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咨询服务!

繁殖管理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7 18:00:49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繁殖管理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繁殖管理论文

篇(1)

前言

张锡纯在《医学衷中参西录》中曾记有《续名医类案》里的一医案:“许宣治一儿十岁,从戏台倒跌而下,呕吐苦水,绿如菜汁。许曰:此‘胆倒’也,胆汁倾尽则死矣。方用温胆汤加枣仁、代赭石,正其胆腑。可名正胆汤,一服吐止。”张锡纯为此案下了按语:“此证甚奇异,附载于此,以备参考。”由此案可知,正胆汤方剂组成为温胆汤加枣仁、代赭石。另外,在《医学衷中参西录》同一章节又载有:“治呕吐,因胃气上逆、胆火上冲者,用镇逆汤。”其方剂组成为:生赭石18g,青黛6g,法半夏9g,生杭芍12g,龙胆草9g,吴茱萸3g,生姜6g,野台参6g。

笔者20年前学习了张锡纯此案后,受“胆倒”、“胆火上冲”运用正胆汤和镇逆汤治呕吐的启发,在临床运用“自拟正胆汤”治疗胆汁反流性胃炎,表现为胃脘部烧灼痛,嘈杂、呕吐、反食、嗳气、泛酸等症;或表现为咽痛、咳嗽而属于胆汁反流原因引起者,都获得了较好疗效。自拟正胆汤方药组成:生代赭石30g(轧细先煎),生白芍20g,枳实、竹茹、制半夏、茯苓各10g,陈皮6g,甘草3g,生姜3片。水煎服,每日1剂,1日2次,饭前服。肝胃不和型加苏叶、柴胡、香附、川楝子各10g,以疏肝和胃、理气通降;肝胆郁热型加黄连3g,吴茱萸2g,黄芩10g,蒲公英20g,以疏肝利胆、泄热和胃;脾胃虚弱型去枳实、竹茹,加旋复花(包煎)10g,党参20g,以益气和胃、温中降逆。

自拟正胆汤以温胆汤为基础,加重代赭石、白芍用量作为主药。方中代赭石质重性降,重镇降逆、平胆止呕为君药,主治病势上逆诸症;白芍配甘草为臣药,泻肝益脾、收敛胃气、缓急止痛;佐以枳实、竹茹、半夏、陈皮、茯苓理气化痰、降逆和胃、调和肝胆;以生姜为使协调诸药,共奏清胆和胃、理气化痰、通降止呕之功,使胆汁不能反流而诸症皆去。

笔者在临证中还注重观察学习了现代很多名医的临床经验,如笔者的老师,名中医、南京市中医院谢昌仁主任医师,还有南通市中医院的邵荣世主任医师等,在临床治疗反流性胃炎都经常运用温胆汤加代赭石或黄连等治疗,每每奏效。

而今重新研究此案,“胆倒”是否就是“胆汁反流”呢?胆汁反流性胃炎属于中医“胆倒”、“呕吐”、“反胃”、“嘈杂”等症范畴毋庸质疑,现以方推证,是否可以说古人所曰“胆倒”就是指“胆汁反流入胃而后呕吐现象”?带着这些问题,笔者查阅了一些相关的中医古籍资料,并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作以下探讨。

胆胃功能相关

《灵枢·四时气》即有“善呕,呕有苦,长太息,心中,恐人将捕之,邪在胆,逆在胃。胆液泄则口苦,胃气逆则呕苦,故曰呕胆”之论述,“胆在肝之短叶间,重三两三铢,盛精汁三合。”[1]精汁即胆汁,味苦色黄,由肝之余气泄于胆,聚而成精,注于小肠以“化水谷而行津液者也”[2],以助消化饮食物,这与现代医学对胆的认识基本相同。胆是很特殊的一腑,“胆者,中正之官,决断出焉”,参与精神意识活动,和五脏相似。胆为六腑之一,参与运化水谷,胆腑内藏清净之液,即胆汁,胆汁又叫“精汁”,可以帮助饮食物的消化吸收,故称胆腑为“中精之府”。

胆的生理功能包括贮藏胆汁和排泄胆汁两个方面。胆汁来源于肝,由肝的精气所化生,贮藏于胆,之后随着消化的需要,经胆气的疏泄作用,将胆汁排泄于肠中,以帮助对某些食物的消化和吸收。这样胆就具备了五脏的部分特点,也具备了六腑的部分特点,又具备了奇恒之腑的某些特点,所以胆不仅是六腑之一,又是奇恒之腑之一,实际上也归于五脏的行列,因此又有“凡十一脏皆取决于胆”的提法。

胃位于膈下,上接食道,下通小肠,上口为贲门,下口为幽门,为传化之腑,以通为用,以降为顺。主要作用是受纳腐熟水谷,故称胃为“水谷之海”。“胃气上逆固病,既不上逆,但不通降亦病矣。”[3]说明胃肠应由上而下蠕动,胃的贲门、幽门作用应具有“单向阀”的功能,使食物下行而不上逆,一旦这个功能失调,必然就会产生胃气通降机能的紊乱。胃失通降则“胆随胃降”的机能丧失,遂出现胆汁反流之症。因此,胆胃不论在生理关系上,还是在病理关系上都是紧密相关的。临床上胆胃相关病变多表现为肝(胆)胃不和之证。

肝胆互为表里

胆与肝经脉络属而互为表里,在生理上、病理上的关系非常密切。肝病常影响及胆,胆病也常影响及肝。胆附于肝,其性刚直,正因为胆为中正之官,清静之府,喜安谧,恶烦扰,喜柔和,恶壅郁,东方木德,少阳温阳之气。故在病理情况下,多表现为热症、火旺之症。因为火热可煎熬津液为痰,故胆病又多兼痰。痰火郁结,气机郁滞,痰热内扰,上犯而易发本病,临床上肝胆相关病变多表现为肝胆郁热之症。

肝胆脾胃相互影响

肝胆脾胃的关系十分密切,相互影响。生理上“肝为厥阴,中见少阳,其性刚果,其气条达”,“脾胃之健运实资其辅助,为其寄生相火也,可借火以生土,脾胃之饮食更赖之熟腐。”[4]说明了肝胆的疏泄宣发有利于脾胃之气的升清降浊。反之,脾胃升降纳化正常,肝胆才能疏泄宣发。所谓“木生于水而长于土,土气冲和,则肝随脾升,胆随胃降”[5],正说明了肝胆与脾胃的关系是“肝木赖脾土之升,胆木赖胃土之降也”[6],胆胃谐和则疏达通降。在病理上一旦“调摄失宜,怫其条达之性,恒至激发其刚果之性而近于横恣,于斯脾胃先当其冲”[4],从而产生肝胆之病引及脾胃之疾。临床上相关病变多表现为虚实夹杂或脾胃虚弱证。

临床上胆汁反流性胃炎的病机多为肝失疏泄、胃失和降、胆气上泛,病位在肝、胆、脾、胃,以脾胃为本,肝胆为标。凡能引起肝胃不和、胆气上泛的病因都可导致本病。结合现代研究,有专家对胆汁反流性胃炎胃排空和胃窦平滑肌电改变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胆汁反流性胃炎患者空腹和餐后均有严重的运动功能障碍。”[7]有些专家观察到幽门功能不全,胃排气功能低下等也是致病因素之一。这些基本上和中医的理论相吻合。而正胆汤和镇逆汤二方化裁运用,恰恰可使逆乱之气机升降有序。脾胃气机恢复正常,胆汁不至反流,而诸症皆去。

【参考文献】

1南京中医学院.难经校释[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79:99.

2河北医学院.灵枢经校释(下册)[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5:49.

3清·叶天士著,徐灵胎评.临证指南医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189.

4张锡纯.医学衷中参西录[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74:657.

篇(2)

一、专业设置现状分析

1.专业设置缺乏针对性,专业发展整体规划不够

一些高职院校不能根据自身教学条件,只看社会需求,在缺乏严格的科学论证和市场调研的情况下,随意、盲目地开设新专业,只看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不能脚踏实地,从而造成了高职院校专业设置与调整规范化管理潘米乐(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江苏南京210002)专业频繁调整,浪费人财物力。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对专业的生存发展和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成了巨大的冲击,提前规划专业,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设置是当前各高职院校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2.专业设置缺乏科学性,出口不畅

专业自身的师资力量和教学的硬件条件是开设专业的前提条件,有的院校只追求所谓一时的“热门”专业,在自身师资和教学条件跟不上的情况下,盲目跟风,社会上什么专业热门就开办什么专业,因此受市场经济变化的影响,三年后毕业的学生可能成为“滞销产品”,给就业带来了更激烈的竞争。另一方面,因为学校不能满足热门专业的一些办学条件,造成教学质量低下,不能达到预期的人才培养目标,学生的综合能力不能满足社会工作的需要,使学校的声誉受到影响。此外,还有一些院校只是根据现有的教师资源来开设专业,所设置的专业社会需求面窄,社会需求量不大,也会导致毕业生就业压力增大。

3.专业设置较为单调,无层次结构

有的院校专业布局总体思路不够清晰,过于频繁地增设新专业,从而导致专业数量增长过快,不能使开设的新专业得到循序渐进式的可持续发展,缺乏专业建设的稳定性。传统优势专业没能及时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进行调整和改进,导致专业特色不明显,同质专业较多,结构不合理,专业设置不能紧密与行业、企业联系在一起,导致了院校某些专业的优势资源不能很好地利用,造成相近区域中某些专业重复设置。

二、专业设置与调整的思考

1.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地域优势也不尽相同。高职院校专业的设置应以贴近区域经济,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按照不同技术层次,不同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区域经济需求来设置针对性较强的专业。比如南京城市职业学院的办学定位是立足地方,面向全省,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近年来,该学院根据办学定位,将几十个专业中的大部分专业整合为物流管理专业群、服务外包软件专业群、财金专业群、艺术设计专业群和建筑专业群。其中,物流管理和服务外包软件专业群是江苏省“十二五”重点立项建设的专业群,此外,计算机应用技术、物流管理专业通过了教育部、财政部“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建设的验收,酒店、会计、视觉传达设计等专业已成为优势相对突出、特色比较明显,在南京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市重点专业。同时,该学院加快了专业建设与专业调整的步伐,初步呈现出专业布局合理、实力较强、特色明显的良好发展态势。目前我院有两个央财扶持项目已结项,两个省级重点专业群在建,四个市级重点专业在建,六个第一批院级重点专业已结项,三个第二批院级重点专业在建,学院的专业建设和改革在南京市属同类高职院校中具有一定影响。

2.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专业设置与调整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科学的人才需求预测为基础,本着立足需要、确保质量的原则,优先发展面向市场、面向一线的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专业,体现高职教育特色。学院应当聘请行业和企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当地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的实际要求进行充分调研,并就调查数据进行分析论证,把论证的结果作为专业设置和专业调整的依据,准确把握未来市场需求趋势来进行专业的配置,体现专业设置与市场紧密结合的未来发展趋势。高职院校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在于培养的“产品”是否“畅销”,因此,关注国家和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深入了解国家、地方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变化显得尤为重要。

3.整合优化专业结构

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应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当压缩或淘汰衰退专业,重点建设一批具有生命力、发展稳定、前景广阔的成熟专业,适时合理的进行专业调整来优化专业结构。如南京城市职业学院立足的地方经济形势是把大力发展现代制造业和服务业作为发展重点,现代制造业加强了信息化的程度,有了现代科学技术的支撑,主要是建立在软件信息技术和先进电子装备技术基础上的产业。现代服务业更多地体现在现代物流、仓储、金融、旅游、电子商务、文化创意与设计、社会服务等形态多样的现代第三产业。因此,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的原则,充分考虑各专业之间的联系,注重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断整合现有专业,建立了服务外包软件、物流管理、艺术设计、财金、建筑专业群,覆盖全院二十几个专业,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学院专业建设的协调发展。

三、专业新增、调整及停办程序

1.新专业设置

新增专业需符合学院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应与学院已设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持关系,有一定的建设基础,具备该专业必需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在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图书资料、实训场所等基本条件外,还要拥有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能够满足该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首先,各教学系根据学院发展和专业建设规划,在充分的人才需求调研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新专业设置方案,写出论证报告,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其次,教务处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对新专业要求以及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审核各教学系拟设新专业的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专业,组织由行业人员参加的专家组进行论证,提出对拟设新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学院召开专业指导委员会会议,对下一年度拟设新专业及申报材料、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讨论、评审。然后,学院召开院长办公会议,对下一年度拟设新专业进行研究,确定年度新专业名单。最后,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确定的新专业及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2.专业调整及停办

学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变化、招生、就业等综合情况,对现有专业进行调整或停办。对于更改专业名称的专业调整情况,一律按新设专业的程序进行。对于需要停办的专业,首先由教学系提交书面报告,提出停办理由和相关论证材料,其次学院召开专业指导委员会会议,对下一年度拟调整和停办的专业进行审议,最后召开院长办公会议,对拟调整和停办专业进行审批。加强高等职业教育是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的重要任务,专业设置是高等职业教育与地方经济社会紧密结合的重要接口,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与调整必须适宜于地方的经济,把握市场的发展趋势,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引进竞争、引进合作,吸收一些适合自身的教育理念、办学思想和管理模式。因此,科学地进行专业设置与调整的规范化管理对优化专业结构,促进学院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作者:潘米乐 单位:南京城市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S].中央法规,国发〔2014〕19号,2014-05-02.

篇(3)

【关键词】饭店;职业经理人;培养机制

饭店业是我国旅游行业中开放最早、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行业,是我国改革开放后最早与国际接轨的行业之一,也是我国最早一批职业经理人(ProfessionalManager)产生的行业之一[1]。中国饭店业经过20余年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已经产生了真正意义上的职业经理人,饭店职业经理人是饭店实行两权分离的产物。饭店职业经理人是指运用系统的现代饭店经营管理和经验,对某一饭店(或一个部门)进行经营和管理,以经营和管理饭店为职业的经营者[2]。伴随着人才竞争的日益激烈,饭店业呼唤着职业经理人阶层的迅速崛起,饭店业职业经理人的培养成为饭店业发展的重大课题。

1饭店职业经理人的现状

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07年底中国本土星级饭店已经达到14326家[3]。由于我国饭店职业经理人制度刚刚起步,人才市场不成熟,用人机制不完善,使得我国饭店职业经理人队伍的职业化程度不高,真正的职业经理人不多。目前,我国人才市场已经拥有一支职业经理人及高级管理人才队伍,但由于饭店行业的特殊性,经理人既要熟悉旅游市场动态,把握发展趋势,在市场定位等决策层面具有判断力,又要精通业务,懂管理,还能进行实际操作,所以人才市场的职业经理人和高级管理人才并不适合饭店管理人才的要求,存在饭店职业经理人短缺的现状。

青岛作为沿海开发城市,饭店业始终保持强劲的增长。据青岛市旅游局的统计资料,自1988年青岛首家高星级饭店开业至今,截至2007年底,青岛市共有星级饭店132家[4]。各国际著名饭店集团纷纷入驻青岛,青岛饭店业发展水平与国际接轨,在研究中具有代表性。本文以青岛多家四五星级饭店为调查对象,采用发放调查问卷和访谈的方式对青岛饭店职业经理人现状进行调查。调查共发放问卷120份,回收问卷107份,其中有效问卷100份,有效回收率为83.3%。青岛饭店职业经理人发展现状可概括如下:

1.1背景现状:本次调查对象覆盖了饭店中、高层管理者,男性58人,女性42人。分别占样本的58%和42%。样本结果显示职位越高,男性比例越高。

年龄结构上,31-35岁占主导,为样本结构的32%,其次为25-30和35-40岁,分别占总数的27%和17%,总体来说,这一分布是比较合理的,体现了饭店职业经理人的年轻化趋势。

从学历情况看,51%的职业经理人为专科及以下学历,拥有本科学历的人数占47%,但拥有研究生学历及以上的人数却极少,只有3%,体现了高层次人才匮乏,高学历、高能力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应是解决职业经理人培养机制的重要突破点。

1.2市场化现状:从来源上分析,32%的被调查者是旅游管理专业出身,26%的来自管理类相关专业,19%来自经济类专业。这表明青岛饭店业职业经理人的专业相关度较高。

从事饭店业业时间显示,29%被调查者从事饭店行业小于5年,23%时间为6-10年,19%为21-25年,结果显示从业时间越长职位相对越高。这表明,饭店职业经理人需要具有很强的本行业管理经验。

分析饭店职业经理人任职途径,53%为内部培养,其他途径依次为人才市场招聘和员工、亲友推荐,从结果可以看出,饭店重视员工的忠诚度,踏踏实实工作就会有升迁的机会。

饭店职业经理人认证证书拥有及认可度调查结果显示,89%的饭店职业经理人没有饭店职业经理人认证证书;就其认可度情况来看,69%的人认为其认可度一般,17%的人认为不认可,只有10%的人认为比较认可,没有人认为非常认可。由此可见,饭店职业经理人认证证书总体看来是不被业内人士接受的。这表明,饭店职业经理人认证工作有待加强。

1.3职业化现状:问卷对饭店职业经理人必备素质和企业培训情况及饭店职业经理人认证情况进行了调查。素质统计结果显示,丰富的工作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忠诚度、敬业精神和事业心、决策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等管理技能是饭店职业经理人必备的素质。调查结果为饭店业职业经理人培养提供了依据和努力方向。

对企业培训中最欠缺的内容进行了调查(图六),结果显示最缺乏的是对决策能力、应变与危机处理能力、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的培养。这显示职业经理人缺少这方面的知识,体现了职业化现状,为饭店职业经理人培训确定了重点。

1.4访谈结果:在对饭店职业经理人进行访谈时,主要讨论的是“旅游管理本科毕业生如何才能在饭店业中更快、更好的发展成为饭店业职业经理人”这个问题,通过交谈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知识储备与实践能力相结合。饭店业对实际操作能力要求较高,它要求员工要具备良好的实际操作能力。本科四年的教育使自身拥有了丰富的知识储备,具备了良好的个人素养,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因此必须结合旅游管理本科生毕业生自身的优势提高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本科生在从事饭店业时,要学会将自身的知识转化为工作中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不断地更新知识,提高能力。

(2)就业初期及时调整心态。饭店业属于服务行业,众多大学生在从事饭店业初期心态不平稳,认为自身学历高,应该直接进入管理层,总是好高骛远。作为本科生,在就业初期,一定要及时调试心态,努力从基层做起,掌握好操作技能,同时广泛接触社会,扩大眼界,提升能力。

(3)提高学习和适应能力。社会是个大学校,只有不断学习才会不断进步,要学习最新的管理理念,学习为人之道,学习处理危机的方法和技巧。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适者生存,要不断增强和提高自身的适应能力,这样才能用最短的时间融入新环境,才能更好地展开工作。作为本科毕业生,要有从基层做起的低姿态,但不能只满足于从事基层工作,要明确自己的所需所得,设定自己的努力方向和目标,不断进取。

2饭店职业经理人培养机制存在的问题

2.1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首先体现在管理体制不顺,对于饭店职业经理人培养主体没有明确的界定,社会职责不清。表现在谁都在管,又都没用心管,多流于形式。其次,缺少培养饭店职业经理人的外部法律环境;再次,饭店企业人才培养制度不完善,饭店企业的培养着重在一线员工的操作技能培养,以及对客服务上,在职业经理人培养上制度不完备。

2.2高校培养模式陈旧:高等院校旅游管理专业是饭店人才培养的摇篮,我国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介绍》中对旅游管理专业(110209)本科业务培养目标做出如下规定:“本专业培养具有旅游管理专业知识,能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从事旅游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5]。但是受应试教育的影响,课程教学着重在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而不是在培养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培养上,培养出来的学生知识面过窄,文化素质有缺陷,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较差,不符合培养目标规定。2.3饭店企业培训机制落后:饭店企业培训机制落后体现在培训计划不系统,培训内容、方式和培训对象单一,缺少灵活性,培训缺乏针对性与创新性,与企业人才使用和企业发展目标相脱节。

3饭店职业经理人培养策略分析

目前国内关于职业经理人的研究是非常丰富的,但涉及职业经理人培养机制,尤其是饭店职业经理人的具体研究却相对较少。饭店业的特殊性使饭店职业经理人在具体培养机制方面有很大的差异性。因而,要深入了解饭店职业经理人培养的实际情况,必须从客观情况出发进行具体分析。结合青岛星级饭店职业经理人培养机制调查研究,从四方面论述饭店职业经理人培养策略。

3.1个人努力,自我培养:个人是饭店业职业经理人来源的决定性因素。首先从个人出发明调整心态,确职业发展方向,制定发展规划,不断强化职业意识;其次,增强学习能力,提高职业水平。要通过增加实践力,不断获得丰富的经验;只有从个人出发,才能真正提升中国饭店业的国际竞争力。

篇(4)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浪潮的推动下,中国乡村社会正处于急剧的社会变迁之中,经济发展、体制改革、民主法制等逐步深入基层社会。在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的转型期,建设一个和谐的乡村社会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在乡村关系治理的现实实践中,乡村关系到却出现了一些失范现象。其中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和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是当前乡村关系改革和发展的难题,严重制约了乡镇行政效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一、公共选择理论阐释乡村关系失范

公共选择理论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流派,是将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狭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作为行政管理学的一个流派而存在,它将公共选择的方法应用于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关注的重点是政府的管理活动及各个领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公共选择即非市场的集体选择,公共选择理论的宗旨是把市场制度中人的行为与政治制度中政府的行为纳入同一分析轨道,即经济人模式。

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定是:人是关心个人利益的,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者,即理性的经济人。公共选择理论家基于这个出发点,分析了公共管理组织的行为,他们认为,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组织者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充满公益心,相反他们的和常人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他们首先追求的是个人利益和组织机构的利益,然后才会照顾公众的利益。公共选择理论假定适用于不同的领域,既适用于政府部门组织也适用于非政府部门的自治组织。

乡村关系失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具体说主要集中在对村委会人事权、财政权以及农民生产经营自的非法干预上,体现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各个环节之中;二是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和“过渡自治化”,前者指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一个下属办事机构或一级“准政权组织”,后者指村委会单纯从本社区利益出发,不愿接受乡政府指导,对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

从乡村关系失范的具体表现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两个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公共管理组织都力图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将自身权益影响或扩展到对方。当然,在追求自身组织利益而努力去影响或限制它组织利益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组织中的人,是受到他们自身利益的驱动、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从而造成乡村关系失范。

二、乡村关系失范的影响因素

公共选择是相对于市场选择而言,一般来说,在市场选择中当市场机制不健全或市场还未成熟时,经济人就会在市场缺陷中寻求利益最大化,抑或投机,而不是靠公平竞争获利。同理,政治体制的不完善,也给公共组织或公共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可乘之机。

(一)压力体制下乡镇政府强权

乡镇政府作为我国乡村地区基层政权组织,处于我国权力运作体制中的最末环节。长期以来我国权力运作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为压力型体制,其主要特征在于各级政府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经济赶超指标,采取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绩效评价体系。这决定了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计划、任务最终要靠乡镇政府加以贯彻落实,也迫使乡镇领导和乡镇干部想方设法去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如计划生育、征兵、粮食种植,税款征收等。为此,乡镇利用对村干部的去留决定权和工资报酬权将指标再度分解分配给村民自治组织特别是村委会,并利用强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督促其执行,这就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自治权限大大缩小,从而使乡政府与其的角色关系扭曲。

(二)乡村治理法制建设存在缺陷

实行村民自治之后,理论上说村民自治委员会与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并无行政隶属关系,二者只是工作上指导与合作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从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关系的规定是非常粗略和原则化的,既没有对“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范围给以合理确定,也没有对村民自治的领域给以明确表述,这在客观上导致规范乡村关系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给不足和空隙过大。乡镇政府拥有比村民较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组织资源,再加乡镇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制衡。这种制度的空隙客观上成了基层干部利益群体谋求自身利益的活动空间,他们能较便利的利用制度空间去对村民实现制度侵权。

(三)村委会双重角色失衡

村委会作为法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是经过村民授权来控制与管理社区资源,体现和维护村民利益并通过为村民服务来赢得他们的支持和信任,但是在实际中村委会又承担了乡政府分配给某些行政职能。这样,村委会便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要贯彻上级方针政策,代表乡镇政府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完成属于自治范围内的工作,分别体现乡镇意志与村民意志。虽然在人民的国家内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因为中国所要实现的后发外向型现代化本质上是一种强制的现代化,它要求村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即适应并接受原生型现代化国家在很长的时间内所发生的种种变化。因此必然有大量不受村民欢迎的国家任务和要求要通过村委会去强制执行,同时,乡镇政府自身利益的也会搭上制度化转型的便车进行扩张。双重角色必然产生双重对策,一方面村委会顺从乡镇政权,成为乡镇政府的办事机构执行命令或进一步搭便车“自我扩张”,另一方面从自身利益出发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进行游说、消磨甚至抵制,村级反控制力量的成长使乡村关系处于紧张状态。

三、对乡村关系失范的治理

公共选择理论关注的中心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通过在公共部门中恢复竞争,引入市场机制,打破政府垄断,从而将政府的一些职能释放给市场和社会。从总体上看,乡村关系失范主要在于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合法权益的侵蚀造成的矛盾和冲突,治理的关键在于乡村双方的良性互动: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职责权限

要实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良性互动,首先要确立二者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是无直接隶属关系的平等法人关系。中国农村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期且地区发展不平衡,乡镇与村集体的利益边界和权限范围往往是模糊的、变动的,现行的法律只是设计较为宽限的法律框架,并没有程序性规定。要明确乡镇与村的角色定位,首先要理清二者的职责权限,一是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的乡政村治原则精神,各级人大制定关于乡政村治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实体性法规,明确划分乡镇和村的利益边界及管理权限,哪些事项需要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哪能些事项需要村委会“协助工作”。明确的外延和内涵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乡镇政府得以顺利贯彻,村民利益通过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实现。这样乡镇政府的依法行政得到村民的认可拥护,违法施政被村民合理拒绝,同时村委会的双重角色大体平衡,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使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在制度规范上有机衔接起来。

(二)重塑政府形象,建立服务型乡镇政权组织

改变政府形象,规范政府作为,首先要在体制上解放乡镇政府,根本的是要改革压力型政治体系,使乡镇从繁重的数字化指标任务中解脱出来。再造政府基层组织体系方面不是继续精简,因为现有框架下精简已经走到末路,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绩效而不是裁减人员,乡镇改革的目标是让乡镇只有最基本的社会事务管理功能,如土地管理、治安管理、救灾、优抚等。乡镇政府不应该对经济增长目标负责,也不应该对自身财政负责,更不应有自我扩张和资源掠夺行为,乡镇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民间组织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把主要精力和资源更多地投在提高公共服务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领域,提高服务能力。

(三)培育自治组织,增强村委会自治能力

民间自治组织是沟通政府与公民重要桥梁。政府与公民良好合作常常需要一个中介组织的协调,一方面各种民间组织及时把其成员对政府的要求、愿望、建议、批评集中起来转达给政府,另一方面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向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传达给其成员。同时民间组织对政府行为构成强有力的制约,适应了农民丰富多彩的社会需要,民间自治组织大量成长,政府就会受到来自外部的制约,可以抵制、克服政府组织不合理的甚至侵犯群从利益行为。因此国家应从体制上消除对民间组织不合理限制,使各种形式各种功能的农村民间自治组织有宽松的成长发育环境,如村委会、各种农民协会、养殖协会等。在民间组织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实施规范管理的新体制,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良性互动关系。村委会作为村民法定的自治组织,在村务管理方面更应担负起责任,只要不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村庄重大事项具体负责实施并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加强自我决策和自我管理能力,增强村庄“自主性”,这样才能理顺村庄和乡镇政府关系。

(四)提高乡村人员素质,实现由经济人向社会人转变

在处理乡村关系过程中,人是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乡村关系不协调很大程度上同乡村干部素质低下,农民觉悟不高有关。表现在乡村干部中主要是不相信群众、、人治观念、,表现在村民群众中则是文化水平低,觉悟不高,缺乏契约合作意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放任主义倾向。因此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在乡村社会树立现代民主观念、法制意识和契约精神,乡镇干部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提高认识,改进方法,依法履行“乡政”职责,充分认识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对乡村管理应更多的采取法律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而不是简单的行政命令,应尊重村民自治权和村委会的相对独立性,增强服务意识、公仆情结;村干部要依法履行“村治”职责,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治能力,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引导农民用好民利,做好村民的“当家人”。从根本上说,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由理性的“经济人”向为民服务的“社会人”转变,实现乡镇民主管理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共同建设和谐的乡村社会。

[参考文献]

[1]陈振明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美]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8

[3]徐学通村民自治中的困境:村委会的行政化倾向[J]行政与法2003(10)

篇(5)

引言

外国电影、电视剧如潮水般涌入中国,观看外国影视几乎成了国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片中陌生的风土人情、迥异的生活方式、特别的价值观念和新颖的表现手法深深吸引着国人。影视翻译因此而变得不可或缺。可是由于种种原因,影视翻译的现状却不十分令人满意。据笔者去年对102人做的调查,有91人(占89.2%)对影视翻译流露出不满情绪。影视翻译大体分为译制片翻译和字幕翻译两种。本文站在传播学中受众的角度探讨译制片的翻译。

一、译制片翻译过程的特点

译制片就是经过翻译和对口型配音后播出的电影和电视剧(赵化勇,2000:115)。译制片不仅要求把台词译成目的语,而且还需要配音演员对准口型进行配音。它包括语言翻译和语言配音,是“译”和“制”两个连续的阶段。“译”既是“制”的前提和基础,又是“制”的内容。所以,翻译在译制片的制作过程中举足轻重。

译制片的翻译过程较之普通翻译过程又有其特殊性。依据德国学者马莱茨克的大众传播过程模式(丹尼斯,1997:55)和德国学者贝尔的翻译过程模式(贝尔,1989:19),笔者绘制出一个简单的译制片翻译的过程模式如下:

图1译制片翻译过程

从图1我们可以看出,译制片译者接受原语的渠道不只是书面的,还必须另外从听觉和视觉两方面接受原语信息。也就是说,译制片译者在翻译操作过程中还要受限于影视画面和声音(对白),其操作成果必须与影视画面和声音(对白)相协调。其实,这就给本来就“带着脚镣跳舞的”译制片译者又加上了“手镣”。因为,影视观众接受译者成果的同时也在欣赏画面。如果观众发现听到的对白(即译文)与画面中演员的口型不吻合,就会感觉很别扭,不真实,从而影响他们欣赏影片的情绪。

二、译制片以受众为中心的翻译原则

Hatim&Mason(1997:82)指出,屏幕上的演员说话让人感觉很逼真,可是作为剧本的编剧,他们是为观众而写的剧本。A.Bell(1984:177)也指出,大众传播过程中广大受众是最为重要的。因此,译制片译者也应当将观众作为最优考虑对象,即以受众为中心。

译者反复观看影片阅读剧本,对整个影片在自己的头脑里形成一个“格式塔”意象后方能开始翻译。在翻译过程中,受众的现状、受众的期待始终放在第一位。(一)易懂性原则

既然译制片的翻译是为受众服务的,要以受众为中心,那么第一检测标准就是看观众观看影片的同时是否懂了译文的内容。我们不是满足于普通受众可能理解译文,而是应当确保普通受众不可能误解译文(NidaandTaber,1969:1)。另外,影视对白具有稍纵即逝的特点,观众观看影片时既没有充足的时间仔细考虑对白的内容也没有机会要求演员再说一遍,所以易懂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

Cybil:I’vegottwopeopletotakecareofonmyown…andyoumakeitclearthatthatwasnevergoingtochange。

译文1:我得独自养两个人,而你搞的这些好像永远都不会改变的事实。(王平,2001)

译文2:我们两母子要生活,我们的关系又无法改变。(粤蓉,2005)

很明显,译文2要强于译文1。听完译文1,观众会感觉别扭因为它不符合中国人的表达方式,从而平添了观众的负担。而译文2充分贯彻影片内容,让观众感受不到翻译的痕迹。

(二)口语化、生活化原则

译制片的语言主要就是人物对白而人物对白本身就是生活化的口语,还很个性化、句式简洁。因此,译制片译者在翻译过程中要摆脱书面语的束缚,力求译语生活化、口语化。试比较美国电视剧《亡命追凶》中的一句台词翻译:

Doc:Well,Simmon’sbeliefsforbidtheuseofmedicine…Whenhiswifetooktobed,Ihadthathospitalsendadoctortoher。ButJoshuaheldhimoffwithashotgun。

译文1:呃,西蒙的信条是禁止使用药物。他妻子卧病在床时,我让医院给他派了个医生。可乔舒亚用枪把他拒之门外。

译文2:呃,西蒙这个人不信药物这一套。他妻子病了,给请了个医生,乔舒亚拿着枪把他赶跑了。

可以看出,译文2较之译文1更像日常生活中的对白,更贴近生活,更具生活气息。口语化的译文才不会给观众带来扭捏造作的感觉。

三、译制片翻译的策略

演员对白时间的长短、视觉画面、唇形的开合以及英汉两种语言的不同语速等,这些都是译制片翻译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因素,给译制片翻译提出了挑战。

(一)浓缩和添加

由于受到视听双频的限制,配音演员必须与片中演员的话语时间保持一致,同时开始同时结束。如果屏幕上的演员嘴巴在动,就必须保证观众能听到声音;演员嘴巴已经不动了,耳边就不能还响着说话声。所以,浓缩与添加就成了译制片翻译的常用手段。美国电视连续剧Friends(《六人行》)中有一句对白:

Yourvisabillishuge。

译文1:你的银行卡欠账数额很大。(彭可,2003)

译文2:卡上欠了很多。(Sogo,2003)

对于译制片而言,使用了浓缩译法的译文2比译文1更为合适。译制片英汉互译时,如果汉字的数目与英文的音节数相等,或略微少于英文音节数,这种译文就是理想的。因为,第一,中国人每说一个汉字就动一次嘴巴,而英语国家的人每读一个音节动一次嘴巴;第二,英语的语速略快于中国人说汉语的语速。在上例中,英文的音节数是6,而译文1却有11个汉字。也就是说,如果采用译文1,影片中的女演员已经停止说话了,观众却还听见她的声音。嘴巴不动却有声音,是不是很滑稽?

我们再来看一个例子:

Heisauniversitystudent.

译文1:他是个大学生。

译文2:他如今在大学里念书。(钱绍昌,2000)

此例中,我们采用译文2。影片中的台词包含10个音节,演员的嘴巴动了10次。如果按照正常的普通译法,汉语就只有5个汉字,即译文1。那就意味着,观众看见演员的嘴巴动个不停却听不见声音。所以,对于这种情况,译者就要采用增添译法,适当添加从而达到视听和谐。

(二)词语调整

Hatim&Mason(1997:82)认为,影视翻译中任何只注重台词翻译而忽视非语言算子的观点,都是值得怀疑的。非语言算子,如面部表情、语音语调、身体语言等都成为译者选词造句的重要因素。

当然,要求配音演员的口型和影片中演员的口型完全一致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但是,保证配音演员和片中演员每句话的开始和结束时口型吻合是可行的;并且如果做到这一点,基本上就可以给观众造成真实感,不会影响他们观看影片的情绪。因此,调整词语是译制片译者常用的方法。例如:Kimble:Whyareyouhelpingme?(TheFugitive)

译文1:为什么帮助我?

译文2:为什么帮忙?

我们选择译文2。因为原对白和译文2中最后一个音节里的辅音都是鼻音、双唇音/m/。所以,在发音的口型上,汉语拼音/mang/与英语音节/mi:/更为相似。

再来看一个手势制约翻译的例子:

OldJoy:YourfatherandIhavebeenfriendswhenyouwere…thishigh.(Friends)

译文1:你还只有这么高时,我和你父亲就是……朋友了。

译文2:我和你父亲做朋友时,你还只有……这么高。

影片中,老乔衣在说“thishigh”之前,停顿了一下,还做了一个掌心朝下的比划动作。如果采用译文1、演员比划高度的时候,观众听到的却是“朋友”,手势与话语内容不搭配。采用译文2、手势与话语内容一致,观众就能理解了。

四、结语

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译制片的受众,对于译制片翻译都有着自己的感受。本文站在普通受众的立场,分析了译制片的翻译过程,提出以受众为中心的原则,并分析了其分原则和相应的策略,旨在能给目前的译制片翻译提供一些实际的建议和参考。总之,由于受到视听双频的制约,译制片的翻译显得尤为复杂。作为译者,只有在尊重原作的基础上,与普通观众感同身受,时刻把受众的需求和满意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努力揣摩探索,才能译出精彩的作品,更好地为大众服务。

参考文献

[1]Bell,RogerT,TranslationandTranslating:TheoryandPractice[M],Beijing:ForeignLanguageTeachingandResearchPress,2001

[2]Chalaby,JeanK,“TranslationalTelevisioninEurope:theRoleofPan-EuropeanChannels”,EuropeanJouenalofCommunication[M],London,ThousandOaks,CAandNewDelhi:SAGEPublications,17(2):325-354,2002

[3]Dominick,JosephR,TheDynamicsofMassCommunication[M],TheMcGraw-HillCompanies,Inc,1996

[4]Hatim,Basil&IanMason,TheTranslatorasCommunicator[M],London,Routledge,1997

[5]丹尼斯·麦奎尔、斯文·温德尔,大众传播模式论(祝建华、武伟译)[M],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6]胡海波,浅析译制片翻译的重要性[J],上海科技翻译,2001(4)

[7]黄忠廉,翻译变体研究[M],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

[8]姜秋霞,文学翻译中的审美过程:格式塔意象再造[M],商务印书馆,1992

[9]钱邵昌,影视翻译,翻译园地中愈来愈重要的领域[J],中国翻译,2000(1)

[10]钱邵昌,影视片中双关语的翻译[J],上海科技翻译,2000(4)

篇(6)

[中图分类号]H3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3-0040-02

引言

关联理论从认知学的角度分析话语的含义,赵彦春博士认为,关联理论不是翻译理论,但它能够有效地被用以解释、指导翻译活动,成为翻译本体论和方法论的基础。(赵,1999)在不同文化背景下,译者必须要深入了解两种文化的差异性,找到其中的文化关联性,运用恰当的手段传达出原文所表现的文化内容以及作者的意图。

一、关联理论

Dan Sperber(法国认知科学家)和Deirdre Wilson(英国语言学家)在其合著《关联性:交际与认知》中首次提出关联理论。Sperber和Wilson在其著作中这样阐述:话语的内容、语境和各种暗含,使听话人对话语产生不同的理解;但听话人不一定在任何场合下对话语所表达的全部意义都得到理解;他只用一个单一的、普遍的标准去理解话语;这个标准就是关联性。因此,每一种明示的交际行为都应设想为这个交际行为本身具备最佳的关联性。(Sperber&Wilson,1995)关联理论认为话语的理解是一种明示――推理的认知活动。明示就是说话人明白直接的传达自己的信息,推理就是听话人根据说话人所说的内容,结合语境和背景知识等相关信息以及自己的认知能力,对说话人的想要表达的意思进行推断。其中,推理的过程就非常关键,它涉及到话语交际是否能够成功,而听话人在推理当中,就是在寻找关联的过程。听话人在推理的过程中,如果语境效果较好,所付出的努力较小,那么关联性则越强。这就涉及到了最大最小原则,交际的目的是以最小的努力取得最大的语境效果,也就是获得信息和语境的最佳关联。D.Wilson的学生E.A.Gutt最早将关联理论应用于对翻译现象的解释。他认为,翻译过程中应该做到两点:一是译文要“与译文读者产生充分的关联”或“提供充分的语境效果”;二是译文表达的方式“不要让译文读者付出任何不必要的努力”,“译文必须表达清楚自然,不应有任何理解上的困难”,以便译文读者对译文产生“充分”的关联(Gutt,2004)。

二、文化翻译

文化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大体上来说,文化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翻译是一种跨文化活动,它所涉及的不同语言来源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它要在这些不同的文化中碰撞和磨合,因此,翻译必须要考虑到文化差异对它的影响。人们对“文化翻译”的理解大致有以下数种: 1.两种语言文化之间的翻译。2.有关文化内容因素的翻译。3.一种翻译方法,把一种语言文化的表达方式转换成另外一种语言文化的表达方式。4.一种翻译方法,把一种语言文化的表达方式保留到另外一种语言中。5.从文化的角度对翻译进行研究。6.文化与翻译。7.文化的翻译。8.从事有关文化内容翻译的人。(蔡,2005)而我们通常所指的文化翻译就是指对原文内容中一些特定的文化因素的翻译。由于东西方自古以来就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在翻译中自然会遇到许多需要特殊解释的文化内容。例如,yellow book一词,我们不可能翻译成黄色书刊,在国外这是指电话簿。再看月亮一词,中国人认为月亮代表着团圆,会联想到嫦娥,而西方人则认为月亮是幻想,错觉的代表。文化翻译的意图在于把文化差异的内容恰当的表达出来,让目的语读者准确充分地理解原语作者所要表达的文化信息。因此,译者必须要同时了解原语和目的语的民族文化特色,避免因按照本民族思维习惯进行翻译而造成的错译。

三、关联理论对文化翻译的指导

在文化翻译过程中,译者要联系语境内容,寻求相关文化因素的关联,把其中目的语读者较难理解的文化因素用恰当的翻译方法明示出来,以求取得最佳的语境效果,也就是要找到最佳关联,这也就是译者的最终目标。Gutt认为化“暗含”为“明示”的方法有两种,即“间接翻译”(indirect translation)和“直接翻译”(direct translation)。前者注重保持“认知效果的相似性”(depend on resemblance in cognitive effects),后者注重保持“语言特征的相似性”(depend on resemblance in linguistic properties)。(Gutt,1991)这也就是翻译界中所说的顺应目的语读者文化理解的归化翻译以及保留原语文本文化特征的异化翻译。归化是以目的语文化为导向,把原语中的文化现象替换为译语中读者较为熟悉的文化现象。如Like knows like,英雄识英雄。Like begets like,龙生龙,凤生凤。而异化是直接在译文中应用原语文化现象。如武装到牙齿(armed to the teeth),瓶颈(bottle-neck)。其实,不管采取何种方法,文化翻译归根结底来说是要把目的语读者所不了解的文化因素明白清楚的展示出来,从而消除这种文化差异的障碍性。

译例分析:

1.“那么过一会爸爸趴在床上当马,让你骑上玩打仗,好不好?”

“Well then, what if I serve as a horse on a bed while you ride on me and play being a knight?”(乔,瞿,宋,2009)

译者在翻译“骑马打仗”时在后面补充了play being a knight,这符合英语文化背景,形象生动,会使英文读者一看即懂。

2.经过多方调查,才知道病人当年参加过“梁效”的写作班子,估计可能是一种后遗症。

An investigation revealed the fact that this patient had joined the so-called“Liang Xiao”( An organization during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that wrote the major articles which voiced the opinions of the Gang of Four. Here“Xiao”also implies“Loyalty to the Gang of Four.”)writing group. What he was suffering from may have been the after-effects of that period.(乔,瞿,宋,2009)

此处“梁效”是中国时期特有的词汇,也就是“两校”指清华和北大当时为写作的团队。翻译中译者进行了补充说明,帮助读者理解原文。

作为跨文化交际的翻译必须要充分理解原语和目的语的文化知识,其中,译者要根据语境进行逻辑推理,注重文化差异性,构建适当的文化关联语境,实现成功的翻译。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关联理论对文化翻译这种交际活动有着指导作用,在翻译的过程中,译者要努力理解原文,力求通过推理,找到其中的最佳文化关联,展现给读者通顺明了的译文,从而实现最佳交际效果。

【参考文献】

[1]赵彦春.关联理论对翻译的解释力[J].现代外语,1999,

(3).

[2]Sperber,D.& Wilson,D.Relevance:Communication and Cognition

[M].Oxford:Blackwell,1995.

[3]Gutt,Ernst-August.Translation and Relevance:Cognition and Context[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

[4]蔡平.文化翻译的困惑[J].外语教学,2005(6):77.

篇(7)

二、如何发挥政府的监督作用?

篇(8)

全面质量管理中的“质量”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质量指产品质量和服务崐质量。产品质量就是其使用价值,即满足人们物质上需要所具备的哪些自然属性,崐而衡量产品质量好坏的主要标志是它能满足顾客的物质需要以及满足程崐度。如饮食制品的质量就是它的色、香、味、形、营养成分等。而服务实际上是无崐形产品。所谓服务质量,是指饭店产品适合一定用途、能够满足顾客精神上某种需崐要及其满足程度的属性。它包括饭店的店容店貌、安全卫生、服务态度、服务技巧、崐服务设施、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相互联系、密切配合的七个方面。

广义的质量除了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以外,还包括工作质量。所谓工作质量,崐是指饭店的供应工作、技术工作、组织工作、后勤工作、绿化工作、以及思想政治崐工作等等对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保证程度。工作质量是指饭店各个方面全部工崐作的质量,最终将通过饭店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体现出来。

全面质量管理的实质,是保证饭店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以全面提高饭店服务崐的政治、经济效果,提高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旅游饭店在实行质量管理时,首先应崐符合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同时还必须符合旅游经济活动的特殊规律。例如,崐生产和消费的同一性就是旅游经济活动的一条重要规律,这一规律决定了旅游产品崐(广义而言)不能贮藏。从政治经济学的学习中,我们知道,商品是用来进行交换崐的劳动生产物。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任何商品只有从流通领域进入消费领崐域,其价值才能得以实现。饭店中客房这个商品与别的商品不同,有着极其强烈的崐时间性,百货商店里的电视机今天卖不掉,还可以等待明天、后天、其价值和使用崐价值都完整无缺地放在哪里,一旦销售掉,它的价值就得以实现。而客房这个商品,崐如果今天不能出售(出租组客人),即使它还完整无缺的放在那里,但到了第二天,崐这间客房的价值就如一件损坏的商品价值一样,永远失去了。同时饭店每天都以同崐一定量生产客房这个商品,如某饭店有200间固定客房,每天都有200间客房供销售,崐若某天只销售了100间客房,这100间客房的价值就得以实现,而另外100&127;间客房的崐价值就得不到实现,使饭店造成经济损失,它不象工业产品的生产能力具有可以调崐节性,根据某产品的销售情况安排生产。为了提高客房这个商品的经济效果,饭店崐应大力推销、努力扩大销售,尽最大可能使每间客房的使用价值得以实现。目前,崐各地旅游饭店为了扩大销售,实行了各种优惠办法:除了国家政策规定对华侨、港崐澳同胞、台湾同胞四种人实行折扣外,为了刺激顾客长住,&127;实行长住客人优惠收崐费,一个人住单间实折扣,团队实行合同房价,在旅游淡旺季又实行淡旺季折扣崐价,淡季折扣大,旺季折扣小甚至不折扣,所有这些折扣都是为了提高饭店客房这崐个商品的经济效果。同时为了保证饭店标准服务水准,对客房里损坏的物品要进行崐维修,这些待修房在修好之前不能出售,在这一天它就成为废品客房。以上过剩客崐房损失、折让损失、废品损失等等在现行会计核算上都得不到衡量和反映,为了加崐强旅游饭店的管理,我们认为有必要在建立标准收入控制(即房金回收率指标)的崐同时对以上各项损失进行核算,开展质量成本控制,力争以合理的消耗取得最佳的崐经济效果。

篇(9)

番茄灰霉病是由灰葡萄孢(Botrytiscinereapers.)引起的番茄重要病害。该病主要危害番茄果实,首先侵染花瓣和柱头,进而向果蒂、果柄、果脐和果实的腹部扩展,最后蔓延到果实的其它部位。近年来,随着保护地番茄大量种植,番茄灰霉病日趋严重,一般年份损失20%左右,病重年份50%以上,已成为保护地番茄生产的一个制约因素。由于目前尚没有发现抗灰霉病的材料和品种,生产上主要依靠化学防控其危害。但由于灰霉菌具有繁殖速度快、遗传变异大和适应性高的特性,生产上频繁施药,导致病菌抗药性增强,防治效果越来越差,且化学农药残留量较大,污染严重。

为了探索无公害番茄生产技术,针对番茄灰霉病的危害和侵染特点,笔者于2006年进行了摘除番茄幼果上残留花瓣及柱头防治番茄灰霉病的试验研究,现小结如下。

1材料和方法

1.1试验地点和材料

试验于2006年3月上旬至6月中旬在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盐城生物工程分院园艺场进行。

供试作物为结果期大棚番茄,品种为中杂9号。

1.2试验设计

试验设4个处理,处理①:2,4-D蘸花7~10天后摘除番茄幼果上残留花瓣和柱头,不施药;处理②:常规喷药,从3月中旬起,每隔7~10天,喷施50%速克灵可湿性粉剂1000倍液+65%万霉灵1000倍液,共7次;处理③:2,4-D+50%速克灵粉剂1000倍液蘸花7~10天后摘除番茄幼果上残留花瓣和柱头,不施药;处理④(CK):不摘除番茄幼果上残留花瓣和柱头,不施药。

以上各处理在试验期间不另施杀菌剂,其它田间管理按常规方法进行。

各处理小区面积25m2(5m×5m),4次重复,随机区组排列。从3月下旬起至5月16日,在番茄灰霉病的主要发生期每隔5天用5点取样法检查各处理小区病果数并摘除各小区所有病果,检查时每小区随机固定5点,每点4株,合计每小区20株,统计全程病果数和采收的好果数,计算病果率和防治效果。

1.3防治成本核算

在番茄盛花期随机抽样摘除100个幼果上的残留花瓣和柱头,记录所需时间,再根据667m2采摘果实数,折算其所需工本,比较各处理的防治成本。

2结果与分析

2.1摘除残留花瓣及柱头防治效果

试验表明,①、②、③三种处理均能有效控制番茄灰霉病的病情发展,处理①各小区在病害主要发生期(3月25日至5月20日)的全程病果率为5.17%~10.15%,平均为8.96%;处理②各小区全程病果率为6.32%~10.10%,平均为8.70%;处理③各小区全程病果率为3.63%~7.89%,平均为5.72%,CK各小区全程病果率为38.17%~57.33%,平均为49.66%(详见表)。处理①和处理②的防治效果经LSD法检验后没有显著差异,说明采用摘除花瓣及柱头法防治番茄灰霉病已达到一般杀菌剂的效果,处理③的防治效果显著,已达88.48%。

2.2摘除残留花瓣及柱头防治成本分析

篇(10)

在教育学阶段,人们认为只有一种性质的教育学,即规范教育学,科学在教育学的视野之外。这一阶段,人们为教育实践“赶制”教育理论,发明理论是为了应用,为实践提供规范。教育实践的需要促进了规范教育理论的发展和成熟。规范教育理论基本形成了自身的特点,它与科学理论的界限逐渐分明。如果用一个分类框架列出,它们的若干区别之处就在于:(1)在研究对象上,规范理论研究“应当做什么怎样做”。科学理论研究“是什么”;(2)在研究方法上,规范理论采用从目的到手段,从内容到方法逐步演绎的方式,科学理论则采用归纳法,从事实中概括出规律;(3)在概念揭示和命题陈述上,规范理论是对事物现象作出如何变革的规定,采用纲领性定义、规范性命题,而科学理论旨在对事物现象作出事实的概括,采用描述性定义、描述性命题;(4)规范理论的成果形式为理性规范,科学理论为反映事物规律的原理;(5)检验规范理论的标准为指导实践有效与否,检验科学理论的标准是真伪;(6)立论与检验方法,规范理论是辩护与批判,科学理论是证明与证伪。

这个划分学科理论性质的框架,对于我们认识德育理论的规范性质提供了参照。以现行的德育学著作的陈述体系为例。其一,德育学的陈述是采用规范理论的从目的到手段,从内容到方法的演绎方式,而非科学理论从教育事实中概括出规律的归纳方式。其二,概念界说是采用纲领性、规定性定义,采用规范性命题陈述方式,如“德育”概念,定义为:是将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思想观点、政治准则、道德规范转化为个体思想品德的教育活动。(注:胡守芬主编:《德育原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0页。)定义表述的是“应当”的纲领性要求,以及“应当怎样做”的规范。按定义的意思,如果换一种表述,即是好的德育、有价值的德育,或者说理想的德育,就是实现社会思想道德规范转化为个体的思想品德。这里同时也规定了德育“应当怎样做”。其三,德育学陈述的理性规范,是对事物规律的概括和总结。其四,对德育理论的检验标准是其实际效用,而非反映客观实际的真伪。

德育学著作是一定时期德育理论研究的表述,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学科理论的性质。当然,要确定德育学科的性质,仅考察现行德育学著作的陈述体系是不够的,还需要多一些考察视角。

2

如果说,在教育学阶段教育理论表现为规范性质的理论,进入教育科学阶段,人们不仅需要规范的教育理论,而且企求科学教育理论的出现。经过人们的不懈探索,教育理论趋向多元化,有形而上学性质的、有价值判断性质的、有经验性质的。与此同时,教育理论性质的划分也成为学术话题。通常对教育理论的性质作三种划分,即二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

教育理论“二分法”,是基于认识已经存在的事物与变革已有事物的区别划分教育理论。它与前面阐述的划分教育理论与科学理论持同一标准。二分法把教育理论分为科学教育理论和实践教育理论。有的学者把这两者同“规律”与“规则”之间的区别联系起来,规律确定“是什么”,规则确定“应当是什么”。科学教育学局限在关于社会和文化事实的见解方面,它不作规定,不作指示,而是作出说明。实践教育学具有行为规范或准则体系的特性,这是规范的、“要求的”、“规则的”,它的风格是“命令式”。(注:[德]布雷岑卡:《教育学知识的哲学》,《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1995年第4期。)这种划分体现了人们建构科学教育学的理想,实际上,科学教育学尚未形成理论体系,即便是开展实证实验教育科学学研究也不等于建构起了科学的教育学陈述体系。现行的教育学基本上属于规范性质的实践教育学。

三分法,是把教育理论划分为教育科学、教育哲学和实践教育学。这种划分以对教育问题的三种思考方式为基础,即科学的思考方式、哲学的思考方式和实践的思考方式。德国学者布雷岑卡指出:“假如普遍地把教育科学、教育哲学和实践教育学区分为三种主要的和基本的教育理论,那么教育理论家之间的解释就会容易得多。其中包括:不至于因为教育哲学和实践教育学是同教育科学不同的理论,而低估它们的贡献”。(注:[德]布雷岑卡:《教育学知识的哲学》,《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1995年第4期。)这时的教育哲学指规范教育哲学(有别于认识论哲学和形而上学哲学)。在三分法中,德育理论与规范教育哲学和实践教育学有渊源关系,规范教育哲学“区分说明应当是什么的规范与说明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的规范。前者称为理想,后者称为行为规范”。规范教育哲学为德育理论在哲学上立论。实践教育学涉及到社会、文化、机构和人员方面的教育行为。它“对教育行为提出实践观点、规范、建议或指示”。德育规范理论的构建要运用它们的解释。

由于二分法、三分法都未能把教育理论中的规范成分与价值成分,科学成分与技术成分区别开来,我国学者提出教育理论成分四分法的构想。(注:陈桂生:《“四分法”:教育理论成分解析的新尝试》,《教育研究与实验》,1995年第2期。)四分法把教育规范理论作为教育理论四种成分之一,这意味着规范理论在教育理论体系中有一块地盘,同时也为确立德育理论的规范性质提供了理论上的说明。具体说来:第一,明确了确立教育理论性质的基础,或“第一步和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区分各种教育学的命题体系”。四种性质的教育理论是由其相应的命题决定的,如教育规范理论为描述性命题,教育技术理论为程序性命题,教育价值理论为评价性命题,教育规范理论为规范性命题。第二,论证了规范理论作为与科学、技术、价值理论相区别的独立形态存在的合理性。规范理论根据教育价值观念对教育技术作出评价与选择,把技术知识转换成特殊情境中的知识,据以确立教育行为规范。科学、技术、价值理论通过规范理论才能发生效用,反过来,规范理论又指导着诸理论成分的抉择。第三,德育理论作为规范理论的身分,是一种独立的理论形态,它陈述的是规范性命题,理论成果为理性规范。

3

前已述及,区分四种教育理论成分的基础,在于假定价值理论与规范理论的区别,科学理论与技术理论的区别,它们分别以一定的命题为主,回答不同的教育问题,陈述不同性质的理论成果。说它们是相互区别的,是从它们的纯粹状态而言的,在实际运用中,它们之间有多种结合方式。

第一,不同理论成分间互为前提,互相支援。比如规范理论与价值理论,前者为应用理论,后者为基础理论,它们属于同一性质的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的关系。德育理论根据价值取向和实践条件,建议“应当怎样做”,从而为德育实践确立行为规范。行为规范依赖于价值论证,“首先涉及到评价问题,……只有作出价值判断后,其重要性(或价值)次序肯定之后,才能拟定规范”。(注:[德]布雷岑卡:《教育学知识的哲学》,《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1995年第4期。)再比如,规范理论与科学理论之间,科学理论主要是描述事实、解释事实,提供规律性知识,不直接指导实践。但是科学理论通过价值理论为规范理论提供最终根据,只有以科学、技术理论为基础的德育规范理论才称得上是“德育规范科学”;而且科学理论为德育情境提供事实判断,从而连结起价值理论与规范理论。

第二,从动态考察,不同理论成分在德育活动中是不同逻辑水平上的结合。凡“培养人”的活动,皆涉及到目的、手段、对象、方法诸多要素,这些要素又根据相应的理论,在参与德育活动时,以不同形式的假定出现。“有关于适当目的或目标的,有关于教育的对象即学生的,还有关于知识的性质和方法的有效性的。这些假定和建议共同组成有关的理论”。(注:[英]丹尼斯·劳顿等著:《课程研究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第9页,第10页。)比如,德育理论关于人的培养目的(目标)的假定,其中包括价值的部分。“要想直接回答‘怎样做’的问题,尤其是在社会科学中,自然涉及人及其社会的终极目标与价值的问题”。(注:[日]大河内一男等著:《教育学的理论问题》,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3页。)而对价值判断作出详细的审核是道德哲学家的工作,他要指出价值假定的最终基础是什么。然后才是德育理论家根据受根据者所适应的社会性质和个人需要提出培养目的(目标)。比如,关于德育对象的假定,这主要是科学的事情,属于儿童研究,儿童心理学和社会学研究。它们提供关于儿童如何生长、发展的理论。再比如,知识性质问题,它属于哲学家讨论的范围,而按照培养人的目的来讨论组织知识问题,属于课程设计者的任务。还比如,关于德育方法有效性的假定,它需要心理学家提出的学习理论的帮助,还需要有实际教育经验的人的帮助。总之,德育理论运用的是其它学科的解释,但德育理论与其它学科理论之间不是直接的演绎关系,德育理论的命题可以追溯到哲学命题、心理学命题、社会学命题等等,但它不是这些命题本身;德育理论的解释方式是“运用解释的解释”,它是在哲学、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有关人的解释的运用来解释“培养有德性的人”这一活动中。

但是,不能把德育理论理解为是“在同一命题体系中将实践理论的规范性任务与科学理论的描述任务结合起来,这就变成了一个大杂烩,既达不到对一门科学提出的方法论要求,又对教育工作者不适应”(注:[德]布雷岑卡:《教育学知识的哲学》,《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1995年第4期。)。如果因为德育理论要运用相关学科的解释,就认为它是规范性经验性或实践性科学性的结合,那么,论证德育理论的性质问题就毫无意义了。

4

篇(11)

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官 律师 职业道德

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法律人的作用日益彰显,法律职业共同体逐渐形成。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法官与律师已被社会广泛认知。法律职业有别于其他的社会职业,它是基于公平、公正的立场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1尽管法官与律师均属法律职业共同体,但他们的法律职业的社会角色是不同。律师,具有民间性,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兼有法律人和经济人双重身份,一方面律师要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解决法律纠纷,维护社会正义;另一方面,律师以法律服务为谋生手段,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获取经济利益,具有逐利性。法官,则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职务行为中不能谋取任何经济利益,其惟一的目的是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实现社会正义。 因此,律师与法官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其特殊性表现在:律师的执业活动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其职业活动的种类与范围应当在当事人的委托范围之内;法官则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律人,审判权的行使实质上是国家权利的行使,这是法官与律师法律职业的根本区别。另外,律师与其委托人之间是契约关系,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律师向委托人提供的产品是“法律服务”;法官则不同,其履行职务是在行使权力,权力的行使是基于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并非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法官审判活动不具有服务性,也就不具有有偿性。

然而,法官与律师毕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两个主角。因此,由于法律职业的原因,两者必然发生接触,形成一定的相互关系。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两者的关系理应是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与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但是,从我国司法界的现状来看,有些法官与律师间却难以实现规范、有序的业务沟通;少数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裁判结果,违法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也有极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社会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个别法官和律师串通,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损害了当事人利益,影响了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弱化了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近年来发生的法官违纪、违法审判乃至犯罪,大部分都是在与律师的关系上出了问题,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问题已成为影响司法公正和权威的一个关键问题。

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200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共十七条,但全文一共用了25个“不得”,13个“应当”来详细规定律师和法官的行为,最具有眼球效果的条款有:第三条:“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第七条:“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以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示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第八条:“法官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那么,这一具有“高压线性”性质的《若干规定》能否被我们的法官和律师自觉地遵守与执行,全社会都在拭目以待。本文拟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上,就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法官与律师的法律职业道德与伦理,以及法官与律师不正当关系的成因与规制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若干建议: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法官与律师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在西方是一个长达数百年的历程,而这一历程又是与三个因素相联系、相适应的。其一是与社会进步相关联。人类社会从神权统治、君权统治到民主政治的发展,从统治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推动了法律职业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其二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关联。首先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出现社会化大生产,使人们逐步认识到分工与协作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并将此广泛运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现代社会的高度专业化分工与更加密切的社会化协作的社会发展规律必然促使法律职业走上专业化的道路(从组织生产的角度看,实行专业化可提高效率,降低消耗,保证质量,大大提高规模效益),促进法律从业人员形成一种高度专业化的独立职业。其三是与人力资本理论的完善与应用相关联。人力资本理论的产生,尤其是现代社会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的理论,对包括法律职业在内的社会各行各业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和积极作用,其结果是法律职业愈加合理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愈加健全,逐步形成一整套独特的法律职业标志、法律职业意识、法律职业语言、法律职业知识、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思维方式、法律职业共同的发展背景、法律职业的行业组织以及法律职业在社会中形成独立的阶层。在这个阶层中存在着三类法律人,第一类为应用类法律人,主要是法律实践者,由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立法人员等组成;第二类为学术类法律人,主要是法律研究者,如法学教授、法学研究人员等;第三类为辅助类技术应用型法律人,如书记官、法律助理、司法秘书、司法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

本文所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法律人,专指法官与律师。首先,律师与法官是法律的实践者,他们有着职业的共性。律师和法官大都需要有一定程度的法学教育背景,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律师和法官都以法律工作为职业,都在具体地运用法律,有着相对共同的法律的认知和法律思维习惯;法官与律师的最终职业目标,应该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其次,律师是法官与当事人交流的桥梁。基于职业特性,律师必须深入到社会生活中,与社会公众保持密切的联系;而法官则需要与世俗社会保持适当距离,以实现独立、公正判案。律师就成为法官与当事人交流的媒介和桥梁。 再次,法官与律师事实上具有依赖性。法官是在双方律师为各自当事人追求法律的最大利益过程中,了解法律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进而实现法律规定的正义内涵。因此,法官与律师具有依赖性,实质上属于一个利益共同体。

在以上法官与律师的三大关系中,“利益”是法官与律师关系中的核心要素。何谓利益?所谓利益,应该是一个人应该享有的和可以享有的有利于、有益于自己的物质的或精神的事物。这其中又有两个层面的内容:“应该享有”是从应然的、道德的角度,也即人权的角度而言的;而“可以享有”是从实然的、法律的角度,也即可以实现的法定权利的角度而言的。2 因此,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利益”关系正当与否,评判的标准只有两条——道德与法律。道德是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正当利益关系的支撑,法律是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正当利益的保障。当法官与律师“利益关系”超越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时,法律一定要让他们失去成本。

二、法官与律师的法律职业道德与伦理

人们大都认为,道德与伦理是一个东西。从两者在西方的词源涵义来说,确实如此。“道德”源于拉丁文“mos”,涵义为品性与习风;“伦理”则来源于希腊语“ethos”,涵义为品性与气凛以及风俗与习惯。所以道德与伦理在西方的词源含义相同,都是指人际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然而,我国的道德与伦理则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道德是部分,其涵义就是人际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伦理是整体,其涵义除指人际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还包括人际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3

(一) 法官的伦理与道德规范评价

恩格斯讲过:“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4法官的职业道德是适应国家审判工作的实践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是特定化而且升华了的社会道德与伦理。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力量,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实现者,因而法官职业道德标准应高于社会道德标准。由于法官的权力、职业以及群体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官权力的特殊性,表现在审判权的“三性”,即权威性、重大性和导向性上。权威性,是因为司法审判权是调节社会各种矛盾的最终裁判权。不论个人或单位,对生效的判决必须执行;重大性,是因为法官审判权的行使,可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可以影响或改变一个人、一个家庭,甚至一个组织的命运;导向性,是因为法官审判权行使得的结果,是要体现社会的正义、导向和价值标准。职业的特殊性,表现在审判的独立性、中立性、公开性和程序性上。独立性,不仅审判活动要独立,而且要求法官独立思考,自主判断,不受任何个人或上司的非法干预;中立性,法官是处于居中裁判的位置,必须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偏袒一方,歧视另一方;公开性,是法院基本的诉讼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以公开促公正;程序性,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法官不能在“法律事实”以外寻求裁判的依据,而只有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所认定的事实才成其为“法律事实”。 事实上,法官的护法使命意味着法官只有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正义。5 群体的特殊性,是因为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和代言人,一定程度上也是国家形象的代言人,他们必须是社会的精英,应具有高于一般人的特殊资质。法官一方面要以娴熟的法律水平裁判案件,另一方面要以崇高的职业道德行使裁判职能。法官职业道德的崇高性,起码应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法官自身应信仰法律和坚守法律。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6这里指的是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如果作为裁决者的法官自己都不信仰法律,任何要求公众信仰法律的想法都是荒谬的。19世纪美国著名的米勒法官曾经说过在西方法治社会中人们所熟知的一句话,“任何人都不得凌架于法律之上,所有政府官员都是法律的仆人,都有义务服从法律。”那么,对于法官来说,法官应该是法律最忠实的仆人,除了公平、善良地运用法律进行裁决外,没有任何别的选择。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如果连作为“法律最忠实的仆人”的法官都不遵守法律,那么,我们的法律就犹如白纸一张。对此,培根曾说过:“世上的一切苦难之中,最大的苦难无过于枉法”,因为“一次不公正的裁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7 因此,法官在法官职业的岗位上使法律得到遵从和捍卫,这是法官首先应具备的品质。

第二,法官应格守职业操守,做到公正、平等地对待案件的每一方当事人。在审判活动中,法官应排除任何偏见,始终保持中立、超然的姿态,做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真正使公正裁判所形成的价值判断逐渐融入社会价值体系。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法官必须是公正的。如果只有公正的法律,没有公正的法官,司法公正就成了一句空话。公正是对法官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法官最高的精神境界。如果法官对恶意的一方当事人心怀偏私,那么对善意的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只能求助于上帝和偶然的命运安排了,这样,庄严的法律就会显得苍白无力。

第三,法官应慎用和正确地适用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一柄双刃剑,它可能在保护正义的同时极容易伤害正义,甚至如果被心术不正的人滥用将成为其作恶的工具。因此,任何法官都必须慎用。故严格法治主义者主张“绝对的法律至上或法律统治,而排除恣意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将法官变成一台自动售货机,输入事实,将法律对号入座然后输出判决。但这种完全排除自由裁量权的理论仅仅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在司法实践中根本无法实行。事实上,几乎所有案件的判决都或多或少地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时,应怀着一颗“赤子之心”,怀着对社会弱者的关怀、对自然法理念及公平、正义精神的追求,服从法律和自己的良心,做出合法、合乎人性、公平、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法官职业道德最核心的是公正,最关键的是廉洁。廉洁是围绕公正这个核心的外在表现,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公正与廉洁是审判的灵魂,是法官的生命线,是法官审判工作全部的价值所在,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

(二) 律师的伦理与道德规范评价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也是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推动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证。从以上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的特征上看,律师作为法律人的法律职业伦理与道德行为,应具备以下三个有机的、不可分割的标准:

标准一:良好的形象和声誉。律师必须保持良好的形象和声誉。由于律师的使命在于维护人权,实现正义,所以各国的立法均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德国《律师法》第43条规定:“律师须认真执行职务,在执行职务时或执行职务以外均应表现得值得尊重和信赖。”日本《律师道德》第2条规定:“律师在注重名誉、维护信用的同时,应努力培养高尚的品德,精深的修养。”我国《律师道德规范》第7条规定:“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第11条规定:“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上述规定说明,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对律师职业道德提出了较高的标准和要求。事实上,律师的说法并非没有道理。有一部分律师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中国打官司不是靠业务能力而是靠关系。于是,有一小部分律师,不是把精力放在提高业务水平上,而是热衷于拉关系、搞公关,想法设法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向自己这边倾斜;有的律师将其收取的费与法官按比例分成。因此,律师向法官行贿好象是顺理成章的事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律师违背起码的职业道德,是主动向法官行贿。他们与法官拉关系的动机很简单,那就是希望法官给自己介绍一些案源,希望法官的“天平”向他这边倾斜,帮他打赢那些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官司,这些人是律师中的真正“败类”。 如此下去,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损害律师的高尚品格和信用,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有些国家甚至将此行为作为犯罪来打击。

标准三:律师必须保持清廉与诚信的品德。这是许多国家对律师职业道德的普遍要求。如日本《律师法》第26条规定:“律师不得就受委托的案件从对方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在苏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如果为了获得委托而向他人送礼或提供回扣,是最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果被发现,很可能要被取消出庭律师资格。以维护法制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的律师应当从业清廉,这是对律师最起码的要求。我国《律师法》和《律师道德规范》对此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如果律师在此问题上不能站稳立场,提供法律服务以获取私利为前提,不仅会腐蚀自己的心灵,而且真理、公平、正义必然会遭到严重地践踏。

诚信是律师最重要的品德。当事人委托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表明他在某一方面或某一事项存在困难,需要得到法律服务。当事人按照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所付出的不仅是金钱,更多是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信任。在市场经济的进行中,法律服务也是一种贸易,也必须是以等价交换和诚实信用为前提。对一名律师来讲,信用就是一种向当事人信守承诺的责任感;信用就是对自己提供的法律服务之后果负责的道德感。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人们会把律师视作一种神圣的职业,赋予律师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的职责。如日本《律师道德》第二条规定:“律师应注重名誉、维护信用,努力培养高尚的品德和精深的修养”。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五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事实上,无论是律师本人还是律师事务所,要生存,要发展,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诚实守信,信用是律师最重要的资本。12

三、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成因与规制

尽管法官与律师的非正常关系是个别现象,但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笔者认为两者非正常关系形成的主要原因有:

1、 体制上的问题。中国司法不能独立。有些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活动,习惯打招呼、批条子;律师为赢官司,也与当事人一起找领导打招呼,批条子。另外,一些法官认为:法官投入的劳动远远超出律师投入的劳动,但得到的却远远低于律师的收入,“同工”没有达到“同酬”,难免心态失衡。为此,用自己的权与律师或当事人的钱进行交易,来弥补失衡的心态。个别法官“下海”作律师,与法官“同事”立定“合作协议”实施“共同致富”等。

2、立法上的漏洞。由于立法上的缺陷,法律的保底性条款太多,使得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因此律师为了打赢官司特别有兴趣用自己或当事人的钱与法官的权进行交易。律师明白,用钱与法官的权去交易,成本很低,收益却极大;法官也明白,用自己的权换取律师或当事人钱,风险极小。另外,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没有规定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它处在依法回避的盲区和边缘地带;我国没有陪审团制和三审终审制的制衡,法官行使权力受律师不当影响的风险相对大。至于律师违法与法官建立不正当关系,《律师法》也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与惩罚措施。按照《律师法》第44条规定的内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但是,不知该条中的“规定”指的是什么,缺乏可操作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下称 <惩罚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该《惩罚办法》第15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在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该条的说法,律师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先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认定。如果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不认为律师的行为是构成犯罪,就可以不移交司法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由于《法官法》与《律师法》规定的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加上没有专门的惩戒程序,特别是没有建立起一套对律师与法官不正当关系的认定与惩戒机制,导致对法官与律师关系中的违法与违纪的惩戒不规范,具有较多的“人治”色彩。

为规制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一套“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道德伦理体系”以及“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认定与惩罚机制。”

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尽管要靠市场经济下的律师与法官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来维持,但是在职业道德规范不足以调整律师与法官的非正常关系行为时,就要依靠一定的制度去约束律师与法官的非正常关系行为。笔者认为,建立一种“律师与法官非正常关系的惩罚制度”是不够的,关键是要形成一套使“惩罚制度”能执行下去的有效机制。对于那些违法进行交易的法官与律师,要加大其“建立非正常关系”的成本,使其不敢形成两者的非正常关系;在建立律师与法官惩罚制度的同时,也应考虑建立“律师与法官良性关系的激励机制”,使那些公正、诚信、博学、正义的律师和法官,因此而获得更大的利益。

2、法院应进行体制创新,律师事务所要完善产权制度。

法院的体制创新的重点是,法官制度的改革;法官制度的改革重点在于八个字:“选人用人、能上能下”,一定要在着八个字上进性创新。其中,前四个字的重点是“用人”,后四个字的重点是“能下。”同时,要建立法官与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执业禁止”制度,通常情况应禁止法官转行从事律师职业。“不提倡法官转行当律师,或者在背后做中介,因为这对司法公正将是一个极大的冲击,也将对其他律师形成不公平的竞争,不符合司法的运行规律。”14

律师事务所要完善产权制度。没有完善产权的经济是一个不讲信用的经济。因为产权制度就是使人们有一个稳定的、长期的、预期的制度。我国很多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并没有把其他非合伙人视为是一个团队的伙伴,仅仅把他们看作是一种聘用关系。这就使得聘用律师的预期极不稳定,结果导致他们产生一种奇怪的积极性去追求短期利益,今天他违法向法官行贿,他并不担心明天会失去“饭碗”。反而,行贿法官可能赢得案子,赢得案子就有“收益”。有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人手一本发票,在分摊了房租、水电费后全部装入个人腰包。所以,律师事务所一定要建立完善的产权制度,使律师在一个稳定的、长期的、预期的利益驱动下执业。

3、建立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公示制度。

有关部门能否考虑利用“中国律师网”与“人民法院网”现有的技术平台,建立一个技术先进、功能完善、运用灵活的“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公示网”。凡是涉及律师在执业中贿赂法官、法官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以及法官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人、辩护人等行为的数据都可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公示网”数据库,逐步建立“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公示制度”。当然,建立此类公示制度,一定要研究界定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数据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时限等;同时还要认真研究界定法官与律师的个人隐私等,在公布这类数据的时候不能侵犯法官与律师的正当、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还应设置有关制度,严惩提供虚假信息和数据的行为人。15

期望以上建议能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并能够予以采纳。我可以肯定地讲:这是来自社会的呼声,人们都在期待着,让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永远在阳光下生存与发展。

注释:

1 张文显 《法理学》305页 高等教出版社 2003年。

2 刘作翔 《利益冲突的几个伦理问题》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二期。

3 王海明 《伦理学原理》66页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年。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5 陈兴良 《法官的护法使命》 人民法院报 2000年04月15日。

6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三联1990年。8 参见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5•4律师的职业独立。转引自青锋著:《美国律师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68-169页。

9 (法)色何勒———皮埃尔•拉格特、(英)帕特里克、拉登著、陈庚生等译:《西欧国家的律师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57页。

10 参见日本《律师法》。12 王春晖 《中国律师应打造信用品牌》载 《中国律师》杂志 2002年 第10期。

13 沈宗灵 《法理学》 237页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

14肖扬 选自“中国法院网” 2004年6月3日。

推荐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