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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实证研究.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缺位及其专门经营机构缺失的情况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该义不容辞地率先承担农业保险这项政策性业务.尽快建立起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分工与合作经营机制。
一、政府介入与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功能作用的实证分析
在我国广大农村.只有同时存在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业商业性保险.农业保险制度才是完善和协调的。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国内外的实践中.都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商业性保险去承保和经营农业保险完全行不通一方面由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性、高风险、高成本、高价格和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较低,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高赔付、低收益甚至负收益、以及农业保险中长期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性,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在这种条件下,这部分保险资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赢利的险别或险种,或向其他产业部门转移,这就从根本上抑制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我们可以运用供求曲线分析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民自愿投保而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严格按市场规则经营农业保险出现不断萎缩是必然的如图所示,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不仅受到支付能力的约束.而且受农业本身和农业保险预期收益的约束,加之农民一般不是风险回避者这一特点,因此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较低,需求曲线是D。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其经营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平均利润,所确定的供给曲线是S.在这种条件下两条曲线不可能相交。当政府愿意为农民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使得农民实际支付的保费降低,需求曲线将向右上方移动到D’.此时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可能会相交于E点.成交数量为QE。政府如果给保险公司补贴经营管理费、减免相关税负.供给曲线将向右下方平行移动到S’.此时需求供给曲线可能会相交于A点,成交数量为QA
因此.农业保险如果没有政府的介入和支持而走商业化的道路难以成功.这是全世界农业保险界经过多年实践普遍认可的理论.也是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农业保险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于1982年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但随着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特别是保险公司开始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变后,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而且由于风险大、经营成本高、投保率低和赔付率高,导致经营者持续性收不抵支.农业保险长期亏损.各家保险公司相继取消了农业保险的经营据统计.2004年农险保费收入仅3.96亿元.与历史最高峰相比.萎缩了一半1982~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1985年至2004年间,只有两年微利.18年亏损。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处于低水平的发展初级阶段.表现为“三高三低”,即高风险、高亏损、高需求和低覆盖率、低供给、低投保率。为此,借鉴国际经验,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实际.我国应该主要采取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在政府成立专门保险机构或职能部门负责农业保险经营.实施政府政策支持的同时.努力发挥商业性保险运作的市场配置作用,降低财政负担,逐步建立起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业商业性保险并存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制度框架。二、重构有中国特色的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机制
关于农业保险经营与发展的模式.国外一般有六种模式: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府主办、政府成立公司经营;政府补贴、社会组织经营:政府和金融机构主办、政府控股公司经营;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自愿互助合作经营:以及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商业性经营等发展模式。国内在推进农业保险制度试点中.也可概括为五种模式:政府扶持、商业保险公司农险政策性业务;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成立互助保险经营机构: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成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等经营模式。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建立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分工与合作经营机制;同时,以独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基础,以强制性保险为主要手段.构建以政府政策支持为主要保障方式的农业保险制度。
1.财政部门不断加大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近年来,全国各地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并为他们提供一定额度的保费补贴。截至目前为止,补贴品种已经覆盖了主要的大宗农产品,不但有种植业,同时还有养殖业、林业三大类15个品种。逐步提高了补贴比例,并根据各地不同的区域、险种情况,实施了一系列相关的倾斜政策,起到了“蝴蝶效应”。与此同时,保险机构与地方政府还积极开展特色农业保险,突出创新驱动,强化风险防控,持续加大了支持力度。
2.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逐步得到了建立。针对近年来全国各地水灾、风灾、泥石流等灾害连续不断的状况,为了减少因灾害给农业造成的损失,2013年财政部出台了《农业保险大险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制定了更加详细的准备金提取比例,从而为保证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建立了更加坚实的基础。黑龙江、江西等省市通过实施大灾风险准备金与再保险制度,对受损农户进行了及时赔付与稳定经营。
3.形成了多元化的农业保险体系。首先,由于我国农业灾害多、基础设施差等原因,保险机构紧紧围绕“保成本、广覆盖”的理念,大力推动农业保险全面发展,促进市场规模迅速增长。2013年农业保费首次突破1万亿元、投保农户2亿户次,农作物承保面积达到11亿亩。其次,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和涉及“三农”产品的供给增长迅速。经办农业保险的机构已达到20多家,这其中既有全国性的综合性保险公司,也有地方性专业保险公司,从服务理念、服务方式、服务范围、服务品种等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再次,农业保险实现了盈亏平衡,增强了多元化农业保险体系的可持续性。在政府优惠扶持政策的大力推动下,广大农户从参加保险中尝到了甜头,投保意识大幅提升。
二、挑战与机遇并存
众所周知,我国农业保险工作已经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但是与发达国家先进水平和“三农”对保险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这对我们保险工作者来说,还有许多问题需要逐一解决。
1.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与提高保障水平。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的实际保障水平比较低,以粮食作物为例,一亩粮食作物保险的保障费用在300元左右,但是生产成本就在400元以上。无法为农民完全起到保障作用,应按投入成本进一步提高理赔费用。同时,目前我国农作物的投保率还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投保率,还有上升的空间,有待于经过政府部门和保险工作者的广泛宣传、发动,进一步扩大农户投保意识与投保能力,从而大幅提高农作物的保障水平。
2.尚未建立全方位、多角度、全链条式的大风险分散机制。由于我国农业保险开展时间比较晚,保险机构对风险种类、发生概率、受灾频率以及损失程度等相关数据了解、掌握得还远远不够。因此,没有建立较全面的大灾分散机制,同时也不能够全面、准确地向有关方面提供充分的理赔依据。一些地方虽然在第一时间为受灾单位与农户进行了积极的理赔,但大都是临时救急性质的措施,无法形成完整、有效的大风险分散制度。
3.对农户日益增长的补贴诉求没有科学地进行引导。近年来,中央财政部门陆续对主要农作物进行了补贴,各地都希望中央提高对当地农作物的财政补贴。但是,由于全国地缘辽阔,发展不一,难以理清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因此,在积极支持广大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争取中央财政补贴的同时,也要教育他们培养主动参与市场竞争的意识,用科学和现代化的生产管理战胜自然灾害,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另外,要积极引导农户对农作物的补贴诉求,尽可能地进行统筹考虑和大力支持。
三、建立大灾风险
分散机制———明确事权,创新理念2014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对今后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中指出: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保险机构与保险工作者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深刻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继续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紧紧围绕“三农”工作这一中心,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奋力开创农业保险新局面。
1.要进一步搞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增强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自觉性。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仍然要将政策支持的重点放在“保大宗、保生产、保成本”上,紧紧盯住保障粮食生产安全这一重中之重。全体保险工作者必须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只有将保障粮食安全与大宗农产品安全放在第一位,明确农业保险政策重心,才能做好其他各项工作,这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同时,要积极鼓励“突出重点,鼓励创新”,加大“绿箱”政策扶持力度,逐步规范市场,健全各项制度。另外,要根据各地总体财力情况、支农体系设计以及农业保险发展阶段等,发挥政策合力,正确处理好各项补贴之间的关系,坚持发展,主动作为,牢牢把握发展大势。
2.要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与覆盖面,科学、合理地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首先,要提高对全国重点粮食生产大县农作物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覆盖面,做到“愿保尽保”,不留死角。其次,要深入基层,搞好调研。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对“老少边穷”地区,要因地制宜,推出结合当地实情并行之有效的险种,提高保障水平,让广大农户“买得放心,用得舒心,干得开心”,满心欢喜地愿意成为农业保险的使用者、受益者和推广者。
(一)支持模式美国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模式表现为农业保险的具体业务均在私论文营农业保险公司和农业保险投保人之间发生,由私营农业保险公司完成,政府不参与农业保险直接业务的经营领域,美国风险管理局(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推广和教育,并且对私营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财政支持,对投保人提供保费补贴。另外,为了对农业保险的参保率提供保证,美国还将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与其它农业财政支持计划捆绑起来,对农业保险实行事实上的强制参加。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采取各地区试点的方式进行发展。从目前全国来看,已有近九成省份开展了有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模式主要有:上海、吉林为代表的“大农险”模式,浙江、海南为代表的以“共保”为主的模式,四川、苏州为代表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模式,黑龙江农垦区为代表,以互助合作组织为经营主体的模式。除了上海等几个地区采取地区“统保”方式外,全国绝大多数地区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均是自主自愿的原则,并没有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措施。美国和我国各试点地区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模式都是针对本国的实际情况建立的,具体对比见表1。从表1中可以看出,从市场化角度而言,美国财政对中美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比较研究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上发生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在自然灾害损失中农业最为严重,而且农业承受自然灾害损失的能力最为脆弱。自然灾害每年给我国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农业风险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在后WTO时代,传统的农业补贴政策空间和效力日渐式微,以农业保险为代表的“绿箱政策”空间和效力与日俱增。但农业保险在我国现行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中仍处于附属地位。借鉴发达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经验,对于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事业有着重要意义。中美政府财政支持农业保险运作情况比较分析美国作为农业大国,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向来力度很大,自从其于1938年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以来,针对自身的国情,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农业保险运营模式和财政支持模式,这些模式和经验对于发展我国特色农业保险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拟从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模式、支持项目、支持标准、支持层次、税收优惠、财我农业保险的支持模式市场化程度很高,其农业保险的具体业务均由私营农业保险公司直接经营,政府完全退出农业保险直接经营的领域,只是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较大力度的财政支持,包括农业保险的强制性都是以经济手段进行的;我国各试点模式的市场化程度也比较高,农业保险的具体业务要么由商业性保险公司直接经营,要么由商业性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经营,只有黑龙江农垦区由互助合作组织进行经营。美国模式的强制性较高,通过经济手段,即用一定的优惠政策捆绑来达到事实上的强制性;我国的试点模式中上海与黑龙江采取的是地区“统保”,有着一定的强制性,其他地区基本上都是采取自主自愿的原则。
(二)支持项目美国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主要有:保费补贴,针对农业保险投保人所承担高保险费率提供的补贴;业务费用补贴,针对经营农业保险具体业务,私营农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高成本提供的补贴;再保险支持,针对私营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我国现阶段各试点地区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包括:保费补贴,针对农户所承担的高保险费率提供的补贴;保险责任分摊,即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与保险机构分摊保险责任;财政兜底,即对巨灾风险造成保险机构的损失由政府财政兜底。美国与我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的对比情况见表2,从中可以看出,美国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齐全,体系完善;而我国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中,只有保费补贴是在所有试点地区实施,其它项目只有在部分试点地区实行,从全国来看,我国政策性保险的财政支持项目仍有待完善。
(三)支持标准美国政府财政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表1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模式比较比较角度美国中国上海模式浙江模式四川模式黑龙江模式市场化程度高高高高低强制保险程度高中低低中60商业时代(原名《商业经济研究》)2008年27期所交保费提供补贴,各险种的补贴标准不同,补贴标准因产量保障水平的差异而有所不同,随时间推移越来越大,同保障水平的高低相反。2000年,美国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额平均约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约为40%。表3为美国农作物保险一切险保费补贴率的变化情况。从中可以看出美国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的逐步增强,而到美国财政对农业保险经营业务的支持主要有,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以及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同时联邦政府还通过其它一些法律规定,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其财力状况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比较低,尚处于保成本阶段。但是对于保成本阶段的保费补贴,财政支持的标准还是比较高的。中央财政补贴试点的六个省份中,各级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比例超过50%,各级财政为能繁母猪保险提供的保费补贴比例也超过50%,地方政府自行试点地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最低为海南省的30%,大多数在50%以上,甚至达到70%-80%。但是在各级财政在农业保险的其他支持项目上的标准却很低,只有浙江等少数地区政府承担保费收入3-5倍以内的超额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美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标准很高,虽然政府不介入农业保险的直接经营,但其对农业保险经营业务都有很高比例的财政支持;而我国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中,只有保费补贴是在所有试点地区实施,其它项目只有在部分试点地区实行,从全国来看,我国政策性保险的财政支持项目亟待完善。
(四)支持层次农业保险的主要作用在于稳定农业生产,分散经营风险,从而降低农产品价格,使生产者剩余向消费者剩余转移。在统一的国内市场中,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商品,其受益范围是全国,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也应该主要由中央政府来提供,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其财力、农业生产条件等具体情况提供辅的财政支持。美国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主要来源于联邦政府财政,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均由联邦政府财政支出,也鼓励州和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相应的补贴。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中存在着多层次财政支持的局面。中央政府财政仅对中西部地区能繁母猪保险提供50%保费补贴,对江苏等6个试点省份农业保险提供25%的保费补贴。其余地区及其他种类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主要来源于省级财政,甚至要求市县区财政参与分摊,税收优惠也基本上是营业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的减免,财政支持层次偏低。美国联邦政府财政支持,保证了农业保险的顺利实施。而我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现状,虽然有利于各种模式在不同地区试点的开展,但却造成了试点地区财政支持力度不足,以及一些地区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由于财力缺乏而无法开展,阻碍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五)税收优惠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较大,对于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切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资本、准备金、结余、收入、财产权和免赔款,免征一切现有和将来可能开征的税收,包括国家所征税种、各级地方政府所征税种,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和由公司提供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免征一切税收。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除了其业务成本外不再有其它方面的负担。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中的税收优惠力度小,范围窄,仅对种养两业的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即使有部分试点地区扩大了税收优惠范围,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免地方税收,政策性农业保险依然承担着一定的税负。美国农业保险在政府财政的大力扶持下得到了很快的发展,虽然政府没有介入农业保险的直接经营,但提高了保费补贴幅度,对私营公司提供再保险、税收和补贴等方面的大力支持,使美国农业保险险种创新越来越多,农业保险的参与度也有了很大的提高。据统计,美国目前农作物可保品种已达100余个。在全美200万农户中,有近150万户投保了农业险,参与率高达75%。1997年,美国农作物保险的承保面积为1.822亿英亩,2004年已经超过2.21亿英亩,8年增加了21%。其中2002年为2.87亿英亩,占可保面积的81.3%。不过,美国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政策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尚未得到解决。首先是美国财政对农业保险的高支持度造成了很大的财政压力,虽然在加大对农业保险财政支持力度后农业保险参与率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进一步提高参与率的边际成本已经很高;农业保险中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由于农业保险与其他农业支持计划捆绑,许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萎缩的经济学分析.农业经济问题多农业生产者参加农业保险只是为了取得财政补贴,存在着大量的骗保行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有的风险管理功能被异化为农民获取政府财政补贴的“刹手锏”。与美国相比,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较低,对中央财政并没有造成压力,但是由于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主要由省、市为主的地方政府提供,使得原本已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承受了更大的压力,也限制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各地区的发展。从参保率来看,各试点地区农业保险的参保率并不高,即使是在因采取“共保”模式而较为成功的浙江省,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全省共有13976户农户参保,投保金额99397万元,保费收入2164万元,已完成大户基数的33%。同时农业保险在我国现行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中仍处于附属地位,大多数农业风险造成的损失要由财政救济和农户自身承担。但是由于我国很多农业保险地区采取了“统保”等应对措施,农业保险所面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并不严重。美国与中国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绩效对比见表4,表中从支持农业保险所产生的财政压力、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程度、农业保险参与率等几个角度对两国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绩效进行了评价和对比。构建我国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财政支持体系
(一)增加财政支持项目在通过保费补贴提高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积极性之后,还需要增加财政支持项目来降低农业保险业务成本和风险,调动保险机构积极性,主要有:针对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成本高的特点,对农业保险提供业务费用补贴;针对我国农业生产自然灾害发生频繁、波及范围广、损失大等特点,单一农业保险机构难以承受,政府财政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后盾,对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针对农业保险,特别是地方试点农业保险难以在空间上有效运用大数原理分散风险的特点,可在财政支持下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建立风险基金的形式在时间上分散风险。
之所以实行这种体制,是基于生产者、保险公司和国家机构对保险的需求和能做的贡献。作为生产者,有对风险进行保障的需求,也存在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不信任,希望投保时有一个适中且能承担的保险费用,以及灾后快速及客观的定损和理赔。作为商业性保险公司,有获取灾害风险信息的需求,有通过再保险分散风险的需求,有灾害风险管理及定损经验。作为国家机构,拥有调控生产的工具,拥有信息及风险研究经验,有对生产者进行补贴的能力,具备政策推广能力,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抵御自然风险保护的需要。三方结合是发展农业保险的理想组织架构。
西班牙发展农业保险有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在发展农业保险方面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计划等。1978年西班牙颁布了综合农业保险法(87/1978),1979年以皇家法令2329/1979号公布了综合农业保险法87/1978实施细则;为了将农业保险法和实施细则落到实处,西班牙农业、渔业及食品部还制定三年农业保险计划和年度农业保险计划,确定参加保险的作物和险种,确定国家对参保农民的保费补贴,由国家农业保险机构与农业保险有限公司(农业共保体)协商后,提交设在农业部的农业保险机构委员会(由农业部、财政经济部、农业保险有限公司、农场主代表组成)讨论通过,然后提交国家部长会议审定通过,并公布实行。
农业、渔业和食品部每年对划拨的保费补贴预算进行审批,每年还制定一个农业保险补贴规定,确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具体事项,保费补贴由农业部下属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直接拨给农业保险有限公司(农业保险共保体)。通过自治州农业管理委员会对中央政府规定的应承担的补贴部分进行补贴。
参与该体系的中央政府部门包括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及下属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是直属于国家农业部的自治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作为该体系中所有不同机构的协调机构,以推动农业保险体系的发展;为农业生产者提供对抗不可控自然风险的保护体系;拟定国家农业保险政策,对新风险及新农业产品加入农业保险体系进行精确的技术研究及分析,为保险合同制定农业方面的内容(农产品价格、产量、技术条件等),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信息及咨询;制定农业保险三年及年度计划并将其提交中央政府审批。提交农业部审批的草案内容包括:向农业生产者推广农业保险并提供保费补贴,确定与农业生产有关的农作物种植和农业生产活动的最低技术条件,每个区域或地区的可投保的最大收益及损失的价格;与承保有关的各个险种的承保期限;与保险范围有关的保单的保障期限;农渔食品部每年审批对农业生产者的保费补贴预算,确定对农业企业的保费补贴,在整个体系中,平均保费补贴为保费的50%,2006年农渔食品部的保费补贴高达2.78亿欧元。大约有47万名农牧渔及林业生产者投保,总保额升至91亿欧元,保费高达6.54亿欧元,总赔付额约达4.4l亿欧元。
参加该体系的另一个中央政府部门是经济财政部及下属的保险和养老基金总局(D.G.s.)和保险赔偿集团(C.C.S.)。保险和养老基金总局的职能包括审批共保年度协议,参与制定事故(灾害)定损规定,负责向经济部提交关于保险赔偿集团再保规定的条例。
保险赔偿集团是强制再保险机构,主要职能包括:界定农业可保风险与试验型风险;对试验型险种提供再保险;对可保风险只参与部分再保险;对于商业保险机构未承保的部分,它作为直接保险机构进行承保;负责掌控事故(灾害)的定损。
地方自治州政府通过自治州农业管理委员会对中央政府规定的应承担的补贴部分进行补贴。
商业保险机构是农业保险有限公司,是所有愿意从事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的组合(农业风险共保体)。公司的法律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东是自愿加入的各商业保险公司,目前成员有31家保险机构以及保险赔偿集团。它是一家管理机构,职能是通过其保险商业网络进行承保;共同体各成员根据其在农业保险有限公司里的入股份额承担相同比例的风险,参股比例与所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相同。
建立综合农业保险体系以来,西班牙农业生产者从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得到保费补贴13.86亿欧元,政府因此减少农业灾害补助39.1亿欧元,节省25.24亿欧元。农业保险有限公司为农业生产者提供赔偿19.55亿欧元,其中又有3.52亿欧元以税收形式流回国家财政。
二、意大利农业部在发展农业保险中的作用
据意大利忠利(GeneraliGroup)保险集团公司介绍,意大利是在该国农业人口占80%、农业增加值占GDP的60%的发展阶段开始发展农业保险的,基本与我国目前的城乡结构相当,但工业化程度明显低于我国目前水平。目前,意大利的农业保险业务主要是由GeneraliGroup下属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FATA经营,已有80年的历史。20世纪60年代末,意大利农业遭受到一系列严重的自然灾害,政府农业部门对灾害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并决定要为农民和农业生产在预防灾害减少损失方面提供财政支持,为此设立了全国支持基金,国家每年为这项基金提供资助,并于20世纪70年代专门出台了法律。法律规定(当时的农业风险主要是冰雹灾害)保险公司具有经营垄断权,能经营冰雹险业务的公司必须是某个再保险集团的成员(这样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农业风险)而又从事农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拟订应参加农业保险的作物、保险费率、保费补贴比例,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提供优惠保单,并以农业部政令的方式向全国公布。一直到1996年,农业保险的费率由农业部与商业保险公司商定,由农业部以政令的方式公布。
设立全国支持基金,由农业部管理,财政预算有专门科目。主要考虑两点:一是通过事后补偿的方式减少农民的灾害损失。当农业企业的灾害损失大于30%时,政府为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农业生产是否出现灾害是由农业部认定并公布的。认定的标准是,如果产量因灾害损失减少30%就可认定出现了自然灾害。农业企业报告出现自然灾害,农业部要调查核实,核实后向全国灾情公告。二是通过实现保险的方式帮助农民在灾后及时救灾和恢复生产。主要是鼓励农民参加农作物投保,农业企业投保时政府给予保费30%~40%的补助。
1996年以后这些规定才有所改变。国家反垄断局认为农业保险已发展成为成熟市场,不需要政府保护和监管,因为存在垄断的公司的业务不会很好发展。为农业保险服务的再保险集团亦不存在。农业企业又成立了自己的机构--维权集团。农业企业的维权集团代表农业企业与保险公司商签农业保险协议,在投保后政府将国家用于农业保险的补贴支付给维权集团,不是直接拨付给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这时的农业保险费率是由农业企业的维权集团与商业保险公司商定,农业部只公布与农业保险费率有关的参数,如投保作物的成本、产量、市场价格等,不直接参与确定农业保险的费率。但是,维权集团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费率时农业部公布的有关参数是重要参考数据。
2004年,意大利改革全国支持基金,国家预算增加了全国支持基金的数量,政府对农业保险费率补贴的比例提高到80%。目的是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促进保险新产品开发,保持农业保险低费率。改革的结果是,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的费率由7.5%降到6.9%,农业保险费率补贴的比例由2004年的43%增加到2006年的67%。目前,意大利政府一年用于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在1亿欧元,每年的保险标的额在30亿欧元。
近三年畜牧业保险有了较快发展。在动物发生疫情时国家给予补贴,有专门的畜牧业保险产品,主要牲畜是奶牛。具体哪些牲畜、哪些疫病可以投保由农业部决定,对参保的牲畜政府补贴50%的保费。
2004年的改革又增设了再保险基金,以此管理农业风险。再保险基金规模为1亿欧元,由农业部下属的农户市场开发局管理,主要是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新产品,在保险公司应对新的自然灾害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时提供补助,属于保险产品创新基金。保险公司可把新开发产品成本的80%转给再保险基金。
2004年前,农业企业可以投保也可以不投保,受灾以后就等政府救济。2004年以后,在政府公布的投保地区,农业企业生产应投保的作物需先参加投保,不投保在灾后将得不到政府的救济。而在政府公布的投保地区、投保作物以外,农业企业在灾后受损失时主要靠政府救济。
三、葡萄牙政府农业部门在发展农业保险中的作用
在葡萄牙,参加农业保险的农作物有国家法律规定,农民自愿参加保险,基本保险包括火灾、雷击、雹灾等灾害。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政府帮助交一部分保费,最高可达保费的75%。给予农民保费补贴的依据是政府制定的保费参考费率。话闱榭鱿拢桃倒局贫ǖ姆崖矢哂谡棵胖贫ǖ牟慰挤崖剩谡庵智榭鱿拢慰挤崖示褪钦耘┟癖7巡固囊谰荩叱霾慰挤崖实牟糠钟膳┟褡约喝砍械#桓7巡固坏鄙桃倒局贫ǖ姆崖实陀谡牟慰挤崖适保员7训牟固偷筒痪透摺U嫉牟慰挤崖室虻厍煌胁钜臁H绻呛献魃缂逋侗#姆崖什固箍梢愿咭恍?BR>政府还设立了农业风险巨灾基金,是对农户的受灾救助基金,当出现保单以外的意外巨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申请巨灾基金给农民赔偿。启动程序是,政府农业部和财政部宣布某一地区遭受巨灾损失,同时确定受灾的作物。农户有基本保障的保单即参加农作物保险,申请巨灾补助的作物必须是参保作物,以鼓励农民尽早签订农作物保单。受灾农户自愿向巨灾基金交纳一定费用,目前是基本保费的0.2%,由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时代收代缴,计人巨灾基金专户。巨灾基金是商业保险的补充机制,保险公司要申请巨灾基金赔偿,必须是在全国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而不是只在一些地区经营农险业务,或者只经营一些农作物的保险业务。目前,葡萄牙的所有商业保险公司都参加这种运行机制,运转良好。
农业保险巨灾基金由农业部所领导的农业和渔业金融机构(IFAP)负责管理。该机构是独立机构,有专门的理事会,设5名理事,对农业部长负责,理事会主席由农业部长提名,部长联席会议任命。职能是金融管理,为农业保险提供技术支持。巨灾基金的来源:一是政府预算,由国家农业和渔业金融机构提供,每年为700万欧元;二是农民缴纳保费0.2%的巨灾金;三是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费。
巨灾的定义是:参保作物发生意外的灾害,造成50%以上的损失,给农户带来较大损失。
农业保险的保单由葡萄牙预防气候灾害综合机构(葡文缩写为SIPAC)审批,该机构由农业部、科技部、保险协会和农场组织的四名代表组成。
四、南欧三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共同点
一是都把发展农业保险作为管理农业风险的政策工具。通过发展农业保险,为增加农产品产量、改善农产品质量、提高农场主收入水平提供基本保障。
二是虽然所有农产品都可以参加农业保险,但是政府支持的重点则是对本国经济和农场主收入影响较大的主要农产品,如葡萄牙突出葡萄、林木火灾保险等。
三是在发展农业保险过程中都给参保农民以保费补贴,只是不同的国家补贴的标准不同,补贴的险种有所侧重。
四是都把发展再保险作为分散农业风险的重要环节,由政府给予有力的财政支持。
五是发展农业保险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六是政府农业部门在发展农业保险中都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而且政府部门分工明确、合理,即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设计、国家补贴资金的管理等主要工作;保险监管部门主要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偿付能力加以监管;财政部门主要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资金。
五、启示
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三国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实践探索,找到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各自国家的农业建起了风险防范和保障体系的途径,这就是建立国家支持下的农业保险制度。上述三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实践,对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完善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1.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性质。农业是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但相对其他产业而言,农业生产面临严重的自然灾害风险,总体上是低效益的产业,经营者的收人水平较低。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不可能通过发展商业保险来分散和化解,一是经营者无力参加商业性保险,二是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是亏损的。农业保险只能是政策性的,只有在国家财政支持下才能经营。
2.明确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原则上所有的农产品都可以参保,保险公司应为所有的农业风险承保。但不同国家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风险不同,不同的农产品对经济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主要限于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农产品,如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主要牲畜等;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常见的危害较大的自然风险,如旱灾、洪涝、台风、霜冻、冰雹、重大动物疫病等。
3.明确国家支持农业保险的重点。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是因为由于农业效益低和经营者不愿投保,经营农业保险存在较大的风险,而且监管成本很高。为农业保险厘定合理的费率并由政府对参保者给予保费补贴,保险公司是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因此,国家支持农业保险的重点环节是给参保者保费补贴,不是给保险公司所谓的经营费用补贴。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表现
(一)我国保险业整体发展迅速,农业保险却渐趋萎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总体发展迅速,但是,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却非常滞后,特别是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出现渐趋萎缩的尴尬局面。在保费收入方面(表1),总保费收入由1992年的378.0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4318.1亿元,年均增长超过22.5%,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却由1992年的8.17亿元逐年下降到2004年的3.96亿元,年均负增长5.9%;在经营主体方面,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商业化保险市场已经形成,截止2005年底,共有保险公司82家,财产保险公司40家,但是,除了2004年后相继成立的数家地区性农业保险公司外,长期只有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势单力薄;在险种方面,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例,农业保险由原来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30个险种(张祖荣,2006)。相对于整个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来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
(二)农业风险损失日益严重,农业风险保障却日趋减少
我国是农业大国,工业化程度较低,人口城市化速度缓慢。截止到2004年底,我国农村总人口仍然超过7.5亿,接近总人口数的60%;2004年农业占GDP的比重仍高达15.2%(美国约为2%)。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年平均达1747亿元,近年来自然灾害损失更是呈上升趋势,据国务院新闻办2006年1月5日的消息,2005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042.1亿元。在自然灾害损失中农业最为严重、最为广泛,而农业承受灾害损失的能力却最为薄弱,因此,农业更为迫切地需要保险保障。但是,面对日益严重的农业灾害损失,我国农业风险保障却日趋减少,1992年农业保险赔款达8.15亿元,而2004年仅2.87亿元(表1),不到农业灾害损失的1%;农业保险承保面占可保面的比由1992年的约5%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2%(庹国柱,李军,2005)。保险保障的不足,给恢复生产与灾后重建带来极大的困难。
对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学术界多归于农业保险的商业性经营方式,即缺乏政府的支持。本文认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既有外在因素,即缺乏必要的法律、经济、行政等政策支持;更有内在因素,即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
(一)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
农业保险标的大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农业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如洪灾、旱灾、虫灾、疫灾等,具有风险单位大、区域性强、发生频率高、损失规模大、可保性差等特点。因此,农业保险经营有其独特的技术要求,普通财产保险经营技术难以奏效。但由于我国开办农业保险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还非常落后。主要包括:
1.农业风险监测。农业风险监测包括农业风险的识别、度量、预测、预警以及信息统计与管理等,是农业保险经营的基础环节。科学监测农业风险不仅有利于直接控制和减少农业风险损失,降低保险经营成本,而且也是其他农业保险技术(如定价、定损、产品开发等技术)有效运用和发挥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农业风险监测技术非常落后,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例如,由于没有建立自然灾害全程动态预报警报系统,致使防灾防损变得十分被动;由于没有建立灾害损失信息的统计分析与管理系统,以致农业保险定价所要求的历史风险损失资料难以满足。农业风险监测技术落后,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形成了很大的制约。
2.农业风险区划。由于农业风险具有显著的区域性,因此,开展农业保险必须进行风险区划。风险区划是以农作物历史产量、气候条件、土壤及地形地貌、农作物种类、水利及其他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等为依据,按照区内相似性和区间差异性的原则,将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划分为若干不同等级的区域,目的是保证同一区域内的风险程度基本相同,使投保人的保费负担与其风险责任保持一致。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都客观存在着风险的区域性差异问题。风险区划是农业保险经营特有的重要技术之一,它不仅是科学厘定保险费率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合理界定保险责任,减少逆选择的主要手段。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曾投入大量人力、财力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风险区划,无论是单一风险责任险还是农作物一切险,都划分了严格的风险等级,从而形成科学的费率分区。但是,风险区划是一项科技含量高、成本大的工作,我国风险区划技术非常落后,进行风险区划的实用指标体系尚未建立。目前除了山东德州对农作物单一责任险和陕西泾阳县对棉花一切险进行过风险区划外,其他地区的风险区划几近空白。
3.农业保险定价。首先,保险定价以科学的精算理论为基础。我国保险精算人才奇缺,现代精算理论及应用研究十分落后,而农业保险领域的精算技术则更为原始。其次,为使保险价格与其风险水平保持一致,农业保险定价必须以风险区划为前提,但我国尚未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风险区划。再次,由于有关农作物和畜禽生产的原始记录和统计数据很不完整,长时间的、准确可靠的农作物及畜禽的损失数据资料难以搜集,耕地面积资料也很不准确,由此计算的平均保额损失率与真实的损失率偏差很大。因此,农业保险费率的厘定和应用既缺乏科学的理论基础,又缺乏必要的现实依据,带有很大程度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费率相对较低,管理成本又高,致使农业保险连年亏损。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有关资料,我国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一直存在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从1985年到2004年的20年里,除了2年微利以外,其余18年都处于亏损状态,综合赔付率高达120%。
4.防灾减损。完善的防灾减损体系是有效的保险体制存在的前提——如果潜在损失过大,保险公司就不得不收取投保人难以接受或无力承担的保险费,并对承保条件加以严格限制,使保险难以成立(孙祈祥,锁凌燕,2004)。由于农业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大、覆盖面广、经济损失严重,因此,农业保险中防灾减损更为重要。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防灾减损技术的应用。我国农业防灾减损技术相对落后,主要表现在,用地管理不科学、防御工程设施落后、灾害预警预报服务体系不健全、气象卫星等高科技的应用水平低。
5.定损理赔。农业保险的标的大多是有生命的植物或动物,在生长期内受到损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从而使农业保险的定损变得更为复杂,尤其是农作物保险,往往需要收获时二次定损。对于特定风险保险,定损时还要从产量的损失中扣除约定风险之外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技术难度大。目前,我国不仅对灾害发生频率及强度的测定、灾害损失程度的测算等很不准确,而且没有制定统一赔偿标准,理赔中出现很大的主观性和盲目性,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据统计,我国农作物保险中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占保险赔款的20%以上,牲畜保险中更为严重(庹国柱、李军,2005)。
6.产品开发。农业保险产品开发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设计出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或改造老险种,以期达到合理配置农业保险资源、增加有效供给。它不仅涉及保险、精算、金融、法律等理论,还涉及栽培学、畜牧学、气象学、灾害学等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是一项综合性“知识工程”。我国在农险产品开发方面人才匮乏、技术落后,集中表现在产品数量少、质量低,产品单一,缺乏针对性,真正根据农民收入水平、风险状况设计的产品少之又少,难以满足农民的保障需求。
7.再保险。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是一种有效分散和分摊原保险公司风险损失的重要方式,它对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拓展业务领域、提高风险保障能力的风险保障能力起着重要作用。由于农业风险单位大、灾害损失关联性强,容易形成巨灾损失,保险公司难以独立承担与消化。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对再保险的依赖更为强烈(张祖荣,2006)。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再保险市场很不成熟,农业再保险尤为薄弱,无论是技术,还是能力,都远不能满足处理农业巨灾风险的需要,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主要采用普通财产保险技术来开发与经营,忽视了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关键因素。
(二)农业保险经营缺乏政策支持
国内外理论与实践表明,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它是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农业保险的开办,不仅对于管理农业风险、保障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而且还发挥着保证农业再生产顺利进行和稳定国民经济的宏观作用。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政府在法律、经济、行政上给予政策支持。但由于我国一直实行以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制度,发生农业灾害时由财政拨款救济灾民,而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很少。
1.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表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提和保证。美国、日本、法国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是在开办农业保险前先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以保证农业保险健康有序的发展。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是,我国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农业保险经营一直无法可依。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极大地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这是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最根本的环境因素。
2.缺乏必要的经济支持。农业保险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给予农业保险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费用补贴以及再保险支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直接的农业补贴和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发生自然灾害时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救济灾民,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很少。除上海等少数地区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仅限于免交营业税,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农业保险几乎是纯商业性保险。国内外农业保险实践证明,由于农业保险高风险、高费用、高赔付的特点,没有政府经济上的支持是不可能持续经营的(庹国柱,李车,2005)。
3.缺少必要的行政支持。开展农业保险离不开政府的行政支持。首先,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农民缺乏风险与保险意识,需要基层干部进行宣传引导;其次,农村广阔,农户分散,农业保险的展业承保、防灾防损、定损理赔等环节都离小开政府特别是乡镇、村政府的支持与协助;同时,基层干部更了解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状况及风险损失情况,有利于配合保险公司防范逆选择与道德风险。再次,开展农业保险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如,与防灾减损、灾害救济等有关的政府部门)、保险公司、投保农户之间的关系。由于政府在这些方面支持不力,我国农业保险实践中出现很多混乱与纠纷,有的地方甚至指责农业保险为“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阻碍农民投保,或者发生灾害损失后,要求保险公司多予赔付,严重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公信力,削弱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抑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简要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提高农业保险经营技术水平
1.充分利用现达的科学技术,包括气象卫星技术、通讯卫星技术、网络媒体技术等,建立农业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提高农业风险监测水平,夯实农业保险经营的基础。
2.根据我国气候、土壤、地形地貌等特点以及灾害发生的历史数据资料,合理划分风险区域;在严格风险区划的基础上,建立公平合理的多档次费率体系,减少逆选择。
3.借鉴国外经验,创新保险产品,特别是开发新型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区域产量指数保险等多功能高新理赔技术产品,减少道德风险,降低理赔成本。
4.健全防灾减损体系,牢固树立“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的观念。实行积极的用地管理、建立必要的防御工程、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避免或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加强灾后管理,控制灾害事故蔓延,减少灾害损失;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如人工降雨、人工防雹等为防灾防损服务。
5.建立健全的再保险机制,有效分散农业风险。针对某些特殊的巨灾风险如洪灾、飓风等,建立由政府管理的巨灾基金,条件成熟时成立国家专业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建立多层次的农业风险转移机制,逐步完善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二)加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一、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
农业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现代农业承受着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的威胁,这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农业风险机制的脆弱性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这种状况客观需要创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分摊经济损失的风险管理机制,由此现代农业保险应运而生。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1.农业保险对农民个人的影响。农业保险可以使投保农户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农业保险可以通过转移和分散风险,以赔偿支付的方式保障农民生活的稳定。
2.农业保险对农村经济的影响。农业保险有助于保障农业生产过程的持续稳定。它可以使大额的不定的农业风险损失,转化为小额的固定的农业保险费的缴纳。
3.农业保险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其波动是引发国民经济周期波动的重要因素。因而农业保险在直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稳定发展的同时,也间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同时,农业保险的介入是农业生产能够正常进行,会使农产品的供求状况平衡,进而影响社会其他阶层人们的正常生活。
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
1.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2.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目前,农业保险基金主要来自于保户缴纳的保险费,而农业保险费率相对于保户的农业收入而言是很高的。而投保农业险会导致农户收入出现持续走低的趋势,在农户收入减少的同时,农村公共品供应的弱化将使农户隐性负担逐步增长。这种单一的、不稳定的来源渠道也是农业保险实践不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
3.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技术薄弱的矛盾。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特别是在资金方面的资助,但政府的支持是有限的,农业保险将面临资金不足的矛盾。与此同时,我国目前农业保险在理论研究上也相对滞后,在实践中发展缓慢。更重要的是,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一直处于保险人才奇缺的现状。
4.我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尚未成熟。我国以往的农业保险由于缺乏适当的再保险安排,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而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普遍有再保险机制的支持,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对策
1.加快农业保险经营体制的改革。农业保险应当建立多层保险与风险分担、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和风险防范机制。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症结在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扶持性之间的矛盾。应及时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
2.加快农业保险的相关立法。农业保险法是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证和依据。而我国目前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予以扶持,因此,国家应加强农业保险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作用和性质。这对规范我国的保险市场,对不同性质的保险活动加以区别管理,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补偿体制,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加强农村市场经济的基础建设,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将有重要的意义。
3.加大国家政策支持与财政扶持。作为对农民遭受天灾的补偿,农业保险一定要由国家财政来扶持,但在具体实施中要量力而行。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尽快建立财政支持型农业保险体系,包括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以及其他技术支持来发展农业保险。
4.筹资渠道多元化。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筹资渠道过于单一,因此,国家应加大对农业保险以及财政补贴的力度。另外,对与农业相关联的产业可征收一定标准的农业保险税。农业保险基金的投放重点应是促进和保护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时向受灾保险对象提供帮助。同时,根据各类险种和险别的承保对象、承保责任、赔付方法、赔付金额等特殊的规定性,对农业保险基金的各类风险基金要分别管理、专项使用。
5.再保险。农作物再保险对进一步分散农作物保险风险是非常必要的。我们要利用再保险体系支持农业保险,以财政收入补贴农业保险的费用和经营亏损。再保险体系的建立,可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增加手续费收入,增强经营主体的内控制度。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应当建立同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中国再保险公司作为国家独资公司通过再保险方式,代行国家支持农业保险的职能。
参考文献:
[1]胡炳志刘子操:保险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郭晓航:农业保险,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
二、农业保险分析
农业保险是承保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财产保险。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受自然因素的影响,与其他财产相比,农业保险具有四个特点:地域性、季节性、周期性和政策性。农业保险针对的是农业生产等相关产业链,有三方面明显的特征属性:(1)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性质。要求政府履行宏观调控和公共管理的职责,避免因单一依靠市场机制配置造成市场失灵。(2)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的非独立性。如台风、洪涝、强降水、低温冻害、大雾等气象灾害的出现,容易造成一定范围的损失。同一气候灾害时空分布投保单位的风险在同一区域具有相关性而非独立。(3)农业保险费率难确定性。各种气象灾害对农作物、花卉、果树等影响程度也各不相同,应根据不同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采用不同的气象保险指数指标来确定保险费率。
三、气象信息及气象技术资源优势在农业保险中的应用
随着气象现代化建设推进,气象服务产品越来越丰富,针对农业生产、农业保险的气象服务分为定期产品、不定期产品、公报、年鉴等书面形式和咨询等服务产品。定期情报产品按时间序列和空间区域进行综合分析,反映不同地区气象条件对农作物生长发育状况的影响,以及气象灾害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防御对策。不定期产品主要根据当地可能出现的或已经出现的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如洪涝、干旱、冻害等对农作物生产的影响进行评判。
1在农业保险承保决策中的应用
正确做出气象灾害的风险等级的评估,可使保险公司在承保决策中更科学,有效地降低并规避承保失误风险。对气象信息和保险公司的历史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应用统计决策理论从三方面进行评估:①对灾害性天气(如暴雨、台风、寒潮低温等)出现的概率、强度等发生严重性程度的可能性进行评估;②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的评估;③以最少投入获取防灾抗灾最佳效果的决策手段评估。其中灾害性天气发生的严重程度和造成损失的评估能够为承保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有效规避经营风险。一般情况下,同类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核保人会考虑保险标的历史赔付情况,抗灾减灾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因此,综合分析应用气象资源(如未来天气趋势预报、专题性预报、灾害性天气评估等)更能了解掌握某区域气象灾害发生的概率,科学制定气象灾害评估和损失程度的指标、系数等,助于保险公司做出是否承保决策,预计承保成本作出承保方案,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和效益。
2气象资源在农业保险防灾、核损中的应用
应用丰富的气象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了解气象灾害发生的可能性,提前采取有效地防灾减灾措施,尽可能地控制和预防灾害的发生,降低灾害事故发生引发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而采取的各种有效措施,是保险公司管理风险的防灾核损重要手段。风险控制的手段来自避免风险、损失控制和非保险方式的转移风险三种方式,就是以气象部门的气象信息内容为依据,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物进行逐一的排查,及时发现隐患,通知并督促投保人整改,达到预防并减少灾害损失为目的。如投保人拒绝整改,当气象灾害发生所造成保险物的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可依法不予赔偿。
2.1应用自动站实时天气实况监测系统,为理赔提供科学依据随着气象自动站的建设发展,气象部门能够为保险业提供更丰富的实时准确的气象实况数据。到目前为止,漳州市气象局已有10个人工观测气象站和123个区域自动气象站,能够为各行业提供详细实况的气象数据。如保险条款中对灾害性天气暴雨所采用的理赔标准,气象学中的“暴雨”定义是指“24小时降水总量达到50~99.9mm”,而通常由暴雨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对暴雨的理赔依据显得更灵活人性化,如“24小时降水总量未达到50mm以上,而12小时降水总量达到30mm以上或是1小时降水总量达到16mm以上同样可作为受暴雨影响造成损失的理赔依据”。因此,详细的实况数据对保险责任的划定有着实际意义,为理赔提供了更为准确的依据。全方位的气象监测系统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灾害性天气发生的整个过程,根据监测的记录实况数据,保险公司对灾害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和灾害所造成保险物损失程度进行裁定,有利于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开展保险理赔。
2.2应用历史气象信息数据和未来趋势预报,提前做出灾害评估气象业务数值预报模式的广泛应用,有效地提高了中、短期气象预报的准确度,保险公司可根据提供气象信息数据做出的预报进行三方面的分析评估:一是风险区气象灾害可能损失的预评估;二是大面积气象灾害发生前的减灾预案;三是大面积气象灾害发生后的灾情评估。如气象部门对历史气象资料进行分析,得出所投保地区的主要灾害情况及影响因子,为投保金额和投保风险提供科学决策依据。而对灾害性天气提前72小时或更长期的趋势预报,能够为防灾防损工作从时间上提前做出了决策,并可根据灾害性天气的强度和等级对保险标的有的放矢地做好防御工作。
四、气象服务在农业保险业的延伸与拓展
随着社会发展变革,各行业的合作也更加密切和频繁,气象部门可进一步加强气象信息的开发应用,提高气象信息的服务能力,同时也提高服务农业保险经营管理和应对灾害能力水平。
1开展部门合作,建设气象保险服务平台
气象部门可充分利用气象现代化建设,加强与保险业的合作关系,共同建设气象保险服务平台,实现资源数据共享,开展气象灾害研究,建立灾害常规分析和预警预告机制。目前,漳州市气象局与漳州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共同建设“漳州市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和“漳州市区城市空气质量等级预警预报系统”服务平台,与保险业也可采用这种合作方式,共同开发服务平台,改变以往单一的只开气象证明的合作方式,做到提前防灾、科学指导农业生产等,减少因自然灾害而引起的损失。
2建立多指标体系和风险区域系数,进行风险区划确定区域农业保险费率
充分应用气象数据与灾害数据,建立完善的多指标农业保险费率模型,在原有产量资料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作物、不同关键生育期的各种气象灾害风险,结合保险物所在地的地理特点、防灾减灾抗灾条件,建立不同地区的特定作物农业保险费率的区域风险指数的修订模型,运用风险指数来修订农业保险费率,使农业保险费率更加科学地反映的农业生产和作物损失风险。
3开发农业新险种的指数保险
开展各种农作物的气象保险指数设计的研究,针对各农作物的生长关键期气象要素,在保险中引入气象指数保险。漳州特色农作物丰富,农作物的生产与天气息息相关,低温冻害是闽南地区热带水果生产面临的主要农业风险之一,如1999年底漳州市出现了大范围的霜冻和结冰,造成的趋势损失达17.5亿元。因此,对低温冻害分析设定冻害指标,在农业保险中引入冻害气象保险指数,就显得十分的重要。由于影响农作物生产的气象因子各不相同,可针对不同的气象灾害研究不同的气象指数保险,如针对漳州花卉、林下经济(金线莲、铁皮石触等)开发气象指数保险,架起保险公司与投保户之间的桥梁,以更清晰的界面去核损减灾。
1农业总产值低
且增长缓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业生产力水平得到巨大提升,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但是,与制造业和服务业相比,农业产值低下依然是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农业(包括农、林、牧、渔等)总产值低。2013年中国农业总产值为56957亿元,占GDP总量的比例为10.01%,对GDP总值的贡献率仅为4.9%,对GDP总值增长的拉动仅有0.37个百分点。农业总产值增长缓慢。自1978年以来,中国农业总产值一直稳定增长,以1978年为基期,2013年中国农业总产值指数为474.9,但与人均GDP指数1837.5相比差距较大。同时,以上年为基期,中国农业总产值增长率过低,1978—2013年中国农业总产值指数的平均值为104.6,低于GDP总值指数的平均值109.9和人均GDP指数的平均值108.7。此外,自2009—2013年,农业总产值增加值指数一直低于平均值104.6。发展农业保险,使其与农村微型金融相互补充,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可以积极发挥农业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
2农业生产效益偏低
中国农业生产多为小农粗放经营方式,投入成本高,精力多,产量少,效益低。土地生产率低。2013年谷物单位面积产量为5894.22kg/hm2,2012年粮食单位面积产量为5301.76kg/hm2,然而2008—2012年,粮食单位面积产量的年增长率平均只有2.25%,且2009年为负增长(-1.62%)。劳动生产率低。2013年中国人均粮食产量只有443.46kg/hm2,2009年人均粮食产量增长率仅为-0.11%,2013年为1.59%,5年人均粮食产量年增长率为2.14%。农业保险可以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根据自身的优势和适宜性安排农业生产、精耕细作,逐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3自然灾害
频发中国土地广阔,自然灾害种类多样,发生率高,农、林、牧、渔业受自然灾害影响颇大。自然灾害导致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1978—1991年,农业总产值增长率波动较大。1980年北方连续大旱,农业总产值增加值指数为98.5,比上年下降5.6个百分点,1985年辽河大水,农田大面积受灾,农业增加值指数又比上年下降了11.1个百分点。1992年之后,农业总产值保持相对稳定,原因在于农业科技进步以及国家对农业灾害补贴力度的提高。2012年和2013年农业土地受灾面积(包括旱灾、水灾、风雹、冷冻等)分别为2496万、3135万hm2,国家对农业灾害的补贴分别53.78亿、51.07亿元,2014年7月中央财政为南方暴雨洪涝、台风等提供救助资金7.1亿元。自然灾害加剧农村贫困程度。王国敏经过测算,认为“水旱灾害对农业生产的破坏平均每提高10%,农村贫困发生率增加2%~3%,按成灾面积比例和受灾面积比例估算灾害弹性系数分别为0.26和0.17”。因此,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一方面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获得风险补偿,减少国家财政负担,保证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稳定,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规避巨灾风险,减轻自然灾害对农村贫困的影响。
二美国农业保险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农业保险是中国农业发展的一道重要屏障,关系着中国经济基础的稳固和社会的安定。美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早,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成为世界农业保险发展的典范。借鉴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经验,从立法、发展模式、财政补贴、再保险等方面完善中国农业保险体系,对中国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1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美国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完善,品种全面,覆盖面广,内容详细,使农业保险类型由单一性走向多样性和综合性。中国2013年实施第一部农业保险法规《农业保险条例》,规定“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但是法规内容过于笼统,针对性不强。在今后的法律制定过程中,一是要注重细节,确保权威性和有效性。政府对保险费率、巨灾补贴率、补贴额计算方法等方面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保护农民利益,避免随意性和混乱性。二是要分类明确,体现差异性。基于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农业保险政策要因地制宜,同时应有针对性地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分类规定。
2动态调整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目前,中国农业保险由保监会管理,主要发展模式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政府应根据农业发展现状,动态调整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要对经济发展水平做出准确的判断和预测,作为制定农业保险模式的基础。要对农业保险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目前中国农业保险应定位于农业风险管理与分散,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可兼有农业收入转移功能和福利功能。要把收支平衡作为农业保险的主要经营目标。农业保险是一项政策性措施,赔付率较高,盈利不是最终目的,应在保持收支平衡的基础上,不断减少保险费率、提高补贴率,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
3加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
从美国农业保险发展历史和趋势来看,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的财政补贴力度逐渐加大,农业保险补贴密度和深度较高。美国普通农民投保CAT,保障水平为50/55,获得政府对保费的全额补贴;对于额外保障保险,保障水平为55%时,政府法定保费补贴率由1980年的30%增长到1994年的46%,2000年上升至64%;当保障水平为60%时,政府保费补贴率为64%;保障水平为85%时,政府保费补贴率只有38%。2014年,美国政府给予农业保险的补贴约为保费收入的61.69%,保险深度为7.47%。因此,中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政策应当包括以下4个方面:提高农业保险补贴深度。2013年,中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居世界第二,中央财政补贴保费126.88亿元,但农业保险密度为48.71元,深度为0.54%,而通常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保险深度为2%~5%。拓展农业保险补贴广度。中国“三农”保险的承保农作物已达90多种,覆盖农、林、牧、渔业,但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等很少涉及。有差异性地提高中央财政补贴力度。以种植业为例,2013年中央财政对中西部补贴比例为40%,东部为35%,省级财政补贴约为25%,县级补贴15%~20%,对于部分经济落后地区,财政负担很大。政府应提高中央财政补贴比例,减轻县级财政负担,提高中西部、革命老区、灾害频发地区的补贴比例。④税收及费用补贴、巨灾补贴。中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90%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管理经营费用也没有补贴,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负担。
在开展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之前,有必要对指标体系的设计原则进行探讨。
(1)系统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作为一个完整的有机体,要尽可能体现农业保险发展的全过程和内在逻辑,从投入、产出、实施效果、效益、影响等方面全面系统的分析评价内容和指标,力求全面完整地反映农业保险的投入、产出、效果绩效。
(2)可操作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必须具有可操作性,要能对不同农业保险有很好的适应性和概括性,并使指标在不同区域之间具有可比性。指标内容应明确、具体、可供测量、易于应用,定量指标应能从统计年鉴中获取或者测算,定性指标应尽量标准化,以使农业保险绩效评价便于操作。
(3)代表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指标选择应该避免重复,指标的选取和设置要尽可能与农业保险发展评价目标直接相关,并结合农业保险的特点,从绩效评价主体需求角度出发,区分不同指标的重要性差异,选择关键性和最具代表性指标,摒弃一般性指标。指标设立不宜多,宜简不宜繁,满足需求即可。
(4)科学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应尽量考虑采用可量化的指标,同时也要设置一定的定性指标,以进一步反映定量指标所不能表征的绩效信息。对于定性指标也要给出准确的判断标准,尽可能避免人为因素的误导,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5)引导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指标要能够起到引导作用,对农业保险绩效开展评价,其目的在于通过绩效评价,起到提升地区整体绩效的作用。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动力,绩效改进的实现有赖于有效的绩效评价工具。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作为绩效管理的工具之一,其重要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对农业保险绩效现状进行描述,更在于通过引导,促进地方政府更加关注整体绩效的改进。
(二)中国农业保险运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遵循
上述的五大原则,在确定农业保险绩效层次体系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关于农业保险绩效评价的相关文献,结合我国农业保险的实际情况,确定了7项二级评价指标和37项三级评价指标。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基本上涵盖了整个农业保险运行的过程,选择的指标有的从专业的角度来分析,有的从代表性来分析。从可操作性来看,指标数据都可以通过相关统计年鉴获得或者根据年鉴数据测算出来,专业性比较强的指标可以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来测量,再结合有关专业部门获得的数据对比选取。
二、中国农业保险运行绩效评价方法
农业保险绩效评价目前采用的主流评价方法是采用建立分层次、多维度的指标体系,对农业保险绩效实行综合评价。依据综合评价的逻辑顺序,综合评价方法通常由四个方面构成:一是指标体系构建,二是指标和数据处理,三是指标权重确定,四是将多指标“综合”成一个整体评价值的多指标绩效综合评价。
(一)指标和数据处理指标和数据处理方法
主要是指标的一致性处理、定性指标定量化和去量纲化。一致性处理是将指标体系中正向指标和逆向指标趋势一致化,以保持指标之间的可比性,对于正向指标无需进行同向化处理,对于逆向指标,则需进行正向化处理,主要采用倒数法、最大值法和求补法。定性指标定量化是将定性指标转换成数值表达,使之能够像定量指标一样进行计算,常用的方法是将定性指标分档,每档设定一定数值。去量纲化主要是消除指标量纲的影响,由于各个指标的计量单位不同且数量级相差较大,一般不能直接进行综合计算,所以在进行综合评价之前,必须先将各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变换为无量纲的指数化数值或分值,再进行综合计算。实践中常用的无量纲化方法有多种,如标准差标准化法、极值法、归一化、均值法,秩次变换法等。
(二)指标权重确定多指标综合评价
常通过对各指标赋予一定的权重,体现不同指标在指标体系中的作用、地位以及重要性程度的差异。权重的确定方法一般分为主观赋权法和客观赋权法,目前主要采用专家意见法和层次分析法。①专家意见法:主要是依靠专家根据经验进行判断得到,优点是与实际问题结合紧密、简便易行,缺点是主观随意性较大。常见的专家意见法是通过专家集体评议,对每位专家给出的权数进行算术平均,得出最终权重。②层次分析法:层次分析法(AnalyticHierarchyProcess,简记AHP)是将决策问题的有关元素分解成目标、准则、方案等层次,在此基础上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一种决策方法。层次分析法从系统论思想出发,将评价对象视为一个系统,并按系统的层次性把它划分为递阶层次结构,在同一层次中,对两两元素之间进行重要性比较,再由1~9标度法确定判断矩阵,计算出特征向量,进而进行排序。
(三)综合评价方法根据得到的各指标的权重和无量纲数值
使用多指标数学合成法中的线性加权和函数法,对指标进行逐级汇总,进行综合评价。即首先对三级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然后将三级指标线性加权汇总为二级指标得分,再将二级指标得分利用线性加权计算出一级指标得分,最后由三个一级指标得分线性加权得到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得分,根据最终的得分进行排名。
三、中国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政策实施建议
(一)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农业保险制度
在政府由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大背景下,绩效评价文化愈加浓厚,农业保险部门需要与时俱进,以绩效为导向推动农业保险工作。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绩效评价经验,同时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索提高农业保险绩效的新方法、新措施,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规范的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业现代化事业发展,解决民生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要注意事物发展的阶段性
由易到难,逐步健全农业保险绩效评价体系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绩效评价还属于探索阶段,农业保险绩效评价体系还需逐步健全。首先绩效理念的树立和绩效文化的孕育需要一个过程,其次对农业保险绩效评价理论的认识、实践经验的积累尚需加强,最后是评价对象往往涉及很多地方政府部门,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可以考虑作为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的一项指标,不断深入推进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工作。
(三)建立强有力的农业保险绩效
评价保障体系和组织体系国外经验表明,要想持续长久的开展绩效评价,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我国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实施的初期,可先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来保障绩效评价的顺利进行,条件成熟时,可制定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提交国务院研究制定农业保险绩效评价相关条例,并择机向人大提议,争取上升为法律。
(四)制定科学规范的农业保险绩效评价
运作程序为保证农业保险绩效评价的规范性,应制定科学规范的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实施程序。包括确定农业保险绩效评价的范围、对象和目标。从多个维度考虑,构建科学合理的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将投入、产出、效果等指标纳入绩效评价,同时结合农业保险的发展最新动态,实时调整相应的评价指标。
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农业既是关乎国计民生的支柱产业,又是一种高风险、低效益的薄弱产业。农业风险的合理分散和转移是加快农业发展、维持农村稳定的必要条件,农业保险就是一种农业风险的社会化财务转移机制。农业保险在防范各种农业自然灾害、促进农业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中的作用不可替代。因此推动农业保险普及、构建全面的农业保险体系、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是当前农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十二五”时期,农业保险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将大有可为,农业保险不再仅是简单承担自然灾害经济补偿的功能,更是要全方位服务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全过程,为“三农”提供一揽子的风险解决方案。
(二)农业保险有利于稳定农业再生产,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一是各种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农业生产链条中断,使农业生产活动连续性遭到破坏。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后,由于灾害造成的损失就得到保险公司经济补偿,使农业生产主体及时恢复生产生活。二是农业保险有利于农业生产主体扩大再生产,农业保险的损失预防、损失补偿和风险防控作用解决了农民扩大生产的后顾之忧;农业保险的融资功能,解决农民扩大生产的资金缺口。综合作用下,农业保险有助于维护农业生产过程的长期稳定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三)农业保险有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
农业现代化需要农户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其承担的经济责任和风险也相应增加,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就会阻碍其农业生产的进行。但是实行农业保险,能够减少农民的损失,鼓励农民推广生产新品种,采用新技术,推进农业现代化。
(四)农业保险能加快农业科技发展、转变农业经营模式。
一是农业保险能为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供保险服务,减少新技术推广和应用中的障碍。二是农业保险促使农业产业化组织利益和风险有机联系,形成各个经营主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从而有助于形成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基础和制度基础,确保农业产业化进程顺利进行。
二、农业现代化对发展农业保险的积极作用
(一)农业现代化为保险行业发展提供契机。
近年来中央以及各级政府对“三农”问题高度重视,农业生产相关主体更加多样化、农业生产方式更加集约化、农业生产链条更加组合化、农业生产更加规模化、农业经营更加市场化、农业风险更加复杂化,一旦受灾,损失巨大,因此,农业现代化提升了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意识,对保险的需求更高。
(二)农业现代化为农业保险的创新提供契机。
近年来,我国农业发展的新常态不断催生农业保险的创新机遇。一是农业现代化促进了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农业现代化生产经营过程中,农业风险不仅涵盖了生产过程,还可能延伸到相关的运输、储存、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需要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多样化的需求。二是农业现代化促进了农业保险经营方式的创新,卫星定位、气象预报、航拍等技术的进步,可以实现农业风险损失的预测、核查和控制,传统的农业保险机构依靠村级行政部门代收保费、定损、发放理赔款等方式逐渐被现代化的“卫星定损”、“一卡通”取代。
(二)农业现代化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转型的契机。
传统的保险业依靠铺设机构、价格竞争等非理性手段抢占农村市场份额,这种落后的粗放式经营模式不适应农业现代化要求,农业现代化进程中,要求保险公司要通过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加快建设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农业巨灾风险保险制度,尝试农业保险专业化、差异化发展。
三、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的补贴金额相对规模较小。
在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中,政府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到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方面,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大力的支持,由于每年财政的收入一定,当政府向一种经济实体投入时,就会减少对其它方面的投入。另外,保费补贴,并没有被放到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显然,对于农业保险的规模就相对较少。
(二)对农业保险的思想认识不到位。
一方面,政府对那些高收益的有发展前景的农业大力支持,对它们进行补贴,而对一些不符合调控方向的农业不管不问,任由它们自生自灭。因为政府在财政补贴上有很大的权力,所以很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另一方面,农民认识不到农业保险的重要性,认为是保险公司在骗钱。
(三)农业保险地域发展不平衡。
由于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地区地理环境不同,农民的收入水平等各个方面也有所不同,这使富裕地区财政补贴压力缩小,而使贫困地区难以支撑庞大的财政补贴费用。所以由省级制定的统一的补贴标准有一定的不合理性,会使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
四、完善我国农业保险的建议
(一)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
建立风险基金用于补助保险公司由于巨灾风险带来的损失,来弥补保险公司的亏损,维持其财务稳定。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的运作来筹集资金,也可以从自身保费收入以及年度盈余中计提,同样可以是社会的捐赠。政府应建立农业信息定期公布制度,让农民更多地了解这方面的信息。
根据统计,广东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从1997年的4225.3万元,急剧萎缩到2005年的1402.7万元,减少了2822.6万元;在保费收入急速下降的带动下,赔款支出也急速下降,由1997年的3952.2万元,下降到2005年的1115.5万元,减少了2836.7万元;广东农业保险赔付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徘徊,九年的平均赔付率高达70.8%(见表1)。
根据表1可以清晰的看到,从1997年开始到2005年,广东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和理赔支出呈急剧下降趋势。农业保险具有正的外部性和准公共产品的特征,随着近年来广东农业保险的萎缩,农业保险经营已处于“需求有限、供给不足”的市场失灵状态。农业保险这一经济补偿机制难以适应新农村建设对金融的需求。
广东农业保险近年来经营萎缩的原因表面上看起来是商业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亏损严重,如农业风险大,农民交保费少,收不付赔;农村分散面广、资金薄,保险成本高;农业保险标的复杂多样,道德风险高;商业保险公司收费难、展业难、理赔难。但实质上是制度问题:政府对农业风险的补偿少,机制不健全。政府传统的救灾保障制度,不仅显露出资金量的严重不足,而且政府专业性保险机构缺乏,在县一级,基本没有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由于缺乏政府的支持,甚至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还进行了负面影响,如出险时农民多报、政府多要、保险公司多赔。商业保险公司用商业保险的办法经营农业保险只能是“大干大赔、小干小赔、不干不赔”。
二、农民和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的经济学分析
农业保险经营的高赔付率势必造成高费率。但从实际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来看,即便保险公司厘定了5%-12%的较高的农业保险费率(根据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广东的农业保险费率约为5%-12%,其中较高的是蔬菜,达到10%,玉米小麦为5%。一般家庭和企业财产保险的费率仅为0.2%-2%),农业保险经营仍将处于亏损状态。
农业保险存在“搭便车”问题。一般保险的消费是具有排他性的,不缴纳保险费就不会享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而某些农业保险功能具有非排他性,无法阻止没有缴费的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消费。如“防灾防损”这类农业保险的辅助功能,能起到减少农业风险损失、降低经营成本的作用,但保险公司在实施防灾防损工作时就会出现没有缴费的农民“搭便车”行为。广东梅州部分地区曾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为防干旱专门为投保地区的农民购置了人工降雨高射炮,一旦捕捉到可能降雨的乌云就轰击,减少旱灾发生的次数或强度。但是对于这些地区没有投保的农民来说,没有缴纳保费却同样因为防灾工作而减少了旱灾的损失。
农业保险存在的“搭便车”问题还表现在保险公司方面。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既经营政策性农险业务,又经营商业性涉农保险业务。在遭遇农业特大灾害时,政府将提供财力支持,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可能会将经营商业性涉农保险的亏损转嫁给政府承担。而要监督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的“搭便车”行为,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会提高。由于“搭便车”问题的存在,商业性保险公司和农民都不愿意介入,便产生了典型的市场失灵的情形,即单靠市场的力量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分配。因此农业保险的经营必须依靠政府的支持以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政府参与农业保险的经济学分析
只有农民愿意投保,保险公司全力经营,社会得益才能达到最大。农业保险的社会得益,需考虑政府的介入。政府参与农业保险,应主要发挥以下功能:
(一)规避农业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
农业保险受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制约。以广东为例,广东地处东亚季风区,气候灾害种类多、出现频繁,主要灾害有低温霜冻、冰雹、龙卷风、暴雨洪涝、热带气旋等。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90年代,广东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达12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3%-5%。此外,广东农业保险还受经济风险的制约,主要表现在农产品市场的风险和农业保险经营的风险。农民总体上来说是属于低收入的群体,根据保险业的特点,保险需求与潜在客户的收入水平正相关,农民的低收入和较高的恩格尔系数限制了其对农业保险的实际需求。因此,政府必须考虑到农业保险经营的特点和农业的特性,建立多层保险与风险分担、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的风险防范机制。在规避农业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方面,我们应借鉴国内外经验,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建立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合作保险起主要作用,政府保险补贴作为支持,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农业保险与灾害救济相结合的一种风险分担的保险与风险管理体制。
(二)纠正农业保险的外部性
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性。从短期来看,农业保险的利益外溢性,需要政府建立财政补贴制度,对外部效应进行内在化。政府补贴可以根据需求和效率选择向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补贴或向投保农户提供补贴,或者对两者同时补贴。无论是以何种形式进行补贴,其补贴的幅度应该等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成本,这样就刚好抵消了正外部性带来的影响,弥补了市场失灵。世界许多国家或地区都是通过实施农业保险计划或政府以不同的出资方式和比例建立准备基金、对保险费给予补贴等方式,支持和发展农业保险。2003年,上海市明确将农业险补贴列入公共财政体系,市区两级财政每年补贴达1000万元,其中区县补贴约25%-30%,每年的市区两级财政补贴,约占上海农业保险总保费的25%。由于有财政补贴,上海的保险费率不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水稻的保费大约在1.2%左右,奶牛在1%至3%之间;而且,农业险投保面有了大幅提升。其中,水稻投保面已经达到85%,奶牛投保面达到了80%,出口的蔬菜投保面达到了25%。
(三)提供农业保险准公共物品
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是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两者缺一不可。私人物品则是数量会随着任何人对它的消费增加而减少的物品,消费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产品,我们习惯于称之为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就是一种具有利益外溢特征即正外部性的产品。微观行为上看,农民购买了农业保险,若遭受合同约定的风险损失,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作为补偿,从这一角度看,农业保险属于私人产品,它具有消费的排他性和竞争性,谁投保,谁受益。但是,考虑到农业风险主要是台风、洪涝、干旱等自然风险,这类风险目前还不能由农民个体来控制,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过错造成的,农业保险客观上保护了个体农民的收益,从而又保护了农业生产的再进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宏观角度上看,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其发展的状况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面对的是农业,但其带来的利益却远非农业产量、农业产值等指标所能衡量的。农民缴纳保费购买农业保险,不仅能保障自己收入稳定,而且还发挥着保证农业再生产顺利进行和稳定国民经济的作用。因此,对于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物品,应采取“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进行经营。
(四)解决农业保险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农户与保险公司是交易双方,农户相对保险公司来说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因为农户是农业生产的真正经营者,他对生产过程中标的物的抗风险能力、经营状况都较清楚,而保险公司难以直接了解农户生产经营的详细信息。当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也难以厘定准确的受灾程度。因此,保险公司和个体农户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非对称信息的存在还会引发农民的道德风险行为。保险公司难以对作为具有信息优势的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密切监督。农户在利益驱动下采取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有意造成标的物的非正常损害,或是夸大受灾程度以骗取更多保费。由于农业保险中的信息不对称,政府的职责就是建立再保险制度。再保险是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是一种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国家可以考虑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由政府分担再保险责任,或是委托某家商业保险公司扮演这一角色,通过对不同险种制定不同的分保比例,引导经营重点,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农业保险经营的监管,现行《保险法》不完全适用。因此,政府应根据农业保险的性质,在相关法律中明确农业保险经营原则与组织形式、保险费率的形成机制、承保范围、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等,为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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