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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7 18:01:21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物业税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物业税论文

篇(1)

抑制土地价格增长过快的问题,有三个途径:一是通过经济手段加大土地的供给,保证市场源源不断的土地需要。这种手段在我国根本行不通。二是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土地批租的速度,防止地方政府参与房地产的开发。由于地方利益决定了地方政府不可能不打折扣地执行中央的行政命令,所以行政手段作用十分有限。三是通过法律的手段制定合理的税收和财产分配制度,保证利益的各方都能获得理性的预期收入。

现在看来,征收物业税已经成为当务之急。首先,征收物业税可以从消费环节抑制需求。在中国的城市发展中,已经出现了房地产投资热的现象,一些城市居民购买房产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进行投资。浙江温州炒房团的出现,从一个侧面说明房地产市场已经发展到新的阶段,以消费型为主的购房行为已经逐渐地被投资性的购房行为所替代。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鼓励房地产开发的一系列制度都应该调整。具体到税收制度方面,国家应该对占用土地资源而进行的房产投资活动征收特别的资源税。其次,征收物业税可以有效地遏制开发商的投资冲动。当商品房交易市场趋于理性化的时候,开发商必定会对商品房的建设规模有一个合理的计算。他们不会轻易接受地方政府提出的开发项目,将自己的资本集中投入到城市房地产开发中去。第三,征收物业税还有利于解决中央和地方政府财产分配不公的问题,从根本上控制地方政府参与房地产开发的利益需求。征收物业税可以有效地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资源税的重新划分,保证地方政府运行所必需的财政资金,防止地方政府千方百计地截留国家收入。

篇(2)

物业税建设涉及面广,要解决的问题既多又杂。它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甚至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宏观经济健康稳定发展都会产生重要影响;物业税制建设对财政收入和税制格局的变化,对地方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缩小贫富差距,对促进房地产的有效合理使用,对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都将产生较大而深远的影响。物业税制建设不仅要研究解决税权、税负、税费合并问题,还要研究解决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减免税等税制问题,同时要研究解决物业税征收管理方法及配套措施,以确保物业税各项政策得到正确贯彻执行,不断提高物业税征收率问题。

物业税制规划和建设应当首先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稳步推进税收改革”的原则;其次要贯彻“税制统一、税权下放、调节收入、节约资源、便于征管”原则。物业税制建设的目标应当是:将物业税制建设成国家税制体系中的重要税种,地方税体系中的主要税种,省以下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超过50%),能发挥聚财和调节分配的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高房地产有效管理利用水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既能与国际财产税制相衔接,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税制。

物业税制建设的方法应当是研究规划,制定方案,进行试点,改进完善,全面施行。研究规划,就是要动员和组织财税理论界、财税部门、政府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和社会上关心物业税制建设的人员对物业税制建设中的问题从理论上、实践上进行研究,先做出总体规划,在此基础上对各个阶段要解决的专题问题进行专门研究。提出几套方案;制定方案,就是综合备方案的优劣制定一套比较可行的方案;进行试点,就是将上述方案选择部分地方进行试点,对试点方案进行检验;改进完善,就是根据试点的情况对试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全面施行,就是将通过试点修改和完善的方案在全国推广施行。推广试行也可先大城市及郊县,后中小城市及郊县、乡镇、工矿区,再到其他县、镇及农村。

物业税制建设的步骤应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改革的轻重缓急、难易程度、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社会各界及房地产拥有者和使用者对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接受程度等各方因素,科学安排改革的步骤:

在税费的合并方面,目前,房地产涉及的税种有交易环节的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收益环节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保有期间的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收费上有税务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以及规划,国土、建设部门征收的有关费用。物业税制建设在税费合并方面可以分四步走:

第一步,合并房地产保有期间的税种,将内外税种合并,房屋和土地税种合并,即把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建立新的物业税。

第二步,在第一步建设到位并正常运行一段时间后,将房地产交易环节的部分税种并入物业税,即将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并入物业税,增加物业税收入规模,提高物业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

第三步,在第二步改革到位并正常运行一段时间后,将国家对房地产交易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入物业税(包括教育费附加),进一步扩大物业税收入规模,使物业税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第四步,停征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营业税、城建税,或降低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营业税、城建税税负,适当提高物业税税率,鼓励房地产流通,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提高房地产利用率,减少空置房屋,节约土地资源。通过税费合并,达到整合税种、规范税制、稳定收入的要求,使物业税成为地方税体系中的主要税种。对物业经营所得征收的所得税是否并入物业税应当慎重研究,笔者意见是不拟将所得税并入物业税。因为,所得税是对物业经营所得的征税,有所得则征,没有所得不征,所得多多征,所得少少征,以物业税取代所得税,不利于发挥所得税的职能作用,不利于多环节调节收入分配、公平税负。物业保有期只有对外经营才有所得,如果把物业经营所得征税并入物业税,那么,对物业经营收入征收的营业税、城建税等是不是也应并入物业税,这样就混淆了物业保有和经营不同税收的性质作用,是不可取的。

在扩大征税范围方面。这里说的物业税征税范围包括物业税纳税人的范围和物业税征税对象的范围,以及物业所在区域的范围。现行房地产有关税种纳税人范围,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拥有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和居民自行居住用房产免征房产税。物业税的征税对象范围主要是指征税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和房产。物业税的地域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物业税制要发挥其聚集财政收入和调节分配的职能,就必须在现行房地产税制基础上扩大征税范围,增加征税覆盖面,以达到宽税基的要求。在物业税制建设过程中,应当考虑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征税范围。扩大征税范围也可考虑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取消现行房地产税对事业单位拥有的房地产和居民个人拥有的别墅等少数高档住房的免税优惠,征收物业税。从税收上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控制建造别墅等高档住宅,提高高档住宅保有期的成本,节约土地资源,调节部分收入。

第二步,在第一步成功实施的基础上研究扩大对居民拥有普通住宅的征税问题,进一步缩小减免税范围,按照低税负的原则确立居民普通住宅的税负,同时使物业税收入规模得到扩大。这一步改革,要慎重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在大多数居民有负担能力、能承受、能理解的前提下进行,不能操之过急,不能因改革影响稳定,影响房地产市场发展。

第三步,实行由城市到农村的改革。把物业税征税区域从城市扩大到农村,这是由于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在向农村延伸、扩展,卫星城镇在增多。另一方面,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更加注意健康和环保,农村的度假村、别墅和其它商品房将迅速发展,如对农村房地产不征税,将不利于节约土地资源和环境保护,不利于农村公共设施的建设,不利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物业税征税范围在由城市向农村扩大的过程中,要稳步进行。农村、农民、农业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重大的政治问题,物业税范围扩大到对农村房产和土地征收,要坚持不能增加绝大多数农民的负担,不能增加农民种植业、养殖业成本,不能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原则。因此,物业税征税范围扩大到农村,也应分为三步进行:

第一步,把物业税征税范围首先扩大到大城市郊区。因为这些大城市郊区房地产已发展到了相当的规模,房地产市场较为活跃,房地产价格到了一定的水平,郊区农民较为富裕,有一定的负担能力,加之宏观上要求对这些城市房地产市场进行调节,这些城市也是当前房地产宏观调节的重点。

第二步,将物业税改革由大城市郊区扩大推广到中小城市郊区和旅游风景区及周边地区,通过这一步改革扩大物业税规模,增强中小城市的财力,促进中小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

第三步,由地方政府根据区域内房地产发展规模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综合考虑调节收入、节约土地资源等多种因素,确定物业税进一步扩大的区域。在这一步要慎重研究对农村哪些土地和房屋应当征税,对农村房地产征收物业税要与各地农村房地产的发展规模和市场发展相适应,要综合考虑农村、农民、农业问题,要有利于农村农业发展,合理界定农民拥有房屋征税范围。

在改进和完善计税依据方面。计税依据有多种选择,包括房地产建造原价、净值、租金、评估价或房屋土地的面积等。评估价一般又包括市场交易平估价、重置成本评估价、市场收益评估价等,我国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为房屋建造原价,对用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土地使用面积。将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建立新的物业税后:

第一步,不论房地产是否出租还是自用,均以房地产原价为计税依据,对土地也不再另按面积征税。这样做继承了现行房产税对自用房产的征税办法,尽管不尽合理,但简便易行,征收成本较低。

第二步,要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研究探索按评估价征税问题:

一是要总结当前模拟评税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模拟评税办法;

二是要学习借鉴国际上一些好的做法,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和房地产不同类别,确定房地产价格的评估程序、方法和标准;

三是明确评税主体及评税主体在确定房地产评估值中的地位、法律效力及相关职责。房地产价值评估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

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在征收房地产税时,对房地产价值的评估主要有两种做法:

一是由税务部门直接评估并按自行评估的房地产价值征收房地产税,如美国、香港等。

二是由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房地产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审核确定房地产评估价值,税务部门不从事房地产价值评估工作,直接依据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房地产评估价值征税,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从我国现行体制来看,拟采用第二种做法来确定评估主体。这是因为,税务部门直接进行房地产价值评估需要成立专门机构,招聘房地产评估和信息技术专业人才,还要直接收集房地产市场信息,据了解,香港对房地产物业征收的差饷税由差饷署征收管理。差饷署直接隶属于财政司,是与香港税务局平行的独立单位,现有人员900多人,高峰时达到1300多人,而香港税务局也只有2000多人。我们在现行情况下要成立专门的机构管理房地产税,或在地税部门成立专门机构进行房地产价值评估难以做到,而地税部门就现有人员数量和素质都不能胜任房地产价值评估工作。因此,由国土房管部门或由其委托房地产评估专业机构评估房地产价值,然后由政府土地房管部门审查确认房地产评估价,税务部门依据这个评估价征收物业税,比较符合精简行政机构和人员的要求,使评估工作市场化、社会化,这种方法不惜为一种较好的方法。

篇(3)

面向房产和地产课税是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不过,有些国家是对房产和地产单独课税,而有些国家倾向于将房产和地产合并征税。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比较复杂,涉及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十多个税种,这些税种相互交织,对于加强房地产管理,提高房地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地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地产所有人和经营人收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容否认,现行房地产税制的设计存在严重的制度性缺陷,特别是保有环节税制设计的科学性与多数发达国家差距较大,致使其调节职能和筹资职能未能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增强,反而呈现弱化的态势。因此,如何完善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制成为理论界和决策层关注的焦点。

尽管目前对物业税制的设计已经有了种种设想,但最终的制度安排仍未敲定,许多问题人在研讨当中。笔者认为,作为我国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业税制的设计总体上应当遵循“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现实选择。

一、统筹物业税与其他房地产税种关系,简化房地产税制

物业税属于财产税的范畴,是对保有环节不动产课征的一个重要税种,因此,它的出台必然涉及原有房地产税制中保有环节的象管税种,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往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制度安排将房产和地产进行了分离,并实行了不同的计税方法,同时对房产和地产的课税还体现出了“内外有别”,人为地造就了税制的复杂性。事实上,房产和地产同属于不动产,并且房产价值与地产价值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物业税将房产和地产视为一个整体予以课税更加科学合理。同时计税依据应以经过专业财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值为基准,并且评估价者应当力求准确和公平,使其尽可能接近于市场价值。兼顾科学性和可行性的需要,房地产价值的评估周期应以3—5年为宜,这样既可保证计税依据在一定时期内的相对稳定,也有利于动态地反映房地产价值变动。从物业税的整体制度设计看,该税种实际上是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替代物,这既实现了现有税种的有效整合,符合“简化税制”的基本要求,也有利于推动内外税制统一的进程。但物业税的影响并非仅限于房地产保有环节,还会同时渗透到其他环节。有的学者认为,即使开征物业税,也应该保留土地增值税。但笔者认为,开征物业税后,土地增值税应随之取消。理由如下:

第一,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存在明显交叉,只是针对同一项收入的课税名怒繁多。按照现行《土地增值税管理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所得征收的税收。但土地增值额显然已经内涵于营业税的营业额和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中,国家面向单位和个人课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同时已经对土地的增值收益进行了调节,如果单独再课征一到土地增值税有调节过度之嫌,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

第二,由于物业税对房地产的价值实行动态评估,不动产的增值部分可以相应转化为物业税的计税依据,国家通过征收物业税同样可以实现对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增值收益的调节。

第三,土地增值税税额计算较为复杂,征管成本高,筹集的收入有限。2007年土地增值税收入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绝对额为4031454元,但其占地税收入的比例仅为2.7个百分点。可以说,取消土地增值税具有逻辑上的充分理由。不难看出,物业税制并非房地产税制的替代,而是现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台物业税应做好与其他相关税种的协调与衔接工作。

二、拓宽物业税课税范围,提供充足的税源

1.将物业税课税范围覆盖农村地区

以往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将课税范围限定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广大农村地区有利于上述三税的课税范围之外,这是城乡二元税制的现实表现。将农村地区的房产纳入房产税课税范围,一方面是统一城乡税制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农村工业和副业已有较大发展并具备了一定实力,有些地区与城镇相差无几,对这部分房地产产权所有者征税,纳税人是有能力负担的,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农村房地产使用效益和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此外,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户兴建各种房产必须首先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户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一次纳一定数额的税费后,便可长期无偿地占有和继承,拥有了事实上的“物权”这实际上是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变相侵蚀,同时也不利于提高土地利率和使用效益,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现阶段,在不少农村地区,农户占用土地建房(包括住房和营业性用房)的行为十分猖獗,只是农村土地减速过快。对此,必须通过开征物业税加以调节,这既有利于促进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同时也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考虑到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建议将物业税的一定比例以物业税附加的形式返还集体,既可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也可化解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组织财力的困境。

2.非营业用房产应纳入课税范围

借鉴国际经验,我们认为,今后将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地产纳入课税范围是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理由有三:

(1)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与营业用房产类似,同样具备以下优势,其一,房地产位置固定,有利于税源监控;其二,房地产税的税基不易产生流动性,纳税人难以从税负高的地方转移到税负低的地方来逃避纳税;其三,房地产税比较稳定,可以预测,有利于增强地方税收收入的稳定性;其四,房地产税能较好地体现“受益”原则,可以避免税款使用与地方社会福利脱节现象;其五,地方政府对农村居民房地产具有性席上的比较优势,有利于降低征税成本。

(2)近些年来,城乡居民的住房条件已有了较大改善,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住房过度投资的现象,扭曲了消费结构,有必要通过开征房地产税予以调解。而且,通常情况下,居民住房条件与其收入平呈正相关,开征房地产税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差异。

(3)对保有环节的房地产课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房地产投机行为,抑制房地产市场的过度需求,有利于控制房价过快上涨,提高房地产利用率。我国土地资源稀缺,土地供给的有限性和人类对其需求的无限性决定了土地存在巨大的升值空间,许多单位和各人在低价取得土地使用权侯囤积于手中,等待地产升值。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1999年4月28日并实行国土资源部第五号令《闲置土地处置方法》,但实际执行情况远不容乐观,全国各地土地囤积和闲置现象比比皆是。为进一步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减少土地闲置和浪费,完全依靠行政手段对土地闲置行为进行控制极有可能“孤掌难鸣”,还必须辅以税收手段,提高土地闲置的成本。同时,房地产开发商捂盘销售和房产投机者长时间持有多套住房,导致了“有房无人住,人无住房”的尴尬局面,许多城市的居民小区入住率极低。虽然上述现象的成因是多元的,但持有房产的成本过低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房地产保有环节税负过轻,难以提高房地产利用强度。对此,应取消现行税法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房产税”和“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的规定,相应地可征物业税,以此减少投机行为的发生,有效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也有利于地方税收收入的增长。、科学计征物业税,实现物业税的有效征管

1.税率的确定

物业税属于财产税,同所得税类似,发挥着对纳税人的财富调节作用,从这个角度看,该税的税率设计应选择超额累进税率。由于物业税以不动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为了防止纳税人税负过重,超额累进税率的边际税率不宜过高,并且对居住用房地产和营业用房地产体现出一定差别。当然,物业税的税率由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之分。从其他一些课征不动产税的国家来看,在不动产税的管理中存在一个独特现象,就是要对不动产进行部分评估。当只对不动产市场价值的一部分进行评估时,就是部分评估。大部分的部分评估是由于在财产价值上升的整个期间中对财产的价值评估不够频繁。在部分评估的情况下,物业税的税率宽大了实际税率。例如,如果物业税的名义税率为3%,而评估率仅为真实市场价值的60%。那么有效税率则仅为1.8%。有证据表明,评估率随房屋价值的上升而有所下降。昂贵的财产比起不那么昂贵的财产,在征税时其有效税率比较低,它能够产生是那些租住或拥有相对低价住房的低收入阶层承受更大的财产税负担的效应。因此,我国物业税的税率水平在确定时要考虑评估价值与真实价值的偏离程度。

2.征管方法的确定

虽然不动产是纳税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属于纳税人的非货币性资产,而物业税则是以货币形式缴纳,在许多情况下,货币收入低的个人住在目前的市场价格下可以认为相当贵的房子里,有关他们难于支付财产税的真正问题不是贫穷问题,而是现金流量问题。这一问题在以下两个群体中表现尤为突出:一是退休的老年人。由于他们在退休后的收入远远低于以前,而他们居住的房子却承担着很重的财产税负,因此会感到难以支付房产税,他们要交税的话不得不变卖房产。二是通过贷款购房的人。他们在未来具有较为乐观的预期收入,但由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需要偿还住房贷款,进而会出现现金流前紧后松的问题。考虑到现实中的特殊情况,鉴于物业税总体上实行“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区别情况,分类处理”的征收办法。其中分期预缴时,可以按月或季度,也可以按半年或其他期限,具体办法由地方自主决定。

对于因现金流量问题而不能按期纳税的特殊群体,笔者认为可以允许其延期纳税,但为了鼓励纳税人尽早支付税款,需要加收延期缴纳税款的利息,利率可以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具体缴纳税款的时间,对于老年人而言,可以在其辞世后用其房产变卖收入支付税款和相应利息,或者由房产继承人或受赠人在继承或受增值前缴纳该房产欠缴的税款及相应利息。对于贷款购房者,应在住房贷款偿还完毕的下一个季度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税款及相应利息。这种征税制度安排既体现了较强的灵活性,对纳税人也具有一定约束力,有利于防止纳税人无期限拖延税款。

参考文献:

[1]黄朝晓:土地增值税去留之我见.税务研究,2008,(4):64-65.

[2]李普亮朱永德:乡镇财政收入研究:给予农村税费改革后的视角.中国农村观察.2005(5):64-65.

篇(4)

另一面,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与以土地廉价出让为手段的招商引资又可以带来地区经济扩张,从而带动预算内的税源增加。因此,与土地相关的收费已经成为地方政府各部门改善财政状况的重要途径。

平新乔(2007)在对8省8县3个市的调查访谈中发现,地方政府对土地的收费大体分为三类:一类是土地部门的收费。如耕地开垦费、管理费、业务费、登报费、房屋拆迁费、折抵指标费、收回国有土地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二是财政部门的收费,如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三是其他部门收费,如农业、房产、水利、交通、邮电、文物、人防、林业等部门。它们将收取从土地征用到土地出让过程中与之搭得上边的相关费用。这些收费十分庞杂,透明度低,难以查清,但数额不菲。

据经济媒体提供的资料,2001-2003年我国土地出让合计9100多亿,约占同期全国地方财政收人的35%.2004年“8.31大限”使土地有偿出让进一步市场化。当年全国出让的价款更达5894亿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总收人的47%,2005年我国执行收紧地根政策,出让金收入占比虽有所下降,但总额仍有5505亿元。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2006年出让金收入达3000亿元左右,预计全年出让金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可能将突破50%,事实上,北京、广州、深圳等房地产热点区域的土地出让金上半年的收人就已超过全年的总额。

平新乔(2007)根据各地区地方政府批租土地的面积数、各地区的土地价格以及估计出来的实际收入系数得出自己的估计。2004年,全国地方政府手中大约有6150.55亿元左右的“土地财政收人”。这个数字,是2004年全国预算外收人4699.18亿元的1.3倍。这个计算结果与《21世纪经济报道》公布的土地出让金总数大体一致。

为了说明土地出让金收入的相对规模,我们可以比较2004年中国地方政府的其他项目收入。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土地出让金收入占到地方政府可支配收入的约20%,是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2004年中国地方政府的实际可支配财力为30367.17亿元。这个数字,是当年中国中央政府财政支出7894.08亿元的3.85倍,是2004年中国GDP总额136875.9亿元(调整前数字)的22.19%.即使按调整后2004年的GDP数字计算(调整后的2004年中国GDP为159575.3亿元),地方财政占当年GDP的比重也达到了19%.

二、土地出让金支付制度改变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我们首先分析土地出让金由一次性支付转向年金制后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我国当前一年期、三年期以及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别是4.14%,5.40%和5.85%,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为7.83%.我们在折中之后选择6.5%作为贴现率。

如果把土地出让金按照6.5%的折现率均匀分配到后续的70年,根据计算可以得知,每年的土地租金为一次性支出总额的大约1/16,即为原来土地收入的6.25%.当然,我们可以对折现期限进行调整。2如果保持贴现率不变,将一次性土地出让金收入分摊到10,20,30年,则相应的年租金分别为原来总额的13.06%,8.53%,7.19%.可见土地批租支付方式的改革对政府的年度土地出让收入影响极大。实际上,将土地出让金的一次性支付改成在70年的时间内收取土地租金,过度细化了地方政府的收入流。尽管这样的做法克服了先前的种种弊端,降低了土地成本和投资门槛,地方政府无法在短期内得到全部土地出让金,从而降低了地方政府过度批地的激励,也使得地方政府拼命上工业项目的过高热情得以降温。对于居民来说,地价的下降带动房价相应下降,购买或使用住房的门槛就会降低,有利于居民购房和就业。但这也大大弱化了地方政府的财力,不利于公共服务的提供。因此,我们可以将土地出让金的分摊期限减少,再设定一个合理的首付比例。

如果我们将贴现率定为6.25%,设定分摊期限为10年,假设土地出让的首付分别为30%和50%,这样地方政府仍然可以取得原先收入的38.7%和56.5%.按照当前公认的地价占房价30%的说法,在仅考虑成本的情况下,土地成本的下降导致房价下降的比例分别为18.39%和13.05%.我们在这里的重点并不是比较那种土地出让金方式更为恰当,我们需要测度的是地方财政缺口。所以,我们不妨假定以30%的首付,并在十年内支付租金。这样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土地出让的当期收入减少61.3%.

按照平新乔的估计,地方财政支出占年度GDP的19%左右,其中20%来自土地出让金收入。2007年我国GDP总量为246619亿元,那么地方财政支出为46857亿元,土地出让金的收入达到9300亿元,这样由于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的改革,使得当期收入减少了5700亿元。

三、物业税的估算

物业税改革的首要目标是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可持续的税源。上面的分析反映了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的改变会减少地方政府的当期收入,相当于做了一个减法;而开征物业税对政府而言是加法。下面对这个加法的规模做出估算。我们在这里按照当前其他国家物业税在国内的比重进行横向比较,然后预测其规模。

从OECD国家的数据来看,物业税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基本稳定,长期以来保持在1.9%左右。物业税税收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从1965年-1985年有逐渐走低的态势,其后有所回升,近年来保持5.5%的比重。

2007年,我国GDP总量为246619亿元,财政总收入累计完成51304.03亿元,其中,税收收入45612.99亿元,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为88.9%.如果分别按照1.9%和5.5%的比重计算,我国2007的物业税收入将分别为4685.76亿元和2508.71亿元。两者之间的差距非常大,原因在于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偏小,而预算外资金收入在政府收入中所占比例偏高。另外,我国正处在城市化高速发展阶段,居民财富中以房地产为形式的比例越来越高,物业税的增长与GDP的相关性更强,并且OECD国家物业税占GDP的比重非常稳定,所以我们选择物业税收入为GDP的1.9%作为估算值,即认为2007年的物业税收入的横向估计值为4685.76亿元。

于是,我们得到了土地出让金减少和开征物业税给地方政府收入带来的总效应:在2007年,即改革的第一个年度,地方财政缺口约为1000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的2.13%.

篇(5)

从《决定》精神上看,开征物业税是为了推进城镇建设税费改革,规范不动产建设中的政府税费制度。本文认为:将开征物业税的目的定位在统一、规范城镇建设中的政府税费制度是合理的、科学的。从目前我国城镇建设税费制度来看,与城镇建设相关的税费的确过多过乱,少则几十种,多则上百种。过多过乱的城镇建设税费扭曲了地方政府行为,加剧了金融风险,加重了居民购房负担,违背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因此,将过多过乱的城镇建设税费改为统一、规范的物业税,对规范政府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减轻居民购房负担,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无疑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从近几年全国各地发生的城市建设过程中各种损害市场利益的事件来看,都与地方政府在城镇建设中的税费过多过乱紧密关联。但是城镇建设中的税费已经成为了城市政府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情况看,财产税也是城市政府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从我国分税制体制的完善来看,今后财产税也应该成为城市政府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因此作为对不动产统一开征的物业税,除了规范城镇建设税费制度外,还有为城市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目的。或者明确地说,短期看物业税的开征旨在于规范城镇建设税费制度,长期看物业税的开征则旨在于为城市政府筹集财政收入。

物业税的归类:收益税还是财产税

从目前我国对物业税的探讨来看,都将它定位为财产税类,但是从我国香港开征物业税的情况看,却是定位为收益税类,即对有租金收入的物业按照租金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税,但是香港税制中还有一个与物业有关的税种即差饷。差饷税则是不分物业有无租金收入,按物业的评估租金按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税。我国开征物业税是对有租金收入的物业课征还是无论有无租金收入都统一征收也面临着选择问题。从物业税的功能定位来看,物业税归类为财产税比较合理,因为这比较符合税收的效率与公平。从效率的角度看,开征财产税性质的物业税,有利于促进物业从经营能力差的人手中向经营能力强的人手中流转,从而提高物业的利用率,从公平的角度看,开征财产税性质的物业税,虽然对穷人和富人的物业都要征税,但富人住豪宅要纳更多物业税有利于税负公平。

物业税的征税范围的界定

篇(6)

1物业税概述

“物业”一词源于我国香港地区和东南亚国家,其一般的含义是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以及与其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等。物业税在不同国家、地区,具体名称不尽相同,在日本称为“房地产税”,在法国有与之类似的“住宅税”,在英国有“市政税”,在美国我们所讲的“物业税”则包含在“财产税”之中。虽然名称不同,但其概念基本相同,一般意义上的物业税主要是指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者或承租人(个人或法人)对其所有或使用的该不动产按期缴付一定税额的税种,其税额额度随不动产价值的变化而变化。

从国际范围来看,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税收制度中,物业税已经成为重要的税种之一,其在这些国家实行的过程中体现了以下特征:

(1)坚持“宽税基、简税种、低税率”的原则。

(2)根据不动产使用性质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税率。

(3)征税范围既包括城镇,也包括农村,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的不动产在免征范围内,这一点更注重不动产范围的界定,即城镇和农村的不动产均在征收范围内,以及征收上的地域差异,使其征收规则与实际情况结合更紧。

(4)物业税在财税划分体制中属于地方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针对目前中央地方财权事权的划分情况,把物业税纳入地方税种范围是十分必要的。

(5)各国都建立了完善的房地产登记和评估制度与之相配套。

2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法的各个部门在处理社会整体和个体的关系方面,有不同的主旨和调整方式,对国家和非公共组织、个人的保护和制约也有不同的侧重,从而区分出不同的法律调整模式。相对行政法的权力本位和民法个人权利本位,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

经济法作为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本质上是体现社会本位的。事实上,社会利益独立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存在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其得以存在的完全而充分的理由,正是基于此,经济法在调整上述三种经济关系的过程中,始终立足于社会整体,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保持干预的适度性,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以保证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这也就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主要内容。

税收体制作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理所当然的具有社会本位的特质。国家在制定相关税收制度和政策时,必须依法合理的行使权力,对社会负责,不能够只求扩大税收收入,设定不合理的税种税率;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也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利,不得片面强调自身的财产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以行使权利为借口对抗行政干预而损害他人乃至社会整体利益;社会中间层主题则要独立于前二者,为政府干预市场和市场主体交易活动服务。在整个经济环境中,任何主体的活动都是依照经济法的规定,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准的。在更深的层面上,从的角度考量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或体制,税收的征管涉及到国家征税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博弈,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税收法律必将承载着更重的色彩,将“在民”的精神更好地体现出来,从而也就更加鲜明的具有社会本位的特质。3物业税的经济法价值

(1)以统一规范的物业税归并杂乱的税费,避免因税种复杂而导致重复征税现象,同时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我国房地产业税收的现状表明,涉及房地产业税种大致有9个,而涉及到房地产的各项杂费有80到200项不等,房价的40%为相关税费,如此沉重的税费负担,开发商必然要将其转嫁给购房者。换句话说,就是购房者在实际上承受着房地产的沉重税费负担。在这极为混乱繁杂的税费中,有部分是不合理的,有的是重复征收,有的则纯粹是乱收费。统一出台物业税后,这种杂乱的情况必定会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改善,在消费者刚性需求不变的情况下,房价随着税费的降低而下调的可能性值得期待。在经历了房价持续快速上涨之后,这种降价最大的受益者就是广大消费者,物业税在社会大众的此项受益中所起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2)从消费环节抑制需求,打击“炒楼”、“圈地”等投机行为。现行房地产税费制度,无论在税种、税率设置、计税依据方面,还是在税收征收成本和奉行成本方面.都不能很好的限制房地产产业的投机行为,导致了政府宏观调控的缺位。而物业税的开征会使房地产自用需求者倾向于购置较小面积的房地产,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投资和投机需求,从而在消费环节减少房屋的需求量,对房价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使社会大部分个体从中受益。

(3)有利于确立一个稳定的地方财政收入来源。根据世界各国的实践,物业税均被归为地方税,再加上我国目前的税收状况呈现出“中央富地方穷”的局面,所以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将物业税所得“分地方一杯羹”,甚至可以将物业税作为地方的主体税种,以持续和稳定的水源保证地方财政税收收入的增长,改变现阶段地方政府卖地筹钱的根本动因,协调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分配的平衡。这种平衡使地方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区域性公共产品的供给,而中央政府也能够提供足够的全国性公共产品,最终达到公共产品的供给满足社会各阶层的需求,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4)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在环境日益恶化,资源日益紧缺的今天,对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目前的房产税征收体制下,税收对土地资源的配置功能并未很好地体现出来。而物业税的征收,尤其是农业用地和非农用地的差别税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农业用地得非农化,同时抑制大面积商品房的大量出现,促进满足大多数消费者需求的中小户型经济适用房的开发,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

(5)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按照西方税收理论,物业税是否具有收入与财富分配功能取决于对其税负归宿的分析,如果税负归宿相对于财富分布具有累进性,那么它就具有调节收入与财富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反之则否。结合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实际,本文倾向于不动产税具有累进性的观点,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物业税很有可能采取使用性质不同、省区不同,则税率不同的征收方式。

总的来讲,物业税的征收可以从开发商、消费者、投资者、政府等各个市场管理和活动主体的层面,对其行为进行间接或直接的规制,使“有形的手”在不动产领域充分发挥其调控作用,给初涉市场的房地产产业一剂高效的镇定剂,解决目前市场出现的盲目投资、滥占农地等短视行为引发的一系列环境社会问题。更重要的是,物业税的征收在完善我国税制的同时,给社会法制进程的深化和公共利益保障制度的建设提供了一条进路,是国家公共产品的供给更加趋于符合社会的需求,经济法的价值得到更好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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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环保部门的督促下配备了治理设施以后,出于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设施大多在运行一段时间后,一些起沉淀作用的主要药剂材料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处理或更换,如石英砂、斜管过滤设施等,这样的做法导致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从而配备的治理设施也形同虚设,当作上级部门监督检查时的摆设而已。再加上有些工业企业环保意识欠强,存在偷排、直排现象,治理设施得不到正常运转,生化设施中细菌因缺少营养而死亡,生化完全失去作用,从而也无法保证出水水质。

1.2企业水污染治理人员主观责任心不强

企业治理效果好坏不与治理人员经济直接挂钩,再有些企业治理人员不是尽力钻研治理方面的业务知识,而是整天想着如何变着法子偷排和应付环保部门的检查,平时不熟练掌握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要领,等到环保部门监测时,手忙脚乱,药剂乱加,设备阀门乱开,水污染治理设施不能得到有效的运行。

1.3治理人员操作技术有待进一步提高

有些企业治理人员,本身文化素质比较低,虽多次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治理设施培训班,但由于每次培训时间较短,又注重理论,再加行业较多,无法面面俱到,所以培训效果欠佳,导致这些治理人员无法真正掌握治理方法,并且得到长足运用,技术不精的治理无法发挥治理设施的最佳效果。

1.4工业企业职工水污染防治意识有待加强

为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厂时通常都自配有水厂,生产时使用自己水厂出来的水。因而企业职工基本没有形成节约用水的意识,冲洗地面之事也司空见惯。每逢检查,企业职工都习惯用水清洗设备、冲洗地面,导致清污不分流。即使不应付检查,当有物料泄漏在地面上或在上下班交接时,有些职工也还是习惯于用水来冲洗地面。水管一冲固然省事,其结果是既浪费水资源又加大了污水处理场污水处理量。有些冲洗废水甚至直接从雨水管道排至江河湖泊,污染水环境。

2对策措施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作者认为,要切实有效的做好水污染治理工作,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2.1排污收费依法征收

排污收费必须完全按污水排放监测结果征收,并实行“浮动制”,每季甚至每月随时调整,坚决杜绝协商收费的现象,同时各级部门不能单凭排污费的收缴情况衡量监察部门的工作好坏,相反,应以各企业的治理情况及周围水环境状况来评价监察工作。

2.2督促企业做好治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环境管理部门应对管辖区内的每个企业的治理设施建立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并经常检查治理设施的保养情况,对一些治理设施破损严重且污水超标排放的企业,应限期整改,必要时实行重新验收,督促企业做好治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2.3对企业治理人员实行奖惩措施

对辖区内所有企业的污水治理人员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在建议企业本身对治理人员实行治理效果实行奖惩的同时,环保部门也应对治理人员实行管理,对一年内有偷排行为及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且连续多次排水超标企业的治理人员实行警告、严重警告,甚至吊销治理人员上岗证;对每次排水都达标的治理人员,环保部门给予精神奖励和一定的物质鼓励.并且建议企业本身对治理人员实行工资与效益挂钩的激励制度或者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制度。

2.4治理人员培训注重实效

首先加强对企业员工水污染治理重要性的宣传教育,节水和减少水污染的意识要从每个员工抓起,要将节水和减少水污染工作落到平时工作的实处,调动每个员工的积极配合性。平时通过职工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在职工中全面普及节水、减少废水排放量的意识。只有提高每个职工的节水意识,才能将减少废水排放量落到实处。其次加强行业内治理人员的对流,请治理效果较好的企业治理人员进行现场讲解,使治理人员的操作技术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在原注重理论的情况下,逐步转变为理论和实践并重,并注重实践,使企业治理人员的水平有较大的提高。

2.5注重污染前的长效机制建设

一是加强对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对于有污染的项目,防患于未然,坚决不采取危害环境与资源的建设政策,不进行建设危害环境与资源的项目。二是尽快着手进行水污染源防治的研究和实践,并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投资。三是政府加快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提高城市废水无害化处理率,大力鼓励和采用适用于我国国情的高效、低耗的废水处理技术,不要照搬外国的方案和技术。四是工业污染的治理应从末端处理改变为源头控制,以达到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的目的。

篇(8)

纳税筹划是出现于纳税行为之前,纳税筹划必须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具有科学的前瞻性和预测性,需要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全面考量,不仅要考虑当期纳税数额还要考虑企业长远发展的整体赋税状态,纳税筹划是为了让企业最大限度的降低赋税压力,减轻企业运行成本获取更多经济收益。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纳税筹划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一家企业所得税纳税数额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企业自身净经济收益的多少,简单来说,缴越多的企业所得税,企业自身的纯收益就会越少,又因为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有纳税种类中占据着最大的纳税数额,所以企业所得税是否得到良好的筹划就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整体负税水平。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贯穿于企业财务纳税管理工作的所有环节,关系着企业收益及企业经营目标是否能够有效达成。又因为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广、征收力度大,所以我们必须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力度和水平,从而确保企业经营效益稳定增长。

交通工程监理企业的结算收入不仅会影响到企业各项其他税费的数额,还会影响到企业最终的净收益情况,从而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数额。所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提供监理服务超过规定时限的时候,监理企业可以不用等到工程全部完工之后才进行收入确认,而是选择按照工程进度和完成份额来进行收入确认。在纳税筹划工作中就需要寻找能够进行分期确认的项目,尽量的实现分期确认,这样不仅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分期缴纳以减轻企业纳税负担,也可以让企业应收款项及早回收,加快企业资金流动速度,提升企业资金活力。同时企业也可以在遵守国家纳税相关法规的基础之上合理推迟纳税时间,让应缴纳的税金在推迟缴纳的这段期间产生其时间上的价值,让这笔税金实现无息贷款的作用。

一般来说,工程监理企业所产生的成本分为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两个部分。直接成本包括监理人员工资(津贴、资金等);监理人员监理工程而产生的专项开支(交通费、办公费、住宿费等);用于工程监理的机械设备购置费用;其他外部服务支出。间接成本包括监理企业其他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经费;办公设备的购置、维修以及其他日常费用;最后是固定资产、设备购置使用费用;人员培训、项目研发等等费用。对于企业来说,成本费用如何列支直接关系到企业该缴纳多少数额的企业所得税,所以在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当中,成本费用及其他项目的列支情况就应该得到重视。如在招待费的纳税筹划中,就要积极利用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法的规定,一方面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招待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列支国家允许的60%的最高扣除额度,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度。在广告费纳税筹划中,首先要规划合理的列支比例,将超过一定比例的广告费作为交际应酬等项目列支。并努力寻求合法凭证以及保存广告样张,避免税务机关的无谓怀疑。

篇(9)

将厂区内的排水系统分成污水管网、清水管网、雨水管网等3个部分:①污水管网主要对各车间地板冲洗水、箱罐冲洗水、石灰消和残汁以及经过隔油处理后的压榨废水等高浓度污水进行收集,通过专用水沟排放到生化处理系统的事故池;②清水管网则是对生产过程中锅炉用水、工艺用水、蒸发和煮糖汁汽喷射冷凝器用水、设备冷却水、水膜除尘器用水等进行独立管路设计,充分利用甘蔗带来的水分;③雨水管网则对厂区内的雨水进行独立收集。清污分流为实现废水零排放奠定了基础。

生产过程中水的循环使用

1)废水循环利用系统。针对用水要求不同,制定合理的废水回用方案,实现废水循环利用。主要包括:①冷凝器冷凝水闭合循环系统;②汽机冷却水循环系统;③锅炉冲灰水循环系统;④其它废水循环系统。(1)冷凝水闭合循环系统。蒸发、煮糖汁汽喷射冷凝器排出来的冷凝水具有水量大、温度高、含有微量SO2(溶于水形成亚硫酸)和微量糖分的特点,多次循环使用后浓度增高,易发酸发臭。我们先将冷凝器冷凝水排入循环热水池,经2000m3/h的WGPL无填料喷雾冷却塔冷却降温至30℃后进入循环冷水池,再从循环冷水池抽取300~400m3/h的冷凝水进行生化处理,处理达标后回流到循环冷水池补充冷凝水。从而使循环冷水池中冷凝水的污染物浓度控制在较低范围内,符合冷凝器用水要求,确保整个榨季生产冷凝水循环使用。同时经过生化处理系统也可以对冷凝水进行辅助降温,可谓一举两得。此外,对循环冷水池中的水进行COD含量实时监控,并根据COD含量对循环池冷凝水生化处理量进行调节,确保循环冷水池中水质符合要求。同时在循环池中加入一些石灰乳,调节循环池水的pH值在7.0~7.5范围内,防止冷凝水酸化。冷凝器冷凝水是一个闭合的循环系统(如图1所示),可不再抽取原水置换循环水池中的水,不仅节约用水,还为煮糖和蒸发冷凝器提供充足合格的冷凝水,保证煮糖或蒸发真空度的稳定性。(2)汽机冷却水循环系统。汽机冷却水循环系统如图2所示,汽轮机、引风机和榨机冷却水经300m3/h冷却塔降温后循环使用。汽轮机冷却水出水温度高,没有污染,汽轮机冷却水对水质要求不高,只要将出水温度降低后就可以循环使用。压榨机轴头冷却水含有一定的油,经滤油池除去悬浮油,然后经过降温处理后循环利用。在整个冷却过程中蒸发损失的水分用中水补充。(3)锅炉冲灰水循环系统。锅炉冲灰水循环系统是一个闭合循环系统(如图3所示)。锅炉冲灰水进入沉灰池,经灰水分离器处理后清水回用于锅炉除尘,灰渣外运进行综合利用。烟气在水膜除尘器除尘过程中带走不少水分,灰渣外运也带走一些水分,在循环过程中冲灰水损失部分用中水补充。(4)其它废水循环系统。所谓的其它废水,主要是硫磺炉冷却水、洗箱罐水、洗地板水等。这部分水含有微糖分,浓度比较高。排入事故池后进入生化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回用。

2)甜水回用于压榨渗透水系统。传统制糖生产过程中,蒸发罐、煮糖罐加热器等的洗罐、试压用水一般取于新鲜水,经洗罐后其含有较高的糖分,俗称甜水。甜水不含其它污染物,全部收集回用作压榨渗透水。我们采用这种办法减少了洗罐、试压用水对末端废水处理设施的冲击,减少了使用新鲜水量及外排水量,还能提高糖分收回和降低能耗。

3)末效蒸发尾汽余热利用系统。利用蒸发罐末效利用尾汽收集系统,蒸发末效汁汽不直接进入蒸发冷凝器,先进入末效尾汽收集系统,混合汁进入尾汽收集系统,与末效蒸发汁汽呈逆流形式产生热交换,混汁温度升高,汁汽温度下降,温度下降后的汁汽再进入蒸发冷凝器。该系统充分利用尾汽余热,降低蒸汽消耗量,减少蒸发冷凝器用水量,经检测证实,使用该系统后可降低标煤耗达0.26%。

4)工艺热水(汽凝水)循环系统。工艺热水(汽凝水)循环系统如图4所示。由于生产能耗较低,蒸发汽凝水除大部分供锅炉用水、工艺用水和损耗外,还有富余的热水,我们将这部分富余热水送往蒸发热水箱,蒸发热水箱溢流出来的水经高效冷却塔冷却降温后进入冷水箱,用作工艺冷水、高压清洗机用水和车间日常用水。同时,各蒸发罐全部使用高效捕汁器,以降低各效汽凝水含糖量,使Ⅱ效汽凝水符合锅炉入炉水标准,满足了锅炉用水要求,减少了锅炉用新鲜水量。

生产废水经生化处理后实现中水回用

1)废水生化处理系统。废水生化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为14400m3/d,采用卡鲁塞尔氧化沟工艺,有关设计参数如表1所示,工艺流程如图5所示。废水生化处理系统的核心是卡鲁塞尔氧化沟,OXYRATOR表曝机又是卡鲁塞尔氧化沟系统的核心设备,根据最高负荷和最不利条件下的COD,BOD5以及NH4-N的降解要求,对设备进行了适当的选型和配置,使废水生化处理系统具有足够的抗负荷和抗冲击能力。废水生化处理系统在榨季生产期间,主要处理事故池中的高浓度废水及部分循环冷水池中冷凝水,榨季结束后处理事故池、循环冷水池和汽机循环冷水池中的水。卡鲁塞尔氧化沟工艺具有占地面积少,曝气设备安装维护简便,工艺稳定可靠,处理效果好等优点,为实现中水闭合循环使用创造了条件。2)中水回用。废水经生化处理系统处理,出水pH值、SS、氨氮、CODCr、BOD、石油类、色度共7个监测因子监测结果均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和GB21909-2008《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限值要求,该出水俗称中水。榨季期间,中水一部分泵送补充汽轮机、压榨机冷却水和锅炉冲灰水循环过程中损失的水量,一部分供硫磺炉及硫气冷却水和冲洗地板水,剩余部分自流至循环冷水池调节循环冷水池中的冷凝水,确保冷凝水质量符合回用要求,供制炼车间蒸发、煮糖汁汽喷射冷凝器使用(详见图6)。榨季结束后,中水供各车间设备检修期使用,剩余部分留池子中待下一个榨季生产使用。

生产用水平衡分析

质量守恒定律告诉我们:在任何与周围隔绝的物质系统(独立系统)中,不论发生何种变化或过程,其总质量保持不变。那么生产过程中,在不补充新鲜水的前提下,产品、副产品含水量和水蒸发损失量之和与甘蔗自带水平衡,则没有剩余水分,即实现零排放。如图6所示。从甘蔗的化学成分分析可知,通常情况下,甘蔗纤维分11.5%~12.5%,蔗糖分12.5%~14.5%,非糖分2%~4%(非糖分中包括:还原糖1%~1.5%,果胶及有机酸0.3%~0.4%,含氮化合物0.4%,脂肪及蜡质0.2%,灰分0.4%~0.6%),水分70%~75%[1]。广西都安永鑫糖业有限公司4000t/d甘蔗糖厂产品及副产品含水量和生产过程中水分蒸发损失量如表2、表3所示。1)冷却塔蒸发损失水量。根据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二版)(第4册)工业给水处理资料[2],工程上冷却塔蒸发量的估算。(1)冷凝器冷凝水循环系统。安装3台2000m3/h的WGPL无填料喷雾冷却塔,2备1用,进水温度为40℃,出水温度为30℃,循环水量2800m3/h,蒸发损失水量为:E1=0.0016×(40-30)×2800=44.8(m3/h)(2)汽机冷却水循环系统。安装2台300m3/h喷雾冷却塔,进水温度为40℃,出水温度为30℃,循环水量600m3/h,蒸发损失水量为:E2=0.0016×(40-30)×300×2=9.6(m3/h)(3)工艺热水(汽凝水)高效冷却塔循环系统。安装2台200m3/h方形逆流式高温冷却塔,进水温度为70℃,出水温度为35℃,循环水量150m3/h,蒸发损失水量:E3=0.0016×(70-35)×150=8.4(m3/h)

2)锅炉冲灰水处理系统损失水量。废气处理系统安装2套文丘里+麻石水膜除尘器和4台灰水分离器。除尘器设计总处理烟气量5.0×105m3/h,除尘效率≥98%,总阻力≤1.2kPa。灰水分离处理技术的成熟应用为冲灰水的回用创造了条件,锅炉冲灰水经沉淀池、高效灰水分离器处理后进行闭合式循环使用。锅炉产生的烟气温度较高,进入除尘器的烟气温度高达180℃,烟气在水膜除尘器除尘过程中带走不少水分。根据上几个榨季对锅炉冲灰水补充量的统计可知,烟气在水膜除尘器除尘过程中带走的水分E4约25m3/h。灰渣外运综合利用带走一些水分,蔗渣锅炉吨蔗燃烧蔗渣量0.13t,灰分含量2%,灰渣含水量70%[3],灰渣带走的水分为(以生产能力4000t/d计):E5=0.13×4000×2%×70%=5.2m3/d=0.22m3/h故锅炉冲灰水处理系统损失水量约25.22m3/h。

3)废水生化处理系统剩余污泥带走的水分。废水生化处理系统设置有污泥储池,通过回流污泥泵将回流污泥送回卡鲁塞尔氧化沟。为了保证卡鲁塞尔系统中稳定的污泥浓度,剩余污泥必须去除,剩余污泥从污泥储池中抽出,通过剩余污泥泵送至污脱间,让污泥在絮凝剂的作用下絮凝,通过带式污泥浓缩脱水一体机浓缩压成干泥,通过输送带将干泥送到滤泥堆场。按废水生化处理系统进水量400m3/h计,产生剩余干泥量约1.92t/h,干泥含水率80%~85%,则干泥带走的水分E6约1.63m3/h。

篇(10)

二、分析企业税务管理漏洞的因素

1.管理者认识不足

许多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过于注重资金,轻视物品的价值,忽视管理,大多并不注重购买资产的来源,一般不关心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仅仅是把经济行为视作直接消耗行为,认为购买行为是即时的,忽视后期管理的重要性,无法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2.企业产权混乱,职责落实不当

大多数单位没能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没有启用资产库存系统,对资金使用的责任不明确;税务管理责任不统一,单位内部缺乏约束机制,上层人员人浮于事,管理工作不到位,权力和义务不明确。

3.税务制度不完善

没有一个完善的税务制度,使得企业单位的税务操作部规范,由于企业单位的特殊性,在进行资金管理时,不需要会计计算折旧,也没有成本核算,资产的损失和浪费无法清晰地从审核数据中得到反映,也无从追究责任,这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管理单位领导的忽视。

4.缺乏执行力

企业机构的税务部门只重视预算管理,对税务管理力度明显不足;就企业经济监督部门而言,不可能面面俱到,如审计部门,主要集中在资金占用的合理合法问题上,而对资产收购评价、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管理方面很少涉及。

5.专业素养不够

许多金融单位和税务管理公司内的人员都是兼职的,他们普遍认为金融和税务管理就是记账,在观念上就有严重错误,资产无法得到有效的管理,往往会出现购买资产账户错建未建,账户未注册,遗漏登记等现象。相关部门也认为会计业务简单,对审核人员的训练不够,造成了企业单位会计专业素质普遍低下。

三、针对税务管理的优化对策

1.建立税务管理责任制

各级企业部门经济监督部门首先要提高认识,把税务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工作目标,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整合税务管理评价指标,定期考核,将税务管理水平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充分调动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增强责任感,将资产经营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2.优化税务法规

现有法律法规中对企业单位会计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实际业务需要,导致许多经济活动不能有个合理的处理依据。因为没有相关业务的现行具体规定,增加了企业单位会计的难度,这就要求管理部门与时俱进,改革会计核算方法,适应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确保单位能管好资产,保护企业机构的权益,更好地反映真实的资产情况。

3.完善税务管理制度

企业单位税务管理必须认真贯彻企业制定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对产权转移处置工作、资产购置、验收报废等各个环节进行控制的制度,如定期检查制度、资产移交管理制度、细化和量化规定、发现规定漏洞,实现税务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具体需要把握三个方面:

(1)根据实际需要对部门采购进行预算控制,编制采购计划,列出具体名称,明确采购目标,杜绝盲目购买;

(2)管理控制应确定税务管理负责人,及时掌握资金使用动态,对不同类型的单位自用资产,遵照不同的管理模式,实现集中授权管理,不仅可以增加收入,还能最大程度上做到不浪费资产,增加资产的使用率;

(3)资产会计人员应做好基础工作,建立资产账户,记录资产购买的时间、报废资产转让和出售情况,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在获得批准后,对账目进行定期盘点。

4.重视监督环节

税务管理和经济监督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税务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的同时及时发现违法问题,并严格按照企业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加强企业单位的内部监督,有助于促进内部监督控制制度的形成,形成权力制约。

5.强化日常税务管理

定期性编制现金预算,对现金收支进行合理的安排,以便反映现金情况。现金预算编制工作是现金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对企业整个税务管理有本质性的意义,为企业现金管理做出指导。企业在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的同时,还应该保证税收和债务现金的持有,这部分的资金通常在企业中是尽量减少的,以减少由使用现金引起的费用,用来最大限度地提高短期投资的现金收益率,这反过来可以满足企业对现金的需求。

6.强化定期税务结算环节

加强对应收账款的核算和管理,直接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甚至会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所以应该努力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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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财务管理体制不健全

现代企业的经济管理制度决定了我国水利企业的项目关系以合同及产权模式来进行。虽然企业内已经制定了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但是内容相对简单并且侧重经费支出审批等基础会计工作,对于财务管理的许多模块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如风险预测、数据动态分析以及检测、产权关系等,从而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预算、收入、资产管理及财务分析等职能作用[4]。

1.2预算管理工作没有得到落实

当前财务管理部门职能对各个部门的专项经费进行汇总,很多预算中没有考虑实际工作的费用需要,因而缺乏实际指导意义。而且企业预算执行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使得水利企业容易出现挪用资金的现象,这不仅给项目工作带来资金损失还影响了整个工作进度,给企业带来损失[5]。

1.3资金管理分散,会计内控较弱

水利公司的财务资金管理需要根据不用的资金来源进行分散管理和预算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可能导致企业水利项目的财务管理分散,降低了各部分之间分工协作的效率。此外由于企业内部会计控制较弱,使得单位的内部监督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1.4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需要提升

由于水利企业对于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财务人员的知识结构较为单一,业务素质水平不一。水利企业针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学习工作较少,使得财务人员的工作缺乏指导和培训,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没有得到及时的更新,这使得财务人员对公司的法规和制度不能较好地贯彻[6]。

2水利企业财务管理的改进对策

水利企业财务管理的改进对策主要有4点:完善水利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的财务预算管理、控制企业资金拨付和流转和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2.1完善水利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水利企业需要根据不断完善和细化其财务管理制度,以适应当前我国水利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开展水利企业的经济绩效评价,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从而加强企业财务数据和报表的分析,了解企业资金运行状况,发现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重要的参考资料。此外还需要不断完善企业的资金支出约束机制、经费管理制度和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制度等,从而在企业内部建立起有效的支出约束机制,保障财务人员工作有章可循,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提高企业的财务工作运行效率。

2.2加强企业的财务预算管理

水利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较为重要的一环就是预算管理,这是企业完成各项战略和工作目标的基本保证。财务部门需要广泛收集各个部门的资料和意见,参照以往的水利财务支出和费用对本年度的水利财务收支进行切合实际的科学预测,并且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使之更加合理,从而建立起规范和高效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

2.3控制企业资金拨付和流转

水利企业的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部门的核心工作。因此财务部门要强化资金的监管工作。水利企业需要在项目资金的筹集、资金拨付的事前、事中和时候进行控制。严格按照公司水利项目的管理程序,工程投资计划和预算计划进行拨款。严格审查各个资金项目的去向,保证款项明确并用到实处,严格执行财务结算的审查工作。水利企业中的财务管理往往涉及大量的资金,因此需要保证资金的流转得到有效的监督,保证资金的合理利用。需要将水利企业的项目资金账户进行审计和监督,使得每项资金流转都有法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