分微弱和及其容易被限制、扭曲,少数企业可以凭借自己在市场的优势地位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进行干扰,其目的在于控制市场,获取高额利润。由此可见,垄断一般定义为市场主体单个或者集体对市场的支配或控制。

二、我国外资并购的发展现状

在国际范围内,全球的跨国投资在数量和金额上基本保持迅速增长的势头,并在形式上也不断创新和多样化,国际资本间的流动日益频繁。世界FDI(跨国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后半期出现突飞猛进地增长,而FDI的飞跃式发展是由M&A(跨国并购Mergersand Acquisitions)的剧增所带来的。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亚洲地区的并购已经呈现出快于其他市场的恢复势头,尤其是中国将成为最具有成长性的并购市场。

我国自2001年以来,在政策上放宽外资进入的领域,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对并购需求的扩大,我国已被国际投资机构认为是亚洲最具潜力的并购市场。从达能收购哇哈哈,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凯雷并购徐工,到吉利汽车收购沃尔沃,中外企业并购的案例越来越多。根据商务部研究院对外投资合作研究所的研究,迄今为止,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总成功率约为40%,高于全球;此外,多数并购发生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之后,并购成本比较低,交割后的整合总体也比较顺利。我国吸引外资的方式已从多年来的“绿地投资”,即吸收外商直接来华设立企业,向新的方式转变。

三、外资并购对国内市场的双重效应

(一)积极效应外资并购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外资并购推动了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事实证明,大量国有企业的改革迫切需要外资的推动,尤其需要拥有先进的管理技术和雄厚的资金的跨国公司的积极参与。其次,外资并购有利用于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跨国公司的并购可以促进生产要素向更高的效益领域转移,企业间优势互补能壮大其实力。最后,外资并购能完善我国企业治理结构,将国外先进的公司企业管理制度带到中国,推动我国企业制度的创新。

(二)消极效应由于进行外资并购的多数是在市场中居重要地位的大、中型企业,通过并购享有控制或垄断地位,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会不可避免地引发垄断问题。其次,外资并购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民族工业体系,抑制民族品牌的发展,使国内企业生存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甚至会威胁到我国的经济安全。再次,外资并购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有些地区为获得更多的外商投资,许诺给予外商丰厚的利润和回报,这会造成地区间的无序竞争和国家财富的重大损失。地方政府为了吸收外资并购往往采取政府行为的资产剥离重组,但是剥离重组的标准不是按照资产的性质或者是生产经营的需要,而是为了使账面报表显示出良好的资产收率而人为地方分割剥离,但是资产评估时并没有将剥离成本计算在内。同时,并购后由于外商取得了控股权,普遍不再使用原有技术,这样就削弱了我国自主进行技术开发的能力,逐渐形成了对外国技术的依赖。由此造成企业独立发展的空间狭小,发展后劲严重不足。

四、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立法现状

目前对于调整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政策主要有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6年所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2007年8月正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2008年8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等。

我国的反垄断法律框架体系还有值得改进的地方。第一,目前我国内资和外资企业仍分别使用不同的法律体系,二者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外资并购后,必然存在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性质上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到新公司的税收,而且涉及到新公司的监管。第二,规制企业合并的现行法律法规中,仅仅对企业并购的程序性问题作了一些规定,而对企业合并规制的实体规定则只涉及到概念原则而已,没有具体的标准和具体概念界定,这就很容易出现实际操作中无法可依的现象。豖第三,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也可以根据规定进行企业并购,但遗憾的是这些规定尚且不是统一的外资并购法律文件,仅依靠这些规定尚不能规范所有的外资并购行为。

五、完善外资并购反垄断法规制

(一)确立合理的垄断认定标准各国认定垄断主要是两种标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可以表述为:某些市场行为,其本身即具有很明显的垄断性质,法律对此也有明文禁止规定,则该种行为一经被指控,即可判定为非法,无需再举证说明此种行为的合理与否以及对市场竞争不良影响的大小。豗合理原则主要从垄断行为是否构成了对竞争秩序的危害,主要从对竞争的限制、对消费者的利益损害和对公共利益威胁这些方面来考察。

(二)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界定《反垄断法》第27条规定了审查经营者集中需要考虑的因素,比如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同时商务部也就相关市场界定、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程序等问题出台许多细化规定,但对于市场份额的计算、市场集中度的计算以及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影响的评判标准等问题尚无细化规定。立法机关有必要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标准开展释法工作,既能够帮助经营者对交易进行评估,又可降低执法部门在实际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风险。

(三)完善申报制度我国对外资并购实行事前申报制度,建议实行该制度的同时,对规模较小的企业并购活动采取比较灵活的方式,在合理的范围内允许其并购以后再补办申报和登记,如此一来便于中小企业把握重要的市场机遇,及时适应市场需求,同时也可以减少反垄断机构的监管成本。

(四)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反垄断法》第31条作出对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规定。建议对于外资并购以后的企业的垄断行为应进行实时监控,同时还需建立并购以后的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并购后的企业定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其经营状况、市场占有率等。反垄断执法机构还需要定期对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行业和企业进行市场占有评估,判断是否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威胁。

篇(11)

[论文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新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下,避税行为日益成为跨国纳税人的首选手段。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应进一步加强反国际避税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强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

二战后,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跨国公司迅猛发展,加之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负呈现上升趋势,国际税收领域内的避税和逃税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和逃税不同,国际避税行为虽不违法,但它引起了国际上资本的不正常流动,侵害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并且对纳税人心理状态产生了不良影响。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对外经济交流的扩大,尤其是我国现在已经是WTO的正式成员,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避税问题,在中国也开始出现并且呈现日益严重的趋势。致使中国每年实际损失远远超过300亿元。因此国际避税也正成为值得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一、国际避税概念的界定

关于国际避税的概念,通常认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法律规定上的差别,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主要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上的差别、漏洞或不足减少纳税义务。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当前国际避税的方式有很多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价格转移”,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转让货物、无形资产或提供劳务、资金信贷等活动中为了一定的目的所确定的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的一种内部价格。利用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转移收入和费用,是跨国公司国际避税采用的最常见方法。

2.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滥用各种税收优惠,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以税负较轻的投资经营形式和收入项目(即低税点),达到最大限度地规避税负的目的。

3.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所谓资本弱化,是指跨国公司对其外国子公司的融资主要以提供贷款而非股权投资的方式,还包括子公司在母公司的安排下从外部借贷资金并由母公司担保的融资作法。在这两种情况下,子公司的负债与股本的比例要远远高于正常情况下公司的负债与股本的比例。结果增加子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逃避企业所得税。

4.利用避税地避税。避税地是指为跨国投资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国家或地区。跨国投资者通过在避税地建立的基地公司虚拟中转销售、劳务、提供贷款等,加大分配给我国境内常设机构的费用,转移企业所得,逃避我国税收。

5.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然而一些非缔约国居民,采取种种手法,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从而减轻其纳税义务。

三、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入世后,跨国公司为了谋求利润最大化,采用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对此,我国必须采取强有力的反避税措施,但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1.我国相关反避税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我国现行防范、遏制国际避税活动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反避税条款,及财税机关依据这部分条款所规定的相关办法,我们应当承认这些条款在防范、遏制外商企业避税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艰巨的反避税工作要求尚有较大差距。

2.无法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等信息。在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方法中,最常见是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要防范避税,关键是要掌握国际市场上各种商品价格、成本等信息资料。而目前外商企业的购销大权基本上为外商垄断,税务部门无法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价格、成本、等信息。因此反避税工作困难重重,难以顺利进行。

3.我国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反避税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由于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晚,所以税务部门对国际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税务人员缺乏丰富的反避税经验和较强的外语能力。这些都给反避税工作带来了困难。

四、进一步加强我国反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国际投资环境研究报告表明,一个好的投资环境主要由社会稳定、政治清明、市场容量大、资源丰富、劳动者素质高和劳动价格低廉等因素所决定。明智的外商决不会因为我国政府实施反避税而从我国抽走其投资。为维护税法尊严,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我国要加大力度积极实施反避税策略。

1.修改完善所得税法。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法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地使税法条文结构完整,措词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我国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的基础上,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反避税专门法规,加大对跨国纳税人避税的惩罚力度。

2.针对利用资本弱化、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制定、完善相应的特别涉外税收法。我国现行税法对资本弱化问题作出的规定不完善,可参照国外做法予以明确。如可以规定负债与资本比率达到75%以上的属于资本弱化,利息不予扣除。另外应制定反避税地特别法规,彻底切断跨国公司与避税地之间的利润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