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消费意识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当前,“看病贵”已成为社会热点和焦点,“看病贵”反映的就是居民医疗保健消费支出增幅过快、水平过高。医疗保健居民消费增长快尽管当前我国医疗保健消费总体水平不高,但是医疗保健居民消费却增长很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健消费支出的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在15%~30%左右,高于发达国家13%的增长率[6]。医疗保健消费的快速增加,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对身体健康的关注程度在不断提高,在身体健康方面的投资意愿在日益增强。医疗保健消费支出占居民生活消费支出的比重上升1991~2006年,我国居民生活消费的8项支出构成排序发生了明显变化,食品支出虽然仍位居第一,但比重已快速下降(下降18.04个百分点),医疗保健支出所占比重快速增长,从1991年的2.21%上升到2006年的7.14%,上升了4.93个百分点,见表1。医疗保健消费人均支出居各类消费性支出增幅之首1998~2007年,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健消费人均支出从205.16元增长到699.09元,增长了2.4倍,年均增长速度14.59%,成为居民消费增长的“领头羊”,见表2。居民医疗保健消费支出增速快于收入增长1998~2007年,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健消费人均支出的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4.59%,超过了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年均增长速度(10.92%),医疗保健消费支出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从3.78%提高到5.07%,提高了1.29个百分点,特别是城镇低收入家庭,医疗保健消费增速明显超过其收入增长幅度,低收入居民家庭医疗消费占生活消费份额过大,影响生活质量的提高。对于可支配收入水平较低的城镇居民家庭,由于医疗消费支出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而且低收入居民家庭医疗保健消费支出的增长高于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导致收入越低的居民家庭医疗消费支出挤占正常消费的情况越严重[7],不仅严重影响了生活质量,而且导致医疗消费支出压力增大,形成恶性循环,见表居民对医疗保健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除了量的急剧增长外,城乡居民对医疗保健服务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越来越多样化。为此,大多数医疗机构都开设了特需门诊及特需病房、添置了先进的设备仪器、建立了各式各样的专科治疗中心、增加了检查治疗的项目、采用了不同的管理模式,为广大病人提供更加高水平、高质量的服务。居民对基本医疗的有效消费不足尽管当前医疗保健居民消费支出增长快、要求高,但居民对基本医疗的有效消费却仍显不足。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显示,1998年我国居民两周未就诊率为38.5%,2003年提高到48.9%,2008年回落至37.6%;其中2003年农民的两周未就诊率达到45.8%,两周未住院率超过30%,31.4%的农民有病采取“自我医疗”的方式[8]。居民两周未就诊率、未住院率较高,显示基本医疗的有效消费不足。
医疗保健公共消费低对其他消费产生了“挤出效应”
作者:范华胜
粮食行业如何把握居民口粮变化的趋势,紧紧抓住粮食生产、储藏、加工和销售整个产业链的各个环节,采取相应的措施,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新鲜、营养的粮食产品呢?生产环节近年来,各地粮食部门在粮食产业化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公司+基地+农户”、“订单收购”等形式,带动粮食、油料生产的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增强企业的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培育知名品牌,实施品牌战略;服务“三农”,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粮食企业应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国家的有关政策,加快粮源基地建设,培育优质粮源。尤其是对一些地方存在的传统名优品种,粮食企业应与当地政府和农户联合,建立种植基地并与有关科研单位合作进行遗传学研究,提高产量,扩大种植面积,实行垄断经营。比如,我国的五常大米拥有足以同泰国茉莉花香米和日本优质大米相媲美的品质,2006年才开始进入中国大米产业的外资粮食企业益海嘉里集团,自2007年起,就在中国优质大米产区积极开展订单农业,累计约77万亩,其中就包括黑龙江的五常。正是由于看好包括五常大米在内的黑龙江优质的水稻资源,2010年6月,益海嘉里集团和黑龙江省政府签订了投资额达65亿元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未来的粮食产业,谁控制了粮源,谁就控制了市场。国内的粮食企业一定要密切注视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战略,抢战市场先机。否则,就可能被市场淘汰。储藏环节粮食在储藏期间,要保持粮食的品质、延缓粮食陈化速度,主要应考虑仓房设施和储粮技术。1.仓房设施。大型粮库储粮大都使用近年来修建的高大平房仓。该种仓型相对过去使用的房式仓具有仓容量大、储粮性能稳定、仓储作业方便等优点。但仓顶隔热仍然较差,尤其夏季粮面温度仍然较高,粮堆面层粮食极易陈化,影响储粮品质。近年修建的高大平房仓,通过架空仓顶、安装无动力风机排除仓顶积热,墙体采用夹层空气隔热并采用加气砖等新型建筑材料,使高大平房仓的储藏性能有了很大提高。因此,对早期修建的平房仓可适当进行改造以提高这类仓房储粮的稳定性。2.储粮技术。对储粮技术的使用,应尽可能采用低温、气调、机械通风等方法控制粮堆温度和湿度,尽量不用化学药剂熏蒸。不同品种的粮食要采用不同的储藏方法,对小麦采用趁热入仓密闭,不仅可以防治储粮害虫,还可提高储粮品质。但稻谷入仓后采用密闭储藏,经多年的实践证明会加速粮食的陈化,今后不宜再继续使用。
不断增加品牌内涵,树立品牌特色,努力在产品质量、品牌效应等方面形成核心竞争力。由于产品的这种特色,可提高顾客对产品的忠诚度,增加产品的价格弹性,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近年来,市场上出现的“天价大米”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二要充分利用媒体的作用,扩大产品的影响力。在传媒业高度发达的今天,一个好的产品其影响力的扩张是非常迅速的。在粮食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应充分借助媒体的力量,扩大其影响力。如我国产自黑龙江五常地区的稻花香品种拥有足以同泰国茉莉香米和日本优质大米相媲美品质,但一直未能取得如泰国大米和日本大米般的市场地位,其中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宣传不够。三要利用网络营销策略,增大产品的销售量。网络营销策略(Networkmarketingstrategy),是以国际互联网络为基础的一种营销模式。2007年上半年,我国内地网民总人数超过1.62亿,涵盖了众多高端品牌的主要目标,利用数字化的信息和网络媒体的交互性来辅助营销目标实现的一种新型的市场营销方式受众,网络营销在国内企业中的应用正逐步走向深入,但是相比国际优秀企业,国内的应用才刚刚起步。随着网络经济对于传统经济的不断渗透,国内粮食企业,可有效地利用低成本高效率的网络营销的手段,扩大产品的影响,增大产品的销售量。四要开发具有功能特色的小品种粮食,增加粮食供应品种。很多小品种粮食不仅具有很好的营养价值,而且具有特殊的保健功能。比如小米具有特殊的安眠、补虚的功效;黑米具有补血、治疗贫血的功效;燕麦具有降低血脂、维护心脑血管健康的功效;荞麦具有扩张血管、降低血脂、防止动脉硬化和血栓形成的功效;绿豆具有清热解毒、消暑利尿的功效;自从小品种粮食放开以后,粮食部门基本放弃了对这些粮食的经营。从粮食产业链的培养以及满足人们对营养需求的多样化来看,做好这些品种的生产和销售似乎显得越来越重要。
我国居民口粮消费持续下降,膳食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粮食这种特殊商品仅仅承载解决温饱的功能已经丧失,粮食的质量和品种已显得更加重要。未来粮食产业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标志品牌为纽带,龙头企业为主体,基地建设为依托,农户参与为基础。紧紧抓住粮食生产、储藏、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密切注视我国居民口粮需求的变化,不断调整产业发展战略,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新鲜、营养的粮食产品,才能保证粮食产业的持续发展。
作者:周璐 单位:盐城师范学院
针对威胁环境的高碳消费项目或行为,政府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对消费行为和消费选择予以引导,缺少必要的处罚制度和有效的行政干预,也没有发挥税收和财政补贴在调节低碳消费方面应有的作用。大多数人之所以了解“低碳消费”这个概念,主要是通过网络、电视、杂志等途径,显然政府在宣传和引导低碳消费理念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还没有发挥真正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政府采购也会对居民消费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目前政府在公务用车、办公资源、招待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低碳化,还没有发挥应有的示范作用和积极的引导作用。企业在低碳产品研发和生产方面的制约充足、多样的低碳产品是构建低碳消费模式的物质保障,但是目前看来,无论是在盐城,还是放眼全国,很多企业在发展低碳产品的时候障碍重重。大部分企业缺乏发展低碳经济的动力,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研发和生产低碳产品对于技术、人才和资金的要求较高,而这些正是制约企业走低碳之路的主要瓶颈。可以说,每开发一种新的低碳产品,前期的研发投入是相当大的,耗费的时间也是很长的,产品成本较高,在市场没有完全打开的情况下,发展低碳产品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一项风险较高的投资,企业会更加谨慎。不仅如此,低碳产品研发的领域也相对集中,例如在盐城市,低碳产品主要集中于新能源汽车。因此总体来看,满足低碳消费的产品无论从种类上还是数量上都比较少。
居民在消费观念和消费水平方面的约束1.消费习惯不合理近年来,盐城市经济一直保持着平稳较快的增长,据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全市地区GDP达到了2771.33亿元,同比增长了12.8%;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859.1亿元,同比增长17.9%,城区和农村居民消费水平都得到了显著提升。然而,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在消费观念上倾向于重排场、好面子,“棘轮效应”和“攀比效应”比较显著。这一点在餐饮消费和汽车消费方面最为显著。小到朋友、家庭聚餐,大到结婚喜宴,铺张浪费的现象都十分普遍,而且相互攀比的心理比比皆是。而随着居民购买力的增强,近年来盐城市民的私家车拥有量快速增长。据统计数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盐城市区拥有一辆及以上家用汽车的家庭占17.5%,每百户居民家庭家用汽车拥有量为18辆,比去年同期多5辆。不仅如此,大多数居民表示在消费能力允许的情况下购买大排量、名牌车的意愿更加强烈。2.生态环保观念还未深入人心2009年“2.20”水污染事件为盐城市敲响了环保警钟,而企业环保意识淡薄、缺乏社会责任是造成此次事件的主要原因。经过这次事件之后,市民的环保意识有所提升,感受到了环境污染对自身生存带来的威胁。但是,很多居民普遍认为保护生态环境属于政府和企业的分内事,并没有真正意识到自身不良消费行为同样也会对能源及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生态环保观念还未深入人心。浪费食物和办公用品、购买高耗能家电、追求大户型住房、高碳出行、乱扔垃圾、大量使用一次性筷子、饭盒和塑料袋等等都体现了生态环保意识和行为的缺失。3.消费水平抑制低碳产品消费一般来说,低碳产品对于技术的要求更高,通常会带来较高的成本,产品的销售价格也会随之上升。因此,消费低碳产品和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密不可分。2011年,盐城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414元,增长14.6%;同期江苏全省达到26341元,增幅为14.8%;全国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增长14.1%。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尽管盐城近年来的社会消费额不断上升,但是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看,和江苏全省乃至全国平均水平还是有一定差距的,有待进一步提升,从而更好地支撑低碳产品的消费。
政府层面1.应建立和完善低碳消费的法律和制度低碳消费同样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后盾,政府应当尽早公布低碳产品目录,推行低碳产品认证制度、标准化体系建设和低碳产品市场准入机制,利用税收、财政、行政等手段去调节低碳消费。在税制方面,针对高碳消费行为和产品,征收一定比例的碳税,相反对于低碳产品则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在财政方面,给予低碳产品以及相关的生产企业一定的补贴,鼓励企业开发新的低碳技术,同时结合价格机制,降低低碳产品价格,增加消费需求;制定具体的奖惩制度,并充分利用行政干预的力量,针对高碳生产行为予以警告、勒令改造,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2.应加大低碳消费的宣传力度盐城市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本地电视媒体、报纸和户外广告、标语的感染力,让更多人意识到个人不良的消费行为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不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使低碳消费理念的宣传随处可见。与此同时,政府教育主管机构应当主动将低碳消费纳入到教学课程当中,使学生从小就能掌握相关知识,逐步培养良好的低碳消费观念。政府还应当专门印制低碳经济知识学习手册,分发到各个小区、学校、企事业单位,调动全民积极性,使市民通过学习手册充分认识到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意义以及如何树立低碳消费观念。此外,政府还可以大力开展低碳社区建设,通过示范点全面推行低碳消费理念。3.应推行低碳采购,发挥示范效应政府应当率先采购经过低碳认证的低碳产品,为居民做好低碳消费的榜样。具体来看,在公车使用方面,应当主动采购小排量或者新能源汽车,并且避免公车私用的现象,减少碳排放;在办公资源上,应当使用节能的灯具、空调等电器,广泛使用太阳能设备,节约用水,节省笔和纸张,尽早实现无纸化办公;在公费使用上要遵循必要的原则,杜绝铺张浪费和滥用。4.应当努力提升居民收入水平很多资料显示收入水平和低碳消费能力成正比,因此,政府可以通过扩大就业、鼓励创业和强化保障等措施促进消费者收入的增长。企业层面企业应当主动承担起节能减排、发展低碳技术和产品的社会责任,在政府给予资金支持的情况下,积极引入国内外优秀的低碳技术人才,加大低碳技术的研发力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将低碳理念贯穿于企业原材料采购、研发、设备改造、企业办公、产品生产、“三废”排放、产品销售和服务等各个环节,实现清洁生产、节能生产,提高能源利用率。企业在开发低碳产品的同时还要注重产品使用的便利性,使产品达到既环保又方便的双重效果,提升消费者购买的积极性。消费者层面构建低碳消费模式光靠政府积极宣传低碳知识还是不够的,关键在于消费者能够积极主动地去学习和了解低碳经济,成为低碳宣传的一份子,积极践行低碳理念,充分认识到低碳消费应该人人有责,先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要注重省电节水,能步行的、骑自行车的或者可以乘坐公交车的就不选择开私家车,在购买产品的时候优先选择低碳环保型的,尤其是耐用商品的消费更要践行低碳化,如:进行低碳家装、购买小排量或者新能源汽车、购买节能环保型的家电等等,主动抵制铺张浪费,不随手乱丢垃圾并主动进行垃圾分类投放,逐步摆脱过去的好面子、重排场的高碳消费习惯,培养和树立科学合理的低碳消费理念。
一、问题提出
(1)缺乏专门针对网络团购的法律法规。虽然我国在2013年较大幅度修改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网络购物而言增加了消费者的反悔权和举证责任等相关规定,但由于其对网络购物反悔权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定,加之网络团购具有线上付款和线下交易的双重属性,又区别于一般的网络购物,所以本次修订并没有就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根本性问题做出规定。另外,就网络团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立法,相比较而言,针对性较强,其策略也具有可操作性,但由于随着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以专业性垂直网站充当团购网站成为目前网购市场的一大趋势,这一模式具有很强的跨地域性,所以地方性立法对这一团购模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果出现了不足。
(2)法律关系性质不明确。前文提到,与传统购物模式不同,由专业团购网站组织的网络团购模式中存在三个法律关系主体:消费者、实体商家和团购网站,正是由于团购网站的介入使得原本简单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团购网站在网络团购中的法律地位直接影响三方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出现团购消费纠纷时法律责任的分配。当前学术界对于网络服务商法律地位的界定主要有四种学说:①说,主张在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恶意串通欺诈团购消费者并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团购网站才和实体商家承担连带责任;②居间说,主张交易中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等纠纷都一概由实体商家承担,与团购网站没有直接的关系;③行纪说,主张由团购网站独自承担违约责任法律后果,与实体商家没有联系。只有在产品出现假冒伪劣、服务侵害人身安全等情况下实体商家才承担侵权责任;④柜台租赁说,主张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首先向实体商家要求赔偿,只有团购结束时,消费者才可以向团购网站提出赔偿,团购网站赔偿后再向实体商家追偿。
(3)维权诉讼难度较大。首先,网络服务商和实体商家都会设定一系列免责条款。消费者想进行网络团购必须要注册一个账号,在注册账号最初时网页会出现该团购网站提出的用户协议,消费者要想成功注册,就必须无条件接受或同意该网站用户协议。这些用户协议大多属于格式条款,有些条款减轻甚至排除了团购网站本该承担的责任。有的消费者在注册时或因为迫不及待进行团购或因为嫌协议过于冗长而直接点击同意该用户协议。虽然协议的内容并不是消费者的真实意思,但在诉讼中也不利于消费者求偿权的保护。
其次,网络团购合同纠纷的管辖难以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协议管辖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目前很多团购网站采用“引起纠纷只能在网站所在地诉讼”的格式条款,让消费者被动接受管辖权的约定。
二、构建行为规制法的指导理念
从法律系统论角度看,法律的制定从法律本身而言是自生循环发展的,他对外部因素的吸收根本上是为了促进法律制度体系本身的增益与发展。因而对网络团购的立法是一个从立法理念到具体操作规范吸收、创立的自创生过程。
第一,厘清网络团购这一行为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前文提到,对于消费者、实体商家和团购网站三方法律关系主体以及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导致纠纷无法可依。因此可以通过单独立法或者增订立法的方式,对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律关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作出规定。
第二,改进诉讼程序。我国现行的诉讼程序法在管辖地确认、举证责任分配、证据效力认定小额诉讼适用等问题上,存在程序冗杂的问题。这是法律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冲突。因此可以适当修改民事诉讼法,在诉讼程序上对网络团购纠纷做出简便性规定。
第三,发挥行业规则的约束作用。行业规则不属于我国法律位阶系统,但是在民事行为中却有一定作用。《民法通则》规定,这就体现出行业规则在细节上发挥灵活性的重要作用。
三、相关立法的构想
(1)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引入网络团购领域。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限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然而商业市场经济空前发展,过于固守合同相对性原则难以符合经济运行高效的社会,也不能兼顾各方利益。事实上,我国法律依据对“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进行了运用,具体包括债的保全、租赁权的物权化、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等。将“突破合同相对性”运用于网络团购中,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鼓励交易;促进司法公平正义。
(2)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和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则。基于网络团购消费者天然的弱势地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涉及到了经营者在消费纠纷中应自证其清白,但并没有明确显示在消费者权益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实体商家或团购网站对其没有违法或其行为没有对消费者进行误导、欺骗等行为进行举证。所以我国应当在以后的民事诉讼法等专门法律的修订中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同时,基于网路虚拟性的特定和团购网站的现状,可以实行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则,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团购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同时也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提供便捷的外部条件。
一、 网络购物的概念及特点
网络购物,不同于现实中的实买实销,是建立在网络平台之上的一种购物过程。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在网络上相关信息,消费者通过网络了解,经过双方对买卖的沟通确认,买方(消费者)支付,卖家(网络经营者)确认发货,最终消费者取得商品或者服务,而网络经营者获得货款。这个过程中最明显的不同就是快递或物流公司的介入,成为买卖成立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而且不同于传统的购物,消费者在实际收到货物之前不能对其直接进行验货,承担了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消费观念发生了转变,省时、便捷的购物方式成为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尤其是一些大型购物网站的建立,网络支付方式的快速方便,全民网购逐渐成为趋势。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2014年7月的《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32亿,较2013年底增加2962万人,半年度增长率为9.8%。与2013年12月相比,我国网民使用网络购物的比例从48.9%提升至52.5%。
新兴事物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其中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维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适用领域还是传统购物,一些法律空白使得网络购物消费者维权于法无据。虽然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上侧重于对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及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保护以及对于格式合同的滥用及举证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的解决。但一些更为具体的措施仍需要进一步在立法上予以规范,来进一步解决网络维权难的问题。
二、 网络购物中常见的侵权问题
因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决定了消费者的网络购物中承担了更多的风险,知情权、隐私权、消费安全及公平交易权的可能会在网络购物中受到侵害,常见的侵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消费者的知情权
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决定了在网络消费中,消费者主要依赖于经营者自身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描述,这本身就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处于不对称状态,部分商家为了追求利润,进行不实的虚假宣传,或者通过刷信用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欺骗消费者。消费者的知情权面临挑战。虽然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0条中,对于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经营者如实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网络购物中,购物过程的虚拟性及信息的不对称性,使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
(二) 消费者的隐私权
网络购物中不可避免的需要提供消费者的支付信息,个人姓名、电话及邮寄地址等等个人信息,信息安全也成为网络购物中侵权的常见问题。这里的隐私权其实也包含了消费者个人在线支付账户的安全问题,此时如果被一些不法分子加以利用,很有可能导致财产损失。除此之外,一些商家利用便利条件,收集消费者的相关个人信息来转让,进行牟利。因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平时一些垃圾邮件或者宣传广告会大量浪费消费者的时间和精力。此时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则受到了极大的侵犯,且存在追责难,举证难,甚至连责任主体都难以确定,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但在网络购物中,由于无法真实的鉴定货物是否符合质量安全,达到质量标准,所以在收到货物后,消费者面临退换货方面的问题。我国2013年新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网络购物中经营者应当承担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为了保障在网络购物这一特殊购物环境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但这其中还存在问题,商家会推卸相关责任,不积极配合消费者的退换货要求,人为地设置障碍,要求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举证责任,甚至于通过一些格式条款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此过程中,消费者的退换货成本大大增加,导致一些消费者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损失。而且,因为当前我国对电子商务监管的缺失,消费者在维权时往往无法获悉网上经营者的真实信息,更无法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是否适用欺诈、假冒伪劣等双倍返还价款的处罚,如果适用,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相关维权渠道。
(四) 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所造成的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追责问题,也对网络购物这一新兴事物提出了挑战。由于职能部门在监管上的缺失,网络购物中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存在争议。在之前的网络购物中,就出现过三无的减肥药致人死亡事件,消费者追责难,且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 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
针对网络购物中常见的侵权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笔者对我国的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立法及制度完善
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购物的专门法律,相关立法的规定缺乏针对性。我国应当在消费者权益立法中加强对于网络经营者的告知义务、隐私保障义务及7天无条件退换货义务(除特殊情况不适用无条件退换货的情况)作出更加有针对性的规定,明确其义务的标准以及违反相关义务后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应当建立起国家相关部门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管制度,建立起电商经营的强制性准入门槛及信息登记制度,或者对于网络经营者收取相应的保证金,从制度上确保消费者相关权益的实现,使消费者的维权的责任主体能够明确。对于侵犯消费者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二)建立网络维权途径
网络环境的复杂和开放,造成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现实距离较远,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目前我国解决网络购物纠纷常见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网络平台的在线投诉,这种方式一是缺乏强制性,而且消费者在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时,往往会举证困难,相关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在网络上建立第三方的在线调解或者快速仲裁机制,使网络维权方便快捷,通过在线提交相关信息,免去现实仲裁或诉讼的累赘。当然网络维权途径的建立要以相关的保证金等制度为前提,以使相关赔偿责任可以实现。
(三)加强相关行业自律
行业的发展关乎行业内具体商户的发展,一个发展成熟的行业,也必然是行业体系相对成熟的行业。作为网络购物这样一个新兴的行业来说,如果想有更大的发展前景,其自身的建设也是至关重要的。就像成熟的行业有其自身的行业标准,市场准则一样,网络商户也应当建立起这样一种行业自律体系。通过推广成熟网络电商平台的经验来使网络购物这样一个新兴的事物,新兴行业能够尽快的发展。目前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电商行业的参差不齐,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其更好地发展。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行业自律协会,指定统一的行业标准,进行行业管理,既有利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也有利于电商行业权益的保障,实现共赢。并且在产生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的时候,其行业内能够形成一套快速的解决或者协调理赔程序,配合网络维权途径,更好更快地解决纠纷。这不仅有利于电商的自身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国家的行政监管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消费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经济需求,在美容、保健、网络、医疗、各种商会、电信等领域,预付式消费发展势头强劲,成为支付领域的后起之秀。持卡消费使消费者省却了每次支付现金的麻烦,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消费优惠,同时,经营者一次性收取大额资金,满足了其对稳定的客户来源及充裕的资金周转的需求。然而,现实中预付消费被大量不法经营者滥用,违背了双赢的初衷,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具体讨论持卡消费中频发的退卡难问题,并对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梳理。
一、预付式消费的定性
通常认为,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支付价款,然后按照双方约定分次或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商家的产品或服务,这种消费通常以消费者将一定金额的钱款事先存入储值卡而获得持卡消费权利,并在使用中逐笔消减卡内金额的方式进行。目前,在我国被广泛使用的两种预付卡形式:一种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1]。另一种是由专营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2]。
我国法律对预付款消费方式的直接规定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业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该条文的规定,在实质上承认了预付式消费的本质——消费者与经营者基于合意进行消费。在预付式消费中,无论是由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还是由专营机构发行的多用途预付卡,只要消费者购买了预付式消费卡并在卡内预存了双方约定的费用,则可以认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生效,且消费者已经履行了将来消费时的付款义务,并有权利享受商家将来提供的相应内容的服务;而经营者应当履行发放预付卡时所承诺的全部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预付式消费退卡的相关情形
然而现实中,不少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其权益常会受到一些经营者的不法经营的侵害,如恶意欺诈、单方面变更服务内容、霸王条款等。因此,退卡问题油然而生。此外,不少消费者由于时间、地址、服务内容等方面需求的变更,也存在退卡方面的要求。以上两种情形都与退卡——解除合同相关。在此情形下,经营者往往以消费者违约为由,拒绝退款。
作为预约合同,预约式消费的退卡同样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当消费者遇到不可抗力或是经营者不能履行承诺时,就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有权要求退还卡内余款。下面具体分析消费者进行预约式消费权益受损适用本条规定的情形。
(一)经营者终止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常常遇到有些商家关门或转包的情形。有些经营者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或连续亏损,无法继续营业,以致暂时歇业,甚至关门停业。此时,消费者已购买的预付卡即无法使用。这种商户关门的情形,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2款的情形——“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理应予以退卡。如果经营者具有法人地位,因亏损而进入破产程序,依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消费者作为债权人,可以向经营者的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参与破产清偿,请求退还消费凭证内的余额。如果经营者是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地位,那么该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对债务的清偿承担责任。消费者可以向该个人请求因经营者不能履行而产生的各项权利。
(二)经营者变更
有些经营者在经营不善后将其业务转包他人。经营者转包后,受让人应当继受原经营者的债务,成为债务人。合同关系中,对于债务人的变更,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如果消费者不同意由受让人继续履行,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退还预先支付的价款。对此,消费者可以通过《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其权益予以救济。若消费者同意在受让人处继续消费,而新经营者拒绝继续履约、单方宣告预付卡作废不予承认或降低会员卡标准,消费者则可以通过《合同法》第2款“不履行主要债务”或第4款“其他违约行为”解除合同、退还卡内金额。
(三)单方面变更服务内容
一些经营者在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并支付卡金后,常单方面变更其承诺的服务内容。在某些服务领域,比如美容、美发、健身等,消费者为了接受特定人员所提供的服务而在办理预付卡。若经营者擅自变更提供服务的人员,撤换专业人员,则会导致服务质量下降,无法满足消费者订约时的目的。同理,改变营业场所环境或地理位置,也会侵害对地理位置或环境有特定要求的消费者的权益。比如,有的消费者出于商家距离其家庭住址或单位较近而办理此预付卡,若商家搬离此地址,则消费者的需求则无法满足。另外,最为常见的是承诺的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以“升级”、“换购”为由,擅自提高单次服务价格,取消盈利较低的服务项目。严重的可能涉嫌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上情形都可以通过适用《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加以解决,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价款。
三、经营者格式条款的抗辩
实践中,对于消费者的退卡要求,经营者往往通过经营者往往以消费者违约为由,拒绝退款。当消费者与经营者进一步交涉,对经营者的违约、欺诈要求退款时,就会受到经营者以“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一经办理,概不退卡”等格式条款的理由进行搪塞。
“经营者最终解释权”似乎成了商家经营过程中的一种行业惯例,商家通过这种霸王条款,可以任意终止、修改或者解释会员卡的约定内容。同时,在发生纠纷时,其常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2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该规定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经营者最终解释权”违反了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原则,应属无效。若经营者以此抗辩消费者的退卡请求,抗辩无效,经营者仍应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并退还相应卡金。
此外,有些商家还在预付卡上注明“概不退卡”的条款,以此限制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此,“概不退卡”条款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法定解除权,应属无效。因此,经营者以此抗辩消费者的退卡请求是也不能得到支持的。
四、卡内余额的退还及计算
预付性消费卡作为一种将价款预先支付给经营者的持续性消费卡,当消费者要求退卡时,预付卡内往往还存有一定款项。因此,当消费者退卡后,退还卡内余额的问题往往随之而来。
首先,消费凭证内预付款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当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相应数额价款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在此之前,凭证内金额所有权仍属于消费者,而发行者仅享有占有的权利。既然消费者并未使用余额消费,余额的所有权也未发生转移,经营者不能以余额属于自己为理由拒不退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针对预付式消费的余额权属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则作出明确规定,“经营者对于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部分,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收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即使存在“余额不退还”的格式条款,也是违反国家强制法律规范而无效的,经营者直接占有余额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若商家勉强满足消费者退还卡内金额的请求,却而代之以高出合理价格的标准计算其已消费的金额,消费者的法定解除权及退还余额的请求则失去了实质意义。因此,卡内余额的计算问题对于预付性消费卡的退卡问题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在预付性消费过程中,为了吸引消费者,经营者往往会降低服务的价格或者提供增值附加服务。此外,预约性消费卡多没有明确的合同文本,对退卡后已消费金额的计算也未约定。在此情形下,经营者在退还卡内余额时往往大做文章。其多称,消费者既然解除了合同,则不能享受预付卡的相应优惠,即其已进行的消费须按原价进行计算,且增值附加服务也必须按照门店价格予以计入。有时,甚至还会出现商家要求消费者补充差价、增缴价款的情形。《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见,法定解除权仅对尚未进行的部分予以解除,对已经履行的合同部分不予解除。法定解除权并不同于撤销权——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对解除权效果的规定,笔者认为,消费者已经进行的消费,原则上应当按照双方达成合意时的价格即办理预付卡时的价格进行计算。此外,对于经营者所赠与的附加性商品或服务,笔者认为消费者原则上也不需承当其费用。虽然《合同法》不同于《侵权责任法》而实行无过错原则,但这一原则仅针对合同双方的违约行为。解除合同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几种情形主要分为因不可抗力和违约行为。因此,导致合同的解除,既可能满足了双方达成合意的条件,也可能是由于不可抗力、双方均为过错,也可能主要由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那么,在分析解约前的服务价款的计算问题方面,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考虑其中更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在预付性消费方面,解除合同多由于经营者的各种违约行为导致的,因此,已进行消费的计算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即按照办理预付卡时的价格。对于经营者所赠与的附加性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原则上也不需承当其费用。若退卡的原因并非经营者导致,则已进行消费的价格可以比照店内价格酌情提高,但提高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优惠价格的百分之二十。在此情形下,经营者提供的增值附加服务,也可以按照行业标准适当收取。
五、结语
预付式消费卡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在我国发展至今,一方面带来的消费市场的巨大繁荣,另一方面也引起了一定的问题。其各种隐患所带来的退卡问题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预付式消费的规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除本文所探讨的必要的法律规制外,还应调动一切社会力量,从而共同促进消费市场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视觉艺术在消费时代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视觉消费化,二是泛媒介化,三是消解艺术生产者与艺术消费者的界限。
1、视觉消费化
视觉消费化,隐含了视觉艺术经典语言在消费时代的“白话化”和视觉图像刷新的快节奏性特质。在消费时代,消费文化的视觉可感性在不断刷新受众的视觉印象,追逐刺激暴烈的图像逐渐成为视觉艺术家的创作目的。wwW.lw881.com从消费信息的营销理念出发,艺术比任何时候都强调它的视觉感受。特别是非常态美感的视觉冲撞,语言和媒材由此从表述的功能中独立出来,显示出视觉艺术家在文化营销中强化感官刺激的企划策略。
在这个消费时代,传统绘画的文化叙述也常常演变为视觉快餐。比如传统文人画的荷花是“文化符号”的荷花,不论的荷花还是老缶的荷花,他们的作品并不在于表现荷花的真实性,而在于用个性化的笔墨表达荷花“出污泥而不染”的人格寓意或文化隐喻。在消费时代,这个“文化符号”的荷花却逐渐演变成“视觉符号”的荷花。如在张桂铭的作品中,不论荷叶、莲蓬还是水鸟、游鱼都被平面化地切割分离,作品像色彩分割派那样将碧绿、粉绿、中黄、土黄、普蓝、土红填涂在分割的块面中,以显示对象中本不存在的斑斓的色彩。这种以草书用笔编织的线与色块的构成,已无关荷花本体形象的表达,重要的是能否产生新的视觉冲撞。
作为传统中国画的媒介语言,笔墨是传达艺术主体精神和情感的重要载体。但进入视觉消费时代,传统文人画笔墨不仅被还原到没有文化身份的“水墨”和“彩墨”,而且追求画面外在形式感的新鲜刺激,由此把“图式个性”作为当代中国画最重要的创新课题。所谓图式个性,是指画面整体的结构、造型、空间、视角、色调、氛围、意境上显现出的个性区别,它强调视觉感官上的节奏、韵律、张力和错觉。①图式个性所呈现的艺术主体的个性往往是隐蔽的,它呈现的是视角与视觉的独特性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审美体验的独特性。周韶华就曾说:“没有艺术语言的震惊力量,就不能震撼人们的视觉神经;没有超常的现代结构语言,就谈不上艺术语言的现代化。”②在这里,作为传统艺术规范和标准的“笔墨”失去了以往的效力。
2、泛媒介化
泛媒介化,一方面指视觉艺术从主流意识形态的制约性转变为技术意识形态的操控性,由此将当代一切视觉信息技术的媒介都作为艺术媒介;另一方面则是传统视觉艺术的分类边界瓦解,各种媒介艺术特质的换位与整合。泛媒介化是消费时代艺术对媒介资源最大化利用,从现成品到人的躯体,几乎没有什么媒介不可以作为艺术的载体。
新时期以来,视觉艺术的发展就体现为由主流意识形态制约性向技术意识形态操控性的转变,即由政治意识形态到媒介意识形态的转换。在’85新潮美术之前,美术的发展与繁荣除了以往所注意到的诸多因素之外,还有一个至关重要却又常常被忽略的因素,这就是权力话语与主流意识形态掌控下的美术体制的功能对美术创作的巨大影响。这种美术体制的运作模式,首先要处理的是美术创作与政治的关系问题,美术的政治化自然就成为这种政治社会美术的主要特征。’85新潮美术之后,特别是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及艺术市场的繁荣,美术的意识形态性逐渐淡化,而其商业性逐渐增强,原有的高度意识形态化的美术体制渐渐失去了独尊的地位,市场化、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开始发挥巨大的作用。在这样的经济社会,一切视觉信息技术的媒介既是连接艺术与社会、实现艺术的社会价值和推动艺术不断刷新的手段与动力,也是艺术本体不断超越的载体。
非物质消费的“民主化”意识,还促使艺术内部的界限消失,艺术变成一种无限扩大媒介的混合体。美术,已不再是国、油、版、雕唱主角,连、年、宣唱配角的媒介尊卑性;已不再单纯是架上经典艺术的形象塑造性,而是模糊不同艺术语言的边界、创造个性化的媒材乃至利用大众媒体或日常物品形成的泛图像性。获第二届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金奖的刘俐蕴的《山水图卷》,用棉花和白丝绸将中国传统山水画的图式和意境阐释为具有现代灯光和空间的一种场景。这个从经典艺术的角度既不能归类中国画,也不属于雕塑的作品,正是利用大众性的媒介营构了幽雅、恬静、神秘而独特的空间审美境界。这个可以让普通观众自由进出的空间装置,正体现了消费时代艺术媒介无限扩展的可能性。作为一个岩彩画家,胡明哲参加第二届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的作品却是《自然痕迹》装置,作品将不同质地的织物和纤维营构在独特的空间中,展现了作为女性特有的敏感和细腻。装置作为新兴的艺术种类,改变了人们观赏雕塑时环绕作品的被动性,而是让人们直接进入空间。在某种意义上,装置是介于环境和雕塑之间的艺术,是雕塑的环境化,是有观念和意蕴表达的环境艺术。走向媒介综合,正是技术信息化对传统架上艺术的整合。因为没有数码成像技术、没有电子影像,行为、装置、录影便难以广泛传播,甚至也不足以成为艺术。在某种意义上,这些新媒介艺术就是现代传媒的产物,超大型社会传媒机器和国际互联网既是这些新兴艺术的载体,又是它们的消费对象。也正是科学技术的支撑,才加速了新媒介艺术的生产速度,加速了新媒介艺术的消费速度。
3、艺术生产者与艺术消费者界限的消解
艺术生产者与艺术消费者界限的消解,既是非物质消费“民主化”意识的深化,也是非物质消费“民主化”引发大众文化化的必然。大众文化的本质,是文化大众化的平等参与性,而大众的参与性和平等意识,必然会引导文化消费者成为文化生产者;或者说,文化生产者也成为自身文化产品的消费者。具有快餐消费特征的当代艺术,为每个普通人提供了平等的艺术参与、艺术创造和艺术消费的机会。那些在生产型社会中需要高难度专业训练和学养修炼的架上艺术,日益减少了它们的文化影响力,而专业技术含量少或者根本不需专业技术的装置、观念、行为、影像日渐显出其普及性。特别是数码相机、dv和拍照手机已成为大众日常消费的时候,普通人就可以完成一个画家的夙愿、一个导演的梦想、一个艺术家的名利。因此,当代艺术已疏离了人文塑造的技艺,而把具象、实物和现场作为图像的人文观念。这种文化理念正是物质消费的“民主化”模式带来的文化平等意识,不仅非物质的消费是平等的,而且非物质的生产也是平等的。“人人都是艺术家”,是消费时代对艺术家作为社会文化贵族身份的消解。艺术与非艺术区别的消失和艺术与生活界限的消失,最终抹平精英与大众文化的两极。
消费时代的艺术人文特征
从乡土大地的诗意到都市人文景观的时尚,这种作为视觉快餐式的消费时代艺术的转换,无疑都以都市文化和都市人文为主要观照对象,它所面对的文化命题,也极大地区别于农耕文明和工业文明的文化理念。中国的城乡关系由原来的农村包围城市和农村供养城市的关系,转变为城市经济辐射农村,城市文明带动农村这样的新型关系。③与乡村相比较,当下中国城市是一种更为活跃的多元价值世界。
消费时代视觉艺术所转换的文化视野,在审美意象上,往往以都市人物和现代化的人文景观为观照对象;在审美角度上,往往从原来的“城市作为恶之象征”的批判性姿态转换为日常生存状态的描写和揭示。李孝萱,刘庆和、田黎明、周京新和何家英所表现的都市人物,都不再是从物质生活上否定都市文明的概念。刘小东、忻东旺、毛焰、石冲的作品注重以当下都市人物形象为表现对象,他们以平凡、本真、贴切和自然的视点审美凡俗人生。“他们不是英雄,虽然不过是平庸的凡人,但正是这些凡人比英雄更能代表这时代的总量。”他们的作品以庸常生活为关注焦点,不是描绘飞扬的人生,而是表述安逸和劳作的永恒。他们的作品关怀和欣赏那些都市普通人,特别是城市新型阶层农民工的生存努力和为了生活所作的退让,即使这种努力是琐碎的,这种退让是阴暗的。喻红、申玲、刘曼文的作品还以性别生存为文化命题,切入女性在当代社会性别生存的真实境遇与艰难处境。生活在当下都市的女性,表面看来已拥有更多的权益,可以接受教育、丰富思想,也有获得工作、自立的机会。可她们的真实境遇仍处于劣势,在没有获得真实的性别平等地位以前,她们不过是“有美的躯体以身体悦人,有美的思想以思想悦人的被动者”。
消费时代这种艺术观照对象和受众主体的变化所形成的新的文化命题,自然也造就了消费时代的艺术人文特征。这些特征主要表现在审美认识的游戏化转向、精神俯视的物欲化转向和类关怀的个体性转向等方面。
1、审美认识的游戏化转向
审美认识的游戏化转向,是美术在消费时代从审美教育的认识关怀,转向审美休闲的娱乐性关怀。
一个不容忽视的历史现实是:’85新潮美术之后,美术从政治的美术、社会的美术、文学的美术、责任与工具的美术,回到形式的美术、语言的美术、本体的美术和文化的美术。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消费社会的逐渐显形,美术创作逐渐走向大美术的媒介整合,逐渐显露出追逐视觉消费的休闲娱乐性。这种意识形态工具角色和文学角色的淡化,意味着美术已演变为意识形态的边缘而成为大众消费市场的商品。④它不必再负载传统的重压,因袭沉重的历史包袱,扮演认知说教的角色,而以一种轻松游戏的心态并通过与金钱交换的方式来实现艺术的价值。
因此,作为文化消费的视觉艺术,在通过消费实现社会价值时所表现出的人文关怀,更多的是与受众的亲和性与娱乐性。消费时代最典型的艺术,都不是那些被动性的经典艺术种类,而是具有强烈参与性、互动性的装置、影像和行为艺术。这种人文关怀的目的,也是游戏化大于审美教育化。正是从消费文化的游戏化角度,你才能在威尼斯异域情调的文化之旅中,解读蔡国强获威尼斯第48届双年展国际奖的《威尼斯收租院》时空错置与文化错置所形成的游戏性的冲突和对比;你才能在欧美休闲一族的女士们中,体验在异质文化圈书写出一种跨越文化差异“新语言”的趣味性;你才能在宗教信仰与仪式最浓郁的国土,阐释谷文达人发装置《联合国》在不同的种族和地区产生的游戏图腾的文化反响。这些作品无关于生活、情感,无关于个性、风格,也无关于形式和美感,它们运用的修辞手法,诸如复制、挪用、戏仿、反讽,几乎是讽刺与幽默综艺晚会最常见的娱乐手段。由此可见,这些作品的非审美性,更多的是站在漫画化、喜剧式的游戏角度,把重大的、严肃的、甚至是深刻的社会、人生和文化问题化解在幽默的戏谑与机智的娱乐中。社会、人生和文化问题,本来是沉重的,但消费时代的这些新媒介艺术却把它变得像相声、小品里的段子似的轻松和愉悦。这正是消费文化大众化的典型表征。
2、精神俯视的物欲化
精神俯视的物欲化,使消费时代的人文关怀失去了悲壮的意味。如果说,消费时代的视觉艺术是“欲望的感性显现”,那么,它所体现的人文关怀,是用精神的“低姿态”与生活对话。世俗的一切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显得那么重要。
审美认识的游戏化转向,导致了以往社会那种精神诗意与神圣的失落。它所体现的人文特征,往往是忽视或者放弃精神、情感的诉求,消解生产型社会艺术的道德感召和现实批判。罗丹(auguste rodin)的雕塑《老妇》(又名《欧米哀尔》)以艺术的严肃性表达了悲剧性的人文关怀。在这个用凝固性的雕塑语言表达的真、善、美的道德批判中,“老妇”形象通过创作主体的“精神俯视”所呈现的忧患意识反而获得了精神净化。而参加首届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的瞿广慈的《英雄》,把本是“英雄”的形象日常化,那里已没有“英雄”非凡的气概和崇高的精神,只有挟裹在诙谐戏谑中的玩世不恭。罗丹的《老妇》和瞿广慈的《英雄》所表现出的审美变化,揭示出消费时代的艺术人文特征,已发生了从理想、忧患、崇高的精神悲剧性,向实利、诙谐和休闲的精神玩偶性的转换。
被商业殖民化的视觉审美,把“美”作为欲望的感性显现。精神俯视之所以物欲化,是和现实生活的审美化或艺术化分不开的。在生产型社会,人们一方面更多关注产品的物性特征、使用与实用价值,另一方面也因清贫的物质困窘而用丰赡的精神作为补偿。如果说,生产型社会强调的往往是艺术的生活化,在强调艺术与生活联系的同时,因现实社会物质的困窘而使艺术与生活分离、生活不等于艺术,生活只有通过艺术的“超越与理想化”,才能达到逼近而超越生活的一种艺术审美境界;那么,在消费型社会,艺术与生活的关系已发生了某种变化,即生活的审美化。在这种新型的关系中,因物质产品的消费性特征而强调艺术对生活的“进入与现实化”,追求的是一种生活酷似艺术审美的人生境界。⑤可见,精神俯视的物欲化是生活审美化的结果:人们一方面更多地关注商品的符号价值、文化特性与形象价值,另一方面则是这种“诗意”的物质和审美化生活消解了整个社会的精神维度,当审美化成为消费时代衡量生活质量的尺度与杠杆时,物质困窘社会的艺术人文关怀,就从精神俯视转化为精神的“低姿态”。
3、类关怀的个体性转向
类关怀的个体性转向,是以社会生产的相对过剩为基础的。马克思曾在为创作《资本论》而写下的《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把“以物的信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二大形态。他认为:“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 ⑥显然,类关怀的个体性转向,是社会物质文明高度发展的结果,是社会精神文明的进步。
“英雄”和“理想”在消费时代的失落,揭示出“个体关怀”在现代文明中凸现的社会价值。在生产型社会中,物质尚不能完全满足个体生活的消费,因物质贫困而产生对富裕生活与社会平等意识的向往,因物质贫困也使得个体与个体之间相互依存,类意识是生产持续性发展的必要社会意识,“精神俯视”的忧患意识也是生产型社会最典型的人文关怀。只有物质的贫困,才有精神的苦难;只有精神的苦难,才有理想和英雄。可以说,类意识和精神俯视都是“英雄主义”和“理想主义”的思想根源。群体利益,形成群体伦理的道德规范,建立在这种道德规范之上的人文关怀,也以道德批判作为主要的审美价值。现实主义所表达的人文关怀,实质上是生产型社会以“真”和“善”为道德批判的审美判断。当社会进入消费时代后,因社会物质的变化而发生社会意识的某些转化,物质文明的高度发展使个人消费获得极大的满足,“人”从群体的物质依赖中独立出来,物质的丰赡使个体消费成为可能。而消费的实质,是个体欲望的实现。因此,消费时代的人文关怀更多地是从类关怀到个体关怀,作为类意识象征的英雄主义与理想主义在消费时代失去了语境,个体意识、普通人的思想情感成为艺术表述的主题。
消费时代是一个艺术个体关怀和个人化时代。艺术创作被各种个性独特的创作理念所包围,成为艺术家实验新的创作载体与形式的跑马场。录像、摄影和数码技术在记录与表达个人感受时所具有的直接性,和年轻一代艺术家的知识结构、生活背景与心理需求十分吻合,他们以纪录、拼贴、复制数字处理等不同方式构筑的图像世界,既捕捉了外部世界的变化,也营构了自我满足的空间。他们的作品所显示的人文关怀,往往不是对公共人文精神或人文问题的切入,而是“自我视角”的“个体关怀”。正像波伊于斯(joseph beuys)的许多作品一样,他的《油脂椅》显然不会产生公共性的人文意义,那“黄油”和“毛毡”所产生的人性温暖,只属于他个人的经历和体验。因为越是个人化、个性化的东西,越需要新的表现形式来支撑。为把个人独特的生命体验、人性感悟方式表现出来,个性化的观念与语言追求便再所难免。而个性化观念与语言追求,也将赋予艺术以全新的面貌,给人全新的视觉审美体验。这种对于都市人的个体意识关怀和全新的个体表达方式,更适应与符合消费时代人们的视觉心理。
这种不是以人类命运拯救者的“精神俯视”面目出现,而是以各自个体的平等性身份(包括性别身份)生发的一种“自我视角”的“个体关怀”,所显现的消费时代的艺术人文特征,是和科学技术,特别是现代传媒与网络所扩大的私密空间的信息传播、所提供的全球共享的个体终端联系在一起的。现代传媒与网络在扩大“自我视角”的同时,也复制着“自我视角”。电脑晶片的大规模标准化生产,已预示了这个充分享有“个性”和“民主”的时代,恰恰因高度的标准化物质消费而酿制行为方式与思维模式的某种类型化。即物质消费的标准化导致非物质消费的标准化。唯其如此,消费时代所呈现的“自我视角”的“个体关怀”,才具有艺术人文特征的现实意义。实际上,这种“自我视角”的人文意识,是对人类命运“精神俯视”的消费化,而艺术的人文关怀作为人性的内核并没有彻底消解。
在消费时代,艺术的人文关怀还转化为文化关怀。文化问题之所以成为艺术问题,一方面是由于经济全球化引发的世界范围的文化碰撞与冲突,成为隐藏在全球性市场经济背后最重要的社会现象;另一方面则是国际间的物质与非物质的消费市场流通日益频繁和紧密,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背景的人文关怀,都共同面临着文化错置与文化解读问题。因此,艺术与人的关系也转换为艺术与文化的关系。在科学技术、商品经济及其市场化、传播媒介、大众阶层的形成等综合因素作用下,“艺术”已经成为“艺术文化”,一种适应当代社会的意义符号的生产与消费系列。艺术文化性成为关注的焦点,艺术不是独立的语言作品或审美对象,而是一种文化形态。蔡国强的《文化大混浴》以不同肤色的人在中药浴缸的混浴,所表达的是不同肤色的种族文化在当代全球化语境中的交互作用,如果说这个行为装置也存在自己的艺术“语言”,那么这个“语言”是作品在西方文化语境的复杂作用下的产物,而作品凸显的意义,也是在西方特定的文化语境中的公众阅读行为。像我们不能单纯地从审美上解读蔡国强的《文化大混浴》一样,当艺术的人文关怀转化为文化关怀时,艺术作品既有审美因素,也有非审美因素,不存在单纯的“艺术”或“文化”,而是一体化的实存。当代艺术的概念也因此演变为“艺术文化”概念,并与其他因素诸如政治、经济、非艺术文化之大文化语境构成互动关系。
总之,当下中国艺术体现了中国在全球化市场经济中,因消费型社会的形成而发生的艺术人文特征的某种变化。这种新型的人文特征,既具有全球化消费时代的共同性,显示出中国在世界多元艺术格局中占有的份额,又具有消费时代艺术的中国文化特征,呈现出中国文化的当代性和时代性。
①见尚辉《从笔墨个性走向图式个性——20世纪中国山水画的演变历程及价值观念的重构》,《文艺研究》2002年第二期。
②周韶华《上官超英的特写意象结构》,《美术》2000年第4期。
③参见杨扬《城市化进程与文学写作的改变》,《文艺报》2004年1月31日。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 消费者 权益保护 问题分析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在网络的有效辅助下,世界联系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信息网络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商务交易的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特征,网上商务交易逐渐盛行起来,信息网络为商家与消费者提供了一个虚拟的教育环境,成为商务教育的舞台。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逐渐走入人们的视线,与传统的现场交易相比,电子商务交易为人们的生产生活节省了时间、精力,已经逐渐为人们所接受,网上购物成为现代人们炙手可热的购物方式。据阿里巴巴的的数据统计,截止2012年11月30日,淘宝和天猫的销售额突破万亿,这从侧面预示着电子商务真正的走进了千家万户。但是,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等,给消费者的效益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为此,本文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
电子商务简单说就是网上购物,网上成交生意,买家与卖价通过信息网络,本着各自的需求进行交易与交流,在网络提供的虚拟平台中,获取自己的利用。与传统的真实的现场交易行为方式对比,网络交易具有自身的特点。
首先,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加快捷,而且网络商品信息往往能够波及更多的人,覆盖更大的消费人群,而且网上交易往往在形式上更加单一,缺少复杂的交易制度或者行为规范的制约。
其次,网上交易是一种虚拟交易行为,交易双方没有真实地看到对方,消费者无法真切地触及到商品的质量与模式,而是通过网页或者网页图片上的说明,或者宣传海报来选取产品,签订交易协议书,在这一过程中,客户缺乏的是直接的感官认识,与实际产品的验证。
再次,网上交易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很大的优势,节省了消费者的时间与精力,但是主要的优势特征还是更加倾向于经营者。因为经营者往往掌握了商品、资金以及货源的主动权,并在网络技术方面也拥有更多的优势,这样的交易性质,决定了消费者一方处于劣势地位。因为经营者有随意掌控商品信息的公开程度的权利,这样就会使消费者对与一些交易方面的具体规则与商品的实际情况发生疑虑,往往在这个时候,消费者会上当受骗。
最后,网上交易属于事后交易。经营者从自身的利益角度考虑,对消费者采取极大的防御措施,一般都是消费者先付款,然后才能收到商品,这样消费者收到商品以后,往往会发生实际商品与网络图片差距甚远,或者不相一致的状况,而且多数情况下,一旦交易行为达成,货物就不予退回,这就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侵害。所以,同传统的现场交易方式想对比,网上交易往往使消费者面临着更大的交易风险。
电子商务交易是科技发展,经济进步的产物,它的持续发展需要建立在一系列公平与公正的规范与制度的基础上,使交易双方都能够在行为规范的限制下约束自身行为。从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来看,缺乏法律制度方面的规范,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对消费者的权益给予保护。
确保电子商务长远发展的最根本的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交易安全。交易安全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这其中涵盖了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网络交易过程的安全以及消费者生命财产方面的安全。
另一方面:交易公平。公平是市场交易行为最重要的灵魂。交易双方要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不随意侵犯对方的利益,确保交易双方的平等与互惠、互利,只有在双方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才能保证电子商务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一旦电子商务交易失去了诚实信用,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就会失去消费者的信任与支持,这种交易方式就会逐渐被人们所遗弃,影响其长远发展。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自身的特点与特征,在整个的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一方面是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欠缺,以及消费者网上购物经验的匮乏,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这些弱点来采取措施进行不正当交易,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大肆宣传商品,用虚假图片诱惑消费者,实际商品与图片大相径庭,以次充好的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在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很容易上当受骗,买去劣质产品,自身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
第二,拒绝履行许下的承诺,一些不法商家一旦收到了客户的货款就以为获得了利益,对于消费者的服务十分滞后,不按时送货上门,货品质量低下,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这是对市场交易公平与城市信用原则的极大破坏。
第三,商品质量与价格不符,损害消费者利益。一些不法商家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以次充好,开展非法的传销活动,以此骗取巨额钱款。
第四,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计算机技术骗取消费者与其计算机相连接,利用匿名与消费者用昂贵的国际长途电话系统,骗取消费者高额的电话消费。
第五,利用网络交易合同中的不科学因素来损害消费群体利益。具体表现在:利用合同格式方面的漏洞来限制或者剥夺消费者的利益,将合同风险责任转嫁给消费者,缩短法定瑕疵担保期限,故意扭曲与模糊合同上面的文字,或者隐藏一些条款等等,这样一旦出现问题,主动权仍然掌握在经营者手中,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
以上是经营者行为的综合评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电子商务也存在一系列问题:
首先,电子商务本身是建立在一个开放性的网络平台环境下,这样就为经营者犯罪提供了温床,客观上增加了消费者财产受到侵害的风险。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网上银行支付,同传统的现场钱物交换行为相比较具有更大的风险性。消费者在网上货币交易过程中往往要成承受下面的风险:在没有获得授权的前提下,启用信用卡形成损失,电子货币被盗取或者丢失,电子货币系统被病毒侵害——目前在这一环节出现问题,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害的例子屡见不鲜。
其次,电子商务交易中,对于所有货品的质量、价格以及使用、送货等环节,消费者都无法深入了解,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很难确保自身的利益。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互联网是一个巨大的数据存储设备,商品信息的更新速度异常之快,相关的监管部门不能够对这些信息进行有效地监管与审查,没有对使用网络信息的企业权限进行限制,这在客观上就加剧了经营者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一些企业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随意在网上信息,不顾及所的信息是否合法。一些商家随意向消费者的邮箱内广告邮件,这些非法邮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一些广告由于无法从表面信息辨认出来,使得一些消费者主动打开邮箱,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
再次,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无法获得赔偿。在传统的面对面实物消费中,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一旦受到侵害能够直接找到经营者请求赔偿,然而,电子商务交易本身就是一种虚拟的交易行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很难找寻到对应的经营者。
最后,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受到侵害,一些不法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会以各种理由向消费者索要信息资料,在未经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随意向他人传播这些资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三、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法
第一,严格控制网络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要想进入网络世界进行商品销售,从事电子商务,就要接受相关部门的资格登记审查,无论是经营团体还是个人都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资格认证,获得审批条件以后才能正式进入电子商务经营,而且要具体细化审批条件与登记内容,防止出现问题时找不到明确的负责人。
第二,确保消费者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享有知情权。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要负责保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对于一些涉及到消费者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提醒与告知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营者的详细信息,例如:注册名字,责任人的名字,经营生意的网站以及具体的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等。2.和交易有联系的信息。这些信息体现在:商品以及服务的类型、价格以及方式,送货方式以及售后服务等等。3.经营者要向客户说明网络通讯所采用的方式、每一笔费用都要清清楚楚地向客户列出,以此确保客户对信息享有知情权。4.向客户提供争议的解决方法并指出对应的法律依据等等。5.经营者的经营信用情况,具体涵盖了:认证机构以及社会团体,通过一些社会服务性机构对自身的服务质量做出承诺与保证。对于以上信息,经营者没有提供给消费者的行为,完全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第二,建立健全统一的退货与换货制度与规则。为了有效保证消费者的利益,要在互利公平的基础上建立为消费者提供换货的服务,保证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经营者还要负责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包括消费者的银行卡号,身份证号以及个人信息等等。
一、银行消费者权益概述
(一)银行消费者的界定
消费者是与经营者和生产者相对的概念。学界一般认为,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但是在金融领域,金融商品和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具有直接的生活消费目的。笔者认为,银行消费者是非基于商业、营业的目的而购买银行产品或接受银行服务的个人。
(二)银行消费的特殊性
银行业作为金融服务业,具有其他行业所没有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与银行消费者权益遭受侵犯有重要联系。
1.接受格式条款是消费的前提
普通消费基本都是一手交钱一手提供货物或服务的过程,而银行消费者获得银行提供服务的前提是要接受格式条款或合同,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消费者无力改变,造成了双方地位不平等。
2.消费过程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银行消费者在接受银行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时,必须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条款规定的一些程序。
3.银行消费者要向银行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
银行为降低自身风险,在个人成为银行消费者之前,银行都会要求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并进行严格审查。这就为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埋下隐患。
4.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性
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对于没有专业知识的普通消费者来说,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听取银行的一面之辞,这样,对于交易的真实情况银行消费者很难全面了解。
(三)银行消费者权利
《消法》第二章详细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基本权利,上述银行消费的特殊性决定了银行消费者应在以上权利的基础上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殊权利:
1.安全的权利
《消法》第18条规定,安全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一般商品的消费者重视人身安全权的保护,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银行消费者更重视财产安全权的保护。
信息安全又称为“金融隐私权”,是消费者在向银行购买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对其金融信息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由于金融隐私涉及了银行消费者多方面的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将对消费者造成严重影响,因此,保护银行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显得尤为重要。
2.获取信息的权利
获取信息的权利,又称金融知情权。普通消费者也有知情权,而在金融商品的交易中,银行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现象十分严重,金融知情权显得尤为重要。银行消费者大多都不具有金融专业知识,为了使其更好地享有金融知情权,银行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3.请求银行先付权
普通商品交易中如果出现问题,往往要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再进行赔付。源于银行与银行消费者实力对比悬殊的现实需要,需要赋予银行消费者请求银行先付的权利。
二、银行消费者保护国际经验
(一)美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美国被认为是世界上银行消费者保护制度最健全的国家。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完善的法律体系
其联邦和各州都有大量关于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规定银行业务应该公开透明,禁止歧视消费者。
2.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
金融危机使美国政府认识到消费者在金融系统中的核心地位,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对提高公共信心、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来负责保护除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监管领域之外的金融市场上的消费者。
(二)英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英国民众的金融知识和金融素质相对较高,形成了强制性和自律性机制相结合的保护体系。可供我们借鉴的经验包括以下方面:
1.务实的法律规范
英国的法律法规建设虽然称不上完善,但法律规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处理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争议方面,英国金融监管机构有着一套“事前控制——事中解决——事后弥补”的操作性极强的法律法规。
2.畅通的投诉程序
为了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行业服务水平,英国设立了统一的金融服务消费纠纷解决机构——金融行业调查专员公署(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s, FOS),并制定了完善的投诉程序。
3.严格的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英国银行监管的一大亮点。所有主要银行和房屋贷款协会都会自愿同意遵守《银行营运守则》,营运守则提炼了银行必须做出承诺的主要事项,这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三、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相对于银行而言,消费者依然处于信息和交涉的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银行消费者安全权得不到保障
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权、财产安全权和信息安全权。对于银行消费者来说,财产安全权和信息安全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但是许多银行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信息得不到维护,极易造成银行消费者资金损失,现行法律对银行的责任承担也没有明确规定。
(二)银行消费者的知情权实现不足
由于金融商品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消费者作为缺乏专业知识的个人,在与银行交易的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
(三)银行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损害
1995年银行体制改革后,我国银行变成了市场经济的一员,但长期以来在计划金融体制和银行垄断政策影响下,形成的银行与消费者地位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银行消费者滥用优势地位,漠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银行卡收费问题和银行格式条款等方面。
(四)消费者的求偿权难以实现
我国目前缺乏消费者投诉等纠纷解决机制,当发生纠纷时,一般只能诉诸诉讼解决,但是消费者在诉讼中面临着巨大的成本问题,即使提起诉讼,消费者在取证、举证等方面也十分困难,也阻碍了求偿权的实现。
四、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构建
(一)构建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1.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权威性法律,其规定具有概括性和普遍适用性,随着新行业的出现,新的消费类型也随之产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需适应现实的发展,增加特殊行业的规定。
2.运用《反垄断法》保护银行消费者
在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在总则中规定维护消费者利益是反垄断法的目的之一,更在一些具体制度中规定把消费者利益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垄断行为或是否给予豁免的重要标准。⑤所以,我国要在具体的执法或司法活动中将这些规定投入实际操作。
(二)建立健全相关机构
1.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法应明确赋予银监会保护银行消费者权益的职能,在内部设立银行消费者保护机构,并建立相应投诉机制,专门处理消费者与银行有关事务。
2.消费者保护协会(简称“消协”)
消协是我国法定的消费者保护团体,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消协应配备专业人员调解、处理银行与消费者的纠纷,并设立对银行消费者进行教育的机构。
3.银行业自律机构
1.引言
随着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态渐趋恶化,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出现严重的传承危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迫在眉睫。活态传承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之道,探索多种传承方式显得尤为必要。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都突出强调了教育传承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1]。民族地区的小学立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文化空间,在保护传承本民族遗产文化中占据明显的地域优势[2]。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民族小学教育中,可以使少年儿童在其价值观形成的时候就将本土文化扎根于心灵,增强其民族自信心和文化自觉性,逐渐树立起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由此利于提高少年儿童的综合素质,同时更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推进。
2.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小学教育的融合路径
2.1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认知教育的融合
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着内涵丰富的民族民俗文化知识,反映了民族地区基层群众的日常生活实践及精神面貌,对其进行保护对于维护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民族地区的小学应挖掘当地民俗特色文化资源,积极参考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主体的建议意见,组织专业教师团队编写出通俗易懂的地域民俗文化校本教材,将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民间传说故事、民俗节庆文化、民族服饰文化等以选修课、自修课的形式列入小学教学内容,从而提高小学生对本民族文化的认知能力,增强其民族文化认同感。
2.2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科学认知教育的融合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原生态地反映了各民族地区不同时期生产力发展实态、人类的创造能力和认识水平,体现了民族地区群众对大自然、生产生活实践的科学探索,具有重要的科学文化价值。通过总结归纳本民族传统历法、传统工艺、民间医药等具有科学价值的遗产项目,为小学生的自然科学课程补充设计文字与图片生动结合的辅助教材,并在教学过程中强调教师的引导作用,从而培养小学生对本民族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兴趣,激发其民族自豪感。
2.3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体育运动教育的融合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舞蹈、体育以及重大节庆活动都蕴含着丰富的体育运动教学资源。将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等项目渗透到小学生的体育教学内容中,不仅可以丰富体育教学内容,增加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增强学生身体素质,而且可以加深少年儿童对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感知。为了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小学教育的融合,民族小学一方面可以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的文化空间,通过在重大节日举办一些民族活动,引导学生参与体验具有民族特色的舞蹈、体育活动。另一方面,通过开设民族舞蹈和体育课程,使传承传统舞蹈、体育项目成为常规的教学活动。
2.4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艺术审美教育的融合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手工艺等内容都承载着深厚的民族文化艺术内涵,形象地展示了各民族独特的艺术情趣和审美取向,具有极高的艺术审美价值。民间小学应定期组织小学生参观欣赏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传统手工艺品、民族服饰以及美术书法作品,从而培养其对民族文化艺术的审美情操。同时,可以开设民族音乐、舞蹈、美术和书法等特色艺术课程,加强特色民族文化艺术对少年儿童的艺术熏陶,培养小学生对民族特色艺术文化认知能力。
2.5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思想道德教育的融合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拥有丰富的伦理道德资源,形象生动地传扬着各族人民积极向善的伦理观念,为少年儿童的德育提供了鲜活的材料。民族小学可以将民间传说故事、传统礼仪和节庆仪式中的优秀道德文化资源编为儿童品德教育读本,为小学生的感恩、礼仪教育提供特色素材。另外,民族小学可以采用符合儿童无意识模仿和具体形象思维等心理特征的娱乐体验方式,如讲述民间传说故事,观看道德教育影片,欣赏传统音乐等,增强其受教育效果。通过将本民族道德文化资源应用在小学生的道德教育中,可以充分发挥民族优秀道德文化的示范作用,使民族精神在少年儿童中得到传承和弘扬。
3.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小学教学对接的保障措施
3.1制定遗产保护与小学教育对接的政策措施
制定合理的政策,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是民族小学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力保障,因此,民族地区的各级文化和教育部门要依据本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状况,拟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小学的项目推荐计划,并周密制定“非遗”进校园的实施方案。另外,各级文化、教育部门应加强小学教育资源建设和师资培训,为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小学教育对接工作创造条件。最后,文化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保护传承“非遗”小学的监督和管理,对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绩突出的小学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考核与评价不合格的学校责令限期整改,从而规范和鼓励小学教育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3.2开发遗产保护与小学教育对接的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载体,它规划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学校教育融合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同时为学校教师的教学提供方向指导,开发遗产保护对接小学教育的课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小学教育对接的课程体系开发主要从小学教育中的拓展课程和探究课程入手。拓展课程的开发,要求学校首先挖掘发现本民族的民间传说、表演艺术、体育等项目,然后将其整理为可进入课堂的校本化的教学资源,最后依据这些教学资源设置反映民族地域特色的艺术欣赏、书法练习、民族体育等拓展课程。探究课程的内容主要是引导学生参与重大民族节庆文化活动,定期参观民族工艺品展览等社会实践探索活动。
3.3引导传承人参与遗产保护与小学教育对接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小学教育的顺利对接,离不开民间艺人的支持与帮助。因此,政府和民族小学要积极引导民间艺人参与支持教育保护遗产的活动。一方面,政府通过对传承人的政策扶持和培训教育,增强其文化自觉性和传承民族文化的使命感,鼓励其参与民族小学的遗产保护活动。另一方面,民族小学将传承人聘请到学校,担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课程教学,并鼓励其为校本课程的课时安排和校本教材编写建言献策,为民族小学的遗产教育工作提供指导。
4.结语
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着丰富的民俗文化、表演艺术、传统体育项目内容,通过采用参与互动和直观感受的方式将其应用在小学教育中,可以让少年儿童在感知、体验中了解本民族的历史文化,逐步培养学习传承传统文化的兴趣。民族小学与民间艺人应在政府政策引导下积极合作,落实学校教育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小学教育的顺利对接。
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遍布各地的高等院校是重要的参与者和生力军,地方院校图书馆该如何确定和把握自己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位置,具有什么样的优势和作用?本文试就此略作讨论。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总则》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了如下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1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主要内容包含了人类文化呈现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所有的人类文化遗产都具有不可再生性,对其进行有选择的保护,实际上就是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多样性。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对濒危文化采取的“一种记录、保存、评估、拯救、起死回生、继续自续、人类共享的一项文化工程”。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近年以来,国家级、省级、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陆续公布,其数量和类别均非常丰富。2006年第一批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有518个项目,2008年第二批又公布了510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147个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仅此可以看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前景不容乐观。由于我国幅员广阔、民族文化异常丰富,目前国家和地方所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还远远不能涵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在现代化过程中,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都在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文化一体化使得主流媒体和流行艺术普及到千家万户,占居了公众视野,同时也挤占了传统文化遗产的存在空间。在这种主流媒体的强势权威下,我们的整个民族,现在都在“自觉自愿”地抛弃自己的民族文化去追求现代化的文化。
二、地方院校图书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功能定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迫切需要集合来自社会的各种力量,通过全社会各团体和个人的努力,才能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没有物质形态却有物质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包括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实物、文化场所和对其过程记录的文字、声音、影像等等资料。这些物质载体与图书馆馆藏之间却有着密切的联系。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物质化保护是国际遗产学界公认的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保护手段,而收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是图书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条重要途径。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有形的图书馆馆藏就好像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物质遗产有其非物质性,非物质遗产也有物质性。总理在我国第二个文化遗产日参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时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物质性,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和物质性结合在一起。物质性就是文象,非物质性就是文脉。人之文明,无文象不生,无文脉不传。无文象无体,无文脉无魂。文化文化,文而化之,化而文之,两者要很好地结合起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的图书馆四项社会职能中,保存人类文化遗产位居第一。在其《公共图书馆宣言(1994)》所赋予的公共图书馆若干主要使命中,即有:提高对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对艺术鉴赏、科学成就和创新的了解;提供各种表演艺术的文化表现途径;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对话和文化多样性的发展;支持口头传统文化等,上述表述都确认了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能和地位。事实上,图书馆自诞生之日起就把文献资料作为自己搜集、整理、开发乃至服务读者的对象。
三、地方院校图书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