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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存在较多的重复征税,现行的暂行条例中规定固定资产的已征税款不允许抵扣,从而使这部分税款资本化,分期进入商品成本中,成为其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出现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2.产品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下降。由于我国不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使成本包括了含税成本,使我国的产品进入市场,却背负着未抵扣的增值税,因而大大降低了这些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3.阻碍企业扩大再生产及高新技术产业、基础产业的发展。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导致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税负重于有机构成低的企业。因而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基础产业税收负担重,挫伤了投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对这些产业和地区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
由此可见,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着诸多的不足,这就使增值税的转型成为了必然,推动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这一转型也给各地经济带来了不同的影响。下面以浙江省为例。
二、浙江经济概况
2006年,浙江全省生产总值为15649亿元,比上年增长13.6%。三大产业增加值分别为3%、13.9%和15.1%。人均GDP为31684元,增长11.6%。全省财政一般预算总收入2567.5亿元,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1298.2亿元,增长21.7%。
然而,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中还面临许多矛盾和问题,如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仍呈扩大趋势。虽然工业产值逐年增长,但其发展水平仍然有待提高和完善。要在新的工业化进程中抓住深化改革、技术进步、结构升级、规模扩张和产业集群五个关键环节,加快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以先进制造业和基础产业为支撑、大中小企业合理布局的主导工业体系。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从而加快产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集群和企业集聚。与此同时,加大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由此推动产业结构进一步整合优化。
三、增值税改革对浙江经济的正面效应
1.刺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允许扣除,抑制了浙江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甚至使基础产业发展滞后。而转型后的消费型增值税,减轻高新技术产业税负,克服重复征税,降低了高新技术企业资产的账面成本、从而增加企业利润,一定意义上提高了浙江省的一些企业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浙江经济的发展。
2.有利于优化和调整浙江产业结构及投资规模
近年来浙江加快发展资本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而这些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其整体资本结构中占有的比例较高,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由于对本期购进的固定资产已纳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这样就有利于企业扩大资本积累,加速设备的更新。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发展,有利于基础产业的资金投入,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从而使浙江产品的竞争力大大增强。
3.有利于浙江经济的扩大再投资,拉动经济
由于消费型增值税下,使企业上交的增值税额下降,从而在短期内有力地提高企业的现金持有量。这无疑为企业进行新一轮固定资产投资提供了资金准备。据调查浙江省2007年上半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310.9亿元,增长11.4%,可见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有利于浙江经济的扩大再生产。四、增值税改革对浙江经济的负面效应
1.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就业压力
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浙江企业占了一定的比例,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增值税负担较轻,然而这种优势;在消费型增值税实行下不复存在,另一方面,由于资本总是向高利润的行业流动,这使得利润率较低的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对资本的吸引力下降。投资减少,劳动力的需求下降,同时,更多的企业加大了固定资产的投入,机械化生产代替了大量劳动力,使大量劳动力处于剩余,从而加大了浙江省各地区的就业压力。
2.抑制个别产业的发展
正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是浙江省发展潜力较大的行业,但是由于这些行业提供增值税非应税劳务,即在企业期末税务处理上没有销项税额,同样也就不能确认进项税额,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对这些产业发展影响不明显,使得逐利的资本更愿意投资于可以进行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其他行业,造成需要大量资本的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等产业的资本投入不足,抑制其发展。
3.减少浙江地方财政收入
增值税的转型使国家实际的税收收入减少,同时使归于地方所有的增值税也同样下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当年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或是存量固定资产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将直接减少当年的增值税收入,对浙江的财政收入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在今年的两会上,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2008年将“继续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方案”。可见消费型增值税必将在全国推行,这是改革的趋势,因此,我们要努力发展浙江经济,提高浙江经济的发展水平,增强其整体经济实力,才能扬长避短,最大效用发挥增值税转型所带来的优势,最大限度地避免转型带来的负面影响。
【摘要】增值税的改革,意在转型——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2006年到2010年期间,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这一规划的提出,是现行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本文从现行的增值税实施现状指出增值税改革的必要性,再结合浙江经济实况,进一步分析了转型后的消费型增值税给浙江经济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浙江经济消费型增值税
参考文献:
[1]董树奎.对增值税转型中财政减收问题的探讨.税务研究,2004,(11).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建设的影响
(一)总体税负方面
国家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可以改变交通运输行业存在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缴的重复纳税现象,整个交通运输行业的整体税负繁重且税负分布很不均衡,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和革新。而改革后交通运输行业只需缴纳11%的增值税,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一部分,交通运输行业增值税的减负必然会使交通运输行业的流转税总体税负降低。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作为交通运输行业的高科技产物,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税收改革的背景下,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正好可以抓紧时机,利用“营业税改增值税”带来的税负减轻的好处,积极进行航空港实验区的建设。综上所述,国家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避免了郑州航空港实验区重复纳税的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流转税税负,从而推进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进一步发展。但需要指出的是,在郑州航空港实验区购进收入比重过低的情况下,其税负可能会出现不降反增情况,原因则是税费抵扣。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处于建设初期,需要购进大量设备和器材,固定资产的大量投资致使其有许多可以抵扣的内容,税负减轻。
(二)收入、费用及利润方面
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在费用方面,会使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成本费用项目下降,其中包括固定成本和流动成本;在收入方面,会使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不含增值税的收入规模降低。但是就收入和费用降低速度方面,成本费用的下降幅度明显大于收入的下降幅度,因此会使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利润增加。
(三)财务分析方面
增值税的记账手法与之前的营业税有所不同,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核算内容由含营业税的含税收入额改变为不含增值税的税后收入额,利润率等方面也会受其影响,因此会对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财务报表的数据及结构造成影响,从而进一步影响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财务分析的数据。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会使航空港实验区税前扣除项目减少,比如像可扣除的流转税减少,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减少,购进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产生变化等,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
(五)研发和创新方面
“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有利于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增加研发投入,从而促进了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研发和创新工作,可以改善和优化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发展结构,加之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更是增加了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研发和创新的积极性和意愿,从而促进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向更高层次发展。
(六)纳税申报、会计核算方面
“营业税改增值税”增加了交通运输行业的会计核算难度以及复杂程度,影响涉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可以有效促进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加强其会计核算工作,增强对财务管理的重视,有效提高了郑州航空港实验区财务核算的规范性,有利于加强其经营管理,提高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综合竞争力。
三、针对郑州航空港试验区建设的建议
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建设应当结合当下国家和政府的相关政策,抓住机遇,有效利用税收改革后的有利影响,积极像国家政策靠拢,利用国家和政府这一动力机制有效激励技术创新,提高航空港的产业技术水平,优化其产业结构,带动郑州航空实验区建设的更好进行。
关键词:增值税,营业税,合并改革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新的经济形态不断出现,货物和劳务的界限日趋模糊.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面对新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研究改革营业税,将之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已是当务之急。另外,随着信息技术在税收领域的发展和应用,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为合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货物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创造了条件。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弊端
关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弊端,社会上已多有共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两税并存,而且营业税主要按营业额全额征税,货物生产需要消耗劳务和其他货物,劳务提供也需要消耗货物和其他劳务,因此,货物销售和劳务提供实际都存在重复征税。在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社会分工不断深化的今天,重复征税无疑不利于社会分工,也不利于市场公平。特别是在目前增值税归国家税务局管理,营业税主要归地方税务局管理的情况下,两税并存还造成了许多征管方面的矛盾。
第二,对服务业原则上按营业额全额征收,使服务业税负过重,而且重复征税的弊端容易阻碍新兴服务业如现代物流业等的发展。目前在中国,一方面是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偏低,另一方面是服务业税负过重。显然,这两者之间存在关联,服务业税负过重制约了其发展。而现行的营业税制度无疑是造成服务业税负过重的重要原因。但中国目前需要大力发展服务业,不仅是创造就业、稳定社会的需要,更是促进产业升级、优化经济结构的需要。2007年国务院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要求从财税、信贷、土地和价格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笔者认为,改变对服务业的征税方式,将其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统一征税,是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三,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重复征税,不利于对货物和劳务的出口实行零税率,制约了中国产品和劳务参与国际公平竞争,削弱了中国产品和劳务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增值税在短短半个世纪内能够普及全球,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增值税零税率机制可以实现彻底退税。对内,有利于促进本国产品和劳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外,有利于形成国际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因为“出口退税、进口征税”的机制可以确保来自不同国家的货物和劳务面对相同的税负,即都按输入国的税制征税。换言之,增值税是一个与经济全球化相适应的税种。而在各国征收增值税的实践中,多数国家均把服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据笔者对220个国家和地区资料的检索,开征增值税或类似性质的税种o的国家和地区有153个,实行传统型销售税的有34个,不征税的有33个。其中,在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中对货物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的约90个,不对劳务征收增值税的只有巴西和印度。可见,无论从内在需要还是从国际实践看,都有必要把劳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二、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合并后相关征税对象的增值税税率设计
现行营业税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九个税目。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适用3%税率;金融保险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娱乐业中的台球、保龄球适用5税率;娱乐业的其他项目适用2G%税率。那么,如果这些项目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是统一按现行的标准税率(17%)征税,还是另设一档税率?如果另设一档税率,税率水平多高合适7现行适用不同营业税税率的项目,是否适用同一档税率,还是应有所区别7笔者认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目的是建立一个避免重复征税、符合社会市场分工和国际公平竞争要求的税制机制,因此,改革在原则上应保持总体税负不变,既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也考虑企业负担水平。在此基础上,根据征税项目--无形资产、不动产和各项服务业的不同特点,合理设计适用税率。
(一)转让无形资产的增值税税率设计
笔者认为,无形资产的物耗投入比例较低,而以技术专利为主体的无形资产的开发和转让却对提升经济发展的技术含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无形资产原则上实行轻税政策是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要求的,就是说,对无形资产宜按低税率而非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具体税率设计,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的平均增值率和现行3%税率折算,并适度从轻征税。而且,可以与现行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销售软件税负超3%返还政策统筹兼顾,即原则上两者可以统一适用低税率从轻征税。
(二)提供劳务(月良务业)的增值税税率设计
服务业种类繁多,差异大,有的服务行业利润率高,负税能力强,有的服务行业则物耗投入比率和利润率都不高,但对创造就业和满足社会服务需求的作用很大,有的服务业(特别是一些新兴服务业)对带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服务业的税率设计,有必要作适当的区别对待:
1.对于现行适用20%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项目,可以考虑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增设一档增值税高税率,比如27%(原则上应与20%税率的营业税税负基本持平,具体的税率设置需要在调查基础上进行测算)。另一种选择是,按17%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在消费税中增加娱乐业税目征收消费税,两者的综合税负与现行20%营业税税负持平,或者略有提高。笔者倾向于后一种选择,因为按这种方案设计的税制更加规范,也与增值税普遍、中性征收和消费税特殊调节的税制理念相一致。
2.对金融保险业,鉴于其业务上的特殊性和金融企业较强的负税能力,也为了避免对财政收入的冲击,可以考虑对金融保险业按5%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财政能够承受,可以考虑将税率降至3%,以支持金融保险业的发展。
三、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合并改革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后对征管的要求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1
我国的现行税制结构表明,营业税和增值税是重要组成部分,发挥了税收的重要作用,增值税主要涵盖了第二产业,而营业税征收的主要是第三产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越往前发展,就越显示税收制度明显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求。增值税和营业税共生容易导致纳税人纳的税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重复进行,可能会导致在短期内增加政府收入,但它阻碍了现代服务业,尤其是第三产业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不利。可见,推动营改增税制改革是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营改增的意义
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在无法避免当前经济下行趋势的情况下,许多中小型服务业企业被减税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它们的发展。其意义在于:一是营改增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按照服务收入额征收营业税,税收负担过重,重复征收。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由于从对第三产业的扶持力度加大的角度确定税收政策,将促进第三产业特别是新服务业的兴起和发展。二是营改增也有助于我国劳务货物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营业税的背景下,出口退税将不会进行,我们的服务和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被蓄意抬高,对出口企业的发展不利。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我国的税收制度将与国际接轨,可以在国际市场中获得价格优势,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国际竞争力。
二、营改增的影响
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业)、邮政服务业三大类是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行业。国家颁布的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文件中明确提出了政策规定,交通部门以及一些服务行业不再缴纳营业税,全部缴纳增值税,并在目前增值税的17%和13%的税率的基础上,增加11%档和更低的6%的税率。新的税收政策表明,政府对交通运输和服务行业给予一定的税收支持。这样的支持是对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而言的,然而,各行业其业务范围涉及的内容是不同的,他们对新规的影响也是显著不同的。
1.对企业经营结构调整的影响。对企业而言,“营改增”减少税负不仅可以使制造业税额负担减少,也可以使服务业同时降低税负。企业的负担得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国家的税收出现异常的情况,这就是增值税低,而营业税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公司专门把服务纳入增值税的范畴,这是税收领域的极不正常的现象。因此,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将影响公司的业务经营结构,导致企业做出新的调整。
2.关乎和影响企业的税负。营改增税收,多方面的影响着企业的研发体制的形成和展开,而其中税负的影响是最大的,一方面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避免了对企业双重征税,降低企业成本,使企业关注市场更精致的划分,促进和扩大第三产业的发展。在另一方面,营改增可以降低企业税负和运营成本,企业发展活力得到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得以提高。
3.影响着公司的利润。首先,我们看一个企业的销售收入,营业税的计税价格体制下的企业收入是用含税价确认的,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公司在计算收入时,其价格并不包括增值税价,除了企业对销售价格进行变动,否则,营改增实施后,企业收入将在减少,造成企业利润减少。营改增后,企业要熟练掌握和准确把握营改增的动态,规范企业税收管理。
三、“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对策建议
营业税改增值税需要和行业发展的特点相结合,有效地扩大税收抵扣的范围,企业必须评估行业的发展前景,能够找到营改增以后企业减税和相关抵扣项目,给企业发展订立相关政策进行过度,以确保企业能够减轻税负。实施营改增以后,企业需要和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给自身企业造就良好的纳税环境。
1.充分利用税收政策,降低增值税负。“营改增”后必然带来增值税纳税人增加,使原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备了有资格开具增值税票。服务类企业在取得服务时已获得了进项税收抵扣额,并在其所有的成本里面,60%以上是人工成本,这样得到进项税抵扣比例的成本就不高,而适用税率也从5%提高至6%。因此,“营改增”以后,该服务并不一定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在短期内,甚至可能会增加。但随越来越多的厂商加入,服务企业所得进项税抵扣越来越多,特别是“营改增”的全面实施,企业可以从多行业的供应商那里得到进项税抵扣税票,税负会下降。为此,企业应该尽量选择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可开具增值税票的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商。
2.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规范税务管理风险防范。在“营改增”后,企业的会计和税务基础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很容易导致出现不准确的会计核算,逃税和税收优惠不能被充分利用,因此企业应加强财务人员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在“营改增”后的业务、政策水平来应对业务变化,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企业还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纳税人,如小规模企业纳税人,因为之前他们的营业税是3%或5%,用增值税可以使税收下降2%,如果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话,税收虽然有所增加,但相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因此如何掌握平衡,以确定企业选择纳税人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企业应结合会计制度的实际管理情况,调整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要根据不同的税种和税率设置不同的科目核算,从而有助于企业对业务收入和成本进行数据统计等,以确保应纳税额精确计算。此外,营改增后,企业必须改革税制管理的方式,特别是要建立基于新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要求的工作流程,以确保它可以通过营改增政策要求以适应业务变化,从而有效地避免涉税风险,合理规避和降低企业税负。如营改增业务涉及到的电信行业,营改增后,涉及的增值税税率为三档:17%、11%和6%,因此企业必须要考虑根据对应不同的税率,设置不同的会计科目和改革税收征管方法,以做好缴纳税收的工作。
3.促进企业转型升级,降低税收成本。企业应该更注重与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分工以适应变化的情况,在商业模式、市场营销和生产组织、专业分工进一步细化等方面做出适应性调整,如制造业企业中的研发和营销就可以从制造业里分离出来,以提供更专业的服务,形成特色产业链,降低运营成本,同时推动企业管理升级,从构建产业链、财务管理、供应商的选择等方面,完善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水平将会有明显提高。在另一方面,“营改增”后企业拥有了更多的进项税抵扣,我们就可以利用这个机会来更新企业设备和设施,从硬件升级上达到促进企业升级和降低税负的目的。这样,不仅使公司加速转型升级,且可以用“营改增”降低公司税负。
参考文献:
自1994年起,人们期待已久的燃油税改革历经十四年“千呼万唤始出来”。这是当前我国税制改革中继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出台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对社会许多行业及人们的生活将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委属企业经济指标的影响不明显。
一、 燃油税改革基本内容
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燃油税改革就是将现有的养路费转换成燃油税,实行“捆绑”收费。这种燃油税制实质上是通过将养路费“捆绑”到油价上,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转换成税费,在道路等公共设施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大背景下,更多地体现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它利用税收杠杆引导燃油消费者节能减排,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于国于民是利大于弊的好事情。
二、关于燃油税的税负及征收问题
1、燃油税占汽油零售价34.6%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实施燃油税。美国对汽油征收30%的燃油税,英国税率是73%项目管理论文,日本税率是120%,德国税率是260%,法国税率是300%。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燃油税税负大体为40%左右,韩国、印度、新加坡、俄罗斯、中国香港和澳门的汽油零售价格中燃油税所占比重分别为31.5%、52.1%、26.1%、44.2%和39.3%。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后,税在汽油和柴油零售价格中所占比重将分别达到34.6%和30.7%,仍低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燃油税税负的平均水平。
2、燃油税通过生产环节征收
目前我国90%以上的成品油是由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两大集团生产的,燃油税通过生产环节征收,纳税人和税源相对集中,可以降低征纳成本。如果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核算比较复杂,同时容易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此外,在生产环节征收成品油消费税,还可以促进中央与地方政府理顺分配机制。成品油消费税是从原属于地方收入的养路费等转化而来的,改革后先作为中央税,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将收入分配给地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加强监管,保证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专款专用。
3、燃油税从量征收多用多缴
从国际来看,燃油税的征收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从量征收,二是从价征收。从量征收,由所使用燃油的量多少来决定,使用量大的,自然需要多缴,如美国、加拿大等国;而从价征收,即以现有成品油价格为基准按一定的比例征收,并根据油价变动而浮动,如德国。
这次税费改革采取从量征收主要是为了形成税收与油品价格变动没有直接关系,只与用油量多少直接关联的机制,而且成品油消费税从量征收比较简便站。
三、燃油税改革对四大行业的影响
2009年1月1日,《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将开始实施,对与此相关的汽车运输、石油化工、汽车、航空航运等四大行业影响各不相同。
1、汽车运输业:费用明显降低
燃油税改革对汽车运输业而言,将减少公路养路费、公路运
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三项费用支出,大幅度降低运输成本。以河北省一辆25吨的货车为例,每月每吨养路费190元,养路费月支出4750元;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每月1500元左右,三项费用合计6千余元,全年可降低费用7-8万元。
2、石油化工: 炼油毛利由亏转盈
由于国家和地方都没有含税油的总量数据,石油商通常会减少含税油量而增加非含税油量。这样项目管理论文,本来随着国际油价的下降而相应下调的国内成品油价格,有很大一部分实际上保住了原来高价位,燃油税改后,两大石油集团业绩会比大家预期的要好。同时,推进成品油价改,有利于长期理顺价格机制。2009年国内炼油毛利将从-752元/吨上升至68.7元/吨以上,实现扭亏为盈。银河证券认为,因为燃油税改革的推出将上调中国石油2009年业绩至1.05元,上调中国石化2009年业绩预测至0.65元,。
3、汽车业: 小排量受益大
2008年前5个月,国产越野车销量同比增长39.72%,进口越野车更是增势迅猛。缺乏税收等经济调控手段正是高油价背景下“耗油大车”仍大行其道的原因。而燃油税的推出,行业对于中小排量车型、柴油车型以及新能源汽车的研发与生产将有所倾斜,也将给一些具有先进动力技术的生产企业带来空前的机遇。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拥有家庭轿车的私家车主而言,在考虑税费支出时可以计算税费平衡点的行驶里程。改革后按河北省标准,每月可减少养路费支出105元,年节约1260元。由于每升汽油增税0.8元,按百公里耗油量10升测算,税费平衡点为每月行驶1312.5公里,即月行驶超过1312.5公里,燃油税大于养路费;月行驶不超过1312.5公里,燃油税小于养路费,与改革前相比费用减少。
自1994年起,人们期待已久的燃油税改革历经十四年“千呼万唤始出来”。这是当前我国税制改革中继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出台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对社会许多行业及人们的生活将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委属企业经济指标的影响不明显。
一、 燃油税改革基本内容
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燃油税改革就是将现有的养路费转换成燃油税,实行“捆绑”收费。这种燃油税制实质上是通过将养路费“捆绑”到油价上,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转换成税费,在道路等公共设施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大背景下,更多地体现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它利用税收杠杆引导燃油消费者节能减排,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于国于民是利大于弊的好事情。
二、关于燃油税的税负及征收问题
1、燃油税占汽油零售价34.6%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实施燃油税。美国对汽油征收30%的燃油税,英国税率是73%项目管理论文,日本税率是120%,德国税率是260%,法国税率是300%。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燃油税税负大体为40%左右,韩国、印度、新加坡、俄罗斯、中国香港和澳门的汽油零售价格中燃油税所占比重分别为31.5%、52.1%、26.1%、44.2%和39.3%。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后,税在汽油和柴油零售价格中所占比重将分别达到34.6%和30.7%,仍低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燃油税税负的平均水平。
2、燃油税通过生产环节征收
目前我国90%以上的成品油是由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两大集团生产的,燃油税通过生产环节征收,纳税人和税源相对集中,可以降低征纳成本。如果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核算比较复杂,同时容易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此外,在生产环节征收成品油消费税,还可以促进中央与地方政府理顺分配机制。成品油消费税是从原属于地方收入的养路费等转化而来的,改革后先作为中央税,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将收入分配给地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加强监管,保证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专款专用。
3、燃油税从量征收多用多缴
从国际来看,燃油税的征收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从量征收,二是从价征收。从量征收,由所使用燃油的量多少来决定,使用量大的,自然需要多缴,如美国、加拿大等国;而从价征收,即以现有成品油价格为基准按一定的比例征收,并根据油价变动而浮动,如德国。
这次税费改革采取从量征收主要是为了形成税收与油品价格变动没有直接关系,只与用油量多少直接关联的机制,而且成品油消费税从量征收比较简便站。
三、燃油税改革对四大行业的影响
2009年1月1日,《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将开始实施,对与此相关的汽车运输、石油化工、汽车、航空航运等四大行业影响各不相同。
1、汽车运输业:费用明显降低
燃油税改革对汽车运输业而言,将减少公路养路费、公路运
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三项费用支出,大幅度降低运输成本。以河北省一辆25吨的货车为例,每月每吨养路费190元,养路费月支出4750元;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每月1500元左右,三项费用合计6千余元,全年可降低费用7-8万元。
2、石油化工: 炼油毛利由亏转盈
由于国家和地方都没有含税油的总量数据,石油商通常会减少含税油量而增加非含税油量。这样项目管理论文,本来随着国际油价的下降而相应下调的国内成品油价格,有很大一部分实际上保住了原来高价位,燃油税改后,两大石油集团业绩会比大家预期的要好。同时,推进成品油价改,有利于长期理顺价格机制。2009年国内炼油毛利将从-752元/吨上升至68.7元/吨以上,实现扭亏为盈。银河证券认为,因为燃油税改革的推出将上调中国石油2009年业绩至1.05元,上调中国石化2009年业绩预测至0.65元,。
3、汽车业: 小排量受益大
2008年前5个月,国产越野车销量同比增长39.72%,进口越野车更是增势迅猛。缺乏税收等经济调控手段正是高油价背景下“耗油大车”仍大行其道的原因。而燃油税的推出,行业对于中小排量车型、柴油车型以及新能源汽车的研发与生产将有所倾斜,也将给一些具有先进动力技术的生产企业带来空前的机遇。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拥有家庭轿车的私家车主而言,在考虑税费支出时可以计算税费平衡点的行驶里程。改革后按河北省标准,每月可减少养路费支出105元,年节约1260元。由于每升汽油增税0.8元,按百公里耗油量10升测算,税费平衡点为每月行驶1312.5公里,即月行驶超过1312.5公里,燃油税大于养路费;月行驶不超过1312.5公里,燃油税小于养路费,与改革前相比费用减少。
4、航空航运业:直接影响有限
对航运业而言,船舶使用的成品油主要是船用燃料油和柴油。船用燃料油为动力油,而柴油主要用于船舶发电,两者的比例约为9:1。根据目前情况,船用燃料油征收燃油税的可能性不大,而柴油由于占比较低,其价格上涨对上公司业绩影响不大。
宏观税负通常被表述为税收总量占经济总量的比重。其中,税收总量可用税收收入、财政收入与政府收入三个指标表示,经济总量可用国民生产总值(GNP)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两个指标表示。根据国际可比性要求,本文以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表示宏观税负水平。
1994年,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为解决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持续下降问题,我国进行了划时代的税收制度改革,确立了流转税、所得税与财产税并存的现代税收体系。1995年起,我国宏观税负水平持续提高,1995年为10.27%,2000年为13.50%,2005年为17.11%,2010年为20.07%,15年间共提高了10个百分点,每年平均提高0.4个百分点。①
对我国15年来宏观税负的变化与未来宏观税负的走势,税收理论界与税收决策部门进行了深入探讨。当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我国宏观税负增长过快,宏观税负水平偏高;应当实行减税政策,控制宏观税负增长,降低宏观税负水平。
本文的观点是:15年来,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变化符合宏观税负水平的变化规律,不存在增长过快与水平过高问题;在未来二三十年内,我国宏观税负水平不是应当降低,而是应当提高,但提高的速度应当逐渐放慢。具体说明如下:
(一)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变化符合宏观税负水平的变化规律
宏观税负水平通常受政府职能、经济发展水平与税收征管能力等众多因素影响,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以人均收入水平为代表的经济发展水平。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一方面,收入中用于满足生存消费之后的剩余越来越多,税收的源泉日益充沛;另一方面,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教育、医疗、交通、通讯等发展性消费的需要日益增加,形成了新的规模更大的公共需要;随着消费结构的升级,产业结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工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由此一方面形成了对于教育、医疗、交通、通讯、环境保护等新的规模更大的公共需要,一方面带来了城市的产生与发展,提高了城市化水平;随着城市的出现与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需要不断增加。税收源泉的变化为提高宏观税负水平提供了可能,公共需要的变化为提高宏观税负水平提供了需要。在“可能”与“需要”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宏观税负水平显著提高。人均收入水平对宏观税负水平的决定机制如图1所示。
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在1900-2000年的100年中,主要发达国家宏观税负水平的变化基本上是“S”型的。表1中,英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变化是:1910年代以前处于较低水平,1910-1940年快速提高,1940年以后处于较高水平且相对稳定;法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变化是:1910年代以前处于较低水平,1910-1950年快速提高,1950年代以后处于较高水平且相对稳定;德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变化是:1910年以前处于较低水平,1920-1950年快速提高,1960年以后处于较高水平且相对稳定;意大利宏观税负水平的变化是:1910年以前处于较低水平,1920-1980年快速提高,1990年以后处于较高水平且相对稳定;美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变化是:1910年以前处于较低水平,1920-1950年快速提高,1960年以后处于较高水平且相对稳定;加拿大宏观税负水平的变化轨迹是:1930年以前处于较低水平,1930-1970年快速提高,1980年以后处于较高水平且相对稳定;日本宏观税负水平的变化是:1900年以前处于较低水平,1910年以后处于较高水平。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无法获得地方政府收入的全部数据,表1中的宏观税负水平只是中央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若将地方政府收入包括在内,各国的宏观税负水平会相应提高,宏观税负水平变化的拐点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就不同收入水平国家的情况看,其从1996-2007年宏观税负水平的走势也具有“S”型曲线特征。表2数据显示,在1996-2007年的12年中,低收入国家的平均宏观税负水平由11.08%提高到12.75%,年均提高0.07个百分点,基本上处于较低水平相对稳定状态;中低等收入国家的平均宏观税负水平由21.98%提高到28.40%,年均提高5.35个百分点,基本上处于快速提高时期,且提高的幅度比较大;中高等收入国家的平均宏观税负水平由23.76%提高到27.36%,年均提高3个百分点,基本上处于快速提高时期,但提高的幅度比较小;高收入国家的平均宏观税负水平由33.25%下降到32.46%,年均下降0.06个百分点,基本上处于较高水平相对稳定状态。
在过去的15年中,我国处于中低收入国家发展阶段。我国人均GDP1995年为290美元,2000年为856美元,2005年为1 703美元,2010年为4 528美元。③按照世界银行收入水平划分标准,④我国于1998年开始进入中低收入国家行列,于2010年开始进入中高收入国家行列。根据宏观税负水平变化规律,在“S”型曲线中部前半段,即中低收入国家发展阶段,宏观税负水平将加速提高。由此判断,在过去的15年中,我国宏观税负水平持续提高符合宏观税负水平变化规律,不存在增长过快问题。
(二)在未来二三十年内,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将继续提高,但提高的速度将逐渐放慢
在未来二三十年内,我国将处于中高等收入国家发展阶段。根据宏观税负水平变化规律,在这个阶段,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经济结构的调整与政府职能、公共支出的变化,宏观税负水平将继续提高;同时,由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幅度逐渐减小,政府职能的变化越来越小,宏观税负水平的提高速度将逐渐放慢。
从实际情况看,在未来二三十年内,根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我国将转变政府职能,大幅度增加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提高政府教育支出、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由此必然拉动宏观税负水平继续提高。目前,政府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为3.06%,⑤低于4%的既定目标近1个百分点;政府医疗卫生支出占GDP的比重为1.17%,⑥相当于全国医疗卫生总支出的20%;政府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9.97%,⑦低于25%的既定目标15个百分点。为改变这种状况,增加政府的教育支出、医疗卫生支出与社会保障支出,需要提高宏观税负水平。此外,我国目前的国防支出不足。政 府国防支出占GDP的比重为1.4%,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2;居民人均军费为55美元,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4、英国与法国的1/20、美国的1/50。⑧为增强国防力量,需要增加政府国防支出,为此也需要提高宏观税负水平。
诚然,我国现阶段行政人员过多,行政支出过大。在未来二三十年内,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与行政效率的提高,行政人员将减少,行政支出占GDP的比重将降低。但是,与增加政府教育支出、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与国防支出的迫切需要相比,财政支出总额将继续增加,宏观税负水平将继续提高。
二、税制结构调整
宏观税负水平变化,一方面反映着公共支出变化,一方面依赖于税制结构调整。没有税制结构调整,就没有宏观税负水平变化。在未来二三十年内,要继续提高宏观税负水平,必须对税制结构进行较大调整。
(一)调整治税思想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税收不仅成为政府取得收入的主要形式,而且成为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随着税收作用的增强,“税收万能论”的倾向日益明显。为了增加政府收入,在选择收入形式时,首先不是运用资源收益、企业利润与使用费等契约性政府收入形式,而是“积极”运用税收,并在许多应当征收资源收益、企业利润与使用费的场合实行了“租改税”、“利改税”与“费改税”;为了调节经济,在选择调节手段时,首先不是运用价格、财政支出等其他调节手段,而是“积极”运用税收,并在许多应当运用价格手段与财政支出手段的场合实行了税收对价格与财政支出的替代。
事实上,税收是对私有财产的侵犯,是民众最不喜欢甚至厌恶的东西。在收入方面,税收最容易激化矛盾、催生民变。在调节方面,税收作用十分有限。就调节资源配置而言,税收的调节手段是减免税。实际上,减免税与增加税收是同义词。在税收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对一个地区或行业减免税,必然要增加其他地区或行业的税收负担,结果只能是扭曲要素或产品价格,降低经济效率。就调节收入分配而言,税收的调节手段主要是累进所得税。实际上,即便在市场机制比较完善、政府行为比较合理的条件下,累进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也是有限的。佩奇曼对美国税收负担分配的经验分析表明:所得税具有累进性;货物和劳务税具有累退性;在整个税收负担分配中,所得税的累进性大部分被货物和劳务税的累退性所抵消,不同收入阶层居民承受的税收负担大体上是成比例的,对收入分配没有明显的调节作用。⑨伯德与伍尔夫在研究税收与收入分配关系时指出:无论如何,税收不可能使穷人变富;要改变穷人生活状况,必须依靠政府支出。⑩在我国现阶段,不合理的收入差距集中表现为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垄断部门与竞争部门之间、政府官员与普通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这些收入差距主要不是由市场机制不完善造成的,而是由政府行为不合理造成。要消除这种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必须改变政府行为,而不能简单地依靠税收调节。
由于上述原因,在西方,从重商主义至今,至少在理论上,一直把税收作为取得收入的最后手段。在中国,早在春秋时期,为实现“民不加赋而国用饶”的理想,就开创了“官天财”、“官山海”的财政实践。我国现阶段应当吸收并坚持这些在古今中外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理财思想与治税思想,正确发挥税收作用。在取得收入方面,首先应当发挥资源收益、企业利润与使用费等契约性政府收入形式的作用,只有在契约性政府收入不足以满足政府支出需要时,才有必要运用税收;在调节经济方面,首先应当发挥价格、财政支出等其他经济手段的作用,只有在其他调节手段失灵的条件下,才有必要运用税收。
(二)优化税收依存度
除公债外,政府收入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强制性收入,其中主要是税收;二是契约性收入,具体包括资源收益、企业利润、使用费等。税收依存度问题,实质是强制性收入占政府收入的比重问题。在我国现阶段,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由这种经济制度决定,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契约性收入占政府收入的比重要相对大些,强制性收入占政府收入的比重要相对小些。这是我国财政与西方发达国家财政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治税思想而言,契约性收入比重越高,民众负担越轻;强制性收入比重越高,政府收入越可靠。契约性收入与强制性收入的比重问题,实际上是民众利益与政府利益的关系问题。在我国现阶段,民生的要求日益强烈,民主的程度日益提高,确定契约性收入与强制性收入的比重,不能只考虑政府收入的可靠性,不关注民生负担的轻重。因此,在现行经济制度框架下,应当充分发挥资源收益、企业利润等契约性收入形式的作用,适当提高契约性收入占政府收入的比重,降低强制性收入占政府收入的比重。
(三)建立健全契约性政府收入体系
契约性政府收入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政府收入,主要包括资源收益、企业利润与使用费。
1.资源收益。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实行资产化管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企业与个人应当向政府缴纳资源收益。目前,我国资源收益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合理。为改变这种状况,需要建立健全资源收益体系,征收土地资源收益、矿产资源收益、水资源收益;同时要改进资源收益制度,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企业与个人征收“三金”:一是对取得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的企业与个人征收资源使用许可金;二是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征收资源租金;三是对由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获得的超额利润征收特别收益金。
第一,土地资源收益。我国现行土地资源收益制度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环节,向土地受让人征收土地出让金;在占有土地环节,向土地使用人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收益实现环节,向土地出让人征收土地增值税。这种收益制度的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以土地出让金代替土地使用许可金、土地资源租金与土地特别收益金,致使土地出让金规模巨大,地方政府过分依赖“土地财政”,企业与居民负担过重;二是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小、征收标准低,致使土地收益大量流失,难以实现土地的合理开发与利用。解决办法是:首先,分解土地出让金,分别征收土地使用许可金、土地租金与土地特别收益金;其次,将土地使用税改为土地租金,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实行分 类、分级从量定额征收;最后,将土地增值税改为土地特别收益金,按超额利润水平累进征收。
第二,矿产资源收益。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收益制度是:在取得矿产资源开发权环节,征收采矿权使用费;在占有矿产资源环节,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与资源税(对海洋石油资源征收矿区使用费);在矿产资源收益实现环节,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石油取得的超额收入征收特别收益金。这种收益制度的问题主要有三点:一是矿产资源补偿费与资源税同为资源租金,属于重复征收;二是资源税按照矿产品的数量计征,随着矿产品价格的提高,税收占资源收益的比重越来越低,税收收入大量流失,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难以实现;三是特别收益金只适用于石油开采企业,未适用于其他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征收范围小。解决办法是:首先,保留采矿权使用费;其次,合并矿产资源使用费与资源税,按照矿产品数量,根据级差收入的有无与大小,统一征收矿产资源租金;最后,扩大特别收益金的征收范围,对所有资源开发企业,根据超额利润的有无与多少,采用累进比率,统一征收特别收益金。
第三,水资源收益。我国现行水流资源收益制度是:在使用环节,征收水资源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种收益制度的问题主要有三点:一是在取得水资源使用权环节,只实行许可证制度,不征收许可金;二是在水资源使用环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地区差异大;三是在水资源收益实现环节,没有征收特别收益金。所有这些问题,都不能体现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也不利于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解决办法是:首先,在取得水资源使用权环节,征收许可金;其次,在水资源使用环节,征收水资源租金,并加大中央政府协调力度,提高征收标准,缩小地区差异;最后,在水资源收益实现环节,对实行“阶梯式水价”后形成的超额利润,征收特别收益金。
2.企业利润。国有企业归国家所有,一部分国有企业实行政府控制下的垄断经营,应当向政府上缴利润。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制度是:实行国有资本金经营预算的国有企业,按照5%、10%、15%的比例向政府上缴利润。这种制度的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实行国有资本金经营预算的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未实行国有资本金经营预算的国有企业不上缴利润,没有完整体现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既造成了政府收入的流失,又不利于国有企业之间和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平等竞争;二是按照5%、10%、15%的固定差别比例向政府上缴利润,没有充分体现政府在形成市场垄断方面的经营权,大量超额利润由垄断企业占有并部分地转化为垄断企业职工个人收入,既造成政府收入流失,又不利于垄断性国有企业与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平等竞争。为改变这种状况,应当实行统一的二次利润上缴制度:首先,依据国家对国有资本金的所有权,对所有国有企业,按照国有资本金的数量,统一收取利息或股息;其次,依据政府在形成垄断市场方面的经营权,对实行垄断经营的国有企业,另行收取一部分超额利润。
3.使用费。政府收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以政府管制为根据,属于强制性收入,通常称为监管费;一部分以政府服务为根据,属于契约性收入,通常称为使用费。目前,我国对使用费的认识不全面,倾向于把征收使用费笼统地概括为“乱收费”;在治理“乱收费”过程中,忽视使用费的积极作用,倾向于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实行“费改税”。事实上,使用费直接体现政府与受益者的互利关系,既是政府取得收入的理想形式,也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因此,在可能征收使用费的场合,应当充分发挥使用费的作用。现实生活中的“乱收费”问题,主要不在于“费”不合理,而在于费的“乱收”。正确解决“乱收费”问题,应当在全国范围内集中费权,由宏观经济部门设置专门机构制定费的征收办法,交由各地区、各部门分别征收。
(四)实行社会保障基金税费分流
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主要采取收费方式。这是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小、统筹层次低的重要原因。为解决这一问题,多数学者主张开征社会保障税,部分学者坚持实行社会保障费,(11)少数学者提出税费分流。(12)本文赞成社会保障基金的税费分流制度。理由是:税以政府提供的共同利益为根据,具有一般报偿性或整体报偿性;费以政府提供的个别利益为根据,具有特殊报偿性或个别报偿性。社会保障基金采取税与费何种形式,取决于社会保障模式。以“个人账户”为主的社会保障模式具有显著的个别报偿性,应当采用费的形式;以“社会统筹”为主的社会保障模式具有显著的整体报偿性,应当采用税的形式。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实行“统账结合”模式,兼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两种属性,应当实行税费分流形式。具体设想是:“社会统筹”基金实行社会保障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社会保障费,由社会保障机构或由社会保障机构委托地方税务局征收。
(五)推进税收负担的结构性调整
为保证宏观税负的减速增长,需要对税收负担进行既有增又有减的结构性调整。具体措施包括:
1.增税措施。在货物和劳务税方面,根据节能减排的要求,扩大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在所得税方面,开征社会保障税,提高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在财产税方面,改革现行房产税,主要内容是:首先,实现房产税“转型”,由按房产余值征税改为按房产现值征税;其次,实现房产税“扩围”,既对企业房产征税,也对个人房产征税。在适当时机,开征遗产税。
2.减税措施。在货物和劳务税方面,逐步以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彻底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与经济结构调整。在所得税方面,开征社会保障税后,按照“大”社会保障税、“小”个人所得税的模式,对现行个人所得税进行重大改革,实行有较大免征额的比例所得税,同时降低税率水平。在适当时机,取消印花税。
注释:
①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0)》,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年版。
②霍利斯·钱纳里、莫伊思·赛尔昆《发展的型式: 1950-1970》(1975),经济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③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0)》,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年版。
④在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标》中,收入水平的划分标准每年进行调整。1989年的标准是:人均GDP小于580美元为低收入国家;580~2 399美元为中下等收入国家;2 400~5 999美元为中上等收入国家;大于6 000美元为高收入国家。1999年的标准是:人均GDP 725美元以下为低收入国家;726~2 995美元为中下等收入国家;2 996~9 265美元为中上等lwxz8.com 北京写作论文收入国家;9 266美元以上为高收入国家。2008年的标准是:人均GDP小于756美元为低收入国家;756~3 855美元为中下等收入国家;3 856~11 905美元为中上等收入国家;大于11905美元为高收入国家。
⑤⑥⑦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年版。
⑧姜鲁鸣《世界坐标系中的中国国防费》,《中国国防报》2011年1月11日。
⑨约瑟夫·A.佩奇曼《租税落谁家:美国1966-1985》(1985),台湾“财政部”财税人员训练所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