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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其他领域的研究者对于环境法对法学理论提出的挑战也有论述,例如,虽然我国大部分学者仍然坚守传统的观点,①否认环境是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学说,②但是,有学者对传统法学理论中的主客体关系对象论提出质疑,认为环境法不仅像传统法律那样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还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蔡守秋先生的“调整观”就是这种观点的代表;③再例如,对于环境法的本质属性,有学者认为环境法不同于一般的权利本位的法律,它应该是义务本位的规范;④在人和自然的关系方面,虽然很多学者坚持“人类中心主义”,对“生态中心主义”颇多质疑,⑤但是,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主张在环境法之中要改正以往的过于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甚至有人开始主张环境法的人与自然环境观应当是“共进的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⑥
二、对于环境法三个“超越”的分析
前述学者的论述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其合理性,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学者从法理学的角度对环境法学给传统法学所带来的所谓挑战做一个系统的分析。接下来,笔者将尝试着从宏观层面上将环境法对传统法学可能的挑战做一个理论梳理,如果我们将环境法对传统法学的挑战理解为是对传统观点的超越,那么相应地,环境法对于传统法学可能的挑战可以被归结为三个超越。
(一)超越人类的界限———主体之维区分主体与客体是传统法学理论思考的一个基本范式。一般认为,主体是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指向的对象。近现代科学的研究范式是以笛卡尔、培根和牛顿为代表的“主、客二分法”为主要模板的,这种范式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人、物二分”方法的适用。“人、物二分”法的基本含义在于:首先,这个世界分为主体与客体;其次,人是主体,不能是客体,物是客体,不能成为主体;再次,人有内在价值和意志自由,有法律主体资格或法律主体地位,享有法律权利并承担法律义务;最后,人是第一性的,物是第二性的,人的思想、精神或意志形成物并决定物。这种范式体现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中就表现在将法律关系的主体界定为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将法律关系的客体界定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⑦将这样的观点带到环境法领域,人类理所当然地是主体,而自然因素,包括动物、植物在内的因素都统归为客体。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已有的法律制度在解决环境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其主要表现之一就是环境状况并未根本改善,人们开始反思原本的法学理论,认为需要提高环境本身的地位。欧洲绿党的兴起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产生的,并正在影响和改变着欧洲的政局。⑧中国的学者也在开始关注诸如动物的权利,如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以后,学者们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的名义提讼。⑨如果说环境问题的被提上议事日程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趋势的话,那么超越“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的界限则是法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在当前,这个超越可以被视为是对我们主流法学理论的一大挑战。
(二)超越国别的界限———空间之维一般来说,法律是一国之内的,国际法在传统法学理论中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环境问题绝大多数是超出一国国界的,全球二氧化碳排放的增加所带来的温室效应是任何国家都逃不开的;阻止臭氧层的稀薄也不是一个国家的事务。要解决环境问题,就必须有全球的视野。环境法作为应对环境问题的社会手段,必须要求超越传统上从一个国家的角度考虑问题的立场。一般认为,国际环境法是用来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中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①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国际环境法的全球性和跨国性。即便是各国的环境法,也离不开与国际环境法协调的问题,如果说关注一国之事是我们传统法学理论的一个基本特征的话,那么环境法的兴起对我们的挑战之一就是要超越这种国别的界限,放眼世界。有学者认为,这种超越国别性还导致了全球的环境立法具有了一种“趋同性”,每个国家的环境立法都是在国际环境法的指导下制定的。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就是这样的一个努力———让全球面对共同的挑战,引导我们摆脱国别界限的限制。
(三)超越代际的界限———时间之维关注当下的事情是一个无可厚非的立场,传统法学理论研究的立足点以解决当代人的事情,甚至当代人眼前的事情为根本切入点与目标。虽然立法的原则之中有所谓的适当超前的要求,但是这种超前归根结底是为当前利益服务的。③环境法的发展对我们的长远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这个星球是我们世世代代的栖息之所,以后的人类是我们基因的延续,我们自己仅处在这种绵绵不断的基因延续的一个极短的时间段上,所以我们必须要考虑到后代的生存。④“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development)的概念就清晰地反映了这样的精神,“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在这里,我们的目标已经不仅仅是自身了,还考虑到了后代人生存的需要。这对于传统法学理论而言,又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代际的隔阂是我们需要超越的一个界限。
三、难以避免的尴尬———另一种视角
环境法对主流法学理论所构成的上述三个挑战是否可以被圆满解决?我们是否可以实现这三个超越?已有学者对相关问题进行过探讨。笔者认为,就目前的情形来看,“应对挑战”的难度还是非常大的。
(一)从孟子的“不忍人之心”看人类的主体意识超越主体的维度,不仅将人类自身当作是主体,还要将自然的因素当作和我们一样的主体,这需要我们对包括其他生物在内的自然环境抱有同对人类自身相当的关心。然而,人类是否真有这样的情怀?尽管亚圣孟轲很早就提出来过“不忍人之心”的观点,认为“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但是在我们看来,这样的同情心更大程度上是局限在人类自身的范围之内的,人类的这种同情心是来自于一种所谓的“弱者情怀”的。无论从生物学的角度,还是从政治、社会实践经验的角度来看,人类总是可以将自己置于弱者地位的。这种弱者意识可以帮助我们解释为什么人们那么容易对于经受苦难者表现出足够的同情心。也就是说,同情心的来源是因为我们害怕自己也会处于与受苦难者相同的境地。这种类似于移情、通感的能力,让我们对可以想见的痛苦感同身受。“借由想象,我们把自己摆在他的位置,我们设想自己正在忍受所有相同的酷刑折磨,我们可以说进入他的身体,在某种程度上与他合而为一,从而对他的感觉有所体会,甚至我们自身也升起某种程度上虽然比较微弱,但也并非与他的感觉完全不相像的感觉”。①我们甚至会将我们的同情心扩展到动物身上,动物在应对痛苦时的反应也可以使我们的心灵被触动;但是,我们当前还很难对植物保护主义者的宣传怦然心动,因为我们还无法感受其痛苦。②我们如何才能切身地理解和体悟到资源被消耗殆尽、环境被破坏给自身带来的痛苦?赋予自然以主体资格,不仅仅是说我们认识到它们的价值,还要从它们自身的角度来看待这种价值。这种将自然因素与人类自身平等看待的高度,我们目前恐怕还难以达到。
(二)民族国家的界限当今世界中最稳固的组织恐怕还是国家,超越国家的组织的确是存在的,但是其功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于国家的。在我们看来,民族、民族国家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是不会消失的。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还是依赖于生产活动的。这种生产的基础不可避免地决定于我们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其矿藏资源,地球上不同地方的人们所处的生活情况必然是不同的,这种地方性最终会形成民族性。当今世界上的国家大部分是以民族和地域为主要因素建立起来的,国家的这种地方性、民族性就很难消除。只有当人类的生存不需要依靠任何地球上的资源的时候,这些差异或许可以消失。国家、民族的存在不仅仅可以从自然的区别的角度来找其原因,其更为根本的原因可能还在于它的人性基础。单个人总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的,为了生存必须要结成群体而生活。③人类需要一种归属感,而现代社会中国家就是最好的身份认同,在民族主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民族国家是我们最好的栖息地,是我们最后的精神家园。“民族”的想象能在人们心中召唤出一种强烈的历史宿命感。无可选择、生来如此的“宿命”,使人们在“民族”的形象之中感受到一种真正无私的大我与群体生命的存在。④民族主义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是不会消失的,建立在民族基础上的国家也是无法消融的。人类在考虑问题时还是以国家为出发点。如果说人类组成国家是为了抵御共同的危险的话,那么从理论上来说,似乎也存在着走向全球统一的可能性,那就是人类遭遇了共同的灾难,若真的像电影《2012》所表现的那样,⑤在面对着全球共同的灾难的时候,世界人民应该会走到一起的,但是这个结论有两个问题:第一,这种在灾难之下形成的共同意识是不会太长久的,一旦灾难过去,相关记忆会逐渐消退,国家意识肯定还会复苏;第二,这样的共同灾难是无法预测的,果真遇到,灾难之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人类或许根本就不需要法律。有人认为目前的全球环境恶化提供给了这样一个契机,人类会在此基础上找到共同的利益,抛弃一己之见。笔者认为这样的判断还为时尚早,全球气候问题算是一个全球环境问题了,可是这并没有将全球人民团结到一起来。⑥国家的区别在目前仍将存在,超越空间维度的具有很强的无国界特征的统一环境法能否真得成为在各国通行的法律,着实让人怀疑。
(三)软法是不是法?我们的主流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①即便我们放眼西方,情况也是差不多的。在奥斯丁的眼中,法律是者的命令,强制力是法律的基本特征,因而奥斯丁也否认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具有法律的性质。②像企图在国际范围内实现统一价值的国际环境法这样的“法律”,显然是不符合法律的特征的。即便是凯尔森这种承认国际法的学者,其赞同的理由也更多是因为“将国际法和国内法视为两个完全不同的体系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③没有强制力的法律还是不是法律?超越国别界限的国际环境法能否发挥法律的功能?仍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近来学术界兴起了一个新的学术热点———软法。④学术界对此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取得了很多的学术成果。“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⑤有学者进一步做了说明,指出软法不具有约束力,指的是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实际上并非是说软法不具有任何约束力。环境法学界、尤其是国际环境法学领域很多学者借用“软法”来论证国际环境法的法律性质,软法的概念似乎是天然地符合国际环境法的,有学者大胆地判断“环境软法就是环境法的未来”。⑥笔者认为,无论使用什么名词来支持国际环境法的法律性,一个很重要的缺陷就是其法律后果无法被合理地承担。一个不遵守国际环境法的国家所带来的后果不仅仅是由其本身承受,同时也让其他国家甚至整个世界来承受,而目前并不存在相对有效的手段来改变这一现状,如果是这样的话,这种环境法与政治性的宣誓、出于伦理的振臂高呼又有何异?⑦国际社会为应对全球气候问题而达成的《京都议定书》,面对美国的不批准能有什么样的惩罚措施?因此,试图用“软法”来给予国际环境法以传统法律的地位,进而淡化国际环境法的非传统性的做法,在笔者看来是很困难的。因为,国际环境法本身就与传统法学理论不相协调。
(四)我们真的有那样的长远眼光吗?追求享受或许不能说成是人类的一个弱点,很多时候正是一些享乐的欲望推动了社会的进步,⑧所以短视就难免成为人类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正因为这样,我们才那么多地去强调要有长远眼光,要有大局意识,要为后代人考虑。“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正是在强调我们去关注长远的利益。传统的法律至少不是以未来的事情为中心、出发点和归宿的,我们主要是考虑当下以及有限的、对我们有现实影响的将来,考虑过去也是为了学习经验以服务当下。⑨之前倒不是我们不愿意去考虑子孙后代,而是没有这个必要,因为资源是足够的(在当时的开发能力下),或者说我们根本没有意识到资源和环境的有限性。但是随着人类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伴随着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我们有了日益加重的紧迫感,意识到自然和环境资源的有限性,考虑到了环境恶化的严重性。瑏瑠我们会为了将来的发展而限制当下的欲望,但是这样的理性能达到怎样的水平?我们已经习惯了很多便利,如冬日的暖气、无尽的水资源(对于南方的人民而言),为了节约而放弃这些享受吗?我们不抱太高的期待。在国际视野下,我们不会为了环境而停下向欧美靠近的步伐,西部山区人民不会为了保护森林而放弃致富的梦想,非洲人民不会愿意永远这样落后下去而停止对于资源的高度开发。可以说我们现在是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更加重视环境保护了,科学发展观作为一个全国性的战略已经被强调了将近10年了。即使是放在国际的视野上我们也不逊色,因为可能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对环保形成如此的共识。即便是“绿色GDP”被提高到再高的程度,其本质还是GDP,我们根本无法卸下发展的重任。没有了基本的发展,空谈环保是很难行得通的。在外国学者眼中,我国的环境立法起步较晚、发展快,基本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构建起来,但形势依旧严峻:“仍然是一个有着严重不足和缺陷的体系”(itremainsasystemwithseriousflaws);在本质上还是一种行政而非法律制度,法院的作用未得到很好地体现;地方利益经常影响规则的实施等等。①
(一)论文选题阶段
选题是毕业论文写作的第一步,也是论文写作成功的关键一环,将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与联系实际,解决实际法律问题,为地方经济民生服务作为选题原则之一。选题时采取老师推荐与学生自主选择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师生双向选择确定题目及指导教师。通过调查,笔者发现学生在选题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选题偏大、选题与实际联系不紧密、选题陈旧不能切合社会热点、选题不是自己感兴趣的。而另一方面,调查数据显示绝大多数学生认为在选题阶段老师的指导很重要,无论是选择推荐题目还是自选题目,都需要老师提供宝贵意见。另外,学生还希望系部能组织社会调研,开展毕业论文培训,提供查阅资料的便利等。
(二)开题报告阶段
在毕业论文的题目选定之后,学生应在阅读相关书籍,查阅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拟出论文的写作提纲,进行开题。通过问卷调查,笔者发现有些学生对于论文提纲的写作,缺乏重视。在回答是否有必要组织开题论证的问题时,有55%的学生认为有必要,这个环节对论文有一定指导作用;有15%的学生认为应该进行,但作用不大;有30%的学生认为没必要进行。学生对开题报告认识不足,不重视,特别是论文提纲不完善导致写作困难增加。而针对这一问题,学生希望指导老师能就提纲写作给予专门指导。
(三)论文写作及修改阶段
在这一阶段,学生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文章的创新性不足,实践中经常出现学生仅凭一两篇论文或一两本教材就完成论文的写作或东拼西凑,复制加粘贴,毕业论文俨然成为他人论文的“拼盘”的现象,文章的创新性无从谈起。而收集最新的研究文献是解决论文创新不足的重要前提,因此学生希望指导老师在一定程度上提供论文相关信息、系部应对学生多开“绿灯”,为学生提供更大的平台来搜集有用的资料。同时要帮助学生学会取舍,把新颖的有价值的用到自己的论文中,这样不但可以增强自己论文的新颖性,也可以提高论文质量。
(四)论文答辩阶段
论文答辩是毕业论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己的论总结的环节。通过问卷调查可以看出学生在该阶段缺乏一定的紧张感,对答辩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虽说学院颁布一系列的针对答辩的要求,但是也有学生认为只是走过场而已。有些学生似乎更喜欢这种形式主义,针对这一问题,学生有如下的建议:改变答辩模式、建立末位淘汰制等。
二、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学生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现在用人单位在选聘毕业生时,很少会考察毕业论文的质量,学生由此认为毕业论文对就业影响不大。学生不重视,必然会直接导致毕业论文的质量下降。另一方面,不少学生在学习中对所学知识只是死记硬背、应付考试,从而基础理论知识不扎实,很少能深刻领会法学理论的内涵,同时也缺乏对其深层次的独立思考。在对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中,笔者发现有近二分之一的人存在着入手盲目,思路不清,欠缺独立思考和分析,甚至文不对题等问题,这都直接会引起毕业论文质量下降。
(二)质量监控方面的原因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的教学过程是一项循序渐进的系统工程,然而我国高等学校对本科毕业论文教学的管理与规范还存在着较多问题,没有形成完备、有效的管理机制来确保毕业论文的质量。例如过分依赖指导教师在过程监控中的作用,系部作为毕业论文组织管理主体发挥作用有限、缺乏严格奖惩机制,论文答辩程序形式化、尚未普遍建立论文相似检测制度等。在毕业论文的写作中,需要指导老师尽职尽责,加强监督和指导。但是,因为老师时间有限,精力有限,在一定的程度上疏忽和轻视毕业论文的教学环节,在论文指导过程中对学生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师生互动交流少,没有从选题、收集资料、撰写文献综述、开题、撰写初稿、中期检查到修改定稿等层层把关。这也使得学生放松了自己对论文的要求,最终使得毕业论文的质量不高。
三、提高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途径
通过对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存在问题及其需求的调查,笔者认为要提高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质量,需要系部、指导老师、学生多方的努力。教学单位在制定毕业论文质量监控体系时应重视学生的需求,结合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如下:
(一)学生应重视毕业论文写作,增强自身综合能力
学生是毕业论文写作的主体,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是学生将所学知识加以综合、融会贯通,并进一步深化和应用于实际的一项基本训练过程。因此只有让学生认识到论文的重要性,才能从根本上提高论文质量。而学生自身能力如何是决定论文质量的关键。学生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从大一开始就认真学习,夯实基础,掌握专业知识;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丰富实践经验;擅于创新,培养自己的各种爱好。这样有利于充实自己论文的内容,将研究建立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有利于创新,避免了内容陈旧等问题的出现。
(二)系部应完善质量监控制度,积极组织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完善的管理制度对于论文写作起着重要的作用。系部应制定相关制度及各种文表,以便系部对老师在选题、开题、中期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督促老师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同时建立奖惩制度,将双向选择制与老师年终评比相联系,增强老师的责任心;对学生要开展论文专题讲座,讲解毕业论文的重要意义、论文选题和写作的方法与技巧、文献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的方法、怎样撰写文献综述、怎样拟订写作提纲、以及如何组织论文的内容;改革答辩形式,如:将原来由老师提问学生回答的模式,改为学生对论文自我陈述、总结的过程;确立严格标准,进行论文相似度检测。学生论文质量不高,一个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实践经验,因此在论文中缺少数据支撑,缺乏实践性,针对这一问题,系部需组织更多的实践活动,让学生自主的参加到社会实践中去,在社会实践中学习到更多的知识,以拓宽自己的视野,进而提高知识面,最终达到写作论文时有话可说,有数据可用,不会出现人云亦云的状况,写出有自己观点的论文,那么论文质量必然会有所提高。
(三)指导老师应加强监督管理,增强与学生的交流沟通
1.健全选题、开题步骤
对于推荐选题,老师应做到提前了解,胸中有数,推荐选题应尽量能满足既体现专业知识,又与时事及学生的兴趣相结合的要求,如果学生不感兴趣,必然会影响论文的质量。同时老师也应该鼓励学生自主选题。自主选题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开题报告期间,老师应开展开题专项指导,了解学生所需,帮助学生在此阶段为论文写作打好基础。
2.加强对论文的中期检查
论文中期的检查工作直接影响着论文的最终质量。这个期间老师应该时常关注学生的论文进度,与学生进行交流,学生更应该将近期论文写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论文的完成情况及时向老师汇报,老师要根据具体情况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这样才有助于提高论文的质量。
我国的运动训练学理论体系始建于1983年。20年来,伴随着我国竞技运动水平的迅速提高,运动训练学理论研究也取得了巨大的进展。特别是近几年来,在运动训练的基本理论方面,不断推出新的研究成果,出版了一系列运动训练学领域的研究性专著。曹景伟等(2001)把这些独具特色并有重要理论价值的研究进展称为运动训练学理论的“中国流”,主要包括项群训练理论的提出与建立、运动员选材理论的研究与实践、竞技能力的结构及其评价、博弈理论与制胜规律以及训练理论对训练实践的指导与服务等内容。本文则拟从6个方面进行阐述。
1运动训练学三层次理论体系的确立
人们在描述运动训练学理论体系的时候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进行不同的构架。从横向来看,运动训练学的理论体系主要包括运动训练的原则、运动训练的内容、运动训练的方法、运动训练的安排、运动训练的负荷这样5个方面。而从纵向来看,可以解释为包含着一般训练学、项群训练学和专项训练学这样3个层次。适用所有的运动项目的运动训练学的理论,称做“一般训练学”;适用于部分运动项目的运动训练学理论,称做“项群训练学”;而适用一个运动专项的运动训练学理论,则被叫做“专项训练学”。构建这样一个三层次理论体系的关键在于项群训练学的提出和建立。
1984年,田麦久提出了建立“分类训练学”的构想。1987年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了题为《项群训练理论的构思与命名》的论文。1990年在北京亚科会上发表了论文《项群训练理论的建立与应用》,1998年正式出版了《项群训练理论》专著。
2000年出版的《运动训练学》全国体育院校通用教材中,把“项群训练理论”列为重要的一章,这表明项群训练理论已经得到训练学界的认可,达成共识。这一章里的第一节为项群训练理论的总论,包括项群训练理论的建立及其科学意义、竞技运动项目的划分、分类及项群体系的构成和项群训练理论的应用三方面的内容;第二节则分别论述了依运动员竞技能力的主导因素所聚合的8个不同项群各自的竞技特点和训练方法。
项群训练理论问世十几年来,受到体育界的普遍重视,并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其中主要的理论进展包括:依复合主导竞技能力的项群划分、多标准多维度的项群组合、训练大周期划分的项群特点以及项群概念的广泛应用。
1.1主导竞技能力的项群划分竞技运动项目的项群划分是建立项群理论体系的重要前提。1983年,田麦久首次提出以运动员竞技能力的主导因素为标准进行项目分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体能主导和技能主导的两大类的项群理论体系。近年来,田麦久吸取了谢亚龙、竺义功、徐本力等对项群的划分提出的不同看法中的合理思考,建立了复合主导竞技能力的概念,依不同项目的竞技特点,实事求是地确定拥有两种主导竞技能力的项群类属。把射击、射箭等项目归属为技心能主导类项群,把各种球类项目和格斗类项目归属为技战能主导类项群(表1)。
这样一种划分,应该说,对于我们更加准确地认识不同项群所包含项目的竞技特点,会有更好地帮助,会使我们在思想认识上解除若干不必要的束缚,更有利于我们准确地认识项目的竞技规律,从而确定对应的训练理论和方法。
1.2多标准多维度的项群组合经典的项群训练理论中,主要是以运动员竞技能力的主导因素、运动技术的动作特征和运动成绩的评定方法为3个分类标准建立起了3个主要的分类体系。而实际上我们应该认识到,因为由于有着无穷个分类标准,项群体系的划分从理论上来讲也是有着无穷个的。所以在我们的研究过程当中,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建立新的项群体系,进行相应的研究。这里仅以几篇论文为例,如“持拍隔网对抗性项群男单选手基本单元竞技过程的运行模式”,用“持拍隔网对抗性项群”这一名称,概括乒乓球、羽毛球、网球3个手持球拍进行比赛的项目。又如“陆上同场对抗性项目集体球类项目”的名称,就排除了水上、冰上的同场对抗性集体球类项目,只包括足、篮、手、曲4个项目了。总之,我们在实践的研究过程当中和我们在进行分析组织训练活动当中,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的需要,按照多种标准、多个维度组织相应的项群进行研究。
1.3训练大周期划分的项群特点面对3个层次的训练学理论体系,任何一个训练学命题,如训练的原则,训练的内容,训练的方法,训练的负荷,训练的安排等等,都既可以在一般训练学层次进行研究,也可以在某一个项群和范畴内进行研究,还可以就一个专项的需要进行理论研究。
训练大周期的划分是否恰当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能不能使运动员竞技状态的周期性变化,适应于特定日程重大比赛的参赛需要。不同项群运动员竞技状态的主要表现特征是不同的,显然,其训练大周期的划分也应该有着明显的区别。而经典的马特维耶夫的周期学说的主体内容,是在体能主导类项目的训练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很少顾及到技能、技心能、技战能主导类项目的运动员竞技状态的变化和表现的特点。田麦久(2000)关注到这一问题,并专题研究了训练大周期划分的项群特点。他首先分析不同项群运动员良好竞技状态的主要表现和相应的指标,然后建立不同项群运动员竞技状态的评价体系,确立不同项群运动员良好竞技状态的培养途径,最后提出不同项群大周期中阶段训练的安排要点(表2)。
不同项群运动员竞技状态的表现,有着明显的区别。体能主导类项目运动员竞技状态的主要特征,就是看是否在比赛中能够表现出最佳的体能状态;体操、跳水这些项目主要是看成套动作的熟练稳定和流畅的连接;射击、射箭项目,主要是看运动员技术感觉的细腻度与心理状态的自控性;而各种对抗性项目,则主要是看技术是否合理、熟练,战术准备是否充分,战术运用是否多变而实效。不同的项群运动员竞技状态表现的主要特征是不同的,因此他们的训练大周期的结构就不应该是同样的,而应该各有其特点。这一研究为非体能主导类项目运动员训练大周期的安排,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也为人们在项群层次上开展更多内容的专题研究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示例。
1.4项群概念的广泛应用项群训练理论被提出20年来,已经得到了体育界普遍的共识。而且,项群这一概念正日益广泛地被应用于体育工作、体育教学、运动训练、体育健身、体育产业、体育管理等众多的领域。
2训练目标导向与控制作用的强化
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人的一切行为又都是为了实现其目的而展开和进行的,这是人们的一项共识。但是在我们的实践活动当中,又常常会被具体的微观事物所包围,而忘掉了为实现终极目的而做的努力。训练活动当中也是这样,如某教练员,训练课的初始目标是想让运动员很好地掌握一项技术,或改进一个动作细节。但运动员做得不好,教练员生气了,罚他再作50遍。运动员学习、掌握动作技术,本来应该是在神经系统、肌肉反应各个方面都处于良性反应的状态下、在很好的协调状态下才能够做好。这时,运动员已经疲劳了,动作也没做好,你还要罚他再做,什么时候能做好呢?运动员在疲劳的状态下即使勉强完成了动作,其动作质量也很难保证。教练员的这一要求是与其在这一堂训练课的初始目的不一致的。
所以,在2000版《运动训练学》教材中,特别强调训练目标对训练活动的导向和控制作用,专门列出一章谈“运动成绩与竞技能力”,而且,排在全书第三章这样显要的位置。发展竞技能力与提高运动成绩,是运动训练活动的直接目的,运动员在训练中完成竞技能力的变化,并在比赛中力求使它变成相应的运动成绩,得到社会的承认。训练的所有内容、各种训练负荷、各式各样的训练安排,都是为了训练目标的实现。把训练目标问题置于一个重要的位置,会有利于人们强化训练目标的导向意识。
强调训练目标的导向和控制作用是竞技需要原则的体现。竞技需要原则本质上就是从实战出发的训练原则。训练是为了比赛,要从比赛的实战出发,紧紧围绕着目标的实现去组织训练活动,才能取得更好的训练效果。这样一个本来是很明确的基本认识,过去却没有得到必要的关注。此前各个版本的运动训练学教材,都没有把训练目标的重要价值给予更为充分的确认和强调。新版《运动训练学》教材的这一变化,则把训练目标的导向与控制作用鲜明地突显了出来。
3训练理论时空构架相对均衡的调节
训练理论的时空观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认识运动训练活动。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物质在时间、空间里运动。运动训练的空间特征包括训练的内容、训练的方法和训练的手段;运动训练的时间特征则包括训练的过程、训练的周期和训练的安排。
张英波(1998)“运动员竞技能力状态转移的时空协同理论”的研究认为,运动训练的空间特征和时间特征密切地协同和配合,是实现运动员竞技能力状态良性转移的必要条件。其结论之一为:“运动训练的内容与方法是运动训练活动的空间构成因素,运动训练过程是训练活动的时间构成因素,运动训练的计划是时、空因素协同的组构,运动训练计划的实施则是时、空协同的具体操作。”这条结论看来似乎没有什么新鲜的内容,但却是从时空观这样一个视角来认识运动训练活动,从时间、空间的关系和协同去理解运动训练活动的规律和要求。另外一条结论是:“运动员竞技能力状态转移中,时、空因素良性协同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获得同样的转移效果只花费最短或者较短的时间,花费同样的时间可获得最大或者较大的转移效果。”显然,这两种协同的形式正是我们的训练活动所追求的目标。
多年以来,在运动训练学的理论研究中,人们常常偏重于对运动训练空间特征,即训练的内容和方法的研究,而却相对忽视了对于运动训练时间特征,即训练的过程、节奏和安排的研究。例如,在1990年版的教材里面,反映运动员运动训练空间特征的章节很多,而反应时间特征的章节很少。但在运动训练的具体活动当中,许多教练员都是按时间特征来考虑问题的。今天练什么,明天练什么,这个月练什么,下个月练什么,这是教练员组织训练活动重要的思维路线。因此,在新版《运动训练学》教材里面,把原来的“运动训练过程的结构组织与控制”这一章,分成了“运动员多年训练计划与实施”、“运动员年度训练计划与实施”、“运动员周课训练计划与实施”一共3章,加大了关于反映运动训练活动时间特征的内容和份量,使得运动训练时空特征的均衡性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4竞技能力结构的“双子模型”
研究并建立运动员竞技能力的结构模型,是实施模式训练的重要工作环节。任何运动员的竞技能力都是由其体能、技能、战术能力、心理能力和运动智能这五种子能力所构成的,刘大庆、田麦久的研究,使得我们对这五种子能力的组合方式,亦即其结构特点有了更为全面的科学认识。
根本勇(日,1985)把经济学界的“木桶模型”引入了运动训练领域。一个盛水的木桶由若干木片所围成,用桶中所盛的水平面的高度表示运动员的总体竞技水平,各个木片的长度则代表不同的子能力,即体能、技能、战术能力、心理能力和运动智能的发展状况。由于各种子能力发展的程度不同,所以各个木片的长度也不相同。在这个模型中,木桶里能够盛多少水,并不取决于那些长木片所代表的优势子能力,而是取决于最短的木片所代表的劣势子能力,因为,长木片本来有可能围存的水会从这块最短的木片所造成的缺口流出去。因此,我们就要找出运动员竞技能力构成中最差的子能力,及时地予以相应的发展,藉以促进运动员总体竞技水平的提高。“木桶模型”表达的是一种对于平衡的追求,要求我们注意发展不同竞技能力之间的均衡性特征,通常称之为“补短”。
刘大庆的研究中发现,运动员竞技能力结构中各个子能力之间的不均衡状态是普遍存在的,呈现着非衡结构,从哲学意义上说,这种现象的存在又是绝对的。但其构成因素中某种素质或能力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其它高度发展的某种素质或能力所弥补或代偿,从而就使得总体的竞技能力保持在一个特定水平。例如,邓亚萍凶狠快速的技术风格对其较低的身高条件的补偿;朱建华出色的助跑起跳结合技术对其最大力量不足的补偿等等。
与“木桶模型”相对应,我们为运动员竞技能力的非衡结构及其补偿效应设计了新的模型,称之为“积木模型”。这个新的模型如同一个积木堆,由9个小积木块构成。绿、红、黄3种颜色各有3块。我们把这个积木堆的体积比做运动员竞技能力的总体水平,绿、红、黄3种颜色的小积木块则代表不同的子能力。如果从积木堆中去掉2块黄色的小积木,再用一块绿色的小积木和1块红色的小积木“补偿”到积木堆中,积木堆的体积,即运动员竞技能力的总体水平仍然保持不变。以此直观地展示竞技能力的非衡结构及其补偿效应。提示我们在运动训练过程中,注意充分发挥运动员优势能力的竞技价值,通常称之为“扬长”。
“木桶模型”与“积木模型”分别从不同的视角观察竞技能力的结构特征,用不同的图象展示竞技能力结构中各子能力之间的不同联系。两个模型各适用于不同的运动员,或同一个运动员不同的训练阶段。所以说,“木桶模型”与“积木模型”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反映和表述着运动员竞技能力的构成状态,我们把它们叫做竞技能力结构的《双子模型》
5运动训练学基本概念科学定义的给出
在一个学科的理论体系中,基本概念的选定及其科学定义的给出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理论建设,但多年来我国运动训练学界还没有系统地进行这一工作,许多概念的定义存在着明显的逻辑缺陷。田麦久等16名运动训练学者(1999)对运动训练学的常用概念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从中选出190个词条作为基本概念,并分别编写了释文。
我们注意到,此前的同事们在解释这些概念时出现最多的逻辑错误有两个。一是将概念归于不恰当的类属,二是提出了不应有的理想期望。前者如把“竞技体育”归结为一种“活动过程”,后者如把“比赛战术”定义为“正确地分配力量,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限制对方特长,为战胜对手而采取的合理的有效的计谋与行动”。
一切人类的行为都可以归为一种活动过程,把“竞技体育”归结为一种“活动过程”,也不应说是错误,但不准确,类属过大。而如果将其归结为一种“体育活动”,则明确得多,准确得多。
“比赛战术”这个概念本身并没有特定的倾向性。有正确的比赛战术,也有错误的比赛战术;有实战效果很好的比赛战术,也有实战效果不好的比赛战术;有成功的比赛战术,也有不成功的比赛战术,或者失败的比赛战术。而如果把“比赛战术”定义为“正确地分配力量,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限制对方特长,为战胜对手而采取的合理的有效的计谋与行动”,做不到“充分发挥己方特长,限制对方特长”,所采取的计谋和行动不够“合理有效”,那就不是“运动战术”了,这显然有悖于运动训练的实践和运动竞赛的现实。这一证伪的结果告诉我们,原有的定义违背了对此类概念应“中性定义”的原则。我们把它改成“为战胜对手或为取得预期的比赛结果而采取的计谋与行动”,定义本身不被附加任何倾向,就具备了普遍的适用性。
《词解》的作者对大约1/3的词条作了如同上述的修订,同时为过去未见定义的近半数的词条给出了全新的定义。从而完成了对运动训练学基本概念体系的一次重要的基本定义的规范化工作。
6运动训练学理论向竞技体育学理论的扩展
运动训练是竞技体育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们实践活动的不断丰富,科学研究的不断发展,运动训练学的理论也在逐渐地向竞技体育学的理论扩展。竞技体育的主体活动是运动员的培养、训练及参赛的过程,沿着这一轨迹进行思考和设计,竞技体育学应该包含着运动员选材学、运动训练学和运动竞赛学以及贯彻始终的竞技体育管理学,这4个学科应该说是构成竞技体育学理论体系的主体学科群(图3)。
在运动选材学方面,我们国家已经陆续出版了一些有关的专著。国家体委科教司于1983年出版了《优秀青少年运动员科学选材论文汇编》;赵斌(1989)、谢燕群(1990)、刘献武(1991)、曾凡辉等(1992)、钟添发等(1995)陆续出版了有关运动员选材的若干专著。我国有组织的运动员选材工作的普及程度在世界上是领先的,许多项目运动员选材工作科学监控工作也已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在运动竞赛学方面,有刘建和(1990)的《运动竞赛学》和富(1990)的《运动竞赛方法学》朱章玲等(1995)的《运动竞赛学》和王蒲(2001)的《运动竞赛方法研究》等。竞技体育管理学领域有关的理论专著中,比较有力度的有周爱光(1999)的《竞技运动异化论》,宋继新(1999)的《竞技教育学》、吴寿章(2001)的《实施奥运战略的历史痕迹》等。这些研究成果的问世,正在为我国《竞技体育学》理论体系的完善形成重要的积累。
本文所列举的上述6个方面只是近年来我国运动训练理论研究的主要成果。我们应该而且可以期待,中国的运动训练学理论必将会伴随着中国竞技体育的持续发展一步步走向成熟,也会向世界运动训练学界贡献出更多新的科学理论。
【参考文献】
[1]李益群,谢亚龙.体育博弈论[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2.
[2]吴寿章.实施奥运战略的历史痕迹[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1.
[3]王蒲.运动竞赛方法研究[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1.
[4]梁慈民.论竞技体育的前沿技术[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1.
[5]田麦久等.运动训练学(体育院校通用教材)[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0.
[6]徐本力等.运动训练学(体育函授通用教材)[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9.
[7]田麦久等.运动训练学词解[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1999.
[8]宋继新.竞技教育学[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9.
[9]周爱光.竞技运动异化论[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传统模式运行现状分析:“法学院”内毕业论文存废之争
进入21世纪以来,有关“本科毕业论文存废之争”一直受到媒体与学界关注,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的热点话题。而《光明日报》在2012年5月7日、8日和18日分别刊载《取消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可不可行》、《本科毕业论文存亡不应一刀切》、《毕业论文应加强而非取消》三篇文章,则直接让这一场“存废之争”白热化。相比其他人文社科专业,法学教育天然具有学术研究性和职业技能性双重性特点,则直接导致各大高校法学院将这场“存废之争”延伸到实践。
支持者认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问题不是应不应该取消,而是应该如何加强,对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地方高校,同样不例外”。①但大部分认为毕业论文制度应该坚持,但应该改良,是“对学生如何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综合训练,它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文献检索与运用、逻辑思维、动手、写作能力”。②大部分高校法学院实践中也持这种态度。取消者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应用型人才目标定位下高校法学教育应该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视科研创新为生命的毕业论文与法律实践性和应用型培养目标相悖。悖论下毕业论文已是“人神共怒”,“与其目前这种尴尬局面,不如放弃”。③2008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取消毕业论文,以案例分析取代毕业论文。折衷者认为,应该对待毕业论文应改变原来“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改革传统毕业论文模式,适应法学教育对科研创新能力和职业应用能力的双重要求。代表性模式是武汉东湖学院法学院实施的“双轨制”。
正如有学者言,孤立地争论毕业论文的“存”抑或“废”本身没有任何意义。毕业论文只是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一环,任何脱离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争论都是空谈。换句话说,如果毕业论文有利于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则应该坚持加强;反之,则应该改革甚至取消。高校教育大众化趋势下,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逐渐分化。独立学院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其法学教育定位为培养法律实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相比研究性法律人才,应更重视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至于传统毕业论文模式是否可以适应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需要,笔者以为将模式放到独立学院培养目标下重新评析至关重要。
2 模式创新的必要: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评析
2.1 与培养目标不合
独立学院作为我国高等本科办学的新生力量,更多是依母体高校优质教育资源托建而成。然相比母体的法学院系“研究型”或“高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却存在本质的差异,更多应定位为“普通应用型”或“高端辅助类”法律人才,具体包括基层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律师助理、司法执行人员以及在公司企业等其他机构从事法律业务的人员等。显然应用型培养目标下,各独立学院法学院专业应该强调的是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即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非照搬母体院校模式强调学术创新能力。故视学术创新为生命的传统毕业论文模式与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不合。也正如有学者言: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要求,说到底是对大学培养不同人才的要求,需要区别对待。不同的大学定位,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对毕业论文的要求也应有所不同。④
2.2 与重实践理念不合
毕业论文属于学术论文范畴,学术论文“不是写出来的,是做科研做出来的,不进行科学研究写出的文章不是学术论文”。⑤科研能力的培养是不能一蹴而就,“不是毕业论文写作一门课程能解决的,不是指导老师一个人能解决的”,⑥而是需要大量的“前伸性”工作,即把撰写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科研能力培养拓展并延伸到整个法学教育培养过程,在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应重视对学生科研理论创新能力的培养。显然这种能力培养理念,是与传统“研究型”大学“重理论”教学理念相一致的。而随着“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独立学院教学理念由传统“轻实践”转变为“重实践”已成趋势与必然。当下独立学院法学教育改革,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队伍建设等都重在围绕“实践性”展开,突出法学实践教学的质量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总之加强独立学院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已经成为重中之重,显然不是毕业论文所强调的科研创新能力。
2.3 与学生智力不合
独立学院生源特点是独立学院“独”特性之一,与普通高校招收的“一本”、“二本”学生相比,他们在基础知识、知识结构、综合素质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但传统毕业论文模式的目标定位上显然还是按照“一本”、“二本”的生源特点进行要求与设定,以此来指导独立学院学生的毕业论文工作,势必会挫伤学生的自信心,打击学生对毕业论文写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只能感到力不从心。正如有学者言,“几乎所有高校都要求毕业论文具有创新性。其实“创新”别说对大学生,对我们大学生的老师一生也未必能完成几个。我们可以鼓励创新,但不能把社会对高等教育中拔尖人才的期冀当成大学本科生的基本目标。”⑦笔者以为,忽略生源特点地强调毕业论文创新,强调“教育公平”是不切实际的,毕竟不可能让所有大学生都写出有创新、有学术价值的毕业论文。
综上所述,传统毕业论文模式难以适合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必须对其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和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构建一套更强调应用型和实践性的毕业论文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3 模式创新的途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构建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将学生毕业设计与法学专业学生在司法机关、律所的毕业实习结合起来,围绕实习过程中接触的经典案例,采用案例选择、文书设计、模拟审判、案例分析“四步走”模式。相比传统毕业论模式,实践性是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灵魂。一方面,强调整个设计以具体案例为中心,要求学生从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种角色的视野去阅读案例,并运用所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目的性强,有效地避免脱离实际的倾向,真正起到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目的。另一方面,强调把设计与毕业实习结合,突破往常“闭门造车”,要求学生在法院(或检察院、律所)实习时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仅提高了毕业实习质量,也加强了“法律人”素质的培养。
3.1 案例选择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核。按照这一模式,不仅对学生实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教师的指导也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案例选择是整个模式的基础,所选案例的实践与理论价值将直接决定整个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相比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中案例选择注重专业性、典型性、现实性,以达到紧扣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内容,解决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提高学生课堂学习氛围的目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下的案例选择考虑综合性、疑难性、不确定性三个因素,这样才有助于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综合考核。
其一,综合性。毕业(论文)设计是对法学专业学生四年法学知识与技能学习的整体考核。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所选择的案例涉及的知识应该有一定的跨越度,可以学科之间有跨越,也可以部门法之间跨越。其二,疑难性。过分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生毕业设计的兴趣,也容易导致整个设计模式“走过场”;但是太难,又容易导致学生无所适从,整个模式停滞不前。所以指导老师在指导学生选择案例的时候,应该把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其三,不确定性。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要强调一律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说“我们能够做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是因为我们有终审权”。案例的不确定性能为学生多重视角、多角度分析案例埋下伏笔,便于最大限度激活学生的思维并进行考核。
3.2 文书设计
法律文书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以其为载体所体现的司法直接体现法律的权威。在当代,法律文书作为一种重要的精密的司法技术,日益凸显其重要性。⑧故对这一技术能力的掌握,将直接体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独立学院对法学专业学生文书设计能力考核时,笔者以为应该强调文书设计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其一,完整性。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文书设计阶段要求学生对整个案例所涉及的诉讼文书进行设计,因此对学生设计文书进行考核的第一个要素就应该是其所设计文书是否完整。而一个案例所设计的文书是否完整,又直接取决于案例的性质与案情需要。指导老师在指导时应该把握好,也为指导老师对法律实务能力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二,规范性。文书设计的规范性,一方面体现在格式规范性,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格式要求,此点较易把握;另一方面体现在文书语言规范性,此点更难把握,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而言,文书用词规范性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核:表意准确、质朴庄重、严谨意赅、逻辑严谨。⑨
3.3 模拟审判
通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一直高校法学专业提高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的重要一环节。模拟法庭被定性为高校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训练场”,从“法学院到法院的桥料”。但是相比模拟法庭,除了在角色分配、开庭程序等相同外,毕业设计模式下模拟审判有两个重要的不同点上:其一,案例的二次选择性。毕业设计模式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根据自己实习的单位进行案例选择、文书设计,但对模拟审判案例进行选择时,要求指导老师在学生提供的案例进行二次选择,依据指导的人数在本组指导学生提供案例中选出一两个更典型、更能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能力考核的案例进行角色分配和审判。其二,审判的“实战性”。相比传统模拟法庭教学,更多是围绕教学需要(尤其是诉讼法教学),重视附着在“法庭审理”的“程序性”上面的“表演性”,设计模式下的模拟审判,不仅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整个庭审程序,还更强调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应用、应变能力的考核,故应该重视过程的“实战性”或“对抗性”,而毕业设计案例选择环节要求案例的不确定性,也为“实战”预留了空间。
3.4 案例分析
模拟审判的结束并非意味整个毕业设计的结束,还要求学生根据选择或参与的案例选择角度进行分析总结,一方面考核学生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素质。而根据选取的角度不同,案例分析可以包括评述型、分析型。
其一,评述型。这种类型要求学生从案例选择到模拟审判的整个过程自行评述总结,如案例的选择是否具有综合性、不确定性、疑难性,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案例审判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得当等等。肯定成果,指出不足,启发以后更深入地学习,也进一步提升了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其二,分析型。学生在围绕案例进行毕业设计时对其中的某一个问题感兴趣,然后把问题挖掘出来,结合专业深度讨论,提出观点。这一类型不仅注重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还强调观点创新,要求学生有创新思维。分析型一方面适应了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能力“多元化”的需要,部分学生经过四年法学知识学习后具备一定理论创新能力,甚至考上了研究生,即将跨入“研究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分析型案例分析为这部分学生毕业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追求“一元化”、“一刀切”带来的弊端。
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高等教育出现多层次性、多类型性、专业差异性,因此,对毕业论文的要求和形式,也应“因校制宜”、“因业制宜”。独立学院 “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决定了其毕业论文模式考核指标的“应用型”。法学专业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提出和构建,为独立学院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做出了建议性的尝试。
基金项目:江西省教育厅2011年高等学校“高校独立学院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教学改革研究项目(JXJG-11-86-11)
注释
① 巩建闽.毕业论文应加强而非取消[N].光明日报,2012-05-15:002.
②③江胜清.论“本科毕业论文存废之争”对当前地方高校本科毕业论文的影响[J].宿州学院学报,2012.27(4):93-96.
④ 郭立场.本科毕业论文存亡不应一刀切[N].光明日报,2012-05-08:002.
⑤ 杨晓旗.论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下大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关于当下本科毕业论文现状的反思[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9(8):6-7.
⑥ 汪涛.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提升的路径分析——以襄樊学院法学专业为例[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1(1):118-121.
孔子直接探讨《诗经》的言论其实不多,不过他与门人子弟对于《诗经》中诗句的问答以及其他一些与文学有关的言论则对于后世的影响较为深远,远远甚于孔子对于《诗经》解读的影响。
(一)实用上的断章取义《论语•八佾》篇中有言:“子夏问曰:‘“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素以为绚兮。”何谓也?’子曰:‘绘事后素。’曰:‘礼后乎?’子曰:‘起予者商也!始可与言《诗》已矣。”《诗经》中本无“素以为绚兮”句,子夏所说的几句是描述一个美女的,但孔子认为,一个纯洁的女子要先知礼才是真美。②而“子贡曰:‘贫而无谄,富而无骄,何如?’子曰:‘可也;未若贫而乐,富而好礼者也。’子贡曰:‘诗云:“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其斯之谓与?’子曰:‘赐也,始可与言诗已矣,告诸往而知来者’”(《学而》),这章中用“如切如磋,如琢如磨”(《诗经•卫风•淇澳》)来解释“贫而乐,富而好礼”的所谓“精益求精”。而根据有关学者研究,“子谓伯鱼曰:‘女为周南、召南乎?人而不为周南、召南,其犹正墙面而立也与?’”(《阳货》)也意在让伯鱼(孔子的儿子孔鲤)领悟诗意而早点结婚生子,含蓄地运用了《周南》《召南》多男女爱情、婚姻家庭的表层意义。可以看出,孔子以《诗》为修身之具,与外交场合赋诗言志一样,是可以离开全诗的本来意义而断章取义为我所用加以发挥的。诚然,“唯其因为目的在于应用,所以孔门言诗往往断章取义,借题发挥,甚至只是作为一种语言材料来运用,阐说的对象和原诗的本意常是风马牛不相及的。这就开了后来经学家任意曲解诗义的先河”。后来的孟子虽然提倡“以意逆志”,其实也还是不免断章取义。而这种断章取义,在后世对于“经”的解读上显得更加显明,《诗大序》将《诗经》解读为“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的怨刺功能即是此例,这种解读与孔孟为我所用的思想虽然不无继承关系,但是后者显然是一种歪曲,与孔孟的实用观相差甚远。
(二)寻章摘句所谓断章取义,可以说就是按照具体环境对诗歌的意思进行解读的意思,这在春秋时代比较普遍,在《左传》中多有记载。譬如襄公二十七年,伯有赋《鹑之奔奔》以表达对于郑伯的不满,而原诗却是卫人讽刺其君上宣姜的荒,显然,这里赋予了诗本没有的意思。而这种断章取义如果走向另一面,就是一种“寻章摘句”了。所谓“寻章摘句”,就是用摘取诗中的一些语句来对诗歌进行概括,当然,这种摘句,很可能运用了原诗句的意思,也很可能在对原诗句进行了改造,但无论何种情况,都只“突出了某一点或某一方面,从而形成不同的关注重心”。《论语•为政》:“子曰:‘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正如上文所言,“思无邪”出自《诗经》,孔子用这三个字来概括《诗经》,很可能是在说《诗经》的思想纯正,也可能是在说《诗经》内容的真实;如果是前者,显然是在对原诗句进行改造,而后者则符合原诗句的意思。无论怎样,我们将这种摘句的传统归之于孔子,虽然显得唐突,但是仍然不无道理,因为后世的解经者或文学家都在先圣那里找到依据,以作为自己突破的勇气和决心。这在下面的德言之论中表现得更加明显。
(三)德言之论所谓德言之论,出自《论语•子路》:“子曰:‘有德者必有言,有言者不必有德。’”这种言论当然有轻言论重道德的意思,其实儒家的经典大都有这种倾向,譬如《左传》中所言“大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襄公二十四年》),就将“立言”放在“立德”“立功”的后面。这种重德轻言的思想为历来的治经者所接受,但是,将德言之辨提上日程却始于文道之争。“言”在渐渐演化中,成为了一个与“文”相提并论的概念;“道”本来是指前辈先哲们的大道,荀子、刘勰的“原道”、“征圣”、“宗经”即是如此,即使在古文运动倡导者韩愈那里,其实还是在说先辈们的大道。不过在韩门弟子,即古文运动的继承者那里,则渐渐发生了分歧,本来在韩愈那里文道并重的思想分化为两派:一派重道,一派重文。重道的一派将古文道统与儒家道统合二为一,仁义与文章合二为一了,自然也就是提倡“有德”在先,即“有德者必有言”。宋代的道学家更是使其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朱熹虽然也重德轻文,但是他却对于“有德者必有言”表示怀疑。这涉及到文统与道统的关系等等。但如果引申言之,则可以发现,这个德言之论其实与人品—文品之辨有所重合,这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了。其实,这个话题又牵涉到文质的问题。
(四)文质彬彬“文质彬彬”出自《论语•雍也》“子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质,是本质。胜,多。文,是文采。野,包咸注:“如野人”。史,古注有两层意思:史书,史官。这句话的意思是:本质多于文采,则如野人,文采多于本质,则如史书。史书乃史官所写,不免有所偏废或言过其实。子贡也说过类似的话:“文犹质也,质犹文也。虎豹之鞟犹,犬羊之鞟。”(《颜渊》)这两处的意思本来与文学没有太大联系,不过后来被引入文学中,譬如刘勰《文心雕龙•情采》中所言“圣贤书辞,总称‘文章’,非采而何?夫水性虚而沦漪结,木体实而花萼振:文附质也。虎豹无文,则鞟同犬羊;犀兕有皮,而色资丹漆:质待文也”,这就将文质与文章的内容—形式等同起来。其实,在孔子的其他言论中还是谈及到了内容形式的问题。比如“辞达而已矣”(《卫灵公》),不过孔子所说的“辞”到底还是偏重于政治外交辞令,几乎不涉及文学,并且这句话看起来说的是那样轻巧;即使《左传》中孔子所说的“言之无文,行而不远”(《襄公二十五年》)也一样不属于文学,但是对于内容和形式并重的观点还是比较明显的。在孔子之后,却有许多学者将“文质”“辞达”纳入到文学体系内进行阐释。
(五)述而不作“述而不作”出自《论语•述而》:“子曰:‘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窃比于我老彭。’”老彭者,商朝的贤大夫。孔子自言只述而不作,《论语》即是秉持这种宗旨的结果,即使相传为孔子所作的《春秋》,也是不得已而作。孔子和老子都有一种向往恢复到古代那种社会的情结,孔子是想恢复到礼乐文化昌盛的西周时代,老子向往那种“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小国寡民时代,其实,这都是一种复古的念头。这种复古的思想,其实在后来愈演愈烈:对于新鲜事物进行打压,而对于古代的东西都一味推崇。可是,新出现的事物,经过一段时间或历史,也还是会变成“古”的,这就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对于新的事物保持距离,使得人们无法认清新事物的优缺点;而几乎全盘接受旧的事物,也就把旧事物的一切视为精髓或营养而吸收掉,这就导致中国文学缺少当下的反思。这种复古思想历代都有,越接近封建社会晚期,这种思想也就越突出,比如明朝的前后七子以及唐宋派、秦汉派等即是如此。而与这种思想相关的另外一个表现就是是古非今,历代都出现过这种声音,譬如挚虞的《文章流别论》中在谈到文章流变时就认为今不如古,前胜于后。
(六)升堂入室所谓《论语》中的“升堂入室”,出自《先进》篇:“子曰:‘由之瑟,奚为于丘之门?’门人不敬子路。子曰:‘由也升堂矣,未入于室也。’”其实无关文学,孔子只是在说子路入道虽然还不够深入,但是已经不浅,叫门人子弟不得小觑了子路。后来的钟嵘在《诗品》中评论曹植陈思王时曾这样说道:“故孔氏之门如用诗,则公幹升堂,思王入室,景阳、潘、陆,自可坐于廊庑之间矣。”钟嵘直接将孔子的“升堂入室”运用到对于人物的评论上来。唐朝张为《诗人主客图》将中晚唐的诗人分为六主、上入室、入室、升堂、及门五等,虽有偏颇,但将钟嵘的这种做法更细化了。后来江西诗派的吕本中在《江西诗派图》将一个诗派的人物归入一类,也有这个意思在,而后来的方回,其在《瀛奎律髓》中为江西诗派重续家谱,提倡“一祖三宗”(杜甫;黄庭坚,陈师道,陈与义)之说,则更加明显。这种突出一个宗派之内的座次排名的做法,如果仅仅限于一个派别之内,而对其他门派不予借鉴,则很可能造成门户之见,这就是下面所要讲到的内容。
1.案例政治理论教学的方法
案例政治理论教学法是指运用案例来培养和训练学员的政治理论教学方法。与传统的政治理论教学方法而言,案例政治理论教学最大的特点是“经验与能力培养”和“以学员为主”。在整个政治理论教学过程中,注重学员自己寻找现实资料,阅读政治时事案例,进行分析和小组讨论,最后完成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案例政治理论教学法的作用非常突出:第一,开拓学员视野,增长学员政治理论知识。第二,通过交流和实践经验,起到集思广益的作用。第三,达到更好的理论联系实践的政治理论教学原则。第四,培养学员自主学习和分析政治理论的能力。
2.“有意义接受学习”的方法
有理论将学习依据效果的不同,来划分成为了机械学习以及有意义学习这两种不同的形式。而所谓的有意义学习理论,实际上就是形容:“符号本身所表示的某些观念,能够通过非任意的方式来和学员实质上已经知道的某些内容进行联系。而非任意主要就是形容这部分观念与学习者之间原有的知识结构已经有了固定的联系。”也就是说,要达到有意义的学习目的,就必须要真正的学习到知识本身的意义,即通过学习的方式,来获得能够对某些事物加以反应的规律以及关联性认识,最为核心的问题在于,务必要在目前学习的知识、概念中与以往原有的内容构建起实质性的内容。
3.启发式政治理论教学方法
教师应当要对于学员本身的积极性思维加以引导,良好的发展学员自身智慧,实际上就是一种完善的理论教学措施。同时注入式政治理论教学措施是与启发式实政治教学措施完全相反的,必须要加以避免。而该教学方式的基本精神,实际上就是要对于学员自身的内在动机进行激发,最大限度的对于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加以调动,良好的促进学员本身的积极性思维体系,有效的对于学员主动动脑、动手去对知识进行获取的方式加以提倡。该教学方式实际上是以辩证唯物论的方法论来作为根本基础的,也就是说,启发式政治理论教学方式是对于教学上所进行的实际运用。
4.讨论式政治理论教学方法
讨论实际上就是师生和学生与学生之间的思维碰撞、互相探讨,达到对于信息进行交换的目的,有效的扩大了信息以及思维体系的容量,最大限度的谋求一种能够对于问题进行深化认识和解决的措施。讨论课程本身实际上就是一种在现代政治理论教学理念,利用师生、学生与学生之间所进行的交流、讨论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这方面的措施恰恰也是对于政治理论教学中最为根本性问题加以解决的有效方式,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出学员自身所具备的主体性作用,充分强化学员思维深刻性、广泛性,促使思想政治课程能够焕发出全新的生命活力。
自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维纳奠基性地提出控制论以来,由贝塔朗菲正式提出,并经普里戈金、哈肯、艾根1等人加以发展的系统论思想成为深刻影响人类思维的二十世纪的一项重要文明成果,已日渐渗透到各个学科和领域,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影响力。法学研究同样也受到了系统论思潮的浸染,一些学者为将系统论应用于法学研究做出了积极的探索。本文即就系统论思想在法理学中的运用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 系统论在法学中的应用现状我国法学界对系统论的运用是与系统论思想在我国的传播同步的。虽然钱学森在五十年代就著有《工程控制论》一书,但直至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西方的系统论思想才在我国传播开来并受到重视,与外国相比,我国对系统论的运用起步较晚。在1979年举行的一次系统工程会议上,由钱学森首次提出了“法治系统工程”的概念,此后,吴世宦、常远等一批学者就法治系统工程问题展开了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以吴世宦的《论法治系统工程》(1986年)和《法治系统工程学》(1988年)等为代表的一系列专著和论文相继发表。1985年和1988年,先后召开了两届全国性的法制(治)系统工程学术讨论会,推动了这方面研究工作的开展。进入90年代后,法学界出现了用系统科学的方法运用于具体部门法学的倾向,如何秉松的《犯罪构成系统论》(1995年)、熊继宁的《差异、变化与耦合》(1999年)和龙宗智的《相对合理主义》(1999年)等专著就是运用系统方法于刑法学、行政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所取得的成果。8《现代法学》杂志自1999年第5期开始开辟了“法治系统工程”专栏,也刊发了一系列在部门法学中应用系统论方法的研究文章。
二、 系统论视角下的法律观
将系统论运用于法学研究的思路有二:一是将它运用于法的基本理论研究,从系统论的视点出发来观照法的基本范畴,提出一套系统论视角下的法的分析框架;二是着眼于其技术应用,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运用系统方法,如法治系统工程、应用法学中的系统研究等。前者是运用系统思想建立一种法哲学,而后者则是用系统方法解决具体问题,二者同等重要。但我们也应看到,由于系统论是有别于经济的、社会的或语义的分析方法的一种全新的分析范式, 而每种分析范式都会有自己的一套分析范畴、语言和逻辑规则,因此准确定义系统论中法学的基本范畴,确立一种系统论的法律观,也就是上述第一种研究方向就成为全部系统论法学的基石。德国法学的系统理论所做的正是这种努力。但我国二十年来的系统法学研究则几乎全部集中于后者,在笔者所见相关研究成果中,真正运用系统论于法理学研究的极少。在未确立起系统论范式下的法学基本范畴和分析框架的情况下,直接运用系统论于具体操作层面,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造成在研究的出发点即在基本理论范畴上仍不得不沿用非系统论的模式,从而限制和影响了系统论原理的运用,这是当前我国系统法学研究的一个很大的制约因素。
因此,要想在法学研究中引进系统论,希望以一种新的思想范式丰富法的理论,促进法学发展,就必须建立系统科学视角下的法律观,即要建立系统论的法理学。
任何一种理论都是从其最基本的范畴出发的,“法”这一基本范畴是一切法学理论的根本出发点。建立系统论的法理学首先必须对什么是“法”做出回答。
一般说来,基本范畴的确定是一门学科得以建立并发展的基础,但就法学而言,自其产生以来,对“法”这一法学最基本的概念却从未取得过一致的意见,正义说、理性说、神意说、主权者命令说、社会控制工具说以及阶级意志说等等不一而足。这似乎是法学的尴尬,但从另一方面看,恰恰也正是由于对法律的这些种种不同的解说,才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学流派,促进了法学的繁荣与发展。“法”这一范畴成了法学理论的全息图景,是一切法学理论的立足点。那么以系统论的分析范式,如何解说“法”这一范畴呢?警察、军队以及道德、意识形态和政策等也是维持社会有序性的系统组成部分,有的也是社会系统的序参量之一,法律与它们有何区别呢?
首先,法律是一种以符号为载体构筑的信息空间,这与警察、军队等一切有形的社会控制力量相区别。系统论创始人贝塔朗菲认为:“人所特有的、能将人和别的动物截然分开的独特行为就是在思想和语言中创造符号宇宙的能力。除了直接满足生物需要外,人不是生活在事物的世界中,而是生活在符号的世界中。”14法律由原则、规范、术语等符号所组成,它们所传达的是控制环境的信息,“我们用来控制我们环境的命令都是我们给予环境的信息”,“信息这个名称的内容就是我们对外界进行调节并使我们的调节为外界所了解时而与外界交换来的东西”。15个体处理接受到的信息,决定采取什么样的反馈行动,这就是系统论上所说的“通讯”。法律与道德、意识形态以及政策等为每个人都构筑了一个信息空间,作为个体的人,社会传达给他的信息成为决定其行为目标函数的重要参数。在一个理想化的平等社会里,每个人的信息空间应是相同的,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地位、知识水平甚至居住区域的不同等等原因都使作为个体的系统不可能拥有完全相同的个人信息空间,这就造成了不平等。“所谓有效的生活就是拥有足够的信息来生活”,16为了实现形式正义,我们就要力争为每个人构筑相同的信息空间,普法正是这样的努力之一;为了实现实质正义,就要因个人的信息空间不同,社会也应对个体的行为采取不同的反馈方式。在交通、通讯不发达的时代,《法国民法典》规定以离巴黎的远近不同来确定法律实施的日期,也正是其体现之一。
其次,由于信息本身特点产生的影响,法律与道德、意识形态、政策等等也区别开来。
信息的构建具有目的性。不同的信息所产生的反馈是不同的,由此而建立的社会形态也是不同的。从发生学的角度看,社会结构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个体自觉水平上自发形成的结构,另一种是在群体自觉水平上自觉建立的结构,前者产生于社会的自在控制,后者则产生于社会的自为控制。17当然,由于人类社会在存在与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的目的性和自我内在的规律性同时存在,因而这种“自在”与“自为”更多地是一种程度上的划分。道德虽然也有社会中心系统的引导因素在内,但主要由社群自发形成,因而主要是反映社会自在控制的、自发产生的信息,而法律具有强烈的社会中心系统的引导作用于其中,明确反映了国家的意志,体现了社会的自为控制,具有很强的目的性。
信息的传输具有衰减性。一切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由于介质造成的损耗都不可避免地会衰减。所谓信息的衰减就是指信息由确定变得不确定,直至解体。确定程度越高的信息的衰减容量越大,而越是不确定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越容易因衰减而解体,即“社会的记忆性损失”,从而影响序参量作用的发挥,造成熵的累积。因此,就有必要增加信息的明确性,将之固定化、规范化,形成条文,建立制度。“制度是一场和熵进行的战斗,一场和遗忘及其造成的组织损失进行的战斗。通过审慎的代码编纂和抽象行动,他们构建和储存已经或正被看作具有保持秩序性质的知识。”18但由于信息经编码而形成制度,需要成本,因而并非所有的社会控制信息都需要制度化,只有那些反映社会自为控制程度较高、目的性较强并且关乎系统基本结构的信息才有必要加以明确。法律正是这样制度化的社会控制信息。越是较多反映社会中心系统意志,并且关系社会基础结构的法律,如公法,信息明确性程度越高,强行性规范越多,而相反,私法则较多的是任意性规范,明确性程度较低。
信息的反馈具有非线性。“人并不是由S—R(即刺激—反应,引者注)弧构成的,在他们的输入与输出之间不存在简单的线性因果关系”。19人不同于机械,他(她)自身是个主动性的系统,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个具有适应性的自组织系统,有自身的目的和发展要求,对于接收到的信息,要进行加工、处理,然后做出反馈。由于在加工、处理信息过程中,会掺入个人系统自身的因素和其他外界因素的作用,因而这种反馈是非线性的,反馈结果可能并不是信息发出者所期望的。为此就要建立信息反馈的纠偏机制,形成有效的反馈回路,如同恒温器的控制机件一样。法律通过法庭、监狱等有形力量建立起一套纠偏机制,与道德、意识形态、政策等等相比,法律的纠偏机制无疑是最为稳定而且高效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社会大系统的角度看,法律是维护社会有序化的一个重要序参量,是反映社会中心系统意志、制度化的并有有效纠偏机制的由符号所建立的信息空间。
作为社会系统的序参量,法律自身也是一个系统。卢曼、托伊布纳所做的研究正着眼于此。通过把法律视为一个系统,可将很多系统理论应用其中。运用系统发展的相变、分叉、涨落等理论,同样可以来考察法律的变革问题,但这已不是本文所讨论的范围了,本文只不过是试图初步勾勒出系统论视角下法律观的简单图景而已。
三、 用系统论研究法理学应注意的问题
拉兹洛将其著作《系统哲学引论》的副标题定为“一种当代思想的新范式”,贝塔朗菲也有类似提法。系统论确实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视角,但我们也应看到,系统论的发展时间毕竟还不长,诚如贝塔朗菲自己所言:“新范例的早期形式大都很粗糙,能解决的问题不多,对个别问题的解远远不够完善。这时候会出现许多学说互相竞争,每种学说适用的问题和能很好解决的问题都有限。”21因此,在将系统论应用于法学研究,特别是法理学研究时至少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应将系统论与其他学科,特别是与社会学结合起来。系统论提供的仅仅是一种思维分析框架,在应用到具体学科时,还必须与具体学科的知识结合起来,才能进行有效地分析。在进行系统论的法学研究时,法学知识的运用自不待言,但尤应有意识地结合社会学来进行考察。无论是早期维纳的关于法律的观点,还是卢曼的法律与社会理论,法律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关系都是理论基础之一,法是在与社会系统的互动关系中显现出其本质的,因此,系统论的法律观离不开社会学的考察。只有有意识地、自觉地运用社会学,当然同时也结合其他相关学科知识,才有可能真正取得富有意义的成果。
第二、应将系统论的分析模型与其他的分析模型结合起来。学术研究总是以分析已有的事实来进行,但把握历史的目的还是为了预测和设计未来。古往今来,所有的学术理论无非都是通过对已往事实的考察,根据观察者所总结的规律建立一种分析模型,用以把握未来。贝塔朗菲在谈及理论模型中的概念模型时称“用简化因而比较好懂的形式的概念模型来表示现实的某些方面,对任何理论研究都是基本的”,但“模型的优点与危险是众所周知的。优点是这是一种创造理论的方法,亦即模型可以从前提进行推断,解释和预测,往往得到预料不到的结果。危险是过于简化;为了使它在概念上可以控制,把现实简化成了概念骨架——剩下的问题是我们是否在这样做的时候切掉了解剖学的重要部分。现象愈多样化与复杂,过分简化的危险愈大。”22不仅是概念模型,任何理论模型都有此危险,用系统论建立的分析模型也不例外。因此,哲理分析、经济分析、社会学分析、语义分析和系统分析等理论模型应各自充分发挥作用,互相补充,互相验证,而不应由谁来取代谁。通过各种模型综合的从不同侧面、多角度地考察,才可能在法学研究中描绘出与现实世界更加一致的关于法律的图景。
第三,将运用系统论与发展系统论结合起来。这是推进系统法学发展的需要。现有的系统论模式主要来自于对自然现象的考察,是自然界规律的反映,不可否认的是,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之间有着显著的差别,如果一味照搬自然界的系统规律去套用社会,难免失之偏颇。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在分析社会时就不能运用系统论,用系统的范畴去分析社会仍是富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的,问题在于我们在用系统范畴分析具体社会问题时,也应着眼于发现社会系统本身的系统模式和系统学规律,使系统理论更加科学化,从而建立更加合理、适用范围更广的理论模型,以推动系统法学以及整个法学的发展。
1 我国以前有学者将控制论、耗散结构理论、协同论等与系统论并列,提出“老三论”、“新三论”观点,这是不确切的,实际上,上述种种理论均是系统论思想的分支,它们共同构成了西方的系统论思潮。参见[美]E·拉兹洛著《系统哲学讲演集》,闵家胤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2 [美]N·维纳著《人有人的用处——控制论和社会》,陈步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83页。
3 同前注,第87页。
4 参见季卫东、齐海滨《系统论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及其局限——兼论法学方法论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1期。
5 [日]中山龙一《二十世纪法理学的范式转换》,周永胜译,载《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3期。
6 引自北京大学法学院张骐副教授在《法理学》课程上的授课内容。
7 G.Teubner,"The king's Many Bodies:The Self-deconstruction of Law"s Hierarchy",in D.Patterson and A.Someck(eds.),The Indeterminancy of Social Integration:Legal Thought in Post-Modernity,Michigan University Press,Forthcoming.转引自[日]中山龙一《二十世纪法理学的范式转换》,周永胜译,载《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3期。9 魏宏森、曾国屏著:《系统论》,清华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5页。
10 [德] H·哈肯著:《协同学——自然成功的奥秘》,戴鸣钟译,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1988年版,第15—16页。12 [比]伊·普里戈金、[法]伊·斯唐热著:《从混沌到有序——人与自然的新对话》,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13 同注10,第7—8页。
14 [奥]冯·贝塔朗菲、[美]A·拉威奥莱特著:《人的系统论》,张志伟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7页。
15 同注2,第9页。
16 同前注。
17 杨桂华:《论社会系统的自在控制和自为控制》,载《哲学研究》,1999年第1期。
18 [英]马克斯·H·布瓦索著:《信息空间——组织、机构和文化中的学习框架》,王寅通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193页。
2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与传统教授型的教学方法不同,案例教学法不仅专注于“教”,更强调“学”,这就要求教学双方角色的转换,真正做到由学生做主体,教师退回到辅助的角色。(1)案例的主导地位。案例教学法中强调案例的主导地位,一切教学内容均是以案例为中心而展开。师生在课前均需对案例的相关内容有充分的准备,包括资料搜集,案例阅读,初步思考等;教学过程中就案例中涉及核心问题教师应做出适当的引导,提供学生充分讨论的空间;课后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做出结论,由教师做出点评。由此可见,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从案例的准备、引入、讲解、分析、结论,都要求师生双方的积极参与,每个教学环节都是通过案例实现了某个教学目标。(2)启发性及实践性。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不会给出唯一的或是确定的答案,只在恰当的时候给出适当的启发,这就给了学生充分思考大胆假设的空间,其根本目的在于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探究该问题。真实案例的引用,让学生可以将已掌握的知识融会贯通,通过理性的分析,相互间的讨论,做出自己的判断或得出自己的结论,以实现理论知识向专业实践的转化,这也很好地弥补了校园中的学生无法很好地接触现实社会的缺憾。(3)教学过程中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及动态性。案例教学中,教师仅负责案例的筛选及准备,并做出适当的启发和引导,在各个教学环节中均由学生做主体,积极地参与到实践教学过程中,这是一个师生共同学习的过程。同时,案例教学也是一个动态教学过程,强调的是师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案例资料之间的交流,在小组讨论和总结发言的教学环节更加强调彼此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不断交流。(4)强调学生能力的全面发展。案例教学的价值,不仅在于案例中极为丰富的信息量对学生理解分析能力的提高,以及学生对已掌握的各种知识和技巧的灵活应用,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各种教学组织模式的优化过程,使学生在学识之外的能力也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学生通过选取有用的信息,策略地分析判断,从而使认知能力得以提高;小组讨论中,学生学会了彼此交流学习及合作;在小组陈词阶段,学生体会到了小组之间的良性竞争;在教师点评的环节,学生学会了如何做出有价值的评价。在这样一个个体行为和小组行为交叉进行的学习过程中,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得到了充分的激发,提高了自身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也学习到了珍贵的团体合作和竞争精神,人格发展更为健全。
3如何选择适合的案例
作为整个教学过程中的核心和载体,案例的选定尤为关键,如何才是一个好的案例呢?笔者认为应当具备如下的几个特点:(1)一个好的案例应该讲述了一个好的故事。好的案例就是一个好的故事,应该具有吸引人的情节,但这个故事是发生于真实世界的,也是与学习者的个人经历相关的,而不是高高在上的。这个故事也许并没有既定的结局,却经得起研究和学习,能提供给学习者充分的发挥空间。(2)好的案例应具有时效性。好的案例要反映当下的现实状况,通常应发生在过去5年以内。当然,一些经典案例无论过去多少时间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但更多的真实案例应该是与我们现在的日常生活正在发生的,这才能让学生充分体会到此案例学习研究的必要性及价值性。(3)好的案例应与学习者息息相关。一个好的案例所涉及的场景或情节应该是学生们所熟知的,或是很有可能直接面对的,这能有效地激起学习过程中的共鸣感,更加不遗余力地参与其中。
4以《消费者法》为教学内容的教学实践
为了更为直观地体现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英语教学中的应用,笔者以《消费者法》作为教学内容进行一次教学实践,具体教案如下。教学内容:消费者法。学生人数:55人。教学目标:(1)让学生充分了解消费者的合法权利。(2)培养学生在消费者权利纠纷案件中对相关法律英语语言的应用能力,包括词汇、句型、口语表达及书面撰写能力。(3)提高学生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及义务意识,能够做到合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主动践行自己的当然义务。教学重难点:(1)充分了解消费者的各项权利义务。(2)如何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消费纠纷。(3)相关英语语言应用能力的训练。教学资料:(1)充分利用教材。(2)多媒体辅助。教学实施:(1)课前准备:学生分为8~10人一组,共6组,课前要求每小组准备两个有关消费者维权的案例,并做出简要的分析。教师将12个案例进行分类筛选,并选出其中最具典型性的两个留作课堂备用。(2)课堂导入:以提问方式引入本课教学内容:Ifyouboughtanewbookinthebookstoreanddiscoveredafewmissingpages,butthebossrefusedtochangeanewforyou,whatwouldyouliketodo?1)Youacceptthelossandwillneverbuybooksthere.2)Youreasonwiththebossandinsisttoreplaceit.3)YoucomplaintoCommerceandIndustryBureau.4)Youasksev-eralfriendstohitthebossanddemandthereplacement.在学生作为选择后,以简单的问题引起学生对消费者权益问题的思考:1)Whatrightsdoconsumersentitledtoenjoy?2)Whatorganiza-tionsinourcountryprotecttherightsofconsumers?3)Whencon-sumers’legalrightsareviolated,whatshouldtheydo?4)Ascon-sumers,whileenjoyingrights,whatobligationsshouldcitizensper-form?(3)案例引入:案例1:暖瓶水爆炸伤人案件。案例2:旅行社虚假宣传欺骗团友案件。(4)小组讨论:要求学生就以上两个案例做出分析讨论,给出解决建议并作发言。(5)教师总结:1)点评各小组讨论情况。2)总结教材要求掌握的消费者各项权利与义务及维权途径。3)强化相关英语词汇、句型。(6)强化练习:提供一案例,要求学生就本课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和英语语言技巧做出对该案例的分析。
1.学生工作研究应该有深厚的理论支撑。
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结合价值观、认知和人格等方面的内容,将学生作为统一整合的个体来研究非常必要,唯有如此,学生管理工作者才能更全面地了解学生发展的规律和学生发展的需要,从而有助于教育和管理者制定适合学生发展的政策和方案,优化学生发展路径。学生发展理论的支撑,使得研究更加科学化,有助于帮助我们理解现象背后的原因。
2.学生工作应从以管理为主转向以服务为主。
学生工作应该在充分理解学生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帮助学生更好地发展。从目前我国高校学生工作现状看,我们往往忽视学生的个体差异和内在需求,把学生视为被管理者,这样的教育管理理念明显滞后于学生发展的需要。实现学生工作从以管理为主转向以服务为主,不仅有利于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而且可以促进学生工作的专业化。学生发展理念使学生工作中的管理、服务和教育功能得到全面发展,同时也对学生事务提出了专业化的要求。学生事务工作者要学习学生事务相关理论,在实践中提高工作技能,使自身工作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二、学生发展理论的理论前提和主要构成
学生发展理论强调大学期间的学生发展具有以下规律:一是发展的不平衡性。学生发展的不平衡性主要是指以独立思考的能力、比较稳定的自我意识和个性的形成为标志的心理成熟的不平衡和发展速度的不平衡。二是发展的阶段性。学生发展的顺序性和不平衡性使不同学生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三是发展的个别差异。学生发展存在着很多个别差异,这些差异是由遗传、家庭环境和社会教育等多种因素造成的。正是认同发展的不平衡、阶段性和个别差异性,研究大学生发展性问题才成为可能。学生发展理论主要由两个理论群组成,即社会心理发展理论和认知结构发展理论。
1.社会心理发展理论
社会心理发展理论包括一般社会心理发展理论和职业发展理论。埃里克森强调,发展是伴随着一系列的年龄段发生的,每个年龄段都有一些被称作发展任务的特殊问题日益突显。马西亚、乔塞尔森、奇克林、锐瑟尔等人发展了埃里克森的理论,开始关注大学生的发展。
(1)角色认同。
奇克林在经过大量调研的基础上得出:角色认同的确立是大学阶段发展的中心环节。角色认同即个人的态度及行为与个人当时应扮演的角色相一致,一个人接受角色规范的要求、愿意履行角色规范的状况称为角色认同。对于大学生而言就面临这样的疑问:“大学生是什么?”“大学生身份对我意味着什么?”“我为什么上大学?”“我的未来和前途在哪里?”这些都是角色认同需要讨论的内容。大学生如果角色认同出现问题,就会出现“同一性混乱”(陷入内心与外界的不平衡和不稳定状况)、“消极同一性”(出现的情况,拒绝对他的身份要求及所有象征)、“社会心理延期性”(个体不能把握自己,需要借助外界实现自我综合)等情况。角色认同的解决取决于个体,而每个学生解决角色认同的途径也不一样。角色认同情况直接影响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成长,奇克林和锐瑟尔总结了七个对角色认同的形成具有贡献的向量,即“能力的发展”“情绪的发展”“由独立到相互依赖”“发展成熟的人际关系”“确定角色认同”“目的的发展”“完整性的发展”,这七个发展向量是相互影响的。它们都可以在高校的教育环境中帮助大学生完成,如教育管理的专业化程度、师生的合作程度、课程的设置、学生团体组织的发展、学生服务的情况都会对大学生的角色认同产生影响。引导大学生完成角色认同,是高校学生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2)职业发展。
在职业教育中,真正关涉发展理念的是舒伯的职业发展理论。舒伯的职业彩虹图描述了个体在其生命的全过程中可能承担的九种相互交叠的角色,包括儿童、学生、休闲者、公民、工作者、配偶、家长、父母以及退休人员。每一个角色都对个人的生命有影响,并在不同阶段的生命中占有不同的比重。这个彩虹图表明了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的相互作用会影响人们可能承担的角色以及他们的自我观念。舒伯还研究了通过生命线理论来认识过往的经历,探讨这些生命事件的重要意义。关于职业发展,舒伯把它分成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成长期(0-14岁)。第二阶段,探索期(14-24岁),个体对可能选择的职业进行调查,对自己的兴趣和能力有了认识和了解,学习必要的技能以求得到一份职业。这一阶段也是高校开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时期。第三阶段,建立期(25-44岁),慢慢熟悉工作和在工作中提升自己。第四阶段,维持期(45-65岁),在工作中不断完善自己的技能以维持工作能力并为退休做打算。第五个阶段,也是最后一个阶段,衰退期(65岁以上),包括适应合适自己身体条件的工作和掌握独立生存的资源。大学生应积极利用这个探索期理论,在人生的转折点上做好准备。当然对整个生命而言,职业只是生命中的一种角色,应该学会协调好不同角色之间的关系。
2.认知结构发展理论
认知结构发展理论包括一般认知结构、认知过程和道德发展。认知结构发展理论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大学生获取信息、认知体验等一系列复杂过程,进而了解学生发展的认知机理。
(1)意识层次。
凯根介绍了五个“意识层次”,用来描述精神的结构体系,它可以控制人们如何构建自己的感觉和经验、如何思考、如何感知、如何将自我和他人联系起来。第一层次是儿童阶段,以自我为中心,行为比较冲动。第二层次是通向青春期的儿童晚期,个体开始区分自我与他人。第三层次是大学生所处的阶段,这一阶段抽象思维的能力提高,会考虑他人的需要和观点。第四层次则是可以客观地评估关系的质量,并用双赢的方式来逐步平衡。第五层次,个体可以接受矛盾是生命的一部分。随着意识的发展,人们能够更好地对他们之前的经验进行反馈以更好地了解自我内在和外在的意识及存在。
(2)认知过程。
不同个体的认知过程体现出一定的差异性,这些差异性在学生学习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徘瑞专门研究学生在构建知识过程中那些与年龄和教育相关的因素。学习者建构知识的方法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他们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方法。
(3)道德发展。
科尔伯格建立了一套道德观形成过程的六个阶段的模型。该模型以正义为中心,根据个人和社会规则的关系,提出了道德思考的前常规期、常规期和后常规期。学界在对科尔伯格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发现存在两种引导人们作出道德判断的思考方式,一种是基于正义与权利,另一种是基于关怀与责任。研究表明,大学生活,包括课程作业、组织活动及社交网络,对道德观发展具有显著的影响。总之,社会心理发展理论更关注学生在想什么,这些问题是如何形成的,除了关注个人的部分外,也关注环境的影响因素。认知结构发展理论关注的是学生如何看待社会心理危机,以及由此会带来什么样的转变。学生的心理和认知相互影响,因此需要教育者从整体的角度,从学生发展理论出发,根据学生的发展程度和层次,开展多样性的服务和指导。
三、学生发展理论的运用及思考
理论的价值最终体现在对实践的指导上。学生发展理论为高校学生管理人员提供了理论支持,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学生所面临的成长问题,从而完善学生发展服务项目和优化管理模式。其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大致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深入开展我国大学生发展现状的调研。
目前高校有不少关于学生状况的调研,但是总体上缺乏明确的理论支撑,学生发展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为我们提供了研究的理论基础。学生发展理论的基本目标就是解释大学生怎样发展成为具备复杂成熟的认识自我、他人及世界能力的个体的过程。所以,高校除了要重视学生的某类行动和思想动态,还应该根据学生发展理论,对当代大学生的发展现状,尤其是对学生的角色认同度、职业成熟度、意识层次、学习策略和道德发展等做深入的调研。
2.对大学生发展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高校不仅需要对大学生的发展现状进行调研,还需要开展详尽分析,对大学生认知水平、职业发展、道德发展、情感处理、思维方式、学习风格等方面的差异进行原因分析,从而深入理解大学生发展的性质、特点、规律以及环境对学生成长所起的作用。这些分析可以使学生工作者深入了解学生的变化和需求,从而适时调整教育活动和项目,为学生的发展提供多样化的服务。通过预测各种类型的学生在高校环境中可能的发展情况和趋势,为高校调整和制定适合本校具体情况的发展规划提供决策依据,这对专业性较强、特色突出的院校来说尤其重要。
3.对大学生发展问题形成初步的思考。
高校可以在学生发展方面有所作为,比如:如何让学生成为同一性获得者?因为学生对某一角色的认同感越强,其参与行动的动机就越强。如何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生涯教育?让学生根据自己的爱好、能力和个人素质,尝试扮演各种角色,帮助学生进行自我探索和探索外部世界,从而做好职业决策和职业准备。如何鼓励学生提高认知能力?只有提高了认知水平,才能更好地理解所学知识,更深入地理解他所处的环境。如何帮助学生建构认知结构?只有调整认知的结构,才能优化学生学习的策略,提高学习的积极性。如何帮助学生提高道德水平?只有建立正义的道德理念,才能让学生更完善地理解人生。对这些学生发展问题的思考,不仅有助于帮助我们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化的发展需求,还有助于推进学生工作的专业化。
4.理解并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越来越多的不同地域、民族、家庭背景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这些学生进入大学前的情况和基础多样,需求各不相同,发展的目标也会是多样化的。每个不同的个体发展会表现出不同的发展路径和模式,个体发展的各要素之间的发展也不会整齐划一。高校可以利用学生发展理论,在充分了解学生个性发展的基础上,优化服务内容,提供多样化的服务项目,如不少高校试行根据新生兴趣来划分学生宿舍就是一种很好的尝试。
5.不断推进学生工作专业化。
学生发展理论深化了学生工作的内涵,促进了学生工作理论的发展,从而构成学生工作专业化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学生发展理论要求学生工作应更广泛地发挥专业协会的作用,从学生的需要出发开展工作。在就业指导、资助服务、职业教育、心理咨询、社团活动和学习辅导等学生工作的多个专业化方向上,以学生发展理论为指导,为学生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培养学生的自我认同感、社会责任感、团队合作精神等,帮助学生丰富人生经验,适应多样的社会生活。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1)06-154-03
外国语言一文化教学是一门既古老而又新兴的学科。说它古老,因为西欧早在文艺复兴之后就已经开始了学校型外语教学,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传统的语法一翻译教学法;说它新兴,因为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人们才真正认识到文化因素在外语教学中的重要性,并开始实践将文化教学融入到语言教学中去。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法国著名的外语教学法专家罗贝尔,加利松(Robert Galisson)首先提出将外语教学法更名为“外国语言和文化教学法”,1985年后又创立了“语言一文化教学法学”。同一时期的法国语言教学专著和论文等也对语言教学中的文化教学做了系统阐述。对法国在外国语言一文化教学方面的理论构建和教学实践(教学法)进行考察和解读,以期对我们的外语教学有所启示。
一、外国语言-文化教学从课堂教学方式方法到教学法的演进
直到20世纪70年代,外语教学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基本上停留在“教师如何在课堂上教外语”的层面上。无论是直接法、听说法,还是后来的视听法,教师都是通过声音或影像等辅助教学设施来训练学生的听说,使其达到听懂外语并运用外语进行表达的目的。“这种以培养学生的语言技能为出发点和终极目标的教学思路发端于19世纪末,并一直在世界外语教学界拥有广泛的影响”。这个时期的法国外语教学,不论是师资培训,还是常规教学,其主要内容就是语音、语法、拼写、词汇、讲解课文等。
外语教学是一个内涵深刻、外延广阔、相互关联的系统工程。其中每一个问题的答案只能是“非惟一的、非完美的、特定的和临时的”。这样,人们就把外国语言一文化教学的研究对象从以前的专注于课堂“如何教”扩展到“如何学”,以及“教”和“学”二者的关系问题上。这种思考的结果便产生了外语一文化教学法的雏形(见图1)。
这一图表形象而直观地反映了教师、学生和教学内容(语言文化)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与以往的课堂教学方式相比,教师开始由以教案和教材为中心,向以学生为中心转变。学生不再是被动地接受教师早已准备好的课堂内容(语言文化),他们可以对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内容、教学效果等作出反应;教师也要对学生的个体情况、教材选用、课程进度、讲授方式方法等进行观察和反思。通过师生互动,促成教与学的良性循环。并且,教师还要针对学生的不同情况,帮助其获得个性化的学习方式方法,最终要让学生运用适合自身特点和习惯的学习方式方法进行自主学习。这也正是当今社会所倡导的现代化学习方式。
二、外国语言-文化教学从教学法到教学法学的演进
正如教学法是对课堂教学方式方法的宏观思考那样,教学法学则是对教学法的宏观思考。它同样发端于法国,但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全名为外国语言-文化教学法学。其创始人和积极推动者为罗贝尔・加利松。
罗贝尔・加利松是一位在法国和欧洲外语教学界享有盛誉的外国语言和文化教学法专家,著作丰厚,如:(论思考型外语教师的培养),(论外语教学法上的伦理道德),
“根据罗贝尔,加利松的界定,外国语言一文化教学法学是一门主要面向外语教学第一线教师的学科,其宗旨是努力使外国语言一文化知识和技能的传授进程实现最优化”。罗贝尔・加利松的外国语言一文化教学法学的理论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在认识论和方法论上,加利松坚持认为,外国语言一文化教学法学必须从观察教学实际情况出发,找出教学中的具体问题,通过教师个人和集体的思考讨论,形成自己的认识理论,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措施和办法,然后回到实践中去,接受实践的检验。外国语言一文化教学的丰富多彩和错综复杂性决定了这一领域的所谓理论只能是“非惟一的、非完美的”,而且是“特定的和临时的”,亦即是说,理论必须与动态的实际相结合。仅就认识论和方法论而言,罗贝尔,加利松的外国语言一文化教学法学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方面,它从根本上揭示了理论与实际、理论与实践在外国语言一文化教学领域不应有天然的鸿沟;另一方面,它将激发外语教师重视科研。用罗贝尔,加利松的话说,一个外语教师完全有能力既是教学法专家,又是教学法学专家。
2 在语言和文化,特别是二者的关系上,罗贝尔・加利松的外国语言一文化教学法学有许多独到之见。如果说目的语与目的语文化在外语教学上的不可分割性现已成为外语教学界的普遍共识,罗贝尔・加利松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知识文化”和“大众共有文化”之分,并积极主张将后者教学法化,引入学校的外语课堂。根据罗贝尔・加利松的定义,“知识文化”是人们描述、表述出来的一种显型抽象文化,属知识范畴,因此属理性思考,理性认识类。讲授“知识文化”的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和理解目的语文化中那些能够反映其民族文学、历史、地理、艺术和科技等成就及其发展进程的背景性系统知识。讲授的方式多为独立于语言的专门的文化课程。所谓“大众共有文化”,主要指人们具体实践的日常生活文化,国内有学者称之为“交际文化”,属感性认识,其首要特质是隐含在目的语语言和非语言当中,却常常反映目的语国家的价值观念、道德取向、社会习俗、心理状态和思维方式等。因为是隐含的,所以目的语国家的人常常只需意会,无须言表。传授“大众共有文化”的目的是通过比较目的语文化与本族语文化的异同,帮助学生理解并掌握目的语中蕴涵在字里行间的为目的语国家的绝大多数人所共有共享的文化,最终实现成功学习和有效交际。“大众共有文化”与语言形式的互为依存性决定了语言和文化教学必须同步进行。罗贝尔,加利松一手开创了“法语词汇文化语用学”,长期致力于“法语形象表达法”、“法语拼接词”、“法语大众共有文化词”、“法语隐迹文化词语”、“境遇词”、“法语成语谚语”和“法语委婉语”等的深入、系统的研究,成果卓著。
3 在外语教学法上,以罗贝尔・加利松为代表的当代法国语言一文化教学理论将外语教学视为一个由学员主体、学习对象(目的语及其文化)、教育者(教师)、班级或小组、学
校、社会、人际和物质空间、时间等要素组成的开放性系统,其内又可细分成若干子系统,几乎涵盖了外语教学的所有方面。通过它,既可进行横向比较研究,找出每个因素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和存在的问题;也可开展纵向分析,找出各个因素之间的互动关系,发展规律和存在的问题。不言而喻,如此丰富多彩、错综复杂的外语教学工作绝非某一特定的、现成的教学法所能驾驭。
三、外国语言-文化教学理念在汉语教学中的体现
20世纪末期以来,汉语学习的热潮在全世界汹涌而起。法国作为欧盟多元语言文化政策的主导者和积极推动者,在汉语言文化教学方面更是一马当先,独树一帜。由于中西语言文化之间存在巨大差异,所以,在汉语教学实践中,中国文化元素和文化课程被置于特别突出的位置。在这方面,法国国立东方语言文化学院(Institut Nationaledes Langueset Civili,sations Orientales)的教学理念和课程设置非常值得我们探究和借鉴。
关于语言和文化的关系,概而论之,“语言和文化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文化包括语言。语言既是文化的制造者,又是文化的产品”。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有着二百多年历史、从诞生之初教授三门外语到如今教授93种外语的法国东方语言学院就一直奉行“语言和文化紧密结合,培养一专多能的开放型外语翻译人才”的办学宗旨。现任校长吉尔,德卢什(Gilles Delouche)先生说:“我校的与众不同就在于除了语言课外,还开设了涉猎广泛的目的语国家的文化课程。学生的任务不仅是掌握一门外语。还要学习目的语国家的社会文化知识,并负有传播目的语国家文化的使命”。前校长安得烈,布尔热先生(hndr6 Bourgey)也曾强调指出:“多学科性是东方语言学院的古老传统,应该传承下去。如果我们只单一地教授语言,学校便失去了精髓,也就没有了存在的理由”。法国国立东方语言文化学院中文系的法语名称是“Departement Chine”,并非“Departementdechinois”,直译应为“中国系”。一字之差,内涵相去甚远!恰恰与法国东方语言学院亘古未变的办学宗旨和教学理念一脉相承,这就是立足语言,着眼文化,培养东西方文明交流和传播的使者。这一理念在该学院开设的中国文化课程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该学院中文系的哲学、科技、历史、社会、宗教、语言学、经济、政治和文学艺术等具体学科大致分类见表1。
由表1可以看出,法国国立东方语言文化学院中文系中国文化课程构建的是一种中国观念文化知识体系,也就是要让学中文的学生了解中华民族在历史长河中逐步形成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宗教情感和思维方式。东方语言学院一向有着语言教学紧密结合文化的历史传统,但如此丰富的中国文化课程从来没有削弱或者取代汉语语言教学的主体地位。语言与文化互为依托,相互促进,才能最大限度地达成现代外语教育的既定目标。
四、对我国外语教学的启示
1 语言是文化的载体,作为外语教学之目的语的法语或英语等语种都是西方工业化国家流通的语言,承载着新兴的科技文化,外语学习者无不追求这种文化。因此,我们在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估上都向西方看齐,以西方理论为改革取向和评估准绳。然而。西方理论是立足西方学校、学生、语言、教学环境而研制出来的,决不可能原封不动地为我国外语教学导航。所以,探索与中国的外语教学环境,教学内容与教学主体相适应的多元化的教学方法、手段和活动才是我国外语一文化教学界的当务之急。
2 外语教师不能满足于按照现有的教学方法和模式来组织教学活动,更要与时俱进,既要学习、吸收外语教学理论,也要总结教学经验,包含师生代代相传的经验和自己探索出来的经验。外语教师既要广泛学习、借鉴中外的教学理念和主张,但又不能生搬硬套,只能借助这些理论通过反思去提炼代代相传的经验和自己的经验,从而形成适合具体教学环境的自己的理念,并不断更新、丰富自己的外语教学理念。
3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语言教学和文化教学的关系。文化教学应该是在外语教学的语言教学过程中教学目的语相关文化知识的教学过程、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同时也包括开设与语言教学有关的语言文化专业课程(如法国国立东方语言文化学院中文系设置的中国文化课程)。语言教学与文化教学相辅相成,密不可分。一方面,语言是一种特殊的文化,是文化的重要载体,语言理解包含着文化理解,同时语言理解需要文化理解;另一方面,丰富的文化知识为语言表达提供了大量潜在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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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如此,文学伦理学批评方法是针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文学批评,尤其是外国文学批评出现的某些令人担忧的问题提出来的。这些问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近年来我国文学批评理论严重脱离文学批评实际。从上世纪90年代到目前的一段时间里,我国文学批评界出现了重理论轻文本的倾向。一些批评家打着各种时髦“主义”的大旗,频繁地引进和制造晦涩难懂的理论术语,沉湎于编织残缺不全的术语碎片,颠倒理论与文学的依存关系,将理论当成了研究的对象,文学批评成了从理论到理论的空洞说教。文学批评话语因而变得高度抽象化、哲学化,失去了鲜活的力量。令人担忧的是,这种脱离文学文本的惟理论倾向还被认为是高水平的学术研究,一连串概念和理论术语的堆砌竟成为学术写作的时尚;扎实的作家作品研究被打入冷宫,文本研究遭遇漠视。学术研究的导向出现了严重问题,文学研究的学风也出现了问题。聂珍钊教授用“理论自恋”(“theoretical complex”)形容这一不良的学术现象。他指出,这种现象混淆了学术的评价标准,使人误认为术语堆砌和晦涩难懂就是学问。其实,就文学批评来说,理论是一种方法、一种工具,理论的价值在于帮助我们去阐释、理解和批评文学,在于帮助我们对文学作品或者作家进行更深刻的理性把握。但是,目前有许多人却本末倒置。文学伦理学批评方法首先是针对上述这种状况提出来的,它强调的是对作家作品的研究,强调文学批评必须批评文学,而不是批评的批评。
二是目前文学批评和文学创作的伦理价值的缺失。在我们现在的一些文学批评和文学创作实践中,往往忽视文学作品的伦理价值,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受了西方现当代文学批评理论和创作的影响。现当代西方的诸多批评理论,如形式主义、原型批评、精神分析、女性主义、文化批评、结构主义、后现代主义等种种批评模式, 或偏重形式结构或倾向文化、政治和权力话语,虽然它们各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却普遍忽略了文学作品的伦理价值这一文学的精髓问题。西方的批评方法和理论影响到作家的创作,使他们专注于本能的揭示、潜意识的描写或形式的实验,忽视了对文学作品的内在的伦理价值的关注。文学伦理学批评认为文学作品最根本的价值就在于教人从作品塑造的模范典型和提供的经验教训中从善求美。作为一种方法论,它旨在从伦理和道德的角度研究文学作品以及文学与社会、文学与作家、文学与读者等关系的种种问题。它主张文学作品的创作与批评应该回归到文学童真的时代,应该返璞归真,也就是说要重视文学的教诲功能和伦理价值。文学伦理学批评关注的是文学之“人”作为一种道德存在的历史意义和永恒意义。
“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提出具有学理上的创新意义。它对传统的有关文学的起源问题进行反思、追问,大胆提出“文学源于伦理的需要”这一崭新的命题。这一问题表明了该批评方法倡导者勇于探索的学术胆识和富有挑战性的创新思考。关于文学起源的问题,国内外教科书中似乎早已多有定论:或曰文学源于劳动,或曰源于摹仿,或曰源于游戏或源于表现等等。但文学伦理学批评在学理上对这一问题提出怀疑,认为文学与劳动和摹仿虽然有关,却不一定起源于劳动和摹仿;文学艺术作品是人类理解自己的劳动及其所处的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一种情感表达和理解方式,这种情感表达和理解与人类的劳动、生存和享受紧密相连,因而一开始就具有伦理和道德的意义。也就是说,文学是因为人类伦理及道德情感或观念的表达的需要产生的。如希腊神话中有关天地起源、人类诞生、神与人的世界的种种矛盾等无不带有伦理的色彩。《荷马史诗》往往也被用作对士兵和国民进行英雄主义教育的道德教材。从根本上说,文学产生的动机源于伦理目的(ethical purpose ),文学的功用是为了道德教育,文学的伦理价值是文学审美的前提。
“文学伦理学批评”作为一种方法论具有其独特的研究视野和内涵。文学伦理学的特色在于它以伦理学为理论武器,针对文学作品描写的善恶做出价值判断,分析人物道德行为的动机、目的和手段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它指向的是虚构的文学世界中个人的心性操守、社会交往关系的正义性和社会结构的合法性等错综复杂的关系。总之,它要给人们提供某种价值精神或价值关系的伦理道德指引,即它要告诉人们作为“人学”的文学中人之所以为人的道理。“文学伦理学批评”要直面三个敏感的问题:一是文学伦理学批评与伦理学的关系问题; 二是文学伦理学批评与道德批评的关系问题;三是文学伦理学批评与审美的关系问题。首先,文学伦理学批评并不是社会学或哲学意义上的伦理学。它们的研究对象、目的和范畴不尽相同。伦理学研究的对象是现实社会的人类关系和道德规范,是为现实中一定的道德观念服务的,重在现实的意义上研究社会伦理,它可以看成是哲学的重要分支(即道德哲学);文学伦理学批评的对象是文学作品的虚拟世界,重在用历史的、辩证的眼光客观地审视文学作品中的伦理关系,在方法论上它以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基础。其次,文学伦理学批评不同于道德批评。道德批评往往以现实的道德规范为尺度批评历史的文学,以未来的理想主义的道德价值观念批评现实的文学。而文学伦理学批评则主张回到历史的伦理现场,用历史的伦理道德观念客观地批评历史的文学和文学现象。例如对俄底浦斯杀父娶母的悲剧就应该历史地评价,要看到这出悲剧蕴涵了彼时彼地因社会转型而引发的伦理关系的混乱以及为维护当时伦理道德秩序人们做出的巨大努力。同时,文学伦理学批评又反对道德批评的乌托邦主义,强调文学及其批评的现实社会责任,强调文学的教诲功能,主张文学创作和批评不能违背社会认同的伦理秩序和接受的道德价值。其三,文学伦理学批评并不回避文学的伦理价值和美学价值这两个在一般人看来貌似对立的问题。在文学伦理学批评看来,文学作品的伦理价值和审美价值不是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一个硬币的正反两面。审美价值是从文学的鉴赏角度说的,文学的伦理价值是从文学批评的角度说的。对于文学作品而言,伦理价值是第一的,审美价值是第二的,只有建立在伦理价值基础之上的文学的审美价值才有意义。
“文学伦理学批评”具有学术的兼容性和开放性品格。这一品格是由其方法论的独特性所决定的,即它牢牢地把握了文学是人类伦理及道德情感的表达这一本质特征。“文学伦理学批评”并不排斥其它的文学批评方法。相反,它可以融合、吸纳和借鉴其它的文学批评方法来充实和完善自己。譬如,它可以借鉴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方法就人格的“自我、本我、超我”之间的关系展开心理的和伦理道德的分析;它可以结合女权主义批评理论来剖析性别间的伦理关系和道德规范等问题;它还可以吸纳后殖民主义理论对文化扩张和全球化进程中不同文化的伦理道德观的冲突进行反思;它还可以融合生态批评就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伦理层面的深入思考,从而构建一种新的文学生态伦理学或文学环境伦理学。更具现实意义的是,文学伦理学批评还可以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及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服务,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服务,为倡导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和促进良好社会风气服务。文学伦理学批评坚持认为文学对社会和人类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文学批评者应该对文学中反映的社会伦理道德现象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让读者“辨善恶知荣辱”。文学和文学批评要陶冶人的心性,培养人的心智,引领人们向善求美。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文学伦理学批评对目前和将来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对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伦理道德秩序的建设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