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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投资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7 18:03:38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教育投资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教育投资论文

篇(1)

(一)义务教育投资不足

尽管国家已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逐年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但由于国家百废待兴,财力有限,再加上实行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分级管理以后,国家财政占国民生产总值的份额连年下降,已由1978年31.2%下降到1992年14.7%,因此国家不可能在教育投入上有更快的增长,近三年来教育投资占国家财政总支出一直徘徊在12.7%,就足以说明这一问题。总体教育经费的投入不足,义务教育经费的短缺也就在所难免了。

一方面是教育投入的不足,一方面是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人数的急剧增加。据有关学者测算,到2000年7-12周岁小学适龄组人口约1.4亿人,比1987年1.15亿人增加近21.7%,国家预算内义务教育投资需800-1000亿元,而1993年教育总经费是600.94亿元,可见在未来的几年里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要达到预期的目标,亟需义务教育投资的大幅度增加。

此外,我国在义务教育投资方面,由于,还存在着性投入不足,尤其是在教育基本建设方面,欠帐过多,到现在中小学校还有大量的旧房、危房需要维修和扩建,而的教育投入只能勉强维持眼前的需求,无力弥补欠帐,因此更显出教育经费的短缺。

(二)义务教育投资的内、外部结构不合理

首先从义务教育投资的外部分配状况看,总体教育投资过于向高等教育倾斜,义务教育投资比例相对偏低,这可以从初等、中等、高等三级教育生均费用之比中得到证实。1988年我国三级教育生均费用之比为1:2.31:33.72,而世界一般发展家为1:1.7:8,发达国家为1:1.1:1.3或1:4:3.7。可见在我国培养一名大学生的费用竟相当于培养一名小学生的30或40倍。这种偏重于高层次教育投资的方针与分配比例政策,无疑从结构上造成我国义务教育投资的短缺,因此非常不利于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特别是目前仍处在普及初等教育阶段的经济贫困地区。

其次在义务教育投资内部使用结构上也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一是在义务教育总投资中,教育事业经费与教育基本建设投资比例不协调,基建投资比例偏低,不到2%,农村中小学的校舍建设几乎是由农民自筹资金解决的,就说明了这一问题。二是在义务教育事业经费中,人员经费挤占公用经费现象严重,1993年普通中学用于人员部分达82.81%,小学将近90%,公用经费所剩无几。为此,许多地区连起码的教学条件都保证不了,更何谈义务教育质量的提高。

(三)义务教育投资管理体制不完善

自8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了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义务教育投资体制,它打破了过去那种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管理僵化的分配格局,从而调动了地方政府和办学的积极性,增加了基础教育管理与发展的灵活性。但同时,随着这一体制的实施,其本身固有的一些弊病也就越加明显地暴露出来。

首先,现行的义务教育投资管理体制不能有效地保证各地区义务教育普及进程的均衡发展。根据我国实行的财政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要求,义务教育的投资支出是全部下划到地方财政--城市是市财政,农村是县、乡财政,由地方政府全部负责和安排对义务教育的投资,这样就使得义务教育的普及与发展只能取决于各地区经济发展,取决于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总是不平衡的,总存在着一定甚至是比较悬殊的差距,各地区的财政收入水平以及各地区对义务教育的投资能力也各不相同,落后、不发达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也因此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投资保障,那么由此引起各地区义务教育普及与发展的不均衡也就在所难免,事实也正是如此。

其次,这种投资管理体制还缺乏对地方政府投资行为的有效约束,从而不利于保证地方政府对财政资金和教育投资的合理运用,保障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对教育投资的正常需要。这是因为,现行的投资管理体制要想正常的发挥作用,必须以地方政府行为的规范化为前提。地方政府只有按照社会或上级政府的意愿,并根据经济合理与效率的原则来安排对教育的投资支出,才能保证义务教育的正常发展;否则既使是这一地方经济上存在着使义务教育大力发展的可能性,也会因地方政府对支出的不合理安排而使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受到严重的抑制或损害。由于我国在体制、法规上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再加上地方一些政府官员的素质不高,先经济后文教,轻视教育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因此地方政府在财政支出方面的行为是相当不规范的,挤占、挪用、削减教育经费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得不到有效地抑制和解决,前面提到的长期拖欠教师工资的事例正是现行体制下地方政府种种不规范行为的具体表现。

(四)义务教育投资使用效益不高

义务教育投资不足,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既使这有限的经费,由于使用效益低,也没有充分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反而加剧了教育经费的短缺,其主要表现是:

1.中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逐年下降,学校机构臃肿,超编现象严重,占用了大量的人员经费开支。按现行编制,目前,全国中小学教职工超编66万多人,若以人均支出200元/月计算,每年需多支出人头费13亿多元,可见教育经费因冗员过多的浪费是惊人的。

2.学校布局不合理,规模效益比较差。这在广大的农村表现尤为突出。义务教育自从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后,较为普遍的形式是县、乡(镇)、村三级办学。在农村,以自然村布局设校,势必造成学校布点多,规模小,班额不足,形不成一定的教学能力,师资、设施得不到充分的使用,办学的规模效益也就无从谈起。

3.由于种种原因形成的中小学生辍学、留级现象的大量存在,也占用、浪费着有限的教育经费。全国每年小学辍学的儿童约在3%,初中辍学率7%以上,在农村小学生的留级率高达20-25%。这样,按正常入学率投入的年度教育经费,由于学生辍学而获益较小,又由于留级率高,使正常的投入又往往不够,需追加投入,从而造成浪费。

二、提高义务投资的基本思路

要想使义务教育摆脱的困境,加快普及进程,实现到本世纪末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宏伟目标,教育投入上的稳定增长是当务之急。为此,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第一,做为义务教育办学主体的各级政府,还应进一步加大对义务教育投资的力度,要切实落实《教育改革和纲要》所规定的,到本世纪末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和“八五”期间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水平全国平均不低于15%的目标,以及近期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中央进一步提出的,省级政府的教育投入应占财政支出比例的20%以上,市、县级政府的投资比例还要更高的要求。

为此,要使教育经费在国家及各级政府预算中占有稳定的份额,不因、或其它因素的而经常波动,应把教育经费列为预算母项,实行预算单列,使教育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并且加强对各级政府教育投入水平的监控,建立、建全教育经费支出监督检查制度。

同时,要尽快出台有关教育投资的法规,使教育经费的筹措、支出有法可依,充分显示的权威性,以法约束和惩治地方政府在教育经费使用上的不规范行为,从而切实保证政府拨款的主渠道作用。在法规中,应规定教育经费在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出中的比例,用于义务教育的经费应在教育总经费中单独立项等有关条款,各级地方政府也应制定出相应的法规、细则。

此外,为避免由教育投资内部分配结构不合理而造成的义务教育的投入不足,应使义务教育投资在教育总投资中有合理的比重,以保证中小学生均费用的逐年提高;义务教育投资内各部分经费分配也应有协调的比例关系。

第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行的义务教育投资管理体制。既然现行的全面由地方政府直接负责的投资管理办法,不能有效地保证我国义务教育的正常普及与发展,存在着前面提到的种种弊端,而过去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已经实践证明存在着管得过死,不利于调动各级政府和对教育投资的积极性,因此应把适当的集中和分散管理结合起来,针对不同的地区,采取不同的。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因不存在经费紧张等,可仍实行原来的体制和办法,义务教育经费仍由县、乡共管,充分发挥乡财政的作用。在经济不发达或落后地区,则采取相对集中的管理体制,义务教育经费由市或县财政统筹管理、调配,直接安排给其下属的各个学校,以防止被中途截流或挪用。由于对中小学教育的投资主要是用于支付教师的工资,而教师工资的发放相对比较规范、稳定,因此这种专款支出可主要用于发放教师工资,这样用,不仅不会对学校经费的运用产生管理过死的弊端,反而有利于全国(全省)范围内为中小学教师创造一个大体相近的福利条件,既有利于改善贫困落后地区教师的待遇,也有利于加强对教师队伍的集中管理和调度,当然在实行这种方法的同时,应加强对现行教师队伍的整顿与管理,以保证教师队伍的精干和高效率。

为使边远、贫困落后地区的义务教育普及进程能尽快赶上全国的步伐,使我国义务教育能均衡发展,除进一步完善投资管理体制外,中央和地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都应设立和增加对此类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专项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为确保义务教育投资有稳定来源,除了要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拨款的主渠道作用,还要进一步在多渠道筹措资金上下功夫。在这方面《纲要》已做出较全面的部署,这里仅提几个补充的建议。

首先,应当进一步完善教育费附加征收制度。自1986年城乡教育费附加开征以来,已成为国家预算外义务教育的一个稳定来源,对缓解基础教育经费紧缺,起到了重大作用。但由于征收制度、管理办法尚不健全,近两年不能如数征收的现象比较严重,这在尤为突出。过去农村教育费附加以随粮征收的办法向农民统一收取,可近两年粮食等农副产品市场放开,农民没有了直接向粮食收购站交送公粮的义务,附加费的征收遂失去依凭,出现了征收难的危机。与此同时,伴随着减轻农民负担的措施的实行,有些地方采取“一刀切”的办法,把教育费附加也给取消了,致使这笔资金不能如数征收,1992年如按1.5%的比例,全国应征收110亿左右,而实际只征到50多亿。有鉴于此,为使这一政策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使征收的数额能稳定增长,建议在此基础上,开征社会教育税,从税制的角度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篇(2)

从创业投资运作的内在要求和国际经验看,完善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应当包括五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安排。

一、与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的主体按其组织化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和“组织化的创业投资”两大类。前者系由分散的个人或非专业机构以其名义直接或通过委托方式间接从事创业投资;后者系由两个以上的多数投资者通过“集合投资”形成新的财产主体,再以新的财产主体的名义进行投资,由于它具备了国内所俗称的“投资基金”的本质内涵,故本质上即是创业投资基金。在以上两大形态的创业投资中,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组织化的创业投资”既有利于实现投资运作的专家管理,又有利于形成专业的创业投资市场。根据创业投资的特点,创业投资基金通常必须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因此,完善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是发展创业投资的首要前提。由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和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等企业具有区别于一般加工贸易类企业的特点,所以,往往需要根据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特点,对《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进行适当修订;有时甚至需要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基本框架下,制定有关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特别法。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创业投资业之所以在上个世纪80年代即得以快速起步,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台湾的公司法比较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并于1983年根据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特点,制定了《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这部专门调整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法令。美国作为最早探索发展创业投资的国家,其创业投资之所以在上个世纪70年代受阻,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投资公司法》这部调整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内的特别公司法,主要仅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却并不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按照《投资公司法》及其配套的《投资顾问法》的规定,投资者超过14人的投资公司,不得实行业绩报酬。这一限制虽然有利于抑制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人的冒险投机动机(在证券市场上冒高风险通常能获得高收益,基金经理也随之将获得高业绩报酬;而一旦冒险失败,投资亏损却完全由投资者承担),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但对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却是不够公平的。因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单位净值可以通过市场得到体现,借助于市场本身即可较好地激励基金经理人(基金业绩好时,基金经理可以受托更多的资产;否则,基金经理将很难再管理更多的资产);然而,对创业投资基金而言,由于它所从事的是长期投资,往往要5~7年后才能体现业绩,只好更多地借助于业绩激励来尽可能地解决基金经理与投资者的收益一致性问题。正是这种人为的业绩报酬限制及其他法律限制导致美国的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受阻。幸亏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逃避“投资者超过14人即不得实行业绩报酬”的人为法律限制并被视作免税主体,加之通过数次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使得有限合伙引进了不少公司制度的运作机制;所以,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得以发展起来。

二、与创业投资基金募集方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且不具有公开信息的长期投资活动,所以,创业投资基金更适合于以私募方式募集资本。因此,完善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私募方式的法律制度同样十分重要。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与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类型证券的私募(包括加工贸易类公司通过私下发行股票募集股本)相比,在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程序和对募集对象的保护等方面都具有相同点,所以,世界各国均不是通过制定单行的《创业投资基金法》或《投资基金法》来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问题,而是通过《证券法》来对“私募条款”进行统一规定。

从国际经验看,为了切实避免并不具有风险鉴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公众投资者被卷入各类私募活动中,有关私募活动的法律通常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规定:一是规定私募只能针对“合格投资者”(qualifiedinvestor);二是投资者不超过一定人数(100人)。其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通常又是依据不同的国情而采用不同的标准。在财产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通常以个人或机构的已有资产和目前每年可获得的收入来界定;在财产制度不不够健全的国家,则通常以投资者一次性以其名义购买相当规模的私募证券(比如100万美元)来界定。

三、与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相关的法律制度

与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的自身特点相适应,创业投资的资本来源只宜定位于具有以下特征的投资者群:一是勇敢而富有耐性,具有长期投资理念,最好是对创业活动也具有一定的兴趣;二是具有较高风险鉴别能力;三是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按照这些要求,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主要宜定位于:(1)富有个人,尤其是那些曾经创业成功的富有个人;(2)大型企业;(3)人寿基金等各类保险基金;(4)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以上四大主要资金来源中,人寿基金等各类保险基金作为一种典型的风险资产,随时处于“理赔”风险中,对“安全保值”的要求高,但由于它们的资金规模大,故以较小比例(如不超过5%)的资金从事创业投资并不会造成整体性风险。银行资金对“安全性、流动性”的要求较高,所以,一般意义上的银行资金不适合从事创业投资。但由于银行具有“资金规模大、资本实力雄厚”的优势,因此,将少比例的核心资本用作创业投资,并不会对银行总体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构成威胁。但是,由于保险基金和银行资金的使用往往要适用于特定的行业性法律,因而使得这些行业性法律制度直接影响着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所以,在考察创业投资法律体系时,还必须将《保险法》、《银行法》等行业性法律制度也包括进去。例如,在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国家,都倾向于禁止商业保险基金(包括人寿基金)、银行资金直接从事投资业务。而随着金融业内部系统管理技术、风险控制艺术的提高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不少国家也正在逐步放开商业保险和银行运用部分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限制,从而拓宽了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美国的创业投资基金之所以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步入新一轮快速发展的,其中很重要的因素即是通过两次修订《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使得人寿基金能够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且在受托人是否需要登记为“投资顾问”方面获得特别豁免。在英国,商业银行由于可以通过另行成立附属性创业投资公司或参股社会性创业投资公司的方式从事创业投资,故已经成为仅次于人寿基金的第二大创业资本来源。

四、与创业投资的投资运作方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为了分散创业投资过程中的高风险,一家创业投资基金通常必须对多个项目进行组合投资,因此,只有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具有一定的资本规模,才可能保证创业投资基金具有起码的组合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但创业投资作为一种谨慎而有耐性的投资,通常需要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谨慎调查之后才会决定实际投资,因此,在法律上允许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资本分期到位,对于避免资本闲置具有重要意义。

创业投资的一项重要使命是发挥创业投资家的资本经营优势,为创业企业提供包括制定长期发展战略与市场营销策略、物色战略合作伙伴和关键人才、部署融资安排和重构财务结构等多方面的创业管理服务,以培育和辅导创业企业快速成长和发展。美国和英国的创业投资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功,就在于它们特别注重在为创业企业提供股权性资本支持的同时,还提供重要的创业管理服务。美国的《投资公司法》修正案之所以将创业投资基金定名为“企业发展公司”(BusinessDevelopmentCompany),并将其界定为“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证券,并且向这种证券的发行人提供重要而有效的管理帮助……”(见“InvestmentCompanyActofl940”修正案第二节第48款),即是为了引导“企业发展公司”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为了使“企业发展公司”切实履行提供创业管理服务的职能,《投资公司法》修正案甚至就“企业发展公司”所必须提供的“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即:“(A)企业发展公司通过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一般合伙人,向发行非公开交易证券的公司提供,并且经后者同意确实提供了有关管理、运作、经营目标与策略等方面的重要指导与建议;(B)独自或与其他企业发展公司一起共同控制一家发行非公开交易证券的公司,并对其经营管理与经营策略之制定具有决定性影响;(C)若企业发展公司是一家经小企业管理局批准并依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运作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则可以向发行非公开交易证券的公司提供贷款”(见“InvestmentCompanyActof1940”修正案第二节第47款)……此外,为了避免企业发展公司所提供的“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流于一般性的咨询服务,有关条款还就满足“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的条件作出具体界定。若仅仅只是提供了一般咨询服务,则仍只能被视为“没有达到提供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的要求。

创业投资公司应当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但为了避免其蜕化为控股公司,有关法律又通常规定其必须按照组合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例如,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其创司总资产的一定比例。这样,也便于创业投资公司适度地分散风险。

五、与创业投资的投资退出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区别于产业投资的显著特点是,产业投资以投资经营产品(或服务)为手段,以获取产品(或服务)销售收益为目的;而创业投资则以投资经营企业为手段,以获取转让企业股权后的资本增值收益为目的。因此,在所投资企业发育相对成熟后,创业投资就一定要适时退出。虽然创业投资退出的方式有推动所投资企业上市、私下转让所持股权,整体并购、创业者回购和清算等五种,但通过推动所投资企业上市的方式实现投资退出是最利于投资收益实现的方式,由于传统的股票交易所主要是为成熟企业提供上市融资的场所,上市门槛较高,通常必须有持续盈利业绩,因此,如果仅仅寄希望予主板市场,不仅不利于快速成长的创业企业上市融资,也不利于创业投资比较快地实现投资退出。所以,世界各主要经济体,在设立有主板市场的条件下,还纷纷设立创业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的上市门槛较低相对应,创业板市场的运行风险也相对较高,故对创业板市场往往需要另行制定专门的运行与监管规则。所以,在构建创业投资法律体系时,还必然地涉及与创业板运行与监管规则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

我国创业投资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与创业投资业发达国家与地区都建立有完善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不同,尽管我国已制定有与创业投资相关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但由于在制定这些法律时没有考虑到创业投资的特点,导致现行法律体系并不适应创业投资业发展的要求,不仅较难为创业投资提供特别法律保护,反而在若干方面构成法律障碍,具体表现为:

一、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构架、资金募集以及创业投资运作与退出等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构架、资金募集及创业投资运作与退出等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不利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采用多样化的委托管理方式。创业投资公司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既可以体现在董事会与其经理班子之间,也可以体现在公司董事会与另一个专业的投资顾问公司之间。尤其是随着创业投资家队伍的发育成熟,一些规模较小的创业投资公司完全可以委托别的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顾问公司代为其管理资产。这样,既可以避免因为自身资本规模小、难以请到一流的创业投资管理团队的问题,又可以提高创业投资管理的规模效应。但现行《公司法》却仅仅为董事会与经理班子之间的委托—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2)多重公司行政机关可能导致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过高的制度成本。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律都已实现权力结构中心从传统“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现代“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为了更好发挥经理人员的专家管理的积极性,在完善法人治理机制的前提下,正在赋予经理人员更多的经营自。为了提高运转效率、降低运作成本,可以授权股东大会自行决定精简不必要的公司行政机关。例如,当公司委托其他机构管理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就同时起着监事会的作用,因此,自然可以不再设监事会。但是,按照现行《公司法》,创业投资(基金)公司一律必须同时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这不仅增加了运营成本,也不利于提高投资决策的高效率。

(3)缺乏对经理人员或其投资顾问公司的激励机制安排。激励机制是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过程中信息高度不对称性问题的必要制度安排,而现行《公司法》并未为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可以实行业绩报酬提供法律依据,从而使得许多国有控股创业投资公司很难实行国际通行的业绩报酬机制。

(4)缺乏促进创业投资公司建立责任约束机制与成本约束机制的条款。创业投资公司除了建立起激励约束机制外,还通常必须建立起严格的约束机制。例如,通过设立有限的存续期(通常为10—15年),存续期一到便予以清盘,使得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很快就水落石出,从而强化出资人对经理人的责任约束。通过规定固定的“管理运营费用”,约束经理人员将开支控制在一定幅度,从而建立起成本约束机制。但现行《公司法》却缺乏针对创业投资公司特点的类似条款,从而使得一些创业投资公司有可能通过做假账的方式将亏损无限期地掩盖。一些创业投资公司刚刚成立,首先想到的就是购买豪华写字楼和汽车,肆意挥霍投资人的钱。

2.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如前所述,创业投资(基金)公司通常只能以私募方式设立,但按照现行《公司法》,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却无法以私募方式设立。尽管《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募集方式”设立,但这里所谓“募集方式”特指“公开募集”;除“公开募集”外,股份有限公司就只能按“发起方式”设立。对有限责任公司,则只能采取“出资方式”设立。就加工贸易类企业而言,只能以“发起方式”、“出资方式”设立倒也并不构成大的法律障碍。因为,加工贸易类企业通常可以先由少数几个创业者以共同出资方式或共同发起方式设立后,再逐步增资扩股。然而。对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而言,在设立伊始通常就需要一定的资本规模,而仅仅靠少数几个投资者以共同出资方式或以共同发起方式设立则较难形成规模,所以,往往还需要由更多的并不参与具体设立事宜的投资者的投资。但由于这两类不同投资者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实际拥有的权利并不完全相同(具体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拥有更多支配权,不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的权利则较易受到侵害),因此,如果不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如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应受到必要的监督并履行更多义务)来均衡这种权利上的不平等,就很难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参与。现行《公司法》正是由于对出资方式和发起方式的规定过于笼统,才导致难以吸引民间资本加盟。目前已经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公司主要仅限于少数几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或共同发起,其原因即缘于此。

3.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的投资运作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没有为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提供法律依据。为了保证公司拥有一定的责任能力并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现行《公司法》按照公司的不同性质,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做了规定。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创业投资公司作为一种专门从事资本经营的特殊类型的公司,显然属于需要对其最低资本限额另行做出特别规定之例。但由于目前没有相应的法规来对其最低资本限额做出特别规定,导致目前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本规模过小。有些创业投资公司只有几百万的资本,由于抗风险能力极低,很难进行有效的组合投资,只能做一些短平快的项目。

(2)实收资本制度造成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本闲置。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应该说,在中国现行社会信用状况与法律制度环境下,这种实收资本制度还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尽管它有可能导致资金闲置,但对于一般加工贸易类公司而言,这个问题并不是很突出。因为加工贸易类公司完全可以以较小资本金注册,然后再慢慢增资。然而,对于创业投资公司而言,一方面需要一定的资本规模才具有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如果按照现行的实收资本制将所有资本在注册时一次性注入,就必然导致资金闲置问题。

(3)对外投资限制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设立宗旨相违背。现行《公司法》第十二条所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这一规定不仅不适合于大型公司开展“公司附属创业”活动,更不适合于创业投资公司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投资能力。因为,创业投资公司通常是以自有资本对外投资,即使对外少量借款也能控制在适当范围;而且创业投资公司的唯一目的就是通过对外投资来获取资本增值,而不是如加工贸易类公司那样对外投资只是副业,主业仍是从事产品经营。所以,要求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不仅没有必要,也有违其设立的初衷。

(4)没有为以特别股票方式投资创业企业提供法律依据。与创业投资能够以可转换优先股等特别股权方式进行投资相适应,创业企业应当可以向创业投资机构发行特别股票。但我国现行《公司法》目前还只是为公司发行普通股提供依据。尽管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公司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股票可以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迄今为止,国务院并没有就公司发行特别股票作出过规定。在这种法律环境下,如果创业投资公司以可转换优先股等形式进行投资,就必然面临缺乏法律保护的问题。

(5)没有为创业投资公司的组合投资方式提供法律规范。由于《公司法》未能针对创业投资公司制定组合投资规范,导致了不少创业投资公司在实际运行中演变成了投资控股公司。

4.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的投资退出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按照1999年《公司法》修改前的有关条款,公司只有具备了3年持续盈利业绩后方可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这种高门槛显然既不利于高速成长中的创业企业通过公开上市的方式融资,也不利创业投资快速实现退出。尽管1999年底在修改《公司法》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另行规定”,但由于无法对“高新技术”进行准确的法律界定,也不宜以科技含量作为公司能否上市的标准,所以,这种修改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不得不决定分两步建成创业板,即第一步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推出“中小企业板”,待《公司法》修改后再降低门槛建成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

二、《合伙企业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结构和资金来源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结构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目前国际上的合伙企业立法纷纷借鉴公司的三大机制来实现合伙企业的自我完善:一是赋予合伙企业以法律实体的地位,便于合伙企业更好地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二是允许合伙人会议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类似公司股东大会的作用,从而使所有合伙人都能在一定条件下参与合伙事务的重大决策;三是允许合伙人对合伙进行派生诉讼,从而更好地保护各类合伙人的权益。但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还仅仅停留于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小作坊式的加工贸易类企业提供法律规范的地步,无法满足创业投资基金对企业组织结构的要求。

2.在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按照现行的《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基金如果按合伙形式设立的话,就只能按普通合伙企业形式,而无法按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由于合伙人仅仅限于自然人,从而使得最适合创业投资基金特点的机构投资者无法参与创业投资合伙基金。由于《合伙企业法》要求所有合伙人必须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使得并不具体参与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由于惧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敢投资于合伙企业。

三、《证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私募作为一种与公募相对应的直接融资方式,在西方资本市场上占有不可或缺的半壁江山。由于私募市场上的投资者通常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和较高风险鉴别能力,所以,只需规定投资者的资格,以确定谁是“合格投资者”,投资风险就完全可以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发行主体,则通常是豁免审查。由于通过私募发行的证券仍然属于证券范畴,因而在国外普遍通过《证券法》等法律一方面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另一方面设立“发行主体豁免审查”条款。这样,既充分发挥成熟投资者的风险自担作用,又能回避政府的行政干预,而且还能确保正常的市场秩序。但在我国,由于出台较早的《公司法》没有为公司私下发行股票等票券提供法律依据,导致后来出台的《证券法》也仅限于对公开发行证券进行相应的规定,对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股票在内的各类证券的私募则未能设置任何规范性条款。因此,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私募得不到《证券法》的法律支撑。

四、《保险法》、《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在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根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尽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这一活口,经国务院批准,目前保险资金可以部分地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但要使之能够通过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间接从事创业投资,则又受第三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的限制。尽管2002年我国对保险法作了一些修订,但修订后的保险法依然禁止保险资金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依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2003年,该条虽然被修订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纪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然而,由于目前并没有为商业银行可以向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投资制定特别规定,使得商业银行还无法成为创业投资资本的现实来源。

尤其是在利用外资来我国设立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公司方面,更是存在许多的障碍。本来,国外资金通过创业投资公司来我国从事创业投资,在性质上已经不同于外商直接来我国投资办厂或是设立以投资办厂为目的的产业投资控股公司。后者是一种直接投资行为,可能直接控制国内企业,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前者却只是一种财务性投资,即投资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从财务上获得资本增值,一旦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不再具有高成长性时就会立即撤出,因而不会造成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不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就此而言,以创业投资方式吸引外资可以说是引进外资的一种最佳方式,但是,由于我们对外资以创业投资方式来中国投资的意义缺乏足够认识,导致不仅没有任何鼓励性政策,反而对其存在着种种歧视。例如,在我国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但根据2003年出台的《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却“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建立健全我国创业投资法律体系的对策

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当前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快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法律体系。

1.尽快出台《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部分解决创投基金的设立与投资运作问题。

从根本上讲,必须对《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进行全面修订,才能彻底解决以公司和有限合伙形式设立与运作创业投资基金的法律问题。但是,由于全面修订《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非一日之功,比较现实的选择便是根据《公司法》中的“国务院另行规定”条款,另行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以部分解决创业投资基金按公司形式设立与运作的法律依据问题。

为适应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对组织结构的要求,一是可以在现行《公司法》框架下,制定允许创司可以聘请投资顾问机构等法人担任“经理”的条款,以实现创司的委托管理。二是在《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下,分清董事会和经理班子(或受托管理的投资顾问机构)的权利义务,通过赋予后者更多的经营权来提高投资决策效率。三是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实行业绩报酬的条件与方式,帮助创业投资企业建立激励机制。四是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事先设定固定的存续期限和管理运营费用比例,从而为创业投资公司建立有效的风险约束机制和成本约束机制提供法律依据,由于《公司法》并没有禁止可以设定如上规定,所以,通过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来设置如上条款,并不违背《公司法》。

同上道理,为适应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募集资本的要求,可考虑创业投资公司在发起设立和出资设立过程中,由“主要发起人”和“主要出资人”对创业投资公司的设立承担主要责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补“主要发起人”和“一般发起人”、“主要出资人”与“一般出资人”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称性的问题。

为了适应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投资运作要求,一是可以依据“国务院另行规定”条款,设定创业投资公司在设立之初即要求一定规模的资本额,从而确保创业投资公司具有起码的抗风险能力。二是实行与实收资本制并不必然冲突的认可资本制,即允许创司在设立之初必须注册一定规模资本的前提下,可以在运作过程中随时增资扩股,每一次增资扩股之后只需报管理部门认可,而无需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这样,既减少了审批环节,又不至于导致资本闲置。三是可以依据现行《公司法》所设置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可以不受对外投资比例限制的条款,明确“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以全额资本对外投资”,从而更充分地发挥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功能。四是根据《公司法》的“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股票,另行作出规定”条款,明确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可以对创业投资企业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特别投票权普通股”等特殊类型的股票,以促进创司以股权形式进行投资,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五是在组合投资规范方面,以创业投资公司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司总资产的15%较为合适。这样,既避免其蜕化为产业投资性质的控股公司,又使创业投资公司能够相对集中地投资。

2.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相关条款的修订工作。

如果《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能够尽快出台,则可以比较从容地在《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结合创业投资的特点,研究如何修订《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在修订《公司法》时,应积极研究借鉴国际公司立法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立”原则,适当下放董事会的权力,以便更充分地发挥基金管理人的作用。对于另行委托专业性管理顾问公司管理的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不再设立监事会,而是由董事会代行监事会之职,从而降低创业投资公司的制度成本。在修改《合伙企业法》时,应当借鉴国际社会有限合伙立法的经验,允许新创设的有限合伙制度从起步伊始即可借鉴公司的制度优势来实现自我改造,从而较好地克服传统有限合伙制度的弊端。一是明确有限合伙的法律实体地位,以便有限合伙企业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二是强化合伙人会议制度,使之有条件地发挥类似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的作用,以便有限合伙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合伙事务,三是借鉴美国的“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经验,在特定条件下允许普通合伙人也只需承担有限责任。四是借鉴引进美国公司的“派生诉讼”制度,允许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进行诉讼,从而更好地保护有限合伙的权益。

3.修订《证券法》,从根本上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问题。

在适当时机修订《公司法》,允许公司可以私募股本的同时,借鉴国外制定《证券法》的经验,在我国的《证券法》中规定各类证券的私募方式和募集对象,以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在国内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设立最低投资额度(比如500万元人民币),来确保只有相对富有的个人或机构成为私募对象,为了避免私募范围过大,还可设定投资者人数不超过100人。

4.进一步修订保险法、银行法,拓宽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

随着国内保险资金运用越来越成为突出问题,以及保险机构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应不失时机地进一步修订《保险法》,允许保险公司可以以不超过5%的比例,将资金投资入股到创业投资公司或通过委托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顾问公司运作。在国内银行体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还应进一步修改《商业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可以将它的资本金投资入股到创业投资公司或通过委托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顾问公司运作。在《商业银行法》未进一步修订前,可考虑通过《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这种特别行政法规,允许银行以不超过5%的资本投资于创业投资企业。此外,应尽快修订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鼓励外商以创业投资方式来我国投资。

5.结合“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的进程,修订《公司法》中的公司首次公开招股条件款项,为建成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扫除法律障碍。

在“中小企业板”试运行一段时间后,应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制定一个比较适宜的创业板上市资格标准,并基于该标准修改《公司法》,以便更多具有成长性的创业企业能够通过创业板融资,并更充分地发挥创业板市场对于创业投资退出的作用。

我们相信,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工作,我国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一定能够扎扎实实地构建起来。至于国内不少人士正在呼吁制定《风险投资法》,则既不具有可行性,也没有必要性。一方面,由于任何一部法律的调整范围都只能限于可以准确界定的对象,所以将包括“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在内的各种形态创业投资都囊括进《风险投资法》就势必无法操作。另一方面,除了对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化的创业投资需要通过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之类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它的组织结构外,对各种“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则只需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就足矣。

「参考文献

1.PaulAGompers,JoshLener,AnanalysisofcompensationintheU.S.venturecapitalpartnership.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51(1999)。

2.PaulAGompers,JoshLener,Theventurecapitalcycle,TheMITPress,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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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健钧:《特别立法:创业投资公司的现实选择》,《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2002年第1期。

篇(3)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国际上便开始使用公共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这一指标,来衡量一个国家的公共教育经费是否充足,以及政府对教育投资努力程度的高低。世界银行对“公共教育支出”的定义是“对公共教育的公共支出加上对私立教育的补贴”(世界银行,2001)。在我国,与这一口径相对应的统计指标应该是“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但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采用“财政性教育经费”这一指标来度量政府提供的公共教育经费,因此在下文中,凡涉及到我国的数据,“公共教育支出”指的就是“财政性教育经费”。此外,为了简便起见,以“公共教育投资比例”指代“公共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

本文将采用国际横截面数据和中国时间序列数据分析影响公共教育经费投资比例的因素,并对2010年和2020年我国的公共教育投资比例做出预测。

一、我国公共教育投资比例的与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教育投资比例的变化可分为三个阶段(图1):

(1)1978-1989年,公共教育投资比例时高时低,呈现不规则变动。

(2)1990-1995年,公共教育投资比例持续下降。

(3)1996-2003年,公共教育投资比例平稳上升。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1980年以来公共教育投资比例的世界平均水平基本保持在4.8%左右。因此粗略地看,我国公共教育投资比例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是偏低的。但把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公共教育投资比例进行算术平均,其过于简单,缺乏性,因此需要做更进一步的研究。

二、公共教育投资比例的国际比较及对中国的预测

影响一个国家政府对教育的投入程度,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发展水平。由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教育发展不一定完全同步,即经济水平(以人均GDP衡量)较高的国家未必就有较高的教育水平(以各级教育的入学率衡量),反之,经济水平较低的国家未必就有较低的可能有相对较高的教育水平。因此,我们将采用两种方法,从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发展水平两个维度进行公共教育投资比例的国际比较。

1、经济发展水平与公共教育投资比例

影响一个国家公共教育投资比例的最主要因素,是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我国一些学者以人均GNP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指标,通过建立计量经济模型,试图找出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教育投资比例。各项研究涉及的时间段和国家为:1961-1979年,38个国家(陈良焜等,1988);1980-1985年,40个国家(陈良焜等,1992);1986-1997年,54个国家(岳昌君、丁小浩,2003)。这些研究使用了相同的计量经济模型,即线性-对数模型:

(模型1)

Yi表示第i个国家的公共教育投资比例,Xi表示第i个国家的人均GNP。

我们将运用最新的数据对已有研究加以拓展,但限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只能根据2001年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与上述研究相同,我们仅仅使用了大国的数据,因为大国的经济规模较大、产业结构比较完整,便于同中国进行比较,而且统计资料比较齐全。所谓大国的标准是:2001年人口在1千万人以上的国家(世界银行,2003)。按照此标准,我们使用了57个国家的数据,包括14个高收入国家、8个中高收入国家、15个中低收入国家和20个低收入国家。

在分析过程中我们使用的是Eviews软件。

(1)使用57个国家数据的分析结果

我们利用模型1对57个国家的数据进行分析,结果如下:

括号内显示的是标准误估计值。斜率系数估计值为0.3408,其含义为:人均GNI增加1%,公共教育投资比例增加约0.0034个百分点。在以往研究中,斜率系数的估计值分别为:0.792(1975-1979年,陈良焜等,1988);0.84(1980-1985年,陈良焜等,1992);0.4069(1986-1997年,岳昌君等,2003)。我们的斜率系数估计值是显著的(p<0.01),而且小于以往研究的结果,说明随着时间的推移,这57个大国经济发展水平对公共教育投资比例的影响力减弱了。

(2)使用中等收入国家数据的分析结果

根据这57个国家的数据(表1),收入水平越高的国家公共教育投资比例越稳定,国别差异越小(表现为变异系数越来越小)。特别是高收入国家公共教育投资比例的数字特征表明当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时,公共教育投资比例已趋于稳定。由此我们认为,对于不同收入类型的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对公共教育投资比例的影响模式很可能是不同的。因此,如果把高收入国家考虑在内,很可能会低估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公共教育投资比例的增长速度。考虑到今后十多年内,中国仍将处于中等收入国家的行列,着重关注在这一收入类型国家中公共教育投资比例的变化趋势应该更有现实意义。

表1:57个人口大国公共教育投资比例(2001年)

中位数(%)均值(%)变异系数N

高收入国家4.84.810.1614

中等收入国家14.14.070.3723

低收入国家3.13.700.5520

所有国家4.14.120.4057

1:包括中低收入国家和中高收入国家

针对23个中等收入国家的数据,模型1的回归结果如下:

括号内显示的是标准误估计值。斜率系数的估计值表明:在中等收入国家,人均GNI每提高1%,公共教育支出比例提高0.0134个百分点。这说明在经济增长速度较快的中等收入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对公共教育支出比例的影响要比考虑全体国家时大得多。

(3)对我国公共教育投资比例的预测

为了预测今后我国公共教育投资比例的发展变化趋势,首先应对经济发展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根据最近一项研究的结果,中国2002-2010年人均GDP的年均增长速度约为9%,2010-2020年的年均增长率约为7.5%(中国化战略研究课题组,2005)。另一项研究则认为2006-2010年GDP年均增长速度为8%,20101-2020年为7%(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5)。我们认为,后一项预测的可能性较大,由此,到2010年人均GDP年增长7.5%,2011-2020年人均GDP年增长6.5%应该是可能的。

2001年我国人均GNI为890美元,假定2002-2010年人均GNI年均增长7.5%,2011-2020年年均增长6.5%,则2010年人均GNI将达到1700美元,2020年将达到3200美元(均为2001年价格)。

根据57个国家的模型,2005、2010、2015和2020年我国公共教育投资比例的预测值是分别为3.95%、4.07%、4.18%和4.29%,这一结果与岳昌君等人(岳昌君、丁小浩,2003)的结论非常接近。根据23个中等收入国家的模型,2005、2010、2015和2020年我国公共教育投资比例的预测值是分别为3.23%、3.70%、4.12%和4.54%。

2001年,57个国家人均GNI的样本均值是6418美元,23个中等收入国家人均GNI的样本均值是2707美元。从预测的角度看,给定的解释变量的值越接近解释变量的样本均值,预测结果越精确(古扎拉蒂,1995)。因此,我们认为无论使用哪一个模型,对于2015年和2020年的预测结果应该更为准确。

2、.教育发展水平与公共教育投资比例

我们还可以从教育发展水平所对应的公共教育经费比例的国际比较,来分析我国公共教育投资的合理比例。我们假定,一定的教育发展水平要求相应的公共教育经费支持水平,这一支持水平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具有共性或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数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我们2000年教育发展水平接近我国2010年和2020年教育发展水平的国家的公共教育投资比例的平均水平,并据此预测2010年和2020年我国的公共教育投资比例。

(1)2010年公共教育投资比例

在2004年我国教育发展水平的基础上,我们对我国2010年教育发展水平给出一个基本估计:普及9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在55%-60%之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25%-30%之间。由于我国已经基本普及初等教育,2000年教育发展水平接近我国2010年教育发展目标的国家也基本普及了初等教育,所以我们只分析中等和高等教育发展水平与公共教育经费支持水平的关系。在初中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55%-60%之间时,大致相当于中等教育毛入学率70%-80%的水平。根据对我国2010年教育发展水平的估计,我们将2000年中等教育毛入学率在70%-85%之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在20%-35%之间的国家,视为接近我国2010年教育发展水平的国家。我们首先考虑只选择人口大国,但发现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口大国数目太少,导致结果缺乏说服力。因此把所有国家和地区都考虑在内(该书一共提供了203个国家和地区的数据),并将这些国家和地区按三种情形分组(三个组的国家有重合):第一组,中等教育毛入学率在70%-85%之间,同时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在20%-35%之间的国家;第二组,中等教育毛入学率在70%-85%之间的国家;第三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在20%-35%之间的国家。符合教育发展水平条件,并有公共教育支持水平数据的国家,第一组有8个(克罗地亚、摩尔多瓦、罗马尼亚、马来西亚、菲律宾、古巴、墨西哥),第二组有24个,第三组有23个。

通过计算均值和中位数,我们得到如下数据:第一组,公共教育投资比例平均为5.29%,中位数为4.40%;第二组,公共教育投资比例平均为5.12%,中位数为4.45%;第三组,公共教育投资比例平均为5.11%,中位数为4.90%。

观察上述数据,可以发现均值和中位数的差异较大(特别是第一组和第二组),说明同一组别国家的公共教育投资比例差异较大。因此我们认为采用中位数更为合理,即2010年我国公共教育投资比例应该在4.40~4.90%之间。

(2)2020年公共教育投资比例

我们对我国2020年教育发展水平的基本估计是,全面普及9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入学率在80%-90%之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35%-45%之间。根据对我国2020年教育发展水平的估计,我们将2000年中等教育毛入学率在80%-95%之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在30%-45%之间的国家,视为接近我国2020年教育发展水平的国家。我们将这些国家分为三组:第一组,中等教育毛入学率在80%-95%之间,同时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在30%-45%之间的国家;第二组,中等教育毛入学率在80%-95%之间的国家;第三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在30%-45%之间的国家。符合教育发展水平条件,并有公共教育支持水平数据的国家,第一组有5个(克罗地亚、斯洛伐克、阿塞拜疆、泰国和智利),第二组有25个,第三组有13个。

通过计算均值和中位数,我们得到如下数据:第一组,公共教育投资比例平均为4.48%,中位数为4.30%;第二组,公共教育投资比例平均为4.96%,中位数为4.50%;第三组,公共教育投资比例平均为4.70%,中位数为4.30%。

同样地,我们根据中位数进行预测,则2020年我国公共教育投资比例在4.30~4.50%之间。

上面的分析表明,如果我们根据国际上2000年教育发展水平要求的公共教育经费支持水平来进行预测,则我国2010年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比2020年还要高。这一结果与前一部分用经济发展水平作为解释变量建立经济计量模型得到的结果不尽一致,也就是说,与经济和教育发展水平越高,公共教育投资比例也应该越高的一般认识完全不同。但也许可以这样解释:在接近普及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由大众化向普及化迈进的时期,是教育即将到达顶峰的努力极限时期,这一时期对公共教育经费的需求最为迫切,因此占GDP的比例也达到最高点。另外从个案考察,也可以发现教育发展水平高而公共教育经费比例相对较低的现象。如韩国与意大利比较,前者2000年中等教育净入学率为91%,高等教育毛入学率78%,公共教育投资比例为3.8%;同年后者中等教育净入学率为91%,高等教育毛入学率50%,而公共教育投资比例为4.7%。这些现象说明,公共教育投资比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数量关系,还有其他因素在起作用。

3.进一步的讨论

除了经济发展水平之外,财政供给能力也是影响公共教育投资比例的重要因素。由于缺乏中等收入和低收入国家财政收入或支出占GDP比例的数据,我们无法对这一假设做出具有说服力的检验。但是,我们对11个可获得数据的高收入大国的分析表明,人均GNI对公共教育投资比例并无显著性影响,但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却是显著性的解释变量,并且仅仅使用这一变量就能解释公共教育投资比例样本总变异的50%以上。在收集到更完整的数据之后,我们将对这一问题作更深入的研究。

三、基于我国历史数据的经验分析

如图1所示,1978-1989年我国公共教育投资比例呈现不规则变动,因此我们只对1990-2003年的数据进行分析。我们首先采用模型1,以人均GDP为解释变量,结果显示回归系数都不显著。我们把焦点转向财政供给能力,发现这一时期财政收入占GDP比例的变动趋势与公共教育投资比例的变动趋势如出一辙:即1995年之前持续下降,此后持续上升(图2)。于是我们以财政收入占GDP比例为解释变量,考虑到公共教育投资比例与财政收入占GDP比例二者之间呈现简单线性关系的假设难以成立,因此应采用模型2。

(模型2)

Yt表示第t年的公共教育投资比例,Xt表示第t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

根据1990-2003年的数据得到样本回归方程如下:

括号内显示的是标准误估计值。我们对模型中的两个时间序列进行了单位根检验(unitroottest)和协整检验(cointegrationtest),发现尽管两个时间序列各自都是不平稳的,但它们之间存在协整关系。也就是说二者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线性关系,因而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得到的估计量是无偏的、有效的,t检验和F也是有效的。斜率系数估计值意味着在这一时期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每提高1%,公共教育投资比例将提高约0.6%。

我们估计2004-2010年,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每年提高约1个百分点,2010年达到约25%;2011-2020年每年提高约0.5个百分点,2020年达到30%。这样,根据上述样本回归方程就可以推算出2005、2010、2015和2020年我国公共教育投资比例分别为3.46%、3.94%、4.18%和4.39%。

四、结论

1.利用不同变量(经济水平或财政供给能力)得到的预测结果相差不大,但和利用变量(教育发展水平)得到的预测结果差距较大(见表2)。我们认为其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即在利用经济变量预测时建立了经济计量模型,而在用教育变量预测时仅仅采用了简单比较的方法。其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发展水平不一致的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在中低收入国家,因而从不同角度公共教育投资的合理比例就会得到不同结果。其三,与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相比,我国教育发展水平偏高,因此用教育变量预测的公共教育投资比例高于用经济变量预测的结果。考虑到公共教育投资比例衡量的是政府对教育投入的供给能力和努力程度,而不是教育发展的经费需求,我们认为用经济变量来解释公共教育投资比例的变化更有说服力。

2.在国际横向比较分析中,我们采用了经济发展水平作为解释变量;在经验分析中,我们采用了财政供给能力作为解释变量,并相应建立了经济计量模型。从模型的拟合程度来看,后一种方法更为理想。也就是说,经济发展水平固然一个国家的公共教育投资比例,但财政供给能力(以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衡量)应该是更为重要的决定因素。因为公共教育经费最终来源于财政收入,一个羸弱的财政体系不可能为公共教育提供有力的支撑。如前文所述,对高收入国家的数据分析也支持这一结论。但要得到更有说服力的论证,还需开展进一步的。

3.如果探讨经济发展水平对公共教育投资比例的影响,在使用数据时应该尽可能涵盖所有收入类型的国家(即采用57国数据)。但如果目的是进行预测,那么我们认为应该使用中等收入国家的数据,其原因是我国已经是而且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仍将是中等收入国家,因此可以不考虑低收入阶段的情况,而排除高收入国家可以避免因这些国家的公共教育投资比例趋于稳定造成预测结果偏低。

4.综上所述,我们以财政供给能力作为主要预测依据,同时中等收入国家的经验,认为如果我国财政收入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那么我国公共教育投资比例有望在2010年接近4%,而在2020年达到4.5%的水平。

表2:我国公共教育投资比例预测

2005年2010年2015年2020年

国际比较研究

解释变量:经济发展水平

人均GNI(美元,2001年价格)1200170023303200

公共教育投资比例(%)

57国数据3.954.074.184.29

23个中等收入国家数据3.233.704.124.54

解释变量:教育发展水平

中等教育毛入学率(%)70-8580-95

高等教育毛入学率(%)20-3530-45

公共教育投资比例(%)4.4~4.94.3~4.5

中国经验研究

解释变量:财政收入占GDP比例

财政收入占GDP比例(%)202527.530

公共教育投资比例(%)3.463.944.184.39

参考

UNESCO(2000)WorldEducationReport2000.

陈良焜等(1988)“教育经费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的国际比较”,载厉以宁主编《教育经济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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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红(2004)“合理调整我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江苏商论》,第4期

古扎拉蒂(1995)《计量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2000年中译本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5)“世界经济格局中的中国”,国家统计局(2004)《中国统计摘要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

教育部财务司(2005)《教育经费统计资料》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4)《2004年人类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性别与全民教育:跃向平等—2003-2004年全球教育监测报告》,人民教育出版社

世界银行(2001)《2000/2001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篇(4)

教育投资是指为了培养不同熟练程度的后备劳动力和提高现有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而投放到教育领域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的总和,它包括各种货币形式的支出和非货币形式的支出,其实质是一种通过获得或增加、调整知识、技能等存量资本以影响或改变预期收益的活动①。

考察现实我们认识到,现阶段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以及新技术革命的浪潮,掀起了产业革命,并带来了职业结构、就业结构的变化。在现实中,在经济结构的改革中,大多数下岗或失业人员是非专业人士,是初级劳动力。而专业人士、高级劳动力特别是高级技术人才相对来说较容易获得就业机会。未来的职业更是需要创造型、复合型、协作型人才。创造型人才不仅有能够参与竞争的能力,更有实现战略价值的能力。

事实表明,在现代社会里,教育投资成为现代经济增长与发展的主要动力和决定性因素。教育投资存量的大小和效率的高低是造成这种差距的首要因素。因此,大力增加教育投资,不断提高人才质量,对于世界上人口最多、人均自然资源相对不足、经济基础比较落后并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二、西方关于教育投资的理论

在西方,教育和培训历来被认为是最重要的投资。教育和培训会产生两种效应:一种叫知识性效应(Cognitiveeffects),即人们受教育后,获得知识,提高了技能和文化素质,从而既增加了对新工作的适应性,减少了失败的可能性,又由于掌握了新技能而可以提高劳动效率;另一种叫非知识性效应(Noncognitiveeffects),即当人们受过教育后,可以改变不正确的价值观念,提高纪律性,增强对工作和社会的责任感,从而提高其做好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②。

早在亚当·斯密时代,亚当就提出了人作为人力资源要进行教育和培训。他说:“学习一种才能,须受教育,须进学校,须做学徒,所费不少。”到了20世纪五六十年代,西奥多·舒尔茨、加里·贝克尔等一批现代学者也开始重视教育投资问题。

舒尔茨认为:教育投资是通过对人的投资而形成的,是对劳动者的健康和文化技术水平提高发生作用的一种投资,它包括教育、卫生、保健等支出,其中最重要的是教育支出。教育投资的主要特点在于:它与人身自由联系在一起,不随产品的出卖而转移。他还认为:现代化生产条件下当代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正是教育投资大幅度增长的结果。他应用收益率法测算了教育投资收益在国民收入增长额中占较大比重,证明教育投资对经济发展的巨大影响。

舒尔茨的教育投资理论打破了传统观念中把人口和劳动力看做是经济发展障碍的看法,美国经济学家保罗·罗默后来对这种观点做了比较精辟的评论,他认为,现代生产已不是由资本和劳动两大要素组成,科学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已成为第一大要素。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保持强劲的经济增长率,正是由于科技进步和管理技术提高的结果。

贝克尔把在职培训分为两种:一般培训和特殊培训。接受一般培训的员工所获得的知识、技能,不但对提供培训的企业有用,对其他企业也有用。这种培训应该由职工自己支付培训费。特殊培训是一种专门培训,它能为提供培训的单位专用。特殊培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大部分培养费。用人单位应对那些受过特殊培训的员工支付高额工资,同时也要求员工受相关契约的约束,以防止人才外流造成损失③。他还认为受较高教育的孩子未来的收益较多,给父母带来的效用或满足也较大。

舒尔茨和贝克尔的上述观点得到了广泛的认同,至今仍对我国教育投资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三、教育投资风险预测分析

教育投资风险是决策时对未来预测和判断的准确程度决定的。倘不能对未来的这些不肯定因素变化作准确判断,则可能引起损失。然而,由于教育投资的特点使得这些不肯定因素客观存在,因此,教育投资的风险只能预测和选择而不可能完全规避。这些风险包括:

1.教育投资回收期较长,甚至可能无法获得充足的回报。因为人才的培养具有累积性,对人才的教育投资必须是持续不间断的,且较长期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得不到预期收益。教育就是投资未来,未来市场供求变化、产品或劳务需求、资本价格等是无法预见的。科技进步的速度也往往与人们的预期出现较大的距离,教育投资不足或投资过度都对人才及经济的正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人才流动性较大。人往高处走,利益的导向促使人才向收益较高的地方集中,从而造成人才配置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非均衡状态。违约的可能性客观上会给我国的人才培养和投资带来风险。受教育者也可能因疾病或突发事件而丧失创造能力、工作能力甚至死亡。

3.教育投资主体的多元性。人才教育的投资主体,主要由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家庭)三部分组成。政府进行教育投资是着眼于提高社会总体收益和总体素质;用人单位进行教育投资是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单位的经济效益;个人投资的目标是通过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能力素质,获得个人生活发展的机会。

4.受教育者自身特点的多样性。受教育者是教育投资的对象,因为每个人的生理、心理需求因素的客观要求,人的生命周期、潜力、健康状况及毅力、意志力都是有差异的,必须及时充分利用人生在学习接受能力、创造能力等的人才生命周期,以发挥人才的最佳功效。

5.投资者与收益者的不完全一致性。人才是一种无形资产,它表达了人体的机能和创造力的综合,投资者无法将其拿出来单独投资,也无法把自己投资的那一部分像买卖商品一样进行自由让渡,人才的收益只有通过人才的经济活动才能创造,然而投资者与收益者的不完全一致性导致教育投资和收益的偏差。

6.人的主体性使得人在经济活动中因个人的偏好或选择而对人才能力和潜力的发挥产生影响。人是有思想性、主观性、能动性、创造性和道德性的,还受感性和理性的制约。人的经济能力和产生效益具有更大的伸缩性。

7.教育投资的收益无法预期。教育投资的直接后果总是表现为人的健康、知识和技能的增加,而教育投资的经济收益往往则是希望在人才使用过程中能创造出直接的实物产值。倘若人才在将来的工作中,学非所用,用非所长,或不符合兴趣爱好或专业方向不对口,其人才价值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人才能力的经济收益必然会大打折扣。四、我国教育投资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育投资严重不足。早在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就明确提出:到20世纪末,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要达到4%。可这个目标至今没有实现。从宏观上看,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较长时期一直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教育投资相对不足,给我国教育发展和人才开发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教学设施陈旧落后,教育规模和专业设置难以满足社会需要,职业教育落后,这些均造成劳动力素质跟不上我国发展的需要。

2.教育投资收益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表明,教育投资,是一切投资中收益最高、获利最大的投资。但研究表明中国在教育投资增长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方面与世界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现实中的中国经济增长主要依靠基本劳动和简单劳动来维持,其经济增长方式是简朴和粗放型的。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教育投资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投资结构日益合理,投资水平和投资效率不断提高,教育因素日益成为中国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不正视这种差距,则可能对中国经济发展起到不良的影响。

篇(5)

一、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投资的现状

我国的高等教育基本上都是由公立高校来进行的,因此,我国高校的主要资金来源就是政府的财政投资。近年来,随着高校的扩招,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也不断增加,在政府对教育的总支出中所占的比重也较以前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是,我国总的公共教育支出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仍然和世界相对的合理水平不尽符合,高等教育支出在其中所占的比重也不尽合理。

在1998年高校根据国家的发展要求开始扩招之后,高校的财政问题一年好似一年,但是,总的来说,多数高校自身仍然感觉经费短缺,高校希望国家能够投入更多的经费来发展高等教育事业。而这两年,国家准备投入大量的资金来发展农村的义务教育,很难再分出更多的资金投入高校,这就是当前我国公共教育财政支出和高等教育的财政支出所面临的问题。

二、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投资体制与西方国家之比较

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投资体制同西方各国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通过下表,我们可以进行大致的比较分析: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美英日等发达国家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入经费主要是以间接形式向学校提供资助,而美德俄则是由联邦政府和地方州政府来共同承担,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入显得很单一,而且政府对高校的财政投资存在着不足的情况。在欧美发达国家,其高等教育已经从精英教育过渡到大众化教育甚至普及化教育阶段,如此大规模的高等教育,完全依靠政府投资是根本不可能的,它们或早或迟地都选择了多元化的投资体制。其中,美国“在公立高校,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财政资金约占高校经费的50%,其他投资约占50%左右;而其私立大学的学费、学校服务收入、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产业和金融资本等收入所占比例更高,学费收入达到43%,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达14%,学校的服务和其他创收约占21%”[1]。

在英国,高校和政府之间存在一个大学基金委员会,作为两者的中介机构,对高校的经费进行评估,然后向政府提出,“政府通过大学基金委员会每5年给大学分配一次拨款,由大学自主安排和使用”[2]。这样,英国政府对高校的投资就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客观性,政府对高校的投资就不会盲目,也使政府的财政投入能够发挥较为实际有效的作用。

在我国,政府对高校的行政干预是全面的,对高校的投资也是直接的,教育部门实际上仍然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因此,政府对高校的财政投资便是“分内”职责。政府主要根据国家的发展要求来确定对高校投资的重点和数额,而不是根据高校自身实际发展的需求进行投资的。另外,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对高等教育的公共财政投入还是不够的,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都需要继续加大对高等教育的公共财政投入。

三、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投资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我国高等教育的财政投资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具体而言,主要有:

第一,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经费占GNP的比例和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一直处于低下水平。在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占绝大多数、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仍主要依靠国家财政的投资体制下,国家总体教育投入的不足,必然极大地限制高等教育的投入,甚至带来高等教育与国家义务教育争夺资源的问题。

第二,政府的财政投资效益不高的问题。我国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资主要是根据国家的整体发展要求进行预算的,忽视了各高校的实际需求,导致资金在各高校之间的分配存在较大不平衡,有的高校资金过多,而有的高校却缺乏资金;另外,在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方面也存在着严重的低效益问题,其原因在于,高等学校缺乏科学的成本核算机制与竞争机制,在制度安排中漠视了成本效益在高等学校经济运行中的重要性。

政府财政投资效益不高还有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投入到高等教育中的有限资源,有许多没有花在教学与科研的“刀刃”上,而是花在与教学科研无必然关系等方面,比如,大量的用在行政方面甚至后勤方面,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

第三,政府拨款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的拨款制度深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对高校的财政拨款主要依据国家计划进行,这种政府拨款方式对高校间竞争机制的引入激励不足,政府拨款基本上起到的只是“输血”的作用,而对高校提高成本效益、提高自主融资能力的激励不够。同时,“政府拨款在缩小高校间固有的地区差距和历史背景而造成的不平衡方面,发挥的作用也不够”[3]。例如,近年来,由于非竞争性因素造成的东西部地区高校间的投入差距正在逐渐拉大。因此,当前的政府拨款制度没能很好的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

四、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投资体制改革的方向

第一,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情况调整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的比例。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今天,应该根据高校实际发展的要求适当加大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资。“根据我国经济学家厉以宁对美、英、日、印度等38个人口超过100万的国家教育投资与人均GNP之间的数量分析所得的结论:我国目前教育经费占GNP的比重应该达到GNP的4%左右,而实际上,我国1998年仅为2.55%”。这个数字远低于“1992年发达国家的5.7%,中等收入国家的4.4%以及世界3.6%的平均水平,而且还低于1992年低收入国家2.6%的平均水平”。我国应该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真正体现为“科教兴国”的目标。

第二,建立高校财政评估机构,即高校和政府的中间机构。建立政府和高校之间的中介机构,可以使其站在高校和政府之外,“旁观者”的立场上,在更为客观的基础上对高校财政投资数额进行评估,从而使政府的投资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效用性,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教育腐败问题。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大学基金委员会的做法,政府通过大学基金委员会对高校每5年进行一次财政资源分配。另外,我国政府还应该在增强对高等教育拨款的灵活性和效用性方面做出努力。

第三,完善政府的财政拨款制度。我国政府的财政拨款制度还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而现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逐渐发展并走向成熟,我们应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来改善和完善我国的财政拨款体制。

(1)对教育的政府投资要本着提高我国教育的质量和国际竞争力的市场机制为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政府主要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的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其中,政府应当摆正自己在高等教育产业发展当中的位置,“有所为,有所不为”,避免对高校办学的直接干预,积极发挥正确的服务和宏观调控职能。

(2)要把投入—产出效益的评估作为财政拨款的重要指标,发挥评估激励机制在拨款中的作用。努力缩小政府投入在高校间的不平衡,应通过地方政府与中央教育主管部门共建的方式,加大地方政府对高校的投入力度。中央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应倾向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高校和办学条件先天禀赋不充分的高校。

第四,要切实落实高校的办学自和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要真正尊重高校的办学主体和融资主体的地位,使高校真正成为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的融资主体。对于学校运行的各项成本开支标准,对于如何制定融资战略,高等学校应当具有最终的决定权。高校通过合理运营获得资金赢余,应当受到鼓励。国家应当鼓励学校将赢余投入到改善师资待遇、提高师资水平和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中去。

另外,一些公立高校还可以进行“转制”的改革,创办产权多元的高等教育机构。有的高等教育机构可以引入外资,建立对外合作机制。“政府不应‘大一统’地行使本应由民间力量行使的高等教育投资权利与义务,应当允许公立与私立并举、非营利法人和营利法人共存的办学格局的存在。在明确产权、权利、责任、义务的条件下,高等学校的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和完善了我国财政对教育的支出体制,既能提高高校的办学自,多渠道的动用社会力量进行融资引资,从而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提高政府财政投资的效率,使政府能有相对充裕的资金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缓解高等教育和义务教育财政投资的矛盾,从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全面进步。

参考文献:

篇(6)

 

山西省农村基础教育投资制度从1985开始,经历了以“乡镇为主”的投资体制到“以县级政府”为主的投资体制的转变,明确了农村基础教育的投资主体为县级政府。2005年,山西省规定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同时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除学杂费以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校舍维修资金等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按比例分担,逐步建立起农村基础教育投资的分级分担投资体制。这一投资体制的建立对于本省农村基础教育健康、均衡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本省地理条件特殊,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在基础教育投资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一、山西省农村基础教育投资制度在推行中面临的问题 

1.“以县为主”的投资体制导致各县基础教育的财政投入存在较大的差距 

2001年实行了“以县为主”的农村基础教育投资体制,把农村基础教育所需的资金交由了县级政府。这样使农村基础教育投资的多少就只能取决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取决于地方的财政收入状况。对于煤炭资源丰富的县区,地方的财政收入多,用于基础教育的财政投入相对多。以“山西省初中教育现状分析与发展对策研究”课题组的一项“生均公用经费”调查为例:y市以资源经济为主,属于山西经济较发达地区,2004年gdp产值为401548万元,初中生均公用经费为650元;p县以农业经济为主,属于山西省欠发达地区,2004年gdp产值为185000万元,初中生均公用经费为121.9元;s县以农业为主导产业,而且是贫困县,2004年gdp产值为92166万元,初中生均公用经费为88.7元。这一调查结果明显反映了不同县(市、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对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的现象。 

2.农村税费改革使基础教育投资经济薄弱县教育公用经费紧张,办学条件差 

农村基础教育的投资主体提升到县级财政,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同时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进行,即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和农村基础教育费附加,这两项教育经费来源的取消,使本已严重不足的教育经费更加短缺。对于经济薄弱县,教育公用经费更是捉襟见肘,办学条件无法保障。 

3.教师收入经费水平存在较大差异 

山西省各市县中小学不仅实行了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而且实现了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统一标准,并把教师工资全额纳入了县级财政预算,建立了较为稳定的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但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经济实力相对落后地区教师的基本工资与经济实力较强的地区存在很大的差异。市际、县际教师由于津补贴及福利不同而造成的收入差异较大,教师工资收入的巨大悬殊给全省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二、山西省农村基础教育投资体制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1.国家财政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总量不足 

《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1993年通过的《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1995年通过的《教育法》规定:“到20世纪末,财政性教育支出应达到gdp的4%。”尽管多年来各级政府都在努力增加义务教育经费,但与法律的要求和实际需要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不仅如此,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供的资料,20世纪90年代全世界平均教育投入占gdp比重仅为2.79%,2000年这个数字为2.87%,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已经突破了10万亿元,而用于教育的资源不足3%,大大落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我国财政对教育投入的总量是不足的。 

2.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教育投入的比例不合理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我国财政收入的大部分都集中到了中央,而县乡财政所占的比重却非常小。据国家统计局2000年的统计数据,我国现有2109个县级财政,4.6万多个乡级财政,2000年财政收入1.34万亿元,其中中央占51%,省级占10%,地(市)级占17%,县乡两级共计20%多。县乡两级财政收入才占到全部财政收入的1/5,而相比之下,所承担的教育支出则占的比重较大。据2001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中国义务教育经费78%由乡镇负担,9%左右由县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负担11%,而中央财政只负担约2%。实行改革后,虽然投资主体由乡镇提升到县级政府,但也只是将原来由乡镇负担的经费上移给了县级财政,并未改变县乡两级财政总体的负担比重,以少于20%的财政收入去负担超过80%的义务教育支出,这显然不符合财权与事权相对等的原则。 

由此可见,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教育投入结构不合理,农村基础教育投资体制将政府农村基础教育的投资责任过分集中在县,但县财政薄弱,这种事权与财权不统一是造成农村基础教育资金紧张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3.各县区由于资源条件和地理条件制约,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教育投入存在较大差距 

实行“以县为主”的农村基础教育投资体制后,教育投入的多少除了受领导重视与否等人为因素影响外,还直接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挂钩。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制约教育的经费投入。经济发展滞后、总量不足、资源短缺是山西基础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资源条件和地理条件的制约,导致山西区域内经济发展不均衡。山西全省可分为东西两大部分,东部地区煤、铁、铝、盐等资源丰富,交通便利,科技文化集中,是发展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西部也有一定的煤、畜牧和水资源,但因历史社会原因和较差的自然条件,农业生产水平较低,科技文化相对落后,其中的西山二十八县是山西最贫困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极低。自然的、历史的原因导致山西区域内经济发展的差距较大。 

三、山西省农村基础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对策 

1.提高政府对基础教育的重视程度,增加用于教育的公用经费总量,以保证农村基础教育顺利健康的发展 

政府要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真正树立“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先进理念。要保证农村基础教育顺利健康发展,就要加大政府用于基础教育的公用经费总量。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财政性教育支出无论是相对量还是绝对量都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其相对量更是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人均基础教育费用更是远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因此,应增加政府用于教育的公用经费比重,以保证我国农村基础教育顺利健康的发展。 

2.合理确定各级政府教育费用分担比例 

农村基础教育是关乎整个国家的振兴与发展的基础事业,各级政府都有责任对农村基础教育进行投入。应坚持“以县为主”的投资体制的前提下,加大中央、省、市政府在基础教育投入中的职责,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基础教育分担体制。《义务教育法》中对于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强调义务教育投入要由中央、省、地(市)、县四级政府共同承担责任,不再强调“以县为主”,而今后所谓“以县为主”,更多地指一种管理责任。这就要求今后在义务教育投资体制上逐步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分担体制。 

为了明确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在义务教育投入中的职责,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投资中的分担比例,并逐步加大中央、省、市(地)级政府的分担比例。山西省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应将农村义务教育的投资主体上移到以中央、省、地市级财政为主,以县为辅,并在中央、省、地方和县之间规定一个具体的投资比例。2005年《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含县城所在地学生),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省、市、县按5:2:3分担,其中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由省、市、县按7:2:1分担,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由中央承担。对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资金由中央分担50%,地方分担50%,地方分担的部分由省、市、县按4:3:3比例分担。省级对“两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给予重点补助,两项资金统筹使用。通过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投资分担体制,确定农村教育的投资比例,来保证农村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3.健全义务教育投资体制的法制化建设,完善依法筹措和分配教育资源的体制 

要依法实现教育预算的单列,完善部门预算制度。在预算中适当强化义务教育财政的相对独立性。要依据义务教育法,尽快制定义务教育投资条例,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投入上的责任,经费负担比例和具体的财政措施。 

4.发展地方经济,为农村基础教育投资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 

实行“以县为主”的农村基础教育投资,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只能取决于各县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的发展为教育投资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山西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各县区经济发展呈现出多层次和不平衡性,因此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发展地方经济,以保证教育的投入。 

5.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不断增加教育经费投入 

除了要保障各级政府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持续投资以外,还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办学。教育事业是一项公共事业,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发展教育不仅是政府的职责也是我们社会的职责。针对当前山西省农村办学的实际,政府应该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发展教育,解决不同收入阶层的不同需求。要完善企业及公民个人向教育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发展各种形式的公益性教育基金和信托基金,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产业。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企业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出资和投资办学。在加大教育投入的同时,还要大力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参考文献: 

[1]李崇爱.我国基础教育非均衡发展的现状、成因、对策[j].江西教育科研,2007,(10). 

[2]侯怀银,焦佩婵.山西基础教育公平问题研究[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7,(7). 

[3]李建萍.对农村基础教育投资体制的思考[j].山西财税,2006,(8). 

[4]何玉静,高国普.河南省农村基础教育投资体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j].教育探索,2002,(8). 

篇(7)

一、前言

“人力资本”最初被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舒尔茨在研究美国经济的物质资本存量与产生差距时使用过。舒尔茨认为人力资本[1]是指:“当个人具备的才干、知识、技能被看作是一种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和投资的产物”时就形成了人力资本。舒尔茨及以后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人力资本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形成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证的研究成果。其中,经济学家贝克尔对人力资本的主要贡献是他在对人力资本形成的微观分析上,从家庭生产和个人资源分配角度系统的分析了人力资本的投资问题。他先后提出了人力资本投资过程中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家庭时间价值,时间配置等概念,它是通过人力投资形成的,体现了个体或群体的知识、技术、能力等,并能够为其带来长期收入来源的生产能力。人力资本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资本化了的人力资源。

人力资本投资[2]是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经济单位以人力资源为对象,投入资金和各种要素,获得人力资本的投资行为。简言之,人力资本投资就是以获得人力资本为目的投资。而对于投资主体为个人的资本投资,则相应可以界定为,个人或家庭通过一定量的投入、增加个人或家庭成员的各种技能水平以及提高个人素质的一种投资活动。

成本—收益分析是在对人力资本进行深层分类的基础上,按类别和层次分别测算人力资本投资的成本与收益,进而比较成本与收益,计算净收益,据以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决策的分析方法。净现值分析法是成本收益分析法的辅方法,它是在成本收益分析法的基础上,以价值活动为单元,以各单元的价值创造分析为基础,以实现价值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为目的的一种决策方法。

二、个人投资高等教育的成本—收益分析

高等教育是个人人力资本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个人人力资本投资分为四种主要形式:普通教育、职业技术培训、健康保健和流动。个人投资高等教育所负担的成本一般要包括两部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个人为接受高等教育而付出的费用支出,其中高等教育的学费支出是最大的一部分。而间接成本,即机会成本,是指因参加高等教育而放弃工作机会所损失的工资收入。我们一般采用个人受高等教育的时间用于工作时可获得的平均收入来计算机会成本,根据一些统计的结果,这种受教育的机会成本占个人教育投资总成本的一半以上。

个人从高等教育中得到的收益包括经济收益和社会心理收益。其中经济收益是受教育者因为接受高等教育多得的经济收入。个人从高等教育中获得的当然不仅仅是经济收益,高等教育还会为个人带来社会地位的提高,进入上流社会的机会、成就感和良好的卫生保健等,这些构成个人投资高等教育的社会及心理收益。

三、从人力资本投资成本收益分析模型分析高等教育的个人投资

在《人力资本》[3]一书中,贝克尔在分析人力资本形成过程的时候,着重分析了高校教育,在职培训方式的投资与收益之间的关系。他认为人力资本投资成本K,包括接受教育(正规教育和培训教育)所花的直接成本X,受教育所放弃的工作收入Y(称为间接成本或机会成本),保持健康所花的成本Z,迁移和收集信息的成本C。即K=X+Y+Z+C,但是在实际测算时为K=X+Y(因后两项统计较为困难而舍掉了)。在贝克尔对人力资本投资的成本分类的基础上,本文在分析人力资本投资时,也只考虑人力资本投资的直接成本X、及间接成本Y。在这种假设下,下面分两种情况来建立分析模型【4】,来分析人力资本投资决策。

(一)无不确定性因素影响的决策分析模型

所谓未来无不确定性因素影响的意思是: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个人未来的就业和收入与其预期一致。假设人力资本投资的预期收入为R,那么按照现金流量法和净现值分析法,我们得到:

其中,X是进行了n年人力资本投资的直接成本折现,xi表示第i年人力资本投资的直接成本;Y是进行了n年人力资本投资以后,m年的投资收益的折现,Rj表示第j年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x+y≤R时,个人人力资本的投资主体才会去投资,这样的投资才会有效益。利用这种人力资本投资决策分析模型进行分析时,优点在于比较简单、直观。缺点在于它没有考虑未来不确定性因素对收益的影响,因此,对风险控制力不强。适用于相对周期比较短的人力资本投资决策分析。

(二)存在不确定因素影响的分析模型

所谓的不确定因素影响是指未来就业存在不确定性,从而造成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与预期有差距,可能高于预期的设为R1,可能低于预期的设为R2,在这种情况概况下,应用加权的预期收益来计算未来的期望折现值。

假设未来获得R1的概率为P,则未来获得R2的概率就是(1-p),这时未来获得的折现值为:

其中,Pj是第j年获得收益Rj1的概率,1-Pj是第j年获得收益Rj2的概率,显然,只有当x+y≤E(R)时,个人才会决定投资于人力资本。这种方法充分考虑了未来的不确定性因素对投资收益的影响,适合于长期人力资本投资决策分析。

从以上的人力资本投资成本——收益模型中,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的模型针对不同的高等教育资本投资,它完全体现了高等教育过去和现在的发展趋势。据教育部2004年统计显示[5],从1999年研究生开始扩招至今,招生的规模年均递增26.9%,然而到了2007年时,研究生报名人数增长率突然呈递减趋势增加。这一现象,客观真实的反映了上述的人力资本投资的成本收益分析模型。根据1986年世界银行的一份调查[5](调查对象为亚、非、拉22个发展国家),发展中国家高等教育的平均个人收益率为24%高于13%的平均社会收益率,其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高的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不需要高素质的传统部门与需要高素质的现代部门的工资或收入差别很大;

第二:获得大学生及以上文凭后,在现代部门中获得就业的可能性很大;

第三:个人负担的高等教育成本低,由于政府扶持,个人实际支付的高等教育学杂费往往只是实际培养成本的一小部分;

第四:由于传统部门劳动力过剩和收入低,个人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实际放弃的货币收入低。

这些恰好满足了无不确定因素影响的个人人力资本模型的条件,致使人们选择相对周期比较短的人力资本投资决策模型。

[next]

然而,当今高等教育个人人力资本投资增长率有所下降,也可以清晰的用这一模型来说明。自从1996年以来,全国高等教育实行收费并轨制,高等教育的个人人力资本投资从最初的每年几百元逐渐升到5000---8000元不等。虽然这已超出了中等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但由于人才单位对学历的要求一浪高于一浪,造成市场对高等人才的需求反馈为“高等人才紧缺”,致使很多人对高等教育投资的社会收益高估,进一步导致了高等教育人力资本投资的规模过分的扩张。从供给与需求理论来分析,市场机制支配了人力资本投资的规模。由于市场机制自身的缺陷,即:反馈信息的滞后性,造成今天大学生严重失业,高等人才贬值。依次降格使用。而另一方面,高等教育学费支出增加导致人力资本投资的总成本上升,毕业生工资水平下降,意味着预期收益率是下降的,预期收益率的下降造成了个人人力资本投资的下降。这也反映在目前的一个社会现象上。即:“考研降温”。由于未来的就业存在不确定性因素,与预期的差距比较大,导致了人们在进行个人人力资本投资决策时,采用了长期的人力资本投资决策模型.

四、影响高等教育个人人力资本投资决策的其他因素分析

(一)国家的经济政策,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对高等教育人力资本投资决策的影响

经济制度是制约高等教育人力资本投资决策的宏观因素之一,从人力资本产权归属[6]看,过去的人力资本产权属于全民或集体,不属于个人,人的劳动能力的高低与社会收益有关,与个人的收益无直接关联,因此从投资个体来看,缺乏投资热情,其个体价值高低在他人的决策变化中变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本产权归属于个人,其价值高低直接决定着个人的命运,成为个人人力资本投资决策的动力源泉,在这种产权明晰,制度稳定的宏观环境下,高等教育的个人人力资本投资决策是积极向上的。在市场机制下,竟争机制促使人们从理性人、经济人的角度出发,积极地进行高等教育的个人人力资本投资。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也影响了高等教育人力资本投资的决策。市场规模扩大将导致对技术人力资本的更多投资、对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的需求增加,进而对高等教育人力资本投资的刺激也会进一步增加。

(二)高等教育个人人力资本投资的心理成本付出与个人资本价值量的收获对其决策的影响

高等教育的人力资本投资成本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心理成本,这是由于就学习本身来说是一项比较困难而沉闷的活动。要想取得一定的收获,需要付出较多的精力、人力、物力,这些给人力资本的投资个体带来了一定的心理压力。而由于受教育的个体所处的家庭经济条件和文化背景以及个人天赋是千差万别的,造成个人的努力程度在即使付出了相同的心理成本后,也会得到不同的人力资本价值量,这使得高等教育个人资本投资产生了人力资本质量的差异。进而必然会对个人资本投资积极性造成了不同的影响。一些人在对比中增加了投资的自信心,进而持续地增加投资,而另一些人则降低甚至失去了投资的信心。

(三)高等教育人力资本投资主体的年龄、健康状况,预期寿命对投资决策的影响

尽管我国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年龄已放宽了政策,允许各个不同年龄层的个体进行高等教育的人力资本投资;但由于人力资本投资的风险是随着个体年龄的增长而逐渐加大的,极端地说,人力资本投资会随着一个人的生命或工作能力的丧失而全部损失掉。所以年轻人的高等教育个人人力资本投资相比老年人就具有更强的投资需求动机。投资个体的健康状况,预期寿命对个人人力资本决策也有一定的制约作用。精力旺盛,预期寿命长的个体对人力资本投资的决策就是积极向上的。反之,则是被动、消极的。

综上所述,在高等教育个人人力资本投资决策因素中,成本—收益因素是人力资本投资决策的主导因素。需要说明的是:在诸多影响高等教育个人人力资本决策的因素中,单独研究任何一个因素对个人人力资本投资的影响,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高等教育的个人人力资本决策正如经济学中的效用函数的定义一样,受诸多主观因素的制约,对于不同的投资决策主体,具有不同的因素影响着其决策的行为。它不存在一个定论的判断和研究结果,只能通过对高等教育人力资本投资个体进行量体裁衣来决定投资决策的风险最小化,进而使其个人的人力资本在社会活动中发挥最大的效用。

五、个人人力资本决策对我国高等教育实施过程的启示

现如今,我国个人进行高等教育投资的收益率呈现下降趋势,这一现象遵循了边际报酬递减规律。从理论上来讲,预期的个人人力资本投资也应有一个递减的循环周期,这一周期将是市场规律对我国高等教育扩招过度化的一种现实地告诫与惩罚。我国高等教育的个人人力资本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扭曲化和过度化,造成了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和研究生失业,或者屈就于较低级的工作岗位。这种人才需求与供给的不对称,促使我们不得不对高等教育的实施过程给予修正和改善。

(一)高等教育专业设置要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才能保障个人人力资本的质量

二十一世纪,经济全球化推动着我国的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社会的职业工种技术内涵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也因此而发生着巨大的变化.高等教育在专业设置上应注意这些变化情况:一是职业工种不断变化,技术的衰减期逐渐缩短,针对这一情况,高等教育的专业设置不能仅仅受个人人力资本成本-收益决策模型的影响,而应以敏锐的、前瞻性的眼光,调整高等教育的专业设置,才可以增强劳动者的适应能力,降低失业的风险.如果在高等教育专业设置上,仅随着个人人力资本投资主体的发展和生存要求变化而变化.就会导致一些传统专业由于报名的学生人数太少而不得不停办,一些新兴专业则是为了满足个人人力资本投资主体的意愿而创建的。所以如果高等教育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更加贴近社会,培养出来的劳动者也更加适合于社会的要求和市场的需要,从而使专业设置达到最优化,进而保障了个人人力资本的质量。

(二)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要与区域经济的用人标准相协调,才能保障高等教育的个人人力资本投资报酬率递增

高等教育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着重培养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主动去适应区域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专业的技能培养、职业资格证书要与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相结合,在高等人才的培养上具有明确的培养标准。要主动地参与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面推行教育教学改革,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为中心,把为区域经济服务的思想和观念渗透到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每一个环节和过程中去。

(三)高等教育发展规模要与区域经济发展速度相协调,才能保证个人人力资本不会贬值化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很多高等教育院校深受个人和家长人力资本投资决策的影响,不断地扩占校区面积,不断地大幅度地增加招生数量,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人力资本的质量在进行高等教育之前就未曾得以保证。加之“超常规,跨越式”的招生规模,使高等教育的师资明显不足,教学质量严重滑坡,就业压力日趋加大等问题。鉴于此,高等教育的新培养模式—“定单生产”被正式提出并加以推行。“订单生产”从现实地角度解决了高等教育的发展规模与区域经济的发展速度相协调这一难题,进而保证了高等教育人力资本的价值量不会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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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关键词:农村基础教育 教育投资体制 问题 

山西省农村基础教育投资制度从1985开始,经历了以“乡镇为主”的投资体制到“以县级政府”为主的投资体制的转变,明确了农村基础教育的投资主体为县级政府。2005年,山西省规定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同时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除学杂费以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校舍维修资金等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按比例分担,逐步建立起农村基础教育投资的分级分担投资体制。这一投资体制的建立对于本省农村基础教育健康、均衡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本省地理条件特殊,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在基础教育投资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一、山西省农村基础教育投资制度在推行中面临的问题 

1.“以县为主”的投资体制导致各县基础教育的财政投入存在较大的差距 

2001年实行了“以县为主”的农村基础教育投资体制,把农村基础教育所需的资金交由了县级政府。这样使农村基础教育投资的多少就只能取决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取决于地方的财政收入状况。对于煤炭资源丰富的县区,地方的财政收入多,用于基础教育的财政投入相对多。以“山西省初中教育现状分析与发展对策研究”课题组的一项“生均公用经费”调查为例:y市以资源经济为主,属于山西经济较发达地区,2004年gdp产值为401548万元,初中生均公用经费为650元;p县以农业经济为主,属于山西省欠发达地区,2004年gdp产值为185000万元,初中生均公用经费为121.9元;s县以农业为主导产业,而且是贫困县,2004年gdp产值为92166万元,初中生均公用经费为88.7元。这一调查结果明显反映了不同县(市、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对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的现象。 

2.农村税费改革使基础教育投资经济薄弱县教育公用经费紧张,办学条件差 

农村基础教育的投资主体提升到县级财政,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同时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进行,即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和农村基础教育费附加,这两项教育经费来源的取消,使本已严重不足的教育经费更加短缺。对于经济薄弱县,教育公用经费更是捉襟见肘,办学条件无法保障。 

3.教师收入经费水平存在较大差异 

山西省各市县中小学不仅实行了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而且实现了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统一标准,并把教师工资全额纳入了县级财政预算,建立了较为稳定的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但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经济实力相对落后地区教师的基本工资与经济实力较强的地区存在很大的差异。市际、县际教师由于津补贴及福利不同而造成的收入差异较大,教师工资收入的巨大悬殊给全省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二、山西省农村基础教育投资体制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1.国家财政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总量不足 

《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1993年通过的《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1995年通过的《教育法》规定:“到20世纪末,财政性教育支出应达到gdp的4%。”尽管多年来各级政府都在努力增加义务教育经费,但与法律的要求和实际需要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不仅如此,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供的资料,20世纪90年代全世界平均教育投入占gdp比重仅为2.79%,2000年这个数字为2.87%,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已经突破了10万亿元,而用于教育的资源不足3%,大大落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我国财政对教育投入的总量是不足的。 

2.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教育投入的比例不合理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我国财政收入的大部分都集中到了中央,而县乡财政所占的比重却非常小。据国家统计局2000年的统计数据,我国现有2109个县级财政,4.6万多个乡级财政,2000年财政收入1.34万亿元,其中中央占51%,省级占10%,地(市)级占17%,县乡两级共计20%多。县乡两级财政收入才占到全部财政收入的1/5,而相比之下,所承担的教育支出则占的比重较大。据2001

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中国义务教育经费78%由乡镇负担,9%左右由县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负担11%,而中央财政只负担约2%。实行改革后,虽然投资主体由乡镇提升到县级政府,但也只是将原来由乡镇负担的经费上移给了县级财政,并未改变县乡两级财政总体的负担比重,以少于20%的财政收入去负担超过80%的义务教育支出,这显然不符合财权与事权相对等的原则。 

由此可见,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教育投入结构不合理,农村基础教育投资体制将政府农村基础教育的投资责任过分集中在县,但县财政薄弱,这种事权与财权不统一是造成农村基础教育资金紧张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3.各县区由于资源条件和地理条件制约,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教育投入存在较大差距 

实行“以县为主”的农村基础教育投资体制后,教育投入的多少除了受领导重视与否等人为因素影响外,还直接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挂钩。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制约教育的经费投入。经济发展滞后、总量不足、资源短缺是山西基础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资源条件和地理条件的制约,导致山西区域内经济发展不均衡。山西全省可分为东西两大部分,东部地区煤、铁、铝、盐等资源丰富,交通便利,科技文化集中,是发展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西部也有一定的煤、畜牧和水资源,但因历史社会原因和较差的自然条件,农业生产水平较低,科技文化相对落后,其中的西山二十八县是山西最贫困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极低。自然的、历史的原因导致山西区域内经济发展的差距较大。 

三、山西省农村基础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对策 

1.提高政府对基础教育的重视程度,增加用于教育的公用经费总量,以保证农村基础教育顺利健康的发展 

政府要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真正树立“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先进理念。要保证农村基础教育顺利健康发展,就要加大政府用于基础教育的公用经费总量。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财政性教育支出无论是相对量还是绝对量都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其相对量更是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人均基础教育费用更是远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因此,应增加政府用于教育的公用经费比重,以保证我国农村基础教育顺利健康的发展。

2.合理确定各级政府教育费用分担比例 

农村基础教育是关乎整个国家的振兴与发展的基础事业,各级政府都有责任对农村基础教育进行投入。应坚持“以县为主”的投资体制的前提下,加大中央、省、市政府在基础教育投入中的职责,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基础教育分担体制。《义务教育法》中对于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强调义务教育投入要由中央、省、地(市)、县四级政府共同承担责任,不再强调“以县为主”,而今后所谓“以县为主”,更多地指一种管理责任。这就要求今后在义务教育投资体制上逐步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分担体制。 

为了明确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在义务教育投入中的职责,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投资中的分担比例,并逐步加大中央、省、市(地)级政府的分担比例。山西省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应将农村义务教育的投资主体上移到以中央、省、地市级财政为主,以县为辅,并在中央、省、地方和县之间规定一个具体的投资比例。2005年《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含县城所在地学生),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省、市、县按5:2:3分担,其中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由省、市、县按7:2:1分担,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由中央承担。对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资金由中央分担50%,地方分担50%,地方分担的部分由省、市、县按4:3:3比例分担。省级对“两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给予重点补助,两项资金统筹使用。通过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投资分担体制,确定农村教育的投资比例,来保证农村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3.健全义务教育投资体制的法制化建设,完善依法筹措和分配教育资源的体制 

要依法实现教育预算的单列,完善部门预算制度。在预算中适当强化义务教育财政的相对独立性。要依据义务教育法,尽快制定义务教育投资条例,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投入上的责任,经费负担比例和具体的财政措施。 

4.发展地方经济,为农村基础教育投资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 

实行“以县为主”的农村基础教育投资,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只能取决于各县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的发展为教育投资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改革开放二十

多年来,山西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各县区经济发展呈现出多层次和不平衡性,因此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发展地方经济,以保证教育的投入。 

5.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不断增加教育经费投入 

除了要保障各级政府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持续投资以外,还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办学。教育事业是一项公共事业,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发展教育不仅是政府的职责也是我们社会的职责。针对当前山西省农村办学的实际,政府应该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发展教育,解决不同收入阶层的不同需求。要完善企业及公民个人向教育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发展各种形式的公益性教育基金和信托基金,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产业。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企业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出资和投资办学。在加大教育投入的同时,还要大力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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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教育资源配置实际上也就是把整个教育资源视为一种稀缺资源,既然教育资源也是稀缺,那么人们就必须做出选择,也就是如何更好地利用已经既定的教育资源去发展教育事业,提供教育服务产品,更好地满足人们对教育的需求。同样这种选择也就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生产什么样的教育产品”、“如何生产这些教育产品”、“为谁生产教育产品”。第一个问题可以理解为生产什么样的教育产品,各生产多少是合理的,也就是社会应该提供什么类型的教育产品、各提供多少才能更好的满足教育需求?第二个问题也就是用什么方法来生产市场需要的教育产品,实际就是如何对资本、劳动、土地、企业家才能等各种生产要素进行组合,这几种生产要素如何合理投入?第三个问题就是生产出来的教育产品如何分配,按照什么原则分配给社会成员?正确理解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源配置内涵,是进行城乡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分析的基础。

一、城乡教育资源配置现状

分析城乡教育资源配置现状,实际上就是要分析为什么要进行城乡教育资源优化配置?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教育资源如同其他经济资源一样也是稀缺资源,所以必须对稀缺的教育资源进行选择。目前城乡教育资源配置现状可以从总量和结构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城乡教育资源总量短缺、结构失衡。

第一,城乡教育资源配置总量短缺。可以说教育投资短缺是个全球性问题,但在中国由于人口众多,“穷国办大教育”的事实使教育投资短缺问题更为突出。可以从两个方面论证这个观点:首先,可以从公共教育经费总量得到说明,据杨东平的研究,近些年我国年度公共教育经费一直维持在170亿美元左右,约占世界公共教育经费总数的1.5%,而这1.5%比例的公共教育经费,却用于培养占世界20%的教育人口,即大约2.4亿全日制在校学生的教育。因此从世界角度来看,我们不可以不说我国是在以极不对称的经费维持着众多的教育人口。其次,可以从公共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得到说明,这一指标更能反映出一个国家教育经费投入的整体水平。1993年制定的《中国教育发展和改革纲要》提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本世纪末达到4%”,而实际情况是,据杨明研究,1992年发达国家除日本和西班牙外,公共教育经费占GNP的比例都在5%以上,其中挪威等均在7%以上,发展中国家平均为4.2%,最不发达国家平均为2.8%。而我国公共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为2.0%。另外根据中国教育与人力资源问题报告课题组的研究,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1991年为2.86%,此后持续下降,最低为1995年的2.41%,2002年回升到3.32%以后,又开始下滑,2004年下滑到2.79%(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调高了2.3万亿元)。教育资源配置总量严重短缺是当前城乡教育发展的一个关键性的制约因素,现在我们出发点就是在这样的资源配置总量短缺背景下来考虑城乡教育资源的协调与优化。

第二,城乡教育资源配置结构失衡。这里讲的结构是指城镇与农村二元体系结构,城乡教育资源配置结构失衡表现为重城市、轻农村的城乡分治模式。重城市、轻农村的城乡差异具体反应在城乡教育经费差距、城乡师资力量差异、城乡升学率差异、城乡辍学率差异、城乡教学仪器设备条件差异、城乡开课率差异等诸多方面。根据袁振国的研究,2001年生均教育经费的城乡差异,我国城镇小学的生均经费平均为1484元,农村为798元,城镇是农村的1.86倍。初中的生均教育经费城镇平均为1955元,农村为1014元,城镇是农村的1.93倍。还有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城乡差异、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的城乡差异,城镇均为农村的1.6—3.4倍之多。另外结构失衡也表现在初等教育(小学)、中等教育(包括中学、中专、技校、职中)、高等教育(大学)三级体系结构下的失衡,具体表现为这三级教育中重高等教育、轻基础教育,高等教育主要集中在城市,而基础教育按人口比例来讲大部分在农村,这样也就间接的造成了城乡教育资源配置的差异。

二、城乡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的途径

探讨城乡教育资源优化配置途径的实质,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对教育资源的配置中找到一种均衡,靠单一的配置模式是行不通的。

世界各国经济改革的共同属性,就是强调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但是在教育资源配置方面,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在现阶段我们依然强调政府应该对教育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教育、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协调与平衡,尤其是对实现城乡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强调政府对教育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就是赋予政府更多的权利支配教育资源,这主要是通过政府的政策、法律、法规、条例等宏观调控手段来实现的。

明确了政府在优化城乡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具体措施,促进城乡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1)加大农村教育经费投入

在全国有限的教育经费中分配给农村基础教育的经费比例要进一步加大,加大经费投入是缩小城乡教育差距、解决城乡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的最有效措施。农村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是制约农村教育发展的根本原因。而农村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又主要是因为体制上的原因。我国基础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而县、乡两级政府公共财政困难,特别是一些贫困山区和贫困县、乡财政更是困难重重,却要承担基础教育的筹资重任,县乡财政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拨款微乎其微。再加上2000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了农村教育费附加、教育集资、教育“口子费”(即为弥补农村教育费附加不能满足教师工资发放而余下的资金缺口,而向农民收取的费用),目前农村学校的经费来源就只有勤工俭学收入,其他渠道很难筹集到资金,这些微薄的经费来源导致每年出现巨大的经费缺口。因此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应该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经费投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加强农村师资力量建设

在改革开放的经济大潮中,原本师资数量少、学历低;职称低的中小学,一部分年轻教师离开了教师工作岗位,下海创业、经商、甚至打工去了,农村基础教育师资雪上加霜。剩下的教师基本上是年龄偏大的老教师,年龄严重老化、知识老化,所以要想尽千方百计加强农村师资力量建设。要从数量、年龄、学历、职称等多方面优化农村基础教育师资队伍。

(3)改善农村教育办学条件

农村基础教育办学条件落后,设施设备老化,或者干脆就缺少设备,这主要表现在硬件上,比如房屋简陋、桌椅破烂、音体美等教学设备缺乏、现代化教学设施设备奇缺等等。这都需要政府投入财政经费改善农村基础教育办学条件。

(4)实现城乡教育资源共享

实现城乡教育资源共享其实是改善办学条件的手段之一,可以通过大学生教育实习、大学生援教、现代远程教育、多媒体软件教学等多种方式,把城市高等教育的优质资源,通过这种手段间接输送到农村基础教育中,弥补农村学校资源的不足。

(5)深化城乡教育体制改革

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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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外文献中养老保险被直接称为社会保障(Socialse-curitySystem)。按筹资方式的不同,养老保险可分为现收现付制(Pay-as-you-goSystem或UnfundedSystem)和基金制(FundedSystem)两种类型。现收现付制是从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以来至今大多数国家采纳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模式;而基金制是自20世纪80年代人口老龄化及养老保险面临的财政支付危机以来,一些国家开始试行并逐渐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模式。

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Samuelson(1958)和Diamond(1965)的世代交叠模型(OLG)的基础上,多数研究通过对个人储蓄、收入分配、劳动力流动之间关系的认识,对养老保险制度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例如Barro(1974)从遗产动机的角度、Romer(1986)从个人储蓄、劳动供给的增长模型讨论了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等。不过这类研究通常不考虑技术、人力资本、制度等要素。

自Lucas(1988)和Rome(1990)等的新增长理论形成以来,经济增长更加强调技术和人力资本等要素的重要作用,于是人力资本积累与物质资本一样也被看作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此后,许多研究借助于人力资本积累这一桥梁来研究养老保险制度同经济增长之间的联系。在人力资本的新增长模型中,教育投入成为衡量人力资本积累水平的一个重要的指标,教育投入量、受教育时间与人力资本积累水平三者之间是成正比的,延长受教育时间意味着教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育投资越多,人力资本积累水平就越高;反之,受教育时间少则教育投资则相对会减少,人力资本积累水平也较低。人力资本投资主体可分为政府和非政府两类,其中政府对人力资本投资一般表现为财政性教育投入,而非政府的人力资本投资主体则包括企业、社会其他经济组织、学生家庭以及学生本人等。但从新近的文献研究来看,各类研究主要针对养老金制度与政府或者学生家庭对子女人力资本投资而进行,一般不涉及其他非政府主体的人力资本投资(如企业和社会团体对教育的资助)的内容,且研究路径也各有差异。

二、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的理论研究

通过世代交叠模型假定年青期和年老期人力资本和养老保险效用存在代际间相互转化,是研究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力资本投资的基本理论框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人力资本投资属于公共支出,需要符合公共服务效用最大化的公共决策原则;而家庭人力资本投资的决策则需要符合个人终身效用最大化的原则。这样,通过2期或3期的世代交叠模型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就可以针对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这两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人力资本投资之间的关系进行分类研究,约束条件为市场均衡条件下的微观主体效用最大化和经济稳定增长。

(一)养老保险与家庭对人力资本的投资

在世代交叠模型中,基金制条件下的强制性储蓄或社会保障税使父母在年老时获得的养老保险与子女未来承担的赋税无关,也无法产生遗产效应,这可能造成生育率上升和人均人力资本水平下降,不利于经济长期增长(Stuart,1998等);反之,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则能通过对年青期个体强制征收养老保险或社会保障税并转移给当期的老年期个体(或者父母),以保证年老期个体(或者父母)对孩子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也有利于鼓励父母对子女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有利于经济增长。

Kemnitz&Wigger(2000)等则认为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人力资本积累存在外部性时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的政策手段,它可以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促成人力资本积累达到最优水平,而基金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则与没有社会保障的自由放任经济一样会造成人力资本积累的不足。其原因是,每一代人的人力资本积累总是建立在上一代平均基础之上的。如果每个人都增加学习时间,不仅可以提高其自身的人力资本存量,还可以提高下一代人的人力资本水平及劳动生产力。在具有基金制社会保障制度的自由经济中,个人并不能获取人力资本积累所产生的全部收益,也不可能为了提高下一代人力资本水平而增加学习时间,因此个人投人学习的时间往往少于最优配置的学习时间。

在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条件下,养老金的数量往往与个人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收入有关,而工资收入通常是与教育程度正相关的,这相当于将养老金数量直接与年轻时积累的人力资本挂钩,使得延长学习时间的人能够在年老时获得更多养老金,这种更高的回报是来自于下一代人的人力资本增加而带来的整个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所以从理论上讲,只有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体现出人力资本积累在代际之间的正向溢出效应,刺激各代人为了提高下一代的生产能力而积累更多的自身人力资本。

(二)养老保险与政府对人力资本的投资

由于人力资本投资离不开政府对公共教育领域的资助,许多研究还将政府人力资本投入引人理论模型分析之中。政府支出包括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其中,非生产性支出中包括政府用于公共教育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投入。由于一国政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府每年预算的约束,增加一方面的公共支出比重则必然会导致另一个公共支出领域预算的减少。

在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模式中,当期工资与养老金数量挂钩,这利,养老保险计划不影响当年的财政收支平衡,政府可将更多的公共资源用于教育和基础设施等公共支出领域,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以提高全社会生产效率。而在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下,个体的养老金数量或者说未来的福利是由他本人过去的储蓄和基金运作表现决定的,与下一代人力资本水平提高而带来的教育收益率的提高没有关系,他们希望政府能将更多预算投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这将会减少政府对教育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公共支出,从而不利于政府人力资本投资的决策。因此从养老保险与政府人力资本投资的研究结果来看,这些结论也大都偏向于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对政府人力资本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

在一个3期的世代交叠模型中,Buiter&Kletzer(1995)考虑了现收现付养老保险的代际转移再分配政策对人力资本积累的影响,发现当年轻个体不能够从资本市场上进行借贷以支付他们的教育费用时,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尽管会降低物质资本的积累,但却有利于公共资源偏向于对人力资本的投资。而Kaganovich&Zilcha(1999)的研究表明,假定在现收现付的养老金制度下存在市场均衡,那么政府会将大量预算开支用于教育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这时养老金计划也许没有存在的必要。而在子女的福利状况是由人力资本水平决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定的前提下,父母的效用函数由其自身消费大小和子女当期的人力资本回报来决定,因此,父母考虑到今后的退休福利水平,就必然会加大对子女的教育投入,这时政府给予家庭的教育补贴也会起到积极作用。此外,Bellettini&Ceroni(1999)还将公共支出和人力资本作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并引入理论分析,指出只有现收现付社会保障才会增强公众赞成提高生产效率政策的意愿,从而对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力资本投资方面产生积极作用…。。

也有一些研究如Starketa1.(1997)、Panu&Poutvaara(2007)等从跨国之间劳动力流动或者技术转移的角度考察劳动力流动对人力资本的影响。结论是跨国间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能够促进欠发达国家的人力资本投资并通过技术人员的双向流动提高欠发达国家的人均人力资本,但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障形式下,比例工资制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和固定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费用制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间的劳动力流动会导致前者人力资本投资的减少和后者人力资本投资的增加,并由此带来帕累托改进。

三、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的应用研究

与理论研究不同的是,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的应用分析并不关注养老保险制度的唯一合理性问题,而是围绕着生产率提高和经济增长这些主题,对不同经济体中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与受教育年限、退休年限、社会福利及生育率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

Rojas(2004)的研究配合了内生生育率选择来量化1985年以来西班牙的高等教育资助(政策)的成本和收益,结果显示:西班牙的政府教育补助的增加改变了人口教育程度的分布并导致人口出生率下降,受教育人群中低人口出生率和高人均寿命改变了总人口的年龄结构,使得政府必须增加社会保障税率以平衡养老金预算,因此这一机制实际上降低了教育投入政策的社会福利。

在充分考虑了美国劳动者工作期内缴费形成的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这些参数的条件下,CruzAEchevarria.AmaiaIza(2006)的研究结果表明,在美国,由工作期内劳动者缴费的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支付制度会促使人们考虑提前退休,但随着未来社会保障费用负担人口的减少,预期寿命的提高也能够促进单位资产GDP增长速度的提高。现收现付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养老保险制度能够促使个人延长受教育时间,增加家庭或个人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但随着社会保障负担率的提高会带来单位资产GDP增长速度的降低,使政府面临着预算平衡等问题。

我国的养老保险模式是现收现付型还是混合型模式目前还存在许多争议,不过从目前养老保险资金账户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现阶段中国仍然处于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模式中。针对这种情形,近来国内也有一些关于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方面的研究。例如,于凌云等(2008)针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养老保险和人力资本公共支出的增长效应进行了分析,并通过人力资本这一指标来体现它们与经济增长的相关关系,结果表明:从公共支出角度来看,政府对养老保险的转移支付与人力资本和长期经济增长率之间呈现出一种负相关关系;公共教育投入对于长期人力资本及经济增长的正面效应很明显,而对短期经济增长的正效应却不明显。超级秘书网

针对中国长期的城乡分割的现实情况,赖得胜等(2004)、田永坡等(2006)等的文献根据当前中国“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障模式,对我国城乡人力资本投资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由于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缺位,造成了基层政府和农村家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庭在教育投资领域的沉重负担,因此需要尽快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提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比重,从而有利于人力资本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