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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商务英语的界定
关于国际商务英语的学术界定,众说纷纭,许多国内外专家学者从多角度、多方面进行了细致的研究。Jones,Alexander认为。国际商务英语只是在商务背景下使用的英语,并不是什么特别的语言;Pickett认为,国际商务英语位于特定商务技术语言和普通大众语言的交界地带,是一种工作语言;Bargiele-Chiapini,Nicherson认为,国际商务英语是一种职业话语,是人们使用英语进行商务活动的结果,语言和商务活动之间具有密切相连的关系。我国学者程世禄、张国扬把商务英语与旅游英语、科技英语、医学英语等行业英语归类到职业英语范畴;王兴孙教授认为:国际商务英语实际上就是商务环境中应用的英语,是专门用途英语(ESP)的一种变体,也就是已在从事或将要从事商务行业的专业人才所学习或应用的专门用途英语。张佐成、王彦则认为,商务英语是在商务场合中,商务活动的参与人为达到各自的商务目的,遵循行业惯例和程序并受到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有选择地使用英语的词汇语法资源,运用御用策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所进行的交际活动体系。从以上的有关言论中可以得知:商务英语不是独立的语言,是与国际商务活动密切相关的学科理论,是跨文化商务活动的工具。
二、国际商务英语课程体系设置原则
国际商务英语学科作为新型的应用型学科,其学科交叉性和专业复合性决定了该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是跨学科的工作任务。在设计课程体系内容时,除了遵循通识的课程设置理论和ESP理论之外,还应该结合国际商务英语学科特点。遵循以下原则:
1 以学生为本,适应学生自身发展的需求
众所周知,学生的需求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和岗位客体的需求,二是学习主体的内在需求。国际商务英语教育是培养能够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的国际商务人才的学科,国际商务英语专业毕业生的岗位变得更加宽广,涉及国际商务的各个领域,这些新的变化和发展无疑都对国际商务英语课程设置提出更高要求。因此。一方面在课程设置上必须重视英语专业基础课程,如,英语语音、综合英语、英美概况、初级商务英语听说、商务英语阅读、商务知识导读、商务信函写作、国际营销写作、欧洲文化等课程。另外,在专业设置时还需要考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动力,针对不同水平和层次的学生设计专业必修课,如,第二外语、商务翻译、商务口译、经济学原理(英)、国际贸易、进出口实务、跨文化交际导论(英)和国际金融等课程。要将商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融人低年级英语语言技能课的教学中,在语言学习时,同时传授国际商务专业词汇、术语及国际商务英语表达方式的内容。例如,在培养英语语言能力、国际商务能力时,我们可以用国际营销、国际贸易和物流等模块内容来训练,语言训练贯穿于不同形式的教学活动中。这样,学生在提高语言水平的同时,也能获得商务知识与能力,也培养了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因此,在构建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时,应立足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发展,加强创新能力和开拓能力的培养,将道德素质教育融入日常英语和商务英语知识的教学中。
2 以“学科本位”为基础,以“能力本位”为导向
“学科本位”课程全面系统地阐述整个学科知识。强调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传授知识是课程体系的中心和重点,具体的做法是将所有教学内容划分为若干个教学科目,并且以严密的逻辑关系构架全部内容。“能力本位”课程模式是以全面分析职业角色活动为出发点,以提业界和社会对学习者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能力为基本原则而设计的课程形态。其目标是使学生最终掌握某一职业或职业群所需要的知识、能力和技能,该模式着重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国际商务英语以培养学生国际商务能力为目的,学科具有很强的应用性、交叉性和复合型的特点,在课程设计时,我们还需要强调目标岗位能力的培养,要以能力本位为导向,设计和培养具体的专业能力。国际商务英语涉及的内容广泛,许多内容是跨学科的,没有扎实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很难培养出实用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在设计课程体系时,以学生获得目标市场和岗位所需求的具体知识和技能为目的,课程内容的建构要与实际工作需求相结合,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相结合。知识内在的逻辑系统和情感体验与能力相结合,学科系统化知识和职业实践相结合。 3 吸收国外经验和教训
我国的商务英语专业发展历史不长,从现有的课程设置和内容来看,还存在着内容过时,与培养目标相脱离的现象。专业书中有不少实例还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内容,且内容覆盖也不够宽广,许多国际商务英语专业课程如国际结算、国际物流、商务口译、企业管理、国际营销在我国还不够成熟和完善。因此,我们还需要认真学习和借鉴西方英语国家国际商务英语教学的经验,汲取先进的课程设置理念、方法和内容。同时,把握我国的商业环境和企业文化,积极主动地以一种开放的姿态,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课程体系,推陈出新,开发适合我们国家适用的国际商务英语专业课程。
4 与时俱进,适应变化
目前,商务英语学科发展状况令人担忧,将国际商务英语作为独立学科建设的力度和效度不尽如人意。从历届全国国际商务英语研讨大会的论文文集和散见于其他学术刊物的商务英语论文的内容来看,绝大多数是关于商务英语教学、翻译等方面的,只有极少数学者的研究涉及商务英语学科课程体系设置与改革。国际商务英语作为我国的一门新兴学科,不可避免地要继续向前发展,因此,在课程体系设置时,我们需要注意课程的前瞻性。由于国际社会、国际市场和国际商务的情况千变万化,随之带来的国际商务英语专业人才的需求也是多元化的。国际商务英语不同于以往的一些惰性学科,课程体系的设置和内容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做出相应的调整,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地完善课程体系,这样才能建立起科学的、反映时展需求的课程体系。
综上所述,国际商务英语课程体系设置必须随着国际商务的发展与时俱进。另外,设置国际商务英语课程时,我们还应该考虑到不同区域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完全一致的国际商务英语课程体系设置既不现实,也不符合我国国情。在国际商务英语蓬勃发展的今天,构建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国际商务英语课程体系和内容不失为一个可操作和现实的方法。
参考文献:
[1]鲍文,国际商务英语学科论[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9(11),
[2]张佐成,商务英语的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08.
1992年11月教育部颁布的《非英语专业研究生英语(第一外语)教学大纲(试行稿)》,极大地促进了硕士生公共英语教学的规范发展和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而经过这些年的发展,研究生的入学水平、学习的环境与条件、社会对研究生外语能力的要求等也都和以前不可同日而语。现在的社会需要研究生具备较强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和专业交流能力,以培养学生阅读能力为主的教学已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在此情形下国内一些学者和教育工作者提出修改研究生英语教学大纲的建议。2005年4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高等院校研究生外语教学研究会明确指出:“研究生的英语教学一定要以需为本,应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提高研究生的英语应用能力,特别是要提高研究生在本专业和相关专业领域的口语和文字交流能力”[1]。
二、研究生公共英语教学改革研究现状
在上述研究背景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到,旧的研究生英语教学大纲已不能符合现阶段国内研究生公共英语教学的需要,很多专家已就教学改革做出了探索和研究。李桂荣提出,研究生英语教学改革需要一定的策略,基本可分三个阶段来进行:一是分级教学,示范教学效果的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开放教学系统,引入竞争机制的阶段;第三个阶段是以学生的专业方向组织教学,实施效率教学模式的阶段[2]。谢宇、韩天霖、林放、孙静通过对用人单位、高校教师、公共外语研究生等进行针对性调查了解公共外语研究生英语教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新时期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英语教学探索了可行的方法和途径[3];王云秀、陆巧玲认为,课程设置是实现培养目标的关键环节。他们针对目前硕士研究生公共英语教学及课程设置状况,对英语课程设置进行探讨,提出了将综合英语类、语言技能类、语言应用类、语言文化类、专业英语类等必修课和选修课结合在一起的硕士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设置体系[4];马晓宇认为,应从提高非英语专业研究生英语教学效果的目标出发,通过检视非英语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和现状,指出淘汰旧的教学模式、建立新的教学理念、优化课程体系设置、完善考核指标是提升教学效果、培养国际型科研人才的有效策略[5];王松、宋平、李隽归纳我国研究生公共英语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学科内容为依托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英语教学[6]。周梅结合目前社会需求以及我国高校研究生的具体情况,提出研究生公共英语教学的重心应该向ESP(专门用途英语)课程转移,她从ESP课程的需求分析、课程设计、教学法、教材、课程评估以及教师发展几个方面论述了开设研究生英语ESP课程的必要性及其各环节要点[1]。
在以往学者的研究基础上,笔者认为开展基于CBI理念的ESP教学对于研究生公共英语改革意义重大。
三、CBI及ESP的核心概念
CBI(content-basedinstruction),也称为“基于内容的教学”或“学科性语言教学”。它是一种把语言教学与学科知识结合起来的教学理念,是用目的语言教授某一领域的学科知识,从而确保学生既可以习得目的语言,又可以掌握学科知识。CBI教学理念产生的目的是为了探索一种可以弥补学生在语言能力和语言实际应用能力之间存在差异的有效方法。它与传统的外语教学方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它认为目标语言的能力是通过把教学的重点从学习语言本身转移到通过学习学科知识来获得的。它具有四个特点:一是以学科知识为核心;二是使用真实的语言材料;三是学习新信息;四是课程设置必须符合不同学生群体的需要。
从理论基础上来讲,CBI教学路径汲取了第二语言习得理论、合作性学习理论、认知学习理论,以及有关大量阅读和动机、兴趣等多方面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因而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可实践性和有效性。研究表明,CBI路径课程教学模式在各种语言学习环境、针对各种层次的学生进行的外语教学中,在提高学生整体语言能力、促进学科知识的增长、增强学生理解和应用目的语言的自信心、提高学生持续性学习外语的动机几个方面都有显著成效[7]。在教学模式方面,基于CBI理念的常见教学模式为主题模式,课程模式,辅助模式,专题模式。四种模式的教学材料均选自目标语原创的各种主题、话题,旨在以语言为媒介获取专业方面的新信息,同时提高语言水平。提倡采用图片,影视,模拟等各种教学手段来培养学生独立学习能力[8]。
ESP(English for Special Purpose),即“专门用途英语”,如林学英语、医学英语、商务英语、工程英语、计算机英语等,它属于跨学科的应用语言范畴。在每一个专门类别里面,既包括“学术方向”,也包括“职业应用方向”,涵盖面较广。ESP目标明确、针对性强实用性强。它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ESP学习者多是即将或正在从事各种专业的专门人才,如工程师、医师、企业家等,或是学习国际贸易、国际金融、涉外旅游、国际新闻等大学生;二是ESP学习者学习英语的目的是把英语作为一种手段或工具来学习,以便进一步进行专业学习。ESP的精髓是分析和满足不同学习者的不同需要[9]。
鉴于研究生都有自己的专业知识体系,如能激活其背景知识,以专业学习内容为核心,语言习得为副产品,设置适合专业发展需要的英语课程体系无疑将极大地激发学习者的学习兴趣,改善研究生英语教学的质量,为社会和国家培养出具有国际化视野的专业能力突出的高素质综合性人才。因此,基于CBI理念的ESP为导向的研究生公共英语教学改革意义非凡。
四、基于CBI理念的ESP为导向的研究生公共英语教学改革的核心内容
基于CBI理念的ESP为导向的研究生公共英语教学改革核心内容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与模式,教学管理及评估方式的改革。
在课程设置方面应遵循因材施教、个性化学习和分层次教学相结合的原则,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自主学习网络平台,大力培养学生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能力。硕士研究生英语教学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课型。必修课包括综合英语教学和专业英语教学两部分,其中改革的重点是专业英语教学,也是最能体现CBI理念、ESP导向和因材施教原则的,它旨在培养学生用英语从事本专业学习工作和科研的能力,必须紧密结合专业课的学习和学术研究,在分配学时学分上必须重点考虑。综合英语教学可分为知识技能型模块和应用型模块两大类。技能型模块旨在强化学生的英语语言知识,提高其听说读写译等各项语言技能。应用型模块则旨在培养学生英语应用能力,可以开设论文写作,应用文写作,国际会议英语,科技翻译,文献检索等课程[10]。
教学内容和模式的改革是教学改革的关键。教师根据学生的专业选择或者编写教材,以学生的专业学科知识为核心(CBI理念的EPS导向的集中体现),围绕学生的专业学科而非语言形式,使用真实语料,保证学习者能尝试使用目标语言来了解适合其特定需要的话题和专业学科知识内容。教学模式提倡以提高学生英语综合应用能力为目标的教学模式,最好能采用分层分类教学的方式,避免重复学习。在教学过程中要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网络自主学习结合教师面授的教学模式能够引导学生朝着个性化、自主化、合作型的学习方向发展。基于网络的研究型,项目型,合作式教学模式比较符合当前国内研究生英语教学的需要。英语教师和专业教师可以通过合作,给学生布置有实用意义的任务(如国际会议的论文报告),让学生分成研究小组,在网上寻找资料,相互讨论分工合作,完成涉及自己专业领域的研究报告。而以上的教学模式特点均体现出CBI教学理念常见教学模式的特点:教学材料选自目标语原创的各种主题、话题,旨在以语言为媒介获取新信息,同时提高语言水平。提倡采用图片,影视,模拟等各种教学手段来培养学生独立学习能力。
教学管理方面应当设立单独的研究生公共英语选课系统,方便学生根据自己的水平和需要自由选择教师和上课时间。可以允许学生试听一到两周,最后确认或者更改自己的选择[10]。
评估手段和方式方面可以参照浙江大学的研究生英语教学改革,采取形成性评估结合终结性评估的手段,对基于网络的学生自主学习和课堂教学分别进行考核,采用机考结合面试的方法。选修课主张考查方式的多样化,由老师决定采用何种方式[10]。
五、研究生公共英语教学改革的3D特点及改革的价值所在
研究生公共英语教学改革3D特点是指:Diverse,dynamic,distinct;即多样性,动态的,个性化的特点。多样性是指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和评估方式均要体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课程设置考虑到不同学生的不同的专业需要,内容、模式、评估方式多样;动态是指网络教学结合课堂面授,学习的过程不仅发生在课堂,更多发生在课外。学习者学习到的不仅仅是简单的词汇语法等读写知识,而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能够逐步掌握如何利用英语这门工具来进一步了解本专业研究的最新动态,选择有价值的前沿性的研究课题,联系本专业的知名国内外专家,在有影响力的专业期刊或者国际会议发出中国学者的声音。个性化是指研究生英语教学一定要根据学生不同水平,不同专业和不同的个性鼓励其自主选择课程级别,课程内容,课程进度,测试时间和方式;同时教学中不强调标准答案,不扼杀个性,而是多设计开放式任务,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
一、世界各国资产证券化的一般风险因素
(一)交易结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是通过建立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来进行的,论文其融资的成功与否及其效率高低与其交易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其基本交易结构由原始权益人、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特殊目标载体)和投资者三类主体构成。从理论上说,只要参与各方遵守所确立的合约,该结构将是一种完善的风险分担的融资方式。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对资产出售有着不同的法律和会计规定,这一方式将面临结构风险。具体包括:
一是交易定性风险。指根据相关法律,有关部门可能认为发起人与SPV之间的交易由于不符合“真实销售”的要求,而将发起人在破产前与SPV所进行的交易行为确定为无效交易,使破产隔离安排失效,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是收益混合风险。指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兼服务人的自有现金流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给证券投资人带来损失。
三是实体合并风险。指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的视同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信用风险产生于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的信用链结构。毕业论文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交易过程中,投资者最依赖的两方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商、投资银行和代表投资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受托人。在合约到期之前或在可接受的替代方接任之前,任何一方对合约规定职责的放弃都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具体包括:
1.承销商风险。承销是投资者对资产组合恶化采取的主要防范手段。例如,在应收款支持的融资中,承销商能直接以其支付行为影响有关潜在资产合约的执行。因为承销过程的中断不仅可能导致对投资者的延期支付,而且可能引起整个结构信用质量的下降。所以当应收款支持交易被结构化以后,承销商在招募说明书中应根据历史经验对拖欠、违约及索赔给出相应的说明。
2.受托人风险。虽然受托人的经营状况不直接影响由应收帐款组合所带来的现金流量,但它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该资金收妥后的安全性以及该资金转给投资者的及时性。所以大多数交易有严格的规定,按投资者的要求对受托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控制,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为投资者提供实质性保护,但是他们并不能完全消除管理不当的可能性,而这正成为造成风险的潜在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关评级公司已经采取了附加措施以提醒投资者注意这种潜在风险。
(三)可回收条款风险
指发行人和持有者之间合同的条款之一是发行人有权在债券到期前,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券。如果在未来某个时间市场利率低于发行债券的息票利率时,发行人可以收回这种债券,并以按较低利率发行的新债券来替代它。短期赎回等于是由发行人在行使一种期权,以便按更为有利的条件对债务进行再融资。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提前偿还条款有三个不利之处:
首先,可提前偿还债券的现金流量的格局难以确定。其次,当利率下降时,发行人要提前偿还债券,投资面临再投资风险。第三,债券的资本增值潜力减少。医学论文以住房抵押担保证券为例,它属于固定收入证券的一种,但是却包含一个提前偿还条款。住宅所有者难以预料的提前偿还风险使投资者面临再投资风险,并使其原本的资产负债管理计划落空。
实际上,抵押担保证券的现金流动时间安排上的不确定性比公司债券和市政债券要大,因为行使提前偿还一笔抵押贷款的期权不单纯依赖于现行市场利率,它还依赖于每个房产主面临的特定经济和非经济因素。例如,房产主遇到迁移或房屋转手时,可能会提前偿还贷款或者当房产主发现了对自己更有利的二次融资可能性,提前偿付也会发生。一般用存续期这一指标来衡量提前偿还。存续期是以各支付期的支付现值为权数对支付期加权平均,存续期缩短了则说明发生了提前偿还。
(四)利率风险
证券化产品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具有和其它固定收益证券类似的各种风险,利率风险就是其中一种。具体而言,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与利率呈反向变动,即利率上升或下降时,证券化产品的价格就会下跌或上涨。如果投资者将证券化产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证券到期前价格的变化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如果投资者可以在到期日前出售证券,那么利率的上升会导致资本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风险,也称为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证券化产品市场上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证券价格对市场利率变化的敏感程度取决于证券的特征,如证券的成熟、证券的息票利率、利息支付的频率、本金分期摊还的速度、债务工具当前的收益率、证券中含有的选择权等。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证券化产品的息票利率越高,其价格对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证券化产品的到期期限越长,其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利率水平越低,证券化产品的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
(五)资金池的质量与价格风险
按照JackM.Guttentag的观点:银行具有低估甚至忽略以小概率发生的重大损失事件的倾向。按照该心理定律,忽视低概率、高损失事件,源于人的非理性。人们长期预测能力非但不能随证券化进程而提高,反倒有进一步短视的倾向,结果使金融市场存在更大的波动和不确定性。因此,在资金池的构建方面,要严格评估资金池的质量,警惕发起人将不良资产以良好资产出售,以防人们对风险资产定价仅依据对市场短期的看法,由此而产生低定价的可能,导致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的利润率曲线形成缺口,而且缺口不断增大,不仅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最终还可能引起金融危机。
同时,资产证券化如果定价不合理,就会产生价格差。这种价格差的大小取决于市场正确识别证券化工具价格水平的能力,也就是说,市场需要时间来评价它的价值和风险。应该意识到新工具、新市场中的低定价问题是有代价的,因为新金融工具或市场通常由于存在为合理定价积累经验的成本,而比成熟市场效率低下,这种学习成本导致低定价交易,会引起近期或未来的亏损。因此证券化等新兴市场上存在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利润率曲线的情况。总之,经验不足导致新产品在初始阶段定价偏低,该阶段大量风险积累起来的可能引发风险。
此外,证券化的风险还包括发起人回购资产的道德风险、发起人弱化对出售资产管理的道德风险、信用增级和流动性支持的风险等,这些风险处理不当,将会危及整个金融体系。
二、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特殊风险因素
(一)政策风险
政府在资产证券化形成、发展过程中始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投资者保护等)。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多是政府主导,政府政策的风险不可低估。
比如说,资产证券化本质上体现了财产信托的关系,加之我国现存的法律障碍,所以我国现阶段多采用财产信托模式。但是,目前模式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位,是由政府审批形式推动的,民间模式属于“球”,面临较大政策风险。
(二)法律风险
通过财产信托创造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典型私募产品,不适用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相关法律没有正式出台之前,它的身份并不明确。而且,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能很好地规范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收益归属,降低操作风险及提供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此外,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没有建立,这也为资产证券化带来了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合同法对债务人已采取了“通知主义”,为资产证券化明确了转让的法律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一般较大,项目繁杂,逐一通知债务人在实践中既不经济也不可行。
(三)流动性风险
目前,中国证券化信托产品发展的一个重要限制是流动性问题。证券化产品流动性不足就会要求较高的流动性贴水,大大增加证券化的成本,这就跟证券化“把不流动的资产转化为高流动的证券”的初衷相去甚远。因此,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是中国资产证券化突破模式的核心问题之一。
三、防范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措施
虽然资产证券化可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但它是近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它不仅是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是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它对一国的投融资体制、信用机制、资源配置方式、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等金融结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极大地促进了一国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这种优质的金融创新,完全可以在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探索中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和提高监管质量来防范风险。
(一)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
1.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刚刚起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同,目前并没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只是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为依据,所以,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投资主体、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以及相关的会计、税务、土地注册、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降低风险。
2.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SPV。SPV是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机构。要顺利实施资产证券化,就必须尽快建立相对比较稳定的SPV,其业务主要是发行资产证券,并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和向投资者派发证券收益。目前,SPV主要应考虑有全国性的大银行和自信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上来设立。另外,从国际经验来看,在SPV设立过程中应有一定的政府背景,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等级,降低运作成本,更有利于开拓资产证券化市场。目前可以由政府出面组建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SPV,也可以在政府的担保下由发起人自行设立SPV。
3.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增级制度与评级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增级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主体要素。首先,对于目前国内现有的一些金融机构,如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他们的运作,杜绝信用评级工作中的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政府可以出面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者通过政府特许的方式,选择一家或几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
4.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营造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基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基金业发展迅速,如果能够在进一步放宽对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医疗基金等社会资金运用的限制,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推行无疑是一个强劲的推动。
5.加强国际合作,打造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渠道。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时间短、经验少,目前国有银行缺位、中介机构缺乏影响力的情况下,不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是不明智的。在这方面,可以考虑从国外聘请资产证券化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与资产证券化经验丰富的外国投资银行和中介机构合作,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抽出部分资产进行打包,面向国际投资者出售等。通过这些合作方式,使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走向国际市场,从而降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加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二)强化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其涉及部门众多。而我国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如何形成合力,达成共享利益、共同监管的局面,这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1.监管理念
(1)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动态博弈。凯恩斯对金融创新的动因提出了规避管制的理论解释:金融创新主要是金融机构为了获得利润而回避政府的管制所引起的。许多形式上的监管,实质上等于隐含的税收,阻碍了金融机构从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动和利用管制以外的利润机会。因此金融机构会通过创新来逃避政府管制,而当金融创新可能危及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时,金融当局又会加强监管,新的管制又会导致新的创新,两者不断交替,形成一个相互推动的过程。从博弈论观点来看,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好似跷跷板上做游戏的双方,他们不断地适应彼此,形成“管制——创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辩证形式,共同推动金融深化和发展的过程。
(2)激励相容。金融监管成为金融创新动因的重要条件是激励相容、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监管者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应用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已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在制定过程中,委员会始终尊重和重视来自银行业界的声音,几易其稿。同时,对于内部评级方法又提出了以评级为基础的方法和更为复杂的监管公式方法,以供不同风险管理能力的银行使用。
(3)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英语论文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强调动态和更富灵活性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风险敏感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引人内部评级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强资本充足率的市场敏感性。同时,委员会赋予了各国监管当局更多的操作灵活性,在资产证券化的认定上注重经济内涵而非法律形式,这就使得监管当局更能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动态发展。在第二支柱中,委员会提出监管当局可以视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重组要求进行灵活调整等方面都体现了风险导向性的监管理念。
总之,巴塞尔系列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演进历程清晰地反映了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从常规性监管到资本充足监管再到风险导向监管的演变,体现了当前国际监管领域激励相容的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目前逐步推进中的资产证券化,其监管层面不仅应在资本充足上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些处理方法,更应在监管理念上逐渐向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靠拢。
2.监管的主体和目标、方式和内容
(1)监管主体和目标。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美国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目标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在资产证券化监管方面,以评级公司的眼光看待资产证券化中的问题,应重点履行两种职能:一是对信息披露监管;二是对虚假、欺诈行为处罚。目前美国资产证券化监管上有两种趋势,一是市场增长快,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监管机构支持这个市场的发展;二是有滥用此种融资工具的风险,如EN.RON,监管机构更注重加大审查力度。根据现阶段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需要,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是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最主要机构。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各负责相应监管职责。银监会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信托等非银行内金融机构负责监管;保监会对保险类金融机构负责监管;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负责监管。证券化品种的流通凡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的,可由央行金融市场司等部门负责监督;在交易所或柜台进行的,可由证监会等部门负责监督。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促进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
(2)监管方式和内容。在监管方式上,美国、13本和韩国均为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实行注册登记制。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要采取案架注册(SHELFREGISTRATION)的方式,在总的交易项目案架注册后,对以后每一笔的发行交易不再审查。在发行阶段重点审查交易结构及各种合约关系、资产组合方面的技术性指标,投资人认为实质性的信息均要披露,监管机构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后的监管主要是报告制度,一般是半年付息,半年披露一次信息。如发生虚假、欺诈等行为,SEC专门有一个执行部门(人员数量上2倍于其他部门)负责执行。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方式也应该是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目前的实际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实行审批或审核制。
在监管内容上,美国SEC主要监管信息披露,在监管资产证券化方面表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有效地结合了法律的规定要求和实践的需要。如确认ABS的“证券”属性,将资产证券化活动纳入证券法监管范畴;修改SPV的“投资公司”定性,简化相应的监管要求等。我国监管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资产池技术性指标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信用是渗透于资产证券化全过程的,并在证券化中起着基础作用(没有信用评级、信用增级,资产证券化就失去了大部分的光辉),因此,中国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关键一环就是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包括良好的个人信用环境和政府信用环境。
参考文献:
[1]万解秋,贝政新.现资学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会计 信用 法律体系
一、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构建中的基本思路和分析框架
(一)从理解会计制度的作用、职能和会计过程角度,把握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会计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管理的要求而产生、发展并不断完善的。毕业论文 会计最初表现为人类对经济活动的计量与记录行为,其作用主要是为经营者本身服务。现代会计不仅服务于企业,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供信息,而且还要服务于企业外部的有关主体,为企业的投资人、债权人、贸易伙伴、相关的社会公众等提供信息,以帮助他们了解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更重要的是,现代会计要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及组织财政收入提供必需的信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与实施宏观调控的需要,从一个方面促使会计规范与会计信用规范变成强制性的法律,而不再是一般的商业惯例,会计法也因此被归入经济法范畴而不再是商事法范畴。如果把这一重心理解错了,由此建立起来的结论也就不大可能正确。理解会计对财政收入与宏观调控的意义,是有效构建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关键之一。
一般认为,会计的职能主要有“反映”和“监督”两项。反映职能就是通过确认、计量、记录、报告来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监督职能是基于反映的信息对经济活动进行控制。会计法与会计信用立法的任务就是要通过对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行为制订和提供有效的规则,使会计信息能够正确反映经济活动,并为控制经济活动提供正确的信息。如果立法不能提供有效规则促使会计行为正确反映经济活动的情况,就会形成会计信息失真,那会计立法就存在缺陷。当然,会计立法完善而有法不依,同样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工作的过程,从广义上考虑,包括会计信息的记录、会计信息处理、会计报告的制作、会计信息的披露、会计信息审计监督、会计信息其他监督等。因此,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最基础部分就是如何通过法律、法规、准则、纪律等,把会计信息形成的整体过程,用法律制度规范的形式反映出来。而做好这一工作,涉及到会计理论、会计方法、会计政策等,也涉及到如何以法律规范有效、准确地反映会计理论、会计方法、会计政策等,这一问题必须依靠会计和法律方法相结合去实现。会计理论和会计方法与会计政策内容上的缺陷,不可能通过法律方法进行纠正,而必须依靠会计理论去解决。会计理论、会计方法、会计政策,都是来自于实践,是实践经验的升华。但有些理论与方法是从国外引进而不是来自于中国的会计实践,因此,会计立法过程中,有必要更多地联系我国会计实践,尤其是在会计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实务界意见,吸收实践经验成果。
(二)从会计主体行为特征的角度,把握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会计可理解为一种制度,也可理解为一种行为,或者合在一起,理解为一种制度化的行为。硕士论文 会计的社会功能,这里是指社会为什么需要会计这样一种制度化的行为。与任何经济制度一样,会计这种制度化的行为不能离开两个方面:即效率和分配。效率,主要是要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以同样多的投入,尽可能多地提高产出。效率目标是在投入既定时把社会总财富或总福利这块蛋糕做得最大。而分配是在不同主体之间如何分配这块蛋糕的问题。分配与会计信用相联系,就必须考虑国家与企业之间关系、企业与人之间关系、投资人与国家关系、投资人与企业关系、人与投资人之间关系、国家与政府机关组织的人之间关系等。从间接的影响考虑,还有国家、企业与一般公众,尤其是企业或政府机关组织中职工的关系。如果把制度变迁依其对效率和分配的影响分为以效率提高为目的的“效率性制度变迁”、以分配调整为目的“分配性制度变迁”和既影响效率又影响分配的“混合性制度变迁”,纯粹的效率性制度变迁遇到的阻力就会最小,因为这种变迁并不会减少什么人的利益,而只可能增加,或只改变相对利益;以利益分配调整为主的分配性制度变迁的阻力就会大得多,既得利益阶层会极力阻止变迁的进行;而混合性制度变迁所遇到的阻力,则由其利益分配和效率提高的混合比例决定。在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中,许多制度变迁或制度的实施,都是涉及到利益分配的调整,因此阻力必然会很大。
事实上,效率问题本身就存在着不同层次主体之间、不同种类主体之间、同一层次不同主体之间的矛盾。如企业的效率与国家的效率不同,存在着冲突;不同企业之间的效率存在着冲突和矛盾;企业投资人与经营者之间、企业与企业职工之间、企业会计人员与企业效率之间等等,都存在着矛盾。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存在,要求有效的会计信用法律体系必须处理好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在提供真实会计信息方面实现激励相容。如果效率激励不相容,会计信息失真就无法避免,相容性越差,失真度就越高。
分配具有与效率冲突相同的问题。不同层次主体之间、不同种类主体之间、同一层次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分配问题处理不好,在分配激励方面不相容,会计信息失真同样不可避免,并且,激励的相容性与信息失真成反比。而效率与分配的激励相容性,涉及的则不仅是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问题,还涉及到复杂的产权问题、体制问题。
效率与分配相互影响,但是,就具体的个人行为来讲,从生活实际现象来看,每个人都更在乎对自己的分配问题,这是人的理性,也正是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医学论文 或者更准确地说,主体在处理自己内部问题时可能更注重效率,而在处理自己与其他主体关系时,则更侧重分配。因此,从内部来讲,不同层次的主体在考虑自身的效率方面,都有内在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但从外部关系来讲,不管组织还是个人,则更多的是侧重自身在分配中获得更多份额。当效率与分配发生冲突时,自然在选择分配获得更多份额方面有更多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这种行为特征决定了会计主体对内倾向于提供有利于提高效率的“真”信息,而对主体之外,则倾向于提供有利于自己多分配的“假”信息。这一结论适用于从个人、组织到国家的各个不同层次主体的行为的解释。许多企业有所谓“真”“假”“两套账”,即对内一套真账,对外一套假账,正是对这一结论的证实。
因此,因效率带来的问题往往被包含在不同层次的分配问题之中。例如,会计人员在自身利益上讲求效率,如在一定的工资、奖金与升迁机会等总报酬前提下,尽可能节约自己的时间、精力、能力去完成会计任务,极为讲求投入产出效率;而在处理与组织的关系时,则除了尽可能地省时省力等外,还会尽可能地利用机会去通过提供假信息,而占有组织利益。对企业来讲,则对内可能极讲效率,尽可能节省成本,增加收入;而在处理与国家关系时,则尽可能多报支出,增加
成本,减少收入。对于不同层次的会计领导、会计监督人员,在处理个人与企业、企业与国家关系时,如果与个人利益相关,则对能够增加个人利益的方式选择上有更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由此分析可以看到,效率问题包含在不同层次的分配问题之中,处理好效率问题,其实质是协调不同层次主体利益的分配问题。或者说,处理好不同层次主体利益的分配问题,就能处理好不同层次的效率问题。因此,会计信息失真,根本上是由于不同层次主体的利益分配矛盾造成的。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有效构建的根本实质问题,就在于如何通过立法处理好不同层次主体的利益分配问题,解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相容问题。有效的信用法律体系必须既要处理好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实体利益分配的相容问题,同时又要有规范的程序和严格有效的执法,以保障立法所确定的利益分配能够有效实现。
(三)从会计信息提供主体的产权特征角度,把握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从提供会计信息的组织的组织结构与产权关系上,可以把会计信息提供主体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国家或政府投资形成的“国有”、“国营”型的企业与政府机关,这类组织是典型的“产权主体缺位型”主体,其会计信息失真主要是由“”问题造成的。与此相对的另一类组织,则是私人独资、合伙及人数有限并由所有者直接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类型,它们是典型的“投机分配型”主体。这一类组织中的会计信息失真主要是通过“投机分配”,损害国家、银行、债权人利益而造成的。而介于这两类主体之间的,则是中小投资者甚多,而容易由大股东控制的股份有限公司型的“所有权与经营分离型”主体。这类企业中“”和“投机”两类问题兼而有之。
在第一类产权缺位型主体中,从领导到会计人员到其他员工,组织财产既是任何人的,也不是任何人的。是任何人的,是因为财产是国家资产,同时也是企业大部分职工进行生产从而赖以生活的资产;不是任何人的,是因为它是国家资产,谁也不能独自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这类财产,承受着一定程度的“公地悲剧”的损害。这类企业的领导层或决策层,尤其是主要领导,其激励可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企业经营效益的提高而获得收入提高、待遇提高和地位升迁的实惠以及自身经营能力提高的回报;另一方面,则可能是通过利用职权而转移企业利益,增加自身私利。前一种是国家希望和鼓励的,后一种则属国家不希望、反对甚至严厉打击的。但究竟哪一种占上风,则完全要看哪一种激励更强有力。对这类主体中的中层或一般员工,也存在着两种激励选择:一是积极奉献,提高收入;一是与管理者处理好关系,不奉献却能同样甚至获得更多收入或实惠。由于对管理者与一般员工都不存在产权问题,在工资收入及奖金激励不公平或奉献与回报不对称时,就必然存在“投机占有”的合作激励。员工以及任何人员,在会计信息真实不能增加自己任何收益,而会计信息失真不能对自己造成任何直接损害时,就不可能存在监督会计信息真实的激励。而对会计人员来讲,合作对自己有利,监督对自己无关痛痒时,同样失去监督作用,而剩下的就只能是合作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
对“投机分配型”企业而言,产权与投资者、产权与决策者一般情况下都是合一的。由于这类企业收入与积累的增加,直接与投资者、决策者的利益相关,一般不存在产权主体缺位型企业中管理层与员工(会计人员)合作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形,因为这类行为受到严格的监督,造成损害也会受到积极的追究。对于这类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激励,主要来自于通过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逃避税收,获得银行贷款、其他债权人借款等,损害的主要是国家、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这类企业中经常存在比较积极的购买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对这类主体监督的重点,在于资产、成本、收入等信息是否真实、其处理过程是否遵守有关会计法和会计制度及会计规则的问题。
而对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型”的企业,则前两类企业存在的问题都存在。但相比产权主体缺位类,产权主体是明确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投资人与经理层之间。英语论文经理层的经营受到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的积极监督,而大股东也受到小股东“用脚投票”方式的积极监督,“问题”导致的损害并不十分严重,而且有比较积极的监督力量。而投机分配激励方面,这类企业依然存在,包括人与大股东合作,以及大股东与人和会计人员合作的激励,但又与投机分配型企业不同。由于人的投机分配行为,收益并不能完全甚至较多的归于自己,而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却要由他承担,因此,大股东的投机分配行为一般受到一定约束。当然,如果人与大股东合作损害小股东利益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承担责任付出的代价远小于与大股东合作获得的利益,就另当别论了。
基于以上不同产权类型组织行为的分析可知,我国的经济体制与企业产权体制状况是影响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极为重要的因素。改革经济体制、调整企业产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就必然构成完善我国会计信用法律体系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四)从会计信息失真原因分类的角度,把握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标准进行不同的区分。从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方面去考虑,即从法学的研究方法考虑,则下面两种分类方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一,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方面,可以区分为“合法的会计信息失真”和“违法的会计信息失真”。所谓合法会计信息失真,是企业等组织在遵守法律强制规定前提下的,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所谓非法会计信息失真,则是企业等组织不遵守会计法、会计制度和会计规则而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从守法意义上,前一类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而后一类是主观上的故意造成的。
第二,从主观和客观的区分上,将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区分为“主观原因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和“客观原因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客观原因,是指那些无法通过法律制度完善消除,或者至少目前不能通过制度完善而消除的,那就只能依靠加强这些方面的会计理论研究来解决。主观因素的会计失真,则是指那些通过制度分析,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就能解决的会计信息失真。
这两种分类方法有一个很大的好处,就是让我们明白客观因素的会计信息失真涉及的问题不可能通过法律来解决。主观因素的失真,须从合法与违法方面考虑,法律、会计制度、会计规则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是加强执法的问题;而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合理,无法执行的问题,则需要从法律制定和法律健全与完善方面考虑。当然,法律制度的创新也有一个成本与收益的问题。有些问题执行的成本太高,就要以制度创新的边际成本与制度创新的边际收益的平衡为界。
二、完整的会计信用法律体系应当包括的基本方面和重要内容
从会计信息的生产、利用、监督等全过程来讲,完整的会计信用法律体系必须包括以下方面: (一)针对会计记录、会计处理、会计报告、会计信息披露等方面立法,保证会计信息生成规则的科学性和生成过程的真实性。这方面立法内容,要求按会计信息生成过程和环节,做出全面的规定。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1.加强关于会计记录规则的立法,明确会计记录、会计处理、会计报告制作的原则、方法、要求,保证会计信息的生成技术本身的科学性,强化有关会计记录、会计处理和会计报告等规则的确定性、适应性、操作性。2.加强会计专业人员在会计信息制作过程中的职责、义务,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保证会计信息生成过程中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行为的规范性。3.加强信息报告和披露的内容、要求、频率、范围、标准、格式、地点、获取等方面规则的立法,保证会计信息对企业有关情况反映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4.加强信息报告与披露过程中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及违规法律责任的立法,以尽可能减小非会计人员对会计信息生成和披露过程的干扰。5.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制度建设,使会计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立法互为补充,促进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
(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体系立法。会计检查的有效性依赖于通过立法建立有效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制度,确定会计检查的主体、依据、对象、内容等,保证会计检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会计工作人员正当权利的保障立法。会计人员正当权利的有效保障,是保证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真实的基本条件。必须通过立法保障会计人员在提供真实会计信息时,正当权益不受损害,尤其是设置相应的机构、程序使其正当权益能够受到有效的保护。
(四)维护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独立性立法。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对会计信息是否真实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此方面立法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中介机构及其专业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及其保护立法。2.干涉中介机构和专业工作人员独立性行为的制裁立法。3.对中介机构及其专业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处罚立法。尤其应当加强资格处罚。4.对中介机构和专业工作人员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违法执业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立法。
(五)会计征信体系建设立法。国家应当尽快制订会计信用征信和评级立法,为会计征信和评级提供法律依据。通过会计征信体系,建立起企业、会计人员或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等遵法守纪的信用记录,对违犯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及会计纪律达到一定记录数量或一定程度的行为人,强化资格罚,强化自我约束。
(六)会计法律责任立法。加强会计信用法律责任立法,主要包括: 1.会计技术人员、审计技术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立法。2.会计主管及领导离任和会计离岗的离职、离任、离岗审计制度立法。3.加强会计领导责任制度立法。留学生论文 4.加大企业会计违法惩治力度。5.加大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正当权益侵权法律责任。6.明确对会计信息虚假、重大遗漏造成的投资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责任的规定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和执法资源与执法效率方面的问题,使法律责任的落实具有实在的威慑力。
(七)会计监督立法。会计监督包括审计监督和其他监督。会计信息是企业质量的说明书,而审计则是对作为企业说明书的审查。加强审计制度和准则立法,主要是指就审计主体、对象、内容、范围、方法、程序等方面加强立法,使审计方法对会计信息的监督更为有效。除了审计作为对会计的监督以外,还必须加强其他监督立法。主要应当包括: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保障监督立法。2.会计信用评级监督立法。3.会计法律责任监督。4.会计信用征信过程监督立法。5.对审计监督的监管立法。
(八)会计人员、审计人员、专业监督人员等的素质教育立法。各类专业人员的素质不高是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强对会计专业人员、审计人员、会计有关的各类监督人员的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并将其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是健全我国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九)会计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会计执法程序立法,是会计实体法得以落实和实施的重要保障。
三、完整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有效运用的外部环境基础
上述九个方面的立法,只是一个完整法律体系理论上应当考虑的必要内容。如果没有一定的外部制度环境为基础,会计信用法律体系依然难以存在。必要的外部制度环境,和会计法律体系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链条,任何一个环节的断裂,都会直接影响整体的运行效果,甚至会使整个体系的构建功亏一篑。
张维迎(2002)认为,价值迷失、产权制度缺失和政府行为的不确定性是导致了中国社会诚信的缺失的根本原因。本文认为,影响会计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因素或条件是多种多样的,但以下几个方面是完整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有效运行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
(一)经济发展的程度与经济体制环境。经济发展程度决定什么样的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才算是完善的。会计立法必须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与时俱进。我国处在一个经济体制、市场发展程度、所有制结构等快速变化的阶段,会计立法必须以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环境为依据,不断进行调整和创新。同时,会计立法受经济体制的制约。经济体制改革不推进,会计立法就很难有效解决会计信息生成、传递、监督过程中,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激励相容问题。
(二)政府行为规范与政府行为信用。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石。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权的拥有者,国家强制力的主要实施者之一,如果不讲法治,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再完善的法律条文也是一句空话。政府坚持依法治国,遵守法律,是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
(三)执法与司法信用。执法与司法腐败会使有效的法律体系失去意义。法律的有效实施,不仅有赖于公正的执法,而且离不开公正的司法。执法和司法信用是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
(四)产权体制与公司治理。产权明晰,才能有效解决“问题”而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过多的国有资产,以及国有资产所有者在投资、管理、监督各方面的“缺位”,使经济的整体运行无法有效调整“效率”与“分配”的矛盾,国有投资企业中的会计信息失真就很难治理。对于产权明晰的企业而言,则要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产权意识、投资责任意识,强化公司治理,强调人的诚信义务,强调投资者对国家的诚信义务,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有效解决因“投机”而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张维迎. 2002.重建诚信的艰难之路.国际金融时报, 7月12日第4版
张维迎. 2003.信息、信任与法律.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1999.会计学.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张维迎. 2002. 2. 12.重建诚信的艰难之路.国际金融报
加里. s.贝克. 1995.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科斯等. 1994.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