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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计划是工程建设的基础项目,同时也是项目施工的理论依据。但是在基建项目建设中,由于投资计划不严谨,严重影响投资管理体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管理政策不规范。研究报告正常是由项目咨询公司编制,结合项目实际建设进程和发展现状,有条理性的制定投资计划,但是在实际管理中,研究单位没有对基建项目进行充分的探究,缺乏明确的理论依据,仅在现有的委托书上添加一些常规性内容,很容易造成缺项漏项。其二是投资估算不准确,保证投资估算的正确性是投资管理的关键。但是很多咨询公司不愿参与项目投资预算工作,即使设有专门的预算编制人员,但是受专业素质的限制,导致预算投资结构缺乏合理性,给投资管理体系带来挑战。
2.投资规划缺乏科学性。
基建项目建设的核心,据资料统计,项目设计规划阶段影响工程整体投资的可能性为35%-65%,是投资管理的关键。但是当前投资规划缺乏合理性,在规划建设中缺少必要的理论依据,主要体现在缺乏规划建设的理论依据,规划落实过于陈旧,和当前项目建设存在较大的出入,在不断演变过程中,误差越来越大,和实际项目严重不符,其次由于相关因素的限制,规划管理者没有对其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仅用数据表达,条理不清晰,结构不严谨,导致规划体系和实际模式存在很大的差距。规划体系是为下一步建设提供理论依据,保证决策的正确性,但是由于编制的不合理,导致规划和实际不符,给基建项目施工带来挑战。
3.投资控制缺乏合理性。
投资计划、投资规划、和投资控制是基建工程投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控制是最后的阶段,同时也是投资管理的关键阶段。投资管理的重点是变更与风险控制,但是在当前基建工程在控制阶段仍存在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两点,其一是招投标和合同签订不合理,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不吻合。其二是工程量报价不准确,存在肆意压低单价和背离计价依据等情况,导致业主损失大。投资控制不合理给基建资金管理带来隐患,严重影响项目的合理性。
二、基建项目的投资管理策略
投资管理是当前基建项目管理的重点,针对当前投资管理中投资计划不严谨、投资规划不科学、投资控制不合理等情况,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从整体出发,将对资金的计划、规划、控制有效结合起来,兼顾细节,实现科学投资管理的目标。
1.投资计划管理。
投资计划不严谨是投资体系中的首要问题,只有具备完善的计划管理体系,才能保证整体投资体系的完善性。首先在制定计划之前,将基建项目的复杂性、长期性列入考虑范围内,采用“适度超前”的计划原则,根据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确定投资定位。同时结合基建项目在周期内的功能需求和变化的可能性,对建设规模、建设方向等进行超前考虑。其次对周期性长且难于更换的建筑,使用质量优良、性价比高的建筑材料,对周期较短且近期内无重大变化的基建项目采用电力容量大的材料,避免在投入使用后频繁维修,造成资源的浪费。此外为了保证投资管理的合理性,可借助社会力量建立完善的造价指标库,强化内部审核体系,在审核机制的限制下,对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监督,保证程序之间衔接得当。同时由于基建项目是一项投资大、工程复杂、参与者众多的工作,在整个建设过程中会出现各种突发性情况,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要求业主在计划阶段,留出充裕的资金,防止因意外事件导致项目投资失控的情况。
2.投资规划管理。
投资规划管理是基建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资金控制的严谨性,要求在规划阶段,做好资金限额工作。主要方法如下:首先要确定投资原则,从整体出发,兼顾细节,突出重点,用书面的形式为分解资金提供依据。其次要加强专业页面管理,所谓专业页面管理是指每个页面交叉的部分,在规划阶段,保证工作人员各司其职,保证投资规划的准确性。最后要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的整合,很多基建工程单位采用预算方式计算造价成果,如果预算体系不严谨,会导致两者之间存在偏差,在实际中很难直接比较或控制,要求设计单位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承担清单编制工作,保证编制人员的专业水平较高,能适应不同清单的编制工作,同时可定期对编制人员进行培训,提升专业能力的基础上,提升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保证在工作时各司其职,争取能在有效的时间内实现效益最大化。
3.投资控制管理。
投资控制管理是基建工程资金控制的关键所在。主要是加强风险管理,保证整体管理机制正常运行。要求在控制阶段确定变更原则,保证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基本吻合,明确变更条件,避免在完成招标程序后出现合同纠纷的情况。在工程招标过程中要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禁止出现随意压低价格或背离计价依据等情况,可采用明标暗投的投资方式,对可包干的项目采用包干的管理模式,无法包干的项目要明确单价,对投标方不平衡的项目采用相应的制约手段。此外、为了保证项目工程的承担制度,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升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信用机制,达到规避风险,规范商业行为以及保证业主的基本利益目的。此外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要建立结算管理流程,从制度上保证项目施工的质量,保证工程建设能正确反映出清单造价。为了保证风险机制的科学性,要建立专业的咨询结构,提升结算监管强度,提升咨询人员的专业素质,从而提高评估的正确性。其次要做好项目后续评估工作,对项目中涉及的数据进行分析总结,形成完善的信息资源库,为以后基建项目的立项提供理论依据。
从国际法角度看,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并没有法律效力。其制定目的是设定一个指导美国谈判的框架,一旦美国决定与某个国家谈判双边投资条约,那么谈判将在该范本的基础上进行。由于美国在政治、经济等各领域的优势地位,其谈判对手往往很难拒绝采用美国条约范本的表述,最终达成的约文和范本常常大体相同,尤其是在一些重要条款上,甚至只字不差。
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在2004年修订的主要原因在于,1994年之后的10年间,伴随着北美自由贸易区、拉美国家的投资仲裁实践,国际投资法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涉及到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的协调。
在美国,范本的起草由美国国务院和美国贸易代表负责,此外还涉及到两个咨询委员会,一个设在国务院,一个设在贸易代表办公室,其组成成员来自有关利益方,包括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各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工会等。这些利益团体的参与使范本起草过程往往颇费周折,但也保证了范本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起草的透明度。
2004年范本正文共37条,分A、B、C三节,A节是实体性条款,B节是投资者和东道国的争端解决条款,C节是缔约双方的争端解决条款。此外还有4个附件,分别涉及习惯国际法和征收的定义,缔约方法律文件服务中心,以及双边仲裁上诉机构。相比1994年范本,2004年范本在内容上要详细得多,篇幅增加到40页,并根据十年的条约解释和仲裁实践做了大量修改。它一方面将国际投资法领域的原有概念进行明确化,另一方面则将美国所提倡的国际投资法领域的新概念进行推广。在随后几年实践中,该范本的这些主张都被吸收进新的条约中,包括单独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和综合性的自由贸易协定。
限于篇幅,本文将只针对范本中引起较大争议的最低待遇标准、征收、透明度和仲裁上诉机制等4个问题予以探讨。
二、公平与公正待遇
2004年范本和1994年范本一样,都规定了公平与公正待遇原则(FairandEquitableTreatment),同时还规定了充分保护和安全原则(FullProtectionandSecurity),并将二者置于“待遇的最低标准”(MinimumStandardofTreatment)这一标题下。
公平与公正待遇为双边投资条约广泛采用,可以说反映了投资条约的约文标准,但是各条约对这一待遇所作的具体规定并不相同。其中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公平与公正待遇是否以国际法为依据,或是否不得低于国际法的要求。发达国家在实践中,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到《多边投资协议》(MAI)都将公平与公正待遇同国际法的要求联系起来,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则拒绝将此两者相联系。②因此对于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内容,国家之间在理解上存在分歧。
即使在发达国家学者中,对于公平与公正待遇所依据的国际法也有不同理解。例如有学者认为,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护和安全只是国际投资法对于习惯国际法上最低标准待遇的另一称呼,因此其内容不应超过1920年代的Hopkin、Neer等案已经确定的定义。③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内涵不仅来自习惯国际法的最低标准待遇,还来自其他国际法渊源。④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公平与公正待遇是一个独立和自治的待遇标准,专属于国际投资法,因此其内容有别于国际最低标准待遇。⑤
在2000年前后发生的数起NAFTA仲裁案中,仲裁庭倾向对公平与公正待遇做宽泛理解,而不将其局限于习惯国际法,从而使得这一待遇标准成为投资者索赔的重要依据。为限制仲裁庭的解释,NAFTA自由贸易委员会(FreeTradeCommission)在2001年了对NAFTA第11章的解释意见,将公平与公正待遇所依据的国际法限于习惯国际法。
在2004年范本中,“国际法”同样被限于“习惯”法。并且,范本第5条第1、2款明确指出,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充分保护和安全就是国际最低标准待遇:
“第5条待遇的最低标准
1.缔约方给予条约所指的投资的待遇应符合习惯国际法,包括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护和安全;
2.为期明确,第1款所指给予投资的最低待遇标准即习惯国际法上给予外国人的最低待遇标准。公平与公正待遇和充分的保护和安全这两个概念并不要求额外的或超越这一标准本身要求的待遇,也不产生额外的实体权利。根据第1款,义务包括:
a.公平与公正待遇,指根据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所包含的正当程序原则,在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中不拒绝司法的义务;
b.充分的保护和安全,要求缔约方提供习惯国际法所要求的警察保护水平。”
2004年范本第2款的起草参考了美墨求偿委员会的判例,特别是Neer案。通过第2款的表述,美国希望将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内容固定在1920年代的判例范围内,从而避免把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定义留给仲裁庭裁量。⑥
为进一步限制仲裁庭解释的权利,第5条第2款还明确了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护和安全的含义。根据定义我们可以了解,美国试图将公平与公正待遇的理解侧重于投资者的程序权利方面,而范本中的其他待遇标准如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则侧重实体权利方面。这种理解和安排,不仅使待遇标准之间形成协调关系,而且可以防止仲裁庭随意扩大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内容,避免出现东道国被滥诉的情况。
2004年范本对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护和安全表现得十分谨慎,主要是由于1990年代以来的国际投资仲裁实践。双边投资条约目的在于引导和保护投资,但投资并不只限于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事实上,国际投资大部分是在发达国家之间流动的。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投资仲裁实践表明,如果条约规定的保护标准太高,发达国家也难免诉讼缠身。⑦
由于对投资者滥诉的顾虑,2004年范本在待遇标准上有所后退,为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设置了一个较高的门槛。但为避免严重损害本国投资者的利益,美国还是试图进行平衡,在防止仲裁庭扩大解释的同时,确认习惯国际法上已经存在的投资保护原则,⑧这规定在附件A中:
“缔约方确认他们对于第5条和附件B中提到的习惯国际法的理解不论在一般意义上还是特别意义上都是一致的,它来自各国的普遍和一贯的实践,并被认为是法律义务。就第5条而言,习惯国际法上的外国人的最低标准待遇是指保护外国人经济权利和利益的所有习惯法原则。”
第5条和附件A结合在一起可以比较全面地了解美国的立场。一方面,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护和安全,其内容是清晰的,不能任意扩大解释。但另一方面,它也不能比1920年代确立的习惯国际法的最低标准更低,并且如果证据表明存在更高的标准,那么仲裁庭也可以按照新的习惯国际法裁决。
三、征收
在目前时代背景下,对外资直接征收的可能性很小。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在1992年的报告,1975年全世界共发生国有化事件53起,1985年下降到1起,而从1985年至1991年,没有发生过一起国有化事件。⑨但由于东道国的管制行为导致的间接征收仍有可能发生,而对此并没有清晰的界定。2004年范本的附件B,澄清了间接征收概念,并为征收补偿设定了例外情况。
此前,NAFTA第1110条规定了征收的两种形式,但没有明确定义。因此在NAFTA有关征收的仲裁实践中,各仲裁庭对征收的构成有不同的判断标准,总的来讲,仲裁庭的解释方法较宽泛,这使三个缔约国普遍感到担心。美国在2002年后开始对双边条约中征收的规定进行完善,反映在2003年与智利和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中,2004年范本则吸收了这些规定。
范本第6条重申了征收的条件:“缔约方不得征收或国有化投资,不论是以直接方式还是通过与征收和国有化同等的间接措施,除非(1)为公共利益;(2)通过非歧视方式;(3)给予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4)按照法律和第5条第1到3款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这与美国的以往立场以及NAFTA的规定没有区别,但范本又通过附件B进一步对征收进行了定义:
“3.第6条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征收,指对投资进行国有化或以其他直接形式通过形式上的权利转移或直接夺取进行征收。
4.第二种情况是间接征收,指缔约方采取一个或一系列行动,其效果等同于直接征收,尽管没有通过形式上的权利转移或直接夺取。”
根据这一定义,间接征收应当是在效果上使投资者无法行使权利的政府行为。但征收不能完全根据效果来判断,这会使之太宽泛,从而扩大索赔的可能性。附件B第4(a)条也列举了其他条件,包括(1)政府行为的经济影响,但仅仅投资价值的减少这一个条件并不足以确定存在间接征收;(2)政府行为对投资的干预范围和程度;(3)政府行为的性质。这些条件将为仲裁庭做判断提供参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仲裁庭的解释,防止判定间接征收的门槛过低。但由于这种列举是未穷尽的,并且附件B特别强调要根据事实分析个案情况来确定是否构成征收。因此,在判断征收问题上,仲裁庭仍然拥有最终的决定权。
但仲裁庭的这种权力不能用来限制国家为公共利益立法和制定规则的权利,2004年范本附件B第4(b)条规定:“除非极少数情况,旨在保护合法公共利益,如保护公共健康、安全及环境的非歧视的管制措施不构成间接征收。”这一规定来自于美国与智利和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在文字表述上完全一样。而在此前的NAFTA中,虽然也有类似条文,但表述不够全面清晰。NAFTA第1114条只是一般性地表示,其第11章有关投资的规定不排除缔约国采取保护环境的措施,缔约国不得以放松保护公共健康、安全及环境措施的方式吸引投资。
在Metalclad案⑩中,仲裁庭认为,征收不仅包括公开、蓄意的夺取财产,如直接剥夺或强迫转让权利,而且包括隐蔽地或附带地干涉财产的使用。这种干涉在效果上使所有者丧失对全部或大部分财产的使用或丧失对财产的合理预期利益,即使并不必然直接有利于东道国。该案对征收所下定义较为宽泛,使人们担心NAFTA第11章的索赔会妨碍缔约国颁布和实施关于环境和健康方面的法律。一些非政府组织认为,这些保证投资安全规定已对环境立法等产生了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反对将政府为保护环境所采取的管制措施认定为间接征收。
鉴于NAFTA的仲裁实践和非政府组织的强烈意见,2004年范本对征收问题做了上述的完善。这种对以往片面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条约实践的逆动,反映出在双边投资条约中出现了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趋势。
四、透明度
2004年范本的许多条款都涉及透明度问题,如第10条有关投资的法律和决定的公布,第11条透明度,第15条特殊形式与信息要求,第18条根本安全,第19条信息披露,第29条仲裁程序的透明。大体上,这种透明度的要求主要体现在非争端解决领域和争端解决领域两个方面。
1.非争端解决领域的透明度
透明度要求缔约方保证良好的信息,缔约方在信息的公布、通知和交换上承担一定义务,为此范本第11条规定,应建立国家信息联络点以便利投资领域的信息交流。实际上,透明度问题在国际经济条约中早已出现,典型代表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但2004年范本对透明度的要求已超过GATS。GATS在信息的公布时间上虽然也要求迅速,但缔约方可在法律文件生效的同时公布。而2004年范本则要求缔约方应尽可能提前公布拟颁布的法律文件,以便利益关系人和缔约方能有合理的机会发表意见。尽管有“尽可能”一词限制,但缔约方如果有可能提前公布而没有公布,仍存在承担国际责任的可能性。此外,2004年范本还特别强调行政程序的透明,凡适用于投资者的行政措施应当给予其合理机会陈述事实和表达观点,缔约方应当设立司法的、准司法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对这种最终的行政措施进行审查。但透明度也有限制,根据范本第18条,如果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根本利益,可以不予披露。
关于透明度的当代条约实践产生了一个新问题,即透明度是否构成国际法原则或习惯?如果它构成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或者虽然未被抬高到原则地位,但却为国家实践所反复验证,形成了法律的确信,构成了国际习惯,那么它将独立于条约载体而存在,成为各国的一项普遍义务。如果情况相反,它还构不成一般原则或习惯,则只能根据条约规定而具有法律效力。我们知道,Metalclad案的仲裁庭认为,透明度本身尽管不是原则,但却构成公平公正待遇的要素,拒绝透明将导致违反该待遇标准。因此仲裁庭倾向于将透明度界定为习惯,但该案判决被墨西哥政府请求撤销,因为这一结论不能从习惯国际法中得到验证,法院部分支持了墨西哥政府的意见。
对于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透明度的要求同样也具有国内法上的意义,它应当是立法和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尽管在国际法上这一问题还存在争论,但由于国际交往的日益繁密,以及国民待遇原则地位的巩固,透明度必然成为国际经济参与者包括投资者的要求,最终将体现在国际法的实践中。应当说,2004年范本中透明度要求还只是条约义务,但是随着美国等国家双边条约实践的开展,不排除会形成相应习惯国际法。
2.争端解决领域的透明度
2004年范本第29条规定了仲裁程序的透明度问题,这里是指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仲裁。对于仲裁程序的透明,主要有三个规则:
首先,被诉缔约方在收到以下文书时,应将其通知另一缔约方,并使之可为公众查阅:(1)方准备提起仲裁的通知,仲裁通知,诉状等书面材料;(2)口头程序和庭审报告等;(3)仲裁庭的命令、裁决和决定。
其次,仲裁庭应使庭审公开,在征求争议各方意见后确定合适的安排。但是如果一方准备在庭审中使用机密信息,仲裁庭应采取合适措施防止其扩散。
最后,这种信息是否属于机密信息,不能由仲裁当事方决定,应交由仲裁庭按照特定程序加以认定,并决定怎样使用和保护这些机密信息。根据范本第18和19条,有关国家安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如公开将损害法律执行、公共利益和特定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信息属于机密信息。
第29条的规定与传统的仲裁程序规则形成了对比。传统上,仲裁强调程序的保密性,这也是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原因之一。根据1965年《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国际公约》(华盛顿公约),仲裁过程是秘密的,仲裁裁决也只在双方同意时才公开。但秘密仲裁的做法是否适合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是存在疑问的。与一般商事仲裁只涉及私人利益不同,投资仲裁往往涉及东道国的公共利益,特别是由于东道国的公共事务管理行为引起的争议,作为纳税人的东道国国民,在涉及其利益问题上应当有了解仲裁过程的权利。
在2004年范本之前,美国已经在其与智利和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2003年)和与乌拉圭的双边投资条约(2005年)中加入了程序透明要求。程序透明将使仲裁面临公众监督,仲裁庭在裁决上会更加谨慎。另一方面,程序透明也对投资者有利。在传统仲裁程序中,投资者本国由于不是仲裁当事方,本来无从介入仲裁,而根据美式范本,投资者本国也能了解仲裁进展情况,东道国在仲裁中的活动处于投资者本国的监督之下,对之产生压力。
五、仲裁裁决的上诉机制
双边投资条约涉及的仲裁可分为国家间的仲裁和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仲裁。国家间争议主要涉及条约的解释和适用,在此问题上2004年范本没有变化。主要变化出现在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仲裁问题上。
按照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实践,各仲裁庭彼此独立,只针对具体个案存在,裁决时在法律上不受先例的约束。投资仲裁的这些特点导致的最大问题是,仲裁庭判例的发展缺乏一致性。虽然仲裁庭在解释和适用有关保护投资的规则时,也意图寻求统一,但由于仲裁庭并不受先前判例的约束,并且没有上诉机构来改正这些不同的解释,因此其统一性缺乏保证,造成了法律规则的不稳定和不确定。
美国认为应该有一个机制来解决这些裁决的不一致性,但这种机制不应是现有的国内法院监督的模式,因为法院可以宣告裁决无效的情况非常有限,一般限于仲裁程序问题,不可能监督事实认定或法律解释、适用。并且,国内法院对于无效之诉,在判决结果上彼此也存在差异,并不能保证法律解释和适用的一致性。(11)因此美国认为应该建立仲裁上诉机制,用第二审来改正第一审的错误,这种主张在1990年代即有学者提出。(12)2004年范本第28条第10款对此规定:
“如果一个对缔约双方有效的独立的多边协定建立了一个旨在根据国际贸易和投资安排审查投资争议仲裁裁决的上诉机构,本条约双方应尽力达成协议授权该上诉机构审查根据本条约第34条在该多边协定对缔约方生效后做出的裁决。”
因此,美国希望产生一个监督仲裁裁决的上诉机构,这个机构能确认或仲裁裁决,当因事实或法律错误一个裁决时,该上诉机构可以直接给出裁决。显然,这种上诉机构只能通过国际条约方式建立,并且最好是多边条约,但这是非常困难的。美国也非常清楚这些困难,对此它试图通过双边条约或区域性方式各个击破,最终达到建立多边体制的目的。2004年范本附件D反映了这种意图:
“附件D双边上诉机构的可能性
在本条约生效3年内,缔约双方考虑是否建立一个双边上诉机构,或类似机构,以审查根据第34条在该上诉机构或类似机构建立后做出的仲裁裁决。”
附件D针对的是在第28条第10款规定的多边上诉机制尚未实现的情况下,暂时以双边机制代替多边机制。但即使如此,仲裁裁决的统一还是不能得到保证,因为每一双边条约都有自己的上诉机构,彼此独立,其裁决必然会不协调。因此一个多边体制是唯一的解决途径,也是美式范本的终极目标。
实际上,在2004年范本公布之前,美国缔结的与智利、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2003年)已经出现仲裁上诉机制条款,此后,美国所缔结的有关投资条约均加入了该条款。(13)并且,在2006年签署的《美国-中美洲国家-多米尼加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CAFTA-DR)中,其附件10-F明确规定,在该条约生效后3个月内应建立谈判组谈判仲裁上诉机制问题。因此,目前美国在此问题上已经进入了着手实施的阶段,而不再仅是一种意愿的宣示。
一、国际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传统区别
哪里有能带来足够的利润的投资机会,资本就有向哪里流动的趋势,当这样的机会出现在海外时,国际投资的发生就顺理成章。像国内投资分为直接和间接一样,国际直接投资也有这样的分法:把钱交给别人使用然后拿利息的间接投资,自己管理资本、自己控制项目运作以赚取利润的直接投资。
逐利的本性决定了资本扩张的必然。在自由竞争时期,资本主义扩张的主要手段是“商品输出”,但作为掠夺资源输出商品之辅助的对外投资也是新兴资产阶级热衷的活动。它可以追溯到18世纪时期东印度公司、哈德逊湾公司等为进行掠夺性贸易而在殖民地进行的各种投资活动。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过剩资本”的大量出现使得国际投资(尤其是以借贷为主的间接投资活动)大张旗鼓地展开,并把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带到文明世界的每个角落。
二战后,这种产业资本的跨国流动得到了更迅猛的发展,并表现出与传统的资本流动迥然不同的特点。首先,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直接投资对国外企业控制权的要求。直接投资既全部或部分的拥有国外企业,又直接或间接的经营国外企业。而间接投资则很少涉及到这一问题。第二,从资本移动的形式上看,直接投资不只是单纯货币形态的资本转移,而是货币资本、技术设备、经营管理知识和经验等经验资源在国际间的一揽子转移。第三,直接投资具有实体性,它一般通过投资主体在国外创设独资、合资、合作等生产经营性企业得以实现;而间接投资则通过投资主体购买有价证券或发放贷款等方式进行,投资者按期收取股息、利息,或通过买卖有价证券赚取差价,其投资具有虚拟性。最后,由于直接投资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其投资回报与投资项目的生命周期、企业经营状况密切相关,通常周期较长,风险较大;而间接投资则更具流动性,风险也相对要小。
传统的资本流动理论对这种日益流行的海外直接投资也越来越没有解释力。直接投资并不绝对的取决于东道国的利率水平,而且很多情况下东道国的利率并不高于母国利率。海默是最早注意到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之不同的西方学者,并开创性地提出了大型跨国企业之所以热衷于海外直接投资乃其拥有东道国企业无法比拟的垄断优势,通过对外直接投资,他们可以充分地利用这些垄断优势,实现利润最大化。英国学者伯克雷和凯森从内部化的角度解释了这种直接投资行为,他们认为,海外直接投资是跨国公司为克服海外市场的不完全性(由于政府管制、信息缺失和不对称、垄断的市场结构等造成)而进行的内部化行为。邓宁的折衷理论是有关FDI理论的集大成者,他认为FDI的进行取决于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以及区位优势三方面因素。
二、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融合趋势
当理论界对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条分缕折地分而论之时,这二者的界限在实践中却并非同样地泾渭分明。在越来越多的场合它们相伴相随,有时甚至很难在它们之间划出界线。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资本市场的高度发达使大量对外投资行为既有直接投资的内涵,又有间接投资的手法和特点
在资本市场上,资产表现为以下四种基本形式:(1)现金资产:各种货币资产;(2)实体资产:表现为各种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生产资料;(3)信贷资产:各种债权债务;(4)证券资产:表现为股票、债券、商业票据和各种投资收益凭证等证券。实体资产的国际流动是FDI的本质特征,而间接投资则侧重于其他金融资产的流动。然而在现代经济中,实体资本的转移必然大量的借助于各种金融资产的流动。当柯达投资于中国的彩卷行业时,它不是简单地把生产线、管理人员、专利技术等搬入中国,而是通过股权投资、信贷安排、长期合同、现金流动等多种方式进行。随着资本市场的高速发展,在金融中介和各种金融工具的帮助下,这四种资产的相互转化变得越来越便利和快捷。从FDI的发起看,FDI中涉及间接投资因素的情况简要列举如下:
1.兼并收购(M&As)在FDI中的比例越来越高,方式也日趋复杂。较之新建方式的直接投资,并购具有独特的优势:首先,它可以让投资者在进入东道国市场的同时就消灭一个竞争者;而且,它可以让投资者获得公开市场上不易获取的被收购企业的商标、技术、管理经验、关系网、销售渠道等等;并购方式建设周期短,使投资者可以迅速进入东道国市场,迅速扩展产品线和营销渠道,从而有利于降低经营中的不确定性;并购方式还可以让投资者利用东道国货币贬值、股市大跌、东道国企业面临财务危机等情况廉价地获取资产从事海外经营。
托宾(JamesTobin)的Q理论为投资者对并购或创建方式的选择提供了理论解释和指导。假设R1,R2分别为收购和新建两种方式的投资收益率,C1,C2分别为两种投资所须资本的成本。Q1=R1/R2,Q2=R2/C2,如果Q1>Q2,且Q1>1,则跨国公司应选择收购方式进行投资,反之,如果Q2>Q1,且Q2>1,则跨国公司应选择新建方式进行投资。
在这里,对跨国公司而言,对外投资,不论是间接还是直接,都可以被抽象为一种数字的决策。而对东道国来说,这种投资又具有间接投资的某些特点。从经营管理的控制权来看,很多情况下跨国公司只是部分地拥有被收购企业的控制权,同时,为了充分利用被收购企业的当地优势,跨国公司对被收购企业的经营管理也并非面面俱到。从资源转移的角度看,资源首先是通过货币资本的形式支付给被收购企业的原股东的,而随着并购方式的日趋复杂,并购的支付方式可能是股票等有价证券。而其他技术、管理经验等经营资源的转移则视需要而定,有时这些资源并非由投资者转向被收购企业,而是相反。当被收购企业在东道国是上市公司时,投资者既可以通过被收购企业每年的赢利收回投资,也可以通过出售其股票的形式收回投资。
2.少数股权投资。这种投资虽采用股权形式,但并不要求对受资企业的控制权,同时也有别于单纯追求股票升值的间接投资。通常,它是企业间欲达成某种联盟而采取的形式。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的迅猛发展,如今的商业竞争比任何时代都要激烈、复杂,即使是像500强这样的大企业也没有能力在各个方面保持领先。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很多企业积极地在技术、产品、市场等方面寻求与同行乃至其他行业的优秀企业的合作,以求强强联合,优势互补。通过对对方进行股权投资(有时这种投资是相互的),可以在加强这种联盟关系的同时保持各自经营管理上的独立性。
3.从FDI的资金来源看,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来源可以归结为四个方面:(1)公司集团内部的资金。(2)母公司以外的母国资金,主要指母公司利用母国资本市场获得的资金。(3)东道国当地的资金,主要指跨国公司利用东道国当地资本市场获取的资金,或从东道国的合作伙伴处获取的股东资金。(4)国际资金,指利用国际资本市场获得的资金。从第二和第四种资金来源看,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只是一线之隔。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行为是由其母国乃至第三国的无数投资者的间接投资行为所支撑的。
4.从FDI的回收来看,传统的直接投资是通过海外企业的赢利逐步收回,而在资本市场高度发达情况下,企业还可以利用各种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转移风险、收回投资,从而使得FDI在回收上要利用间接投资的回收手段。
(二)一些投资机构的国际投资行为往往兼有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特征
1.国际资本市场风险大、技术要求高,能在这样的舞台上提供大量资金的多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各种基金会等机构投资者。相对于个人投资者,它们的投资通常数额大,期限长,注重通过投资组合降低风险。传统上,机构投资被认为是间接投资,但由于其投资规模庞大,为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它们通常与被投资企业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并常常作为战略投资者成为被投资企业的一员。这又使得它们的投资具有直接投资的特点。它们虽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时时监督着企业的运营状况,并对企业的发展方向、利润分配乃至一些关键人员的变动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另一方面,它们虽不会直接向企业提供技术、管理经验等经营资源,但却可以成为被投资企业获取这些国际经验的桥梁。
2.风险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基金,更是兼具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双重特性,它以权益资本的形式向那些新兴的快速发展的小企业(通常为高科技企业)提供创业资金。它是一种直接投资,因为它提供的是权益资本,而且常常占有风险企业的大部分股权;风险投资不仅为企业提供资金,而且提供技术上和经营上援助,帮助企业发展业务计划,促成企业成长;风险基金在投资时必须对风险企业有全面的了解,从技术水平到产品的市场前景乃至管理团队的综合素质等,只有这样,它才能对企业的发展潜力有适当的判断。同时,它也是一种间接投资,因为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控股,也不是直接经营企业,而是通过资金和技术的帮助,促进受资企业的发展,从而使资金得到增值。受资公司的经营管理仍是由原管理层负责,即使风险投资者可能是大股东,原管理层也不必担心失去企业的控制权;从风险投资的退出看,风险资本越来越多地通过企业上市、管理层收购、大企业收购等途径退出,反映了其追求资本增值的本性;风险投资往往通过组合投资的手段同时投资于多家不同领域的风险企业,以降低风险。
三、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融合带来的启示
1.引进外资需要加大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如前所述,外商直接投资的发生往往和间接投资是相伴相随的,对金融资本流入的限制也会阻碍直接投资的进入,特别是在兼并收购在FDI中的比例越来越高的情况下,限制国内企业向外商发行或出售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也变相地限制了直接投资的流入。同时,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融合也使得直接投资一定程度上带有了间接投资灵活性、流动性的投机性的特点,这又让资本市场在金融监管尚不完备的情况下的开放成为一柄双刃剑。因为一些“热钱”可能会趁机进入,进行高风险的投机活动,从而加大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
2.两者的融合趋势,既反映了金融中介力量的发展,也对金融中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没有金融中介的穿针引线,它们的紧密结合是不可想象的。收购、兼并、各种资产的证券化、相关信息的收集等等,都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需要金融中介提供专业服务才能顺利而高效地进行。同时,在这种条件下生产企业对金融中介也有更高的要求,它不仅要能够提供从资金融通到投资顾问的全方位金融服务,而且要能够在全世界开展业务提供服务,为跨国公司的国际拓展提供金融支持。
参考文献:
美国科学院院士Glimm在他编著的《数学科学、技术和经济竞争力》的报告里指出:“数学科学对于经济竞争是生死攸关的”,认为“在数学科学里,技术转化远低于其潜力”“,这种由研究到技术转化,对加强经济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从而,数学向一切领域渗透以及实现数学科学技术转化,是当代数学发展最具生命力的方面。近代计算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数学的发展提供了最有力的工具。在高新计算机技术支持下的数学建模,成为目前发展数学向一切领域渗透及数学科学技术转化的主要途径。由于利用数学方法解决实际问题时,首先要进行的工作是建立数学模型,而建立一个较好的数学模型成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关键。
1.2对模型与数学模型的认识
一般地说模型是我们所研究的客观事物有关属性的模拟,它应当具有事物中使我们感兴趣的主要性质。好的模型应当具有它所模拟对象的主要功能。例如:航模飞机就是对机的一种模型。但模拟不一定是对实体的一种仿制,也可以是对某些基本属性的抽象。例如: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各种图纸。那么什么是数学建模呢?数学建模就是指将某一领域或部门的某一实际问题,经过抽象简化、明确变量和参数,并依据某种“规律”建立变量和参数间的一个明确的数学关系(即数学模型),然后求解该数学问题,并对此结果进行解释和验证。若通过,则可投入使用,否则将返回去,重新对问题的假设进行改进。按照E.A.Bender的提法,认为数学模型乃是“关于部分现实世界为一定目的而作的抽象、简化的数学结构“。由于个人的讲法不一,不必过于追求严格的定义。总之,数学模型是一种抽象的模拟,它用数学符号、数学式子、程序、图形等刻画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与内在联系,是现实世界的简化而又本质的描述。它或者能解释事物的各种性态、预测它将来的性态,或者能为控制这一事物的发展提供某种意义下的最优策略或较好策略。例如,在科学发现上比较有名的万有引力定律的发现是牛顿在力学上的重要贡献之一,正是为了建立这一定律,他发明了微积分方法,通过数学建模的方法,推导出万有引力定律。
1.3数学建模的一般步骤
由于数学建模面对的是现实世界中的形形的事物,不可能用一个统一的格式来说明,下面大致归纳建立数学模型的一般步骤。1)了解问题的实际背景,明确数学建模的目的,掌握必要的数据资料,为进一步数学建模做准备。为了做好这一步工作,有时要求建模者作一番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有时需向有关方面的专家能人请教,以便掌握较为可靠的第一手资料。2)在明确建模目的,掌握必要资料的基础上,抓住主要矛盾,对问题作必要的简化,提出几条恰当的假设。十六世纪初,著名天文学家开普勒正是在第谷二十年积累起来的资料基础上,提出了科学的假设。如果当时没有开普勒的假设,人们对现实世界天文学的感性认识就不可能迅速上升到理性的阶段。一般在提出假设时,如果考虑的元素过多,过于繁复,会使模型过于复杂而无法求解,考虑的因素过少、过于简单,又会使模型过于粗糙得不出多少有用的结果而归于失败。此时,应当修改假设重新建模,一个较理想的模型往往需要经过反复多次地修改才能得出。3)之前已经根据问题背景提出了适当合理的假设,在此基础上,各变量之间存在某种关系,采用恰当的数学工具来表示以上这种关系,为其构造相对应的数学结构,根据构造的数学结构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在建立数学模型时要综合考虑建模所要达到的要求目的、问题的特征的问题,此外还要考虑负责数学建模人员的数学特长等问题。在建立数学模型时可能会用到任意一个数学分支,即使是同样的问题也可以建立不同的数学模型,只因所采用的数学方法有所差异。人们可以采用多种数学方法达到所预期的要求目的,通常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会采用较为简单的数学工具。4)分析并检测所建立的数学模型。人们之所以建立数学模型是为了解决问题,更好的解释自然现象并改造自然以此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所以说数学建模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在建立数学模型时我们应该充分考虑模型求解的问题,模型求解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逻辑推理、图解、解方程、定理证明、讨论稳定性等。建立模型并将模型所得结果与实际情况进行比较,通过这种比较来检测数学模型的正确性。通常,一个较成功的模型不仅应当能解释已知现象,还应当能预言一些未知的现象,并能被实践所证明。例如:牛顿创立的万有引力定律就经受了对哈雷彗星的研究、海王星的发现等大量事实的考验,才被证明是完全正确的。如果经验结果与事实不符或部分不符,就应当象前面所讲的那样,修改假设,重新建模。综合起来讲,数学建模的一般过程可以概括为:从实体信息(数据)提出假设建模求解验证修改应用的一个反复完善的过程。
1.4数学建模中应当注意的两个方面
1)要具备广泛的数学基础知识,懂得它们的背景含义及各种数学应用问题的解法。2)重视观察力和想象力的培养。要学会数学建模除了要学会灵活应用数学知识外,还应当注重培养自己的观察力和想象力。著名科学家爱因斯坦曾经说过:“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因为知识是有限的,而想象力概括着世界上的一切,推动进步,并且是知识的源泉”。
2对投资问题数学模型的探讨
当国家或地区财力有限时,要使有限的投资能发挥出最大的效益,必须制定最佳投资方案,使国民经济获得最优增长。关于投资问题就是经常要提到的一个重要问题,下面采用数学方法建立模型,并对某些结论进行讨论。社会生产可以分为两大部类,第Ⅰ部类和第Ⅱ部类。第Ⅰ部类的生产是用于非消费品的生产;第Ⅱ部类的生产是消费品生产。经济学理论分析,用于第Ⅰ部类的生产资金是通过消费品的生产转化来的,同时生产出来的第Ⅰ部类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又服务于消费品生产。那么,要使投入生产的总资本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需确定资本的最佳投入。
2.1投资问题数学模型的建立
假设1)t时刻,国家投入生产的总资本为K(t),K(0)=K0,K(T)=KT,K0与KT是已知量,国民经济总收入为Y(t),并且有Y(t)=〔fK(t)〕,(1)其中〔fK(t)〕是生产函数;2)国民收入主要用于两方面,消费资金C(t)和扩大再生产的积累资金I(t),且有Y(t)=C(t)+I(t)(2)消费资金产生的效益记为U〔C(t)〕,消费越高,为生产带来的效益越大,因此3)人是劳动力资源,从t=0到t=T这段时期内,劳动力保持不变。在上述假设下,考虑最佳投资方案,即确定投资函数K(t).当充分小时,有,令,得,(3)(3)式表明t时刻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正好是t时刻总资本的变化率。将(1)式(、3)式代入(2)式得到关于K(t)的常微风方程(4)现在的问题是求K(t),使得(5)约束条件为K(0)=K0,K(T)=KT,状态方程为求最佳投入资本的问题归结为解具有固定端点的变分问题(5).注意到,得变分问题利用Euler方程得常微风方程(6)因为,所以(6)式就变为(7)
关键词:土建工程;管理对策;控制措施
土建工程造价控制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即项目决策阶段、项目设计阶段、项目实施阶段和竣工阶段都关系到工程的造价控制。加强土建工程造价的管理,能促进优化设计,准确地编制投资估算,保证估算起到控制造价的作用,把造价控制在建设单位同意的限额内。同时,土建工程造价的管理,能把建设项目的投资用在各工程项目、各单位以至各分部分项工程之间。在各投资项目之间进行均衡而合理的分配,能使建设单位的投资获得尽可能高的效益。控制成本费用,有利于我国建筑业节省大量的建设资金,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我国土建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着“三超”现象相当普遍,建设工程周期长、消耗量大,不但受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且受客观过程的发展及其表现程度的限制,常常出现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问题,通常称为“三超”现象。
1决策阶段
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技术经济决策,对项目的工程造价有重大影响,特别是建设标准水平的确定、建设地点的选择、工艺的选择、设备选用等,都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高低。据有关资料统计,在项目建设各阶段中,投资决策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最高。可达到70%-80%。因此,项目投资决策阶段的造价控制是决定工程造价的基础,它直接影响着各个建设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是否科学合理。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造价控制与管理的重点是:
(1)积极做好项目决策前的准备工作,认真搜集有关资料,如设备运行情况,设备技术参数,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2)切实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市场需求及发展前景、合理确定工程的规模及建筑标准,编写具有较强的说服性和可行性的立项申请,争取项目早日立项。
(3)科学进行工程项目的效益分析,编制工程投资估算,投资估算编制要有依据,要尽可能细致,尽可能全面。从现实出发,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不利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考虑市场情况及建设期间预留价格浮动系数,使投资基本上符合实际并留有余地,使投资估算真正起到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作用。
2设计阶段
2.1优化设计方案,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设计质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功能是否满足使用要求,不仅关系到建设项目一次性投资的多少,而且在建成交付使用后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建设单位在审查设计单位的设计时,要重视设计方案的优化,利用各种指标对平面图设计进行认真分析,因为设计不仅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而且对施工等都有重大影响。在选择工艺技术方案时,应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以提高投资效益为前提,积极而稳妥地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案和成熟的新技术。一般来说,先进的技术方案劳动生产效率高,质量好,但是所需的投资较大。因此,要认真进行经济分析,根据我国国情和企业的经济实力,确定先进、适用、经济、合理、切实可行的工艺技术方案。
2.2对工程项目实行限额设计
控制工程造价,在设计过程中采用限额设计。所谓限额设计就是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同时各专业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投资限额控制设计。严格控制不合理变更,保证总投资额不被突破分解投资和工程量是实行限额设计的有效途径和主要方法。它是将上阶段设计审定的投资额和工程量分解到各个专业,然后再分解到各单位工程和各分部工程。通过层层分解,实现对投资的限额控制和管理。也同时实现了对设计规范,设计标准,工程数量,及概预算指标等方面的控制。初步设计阶段应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进行限额设计。控制概算不超过投资估算,主要是对工程量和设备,材质的控制。为此,初步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工程量应以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的设计工程量和设备,材质标准为依据,对可行性研究阶段不易确定的某些工程量,可参照设计和通用设计或类似已建工程的实物工程量确定。
3工程招标阶段
在工程招投标阶段,严格按《招投标法》操作,规范招投标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合理确定标底,做好工程承包合同的签署工作,尽量少指定分包项目,尽可能堵住一切漏洞,减少费用变更。
4加强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要加强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就要在施工阶段要抓好成本控制,主要从下面几方面来采取措施:
(1)项目目标成本的确定。制定科学合理的控制目标是进行有效成本控制的关键。科学合理的目标是指通过施工单位的努力可以实现的目标。制约项目目标影响因素很多,如工程合同条件、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条件、场地、图纸变更、地区、监理人员、业主人员及项目部人员的素质高低等,都与项目成本目标制定有关。要根据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目标,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对目标与实际情况进行对照、纠偏,确保目标的实现和对工程成本的有效控制。
(2)生产要素的控制。生产要素是构成项目成本的最重要的因素。一是要加强对人工费的管理。人工费约占工程造价的20%-25%,控制好人工费,对成本控制能起到重要的作用。二是对材料费的控制。材料费在工程造价中约占50%-60%,是成本能否得到有效控制的重点,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①采购单价,采取每月主材市场价的方法进行动态控制。②对现场进料的数量和材质,进行严格验收。③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消耗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只有加强了材料成本的控制才能真正控制工程项目成本。
(3)是对机械费的控制。机械费约占工价程造的5%-10%,机械的选型、进退场时间的确定、在施工现场的有效利用都是机械费用控制的重要方面。
5竣工结算阶段造价控制
竣工决算阶段是基本建设投资控制的最后阶段,也是工程投资效果的检验阶段。竣工决算阶段对工程造价控制的重点应抓住以下几个方面:
(1)对建设成本的控制。重点对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可靠性、合理性进行审查,防止不应列入基本建设支出的计划外费用挤入建设成本。
(2)对工程决算编制依据进行控制。包括对施工合同、协议,使用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材料价差计算方法,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记录,施工现场变更签证单的审核,在审核要查看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记录是否经设计单位盖章,施工变更签证单是否有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
(3)是严格审查工程预算中的各种不合理因素,如:多算工程量,高套单价,重复计算取费。通过对竣工决算的控制使工程预算中考虑不周的问题得以解决,编制出符合实际情况的竣工决算报告,分析工程投资使用情况,不断总结经验改进今后工作。
6结语
土建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投资控制的实质,就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及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技术与经济﹑经营与管理等实际问题,只有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采用科学的计价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合理确定投资估算,才能把握市场经济的脉搏,减少或避免建设资金的流失,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一、间接征收的概念
在论及间接征收的概念之前,需要先对政府行为何时构成征收作一个辨析。传统意义上的征收,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利用行政权力强制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因该行为将导致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损失,所以,政府必须对其作出相应的补偿。而管制行为,则与此相反。由于其被看作是合法“治安权”或“警察权”的行使,管制往往无须政府补偿。区分管制与征收的意义,“在于禁止政府强迫一部分人承担那些根据公平和正义原则应该由全体公众来共同承担的义务”。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政府干预的手段、方式和途径不断更新,使得个人的权利面临更多的风险,传统上对征收的界定已然无法符合现代社会在私人权利保护方面的要求。于是,美国于1922年创立了所谓“管制征收”的概念。这一概念将传统意义上的征收作了扩大化解释,认为政府的管制行为若损及权利人对不动产的使用,就有可能转化为征收,从而负有向权利人及时补偿的义务。间接征收与“管制征收”有异曲同工之妙。一般认为,间接征收是指东道国实施的造成投资者失去对其投资的控制权和收益权的政府行为。此种行为由于造成了相当于直接征收的效果,所以,即使其表象为管制,依然需要对投资者进行补偿或赔偿。我国BIT中对间接征收的定义作了一些界定,即认为间接征收发生在政府通过等同于直接征收的方式取得投资者财产的情况。
二、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
(一)管制征收的衡量标准。在“佩恩中央运输公司诉纽约市案”中,美国联邦法院为管制征收确立了这样一个衡量标准:判断特定的政府行为是管制征收还是合法行使“警察权”,需要考虑三个因素:该行为对相关权利人的经济影响、对相关权利人的合理期待的损害程度,以及行为的性质。对相关权利人的经济影响,指的是政府行为对相关权利人的损害程度。“当管制行为‘过度’减损了所有者的权利时转化为征收,对该类征收应当给予补偿。”合理期待的损害程度,即是指当一个管制行为损害了权利人基于被管制的不动产而产生的合理的投资回报期待,此种损害程度之大以至于能够将该行为等同于征收。对政府行为的性质进行判定是三个因素中尤为重要的一个。一般来说,政府的管制行为具有物理侵占性、将实现公共目的的负担不当地分配到个人、剥夺权利人的核心财产权这些情况,将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征收。
这三个衡量因素,为后来的间接征收的判定标准提供了参考。
(二)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在认定间接征收方面,传统上有三种基本判断标准。纯
效果标准、目的标准和效果与目的兼顾标准。纯粹效果标准,即量差模式。在这种标准下,管制与征收的划分标准仅仅是看政府行为对投资的干预程度的大小。“量差模式认为在征收和政府规制之间并不存在本质区别,两者只是程度上的差异而已。在量差模式下,既存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变动力量所代表的整体利益之间并不存在此优彼劣的位阶关系,一切均表现为利益冲突的平衡过程。”目的标准,又称为质差模式。该标准认为只要政府行为是出于正当的公共目的,就足以认定该行为不构成征收,而是属于正常的“警察权”或“治安权”的行使。这种模式实际上是将征收和管制视为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是不能相互转化的。“由于传统的直接征收多以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为表征,为了将某些‘间接征收’纳入直接征收的范围,该理论必须扩大解释财产权的范围。”如此一来,间接征收便不复存在。效果与目的兼顾标准,即竞争模式。与上述两种标准不同,其将关注点放在了对政府行为的管控上。易言之,政府行为的实施效果与行为目的都作为考量因素,从而影响最终的性质认定。
1近年证券投资市场概况
证券投资就是指有价证券投资(Quotedsecuritiesinvestment),是狭义上的投资,是个人或企业用积累起来的货币购买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以盈利为怒地的投资行为。证券投资具有高度的“市场力”是对预期会带来收益的有价证券的风险投资,投资和投机是证券投资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两种行为。
近年来,证券市场随经济周期波动,2006沪深股市领涨全球,上证指数从2005年底的i16l点强劲上扬至2006年12月29日,终盘报收2675点,累计上涨高达l5l4点,涨幅超过l30%,沪深股市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2006年上证综指、沪深300、深成指等9项指数同比涨幅翻番;股票市场筹资总额出现大幅增长,本年度深沪两市股票筹资总额逾2200亿。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我国证券市场也随之受到了一定冲击,进入了个低沉阶段。随着金融危机逐渐消除,我国证券市场开始进入新的生命周期。
2中小城市居民收入分析
2009年上半年,据6.5万户城镇居民家庭抽样调查资料显示,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856元,同比增长9.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lI.2%,这一数据超过了GDP涨幅。而,这一收入增加幅度也高于去年增加幅度,居民的实际收入增加。
中小城市居民收入的实际增加使得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随着投资理念的改进,居民开始选择出了银行储蓄以外的其他投资方式,于是更多人加入到证券投资行业中。虽然证券投资具有不可避免的风险性,但是其风险伴随者高收益,于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中小城市居民也开始进行这种具有风险性的投资,并且伴随着更高的热情和自主学习性。
3中小城市居民证券投资现状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2009年投资者综合调查”涉及55家证券公司、350家营业部的28000名投资者,采取抽样方式随机抽取2800个样本,该调查显示,今年前1O个月,我国占比三成五的个人投资者实现了整体盈利;多数股民对未来3个月、6个月大盘向上表示了信心,但近期买入意愿有所下降。
调查还显示,股民主体的年龄段是25岁至55岁的适业人群,占68.27%,25岁以下和55岁以上股民所占比率为13.65%、18.08%,且这两部分人群所占比率有所提高。从入市资金量上来看,25岁以下和55岁以上两个群体投资在五万元以下的占21.38%。而在适业群体中,投资在五万元以上的占56.27%。从职业上来看,所占人数比例较高的依次是机关干部、科教文卫:[作者、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但在投资二十万以上的股民群体中,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所占比例最高。股民的收入水平普遍不高,年收入在两万以下的占33.87%,年收入在两万至五万之间的占47.52%,年收入在五万以上的占i8.61%,不同收入群体的投资规模在各个档位均有分布,年收入与投资规模的比值反映了股民投资的高杠杆性,股民投资总额平均占家庭总资产的46.32%,。而4.28%的股民曾经或正在举债炒股,该现象降低了股民的市场风险承受力,增大了股市波动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
4中小城市居民证券投资心理分析
股市的波动往往引领者股民的思想动态,股市波动导致人心波动,人心波动导致社会波动,社会波动则往往引起‘些社会问题。可以说,股民的细想动态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影响着股民资深,也影响着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影响着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因此,了解股民的思想与行为状况,为加强股民群体的教育引导提供科学依据,为建立完善而高效的股票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为相关部门制定干预市场政策、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借鉴。
相关调查显示,对多数投资者而言,多数投资者的求胜心理过强,投资绩效与内心期望差距悬殊,风险承受能力依然较弱,股市波动甚至开始对股民心理健康状况起到越来越大的影响力。而且,多数中小城市投资者自身权利认知非常有限,权益保护状况主观感受不良,证券市场监管状况和相关法规建设令股民不满意。但多数股民对股市波动有客观的认识,对中国股市未来发展基本持乐观态度。
5对与中小城市居民证券投资的建议
由于中小城市大部分证券投资者处散户和中户的投资水平,其投资具有一定很大的群体特点,针对其收入水平、心理特征等,笔者对中小城市居民投资行为作出如下建议。
5.1不要过度迷信专家
很多投资建议是来自专家本人的判断,虽然专家具有更深厚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但是盲目跟随往往不是股市的明智之举,应该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各方面知识和信息,作出充分而明智的判断。
52适度补充专业投资知识,避兔盲目投资
中小城市的投资者构成和居民普遍专业水平都不能达到专业水平,很多时候往往出现跟风盲从现象,最终无法盈利反而亏损。一定的专业知识会增强投资者的投资理性,可以降低投资风险。
53坚持对个别股票的中场期投资
不少个股股价不断攀高,新股民追高获利机会很大,但还是应注意风险,股市也会发生预期之外的跌损。从实际回报率来看,选择好的股票进行中长期投资往往能超越短线操作的业绩。
84进行基金投资,降低风险
(二)美国监管模式分析。美国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始于1929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在美国,投资基金的管理机关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本世纪30年代,美国先后颁布了有关投资基金发展的各种法律法规,有《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等。以法律为准绳来监督、检查和控制基金的行为,强调基金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管理,该模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既能为投资基金的有序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又能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护,使得投资基金的发展充满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资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资基金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三)日本监管模式分析。日本的投资基金是在政府的积极倡导和支持下成长起来的,因而,日本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对基金发展的严格管制,通过政府职能机构制定强有力的措施来对基金发展的方向、规模及基金的运行和管理进行引导、调节。日本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功能,迅速推进投资基金的起步和发展,缩短基金发展的成熟期,同时也有利于发挥投资基金在支持国家金融发展和经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和计划色彩,容易滋生腐败和官僚作用;且该模式下的基金行业自律性较差,市场竞争亦不充分,不利于基金业的长远发展。
二、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构建
(一)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理性选择
1、选择美国模式难以实现。目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仍然存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时常经济的认识和适应能力都是有限的,广大投资者对市场风险认识不足,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较低以及相应的法制基础弱、市场建设滞后,人们的认识及心理准备不到位等,决定了我国走美国模式很困难。
2、选择英国模式也不现实。虽然英国能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自觉地踏上规范化发展轨道,但行业协会的构建与完善及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均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投资基金刚刚起步且发育程度还很低的国家来讲,由于受整个宏观环境的影响,我国构建行业组织,组建相关协会本身就有较大的困难,即使尽快组建,这些行业组织也需要一个发展完善过程。在这种发育程度低的状态下,很难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自律,这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不仅不利,反而有可能阻碍其正常发展。
3、选择日本模式也不适应。虽然日本模式能充分利用政府的强大功能培养和推进投资基金快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但这也同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一方面,现在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如果再以政府严格管制的方式来推动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而削弱市场功能,势必会对我国的改革和市场经济进程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政府严格管制很容易引发制度上的障碍,从而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最终导致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因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而走入误区。
4、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当前,我国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与英、美、日等国在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形式形成时期所处的条件相比,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我国金融和经济国际化进程加快发展,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加剧的今天,国内外环境给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又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种形式同时也对我国的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达到持续、稳定、快速和有序发展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目的,必须要对当前的监管体制作以调整和创新。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模式显然都不完全符合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和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的国情,因此,必须通过对国外各种基金市场监管模式的“扬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
(二)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内涵
在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中,应该综合考虑和兼顾各种监管主体的监管功能和优势,发挥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既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满足投资基金市场初期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长远发展的战略要求,构建一种在法律约束下的政府管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模式-动态化综合监管体制模式,是较为现实、合理的理性选择。所谓动态化综合监管,其含义是指管理中既要注重各种监管主体的有机结合,又要根据监管对象所处的环境和条件,动态地选择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方式。这种监管机制是监管主体综合化与监管手段动态化的有机统一。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管理指导思想,其真正意义在于指导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进行有准备地方案管理和策略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要求我们根据发展目标,既要进行战略性管理,又要有战术管理,既要有优化方案设计的充分准备,又要有应变的策略准备,以便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意义和作用
这种模式强调发挥不同监管主体的功能和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因而既有利于通过法规规范促进投资基金市场中各类投资基金的良性竞争,又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的特殊功能,对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实施有效的培育和引导,促进投资基金市场的迅速成长与壮大。这种模式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也正是因为它所具有的灵活监管特点比较适合我国现阶段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状况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它能够有效地兼顾各方面的需要在推动基金市场发展的同时,又能防范诸多弊端的出现。
这种模式有利于基金行业的投资基金市场竞争中加强合作,发挥出基金行业的整体功能效应,避免内部的恶性竞争,并尽可能地以合作同盟的形式参与国际竞争,这对起步较晚的我国投资基金早日赶上国际化发展步伐,加快投资基金市场与国际接轨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要与我国大众投资者的心理素质、认识程序相适应,能够在发展中提高大众对投资基金的理性认识,强化大众的投资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从而为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打下了广泛的社会基础,这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投资基金市场的全方位发展有十分重要意义。
三、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发展思路构建我国投资
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总体发展思路可以概括为:以法制建设为基础和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性的投资基金市场主管机构,对基金市场的发展进程进行宏观引导和协调管理,同时建立和完善基金行业组织及其相应约束自律机构,以此来保证投资基金市场的持续、稳定和有序发展。这一思路的指导思想就是“三位一体,协同监管”。“三位一体”指的是同时综合考虑三种监管方式,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中基金企业的行为,使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监管;二是行政监管,即通过建立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投资基金市场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基金市场发展实施监督、检查,引导和控制;三是通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使基金行业组织协会进行自律监管。所谓“协同监管”指的是在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过程中,针对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目标和具体运行状况,恰当地处理和划分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的范围及重点,避免监管中的错位或遗漏,同时做到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的协调,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协调。在具体操作上,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系应该怎么建立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
1、大力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从世界各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各国基金主管部门一般由中央银行或财政部逐步移交给证券管理、监督机构。在我国目前投资基金存在多头管理的形式下,发挥政府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确定我国的投资基金主管机关。即由国家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集中管理。这个委员会由现有管理部门(人民银行、证券委、证监委等)的有关专家组成,是全国投资基金市场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投资基金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设计投资基金市场的总体发展规划;监督基金法规的实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基金发行流量及存量的总额或结构进行调整,从而引导投资基金市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投资者。成立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意味着各管理部门权力的移交,这必须考虑有一个“缓冲”的过渡措施。为防止过渡期出现权力真空,导致投资基金市场秩序混乱,可以考虑实行申请发起设立基金和基金上市监督分开管理的办法。前者由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并按基金规模或基金性质确立总行和大区分行二级审批制度;后者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证券委、证监会,在证券管理机构下设立专门机构,即“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监管国内投资基金市场。其职责:一是制定基金上市标准或应具备的条件;二是安排基金交易场所,形成统一的基金交易市场;三是审批基金要求上市的申请,确保上市基金的素质;四是监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公布有关信息;五是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2、筹建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要选择那些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主体力量,筹建“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公会”,并借鉴香港经验,在组织形式上实行会员制。正式会员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参加,其任务:一是制定中国投资基金执业守则;二是推广基金业务,扩大国内基金市场;三是监督基金的日常动作,使之规范化;四是出版基金管理专业刊物;五是培训基金从业人员;六是仲裁有关基金方面的纠纷;七是维护和树立基金业的良好社会声誉。
3、成立投资基金的评估机构。随着投资基金市场规模(市场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的迅速发展,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也很重要。资产评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强化投资公司管理,合理补偿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保护国有资产,维护投资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4、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信用等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从不同侧面对投资基金市场进行监管。一是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根据不同投资基金的风险程度,模仿债券评级的办法,对投资基金进行信用评级,该信用主级主要依赖基金的经营业绩,投资政策与目标。管理人的业务水平及组合投资的效益和风险等几方面。它不仅为证监会对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供客观的依据,也为投资者的理性投资提供了可靠保证。二是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与股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样,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执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包括各类报表、投资规模、投资方向、预期收益及重大事件披露等信息。三是建立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由投资者、行业协会和证监部门组成的评审团定期考评并公布于众,以褒扬先进,强化托管各方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5、完善投资基金市场的社会监督机制。国外经验证明,完善的投资基金市场社会监督机制是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首先,要利用投资者对基金市场进行外部监督。其次,建立完善的投资基金评价体系。包括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和创办基金专业刊物两个方面。再次加强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中介机构的建设。此外,还应建立先进完备的技术监督系统即电子监督系统,对投资基金市场的运行和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跟踪和监督,使其理性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王国良:《基金投资》[M],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1。
[2]王韬光:《共同基金理论运作设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刘传葵:《中国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监管错位,降低效率目前,无论是以创业投资形式存在的,还是大批量其它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设立和运作行为都是完全缺失管理,呈自由放纵的状态。一些地方政府了引进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出台各种优惠政策,为了减少非法私募,还特意并规定由当地的发改委、税务局和工商局等多部门共同监管。殊不知正是因为各地多部门自行监管,导致操作过程中多头监管、交叉监管。不仅是出台的政策有时候相互矛盾,还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过程中常出现各部门抢权避责的现象。因为各监管机构之间未能就监管范围达成一致,造成要么出现过度监管,要么却监管真空的尴尬情况,使得管理不易,效率降低。
3、监管目标不明确部分学者认为,宽松的市场经济环境能保障融资便利,而融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功能,所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不需要监管。但事实上,国外尤其是欧美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历史比较长,实践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也多得多,监管制度反而比我国成熟以及严格。美国实行“法律约束下的企业自律监管模式”。美国的政府监管机构注重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资格、基金管理人及豁免注册登记等方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于“私募发行”的界定非常严格,私募发行禁止在传统媒体和多媒体的传播形式,以及通过一般性召集而召开的研讨会进行广告。以英国为代表的“基金行业自律监管模式”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中心,基金行业协会在私募基金监管中的分量一直要大大超出英国政府。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成立的金融服务局,是英国金融行业的唯一监管者,它通过监管基金管理公司,再由基金管理公司分管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垂直方式,间接达到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统一监管的目的。日本是典型的的“政府严格监管模式”。大藏省是日本金融行政主管机关,下设银行局、国际银行局和证券局,任何公司想成为管理公司都必须从大藏省获得许可证。日本关于私募发行规定不能向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以外的社会公众转让有价证券,以及严格规定私募发行的意义是:只有在劝诱对象不满50人,且不用担心向其他多数人转让的情况下才是私募发行。
二、如何加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
1、明确监管原则
1.1保护投资者利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投资者不参与管理,投资者对所拥有财产只有所有权只能分享财产的收益,而没有使用权。相应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者从事经营管理,只享有工资,即管理费用。但这种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运行方式更需要强有效的监管力度,避免管理者对资金的不当使用,减少投资者损失,保证投资者利益。
1.2把握监管尺度。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历史较短,仍处于摸索状态,因此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少过度监管或者监管真空的现象。各个监管部门要尽量避免多头监管、交叉监管,就监管范围达成统一,结合我国特殊的国情,制定符合市场化运行的监管标准。
1.3三方协同作用。投资基金自治、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三者的协同作用,通过三者互相制衡,实现三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的有效控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内部控制机制、股权激励机制,不仅可以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效率,还能约束投资者和管理者的行为。行业自律要求各投资基金遵守行业准则,约束行业机构以及从业人员,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政府监管则是从宏观的层面上,以制定法律法规来指导经济的平稳发展,维护私募股权业的运行秩序。只有三方相互制衡,协同作用,才能够实现私募股权基金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营造出对社会公众众利益有益的外部环境。
2、成立统一的私募基金自律组织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向特定对象不公开募集资金的特性,政府和法律的监管不能很好到位,这时,行业自律机构的规范作用就十分突出了。自2007年起,我国相继建立了一些地方性的自律组织,但由于织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不能很好的整合行业,实行有效管理。所以有必要组建一个统一的、定位明确和职能清晰的全国性协会,赋予它行业规制权。政府就可以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很好的联系,调控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有利于推动该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该协会一方面能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另一方面还拥有维护属下会员的合法权益,制止业内不当竞争的作用。当行业发展中出现了重大问题,该组织还肩负着组织从业机构进行研究的工作,以及定期开展行业的国际交流,指导行业发展的重任。
3、培养私募股权基金的专业人才任何机构的的良好运作都离不开专业知识丰富的管理者,私募股权基金尤其需要投资知识功底扎实的专业人才。目前,我国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专业人才缺失,大量私募股权基金机构中都充斥着外聘人员。从当下看,出于投资者的信任角度,外籍人员占大部分的管理层不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很好的内部管理;而从长远角度来看,没有合格的属于本土的管理人才,使得该行业的发展没有自主造血能力,对外国的依赖较大,既触动了国家对大批量资金流动敏感的神经,又不利于自主发展。因此,加大对基金管理人员的培养势在必行。一方面,基金内部通过优胜劣汰的机制组,筛选高素质人才,组建合格的专业化基金管理团队。另一方面,在本行业中,逐步建立起职业经理人市场,规范管理人才的录取。
4、完善监管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在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合格投资人、与相关方的法律关系等重大基本法律问题方面存在法律空白。为了打击非法私募基金,有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管法律体系,这样才能保护投资者利益,使私募基金平稳发展。一方面,这套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的制定要基于现有法律制度,减少实际运行时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另一方面,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起、运作、退出的一系列流程必须有完整的配套机制。我们要做的是,尽快推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只有一套完整的监管法律体系才能让行业参与者在经济活动中有法可依、有例可循。
一、相关文献回顾
俞国平、邹川达(2000)从监管体系、政府监管、行业自我监管和基金内部监管角度入手,分别介绍了美国集中监管为主的体系和英国自律监管为主的体系,并认为我国现在对基金的认识不够,比较适合使用集中型的监管体系,应该加强对基金业的立法并另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陈明生(2003)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入手,认为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存在于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中,对投资基金的治理和监管要从这个方面入手。在治理和监管体系中要注意治理和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建立完善的风险评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加强基金行业的自律监管。
王刚、凌媛(2006)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在基金监管体系中的四个参与主体的成本和收益,并根据博弈论原理简单分析参与主体的关系,认为证监会要建立合理的激励制度,托管人要加强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管理。
以上文献都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问题,都认为我国基金监管的关键在于基金行业的自律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缺点,即对基金行业监管没有进行定量分析,现有的分析比较简单。现从博弈论的角度入手,将四个监管主体的成本和收益定量化,从而建立模型,并以此为依据给出政策建议。
二、参与主体的成本和收益分析
在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中,有四个参与主体,分别是证监会为主的监管机构、托管银行、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四个主体在监管体系中担任不同的角色。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机构的业务活动,监督基金业的信息披露情况,对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等。证监会的监管成本可以分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两部分。固定成本包括监管人员的工资支出和培训费用等,用C1表示,是固定不变的。可变成本包括监管人员的差旅费、现场办公费用等费用。可变成本随着监管力度的变化而变化,监管力度越大,可变成本越大。如果监管力度大,则可变成本用C1′表示,如果监管力度小,则可变成本用C1″表示,可知C1′>C1″。而证监会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向基金收取的监管费用。证监会按年交易额的0.04‰向证券投资基金收取监管费,用S1表示。
托管银行主要负责保管基金财产,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的定期报告出具意见,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托管银行的成本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部分是固定成本,另一个部分是措施成本。固定成本指托管银行对监管人员支付的工资和费用、信息披露的文件制作等,它不随监管力度的改变而改变,用C2表示。措施成本可以理解为当托管银行发现基金管理人出现违规现象采取措施的成本,包括报告证监会的费用,协助调查费用和由于举报而带来的潜在的收入损失,用C2′表示。托管银行的收益主要包括托管费用收入,用S2表示,而如果托管银行不能很好地执行监管义务,则可能面临处罚和赔偿,这部分收益可以看作是负的,用-S2表示。
基金持有人作为基金的所有者,有权获得基金的投资收益,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以及了解基金的信息资料。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是很难的,其监管成本也相应地比较高。基金持有人的成本包括了解关于基金的相关信息、收集关于基金的资料以及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费用等。如果基金持有人积极参与对基金的监管,可以认为成本为C3,而如果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监管没有热情,则可以认为持有人的监管成本为0。如果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提出诉讼,那么在成本计算中还要考虑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用L表示。而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基金持有人对基金投资收益的分享,用S3表示;一部分是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提出诉讼,要求赔偿,用S3′表示,同时,基金持有人会由于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导致损失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对募集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编制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及向基金持有人分配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在监管中的成本是当管理人出现违规行为的时候监管主体对基金管理人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用C4来表示。而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如果基金管理人没有违规操作,收益就是管理费用和手续费等收入,用S4表示,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收益除了管理费用和手续费以外,还包括通过违规操作而获得的超额收益S4′。
三、监管主体的博弈论分析
根据以上的成本收益分析可以看出,监管主体间成本收益的关系就决定了他们的行为的方向和可能性。下面用博弈论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分析监管主体间的行为。
1、证监会与基金管理人的博弈
证监会作为监管的核心,其行为可以分为严格监管和不严格监管。基金管理人选择自己的行为,是违规操作还是不违规操作。假设如果证监会不严格监管,他不会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所以,他们之间的博弈可以看成是一个静态博弈,其得益矩阵如表1:
从得益矩阵中可以看出,因为C1′>C1″,严格监管相对于不严格监管来说是严格下策,证监会在监管中会选择不严格监管。而如果C4<S4′,不违规相对于违规来说是严格下策,基金管理人会选择违规,那么该博弈的Nash均衡就是(违规,不严格监管);如果C4>S4′,那么违规对不违规来说是严格下策,基金管理人会选择不违规,那么该博弈的Nash均衡就是(不违规,不严格监管)。
2、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间的博弈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银行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由于托管银行保管着基金资产,则托管银行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是完全了解的,即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托管银行就会发现。所以,托管银行的选择是在基金管理人违规的情况下是否举报和协助调查。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间的博弈可以看成是一个完全且完美的动态博弈,该博弈的扩展形如图1:
从图1中可以看出,如果C4>S4′和S2′>C2′,策略组合“基金管理人在第一阶段选择‘不违规’;托管银行如果有第二阶段选择‘行动’”,是该博弈的子博弈完美Nash均衡。如果C4<S4′和S2′>C2′,策略组合“基金管理人在第一阶段选择‘违规’;托管银行在第二阶段选择‘行动’”,是该博弈的子博弈完美Nash均衡。如果C4>S4′和S2′>C2′,策略组合“基金管理人在第一阶段选择‘违规’;托管银行在第二阶段选择‘不行动’”,是该博弈的子博弈完美Nash均衡。
3、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间的博弈
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是委托-关系。基金持有人的监管选择与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可以看成是一个静态博弈。而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则基金持有人有权提出诉讼。基金持有人是否诉讼可以看成是该静态博弈后面的一个动态博弈。假设基金持有人的诉讼是可信的威胁,而且如果基金持有人不监管基金管理人,则基金持有人不会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那么该博弈的扩展形如图2:
其中,
A=(-C4+S4+S4′,S3-W-C3-L+S3′)
B=(S4+S4′,S3-W-C3)
D=(S4,S3-C3)
E=(S4+S4′,S3-W)
F=(S4,S3)
从图2可以看出,如果S3′>L且C4>S4′,则基金持有人会选择“不违规”,而若C4>S4′,则基金管理人会选择违规。所以,如果,S3′>L,S3′>W+C3且S4′>C4,最优策略为“基金持有人‘监管’;基金管理人‘违规’;基金持有人‘’”;如果,S3′>L,S3′<W+C3,最优策略为“基金持有人‘不监管’;基金管理人‘违规’;基金持有人‘’”;如果S3′<L,最优策略为“基金持有人‘不监管’;基于不对称的存在,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是很难的,其监管成本也相应地比较高。基金持有人的成本包括了解关于基金的相关信息、收集关于基金的资料以及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费用等。如果基金持有人积极参与对基金的监管,可以认为成本而如果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违规’;基金持有人‘不’”。
四、政策建议
1、在证监会的监管制度上要充分考虑一定的激励机制。从第一个博弈可以看出,严格监管的成本要高于不严格监管的成本。如果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证监会选择不严格监管。如果从对违规基金的罚款中抽出一部分给证监会,作为对其严格监管的奖励,该奖励可以弥补严格监管带来的成本支出,那么证监会的最优选择就会是严格监管,从而有效地提高证监会进行基金监管的积极性。
2、要加大对违规基金的惩罚力度。从以上三个博弈分析都可以看出,如果对违规基金的罚款大大超过基金通过违规所得,那么多数基金的最优选择都是不违规。所以,我国对违规基金的惩罚力度要加大,尤其要在剥夺违规基金的非法所得的基础上,还要对违规基金进行进一步的惩罚,从而减小基金的违规冲动。
3、加大对包庇违规基金的托管银行的惩罚力度和减少托管银行的行动成本。从第二个博弈可以看出,托管银行是否会对基金的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主要考虑的是托管银行包庇违规基金的惩罚力度和对违规行为采取措施的成本。所以,一方面要加大对包庇违规基金的托管银行的惩罚力度,可以考虑剥夺其托管资格和进行罚款;另一方面要减少托管银行采取措施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要保护托管银行的监管地位。
4、保护基金持有人的监管积极性。我国基金持有人的监管积极性不高,其主要原因就是监管成本一直居高不下。所以,要保护基金持有人的监管积极性,最重要的就是要降低基金持有人的监管成本,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加强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充分披露基金信息,降低基金持有人收集信息的成本;其次,对积极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给予一定的补助,从而降低基金持有人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成本;最后,保护基金持有人的权力,如果基金持有人对基金违规的属实,对基金的惩罚要考虑对基金持有人的损失的补偿,包括基金持有人的费用以及基金持有人由于基金的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
关健词:产业投资基金资本市场管理
一、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内涵及其现实意义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规范的“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形式,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资金,交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管理机构操作,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实业项目,投资收益按资分成的投融资方式。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作为投资基金的一个种类,它具有“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运作规范”的特点。
(2)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有效率的基础产业的基础建设,如收费路桥建设、电力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促进产业升级与结构高度化,以高风险实现高收益。
(3)产业投资基金一般以实业投资为主,但也作一定比例的证券投资,以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4)产业投资基金区别于“行业基金”,其投资方向一般是跨行业、综合性、以符合组合投资原则并且避免蜕化为某个行业的行政附属物。
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可以发挥作用的范围很广,凡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并具有较好回报的产业,均可以运作产业基金这种形式进行投融资运作。因此,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推进我国基础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这需要巨大的资金需求,而目前国家财力和银行信贷难以满足。从世界发达国家来看,实现基础设施融资的证券化,特别是利用产业投资基金为基础设施发展融资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产业投资基金聚小为大,使基础产业的民众投资成为国家财政投资的有力补充,就可以配合国家投资,改变我国基础产业严重滞后的局面。同时,由于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是一种劳动密集型产业,还可以吸纳大量的产业工人,缓解下岗职工的就业压力。
(2)有利于促进高科技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目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主要是依靠科学技术而不是依靠扩大规模来实现经济增长。高科技产业是充满风险的产业,依靠银行贷款来支持高科技产业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以创业基金的形式支持高科技产业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创业基金具有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优势,是支持科技发展事业,提高产业领域的科技含量,实现经济集约化发展的有效途径。
(3)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和推动产融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是巨额存量资产的盘活。目前陷于困境的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素质较高,生产经营环境也不错,但由于缺乏大量资金的启动,而坐看一些高技术、重工产品市场机会的丧失。如果这些企业能借传统优势,并在产业基金的推动下再入市场,就可以焕发出巨大的生机和活力。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于国有企业,而各类企业也可以购买持有产业投资基金的证券,从而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
(4)有利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强化产权约束功能。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居民储蓄已达6万多亿元。随着利率不断下调,储蓄和投资日益分离,并且居民投资呈多样化趋势,除银行存款外,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越来越多。产业投资基金的推出,拓宽了投资渠道,可以满足多层次的投资要求,从而优化了资本市场结构。另外,在资本市场上,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以股权形式为未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改善未上市公司的产权制度与内部治理结构,从而培值大批具有上市前景的股份公司,为股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产业投资基金还可以将一定比例的资金以股权形式通过购并国有股、法人股的形式投资于上市公司,以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强有力的产权约束对上市公司实施监督,使资本市场的法律监管体系建立在有效的经济监督之上。
二、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历史较短,在其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问题和不规范的地方,具体表现如下:
(1)对产业投资基金认识不足。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人们解放思想和提高认识。而目前仍然存在以下两个错误倾向:一是把产业投资基金简单地与筹集资金等同。由于我国基金大多是由地方政府或部门自发组建,缺乏一个严格的运作规则和长远的发展规划,在其发展初期存在种种问题在所难免。但是,如果简单地将由产业投资基金所进行的筹集资金活动等同于一般的筹集资金,这无疑将基金的科学性给摸杀了;二是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不利于其他金融部门的发展,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将会与现有的金融部门从资金市场争夺资金份额,二者的发展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2)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制不统一、不健全。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规范的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如《投资基金法》、《投资顾问法》、《投资者利益保护法》等。由于缺乏健全的基金法规,导致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各种不规范现象,如:发起人资格审定不规范、基金内部组织结构不规范、基金性质不够明确、基金投资限制性不够、基金信息披露不规范等等。
(3)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缺乏应有的专业人才。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出现时间不长,真正懂得如何操作产业投资基金的人才很少,进而导致了普及推广基金知识不够,投资者对产业投资基金的了解程度不深,因此,制约了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所以,目前亟待提高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经理的整体素质,系统地引进海外基金的操作规则,提高投资者对基金的认识水平。
(4)对产业投资基金监管缺乏统一的机构和应有的力度。目前,基金设立与上市的批准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有关交易所(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沈阳证券交易中心、南方证券交易中心、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等),形成了事实上的多头管理局面。至于基金的行业自律组织目前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因此,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由于机构的不统一,相应缺乏应有的力度。
三、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思路
1.加强产业投资基金的宣传,让广大投资者真正了解产业投资基金的内函及其运作规则,更主要的是其低风险性和高收益的稳定性(相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克服认识的片面性。
2.建立健全积极用人机制,尽快培养我国的基金管理专业人才。可考虑以下办法:一是建立基金经理资格认证制度,通过严格的考试,对于符合基金经理人资格条件的才允许进行市场;二是加强对基金经理人的管理,规范其行为,对于违规的基金经理进行严厉的制裁;三是加强与国际同行的合作与交流,可考虑引进与送出培训结合的办法,尽快培养出我们自己的较为完善的队伍;四是对现有的保管人业务进行改组,选出实务雄厚、资信好、人员素质较高的单位进行试点,并逐步向专业化保管公司发展,使其成为真正的基金保管机构;五是与国外机构合作,有选择地引进国外信托银行或组建中外合作的基金保管机构。
3.规范产业投资基金运作,促进资本市场完善,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经济发展。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在募集方式上,应以公募为主。在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无论是对法人、还是对公众,均以私募为主。以私募方式设立基金,建立在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之间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而达成的委托-关系之上,基金运作环境较为宽松,较少受制于国家主管机关的监管。而我国目前投资者不够成熟,采取私募方式不利于基金的规范化运作和确保投资者利益,因此,应以公募方为主设立基金。公募方式设立基金,有利于形成规模较大的基金筹资途径,从而形成规范的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并有利于基金的上市。
(2)在组织形式上,应以公司型基金为佳。相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上市证券而言,产业基金所投资的未上市证券的透明度要差,因此,投资者参与重大决策和强化对基金管理的监督十分必要。另外产业投资基金适应产业投资的需要,法人等机构投资者要占较大比重,投资者参与基金决策的愿望要强于证券基金。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应自身运用特点,产业投资基金按公司型设立为佳。产业投资基金应按《公司法》设立,同时,由于在操作上比较复杂,可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公司法》所难以规范的内容作更详细的规定。
(3)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应选择经营股权的各类投资公司。由于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实业投资,收益主要来自于投资后的长期分红,所以,产业投资基金必须由同时具备实业投资经验和资本经营经验的金融投资机构对其重大决策承担责任。因此,应选择经营股权的各类投资公司而不是经营实物商品的各类工商企业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在现阶段,可选择证券公司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
(4)在产业投资基金形式上,可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我国国内投资机构比较熟悉国内的投资环境,但缺少投资经验;而国外的投资机构虽然不大熟悉中国的投资环境,但投资理念比较成熟,并可以从全球发展的角度对整个行业进行前瞻性的分析。因此,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优势互补,引进国外资本与先进的投资技术,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战略。
4.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监管,促进产业投资基金的规范运作。我国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及创业基金都有差异,没有现成的国际法规可援引,监管经验也不足。产业投资基金应先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法规监管体系。应尽快制定《投资基金法》、《投资顾问法》、《投资者利益保护法》等,目前可考虑先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使试点过程有法可依。《办法》的制定既要借鉴国际创业基金的运作经验,又要考虑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的自身特点和具体国情。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应充分赋予《办法》对基金发行、募集、设立和运作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的法律权威。
5.政府在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中应发挥导向作用。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商业性的投融资主体,其市场化运作原则与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政府导向作用并不矛盾。政府不宜干预基金的运作,但可以根据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通过对基金的设立审批程序和基金的基本投资限制来发挥必要的导向作用。另外还可以对设立的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定向投资的基金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因此,产业投资基金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作出符合自身发展的投资战略,增加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可操作性。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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