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7 18: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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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论文

篇(1)

对大多数人,即便是对于学习法律的人来说,国际私法至今仍被认为是“一座古老而神秘的象牙塔”。所谓“古老”,是因为自Bartlus创立法则区别说开始,国际私法已经经历了近800年的悠悠岁月;说它“神秘”,是因为它主要是由抽象深奥的理论架构而成,从诞生那一刻起就一直充满分歧和争议,甚至有人将它比做泥泞的沼泽和泥潭;而说它是“象牙塔”,是因为国际私法是中世纪欧洲大学的产物,而此之后,也主要由大学里的教授精心培育,理论远远多于实际的操作。可见,国际私法本身就是晦涩难懂的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部门法,而国际私法学自然也成为一门古老、难度较大的学科,更重要的是理论探讨远远多于实践操作,各国法官和律师基于种种原因,至今还在有意无意地回避具体案件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二)国际私法是一门内容丰富、体系完整的学科,要求学时上有保障

国际私法既不同于实体法,也不同于程序法,它是一门不同于一般国内法的专业性较强的部门法,既包括实体性规范,也包括程序性规范,还包括它所特有的冲突规范;从体系的角度讲,它涉及内容庞大的基本理论部分,包括较为松散的法律适用部分和实用性较强的程序法部分。这决定了要深入透彻地学习这门课程,必须有足够的课时做保证,而在有限的72课时(有的学校为51课时,甚至更少)里,教师很难系统完整地教授国际私法的所有问题;在较为深奥地讲授理论问题的同时,很难面面俱到地展开有质量的案例教学、实践教学环节,这也构成了国际私法教学实践中有待解决的一个难题。

(三)国际私法专业性较强,并且具备自身的特点

国际私法一般是在本科阶段针对高年级学生开设的,这是因为学习国际私法的前提是学生必须已经具备了扎实的法理学、民法学、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的知识,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法学知识体系,具备了一定的理论探讨能力。这是因为国际私法和其他部门法有一个很大的不同之处,它的很多问题都没有形成定论,这也是国际私法的魅力所在。它能够不断地吸引柯里、戴赛、萨维尼、巴图鲁斯等人为其倾尽才华,所以老师在讲授时,往往要介绍不同的流派和观点,而这也很容易使学生感到困惑和乏味,只有具备了扎实的理论功底、积极思考的能力和深入探讨的欲望,才能够学好国际私法课程。因此,“国际私法的教学重点在于提供不同的角度、多维的思考方式,引导学生自己从看似纷呈的理论观点中寻找其合理性和可行性,从而得出自己的结论,以培养学生分析思考问题的能力”。

另外国际私法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在学习国际私法时,需要打破在学习国内部门法时已经确立下的思维模式,在教学过程中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研究视角,形成独立的思维模式。教师在讲解国际私法案例时,应当注重学生是否能够熟练地运用国际私法知识,掌握通过冲突规范寻找准据法的过程,而不是判断每个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否正确。

二、国际私法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设计

首先,我们应该给国际私法的课堂定一个基调——“严肃活泼”,让学生享受课堂,享受学习。这也就像“5H人才培养观”所提到的一样,除了让学生学会如何为人,如何与他人相处之外,还要让学生学会如何做事和如何学习,最终学会如何享受生活的乐趣。

(一)注重课前预习和课后练习的安排

由于国际私法课时有限,做好课前预习是保证上课质量的重要前提。教师在课堂上绝不是对教材内容的简单重复,而是有侧重点地引导学生理解、掌握学习内容,这就需要学生在课前有充分的预习和准备,了解课堂内容,找出自己不明白和有疑义的地方,从而跟上教师思路,主动积极地参与到课堂讨论中来,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探讨,激活课堂学习。课后,教师要“乘热打铁”,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有针对地布置思考题,列出所要阅读的文献资料,从而供有兴趣的学生进一步开阔视野、拓展思路,了解学术前沿。

(二)生动化、丰富化的课堂教学

所谓课堂教学的“生动化”,指的是从教师到学生都要动起来,从眼睛到耳朵到脑子到心都要动起来,彻底改变课堂“填鸭试”的教学模式。教师除了丰富的知识储备外,还要准备好宽容的胸怀和不灭的激情。表情丰富,语言生动远比古板冷漠更有魅力,教师也要能够兼容学生的不同观点和不同意见,鼓励学生勇于发言,敢于发言,对学生的创新给予鼓励,正确引导,对学生的不成熟的观点给予足够尊重,提出意见。教师是教学生动化的决定性因素,互动性教学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条件之一。

所谓课堂教学的“丰富化”,包括教学资料、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的多样化、丰富化。笔者首先不提倡一些学校为学生统一订阅教材,而主张由教师推荐,学生自主选择,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考虑到学生的差异。另外,在方法和手段上要丰富多样,比如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等等,另外要鼓励学生多参加法律实习,并为此多创造机会和条件,适应法学专业培养实践性人才的需要,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

国际私法理论性很强,仅仅从字面上讲解不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笔者认为有两种手段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第一,图表法,也就是用直观简单的图示代替文字,方便学生理解,这一点对国际私法课程尤为重要,比如理解适用冲突规范指引准据法解决具体案件,用文字表述抽象冗长,而用图示则简单明了,方便学生记忆和理解;再比如用图示标示适用外国法,能够清晰地反映出一个动态的司法过程,而不仅仅是简单的结果。第二,案例教学,即由老师介绍案例,学生进行思考分析,得出各自结论,互相进行辩论质问,再由老师进行评析,学生书面写出心得总结,可以很好地实现“3D教学”。在选择案例上,要注意国外古老案例和新近现实案例的搭配。选择国外古老案例可以帮助学生了解某一理论的产生和确立,比如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对法律规避这个理论问题具有绝对重要的意义;选择新近现实案例,是要打消很多学生对古老案例兴趣不高,误认为国际私法离我们的现实生活遥不可及的错误想法,更是要学生了解现实的国际私法问题和解决途径,培养学生人文情怀和博雅人格。

(三)合理的学习效果检测手段

笔者认为对教学效果的检测手段应该阶段化、多样化,不能仅仅依靠学期最后的一场考试给学生一个没有说服力的成绩。检测阶段化,指的是在学习完一部分内容后,通过测验了解学生的学习进度和掌握情况,适时调整自己的教学进度和方式。多样化指的是口试和笔试相结合,闭卷和开卷相结合,学生的学期成绩应该结合平时发言、论文写作得分、平时测验得分和最后测验得分做出评定,这样可以避免学生平时不学,仅靠考前突击记忆来得分,可以保持学生自始如一的学习积极性。另外,试题设计应该做到考点全面,重点突出,难易得当,既有基础性记忆性试题,又有突出学生能力的分析性试题,这样才能在检测学生基础知识掌握情况的同时,选拔出具备一定学术素养和研究能力的学生。

三、国际私法教学与司法考试

2009年司法考试报名工作已经结束,全国参加这次考试的达到了42万人之多,创下历史新高,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为在校法学专业学生。司法部在2008年宣布在校大三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越来越多的法学专业学生在一进校就把目标瞄准到司法考试,为了应付考试而举办的司法考试辅导学校和辅导班大量出现,无疑给高校的法学教育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压力。

有相当一部分学生认为课堂学习远没有参加辅导班、辅导学校有效率,开始应付课堂教学,甚至认为课堂教学耽误了司法考试的复习时间。国际私法是司法考试中必考的部分,试题出现在试卷一,考点比较集中,考点突出,试题重复率比较高,基本上可考的知识点往年都涉及到过,对于这种难学易考的课程,问题就更加突出,一些教师基于此也失去了教学热情,教学态度出现了问题。

笔者认为,在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是否冲突,如何协调的大讨论尚未得出结论的当下,教师要做到的就是充分了解本课程的命题特点,结合司法考试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既不能把法学课堂变成司法考试培训班,也不能让法学课堂彻底地脱离司法考试。

针对国际私法本身和司法考试命题的特点,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教师在备课时应该将国际私法每一章的主要知识点归纳出来,并清楚地表明哪些属于司法考试的考点,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来安排自己教学的重点和难点;

第二,把司法考试试题研究透彻,收集整理与每一部分教学内容相关的司法考试试题和案例,将其融入课件的制作和课堂讨论;

第三,在练习题和测试题中适当地选择一些与司法考试试题难度相当、出题角度一致的题目,甚至是司法考试原题。

第四,要对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部分的命题进行研究,不断跟踪和更新最新的司法考试试题案例,充实和完善自己的教学课件和教学内容。

笔者认为,是否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在当下不能成为通过司法考试的一个筹码,实在是对法学教育的讽刺和嘲笑,当然也不排除司法考试自身的问题。改变“双学校”现象,推动国际私法教学改革,法学教师义不容辞。

摘要:国际私法是高等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其教学方法的完善和创新迫切而必要,又存在一定的难度。结合教学实践,从课程自身的特点分析教学难度,提出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具体设计,并指出为了应对法学应届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的需要,国际私法课堂的开创性变革势在必行。

关键词:国际私法;教学方法;教学模式;司法考试

篇(2)

二、培养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是国际经济法教学的重要价值取向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国际经济法教学本身蕴含的多元法律文化语境也日益明显,其跨文化传播特质也愈发凸显和普遍化。因此,在从事国际经济法教学时,必须将学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如前所述,国际经济法本身的跨国性和国际性决定了国际经贸规则不同于国内法那样具有绝对的强制力。国际经贸规则的有效性取决于不同国家当事人对不同法律的选择和适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同法律文化下的法律规则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对于要从事国际经贸活动的当事人而言,首先必须深刻理解不同法律文化下的法律规则,并在此基础上选择适用最符合自己利益的法律。而国际经济活动本身只有实现当事人共赢才能不断发展,因此,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选择也需要实现共赢。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我们在日常的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将培养学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作为国际经济法教学的重要价值取向。同时,国际经济法的“弱法性”也决定了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法律只是当事人最后的救济手段,却不是最好的手段,平等协商与适当妥协才是解决国际经贸矛盾最有效的方式。要最有效地保护本方当事人利益,就必须在熟练掌握国际经贸规则的基础上,通过跨文化交流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共赢。在这种价值取向指导下,学习国际经济法的学生除了需要做到对本国传统文化的了解和传承之外,还得具有自觉的国际意识,对世界各国的相关国际贸易、金融等法律知识都应了如指掌,对多元化的法律文化都能恰当理解和认识。

三、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路径选择

1.多元法律文化的冲突与整合是国际经济法教学的逻辑起点如前所述,国际经济法本身蕴含了多元法律文化的语境。在这一语境中,国际经贸活动的游戏规则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形式。由于国际经济法主要属于任意法,当事人如何选择适用法律将直接决定国际经贸纠纷的发展走向。而各国的法律规则以及各国各地区的国际贸易惯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上述差异与不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教学的逻辑起点。要增强国际经济法的教学效果,使学生对国际经济法课程形成全面、综合的认识,就必须在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首先强调国际经济法本身蕴含的多元法律文化以及彼此间的冲突,再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学生自主探究式学习去发现和体验、整合多元法律文化,容忍差异性对于国际经济活动的发生和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为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

篇(3)

也许是受计划经济思想观念影响时间太长的缘故,刚刚改革开放的经济使得法学工作者有些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对市场经济渴望已久的原因,法学工作者认为只要是跟经济有关的法律都属于经济法研究的范围,于是相应地形成了大经济法的概念。在当时,人们以谈经济为时髦,对于经济法学和其他法学部门之间的关系,还没有来得及作深入的探究。只要是跟经济有关的问题都当作经济法问题来对待。为了寻求理论上的支持,人们一方面立足于本国资源,从理论上对经济运行进行研究;另一方面从外国积极引进各种经济法理论,借鉴外国的法学研究成果。在这个阶段,有一大批的经济法学教材和著作被翻译成汉语出版发行。其中最有影响的有前苏联、日本的一些经济法学著作和教材,如前苏联拉普捷夫主编的《经济法理论问题》和《经济法》,日本的金泽良雄的《经济法概论》、丹宗昭信、厚谷囊尔主编的《现代经济法入门》、《日本经济法概要》等。此外还翻译了一批经济法学论文。在国内则出版了相当一部分经济法著作(主要是教材),形成了众多的经济法派别,其中最有影响的是纵横经济法论。经济法学研究对法院的司法实践也产生了一定影响。大量经济案件的出现,使得各级法院相继成立了经济庭,专门处理这些案件。在当时看来,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涉外经济纠纷等,只要涉及到钱的纠纷案件(民间借贷除外),一般都当作经济案件来对待,而民事案件则只限在婚姻家庭纠纷、民事侵权等很小的范围内。

随着经济法学研究的日渐深入,人们发现,经济法学并不是包罗万象的,经济法研究的许多方面实际上应当属于民法的研究范围。于是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问题,包括经济法和民法的范围问题,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1992年,中国正式确定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们通过对市场经济国家法律的比较研究,发现各国不但在经济上可以互相借鉴,而且在法律上也可以相互参考。法学家们对经济法进行研究后,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但是这些观点已经跟以前的经济法观点有了明显的不同,无所不包的大经济法概念已经很少有人坚持。这些观点被称作为“新经济法理论”或者“新经济法诸论”。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自从新经济法理论逐渐定型以后,人们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就很少有突破,形成了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驻足不前的局面。人们更多的是关注经济法各部门学科的研究,甚至还有少数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是否真的存在,或者是否有必要存在都产生了怀疑,将自己的研究方向转向了民商法的研究。尤其是近几年来民事立法的显著成就,使得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受到了更大的影响。《合同法》的制定和施行、《物权法》的起草以及《民法典》制定工作的启动,使越来越多的经济法学者把目光转向了民商法学研究。同时,法学研究的结果对法院的司法实践同样产生了影响。虽然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还存在不同看法,对经济法概念在表述上有哪些差异,但是他们之间都达成一种共识,即经济法只调整跟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有关的法律问题,而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来调整。对于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法学界已经很少有人表示怀疑。至少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等属于经济法的研究范围,人们都不表示怀疑。由于经济法研究范围的缩小,于是有人对法院经济庭的存在都表示了怀疑。认为经济庭受理的案件都是民商法的范围,而真正属于经济法范围的案件则很少,因此主张撤消经济庭,变经济庭为民庭。这种观点是一种狭隘的部门利益观点。人们意识到经济庭受理的案件很多是属于民商法的受案范围,这是人们认识的深入,是一件好事,也是法学研究的进步。但是,是否就到了一定要取消经济法庭的地步呢?我们应当承认,经济法庭的设立,对我国解决经济纠纷、促进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而且在经济庭审理的大量经济案件中,很多案件即使按照某些激进民法学家的观点也不应当属于民法的受案范围。例如,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件,等等。当然,他们可能会说,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从本质上说是侵权纠纷案件。反垄断案件(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实际上是合同纠纷案件,即这种合同是否违背社会公益,因而是无效合同的问题。如果这样认为的话,其实所有其他法庭(除刑事法庭外)都没有必要存在了,因为他们归根到底都是一种侵权纠纷或者合同纠纷。行政纠纷从本质上来说,难道就不是由于行政机构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酿成的侵权纠纷吗?

其次,法院各法庭的设置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有的法庭是根据受理案件的性质来设立的,如刑事法庭、民事法庭、行政法庭等;而有的则是根据其他标准,主要是为了满足处理某一类案件的方便而设立的,如铁路法庭、海事法庭的设立,就不是由于所受理的案件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法理特征,而是由于他们同属于某一个部门,集中起来由某个单独的法庭来处理比较方便。我们也不否认法院各审判庭的设置都是从审判的实际需要出发的,但是其目的都是为了方便人们诉讼活动的进行。经过近二十年的审判实践,人们已经完全适应了经济庭的概念,人们已经对经济庭的受案范围已经有了非常清楚的认识。如果突然间取消经济法庭,势必使人们对法院的行为感到茫然,对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无法了解,从而降低诉讼效率、提高诉讼成本,甚至使人们产生经济法是否已经已经被废除了的疑虑。这对当前的经济法学研究是很不利的。

再次,取消经济法庭即便是为了使受理案件的性质在法理上说得过去,但是,在经济法庭取消以后,本来应当属于经济法庭受案范围或者将来肯定会出现并且应当属于经济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缺乏相应的受理机关。我们总不能把它们让民庭来受理,因为那将在法理上又说不过去了。例如,近些年来,人们对垄断现象都非常痛恨,因此认为我国制定《反垄断法》不但必要,而且可行。如果在最近的将来,《反垄断法》出台以后,人们想提起反垄断诉讼应该由哪个法庭来受理呢?以及现在还经常出现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应当继续由哪个法庭来受理?如果由民事法庭来受理,这样岂不是又成了大民法理论,回到了原来大经济法研究的老路上去了?

因此,本人认为,撤消经济法庭的提法应当慎之又慎。我们完全可以考虑保留现有的经济法庭,但是对其受案范围作适当的调整,使得所受理的案件在法理上更加说得过去,同时也不至于让人们一时无法接受。对于经济法应当向何处去的问题,张守文教授在其新近发表的论文“中国经济法的回顾与前瞻”中提到,中国经济法学在世界法学舞台上的地位问题是我国经济法学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提出非常必要,而且也非常及时。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每一个法学工作者深思的问题。

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中,似乎比较注重从外国借鉴,而忽略了向外国介绍中国的经济法理论。他们也许考虑的是我国的经济法理论还不够成熟,许多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因此,不宜冒然向外国介绍。实际上,他们也清楚地知道,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还不长,我国当初从外国引进经济法理论时,外国的经济法理论也同样很不成熟。通过二十来年的研究,我国的经济法学已经取得了令人骄傲的成就,经济法的理论已经基本形成,经济法的地位已经得到认可。但是我国的经济法理论和外国的经济法理论已经有了较大的不同。我国的经济法已经不再是前苏联和日本的经济法著作中所说的经济法了。美国的法经济学(lawandeconomics,laweconomics,economicanalysisoflaw)也和我国的经济法概念有着质的不同。它更多的是利用经济学的方法和手段来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这些法律问题不仅包括刑法、商法上的问题,也包括法制史上的问题。笔者从互联网上看到美国法经济学会年会的一份会议安排,其中不但有法制史(不是经济法的立法史或者立法思想史)、而且还有法理、刑法、行政法等各方面的发言。这也就说明,美国的法经济学和我国的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或者反过来,如果认为外国没有我国所说的经济法,怕他们接受不了,而不去向外国介绍的话,就更加不应该了。如果国外已经有了我们所说的经济法理论,而且发展得更加成熟,这时向它们介绍,反而有班门弄斧之嫌。而正是因为他们没有,我国的经济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我们才值得而且有必要介绍给他们,使他们了解、接受我们的经济法学。美国没有大陆法中的民法学,但是,美国用英文出版的各国民法著作已有不少,包括我国民法著作。美国还用英文出版了我国的法制史、行政法、刑法方面的著作。但是真正经济法含义上的著作似乎还没有见到。近几年中国政法大学以及今年北京大学针对美国学生办的中国法短训班都没有安排经济法的课程,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经济法学者没有努力争取也许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我们在向外国借鉴法学理论时,一般都比较注意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美国和日本、法国、德国等加以借鉴,因为他们的经济比较发达,对其他国家的影响比较大。那么,我们在向国外介绍中国经济法时,同样应当以这些国家尤其是美国为主要目标。我们要想经济法在世界法学舞台占有一席之地,不主动向它们介绍我国的经济法理论,他们是不会主动向我们来取经的。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向国外介绍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呢?笔者以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考虑。

一、出国讲学。近些年来,我国每年都有不少法学家到国外作访问学者或者讲学,但是经济法学者所占的比例似乎不是太大。就是在走出国门的经济法学者中,除了很少一部分外,绝大多数都是去当学生,了解国外的法学研究动态,介绍外国的法学研究成果,而很少向外国介绍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经济法理论。我盼望我国的经济法学家,尤其是经济法权威们不要将自己的影响局限在国内,而应当向国外渗透。出国讲学,介绍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尤其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不失为一条有效途径。

二、单独或者和国家立法、行政机构举办经济法国际研讨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培养了不少外国留学生,其中就有一部分是经济法专业的留学生。他们对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即使没有深入独到的研究,也有相当多的了解。他们回国之后,有的从事法学研究,有的从事法律实务。我们可否建议他们利用所学的中国经济法理论以及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对他们本国的经济法进行比较研究,写出文章或者专著在本国发表或者出版。同时在有关的经济法国际研讨会上和国内学者进行交流,相互切磋,以促进中国经济法在国外的影响。

篇(4)

再证之科学发展的历史,几种相关学科交叉而综合发展成为一门新兴学科,或称边缘学科,或称交叉学科甚至称为综合学科者,其例并非鲜见。在自然科学中,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对自然现象的研究也不断出现新的突破,终至形成各种跨学科的新兴学科者,有物理化学、仿生学、生物化学、生态学、生物物理学等等。在法学中也不乏先例,如国际海商法学又是在长期实践中,随着海商事业的发展,综合国际海商和条约及各国海惯例商法而形成一支独立的法学分科。所以,国际经济综合国际法和国内法两种规范发展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科,又是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

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范围,广泛包括国际有关商品与资本流通的各种法规、法制及有关的法律问题,还可细分为关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货币、国际技术转让、国际税收、国际劳务协作乃至国际经济组织等的法规及法制的问题。但作为一门独立的综合的法学学科,在研究方法上有几点值得注意:

篇(5)

1中国经济学的目标

中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还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方面,计划经济体制的核心部分尚未彻底触动,深层问题没有完全解决;另一方面,一些新建立的重大制度仍是框架性的,尚不稳固,在具体实施中还有不少漏洞。因此,建设一门能反映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特点和中国经济发展道路特色的中国经济学是有必要的。这也是中国经济学的根本目标所在,而中国经济学的具体目标可分为体制结构、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三个部分。

体制结构目标主要从中国的渐进式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来分析,所有制结构和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及其保障体系较为完善。经济运行目标主要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经济运行目标和宏观经济运行目标。微观经济运行目标主要包括企业和企业制度的完善及国企改革的推进、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市场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和规则较为完善。宏观经济运行目标是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及其相互关系的平衡、宏观经济调控目标顺利实现、政府职能得到完善等。经济发展的目标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增长目标(包括经济增长的目标和经济增长方式等)和经济发展目标(包括经济发展方式、经济发展与经济结构、中国二元经济结构、对外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关系、科学发展观及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等)。

2中国经济学面临的困境

2.1经济学被边缘化,研究成果和研究团队萎缩

在中国经济学被边缘化,甚至已无立身之地。目前,高校马思主义经济理论课程已被严重压缩,中国经济学界研究成果,主要是有关西方经济学的内容,有关经济学内容的不到十分之一;有的虽然打着经济学的招牌如《劳动价值论》,却在宣扬资产阶级要素价值论的观点。

其次,经济学专业的研究生对经济学的学习不感兴趣,更谈不上研究。在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十七年招收的330名博士生中,他们在学期间发表的经济学论文一千多篇,其中真正研究经济学的不到10篇。经济学专业的教学队伍中从事经济学的教学与研究者也日益缩小。

2.2中国经济学传统教学体系与教学方式严重滞后于国际化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学教学体系与教学方式改革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教学体系与教学方式仍严重滞后于国际上经济学专业的新发展。首先,教学内容重复。以经济学专业学生为例,大学本科阶段学习的政治经济学内容在高中就曾经完整的学习过,研究生阶段则开设专题性课程,但在体系性、知识抽象性程度上基本没有差异。其次,理论体系被人为割裂。一是将政治经济学从体系中分割出来。二是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和社会主义部分在范畴与原理上没有科学衔接,尚未建立整体的政治经济学体系。再就是,教学方式的“封闭性”。当前中国经济学教学缺少足够的教学参观或社会调查等课外活动。

2.3经济理论脱离经济现实,教学方式扼杀学生的创新精神

首先,理论脱离经济现实,难以满足本土化的要求。经济学是一门社会科学,理论来源于实践,目前,中国经济学的教学方法基本上都是教师选定一本教材,以教材为中心开展教学活动。国内经济学教材出版周期一般较长,教材内容与现实经济问题极易产生距离与脱节;再者,由于国内教材大多直接照搬西方理论,西方理论与中国经济现实本身也有距离。其次,“满堂灌式”教学,忽视教学过程,扼杀了学生的创新精神。在课堂教学中,老师不可能讲清楚全部的经济学理论,这就要求老师主要传授学生科学合理的学习方法,提高学生自学能力和解决分析问题的能力;而偏重于死记硬背和机械化训练,则缺乏课堂交流和学习能力的培养。

2.4理论研究缺乏规范性,对两个范式关系的认识上存在偏差

在过去几十年间经济学研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相当数量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还认识模糊。这一点在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例如:以什么作为切入点开始经济学分析?用什么作为主线将这种理论体系贯穿起来?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究竟有哪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市场经济怎样才能真正与社会主义、与公有制有机结合起来?对这些根本问题的认识尚缺乏基本规范,认识相当混乱。

在研究过程中,明显地存在着对两个范式关系的认识上的偏差问题。学术界存在两种片面倾向:一是排斥和轻视西方经济学理论,对于现代西方的经济学理论采取一种简单否定的态度;一是把西方经济学特别是主流经济学当作唯一科学的经济学理论,忽视它所具有的意识形态的成分,否定经济学的科学意义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作用。总起来看,后一种倾向在当前呼声甚高。此外,中国经济学研究中也存在诸如选题过于宽泛、研究结论草率等其它问题。

3中国经济学的构建

在这种背景下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将西方经济学中意识形态理论与市场经济理论相分离,将市场经济理论的科学成份嵌入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之中,实现两种经济学说的整合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3.1整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西方经济学均衡分析理论

劳动价值论更多关注的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本源性问题,为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及其运动规律提供了理论依据。均衡分析理论更多描述的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外在表现,为揭示价格与供求的内在关系及其资源优化配置规律提供了分析工具。中国经济学研究对象和任务已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源优化配置,将均衡分析工具嵌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可以克服马克思经济学说价格变动分析的不足,赋予劳动价值论以新的时代内涵。

3.2整合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劳动者行为动机假设和西方经济学经济人假设

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劳动者行为动机假设注重全社会成员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并认为劳动仅仅是谋生手段,这种分析框架揭示了社会主义劳动者之间生产关系及其行为动机的本质特征,但难免带有计划经济的局限。西方经济学中关于经济人“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假设,反映了市场经济主体行为动机的某些重要特征,但却“往往具有非社会性和非历史性的倾向”。将两种行为动机理论整合为在全社会各阶级各阶层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经济人“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假设。

3.3整合马克思广义政治经济学思想和西方发展经济学

马克思晚年时期未能构建起以发展中国家为研究对象的广义政治经济学。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兴起发展经济学,先后经历了从结构主义到新古典学派,再到以人为本的发展经济理论;从宏观模式的经济增长理论到微观分析的人类发展理论。这些理论均从不同程度上揭示了经济落后国家摆脱贫穷落后、实现工业化、经济市场化、社会化、现代化的发展规律。将西方发展经济学的科学因素嵌入马克思广义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建立中国特色的发展经济理论,是中国选择适合国情的科学发展战略的需要。

3.4整合马克思阶级分析理论和西方新制度经济学

在马克思的分析模型中,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然而他未能深入分析未来生产方式技术持久进步、经济充满活力的动力源及各劳动者阶级之间以及阶级成员内部潜在的利益矛盾对其的影响。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制度经济学则从供求关系、均衡价格的技术分析转向了产权关系、交易费用的制度分析,从而揭示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在私人成本和收益与社会成本和收益不一致条件下,产权界定、国家干预以及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安排对技术持久进步、经济充满活力的重要作用。尽管新制度经济学自身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但不妨碍我们将该学说中的科学因素嵌入经济学阶级分析理论框架中。

4中国经济学的发展趋势

4.1走向规范和实际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学的研究视野不断开阔,方法不断创新,比较成功地实现了传统经济学研究范式向现代经济学研究范式的转型,越来越走向规范化。但是,中国经济学从总体上看还是不成熟的。基础理论还比较薄弱,研究方法还比较落后,学科规范还不够严格,中国经济学作为一种科学体系还在形成,中国经济学必须坚持走向规范。建立学术规范,发展学术评价,是中国经济学进一步发展和提高的重要条件和必由之路。

多年来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中国经济学理论仍然落后于实践,中国经济学理论的发展仍受着传统思维方式的束缚。为此,中国经济学必须坚持走向实际。对于中国经济学来说,当务之急是要从实际出发,搞清楚中国所面临的究竟是什么样的经济问题,仔细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和途径并且揭示出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超级秘书网

4.2走向开放和世界

经济学的开放是不可避免的。既勇于肯定,又勇于否定,一切取决于是否经得住实践的检验,而不论源于何时,出于何人,来自何方。经济学走向开放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坚持引进来,将外来的理论综合到中国经济学理论和中国实践中去;二是坚持走出去,要加强交流和不同学科间的联系,进行多学科理论、多元研究方法与手段的综合运用。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学也正在逐步走向世界。但中国经济学走向世界,必须首先立足本土,其次必须立足经济,关注技术,立足当代,面向未来,使中国经济学的研究始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参考文献

[1]祝茂.转型期中国经济问题探索——第四届中国经济学年会观点综述[J].南开经济研究,2005,(1):100-103.

[2]赵凌云.中国经济学研究与教学存在的基本问题与解决思路[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4):6-7.

篇(6)

邱一川*

[内容摘要]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从对某一类社会关系进行共同调整的角度出发,将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杂糅成一个学科进行调整,其症结在于混淆了“法学分科”与“法律运用”这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用法律运用的综合性替代了法学分科的严整性。本文将国际经济法重新界定为“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并从新的视角对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梳理,以此佐证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界定。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学科界定基本原则

一、广义国际经济法的“水果拼盘说”

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这一学说的立论基础在于,对某一涉外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既要涉及调整经济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又要涉及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法律渊源既包括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范,也包括涉外民商法、涉外经济管制法以及冲突规范等国内法。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由此得出结论:国际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本身极其错综复杂的忠实反映;也是科学地调整这种复杂关系,对其中的法律症结加以‘综合诊断’和‘辨证施治’的现实需要。”

由此可见,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最大的特点在于,它从对某一类社会关系进行共同调整的角度出发,认为凡与此相关的法律规范便足以独立地形成一个法学门类。这一学说立足于实用主义,对于解决现实问题确实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广义说的观点将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调整,将不同性质、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杂糅在一起,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造成这一问题的症结何在?笔者认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混淆了“法学分科”与“法律运用”这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因而在立论基础上存在严重缺陷。

诚然,国际经济关系涉及的主体繁多,错综复杂,的确需要对其中存在的各种法律症结进行综合诊断与辨证施治。但这是法律运用层面的问题,而不是部门法学分科层面的问题。我们并不能由法律运用上的综合性要求必然地推论相关的法律规范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不同法律部门的综合运用并不等于相关的法学分支就应杂糅成为一个独立学科。

事实上,在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不仅会涉及到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中所述及的各种法律规范,相关国家的刑法规范(如一国关于“信用证zp罪”的规定)也可能在特定情形下得以适用。如果按照广义说的论证逻辑,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刑法规范岂不是也应纳入广义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当中。

以此类推,内国经济关系虽不如涉外经济关系复杂,但同样有必要对其中的法律症结进行综合诊断与辨证施治。对内国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也会同时涉及内国民商法、内国经济行政法和内国经济刑法等法律规范。试问,按照广义说的理论逻辑,这些相关的内国法律规范是否也应混合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

再进一步而言,我们必须从深层次来探讨如下一个问题,即法律运用的综合性能否替代法学分科的必要性和严整性呢?也就是说从法理的角度而言,法学分科的意义何在?尤其是在学科界限日益模糊、例外情形层出不穷的新情形下,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是否仍有必要?笔者认为,某一部门法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内部具有本质上的共同性,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通过法学分科可以形成一种严整的知识体系,便于认识、分析、运用和预测。学理通说上以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划分部门法学的标准,“独立调整对象”不仅要求以某一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且要求这一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必须具有质上的共同性。试以民法为例:平等主体之间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婚姻法律关系和家庭法律关系虽然相对独立,但上述各种法律关系仍然可以抽象出其质上的共同性,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形成民法总则中的各项内容。不仅如此,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精神又可以抽象出民法的基本原则。析微而知著,一个严整的法学分支必须能够形成“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的逻辑体系。我们并不是为了刻意追求逻辑体系的完整性,而是因为只有这种“从抽象到具象”、“从一般到具体”的逻辑体系才是真正有助于我们便捷地认识事物、分析问题和预测发展的,尤其是有助于我们把握事物发展的本质和规律。人类创设各种各样的学科,其目的就在于此。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其以跨国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似乎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但事实上,诚如广义说自己所承认,跨国经济关系既包括跨国经济流转关系,也包括跨国经济管制关系,而这两类社会关系在性质上殊有不同。广义说将经济流转关系和经济管制关系这两类不同的社会关系放在一起进行调整,既无法进一步抽象出两者之间的共同性,无法形成学科的总论,也无法真正提出学科的基本原则,难免带有人为拼凑的色彩。由此可见,我们决不可因为法律运用中的综合性否认了法学分科的价值。这或许并不是学术领域纷争的问题,而是人类认识事物规律的本质要求。

诚然,随着“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渗透等趋势的出现,传统法学分科的界限日益模糊,学科界线周边出现了许多“灰色区域”。但我们认为,决不可因为灰色区域的存在而否定法学分科的必要性;相反,例外情形的存在更有助于我们在一个新的角度上认识事物的本质。理论是清一色的,泾渭分明;但是社会关系却是模糊的,黑白之间存在诸多灰色的过渡。学科分类时必须在这一灰色区域中厘定临界点,因此种种例外情形的存在在所难免,不足为奇。对于灰色区域中的例外情形,可以个案处理,也可以作为例外情形以特殊的方式予以解决。但正如我们不能因为有了萘李、骡子等杂交品种后便否定门、纲、目、科、属、种等生物学分类;同样道理,我们亦不能因为法学分科中一些特殊情形或例外情形的存在而否认了法学分科的价值。任何科学都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百分之百地贴近现实,也不可能为我们认识事物提供完全正确的结论;科学的作用只是通过初略的分类为我们认识事物提供基本正确的结论。

综上而言,部门法学的分科应当是严整的,但在部门法学的运用上却应当是综合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虽注重了法律运用的综合性,却忽略了法学分科的严谨性,将法律运用和法学分科这两个问题混为一谈。广义说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犹如一个水果拼盘:从营养结构和口味搭配出发,人们食用时需要的是各种水果相互搭配的水果拼盘;但我们却难以承认水果拼盘是另成一类的水果,更不可由此而否认水果分类的价值。

二、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界定

那么,如何对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进行学科分类呢?笔者认为,如下两点论断是我们分析的出发点:

篇(7)

在中国研究宪法和制度,首先涉及到中国需要建设什么样的的问题。“宪法”和“”对于中国而言无疑是舶来品,包括概念和其中所蕴涵的理念都是如此。西方的宪法和是否适用于中国,中国是否存在西方所说的宪法理念的社会基础?在谈到宪法和时,言必谈西方,或者言必谈西方的标准,是否合适?我认为,中国具有自己特定的历史和特定的文化,我们必须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从宪法和的根本目的出发,设计适用中国的宪法和制度,并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宪法和其根本目的无非是保障人权的,应当根据中国的国情积极完善适应中国国情需要的宪法和制度,以在中国背景下,达到保障人权的根本目的。

《法国人权宣言》说,在权力没有分立和人权没有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我国并不实行权力分立制度,如果按照《法国人权宣言》所确定的关于宪法的第一个标准,我国即不存在宪法。权力分立制度建立的基本前提是对国家权力的极度不信任,包括对作为民选的议会的不信任,而在我国,这些西方的理念并不存在。在我国,社会成员对国家权力所抱有的基本态度是:既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控制,又需要充分保障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以使其能够通过运行达到保障基本人权的效果。中国当然需要借鉴西方作为人类共同文明结晶的理念和精华,但不可能照搬照抄西方的宪法和制度。实际上,即使是西方国家也不存在完全相同的宪法和制度,各国都在寻找符合自己国家国情的宪法和制度,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等都是如此。

二、关注我国《宪法》的解释问题

宪法属于规范范畴,它需要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才能起到调整和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和基本功能。如何使宪法规范与中国的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其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以往我们比较多地注意到宪法修改这种方式。我国社会处于急剧变革的时期,《宪法》与社会实际之间出现不一致的现象必然会发生,因此,宪法修改的频率较之其他国家要快,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也知道,宪法修改是使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的最后的也是最迫不得已的方法。

宪法修改的确有其优点,如经过修改之后的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一致性比较明确。但宪法修改所造成的社会代价也是有目共睹的。宪法修改的频率过快,难以培育社会成员对宪法的尊严感、神圣感,也就难以树立宪法的权威。宪法如果没有权威,法律的权威也就难以确立起来,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难以达到,统一的宪法秩序也就难以形成,国家的法治秩序、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就不能保障。

因此,在不是必须对宪法规范进行变动的情况下,可以更多地运用宪法解释的方法,使宪法规范得到适用。宪法解释既可以使宪法规范经过有权机关的解释达到与社会实际之间的衔接适用,也可以使宪法规范的含义更为丰富和立体,让社会成员对《宪法》有更明确、具体的理解和认识,它对《宪法》的震动也比较小。我国以往基本上没有运用过宪法解释的方法,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中国的宪法解释制度,并积极地运用宪法解释,以解决我国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具体问题。

三、必须研究普通法律中的规定和问题

《宪法》是最高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同时,《宪法》又是或者说只能是从宏观上、总体上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问题,而不可能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问题作详细的规定。这就需要普通法律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规定,作具体化的规定。因此,《宪法》内容的具体含义需要由普通法律明确,或者说〈宪法〉规定的具体界限必须要由普通法律子以明确。我们在理解《宪法》的内容时,既需要从《宪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出发,也必须从普通法律的具体规定出发。我国宪法学者在阐述《宪法》的内容时,较少从普通法律的规定出发,这就造成宪法学的内容显得比较简单、枯燥、粗糙,没有血肉。人们在学习和理解《宪法》的内容时,就难免会觉得其生涩难懂。

篇(8)

[关键字]: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法律分析

[论文正文]: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发端于1970年代的美国,是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在法学本质上是债权)出售给特设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由SPA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在这一过程中,SPV以证券销售收入偿付发起人的资产出售价款,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所持证券的权益。资产证券化是融资过程,也是融资方式、金融工具和金融发展趋势[1]。

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具有直接融资和表外融资等优势的资产证券化在亚洲资本市场发展迅猛,形式也渐趋多样。日本、韩国、泰国、菲律宾、新加坡、中国香港及台湾地区都积极利用这一金融工具为本地经济服务。我国自1990年代起,成功进行了珠海机动车辆收费、中远集团航运收入、中集集团应收款证券化等资产证券化离岸操作,开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2]。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成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这标志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在中国正式启动。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国家贴息的、国有银行承办的、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无担保贷款,它集政策、福利、教育、金融为一体,是一种以信用方式提供的个人教育消费信贷。2001年-2004年以来助学贷款余额在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中所占比例为0。4%-0。5%,与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汽车信贷、信用卡消费贷款共同构成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一个大头,三个辅助”的格局[3]。因此,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探索前进的过程中,国家助学贷款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呈现出自身鲜明的特点。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法律基础及其现实困境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法律基础

1。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促进身心发展,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规定了“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表明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国家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到高等教育方面,《反对教育歧视公约》(1960)第四条要求缔约国“使高等教育根据个人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一章第九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2。政府有责任帮助公民完成高等教育

约翰斯通(D。BruceJohnstone)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认为,根据“谁受益,谁付款”的原则,高等教育的各种成本应由学生本人、学生家长、纳税人、政府以及社会慈善机构共同承担[4]。该理论符合高等教育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并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政府面临的高等教育财政危机。我国从1989年开始实行大学收费制,每学年学费由最初的200元涨到如今的4000?10000元。涨幅近10倍于居民收入的增长。此时,只有确立合适的资助制度,才能避免高校收费剥夺来自贫困家庭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动世界宣言》指出应积极为一些特殊目标群体的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便利条件”,“特殊的物质帮助和特殊的教育解决办法,可以帮助这些群体克服在接受和继续接受高等教育方面所遇到的障碍”[5],我国政府也提出了“不让任何一个学生因贫困而失学”的政策目标。为了帮助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于1999年应运而生。

3。国家助学贷款中各方的法律关系

在我国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中,贷款学生与银行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属于法律上的合同之债。该合同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学校是介绍人,与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学生家长、辅导员或班主任等)是见证人。介绍人、见证人并非担保人,因此在法律上与贷款之债并无直接联系。

由于政府在该贷款体系中只是提供贴息等优惠政策,而贷款按银行的商业贷款模式运作,学校和银行均未得到授权而成为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或被委托的组织,因此政府并未与学生形成任何行政法律关系。

2004年,政府对原有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设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分担银行风险,促进助学贷款。该专项资金在国家助学贷款关系中具有一定的担保功能。

(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面临的困境

1。贷款规模发展缓慢,结构失衡

我国自1999年实行助学贷款政策以来,截至2005年2月,相关部门累计审批国家助学贷款96亿元,涉及学生115万人。虽然在总体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相对于贫困学生的人数和贷款需求来说,其规模还是太小。2004?2005学年,全国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中来自贫困家庭的学生约263万人,其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有122万人。2004年,全国有80万名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人数为35万人;申请贷款金额为140亿元,实际发放贷款金额为57亿元。同时,国家助学贷款投入的地区结构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国家助学贷款的投入情况较好,例如浙江省获贷学生数达到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数的90。16%,而西部地区在这一指标上远远低于平均水平,青海省仅有30%的经济困难学获得助学贷款[6]。

2。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性要求和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之间的矛盾

国家助学贷款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授信业务,受到市场运作规律的制约。助学贷款的资金来源是银行吸收的存款,银行的营利性和安全性目标要求贷款的发放必须遵循信贷资金运动的基本规律。因此,银行审慎风险管理和给予困难学生足够的信贷支持之间存在冲突。虽然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能够带来好的社会效益、培养优质的潜在客户,但是由于成本高、利润薄,手续烦琐,贷前、贷中、贷后都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相对于其他贷款管理成本高,严重影响了银行开展这项业务的积极性。

3。贷款风险大,违约率高

助学贷款市场是信息不对称市场。高校通过核实相关文件资料来确认申请贷款学生信息的真实性,但是不能到生源地实地调查。银行无法了解贷款学生的真实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在选择发放助学贷款的对象时存在逆项选择。另外,由于学生就业的流动性大,银行很难掌握学生毕业后的去向,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又很不完备,这又使助学贷款有着一定的道德风险。同时,由于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4?6年)较短,大学生就业率走低,收入水平不高,导致目前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现象极为普遍,广州、北京、上海等地国家助学贷款的不良贷款率高达20%?40%。面对困境,国家助学贷款如何“突围”成为当前的热点议题。

二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的结构模式及法律环境

助学贷款是各国高等教育财政中最复杂、最具争议、经常被误解然而又可能是最重要的问题,在高等教育公共政策议程上越来越受关注[7]。美国的高等教育助学贷款体系最为发达,不仅资助主体多元,而且资助形式多样。其中,斯坦福贷款约占美国助学贷款总额75%。该贷款依托于政府的再担保来提高助学贷款的信用等级,进而通过助学贷款资产证券化实现在二级市场的流通来规避不良贷款的风险,因而其运作极其成功,贷款违约率低至5。4%。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的同时,探索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模式相信对解决当前助学贷款市场面临的困难有所裨益。

(一)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的结构模式

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是将贷款债权销售给私有资本持有者,使之成为在私有资本市场上具有投资价值的资产,为助学贷款体系提供更多的资金并使之具有流动性,从而分散违约风险。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过程涉及的范围很广,除了高等教育发展状况、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发育情况、外部政策及法律制度的完备之外,各专业机构分工合作至关重要。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的基本参与主体和交易结构模式的设计如图所示。

1。由发起人组成国家助学贷款资产池(AssetPool)

发起人分析自身的融资需求,确定符合条件的助学贷款成为证券化的客体,组成国家助学贷款资产池。在结构上,由于国家助学贷款均以学校为单位在新生入学后统一办理,因此在资产种类、利率、期限、到期日等方面具有同质性,有利于对其资产风险进行重组和配置[8]。在形式上,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对助学贷款均使用语言规范、条款清楚、书面材料完备的合同,便于对资产实行有效的管理。

为了避免地域经济波动或衰退影响债务人履行债务,组成资产池时应尽量选择资产债务人的地区分布相对广泛的资产。一般来说,助学贷款的债务人毕业后工作地点分布较广,更符合对证券化资产来源上的要求。

2。组建具有政府信用的特设载体(简称SPV)

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最重要的是要使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风险相隔离。当发起人破产清算时,证券化资产不作为清算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按交易契约由SPV拥有,并支付给投资人,从而降低风险,保护投资人利益。SPV是资产证券化中必不可少的重要载体,SPV既可以由发起人建立也可以由第三方组建。

国家助学贷款带有政策性和公益性的特征,对SPV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要求颇高。设立有政府信用的、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以经营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为其惟一目的的SPV,能够保证其良好的信用,解决由银行、信托公司设立SPV时容易产生的利益冲突问题。而且,通过政府组建SPV既能推动银行在组成国家助学贷款资产池时加强内部管理、实现标准化,又能规范与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相关的各中介机构的运作。

3。通过实现真实出售(TrueSale)破产隔离(BankruptcyRemote。

如上所述,破产隔离实现)是SPV的本质要求。否则,发起人破产时,SPV可能会没有足够的现金流支付给破产者,从而导致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的目标落空[9]。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转移给SPV通常可以采用出售和担保融资两种方式。各国法律和会计制度中所要求的真实出售,是指发起人出售给SPV的资产以及由这些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权益必须是有效的,资产池中的资产能够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SPV对证券化资产拥有完整的控制权不会被归入发起人的破产财产。由于真实出售能够改变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因此它在破产隔离的实现上比担保融资更为彻底。所以在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中只有实现真实出售,才能实现已经证券化的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

4。信用增级(CreditEnhancement)

SPV对国家助学贷款资产池中的资产采取信用增级手段,使其所发行的证券获得更高的资信评级,这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吸引投资者,是一种为了确保证券顺利发行与募集而设计的附加担保制度[10]。信用增级包括外部信用增级和内部信用增级。外部信用增级是指外部第三方提供的信用增级工具。在国外的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实践中,政府往往充当担保的角色。我国可以在现有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政策性机构??国家助学贷款担保基金,为助学贷款提供担保。内部信用增级常见的方式是建立优先/次级结构,即对优先级证券本息支付先于对次级证券的支付,在付清优先级证券本息之前对次级证券仅付利息,在优先级证券本息支付完毕后才支付次级证券的本金。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也可以通过这种结构安排,使优先证券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被次级证券吸收,达到信用增级的目的。

5。对国家助学贷款证券进行发行评级,安排证券销售。

SPV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向投资者公布评级结果,准备法律文件和办理法律手续,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证券。SPV从承销商处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再按国家助学贷款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把发行收入的相应部分支付给发起人。至此,发起人达到了通过国家助学贷款进行融资的目的。

6。进行资产管理,偿付证券权益。

SPV收取、记录证券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收入,并存入托管银行的收款专用帐户,首先用于偿付投资者持有的到期证券权益,不得用于任何红利分配或进入破产,未到期的现金流按资产风险辅助安排处理。偿付了证券权益后,SPV向贷款证券化过程中聘用的各类专业机构支付费用。之后,由国家助学贷款资产池产生的收入若有剩余,则按SPV与发起人之间的约定进行处理。至此,整个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过程完成。

(二)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的法律环境

资产证券化是一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综合各项法律制度的新型融资工具。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的结构模式,既是经济过程也是法律过程。在支持资产证券化的环境中,法律制度的作用具有根本性意义。

1。与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

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的法律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这一法律行为来建立的,因此其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在一系列合同上[11]。银行与贷款学生签订的助学贷款合同确立了发起人??银行享有法律保障的收取应收款的权利,是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文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下列三种情形下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因此,发起人如果将来欲将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应当在订立助学贷款合同时做出有利于未来转让的设计。只有明确该债权的转让条件,发起人才有可能将应收款汇集成国家助学贷款资产池,出售给SPV,进行证券化。目前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对此还未作特别设计。

2。与SPV设立、资产转让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的结构模式设计中,SPV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这是因为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证券法》规定“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所以我国承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不能作为SPV的控股公司。而根据我国《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政府设立SPV基本具备现实操作性,不存在法律障碍[12]。

要实现资产转让,必须首先确认债权的可让与性。国家助学贷款属于个人信贷,我国《商业银行法》并未允许商业银行转让其信贷资产,只有根据关于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授权性条款,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规章的形式赋予商业银行以资产证券化为目的向SPV转让信贷资产的权利,才能实现资产转让。

我国《合同法》关于债权的转让采用的是通知转让原则,这大大节约了贷款证券化的支出成本。但是,国家助学贷款的债务人分布地区广泛,流动性大,为了便利操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案件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债权转让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合同法》规定的通知义务。

3。与破产隔离、真实销售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结构模式设计中采用“真实出售”来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这是因为我国尚无法律对SPV的性质作特别规定,普通企业之间自行借贷是被禁止的,所以担保融资的风险较大[13]。我国在立法上还没有关于“真实销售”的规定,但在会计准则上有相关处理方法可以参考,例如财政部《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为了明确发起人的表外融资的操作标准,有必要在设计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模式时,对发起人资产转让意图、资产价格、追索权、回赎权、剩余利润抽取等做出规定,规范资产真实销售的操作,避免交易被界定为担保融资。

4。与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发行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我国,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受《证券法》的调整,《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在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模式中,SPV是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载体,不同于股票、公司债券以及政府债券的发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条件下,还无法明确该证券的属性和法律适用问题[14]。从利用现有证券监管体系的角度出发,修改《证券法》,把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其调整范围,是降低立法成本、切实可行的做法。

另外,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存在《证券法》的适用问题。由于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是以资产信用为基础的,如果将《证券法》中关于信息披露的标准用于该证券,可能会使发行人公开与证券化无关的一些公司资产结构、治理结构、公司决策信息等内容,投资者并不能根据这些信息了解该证券化资产本身的情况。而适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关于银行资产状况和风险的信息披露要求,能够加强对银行的市场约束,有利于投资者了解与证券化有关的信息,增加投资者的购买动力。

5。与信用增级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外部信用增级方式中,政府担保是国外助学贷款证券化中通常采用的方式[15]。但是我国《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因此不可能直接采用政府担保。在当前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中设立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可以在此基础上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基金会这样的政策性机构,专门负责助学贷款的担保,降低违约风险,提高资产信用等级。

在内部信用增级方式中,超额担保方式(指SPV向发起人支付的价款小于贷款证券化价值)并不适用于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模式,这是因为根据《破产法》,超额部分应列入发起人的破产财产,这样就不能实现破产隔离。因此,建立优先/次级结构是目前法制环境下较好的选择。

突破国家助学贷款的困境,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模式,需要有完善的法律环境。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过程中除了上述的主要法律问题外,还旁及与之相关的税收处理办法、信用评级的标准、程序等等,在此未能尽述。但从以上分析已可发现,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已存在有利于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发展的因素,同时也有一些法律障碍和立法空白,有待于调整和完善。总之,改善法律环境,审慎发展助学贷款证券化“二级市场”,有利于推动银行开展助学贷款业务,增加我国高等教育的非公共基金收入来源,缓解教育资源短缺的状况,从而为公民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

注释

程荃(1975?),女,安徽滁州人,暨南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1]洪艳蓉。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李建伟。知识产权证券化:理论分析与应用研究[J]。知识产权,2006,(1)

[3]杨大楷,俞艳。中国个人消费信贷状况及风险防范研究[J]。金融论坛,2005,(7)

[4]杨晴,沈红。从法学视角分析国家助学贷款面临的两大难题[J]。科技导报,2004,(3)

[5]赵中建。全球教育发展的研究热点??90年代来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报告(修订版)[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6]高国华。浅析现行国家助学贷款的运行问题与对策分析[J]。特区经济,2005,(11)

[7]马经。助学贷款国际比较与中国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8]李尚公,沈春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分析[J]。法学研究,2000,(4)

[9]朱怀念,唐棣。试论我国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J]。法学评论,2002,(5)

[10]覃天云,申海恩。论资产证券化的有价证券制度基础[J]。中国法学,2005,(2)

[11]何焰。关于贷款证券化的法律思考[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6)

[12]张志忠。资产证券化从理论到现实的法律思考[J]。西安金融,2001,(5)

篇(9)

在讲解商品数量条款中对“溢短装条款”的理解时,笔者给学生提供了一个合同条款:“10000吨,溢短装5%”,问学生卖方交货9700吨或10200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答案是肯定的,但9500吨?9200吨?还是11000吨呢?学生就开始讨论了。进而再问多的商品买方收不收?如果收,价格如何算?少的商品损失怎么赔偿?这时让学生了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的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限前补交,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此后,再让学生进行实际溢短装5%的计算,他们的答案就明确了。这种方法在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活跃了课堂气氛,师生互动增多,学生对课堂知识的印象更深刻。

二、项目教学法的运用

篇(10)

    1.美国黑人女性文学发展

    1.1文学诞生之自我画像

    17世纪的美国黑人女性文学主要是将非洲的民间歌谣、民间故事和当前的女性状况为蓝本,对非洲女性被贩卖、被奴役的状况进行“复述”。这种“复述”只具有初步的文学主义灵魂,但整体上较为空洞,不能真正称得上是文学作品。该时期的初级美国黑人女性文学主要是通过歌谣、圣歌等对黑人群体的内心状况进行剖析,达到对黑人群体的鼓舞和安抚。

    18世纪40年代,美国黑人女性口头文学逐渐向书面文学转变,逐渐形成基本的美国黑人女性文学体系。该时期的美国黑人女性文学主要是以诗歌和女奴的自述体小说为基础,对女奴的形象和地位进行纠正。该时期的代表作为露西·特力的《监狱斗争》。《监狱斗争》主要描述了印第安人对白人居住地袭击的场面,这部作品开启了美国黑人女性文学发展的新纪元,成为最早收录到美国黑人女性文学的诗歌作品。1861年,哈丽特·雅各布斯发表的《一位女奴生活的事件》以第一人称对奴隶母亲为了自由和尊严进行的一系列斗争,对黑人女性的不屈不挠的意志和精神进行歌颂,被称为是“美国黑人妇女文学园地里的一朵奇葩”,对美国黑人女性文学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

    1.2文艺复兴之不断追寻

    美国黑人女性文学在1865年的内战中得到充分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纪元。美国内战爆发前,法律虽然对奴隶制进行了废除,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美国黑人还是在被压迫的环境中挣扎,还是受到种族歧视和种族打压。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美国黑人的生活质量,导致美国黑人妇女的生活日益艰难。随着种族关系的不断恶化,大批黑人开始逐渐追求新的“自由”,开始追求真的“自我”,美国黑人女性文学也开始逐渐由对黑人境况的感慨开始逐渐转变为对黑人精神和黑人文化的传播。这一时期的美国黑人妇女作家开始从黑人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进行分析,对黑人方言进行运用,刻画了一个又一个生动的“新黑人”形象,将黑人的内心世界和黑人的感受真正展现在人们的面前。

    在该时期文艺复兴时期的美国黑人女性文学对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进行批判,对美国妇女追求自我的心理路程进行描写和称颂。该时期卓拉·尼尔·赫斯顿的《她们的眼睛望着上帝》通过对注重种族平等和对社会间黑人种族歧视的抗议,开创了该时期美国黑人女性文学的新风向,成为了该时期文学的“第一人”。

    1.3黄金时期之完善定义400

    随着美国黑人女性文学的逐渐发展和丰富,美国黑人女性文学意识也逐渐出现转变。美国黑人妇女在该时期已经逐渐加深了对“自我”的认识,开始明白妇女并不弱小,这种意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美国黑人文学的发展,将美国黑人女性文学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在该时期,赖特、鲍德温等他们对黑人男性主义文学进行研究,以出色的社会洞察力及艺术描法,将男性主义复兴发展到了新的。而以莫里森为代表的美国黑人女性文学作家则对黑人女性发展进行研究,对黑人妇女的感情和感受进行全面诠释。她们通过对黑人社会中的各种关系分析,对黑人社会进行研究,将黑人妇女受到的种族歧视和社会歧视充分暴露在人们的眼前。她们倡议为广大黑人妇女建立良好的生活空间,实现黑人妇女的自我,争取自我独立和自由。黄金时期的美国黑人女性文学对自由进行了充分完善,指出黑人女性要发展一种良好的关系,彼此之间相互帮助,这样才能实现黑人女性的真正自由,摆脱传统社会和男性的双重枷锁。

    2.美国黑人女性文学评论

    2.1美国黑人女性主义的界定及评论特点

    美国黑人女性主义包含较多的矛盾释义,但是当前的学术界并没有对其进行完善的界定,具有不同的定义标准。严格的美国黑人女性文学批判人员一般是具有女性主义意识的非洲裔美国女性。当前的学术界,较为普遍的美国黑人女性文学批判观点为:“黑人女性主义”主要指女性主义提出的观点和主张,“黑人女性主义文学批判”主要指黑人女性批判主义方法对文学作品的分析和评价结果。

    在进行性文学批判的过程中,美国黑人女性文学批判文学逐渐形成了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认识论基础和方法论基础上。

    认识论基础主要指在进行美国黑人女性文学批判的过程中,女性主义批判人员开始对认识进行深化,对黑人的精神世界和物质世界进行分析,保证了黑人文学的精神领域的平衡和持久发展。方法论基础通过对黑人妇女的文化属性进行研究,对文化成分、方法进行分析。在该种文学发展的过程中,认识论基础和方法论基础均具有“对立双方”相互作用的范式,实现了对对立思想和对立主体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对立双方”明确指出:对立双方要形成相互依存的、相互作用的力量,保证形成现实生活中必要的力量和现实生活中必要的条件。这种对立认识论和方法论实现了对美国黑人女性文学视野的开拓,有效提高了美国黑人女性文学的进展效果。

    2.2美国黑人女性文学评论的核心及发展

    美国黑人女性文学评论的核心主要为对构件黑人女性文学传统和批判传统的研究。在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早期的美国黑人女性文学对发展初期的责任理论进行拓展,在中后期对黑人女性文化特色进行美学表述,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美国黑人女性文学的发展效果。美国批判学家戴博娜·麦克道威尔在《黑人女性主义批评的新方向》中明确指出,黑人女性主义应该从女性主义的角度进行分析,从女性的政治主义思维和政治主义视角对黑人女性作家作品进行解读和批判。在对这些进行批判的过程中,美国黑人女性文学批评家芭芭拉·史密斯称在评论的过程中,评论人员要对美国黑人女性文学的环境和实际效果进行分析,以不同的视角批判主体和批判结果进行诠释。

篇(11)

职业教育的办学方针是“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案例教学是加快人力资源开发、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践能力和培养职业技能的现代职业教学方法。在“国际贸易基础知识”教学中,通过具体的案例使师生在特定的教学情境下不断地互动,能够提高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积极性,形成一定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职业能力。国际贸易业务交易数额是巨大的,而且会受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环境与经济政策的影响,稍有差错就会给公司企业带来巨额的经济损失。这就需要提高学生从事国际贸易的业务能力,不仅要具备相关的理论知识,尤其要熟悉交易流程和有关规则,具备较强的对外贸易实务操作能力。传统教学片面强调理论知识的传授,忽略了师生间知识的交流互动,造成理论与实践脱节,很难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在教学中,如果适当、灵活地采用案例教学法,在讲授“国际贸易基础知识”某个理论知识点后,再精心设计和选择相应的典型案例,运用多种形式启发学生独立思考,能够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通过对国际贸易案例的分析,了解对外贸易业务的真实流程和全貌,对所学国际贸易基础知识产生感性认识,然后将教材中有关知识运用到案例分析和具体实际操作中。这样,既能将理论灵活地运用于实践,又能通过对国际贸易案例的分析,借鉴当事人对外贸易业务的成功经验或失败的教训,进一步规范自己的业务操作,从而减少就业后在对外贸易工作中出现的差错,避免公司企业经济风险的发生。

(二)有利于理论和实际问题的有机结合

“国际贸易基础知识”的案例有的直接取自于现实的生活情境和学生身边实际生活中的事情,或者以国际贸易中的真实事例为基础,根据教学需要加工而成。在教学中,通过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探寻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内在规律,从中推导出一般的原理,可以加深学生对“国际贸易基础知识”内容的认识和理解。培养顺应经济发展趋势,适岗的中、初级外贸应用型人才是中职国际商务专业的主要方向,而“国际贸易基础知识”是一门涉外贸易的综合性应用学科。在整个教学活动过程中,要引导学生对当前国际时事经济政策予以关注,还要向学生介绍海内外的经济发展趋势、最新的国际国内贸易动态,及时地向学生讲授最新的国际经贸方面的知识和相关的贸易协定及法律法规。例如:在讲解倾销和反倾销时,笔者举了中国金刚石锯片胜诉美国反倾销案的例子,详细介绍了事情的起因、诉讼过程和结果。分析美国为什么对我国的金刚石锯片进行反倾销调查,我国金刚石锯片是否真的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对我国企业有什么启示,今后国家商务部需要调整对外贸易中的哪些政策和措施等。这样,呈现在学生面前的就是有背景、有完整体系的系统知识链,而不是枯燥的、孤立的理论知识和案例,从而使学生能够将理论和实际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有利于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要针对“国际贸易基础知识”相关内容,积极鼓励学生对案例提出质疑,研究案例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在这一过程中教师的主导作用十分重要,如果没有高水平教师的正确指导,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造成学生独立探讨案例和分析问题耗费时间过多,而且无法找到切入点,容易产生盲目性和逐渐失去主动性。因此,在采用案例教学法时,对教师的素质要求较高,其知识结构更趋综合化。在案例教学的全过程中,教师既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又是学生学习的指导者和推动者。在教学设计时要广泛吸收相关学科之精华,通过多种渠道获取“国际贸易基础知识”教学所需的相关信息,结合教材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案例,能够综合运用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引导学生去积极主动地思考、争辩,在多种方案中做出正确的决策和选择,从而顺利地解决案例中发生的问题。采用案例教学法能促使教师抽空到外贸公司企业中了解其经营情况,进行深入的观察、调查、研究,搜集材料,经过整理加工,选出适用于“国际贸易基础知识”教学需要的不同的外贸案例,不断地了解、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外贸法规的最新发展变化,及时地对已有的案例进行必要的修正和更新,从而促进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案例教学法的实施策略案例教学法

在“国际贸易基础知识”教学中的实施过程是由既独立又密切相连的五个实施步骤组成的,即精选案例—案例引入—案例讨论—评述案例—撰写案例报告。

(一)精选案例选择案例是“国际贸易基础知识”教学中运用

案例教学法的关键之一。选用的案例要与教学内容密切结合,特别是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所学专业特点的案例,要与当前进出口业务实际密切联系,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不同章节的教材内容及教学目标,精心收集、编写、设计。选择的案例应具有启发性、趣味性、实用性、针对性、操作性和典型性,要与教材重点、难点相对应。案例同时要有一定程度的疑难性,这样有利于拓展学生的思维空间,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深入地分析并解决实际问题。信宜市素有“竹器之乡”的美誉,是中国最大的竹器工艺品出口生产基地。在讲授进出口流程与特点时,可以结合信宜市竹器工艺品出口贸易案例,假定自己是信宜市竹器厂的老总,现在要同外国公司洽谈一笔生意,让学生思考在此过程中要经历哪些环节和步骤,与国内贸易相比有哪些不同。这些案例来源于实际生活,其中充满矛盾和挑战,能够激发学生的求知欲。

(二)案例引入在一节或一章学习开始时

运用生动有趣的案例能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强化学习动机,促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常用的引入方式有:运用多媒体呈现案例、由教师或学生描述案例、给学生每人发放一份文字案例、设置真实的情景案例和由学生自己即兴表演案例。教师在讲授“国际贸易基础知识”的概念和基本原理时,可随机插入一两个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说明某一概念或观点,将案例与概念和原理融为一体。这样使“国际贸易基础知识”的概念和原理易懂、好记,学生得到的不是纯粹的理论知识,而是理论与实际的结合,能使学生真正理解其中的含义,提高了课堂教学效率,不仅启发了学生独立思考,还培养了学生运用有关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在讲授买卖合同装运条款中的有关分批装运的概念时,笔者先举以下例子:某公司向新加坡出口1000公吨大米,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在两个不同的装运地点和不同的装船日期把货物装在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并在提货单上分别注明: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这样能够加深学生对买卖合同装运条款中的有关分批装运的概念的理解。

(三)案例讨论在“国际贸易基础知识”教学中

可以选择一些典型案例,提出发人深省的问题,引导学生置身于案例的环境之中,让学生运用所学的原理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通过案例讨论,把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巩固所学的知识。讨论案例的关键是要把案例中的内容与课本相应的理论知识联系起来进行分析、讨论。教师要把握讨论的方向,避免偏离主题。在教学中,教师可以将全班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进行分析讨论,使每一个学生都有发言的机会,鼓励学生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并且形成小组的结论。然后,各小组长向全班作小结发言,阐述各自观点,教师最后归纳。为此,教师要创设有利于学生讨论的民主和谐的课堂教学环境,引导和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并设法使学生成为讨论的主角,使其围绕中心问题积极发言、交流、研讨,这样不仅使学生学习了知识,而且培养了其独立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了其勇气、胆量和语言表达能力等。

(四)评述案例由于学生所具备的知识的局限性

其分析案例可能不到位,需要由教师来补充和评述。通过评述案例,能够使学生对案例问题的认识进一步扩展、升华、创新、提高,在讨论中引申出一定的结论,对案例本身所蕴含的原理或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为后续的课堂教学提供准备。在这个阶段,教师在评述总结时要讲明案例的切入点与关键点,指出讨论过程中的长处和存在的不足,揭示出案例中所包含的基本原理,强化案例讨论的内容,提示后续案例。此外,教师还应对学生在课堂讨论中的表现加以评价,并作为平时成绩记录在案,以激励和鼓舞学生更好地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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