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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税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7 1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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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税论文

篇(1)

[中图分类号] P641.72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4-99-2

1煤炭勘探分析

众所周知,煤炭是人们生活以及生产中尤为重要的一种能源,其生产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在中国东部,有相当多的老矿区的开采深度大约在零下800米以下,一部分新建的矿井的覆盖层的厚度达到六百米,深度在零下一千米左右。所以,我国东部的煤矿已逐步步入到开采阶段。深部开采矿井一般都是高产高效的矿井,在煤田地质工作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包括查明煤层中落差为五米左右的断层、幅度大概在5米的褶曲、陷落柱和采空区的空间分布形态,与此同时,也要查出和水文地质条件和瓦斯突出条件的密切有关的煤层顶和底板岩性。当前,煤矿深部开采中的地质勘探技术通常是以地球物理方法为主,并加上其他地质手段的辅助,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实现地质工作的动态管理,这是煤矿深部开采地质勘探的独特之处。它的工作模式有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井田范围内的主要可采煤层的地质开采条件评价;采区地质条件勘察;综合采工作上的地质条件提前勘测。

目前,我国的煤矿地质主要灾害有矿井突水、煤和瓦斯、陷落柱和断层以及采空区坍塌灾害等等。以上灾害直接影响到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甚至对周围居民造成严重的生命威胁。而煤矿的地质勘探的可行性和比选性工程方案可以作为设计地质灾害的防治方案的前提依据。我国以前的地质勘探一般选用地球物理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首先,直流电测探发;此方法是建立在地下介质的导电性差异的基础上,进而研究的一种岩石和矿石视电阻率的方法;其次,瞬变电磁法;此方法就是最近迅速发展并被广泛运用的一种新电磁法;最后,地质雷达法;地质雷达技术是一种高速发展的高科技地质学技术,由于电子工艺的不断发展,地质雷达也已经日益向变得精度化和便捷化,并被应用到环境、煤矿地质和工程探测工作当中。其就是发射短脉冲形式的高频电磁波,经过对相关参数的分析,研究地质结构的方法,另外,还有重磁勘探法、三维地震勘探法、高密度电率法等等。科学合理地选择勘探目标层,结合井下巷道,以大流量和大降深的井下防水试验为中心,结合钻探和物探,综合利用各种方法,从根本上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提高综合勘探在煤矿水文地质运用的质量和效率。

2勘探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首先,弄清楚煤层顶板砂岩含水层的深度、厚度、分布范围和水力的联系;其次,就是弄清主要采煤层的赋存形态;最后,查出区内落差大于或者等于5米的断层,同时也要最大限度地解释落差在3米以上的断点。

3传统水文地质勘探的局限性

因为被岩溶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导致底板突水,突水的机理主要如下:第一,发生底板突水的物质基础就是岩溶裂缝水网络的发育状况;第二,突水制约条件就是隔水层的厚度和岩性特征;第三,其诱导因素就是指在采矿活动中形成的底板破坏;第四,断裂构造和原生构造裂缝的发育状况是出现底板突水的主要原因;第五,导致底板突水的元素还有水压和矿压的交互作用。所以,水质地质条件的勘察范围主要是岩溶裂缝水网络的发育程度。隔水层的厚度和岩性的变化、断裂构造和底板裂缝的发育特点和程度、含水层水位的变化情况等等。

不管哪个勘探方法,也只能大概探明其中一种突水因素,诸如:传统的地面钻探、抽水以及注水试验,其也仅仅能针对某一点的岩溶发育和富水状况,难以有效的探测整个开采范围内的富水特点。此外,由于矿井突水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不能单纯地采用一个统一的规律来描述,既是,伴随着空间的变化,水文地质条件的不断 变化,各种突水因素在突水过程中相互作用。所以,如果要预防底板突水,就需要就各类的突水因素实施全方面、多层次的探测和检查,有目的的、科学的选择合理综合治理方法,这样才能充分保证没有水害事故的出现。显然,在水文地质的探测中,单一的探测方法是根本行不通的。

4综合勘探在煤矿水文地质的应用

4.1采区地面的地震的勘探

在煤矿企业开发之前,应该第一时间选用地震勘探方式,详细了解一些关于开采区的地质构造形态和断层发育规律的内容,掌握好煤层存在的状况和底板起伏形态情况,以此同时,也要对矿区开采的含水层富水性进行客观评价,进而制定出矿区发生水害的有效预防措施,用真实可靠的地质材料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另外,当面对采区地面的地震勘探的时候,需要进一步对采区范围内的小构造了解,比如陷落柱和采空区的空间分布状态等等,以煤矿采区衔接的要求为前提,预先设计实施。目前,我欧冠主要的探测技术有三维地震勘探、瞬变电磁法、矿井直流电和钻探等几种方式。和矿井相比较,地面物探方法具有施工简单,效率也不高,缺点也是显而易见,因此在满足煤矿地表条件的情况下,应该优先选择三维高分辨率地震勘探技术实施地质勘探。

4.2微动测探勘探

微动测探勘查其实就是指探查地质构造的地球物理勘探新技术,一般状况下,采用天然场微动信号和数据处理和分析手段,进而可以提取面波信号,通过反演得到地下S波的速度结构。勘探新技术微动的独特之处便是定期和空间域都不太规则,根据波动理论可以看出,有体波和面波是在微动范围之内的。往往微动的震源是在地表面或者还地面。这样分析微动测深勘查的面波成分是相当重要的,而微动测深勘查便是根据这一占有绝对优势的面波实行反演地下地质结构的方法。

4.3井下钻探和综合物探法

篇(2)

税收收人计划管理是税务机关为保证税收收人计划的实现,对税收收人计划的编制、分配落实、执行情况的分析检查和考核、收人统计预测以及经济税源调查、税源监控等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活动所进行的综合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税收收人计划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对于加强组织收人工作,更好地完成税收任务,推动整个税收工作的开展,具有重大意义。就我国目前而言,由干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人们法治观念尚待加强,税收执法环境欠佳,税法不完善,征管体制弊端及税务人员自身素质等原因,取消税收收人计划显然不切实际。我国应在税收收人预测和监控的基础上建立涵盖经济、税制、征管等多方面的税收收人管理体系。税收收人计划要制定得科学合理,才是明智之举。

    一、我国目前税收收入计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编制方法不科学

    从税务机关内部计划的编制来看,过去很长时期内税收收人计划编制一直采用基数加因素的方法(即上年基数乘增长系数加减特殊因素)。这种方法比较简便,确定的计划指标也具有较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其缺点主要是由于基数与依照税法可能取得的税收收人不完全吻合,系数主要考虑增加税收收人的要求,未充分考虑经济总量与结构的变化,特殊因素考虑的不全面、不准确,使得所确定的计划指标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依法征税的结果存在较大差距,造成实际税收制度对法定税收制度的背离,扭曲了税收政策,也造成了税收管理的畸形发展。

    从税收收人总量的编制来看,自1994年“利改税”以来,我国每年税收收人计划的安排一直是财政预算的重要内容。预算的安排主要是由财政部制定,考虑的主要因素是一定经济增长和财政支出的需要。由于缺少纳税人方面的基础资料,未充分考虑各地税源现状,税收收人计划与实际税源相差较大。

    (二)税收收入计划考核缺乏科学性

    长期以来对税收收人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以是否完成税收收人任务作为惟一标准。这种方法对干确保税收收人,保证财政预算虽然有积极意义,但是由于税收收人计划本身在编制方法和计算依据等方面存在着不科学、不合理的地方,因此,仅用税收收人计划完成情况这一指标作为衡量标准,难以准确考核各级税务机关组织收人工作的情况,甚至会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提高征管工作质量。另外现行的税收计划考核办法不能正确引导人们认真分析研究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更好地鼓励人们向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型管理转变,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转变的工作方式进行积极探索。

    (三)税收收入计划管理未能有效地与依法治税相结合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立足点和灵魂,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本质上并不矛盾。但在现实中由干存在对税收计划认识的偏差,在税源充裕之年税务机关考虑来年税收计划的完成,压减当年的税收基数,有利于为来年税收任务打造一个较低的平台;而在税源较紧的情况下,少数征收单位往往通过征收“过头税”来完成税收任务。这样就使税收收人计划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这种方法使基层税务部门在工作中要么淡化了“依法治税”的治税理念,要么弱化了税收任务的刚性。

二、改革和完善税收收入计划管理体系的几点设想

(一)改革税收收入计划的编制方法

    1.优化税收收人计划的编制方法。根据经济税源的实际情况采取“综合因素法”,即以上年基数参考gdp增长比例,同时认真考虑税源变化、税收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变化、地方税种增长特点、gdp增长、市场变化、税收虚增及不可预测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税收收人计划。可以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研制各种税收收人计划编制方法的操作软件,并赋予各综合因素或各编制方法以不同比例的权数再加以调整,得出切实可行的税收收人计划并且此计划为弹性计划而非指令性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上述因素的突变可随时调整,使税收收人计划建立在科学、可靠的税源基础之上,与依法治税最大限度的吻合。

 

    2.实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核算的税收收人计划管理体制。我国税收计划管理可实行财、税分别核算。财政部可根据所掌握的税源情况及财政支出需要,参考税务机关意见编制预算。国家税务总局首先接受财政部预算方案,努力确保完成。同时根据各地税源状况、征管水平编制出分地区税收计划,汇总得出全国税收计划,并按自身制定的计划考核各地完成情况,逐月与财政部预算中的税收收人完成进度进行比较分析。若存在差异,查找出原因报财政部。若因经济中客观原因而非税务机关征管造成财政预算与税收计划差别较大,财政部可将预算调整方案报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核,决定是否修改。由此产生的财政支出缺口应通过紧缩支出、发行国债或其他途径解决,而不是将组织收人任务强加于税务机关。此种方法可以避免因支出需要而追加税收收入计划产生的负面效应,保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独立性,做到依法行政、依率计征。

    (二)建立以考核税收征管质量为主的工作考核制度

    改革税收收人计划考核制度的目标,应由考核税收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转移定位到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上来。上级考核验收工作时,要把严格税收执法、严格执法程序放在首位,既要考虑税收收入计划的完成情况,更要考核执行政策和征管质量情况。按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七率”(《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中规定考核的指标为登记率、申报率、人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和处罚率,简称“七率”。)严格考核征管质量,以科学合理的税收收人计划促进依法治税和征管质量的提高。另外,还应改革税收收人计划考核制度的主要内容、基本条件和方法,及考核制度的预期效果。

篇(3)

一、2011年依法治税及政策法规工作的回顾

2011年,全市地税系统深刻领会全省地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地税工作,勇于创新,大胆突破,在努力实现地税“十一五”规划良好开局和开创地税和谐发展新局面的要求下,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逐步推进我市依法治税工作。为进一步强化我局依法治税能力与水平,完善法制工作相关制度,优化税收执法内部管理结构,每项工作务求“高标准严要求”。在工作方法上坚持创新理念,理论与实践高度结合。具体表现为充分发挥了法规部门的职能作用,法制工作机制与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内部约束促进税收规范执法成效明显,政务公开工作屡获好评,税收调研工作成绩显著。

(一)把依法治税作为地税工作的灵魂,规范税收执法。推进依法治税,深化征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是地税部门必须必须长期抓好的四方面工作,也是做好新时期地税工作这篇大文章必须牢牢把握的主题。四方面的工作涵盖了税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且相互联系,相互促进,辩证统一。依法治税尤应放在首位,它是地税工作的灵魂。正是基于这么一个指导思想和工作理念。全市地税系统的税收执法才更加规范,税收政策的执行力和水平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具体表现在:一是依法治税工作目标明确。一年来,市局把坚持依法治税,提高收入质量,作为各级地税机关的工作目标,要求各地严格执行“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持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严禁搞“水份”,严禁引税、买税、卖税,严禁寅吃卯粮征收过头税,从而较好地解决了前些年个别地方出现的收入水份问题。一种“有法可依,有法心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氛围日益浓厚,也为地税事业的和谐发展打下了坚实的法治基础。二是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为纳税人创业提供阳光服务。市局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全局性规划,制定下发了《市地方税务局深化政务公开开展“阳光行动”实施方案》、《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开展“阳光行动”的有关规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促进机关效能建设的通知》,通过推行和完善“一屏、一卡,两网、两工程,三栏、三纪要,四系统”的形式,不断丰富了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增加了工作透明度、改进了工作作风、强化了廉政建设,打造了“阳光”地税。全市政务“阳光行动”工作得到市委、市府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各兄弟单位的高度赞扬。三是加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力度,树立不依法减免也是收取过头税的理念,税收减免效果明显。据统计,全市地税系统2011年共减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地方税收1987万元,其中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收1931万元、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减免税收56万元,减免税务登记工本费5万元,惠及下岗失业人员5400多人。四是政策法规部门自身建设不断加强。市局法制机构于2009年设立以后,非常重视政策法规队伍建设。法制干部通过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基本路线,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理论水平;积极参与重点税收调研课题研究,努力提高业务理论研究水平;进一步细化法制岗位职责并编入规范化管理体系,明显提高了工作质量与效率。市局法规科在2011年机关目标管理考核中已位居前列。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考,省局为我市每个县(市、区)局都招收了至少一名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专职专岗)。法制力量得到充实。目前,全系统法制机构在人员配备上基本完善,为下一步建设税收法律人才库打下良好基础。法制力量得到空前加强,将对今后市地税系统的依法治税建设以及法制工作快速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二)强化制度建设,逐步夯实法制基础。

全市地税系统把完善重案审理工作机制为突破口,强化税收法制制度建设。根据全市地税系统重案审理比例与审理质量方面的不足,市局出台了《全市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有效地健全了全市重案审理机制。《办法》分别针对市、县案件稽查工作的客观实际细化了重案审理的范围与工作程序。《办法》有三特点,1)是全面性。不仅将市、县两级审理范围、标准全部细化列明,而且将审理的岗位职责、业务程序、文本体例全部作了规定。2)是可操作性强。《办法》是根据我市地税系统的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撰写的,各相关单位、各相关岗位可以完全依据《办法》开展重案审理工作,不用再去查阅其他规定。3)是有一定的创新。在市、县两级重案审理范围及标准上做到既符合省局制定的规范化管理A类文本,又能结合实际,敢于创新,在使用作功能上敢于突破。

强化《税收规范文件管理办法》的落实工作,加大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报备工作的推动力度。各县(市、区)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明显提高,尤其是在省局法规处的多次指导下,永丰县地税局规范性文件管理与制定工作成绩显著,去年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依据、说明及文件合法性上质量都很高。

(三)税收调研工作成效显著。今年在税收调研工作方面,主要完善了一个机制,拓展了两个平台,实现了三个确保。一个机制,即在完善税收科调研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的基础上,出台了《市地税系统税收科调研奖励办法》、《市地税系统税收调研工作管理办法》;两个平台,即在《地税》第三版开辟专门的地税调研园地及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开辟了地税调研园地栏目,为全市地税干部从事税收调研及交流提供了载体;“三个确保”,是确保圆满完成省局下达的税收科调研任务、确保完成省局目标管理考评的工作目标、确保调研质量好于上年。

2011年,全市调研作品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取得巨大进步,全市地税系统调研水平已迈上新台阶。2011年度共组织撰写了省局重点调研课题论文30篇,发表调研文章176篇,其中国家级12篇,省级18篇。尤其是市局党组书记、局长刘琼同志百忙之中亲自撰写多篇论文,其中《坚持三个服务,服务三个》,在省局2011年度优秀税收科(调)研文章评比中,荣获一等奖(是市地税局成立已来,首位获得省局优秀论文评比一等奖的设区市局领导)。《我市旅行社行业纳税现状分析及对策》在市政府《决策参考》上发表,并获市府领导好评。基层调研人才热情也很高涨,井冈山市地税局谭钦同志,多年来始终坚持撰写业务文章,并长期保持高水准,文章大多发表在国家级税收专业报(刊)。

(四)执法监督力度加大,效果明显。执法检查是执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局近两年对执法行为的事后监督非常重视。根据总局及省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要求,市局及时布置了全市地税系统执法检查工作。并于8月7日至9月8日分别对安福、吉州、永丰、万安、峡江五个单位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地方税收执法状况实施了重点检查。9月30日对五家被检查单位分别下达了《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限期整改。今年的检查主要抓了四个方面:一是针对税收法制工作、组织收入原则、税收政策执行、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等检查内容,细化了36个小项为必检内容。重点突出在近年来各县(市、区)局2010年开展的几项较大规模的税收清理工作上,既可达到促进税收征管工作,又可以为今后各种专项税收清理总结经验。主要检查“房屋出租”、“私人建房”等专项税收清理工作,是否按照总局与省局的有关要求执行政策,是否存在执法程序缺失,征税主体混淆现象。二是检查样本的选择方面。突出重点税源税款征收与税务管理、稽查的检查。着重检查了房地产业、采矿业等。三是检查的手段及方法上,尝试利用征管信息系统查询平台实施检查。既加深了对征管信息系统的深入了解与学习,又能发现在新征管模式下的税收征管工作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四是在检查结果反馈方面。将13个检查指标进行横向比较,以“百分制”方式进行评比。通过相互比较来量化被检单位执法水平的高低。最后评分结果在《2011年全市地税系统税务执法检查通报》上予以公布。由于目标明确,方法得当,评比新颖,而使我局2011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得到了省局肯定。省局领导在点评全省地税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上,认为的工作具有创新性。一年来,各县(市、区)局的执法检查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县地方税务局开展的执法检查较好地总结了当前税收征管基础上普遍存在的20个问题,同时还提出了改进建议。税收执法监督力度的加大,有力地促进了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

安福县地税局能紧紧围绕市局工作思路,高度重视税收执法规范,强化征管力度,在监控重点税源,挖掘新税源,堵塞漏洞,创新工作方法等方面取得成效,私人建房税收管理取得突破;吉州区地税局高度重视抓税源管理工作,对重点税源动态跟踪管理效果明显,对饮食业、美容美发业、保健足浴行业电脑定税工作推动有力,工业园土地使用税征收有成效;永丰县地税局围绕规范执法,行政许可、执法责任岗责体系、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落实有力,在提高收入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万安县地税局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征管基础、基层建设等各项工作都取得明显进步,尤其是对教育、医疗行业管理比较到位。峡江县地税局能主动培植税源,着力抓好重点税源,强化车辆税收管理,注意加强干部业务素质培养。在税收执法检查中我们还发现了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一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报备还需加强;二是税收征管工作还要抓深抓细,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三是要进一步抓好税源管理;四是规范实施税务稽查,既要程序合法,好要实体合法,应补则补,应罚则罚。

二、关于2012年的依法治税和政策法规工作任务

今年全省地税依法治税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深入贯彻全省地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局《关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意见》,抓好“一项建设”(队伍建设),把握“三个重点”(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推行执法责任制、开展税收法律救济),实现“两个提高”(地税具体和抽象行政行为水平),充分发挥政策法规部门职能作用,全面提升地税依法治税工作水平。

根据省局的总体思路和地税的实际,2012年,全市地税系统依法治税和政策法规工作的具体目标:一是地税干部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地税相关法律考试通过率达到98%以上;二是地税执法行为更加规范,执法水平稳步提升,执法准确率达到98%以上;三是通过创新方式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体系,实现执法监督更加严密有力;四是在保持地税收入持续增长的条件下,保证地税收入质量不下降;五是通过税法宣传和行风建设,依法治税环境继续优化;六是通过全系统的共同努力,使地税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在全市位居前列。围绕上述目标,我们必须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抓好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文件管理规范

一是分级全面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在2012年4月底前对我市地税部门制定的未明示作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梳理我市地税系统现有税收规范性文件,按总局要求废除或修改与税法不合或有歧义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废除税法或上一级地税机关已有明确规定的不需再作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经逐级审查后需保留规范性文件在市、县两级外网公示电子文档并录入内网条法库,对经审查后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市局的由原起草科室修改后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局长办公会通过后重新公示并由法规科上报备案,属于县局的由县局修改后上报备案。

二是制定《市地税系统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改相应规范化文本。全面统一规范我市地税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各项管理,细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审核、备案、公示、清理、归档等管理。市、县两级地税机关出台的制度办法,必须合法、适当、规范,严禁超越政策规定,擅自作出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对于同级地方政府出台的违规涉税文件,应向该文件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并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不得作为决策的依据。未经法规部门审查或者会签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出台。税收规范性文件后,制定机关应当自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报送备案。市局负责对下级地税机关上报备查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依法严格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要责令制定机关限期改正。

(二)全面贯彻依法治税思想,严格依法征管

1.坚持组织收入原则,确保收入质量不下降。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严禁搞“水分”,严禁引税、买税、卖税,严禁寅吃卯粮收过头税,严格按收入预算级次入库税款,保证地税收入质量。强化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意识,切实落实好下岗再就业等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2.切实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科学合理配置税收管理员,县(市、区)局税收管理员数量占本单位人员总数60%以上。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明确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做到周有计划、日有安排,出台全市地税系统巡查巡管制度及考核办法,按季度对税收管理员工作进行工作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和通报。积极运用税收管理员工作管理软件,运用软件面达100%。

3.加强核定征收工作管理。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行使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税款核定中的随意性现象,严格执行《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办法》规定的评税规则、评税方法,按照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张榜公布、上报审批、下达执行的程序和确定定税指标、定税参数、定税系数、应纳定税额的步骤等工作要求,切实规范税款核定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户,要按照3%的比例进行检查。严格控制核定征收范围,对个体、私营、股份制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坚决纠正目前税款核定工作中的执法不严现象。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上报市局备案。

(三)加强依法决策,严格执行税收政策:

1、加强涉税审批事项管理,确保权限合法、资料真实、合法、完整,程序完备,不超时限。

2、加强减免税管理,根据省局即将下发的减免税规程,制定相应办法,修改规范化文本,对重大减免税审批、财产损失扣除、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事项,按规定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审定和上报。

3、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调研机制,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完成省局和市局布置的政策调研工作。

4、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及时做好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

(四)强化执法监督力度,完善法律救济工作:

1.参照征管科管质量查询权限,调整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征管系统查询全限,以加强事前及事中监督。

2.认真开展执法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检查。对执法行为的检查,统一归口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防止多头检查。市局将下发全年检查方案,7月开展收入质量专项检查,9月对4-5个县(市)局2011年-2012年7月执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日常执法检查不再硬性规定2次以上。各地要按照市局要求,不断规范检查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检查通知书、有工作底稿、有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有整改报告、有总结,有通报。要在创新检查方式和提高检查效果上下功夫。市局今年将对纳税人进行延伸检查,检查工作的开展及检查发现的问题纳入年度系统绩效管理考核。加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对违法决策、违法征管、违法检查等执法过错行为,坚决落实责任追究,对确认的执法过错视情节轻重由市、县分别予以追究。

3.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手工考核,开展电子考核试点工作。根据规范化设置的执法岗位,全面修订制定全市地税系统执法责任制文本及考核方案,在全系统分责任单位推行执法责任制按季手工考核。选择两个县市部分执法岗位,利用征管信息系统及其他电子信息进行电子考核试点。

4.强化对稽查案件的执法监督

(1)重案审理:严格按《市地税系统重案审理办法》要求开展重案审理工作,确保审理比例、审理程序和质量达到要求。审理重大案件不少于全年案件10%,标准达不到审理比例的(10%),必须下调标准。县市下调标准报市局法规科备案,市局下调标准报省局法规处备案

(2)确定年度稽查案件复查方案,开展稽查案件复查工作。市稽查局负责对县(市)地税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复查案件不低于被复查单位当年结案稽查案件的5%。

5.畅通行政救济渠道,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工作。鼓励纳税人通过行政复议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复议等途径化解行政争议,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及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听证、调查等制度,增强透明度。

(五)弘扬好的传统,高质量完成税收科调研任务

要求各县(市、区)局继续抓好税收科调研工作,充分重视课题研究与组织撰写工作,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参与撰写税收调研文章,理论结合实际,积极展开有效调查研究。要注重培养调研人才,壮大调研队伍,确保完成下达的调研任务,创新方式激励调研人员,力争写出高质量文章,多出精品。

(六)加强政策法规队伍建设,提高法制工作水平

篇(4)

【论文关键词】高校后勤实体改革税收政策规范化

随着高校“教育产业属性”的提出,高校后勤不再只是高校内部一个封闭的特殊市场,正日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1高校后勤实体改革涉及的现行税收政策

(1)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所得税。《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100号文《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彻底取消了高校后勤享受的免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4)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高校后勤实体改革税收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法规滞后,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直接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2000年以来,以高校扩大招生这一政策背景所带来的高校大发展和引发高校投资多元化,以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引发的高校资产经营盈利性,在税收政策层面上开始把高校纳税主体从免征范围放置于实际征收范围中去。

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

(2)高校后勤实体自身的改革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与否,与高校后勤实体的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实现了独立纳税人的过度,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实质上并未发生变化。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3)税收征管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3高校后勤实体税收规范化管理的思考

(1)完善税收、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关于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

(2)改进税收征收管理手段,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逐步使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征管进入正规轨道。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必须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把税收信息化建设作为规范化管理的切人点,完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税务机关要积极构建功能齐全、提升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加强系统管理,确保信息安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加强相关部门联合,健全和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全面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管理。因为高校后勤实体的经济活动涉及到工商营业执照的领发,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多个税种的税款征收和缴纳,涉及到对高校的财政拨款等诸多问题,涉及到国税、地税、财政、银行、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为了更好地促进高校后勤改革,带动高校发展,完善税收管理,需要上述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扩大信息交换的范围,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

篇(5)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制改革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我国受税制条件、税收成本、公民纳税意识普遍淡薄等因素的制约,税收流失现象还依然存在。税收流失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严重障碍。税收流失作为税收征管当中的难题,一直在困扰着税务工作者,同时也威胁着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综合运用系统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就这一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既是加强我国在这一领域学术研究的需要,也是指导治理我国税收流失实践的需要,更是落实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的“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以及“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工作方略。有鉴于此,本文正是在借鉴中外学者和我国税务工作者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税收流失概念入手,对税收流失的规模、影响与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且列举了一些造成税收流失的渠道,借鉴国际上治理税收流失的经验,对我国税收流失的治理提出了一些对策。

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将文章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章是绪论,介绍了本文的写作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论文研究框架、方法。

第二章是税收流失概述,就税收流失的定义、分类和测估方法进行了分析。

第三章是我国税收流失现状和税收流失规模的测算。首先就我国税收流失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其次,从地下经济和地上经济两个方面测估了我国税收流失的规模。

第四章是我国税收流失的原因和影响。首先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税收法律不完善、纳税环境恶化、税收征管不严、处罚不力等方面分析了税收流失的原因;其次,就税收流失的影响从对经济影响、纳税人的影响和税收法制方面进行了分析。

第五章是我国税收流失的治理对策分析。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税收流失实际,就税收流失对策进行了探讨。从完善的税收制度,健全的法律保障和严厉的税收惩罚并重,合理的机构设置,分工明细的制度设计,广泛、充分的税收宣传和高素质、高操守的中介机构,信息化的税收征管借鉴国外经验;

结合我国实际优化治理措施从优化纳税环境,强化税源的监控和管理,加强税收立法和征管,调整现行税种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税收流失;规模测算;纳税;对策

Abstract

Intheeconomicglobalization,tax-losinghasbeenemergingasacommonglobalissueconfrontedbyvarioussovereignties.Undertheopen-uppolicy,itnotonlydisorderseconomybutalsothreatenseconomicsafetyaswellassocialstability.Sopreventionoftax-losinghasbeenafocusoftaxreformsinvariouscountries.Thisthesistriestogiveadeepinsightintotheeye-catchingproblemfromdifferentperspectives,andcomeupwithasetoftentativesolutions.

Alongwiththecontinuousdeepeningofeconomicreform,thedevelopmentofmarketeconomy,China''''staxsystemreformhasachievednoticeableresults.However,duetoChina''''staxsystemconditions,taxcosts,weakcivictaxsense,andsoon,thelossofrevenueisalsostillexists.Taxlossesalreadybecomeaseriousobstacletosustainabledevelopment.ThelossofrevenueasoneoftaxcollectionandmanagementdifficultproblemswhichnotonlyhavebeenplaguingtheInlandRevenueworkers,butalsoathreattothecountry''''ssustainedeconomicdevelopment.Therefore,fromtheintegrationoftheoryandpractice,integrateduseofsystematicresearchandempiricalanalysismethod,doingthisstudiesoftheissue,notonlycanstrengthenChina''''sacademicresearchinthisareaneeds,butalsoguideourtaxlossespracticegovernanceneedsanditistoimplementtheStateCouncildepartment’sstrategyofthe"taxesaccordingtolaw,andstrictlyrunteam,technologyandmanagement,"and"plugtheloopholes,punishingcorruption,recoverunpaidtaxes".

Followingtheusualway"raisingquestion,analyzingandthensolvingit",thethesismainlyconsistsoffiveparts.

Thefirstchapterisanintroductionwhichintroducesbackgroundandsignificance,currentresearchsituationathomeandabroadandtheframe,methodofthispaper.

Thesecondchapteristaxlossessummary,whichcoversthetaxlossesdefinition,classifiesandmeasuremethodofhowtoestimatetaxlosses.

Thethirdchapteristaxlossescurrentsituationinourcountryandtaxlossesscalecalculating.Firstly,itanalyzestaxlossescurrentsituation;secondly,fromgroundeconomyandgroundeconomy,twoaspectsmeasuresthescaleofourcountrytaxlosses.

篇(6)

同志指出,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要扎扎实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落实到税务部门,就是要不断推进和谐税收的建设。

一、建设和谐税收的重要意义

(一)建设和谐税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财力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法律法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税收征管筹集财政收入,参与社会收人分配,可以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公平;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可以推进社会进步,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等等。因此,和谐税收建设得如何,税收征纳关系怎样,直接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效。

(二)建设和谐税收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税收与社会和谐发展、依法治税与优质服务共同发展、税收事业与税务人员全面发展等问题。税收事业的全面发展,必然涉及和谐税收问题。

(三)建设和谐税收是税收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发展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逐步树立起科学的税收发展观。加强和改进基层建设;推行以能定级、以岗定责、岗能匹配、绩酬挂钩、动态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基层单位税务人员能级管理,构建起科学的税收质量管理体系。

二、建设和谐税收的内涵

(一)公正执法。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理念,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税收政策,落实好国家制定的促进科技创新、文化发展、救灾防疫等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切实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民销售农产品和扶贫开发等方面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缓解就业压力,推动收人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既不“寅吃卯粮”收“过头税”,也不能有税不收。切实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办事,避免因税收执法不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诚信服务。把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作为税务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健康良好的征纳关系。坚持税法公开、透明,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促使市场主体在现代市场体系中平等竞争,使经济资源得到有效配置,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实现最优。方便纳税人办税,通过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正确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满足纳税人的合理要求,增强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为纳税人提供法制、公平、高效的税收环境。

(三)科学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征管工作,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体系,实现税收管理制度的标准化。按照精确、细致、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抓住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做好税收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按照一体化的要求,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

(四)廉洁奉公。坚持廉政教育先行,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深化税收改革,完善预防腐败体制机制。完善制度体系,为反腐倡廉提供制度保证。加强监督制约,规范税收权力正确行使,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团结奋进。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倡导与人为善、和衷共济、平等友爱、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社会风尚,使和谐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成为税务干部的核心价值观。坚持从严治队.推行能级管理.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竞争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激发税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倡公正执法、热情服务、规范管理、团结协作的税收文化,形成团结奋进的税收工作氛围。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税务干部队伍,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的会形象。

三、建设和谐税收的举措

(一)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一是助推经济发展。发挥税收调节作用,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二是支持社会进步。落实好环境治理、生态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政策,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三是维护社会稳定。切实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涉农优惠政策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就业、收人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四是依法组织税收收人。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人原则,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财力支持。

(二)推进依法治税,营造法治公平竞争环境。一是严格税收执法。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执行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完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加大评议考核和奖惩力度。积极开展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三是严厉查处偷税、骗税行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社会公平,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维护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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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校“教育产业属性”的提出,高校后勤不再只是高校内部一个封闭的特殊市场,正日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1高校后勤实体改革涉及的现行税收政策

(1)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所得税。《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100号文《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彻底取消了高校后勤享受的免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4)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高校后勤实体改革税收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法规滞后,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直接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2000年以来,以高校扩大招生这一政策背景所带来的高校大发展和引发高校投资多元化,以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引发的高校资产经营盈利性,在税收政策层面上开始把高校纳税主体从免征范围放置于实际征收范围中去。

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

(2)高校后勤实体自身的改革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与否,与高校后勤实体的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实现了独立纳税人的过度,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实质上并未发生变化。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

(3)税收征管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3高校后勤实体税收规范化管理的思考

(1)完善税收、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关于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

(2)改进税收征收管理手段,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逐步使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征管进入正规轨道。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必须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把税收信息化建设作为规范化管理的切人点,完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税务机关要积极构建功能齐全、提升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加强系统管理,确保信息安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加强相关部门联合,健全和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全面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管理。因为高校后勤实体的经济活动涉及到工商营业执照的领发,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多个税种的税款征收和缴纳,涉及到对高校的财政拨款等诸多问题,涉及到国税、地税、财政、银行、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为了更好地促进高校后勤改革,带动高校发展,完善税收管理,需要上述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扩大信息交换的范围,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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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校“ 教育 产业属性”的提出,高校后勤不再只是高校内部一个封闭的特殊市场,正日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 发展 要求,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1 高校后勤实体改革涉及的现行税收政策

 

(1)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所得税。《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100号文《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彻底取消了高校后勤享受的免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4)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 高校后勤实体改革税收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 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 法规滞后,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直接 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2000年以来,以高校扩大招生这一政策背景所带来的高校大发展和引发高校投资多元化,以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引发的高校资产经营盈利性,在税收政策层面上开始把高校纳税主体从免征范围放置于实际征收范围中去。

 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 法律 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

(2)高校后勤实体自身的改革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与否,与高校后勤实体的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实现了独立纳税人的过度,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实质上并未发生变化。 现代 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

(3)税收征管 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3 高校后勤实体税收规范化管理的思考

 

(1)完善税收 、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 法律 保障。关于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

(2)改进税收征收管理手段,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逐步使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征管进入正规轨道。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必须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把税收信息化建设作为规范化管理的切人点,完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税务机关要积极构建功能齐全、提升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加强系统管理,确保信息安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加强相关部门联合,健全和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全面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管理。因为高校后勤实体的 经济 活动涉及到工商营业执照的领发,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 企业 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多个税种的税款征收和缴纳,涉及到对高校的财政拨款等诸多问题,涉及到国税、地税、财政、银行、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为了更好地促进高校后勤改革,带动高校 发展 ,完善税收管理,需要上述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扩大信息交换的范围,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 

自2000年国家出台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政策以来,几经变更,形成了对高校后勤实体相关税收政策的不断修改和变化,也加重了税务部门对于高校后勤实体税收管理的难度。面对这样的现实,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规范化管理,亟待解决。这不仅关系到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税收管理,更关系到如何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作用。在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今天,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管理作为国家税收工作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篇(9)

上海市教委创新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9YS504

全球经济一体化必将对各国经济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而跨国公司在生产、投资、贸易、技术等方面切实充当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动机,其推动力量无可替代。据统计,2000年全球跨国公司达63000家,设立分支机构70万家。其生产总值已超过世界总产值的30%;其平均跨国指数为37%;其对外直接投资约占全球直接投资的90%;其内部及互相贸易占世界贸易量的60%以上,其海外附属企业货物和服务出口占世界货物和非要素服务出口的46%;其研发经费占全球研发经费的70%。但是,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在使促进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同时,跨国公司全球避税问题也日益突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撰写的《有害税收竞争的报告》披露全球90%以上的跨国公司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国际避税。其中通过转移定价实现的避税总额占整个跨国公司避税总额的60%。跨国公司国际避税不仅严重侵蚀东道国的财政权益,也扰乱了东道国的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

所以,打击和防范跨国公司国际避税是世界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国内、国际在国际税收方面的合作与协调,才能成功遏制国际避税,保护各国税收权益。

一、中国目前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基本态势

我国自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2009年我国出口总额跃居世界第1位;在全球500强的跨国企业中,有400多家都已经在我国设立了分支机构。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居世界第2位,并连续19年居发展中国家首位;外商投资企业在全部进出口贸易、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中分别占到55.2%、56.0%和54.2%;外商投资企业的贸易顺差占全部顺差的64.7%。显然,快速扩张的跨国公司不仅主导了我国的对外贸易,也使中国成为全球产业链的一个重要环节。

但是,跨国公司是把双刃剑,也会对东道国产生消极影响。如跨国公司利益与东道国财政权益的冲突。而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东道国,财政权益造受的冲击更大。据商务部统计,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50%以上是亏损。其中有相当部分是为了避税而制造的人为亏损。据国家税务总局估算,跨国公司每年国际避税给中国造成的税收损失至少在300亿元以上。其中,通过转让定价避税占其避税总额的60%。当然,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也必然体现在进出口贸易价格方面。而征收关税是海关的职责,海关完税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税收权益和贸易政策的实施。因此,海关也是监管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主要力量,与国家税务机关共同构成了我国反国际避税的中坚力量。

据海关统计,2008年――2010年期间,全国海关审价补税案分别为22.37万宗、28.01万宗、33.64万宗;审价补税额分别是72.6亿元、105.14亿元、108.22亿元。可见,价格瞒骗的案发数量及补税额不断增长,且呈现出集体化、专业化、行业化、智能化等特征。其中,转移定价成为价格瞒报的一种技术性、隐蔽性很强的方式。因此,反价格瞒骗是海关开展反国际避税工作的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所以,海关应该建立现代化海关税收征管长效机制,完善我国海关反国际避税工作机制。

二、完善我国海关税收征管机制,是完善我国海关反国际避税工作机制的基础和核心

(一)以贸易便利为基础,倡导分类管理,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1、建立关企合作伙伴关系,引导企业守法经营

海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首先必须通过执法来履行国家赋予的各项职能,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际经济的协调,海关职能已经从传统的征税、缉私等向社会安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武器控制等方面扩展。同时,我国政府必须更多地为纳税人的利益服务,最大限度地促进贸易效率。不但要管得了,而且要管得好。因而,实现执法和促进贸易效率两者的平衡,最大限度地提高贸易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构成了现代海关制度重要特征。为此,必须在海关征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建立起一种执法与守法、服务与合作、信任与沟通的良性互动关系。一是要在继续完善关税立法、强化依法征管方面严于律己。征管人员要学法、懂法、守法,牢固树立依法征管的观念,严格依法行政,既重实体,又重程序,坚决制止各类违规操作行为的发生。二是要深入推行“行政公开”。“行政公开”包括税收征管的依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首先,行政公开是企业学习法律、自觉守法的基本前提,起到普法教育和警示作用,应该作为促进企业守法自律的基础来抓。其次,行政公开为企业营造公开公平的经营环境,即“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行政公开使相对人对海关税收有明确的了解和预期,也能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从而降低征管成本。

2、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整合税收征管作业模式

贸易便利化是企业对海关的基本要求。随着商品、劳务、资本、信息大规模跨国界自由流动,跨国经营、全球采购、电子商务、零库存等现代商业模式不断出现,现代物流业蓬勃兴起,海关税收征管理念、征管模式和方法手段已与现代经济条件下不断变革出新的商业模式、金融模式和物流模式不相适应。因此,要满足企业对贸易便利化的不同需要,海关就必须结合经营模式、贸易方式和物流方式等对企业进行分类征管,实行一是打破关区壁垒,按照供应链自身流向实现无障碍监管,实现税收征管的严密性。建议充分考虑各区域的不同发展程度和口岸与内陆海关不同的监管资源状况,努力在大宗散货数量确认、装卸运输等方面探索一种高效规范的监管模式,除“属地报关、口岸放行”模式外,可更多采取“一点报关、多点放行、区域联动”来缓解口岸通关压力。二是实行无纸化通关等新模式后,口岸直接清关成为主要趋势,内陆监管点的职能将会弱化。建议根据实际监管需要,将监管点的资源在口岸及其他监管现场之间进行合理调整或机动,实现税收征管的高效性。

(二)以服务企业为导向,扩大税源税基,开拓广阔的征管空间

1、优化通关监管服务,增强税收工作主动性

海关作为国家改革开放的窗口,肩负着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和维护进出口秩序的艰巨任务。“改造服务意识,重新定位海关与企业的关系”是进一步深化海关改革、提高海关税收征管水平的关键。根据“六西格玛”企业管理法,海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提供的服务应该是监督进出动的合法性,最大程度地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在监管企业的过程中,要及时和企业沟通,简化程序、提高效能,逐步建立税收大客户联络员制度,将各项海关各项服务经济的措施与预期目标的对比情况通告企业,实现海关对企业量体裁衣式的纳税服务。为此,各级海关必须认真探索落实税收抽样考核制度,提高税收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及时总结和推广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对于在税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和奖励。

2、净化执法环境,提升税收征管效能

可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在媒体上新闻素材,召开新闻会、记者招待会、编辑出版宣传性出版物,制作影视作品等,协调与公众的关系、优化海关执法环境、实现海关税收管理目标。针对一些重大经济问题,海关应当主动与社会团体、守法经营者开展磋商洽谈工作,根据各自权利和义务签订MOU,并利用学术理论研究等机会促进相互间的理解,大力开展海关业务工作信息化建设,实施网上办事、网上咨询、红绿通道、便捷通关等措施,进一步强化海关队伍的服务意识和为民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海关工作效能,建设一个高效便民的服务型海关。具体而言,一是要推进有关减免税制度改革,清理不合理的减免税政策规定,使企业在依法缴纳海关税收的基础上,真正享受到国家进出口贸易优惠政策;二是要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对加工贸易、保税物流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加快转型增值税转型进程,在进出口环节尽量缩短转型过渡期,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三是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引导关员自觉学习,培养税收征管专家型人才并建立相应的人才管理库,加强对进口软件及软件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审价和征税,保证海关单位和关员个人的发展适应形势要求。

(三)以风险管理为手段,整合监管资源,实现部门间联动协作

1、开展税收动态分析,全面推行风险管理

要建立贯穿于综合治税各项工作的风险信息流转公共平台,以风险信息流转公共平台为纽带,将综合治税各部门有机连接起来,体现风险信息在各部门间的运行状况及相互关系,形成左右联动、上下配合的生动局面。一是要建立前台与风险管理、后场的信息互动机制。现场海关要加强实际审核和实际查验,认真总结分析现场监管动态与风险线索,及时移交风险管理、后续管理部门;要及时向风险管理部门反馈风险布控指令,便于及时改进布控,提高命中率;要主动接受职能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的指导,建立起风险管理在通关监管全过程中的“链锁”机制。二是要建立风险管理与前台、后场的联系配合运作机制。要以完善税收分析监控制度为载体,通过参与风险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在自身专业领域内开展税收风险分析和监控,认真分析和处置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突出风险,把握与控制当前税收风险,查找税收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形成税收分析报告,充分发挥对现场海关决策参考的支持作用,提高后续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2、统一思想认识,实现税收工作“全国一盘棋”

海关税收工作涉及到关税、通关、监管、稽查、缉私等职能部门。加强各部门之间联系配合形成合力是提高综合治税的根本保障。面对目前的一线监管、后续管理和打击走私等3支力量相互衔接不紧密,整体合力不明显等问题,一是要以建立健全税收征管长效机制为目标,要以“优化配置、优势互补、深度融合”为要求,充分利用风险管理平台和执法评估系统,做到前期实际监管到位,突出加强后续管理和风险管理,形成信息互通、管理相容,实现风险布控与分析评估、前期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后续稽查与规范行为的有机统一和深度融合,形成环环相扣,相互作用的管理模式。二是必须转变观念,树立以税收征管工作“轴心”全局意识,摒弃各部门自身利益,充分把握工作规律,创新体制、创新机制,从抓好“结合部”建设这一关键入手,以“分工明确、责任清晰、配合密切、反应敏捷、运作高效”为要求和目标,建立综合治税联动配合机制,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形成有机整体。

(四)以后续核查为保障,落实内控机制,确保税款的应收尽收

1、加强后续管理,延伸监管链条

后续管理是一线实际监管的延伸和扩充,是构筑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关键之一。要以“三查合一”为新起点、新契机,建立完善后续管理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做到风险分析与稽查工作相结合;常规稽查与专项稽查相结合;稽查工作与规范企业相结合的“三个结合”。要以企业为单元、重点敏感商品为对象,按照点面结合的要求,选择重点企业和敏感商品进行重点分析,确定稽点。建立完善常规稽查与专项稽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从行业、渠道、商品等不同方面确定稽查对象,积极开展常规稽查,适时组织专项稽查。要健全完善税收风险预警监控与核查机制。适时对重点行业及政策调整期的敏感商品和重点领域开展全国性的税收核查和稽查。要从资金流、信息流、货物流入手,积极探索贸易调查的新思路、新方法,严厉打击商业瞒骗行为,达到“调查一类商品、摸清一种行情、规范一个行业、促进企业守法”的目的。为此,必须要动员各方力量保全税收,综合运用关税分析监控、风险管理、执法评估等手段,防控主要纳税企业及重点行业和商品的税收风险。打私工作要研究新形势,发挥打击走私促进税收的作用,以打私促进税收保全,防范和打击各类政策性、行业性、倾向性商业瞒骗,加强对一些重点海关、商品的税收专项审计。

2、落实关警融合,形成打私整体合力

现场稽查和缉私部门要根据打私会的部署和安排,以货运现场低报价格、伪报品名规格数量的情报搜集和风险分析为先导,切实加强对重点企业、敏感商品和高风险口岸的筛选分析,挖掘走私线索,不断提高打击走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别要通过对敏感商品走私案件的深挖细查,发现带有行业特点的价格瞒骗走私活动线索,作为打击重点进行专项打击。要深入开展贸易调查和价格调查,紧紧围绕关系我国国计民生、进口量大、对税收影响较大的商品和有境外特殊经济关系的重点企业在进出口环节的单证流、货物流、资金流开展调查,认真查处价格瞒骗走私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各主要贸易伙伴国海关之间的行政互助和司法协作,利用国外海关和警方合作渠道,联手打击跨境商业瞒骗走私行为。要切实加强物流监控。积极务实地推进舱单管理改革,建立同审单作业系统相匹配的物流监控系统。规范监管场所管理,加强人工核查,做到有效掌控。强化保税货物在保税区域、监管场所、加工企业及流转过程中的全程监控。要切实加强对缉私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缉私部门作为海关打私工作的主力军作用,保持反走私高压态势,以“贴近业务现场,融入监管一线”的思路,推动缉私办案部门与海关业务部门的深度融合,形成操作规范、高效运作、统一协调的缉私工作体制。要以建立齐抓共管的打私格局为目标,密切与地方党政、打私办的联系配合,与地方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执法部门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打私协作关系,实现海关主管、企业自管、社会共管。

三、充分发挥中国电子口岸的功能,构筑我国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部门共同合作的跨部门反国际避税工作新机制

中国电子口岸是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由12个部委共建的公众数据中心和数据交换平台。它依托国家电信公网,实现工商、税务、海关、外汇、外贸、质检等部门以及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外贸中介服务企业、外贸货主等单位的联网,将进出口管理流信息、资金流信息、货物流信息集中存放在一个集中式的数据库中,随时供国家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数据交换和联网核查,并向企业提供应用互联网办理报关、结付汇核销、出口退税、网上支付等实时在线服务。

电子口岸的服务功能不断进行拓展和强化,即服务于国家宏观经济、服务于海关建设、服务于共建部门、服务于进出口企业。电子口岸已经构建“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企业便捷通关的应用项目28个,整合物流商务信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应用项目11个,为企业提供贸易便利、加快通关速度、减低贸易成本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目前,入网企业超过55万家,日均登录电子口岸办理业务的企业达15万家,日处理电子单证数量140万笔。

同时,电子口岸在为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提高效率、加强监管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电子口岸已实现了与国务院12个部门和香港工贸署、澳门经济局等单位,以及14家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在线运行项目达到65个。目前典型应用项目主要有:出口退税联网核查系统、进口增值税联网核查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深圳陆路口岸快速通关系统、CEPA原产地证明核查系统、集成通系统等。国家应进一步加强电子口岸建设,使其真正成为集口岸通关执法管理和相关物流商务于一体的大通关统一信息平台,成为有中国特色的“单一窗口”工程。

当然,电子口岸也能建设成为我国一个跨部门反国际避税的综合信息平台。在此基础上,逐步构筑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的跨部门的综合反国际避税工作机制,维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加强海关与各国海关之间以及与世界海关组织的合作,加大打击通过价格瞒骗进行国际避税的行为。目前主要是通过《WTO海关估价协定》统一各成员的海关估价行为规范,消除估价的非关税壁垒作用和提高通关效率,而针对反价格瞒骗开展的国际合作也主要依靠双边合作。在这个方面,可以借鉴各国之间国际税收合作方面的经验。有关国家通过谈判签订估价协定或条款中增加反价格瞒骗国际避税、偷漏税的合作条款,由各国海关负责执行。主要是相互交换价格情报,包括交换关联企业的情报、交换防止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逃税避税的资料、互为对方海关在本国进行价格调查提供帮助等,提高国际反避税的实际效果。

综上所述,以建设现代化海关税收征管长效机制为基础,完善海关反国际避税工作机制;以电子口岸为纽带,逐步构筑我国海关、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的跨部门综合反国际避税工作机制;加强海关与各国海关及世界海关组织在反国际避税方面的合作,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反国际避税的天罗地网,保护各国政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贸易环境。

参考文献:

[1]冼国明:《跨国公司与中国经济发展》,凤凰大讲堂

[2]陈渊.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剖析[J],《企业研究》,2010

[3]丁丽柏.海关估价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

[4]罗伯特.史密斯.解析转移定价与海关估价[J],《中国经贸》,2006

[5]朱伟.电子口岸十年[J],《中国海关》,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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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2-0157-04

税法学是研究税收分配规范活动的一门科学,是税收学和法学有机结合的学科。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税收法制建设的强化,中国的税法学体系如何建立与发展需要进一步研究。

一、建立税法学的必要性

第一,研究税法学是规范税收制度的客观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对税收研究基本停留在经济学的视野中,未从法理上对其进行深入的论证。多数著述和论文一般只看重要素的具体含义,而没有充分认识其内在的结构性,更未从法律运行机制对要素予以归整。税法学则从法律角度着眼于税收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定位,从宪法学国家权力来源的角度设计出纳税人的实现过程,以体现对征税权的制衡和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因此,建立税法学从法律角度去梳理税收法律制度,并总结出规范系统的逻辑结构。这是规范税收制度的客观要求,是税收研究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税收学与法学共同发展的必然结果。

第二,研究税法学是完善税法体系的客观要求。在我国现行有关税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学主要研究国家政治经济制度,较少顾及税收行为的合宪性;经济法学主要致力于宏观调控的政策选择,不能深入税法的具体设计;行政法学只注意最一般的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而难以触及税法的特质。而税法中既有涉及国家根本关系的宪法性规范,又有深深浸透宏观调控精神的经济法内涵,更包括规范管理关系的行政法则。此外,税收犯罪方面的定罪量刑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税收保护措施还须借鉴民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将所有与税收相关的法律规范集合起来进行研究,博采众长,形成税法学研究尤为重要。

第三,研究税法学是实现依法治税的客观要求。加强税法学研究,建立健全税法学体系,对税收法治的建立与完善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形成指导税收管理的法治思想。在税法学上研究依法治税的意义,主要在于一种观念的启迪和更新,特别是当税收领域无法可依、人们税法意识残缺不全时尤其如此。时代在前进,税法要发展,必须将依法治税的理念与具体的法制建设紧密结合,积极深入地进行税法学研究,真正为税收法治的实现起到助推器的作用。因此,税法学的建立和完善,是税收法治化的重要基础和标志,有利于增强税收法治观念,提高税收法律意识。

第四,研究税法学是加强税收管理的客观要求。我国从事税收和税法方面研究的学者中,经济学者往往只重视税收制度中对效率有重大影响的内容,而法学学者只满足于对现存规则就事论事的诠释,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基本处于被遗忘的角落。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深入,依法治税越来越成为人民日益关心的现实问题,人们不仅关心税收行为的经济效果,更关心如何通过周密细致的法律措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税法学是以法律的形式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使其在既定的框架中运转,不至于侵犯公民的应有权益,因此,建立和加强税法学研究,对规范税收管理活动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二、税法学研究的历史进程

税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上层建筑早已存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有了税和税法的萌芽,但对税法研究的税法学并没有自然产生。将税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至今只有几十年的历史。

(一)西方学者对税法学的研究

西方国家普遍实行市场经济,税收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而发达国家又普遍实行法治,税收法律制度比较成熟完善,税法学也较为丰富。税法学体系的建立大体上可追溯到20世纪初期,其中,德国的研究最为透彻,日本次之。

德国早期的税法学是作为行政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著名的行政法学家奥托.梅耶撰写的行政法著作中就包括税法的内容。随着德国1918年设立帝国财务法院,特别是1919年颁布(德国税收通则),德国的税法开始从行政法中独立出来。1926年在明斯特召开德国法学家大会时,德国税法学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而兴起。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有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两种观点:《德国租税通则》颁布前,奥托・梅耶将税收法律关系界定为一种权力关系,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德国租税通则》颁布后,德国学者对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认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著名的税法学家阿尔伯特。亨泽尔提出了税收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该学说对税收法律关系作了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法治理论的解析。

日本在接受夏普建议之前,只是将税法学作为行政法学的一个分支。与德国早期一样,税收法律关系在传统行政法学中,被理解为一种命令与服从的权力关系,并不研究如何维护纳税人的权益。二战后,日本的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税收领域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呈现出税负重、人性化等特点,并且纳税者逐渐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角,税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成为必要。从20世纪50年代起,日本的税法学研究正式起步,至今已形成相对完整的研究体系。日本学者北野弘久的《税法学原论》是税法学理论的集大成之作,对日本税法学界具有重要影响。北野教授把税法学视为对税法现象的研究,视为与行政法学、民法学等相并列的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并形成了一个完整、统一、和谐的税法学理论体系,被称为“北野税法学”。2001年,陈刚、杨建广等译,北野弘久的第4版《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在中国发行,对中国税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学者对税法学的研究

中国法学研究自20世纪30―40年代起步后,遭受50―60年代的挫折,在80年代初期进入复兴和发展时期。我国台湾法学界于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重视税法学的研究,并迅速在税法基础理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等领域出版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其研究偏重于理论概括和逻辑统一,深受税收法定主义思潮的影响。

我国80年代中期逐步重视税法学的研究与发展,最初中国税法学的研究方向不够明确,研究力量分散,学术底蕴不足,理论深度欠缺,基本是散见的一些文章,但经过20多年的税制改革与完善,以及专家、学者们的探索,现代中国税法学体系已初步形成并逐步走向科学、完善的发展方向。大

体上看,我国第一本专门的税法学著作是1985年北京大学刘隆亨教授编著的《国际税法》(时事出版社)。但一般认为,1986年刘隆亨著的《中国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一书的出版,标志着我国税法学的初步形成。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人们对税收和税法的认识发生了重大变化,在税法学研究方面产生了诸多高水平的论著。包括1993年高尔森主编的《国际税法》(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刘隆亨著的《中国税法概论》(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刘剑文主编的《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涂龙力主编的《税收基本法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严振生编著的(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徐孟洲主编的《税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001年王曙光主编的《税法》(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廖益新主编的《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刘剑文主编的《税法学》(人民出版社),2004年刘剑文主编的《国际税法学》(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徐孟洲主编的《税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五”规划教材),等等。这些专著或著述的问世,对加强税法理论与实践研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法学体系都起到了积极的重要作用。

在税法学蓬勃发展的同时,有关税法学研究的组织也逐渐组建起来。1998年3月28日中国税法学研究会成立,它是全国税法学界教学、科研和实际工作者自愿参加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在此基础上,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等学术团体成立,为税法学研究做出了积极、有益的努力,使税法基础理论与实践有了更广、更深、更高的研究。但税法学目前的研究现状仍不能令人满意,基础理论研究尚没有大的突破与发展,具体制度研究则暴露出理论深度不足、学术视野狭窄和研究方法单一的缺点。税法学研究的现状不仅与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实践不相适应,而且也不能满足纳税人权益意识逐渐增强的现实需要。因此,加快税法学研究的步伐、增强税法学研究的理论深度、拓宽税法学研究的领域、挖掘税法学研究的方法,成为中国税法学发展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三、税法学的学科属性

(一)税法学的学科性质

税法学是一门以法学等原理去研究税收活动规范性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我们认为,税法学基本性质可概括为:

1.税法学是研究税法现象及其规律的一门法学学科。税法学以税收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和可行性为基础,要对税收法律关系、税法地位、税法原则、税法要素和税收立法等税法基础理论,以及税收基本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等法律内容作出解释并阐明法理依据。它是与经济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相并列的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2.税法学是涉及多方面学科知识的一门边缘性学科。税法学是在吸收有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方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完善与发展起来的,是与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会计学、法理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学科有着密切联系的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边缘性学科。也可以说,税法学是一门年轻、需要完善与发展的新学科。

3.税法学是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的一门应用性学科。税法学不是纯理论科学或基础研究,而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体现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税法学在研究基础理论的同时,应结合税务工作中的实际业务研究,从实践中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拓展税法学研究的领域,探索出研究问题的新方法与新视角,进而可以更好地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二)税法学的研究对象

根据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任何一门学科都以客观世界的某一类事物、现象及其过程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由于税法学发展时间尚短,还没有真正确立其科学的界限,但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税法学有其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和领域。

日本学者北野弘久在《税法学原论》中对税法基础理论的许多重要理论问题都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包括税收的概念、税法学的出发点、基本研究方法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并主张结合判例进行研究,以拓展税法学研究对象的领域。

在我国,有的学者认为,税法学应当成为以税收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也有学者认为,从一定意义上说税权是整个税法研究的核心。我们认为,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税法及其相关的一切社会现象。主要包括税法基本理论及其要素设计两个部分,即研究税收基础理论及税法地位、税法作用、税法原则、税法要素、税收立法和税收法律关系等理论,以及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等法律内容。随着税法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其研究对象也更加系统化和科学化。

(三)税法学的基本特征

税法学的基本特征是税法学性质的具体体现。税法学性质是内在的、质的规定性,而税法学的基本特征则是外在的、形式的反映。我们认为,税法学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

1.研究内容的规范性。税法学作为法学学科,与经济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学科一样,其内容体系应主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学理阐释,不排除必要的理论探讨,但所阐明的规范必须符合现行的税收法律规定,也不能用理论探讨来代替现行的税收法律规定。

2.专业基础的广泛性。税法学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学科,需要具备一定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如会计学、经济学、税收学等。如果税法学研究就税论税、就税法论税法,而没有将其放到与其他学科的广泛联系中,所得出来的结论必定有失允当,难以成为国家科学的法律体系的有机整体。

3.理论知识的实践性。税法学主要包括税法理论和税法规定两部分,税法理论部分突出其学科的“法性”,而税法规定部分则将税法理论与税收实务结合起来。税法学只有经过长时期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才可能逐步走向科学与成熟。

(四)税法学的学科体系

刘剑文教授认为,税法学体系应当包括国内税法学、国际税法学、外国税法学和比较税法学。其中,国内税法学指以国内税法特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税法学分支学科;国际税法学指以国际税法特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税法学分支学科;外国税法学是站在本国角度研究以某国或多国税法特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税法学分支学科;比较税法学是指研究以世界各国税法共同性、差异性及其发展趋势为研究对象的税法学分支学科。本文主要讨论国内税法学的学科体系,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税法学基本理论。主要包括税法学的研究历程、学科属性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税收与税法基础理论,税收法律关系和税法历史沿革等。

2.税收实体法研究。主要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目的税法等基本规定、税额计算及其征收管理。

3.税收程序法研究。主要包括税收征管法、税务行政管理法和税务信息管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

四、税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一)税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经济法学是一门研究经济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侧重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体系和内容的研究。总体上说,税法学是经济法学重要的分支学科,它与企业法学、公司法学、合同法学、商标法学等共同构成经济法学体系。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在经济法学的宏观调控内容中应有涉及,但税法学与经济法学在阐述税收与税法的内容上应各有侧重。经济法学应围绕税收和税法的宏观调控手段进行研究,主要应阐明税收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运用;而税法学则应围绕税法的基础理论和税收法律规定进行研究,主要应阐述税法的具体法律内容,并明确各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其征收管理。

(二)税法学与财政学的关系

财政学是一门研究财政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应用理论学科,主要包括对财政理论、财政活动和财政政策的研究。其中财政活动包括财政的收入和支出,而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财政学收入理论的核心必然是税收。因此,财政学为税收立法提供了宝贵的资料,即财政学在税法的立、改、废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财政学中的宏观财政政策、分税制财政体制、税款缴库和转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内容,都与税法学有着密切的关系。财政学是从宏观角度来分析财政现象,更多地关心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研究如何提高税收经济活动的效率,减少税收的负面影响;而税法学是对财政学研究领域的税收问题侧重法学角度进行分析,更多地着眼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考虑纳税人基本权责的实现过程,以体现对征税权的制衡和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三)税法学与税收学的关系

从某种意义上说,税法学与税收学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个问题进行研究,因为税收法律关系与税收关系从来就是合二为一的整体。税法学是研究如何对税收关系进行法律规范的学科,是从宪法出发确定权利与义务,并使这些权利与义务得以实现作为研究目标的;税收学是研究如何对经济活动进行分配的学科,探索税制各要素与经济变动之间的函数关系,不断优化税制结构,达到税收的最佳调控目标。二者研究对象重叠,研究视角各异,研究内容各有侧重。税收学更多地关注作为财政收入的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而税法学则应该更多地着眼于税收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定位,从宪法学国家权力来源的角度设计出纳税人的实现过程。如果将二者完全混同,就等于取消了税收学与税法学的学科界限以及税法学的存在价值。

(四)税法学与会计学的关系

会计学是一门研究会计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侧重于会计理论和资本运营的研究,并构成税法学研究的重要基础。在研究对象上,会计学主要研究企业资本运营状况和效益最大化措施,而税法学研究包括企业纳税人和自然纳税人以纳税义务为核心的经济活动。会计学研究讲求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效益性,真实性即为经济业务发生的真实与可靠程度,效益性即要求不断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税法学研究讲求经济运行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合理性即讲求核算的相对平均社会成本及税收分配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合法性即在依照税法的基础上不考虑征税成本而做到应收尽收。此外,当两者研究的法律内容不协调、不一致时,则应按税法计算调整企业纳税数额的规定进行研究。

总之,税法学已具有综合社会科学的典型特点。在对税法现象进行全方位研究时,应当综合政治学、行政学、财政学、经济学、会计学等一切社会科学加以分析。这种综合分析方法是研究现代法学的共同方法。当然,它们彼此之间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共性。

五、税法学的研究方法

税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应采用交叉学科研究方法,该方法在研究方法的层次上多方引进来自原属其他学科范畴的研究方法,是一种新颖的、重要的、多元的、开放的税法学研究方法。

(一)经济分析法与价值分析法

经济分析法是指以经济学的假设和方法来分析制度、揭示制度的经济性成因,并以此来指导制度的确立。税法学的经济分析即是对税收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相关经济后果进行经济分析,核心在于税收法律制度的效率,基本方法是成本效益的比较。如果制定的税法能对经济发展产生促进作用,则说明税法具备实施的可行性;反之则需要及时调整,暂缓实施或停止实施该项税收法律制度。

价值分析法是法学研究中的基本方法,通常用它来论证某一原则、规则、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或者批判某一制度或现象的非正义性。在税法学领域,价值分析法是指对各种形式上合法的税收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提升税法在道德、社会等方面的合理性。价值分析法在税收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是从道义和理念层面促进税收法律制度的正当与合理。

(二)历史分析法与比较分析法

历史分析法是指不仅要对不同时期的税收法律制度进行制度对比,比较其异同,还要联系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背景,找出变化的原因和规律。税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税法学也应该放在历史的背景中去研究,总结税收法律制度在发展变化过程中的动态规律。不仅重视社会发展的一般必然性,更要重视存在的偶然因素,使制定的税法更加符合税收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比较分析法是经济学和法学等学科普遍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两种。税法学中运用比较分析是指对不同国家或一个国家不同时期、不同区域的税收法律制度所进行的比较。通过税法的比较分析,在国家税收历史文化和制度发展的基础上,制定适宜于一国国情或区域性的税收法律制度,这样才能为税收法治建设作出科学性、创新性的贡献。

(三)实证分析法与案例分析法

实证分析法包括逻辑实证分析和经验实证分析两个基本层面。通常所说的实证分析法一般只是指后者,也就是“社会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法是一种基本的研究方法,属于描述性方法的范畴。在税法学领域应用实证分析法,它是对现实存在的税法现象和税法制度内容作出经验性的表述和说明,注重的是税法的逻辑分析和内容的解释,即通过分析回答税法是什么、为什么等问题。

案例分析法由来已久,特别在医学、法学和社会学的研究中应用最多,也最有成效。税法学是理论密切联系实践的一门学科,将税法理论与税收实务有机结合,运用案例分析来理解税法理论是必要的。通过剖析税法个案,研究税收实务内容,抽象分析和逻辑演绎,从各个方面进行观察和描述,探寻其发展变化的条件和途径,从而制定和完善现行税收法律制度。

(四)定性分析法与定量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是一种最根本、最重要的分析研究过程,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分析,主要是解决研究对象“有没有”或“是不是”的问题。研究税法学就是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税法学的各种现象进行思维加工,从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以揭示税法学的本质特征及各税种的具体含义和特征。

定量分析法是研究如何利用数据信息进行分析的一门学科,是对研究对象进行“量”的分析,主要解决研究对象“是多大”或“有多少”的问题。如在税收弹性、税收负担、税率设计等基础理论研究中有数学模型或涉及数据分析,以利于确定最优税制结构;在税额计算和定量处罚等税法实际处理分析中是用数据来体现的,因此计算分析在税法学中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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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抓好办公室的工作,发挥抠纽的作用

办公室为以服务机关,服务税收为为宗旨,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重点抓住三点:一是节约办公成本、高效积极工作。车辆设专人管理,定人定车定点;办公用品采购先请示、后审批,实行领用签名制;来客接待、食堂就餐;二是抓好文秘工作,搞好上传下达,半年来,办公室发(转)各类文件份,上报各类信息调研和《原件呈阅》份,在新闻媒体上发表各类新闻和专稿篇,并在国家级刊物上取得了突破,在《中国税务报》上发表了………..。三是整理了档案,并以办公室牵头编撰出版了**县局历史的第一本综合性的工作纪实丛书——《十五回眸》,受到了各方的好评。

二、思想政治工作常抓不懈,方式方法不断创新

以人为本,才是执政之道,**县国税局十分重视人才的培养,今年上半年,集中组织税干参加各种培训和讲座人次,选送优秀人才脱产学习,安排新进干部进行初任培训,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员培训班,集中开展了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刊发了全员学习心得,组织了全员业务技能大考试,取得了90%的人员一次过关的好成绩,进一步巩固了文明创建的成果,制定了《2006年文明创建工作方案》,积极参加并上报了**县委《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巡礼材料,长期开展献爱心活动,对**县排头乡贫困农民邓糖一家,进行了扶贫慰问,并继续坚持资助缪兴池等五名家庭贫困学生。

三、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让蛀虫属蚀我们的肌体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公正执法和树立良好国税形象的首要工作,**县局为此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并收取了廉政保证金22000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今年上半年就对两起违纪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了通报批评和警告处分,继续聘用了8名特邀监察员和52名中层干部的家属为“廉政劝导员”,将防腐反腐的关口前移。据统计,半年来,**县局干部职工拒请吃120(人)次,拒受礼品礼金48(人)次,折合计人民币24500元。

开展多种多样的警示教育是**县局监察工作的一大特色:一是逢节预防,“两节”期间专门发文,节后总结自查;二是专场授课,请来检察院的同志讲《预防税务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的专题课;三是对稽查立案查处户发放廉政调查回执卡;四是以局长名义与全县1000多户纳税户签订了《诚信纳税,优质服务,共建和谐税企关系》的双向承诺书;五是组织收看廉政警示片,做到了时刻警钟长鸣,廉政常思。

业务线工作

一、全面规划、自加压力、强化收入工作

**县局在年初工作会议上就全面布署了今年的收入任务,面对新的压力,全局以“依法治税、强化管理、从严治队、科技增税”为指导方针,自加压力、负重前进,确保了今年收入任务的双过半;1—6月份,全局共组织各项收入万元,为年计划的,比上年同期增收万元,增长比例为。其中增值税完成万元,为年计划的,比上年同期增长万元,增长比例为;消费税入库万元;企业所得税入库万元,为年计划的,同比减少万元,减幅为;个人利息所得税入库万元,为年计划的,增收万元,增长比例为。车购税上半年入库万元。1—6月累计入库县级收入万元,为县级税收收入任务万元的%。上半年收入任务的完成有三大显著特点:一是全县各征收单位增收同步,二是收入质量明显提高,三是征收纪律最优,具体措施有:

1、压欠税,增收入。**县局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办事,采取“加、扣、停、罚”的手段,降新欠、压陈欠,全县共收回陈欠万元。

2、继续将精细化管理落实到基层。**县局将定位定税和“户籍式”管理有效结合,管理上不留死角,征收上不出现漏洞,上半年年全县新增双定户达户,月增双定税万元。

3、“以票管税”落实到人、到户。在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可抵扣票据管理的同时,**县局对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普通发票也加强了管理,实行按月监控用票人的销售收入,发现有达到起征点的户子,及时纳入征收管理,确保国税收入的颗粒归仓。半年来,通过对普通发票的控管,实现增收30多万元,

4、突出重点、强化稽查、办大案要案,促税收征管。

**县局在规范税收执法的同时,充分发挥稽查的“打防”作用,在查处和打击涉税犯罪的行为的力度、深度和广度上办求突破、今年上半年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①认真布署、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半年来,对“福利企业,超级零售市场,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和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查27户,入库税款和罚款36万余元。②区域性整治活动初见成效。上半年,**县局将**x吴家巷工业园内的企业作区域性整治的对象,确立了19户,上半年已实施检查7户,入库增值税及罚款达115万元,有力地整顿了园内的税收秩序,打击了涉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为治理和优化县域经济环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③用铁的手腕、查办大案要案。为了加大办案力度,**县局和公安局协商,将涉税中队的三名干警常驻稽查局,税警联系更加密切。在今年上半年的稽查中,发现******制造有限公司和****工厂有重大的偷税嫌疑、县局领导及时组织案件审理会、顶住各方的说情风、人情风、坚决按税法办事,两户偷税企业共入库增值税及罚款112万多元,成为近两年来少有的经典案例之一。

5、加强数据管理,确保数据录入质量。

数据管理工作是税收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县局为了把好数据管理质量关,成立了以局长**x为组长的数据管理小组,对办税大厅和各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按月督查,按月通报,将二级审核改为三级审核,尽最大努力减少数据差错的发生,半年来,全县共出现差错只有次,一共进行了次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达元。: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征管水平

**县局本着“以人为本”的治税思想,始终将人才的培养放在首位,半年以来全局开展了各种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一是集中各单位的骨干分子进行培训,形成师资力量,再分单位进行集中培训学习,以达到共同提高;二是利用视频会议系统,分单位、分内容进行集中同步培训;三是围绕中心工作突击培训,如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培训、福利企业的检查培训等、宏观税负分析等,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局参训人员达人(次),培训时间超过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