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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890年(清光绪十六年)我们中国人自己在北京西苑宫庭最早亮起了电灯,到今天迅猛发展的电气事业共经历了100多年,正在为实现全国农村电气化加倍努力。中国农村小康住宅电气化近十年来有了很大进展,农村小康住宅中的电气工程虽然比不上象世界上最大的教堂—美国华盛顿大教堂、澳大利亚悉尼歌剧院、中国的亚运村、国际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等建筑电气工程那么复杂。但毕竟是一个涉及中国数十亿农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物质。大量的家用电器成了小康家庭财富中的支柱的财产之一,人们对用电的需求也提高了。因为小康住宅电气工程中有强电,还有弱电。如电灯、电热、空调、共用电视系统、闭路电视、有线电视、广播、电话、音响系统、传呼系统及防盗报警系统。而当今迅猛发展的建筑业对小康住宅的电气设计与施工也带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人们对电光源方面的选择要求也高了,从以前的白炽灯到发光柔和的日光灯、节省电能的节能灯、高效光源灯。白炽灯将在小康住宅中逐步减少,它虽有造价低廉、安装方便等优点,但在同样的功率下,发光率低,色度差。但我们也不可忽视在豪华的装饰之中选用白炽灯泡更为富有、豪华。日光灯还是目前使用较多的产品之一。高效节能灯虽然造价高了一些,但有美观、光源色度好、省电、体积小、安装方便等优点,但目前国产的质量还没有完全过关,但最终毕竟将代替白炽灯和日光灯的趋向。
灯具外观造型变化很快,上了一批,淘汰一片。人们对灯具的外观选择要求也高了,农村小康住宅灯具外型选择一般力求大方、明快、光源适当,与室内外环境相配套。因为灯具的选择与室内的装饰档次高低是有一定联系的,在当今发展的小康住宅建筑有些是别墅式、西式、独立庭院式的这还要考虑到室外周围环境相匹配。如室外选用园林柱子灯加以修饰与整体吻合,装饰豪华的需配一些豪华灯具。所以说农村小康住宅电气设计应与整个建筑与环境相配套。
一、农村小康住宅的类型、特点与电气工程浅析:
在中国农村大地上,近几年新建了许许多多小康型住宅,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住宅条件。小康住宅南北风格、造型差异较大,选用建筑材料也有差别,农村小康住宅基本上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村镇居民小康住宅小区,第二是非居民小康住宅小区;第三是村镇居民和非居民综合的小康住宅小区。建筑结构形式方面有: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框架结构等等。层高有一层的、二层的、三层及多层或高层的。另外农村小康住宅在形式上很多,大体分为:单元式、单体式、公寓式、组合式、庭院式、别墅式、西式等。
对于以上各种形式的农村小康住宅,建筑电气的设计与施工应因地制宜、取长补短,根据具体条件和资金来确定具体设计方案。中国地大物博,地理环境复杂,气候东、南、西、北差异明显,经济发展也不平衡。另一方面农村的小康住宅的格调也有差异。农村电气化的逐步实现,家用电器日益增多,大功率的、豪华型的农电进入农家,以前每家农户的电度表是选用1A、2(4)A、3(6)A为多,而现在许多用户连5(10)A电表都不能满足。对以前的住宅要求更换更大容量的电表与导线。家用电气化从以前的白炽灯、半导体收音机、交流电子管收音机到现在的大型电视机、家庭影院、录相机、电饭锅、电炒锅、电热器、排烟机、空调机、浴霸等。由于这些大容量家电剧增,用电负荷也相应增加,在50年代到70年代末设计安装的住宅小区的建筑电气工程已经不适应当今的电器时代,大多电气线路已承受不了强大的电流通过,以我们浙江中部地区为例,由于建筑结构的变化,以前在电气施工方面用瓷夹板、木槽板、塑料护套线,到现在用的塑料硬、半硬管,铁电线管及智能化配线。敷设方法也从以前的明敷设发展到现在的暗敷设施工。
农村住宅以前一般不设防雷保护,也不设人身与设备安全的保护设施,在农村施工中将大量的塑料护套线直接埋入墙内,给用电带来不安全因素,在施工中存在着没有进行电气工程设计,请有安装资格的电工进行安装,选材用料不严格等等缺陷,所以对于农村小康住宅的电气化工程必须十分重视,需要我们进一步去探讨、去实施。
二、小康住宅电气化基本功能设置设计。
作为小康住宅一词来讲,它的电气化设计就应该比一般农用住宅电气设计提高几个星级。但我们应根据“小康型”的原则,不能将“中康”或“大康”的模式硬套进“小康型”,设计时应本着实用、安全、节约、美观的原则。人们普遍需要的功能设施、用电负荷、用电需求都要予以尽力满足。所以在设计时要有一整套供电、用电、自控、保护、备用等一系列设备设置。
衣、食、住、行是人们不可缺少的,在人生短暂的数十年旅途中,人们工作之余各种学习、科学研究、娱乐活动、安心养神,有一半以上的时间在住宅中渡过。家庭需要用电,电给人们带来了光明和幸福,也是现代家庭的重要成员。对于小康住宅电气化设计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要有充足的电源供给;
(2)电气照明;
(3)空调系统、采暖;
(4)实验用小功率三相电源;
(5)防盗报警系统(包括交直流对讲门铃、一般门铃);
(6)通讯系统;
(7)广播系统;
(8)音响设备系统;
(9)共用电视系统(包括家庭卫星接收、有线电视);
(10)家庭消防电源;
(11)备用电源;
(l2)有确保人生和设备安全的保护装置。
各种不同功能的强弱电电气施工图应各自分开设计,以备安装和以后查阅。
三、插座、开关、线管的敷设施工:
在小康住宅中有许多管路,如自来水给水管(冷水、热水)、排污排废排水管、采暖管、分体式空调机管道等。为数最多的是各种强电和弱电线管。各种总线管路的垂直总管一般设在管道井内,但众多的分支管是要沿墙、沿梁、沿柱、沿地面或沿大棚内敷设的。一般情况要在240mm或370mm的墙体或混凝土中敷设,难度较大。在敷设中,要考虑到墙体和混凝土建筑荷载是否有影响。所以在设计线管方向、位置时首先考虑各种系统的需要,又要在设计时尽力把强电部分(照明动力、防盗报警、人身设备保护装置)和弱电部分(电话、广播、电视、音响)等分开,能同方向尽可能在同一方向敷设,这样便于凿刨墙体或在混凝土中预埋。在住宅中应根据人们使用位置来安排各种系统出线口。
根据一般使用情况,照明系统(包括开关、各种插座)、人身设备保护系统是分布在整个住宅之中。空调机、取暖器是分布在卧室和客厅中为宜,电热如浴霸、电热沐浴器(液化气除外)在卫生间,电饭锅、电炒锅、排烟机在厨房。实验用动力电在实验室或书房中;电视系统、电话系统一般设在客厅、卧室内;音响系统设在客厅中,部分也直接引入主卧室;广播、门铃一般在每层休息平台或门厅,广播也可以通入卧室便于收听;防盗报警系统触头设在各处门窗上下端,报警器设在卧室和客厅中。有条件的应设消防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系统。电灯开关一般设在1.3米为宜,插座明装1.8米一2.2米为宜,暗装距地0.3米或1.3米为宜。
总配电箱一般设在二层为宜,电源由住宅小区干线引入,如单元式的应在进入门口边上方为宜。为了防止突然停电,应增设直流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小型的可供一般路灯,大功率的可供电视机、小功率照明灯3—4小时使用,各种插座、开关的位置应设在最方便的地方。
四、人身与设备的保护装置:
2建筑垃圾的处理
考虑到浙江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对于建筑垃圾的低碳化处理方法在对建筑废料改造再生利用中,将废弃的混凝土石块、砖瓦和砌块等进行破碎后,代替天然粗细骨料,重新制作混凝土,有关此类方案的学术文献已十分丰富;或者将建筑垃圾根据相关规范要求破碎到一定粒径直接应用在修复改善路面或者地基软弱层也不在少数;还有通过利用高性能的绿色材料,增加对建筑垃圾的回收循环率来解决建筑垃圾也是一种合理的方法构思,对即将修建的建筑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但是不适合解决已经拆除改造的旧建筑所带来的建筑垃圾。下面本文将提出以人造堆载造景来处理新农村建设所产生的主要建材垃圾。换言之,就是运用一定的科学技术,将建筑垃圾通过合理简单的筛选处理之后,作为城镇园林景观主要填充物,在减少园林绿化对优质泥土的使用量的同时,间接提供垃圾堆放的理想地点。下面将从必要性和充分性两方面对该方案设想进行论证,说明该方案对减缓甚至是解决建筑垃圾、自然环境、新农村建设三者之间的矛盾关系具有巨大的作用。
2.1堆载造景的必要性
以杭州临安市某地为例,论述堆载造景的必要性。临安市是首批全国生态建设示范市,拥有“国家级生态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等称号,但是却反映了在建设的过程中建筑垃圾的随意倾倒现象,这严重影响当地的生态面貌,与城市的建设宗旨存在相悖之处。人工堆载造景的方案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可能。主要实施步骤如下:首先将建筑垃圾作为人造土坡的基本堆积材料,代替天然土石,然后在表面覆盖土工复合材料等,以防表面覆土水土流失,最后在建筑垃圾表面覆盖一定厚度的土壤层,并种植适应力强的植被。此设想可以高效快速地处理掉大量因建设规划需要而产生的建筑垃圾,是建筑垃圾资源化的一种表现;能够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把每一个绿化建设点作为建筑垃圾的收纳点,促进了城市绿化建设的同时,节约了因收纳建筑垃圾所需的土地;可以把建设垃圾运输到距离垃圾产生处的最近人造堆载建设点处,以减少运输建筑垃圾的距离来降低由此产生的人工物力费用;大大减少对天然粗细骨料的依赖和需求压力,一定程度上减缓因“开山采石、挖河淘沙、掘坑取土”而带来的环境破坏;在绿化生态自然景观建设的同时,把景观建设与垃圾处理合二为一,可明显减少相关处理的造价成本费用等。若将建筑垃圾堆砌在被开采严重的山坡处,按照上述原理并结合生态学知识,可以一定程度恢复此处的自然环境,或者把此举视为把建筑垃圾作为未来原料资源存储起来,等科技水平达到一定高度时,可以把建筑垃圾进行广泛利用时,可考虑再次开挖综合利用。
2.2堆载造景的充分性
浙江的多山地特征决定了在新农村建设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对当地的山体产生破坏。而新农村建设不仅仅是建造新建筑,而且还要考虑当地的地域文化、人文景观等各种因素,实现与当地生态和谐共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强调“生态文明”体制建设,新农村住宅应因地制宜,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所以,堆载造景除了维持建筑物群与当地的生态环境的关系,还将传统文化传承到现代文明,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有着重要的意义。堆载造景所需的建筑垃圾像混凝土石块是难分解物质,这为土坡的稳定性提供了保障;操作工艺相对简单,只需在进行简单分拣后进行破碎到合理粒径即可。而这恰恰适应了目前我国国内的建筑垃圾资源化水平较低的现状,也为其可操作性提供了可能。如天津市最大规模的人造山,占地40万m2,利用建筑垃圾500万m3,完成“山水相绕、移步换景”的特色景观,如今垃圾山已成为天津市民游览休闲的大型公共绿地。值得注意的是,堆载前,可参考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工艺,在堆积基础处,铺上由HDPE膜、GCL垫和土工布组成的防渗系统和液体导排系统,以防建筑垃圾中可能存在的有毒物质渗入土壤,造成对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破坏。
2.3堆载造景的问题
目前,对于堆载造景的实施方案基本停滞于理论上,很少真正切实应用到实际中。原因可能如下:
(1)缺少相关的指导文件,发展计划纲要;
(2)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没有积极给予相关引导补助;
(3)施工单位没有针对建筑垃圾低碳化处理的行动手册;
(4)缺乏对于此方案的系统研究分析,没有足够完整的指导经验;
(5)在运用该方案时,资金费用和权责区分不清晰明朗。正确发现问题,针对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克服问题是促进本方案能够快速应用到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重要前提。
3建筑垃圾的认识建筑垃圾
伴随着建筑物生命周期的结束而产生,是具有周期性的。因此,对待建筑垃圾的态度不能仅停留在已经存在的建筑废料上,要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辩证认识,以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来达到处理建筑垃圾的间接作用。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重视。
(1)对于建设单位,可提高对绿色建材的了解与认识。积极投入对绿色建材的使用,在考虑经济效益的同时,顾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力倡导对绿色建材投入使用,是为下一轮的建筑垃圾废弃材料的可循环利用提供客观条件保证。
(2)施工单位应根据规范要求,认真施工操作,杜绝因施工不合理或者施工设计不良造成的返工处理所带来的建筑垃圾。同时,也是禁止出现偷工减料等不良行为,为建筑物正常使用寿命提供保证。良好的施工工艺甚至可以延长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寿命,减少建筑物生命循环周期时限,从而减少平均每年建筑垃圾的产生量,达到控制建筑垃圾的作用。
(3)重视房屋检修与加固技术在房屋正常使用过程中应用。通过检修加固,可有效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减少平均每年的建筑垃圾产生量,间接减少建筑垃圾的总产生量。
(4)政府可以通过建立法规政策,加大处罚制度,提高监管力度等措施,禁止建筑垃圾随意倾倒;采用费用补贴、减少税收等资金扶持工作,引导形成一个以建筑垃圾为核心的产业链,带动社会不同部分良性运作,促进形成新兴市场,通过市场调节,来加大对建筑垃圾的低碳化处理热度;完善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把建筑垃圾的低碳化处理列为招投标中重点、强制性项目,为建筑垃圾的能够彻底处理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它是指农村村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即行为人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因此,抢占、多占集体土地或他人的宅基地的,一律无效;不按审批权限或程序划拨的宅基地,一般不予保护。
二、农村违法建筑的概念及其情形
违法建筑,有学者也称违章建筑,从严格的语意上讲,违法建筑物的范围应广于违章建筑物,它包含了一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建筑物,而违章建筑物一般是指违反规章的建筑物。目前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将两概念通用。违法建筑根据土地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农村违法建筑和城镇违法建筑。
所谓农村违法建筑,是指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农村违法建筑虽包括各种违法建造的建筑物,但主要是指住宅。农村违法建筑物的基本特征就是具有“先天违法性”。
农村违法建筑物依其“违法”的程度不同,主要可分为二种情况:一是建造人在他人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法建筑物;二是建造人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便兴建住宅,即建造人不按审批权限或程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再兴建住宅。第一种情况,建造人在他人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其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家建筑的行政法规,也侵害了他人的土地使用权,建造人除非取得该建筑物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使建筑物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否则,该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利用的必须予以拆除,能利用的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由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本文主要针对第二种情况予以分析探讨。
三、农村违法建筑的权属问题
农村村民若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由于农村的房屋尚未建立起登记制度,故在宅基地上建房,与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受法律的长期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能自由行使权利。但是,若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建筑物的建造人因其违法建筑是否可以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呢?司法界和理论界中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依私法上“法无禁止即授权”的理念,仅违反公法的违法建筑物仍会受到私法上的肯定。违法建筑人与合法建筑人将平等地受到私法的保护,均可基于建筑这一法律事实而原始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建造人虽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可以取得使用权,只不过这一使用权是临时的,一旦建筑物被拆除,其使用权也就消灭。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对于违法建筑物,建造人不仅不能取得所有权,也不能取得使用权。对这些观点的评述涉及到对违法建筑行为本身的探讨。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大陆法系国家将之作为对法律的基本分类。一般认为,公法是指调整公共利益的法律,而私法则是调整私人利益的法律。违反公法会导致公法领域的否定。我国对农村宅基地采取特殊的保护,而且农村的房屋尚未建立起登记制度,故农村宅基地及其以上所建附属物的权属仍同为公法调整的范畴,违法建筑行为因为违反了公法领域的《土地管理法》,因此,在公法领域,农村违法建筑物就不会得到公法领域的肯定,故建造人不仅不能取得所有权,也不能取得使用权。
四、农村违法建筑的归属和利用问题
农村违法建筑物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为人们所关注。对此,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司法界和理论界也是众说纷纭。对农村违法建筑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1)动产所有权说,即认为违法建筑作为不动产者,因其违法性不可能得到国家的认可,故由此派生的权利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构成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为动产是合法的,应受法律的保护。(2)占有说,即建造人对违法建筑物的占有,是基于占有的意思而控制物的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违法建筑外,建造人自己可以对违法建筑为占有、使用和收益,禁止他人侵犯建造人对违法建筑的占有。
1、对动产所有权说的评述
违法建筑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呢?我国《宪法》与《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私人不享有土地所有权,但房屋可以为私人所有,并且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房屋被视为不动产。可见,确定房屋等建筑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以其物理属性为标准,建筑行为是否违法,并不改变建筑物的不动产属性。因此,违法建筑物的不动产性质归根到底是由其物理属性决定的,并不因其具有违法性而受到影响。虽然违法建筑物是由砖、石、土、木等动产的建筑材料建设而成,但当建设完成后,这些动产也就失去了其独立存在的价值,而转化成为不动产性质的建筑物。
2、对占有说的评述。
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占有的成立,必须至少具备两个要件:1、在主观上,占有人必须具备占有的意思;2、客观上,占有还要求占有人事实上控制或管领了某物。违法建筑物的建造人把砖、石、土、木等建筑材料建设成建筑物,主观上具备了占有建筑物的意思,客观上,事实上已经管领该建筑物,完全具备了占有的两个要件。我国物权法草案上已将占有列入了物权的范涛,规定占有为一种事实状态。确认占有为一种事实状态,可以有效的实现占有的保护功能,即占有是对物的事实的支配,占有一旦存在就应当受到保护。占有不仅包括了合法的占有,也包括了非法的占有,任何人未经法律的授权,不得剥夺他人的占有。占有人因占有可能取得占有权甚至是所有权,即使不能形成权利的占有,在法律上也可获得保护。因此,占有说从占有的角度解释了违法建筑人对违法建筑物占有、使用、收益的事实,应受到私法的保护,符合物权法原理。故在私法领域具有进步的意义,是可取的。
五、农村违法建筑纠纷的法律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由此可见,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因此,各地法院大体认为,凡属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方面的纠纷,不属法院管辖范围,应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违法建筑引起的以违法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纠纷,当事人的,可以受理。而对于非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拆除、侵占违法建筑等引起的纠纷却持保守态度,认为,政府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非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结果可能直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在政府主管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前,当事人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实际上难以较好地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因此,应先由政府主管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后,法院再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较为妥当。
既然,在政府主管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前,当事人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尚处于不确定状态,那么,是否任何人都可以占有呢?笔者认为,由于农村违法建筑只违反公法领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而不违反私法,故仅能引起公法上的否定性评价,如拘留、罚款、限期拆除等法律后果,是“公法对所有权之限制”。但这里的限制是以彻底剥夺建筑物的占有(如没收)或彻底消灭建筑物的存在(如拆除违法建筑)为手段的。已被拆除的违法建筑物在客观上已不存在;已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其所有权由国家所有。而本文所讨论的是未被拆除且为建造人所占有(未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的建造人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为民法所调整,属于私法领域。而且,建造人对于违法建筑物尽管不能取得权利,但可以占有。这种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利益,其他人不能任意侵害。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说,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体现了财产秩序,占有的现状也构成为一种社会生活秩序。法律之所以要保护占有,并不一定是为了寻求对真正的权利人的保护,而是为一种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制止各种采用暴力侵夺他人的占有,包括不法占有的行为,以贯彻占有制度所体现的“任何人不得以私力改变占有的现状”的原则。除了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可以剥夺占有人的占有之外,任何人不得没收、强占占有人占有的标的物。占有人在其占有受他人侵害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制止各种采用暴力侵夺他人占有的目的,可基于合法的占有,由合法占有人依法主张权利,提起占有之诉,请求不法行为人返还占有物、停止对占有的侵害、排除对占有的妨害,而不是对不法占有人的占有随意予以剥夺。因此,笔者认为,对非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拆除、侵占违法建筑等引起的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为民法所调整。为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我们应分别不同情况妥善予以处理。
六、受理拆除(或损毁)、侵占农村违法建筑纠纷的对策
虽然政府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非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结果可能直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在政府主管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前,当事人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难以较好地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但为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制止各种暴力行为,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我们应分别情况给予处理:
1、如果未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当事人向法院的,可告知先申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2、如果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建设行为因为某方面(如涉及范围广、历史遗留等)的原因不予处理(或暂不处理)的,当事人持有这方面的证明向法院的,法院应该受理后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处理。
3、如果当事人先申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但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当事人持有这方面的证明向法院的,法院也应受理后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处理。
4、当事人到法院无法提供已先申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相关证明的,法院立案前可发函征询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回复要处理的,可告知当事人申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处理(或暂不处理)的,法院应该受理后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处理。
七、几类农村违法建筑纠纷案的处理意见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就买卖、拆除(或损毁)、侵占农村违法建筑纠纷案提出下面的处理意见:
1、买卖农村违法建筑纠纷案的处理意见
由于出卖人对违法建筑物无法取得所有权,当事人转让违法建筑物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故买卖协议无效。在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应当双方返还财产,但买受人一方返还给对方的房屋,是恢复其对违法建筑物占有的事实状态。
2、拆除(或损毁)农村违法建筑纠纷案的处理意见
一、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发展、作用及存在问题
(一)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农村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型水利工程资产量占包括村级文教、卫生、电力和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比例也近一半,防洪、排涝、灌溉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村的小型水库、小水池、小山塘等小型水源工程用于发展农村饮水,切实解决农村的饮水安全方面有重要意义。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大都分布在偏远山区,半山区等,通过发展农村渠系改造、河道整治、小流域治理、水库加固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有力地改善了农村的村容村貌,有效保护了农村生态环境,提高了人居环境质量,为人水和谐、水与环境和谐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依然沿用过去的集体组织建设、集体负责管理的模式,在农民没能把水利设施视为与自身利益相关而积极地参与工程的管理。现有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己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农民是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主体,没有发挥农民的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中的主人翁作用。
2.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管理上存在工程产权不清晰、工程维修费用难以落实与水费收缴困难,管理人员能力薄弱、部门职责不明和管理职能不到位等问题。农田水利设施偷窃现象增多,打击不力。基层管理机构不完善,管理服务人员素质不高,文化层次和专业技术水平较低,管理和服务职能不到位。
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发展构想
1.工程规模不断扩大,成为农村重要基础设施
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不论其数量、规模、投资,还是其所增加的作用,已形成为农村极为重要的基础设施。
2.供水能力稳步提高,但用水结构性矛盾依然十分突出
全省水利工程的供水总量持续增长,大大缓解了农村居民的安全饮水问题。随着全省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发展,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的进一步增加,如何协调工农之间、城乡之间用水结构性矛盾,将成为未来政府水利部门工作重心之一。
3.有效灌溉面积控制
随着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化快速推进,建设用地的大量增加,是否能够有效控制好灌溉面积是至关重要的。
三、针对现状、发展规划,并结合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贵阳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发展方向应确定为加强农民自主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的建管,强化水资源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充分体现持续的、系统的和动态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支持力度,以政府安排补助资金为引导,以农民民主参与为主体,以加快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逐步建立起保障农村水利可持续发展的和谐自主管理体系。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应向下面几个方向努力:
1.明确分级管理责任机制。
按工程建设的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对小型水利工程可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可将小型水利工程的建管划分为工程管理、乡镇管理和村级管理以及农民用水户管理四级,并明确各级管理责任,明确分级管理责任机制。
2.加大投资力度,完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除政府持续稳步加大投资以外,同时还可以采取多种投资管理方式。如“土地规模化示范区”的管理模式、“村集体承包土地+转包小型水利”管理模式、“村委会+用水小组”管理模式、“用水者协会+物业化”管理模式和民营化管理模式。这些模式既减轻了国家经济负担,又可以发展民营化水利解决水利投资严重不足的问题,并且能够落实责任主体,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3.提高农民素质,在法律上保障各种农民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合法地位。
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用水合作组织或水利会,是目前实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有效模式,它既是一种农民水利合作组织,同时也是村级集体民主自治方式的一种延伸,因此应该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承认和保护。要明确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制定和完善农民用水者协会注册登记的有关法规,以此对这项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组织的合法性和基本权力、义务。
4.在充分考虑供水成本和用水户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的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监督体系。超级秘书网
长期以来水价偏低,水费实收率较低,无法补偿供水成本,导致水利工程管、养经费不足、工程老化、病险加剧,一大批水利工程不能正常安全运行。因此,需要对现行水价进行改革,建立灵活的水价调节机制。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合理确定水价,加强水费征收力度,是促进水管单位转轨变型和实现水利工程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提高水费收缴率。加强计收监督,避免水费征收过程中的截留、挪用、拖欠等,真正体现水资源的商品属性,明确供水双方的主体地位。
5.搞好工程发展规划,适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农田水利建设对农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农村水利基础设施薄弱、总体投入不足、机制不活等问题日益突出,其现状难以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综合多方面因素,导致农田水利发展滞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设标准偏低,老化严重。现有水利工程大部分修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且排灌标准很低,目前功能普遍衰减。既造成排涝能力弱,农田积水无法排出,又导致提灌能力差,不能满足灌溉需要。
二是保护意识淡漠,疏于管理。由于投入不足,导致的只建不管、重建轻管及水利设施带病运行的问题比较普遍,使得众多小型水利设施功能丧失殆尽,农业自然灾害频发,严重制约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影响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建设。
三是重经济轻水利,投入不足。随着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变化,对农村小型水利建设的重视程度和投资投劳力度逐步弱化。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以后,投资投劳数量逐年减少,农村小型水利建设步入低谷。随着农村绝大多数强壮劳动力的转移输出,农村小型水利投劳结构发生很大变化,村以下小型工程投劳的组织难度明显加大,实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后,筹资筹劳总量有限,能够投入农田水利的资劳微乎其微。
dY5`7m!WMKC,N四是农民兴办水利的积极性下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粮价已经放开,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外国的农产品已经占领了我国的部分市场,加之农民增收缓慢,种田的积极性不高,使兴办农田水利工程的积极性也有所下降。
KJ8Nq}5h建设现代新型农田水利,任务十分艰巨。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搞好农业综合开发,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owo[W#KrC(一)广辟筹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调动群众积极性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的财力有限,必须依靠广大农民的力量,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而作为政府应该积极建立良好的制度激励机制,通过利益诱导,吸引更多的农民、企业或社团参与到水利设施建设中来。认真贯彻落实"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政策原则,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保证农村集体将一定比例的积累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激发他们自觉投资投劳参加建设的积极性,引导农民和社会各界增加对农田水利的投入,广泛鼓励、吸纳社会资金办水利,努力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确保水利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将农田水利建设与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__论文投稿_发论文权威期刊组织L#m8|5o-_
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水利系统提出由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水利之路这一全新治水理念。近些年农田水利建设中生态水利、环境水利、景观水利、城市水利等亮点频现,都充分体现了"人水和谐"的理念。特别是在小流域综合治理和河道综合治理中,推广了"一河清泉水、一条经济带、一根产业链、一道风景线"的治理模式,许多水土流失治理区变成了山川秀美的观光风景区,将河、沟、渠建设成"清水长廊"、"绿色长廊"、"亲水乐园"。__论文投稿_发论文权威期刊组织l)evjp
3[.q6|,br9m"K(三)大力普及节水灌溉技术
#uwV|x0p8x,M将农田水利建设与节水工程建设结合起来大力推广应用喷灌带。发挥喷灌带投资少、使方便、水压要求低,便于管理的优势,逐步在果园和已成片开发建发的农田中推广。积极发展大棚滴灌,实现大棚膜下滴灌化。搞好渠道、河道浆砌防治工程,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同时尽快研究制定有利于节水灌溉发展的经济补偿政策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提高农民节水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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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J4tI3Ic7NNn$f:~(四)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和农田水利科学的研究
x#SxN.U搞好农田水利建设,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农田水利从业者队伍。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水利员的培训,切实让他们掌握新科技、新知识、新技术,增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符合地区实际的小型农田水利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水利合作组织发展的框架体系。另外,重视农田水利科学的研究,建立适应当前农村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特点的农田水利技术支撑体系,使人才和技术更好的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服务。__论文投稿_发论文权威期刊组织;W)nT9a9r%u
]`_n8gA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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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k&bgD''''_农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巩固和发展农业的基础性地位是我国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三农问题"是重中之重,而农业基础薄弱和水资源总量不足又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效率提高的主要因素。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深人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发展战略研究,统筹解决好"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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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d1s{(u参考文献
[1]杨向阳.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思考[J].南方论刊,2005.
(一)从精神层面分析,孝文化是关于“孝”的观念体系,即“孝德”
“孝”字最早发现于殷商甲骨文中,这表明在公元前十一世纪人们就有了“孝”的观念。西周以后,出现了大量关于孝的文献记载。《尔雅•释训》对孝的解释是“善事父母者为孝”。“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孝”字的象形意是指年轻人背着老年人,象征着和谐的亲子代际关系,因而孝被看作是子女对父母的一种尊重和爱戴的美德。总之,“孝”是孝敬长辈、赡养父母、善待老人的一系列观念。孝文化历来受到中国普通百姓和帝王将相的极力推崇。在古代,孝敬父母、光宗耀祖、效忠君国成为当时人们的崇高的价值追求。当民众将孝行从个人行为和家庭行为扩展到社会行为,上升到国家层面,并形成统一观念时,孝道及孝行就演化成了一种特定的文化,深刻地融入到了民族的观念系统。
(二)从行为层面分析,孝文化是关于践行“孝”的具体活动,即“孝行”
第一,最基本的“孝行”包括养老、敬老、送老、祭老。《礼记•祭统》:“是故孝子之事亲也有三道焉:生则养,没则丧,丧毕则祭。养则观其顺也,丧则观其哀也,祭则观其敬而时也。尽此三道者,孝子之行也。”养老就是照料老人生活起居,使老人吃饱穿暖。敬老就是精神上尊老爱老。送老就是老人过世之后,按照本民族本地方礼节风俗为其送葬、尽孝。祭老则是清明或老人的祭日,子女举行祭祀仪式对老人寄托哀思。第二,家庭孝敬,包括夫妻和睦、父慈子孝、家庭成员间的和谐友爱。家庭中夫妻之间要平等和睦,创造良好的家庭气氛;父母对子女要关心、照顾,要尽心尽责养育子女,教育子女要相互帮助,共同进步,还要教导子女成为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人。第三,要建功立业,光宗耀祖,效忠国家。孔子曰:“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即一个人最大和最理想的孝行就是建立功业、扬名于世、显赫父母。这里的孝除了指家庭中子女对父母的孝顺,还指在社会上小辈对长辈的尊敬、礼让。孝的最终衍伸是效忠国家,就是人们要听命于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封建社会君、国一体,孝就表现为爱国。一个人的成长、立业、处世,始终都贯穿了“孝”。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孝”是社会稳定的前提和基础。
(三)从制度层面分析,孝文化是关于“孝”的伦理准则,即“孝道”
以血缘关系为钮带的“孝道”宗法制度早在周朝初期已经制定,使孝成为一种正式的人伦规范和礼仪制度。孔孟儒学则提出了孝的具体伦理道德规范。“三纲五常”说,使“孝”最终成为封建社会的伦理纲常和政治制度,统治者标举“以孝治天下”。宋明时期,统治者更是大力宣扬孝义、倡导孝行,在选拔和考核官吏时把是否孝敬父母作为首要标准。至此,孝的本义从家庭伦理延伸到社会道德规范,从人际关系扩展到政治法律关系。
(四)从物质层面分析,孝文化还包括关于“孝”的物质载体和活动载体,即“孝形”
孝文化在中国绵延数千年,孝文化的价值理念、制度规范的传承和弘扬都需要一定的物质和活动载体,包括与“孝”相关的人物、传说、典籍、民俗、礼节、碑文、建筑等方面。对“孝”论述的论著如《孝经》《礼记》《女儿经》等文化典籍;有以孝命名的城镇,如孝感;有丰富多彩的孝的故事传说、孝的代表人物;有众多的关于孝的遗迹碑刻等。余家山头村的“女儿节”这一民俗活动历经六百余年从未间断,就是典型的孝的活动载体。这些物质和活动载体都是当前传承和弘扬孝文化的宝贵财富。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孝文化的时代内涵
(一)强调精神赡养
自觉善事父母是新农村孝文化的基本内涵,儿女要自觉奉养父母,使双亲颐养天年。善事父母包括物质供给和精神赡养两方面。物质供给是善事父母的较低层次和基本要求,指尽己所能,从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精神赡养则是较高层次的奉养,在满足老人物质需要基础上关注其精神需求。当前新农村的孝文化则应更多关注“精神赡养”。(二)强调“生命价值”《孝经•开宗明义》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要践行孝道,首先要保证行孝者和被行孝者生命的健在。为人子女要有一个健康的身体才能行孝,即珍爱自己的身体和生命,也是孝行的体现。当今社会的生存压力大,个别人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点困难挫折就轻生,留下年老孤独的父母。这是一种非常不孝的行为。
(三)建立“平等原则”的新型孝道
旧的孝道强调子辈对父辈的绝对顺从,是条“单行线”。新型孝道则是“双行线”,核心在于子辈与父辈的平等对话,而不是对父辈权威的盲目顺从,更不是父辈对子辈过分纵容。新型孝道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基础上的平等交流和理性之爱。
(四)及时行孝,厚生薄死
现在年轻人的工作和生活压力很大,有很多人认为,等自己的生活条件好了再来孝顺父母。然而,“子欲孝而亲不在”,“子欲养而亲不待”,父母可能会突然离世,行孝已晚。有人为了弥补缺憾,并受封建迷信的影响,花费大量金钱和精力办豪华葬礼。社会主义新农村新孝道应破除旧时代的丧葬陋俗,大力提倡趁父母健在时做到物质和精神赡养,并建立社会主义的文明丧葬新风。
三、余家山头村“女儿节”及其特征
(一)余家山头村“女儿节”的来历及所体现的精神内涵与文化内涵
衢州市作为“南孔圣地,孝贤故里”,近年大力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树立了儒家文化发展的典型。农历正月十八为衢州市余家山头村的“女儿节”。相传余氏始祖守益公(明洪武年间)有一女儿,守益公非常疼爱该女。在女儿出嫁后,因思女心切。守益公在每年正月十八都叫其女回家尽孝。余家山头村的“女儿节”由此得名,历经二十二代子孙的传承,已有六百多年的历史,甚至在时期也不曾中断。每年正月十八,出嫁的女儿都会回到娘家团聚。在过去,女儿上午回家孝敬父母,下午到余氏祠堂祭拜祖宗,参加村里的民俗活动。“女儿节”当天的主要活动有:请佛赐福、祭祖、走马灯、舞龙灯、唱戏等。而今的“女儿节”与古时不同的是,它扩大了活动范围,女儿们会带上亲戚朋友到娘家聚聚,并与同村的“女儿”交流工作和致富信息。余家山头村的“女儿节”是村民自发组织的。代代相传不间断,是因为它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活动形式简单而隆重,是因为它过滤了繁文缛节,遗留了文化的精髓;活动内容丰富而务实,是因为它真正体现了孝、德、伦、礼等这些最博大的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十八十八,女儿回家。”这个专为女儿而产生的习俗,在古代是破除男尊女卑传统的表现,在现代是孝文化、和谐社会的最好体现。2011年余家山头村的“女儿节”已列入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且确立了“尊重女性、崇尚孝道”这一宏大的文化主旨。正是从那一天起,余家山头村的“女儿节”被赋予了新的生命力,走向了更高的文化层次,注入了更丰富的文化内涵。
(二)余家山头村“女儿节”的特征
1.浓郁的地方性。
女儿节民俗活动内容有着浓郁的地方色彩,请佛赐福、祭拜祖先、走马灯、舞龙灯、唱大戏等都是地方上流传甚广的习俗,体现了地方民俗节庆特点和鲜明的地方性文化特色。
2.悠久的历史性。
余家山头村“女儿节”孝文化作为传统文化,历经六百余年、二十二代子孙传承,至今从未间断过,在当地形成了一道独特的民俗文化景观。
3.独特的超前性。
在古代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女性地位低下,根本就没有发展个人才能的机会,因此不可能会以女性的名义来设立一个节日,而余家山头村却恰恰相反,传承着尊重女性的“女儿节”。这符合现代社会所提倡的男女平等与和谐社会的宗旨。
四、社会主义新农村孝文化建设的基本路径
(一)加强学术研究,把握新农村新型孝文化的时代内涵
余家山头村已经开了两次较大规模的有衢州市文化局负责人、文联、作家协会、民俗专家、大学教师参与的孝文化研讨会。对当代新农村孝文化展开了深度研究:认真理清社会主义新农村条件下孝的当代涵义、当代特征及当代价值;结合当前农村实际情况,了解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针对当前新农村养老资源匮乏的现实问题展开系列研究,为新农村孝文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及方法建议。
(二)孝文化教育常态化
孝文化教育包括两方面,一是对青少年的孝文化教育。对农村青少年进行新孝道理念教育,使青少年懂得尊重、爱戴、孝顺自己的父母。这也是爱党爱国的基础和前提。要把孝文化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范畴,学校要开展各种活动对青少年进行孝道教育。二是对全体村民开展孝文化教育。无论何时,家庭永远是农村老年人的第一生活场所。家庭的和睦及家庭成员对孝文化认知和践行状况,直接决定着老年人的生活品质。从当前农村家庭养老的需求者增加,而养老资源的供给者减少的现实困难出发,政府要对村民展开各种形式的孝文化教育,使每个人对“孝”都能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设立专门机构落实农村孝德制度,建立孝德管理长效机制
要落实好农村孝德制度,使孝德管理工作日常化就必须设立专门机构。在村委会建立孝道奖惩机制,树立孝德典型进行表彰,促使村民孝德观念的养成。余家山头村每年“女儿节”都评选并表彰“好女儿”“好媳妇”。2011年评选出了“好女儿”26名、“好媳妇”46名并予以表彰,还建立了“孝慈善”基金。该基金针对本村生活困难家庭的老人予以帮助,为该村的孝文化建设作出了贡献。2011年9月,该村好媳妇邵玉仙被评为柯城区第一届“十佳道德模范”———孝老爱亲模范。
(四)要强化法制监督,建立健全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与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力相比,运用法律规范人们的孝德行为、强化人们的孝德意识是很有必要的。政府要完善对农村老年人的法律援助机制,做到每个乡、镇都有法律援助工作站,每个村都有法律援助联络员和调解员,不断把援助的触角延伸到农村的每个角落,使农村养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部分农村家庭尝试签订了《家庭赡养协议书》和《继承财产办法协议书》等,减少了多子女农村家庭中的赡养纠纷,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可以对这些有益探索进行宣传和推广,对解决当前农村庞大的老年人群的养老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化传统“感性”为现代“理性”
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当前很多农村地区仍然延续着与传统基本一致的、简单的生产生活方式②,缺少外部新环境带来的冲击和压力,大多继续着长辈延续下来的传统观念和生产经验过着单调的生活,甚至可以说,生活理念、价值理念和经营方式不过是在对传统的克隆。对此先生曾经幽默地指出:“前人所用来解决生活问题的方案,尽可以抄袭来做自己的生活指南。”这种感性的生活复制方式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所倡导的理性而科学的进步生活方式极不相衬,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人们必须大胆摈弃传统的、落后的生活理念,这就要求要在新农村和谐文化建设中要注入新的内涵。意大利者安东尼奥•葛兰西把包含核心价值的意识形态称之为“社会水泥”,认为“在保持整个社会集团的意识形态的统一中,意识形态起了团结统一的水泥作用。”分田到户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满足了农民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意愿,生产积极性得到了空前的提高,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村社会结构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利益格局也进行了再分配,导致了农民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也进一步增强③。这种局面的存在,使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树立不可能是靠完全自发和短时间内一蹴而就的,最有效的、最现实的办法是长期不懈地加强农民教育阵地的建设:一是加快推进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在继续加强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建设的基础上,要不断加大对村镇文化服务中心、农村图书馆等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使之真正成为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阵地。如山东省平阴县自2006起,先后投入1700余万元完成了6个乡镇文化活动中心的建设工程,初步形成了“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有综合文化站,村有文化大院”的文化阵地建设格局;二是丰富教育载体。要多渠道、多形式地向农民群体传递先进文化。一方面要继续做好广播电视的“村村通”工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作和播放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愿意接受的节目,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农村地区中的宣传主渠道作用,另一方面要继续抓好“文化下乡”活动,根据不同形势与任务直接将先进文化带下乡,通过与农民群众面对面的交流,把思想工作真正做到老百姓的心坎上④。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法律援助人员已经有过万人,但是由于我国城乡之间发展水平不平衡,所以大部分的法律援助人员都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而在比较偏远落后的农村却很少有专业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但事实上恰恰是落后的农村农民更需要法律援助,他们有着更大的法律需求,所以就造成了供需不平衡的现象。另外,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不足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资源没有合理利用,很多在校大学生完全也可以投身于这项工作中,但现实是他们并没有被充分任用。这些都严重阻碍了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工作的开展。
(二)农村法律援助的资金不足
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缓慢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资金不足,并且资金的来源渠道也比较局限,造成了经费不足的现象。现阶段,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农村,地理位置偏远,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相关政府部门自然也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工作开展。此外,由于这些农村比较落后,来自社会上的援助资金也是非常有限的。因为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所以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很难正常开展工作,可能导致缺乏必要的办案资源,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工作人员的办案质量和进度。所以,相关的政府部门尤其是中央政府应该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促进社会公正。
二、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只有农民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才能证明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是成功的。所以,相关工作人员的首要任务就是对农民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和讲座,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首先,通过宣传可以让农民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有基本的维权观念,进而还要让广大农民意识到法律援助的重要性,让他们知道法律援助就是在他们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帮助他们维权的工具,让他们在最快的时间能获得最大的帮助。只有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一)建立专业的农村法律援助队伍
提高农村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建立专业的法律援助队伍,高效解决广大农民遇到的法律问题。首先,这应该是一支汇集专业知识过硬、职业道德高尚的法律人才的队伍,同时他们还要能够适应农村的法律环境;其次,对于农村中现有的一些“赤脚律师”可以进行免费的培训,在群众中培养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的法律援助人才;最后,国家和学校还要鼓励在校大学生积极投身到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工作的建设中,这样不仅能缓解目前农村法律援助人才匮乏的问题,还能够帮助在校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工作中,一举两得。
(二)开拓农村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
由于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是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的,但是对于偏远落后的农村而言,他们的政府资金又很有限,这就需要开拓农村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渠道。首先,政府的专项资金还是法律援助工作资金的主要来源,但是我们还可以通过建立最低经费保障制度、开设专项的法律基金、动员社会力量等方式来解决资金问题,保证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进行。
随着全球人口、资源、环境等问题的日益严峻,除了国家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为主要内容的人类传统的安全观以外,国家的土地安全、粮食安全、环境安全等非传统安全日益得到广泛关注。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70%,因此,农村人口安全问题必须得到更广泛的重视。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农村人口问题除继续控制人口数量外,人口结构、人口素质、人口迁移流动等问题也日益突出。2003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张维庆主任在“人口、社会与SARS”学术研讨会上,明确指出了“人口安全”的概念:“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家安全不因人口问题而受损害,能够避免或化解人口方面可能出现的局部性或全局性的危机”。农村人口安全是在人口安全这个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关系到我国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的非传统安全。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面临一系列的人口安全问题。即农村生育率问题、农村人口就业问题日益突出、就业结构不合理、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等。
2社会主义新农村对我国农村人口安全的积极意义
2.1建设新农村,有利于加快人口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我国是农业人口的大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稳定目前的总和生育率,维护我国农村人口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的城市化不仅仅是农村人口进城的问题,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驱动力。农村人口控制和发展的目标,是最终实现人口的可持续发展。建设新农村不仅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还同时统筹发展城乡社会经济。随着城乡合作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为城市的现代化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有利于城市地区扩大社会再生产。通过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定向流动,为农村人口安全提供了合理的人口结构,特别是劳动力的结构,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2建设新农村,既有效控制农村人口数量,又能提高农村人口素质
控制人口数量是确保我国农村人口安全的前提条件。建设新农村不仅有利于降低农村地区的生育率,有效控制农村地区的人口增长,还可以促进农村人口改变传统生育观念,我国的农村人口基数较大,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部门通过各种政策对农村人口数量的控制取得了巨大成就。我国农村地区经济比较落后,无论是身体素质还是科学文化素质,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相比相差很多。建设新农村在提高农民收入的基础上,加强农村人口的素质教育,有效控制农村人口增长,使农村人口安全得到保障,这对扩大农村地区社会再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也有促进作用。
2.3建设新农村,有利于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推广和完善
随着农村人白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其养老观念和养老模式也开始发生变化,从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向社会养老转变。我国农村人口达8.69亿,其中60岁以上农村人口大约有6083万人,其绝对数是城镇老年人口的两倍。由此可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关系到广大农村人口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大问题。农村地区的养老问题是确保我国农村人口安全的关键所在,也是体现社会主义新农村优越性的重要表现。所以除了继续发挥农村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这两种关系方式功能外,还要运用社会养老制度为农民提供一种新的养老方式,并通过制度创新,来探索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新途径。
3我国农村人口安全对建设新农村的影响
农村人口安全是农村地区经济、社会以及制度变迁等变化的基础。党和国家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培育新农民来建设新农村。为了确保我国农村人口安全,使农村人口也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全面发展,这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农村人口安全是建设新农村的前提条件。“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要增加农民收入就必须从农民的自身作为开端。不管是发展农业,繁荣农村经济,还是建设新农村,都要以确保农村人口安全为基础。建设新农村的目的是提高农村人口的生活质量,缩小城乡差距,农村人口自身问题的解决,是提高生活质量的前提。建设新农村是党和国家为了解决农村问题制定的总方针和总路线,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解决“三农”问题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同时也需要农村人口安全作为前提条件。
我国农村人口安全为建设新农村提供动力。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市,为城市建没做出了巨大贡献,一直都是城市建设劳动力的主要来源。因此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不仅是未来城市发展的主要原动力之一,更是现阶段建设新农村的主力军。建设新农村,不仅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更需要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智力资源,如何提高农村人口的智力资源也成为建设新农村的重要内容。确保我国农村人口安全,提高农村人口素质不仅能为建设新农村提供充足的劳动力,还能为新农村的今后发展及城乡统筹发展提供先进的智力资源,也为坚持可持续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国农村人口安全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保障。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着眼于新的实践,以新的理念和举措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1999年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2030年前后达到老龄化高峰。我国老年人口中,农业人口、受教育程度低的人口占了很大比例,许多老年人既缺乏经济积累,又缺少知识储备。目前我国城镇人口中65岁以上老人比例达到6.42%,而在农村这一比例已达7.5%。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比城市更快,将成为阻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农村人口安全将为我国农村地区解决人口方面的诸多问题,为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保证。
4对策与建议
(1)把建设新农村与解决“三农”问题联系起来
建设新农村是城市经济和农村经济互相依赖、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过程。1980年代以来,农业问题主要表现为农业基础薄弱、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下。农村问题主要表现是大多数农村地区特别是内陆农村自然条件差,城乡社会经济差别较大。农民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民生活水平很低,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不能实现非农化产业转移和地域转换。农村人口安全是在提高农村人口素质、加快人口非农化过程、增加农民收入水平等方面的基础上,使城市发展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未来农村地区的小康社会。
(2)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
建设新农村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前提。缩小城乡差距,避免出现两极分化是我们党和国家始终奋斗的目标之一。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和领域,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保证城市与乡村地区的交流,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协调城市与农村地区的发展,这样才可能在提高我国农村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巩固和确保我国农村地区的人口安全,实现农村地区人口与社会经济共同发展。
(3)重视农村地区的基础教育,提高农村人口素质
农村人口素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智力资源。农村人口素质问题主要是指文化素质,即基础教育水平。建设新农村不仅要提高农村人口的生活质量和增加农民收入,更要加强农村人口的民主法制观念和精神文明建设。完善农村地区的教育体系,提高农村人口受基础教育的年限,是提高我国农村人口素质的有效途径。首先要转变观念,加强农村人口的文化和技能培训;其次是对农村人口的文化技能进行培训;此外,还应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加强在法律常识、生活美学、道德概论等方面的教育;并且同时采取优惠措施,积极鼓励和吸引投资,为农村地区引进各种人才,提高农村人口的综合素质。
中图分类号:G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6-0087-02
1 湖湘文化的特色与作用
(1)湖湘地域文化的特色。
湖湘文化是中华文化的多样性结构中的―个独具特色的组成部分。千百年来,湖湘人物在历史舞台层出不穷,从蔡伦、欧阳询、王夫之、、等等,湖湘文化已受到世人的广泛瞩目与确认。根据湖南考古发掘和先秦文献考究,湖湘文化源自炎黄文化和前炎帝神农文化。《周易•系辞》将炎黄文化的基本精神高度概括为“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这些文化传承迄今,成为湖湘文化的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的基础,形成了国家民族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集体主义价值观、突出的爱国主义传统指向以及个人对国家盛衰、民族兴亡的强烈责任感和使命感;湖湘文化的基本精神是可以概括为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湖湘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独具特色的区域文化,就在于它具有博采众家的开放精神;湖湘文化思想,以宋代胡安国为开创者,历胡宏、张拭、王船山、、谭嗣同、杨昌济,以至,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以理学的道德精神与经世致用的实事实功相结合,这种学术文化的特色一直延续到近代。
(2)湖湘地域文化的作用。
湖湘地域文化在全国赫赫有名,他们以特有的风采,引领湖南乃至全国文化的发展。回顾历史,湖南省的漫长历史,构成了湖南源远流长的地域文化,繁衍至今,也影响至今,成为湖南省今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的指导精神。湖南文化现象最重要的标志是湖南文化建设和发展的速度超越了湖南经济发展的水平,在全国处在靠前位置。另外一个标志是它的文化式样和文化形态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又具有普遍风格,得到了广大受众的欢迎。湖南自然文化资源、历史文化资源、红色文化资源都很丰富,这些资源成为湖南地域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成了新时代湖南的文化品牌打;另外,湖南人特别具有不怕辣,不怕苦,不信邪、不畏难。勇于拼搏、敢为人先,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就是靠这种拼搏精神,靠这种创新精神,不断开创地域文化的新局面。
2 湖南新农村建设对地域文化的诉求
湖南省是全国文化大省,地域文化浓厚,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它们不仅是湖南的历史见证,深刻反映了湖南源远流长的历史和丰富多彩的民间民俗乡土文化;也是湖南历史文化和精神情感的根源。现在,湖南地域文化已经是湖南省进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地域文化的发展是整个湖南省农村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推动湖南省新农村建设不断进步的强大精神动力。湖南作为一个远古文化灿烂的省份,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究竟如何推进新农村建设,以保障广大湖南人民的基本文化权益,进一步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湖南人民文化素质,使其享受到本区域的文化发展成果,已是当前湖南省进行新农村建设亟待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的新课题。
3 地域文化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1)新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地域文化的支持。
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从来都是相互促进的。新农村建设,既要发展农村生产力,又要调整完善农村生产关系;既要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又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既要推进农村物质文明建设,又要加强新农村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没有地域文化的经济不能代表先进生产力,同时,没有体现先进生产力的地域文化也不能代表先进地域文化的前进方向。经济越发展,就越离不开地方区域文化的支持。
(2)地域文化可以促进乡风文明。
在新农村建设中,生产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物质基础,生活宽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表征,乡风文明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灵魂。能否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乡风文明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乡风文明”的本质是农村文明程度提升的问题,它包括文化、风俗、社会治安等诸多方面。地域文化具有凝聚、整合、同化、规范社会群体行为和心理的功能,是其他社会要素无法取代的。
(3)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地域文化的发挥。
当前,我国农村正处于矛盾凸显期,农村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原有的区域界线和地缘关系进一步打破,各种矛盾将有所突出,各种利益之间的协调平衡也将更加困难。在这样的新形势面前,只有切实加强和改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让地域文化引导人们正确处理竞争和协作、效率和公平、先富和后富、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等各种关系,才能对社会的利益关系变化、生活方式变动带来的矛盾和问题更好地进行规范调节,以地域文化保持新农村社会协调稳定,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4)地域文化可以推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正确处理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目前,农村的落后不仅体现在经济上,更突出体现在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上。这些问题制约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从人类全面发展要求看,在温饱解决后,广大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的愿望更加强烈,这就需要地域文化发乎作用,满足追求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的愿望,追求良好人际关系和社会风气的愿望。
(5)地域文化可以满足农民的精神文化需求。
人人享有公共特别是地域文化服务,这不仅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农民的基本权利。加强和改进地域文化的巨大推动作用,增加新农村地域文化的投入,加强农村地域文化设施的建设,其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新农村的文化生活质量,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使全体公民都享有地域文化服务,提高全民文化素质。从而,为培育现代社会合格公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保障。
4 湖南以地域文化建构新农村建设新举措探析
(1)重视地域文化建设。
湖南省在进行新农村建设,对于地域文化建极为重视。并把地域文化纳入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新农村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新农村建设开发规划,确保新农村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实行地域文化建设落实责任制,把地域文化工作列入创建文化新农村建设的相关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基层文化单位的评价机制,将服务农村、服务农民情况作为文化单位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推动地域文化建设的与新农村建设的结合发展。
(2)多元投入,积极解决地域文化建设中资金短缺问题。
湖南在新农村建设中,积极解决地域文化在新农村建设的经费投入和财政支出问题。地域文化的沉淀需要时代的开发,在新农村建设中,湖南的相关部门,积极把地域文化建设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内容,并积极筹措资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地域文化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确保了对地域文化对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作用,促进了推进新农村建设更好、更快的开展。
(3)多方建立地域文化建设的机制。
湖南的新农村建设以地域文化促进措施。按照新农村建设整体部署,积极推动地域文化的发展机制,以地域文化建立新农村建设的新途径。其次,加强人们对地域文化认知与对地域文化的思维提升,并且把地域文化融入人们的现实生活。最后,大力发展地域文化的改善工作,该维护的维护,该推广的推广、该宣传的宣传。必要的时候可以有党委和政府联合进行,并且实行责任制,把对地域文化的创新机制工作落实到个人,做到人人思考地域文化;同时,把地域文化与新农村建设积极融合在一起,共同发展,互相促进。
(4)全面开展全民地域文化活动。
首先,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地域性的群众文化活动。各个负责单位要以本地区的历史、文化区创作出人民群众满意的、健康向上的优秀本区域文艺作品,要积极开拓面向农村群众,组织好重大革命历史和现实题材的红色革命文化的推进速度,以带动新农村建设的继续开展。其次,积极发展农村特色文化。加强对农村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系统发掘、整理和保护。实施湖南红色文化品牌战略,发展地域文化特色、红色旅游推广,等等。最后,创作生产更多更好的相关地域文化的文艺,加强历史文化的选题规划和区域文化建设,把地域文化题材纳入新农村建设中。
(5)实施地域文化推进工程。
建设新农村必须培育新农民;而培养新农民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以地域文化促进新型农民的培养。本文觉得,新农村建设的问题,必须提高农民的综合文化素质。湖南的实践已经证明,通过实施地域文化推进工程,使更多的农民解放了思想,转变了观念,掌握了地域文化的内涵,增强了发展的本领。我们的新农村建设,就是要提高农民群众的综合素质,大力发展地域文化,大力实施地域文化熏陶的促进作用,拓宽地域文化促进渠道,丰富地域文化内涵,不断提高农民思想道德水平、文化参与意识、市场经济意识,为农村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新型农民,以地域文化达到积极推动新农村建设。
5 结语
湖南省的地域文化,是中华文化多样性发展的载体和体现,湖南地域文化与新农村建设的深刻融合与促进,是对中华民族精神内在积淀的个性解剖和继承发扬,也是弘扬民族精神,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可缺少的内容。在新农村建设中,我们应该积极了解地域文化的历史和现状,从实际出发,扬长避短,因地制宜的进行科学决策,以地域文化为湖南的经济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文化氛围,最终以地域文化促进并夺取新农村建设的新胜利。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了具体的部署。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亿万农民的期盼和福音,是加强农业、富裕农民、繁荣农村的重大举措。2006年中央财政预算用于“三农”的支出达到3397亿元,比2005年增加422亿元,增长14.2%,占中央财政总支出增量的1/5。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的血脉,国家在大力支持“三农”发展,源源不断向农村地区“输血”过程中,而农村经济发展却不断出现“失血”现象。与当前国家建设新农村战略不相和谐,应引起关注。
一、存在问题
(一)服务农业金融缺位,农村经济出现“贫血”。
1 涉农金融机构名不符实。
目前,我国虽然基本上建立了以农村合作金融(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为主体,商业金融(国有控股、股份制商业银行等)、政策金融(农业发展银行)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但实际上部分涉农金融机构“名不符实”。以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为例,该行在连云港市共有47个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而在全市农村地区(乡、镇)仅有12个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仅占全部机构数的26%。
2 服务“三农”的农业发展银行业务面窄,功能发挥不充分。
农业发展银行成立已十余年,但十年来。其业务品种一直比较单一,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管理是其核心工作,对农业的信贷扶持仅局限于农产品流通领域。而没有涉足农业生产领域,因此农业发展银行事实上成了“农产品收购银行”。
3 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收兵”。
由于农业属于弱质产业,除市场风险外,还面临自然灾害风险,普通商业银行对农业投资“欲望”不强烈。近年来,农村地区国有(或国家控股)商业银行从经济效益出发,基本上都将分支机构收缩到县城或者县以上。在资金管理上,实行一级法人对全系统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模式。县级金融机构的资金使用也受到上级行的严格控制。业务集中度加大,贷款权上收,用于“三农”的资金很少,造成个别地方只有农村信用社可以提供农业贷款。
4,农村信用社“力不从心”。
目前,虽然农村信用社可以向农民提供农业贷款,但农村信用社也面临着一些政策性困难和实际问题。如对农户小额贷款没有给予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相关优惠政策。农村信用社在商业化经营的过程中。还担负着国家政策赋予的信贷支农职责,因此在网点建设、人员配备等方面要进行大量投入。和商业银行发放大额贷款相比,信用社办理农户小额贷款工作量大、成本高,而且农户贷款面临的自然风险大:不良资产处置难、税费高。因此,广大农村信用社在支农发展,服务“三农”上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大量资金流向大中型城市,农村发展资金“失血”。
1 部分县级商业银行几乎没有授信权,存款纷纷上存。
随着县域国有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的收缩和信贷功能的萎缩,在农村吸收的资金通过上存上级行源源不断地流向太中城市、大企业、太项目,使本来就积累不足、缺乏资金的农村资金“失血”加重。以连云港市某县为例,该县2006年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各项存款余额为19.86亿元,各项贷款余额仅为4.89亿元,存贷差达14.97亿元,大部分存款流出县境,而转向了非农业方面的投资。
2 现行的邮政储蓄体制使县域资金大量自下而上单向流动,成为分流农村资金的重要渠道。
邮政储汇机构遍布农村各基层乡(镇),是国内网点数量最多的金融机构。从服务“三农”的角度来说,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但由于其经营业务的单一性,长期以来,邮政储蓄以其邮政代办点遍布乡村和办理邮政汇款的优势,将农民出售农副产品的资金和外出打工人员汇回的资金,最大限度地吸收,如同一个庞大的蓄水池,农村资金只进不出,从而造成邮政储蓄增长越快,农村资金流出速度越快的局面。
(三)农民申请农业贷款担保及信用贷款难,农村经济继续“造血”难度加女。
1 农业大户贷款担保难,扩大再生产受阻。
当前农村地区大额农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上较突出,由于农村土地、荒山、河堤、塘堰等承包权没有专门的评估机构,很难对其价值进行评定,也很难实现交易,农村房产不能办理符合贷款担保抵押条件的《产权证》,又没有类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之类的社会中介机构,很多借款人因为找不到担保人而被挡在银行门外。
2 普通农户信用贷款难。
目前,发放给普贤通农户的小额贷款只能满足部分农民“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需求。而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即将开展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运动”将进一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今年国家将集中力量办好“水、气、路、电”四项实事。因此,在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的同时,广大农户将不满足于过去的“简单再生产”。而目前在农村地区“孤军奋斗”的农村信用社越来越难以满足农民“扩大再生产”的需要。要满足更多的资金需求,信用贷款就要增加,农村信用社需承担更多的贷款风险,这是许多信用社所不愿意的。
二、政策建议
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已不能适应农业的结构性调整、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的增产增收。制定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政策,已成为国家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要求,而要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让农业经济发挥其应有的“造血”功能,给农村经济发展输入充足的“血液”。
(一)国家应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服务政策。
可通过制定适当的政策措施,引导商业银行把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各大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优势向农村“输血”,积极参与到“三农”问题的解决中来。特别对农业银行,可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性规定,使其在县域基层吸收的存款必须有相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村信贷,为“三农”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服务“三农”政策。
首先,农业发展银行在执行国家收购政策的同时,应赋予其支持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融资职责,由目前的仅支持粮食收购环节向粮食产前、产中领域延伸。其次。农业发展银行应将营业网点铺设到县级及中心乡镇,并延伸服务对象、扩大业务范围,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做好政策性金融服务。
(三)国有商业银行本身也要对其经营战略进行适当调整。
要根据农村及县域经济发展多层次需求,加快经营机制改革,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增强自我发展和调节能力,努力构建总、分、支行间信贷经营的约束与激励兼容机制。具体可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信贷管理体制及经营机制,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建设新农村提供各具特色的金融服务产品。
(四)农村信用社应调整其服务“三农”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