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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家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0 16: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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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家论文

篇(1)

家务劳动是为直接满足本家庭成员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劳动。这种通常由家庭成员在家庭内部从事的未支付报酬的劳动,主要包括下列活动:煮饭、清洁、整理房间、洗衣物、购物、修理和维护住房、照顾家庭成员、从事园艺、宠物照料及家庭安排等。传统经济学家认为家务劳动只在家庭内部有价值,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分工越来越细,家务劳动作为人类劳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需要成本、能产生收益,具有社会价值的劳动。夫妻间从事家务劳动的通常是女性。通过立法承认夫妻家务劳动具有的价值是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体现了对女性的保护,有助于实现男女实质平等,被誉为是对经济上依存于丈夫的家庭主妇的“自卑治疗剂”。

一、夫妻家务劳动的成本构成分析

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是,从事家务劳动需要一定的成本,这些成本主要包括家务劳动的精力成本及机会成本。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隐性成本往往为人们所忽略。

(一)夫妻家务劳动的精力成本分析

在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在某种劳动中的精力成本越大,则投人到另外一种劳动或其他活动的时间就会减少。以全职夫妇为例,在夫妻工作时间相同时,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越长,自由支配时间就越少。而自由时间可以用来进行人力资本的投资,也可以用于“劳动者体力的恢复,智力的提高和个性的和谐发展’。非家务方利用工作之余的自由支配时间休息,可以促使其体力的恢复,产生新的精力,因而在市场投人方面具有较大的精力优势。家务劳动方,因在工作之余从事家务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该方就会有更少的自由支配时间恢复其体力,影响其市场投人的精力,在市场投人方面失去其精力优势。当从事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都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时,从事家务劳动的精力强度大于闲暇时间的精力强度,故从事家务劳动的女性往往选择精力强度不大的工作,甚至因其长期从事家务劳动而根本无精力投人社会工作或早早地退出社会工作。而从事社会劳动的精力成本往往与工资水平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由于家务劳动主要由女方承担,在已婚男女参与同样的社会工作时,女性的社会收人往往较之男性低,其中原因之一就在于,已婚女性在婚后较之婚前在市场精力投人的降低。其次是女性在婚后需要花费更多时间从事家务劳动,因而可能会减少对自身人力资本的投资。在一切资本中,只有对人的投资才是最有价值的资本。对特殊的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与花费在该项活动上的时间正相关,“当家庭部门用的时间更多时,主要提高家庭生产率的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会更大一些;而当工作时间更多时,对主要提高市场生产率的资本投资积极性会更强一些。由于妻子的主要时间是从事家务,其对社会工作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较男性低,加上女性社会劳动精力投资较男性更少,自然会降低他们的社会收人,而低收人反过来进一步减少他们投人市场的精力及对市场人力资本的投入,加大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的成本。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劳动不是价值本身,而是作为价值的活的源泉。劳动和劳动结果相统一,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劳动解放的标志。

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同属于人类劳动方式之一,只是劳动地点及劳动内容等存在差异,属于不同的劳动分工,二者都需要精力成本。如果女性在家庭中以家务劳动这种精力成本进行投资而不能分享该投资的收益,会造成对女性的系统性剥夺,既违背了家庭作为一个经济单位的利益分享规则,也会减弱该方投资家务劳动的积极性,对家庭这一经济组织体也可能造成破坏(导致解体)。如果不对夫妻一方的家务劳动成本给予回报,家务劳动方在夫妻时间配置博弈中处于不利境地,在婚姻解体时也会削减该方在离婚博弈中的能力。

(二)夫妻家务劳动的机会成本分析

家庭是一个经济组织体,但其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显著的利他性特征。夫妻间可能会因为一方在家庭中具有比较优势而放弃社会工作选择家务劳动,或者基于婚姻家庭的利他思想而由一方主动承担主要家务劳动,“夫妻一方在从事这项工作的同时,另一种更有价值的活动被放弃了”,因而家务劳动存在机会成本。由于从事家务劳动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投人,在时间总数不变的情况,家务劳动者就只能通过改变时间分配的方式以承担家务劳动,如通过不断减少参与社会活动的时间或者减少甚至放弃参与其他社会工作的时间等方式以保证有足够时间从事家务劳动。因此,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越多、年限越长,其机会成本就越大。

夫妻从事家务劳动的选择取决于家务劳动的边际效用价值,“价值并不是商品内在的客观属性,它不过是表示人的欲望同物品满足这种欲望的能力的关系,即人对物品效用的感觉和评价。效用是价值的源泉,效用大则价值大,反之,价值则小。边际效用价值是每增加一个单位物品所引起总效用价值的增量,它遵循效用递减规律。如果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比从事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大,其就会选择从事家务劳动,反之就会选择从事社会劳动,而且只有当家务劳动的边际效用为正时夫妻才会选择从事家务劳动。如果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相等时,则无论从事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都无区别。因此,理性人假设下,夫妻从事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应当大于从事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且其边际效用价值为正,而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越大,表明家务劳动方的机会成本也就越大。

总之,家庭“这一生产单位的最重要的投入完全不是市场产品,而是家庭成员的时间,特别是传统家庭中妻子的家务劳动。贝克尔认为,家庭是由多个人组成的生产单位,家庭中每一成员都在彼此了解、相互信赖下尽其所能,自觉履行投人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家务劳动具有精力成本和机会成本,是对婚姻的一种投资。一旦夫妻一方的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则意味着该投资是有效益的,就会鼓励投资者继续投资。反之,该方就会减少投资,甚至不再投人而宁愿选择经济组织体的解体。作为经济单位的家庭,要求夫妻共同投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才能实现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并能更长久维持婚姻关系。

二、夫妻家务劳动产生的收益

收益通常包括物质收益和精神收益。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精神方面的收益,主要是由于家务劳动的分担如家庭安排、照顾子女等可以减轻非家务劳动方精神上的压力,带来清闲的享受,而有些活动如清洁、整理房间、清洗衣物等,则本身可以为家庭成员带来精神方面的愉悦。物质上的收益,主要包括家务劳动带来的分工收益、家务劳动使得家庭经营成本的降低、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及非家务劳动方在家务劳动时间内获得的人力资本等。由于精神收益纯属主观感受,难以客观衡量,本文主要分析物质性收益。

(一)比较优势分工带来的收益

夫妻之间如何发挥各自的优势,实行劳动分工,以增加家庭的产出?通常认为,女性在家务劳动方面具有相对的优势,而男性在社会劳动方面能产生较高的生产力。男女只有各自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才能增加家庭的产出,实现经济收益的最大化。“家庭作为一种社会机构保持下来,表明了它具有重要的经济化效能,而更为重要的因素是家庭促进了劳动的分工,取得了来自专业化的收益。家庭通过丈夫在劳动市场从事专职工作,妻子在家从事家务劳动这种互补活动的专业化而促进了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因此,在男女之间根据各自的优势实行分工,有利于增加家庭的产出,提高家庭的经济效益。根据比较优势理论,家庭的最佳方案是机会成本较低的配偶专于家庭生产。由于女性的工资普遍较男性低,其机会成本相对较低,这样现实生活中从事家务劳动的任务就主要由妻子承担,丈夫则利用其在社会劳动方面的优势参与更多的社会劳动。妇女的时间主要分配于家庭部门,男性的时间主要分配在市场部门的分工模式被认为是获得家庭福利目标函数最大化的一种有效途径。

既然夫妻一方在家庭中根据各自的优势进行分工由一方从事家务劳动,另一方利用其在市场的优势参与社会劳动,夫妇双方通过共同努力,实现家庭产出的最大化。由于家庭分工是根据夫妻的比较优势,发挥各自所长的结果,所以,任何一方的劳动都应具有相应的价值。

(二)家庭经营成本的降低(防止积极财产流出)

在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思想影响下,许多已婚妻子担当着从事家务劳动的主要责任。妻子从事的家务劳动自然可以减少家庭中雇佣保姆的费用,降低家庭经营成本,防止家庭中积极财产外流。“妻为家事劳动,则不须支付对价于他人,家计费用即可减少,则其减少部分,对家庭而言,就是家事劳动的价值。家事劳动之防止家庭中的积极财产流出之功能,即为其获得评价之主要根据。由于降低家庭经营成本是通过投人家务劳动的方式实现的,该降低的成本则为家务劳动的收益之一。

(三)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

虽然家务劳动不具有一般商品的直接交换价值,但通过夫妻之间的资源交换以及“置换”方式,仍然可以实现其交换价值。

1.理性人假设中夫妻之间的资源交换

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人都是理性的,他们具有抽象人的基本特征,即假定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理性、利己的,并且力图以最小经济代价去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会考虑婚姻的成本及从婚姻中获取的收益。家庭是一个资源交换的场所,只不过这种交换既包括情感等非物质的交换,也包括物质上的交换。现实中的男女有的偏重前者,有的更看重后者。“人是理性的动物,而社会生活是要求互惠关系的,人们的选择是建立在要得到最大的奖赏和最少的代价之下的,以便取得最大的利润或最好的结果。在家庭中,需要通过家庭成员共同投人共同经营,彼此分享家庭收益,获得对方经济上的供养及情感方面的爱与呵护。家庭成员应当共同投资于家庭,以获取投资的收益以分享,这样才有利于实现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增进家庭幸福。家务劳动是对婚姻非物质性的投资,对该投资除了精神与情感方面的回报,尚需要换取其投资应得的经济收益,此种收益是通过家务劳动换取非家务劳动方的社会劳动价值实现的。

2.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

核算国民生产总值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以萨伊的生产要素理论为基础核算国民生产总值和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为基础的计算方法。这两种计算方法都未将家务劳动价值核算在国民生产总值内。而现代经济学家认为,家务劳动实际也具有交换价值,符合商品的特征。只不过家庭这种生产单位生产的主要“商品”是子女,而不是传统的商品。“忙于抚养孩子的妻子用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换得’丈夫在市场上的工作,而丈夫则‘购买’妻子照顾他们共同的子女。通过这样的方式,实现妻子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对于此,家务劳动虽然没有直接的交换价值,但其通过“置换”方式仍然可以实现其交换价值。事实上,家务劳动价值对准确计算国民生产总值具有非同一般的影响,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有关资料资示,仅一项没有报酬的家务劳动价值就约占国民收入总值的10--35%。

(四)非家务劳动方获得的人力资本

夫妻获得的收益除了经济上的现实利益,还包括一种并非直接以金钱形式体现的资本收益,即人力资本收益。“人力资本是一个人拥有的从事具有经济价值的活动的能力、知识和技能,它主要靠学习、训练和经历来获取和积累,是决定劳动生产率的一个主要因素。在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过程中,由于夫妻经济方面的共同投人及一方对家务劳动的分担,使得非家务劳动方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人到自身的教育、培训中,积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技能,而这些素质和技能使得人力资本投人方在将来的生活和工作中终身受益。“学校教育通过提供知识、技能和分析问题的方法提高了人们的收人水平和生产力水平。”“收人分配的不平等与教育和其他培训的不平等之间有着正相关关系……失业与受教育程度通常有很强的负相关关系。在这些资本投资过程中,夫妻对人力资本在金钱方面的共同投资,极易获得夫妻及世人所认可。但夫妻在人力资本获得方身上投人的机会成本和精力成本这些隐性成本往往为人们所忽略。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分享该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而一旦夫妻离婚,非人力资本方就不能分享该人力资本带来的收益。基于婚姻共同体的收益分享理论,此种情况下,此种人力资本一定范围的收益应当作为夫妻的共同投资所得。

三、夫妻家务劳动成本的分担与收益的分享:婚姻家庭法相关立法

家务劳动是一种需要成本、能创造收益、具有价值的劳动,这种承认应体现在婚姻法立法中。我国婚姻家庭法应从以下方面考虑由夫妻共同分担家务劳动成本,共同分享家务劳动的收益。

(一)准确界定夫妻家务劳动收益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人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现行婚姻家庭法并未将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利益(包括尚未投人生成的知识产权和继续性使用的知识产权后期使用的财产性收益)纳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也未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一方获得的管理技能、专业技能、执照、文凭、资格等人力资本收益。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实际上缩小了夫妻共同收益的范围,减少了家务劳动的投资回报。因为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创造知识产权或获得人力资本的过程,需要夫妻共同的经济投人,家务劳动方在履行协助义务、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行为中通常也存在机会成本及精力成本。离婚时如果不对家务劳动方的这些成本给予回报,必然会损害其经济利益,降低投人方的自我评价,也不符合家庭经济单位的利益分享规则。因此,我国婚姻法应明确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利益为夫妻共同收益。同时,宜借鉴经济学中对管理技能、专业技能等人力资本的估算方法,规定夫妻婚姻期间获得的人力资本在离婚后一定年限内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收益。

(二)增设夫妻家务劳动价值的量化方法

关于家务劳动的计算方法,国外实践中采用替代成本法则和机会成本法则等进行计算。在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机会成本能够确定的情况,借鉴机会成本法则计算夫妻家务劳动的价值较为合理。如果能确定家务劳动方因从事家务劳动而失去从事社会工作的机会,宜以该丧失的机会作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如果机会成本的确立存在难度,则需要考虑相关因素,宜参照替代法则计算,但不宜采取简单的使用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家务劳动的价值(目前我国有学者提出用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家务劳动价值的主张),因为此种计算方法在很多情况下会降低家务劳动的价值。

对于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经济学主要采用收益法、成本法及市价法等进行评估。对人力资本价值的评价,在稳健、可行和公允的情况较多采用对未来收益进行折现的收益现值法或净现值法进行计算。虽然这些计算方法还无法达到精确的程度,但不失为经济学计算人力资本和知识产权重要的方法,在家庭法领域具有一定的可借鉴性。

(三)增加评价家务劳动价值的考虑因素

在衡量夫妻家务劳动价值时,应增设具体的考虑因素,包括非家务劳动方从家务劳动中的受益的大小,受益的期限及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衡量家务劳动的价值。

篇(2)

在当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立论的根据。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是,重新建立一个能够指导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并与原政治经济学在价值观上一脉相承的新经济学。在新时代,新经济学就应该是研究快乐的快乐经济学。

一、劳动使用价值论的提出及其内容

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时,他是最先从商品的分析入手的,他揭示了商品的两重性,即价值和使用价值。

在分析劳动使用价值论基本内容前,我们必须概括一下马克思对使用价值的有关论述。

1.有人认为,马克思不重视使用价值,对此,马克思是坚决反对的。他说:“这位瓦格纳还把我列在那些主张‘使用价值’应该完全从‘科学’中‘抛开’的人中间。”“这一切都是‘胡说’”。马克思把使用价值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他说:“这不过是已经在单个商品上表现出来的同一规律,也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的前提。”

2.从商品两重性也可看出,马克思是非常重视使用价值的,他把使用价值列为商品的两重性之一。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两重性是由使用价值与价值共同构成的,商品两重性是由劳动力的两重性决定的,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

3.在马克思看来,一般商品的使用价值就是表现为商品具有的某种效用,这是实现交换价值的前提,“物品要成为商品,从而成为交换价值的承担者,一定要满足某种社会需要,因而一定要有某种有用属性。”

4.马克思认为,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但同时也认为使用价值具有社会性。“要生产商品,他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生产社会的使用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不是对他本人即卖者的使用价值,而是对第三者即买者的使用价值。”

5.马克思看到一种商品在不同角度、不同环境、不同阶段所具有的不同使用价值。“至于在生产过程中执行职能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情况则不同。按照劳动过程的性质,生产资料首先分为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或者更进一步地加以规定,它一方面是原料,另一方面是工具,辅助材料等等。”

6.马克思认为,一定的使用价值只是资本增值的手段,“……资本对采取任何特定的使用价值形式作为自己一视同仁的化身加以采用或抛弃。”

7.马克思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使用价值,一方面他把使用价值看成是现实的具体物的属性,即“作为使用价值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他把使用价值看成是抽象的、类的存在,即作为政治经济学中的范畴,“作为使用价值的使用价值,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只有当使用价值本身是形式规定的时候,它才属于后者的研究范围。”

8.马克思看到了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所特有使用价值的作用,也正是主要由于这一点,马克思才把使用价值引入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之内。“……剩余价值本身是从劳动力特有的‘特殊的’使用价值中产生的……所以在我看来,使用价值起着一种与以往的政治经济学中完全不同的作用。”

9.马克思认为,“货币的使用价值就是:货币创造交换价值,创造比他本身所包含的更大的交换价值。”在这里货币的使用价值实际上作为资本来让渡,它的使用价值就是获得利润。

10.马克思认为,“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但是对买者来说,这些服务只是使用价值,只是他借以消费自己收入的对象。”他还认为,“服务只是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的表现,因为服务不是作为物而有用,而是作为活动而有用。”

11.马克思看到了使用价值在总供给与总需求平稳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尤其应该强调的是,马克思认为,从总体而言使用价值对社会资源的分配起决定作用。“如果说个别商品的使用价值取决于该商品是否满足一种需要,那么,社会产品总量的使用价值就取决于这个总量是否适合于社会对每种特殊产品的特定数量的需要,从而劳动是否根据这种特定数量的社会需要按比例分配在不同的生产领域(我们在论述资本在不同的生产领域分配时,必须考虑到这一点)。在这里,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这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具有决定意义的。”

以上我们简略地概述了一下马克思有关使用价值的论述,尽管上述的介绍存在着许多不周全之处,但本人认为,这基本上反映了马克思对使用价值的主要观点。下面本人就根据马克思有关使用价值的主要观点,对劳动使用价值理论的基本内容,做一下初步的概括和总结:(1)使用价值与价值共同构成商品的两重性。(2)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和价值的前提,劳动的直接目的是创造使用价值。(3)使用价值除了代表商品的自然属性外,它本身也具有社会性。(4)从整体而言,对使用价值的重视使资源的配置趋于合理化。

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一样,的使用价值论也必然是劳动使用价值论,这是价值取向的根本要求。正如无产阶级革命先驱所说:“从前的经济学,是以资本为本位,以资本家为本位。以后的经济学,要以劳动为本位,以劳动者为本位了。”[7]指导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经济学,当然也要以劳动和劳动者为本位。

二、确立劳动使用价值论的现实意义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马克思并不是忽视或不看重使用价值的,只是出于革命性的需要,他在构筑其理论体系时,必然选择最能证明其革命性的那部分概念和内容,作为其论述的主线。尽管如此,由于使用价值的特殊重要地位,马克思还是大量地论及了使用价值。从他的大量论述中,我们可以概括出马克思对使用价值的基本观点,这些基本观点现在看来仍闪烁着真理的光芒。

1.使用价值与价值共同构成商品的两重性。这说明,从商品两重性构成角度看使用价值与价值是同等重要的。因此商品两重性的论述必然是劳动价值论的重要内容,同样也应是劳动使用价值论的重要内容。我们明确这一点,其最根本的现实意义在于,通过对价值的研究,得出的劳动价值论成为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的基石;那么我们通过对使用价值的研究,即可得出新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基石——劳动使用价值论。

2.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和价值的前提,劳动的直接目的是创造使用价值。这说明,从价值实现角度看,使用价值已经成为交换价值和价值的核心,离开了使用价值,也就无所谓交换价值和价值,因此,劳动的直接目的当然是创造使用价值。这一点对我们的启示是,作为企业必须首先注意新产品的开发,不断创造具有新的使用价值的商品,只有这样才能最终获得交换价值。使用价值的创造当然也包括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而且这是使用价值创造的重要内容之一。3.使用价值除了代表商品的自然属性外,它本身也具有社会性。我们的国家和企业必须明确,为谁创造使用价值,为谁创造价值?可以说,这一条标明了劳动使用价值论在价值观上的根本取向,从而也证明了劳动使用价值论,能够成为指导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基石和逻辑起点。

4.从整体而言,对使用价值的重视使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化。可以说,这一条是政府和企业重视使用价值的必然结果。政府重视使用价值,就必须重视产业结构调整问题,哪些是需要的,哪些是不需要的或过剩的产品,政府都应该在宏观上有所把握,政策的制定就应该以此为据。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即创造使用价值过程中,就应该对市场进行调查和预测,然后才能决定创造哪些使用价值以及创造商品的数量。

三、劳动使用价值论与快乐经济学

一般认为,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价值理论包括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狭义价值理论即指劳动价值论。根据前文的研究,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应该包括: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和劳动使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最终要解决财富的公平、公正分配问题;劳动使用价值论最终要解决生产过程的合目的性问题。马克思价值理论的核心和灵魂就是“以人为本”,即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

新经济学——快乐经济学,应该研究三大方面问题:一是生产领域的公正问题;二是分配领域的公正问题;三是消费领域的合理化问题。生产领域的公正问题要解决生产什么和为谁生产的问题。如生产粮食还是生产,建楼堂馆所、豪华别墅还是修希望小学等等。分配领域的公正问题要解决利益分配的广泛化,避免利益向少数人集中。如子女上学、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问题。消费领域的合理化问题要解决如何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科学、文明消费。如封建迷信、铺张浪费、跟风消费等等。

快乐经济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就应该从生产领域开始。我们还是借鉴马克思的分析方式,即从分析“商品”入手。马克思已经发现了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两重性。通过对价值分析得出劳动价值论,并以此建立了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在当代,我们就要通过对使用价值的分析,确立马克思的劳动使用价值论。并以劳动使用价值论为逻辑起点,建立新经济学——快乐经济学。

现实在变化,社会在发展,随着现实的变革,作为社会主义建设指导思想的也应该大发展。我们要善于在理论体系内部寻求新的生长点,使理论更好地为现实服务。。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108-716.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54-7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2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篇(3)

新经济社会学的嵌入性理论、结构洞理论和强弱关系理论是指导本研究的理论基础,故先对相关理论进行阐述。嵌入性理论。嵌入性(embeddedness)是新经济社会学科的标志性概念,Granovetter在1985年在《美国社会学杂志》发表了《经济行为和社会结构:嵌入性问题》一文,从嵌入的角度对主流经济学及社会学研究经济行动的“社会化不足”及“过度社会化”提出了批评,指出只有嵌入于社会结构、人际网络之中的信息和经济关系才是经济活动者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所乐意接受的。在随后的研究中,Granovetter提出嵌入性分为两类,即关系性嵌入与结构性嵌入。所谓关系性嵌入是指单个行动者的经济行为嵌入于他与他人互动所形成的关系网络之中的,与此同时,行动者所在的网络又是与其它社会网络相联系的,并构成了整个社会的网络结构。因此,行动者所在的网络嵌入其构成的社会网络即结构性嵌入。

结构洞理论。在信息和资源的流动过程中,关系网络存在一些特殊结点,它处于重要结点的位置,比其它结点在竞争中拥有更多优势,能够在网络中有更多享用信息和资源的机会,而其它网络成员往往通过它才能享受这些信息和资源,Burt把这种占据其他未联结结点之间的结构位置称为“结构洞”。Burt的“结构洞”(structuralholes)理论指出,在社会网络中存在两种形态,其中一种是处于网络中的个体(个人或组织)与其他任一个体都存在着联系;另一种形态更为常见,即网络中的个体仅与部分个体存在直接联系,而与其他个体都不存在直接联系。这样,在第二种形态中,整个网络中就出现了某些个体与另外一些个体联系断裂的现象,就像网络结构中出现了洞穴一样,故称为“结构洞”。如果个体占据了网络中的结构空洞,即联系着相互之间没有直接联系的两个个体,那么该个体就获得了这种状态赋予他的信息和控制资源的优势。因为他占有较多的结构洞,能够成为连接不同网络结构的中间人,从而获取更多的信息、机会以及控制资源能力。

强弱关系。在关系研究中,按照关系的联结强度,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种类型:强关系与弱关系。强关系指主体间情感密切的联系或是频繁互动所形成联系,如兄弟之间、夫妻之间、熟悉的朋友之间。弱关系是指以较少的交往频次、较弱的情感和较少的责任等为特征的关系。Granovetter在“弱关系地力量”一文中,指出弱关系在传递资源过程中更具重要性,这是由于强关系之间彼此很了解,其知识结构、经验、背景等相似之处颇多,因此相互交往并不能带来进一步的新资源与信息,所增加的资源与信息大部分都是冗余的,而如果在弱关系之间搭起某种形式的桥梁,就可以传递多种多样的资源。在新经济学视角下,由于其嵌入性,集群型企业家行为的影响实际上是以企业家为中心构成的社会网络对集群发展产生的影响。由于企业家在网络中处于“结构洞”的位置,企业可以获得对关键资源的拥有或控制,且利用企业家不同的“弱关系”,企业可以获得多样化的信息或知识资源。这些资源的获取,有助于企业的团队成员从原有企业中独立出来,成立与原有企业业务相同或密切相关的新企业。因此,集群环境下的企业家行为,具有网络化、衍生化特征。

集群型企业家行为的网络效应与衍生效应

集群型企业家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本,对产业集群的形成与发展产生重要作用,其作用不仅表现在他们自身的经济绩效上,更重要的是对集群内其他主体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第一,集群型企业家行为的网络效应。产业集群不是一个个孤立的企业“扎堆”而成,而是通过企业家网络相互交融形成的有机系统。集群型企业家行为的网络效应指集群型企业家的创新行为通过企业家的强关系或弱关系网络扩散,形成集群的竞争优势,并推动集群不断发展。对于新创企业而言,企业的成长更多地依赖于企业家的个人网络。由于地理上接近,集群型企业家们具有共同的社会文化背景、共同的价值观念、彼此相互信任,在企业间合作的过程中,企业家之间的口头许诺或其他非契约的关系,常常代替市场中的交易方式或契约关系,这样不仅节约了交易成本,而且创新的风险性随着企业家个人网络的拓展而降低,这种基于血缘、地缘的“强联系”为主的企业家个人网络就是Grannovetter提出的关系型嵌入,企业家构成以小范围、强联系为主的社会网络。随着产业集群的发展,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程度加强,集群型企业家往往通过革新的方式,利用“结构洞”使两个或更多没有联系的子网络建立联系,发挥桥梁功能,此时,企业家网络嵌入更大的产业网络,创新效应的扩散主要是通过大范围、弱联系为主的企业家网络。产业集群发展到成熟阶段,竞争强化,企业不断兼并与淘汰,某个产业集群往往集中4-5家实力强大的企业,集群品牌基本形成,集群的发展需要集群企业家更大范围内的创新,集群型企业家会与集群外知名企业联盟,利用后者的声誉、营销渠道和自身的成本优势、领导地位,共同培育新的全国甚至国际品牌,增强集群品牌效应。在这个阶段,企业家的社会网络以大范围、强联系为主(此时的强联系与集群发展初期的基于血缘、地缘的特征不同,更多的是建立在频繁的业务联系和稳定的战略合作上)。

第二,集群型企业家行为的衍生效应。集群型企业家行为的衍生效应指先前在母公司工作的员工,利用其技术优势或销售网络,出来创办新公司,从事与原公司业务相同或价值链互补的业务,产生衍生企业,形成产业在空间地理区位上的集聚。李永刚把企业的衍生分为裂变衍生、孵化衍生、分蘖衍生。裂变衍生是企业管理者或经营技术骨干从现企业辞职脱逸出来,利用所拥有的人脉网络、信息知识和管理才能独立创办与原企业相同或相关的企业。孵化衍生是有目的的衍生出与母体企业保持生产环节配套、技术上互补、市场空间交叉、利益上兼容或归属的企业。分蘖衍生多发生于多个成员共同创办的企业,随着共同创业者经验的丰富、管理能力的提高,以及经营理念与目标的不同,成员商议从原企业分出一个或多个新企业,它是一种寻求新的企业制度安排以包容和适应多个企业家共同成长的一种制度创新。新企业无论是通过裂变、孵化还是分蘖衍生,前提都是潜在企业家的存在,而这些企业的衍生恰恰是潜在企业家向现实企业家的衍生过程。潜在企业家的创业行为来源于他的创业动机,而创业动机又取决于创业意识、资源获取能力和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理性。创业意识一方面表现在对创业的敏感性和对风险的态度,潜在企业家周围的成功创业者越多,越容易形成企业家主导的文化氛围,越能增加潜在企业家的创业意识,勇于承担风险的潜在企业家更具有创业的冲动和激情;另一方面表现在创业带来的心理满足程度,潜在企业家除了关注自己的物质收入之外,还关注创办企业带来的权力、自主、成就和被尊重等方面的社会效用。资源获取能力直接关系到潜在企业家能否将创业意识转变为实际的创业活动。集群内蕴藏着丰富的市场机会和信息,集群内高度专业化的关联企业和机构可以高效和低费用向其提供人才、技术、资金、设备、部件、经营诀窍等必要的投入资源,潜在企业家利用其“结构洞”优势,获取网络内各种资源、整合信息来成立新的企业。

此外,除了集群企业自身的衍生,集群型企业家有着强烈的示范效应。产业集群的产业环境容易产生合作和相互信任,集群内的经营者容易获得企业分散情况下无法获得的创新知识,尤其是隐性知识。在这样的创新环境中,经营者在较低风险、较明确的发展路径以及较高的预期收益等激励下,成为创新企业家的模仿者和追随者,在一个小范围内形成了一种“企业家呼唤企业家”的外部性,造成局部地区的企业家群体的涌现。正是在集群环境下,由原企业产生的示范效应和网络效应而引发企业的衍生和更多企业家的产生。

结论与建议

在创新成为主流的时代,产业集群的发展需要依靠集群型企业家。忽视企业家的创业与效仿以及知识信息的作用,就不能准确地把握企业集群所创造的地区竞争优势(李新春)。在集群发展过程中,企业家作为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通过其创新行为的示范效应、网络效应、衍生效应推动集群的演进,但要注意的是,企业家行为除了带来正的效应之外,也会带来负面效应。集群型企业家行为趋同使集群内的创新行为减少,引发集群企业的竞争同质性。集群企业的竞争同质性包括产业定位的同质性、生产产品的同质性、经营方式的同质性等。由于集群内部企业家行为的“效仿性”、基于“裂变”的新企业产生方式及大多数企业的技术同构,尤其是传统的产业集群,技术与科技含量较低,进入壁垒不高,产品结构单一,导致企业之间的过渡竞争,甚至影响产业集群的整体竞争力。所以在集群环境下,政府应积极出台相应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给企业家创新带来宽松的政策环境,并且完善人才培育机制,为集群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营造良好集群环境。在市场机制为导向的前提下,政府应对集群实施积极的引导和调控,并为集群企业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支持条件。(1)政府可以通过产业倾斜、税收和信贷优惠、技术扶持等政策,吸引集群内外企业家进行创业;(2)政府可以通过创建技术创新平台和区域服务体系,促进集群系统内生产企业、研究机构、咨询机构等的有机结合,增强集群对外部技术的吸收能力;(3)政府可以大力加强与集群配套的交通、信息、教育、文化、科技等相关的基础设施,吸引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企业家交流与协作的文化环境与制度环境。此外,政府应该为集群内企业创造良好的商业环境、法制环境的同时,也应当制定有效措施和机制,为集群内各主体间合作提供良好平台,完善产业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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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1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9-0139-03

一、文化自觉与政治辅导员职业冲突

大学精神文化自觉,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文化呈现,大学精神文化有其内在的自觉与自信,知识的合法性和文明灵魂的连续性是其自觉与自信的生存基石和安全性存在方式。人类思想知识与文明灵魂的持续性筑就了大学精神文化的人文价值意义,人只有在思想与文明的文化自觉传递中,才能说一种精神的在世存在。社会主义大学的办学模式承载着的政治定向,这就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精神文化的特有景观。当一代又一代政治家、教育家把西方的大学制度、大学精神引入中国并在中国培育成为现代大学之际,此时中国的大学精神文化就表现为一个具有政治向标浓厚的人文精神家园。

高校政治辅导员制度的设立与实践正是其社会主义大学精神文化自觉与自信的时代澄明。这正好毫无表白地说明了“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关键在于改变世界”[1]的深刻文化自觉内涵。一个民族、一个政党在文化上的觉醒与觉悟取决于对所处时代实践状况的深刻认识与改造,文化自觉是一种精神力量,更是对文明方式的不懈的实践追求。文化自觉的本质在于改变世界,只有在改变世界的实践中才能真正呈现一个文化上的自觉与自信。

政治辅导员制度是目前大学普遍采取的一种学生管理制度,中国高校政治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骨干力量,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行为管理工作,是教师队伍的组成部分,高校辅导员肩负着党和国家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专门人才的重任。因此可以体认到责任重大任务光荣而艰巨,具有政治的定向性。《普通高等教育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指出;“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多重规定与多重角色的存在,构成了政治辅导员职业角色冲突的主要因子,但是从哲学的价值思考基点来看,多重规定与多重角色并不是政治辅导员职业冲突本身,而是一个前提性的因素设定。多重规定、多重角色是一个辅导员乃至一个人的基本存在形态。

角色是常用来指称演员在戏剧中的任务,20世纪20年代,美国社会心理学米德将其引入社会心理学的研究[2]。高校政治辅导员的角色是指辅导员在高校里拥有的身份和地位,承担的任务和责任,高等教育体制与文化精神的发展与转变,使得在市场经济中社会、学校对政治辅导员角色无形地赋予了更多的期待,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进而政治辅导员面临着职业角色冲突的多重实践路径的压力。政治辅导员职业角色冲突主要指:辅导员“个人在生活中扮演同一角色,由角色的不同要求而引起角色内的矛盾冲突,或者同时扮演多个角色而引起角色之间的矛盾冲突现象”[3]。之所以会出现高校政治辅导员的职业角色冲突本身在于大学的文化精神自觉不高,没有形成现代大学制度应有的文化自觉。世界的全球化、价值的多元化所布展与呈现的世界是一个多种差异共存、多元的文化观念整体,在文化观念上角色本身是多元的,职业角色的冲突根源在于差异文化共生中找寻共同视点的困难和阻滞力的不断强化,迫使文化的自觉正态扩散与公共转换受到阻隔,所以高校政治辅导员本身的角色定位就存在文化自觉方面的缺位现象,这是现代大学文化制度建设的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在我国高等院校中,政治辅导员的角色是比较多元的,他们在高校学生工作中处于第一线,在日常教育、生活和学习等方面中具有重大作用……但辅导员本身的角色定位却存在缺少现象[4]。主要表现为:(1)专业性不强,辅导员的来源较多,专业背景复杂,缺少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辅导员队伍,虽有短期的培训,但缺乏系统的政治理论的学习和专业素养,导致高校政治辅导员群体整体的政治教育素质偏低。(2)科学化、职业化、事业化不高,“辅导员工作是一门科学”[4],其本质在于政治辅导员工作要具有科学研究的特质和精神风貌。“辅导员工作是一种事业”[4],事业的真谛在于奉献,这就要求辅导员把自己的事业追求和辅导员工作本身的事业诉求统一起来。(3)成就感、安全感缺失,成就感和安全感是一个人存在的直接价值,辅导员工作的政治性和日常化的张力促使高校对辅导员的定位、待遇、晋升力度缺位,政治辅导员职业没有一个自我实现价值的安全感、归属然。

二、高校政治辅导员职业冲突在文化价值上的表现及困境

高校辅导员职业任务其实是属于现代大学的人文思想教育,人文思想教育主要是致力于传递或根植一种独立、自由、批判的观念,进而使人塑造完善的德性人格。高校辅导员肩负的价值是其如何存在的意义,其职业冲突在文化价值上主要表现为角色合作性价值的缺失导致的辅导员职业存在的意义空场与关系失衡。“人的思想活动最重要的任务是正确地认知事实,高远地阐释意义,主动地领略气韵,使心灵达到真、善、美的境界”[5]。这种境界的养成就是要深切地关注当下人存在的真实状况,高校辅导员被属于存在的多重价值与意义,但是真实的状况是众多价值排序与生成。也就是说政治辅导员职业的价值与意义和辅导员作为一个人本身的生存价值之间存在差异和不均衡,不均衡和差异的状况的生成逻辑遵循的是一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自我实现,高校辅导员职业角色的多重存在映现了一个多样的职业价值世界,真实现实社会境遇的不断出场一次次打破这个职业价值世界。因为高校政治辅导员的真实存在逻辑生成的自己的文化价值和职业价值相差太远,以至于辅导员本身存在就有一个价值镜像与自我价值的冲突。

“人对存在状况的看法也会间接影响对存在境遇的认识”[5],对经验世界的批判是人获得独立与自由的根本。高校政治辅导员真切存在的地位的低微导致了价值实现生成的受阻。价值实现的阻隔使得高校辅导员的人生价值排序和职业角色合作成为一个混乱状态。合作的进化始终不能达成。“利益”和“追求”在意义上存在的不同成为整个社会生活的基础。辅导员职业角色的合作与职业价值追求的差异在社会生活的存在现实中的表现就是职业冲突。因为职业价值的回报和市场经济的张力牢牢地困扰着高校辅导员职业角色之间的合作价值实现。“一个采用基于回报的策略的社会确实能够自我控制。由于确保了对试图不合作的惩罚,这些不合作的策略就得不到好处。因而这些策略就发展不起来。也就是提供不了一个供他人模仿的有吸引力的模式”[6],公益性合作价值在职业价值中的回报是其价值实现的本质,人的价值的实现就是在于公益性合作价值在职业价值中的回报。得不到职业回报的价值将处于一个疯癫与文明交织的意义世界场域中,“这个意义世界的一个基本变化是,一个多重意义所具有的张力使这个世界从形式的控制下解放出来。在意象表面背后确立了如此繁杂的意义,以至于意象完全表现为一个令人迷惑不解的面孔”[7]。“诱惑”多彩的职业角色面临对镜求索的艰难,一旦辅导员的职业面对着一面镜将会出现映像的失真。因为现实人的生活世界是以资本逻辑深刻演绎的人文价值场景,文化已经成为一种物性观念模塑的文化,高校政治辅导员职业冲突已经深植于整个大学的文化精神内涵之中,要想真正地解决这种职业角色的冲突,关键在于大学文化精神价值的再造和革新。就是伦理性的调适大学文化,使高校辅导员真正成为大学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价值主体,担负起时代履予的神圣使命。

三、在大学精神文化自觉的场域中塑造政治辅导员角色冲突的化解机制

大学精神是大学的灵魂,是通过创制的大学文化式样和观念形态来呈现自身存在价值的。“文化世界是由人的思想活动的成果经过世代积累形成的世界”,“文化世界是有多种以符号形式固定下来的知识、观念和意象”[5]。大学的文化世界是大学精神的直接和真实的载体,合理、优良、自觉的大学文化的生成、培育、化解是政治辅导员职业角色冲突的现实途径。

政治辅导员的职业角色冲突在文化与价值视域其实是大学文化与价值的冲突,其特征主要有:一是这种冲突本身具有隐性特质,不是人们常理解的表面的多个角色的叠加或多个责任主体的担当,而是有效地转换角色的通道受阻,坦率地讲,在现实工作实践中政治辅导员的存在价值与价值实现始终走的是两条平行的路。政治辅导员的人生之途总是被眼界之内的东西所困扰,眼界之外的崇高的政治价值定向与理想信念似乎离政治辅导员千里之外。二是政治辅导员的职业冲突夹杂着人的价值困境,尤为显得人的教育的支离破碎,“教育要有助于促进个人及其人格的充分发展[8]。但是当下的教育状况却使政治辅导员经受着内在生命力价值体验的冲击与困境。对于学生人生基点上的导引和自己的人生价值没有真正地结合起来。政治辅导员的专业化、科学化总是游离于实质之外。

大学文化自觉对于现代大学具有导向作用。政治辅导员必然是处于一定的大学文化氛围之中,文化自觉可以推进政治辅导员创造性、主动性地开展工作,文化自觉包含着文化自信、文化自强和文化的开放与包容。独立、自由、批判、奉献是大学文化自觉的精神实质,政治辅导员只有在这样的现代大学文化公共性价值诉求中才能实现一个生存价值与职业价值的意义统一。

政治辅导员的理论能力决定着自我化解职业角色冲突的方式,掌握理论是充分认识问题本质的思想方式的必经途径。“每一种教育都不能在单一措施中充分实现”[9]。政治辅导员更加要重视理论学习和合作人格的养成,合作精神、合作人格、合作文化可以从根本上化解人本身的心灵困境。全球化的现代社会是一个开放的文化社会,更是一个再现人类合作性生存的社会。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中人脉借助电子传播媒介,从经济、文化、艺术、教育等多方面开始广泛合作;以应对世界和人类的危机问题,合作精神与合作文化实现优势互补,发挥积极协同效应是通过公益、共给性价值理想实现的,政治辅导员走向思想政治教育的合作性寻求是化解自身、自卑冲突的现有途径,“进步的敌人是独立存在着的、群众的自卑自贱的产物,但这种产物不是观念的,而是物质的、外在的”[10]。当今社会政治辅导员的职业冲突角色已经深植在工作实践之中。站在理论的价值高度,寻求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动力,以人类生存发展为原点的合作教育是“生命――实践”思想政治教育的回归与突破,合作精神是把人类教育现象在生命实践维度独立展现的新视界,为中国教育人的培养架构一个生命实践的精神家园和平台,进而彰显了教育的本质,合作性方式对政治辅导员职业冲突实践性的化解,是一个以生命实践基础上的人文思想教育的突破性构境与人性回归。《礼记・学记》中早有“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之说,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今时代,寻求内在性真切的合作是互为发展的必需。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提交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报告《教育――财富蕴藏其中》提出,面向未来社会的发展,教育四大支柱之一为“学会共同生活,培养合作精神”,并且强调将其作为整个教育的基础。

政治辅导员的职业冲突在人的哲学的深层构境中表现为人面对世界的有限性限度的体认,只有体认到生存有限性的限度,进而才能追寻一种持续性生存的可能性的连续性。所以合作性生存的冲突化解机制和治理的配置成为人之连续性存在的本质特征。对此在生存场景中怎样生存的最初追问是马克思关注人的生存境遇和发展命运的出发点。有限性的生存对于人而言就是一个历史情境。站在生命个体的历史性有限生存场景,发展合作是基于文化自觉基础上的一种共同生存有限性的面对,而实现的人的私性追求的超越,就是对自然性、求生性的私性和历史性的私性的合理界分,进而生成的对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而言的一种教育性指向和澄明。人类社会与其他动物群体的一个主要区别是,人与人之间可以通过运用个人理性而达致某种形式的合作,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是人类文明社会的基础,合作的生发机制本身就是一种冲突的化解机制。合作性精神是文化呈现世界和人性本真的通途。《周易》中说“天行健,君子当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这句话的本质在于成己与成物价值实践性的化育。合作性生存样态的生成是在内基上改变人的风险生存而言的,离开人与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将使人走向漂动的价值存在。

教育的本质在于“使人成其为人”,其根本目标则是人获得社会公共性的文化品格。“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只有单一的文化,则意味着没有文化,它的内涵是要被强调的”[11]。大学多元文化基础上的公共文化认同是大学文化散布的价值基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关键问题在于人在价值与文化的自觉上认可一种公共教育价值的实践逻辑。政治辅导员的职业角色冲突直接地表现为没有从大学文化自觉体验中的改变其自身的状况。

大学文化的自觉的化育必然要高校政治辅导员应具有精神性的价值信念,人的精神性的信念从内在心性结构的深处化解着我们的内心冲突。健全社会中职业的倦怠与职业角色的冲突本质上是人的内在心性结构秩序的混乱,人生存更需要一种精神,一种观念与追求,一种动力和导向,这乃是人的生存能力的核心与灵魂,政治辅导员从生命存在的现行方式中真正认可一种人文教育的公共精神,只有在这样的教育实践叙事中不断地创制合宜性的大学文化,才能真实地到达文化自性的高度。政治辅导员生命沉沦的真正元凶是自己本身教育性精神诉求的丧失,每一代人都会遭遇上一代人留下的生产力的物质条件并在观念上被这种物质条件先行把握着,人只是在这一经验现象改变着自己本身。

大学精神文化的自觉的政治定向是政治辅导员获得职业价值的根本,生命价值的实践就是在一定的文化制度与文化自觉认同中实现的合作性角色转换。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9.

[2]梁忠义.实用教育词典[M].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89:30.

[3]林崇德.心理学大辞典(上)[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656-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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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和什格图.存在与价值[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6][美]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合作的进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96.

[7][法]福柯.疯癫与文明:理性时代的疯癫史[M].刘兆成,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16.

[8]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编著.学会生存[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1979:209.

篇(5)

中图分类号:F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9)09―0011―07

多年来,经济学关于人性假设问题有许多争论。这些争论有三种倾向。一是坚持亚当・斯密以来“经济人”人性假设的基本内涵,并进一步加以发展或丰富,如新古典主义“完全理性”经济人假设、新制度经济学的有限理性经济人假设,以及博弈论的合作理性经济人假设等。二是坚持“非经济人”人性假设,这种倾向并不认为人的行为是以其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而是以其他目标作为行为的出发点。如“复杂人”、“学习人”、“知识人”等人性假设。三是试图将马克思“社会人”的人性假设与西方“经济人”的人性假设结合起来,如“理性与非理性并存”的新经济人假设、“科学经济人”假设、“相对理性经济人”假设等等。

一、经济学关于人性假设争论的意义

经济学科的发展过程是人们探求现实经济现象本质关系,从而形成形形理论的过程。在形成理论的过程中,经济学家们必然要通过一定的起点,选择一定的方式和手段来表达自己的看法,从而得出结论以解释世界,说服他人。这个过程可分解为下列组成要素:假设条件、方法、表述、结论。由于经济学家处于不同的环境,具有不同的思维,掌握不同的语义等原因,这些要素可以有不同含义。综合经济学家们的理论,假设条件往往被理解为约束条件、前提条件、逻辑起点或逻辑条件。甚至有的经济学家还将其理解为普遍原理或基本原理。而方法往往被理解为途径和手段。表述则往往被理解为逻辑推理、说理过程、证明过程。而结论则被理解为理论结果、理论目标。就方法这个要素而言,它尽管有许多种,但它仅仅是进行表述的工具而已。工具(方法)运用是否得当,关系着表述是否合理、简洁和明了。而表述是否清晰,是否具有逻辑力,将关系结论的科学与否。一般而言,方法、表述、结论等要素往往是格式化的,一旦经济学家采用了特定的方法,则其理论表述、结论也就确定了或格式化了。因而使得人们可以凭借自己具有的知识和理论经验,对经济学家的理论体系的正确性给予判定。然而,假设条件这个要素却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为本身难以格式化,这就导致方法、表述及结论等要素的不同表现,从而影响人们对经济理论的价值判断。人性假设作为当代经济学家们常用的理论假设条件,必然会影响到经济理论的价值判断。所以假设争论的意义,在于它究竟对理论价值存在多大的影响。人性假设的争论应该着重关注下列问题:

第一,经济学的人性假设有必要吗?自亚当・斯密将人性假设为“经济人”之后,以后的现代西方经济理论已将人性假设作为必要的基础。人性假设经过发展,形成诸如“理性经济人”、“科学经济人”等有别于亚当・斯密经济的人性假设,但都未能脱离亚当・斯密的人性假设的框架。而“非经济人”人性假设,尽管是对“经济人”人性假设的否定,但研究范围与研究过程同出一辙。之所以如此,完全在于经济学科本身是探究社会经济内部联系或规律的学科,微观上则是探究个人与其它人群体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及规律。所以,正因为经济活动主体是人,而经济活动行为是人的行为,研究人的经济活动的原因、动机、行为、过程、结果及影响条件也就成为经济学科的内容。心理学的成就表明人的行为(特别是经济行为)是受外界原因刺激,然后形成动机、过程和结果。当然,整个过程会受到影响条件的结束。原因与动机则是人们经济活动的基点。但是人们经济活动的原因动机很多,其中之一就是谋求经济利益。如果以此作为人的特性或本能,则“经济人假设”必然产生。如以其他动机为人的特性及本能,可能会形成其他人性假设。

第二,经济学的人性假设是唯一的吗?既然经济学人性假设是个基础,而以此为起点建立的一个经济理论体系,可将全部人的经济活动纳入经济研究框架。但人性假设是否只能唯一一种,则需要探讨。理论上看,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否定了人性假设的唯一性。除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之外,马克思的“社会关系人”更为科学。因为马克思认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前述的“复杂人”、“学习人”、“知识人”等假设,实际上已表明了人性假设的多元性或非唯一性。实践上看,人们在实践过程中认识或经验的不同,也会形成不同的人性假设,这是因为实践既有广泛性,又有深入性。“经济人”与“社会关系人”假设是同时代的产物,是实践的广泛性反应,而“复杂人”、“学习人”以及“新社会人”假设等,是不同时代的产物,是实践深入性的反应。人性假设不可能具有唯一性。

第三,人性假设在经济理论研究中每每必同吗?经济学内容是丰富多彩的。但是如果每项经济研究都要运用人性假设,完全没有必要。例如,在研究人们的赠送行为时,如不探究其动机,没必要涉及人性假设。同样,研究生产产量与质量的关系时,也没有必要涉及人性假设;……如此等等。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如果研究经济过程的某一环节,则不用涉及研究的逻辑起点,即人性假设;二是某些经济行为,是由人的多种动机所推动,不能单纯以某一人性假设来解释;三是同一经济现象的出现,可从不同角度,用不同理解解构。所以,在这些情况下,如果硬性使用人性假设,可能导致理论逻辑复杂化,不利于经济理论研究。当然,如果要构建一个完整的现代经济理论体系,完全可从人性假设开始。

第四,人性假设是任何经济理论的逻辑起点吗?一般认为,任何经济理论都存在假设,而人性假设是其中之一。但是把人性假设作为建立经济理论体系大厦的逻辑起点,则值得商榷。的确,亚当・斯密以“经济人”假设为逻辑起点,建立了古典经济学体系的大厦。现代经济学体系的逻辑起点也都以“经济人”人性假设为源头。但是,马克思经济学是另一座宏伟的经济理论大厦,而其中也不乏包括人性假设在内的许多假设。然而马克思经济学体系的逻辑起点是来自现实的商品,通过商品中体现的社会关系,来说明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不是通过人性假设来说明社会经济关系。

显然,人性假设争论的意义,多在说明经济理论体系建立有无逻辑起点,以及逻辑起点是什么。从而确定某种经济理论框架及范式。

二、经济学中“人性假设”争论的焦点及原因

近年,关于人性假设争论越演越烈,其争论的焦点与历史上争论焦点相比已大不相同。历史上人性假设争论焦点,主要是围绕人性的内容,从而形成从“经济人”到“有限理性经济人”,“知识人”到“复杂人”等多种人性理论。现代人性假设争论焦点则是人性假设是否是经济理论的起点。有的学者甚至把它

作为一种经济理论体系是否科学的依据。还有的学者为了说明马克思经济学理论体系是科学的,也强调马克思经济学具有“经济人假设”。另一些学者以此为基础,希望承认并发展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理论,并提出了新的现代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利己和利他经济人假设”。甚至有一些学者还对“利己和利他经济人假设”进行了数学证明。这形成了一种理论倾向,似乎必须从人性假设出发,才能构建科学的经济学理论体系。这也带给人们一种理论错觉:古典及现代西方经济理论以人性假设为逻辑起点的,其理论体系自然就是科学的。而其他经济理论体系,特别是马克思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并不以人性假设为逻辑起点,因而是不科学的。这种理论错觉当然不会被众多学者所接受,于是一些学者们想通过折衷的办法,要么说明马克思经济理论也有人性假设,要么企图将现代西方经济理论与马克思经济理论的逻辑起点融合起来,而“利己和利他经济人假设”即是如此。这种做法的目的除了要说明马克思经济理论与现代西方经济理论同样具有科学性,而要便于马克思经济学与现代经济学对话和论战。这样,近些年经济学中人性假设的争论焦点实际在于是否影响到经济理论的科学性,现代西方经济理论与马克思经济理论,谁具有中国经济学的主要地位的理论之争。

如何看待上述争论的焦点,几个关键问题必须要弄清楚。

第一,什么是科学。对于科学内涵的不同理解,形成学者们在经济理论中若干范畴的歧义。这种歧义导致不同的经济结论或结果。对“科学”的内涵,一种是将其理解为人们对包括经济现象在内的现象存在的正确性的理论体系。另一种则将其理解为通过一定的数理模型,利用逻辑推理得出结论的理论范式。由于不同的理解,不同的理论体系就被区分为科学与非科学。如按第一种理解,哲学、历史学、中医学都属于科学,按第二种理解都不属于科学。因此在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一些学者为了使经济学成为科学,于是在经济研究中大量使用数理模型,且越演越烈。但一些包括西方经济学家在内的经济学家对此却持反对态度。“这样,专业经济学杂志上就连篇累牍地充满了数学公式,这将读者从一套似乎有理,而完全是任意的假设引到精确的但却是无关紧要的理论结论。”

第二,什么是科学的方法。当前,一些人认为一个理论体系是否是科学,其实关键在于是否运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这种方法被通常认为是“科学的方法”。按这种方法的逻辑路线,首先在确定研究对象的基础上,设定假设条件,再利用数理统计工具,形成模型或结论。因为这种方法不涉及价值判断,因而被认为是客观的、科学的。现代西方经济学正是按照这种方法建立某种理论体系的。由于这种方法的“科学”涵义有不同的理解,自然科学的方法也有不同的理解。如把实证研究的方法作为科学的方法,则规范分析研究的方法就不是科学的方法。这当然不符合客观逻辑。正如一些学者认为的,“从假设出发通过逻辑推理来得出有关结论。这样的方法一旦出现假设的非现实适应性,逻辑推理即使正确,结论也难以符合客观实际。”艾克纳也对这种方法的科学性提出责难,“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是由毫无现实基础的理论构成的……。事实上,除了……一系列演绎推理外,经济学几乎一无所有。”由此看来现代西方经济学体系的研究方法还并不是公认的科学的方法。

第三,什么是科学的结论。经济研究与其他学科的研究一样,确定研究对象或范围,再运用适当方法,并通过分析推理及演绎等过程,最后得出结论。但不同的方法,如果被人们分为“科学的”或“非科学的”,那么得出的结论,也自然会被人们区分为“科学的”结论或“非科学的”结论。一旦如此划分,一大批人类优秀的理论成果将会被划分为非科学。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何种方法得出的结论,最后都有一个被事实印证的过程来检验其正确性。偏好运用非科学的规范分析方法得出的经济学结论,最终要转化成为决策,而决策的效果又将直接或间接印证其结果或结论正确与否。而运用“科学的”实证分析方法得出的结论,如果被事实证伪或无法得到验证,此结论也是错误或无用的。由此应该认为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得出的经济学结论,只要能得到事实的(主要是能增进社会的福利及进步),都应该认为是科学的结论。

据上分析,我们可以认为,人性假设只是得出某种经济学理论的逻辑起点,它可将理论分析导入一种特定的“科学方法”,从而导出科学的结论。实际上,经济理论体系的正确及科学与否,不在于其逻辑起点是否有人性假设,不在于采用何种方法。而在于其结论的正确性、可运用性、真理性。显然,人性假设争论的焦点,无法判明任何一种经济理论的科学性。

三、能判明经济学中人性假设的争论是非吗?

自亚当・斯密以来,由于“经济人”或“理性人”的人性假设,使经济科学在系统化、理论化方面成为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在以后解释经济现象的过程中,新的人性假设在争论中不断形成,从而形成在新的人性假设条件下的新的经济理论。例如,将经济人的无限理性修正为有限理性,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逻辑起点,“社会人”的人性假设形成行为经济学的逻辑起点,如此等等。但是,关于“人性假设”争论的孰是孰非,也应认真考察。

许多经济学家认为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形成以1776年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一书作为起点,“这时政治经济学已发展为某种整体,它所包括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形成。”以后经过新古典经济学、凯恩斯经济学、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以及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历程,现代经济学体系已十分庞大,不同的人性假设及其争论的成果,构成了其中许多理论的逻辑起点。人性假设林林总总,分辨人性假设争论的是非曲直也颇难。

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把人性假设作为一个基本假设。实际上设想了一个凝固不变的经济世界,将其研究对象即人的经济活动赋予了自然科学研究对象的性质,使得这些研究对象的性质易于量化,便于运用数理模型来描述及分析各种经济现象的相互关系。因此,不论现代西方经济具有何种人性假设,其分析方法都是相同的。

现代西方经济学人性假设的争论主要围绕人性内容展开。人性是什么?人性有哪些内容?实际并无统一说法。从伦理学角度,“善”与“恶”是人性;从生理学角度,“食色性”是人性;从经济学“利益最大”的经济或理性选择是人性;从行为学角度,“趋剩避害”也是人性,如此等等。

纷繁复杂的人性内容,每种内容都将影响包括经济行为在内的人的行为。我们不能指责哪一种人性内容正确,也不能指责以何种人性为逻辑起点形成的学科体系不正确。所以在现代经济学理论形成的过程中,以不同人性假设作为逻辑起点都有其合理之处。

人性假设本身也有一个不断更新及发展的过程。亚当・斯密,西尼尔等人的完全“经济人”假设,认为人追求自身利益是其经济活动的动机。人能理性地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在良好的制度保证下,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能增进社会总福利。后来,一些经济学家发现这种人性假设无法说明人的许多经济行为,于是对这种人性假设进行了修正,把人性假设涉及的范围从纯经济活动领域扩展至非经济活动领域,将人们的经济利益扩展到精神利益。但即使这样也难以摆脱许多学者们的批评。休谟认为。“怎

么这个性质被演染得过大了,”“新古典经济学醉心于下述形而上学观点,即:每一位个别决策者都是理性的。”而德国历史学派代表人物李斯特也认为经济人假设“完全否认了国家和国家利益的存在,赞同经济人假设的观点,是一种似乎一切都要听任个人安排的观点,这是有失偏颇的”。这种反思,使人们认识到了人性的多样性,认识到人性不能仅用“经济人假设”来概括。因此从“完全经济人”到“不完全经济人”再到“知识人”、“阶级人”等的人性假设,推动了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形成及发展。正如诺思认为的那样,“人类行为比经济学家模型中的个人效用函数所包含的内容更为复杂。有许多情况不是一种财富最大化行为,而是利他和自我施加的约束,它们会根本改变人们实际做出选择的结果。”所以,人性假设的争论,推动了人性假设的发展。当然,每种人性假设都是人们当时历史条件下的认识结果,都反映了当时的经济理论成就,都有其历史合理性。

人性是可以划分为层次的。首先是哲学层面的层次。因为任何学科,都自觉或不自觉的建立在一定的哲学基础之上,哲学是任何学科的世界观与方法论。马克思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之上的人性或人性的本质即“社会关系的总和”,就是哲学层次的人性。其次,具体学科层面的层次。这种层次体现了人性在各局部世界或局部社会中的本质。例如“善恶”是人在伦理世界或伦理社会中的本质;“经济人理性”是人在经济世界或经济社会里的本质;“征服及反抗欲”是人在政治世界或政治社会中的本质。再次,是特殊层面的层次。这种层次只体现某一学科的不同特殊领域。例如,“完全理性经济人”体现在经济学科中人的自然的极端领域;而“不完全理性经济人”体现在经济学科中受不完全信息约束下的领域;“相对理性经济人”则体现于与外部世界广泛作用,随时随地变化其行为的领域。实际上,不同的人性假设,都不过是经济学家们站在不同层次上的认识前提罢了。

所以,一旦经济学家们提出经济人人性假设并以此为逻辑起点,必然有着共同的分析方法。各种人性假设,均可作为包括经济学在内的各学科的逻辑起点,都有其合理性。人性假设及其争论的发展,都能反映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一定真理性。而人性假设的层次性,能使经济学家们在不同层面上发展经济理论。这些特点,表明人性假设争论的是非曲直的判定是毫无意义的。

四、经济学中“人性假设”的争论向何处去

从经济史的情况来看,人性假设的争论几百年来一直没有停止过。不可否认,每一次的争论,都使经济理论向前发展。人的发展问题早已被纳入到现代西方经济学体系之中,宏观经济学也充实了更多人性的内容,动态分析方法及理性预期方法的引入,包括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的引入,使其核心理论亦有了相当大的改观。而“知识人”等的人性假设,使得西方微观经济学出现了知识或信息的内容。可以说,人性假设争论的发展导致现代经济理论新论辈出。那么,是否人们通过对人性多方面、各层次的深入了解,形成新的假设,就会对经济理论形成强大的推动力呢?一些学者并不赞成。“任何人自称完全理解经济发展,或者自命发现了揭开‘那个’经济增长秘密的‘那个’线索,很可能是个傻子或江湖骗子,或二者兼而有之”。如果争论不能起到积极作用,这种争论向何处去。

从人性假设的争论过程分析,我们认为这种争论仍会持续下去。因为任何人性假设,只是对人性某一内容、某一层面的认识,并将这种假设仅仅作为某一经济理论的逻辑起点,通过一系列过程构筑某一理论大厦。但是,这样构筑的某一理论体系,仅是对经济世界的局部认识。一旦这种理论体系无法全面很好地解释经济社会之时,新的人性假设在争论中又会应运而生,产生新的理论。这也被过去的状况所证实。

在理论的新进展中,还有一种状况,就是通过人性假设的争论,对原有个别基本假设的背离或修改,形成新的理论。但是,在原有人性假设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理论体系原本在逻辑上是完备的,如果改变原有的假设,可以造成新的理论内容与原有理论内容的不甚相容,甚至会造成新的体系的逻辑矛盾。由于理论进步是必然的,这种逻辑矛盾归纳到起点的人性假设争论也会持续下去。

值得注意的是,现代经济学理论的体系的建立,无论是何种人性假设,都是来自于经验或思想实验,并不一定有充分的理论依据,也不一定具有合理性。如果在争论之中形成的新的人性假设,也缺乏理论依据的支撑(而事情往往是这样),那么在庞大的理论体系中,带来的只能是矛盾的增多,逻辑混乱的增多,加速了人性假设争论的加剧与持续。

我们说人性假设的争论将会持续下去,那么争论的焦点会发生什么变化?因为在此之前,争论的焦点已从人性内容是什么从而引出不同的人性假设,但这毕竟只是在现代形成或以往形成的西方经济学理论体系中的争论内容,并不构成理论体系在逻辑起点、方法、表述及结论等范围方面的根本对立。近年人性假设的争论,其焦点在于人性假设而形成的理论的科学与否问题。通过人性假设形成的理论与非人性假设作为逻辑起点的理论已在范围上形成了严重的对立,导致人们对某一经济理论体系的科学性认识及判断。这种人性假设争论焦点的转移源于社会实践中非人性假设起点的理论体系与人性假设起点的理论对立。过去计划经济国家与市场经济国家在理论与实践上的隔阂,使得这两种理论体系各自独立,也没有碰撞的机会。特别令人奇怪的是,这两类理论体系一方以经济学为代表,另一方以西方经济学为代表,被人们公认为是水火不相容,分别属于计划经济国家及非计划经济国家的理论。而在一些国家特别是中国转型时期实践的探索,必然导致理论的反思、比较及碰撞。因而人性假设这种理论的源头及逻辑起点的争论不仅会持续下去,当然也会成为理论科学与否的一种价值判断。一些学者认为,一种理论的科学与否,不仅在于其主观逻辑正确与否,更重要的在于客观逻辑的正确与否。事实上,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理论在主观逻辑上都是正确的,在客观逻辑上特别是符合客观及实际社会发展的趋势上的正确性、相符性,才是决定一种理论的科学性的重要标准。所以,人性假设争论的焦点,会以转型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取得告一段落。

值得注意的是,理论的发展是通过客观逻辑来验证和推动的。在人性假设的争论过程中,实践的变化会使理论趋于完善,这也可以导致争论的焦点发生转移。但焦点将不再以人性的内容和人性假设导致理论内容是否科学作为判断,因为这已是历史。争论的焦点会在人性假设的合理性、导致其理论的方法、表述及结论的合理性方面展开和形成。

参考文献:

[1]程恩富,新“经济人”论:海派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J],教学研究,2003,(11)。

[2]李炳炎,江皓,“科学经济人”: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假设[J],学术研究,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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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蒋南平,怎样看待约翰-罗默的非劳动价值论的剥削理论[J],当代经济研究,2007,(10)。

[6]徐贵宏,贾志和,王晓燕,“经济人”利他行为的经济分析[J],经济学家,2008,(1)。

[7]史克纳,经济学为什么还不是科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2。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Ⅱ[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181。

篇(6)

如果我们想判断一个“另类经济学家”的价值的话,也许最合适最突出的例证是马克思。这个深谙德国古典哲学传统的经济学家,以自己的独特的逻辑力量和犀利的批判性语言揭示了资本主义这一历史制度的运行特征,“在理解资本主义制度的驱动力和各参与力量之间的紧张局势方面,无人能与马克思相提并论”,因而“马克思必将与亚当·斯密和约翰·梅纳德·凯恩斯一起,并称为经济学历史上的三位巨匠”,尽管这三位经济学家的理论存在着根本的歧见和冲突。马克思的经济学充分显示了一个经济学家(当然马克思并不仅仅是经济学家)在引导和影响学术范式和意识形态从而在左右社会思潮方面所能达到的广度和深度。无论后代的经济学家对马克思有多少批判性的反思,他作为经济学历史上的一个极其独特的革命性人物以及他贡献给这个学科的思想资源,都是学术史所必将铭记的。与马克思同时关注资本主义制度和工业时代弊端的还有美国20世纪初的著名经济学家凡伯伦,这个行为怪僻离奇、思想独特卓绝的经济学家,在其他主流派的经济学家遵循着经典的经济学理念进行他们的研究的时候,他却关注制度的变革和演进,断然否定经济学中流传已久的理性人的假说,并将其他社会科学的丰富思想引入经济学来研究人类行为。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凡伯伦是美国20世纪初最著名的几位经济学家之一。他把从其他社会科学中汲取的知识引入经济学,并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拓展经济学。更具体地说,他阐明了习惯、文化以及制度如何塑造人类行为,以及人类行为的变化怎样影响经济。正是由于上述研究成果,凡伯伦成为经济学制度学派的智慧之父。”这是对这位离经叛道特立独行的经济学家的公允的评价。

篇(7)

所谓研究框架,就是人们在研究活动中形成的比较定型的思维体系,包括切入点的选择、话语形式的认同、论证步骤和层次的安排等等。它表明一个学科在研究问题时惯于遵循什么理念和逻辑、从什么角度、依据什么要素、按照什么顺序来分析问题。它属于研究范式与方法的范畴,是衡量一个学科的成熟与科学程度的重要标志。法学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已探索出许多研究框架,如以“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为要素的法律关系研究框架,以“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为要素的主体资格研究框架等等,成功地论证了诸多法律问题。同时,这些研究框架一直处于不断创新的过程之中。经济法学作为新兴学科应当继承和发扬传统法学研究框架,同时还应当产生能对传统法学提出批评、进行挑战、突破其给定前提的新型研究框架,以提出和解决传统法学没有提出或解决的问题。法学界尽管对经济法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争议,但对经济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却无人质疑,主要是由于它已经呈现出不同于传统法学的诸多研究框架。然而,人们对经济法学进行回顾和总结时,只重视各种观点、学说的综述,对其研究框架却缺乏必要的关注[1].本文拟从经济法学文献中梳理出对传统法学有所突破的研究框架,以吸引学界同仁投入到研究方法的探索之中。

一、经济与法律互动结合框架

经济法学比传统法学更加重视经济与法律的关系,并基于这种关系来研究经济法律问题。这种研究是围绕经济现象、经济学、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相互关系而展开的。

(一)经济现象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与法律的关系,首先是经济现象与法律的关系。经济现象最直观地反映出对法律的需求,法律的作用和效果也可以从经济现象中得到最直观的评价。经济法学研究应当从观察和分析经济现象出发,来探求经济与法律互动的规律。当前,应当特别重视经济体制改革、可持续发展、知识经济、经济全球化、经济秩序、经济波动、金融危机等重大经济现象与经济法的关系。如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具有跨世代性、整体性、综合性、协调性、反波动性的发展模式,普遍被世界各国所选择。这一重大现象给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影响。我们应将环境、生态、人力资源等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纳入经济法学研究的视野,从全新角度、更大范围、更长远利益来考虑经济立法的价值取向、决策重点和实施手段、政策后果的评价以及政府行为的作用方式等理论课题。在研究中,应注意到并非所有经济现象都有必要或可以由法律来规范。能对法律起决定作用、需要由法律来着重规范的经济现象,是常态而非短暂、定型而非临时的现象,是由深层原因而表层原因所导致的现象。经济法学只应研究这些经济现象,并依据以这类现象为对象的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提出法律对策。经济学研究经济现象,主要是分析其原因和机理,描述其过程和后果;经济法学研究经济现象,则主要是针对其利弊、原因和过程进行制度设计并寻求如何将其设计的制度法律化。

(二)经济学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作为对经济关系的“翻译”,其“翻译”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经济规律的认识,这就需要依赖于作为探索经济规律之科学的经济学。是故,经济学对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来说处于本原地位。无论是抽象的经济法基础理论,还是具体的经济法中制度,都体现了经济学与法学的交融。(1)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中,许多学者越来越重视吸收经济学的理论营养,运用经济学原理来论证经济法的存在依据、基本假设、调整范围、宗旨(或价值取向)、主体等基本问题。如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的理论中,得出经济法为弥补“双重失灵”而存在的必要性和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之法的本质。又如从对政府的有限理性假设中,得出经济法所确认的国家干预应当与经济民主相伴同的适度干预。[2](2)在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研究中,经济学的渗透甚为普遍。①经济立法中的许多概念,是转用原来为了把握经济事实而形成的概念或经济学上的概念[3],如公开市场操作、预算、垄断、经营机制、产权、私营企业。阐释这些法律概念,必然要借助相应的经济学原理。②许多经济法律制度建立和变迁的合理性及其内容,都需要经济理论的支撑。如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都能够从信息不对称理论中找到依据;又如金融立法对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或混业经营体制的选择,也可以从当时的金融风险理论中找到解释。③经济法体系设计是否具有合理性,需要运用经济理论来论证。如有学者依据国家针对市场三缺陷(市场障碍、市场机制唯利性和市场被动性、滞后性)采取三调节(强制、参与和促导)的理论,将经济法体系设计为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国家宏观调控法三大块[4].而笔者根据国有投资经营是宏观调控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的经济学原理,将国有投资经营法列入宏观调控法之中。④经济法律制度的运行绩效,可以运用经济理论来评价。在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效益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因而对经济法律制度作“成本-收益”分析成为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是规范经济行为之法,运用经济学研究经济行为所得的结论来检视经济法律制度,以判断其是否达到目的,更能客观评价其优劣。经济学是一门具有预测能力的学科,运用其理论和方法来分析现行或将要制订的经济法律法规,既可以对经济法的实施效果作超前预测,又可以增强经济立法的超前性。应注意的是,经济学与经济法的相互作用,在部门经济学与部门经济法的关系中体现得尤为直接和明显。

(三)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关系[5].经济与经济法的相互作用,是以经济政策为主要媒介的。对于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关系,应当从以下几个层次来思考:(1)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界限。主要是研究两者在表现形式、调整范围、稳定程度、实施机制等方面的区别,从而明晰二者的地位差别和职能分工。(2)经济政策的法律化。主要是研究经济政策法律化的范围和途径。就范围而言,就是要界定哪些政策可以法律化。一般说来,只有中央政策、基本政策、长期政策才有必要法律化,地方政策、作为权宜之计的政策则不宜法律化。就途径而言,一般指经济政策的目标和基本精神由法律具体化,经济政策的具体内容为法律所吸收;当改革中出现立法空白领域时,某些经济政策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必要通过执法和司法系统而直接适用。但这种“以政策代法”的现象必须从严控制。如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任何税收政策想在转化为法律之前,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指导和拘束人们行为的规范。(3)经济法律的政策化。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有:①经济法中的不确定性规范需要由相应的经济政策增强其确定性,给当事人展示一种明确的预期,这在反垄断法域尤为突出[6].②经济法的执行力度受到经济政策的严重影响,如美国反垄断法在20世纪60年代因风行中小企业保护政策而执行非常严格,70年代却因政策变化其执行由严厉走向宽松。③经济法中存在着许多政策性语言,这虽然有其必然性,但削弱了其确定性和约束力,以致出现了所谓的“软法”现象。这在宏观调控立法中尤为明显。为解决此问题,需要从立法技术层面研究“使软法硬化”的对策。

在经济与法律互动结合框架中,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经济学理论向法学理论的转化问题。这主要是如何适当淡化经济学色彩、增加法学“浓度”,避免以经济理论来取代法学理论的倾向。(2)经济法学如何转换和选择经济学概念的问题。应尽可能使用在经济学界已有明确和一致含义的概念;立法中所使用的经济学概念,其法学含义应同其经济学含义相通;当立法中不得不使用有多种含义的经济学概念时,应当在法律文本或立法解释中明确选择其何种经济学含义。(3)合理使用法律经济学方法的问题。法律经济学从经济学意义上说,是以理性人、个人主义和完全竞争为假设的,运用法律经济学方法应当注意其在法学中的适用范围,不宜将其用来分析一切法律问题;效益目标应在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准确定位,不宜过分拔高其地位;量化分析应当以来源于我国实践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不宜照搬国外的调查文献;经济分析工具应当尽可能从各种经济学科中寻找,不宜仅仅局限于微观经济学。(4)保持法学独立品性的问题。经济法学在贴近经济理论与经济政策的同时,应坚持自己的独立品性。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法学总是将研究重点放在对经济政策和方针的解释上,这种研究方法反映了经济法学贴近生活、解释实践的特征,但是当其一旦走向极端,就会背离法学应有的严谨科学态度,显得有些急功近利,缺乏法学本身应有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容易沦为纯“政策注释学”。

二、经济法规体系框架

经济法学界所提出的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构成的经济法规体系(或称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在整个法律体系由“以阶级斗争为中心”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背景下,将传统法律部门中有关经济的法律规范,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成进行重组所形成的法律体系框架。它体现了现代法以“经济性”为时代精神[7]的特征。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未能充分考虑到经济主题或经济体制-所形成的法律体系框架相比,它不仅是法律体系框架,而且还可以成为研究经济法律问题的分析框架。

由于法律作用于市场经济体制,主要是从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宏观调控、社会保障这四个方面切入的。这四个切入点较完整地反映了现代法规范经济的着力点,因而许多学者自发地利用经济法规体系框架来研究经济法律问题。如运用这种框架讨论经济审判庭的存废问题。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经济纠纷(即涉及经济问题的纠纷),按照这种框架来分类,更能显示出各种纠纷的特殊性,从而发现传统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两分格局的局限。如市场主体法中的企业兼并与破产纠纷;市场规制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反垄断纠纷等纠纷;宏观调控法中的政府采购纠纷、税务征管纠纷等纠纷;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纠纷、劳资纠纷等纠纷,一般都难以套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解决,有的超出现行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的收案范围;有的虽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渠道解决,但成本过高。因此,设置处理这类案件的专门机构(如经济审判庭、社会法庭),并制定相应的特别程序法,理论和实践上都非常必要。而最高法院所作出的在原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撤销原经济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和交通运输审判庭,相应改建成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庭,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的机构改革方案,值得深思。

利用此分析框架还可以分析其它经济和社会问题,提出法律对策,例如西部开发、扩大内需、通货膨胀(或紧缩)、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

三、“主体-行为-责任”框架

现代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其调整对象是个复杂系统,涉及多类关系、多方主体和多种行为。在该系统中,含有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市场竞争、市场交易和社会组织内部等多类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在属性、要件、运行规则等诸多方面不尽相同,但又相互关联和制约;任一主体都处于多维关系中,在不同关系中相对各方主体处于不同地位,实施的行为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受不同的法律规制。传统的法律关系理论框架有一个不可弥补的缺陷,是用权利义务来概括法律关系的内容,而权利义务概念却涵盖不住法律关系中的权力因素,从而使现有法律关系学说只能解释私法关系,不能合乎逻辑地解释公法关系。经济法域中的社会关系,不仅有公法关系,而且还有公私法混合关系。作为主要是对私法关系(特别是交易关系)的一种理论抽象,法律关系框架对经济法域的社会关系进行分析就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如税收法律关系兼有权力关系和债权关系的双重属性,其运行过程中含有多个环节、涉及多种因素。而运用法律关系理论框架来论述税法问题时,不仅不能实现权力关系与债权关系的有机融合,消除它们在实践运作中的冲突[8];而且与税制要素分析框架相比,对税收制度设计帮助不大。而税制要素分析框架实质上就是“主体-行为-责任”框架。

我们注意到,现代经济立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招标投标法》等都不是按照法律关系框架,而是以主体、行为和责任作为其基本要素来进行设计的。这种框架实际上对各个法律部门都通用。对经济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结构进行研究时,也应以“主体-行为-责任”框架为主、法律关系框架为辅。

在“主体-行为-责任”框架中,主体理论一般应回答以下问题:(1)给主体定位。将主体置于经济社会大系统中,综合其在所处多维关系中的主体资格,对其进行全方位、宽口径定位,如既在实体法中定位,也在程序法中定位;既在市场规制中定位,也在宏观调控中定位;既在市场交易中定位,也在市场竞争中定位。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在经济社会大系统中主体定位所受到的诸如经济全球化(特别是加入WTO)、知识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制约因素。(2)确定主体资格。这主要研究取得特定主体资格的必备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和方式,特定主体资格的内涵和内容构成,特定主体资格与相关主体资格的关系,以及法律主体与社会实体之间的关系,等等。(3)设定主体体系框架。这主要研究一定体制下主体的法律形态,并按不同标准对主体进行分类,以凸显其具体人格,并展示其对不同方位相对人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依主体的职能,主体一般包括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工商者业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职业介绍所、商业银行等社会中间层主体;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4)评价和选择主体立法模式。这主要研究各法律部门关于主体定位的立法分工,分析现行立法体例的特点和利弊,在既定体制下选择适当的立法模式。

行为理论主要是研究宏观调控行为、市场规制行为、市场竞争行为和市场交易行为等具体行为的运行规则,其中以行为的属性、内容、形式、目标、效力等要素为重点。值得强调的是,经济法域中的行为具有多样性,各种行为都有其特殊的制度框架,异质性多而同质性少,民商法域或行政法域的行为则不然-尽管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种类繁多,但各类行为之间同质性多而异质性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抽象出涵盖经济法域各种行为的一般行为理论,一则难以同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或行政法律行为理论相区别,二则可操作性不强,无助于各类行为的制度设计。因而,经济法中的行为理论,与其仿效民商法学或行政法学研究各种行为的共性以形成一般行为理论(如经济法律行为理论、政府经济行为理论),倒不如着力分别研究各类行为的一般理论,为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市场竞争、市场交易等类行为提供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鉴于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既具有行政行为的形式,又具有经济行为的内容,我们在研究时,必须注意其内容和形式的对立统一;而市场竞争行为和市场交易行为等市场行为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相对竞争对手、交易对象等市场相对人而言的一般民商事行为,另一方面是相对调控者或规制者等而言的市场对策行为[9].在研究市场行为时,既要研究其双重属性的区别和融合,又要偏重研究其作为市场对策行为的特殊性。

责任理论一般应研究三个问题:(1)责任形式的确定。既要研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经济法域中运用的特点,也要研究经济法域中出现的专业性制裁、道义责任、政治责任等新型责任形式。(2)责任形式的组合。既以主体为中心来研究各种责任形式的组合,如企业、社会中间层主体、政府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其它责任的组合;也以行为为中心来研究各种责任形式的组合,即分别研究市场规制、宏观调控等制度中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其它责任的组合。(3)立法模式的选择。既要研究经济法律法规中如何配合民法、刑法和行政法规定经济法域中的法律责任,也要研究经济法体系内各部门如何就法律责任进行立法分工和协调。

特别指出的是,许多经济法学著作将经济法律关系理论作为经济法总论的主要内容,但这种套用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变种只适宜于象民事法律关系那样内在结构简单的法律关系,对于内在结构复杂多样的经济法律关系却显得过于呆板和形式化,以至在分论中由于对制度设计帮助不大而不便适用。鉴于法理学界已有以权利与权力为核心建立新框架的尝试[10],我们建议在经济法学中尝试采用“主体-行为-责任”框架,因为其中的主体、行为、责任都是公私法通用的要素,便于具体的制度设计。

四、“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我国法学界近年来盛行着“政府-市场”(或“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研究框架。这体现在如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公法与私法,权力与权利等方面。在经济转轨时期,政府和市场都处于“越位”和“缺位”并存状态,市场“缺位”就是政府“越位”,市场“越位”就是政府“缺位”。但是运用这种框架来分析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法律问题时,普适性受到局限。实践表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它们往往通过一定的中介实现互动。在现代社会,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涌现,其在政府与市场互动构架中的地位日趋突出,既履行了原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由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未能完全弥补的“市场缺陷”和市场未能弥补的“政府缺陷”,已成为“小政府-大社会”格局中“大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而“政府-市场”框架最大的缺陷,就在于不能反映这种现实。正是在此意义上,“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是对“政府-市场”框架的超越和修正。

“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既保留了“政府-市场”相关联的研究优势,又引导人们在宏观大背景下把握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11].这种框架已在现行立法有较多体现。如《证券法》(1998年)中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股民”框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和经营者”框架;《产品质量法》(1993年)中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消费者、用户、生产商、销售商”框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公司法》(1994年)等法律法规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公司和国有企业(这里指尚未改造为公司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框架;《劳动法》(1994年)、《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1年)等法律法规中的“劳动行政部门-职业介绍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框架;《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等法律中的“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框架。总之,在这种经济法主体体系框架中,政府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社会中间层主体[12]包括社团类主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等)、交易中介类主体(如产权交易所、拍卖行等)、经济鉴证类主体(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和经济调节类主体(如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市场主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和消费者。

运用该框架进行研究,至少应注意:(1)研究框架的适用范围。这种框架不一定适用于任一经济法律问题的研究,但对主体研究具有优势。其适用重点应置于主体的制度设计。(2)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缺陷。社会中间层主体同政府一样,具有内部性,存在缺陷。我们既要研究社会中间层主体缺陷的表现和原因,也要研究弥补这种缺陷的对策,如研究政府对社会中间层主体的适度监管,以及市场主体对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制约。(3)不同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市场间的互动。社会中间层主体有多种类型,各自职能和任务以及与政府、市场主体的关系不尽相同。在探讨这种互动关系的共性的同时,必须分别研究各种互动关系的个性。(4)“二元框架”向“三元框架”的过渡。我国现阶段社会中间层主体缺位、错位、越位状态并存,不仅“二元框架”不定型,“三元框架”也不成熟。我们应当以“三元框架”为目标模式,在研究如何完善“二元框架”的同时,研究如何培育社会中间层主体及其与“二元框架”的衔接,探讨“二元框架”向“三元框架”过渡的路径。

五、法益主体框架

法益是法律所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的利益。各个法律部门都基于一定范围的利益而存在,都以协调各种相互冲突或重叠的利益为己任,而这种协调须以明晰法益主体为前提。经济法域中的法益具有复杂的利益结构,明晰其法益主体,需要运用多种分析框架。其中下述几种更有特殊意义:

(一)归属主体-代表(或实现,下同)主体框架。其要点包括:(1)法益主体可以分法益归属主体与法益代表主体两个层次。这两个层次的主体有时一致,有时并不一致。换言之,归属主体的利益有时由自己代表,有时由他人代表。如个人利益,其归属主体是个人,一般由个人来代表,特殊情形下也可由政府或非政府公共机构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其归属主体是社会公众,一般由政府来代表,特殊情形下也可由个人或非政府公共组织来代表。(2)归属主体有单个归属主体和共同归属主体之分,如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和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权益都可以作自益权与共益权的区分。(3)代表主体有一元代表主体和二元或多元代表主体之分,前者如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和第三人;后者如在消费者协会支持消费者提讼的案件中,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都是代表主体。(4)关于归属主体与代表主体的关系,存在着两者统一的自我代表模式、两者不统一的他人代表模式以及自我代表与他人代表的混合模式。自我代表模式如民事诉讼中的自诉;他人代表模式如刑事诉讼中的公诉,在这里公诉既实现受害人利益,也实现公众利益;混合模式如在王英诉“富平春”酒厂案中,王英作为原告提出人身伤害赔偿和在产品标签上作警示标注两项诉讼请求,前项请求是实现自我利益,后项请求是实现公众利益[13].他人代表模式还可以分为形式代表模式和实质代表模式。如在国有公司中,董事长在法律上是国有资产的代表,但这仅是一种形式上的代表;只有当其行为符合国有资产利益时才是实质上的国有资产代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国有资产代表实施的违背国有资产利益的行为,正是在此意义上才有“产权虚置”、“产权不明晰”之说。可见,要使形式代表转化为实质代表,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二)当事人-相关人框架。其要点包括:(1)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分为同质当事人间的关系和异质当事人间的关系。后者包括强弱当事人间的关系、个人与组织间的关系、行业与区域间的关系、市场主体与特定行业或区域间的关系等等。(2)相关人依不同标准,可分别作出特定相关人和不特定相关人(公众)、直接相关人与间接相关人、显性相关人与隐性相关人、当代相关人与后代相关人、相当个人与相关组织(行业、区域)等分类。(3)当事人与相关人的关系是社会关系内部与外部的关系。处于经济社会大系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和各种利益主体之间,都是相互依存的。这是共生理念的体现。因而,法律在调整某种社会关系时,不能只是关注内部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配置,还应当考虑到当事人与相关人间的利益配置。如在考虑股东利益时,至少还应当考虑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利益,甚至还应当考虑供应商、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周边的社会成员等等相关人。(4)当事人与相关人的划分是相对的。例如,在构成同业竞争的甲、乙两个企业与消费之间,就竞争关系而言,甲、乙企业为当事人,消费者则为相关人;就消费购买关系而言,消费者与其中某企业为当事人,另一企业则为相关人。相关人一般可以划分为自然人、法人和社会公众,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既可以是当代人也可以是后代人。(5)当事人与相关人的相互影响有大小、正负和主客观之分。如果影响微小,可以忽略不计,无须考虑相关人问题。经济学中的外部性理论,就是对这种正负影响的最好说明,其中正外部性如创造发明,负外部性如环境污染。这种外部效应既可能是主观制造的,也可能是客观形成的。(6)当事人与相关人的利益协调。就协调内容而言,有补偿和限制两方面。补偿即针对当事人与相关人之间的正负影响而采取相应的利益弥补措施,对产生负面影响者增加其负担,如征收排污费、收取容器或包装物回收押金;对产生正面影响者增加其收益,如贷款扶持、财政补贴。限制即对产生负面影响者的行为自由给予适当限制,如颁布许可证、监督检查。就协调方式而言,有协商(如劳资集体谈判)、参与(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独立董事、垄断企业的价格听证)、诉讼(如赋予职业团体对职业者的支持权)、政府干预(如征税、市场准入)等多种方式。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对主观制造负面影响者实行过错责任(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者)或严格责任(如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者),对客观形成负面影响者(如环境污染损害者)实行无过错责任。

(三)当代人-后代人框架。其要点包括:(1)代际关系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关系。当人类社会选择可持续发展作为其发展模式时,代际利益配置的重要意义才凸显出来。(2)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地位差别,当代人的优势在于拥有后代人“缺位”时对资源的垄断和先占。因而,具有“经济人”属性的当代人会损害后代利益。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当代人对后代人必须承担不损害后展而为后展创造条件的责任。这也决定了经济法在调整手段上要创新,不仅要“治于已然”,更要着重“防于未然”,法律调整的功能必须向前、向未来延伸,以保障跨世代的可持续竞争力。(3)当代人对后代人承担责任的实现方式。“经济人”属性会对当代人向后代人主动(或自觉)承担责任造成障碍,而后代人又处于“缺位”状态。这就需要当代人中有人充当后代利益代表,构建代际利益协调机制。实践表明,由政府和非政府公共组织来充当后代利益代表较为理想,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由个人来充当这种代表。政府应将后代利益纳入其目标体系,组织和动员当代各种资源,为后展创造条件;对损害后代利益的行为给予禁止、限制和惩罚;对有利于后展的行为给予鼓励和支持。政府还应支持民间成立各种代表后代利益的非政府公共组织;赋予各种非政府公共机构以保障后代利益的社会责任;等等。当然,民间主体作为后代利益代表,需要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作保障。但依我国现行立法,当代主体对损害后代利益的行为在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法律上利害关系时无权提讼。而有些国家已有当代人为后代利益而的特例,如菲律宾最高法院1993年在一个判决中承认42名儿童代表他们自己和未来世代对损害健康环境者的资格。[14]因此,我国立法也应赋予当代人为后代利益而的资格,而不论损害后代利益的行为与者是否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法律上利害关系。

六、比较框架

比较研究对于面向经济全球化的经济法和作为新兴学科的经济法学来说十分重要。其目的是通过“异中求同”、“同中求异”,评价优劣利弊,综合衡量解决问题和制度设计的各种方案,并结合本国的实际作出抉择。基于此,运用比较研究框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比较。经济法是现代兴起的法律部门。对其进行定位时,首先应处理好与传统法律部门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只有通过与相关法律部门的比较才能得到清晰的展示。因此,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联系与区别,一直是经济法学的研究热点。这在其他法学领域是不多见的。但这种比较,较多地集中在总论层次,而未深入到具体制度层次;较多地研究部门法间的区别,而忽视了部门法间的联系;较多地作表层(如法律现象)的比较,而忽视了对深层(如法律现象的经济社会基础)的比较;较多地对民商法、行政法与经济法作比较,而忽视了社会法(如劳动法)与经济法的比较。这些都是在对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作比较研究时应当克服的缺陷。

(二)经济法的国际比较与区际比较。在经济法比较研究中,人们更多的是重视国际比较而忽视了中国的区际(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比较。在一国四法域的中国,大陆有着中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的传统,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有着大陆法系的传统,香港地区有着英美法系的传统;并且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还具有经济发达、市场经济成熟的特点。这在世界范围内是绝无仅有的。因而,这种区际比较既包含了世界各大法系的比较,也包含了发达经济与发展中经济、成熟市场经济与欠成熟市场经济在法律制度上的比较,还包含了外国法在中国不同区域本土化的比较;既体现了世界性,也体现了中国特色。所以,国际比较与区际比较应当并重。在国际比较中,要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来选择可比性较强的国家进行比较。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发展中大国的、由计划经济转型而来的、有东方文化背景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选择发展中国家、大国、体制转型国家、东方国家作为比较对象,更能借重他国既有的法制经验、学说与判例,以其相通的法理部分作为问题探讨的理论基础,寻求适合中国市场经济特点的法律对策。在加入WTO后,中国法律变迁面临着既要与WTO规则接轨,又要应对冲击、保护本国利益的双重任务。鉴于WTO规则受发达国家主导的既成事实,应当重视与英美、欧盟等发达国家的法制作比较研究,从中寻求我国经济法如何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方向的接轨方案。为了尽可能减小这种接轨所带来的负效应,还应当重视与WTO成员国中的发展中国家的法制进行比较研究,吸取其在应对冲击、保护本国利益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寻求我国如何作为发展中国家进入WTO以及为何充分利用WTO中有利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则的路径。

(三)经济法的“法条-背景-效果”比较。法律比较只是手段,其目的在于法律借鉴和移植。因而,既要对法条本身进行比较,还要对隐匿于法条背后的社会经济背景以及法条实施的社会经济效果进行比较。只有在背景大致相同,且效果良好的情况下,才可考虑是否借鉴或移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借鉴或移植。否则,就难免盲目借鉴或移植,导致南桔北枳的后果。

七、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相结合框架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由一定主体请求法律公设的机构(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用来判断纠纷的属性。法的不可诉性则是指法律规范不具有可诉性。应当注意的是,法的可诉性不同于权利的可救济性。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但救济的途径除了诉讼、仲裁外,还有其它方式,如政府没有履行《劳动法》第10条规定的“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职责时,失业者虽然不可能通过对政府提讼的方式获得救济,但可以从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中获得救济。事实上,经济法领域存在突出的可诉性不强的问题。具体而言,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如依《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而当某政府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制止不力时,则无法对其提讼。又如该法第4条虽然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但法律并没有赋予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法院的权利。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如《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第4条虽然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经理国库,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的职责。而当中国人民银行未能完全履行这些职责时,法律没有规定能对其提讼。又如依《预算法》(1995年)第3条和第13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对实现本级预算的收支平衡负有职责,但当政府未经依法批准甚至变更预算未能实现收支平衡时,虽然该法第73条作了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但没有作出对该政府提讼的规定。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既要研究可诉性规范,也要研究不可诉性规范,还要研究这两种规范的联系,避免对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人为割裂。

经济法的可诉性规范研究应当关注以下问题:(1)评估经济法可诉性的效果。即对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含仲裁制度,下同)、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在经济法域的适用效果进行分析,着重分析缺陷及其原因。(2)弥补经济法可诉性缺陷的对策。可作两种思路的探索,一是建立特殊的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使其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相配合;二是构建独立于民诉、行诉和刑诉制度的经济诉讼制度,使其与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相配合[15].同时应当对这两种思路的制度设计进行比较研究,探求增强经济法可诉性的可行方案。(3)相关问题的探讨,如经济审判庭的存废、劳动(或社会)法院的建立;等等。

经济法的不可诉性规范研究应当关注以下问题:(1)不可诉性的现状、成因及评价。在分析其现状时,应注意有的法律规范理论上本可诉但因法律没有规定可诉而不可诉[16];有的确实既不具备可诉的理论条件也不具有可诉的法定条件。对其进行评价时,既要看到不可诉性由于减弱司法保障作用而对经济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带来的消极影响,又要看到因诉讼成本的不断增加导致诉讼外救济方式日趋增多的现代趋势,从而正确认识经济法中不可诉性存在的合理性。(2)弥补不可诉性的对策。对本应可诉但因法律没有规定可诉而不可诉的规范,应研究其如何向可诉性规范转化;对客观上本不可诉的规范,应研究如何确定其合理范围,并通过诉讼外救济方式来保障其功能的实现。

正因为经济法兼有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在进行案例研究时,不能只限于审判案例研究,还应重视制度案例研究。审判案例研究虽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来寻求和弥补法律漏洞从而有助于制度完善,但只限于可诉性规范,并且往往是在“就法论案”的基础上作出“就法论法”的建议。制度案例研究则是通过对某种具体制度进行经济、政治、社会等多方面多角度的分析,评判其利弊得失,并提出相应的制度设计。这种研究突破了可诉性规范的范围,将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联系起来作整体研究;并且超越“就法论法”的传统研究格局,将法律置于经济、政治、社会和生态的大系统中展开研究。经济法作为现代法,与传统法律部门一个重要的不同点,在于不可诉性的规范较多。经济法学应当比传统法学更重视制度案例研究。再者,在体制转型时期,制度的创新或重新设计更为频繁,强调经济法学重视制度案例研究尤为必要。

上述框架的差异是由于人们选取的角度、坐标以及分析的侧重点不同而造成的,无所谓孰优孰劣。任何一种研究框架都有其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但没有哪一种框架足以达到对问题的全面认识,还需要其他研究框架的配合。我们对研究框架归纳和选取受到了认知目的、知识结构、观察视野、占有文献等相关因素的影响。但我们相信,这些框架来源于现代研究活动,因而具有时代意义。理论的进步需要有方法的协力。经济法学的不成熟,在某种意义上在于缺乏有力而严谨的分析工具,特别是缺少形式化且具有足够适应性的研究框架。加强对经济法学研究框架的总结和探索,有助于我国经济法学走向成熟!

注释:

[1]代表性论文有张守文的《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前瞻》(载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王艳林、赵雄的《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展望》(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2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张晓君的《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成就、缺陷与展望》(《现代法学》1999年第3期)。

[2]李昌麒、鲁篱:《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3][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现代经济法入门》,谢次昌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66页。

[4]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张宏森、王全兴主编:《中国经济法原理》,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3—35页;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57—60页;等等。

[6]关于法律的不确定性研究,可参见沈敏荣:《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德国学者海德曼(Hedemann)认为,法学研究应注意时代的精神,现代社会以“经济性”为其时代精神,“经济性”就是现代法的特征;具有这种现代法的特征,渗透着现代的经济精神的法就是经济法。海德曼的观点集中反映在他于1922年出版的《经济法的基本特征》一书中。

[8]张守文:《税法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

[9]张守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10]参见童之伟:《法权与》,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1]参见王保树主编的《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中有关论述。

[12]关于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研究详见王全兴、管斌:《社会中间层主体研究》,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5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13]《各方评说白酒标签案》,《南方周末》2000年6月16日第14版。

篇(8)

收稿日期:2013-06-20

基金项目:河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编号:[2012]-JKGHAB-0028)

作者简介:吴艳芳(1970- ),女,河南工业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与评价、农村金融与产业投融资。

经济学类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是经济学类专业本科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实现经济学类专业培养目标的关键步骤。毕业论文写作旨在检验学生对所学经济学类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和综合运用能力,进一步培养学生的专业研究水平,提高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各种问题的能力,提升学生的创新意识和专业素养。

一、评价方法与原则

在量化评价过程中需要掌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评价结果宜粗不宜细。作为一门课程的成绩,经济学类专业毕业论文成绩的评定可以实行百分制,也可以实行等级制,但百分制的评价划分等级过多,评价结果过细,反倒是等级制更合适些。可以将毕业论文评为若干个等级,如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也可以评价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或ABCDEF等六个等级。成绩只能作为评价学生之间论文写作水平、层次、质量有差别的一个方式,所以评价宜粗不宜细。

(二)科学性。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的构建要能够评价学生毕业论文质量的高低,特别是能够评价出学生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毕业论文的写作态度、经济相关问题的研究能力、对经济学专业论文的写作能力等。影响经济学类专业毕业论文质量的因素有很多,如果作为一个课程作业的话,它没有标准答案,甚至连标准格式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要有科学的评价方法和评价体系,既要将重要的影响因素和评估指标都找出来,在评价体系中体现,也要将非重要的因素剔除,避免因注重细枝末节而使评价有失偏颇。评价指标体系和结果要能反映学生毕业论文的水平和差异。

(三)可操作性。毕业论文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要有可操作性,也就是教师根据学院的评价体系能够对学生的论文进行客观评价,而不能简单给出一些指标,却无实际可操作性。如有的学校给出的评价指标里有论文撰写水平,事实上毕业论文的撰写水平要体现在很多方面,这要有多个指标才能体现;有些学校评价指标里有综合运用知识能力,其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体现在论文的一些环节,需要通过对论文的评价来体现学生的能力,而不能直接用能力来评价学生的论文质量。

(四)专业特色性。毕业论文的评价要因专业而有所差异。有些综合类高校往往对学校所有专业的毕业论文设定相同的评价指标和标准,沿用相同的评价方法和原则,忽视了专业特点和专业差异。事实上,经济学类专业的毕业论文与其他理工类专业、文史类专业具有不同的特点,如它与实际生活结合更加紧密,具有显著的应用性特色。

二、论文选题质量

选题是毕业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选题质量是影响毕业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但并不是所有的高校都应将选题作为毕业论文评价指标。毕业论文评价是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进行打分,是学生成绩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是对教师分配题目进行研究,选题的质量是由指导教师的水平和责任心所决定的,跟学生无关,当然不能将选题质量的高低作为一个评价指标。但如果选题是由学生确定的,或主要由学生确定,那选题必然成为毕业论文评价的一个指标。

笔者认为,经济学类毕业论文的选题至少应有以下四个标准:一是要有研究价值,即论文选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或能够指导经济生活的实践,这是选题的前提条件。二是选题要有实实在在的研究内容,避免空的问题。在经济社会中,虽然有许多有研究价值的选题,但受阅历、能力、见识、知识面等影响,学生往往找不到真实的选题,导致选题过空。三是大小适宜。经济学专业毕业论文常见的是选题过大。过大的选题将导致没有研究重点,受学生知识结构、研究能力和论文篇幅所限,很难有真正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四是与专业的相关度。在论文写作之前的选题辅导中由指导教师把握,对于不合要求的选题不予开题,不允许学生写作。

三、论文结构

作为本科毕业论文,一定要结构清楚、连贯,各部分之间要有逻辑上的联系,必须是标准的学术写作规范。但是否一定要有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或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爱因斯坦说:“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问题也许仅仅是一个数学上或实验上的技能而已,而提出新的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的角度去看旧的问题,却需要有创造力和想象力。所以我认为作为本科学生,如果能够提出问题,并将问题论述清楚就可以了,并不一定要解决问题,或者并不一定要解决发现的所有问题。经济学类专业毕业论文常出现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的三段式论述,看起来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不能作为毕业论文评价的标准,更不能作为唯一的标准,应该允许学生写发现问题式的论文。

四、研究方法

经济学类专业毕业论文的研究方法很多,而现在数学化、实证化的趋势非常明显,现在高水平的期刊征稿时非常看重论文中数学方法、计量模型的运用。毕业论文指导和评价过程中可以引导学生多关注实际问题,学会用事实反映问题,包括典型案例剖析、相关统计数据分析、实地调查结果等,而不必将是否用数学模型作为评判论文质量优劣的一个指标。当然,如确有能够用数学模型进行研究和毕业论文撰写的学生,可以给高分,因为这表明该学生的研究已经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

五、创新性

创新是所有研究都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创新也就没有了研究价值,本科毕业论文也是如此。所以,在经济学类专业毕业论文评价指标中,创新性是不可或缺的。提出理论问题并解决往往会带来方法论上的创新并导致一个新的分支学科的诞生,这是创新;发现实际问题并解决也是经济学创新的一个重要方式,因为经济学在本质上是一门应用科学,运用经济学理论来解决经济运行中的具体问题是经济学的根本任务。同时,在解释或解决现实问题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原有的理论框架无法适用,就可能导致理论的创新。但在找创新点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要求的尺度,因为研究的创新可以体现在研究视角的创新、研究方法的创新、研究领域的突破、研究对象的差异。对于普通高校的本科学生来说,有哪怕一点的创新就足够,不能用研究生论文甚至经济学专家的标准来要求。

六、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指就某一时间内,作者针对某一专题,对大量原始研究论文中的数据、资料和主要观点进行归纳整理、分析提炼而写成的论文。综述属三次文献,专题性强,涉及范围较小,具有一定的深度和时效性,能反映出这一专题的历史背景、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情报学价值。所有的研究都是在前人成果上的延伸,都是对前人研究领域、研究方法或研究视角的扩展或修正。对于进行经济学问题研究的本科毕业生来说,掌握前人的研究成果并形成文献综述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一是可以检验学生对相关研究领域的了解程度,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二是可以让学生在写作过程中学习到课堂所未能涉猎的专题研究;三是评价学生论文创新程度的一个重要途径。所以,文献综述应该成为毕业论文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

篇(9)

对于就业压力日益严峻的中国人才市场来说,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大学生的就业将遭遇多方面的挑战和挤压。随着高学历就业人数的逐年增长,以及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对就业人员综合技能要求的提高等客观因素,都不同程度的加剧了本不乐观的就业形势。据统计,200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为610万人,比2008年559万增加了51万人2007、2008年未就业的毕业生同时会挤压2009年毕业生就业空间,高校毕业生成为了继下岗职工之后最受关注的群体。加上以2008年9月美国雷曼兄弟投行宣布破产为标志的全球经济危机爆发以及其影响的日益扩散,在整体环境堪忧的情况下,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或许将不得不面对残酷的现实。

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巳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普遍关注。无疑,引起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客观方面的因素,如就业政策、制度滞后、就业环境不理想等等,也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主要是大学生自身在思想、观念和素质上存在偏差,不能适应新的就业形势。从主观方面看,就业价值观上存在的偏差是影响大学生就业的重要因素,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如果这些大学生自身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也就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准确把握经济危机下大学生的就业观现状,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已成为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和科研的重要课题。

一、全球经济危机下大学生就业价值观的现实表现

就业价值观是大学生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在社会需要与客观事物所能满足这种需要的关系之间产生一种关于职业与就业行为的观念,也就是大学生对就业的现实生活中的各种事物和现象进行评价、决定取舍的思想观念。它是大学生就业过程内心的”指路灯”,直接影响着大学生精神和物质生活行为,影响着大学生的就业行为。包括就业价值目标取向、就业价值评价标准、就业价值实现手段等方面。

(一)就业价值目标取向注重个人价值的实现

社会价值高于个人的价值,自我价值只有通过社会价值才能实现,这是我们一贯坚持的理念。在知识经济高度发展的当经社会,到处充满了残酷的竞争与淘汰。大学生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不断提升自己去迎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社会也在严格地挑选着每一个人。这样,大学生不仅面临狭窄的就业空间,同时又不可避免的抱怨社会的残酷。日益扩散的经济危机只是更加剧了这种现实。

当社会需求与个人需求之间的差异日益扩大时,当代大学生在就业选择的过程中又陷入了追求自我价值与追求社会价值的矛盾之中。有些大学生社会价值观念比较淡化,择业时更重视自我价值的实现,以自我为中心,只关心个人的价值实现与实际物质利益的得失,个人主义倾向较严重。另外,还有不少大学生在择业价值观上崇尚自我,推崇的是西方式的个人奋斗和自我的营造。他们对就业问题观察与思考的核心,是个人中心论,至于个人与社会的结合只是兼顾考虑。

2009年90周年前夕,《人民论坛》杂志联合有关单位和专家,采用问卷调查、网络调查和专家调研等方式在人民网、人民论坛网等进行网络调查显示:当代大学生个人选就业价值目标取向择趋务实,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48.2%的大学生选择“健康快乐的生活”,28.9%的大学生认为人生价值首先在于“对社会的贡献”。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存在“重待遇”、“怕吃苦”等心态。在面对“你会接受一份个人收入较少,但对社会贡献较大的岗位吗”的提问时,58.5%的受调查者选择“不会”,22.2%选择“可以考虑”,只有19.3%选择“会”。在选择工作单位时,有59.2%的人把“经济收入”放在首位,24.3%的人把“有利于施展个人的才干”放在首位,有14.7%的人把“有利的晋升机会”放在首位。

由此可见,个人发展前途、能否最大限度地实现自我价值是当代大学生就业的主要目标取向之一,自我价值的实现和个人目标的追求主导着大学生的就业行为。

(二)就业价值评价标准明显呈现出不确定性和矛盾性

就业价值评价是大学生就业价值观中的核心问题,它是大学生按照一定的社会价值标准对自己或对他人的行为或客观事物进行善恶判断和评论、表明褒贬的态度。大学生就业价值评价标准又受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制约。在社会转型时期,传统价值观与新的社会价值观不断冲撞,面对这些,即将踏人社会的大学毕业生不明白自己到底应该坚持什么,扬弃什么。

社会现实的急速变化使大学生在就业价值的评价标准判断上呈现出一种不确定性与矛盾性。如在肯定以个人对社会贡献的大小为标准来判断个人价值的同时,又时常不完全以对国家有所贡献作自己的人生理想和追求。这种就业价值评价标准选择的矛盾性和不确定性,充分反映了部分大学生在标准选择问题中的复杂心态。

大学生面对新形势下的就业压力,尤其是就业愿望与就业现实形成的强烈反差,使大学毕业生的思想产生了许多新的困惑。现实的就业困境让我们看到更多的大学生学习的出发点与归宿就是为了找到一份好工作,摆脱经济困境,更多地寻求物质利益的满足。而残酷的社会现实已让很多人只要能找到工作,有口饭吃就知足。哪里还能想到把为社会发展作贡献作为就业的第一目标。可以这样说,是现代社会中的急功近利行为和偏激浮躁情绪导致了大学生就业中的功利主义倾向。理想与现实的复杂矛盾,已使我们这些“天之骄子”或急功近利或单纯务实而走向平庸肤浅。

(三)就业价值实现手段选择的多样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市场经济的进程、经济全球化、产业知识化、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其他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国际就业形势实在的展现在国人的面前,这无疑给大学生们重新思考自我、实现自我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阔的选择空间。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环境的变化使得大学生就业机制发生了转变,大学生就业观念也不断与时俱进,顺应时代要求而做出了相应改变。随着大学生的就业领域不断拓展,社会各层次和各行业的岗位都成为毕业生的选择对象,就业价值实现手段选择的多样化,灵活就业、自由职业、自主创业正在为广大毕业生所接受。

然而,我们要看到的是随着全球经济危机而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已使大学生成为就业市场上最直接受害者。受经济危机的影响,许多企业甚至个别行业全行业的校园招聘计划都大幅度下降,实质招聘的比例也大打折扣,这使得原本就日益严峻的就业压力更是“雪上加霜”,在这样的严酷背景下,工作难找,好工作更难找。为了在茫茫的就业大军中脱颖而出,他们积极跻身于人才市场,参加各式各样的招聘,勇于在企业面前施展所长,推销自己,希望通过自身的努力谋求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当然,随之而来得问题值得关注,部分大学生注重表面功夫,忽略素质提高;拜金主义倾向;缺乏良性竞争意识;就业道德缺失,诚信意识淡薄等。随着就业竞争的日益激烈,一些毕业生为了获得称心的职业,争取在竞争中获得胜利,采取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而忽视了基本的道德标准,投机取巧,不讲诚信,弄虚作假。还有一部分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有单位就签,不如意或者有更好的去处就随意悔约,契约意识淡薄。这些毕业生不顾基本的职业道德,缺失诚信,不仅降低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信任度,而且影响着学校的声誉,甚至波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群体,影响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健康与稳定发展。

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大学生择业价值观培育

当代大学生就业价值观的变化,与经济全球化和中国社会转型的宏观背景、客观上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是相适应的,又是全新的,尚处在变化之中。如何在这种变动中把握住大学生自身的主体性,剔除非理性的影响,减少价值选择的越位与角色迷失,则是推进新时代大学教育的重点。

面对新形势下的就业压力,尤其是就业愿望与就业现实形成的强烈反差使毕业生的思想产生了许多新的困惑。就业价值观的偏差,会带来情感上的分离和行为的偏离,影响就业的心理健康,并导致就业不成功。在大学生价值观教育过程中,我们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核心地位,关注大学生的就业心理需求,以及大学生生命价值实现的需求。

(一)强化理想信念导向

理想信念是人们超越现实、超越自我、追求未来远大价值目标的自觉意志和持久观念,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崇高坚定的理想信念也是大学生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是他们战胜困难、取得成功的思想基础和重要保证。

信仰是价值观的核心。大学生就业价值取向的世俗化倾向,容易使大学生陷人物欲的陷阱,迷失方向,因此对大学生进行理想、信念的正确导向是十分必要的。要帮助大学生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明确人生的目的和意义。人不仅是一种物质的存在,还应该具有一种精神;人不仅要求得到物质的满足,还应该有全面的自由的发展;人不仅是为己的,还应该对社会有所贡献。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对大学生进行正确的就业价值观教育,必须始终帮助大学生认清、理解并使之坚定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当前新的形势下,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的特定性和具体性愈加明显。

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是有一个内化的、长期的过程,其终极目标是使大学生逐步形成把个人利益与党和国家的利益、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时代要求相统一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当代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日趋务实、更关注自身的利益、更加愿意接受突出自我感受的教育方式,这表明大学生日益关注自身的主体地位。对大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必须从大学生的实际出发,把理想信念教育与大学生身心发展结合起来,采取贴近大学生思想和生活的教育形式,结合在现实生活中反映出来的大学生就业的各种倾向和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大学生容易接受的方式进行教育,从而不断提高大学生的理论素养和认识能力。要把解决理想信念问题与解决实际就业问题相结合,寓教于服务之中,在潜移默化中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另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高校要尽可能多地创新、创造条件,为大学生的就业社会实践提供制度保障和实践机会,鼓励大学生利用假期和业余时间,结合大学生自己的专业和特长,融入现实社会生活。使他们在参与社会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从中拓展自身的全面素质,从而,坚定自己的理想和信念。

(二)培育大学生的时代精神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四个方面的内容中,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一个民族要生存和发展,就不能没有自己的精神,这种精神从历史的角度看,称之为民族精神,而从现实的角度看,则指的是时代精神。时代精神代表人们精神世界主流,反映历史前进的方向。改革、创新则是这一时代精神的核心。改革开放30多年来,是整个国家面貌和全国人民精神面貌发生历史性巨大变化的30年,在这一伟大时代所形成的改革创新时代精神,鲜明地反映了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成为激发人的各种潜能的精神力量。在大学生就业观教育中融入时代精神,是国家和民族进步的内在要求,它要求大学生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开拓创新。

实践证明,改革创新时代精神能够引导大学生从理论中汲取营养,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掌握正确的方法论,培养追求真理的科学精神,努力做勇于和善于创新的先锋;激发大学生的精神潜能、发展潜能和创造潜力,增强大学生的生存力、竞争力和辨别力,培养大学生不畏艰险的创新勇气,提高大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新的就业形势要求高校更加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在以创新为特征的时代里,适应这种时代要求的人,只能是那些具有较强创造力的人才。大学生要把自己从传统的“理论型”、“知识型”向“创新型”和“复合应用型”人才标准转化,努力适应时代的需求与挑战。

培育大学生的时代精神是为了更好的与时代相适应、与严峻的就业现实相适应、与大学生自身发展相适应的策略。笔者曾对所在学校兰帅l理工大学的学生思想状况进行问卷调查,被问及“如果毕业以后你暂时没有工作,你会选择什么时”,有51.1%的学生选择考研,选择创业的有25.5%,由此可以看到,虽然大部分的学生不知是因为深造还是逃避就业压力,但可喜得是有1/4的学生选择自己创业的道路。这一方面表明了当代大学生适应时代能力,挑战自己能力的增强,另一方面也是现有国家鼓励学生自主创业政策的有力影响。这就需要加强对大学生时代精神的教育,就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培养他们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创造精神,就要引导他们将学习的理论主动与实践相结合,坚持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创新,使创新不仅成为大学生的潜在意识,同时还要转化为他们的自觉追求。要培养当代大学生准确把握时代变化,紧跟时代步伐,始终站在时代前列,观念、行动随时代共同进步。根据时展的需要,以党和人民的要求为标准,不断提升自己的理论素养和综合能力,以提高就业竞争实力。

(三)培育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

孔子在《中庸》中讲道:“好学近乎知,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知斯三者,则知所以修身。”大学生学习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得知,更重要的是修身。培养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是大学生就业观教育中的重要一环。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大众所信奉的价值理念是:我从事经济活动,所获得的收益是自己的,享乐也是自我的,但同时存在的一切责任亦需自我来负。这种把生命的意义与价值置于纯物质性金钱财富这种无常之有、无尽之有的基础上,把生活中的拥有等同于、混淆于生命存在自身的价值之上的观念深深地影响了我们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每个人都有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而每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又离不开他人与社会的支持与帮助。虽然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人生目的和人生计划,但是你的人生目的的实现,不能妨害其他人的人生目的实现,你人生计划的实施,不能靠牺牲他人的利益来达到。每个人只有始终坚持我为人人的宗旨,最终才能达到人人为我的和谐境界。

当代大学生的责任意识主要包括对自己负责的意识、对家庭负责的意识、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的意识以及对全人类负责的意识。大学生是“社会人”,必然与社会环境进行物质、信息的交流,深受社会文化的影响。面对未知的就业命运,社会物质利益的诱惑,部分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日趋淡化,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思考。通过教育和培养,使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不断增强,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正确的荣辱观是大学形成科学价值观的基础。用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大学生,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集体主义精神,正确的劳动观念,良好的社会规范和社会主义公民道德。正确的荣辱观还为大学生树立了知荣明耻的道德新标准。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准则培育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社会责任意识,为大学生理想人格的建设设定了不可动摇的新坐标。我们的就业观培育在注意大学生的经济需求的同时,应该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疏导与激励,在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指导下,引导大学生重建生命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找到属于自己生命的价值。一方面,对大学生进行生命和安全教育,使他们形成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道德情感和人生态度,关注生命,热爱生活。引导学生辩证地看待挫折,及时调节不良情绪,懂得即使输掉一切,也不能输掉对生命的信念,保持积极健康的情绪,树立自尊心和自信心,勇敢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加强感恩和关爱教育。引导大学生学会感恩,以感恩之心对待周围的人和事,关爱他人、同情弱者、助人为乐。:

篇(10)

    《小学语文课程标准》指出:语文学习从低年级到高年级,从阅读到写作,都突出了“想象”。儿童的想象需要情感伴随,儿童记忆屏幕中的形象要组合成新的形象,需要“力”的推动。儿童常常会因为好奇而想象;因为想改变眼前的现实而想象;因为可以获得心理的愉悦而想象。想象可以展示孩子的聪慧;想象可以给孩子带来快乐的体验;想象力是儿童拥有的巨大财富。

    小学生想象力特别丰富,具有好奇、爱探索的心理特点。语文教学中的情境教育是最受孩子们喜爱的一种教学方法。小学语文教材中选录的多是生动有趣的童话、小说、寓言等文章。在小学语文教学课堂中,教师运用多种手段给学生创设一个环境、一种氛围,让学生能深刻理解课文内容,让学生尽快进入文本描摹的情境中。课堂上借助音乐渲染情境、巧用图画再现情境、扮演角色体悟情境、通过语言描绘情境。这些情境设置能让学生在想象的情境中自由翱翔,弥补了单纯课程容易陷入知识系统状态的缺陷,将知识的系统性、活动的操作性、审美的愉悦性和环境的广阔性融为一体,凭借特定的氛围,激起学生热烈的情绪,在优化的情境中,促使学生主动参与。李吉林设计的各种“情境”,“无论是进行语言训练,提供作文素材;进行审美教育,促进整体发展;还是考虑到多种题材体裁的教学:识字的情境教学、阅读的情境教学、散文的情境教学、诗歌的情境教学、童话的情境教学、寓言的情境教学、作文的情境教学,对学生来说,都是种种新鲜的刺激。这些精心设置的“情境”具有显性的目的指向,及时“提供人的自我意识、场景记忆、他心想象共生演化的学习环境”,因而引领着儿童迈向更优化的方向,促进儿章全面深入的发展。

    2 培养兴趣指导观察,注重学生实践性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小学生随着年龄的增长,思维能力逐渐增强。语文课堂上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就显得尤其重要。如果只靠直观性的教学情境,极容易使教学简单化、表面化,不利于学生抽象思维的培养与训练,也不能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满足学生对真、善、美更高层次的追求。固情境教学提出了“强化感受、淡化分析”,即“通过优化情境,引导儿章从感受美的乐趣中感知教材”。小学语文教师非常注重课堂设计,所设计的每一个问题、所展示的每一幅画、所吟唱的每一首歌、所分配的每一个角色能做到精益求精,能最大程度地引起学生的兴趣。

    李吉林老师是把学生引入“形真、情切、意远、理蕴”的情境,利用课文创设情境、联系生活展现情境、运用实物演示情境、借助图画再现情境、扮演角色体会情境、锤炼语言描绘情境,极大地激起了学生的学习愿望,培养了学生的兴趣,调动了他们的热情,促进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创造性。在情境教育的课堂上,每个学生都是那样的欣喜、兴奋,在唯美的活泼的学习过程和学习情境中,他们感受、体验、表达,语言能力、想象能力和创造能力得到自由、充分地发展。李吉林情境教育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运用,课堂的实践训练使学生学习能力得到最大程度的训练,潜在的智能也得到开发,学生情感的培养、知识的渗透出现一派生机,学生的实践能力得到极大程度的提高。

    3 陶冶情操渗透审美,培养学生感悟性

    少年儿童在小学阶段活泼好动、好奇心强、情绪色彩明显,非常注意那些直接的令自己感兴趣的东西。创设情景寓情于教,促进学生素质的主动协调发展,情境教育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好方法。学生读一些作品时,由于时空原因,由于学生年龄认知、修养、阅历等原因,理解起来有些“隔”。他们也许会叹服作者高超的写作技巧,却不会被感动。而语文教学如果不能引起学生情感上的共鸣,就注定是失败的。因此,语文课堂上,教师不能紧扣文学术语,应挖掘学生已有生活经验、鼓励他们去寻找周围相似的人或事,充分调动学生情感,达到与文章的共鸣。

    从思维规律来看,人的思维具有多向性,教材中往往只提供了一种思维模式,我们不妨利用反向思维,为学生提供另一种拓宽思维的方式,让学生去感知、想象、发挥。文学作品讲究含蓄就如同绘画讲究留白,讲究“言外之意”“意外之象”。从这个角度出发,运用李吉林情境教育理论的语文课堂可以更大程度地调动学生想象力,在揣摩作者写作目的的同时,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提高学生感知分析能力,引导学生寻根究底,有助于学生对课文的理解,还可以加深学生思维深度。

篇(11)

On Thinking Mode by Symbols

——One of the Arguments on the Cultural Spirit and Its Modern Value of I Ching Learning

Abstract: The thinking mode by adopting symbols is one of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thinking modes. Taking its shape in I Ching, this thinking mode depends on symbols of matter in the course of thinking, takes imagination as a medium, to deduce an abstract conclusion by forced analogy. In essence, characteristic of obscurity and mutually complementing with the whole thinking mode, the thinking mode by symbols is a kind of logic to deduce a conclusion by forced analogy. Correlated to, but different from abstract thinking, thinking in images, thinking by insights, thinking by symbols exerts an indispensable function in the realm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philosophy, literature, art and so on. Thinking mode by symbols is the extremely valuable part of the cultural spirit of I Ching Learning in modern thinking modes.

Key words: I Ching; adopting symbols; thinking mode; deduction by forced analogy

取象思维方式是中国传统的思维方式之一,这种思维方式是从古至今普遍地被中国人自觉或不自觉运用着的又颇具神秘色彩的一种思维方法,它发展形成于《易经》,是易学文化精神在现代思维方式中极具价值的部分。对此,笔者讨论如下:

取象思维方式本文界定为:在思维过程中离不开物象,以想象为媒介,直接比附推论出一个抽象的事理的思维方法。这种思维方法的核心是以具体事物为载体,靠想象去推知抽象事理,其本质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一种直接推论的逻辑方法。它起源于原始时代,发展形成于《易经》。

 原始人处于人类文明的史前期,他们在长期的生存斗争中,已经具备了原始的取象思维能力,其思维水平如同孩童一样,头脑中只是存有特定的实物的物象,所使用的词都是他们所接触的实物符号,在他们的语言中,没有包括同一性质的物群的种属词汇,也没有表示一般概念的语词。例如,他们只有这个人、那个人的有所指的概念,而没有“人”的一般概念;只有不同种的某一棵树的概念,而没有“树”的一般概念。随着思维的发展,他们逐渐地把某些专用名词移用到相关的物类,表示物类的共同性质,由此产生了表达取象思维的用语。其特点是语言中尚没有这个语词,而找一个与之相近的、在某方面有关的实物表示出来。例如:“像石头”表示“硬”、“像太阳”表示“热”、“圆”等等。这里“硬的”、“热的”、“圆的”等表示抽象的语词,是从他们印象最深的石头、太阳这些实物中抽取出来的,这是取象思维的初始阶段。

 取象思维的初始阶段,就已表明人类思维已经进入到了简单的比附推论的阶段。比附推论是取象思维方式的本质特征。这种思维方式在《易经》中得到了发展、完善,使之逐步成为中国传统的思维方式之一。

 《易经》中的卦象是其推测所占之事吉凶的主要依据。如乾为天,坤为地,震为雷,巽为风等等,并试图以此表现出宇宙万物的变化,进而揭示出事物的本质。卦爻辞也大多运用取象思维方式来阐释抽象道理。如《困·六三》爻辞:“困于石,据于蒺藜,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这是说一个人被石头绊了一跤,伸手又抓在蒺藜上面,回到家中,又不见了妻子,故筮遇此爻凶。这是把人处坎坷境地,又依靠坏人,必无好结果的抽象道理,寓于对具体事物的表述中,使人由具体的事象联想到抽象的事理,而有所感悟。

 又如《乾》卦写龙隐龙现。《井》卦写井谷射鲋。《大壮》卦写羝羊触藩等等。通过对“龙”等具体事物的描述,意在阐释与之有一定相关的抽象事理,即不是为了说明“龙”等具

体事物本身,而是通过对这些具体事物的描述,启发人们想象,去悟知出一个抽象的事理这种思维方式,就是取象思维方式。

 取象思维的本质是一种比附推论的逻辑方法。所谓比附推论是指通过想象,由具体事物直接推知一个抽象事理的逻辑方法。除上述分析外,又如《易经·大过》九二爻辞:“枯杨生 ,老夫得其女妻,无不利。”这里将自然界的枯杨生 ,与人间的老夫娶少女联系起来,取其相似点,进行想象,然后比附推论出“无不利”的结论。意在告诉求卦者,所占问之事将大吉大利。《易经》设卦观象,通过想象这一媒介,比附推论出“意”,象及卦爻辞是可见的,而“意”是不可见的,不好说清道明的,对那些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内容,人们只要运用取象思维方式便可得到,这正是“得意忘象”、“得意忘形”、“得鱼忘筌”的思维秘密所在。所得的“意”便是事理,所忘的“象”、“形”便是所选取的具体事物,而其思维过程是比附推论,思维方式是取象思维。

 取象思维方式的主要特征有二:一是与整体思维的互补,二是具有很大的模糊性。

取象思维与整体思维的互补,建构了《易经》的思维框架。《周易》古经,以它特有的表达形式,充分注意到了从整体的角度去认识和把握世界,把人和自然看作是一个互相对应的有机整体,八卦及六十四卦是构成这一整体的基本框架。在这里,人和自然是处在完全统一的结构之中的,这一整体观与取象思维方式互相补充,也就是说,在取象思维过程中,有整体思维,而整体思维赖以形成的基础又是取象之辞及卦象和卦的排列组合,而这当中也离不开取象思维。例如《乾》卦,以“龙”为具体取象物,通过龙的“潜”、“见”、“跃”、“飞”、“亢”等不同处境的描述,揭示了事物发生、发展和衰亡的全过程,这里取象思维和整体思维是互补的,缺一不可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得意忘象”是指“意”尽得而忘“象”;“得鱼忘筌”是抓到“鱼”而忘“筌”,尽得的要求就是全面、整体地去把握,可见,有而且只有整体思维的互补,才是提高运用取象思维所推知事理可靠程度的根本保证。

取象思维方式的模糊性,是指运用这种思维方式所推知的事理具有很大的歧义性,因为它不具备必要的叙述,以致于见仁见智,公说婆说,甚或可以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这种模糊性又是因为靠想象这一媒介而造成的。如上述“枯杨生*,”与“老夫得其女妻”之间的所谓联系,完全是靠想象得来的,靠想象把自然界的反枯为荣现象和社会生活中的“老夫得其女妻”联系起来,推论出“无不利”,其模糊性可谓大矣。

 取象思维方式不同于抽象思维方式。因为抽象思维方式是按照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逐级构建的,也就是在概念的基础上构成判断,在判断的基础上进行推理。由已知的东西出发推得新的知识,它具有间接性和概括性。如“金属”、“铜”、“能导电”是三个概念,分别组成(1)金属能导电,(2)铜是金属,两个判断,再由这两个判断组成如下推理:

 金属能导电,

 铜是金属;

所以,铜能导电。

 从中可见,抽象思维中前提真实,推理过程合乎规则,就能得出一个必然性的结论。上例的逻辑结构可概括为:“所有M是P,S是M;所以,S是P。”这里“M”一般指称为“中项”。它在前提中至少要周延一次,这是抽象思维方式得出正确结论的一个必要条件。而这些内容,取象思维方式都不具有,这些是取象思维与抽象思维区别的根本所在。因为取象思维方式的所谓前提是一些具体事象,前提与结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只能靠想象这一媒介去推知一个事理,没有论证过程,所以结论不是必然的而是或然的,提高结论的真实性或可靠性,只能靠人们的想象力和悟性。如果说抽象思维方式能训练人们思维的严密性,那么,取象思维方式却只能提高人们的想象力,培养人们的悟性。

 形象思维方式,又称艺术思维,是文学艺术创作者从观察生活,吸取创作材料到塑造艺术形象这整个创作过程中所进行的主要的思维活动和思维方式。形象思维要遵循认识的一般规律,也就是通过实践由感性到理性,逐渐对事物本质进行认识。在这个过程中,形象思维不脱离具体的形象。但必须要舍弃那些纯粹偶然的、次要的、表面的东西。作家、艺术家的思维是在对现实生活进行深入观察、体验、分析、研究之后,选取并凭借种种具体的感性材料,通过想象、联想和幻想,伴随着强烈的感情和鲜明的态度,运用集中概括的方法,塑造完整而富有意义的艺术形象,以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凡此种种,表明形象思维与取象思维的区别是明显的。虽然它表面上与取象思维一样,都有“具体的形象”,也都要“通过想象”等等,但本质上却不同,主要在于形象思维是不脱离具体的形象,通过想象、联想和幻想去塑造完整的艺术形象。例如鲁迅在谈自己创作“阿Q”这个艺术形象时说:“要画出这样沉默的国民的魂灵来,在中国实在算一件难事,……所以我也只得依了自己的觉察,孤寂地姑且将这些写出,作为在我的眼里所经过的中国的人生。”(金隐铭鲁迅小说全编 桂林:漓江出版社,1996.383)鲁迅先生点明了《阿Q正传》是“依了自己的觉察”写出来的,目的是“要画出这样沉默的国民的魂灵来”,这些正如上述一样,其创作过程运用的正是形象思维方式。从“阿Q”形象的塑造,可以看出鲁迅先生对中国社会生活的熟悉程度、理解程度,以及鲁迅先生所具有的丰富的艺术修养和创作经验,所以他能够舍弃那些纯粹偶然的、次要的、表面的东西去塑造出“阿Q”这一完整的艺术形象。而取象思维则不然,它是建立在生活经验及对具体的事物的感受而生发出来的一种思维活动方式,一种推论的逻辑方法,其“想象”的事物的两端或有联系,或无联系,有的甚至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也就是说,取象思维方式重在通过具体事物,直接比附推论出一个抽象的事理,而形象思维方式主要是通过塑造艺术形象、达到对事物的本质的认识,二者的区别可见一斑。

 取象思维方式与顿悟思维方式也有明显的区别。顿悟思维又称“灵感”,是指人们在认识某一事物或思考某一问题,百思而不得其解的时候,由于某种偶然因素的启发,答案突然在头脑中产生,这个思维过程便是顿悟思维。例如阿基米德躺进浴盆的瞬间,看见水溢出水盆而顿悟出浮力原理等。顿悟思维方式的产生及完成过程,必须以思维者具有足够的思考养料的储备为前提,方可对某一问题在百思不得其解时而突然有所领悟,否则是“悟”不出什么东西的。

 虽然取象思维方式与顿悟思维方式在进行思维活动时都要有想象,都要去悟知,但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顿悟思维方式的成功运用,能使思维者有所发明或创造,所以,有人将这种思维方式称为创造型思维。其结果是令人“茅塞顿开”;而取象思维方式运用的结果,不会有什么发明创造,因为取象思维所比附推论出的事理已被事先定在了所取之象的框框之中,虽然它具有很大的模糊性,但仍然有一个范围,只是人们对它理解的程度不同而已。例如对于“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这句诗,人们可以比附推论到爱情上去,也可直接用到从事教师等职业的人身上,去赞美那些敬业爱岗、勤奋努力的人们,其结果是让人们心遇神悟,感到妙不可言,所以取象思维方式是一种“体悟”而不是“顿悟”。

 取象思维方式与象征之间的关系比较特殊。象征是文艺创作的表现手法之一,指通过某一特定的具体形象,以表现与之相似或相近的概念、思想或感情。如鲁迅先生的小说《药》,结尾用夏瑜坟上的花圈象征革命者的前景和希望。又如杨朔的散文《白杨礼赞》中的“白杨”象征革命根据地的军民等等。可见,象征一般说来,是在艺术创作中以某一特定的具体现象,表达作者的思想或感情,而“特定的具体形象”的本身,是一个具有特定的内涵和外延的东西,如上例中的“花圈”,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它的含义是特定的,再加上限定“坟上的花圈”,便启发读者联想:这需要有人为纪念来送花圈到坟上,再由“夏瑜”的坟,想到革命者后继有人,所以说:“夏瑜坟上的花圈”象征着“革命者的前景和希望”。这个解释,说明象征要放到具体的作品中去,联系作品的主题,让读者把握其象征手法。离开具体作品,单独一个命题也可运用象征这个语词,如“长城象征着中华民族”等等。这样明说的“象征”没有歧义,因而能得到人们的共识。象征虽然是一种艺术表现手法,但其发生的思维方式的支点,我们认为是取象思维方式。因为象征的过程中具有“具体物象”并“靠想象”、“比附推论”出一个结论来等要素,而这些恰是取象思维方式的主要特征,从这点出发,我们认为象征是取象思维方式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

取象思维方式反映了中国人善于含蓄、委婉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及其对客观事理阐释的思维特点。这种思维方式,充溢着中国人对朦朦胧胧的美感的偏爱,在中国古代哲学、天文学、农学、医学、建筑学、文学艺术等领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甚至在今天仍然影响着接受中国传统文化熏陶的各民族人民的思维方式。这是易学文化精神及其在现代极具价值的重要部分。限于篇幅,本文仅举古诗当中和现代语言中运用取象思维的例子,说明如下:

 硕鼠、硕鼠,无食我黍,

 三岁贯女,莫我肯顾。(《诗经·硕鼠》)

这首诗根据硕鼠不劳而获的属性,通过想象,以艺术形式比附推论出剥削者如同硕鼠,不劳而获,贪得无厌的可鄙形象。

 又如李商隐《无题》中的两句诗:“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这是千百年来被人们公认的咏唱爱情的佳句。欣赏这句诗的难点在于“春蚕”、“蜡炬”、“吐丝”、“成灰”,与爱情的关系,可以说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但人们通过想象,能得出“到死丝方尽”,“成灰泪始干”似乎与爱情的生发、相恋时的情境,亦或某些心愿等等有相似的地方,让人们比附推论出结论:我爱你到永远。

 取象思维方式在现代诗文中也多有运用,如大家熟知的:“涛声依旧,不见当初的夜晚,……这张旧船票,能否登上你的客船……”,这里的“旧船票”、“你的客船”所蕴含的深意,只能从取象思维方式这个角度去分析,去解读,才可体悟出其妙来。

 现代语言中的“脚上的泡是自己走出来的”,其中“脚上的泡”与“自己的过失”根本没有必然的联系,但靠想象,却能比附推论出:“自己的过失是自己造成的”这一结论。这句话可用在责己、责他等场合,并显得温情、委婉、含蓄。其他如:

 (1)黑猫、白猫,抓住耗子就是好猫。

 (2)卸磨杀驴,过河拆桥。

 (3)一针不缝,十针难补。

 (4)烧香找不到庙门。

 (5)不给马吃草,却让马儿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