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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G3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5-204-01
0引言
目前国内外对云计算作出了大量研究,对于云计算的发展现状、关键技术、安全风险等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对于云计算产业化的研究还较为缺乏,尤其是将云计算产业化视作一个动态演化过程的研究并不多见;对云计算的研究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得到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结论的文献资料还较少。系统动力学被誉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验室,运用系统动力学分析方法建立的模型能够充分反映系统的非线性结构和动态变化趋势。实施主体是云计算产业化过程中各项事物发展的提供者,在系统模型中起着核心作用[2],虽然有从主体角度研究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但从主体出发建立云计算产业化系统模型,并从系统动力学角度来探讨主体的作用及其关系的文献缺乏。
1 基于主体的云计算产业化系统的概念
云计算产业化系统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政策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技术支持、投资机构资金支持、企业的综合管理支持、消费者的市场支持,这些主体要素的活动及其相关之间的互动关系,促使产业化活动的成功。
2 基于系统动力学研究的理论基础
系统动力学综合了信息论、决策论、反馈控制论、系统论、计算机仿真及系统分析方法,是一种处理复杂问题、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系统方法。它强调以系统思维的方式来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通过因果反馈关系描述系统的动态复杂性,特别适合于解决经济、社会、生态等非线性复杂大系统问题,以帮助人们了解系统动态行为的结构性原因[3]。
3 基于主体的云计算产业化系统动力学模型
3.1 科研主体子系统
本文的科研主体包括高校和科研机构,两者的研究活动一致,包含云计算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即虚拟化技术、分布式存储等云计算主要基础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应云计算发展趋势的要求,政府加大对云计算研究的支持,从而使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注重对相关课题的申报,增加云计算的科研人数和科研项目数量,使科研成果(论文和专利)数量大大增加。企业可以通过与科研主体的合作,使科研机构有充足的资金进行基础研究,并将科研机构的成果转移到企业。同时,风险基金组织看到技术成果的利润前景,加大与科研机构的合作。反过来,当企业和风险基金组织对科研主体合作力度增强时,政府就会减少财政支持,使得科研机构的成果有更多的市场应用前景,不局限于研究课题。
3.2 投资主体子系统
投资主体主要指企业和高校外部融资机构,主要包括政府投资、银行贷款和风险投资机构的融资,其中银行贷款和风险投资机构对政府起着负反馈的作用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使云计算规模化发展,获取高额利润和效益,这里的投资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
3.3 企业主体子系统
云计算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其发展中起着核心作用,顺应国内外互联网发展趋势,调查消费者需求,与科研机构联合,吸收资金,将基础技术应用于云计算服务商品的开发中,并进行大规模推广,提高云计算商品的市场占有率。
从商业的角度,成功的产业化必备的要素包括市场规模,市场潜力和经济光景[5]。对于云计算来说,要从互联网发展的趋势入手,使得消费者对于云计算相关技术的应用更加广泛,随着消费者需求不断增强,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更多企业开始转向云计算产品的研究开发,投资力度加大,获取高额利润。相反,利润增高使成本不断降低 ,逐渐有企业推出市场,从而形成负反馈作用。
3.4 动力学模型及分析
云计算产业化发展的过程包含多个连接在一起的正负反馈回路,连接方式的不同,导致了产业化发展系统的复杂成长特性。云计算产业化系统分析框架表明,产业化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是其内部促进发展和环境条件限制其发展的正、负反馈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当促进产业化发展的正反馈起主导作用时,云计算加速产业化发展;当限制产业化发展的负反馈起主导作用时,新兴技术产业化进程放缓。
为了实现云计算产业化健康发展,必须在科研主体、投资主体和企业主体3个系统中对各因素间的相互作用机制进行定性和定量研究,得出因素间相互作用和影响的规律,从而把握云计算产业化的发展规律。通过对模型动态过程的研究,可以找到促进云计算发展的内在驱动力,以及限制云计算发展的瓶颈,从而降低产业化内部能量的消耗,提高产业化效率。通过对模型中重要因素的动态分析,可以考察实现云计算产业化的优化路径,为云计算产业化发展提供完善的产业化政策建议和解决方案。
4 结语
本文在研究云计算产业化路径和相关主体的基础下,提出基于主体的云计算产业化系统的概念及其特征,在对云计算产业化机制进行细致思考后,借鉴系统动力学的研究方法,主要针对科研主体、投资主体和企业主体分别建立分析模型,并对模型的内部关系和运行机制进行详细阐述。最后对3个子系统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建立3个主体之间的系统运行模型。本文的研究为定性分析云计算产业化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进一步定量研究产业化投入产出、制定相关发展政策奠定了基础。
接下来,将以此研究为基础,根据主体要素之间的关系及内部运行机制,建立数学模型,调研相关数据,通过各种分析方法描述变量关系,并应用netlogo仿真软件对模型进行模拟,为云计算产业化发展提出指导性建议。
参考文献:
技术认识论这个学科本身有一系列基本的范畴,如技术问题、技术功效、技术设计、技术发明、技术解释、技术预言、技术评价、技术实施和技术革新与技术革命等。其中技术解释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技术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求得关于客观事物的知识,而是求得客观事物以及人工事物的效用,以满足人们的现实的需要。自从人类越过了采集时代,技术的主要手段便是设计、发明和检验各种人工客体(又称技术客体),利用它们的功能(function),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任何技术问题的本质,就是人们的某项实际需要与当前现实条件不能满足这项需要的矛盾,而解决任何技术问题的出发点就是要调查和明确我们的现实地可能满足的需要是什么。通常它从定义一种商业要求,军事要求或自身就是一种技术机会开始的。这些需要、要求或需求就表现为我们想要的将要设计、发明的那种技术客体的实践功能是什么,比如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曼哈顿计划就是需要制造原子弹并将它投到日本本土。于是技术的要求就是这个技术客体,更准确说这些技术客体组成的系统,要有巨大爆炸力和杀伤力的功能,并将它带到日本去发挥作用。于是技术认识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要将所想要的功能分解为一系列相互联系的子功能,并将这些子功能联结成总体功能,在现代工业中这通常是非常制度化和专业化的东西。第二个问题就是要设计发明和制造出各种各样的人工客体,使它们分别具有这一系列子功能,并对它们何以有这些功能进行论证。例如,要用什么样放射性元素作材料才能具备核子爆炸所需要的链式反应的功能呢?又用什么方法才能从大量的矿石原材料中制造出几十磅至几百磅这样的铀235材料?也就是说用什么人工客体,人工过程使这个制造厂具有提炼出铀235的功能?又用什么容器什么方法将这些核燃料装进去使之具有封闭的功能?还有用什么装置使这个密封的原子弹具有起爆的功能?并且要发明一种什么样的大飞机以运载原子弹于高射炮火力所不能达到的3万英尺高的高空上飞行从而具有安全投放原子弹的功能呢?而所有这些发明和设计何以有这些功能?这里我们对于这个过程的组织方法论或运筹方法论暂且不谈,系统工程方法论与运筹学会帮助我们分析这个问题,我们主要从实体性技术方法论的角度讨论问题。这里从功能及其分解到发明设计及其论证,都贯穿了一系列技术解释问题。即我们如何用科学原理或科学规律来解释我们的技术装置及其运行的操作原理(operational principle,又可译为运作原理),我们又如何用我们的操作原理来解释我们这些技术装置的组成结构及其操作规则或技术规则,我们又如何用这些操作规则来解释技术人员或工作人员的行为呢?并用这一切来解释我们所要求的功能是如何得到实现的?例如,我们如何用核物理关于某种放射性元素在一定条件下具有链式反应的科学原理来解释原子弹的运作原理呢?又如何用原子弹的运作原理来解释它的组成与结构为什么要这样做及其操作规则,又如何用这些操作规则去解释哈曼顿计划参加者们的各种行为以及我们所要求的总体功能是如何得到实现的呢?这里归根到底是一个与科学解释很不相同的行为解释问题,它被解释的对象不是某一种自然现象是什么,而是某种人工事物怎样做,为什么应该这样做,这样做对人们的需要起了什么样的作用。当然,技术认识论的主要问题不仅是技术解释问题,另一个可能更加主要的问题是技术发明问题,可是技术发明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这个过程有一部分不接受逻辑分析(例如天才、机遇、灵感等心理因素)。有一部分接受逻辑分析和方法论分析并具有某种算法的因素。而这一部分思维过程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技术解释的逆运算,即因为某种人工客体的物理结构最有效地解释了它的功能的出现,而这种功能正是我们所需要的,所以选择这种结构。所以掌握大量的各种各样的技术解释知识又是技术发明的必要的虽然不是充分的条件。正因为这样,所以我们选择技术解释作为我们具体研究技术认识论的一个突破口。
二、技术陈述的性质与类型
为了研究技术解释,首先需要弄清技术陈述的性质与类型,因为解释就是这些陈述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有关技术陈述,我们至少可以分为下列几种类型来加以分析:
(1)技术行动目标陈述:它表述行动的目的、意向、企图等等。通常它可能用意向的或规范的陈述(例如命题a)来表示,但似乎也可以用描述的或事实的陈述(例如命题a’)来表示。
(a1)1942年美国想要制造一颗原子弹。
(b1)我意愿坐飞机到太原参加第九次全国技术哲学讨论会。
(c1)陈医生必须为胃癌病患者A君作切除肿瘤手术。
(d1)这只老虎企图捕捉住一只野鹿。
以上表示的是意向性的或规范性的陈述。如果用描述的或事实的陈述来表示,似乎有:
(a1’)1942年美国制造原子弹是美国整个战略目标的一个组成部分。(b1’)坐飞机到太原开会是我今年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
(c1’)给胃癌病患者开刀是陈医生的医生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
(d1’)这只野鹿是那只老虎的捕捉的目标。
以上的例子,除了(d)与(d’)涉及到广义目的性或非人类的生物的目的意图,在此我们暂且不谈,在下文中涉及这个案例的分析也暂且不谈。我们的问题是,对于人类的目的、意图、企图等等主观的或心理的东西,我们能否采取描述性的陈述呢?我们认为应该是可能的,例如对于人类伦理行为的研究除了有规范的伦理之外,还有描述的伦理学,人类学不就是已将人类的伦理,当作是一个客观的事实,描述它的起源与进化吗?经济学不是对消费者的意图与偏好,作了客观的描述性的分析,从而找出它的规律吗?不过请注意这些学科及其对目的与意向的描述性陈述有如下的特征:[1]它不是从内涵上陈述它的内容,而是从外延上说明它的存在与范围,不是从内部分析这些意向,而是将意向当作一个既定事实,用范畴与概念将它固定起来,包裹起来,只从外部考察它的起源与作用。[2]它不是关于目的、意向、计划的一阶陈述,而是关于目的、意向、计划的二阶陈述。如果(a)“x想要制造原子弹”是一阶陈述,它就必定是要用规范的意向的命题来加以表达。这个规范句可以表达为(a)=P(x);但这里的描述语句(a’)表达为“x制造原子弹是它的总体战略目标的一个部分”即“x的目的O。”(这里0表示目标)。它是一个二阶陈述,即F(P(x)),这里F表示“属于它的总体目标”。所以a’,b’,c’三个描述性的行动目标语句中,是以规范性、意向性描述为基础的,因而不是纯描述性语句,因为它出现了目的、责任、计划这些意向词和规范词。这些词在纯描述性语句中,例如在自然科学中,是不出现的。所以对技术行为目标的基本陈述是规范陈述而不是描述陈述。
(2)作为达到目标的手段的技术行为陈述
人们的技术行为,例如设计、制造、使用工具和其它各种装置等等,都是有目的的行为,而在现代,大多数技术行为是理性的,即在一定的经过检验的理性知识和经验知识指导下进行并尽最大可能达到目标的,对于这些行为的表达,也有两种陈述,即规范的陈述和描述的陈述。
(a2)1943年美国核科学家必须(或应该)提炼出几十磅铀235材料。
(b2)我应该于2002年10月11日乘坐飞机从广州到太原开会。
(c2)陈医生应该对A君的胃作彻底的CT检查。
(d2)那只被追捕的野鹿必须拼命逃跑。
请注意:这些规范陈述,是休谟关于“ought to”陈述的典型,都在本体论上预设了一有一个目标的存在,和在语义学和语用学上预设了一个目标陈述的存在。如果忽略了这个目标,我们可以对这些行为作描述的或事实的陈述。
(a2’)1943年美国科学家和工人们,是在他们的核原材工厂中提炼出几十磅铀235材料。
(b2’)我是乘坐10月11日的飞机从广州到太原去。
(c2’)陈医生是在为A君的胃部作CT检查。
(d2’)那只野鹿是在拼命奔跑。
这完全是行为主义的陈述,在这些描述的陈述或事实陈述中,没有目的,没有意向,没有企图。它所描述的,正是马克思或陈昌曙教授所说的“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能量、信息的转换过程”①[2]在这里人“作为一种自然力”而起作用②。这是一种纯粹事实描述的陈述,不过它仍然与自然科学的事实陈述不同:(1)它不是单一的自然属性变量的函数:f(N1,N2,N3……);而是人的属性与自然属性这二类变量的函数:f(N1,N2,N3……;H1,H2,……)(2)一旦要对这种人类技术行为的描述陈述进行解释,就必须引进包含目的、意向、信念这些范畴及其组成的规范陈述。这个由“应然”推出(尽管不是演绎地推出)“实然”的推理叫做实用推理(pragmatic syllogism)或实践推理(practical reasoning syllogism).下一节我们将简要地讨论这种推理。
(3)行动规则(rules of action)陈述:
人类的行动,特别是他们的技术活动,是根据一定的行动规则行事的,各种工厂都给工人规定长长的操作规程,甚至要经过长时间的培训来使工人掌握这些行动规则。医生给病人开刀之前一定要先戴手套,和穿上白衣,并且预先准备好各种手术工具和设备就是这样一种行动规则,连餐馆的前台服务员,穿什么衣服,站在什么位置,给顾客的碗里盛汤时采取一种什么姿势都有一定的行动规则。这些行动规则或者来自经验的总结,或者来自知识的启发,或者来自社会的建构,甚至来自本能,它们没有真假之分,只有有用还是无用之别。下面给出一些与上面所举的相对应的行为规则例子:
(a3)如果想要制造原子弹,则必须准备足够的核燃料。而运输这些材料,必须严格保密。
(b3)如果想即日从广州到达太原,则必须坐飞机,而登机之前,必须接收安全检查。
(c3)医生在给癌症病人开刀之前,必须准确地检查出癌症组织所在的位置。而开刀之后,必须缝好伤口。
(d3)为了要逃过捕食者的追捕,野鹿必须发展出它的奔跑技能。
行动规则的标准表述式是要说明,为了达到预期的目的,人们应该怎样行动,它由一系列行动指令构成,并形成一种行为的规范(norm),并且不用单称陈述而用某种范围的全称陈述来表示。不像自然规律,它的论域是行动而不是自然事件,它是人类行为状态的规范而不是自然事件的状态空间的约束,它是目的定向而不是原因定向的。因此它的典型的语言表达是规范的、命令的陈述而不是描述性的陈述,它不具有真假值而具有有效值(effectiveness value)。当然要说明行为规则有效用性的根源。还得依靠因果律与其它自然规律对之进行解释,这就发生一个如何由科学上的“实然”陈述导出(当然不是演绎地推出)技术上的“应然”陈述的问题。M·邦格曾给出技术行为规则的形式表达式,并用三值逻辑来表达它的有效值及其推导规则。①[3]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4)技术客体的结构陈述与功能陈述。
马克思说过,自然界不会创造火车头和蒸汽机,它是人类智力物化的产物。但是人类一旦创造和生产了各种工具、设备、机器、厂房等人工物品,它们便成了技术客体进入了“人工世界”。它不但可以成为人们客观地进行描述的对象,并且可以成为异已的、“异化的”力量作用于我们,那么对于技术客体的陈述是不是完全是描述性的事实陈述呢?如果是,这种描述性的事实陈述与自然科学的描述陈述和事实陈述是不是毫无区别的呢?近年来Delft理工大学P·kroes连续发表两篇哲学论文②讨论技术客体的结构陈述和技术客体的功能陈述问题。并提出“必须发展出一种关于技术功能的认识论”。不过,我们认为,他的讨论过分繁琐而且抓不住要领。因此需要加以重新表达。
从系统科学的观点看,一个系统内部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称为结构,而系统在与外界环境相互关系中所呈现的变化、所具有的能力、所表现的行为称为该系统的功能。结构是从系统的内部变量看的,而功能是从外部变量,即输入与输出的变量看的。依这样看,辐射阳光是太阳的功能,为生命提供能源也是它的功能。(这可以叫做物理因果性功能)保存物种的生命,使之代代相传是DNA的功能,泵血以维持生命是心脏的功能。(这应该称为生命的目的性功能,科学哲学的功能解释就建立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所说的技术客体的功能指的是以技术客体及其相关因素组成系统,以人类作为这个系统的环境来确定的功能。于是这个技术客体系统怎样由人生产出来以满足人的需要,它对人们发挥什么作用或对人来说具有什么能力,就成为技术客体系统的功能。于是在广岛具有极大杀伤力便是第一颗原子弹的功能,具有极高运输能力和投弹能力便是B52轰炸机的技术功能,炸弹的雷管具有引爆功能也是一种技术功能。一个装置的外部表现凡是直接间接地可以追索到满足客体制造者、使用者、操控者以及有关人们的需要,无论其满足的程度如何都可称为技术客体的技术功能。它是哲学对“功能”这个概念分析中的第三种功能:实践功能。许多技术客体的名称,就是从它与人的关系中,在人类行为的语境中给出的。如驾驶盘、锣丝刀、汤匙、秋千、复印机、收音机、电视机等等。这些都是技术功能名称。因此,撇开与人的关系来对技术客体系统的物理性质、关系进行内部分析与描述,便称为技术客体的“结构陈述”。它基本上可以运用自然科学的语言和语词来进行描述的,如一部汽车的重量、燃料消耗、外形、运行的阻力等等就是这种描述。这种结构陈述的特点是对客体系统内部的不依赖于主体的自然属性的进行无价值评价的描述。但是功能描述则不同,它是对技术客体的与人的需要相关的外部作用的可作价值评价的描述。这样技术客体的功能陈述与结构陈述不同。(1)结构陈述所涉及的变量只是自然变量,而功能陈述所涉及的变量是自然变量(N1,N2,……)与人为变量(H1,H2,……),于是它的陈述形式和人类行为的描述形式一样是F(N1,N2,……;H1,H2,……)。(2)结构陈述是不可作价值评价的,例如不能说个铀235的原子好的还是坏的。结构一旦作出这种价值评价,它就成了功能陈述了,例如铀235原子对于制造原子弹来说是一种很好的原子材料,这种陈述就是功能陈述了。而功能陈述是可作价值评价的,而且由于人们在技术上必须给出人工客体的功能以规范性的标准,以便进行工业生产的标准化,例如我们的电视器产品说明书给它的功能规定种种标准,如图像的像素、清晰度、音响的灵敏度、分辨率等等……这样功能的陈述就变成规范性陈述了。这样便产生了一个解释逻辑上的困难,人们为了获得一定的技术客体的功能,设计和制造一个客体的结构,这个结构只要是成功的,就能够实现我们所需的功能。但是在逻辑上技术客体结构陈述与功能陈述是不同性质的陈述,前者不能推出后者,描述不能推出规范,那么用技术结构来解释技术功能是一种什么样的解释逻辑呢? (5)技术客体的运作原理陈述
运作原理所说明的是某种人工装置是怎样进行工作的。它与上面第(3)点所说的行为规则不同,后者讨论的是人类行为的一种约束以及人对物之间相互关系的约束。而运作原理或操作原理讨论的是人工客体之间或人工客体的组成部分之间要有一种怎样的关系,服从一种怎样的原理才能使这个人工装置进行人们所希望的运作和达到人们所希望的目的。例如飞机的操作原理是燃料推动和空气阻力引起的上升力与飞机重量之间的平衡原理。扬声器的运作原理是电子管的栅极电压的微小变化引起板极电压巨大变化的原理。中央空调的自动控温的运作原理是反馈原理等等。这些操作原理就是所谓技术科学基本规律,是工程科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并组成技术科学的理论体系。自然科学并不研究这些规律,数学家和哲学家波罗尼说:“力学并不告诉我们机械是什么以及它是怎样运作的”。于是便产生了自然科学规律与技术科学规律的关系问题以及如何运用自然科学来解释技术科学,运用自然规律来解释技术规律问题。
这样,在语言上,在技术领域中我们有六种陈述:技术行动目标陈述,技术行为陈述,技术行为规则陈述,技术客体结构陈述,技术客体功能陈述以及技术运作原理陈述或技术科学规律陈述,这些陈述都与对应的科学事实陈述,科学规律陈述和科学理论陈述是不同的,它们大多数是规范陈述、准规范陈述或可表达为规则陈述的。
三、技术解释的种类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技术解释有下列几种类型:
(1)技术行为的解释,它解释在技术上人们为什么采用某种行为。他们为什么要提炼核燃料,他为什么要急急忙忙到飞机场去,他为什么要给A君动大手术,它为什么要追捕一只野鹿等等。这里被解释是一种技术行为。这里解释者通常是援引一些动机、意图、目标等技术行为目标陈述,或目的性陈述,再援引行动者的一些信念,即对作为手段的行为规则、行为方法、行为工具能达到目标的信念。由此解释了他、他们甚至它的行为,这里解释的实质也是说明被解释的行为为什么出现,不过这个“为什么”多半指的是“为了什么”。这种解释被称为实践推理解释或目的性解释,不过最好还是称为意愿信念解释模型。为什么这样说呢?请看如下的技术行为解释实例及其模型:
[1]行动者A意愿要制造世界上第一颗原子弹。
[2]A考虑到(他有这样的信念)除非能提炼出超过12磅的,否则就无法达到目的。
………………………………………………………
[3]所以A在新墨西哥州开设核燃料工厂提炼
这里[1]项是意向(intenton)项,说明什么是行动目标(G),记作I(G)。第[2]项是信念(belief)项,说明行动者A对某一种行为规律(R)的有效性具有信心,记作B(R),由此“推出”[3],即行动者的行动A,记作:。这是对A的一种解释,这个解释也是一种推理论证。不过不是演绎推理,也不是归纳推理,而是一种特殊的实践推理,记作…,部分地属于决策逻辑的领域。DN模型在此失效,萨尔蒙在讨论他的科学解释的因果模式(C-R模型)时,曾定义了他的科学解释:(1)所谓对一个现象进行科学解释就是要说明这个现象的因果机制。(2)解释不是论证,而是一组说明因果关系的Sentences,说解释就是论证乃是逻辑经验论的第三个教条。不过C-R模型对技术行为的解释也失效了,技术行为的解释并不是要说明行为的因果机制,而是要说明行为的目的性/ 意向性机制,而且这个解释也是一个论证,即实践推理论证的一种形式,它实质上是用意向陈述、规范陈述来解释对人们技术行为的一种事实陈述。是用“应然”解释“实然”。
(2)技术规则解释,它解释说明人们为解决技术问题为什么要采取某种行为规则,为什么制造原子弹必须至少准备12磅的铀235材料,为什么上飞机之前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为什么医生给病人开刀之前必须进行消毒并带上手套和口罩。为什么针灸“足三里”这个穴位可以医疗偏头痛。为什么日本有些钢厂出第一炉钢之前必须举行某种宗教舞蹈仪式。这里解释者可能是一些自然规律陈述,也可能是一些类比的隐喻,也可能是一些社会的约定俗成。这里可能包括三种不同类型的解释:因果论证解释或规律推理解释,功能类比解释以及所谓直指解释(deictic explaination)。当然我们要着重讨论因果论证解释。不过这个因果论证解释和科学中的因果解释不同,它要用关于因果律和自然事件的事实陈述去解释人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技术规则,遇到了一个和第一类解释相反的过程,如何用“实然”陈述去解释“应然”陈述。
试分析下列技术规则被解释的实例:
[1]因果律:根据核物理, 物质达到其临界质量(12磅),则它将会产生链式核裂变。
………………………………………………………
[2]行为规则:如果要制造出第一颗原子弹,实现人工核爆炸,必须先制造出超过12磅的核燃料。
在技术上,我们常常用[1]来解释[2],但这里[1]是事实陈述,是描术性的,但[2]是对人们行为规则以及行为程序作出的规范,所以属意向性的和规范性的陈述。[1]的真不能传递到[2]的有效性的真。所以是一个“实然”陈述解释了“应然”陈述而不是推出了“应然”陈述的问题。
(3)对人工客体技术功能的结构解释。考古学家发掘出人类早期的石器工具、铁器工具的残骸,便用它可能的功能或用途来解释它的结构。这种用技术功能来解释结构是属于前面所说的目的性解释或功能解释,不是独立的一类解释,在人工客体的结构陈述与功能陈述之间,最重要的解释类型是运用人工客体的结构去解释它的功能。为什么纽可门蒸汽机具有抽水功能,为什么扬声器或助听器具有扩音功能,为什么投下广岛原子弹具有杀死10万人的功能,这都要运用它的结构陈述来进行解释,而结构陈述之所以能够解释功能,依据W.G.Vincenti(1990,1992)的研究,主要是运用它们运作原理,即我们所说的技术规律陈述和实现这些运作原理的具体型构来进行解释,但由于异构可以同功,同构可以异功以及标准的功能陈述属于规范陈述的范围,因而这种解释是非演绎的。这里又遇到(1)、(2)两种解释所遇到的问题。
(4)对技术科学规律的解释。如何用自然科学规律与理论来解释工程科学的技术规律和人工客体的运作原理,这也是科学解释中所没有遇到的问题。
所有这些解释都违反了科学解释的标准模型,即亨普尔和奥本海默提出的DN模型,我们需要一个“技术解释的面面观”来回答这些问题。在回答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面临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就是休谟的Is-Ought问题,译作是——应问题或实然--应然问题①[4]。这个问题问的是:我们能够从用“是”联结起来的命题推出用“应该”联结起来的命题吗?我们能够从经验的事实推出规范的规则吗?休谟回答是否定的。现在有许许多多生态伦理学家,决策论专家以及技术哲学家纷纷攻击休谟的回答。不过我们却十分感谢早在几百年前已经逝去的休谟先生,他首次提出这个问题并以他的非凡智慧告诉我们,想要从“是”
陈述推出“应”陈述,此路不通,免得我们的研究走错了路。不过我们现在要转换一个提法,“是”陈述与“应”陈述的关系到底如何呢?我们既然不能从经验的事实推出行为的规范,反之亦然。那么我们能够用经验的事实来解释行为的规范,或反之用行为的规范来解释经验的事实吗?我们的回答却是肯定的,只是解释的模式和逻辑必须探索。技术的解释的根本问题,不过就是用科学的事实陈述解释技术规则的规范陈述,再用技术规则的规范陈述来解释人类技术行为及其后果的事实陈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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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陈红兵,陈昌曙,关于“技术是什么”的对话,自然辨证法研究。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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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M·Bunge ,Philosophy of science. VolⅡ.Berlin, Heilieberg. New York: Springer.1998.P.147-156。
“无赖原则”预设。在探讨制度必要性和它的功能设计时,英国哲学家、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大卫·休谟(DavidHumc)提出了一条著名的原则“无赖原则”。这条原则认为,人们在考虑制度安排时,必须持定“人人应当被假定为无赖”这样一种假设。人必须被看成是“理性”的谋利动物。而制度设计要达到的目的是:不论他多么利欲熏心,通过完善的制度机制的钳制功能,使人“规规矩矩”地服务于公益。休谟说:
政治作家们已经确立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注:[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新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7~28页。)。
制度设计必须达到以下效果:不仅要对“无赖”行径实施有效的钳制,而且要能防止和遏止人们萌发各种损公利己的“无赖”冲动。休谟认为,这一假设在作为描述性模式时是非真实的,而作为分析性模式时则又是真实的,可以得到事实的正当证明。这一预设表达了这样一种自由主义的核心思想:既然所有的政治家和政治行动者在政治生活中,都可能成为“无赖”,那么必须有强大的制约机制在先,让人们服从制度规则。这一点,詹姆斯·布坎南是这样说的:
当人们的政治行为被认为一如他们其他方面行为一样是追求私利之时,上的挑战就成为这样一种挑战:构造和设计出能够最大限度地限制以剥削方式追求个人利益,并引导个人利益去促进整个社会利益制度和规章(注:[美]詹姆斯·M·布坎南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9页。)。
普遍“无赖”的假定,构成了国家方法论上必需的思想前提:基于“最坏情形”亦即每个政治家都可能是无赖这一最坏情形为基本出发点,而不是寄托于人性的自我完善。旅行中的安全检查就是这样。为保证飞机运行的安全,所有乘飞机的旅行者和行李都被要求必须通过一道X光机的安全门。美国"911"事件后,世界各国尤为加强了安检的力度。事实上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已被假定为潜在的可能违禁物品携带者乃至,尽管事实上,只有极少数人会这样做。然而为确保安全,人们必须概莫能外地接受一套技术实施的安全检查。
制度设计必须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地采取消极预防措施,“最佳情形”和“道德圣贤”的假设是不能作为制度设计基础的。人们没有更好的办法保证“正义”成为政治家们长期的无条件的行动准则。在休谟看来,人们显然不能靠改变人性来把人的罪恶动机变成善良的后果,人类社会在设定各种所需求的政治规则时,只能以消极的防御观为基本依归。这亦如杰斐逊所说:“在权力问题上,不要再侈谈对人的信任,而是要用宪法的锁链来约束他们不做坏事。”
休谟这一预设中,还蕴涵着这样的逻辑结论:即政治规则设计者们也应当被认为是“无赖”,他们可能会操纵所发明制度的有关信息。规则设计的努力应当采取一种设计与选择分开的办法:即规则的采用应当由那些不参与设计制度的人们来择定,以防止制度出现利益倾向性。这亦如哈林顿(JamesHarrington)提出的所谓“分饼”原则。哈林顿认为,“卓越的哲学家争论不休而无法解决的问题,以至整个国家的奥秘”,“就在于均分和选择”,为确保制度之“饼”的公正分配,只能是一部分人拥有“均分的自然权利”,而另一部分人拥有“选择的自然权利”(注:[英]詹姆士·哈林顿著:《大洋国》,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3页。)。
非“天使统治”预设。如果说英国学者休谟的“无赖原则”是以一种“是什么”的判断方式,对人与制度的相关关系提供了逻辑结论的话,那么美国学家詹姆斯·麦迪逊(JamesMadison)则以一种“不是什么”的方式,从另一角度对人与制度的相关关系提供了逻辑结论。他在《联邦党人文集》一书中说: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的预防措施(注:[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麦迪逊这一论断包含着两层假设:第一,人不是天使,正因为如此,所以需要政府。(美国资产阶级启蒙学家潘恩说:“政府是由我们的邪恶所产生的”,政府是一个“惩罚者”(注:[美]托马斯·潘恩著:《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页。)。)麦迪逊指出:“用种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注:[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这也正如洛克指出的,政府起源是由于人性的先天不足所致,是一种“正当救济办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注:[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第10页。)。
第二,政府作为社会的人,其统治本质在任何意义上都绝不是一种“天使统治”,不可能只行善不行恶——在麦迪逊看来,纯粹的“善”只能是“天使”之为,人类做不到——正因为如此,需要对政府这个管理被统治者的统治者本身,实施外在的和内在的控制,寻求“辅的预防措施”——而这实际上一直是主义的持久话题。这种“控制”最根本的,就是国家权力体系内部有分权制衡机制;外有社会力量对“利维坦”的制约。这一目标乃是政治设计的“最大的困难”,需要高超的政治艺术与技巧。
人不是天使,由人组成的政府也不是天使;政府是由人组成的,人的本性也是政府的本性。人必须有外在的制约,政府更必须有外在的控制。这就是这一预设的逻辑结论。
“局限存在物”预设。詹姆斯·麦迪逊关于政府非“天使统治”的论断,由人的特质出发考察和判定公共权威的特点,那么回眸人类这个社会存在物,它的一般性特点是什么?这是政治学一切理论的原发点,也是各类政治设计的逻辑前提。
关于人类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存在,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法学家和哲学家孟德斯鸠在被伏尔泰誉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作了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理论预设:
人,作为一个“物理的存在物”来说,是和一切物体一样,受不变的规律的支配。作为一个“智能的存在物”来说,……他是一个有局限性的存在物;他和一切“有局限性的智灵”一样,不能免于无知与错误;他甚至于连自己微薄的知识也失掉了。作为有感觉的动物,他受到千百种的支配。……这样一个存在物,就能够随时忘掉他自己;哲学家们通过道德的规律劝告了他。他生来就是要过社会生活的;但是他在社会里却可能把其他的人忘掉;立法者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注:[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页。)。
以前的思想家,都把人的自然属性归为人的本质(注:马克思于1845年春,提出了一个超越一切关于人的旧理论的崭新论断:“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3页)。正是出现后,才从社会关系上真正揭示了人的本质。),孟德斯鸠这一论断基本上仍是从自然属性上界定人的。但是孟氏的这一论断对人的特质已注入了社会性的内容,强调了人的“社会生活”的特征,并提出人需要“道德”和“法律”的规范,才能介入社会生活。
这一理论预设价值在于,首先揭示了人类具有的局限性这一重大事实:人类作为“物理的存在物”,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作为一个“智能的存在物”,人类是一个感性的存在,受到种种不定因素的影响,“无知与错误”是必然的。其次导示出“局限存在物”必然的逻辑结论——人类的这一缺陷,只有通过社会生活外在的东西——一是“道德”、二是“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予以补偿和救济(这两种事物,按制度学派的定义,乃是“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人类制度的双重性构成。)。特别醒目的是,人类只有“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这一历史性结论,必然使法律制度处于崇高的无可或缺的地位。人类设计和创制各种政治的和非政治的规则,便是理所当然的逻辑行为了。
权力无“休止界限”预设。孟德斯鸠还作过另一个经典性的、对人类政治生活具有重大揭示意义和认识价值的理论预设,这就是人们所熟知的他对权力的特质所作的一个著名的言简意赅的判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注: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这就是权力或权力者的特质。由此,孟氏给出具有公理性的结论便是: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注: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这个命题业已成为检阅人类社会权力现象的基本判准。“滥用权力”的基本“规则”是:权力载体——“即是以统治者的名义行事的人,当选的立法人员、法官、官僚以及在限制和规定公民自由的供选择的条件中进行选择的人”(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场和国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38页。)在运用权力时,一定会把权力运用到他可以运用的一切“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的最大范围,实现权力效能的最大边际化。
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这两个领域,公共权力的原始命题是为了保障私人权利。进入阶级社会后,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政治权力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逻辑起点),“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历史起点)(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页。),为了“把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页。),导致了政治权力的产生。由此,政治权力一经产生便具有了“公共”的性质和名义。孟氏这一理论预设蕴示:从权力的本性上说,它“总有着一种越出它自己的范围而发展的本能倾向……和一种特殊诱惑。权力总是倾向于增加权力……它喜欢自己是一个目的而不是一个手段”(注:[法]J.马里旦著:《人与国家》,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0页。)。亦如公共选择理论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指出的:政治活动家们似乎有一种“天然的”倾向,去扩展政府行动的范围与规模,去跨越任何可以观察到的“公共性边界”(注:参阅詹姆斯·M·布坎南著:《自由、市场与国家》,第373页。)。
权力的这一内在特性,决定了外在制约的极端必要性。关于这一点,法国政治思想家夏尔·阿列克西·托克维尔指出:必然有一个高于其他一切权力的社会权力;但我又相信,当这个权力的面前没有任何障碍可以阻止它前进和使它延迟前进时,自由就要遭到破坏。……无限权威是个坏而危险的东西。(注:[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89页。)
孟德斯鸠这一理论预设归纳包蕴了人类政治生活中的历史经验:一是滥用权力是权力界的普遍逻辑,罗素将之表述为“权力嗜好”(theloveofpower)(注:邹永贤等著:《现代西方国家学说》,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7页。)。权力运作者总有着一种不“休止”、乃至跨越公共“界限”去实现“权力意志”的内在冲动。二是对于“权力滥用”,最符合“事物的性质”的做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力是一种物质力量,对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能仅靠精神的力量、道德的力量,而必须有相应的物质力量。人类发展到今天,制权一般有这样几种方法:一是“以法制权”、二是“以民制权”、三是“以德制权”、四是“以权制权”。“以权制权”才是最本质、最见效的方法。因此在制度设计中,对于权力边界的设置,只能以另一个权力的存在为逻辑前提。
“必要的恶”预设。英国籍奥地利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波普以“证伪主义”的科学哲学、“渐进的社会工程”的政治哲学、“三个世界”的本体论哲学形成了批判理性主义哲学体系。国家学说是其政治哲学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从“证伪主义”科学哲学观点和批判理性主义哲学立场出发,波普反对本质主义的国家理论,注重探求“我们对国家的要求是什么?我们应当把什么作为国家活动的正当目的”(注:《开放社会和它的敌人》(TheOpenSocietyandItsEnemies)第1卷,伦敦罗特列杰与基根·保罗公司1952年版,第109页。)诸如此类国家与社会的功能性问题。对“利维坦”这种政治存在物,波普作了这样一个理论预设:“国家是一种必要的罪恶”(注:[英]卡尔·波普著:《猜想与反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9页。)。他说:
国家尽管是必要的,但却必定是一种始终存在的危险或者(如我斗胆形容的)一种罪恶。因为,如果国家要履行它的职能,那它不管怎样必定拥有比任何个别国民或公众团体更大的力量;虽然我们可以设计各种制度以使这些权力被滥用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我们决不可能根绝这种危险。(注:波普著:《猜想与反驳》,第499页。美国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潘恩(1737~1809)也表达了这一思想:“政府即使在其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祸害;因为,当我们受苦的时候,当我们从一个政府方面遭受那些只有在无政府的国家中才可能遭受的不幸时,我们由于想到自己亲手提供了受苦的根源而格外感到痛心。”(《潘恩选集》第3、241页,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尽管“利维坦”对于保护公民的自由是必要的,在许多思想家们看来,却是一种危险的“罪恶”,“国家是手段,不是目的”(罗素著《西方哲学史》下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92页。)国家如果取代目的,成为目的本身,无限制地扩展,自由这一“目的”就必然丧失。关于这一点,历史上思想大家们几乎持定一致的论断。)
如果说,孟德斯鸠关于权力“休止界限”的预设,是从权力个体着眼揭示权力的特质的话,那么,波普的这一理论预设,则是从权力的集体行动(collectiveaction)着眼揭示权力特质的。其基本判断:一是国家“是必要的”、二是它“是一种始终存在的危险或者罪恶”,前者侧重价值判断;后者侧重事实判断。
“在现代世界里,由于国家权力过大所造成的罪恶很大,但却很少被人认识到。”(注:罗素著:《社会改造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2页。)波普认为,国家权力扩张与滥用的可能性是始终存在的,无论谁执掌权力,即便是民主选举产生的统治者也不例外(注:美国法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即使是由选举产生的政权,也容易成为非正义的。他认为“政治制度中非正义的影响比市场的不完善更为痛苦和持久。政治权力迅速地积累,并且成为不平等的利用国家和法律的强制力量”(罗尔斯著《正义论》(ATheoryofJustice)英文版,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年版,第226页。)。因此,只要权力这种“罪恶”存在,无限扩张趋势的可能性就存在。恩格斯曾精辟地揭示过现代国家权力扩张的必然趋势:“生产和流通的物质条件不可避免地随着大工业和大农业的发展而复杂化,并且趋向于日益扩大这种权威的范围。”(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3页。)
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约翰·密尔(JohnStuartMill)在《论自由》一书中,对国家权力的非制度化增长作过这样的假设:它不惜牺牲一切而求得机器的完善,由于它为求机器较易使用而宁愿撤去了机器的基本动力,结果将使它一无所用。(注:[英]约翰·密尔著:《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25页。)于是,德国籍近代著名政治思想家洪堡归纳的这样“两件事”,也就成为人类文明社会理所当然的抉择了:
对于任何新的国家机构的设置,人们必须注意两件事。其中任何一件被忽视都将会造成巨大的危害:一方面,界定在民族中进行统治和提供服务的那一部分人以及界定属于真正的政府机构设置的一切东西;其次,政府一旦建立,界定它的活动的扩及和限制的范围。(注:[德]威廉·冯·洪堡著:《论国家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黑体为引者加。)
没有国家的干预,自由就会死亡;国家过多干预,自由同样也会死亡。这是“自由的悖论”(注:参阅波普著《开放社会和它的敌人》第11卷,第124、125页。)。波普主张,重要的是要设计出合理有效的制度,对“利维坦”进行控制。为了防止“利维坦”对社会生活的威胁,波普提出了类似中世纪“奥卡姆剃刀”的“自由主义剃刀”。(注:波普著:《猜想与反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9页。)
英国政治理论家和现代分析哲学主要创始人伯特兰·罗素认为,社会组织和权威一旦形成后,便具有一种独立于人的、非人的意志所能驾驭的力量。一方面,组织和权威不可没有,另一方面,又要对它加以限制。如何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应该成为一切政治科学的中心议题。而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寻找一个适当的比率”,则应当成为国家理论尤其是现代国家理论所要解决的主要任务。罗素呼吁:(像国家)这种巨大组织是现代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因素,要想废除它们是不可能的……的确,它们使维护个性更加困难了,我们需要寻找一种使它们尽可能地与个人创造性结合起来的方式。(注:罗素著:《政治理想》,纽约世纪出版公司1917年版,第22页。)
“有限理性”预设。政治和行政管理归根结底是决策行为,决策具有对理性追求的倾向。按对理性作用的不同认识,决策理论分为三类:其一是绝对理性选择论,基本要点是认为决策者拥有完全的知识、明确的价值序列,并能利用所掌握的知识取得期望的价值选择。限制只在于外在的物质因素。其二是排斥理性的非理性决策,这种理论把焦点放在决策中的价值冲突上,认为所有的价值都是相对的,甚至是随意择取的,人们的决策并不以理性为旨归。其三便是美国行政学家、管理学家和经济学家西蒙(HerbertAlexanderSimon)为代表的有限理性决策论。认为人的理性具有局限性,决策理性充其量是一种“有限理性”。
西蒙在《管理决策新科学》一书中认为,传统的“完全理性”的假设不符合人类行为的现实。他从人的意识、决策环境与人的能力等方面否定了“完全理性”的假设,提出了“有限理性”(boundedrationality)假设。关于理性,西蒙认为,“理性就是要用评价行为后果的某个价值体系,去选择令人满意的备选行为方案”(注:[美]西蒙著:《管理行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74页。)。“广义而言,理性指一种行为方式,它第一,适合实现指定目标,第二,而且在给定条件下和约束的限度之内。”(注:西蒙著:《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石》,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1页。)决策者是在有限理性中决策,因为决策者是在存在着无法控制的未知数和变化着的内外环境中决策。由于人的智能的局限,不可能搜集到和充分分析处理决策中所需要的大量信息,行政机构只能接受不圆满的决策,而不可能实现最佳决策。西蒙对这一问题进一步表述说:
如果我们假定决策者的计算能力是不受限制的,那么就可以得出两个重要的结果。第一,我们不必将真实世界与决策者对它们的认识区分开来:他或她对世界的看法与真实世界一样。第二,我们可以预言,一个理性的决策者根据对现实世界的知识所作出的选择,不需要有关决策者对感知或计算模式的知识。(当然我们确实得了解他或她的效用函数。)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接受决策者的知识和计算能力是受到严重限制的看法,那么我们就必须将现实世界同行动者对它的看法与理解区分开来。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建立一个决策过程的理论(并在理论上检验它)。我们的理论不仅要包括理解过程,而且还必须包括形成行动者对决策问题的主观表述的过程。
在新古典经济学中,理性人常常能根据给定的效用函数来达到有目的的或主观的最好决策。认知心理学中的理性人则是根据可得知和计算方式而以程序上合理的方式来作出他或她的决策(注:转引自[美]道格拉斯·C·诺斯著《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1页。)。
人的“有限理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环境是复杂的,在非个人交换形式中,由于参加者很多,同一项交易很少进行,所以人们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而且交易越多,不确定性越大,信息越不完全。二是人对环境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是有限的。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制度通过设定一系列规则能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提高人们认识环境的能力并规范人自身的决策行为,从而提高决策的质量。
西蒙关于“有限理性”的预设表明,人拥有的知识能力和决策能力是有限的,不仅受到物质因素和环境不确定的影响与限制,还受到诸如记忆容量、判断准确程度、计算能力有限性的限制。这一预设的逻辑结论是:必须通过制度设计与制度创制,来预防和弥补人理性的不足。
政治是一个“社会中价值的权威分配”(注:[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系统》(DavidEaston,ThePoliticalSystem),纽约艾尔弗雷德·A·克诺大出版公司1960年版,第113页。)的决策领域。从本质上说,需要“完全理性”的支撑。然而“理性短缺”正是政治领域最常见的现象。英国政治学家格雷厄姆·沃拉斯(GrahamWallas)在《政治中的人性》一书中认为:国家政治首先必须克服“唯理智论”,传统的政治理论大都强调“人是理性的”,而在政治中,人往往在感情和本能的驱动下行事,“大多数政治见解并非是受经验检验和推理的结果,而是习惯所确定的无意识或半意识推理的结果”(注:格雷厄姆·沃拉斯著:《政治中的人性》,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66页。)。任何组织都是人的组合,虽然拥有相当大的解决问题的权能,但是由于人的智力与理性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决策绝非是一种全知全能的完整理性体系。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使得人们对环境反应所建立的主观模型差异很大,从而导致人们选择上的重大差异。人不但处于“有限理性”下行事决策,而且还常常处于“非理性”状态下行事决策。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与人的理性的稀缺性,是政治制度需求与供给的一个深刻的内在原因。
“诺思悖论”预设。国家的目标是什么,国家的基本职能是什么,这是人类历史上不断被思想家们审视和论辨的一个重大课题。在新制度学派经济学家诺斯看来:
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无论是无文字记载的习俗(在封建庄园中),还是用文字写成的宪法演变,都有两个目的: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即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权结构),这能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个目的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从而使国家税收增加(注:[美]诺斯著:《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页。)。
国家既要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又要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化,从而增加国家税收。是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还是使社会产出最大化,在许多情况下,这是一个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两难选择。“从历史上看,在使统治者(和他的集团)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这种基本矛盾是使社会不能实现持续经济增长的根源”(注:[美]诺斯著:《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页。)。
诺斯认为,由国家来界定和保护产权可以产生规模效益,但是国家并不是中立的,竞争与交易费用的双重约束往往引导国家选择无效或低效的产权结构。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是构成有效产权安排和经济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介入产权安排和产权交易,又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限制和侵害,导致无效的产权安排和经济的衰落。这就是著名的所谓“诺思悖论”。事实上,包括产权在内的各种制度安排,并不完全取决于效率的或经济的原则,而在很大程度上,它是不同规模、不同地位的利益集团与统治者相互博弈以及各集团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这一“悖论”的实质,反映了国家行为存在的内在冲突:有效率的产权制度的确立与统治者的利益最大化之间的矛盾。按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国家是一种“制度”结构,其职能是生产和出售一种确定的社会“产品”,即公正与安全。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因此诺思认为:
无论如何取得效益最大化的行为准则对任何国家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具有一个好的行为准则对一个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实际上要想取得交易成本低的经济市场和有效的政治市场,也需要这种诚实的、合乎理性的、好的行为准则(注:《经济学消息报》,1995年4月8日第4版。)。
由于“公共利益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了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了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8页。),国家作为一个“从社会中产生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页。),不可能漠视自身的利益机制。国家的两个目标,失却其中任何一个都是不现实的。办法只能以外在制约机制,促使国家行为的内在冲突减至最微限度,尽可能地确立公正的、合乎理性的社会准则。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缓这种冲突。“制度在一个社会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一个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的(但不一定是有效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注:诺斯著:《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第7页。)这是“诺思悖论”所蕴有的政治学启示。
“政治创租”预设。公共选择理论把市场经济下私人选择活动中适用的理性原则(注:在以个人为基本分析单位时,经济学假定人在市场中的私人经济活动是理性的。即经济活动中的个人在决策之前要经过仔细计算,力求一个于己最有利的结果,以追求其希望实现的目标或有价值的东西。具体到消费者身上,理便是追求效用最大化;具体到生产者身上,理便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应用到政治领域的公共选择活动中(注:丹尼斯·缪勒:《公共选择》,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确立了国家人“经济人”角色和“寻租”预设。
在政治环境中,国家人同样扮演着“经济人”角色。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只要政治活动中的个人行为有一部分实际上受效用最大化动机驱使,只要个人与群体的一致达不到让所有的个人效用函数相同的程度,那么政治活动中的经济个人主义模型就具有价值,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利己主义行为都是正常的。问题在于,这种利己主义动机有一种与经济租金(economicrent)因素相结合的动势,由此便产生了“寻租活动”(rent-seekingactivities)。公共选择学派的“寻租理论”(rent-seekingtheory)描述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公共权力与经济财富进行交换的过程,揭示了腐败产生的现实经济根源。
所谓“租金”(rent),是指某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那一部分剩余。(注:在早期的李嘉图学派中,租金是指永远没有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的报酬,它诱使这种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所必需的最小的额外收益(大卫·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商务印书馆1983年中文版)。马歇尔发展了租金的概念,认为租金还应包括被称为准租金的暂时没有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的报酬(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下卷,商务印书馆1983年中文版。)。现代经济学中的国际贸易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发现,政府对经济的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由于抑制了竞争,扩大了供求差额,也能形成类似地租的超额收入。租金是由于政府行为(干预和管制)阻止了供给增加的结果。按照布坎南(JamesBuchanan)的解释,所谓寻租活动,是指人们在某种制度环境下,凭借政府保护而进行寻求财富转移的活动,这种努力的结果不是创造社会财富而是导的社会的大量浪费(注:Buchanan,J.M.,"RentSeekingandProfitSeeking",inBuchanan,Tollison,edc.,Towarda
TheoryoftheRentSeekingSociety,U.S.A.TexasA.&MUniversityPress,p3-15,1980.)。
租金的本质乃是在政府干预下,由于行政管制市场竞争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而一切利用行政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都是“寻租行为”。政府官员的寻租活动,一如塞缪尔·亨廷顿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指出的:“腐败的基本形式就是政治权力与经济财富的交换”(注:[美]塞缪尔·P·亨廷顿著《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66页。)。在寻租活动的过程中,政府官员一般不只仅仅扮演一个被动的、被利用的角色,而是“主动出击”进行“政治创租”(politicalrentcreation)和“抽租”(rentextraction)。寻租活动与政府对市场过度干预紧密相关。没有政府过度干预,没有干预所提供的特殊垄断地位,租金便无从寻求。既然政府干预和行政管制能够创造租金,寻租活动便不可避免。
寻租理论阐明了腐败的深层本质。只要公共权力的存在和经济生活不停止运行,寻租活动很难根绝。一如詹姆斯·布坎南言:
纯粹租金的因素从而权力因素,更容易在复杂交易而不是简单交易中出现,从而更容易在群体关系而不是在两人关系中,以及在政治协定中而不是在市场协定中出现,这应该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科学劳动的正确划分要求“政治科学”学科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政治安排上,而要求经济学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市场安排上(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40页。)。
布坎南还指出:
政治家和官僚……的行为同经济学家研究的其他人的行为没有任何不同。对于这个简单观点的承认,以及由此对这个观点在现代政治环境中的含义的实证分析,是进入必定推动立宪改革讨论的更广泛的比较分析的基本通道。正是因为现代官僚理论和规则理论的洞察力,人们才逐渐意识到新的制度约束的必要性(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40页。)。
腐败作为“政治之癌”(注:何增科著:《政治之癌——发展中国家腐化问题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在空间上是全球性的,在时间上是历史性的(注:恩格斯曾认为,在古代东方,掌握了政治权力的“社会公仆”正是在从事灌溉、治水等公共工程上升为“东方暴君或总督”的。(参见王沪宁主编《政治的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1页)。“所有权力都易腐化,绝对的权力则绝对地腐化。”(注[美]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页。关于权力腐败,法国著名政治学家莫里斯·迪韦尔热说过一段这样的话:腐败在“任何社会制度中都将如此。的缺点在于,它认为这种现象只存在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范畴内,只要消灭了私有制,这种现象就会随之消失。然而,所有的官僚阶层、领导阶层、比较富裕或有地位的阶层、特权集团和尖子人物都企图让后代子承父业。要想不让他们得逞,就必须建立一些制度机制来阻止他们这样做。但这些机制也难以实施,因为执行者通常正是这些机制所有限制的对象。由于相信阶级会随着资本主义的消失而消失,因而忽视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对这个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并始终保持必不可少的警惕性。”(迪韦尔热著《政治社会学》第157页,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迪韦尔热关于腐败普遍存在于当今社会包括社会主义社会的判断,是有警策意义的。但是认为把腐败现象只划定在私有制社会的论断,显然不符合事实。当然,迪韦尔热关于以“制度机制”“阻止”腐败的见解,是有参考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