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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伦理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7 18:02:20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家庭伦理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家庭伦理论文

篇(1)

      《温公家范》是司马光治家的指导纲领,全书历史资料丰富,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性,是司马光重视家庭伦理教育、以礼治家思想的反映,体现出他对中国传统文化认识的深刻性和理解的进步性。《温公家范》反映了司马光丰富的处世、治家思想,折射出司马光治国思想的精华,蕴含着司马光在家庭伦理教育等方面独特的思想和智慧。

一、父母之教

      (一)严格教育,知爱更知教

      《温公家范》对如何做父母提出了许多规范,希望能够促成良好的家庭环境和教育方式。父亲的威严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自不必多说。母亲,从孩子的孕育到出生喂养,一直陪伴在孩子身边,对子女有着更加重要的教育作用,因此母亲的教育作用也十分重要。司马光在《家范·卷三·母》中这样表述:

          为人母者,不患不慈,患于知爱而不知教也。古2沌有言曰:“慈母贝吏子。”爱而不教,使沦于不肖,陷于大恶户、于刑辟,归于乱亡。非他人败之也,母败乏:也。自古及今,若是者多矣,不可悉数。

      对于母亲,司马光不担心她会不慈爱,而是担心她仅仅知道爱却不知道如何去教育孩子,使得孩子沦为不肖之子,做恶事,进而违法人狱,这不是别人在败坏孩子,实在是“慈母败子”。

      自古以来,仅仅知道去宠爱孩子却忽略了教育,使孩子陷于危险屈辱的境地,或者身死亡国的,可以说是数不胜数的。爱孩子,就要教育他,让他成人,如果因为宠爱使他陷人危险,受到侮辱,那又怎么能算是爱他呢?

      (二)因时教育,循序渐进

      司马光认为,对孩子的教育要遵循客观规律,及时加以引导,不能急于求成。马光推崇《礼记》,主张分年龄阶段对孩子进行教育,在不同的年龄阶段,为孩子安排不同的教育内容。从孩子刚刚能吃饭就应该开始规范孩子的行为,比如教他归也)用右手吃饭。等到孩子稍微懂事时,就可以教孩子数数和辨别东南西北的方位。再到教育孩子男女有别,不在同一个桌子上就座,不在一起吃饭。教育孩子尊重长者,无论做什么都要跟随在长者的后面,对长者礼让。随后教其数干支纪年。等到10岁,就安排孩子到外面学习,居住食宿都在外面,学习文字与筹算。13岁开始学习《乐》、《诗》等“六经”及文舞。巧岁以上的儿童,开始学习武舞及射箭、驾驭车马等“六艺”的内容。

二、子女之孝

      父慈子孝是中国传统社会的重要道德规范,在传统道德规范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宋朝家训不仅继承了儒家的慈孝观,视慈孝为仁义的根本、人伦之公理,而且认为它是调节亲子关系的基本准则。孝是人伦之始,也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和中国文化最突出的特色。

     (一)孝是做子女的根本出发点

      《孝经》是儒家极其重要的经典,它继承并发展了孔子、曾子、孟子的孝道思想,创造并完成了儒家系统完整的孝道理论,主张孝为天下之大经,以孝事父母,进而以孝事君及以孝治国。春秋时,《左传·昭公二十年》里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叫宋朝统治者为了维护专制主义统治秩序,大肆宣扬倡导“冠冕百行莫大于孝”。由于统治者的倡导,宋代孝子辈出,孝道发展到了顶峰,司马光的《家范》也集中体现了孝的主题。

    (二)养亲是孝顺父母最起码的义务

      养亲,最基本的要求是让父母获得物质生活上的幸福,做到“老有所养”。人老之后渐渐失去劳动能力,衣食无着,身体衰老,疾病缠身,丧失了独立生活能力,所以子女要尽养口、养体、养身的“反哺”义务,照顾好父母的日常起居,出人则或先或后,而敬扶持之。进盟,少者奉盘。长者奉水,请沃盟,卒,受巾。问所欲而敬进之,柔色以温之。父母之命,勿逆勿怠。若饮之食之,虽不嗜,必尝而待;加之衣服,虽不欲,必服而饰”。如此,子女就可以将父母的日常生活起居照顾得无微不至。

      孝顺父母不仅仅是满足其口体之欲,更重要的是要敬亲。敬亲不仅表现在态度上对父母祖辈和悦,在行为上事之以礼,而且更深层次的是要尊重父母祖辈的意志、思想和人格尊严等,考虑他们的意见,满足他们精神生活上的需求,否则“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当然,养其体,顺其意,并不是孝的全部,孝的更高层境界和最终目的是要求子弟自强自立,以此扬名显亲,光宗耀祖。司马光在《家范》中引用《孝经》的话说:

          立身行道,扬名于后毛全,以显父母,孝之终也。

      将个人的建功立业都与孝联系起来,这就将孝的含义延伸开来,用来约束人们的一切不规范行为。

三、兄弟之爱

篇(2)

1成熟的儒家伦理思想给予后世家庭教育以积极影响

在中国传统的家庭中,有一套成熟完备的伦理思想体系,这个体系在人脑中根深蒂固,不随时代而变迁,也不随朝代而更迭,而是通过教育绵延至今。儒家伦理文化所蕴含的思维方式、价值理念、行为准则显现出无与伦比的生命力,具有强烈的历史性和民族性。其对天人合一的推崇,及对人道为本的人文精神的重视,不仅影响着古代家庭教育,而且深刻影响着当代家庭教育。

1.1知孝明悌的家族观

知孝明悌是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核心。“孝”指尊敬父母,回报父母;“悌”指友爱兄长,包括朋友情谊。儒家伦理文化认为知孝明悌不是生搬硬套的教条,而是培养人性和谐的“爱”,是人文精神的核心,是做人、处世的根本。孝悌观念历经千年,早已植根于中国千万个家庭之中。父母是孩子身边的榜样,绝大多数父母不仅尊敬孝顺上一辈,而且会积极运用儒家思想“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观点教育下一辈。这种言传身教的方式,无论是对当代社会还是对下一代的成长都是非常有利的。

1.2和睦相处的处世观

中国传统文化对内讲究“家和万事兴”,对外讲究“以和为贵”,即使做生意也追求“和气生财”。传统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不仅包括家族成员之间的相亲相爱,而且包括与外部世界的和平共处。传统的天人合一思想培养了中国人爱好和平、互相友爱的性格。相比今日的中国家庭教育,在很多处世教育方面存在不足。例如,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父辈、祖父辈的过分关爱使得孩子极易形成自私、冷漠的性格。这类孩子在家不知尊敬长辈,在外为己是中心,不懂得与周围环境和谐相处。儒家和睦处世的伦理观在我们当代的家庭教育中亦有其用武之地。现代社会是充满竞争的社会,是物质欲望、生理欲望等各种欲望充斥其中的社会,喧闹繁华的世界背后,需要的是真、善、美,以及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本我的真诚和谐的联系。所以,在现在的家庭教育中,除了培养孩子的竞争意识、独立意识等意识,和睦处世思想的培养也是非常重要的。毕竟,没有家长愿意自己的孩子日后成为冷血无情的人。

1.3诚实守信的道德操守

诚信是儒学伦理文化较为重要的观点之一,同时也是传统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曾子杀猪教子”就是一个很好的典范。一方面,教育孩子诚实不说谎话。另一方面,曾子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如“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论语》)。当代的家庭教育内容包含甚广,诚信教育不可缺失。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诚实守信不仅影响着他们待人接物的行为准则,而且影响着他们的生活心态。诚实守信的孩子持着积极的心态面对生活,他们待人诚信,同时也愿意相信别人会在自己有困难时伸手援助他们。谎话连篇的孩子在生活中总是怀着一种不安全感,他们易妒忌、猜疑,不信任他人。由此可见,诚信教育在当代家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一方面,我们应该对孩子们加强这方面的教育,树立诚实守信的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自身榜样的作用。在很多示范性事物中,身教远远胜于言教。

1.4修身养性的精神意趣

这里所提到的修身养性主要是指礼仪教育。我国素以“礼仪之邦”享誉世界。重视礼仪教育,不仅是传统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而且在传承中国礼仪文化的历史中起到了纽带联接的作用。孔子曾说:“君子食无求饱,居无求安,敏于事而慎于言,就有道而正焉。”(《论语》)以礼教人,不仅有利于孩子良好品格的培养,而且有利于规范父母的言辞行为。父母在教育孩子礼乐修身的同时,自身的行为标准也在提高。

2积极影响背后的消极因素

2.1唯古是从,缺少创新精神

很多中国家庭就“中国文化”这一问题,教育孩子的时候,不免会说“中国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话虽没错,不免让孩子心生一种高傲自大之情,误认为中国文化都是好的,造成一种唯古是从、盲目崇古,因循守旧的心理。这种心理不利于孩子的心理成长,而且会阻碍创新意识的培养。

2.2中庸思想,竞争意识薄弱

中庸思想包含有两层含义:一是,内在的人伦思想,即人的内在精神;二是,外在的行为方法,即适度、适时,合乎人们的行事准则。但现在很多人都无法理解中庸的深层含义,只是停留在表层含义,例如泛泛的理解为“折中、调和”,如此的理解尽管其本身没有错,但我们的部分家长若本身学艺不精,在教育后代时,势必会造成偏差。导致下一代错误地将中庸理解为平庸、不偏不倚,维持一个中等位置。这种有偏差的思想继而又会影响到孩子竞争意识的形成,不利于其在现代商业社会中的发展。

2.3愚忠愚孝,专制氛围浓厚

我们的自然生存环境造就了父权制为主的农耕文化,从而产生“重尊卑、知贵贱”的等级观念,三纲五常封建伦理等思想。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注重尊老爱老,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老人与年轻人的不平等,并且在家庭中或许会催生出严肃、专制的氛围,让孩子自小就无法感受民主氛围,一味地愚忠愚孝。

二、儒家伦理文化给当代家庭教育的启示

由于中国独特的社会历史条件,儒家伦理文化成为精华与糟粕并存,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并存的统一体。我们的家庭教育面对传统儒家思想时,通常有两种较为极端的看法:一是,全面否定,盲目从外;二是,全面肯定,高傲自大。这种消极的文化现象不仅在平常家庭中有所表现,而且在很多国人心里也存在着。面对这种情况,我们不能避而不谈,应该摆平心态,逐步克服。当代家庭在运用儒家伦理文化时,应做到批判性继承和发展。一方面,应认识到儒家伦理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家庭得以维系、社会得以维稳的轴线。但其诞生于奴隶社会,发展于封建社会,服务于无尚王权,其自身必然存在着不符合当代社会弘扬的精神文化思想。所以,在家庭教育中需要做到客观辩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另一方面,在教育子女时,不能只停留在言传,更要重视身教,努力做好榜样作用。我们的家长只有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儒家伦理文化的合理部分,以及行动上深刻践行其理念指导,达到思想与行动的统一,我们的家庭教育才能获得良好的效果,才能称得上是成功的家庭教育。

篇(3)

doi:10.3969/j.issn.1002-6916.2012.15.003

跨文化交际研究自产生之日起发展迅速,现已成为综合了传播学、社会学、心理学、文化人类学等多种学科理论的交叉学科,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在跨文化交际研究发展的过程中,各界学者做出了许多贡献,其一便是提出了著名的文化模式理论。“所谓文化模式是指一个社会中所有文化内容(包括文化特质与文化丛)组合在一起的特殊形式和结构,是一个社会为人们提供接纳和安全感的、反复出现的系统行为模式,是一组代表人们所期待或希望,所求或所禁的法则,是对举止行为的一组评判的法则。”[1]在跨文化交际中,对特殊的文化模式进行研究,可以排除随意性和散漫性,从而获得系统和可重复的知识,有助于从整体上了解一个社会的文化,也有利于通过比较了解不同文化的异同。下面以李安电影为个案,运用文化模式理论分析其作品在跨文化交流方面所体现做出的思考和贡献。

一、生动表现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文化价值取向之间的矛盾

集体主义/个人主义是荷兰学者霍夫斯泰德界定的五种文化模式类型之一,着眼于社会对个体成就或人际关系的认同程度。集体主义是主张个人从属于社会,个人利益应当服从集体、民族、阶级和国家利益的一种思想理论。在集体主义文化中,人们习惯于做出内外群体的划分,个体被看作是群体中的一份子,群体规范优先于个人目标,个人的主要目标是保持与他人的和谐关系。中国、新加坡、韩国、厄瓜多尔、哥伦比亚等都属于典型的集体主义文化模式。个人主义价值取向强调个人的自由和个人的重要性,个体更多地关注与自己有关的信息,自我被认为是独立于周围人际关系、自给自足的统一体,个人目标优先于群体目标。[2]欧美的一些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加拿大等国的文化都属于典型的个人主义文化模式。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文化价值的差异在李安电影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西家庭伦理观的分歧

1.家庭至上与个人至上

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方面,中国的历史传统强调群体意识。儒家经典《礼记》中对儒家理想的大同社会做过典型的描述,称为“礼运大同”。统治中国文化的孔子思想的精髓是“仁”和“礼”所代表的思想,正是克制自己,符合礼的要求,从而达到仁。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人们以家族为单位,自给自足,这种小农经济模式在不知不觉中拉紧了联系家庭成员间的纽带。在家庭与个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一切以大局为重,个人利益要无条件的服从家庭利益,个人精神要时刻与家庭精神保持一致,必要时可以为家庭奉献一切,甚至生命,形成了强调家庭本位、宗法人伦的家庭伦理观。

《推手》中的朱晓生在美国拥有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但他一心想对父亲尽孝,最终把父亲接来美国颐养天年。但无奈来自妻子的压力,他最终还是同意将父亲送进养老院。按照中国传统的伦理思想来看,他并没有对父亲尽到养老之孝。但朱晓生的一句话却道尽了中国家庭伦理的精髓,他说:“在我的教养里,一个人关心父母,应该像父母关心你一样,父亲是我生命中的一部分”。《喜宴》中已经西化的伟同面对父母的催婚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主要原因是因为他想到自己不能为父母尽孝。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认知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不能延续家族的血脉是对父母最大的不孝。

而美国强调个人主义,包括个人的身份、个人的作用、个人的独立性、自主选择。个人是至高无上的,个人主义是首要的和肯定的价值观,要尊重个人的隐私权,父母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强加在儿女身上。《理智与情感》改编自英国著名女作家简?奥斯汀的同名小说,讲述了一对姐妹的爱情遭遇,在父亲达什伍德先生去世后,约翰继承了父亲的全部财产。他和妻子芬妮自私、冷漠,将继母和异母姐妹赶出家门并只给她们500镑的生活费,当约翰不顾亲情解散家庭时,一切都显得那么理所当然,表现了西方个人本位的家庭伦理观。

2. 注重互助依靠与注重自立独立

个人主义价值取向与集体主义的互助依靠的价值观念不同,更强调自立独立。《推手》中儿子与儿媳面对父亲是否应该来家里共住的问题的不同态度其实与道德无关,更主要的是与文化差异有关。中国人为了大家舍小家,牺牲个人能力和现实状况,是一种值得称颂的光辉事迹,而在美国人看来这是违反人道的。例如,美国的老弱病残者只要自己能活动,决不让别人帮助,否则会被认为是对他们独立精神的亵渎。小孩子摔倒了,自己爬起来,不能让别人搀扶。小孩子从小就要自己挣零花钱,成年之后父母不会干涉和管理孩子的任何事。而在中国,扶老携幼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人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靠,“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 “远亲不如近邻”,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

篇(4)

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推广和普及以及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呈现出一片生机勃勃的繁荣景象,农村的基础教育也不甘落后,充分发挥了农村的地理特点和优势,而且在此基础上取得了累累的硕果。然而,社会、学校、家庭这三大教育阵地而言,农村中小学的家庭教育却远不如城区,而且与城区差距会越拉越大,这与当前教育改革形势极不协调。特别是一些较穷的地区,家庭教育更是苍白。

一、基本情况

笔者就农村的十几年的教学生涯中,发现家长自行来学校了解孩子的表现、学习情况、讨论教育方法等真是鲜见。有的请了再请,才姗姗来迟;有的干脆不来。每学期的家长会到会率都不超过60—70%(有的还是由爷爷、,奶奶等代替)。

此外,笔者就自己所带的班的58位同学又进行了调查,了解到大部分的家长没对孩子尽任何教育义务(除了交学费)。家长不在家家长在家由外婆或奶奶看管独立生活其他与孩子沟通、谈心教育方法不好很忙,来不及教育17765716家长在家的共30家,占全班的55.9%;家长在家的有28家,占全班的44.1%;在家的却又忙于自己的事占了22%;教育方法不当的,甚至手口皆用的又占了12.1%;能与孩子谈心、交流的仅占了8.9%。由此可见,农村学生的家庭教育几乎一片空白。

二、分析原因

造成家庭教育这现状的原因是错综交错的,有来自农村生活水平的低下,经济状况的不景气;有来自学生自身的调皮、厌学等问题……笔者认为更多的原因与家长息息相关。1.家长的知识水平偏低

笔者对自己所带的班级的58位同学的家长的知识水平又进行一次调查,结果如下:家长的知识水平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父亲0242860母亲0362020从上表得知,家长的知识水平虽然已脱盲,但仍不乐观,高中毕业的母亲仅仅2位,只占了3.4%,而小学毕业的却占了大部分。这知识水平的缺陷,一方面,导致家长对孩子教育的无能和无奈;另一方面,导致家长自身的观念的陈旧、阅历的浅薄、目光的短浅……

2.家长认识的不足

随着时代的发展,大部分的家长已重新审视家庭教育,但在农村有些家长的认识仍存在的偏离。认识:(1)认为读书没意思。因为①反正考大学的希望渺茫,又何必浪费时间,又浪费钱财;②老百姓没靠山,即使考上了大学,工作也难找;③即使有了工作,工资也很可怜,还不如趁早学手艺或做生意。(2)认为教育是学校的、老师的事,跟自己无关。自己任务就是赚钱、赚钱、还是赚钱。

3.实际问题

中国富强了,人民富裕了。不过,并不是所有的百姓都过得无忧无虑,农村中还有不少家庭为温饱到处奔波,于是不得不放下孩子,寻找出路。

三、具体措施

笔者在实践工作的做法为:转变家长观念,提高其认识与转换教师的角色,变老师为家长相结合。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转变家长的观念,提高其认识,并非易事,需要全方位积极参与、配合。笔者建议学校要定期的开办家长学校,定期的地请专家给家长上课,给家长以正确的理论指导,逐步提高其认识。同时班主任要做好积极的配合,务必请家长按时参加。

此外,班主任要尽最大的可能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笔者的做法为:多与家长“沟通”。沟通的方式:家长会、家访、借住现代通讯、书信等。沟通的要求做到:(1)真诚。我们与家长的沟通只要做到诚心诚意,很快会找到共同的话题,达到预期的目的;(2)耐心。人是各种各样的,有好坏之分,善恶之别。有时与家长的沟通不仅会白费口舌,而且难免会碰钉。但是千万别灰心丧气;(3)抓住时机。俗话说:“机不可失,失不再来。”当机会光临时,一定要牢牢把握,决不犹豫。

2.转换角色

家长(父母)没在家的孩子或家长忙的孩子,由于种种原因有的会变的孤僻、寂廖,有的会变的肆无忌惮、为所欲为等。不管哪种,我们都要给予“爱”。特别对于前一种。笔者认为班主任就要变换自己的角色,变老师为母亲,给孩子以于无私的、伟大的母爱。

德国伟大的诗人、剧作家、小说家歌德,出生于富裕家庭,父亲是一个思想敏锐的人,把一切都考虑得很周到,只是忘记了一件事,那就是爱。孩子得不到,学习也不会有所成效,而在这方面,歌德的母亲却给予了充分的弥补,她安慰、保护并鼓励歌德,使他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学习,后来取得了优异的成绩。歌德后来说:“母亲从来不象父亲那样指责我,她总是给我以信心和勇气,母亲的一句话,比起哲学家上百句议论在我心灵中所起的作用都大。”歌德的母亲告诉了我们,作为一名母亲教育孩子的最重要的原则:爱,是教育的前提。

此外,我们还要象母亲一样,对孩子能宽容的尽量宽容。俗话说:“水至清则无鱼。”一味苛求孩子什么,结果可能什么都不会。苏霍姆林斯基讲过这样一个例子:一个叫巴甫里克的学生,在刚入学的时候,是一个活泼的、好动的、好奇心强的孩子,而过了不久,他就变得沉默寡言、过分地守纪律、听话和胆小了。为什么?原因是他的老师经常愤怒和过分的严格,并把他定为“思维迟钝的儿童”广为宣传,直到他小学毕业。到了中学以后,一位善解人意的植物老师才把他的才能发挥出来,后来他成了一位农艺师。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巴甫里克从一入学就遇到一位善解人意的老师,就受到公正的待遇,潜能得到开发,也许他还有可能成为巴甫洛夫式的科学家。由此而知,爱是教育的条件。

不过,爱孩子并不是一味的迁就,对那些够嚣张的,要风得风,要雨得雨的“老大”,就用另一爱——父爱给于教育,并向其提出合理的要求,并督促其做到,逐步完善。

和谐社会建设需要人才,人才的培养和造就离不开家庭,让我们携起手,填补农村家庭教育的空白,给孩子创设和谐的家庭环境。

参考文献:

篇(5)

一天早晨上班时,在校门口遇到了小远同学和他爸爸。平时活泼开朗、整天脸上带着笑容的她,此时却耷拉着脑袋,愁眉紧锁,显得很伤心。我走到她身边,拉着她的小手问:“今天怎么了?”她低着头没有回答,倒是他爸爸开口了:“昨天来不及检查她的作业,今天早晨一看,字写得一塌糊涂,作业本弄得脏兮兮的,被我打了一顿。”说完,他爸爸就气呼呼地钻进汽车里,扬长而去。只留下我和垂头丧气的孩子。

之后的一次家长开放日活动,我打算让孩子们在课堂上写字,也向家长展示一下孩子们的书写情况。小远跑到我身边,担心地问:“老师,要是等下我写得不好,我爸爸会不会又生气啊?”我摸着她的头说:“不会的,只要你认真书写了,你爸爸就不会生气了。”我真替孩子担心,她以后做什么事,首先想到的是爸爸会不会生气,在这样的心理压力下,她还能专心地做好事情吗?

很多家长在孩子身上寄托着梦想,所以时刻在关注着孩子的表现,当然也包括让孩子把字写端正、写漂亮,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一件事,可是采取的方法是不是有点简单极端呢?这一顿打,对孩子要造成多大的影响啊?这样只会出现两种后果:要么孩子会更加叛逆,要么会产生恐惧心理。孩子是个独立的个体,也有自己的思想和自尊,家长在教育孩子时,要像朋友一样交流,学会耐心地倾听孩子,不要给孩子造成过大的距离感。简单的威吓与打骂,不是教育,只会让孩子离你越来越远,离你希望的目标越来越远。

二、避免过高要求,帮助孩子“找回”自我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作为家长的正常心理。然而,在自我的理想与孩子的现实之间,家长还需要正确权衡,适当妥协。有的家长对孩子期望过高,一心以自己心中的标准去要求、衡量自己的孩子。这些错位的期望往往妨碍了子女的自我发展,让孩子饱受挫败,没有成功感。许多父母将自己年少时没有实现的目标愿望,寄托在孩子身上,期望孩子能够实现,这往往使子女认为:爸妈爱我是因为我听话,为他们做事,让他们面子上有光,而非真正地爱我。

小怡同学表现一直很不错,课堂上专心听讲,积极举手发言,作业本上书写端正,学习成绩也很理想。可是,每次放学只要碰到孩子的妈妈,她就会当着孩子的面,十分紧张地问我:“我家的学习成绩怎么样啊?是不是不理想啊?我整天都为孩子担心,每天都要督促,不督促她了,就开始粗心。急死人的!”

一个阶段过后,我发现孩子在课堂上不够自信了,回答问题的积极性也没有以前高了,作业也开始粗心了。期末考试结束后,家长立马给我打电话,我告诉她孩子语文、数学都是优秀时,她一定要问扣了几分。我说孩子语文满分,很不错。数学错了两题。她妈妈一听错了两题,就又开始担心了,一个劲地问:“怎么会这么差呀?老师,有没有哪里可以补课的呀?我想让我家孩子去补习。”我说:“你家孩子挺不错的,不用补课。”她妈妈说:“不好,不是满分就不好啊!”

上述家长对孩子的学习过分严苛,只关注孩子的成绩而忽视了孩子的心理,这给孩子心理上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如此苛求成绩,让孩子时时处于紧张的状态之中,会使孩子找不到成长的方向,找不到真正的“自我”。严重的话,会使孩子产生心理上的巨大压力,从而很可能导致学习上的焦虑,甚至出现精神上的障碍。

篇(6)

从家庭教育发展的历史渊源看,古今中外,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经验不乏其例,早在我国古代就有司马光的《家范》和颜之椎的《颜氏家训》等。欧洲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教育家夸美纽斯、洛克、卢梭与裴斯泰洛齐等均阐述过资产阶级家庭教育的理论。家庭是构成社会的细胞,社会的要求也必然会反映到家庭教育中来。家长对子女的教育和期望总是反映一定时期,一定社会和一定阶层的要求,它是具有历史性和社会性的。当然家庭教育的具体任务和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是有差异的,例如:我国长达两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家庭,主要是家长专制,其教育任务和内容是使子女从小形成“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和相应的行为规范,“唯命是从”是子女的本份,绝对服从家长命令是天经地义的,稍有异议则斥为大逆不道,动辄施以家法。《红楼梦》里贾母的宝贝孙子宝玉也不例外。随着人类的进步,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家庭教育的内容也在不断演变。如欧洲十七、十八世纪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教育家洛克认为:“务使敬畏父母之心变得很自然,他们的心里要肯服从,没有一点点勉强”。有的教育家则认为,“把一切过失和困难全部归到儿童身上,而认为父母毫无责任,这是错误的”。从这里可以看出,比我国封建社会的家长专制式的家庭教育是有明显进步的。

马克思说:“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家长和孩子既是家庭成员,又是社会的一分子。人与人之间的接触和交往,便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孩子降生人世首先接触到的环境是家庭,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随着孩子年龄逐渐增长,接触面也日益扩大。在父母的影响下,渐渐学会如何待人接物,处理好人际关系,这一过程也是孩子个性社会化的过程。孩子的处世态度、思想观念、心理发展的水平和特点如何,总是受到家庭的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家庭教育。因此,家庭环境中全部因素,包括家长的思想品德、文化程度、职业特点、家庭成员结构和成员之间的关系,乃至家庭氛围等等均在孩子出生之日起,就不断地、潜移默化地、深刻地影响孩子,夸美纽斯说过:“一个人的整个生活既全以儿童时期受的教导为转移,所以除非每个人的心在小时候得到培养,能应付人生的一切意外,否则任何机会都会错过。

对孩子进行早期正确的教育与引导,对其一身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正如鲁迅先生所说:“小时候不把他当人,大了以后,也做不了人”。卢梭在教育名著《爱弥儿》一书中写道:“因为人生当中最危险的一段时间是从出生到十二岁,在这段时间中还不采取摧毁种种错误和恶习手段的话,他们就会发芽滋长,以至以后采取手段去改的时候,他们已经是扎下了深根,以至永远也把它们拔不掉了”。由此可见,家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从小形成孩子良好的道德品质与行为习惯,培养他们积极的个性特征,锻炼他们的独立能力,为他们将来成才打下坚实的基础。人们常讲:“先做人,后成才”,如果做不好人,也成不了才。一个无德之才,对社会是不可能做出什么贡献的,相反,损失性更大。联系当前社会实际情况,下面谈谈教育孩子“做人”的几个主要方面:

第一,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与行为习惯。

从心理学角度看,人的道德品质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道德意识的发展,既掌握道德信念;2、道德行为习惯的发展,即把所掌握的道德信念,在一定的场合付诸行动的能力。孩子在幼儿时期,在成年人的影响下,开始有一些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的萌芽表现,他们能具体评价某些简单的行为是“好”或“坏”,有时会用“点头”或“摇头”的动作来表示某些行为“好”、“坏”的评价。它带有很大的具体性,但还没有形成道德意识。随着年龄增长,逐渐会用这些判断来调节自己的行为,但这种调节还是不稳定地、易变化的,家长应从孩子幼时起,通过家庭的日常生活,逐步培养他们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诸如:诚恳、正直、忠实、谦让、有礼貌、公平和集体主义等等,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社会物质生产的不丰富,与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之间产生的矛盾,将会较长期的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并存,使人们的思想变得极为复杂。在当前国家需要安定、团结、和谐的社会环境,需要人们齐心协力提高生产、发展经济。而人的素质又是最根本的。家庭为国家培养人才,首要是在思想品德方面打好基础,使孩子学会正确处理好个人、集体、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尤应重视社会公德教育,创建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作为构成社会细胞的每个家庭是有责任的。家庭与社会两者是相互影响、互为因果的。如果每个家庭都重视处理好人际关系的教育,从小培养孩子的良好社会公德和文明行为习惯,那么社会风气也会随之变好的。在培养孩子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的过程中,家长的一言一行,以身作则大为重要。

第二,培养积极的个性心理特征。

家长在关心孩子早期智力发展的同时,还应十分重视孩子非智力因素如个性等的早期培养与训练。在心理学上,个性是指个人稳定的心理特征,如情感、意志、性格等的总和。它是在人的心理素质的基础上,在一定的环境中(包括家庭、学校和社会)通过实践活动形成和发展的。由于生理素质和具体生活条件的各不相同,所以每个人的个性是有差异的。一个人的兴趣爱好对情感方面的形成与发展,与他的家庭环境、家庭教育密切有关,即在怎样的环境中,就能得到怎样的刺激和印象,从而发生与印象有关的动作、兴趣等。所谓音乐世家、教师世家、体育世家等等,都是由于孩子从小耳濡目染的缘故;反之,青少年犯罪的一些事例,也往往与家长的所作所为有关。

良好的意志品质对一个人的成才密切相关。有些人智力发展中等,但他意志坚定、果断、有主见、有耐心、有毅力,最后终于成功。这些良好的意志品质并非与生俱来,也是从小到大逐渐培养形成的。孩子从小生活在家庭里,与家长朝夕相处,即使在日常生活细节中,也存在着意志的培养与锻炼。我认为,在家庭里也要让孩子去进行一些有一定困难的活动,使他们在克服困难的过程中得到意志磨炼。

性格是个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核心意义。它是表现在人的态度和行为方面的较稳定的心理特征。恩格斯说:“人物的性格不仅表现在他做什么,而且表现在他怎样做”。如有人做事细致认真,有人粗心马虎;有的人刚强,有的人寡断;有的人勤奋,有的人懒惰等等。每个人的性格是个不相同的,所以千差万别。除了人的生理素质基础有区别外,主要是通过后天的实践活动逐渐形成、发展和变化的。性格有积极的和消极的之分,积极的性格特征对一个人的成才能起极大的促进作用,如勤奋、勇敢、自信、谦虚、谨慎、细致、进取心、探究性等等,这些对创造性人才的培养特别有关,而消极的性格特征则会消蚀人的才能和潜能,如懒惰、胆怯、自卑、骄傲、粗心、安于现状、墨守成规等,这些将会使人一事无成。家长要充分利用家庭环境、气氛乃至家庭成员中一些良好的精神面貌去影响孩子形成积极的性格特征,或改变那些消极的性格特征。孩子有好模仿,喜欢成功的特点,也很喜欢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当他做成事后,家长要给予赞许,孩子也会得到成功的喜悦,这种心理将激励他更喜欢做事。一有成就就很高兴,就有自信心,成就越多,自信心也越大。在这样的培养下,孩子就会勤劳,乐于做事,自信心也就逐渐得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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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平台方案从技术及目标用户消费水平考虑,该系统采用的设计方案为前端表现采用了开源框架ExtJS,后台技术采用了Java平台下的当前最流行的JavaEE轻量级解决方案———S2SH,即Struts2、SpringFramework和Hibernate的缩写[2]。ExtJS主要用来开发RIA富客户端的AJAX应用,主要用于创建前端用户界面,与后台技术无关的前端AJAX框架。SpringFramework是一个开源的Java/JavaEE全功能栈(full-stack)的应用程序框架,以Apache许可证形式,它是为了解决企业应用开发的复杂性而创建的[4]。Hibernate是一个开放源代码的对象关系映射框架,它对JDBC进行了非常轻量级的对象封装,使得Java程序员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对象编程思维来操纵数据库,完成数据持久化的重任[4]。前端ExtJS与后端的S2SH框架的结合,使得软件开发变得非常规范和容易,基于对系统性能及使用者成本的考虑,该研究在数据保存方面采用了当前流行的开源数据库MySQL。MySQL是一个开放源码的小型关联式数据库管理系统,体积小,速度快,总体拥有成本低,被广泛地应用在In-ternet上的中小型网站中。

2系统设计与实现

该系统采用目前最为流行使用的B/S模式,即Browser/Server(浏览器/服务器)模式,此模式的优点是用户操作使用时不必需要安装特定的操作软件,只需要使用一个安装有浏览器且能上网的电脑即可通过登录指定页面进行操作使用,同时这也为用户随时切换工作机器提供了可能[5]。该系统支持多用户同时登录进行操作,由于所有用户信息最终都会及时保存到同一个系统中,保证了数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2.1类及数据库设计设计该系统时通过详细了解家庭农场生产过程中的流程细节及操作规范,充分合理地进行建模设计来划分不同的系统类及数据库表,从而达到更好的系统处理流程及使系统数据更为合理。表1列出了用到的部分类及其数据表字段。

2.2系统类关系图1为该系统中全部类及之间的依赖关系。该系统采用将用户的账号与用户信息进行分开保存的存储方法,这样可以做到一个用户多个账号等特殊情况,也能防止用户信息查询时对账号信息的泄漏。考虑到护理物品如肥料、农药、农机等基本信息大体相同,因此该系统的处理方式为声明一个护理物品类,使农药类、肥料类、农机类等分别继承该类,作为护理物品类的一个具体实现,并且考虑到护理物品类数据字段大体相同,因此在数据保存的时候也都保存到同一张数据库表中,并增加一个字段用以区分。该系统中客户与物流单位的逻辑上均属于农场外部单位,数据字段上也基本相同,因此也采用了与护理物品类同样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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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家庭用电数据管理数据中心的核心任务是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分析和数据应用,要区分不同的数据来源,采用不同的采集方式和应用方式。对于用户初始注册,系统采用门户网站的方法,由单个家庭发起,系统实时注册。对于用电信息的管理,由于用户数量庞大分散,应采用数据中心发起,在每日凌晨用批处理的方式,分批向集中器或家庭网关下达传输信息的指令,将上日家庭合计分时用电信息及单电器分时用电信息上传至数据中心。

1.2设备信息管理家庭网关、集中器、智能插座、家用电器等设备信息,要分成设备内容信息管理和设备状态信息管理两类,采用不同的信息采集方式。内容信息一般要求在用户注册时一次性填写上传,保留在家庭数据档案内。内容信息的修改和增添由终端直接对家庭网关内的数据进行实时更新,数据中心的内容数据更新采用日终批处理的方式,抓取家庭网关的数据库信息进行对比,有变更的再进行数据中心档案更新。对于设备状态的信息,采用用户发起的方式,当用户要利用管理系统进行远程操作时,数据中心实时向家庭网关发出查询信息,家庭网关将设备的实时状态上报给数据中心,数据中心再执行用户发出的远程操作的指令。这样设计的目的是数据中心平时并不要关心每个系统终端的在线状态,只有在用户发起操作请求时,再即时检测终端的在线状态,这样也可以大大减轻系统的负荷和通信量。

1.3地理信息管理数据中心通过集中器寻址家庭网关,数据中心要建立用户地理信息的专用数据库,分区域、分城市、分省份对家庭用电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今后要在数据中心内建立用电管理信息的数学模型,通过对海量用电信息的分类、分时、分地的梳理分析,建立用电管理和调度的辅助决策系统,为地方政府、电力公司、相关企业提供有价值的电力及能源管理信息。

1.4终端管理智能手机、PAD、个人电脑等都作为系统的终端,利用移动互联网或互联网访问数据中心,各类终端不同于家庭网关、集中器的专用终端,各种终端均可以进行同一类应用的操作,因此,各种设备之间的关系,需要通盘考虑用户的注册管理,考虑到系统用户修改情况。

2数据中心的信息采集

数据中心的信息采集包含对家用电器基本信息的采集、智能插座信息的采集、家庭用电信息的采集、城市电网信息的采集,小区微电网信息的采集等家用电器的相关信息是家庭用电信息分析和管理的基础,家用电器信息采集采用外部录入的方式,并随时可修改。智能插座是连接家用电器和家庭网关的主要节点,对智能插座采集的信息主要有:插座编号、对应的电器名称、编号、通断状态、温控、光控等传感器的设置数值、电器预约信息、电器目前工作状态等。数据中心每日对家庭用电的信息采集一次,内容包括当日或每小时的家庭家用电器总用电量,当日峰电使用量,谷电使用量等。家庭用电信息采集一般在日终由数据中心发起,特殊情况时也可以对家庭当日的实时用电信息进行采集。城市电网是家庭用电的主要供电方,家庭网关从城市电网获取的信息主要有峰电信息、谷电信息、限电信息、维修信息、电价信息、家庭每月的用电信息、收取客户电费信息、电网公司的服务信息、电网公司发送的广告信息等。居民小区或社区进行微电网建设是未来新能源应用的趋势,随着智能电网的整体推进,输电网和配电网的体制分离,家庭供电的渠道将日趋多样化,居民用电的选择性也会逐步增加,家庭网关从小区微电网获取的信息主要有峰电信息、谷电信息、无电信息、维修信息、电价信息、家庭每月的用电信息、收取客户电费信息、小区和社区的服务信息、小区和社区发送的广告信息等。

3信息中心的数据存储

3.1对家用电器基本信息的存储对家用电器基本信息的存储以数据库的方式存储,存储的内容包括家用电器的类型、品牌、生产厂家、型号、额定功耗、生产日期、安装日期等。存储以每一件已录入的家用电器信息为一个单元,用户可自行修改或增减存储的内容。存储时给每一件家用电器一个编号,编号除满足家庭网关对本户家用电器管理的需要外,还应兼顾日后社会对这些信息分类汇总的需要。家用电器基本信息的存储时间为永久存储。

3.2家庭用电信息的存储单个家庭用电信息每24小时采集一次,数据中心从家庭网关或集中器直接读取当日分小时的耗电信息,将该信息分别存放在家庭耗电信息和电器耗电信息两个数据库内。用电信息每日进行累计,每月最后一天将当月的用电信息累计结果存储,年终时再将本年度的累计信息存储,数据中心可随时查询到单个家庭及电器本月已使用的电量、历史上每个月使用的电量、历史上每年使用的电量。家庭用电信息为永久保存,单个家用电器的用电信息保存年限暂定为20年。

3.3对家庭使用峰电、谷电信息的存储峰电和谷电是电网公司调配用电运行的重要手段,是用价格调峰错谷的应用工具,数据中心应分别记录单个家庭使用峰电和谷电的数量,按日进行累计,按月保留累计结果。并根据峰电和谷电的月度价格计算除各自的电费并予以存储。随着智能电网系统建设的深入,现行的按大时段计费的峰谷电模式会为更小的分时单元,数据中心应记录每一个时段的信息指令。

3.4对家庭使用网电和区电信息的存储随着新能源应用的逐步推广,一些新建小区将会使用新能源组成的微电网,形成家庭多种用电的选择。数据中心对网电和区电的信息要分别记录、分别计量、分别存储。

篇(9)

选取2012年8月~2013年8月本院儿科收治的患儿101例作为观察组,其中男52例,女49例,年龄4个月~9岁,平均(4.3±1.1)岁。同时选取2010年8月~2011年8月本院儿科收治的患儿91例作为对照组,其中男44例,女47例,年龄4个月~9岁,平均(4.4±1.1)岁。两组患儿在体质,平均年龄及性别等方面均无统计学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护理方法

两组患者均给予儿科常规基础护理,如监测患者各项生命体征,心理护理,营养护理及出院指导等,而观察组再给予家庭中心式护理,主要有如下几点:①指导患儿家属共同参与护理。有些患儿家属对患儿疾病的治疗及护理不了解,甚至不参与,这可能导致实际护理质量下降,故家庭中心式护理要求家属共同参与患儿的护理及治疗,并对家属情绪进行管理[2],同时优化教养模式和家庭环境,使家属起到榜样作用。②疼痛的护理。在常规疼痛护理基础上,护理人员也需指导患儿家属如何进行疼痛的处理,如当患儿疼痛来临时,患儿家属首先需平静心态,再可通过向患儿讲故事等方式分散患儿注意力,以减少患儿体验疼痛的时间[3]。③其它。在脑瘫,肾病等其它慢性疾病的护理中,家庭中心式护理可指导患儿家属如何进行护理,如何进行心理沟通,从而提高患儿家属的保护意识,以控制患儿病情,提高患儿依从性,从而促进患儿的康复。

1.3效果评价

治疗结束后对患儿的护理质量进行评价,主要有如下几个等级,非常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及非常不满意,总满意率=(非常满意+满意)/总例数×100%。

1.4统计学方法

用SPSS11.0进行数据统计,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二、结果

观察组非常满意51例,满意31例,一般15例,不满意4例,非常不满意0例,总满意率81.2%;对照组非常满意31例,满意21例,一般29例,不满意7例,非常不满意3例,总满意率57.1%。观察组总满意率高于对照组,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篇(10)

家庭暴力,作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存在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了婚姻家庭的不幸,而且还极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危及社会的稳定。因此,采取包括专门立法在内的各种措施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既是保障家庭弱势群体人权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势在必行

为了消除家庭暴力,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作出了积极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这些成绩并不能使我们乐观,因为当前我国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难,其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不完善也尤为突出。有关调查表明,很多人将处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归咎于无法可依,而且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项法律。[1](P29)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在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虽然已经有了一些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容否认的是,现有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其主要表现为:(一)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诸如虐待、遗弃等多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这势必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事干预之外;(二)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承认“婚内”,由此,影响了对婚内性暴力的处理;(三)在民事法律方面,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写进全国性的法律之中,但对家庭暴力未做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但该解释显然将家庭暴力的范围限定过窄,是否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值得探讨;(四)在程序法方面,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处理程序和证据规则,这必然导致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举证负担过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实难以认定,在客观上使一些施暴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五)在组织法方面,没有为设立专门的反家暴机构包括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作出明确的规定;等等。[2](P24)由于存在着上述立法上的不足,而遵从法律又是执法者、司法者的天职,这就必然导致在制裁家庭暴力方面存在执法上的不足。我们认为,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就必要性而言,在我国,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家庭发生家庭暴力,尽管相对比例与国外相比并不高,但因我国人口数量和家庭数量众多,所以其绝对数量并不容忽视,反家庭暴力法律有着自己特定的适用空间和对象;再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不仅可以使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对我国的现行法制是一种完善,而且也是履行有关国际义务,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需要。就可行性而言,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已对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为制定专门的有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而日益深入的理论研究和许多成功的国外立法经验亦可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借鉴。此外,一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措施的出台和实施,也为制定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奠定了基础,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

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认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由于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十分广泛,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既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同时更需要形成一个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们国家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约法在内的法律体系。既然家庭暴力法是这一法律体系的主体,就应当具备相应的“纲领性”和“综合性”;纲领性就是这部法律应明确防治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其他法律规定相关内容提供法律依据;综合性就是要在内容上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组织法的内容;既有民事责任的规定,又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既有关于政府组织的规定,又有非政府组织的规定;既有引述、重申性规定,又有协调性、独创性、保障性的规定;既有倡导性、宣言性的规定,又有义务性、强制性的规定。

(二)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反家庭暴力法应当:1、坚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针,以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宗旨,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精神;2、以宪法为根据,整合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将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的衔接;3、确立预防和制裁相结合的原则,制裁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施暴者应坚持教育、矫治、制裁相结合;对受害者应坚持保护、补偿、帮助相结合。

(三)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论是人们的认识还是法律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在加拿大,家庭暴力被界定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另外的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损害。”[3](P106)就其具体表现而言,昆士大学的凯瑟林教授列举了以下几种:1、身体上的攻击或强制,如残害、殴打、推搡、禁闭等;2、限制人身自由,如不让参加社会活动、不给提供交通工具等;3、情感上、心理上的伤害,如羞辱、任意贬低人格等;4、威胁、恐吓;5、以破坏家具、殴打宠物等方式伤害对方;6、婚内;7、经济上的暴力,即以剥夺财产、剥夺工作机会使其生活受到威胁等等。在新西兰,1995年12月获得通过并于1996年7月施行的《家庭暴力法案》对家庭暴力作出了较为宽泛的解释,在内容方面包括了身体、性和心理伤害,在主体方面不仅包括异性夫妻,而且包括了“伴侣”和“任何按照婚姻的本质关系共同生活的人(无论是同性还是异性,无论现在或过去能否合法地缔结婚姻关系);[4](P83)在英国(1996年家庭法法案)虽然为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和前同居者之间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救济,但对家庭暴力的内涵却未作解释。对此,英国学者马力安•海思特认为,家庭暴力应包含个人为了控制和操纵与之存在或曾经存在人身关系的另一个人而采取的任何暴力或欺辱性的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在有关的国际文件中,家庭暴力是被这样定义的:联合国1992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定义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无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95世妇会《行动纲领》第113条则认为“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中女孩的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配偶、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对妇女有害的其他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对于国外立法、学者的解释和国际社会的上述界定,我国很多的学者特别是社会学和妇女学方面的专家学者都持相同的观点,认为这一主张有利于全面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体现了对妇女人权的尊重。但也有人认为这一主张内容过于宽泛,对家庭暴力的理解有泛化的倾向,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因而认为,家庭暴力应限定在肉体伤害,以便认定。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做出权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一解释显然与国外的规定和认识有所不同。我们认为,在未来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当以概括的方式明确什么是家庭暴力,同时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范围;而且在确定家庭暴力范围时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界定,1、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同性恋家庭中;2、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夫妻间、曾有配偶关系的人间、伴侣间、父母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祖孙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3、家庭暴力的手段既有作为的,也有不作为的;既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也有间接指向受害人的;既有身体的,也有语言的;4、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有身体方面的、性方面的、精神和情感方面的、经济方面的;5、从程度上讲,对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应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四)明确政府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

各级政府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极其重要的职责,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各部门有责任结合自身的具体职能,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1、采取组织措施,明确义务(责任)主体。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中,采取组织措施无疑是重要的,因为徒法不能自行,为了将有关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设立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是必要的。同时明确相应的监督机构,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理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等。2、司法行政部门应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解决受害家庭成员的法律援助问题;对要将施暴者告上法庭的受害人,当他(她)们遇有经济上困难的时候,应有一些政府指定的法律机构,为其诉讼,并减免费用,使受害者得到切实的帮助。与此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还应与文化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积极宣传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男女平等在家庭生活中实现。3、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要求在有关的课程中增加社会性别意识方面的内容,培养青少年树立健康、平等的性别观念。4、计划、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将防止家庭暴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特别是要拨付必要资金予以支持;并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强受害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特别是女性家庭成员(尤其是农村女性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5、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各医疗单位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运行机制,积极与司法机关配合,及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自己掌握的符合处理案件要求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系统的医疗卫生服务和相关指导。6、统计部门应将家庭暴力的有关情况纳入统计范围,建立家庭暴力统计数据系统,为了解、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发展趋势以及研究对策提供数据支持。7、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组织、社会团体做好维护妇女家庭权益方面的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专门的家庭保护中心,实施多方面、多层次的家庭保护计划,防止和处理各类家庭暴力案件。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有关组织对家庭暴力问题的专门研究,要对在反对家庭暴力的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

当然,在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是要加大公安机关的干预力度。公安机关作为治安保卫机关,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家庭暴力作为一种侵犯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老人基本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幸福,而且危害着社会的稳定,破坏着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因此,作为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等重要社会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在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为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职责和措施,特别是要明确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方法、步骤、程序措施,为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依法行使治安处罚权、刑事案件侦查权提供法律依据;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必须有效地保护被害人,最大限度地减少重伤、死亡、自杀等现象的发生。对于已然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在处理时,应做到及时制止、及时救治、消除隐患,减少损害。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稳定施暴者的情绪,避免矛盾升级,造成更大的损害,又要做好受害人的安抚工作,给予被害人以关怀、同情、鼓励,使之有勇气同家庭暴力作斗争,最终摆脱家庭暴力。

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而与每个家庭联系最密切是派出所,派出所作为最基层的公安派出机构,遍布在各个社区。社区民警对辖区内的居民情况比较了解,深入基层也比较方便;当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者亦便于报案。因此,反家庭暴力法亦应明确要求社区民警作好以下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第一,利用下片走访之机,加强同管界居民的联系,广泛宣传法律知识,使居民能够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树立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应积极报警或寻求其他途径救助的新观念;第二,经常与社区的居委会取得联系,摸清管界内各家各户的情况,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把家庭暴力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三,对于家庭暴力比较突出的家庭,进行重点户的走访,找到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对施暴者讲清法律后果,使之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及时化解矛盾;第四,配合其他社会支持系统,为受害人提供多方帮助。

(五)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

由于司法干预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司法权实施的,其干预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是各种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这一方面有立法不够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当在完善司法干预措施、改革司法体制方面有所创新。1、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规定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签发禁止令或保护令;2、对于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许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参加诉讼;3、增设保安处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或虽实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适用保安处分;4、设立专门机构以增强司法干预的力度。在这方面我国已有成功的经验,如山西省大同市率先设立了专门审理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维权法庭;在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也成立了“保护妇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办案组”,由一名主诉检察官(女)和两名业务能力强、工作耐心细致的检察官组成,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女被害人案件和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的审查工作。该组坚持“专案专办、优先审查”的处理原则,将切实担负起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实践证明,如果在司法系统设立专门的反家暴机构(如家事法院或专门审理家庭案件的审判庭等)就可以大大提高现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

(六)明确社区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

社区作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它在维护本社区居(村)民的合法权益、帮助有需要的人们解决婚姻家庭问题、对婚姻家庭权益受侵犯的人们进行救助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的作用,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北京市的社区建设,使之成为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赋予社区组织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能;要求社区设立相应的庇护机构,给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的避难场所;设立咨询服务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心理、医学、法律等方面的咨询辅导,同时开展对施暴人的心理辅导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设立相应的投诉、导诉机构。

反家庭暴力法之所以将社会救助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给社会成员带来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角色转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单位不可能像从前一样对个人的事务包管一切,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救助系统,加强社区建设,强化社区功能,充分发挥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已势在必行。

(七)明确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证据方面的特殊要求

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不完善外,证据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但更重要的是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规定,适当减轻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些规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又充分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也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八)明确规定救济措施,强化法律责任

由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所以反家庭暴力法的重点内容之一应是完善相应的救济措施;特别是有关救济途径(程序)方面的规定;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以附属刑法的形式增加制裁严重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犯罪的新规定)、负有法定职责却不履行其职责的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社会救助机构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家庭暴力案件鉴定机构的职责及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明确对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从轻、减轻处理原则;从而使反家庭暴力法具备较强的“可诉性”,真正成为执法、司法的依据。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虽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但离开了完善的法律却又是万万不能的。因此,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参考文献】

[1]荣维毅,宋美娅.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篇(11)

随之而产生的离婚率居高不下,而由离婚带来的离婚精神损失赔偿问题也因此成为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离婚的精神损失赔偿问题已经成为摆在我国法律理论界面前的一个重要的课题。

1精神损失赔偿的概念、性质

精神损失赔偿制度萌芽于古罗马时期,在20世纪得到确立与发展。精神损害现已涉及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权等许多方面,财产和人身损害造成的精神痛苦也可以请求物质赔偿。

1.1精神损失赔偿的概念我国立法明确规定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失赔偿。这一法定范围,显然是过于狭窄了,其与现实状况不适应,就我国司法实务而言,采取司法解释的方法,将隐私权、自由权、信用权某些方面的保护,纳入了精神损失赔偿范围,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关于保护名誉权的规定,但是,即使采取了这些办法,也没有彻底改变我国精神损失赔偿适用范围过于狭小的弊病,对于民事主体人身权的保护,仍存在诸多不完备的情况。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失赔偿司法解释解决了这个问题,使精神损失赔偿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大。

1.2精神损失赔偿的性质精神损失赔偿的法律性质,应该是财产赔偿责任。确定这一性质有三点根据

1.2.1精神损失赔偿仍然以财产方式作为主要救济手段就广义而言,精神损失赔偿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救济方式是赔偿损失即以由侵权人向被侵人给付财产的基本形式进行救济。

1.2.2精神损失赔偿的基本功能仍然是补偿功能精神损失赔偿具有多种功能,如补偿功能、惩罚功能、抚慰功能、调整功能等等,但是作为财产赔偿,其基本功能必然是补偿功能。就财产损失而言,赔偿的目的完全着眼于填补损害。精神损失是无形损害,绝大多数的精神损失无法完全用财产的标准加以衡量。但是,确立精神损失赔偿的目的,就是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明确的填补损害并使该损害得到补偿的功能。在这一点上,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失赔偿虽然有所不同,但就补偿的基本功能而言,却是一致的。

1.2.3我国民事立法明文规定精神损失赔偿的方式之一是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均规定有“赔偿损失”,我国的赔偿损失责任方式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这样可以构成一个逻辑分明、层次清楚的完整赔偿结构。因此,确认我国精神损失赔偿的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根据。

2离婚精神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

离婚的精神损失赔偿案件在现实中是很难确定的,所以要弄清离婚的精神损失赔偿案件,就要先弄清其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

2.1离婚精神损失的构成要件:

2.1.1须有违法行为因配偶一方或第三人之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即有违法的存在。违法行为主要指,实施通奸、姘居、重婚、虐待、遗弃、意图杀害配偶,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违法行为。

2.1.2须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发生因配偶一方或第三人之违法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导致无过错配偶由此受到精神上的损失。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精神损失是相对于物质损害而言的,它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指权利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的情绪。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权利人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遭受损害。也有学者认为,精神损失赔偿不居限于非财产损害,也包括财产权损害引起的精神损失,同时也不居限于精神或肉体痛苦,有时精神权益受损失,受害人尽管未感到痛苦,也可请求赔偿。

2.1.3须有因果关系不管任何法律犯罪行为都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离婚的精神损失赔偿也不例外。配偶一方实施的通奸、重婚、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精神损害的原因。

2.1.4须有主观过错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方或第三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所谓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已经认识到这种结果可能发生或者必然发生而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放任其的发生的行为。所谓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没有意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或是过于自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而实施的行为。

2.2离婚精神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结合离婚精神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不难看出损失的构成条件非常严格,在实践中认定损害事实存在是比较困难的。由于现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无过错方举证比较困难,甚至还要冒着侵犯隐私权的风险,有时即使获得了证据,因证据形式或者渠道存在问题,也很难被法院认定,这必然造成离婚损害赔偿这一规定被现实虚置而难以真正实现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对此,有人主张司法权力的介入。笔者认为这类过错行为一般都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问题,公权力不宜介入。故此,应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减轻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将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的举证责任的负担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了受害人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形。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推定他有过错并确认他应负民事责任。若能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则能实现对无过错方的有效保护和救济。

3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婚姻家庭法对离婚损失赔偿制度的规定具体在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尽管我国婚姻家庭法规定离婚损失赔偿制度显示了我国婚姻立法的长足进步,但是无庸讳言,这一规定太过笼统,以下就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及完善进行详细的论述.

3.1离婚当事人“无过错方”的提法不够准确婚姻法对离婚当事人“无过错方”的提法不够准确,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发歧义和争论。因为,任何一个破裂的婚姻,处于当事人的夫妻双方,都没有绝对的“过错方”或“无过错方”可言,只有过错多或过错少之说。建议将“无过错方”改为“受害方”、“无法定过错一方”或“无下列行为的一方”,可能在实践中更容易被接受。在此基础上,婚姻法应进一步明确无过错配偶应当仅指就其自身而言不存在法定离婚损害行为从而导致婚姻破裂的一方当事人,并非是对于对方配偶实施离婚损害行为没有任何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这样可能更有力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3.2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的“家庭成员”概念模糊由于婚姻法主要是规范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就现实情况来看,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其他家庭成员的不一定必然导致离婚,也就谈不上离婚损害赔偿了。因此,应就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的“家庭成员”作缩小解释,不应当把配偶之外的家庭成员包括在内,离婚损害赔偿应仅对配偶进行救济,而其他家庭成员则可以通过相关侵权行为法来救济。

3.3离婚过错范围太小我国婚姻法第46条列举的四种过错行为不足以涵盖所有对婚姻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比如说婚外、长期通奸、姘居行为,可能比一般的虐待、遗弃对当事人的伤害更大。又如因一方好逸恶劳,不务正业,不履行家庭义务,沾染如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家庭生活的正常进行,严重挫伤了夫妻感情等等。此外还包括被判重刑、欺诈性抚养子女及等对婚姻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鉴于此,如果法律规定的范围过窄,就容易造成对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全面保障。因此,婚姻法应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范围。在立法技术上应考虑采取列举性规定与概况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在列举性规定之后增加一个概况性规定:“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具体何种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可由法官根据过错情节、伤害后果及大众的一般认识来确定。

3.4关于第三者能否成为责任主体的问题不明确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主体的问题,主要是过错方配偶,但是在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还涉及第三人责任的问题。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能否针对第三人的问题,理论界有学者主张是要求负连带责任,但是这种观点是值得商酌的,其实应该把负连带责任的范围限定在:因第三者导致他人离婚的行为情节严重、产生重大后果并对无过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而排除仅仅存在婚外恋而无实质性的连续较长期的婚外而致离婚的第三者。并且如果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共同实施侵害无过错配偶一方配偶权行为的,还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3.5关于诉讼时效的认定存在问题关于时效的问题,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一款分三种情况对离婚损害赔偿提出的时间作了规定。但笔者认为,司法解释(一)中关于“离婚后一年内”的时效规定,仍不完善,因为其违反了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根据司法解释(一)规定,“离婚后一年内”强调的是离婚判决生效后的一年而不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后的一年。而作为被告的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一年内,不一定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婚姻法在性质上属于民法的范畴,因此民法总则关于时效的规定也应该理所当然地适用于婚姻法;同时,离婚损害赔偿设立的目的,是要就已造成的财产或非财产损害予以补偿,让受损的利益得到救济。如果把请求赔偿的时间界定在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有可能使该制度不能实现其应有的目的。而且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对离婚后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的规定也是“从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其实这也是婚姻法遵循民法诉讼时效规定的体现。因此,笔者认为,从保护受害方利益和法条间的协调角度出发,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既可在离婚时提出,如果在离婚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在离婚判决生效后,无过错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仍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之诉,逾期则视为放弃。

3.6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范围不明确在第三者插足引起婚姻破裂发生精神损失赔偿的情况下,受害配偶能否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子女能否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这些问题是不无讨论余地的。权利主体仅仅限制为无过错方不是很恰当,也就是前面说的过错多的一方.而义务主体要不要有第三者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让司法实践者自己去决定,这样必然会带来在运用中的一些麻烦和法律的滥用,最好是可以明确出来,让执法者可以有法可依。

3.7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否让与和继承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一身之专属权,是不可以让与的,但是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例如请求人在还没有得到赔偿的时候就已经死亡,其所应该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可以让于和继承?我国的离婚精神损失赔偿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所以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虽然是专属权,在未决定前,虽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一经决定行使,则与普通财产权无异,具有移转性。

4参考文献

1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