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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7 17:59:50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医疗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医疗论文

篇(1)

2“双十”就诊模式的实施过程

2.1实施过程解析

参加新农合的村民生病到村卫生院治疗时所产生的医药费,如果<10元,按实际产生的费用如数缴纳;如果≥10元钱,多出来的钱由村卫生院报给乡镇卫生院统一报销;每人每天只能报销1次。对于≤10元,据实收取的医药费用,按月总结,全部上缴乡村卫生院,该情况下乡村医生是义务服务;对于>10元,村卫生室只收取10元诊疗费作为村卫生院的收入。另外,当农民在村级卫生院连续治疗3d,仍然没有治愈的情况,按照分级诊疗原则,须转诊到乡镇卫生院。攸县的304个行政村中,每个村的卫生院都有一个管理制度的公示牌。每个行政村的乡村医生,都必须把他所在的村卫生院发生的药费>10元的患者的就诊情况和收费情况公示在村卫生院的管理制度牌上面。同时每个月底,必须找到所在村卫生院聘请的监督员(一般由村干部担任)签字认可,才能到乡镇卫生院进行报销。乡镇卫生院经审核后再统一上报到县农合办报销。村级卫生院只能向患者提供国家或湖南省规定的基本药物。目前,国家规定的基本药物目录为307种,湖南省增补198种,合计505种。这些药物由省政府直接招标采购,具体操作流程:村医在电脑内输入所需采购的药品,通过互联网报送到镇卫生院,镇卫生院按照各个村卫生院的采购计划,在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3]。药品配送企业将药品配送到镇卫生院后,村卫生院再到镇卫生院领取,中间没有其他机构参与,药品也就没有加价,这样相对之前购买药品的多环节,价格比较低廉。公示牌上也很鲜明的写着基药监督监督电话,群众可以随时举报。

2.2实施效果

随机抽取攸县的5个村庄,从最近5年未外出过且对医改前后的看病模式熟悉的人群中,每村随机抽取30例,共150例居民。针对“10元看病”模式实施前后,对当地居民关于看病模式的满意度、单次就诊费用进行调查,得出居民对村卫生院看病的满意度提高,单次就诊费用从过去46元降低为现在10元左右。从对5个村医的访谈中得知,实施“双十”看病模式前后1年比较,居民的就诊人次提高将近50%,但其收入降低30%以上。

3“双十”就诊模式分析

3.1优势与机遇

3.1.1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双十”就诊模式,让群众看病不出村,在家门口看病,看好病,能够方便群众就医,有效地缓解农民“小病拖、大病扛”及“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特别是对于留守农村的老年人和儿童,这是一项惠民政策。同时对中老年人慢性病的防治也有积极作用。3.1.2解决“抗生素滥用”的重大问题是药三分毒,近年来,抗生素已被广泛滥用,不合理使用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有报道称,我国每年因抗生素滥用导致800亿的医疗费用增长,同时致使8万患者不良反应死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1份调查显示,中国不合理使用抗生素的比例超过46%,而在全国使用量前15位的药品中,抗生素占10种,这个比例在农村地区更高。“双十”模式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药品零差率销售,又用“月次均费用不超过26元”消除村医的利益驱动;同时,通过加强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有效提高农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从源头上遏制抗生素滥用的现象。3.1.3打破“以药养医”的收入格局村卫生院全部使用基本药物,村级卫生院只能提供国家或湖省规定的基本药物给患者。这些药物由省政府直接招标采购,逐级配送到村卫生院,中间没有加价,零差价销售;此外又有“次均费用26元”的限制,避免大处方的问题,因为超过此限制,多余的由村卫生承担。这样挤掉乡村医生不合理收费、一口价的局面,减少过度医疗行为,让村级医疗回归公益性。

3.2不足与风险

3.2.1挫伤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介绍,未实施基药制度以前,村医自行上报的收入>5万元。现在村医的收入包括:①按照每人每年1.5次,每次10元钱的诊疗费计算;②中央和省级财政给每个乡村医生,按照村民人数有5元的公共卫生补贴;③每个乡村医生每年有中央和省级财政4000元的基础药物补贴;④每个乡村医生还可以得到药费总额15%的县级财政的基药补贴。支出:购买的注射器、棉签、输液器等相关医疗器材;医疗室的电费、网费等。经过对乡村医生的访谈,得知在“双十”就诊模式后,他们的收入相对之前个人开诊所时的收入减少30%左右,造成了村医的心里不平衡。3.2.2基本药物实施环节存在不足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宣传和培训不到位,供应配送和采购使用不规范的问题等。例如:今年上半年,有部分基药特别是低价基药品种,出现不能及时配送的现象。根据调查,该品种是因厂家低价中标后限量供应所致,经县医改办协调,现在已经完全能够保障供应。另外,实施过程的细节中,例如:居民看病时间受村医上班时间的限制,医疗事故的补偿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更详细的管理。

4“双十”看病模式的建议

4.1加强制度建设

4.1.1严格乡村医生上岗、考核制度乡村医生作为基层百姓的首先医疗负责人,肩负着重大的责任。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应执业许可再上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乡村医生上岗条件管理;并坚决打击不合格人员非法行医。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等各种制度来建设乡村医生队伍。同时不断创新乡村医生考核制度,将服务质量、数量、患者的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与绩效工资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4.1.2加大督查力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院进行规范管理,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村卫生院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推出相关查岗政策。与此同时,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村卫生院的监督。制定相关处罚政策及问责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此外,设立监督举报电话,请广大群众进行民主监督,发现村卫生院有违规行为,请及时向村干部或当地卫生院反映,也可拨打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4.1.3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药品零利润销售,同时严格基本药物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广告监管,查处不合格生产企业,规范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并从生产出厂到使用进行全程电子监管,加大对重点品种监督抽验力度,定期向社会抽验结果。

4.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4.2.1加强乡村医生培训乡村医生为基层老百姓服务,虽然不在科研的前列,仍需要不定时进行培训、进修,增强自己的医疗能力。因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4.2.2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对于建设稳固的乡村医疗队伍,着眼长远来看,需要储备乡村医生的后备力量。购买乡村卫生院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需制定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规划制度,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本地选派进行定向培养或其他方式建立乡村医生的后备人才库。并及时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队伍的执业情况,及时调整人力,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的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的毕业生到村卫生院工作。

4.3完善保障体系

4.3.1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水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合理设置村卫生院,并规范村卫生院的建设,完善硬件设施,给村民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4.3.2改善乡村医生的待遇政府采购村卫生院的药品零利润销售,村卫生院服务回归到公益事业。可对于乡村医生,在收入方面大打折扣,为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政府应出台一系列相关补偿的政策。如:对乡村医生进行职业补贴,提高乡村医生的社会地位,保障其职业归属感;制定奖罚政策,提高村医从业的热情、动机;合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确保养老金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这样才能切实提高乡村医生的积极性,才能真正服务于老百姓。

篇(2)

随着科学技术与经济的不断发展,医疗器械在现代的诊疗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医疗器械是创办医院的基本条件,医院设备的好坏,对诊断、治疗工作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医院设备经常损坏,完好率很低,精度不可靠,结果可信度差,无法提供科学的数据,就会影响诊断、治疗和科研水平。医疗器械数量与质量增加的同时,器械的维修问题也日益显现。同时现阶段受维修水平偏低、维修技术手段落后、管理制度滞后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这种问题更加严重。本人从事这方面管理工作多年,对这方面的问题深有感触,在此谈些看法供参考,希望更好地为临床诊治工作提供服务。

1医疗器械维修管理的现状

1.1管理制度滞后

尽管目前医院管理制度已相对完善,然而医院医疗器械设备维修机构却成了医院管理的盲区,多数医院管理制度与现代医疗器械设备维修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有关机构人员组成、占医务人员总数的比例、学历要求、准入资格等在卫生政策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还有在中小医院,维修部门在这里很容易被忽视,多数医院没有详尽的维修工作制度,维修人员分工不明确,他们什么都得修。也就是说维修人员什么器械都得会修,什么都不能精修。

1.2维修手段落后

尽管随意医疗器械设备的不断发展,部分医院的医疗器械设备维修条件有所改善。但这种改善与现代医疗器械设备的维护要求相差甚远,维修工具,检测手段仍是陈旧的。其原因是医院自身不愿意对维修机构的设备有更大的设人,因为这种投入的回报不是显著的,难有立竿见影的经济收益。同时据有关资料,在中小医院,从事维修工作的人员大多为中等以下学历,未受过高等教育,技能单一、知识面窄、技术水平提高慢,这也是制约中小医院医疗器械发展的重要因素。

1.3缺乏定期维修与忽视管理

实践证明,常用的医疗器械如果得不到有效地维修和定期保养,且不时有违规操作的现象发生,那么它们的使用寿命将大大缩短。同时繁重的医疗工作使护理人员忽视了医疗器械的管理。在医院,由于病员多护理人员少的矛盾长期存在,致使护士上班后只顾于应付繁重的护理工作,而无暇顾及其它。即使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了某些器械管理中的不足,也因怕影响更重要的工作而不去及时纠正。交班时又忘记嘱咐接班护士,导致这些不足缺乏有效地管理。

医疗器械设备不仅仅是一种医疗服务手段,它的好坏还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医院形象与声誉,也影响着医务人员情绪及行为。因此.医疗器械设备的维修不能理解为一般性的修修补补,维修人员需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全心全意为医疗工作服务的思想品德。为此我们认为.医院医疗器械设备维修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应把握如下原则:(1)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文化素养;

(2)培养具有敬业精神的工程技术人员;(3)建立并完善目标管理制度及相应运作规则。

2医疗器械维修的现代化管理的对策与方法

医疗器械设备是医院资产的核心部分,中小型医院设备总值则几千万元人民币,大型医院超过亿元人民币。必须加强对医院器械维修的现代化管理。

2.1制定医疗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首先建立医疗器械维修人员的准入制度,引入正确的竞争机制、充分调动维修人员的积极性,完善保养制度,做好维修人员的分工,划分责任,大型器械要有专门的维修人员负责日常的保养维修。同时管理制度应包括维修机构的组织管理、领导责任制、维修人员责任细则、维修设施管理、事故责任细则、维修设备档案管理、报废赔偿制度、人员考核及培训、维修经费保障管理等。必须加强对医院维修机构的领导与管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维修质量.降低维修成本。主管领导的工作职责应包括:组织制订或督促执行医疗器械设备维修管理制度.组织审查维修机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审批维修机构开支方案等。对工程技术人员合理分工,严格管理,使其全方位为临床医疗服务,最大限度地提高维修质量和速度。最大限度地延长医疗设备的使用时间。维修工程技术人员接听报修电话时做好电话记录,如报修设备、时间、病区、维修质量和工作量,这些也是发放奖金的依据,同时有利于领导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更为临床科室提供了方便,他们不需要考虑请谁来修理等这样的事情,只需打个电话就能解决问题。

2.2实行科学管理方法

医疗器械的维修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光有实践经验和脑力记忆是不够的,在掌握维修技术的同时,还必须借助于医疗器械的技术记载,设立技术档案,这对于大型精密仪器是必要的,否则会给维修工作带来很大困难。逐步建立医疗器械的状态库,这对设备故障诊断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也要建立信息反馈系统,其方法是,收集整理现有资料分类存档,维修技术人员也应搜集资料存档,如:(1)检测仪器,(2)修理工具;(3)储存备件(4)经费使用;(5)维修记录,(6)故障分析;(7)维修计划;(8)维修信息等。所以,应当收集整理现有资料进行分类存档。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医疗器械维修管理微机系统,并组织计算机联网,扩大信息容量,满足维修管理工作的需要。一般来讲,医疗器械配件供应问题一直难以解决,这与仪器、零件不断更新有关,靠厂家供应有困难,维修站过了保修期维修费用昂贵。那么实现医疗器械维修备件储备社会化是必要的。

总之,在实际维修工作中,上述的维修对策和方法还是不够的,要根据实际仔细分析,灵活运用,有机结合。注意总结才能得心应手。

参考文献

[1]阐凤田.浅谈医院医疗设备的管理.医院管理论坛.2004,2(88):39~40.

[2]毕光迎,李国胜.如何搞好医院设备管理.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3,1:108~111.

[3]杨旭、张丹、马虹,医学工程学科建设的思考,医院管理杂志,2000,7(3):218~219.

[4]钱治淮,贾彦,医疗设备的使用管理与效益评估,中国医院管理,2OOO,20(9):45.

[5]骆汉生,祖宁先,陈葵,医院医疗设备维修实行二级核算的实践,中国医院管理,2OO0,20(4):55~56.

篇(3)

1、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和职工实际医疗消费需求之间存在差距,特别是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必须通过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

2、基本医疗保险定位在“广覆盖、低保障”,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实行统一的政策,难以充分体现不同人群的现实差别,并且降低一部分人的医疗保障水平,影响了基本医疗的稳步推进。因此,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实现效率、公平原则,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推进的基础。

3、有利于职工队伍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同时享受特殊的医疗补助,企业职工必须有相对应的措施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以保证广大职工队伍的稳定。

4、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还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同时也有利于强化医患的制约机制,有利于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二、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的条件和形式

1、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条件:

首先,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其次,具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即具有持续的税后利润,并按时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保证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第三,已经形成的医疗保障待遇高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有能力主办或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其一,建在企业内部。如有实力大集团、大企业可以自办补充医疗保险,但应建立相应的经办和管理机构,并使补充保险资金与企业经营性资金分离,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

其二,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也可以保险公司的某一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由商业保险机构根据订制的方案确定费用。

其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也可以实行企业单独缴费,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体现合理分担的原则。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

1.企业补充医保险方案的设计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企业在制订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一定要依法从事,切不可认为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二)是合理负担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在设计过程中应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这样既有利于规避道德风险,抑制不合理费用支出,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如有的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门诊和住院费用都不设起付线(免赔额),就不符合这一原则。

(三)是针对性原则。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目的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主要是解决患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异药等)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因此,医疗费用支出的绝对数额越大,个人负担的比例应该越低。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要有针对性,体现“雪中送炭”的原则。

(三)是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企业在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从操作上讲,这样也有利于报销单据的收集和范围的认定。

2.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设想

(一)“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这一部分职工所占比重较小,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职工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基本医疗既不可能完全包下来,也不可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因此应该为职工寻求一个最佳解决办法,即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职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具体做法,可以由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根据患“超大病”的职工比例和职工总数等数据资料,合理进行资金筹集数额和承保水平测算,制定出在年人均几十元钱的条件下,保证“超大病”医疗费用支付的办法,至于资金的来源,可通过个人为主,单位为辅的方式实现。实际上,只要是费用低,即便是完全由职工个人负担,单位代扣代缴也是可以实现的,更何况还有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发挥相应的作用。

这一方案的实施,是本着规模出效益的原则承办的,因此对于在统筹范围内的职工应当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其参加,集合大多数职工的力量为少数需要的职工提供帮助。

这样做的好处,一是由于承保费用较低,便于推广实施;二是可以减少单位的医疗费用支出和行政管理事务,若发生超限额医疗费用,可由参保职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三是可以沿用和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易于实施和管理。

另一方案是,企业如果效益好,可直接拨付一部分款项支付自负段。

(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职工所在单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用基金,在企业内部实行统筹使用,所需资金可按企业、职工共同分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如企业可以在新增效益工资的税前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职工在包干药费或工资收入中提取小部分。基金的使用,要按职工工龄长短、贡献大小有所区别。

四、结论

补充医疗保险不同于基本医疗保险,其方案不求一致,只要能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满足人们多元化的医疗需求,同时使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更为合理和有效的利用就可以。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对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障程度、医疗需求的多样性和实施的可能性进行调查和分析,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需要根据保险目的,以及可能提供资金和管理情况的不同,进行具体的规划。重点研究针对不同保险目的的资金来源和给付、管理方式等各要素,目的是提供设计水平不一又可供选择的实施方案。

补充医疗保险由单位承办时应有一定的限制,即单位经济效益要好,具有一定承受能力。同时,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只能是职工本人(不含家属)。补充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能与物价挂钩,还必须体现一定的差别;在保险项目上要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有所侧重。

【论文关键词】必要性;条件;形式;方案

【论文摘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主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可能大包大揽,而是立足于保证绝大多数职工的基本需求。同时,为了尽量使原来医疗保障水平较高的行业和企业职工医疗水平不致于大幅度降低,满足不同层次群体的医疗保险需求,以确保医疗保障制度的平稳推进。因此,如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如何确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成为我们急需研究和探讨的一个问题。

【参考文献】

[1]陈智明.医疗保险学概论〔M〕.深圳:海天出版社,1995.

篇(4)

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就是将多层次体系下的各险种,通过创造、传递和传播优质的顾客(参保者)价值,获得、保持和发展参保人群。当“使推销成为多余”,营销目的便得以实现,医疗保险扩面工作也变得简单有效,“广覆盖”、“大数法则”等迎刃而解。

1.1从市场角度看,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一样,是非渴求商品

医保经办机构必须主动推销和积极促销,善于使用各种推销技巧寻找潜在顾客,甚至采用高压式的方法说服他们接受其产品,从而使更多的人群加入到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来。

1.2从医疗保险的需求特性看,疾病发生的随机性造成对医疗保险需求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我国医疗保险起步迟,保险制度不完善,医疗保险市场处于短期非均衡状态。受收入、保险意识、效用偏好等因素的影响,相当一部分人群还没有被纳入医保体系。由于潜在的医疗需求没有得到释放,医院的市场化取向得不到有效满足,其利益、运营效率甚至是社会福利都受到了损害。营销就是善于为医疗保险刺激出需求,促进市场的均衡运动。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应该通过营销试图去影响需求的水平、时机和构成。

1.3从社会属性看,“城镇”向“全民”跨越后,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原来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群体是城镇各类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劳动者,通过政府的强制性力量使医疗保险得以覆盖问题不大。但是,向“全民医保”跨越的过程中,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自谋职业者、新成长劳动力、其他城乡居民等,其数量比原来意义上的“职工”要多得多,医疗保险覆盖这些人群,政府的强制难以奏效;而借鉴商业保险的办法,运用营销手段扩大人群覆盖,促进“全民”目标的实现,这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医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

1.4从其本身特性看,社会医疗保险应具有社会营销观念

社会医疗保险组织的任务就是在多层次的医保体系下,确定各类人群所对应的诸目标市场的需要、欲望和利益,并以保护或者提高参保人员和社会福利的方式,在满足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比商业公司更有效、更有利地向目标市场提供所期待的满足。因此,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要通过营销活动,维护和改善客户(参保人员)关系,考虑社会与道德问题,平衡医、保、患利益关系。社会医疗保险理所当然地就要在效率、效果和社会责任方面,于某种哲学思想的指导下进行营销活动。

综上所述,社会医疗保险作为公共服务产品,需要用市场化思维,借鉴产品(服务)营销的原理,使市场主体更多地选择医疗保险,让更多的人群加入到社会医疗保险的“安全网”。

2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设计和实施

和其他产品、服务的营销一样,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要以4Ps理论(产品PRODUCT、渠道PLACE、价格PRICE和促销PROMOTION)作为行动的指导。同时,作为公共服务产品,除了传统的4Ps外部营销外,还要加上内部营销和交互作用营销两大因素②。内部营销,就是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经办人员的培养和激励,全机构都要有“营销”观;交互营销,是指经办机构经办能力、服务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技能。

2.1营销定位:“全民医保”下的适应营销

覆盖全民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将打破城镇职工的界限,面向社会各类人群,以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独立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法多形式、保障水平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也就是说,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外,需要根据人群特点、收入水平和医疗消费等,建立多个高低不等的医疗保障层次,至少是一些过渡性、补缺性的保障形式。这样,“多种模式”、“多种办法”就赋予了社会医疗保险产品的概念。以产品观念为导向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覆盖,要求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人群分布状况和收入水平的实际,调整完善政策体系和制度安排,甚至开发设计新的险种产品,以满足社会各类人群的医疗保险需求。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需要适应新的形势,突出目标市场、参保人群需要、整合营销和医疗保障水平四个支柱,确立营销观念,避免营销近视症③——参保人群并非在购买保险,而是在购买健康保障。这样,不管是响应营销(寻找某些人群业已存在的需要)、预知营销(预测某些人群的需要),还是创造营销(设计新的险种或者参保缴费办法),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可以在不断的调整完善中符合参保人群的认知价值,吸引和维系参保人群,从而在总资源一定的限度内,保证医、保、患三个利益关系方处于能接受的满意水平。

2.2营销机会:“全民医保”下的营销环境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等一系列理论、思想和观点,有力地推动了社会医疗保障事业的改革发展。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使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相当一部分“自由人”要归拢到医保体系中来,这意味着经办业务需要采用由外向内的观念,营销环境恰恰在不断创造着新的机会。从宏观环境看,我国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城镇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社会成员医疗保险的意识越来越强,各级政府把覆盖全民医保体系的建设摆上议事日程,并在小康进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部署进展上明确了新的目标。从微观环境看,由于政府的规制和法制的健全,使组织为员工参保有了“保障”;同时,个人由于经济环境、生活方式等因素的影响,选择性注意逐渐强化,通过有效地营销来影响购买行为,是社会医疗保险扩展参保人群的重要手段。营销环境的变化,要求社会医疗保险必须一改过去大众化方式,不能仅仅停留在政策体系设计的基础上,让各类人群来“对号入座”。相反,要据此进行微观营销,对潜在的各类参保人群进行行为细分,并有针对性设计保险产品或调整完善缴费机制。比如,江苏镇江市针对外来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在医保体系中设计的住院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较低层次的过渡性保障形式,参保人员以上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以首次参保的不同年龄,按3%—8%的比例缴纳住院保险费。在向饮服行业、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营销”该险种的过程中,针对这类群体年龄轻、流动性大的特征,调整为以社平工资60%为基数、按行业平均年龄(最低限)3%比例缴费,这种微观营销取得了较好效果。

2.3营销战略:“全民医保”下的营销差异化

有别于商业保险的利益定位,参保的各类人群在这个体系中是具有特定利益的。在向目标市场传播特定利益这一核心观念的同时,社会医疗保险还要通过进一步编织差异网来体现实体。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形象差异化,就是造就人群对社会医疗保险较商业保险的不同认知方法。首先,在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要建立一个不同制度安排的特点和参保建议;第二,更多地应该通过事件和公益活动传递这一特点,从而使之与商业险相区分;第三,它要利用各种营销组合产生某种感染力,更好地发挥制度地牵引作用。

2.4传播营销:“全民医保”下的营销方案

整合营销传播是一种从顾客角度考虑营销过程的方法。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下,经办机构要通过有效的传播手段与现行和潜在的关系方和各类人群沟通。因此,除了依靠强制力和传统的动员参保手段,还必须针对不同的传播目标,选择不同的传播渠道。

2.4.1具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公共关系与宣传。主要是在政府强制力以外弥补刚性所带来的缺陷。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人群,要更多地采用社会营销观念,采取事业——关联营销的方法,即积极地使用保障全民健康的形象,构建与参保人员的利益关系,借以改善经办机构的名声,提升知晓度,增加参保者忠诚。通过公共关系、宣传,使社会医疗保险:具有高度可信性,通过新闻故事和特写等使之更可靠、更可信;能够消除防卫,可以接触一些回避、拒绝参保的单位、人员;戏剧化,通过公益、政府财政杠杆等使医保制度和产品惹人注目。

2.4.2断保人员:客户关系型营销。即经办机构通过有效利用参保人员信息,在对参保人员了解的基础上,将营销针对特殊人群个性化。比如,对具有固定劳动关系的人员,一旦其下岗失业无力参保,对这些断保或是封存人员,可以由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转向单建统筹的住院保险,一旦此类人群经济状况好转,再回到基本层次;再有方法就是给这些群体以缴费照顾,调整缴费基数或比例。这种营销手段的关键是建立客户数据库和进行数据挖掘,进而进行数据库营销。

2.4.3新成长劳动力:网络营销。新成长的劳动力是网络一代,其特点是:选择权是他们深信的价值观;他们需自己改变自己的主意;他们更喜欢自己作出决定。对此,医保经办机构要善于利用网络和先进的数字化传媒技术进行医疗保险的营销。

2.4.4城镇其他居民:直接营销。直接营销的渠道很多,如面对面推销、目录营销、电话营销等。关键问题是营销渠道的构建。针对城镇居民的分布特点,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需要向社区延伸,不断完善和构建社区平台。社区平台包括街道(社区)的劳动保障平台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只有这些平台建设到位并卓有成效地开展营销活动,才能提高成功率。

3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营销行为讨论

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主要是由经办机构来完成的。经办机构作为营销组织,必须重新界定它的角色。

3.1牢固树立营销观念,建立全机构营销导向

参保扩面是经办机构的一项突出任务,也是经办能力高低的“试金石”。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职能划分是多样的,但它必须是一个强有力的面向所有参保人群的组织,这种导向使得参保扩面工作应成为全机构的事,营销导向也应是全机构的。“全民医保”目标的确立,要求体现在工作和部门定义、责任、刺激和关系的变化上。特别是医保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使经办机构的一切任务都面对着参保人群。内部各职能部门都要接受“思考顾客”的观念,即强调为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服务。同时,只有当所有的部门执行一个有竞争力的参保人群价值让渡系统时,营销才能有效展开。只有确立全员的营销观念、改变内部的薪酬结构、开发强有力的内部营销训练计划、建立现代营销计划体制、提高员工营销能力,“经办”的目标和水平才能提升到新层次。

3.2经办机构要苦练内外功,实现新突破

内功是就是在多层次医保体系构架下,强化保险产品力、提升组织力、管理力、营销力,进入精耕细作、精细化管理的科学状态;外功是由关注政策体系、制度安排,转向关注参保人群,由坐门等客转向目标营销。依靠垄断做“老大”或依靠政府强制力推动参保的空间越来越小。因此,必须真正学会关心参保人群利益,从目标人群的需要和利益出发,规划市场营销渠道,设计策划促销途径。要学习和借鉴商业保险公司的经验,掌握现代保险营销的有效方法。比如:重视客户关系管理,提升服务价值,重视多种营销组合,加强营销队伍建设、营销社会保障理念、强化经办机构文化建设、改善营销环境的关系主体——医院、同业、媒体等。

注释:

①DictionaryofMarketingTerms,2nded.,ed.PeterD.Bennett(Chicago:AmericanmarketingAssociation,1995).

篇(5)

通常情况下的医疗关系4到底是不是合同关系?至今仍然没有形成定论。反对医疗合同关系的理由,笔者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我国合同法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到医疗活动中,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意是祛病除痛、挽救生命,如果允许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采用违约之诉;那么,在审理中,法院就无须审查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医务人员是否尽了法定的义务,只要医疗行为未能达到治疗效果,医疗机构都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医疗行为是一种高风险性的活动,在医疗过程中常会产生与患者预期不一致的结果,允许患者以违约提讼对医疗机构来说是不公平的。

(二)违约的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方面的损失,而且只在缔约方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才由违约方赔偿。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更广,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因此,从这一点上,适用侵权更有利于保护病人的利益。

(三)“治愈疾病”是医生的法定义务,而不是约定义务。医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侵害的是病人的绝对权而非相对权,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侵权。

(四)医疗关系中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等,患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医生的治疗方案,使得医患双方并非平等的合同关系。

(五)由于医学伦理的限制,医院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拒绝病人,这就与契约自由原则相矛盾。

笔者认为,以上几点反对理由虽不无道理,但均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第一点谈到适用违约之诉对医方不公。这里反对者误解了医疗行为中双方约定的具体含义。如果将医疗关系视为合同关系,它是以医治伤病为目的,给予谨慎的注意,实施适当的诊疗行为本身为目的的“手段债务”,而并非“结果债务”。的确,医患双方的共同意愿都是为患者“祛病除痛”,但这并不是“约定”的内容;医疗合同中双方的“约定”实际指的是医生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不是诊疗达到预期的结果。凡是医生违反其注意义务,就可认定其违约,而追究违约责任。这和侵权构成要件中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内容完全相同,并没有加重医方的责任。

第二点论及违约的赔偿范围窄于侵权,因此适用侵权更有利于对病人的保护。这的确是适用“违约说”处理医疗诉讼的不足之处,我将在第七部分提出改进办法,在此不赘。

反对者的第三点理由是医生的治疗行为是一种法定义务,违反此种义务对病人造成损害侵犯的是绝对权而非相对权。从《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来看,医生的确负有治疗病人这一法定义务;但是,当医患双方经过挂号这一缔约程序之后,这一义务就转变为一种约定义务;同时,对于医方来讲,也是一种强制缔约义务。所以医疗事故或差错侵害的是患者的相对权而非绝对权。至于医疗行为也有可能对患者的固有利益造成损害,这完全可以用履约过程中的“加害给付”予以解决。

第四条理由是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等,因而地位不平等。笔者认为这一因果关系并不能成立。社会分工使得我们每一个人在某种意义上都是无知的,合同所起的作用正是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资源和信息。正如在大多数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正是缺乏专门知识才会将事务交由受委托人处理。之所以会有双方地位不平等这种观点,是由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形成医院高高在上、病人“求医问药”的畸形局面。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医患关系也必将从“主动--被动”型转向“双方参与型”5的平等关系。

第五点涉及医疗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之处,但并没有动摇一般医疗关系的契约化特质。

“契约之本质在于意思之合致。”在一般医疗关系中,医方和患者都为了达成一个共同的目的——治愈疾病,而实施医疗行为。同时,医患双方处于相互依存、共同参与的平等地位。因此,医疗行为的双方形成合同关系。

二.医疗合同的特性

“合同作为联结市场主体的纽带和市场关系的法律表现,它的作用机制与市场与市场机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6由此可见,绝大多数合同的目的都在于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而医疗合同则是一种带有人身性质的合同;所谓“悬壶的目的在于济世而非赢利”,获取利润并非医疗合同的首要目的。因此,医疗合同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之处,主要体现在:

(一)缔约过程中,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意思自治是指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依据;在合同中,一切债权债务,只有依当事人的意志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否则,便是法律上的“专横暴虐”。7

但是,意思自治并非绝对的,它必然受到各种限制。在医疗合同中,这一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对于医方来说,医生的医疗行为必须受到医疗道德或医学伦理的规范。“治疗病人乃医生之天职”,医生没有是否缔约的选择自由;公法也将缔结医疗合同作为医方的义务。因此,医疗合同是一种强制缔结的合同。

另一方面,对于病人尤其是身患急病重病的病人来说,求生的欲望和医疗知识的匮乏导致了其缔结医疗合同的意思表示的虚假性。“一个生命垂危的病人被一个手拿定式合同的医生挡在门口并问他是否愿意接受合同条件时,病人的回答的肯定性是可想而知的。单从表面上看,这种接受也是自愿的。但这是扭曲的自愿。”8饱受病痛折磨的病人难保不会“急病乱投医”。同时,医疗合同的格式化以及医患双方实力的悬殊也决定了病人接受医疗合同的无奈。

(二)履约过程中,医疗行为的风险性

医疗行为的直接对象是生理或心理处于不正常状态的生物体,对象的特殊决定了医疗行为所要承担的风险远大于其它民事行为。

首先,医疗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对人体产生不同程度的侵害。不管是手术刀切开身体还是用药后所产生的副作用,严格上说都是一种侵权行为。尽管可以用“可允许的危险”进行抗辩,但医生稍有不慎,“允许”的医疗行为就将变为“不可饶恕”的医疗事故。

其次,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个体。人与人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个体差异。受体的差别使得对于同样医疗行为的反应的差别使得对于同样医疗行为的反应因。有的个体差异可以通过事前检测从而予以避免,有的却是难以防范的。

再次,医疗行为的发展永远是跟在疾病演变之后,正如出现了SARS才开始研发治疗非典的药物一样。医疗行业每时每刻都受到各种疑难杂症的挑战。

三.医疗合同的性质

医疗合同作为一种服务合同,是以医生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合同。关于医疗合同的性质,学说不一。有委托合同、准委托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等等。

笔者认为,由于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手段的多样性和过程的复杂性,涉及到疾病的诊断、手术的实施、药品的买卖、化验、检查等;与此同时,前面所介绍的医疗合同的特性也使医疗合同与传统的有名合同存在差别。因此,医疗合同难以套用某种有名合同,应将其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无名合同更为合适。

四.医疗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它描述的是缔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9。按照台湾学者王泽鉴的观点,传统合同订立的模式有三种:1.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2.意思实现,3.交错要约。对于医疗合同的订立采用何种模式,笔者认为不可一概而论。医疗合同可细分为“急救、防疫、求治、保健、矫正”五种类型。

其中,“急救”是指医疗机构对于送到医院的高危病人直接施以救治措施的行为,往往是先救人、后办手续,情况的紧迫性不容许行为前经历缔约过程。因此,即可视为依习惯或事件性质通过意思实现而成立的医疗合同。

“防疫”行为是一种公权行为,双方当事人没有意思自治,更谈不上经过缔约过程。

“求治、保健、矫正”这三种医疗合同与普通合同的订立差异不大,须经过“要约——承诺”最后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此合同中,何者为要约?何者为承诺方?对于这一问题学术界目前仍有争议,有学者认为患者方的挂号行为是要约行为,医方接受挂号构成一项承诺。10但此时所存在的问题是:一。按照《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必须具体明确。而患者由于专业所限,要约的内容无从确定,只能概括性地请求医生为其诊治,因此“似不应认为已提出要约”。11二。患者在提出要约后,相对方——医疗机构就应有权在接受和拒绝之间进行选择。但在实践中,医方却没有享有此项权利。这种缺乏意思自治的承诺还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承诺吗?又有学者认为在缔约过程中,医方为要约方,患者到医院挂号为承诺,医患关系成立于患者挂号时。12此种观点的牵强之处在于通常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表现为主动的一面,而承诺则表现为较为被动,因为承诺只是对要约意思表示的接受13。而对医疗合同来说,首先是患者因疾病到医院就诊,医方才能为患者挂号、诊治;因此,它颠倒了主被动方。

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合同法观点已发生了改变,“合同绝不是毫无例外地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的。当然,在要约被承诺时,双方当事人需表示必要的同意。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行为充分说明其愿受合同的约束,则这种行为就足够了。长期以来,实际上根本没有必要必须将同意写进要约和承诺中,因为双方当事人是面对面地订立合同。”14由此可以看出,要约方和承诺方在医疗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的确定并不重要,只有合同的成立来源于双方的合意并进而愿意接受合同的约束才是合同的本质所在。正如台湾学者陈自强所言“一定要以契约是因要约承诺意思表示一致的框架来理解,难逃削足适履之讥。”15

五.医疗合同的内容

医疗合同的内容,从合同关系的角度讲,是指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们既可由双方约定,也可来源于法律直接规定。由于合同双方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基本是对等的,所以,笔者仅阐述医患双方的义务来说明医疗合同的内容。

(一)医方的义务:

1.诊疗义务:

医方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为患者诊断病情并进而施以相应的救治。这是医方的主给付义务。具体而言,包括处方权、诊断权、处置权等。

1.说明义务

从广义上讲,医疗行为都具有侵袭性。为使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必须取得病人的“知情同意”。这就要求医方应对医疗行为的侵袭范围、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对患者进行说明。同时,作为平等的合同双方,医方还有义务向病人及其家属介绍病情。但是,由于病人在了解病情后可能会对治疗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执业医师法》第26条专门规定了医方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

2.转诊义务

由于设备、技术等限制不能为病人提供合适的治疗,医院应建议病人转诊。

3.保密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保密等义务。”病人的病情涉及隐私,医方未经允许不得向他人透露。但此处的争议焦点在于:医院的实习教学和医疗合同的履行发生冲突如何解决?16笔者以为,还是应该将病人的隐私权放在首要位置,如果有实习生参与医疗行为,医方应该同患者协商以取得患者的同意。

4.保护义务

医方对于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应对病人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保护。

5.保管义务

不管是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还是患者的继续治疗,病历的重要性都毋庸置疑。因此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6.不作为义务

出于法律规定或职业道德约束,医务人员还负有不收“红包”、不夸大病情等不作为义务。

(二)患者的义务:

1.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基于医疗合同的等价有偿性,患者在接受了医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后,也应承担相应的支付对价的义务。

2.配合治疗的义务

医疗行为是一种依靠医患双方互动以达到治疗效果的行为。患者和医生处于“协力关系”,患者应配合医生的诊疗行为,如据实告知症状、按时服药等。严格来讲,这是一种不真正义务,即权利人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17

除上述基本义务之外,在具体医疗合同中,医患双方还可进行约定。如患者在病情未愈的情况下执意出院,双方签定“自动出院,后果自负”的免责条款,这就改变了双方的义务分配,减轻了医方的责任。

六.医疗合同的立法目的

将医患关系归结为合同关系并通过法律将其固化的目的在于扭转我国长期以来医患不平等问题,使法律充分行使其社会调节器作用,并进而针对今年越来越多的医患纠纷寻求一种社会成本较低而功效较高的渠道。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通过契约自由使损害赔偿趋于合理。今年来医疗纠纷乃至诉讼的急剧增加导致了一个怪异的现象——双方都成了弱者。一方面患者抱怨医院居高临下、双方地位悬殊,另一方面医方又对患者的巨额赔偿苦不堪言。笔者以为,造成这一畸形局面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医患关系未能真正实现契约化。双方完全可以在医疗合同中就一些具体事项进行约定。比如,对医疗损害赔偿即违约金预先进行设定,使其限定在医院的承受范围之内。同时,由于前述所言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在医疗活动中经常会出现意外,而且大多数是由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性所致,由医方来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而合同法规定了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通过契约化即可使这一问题迎刃而解。

(二)通过医疗合同将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定化。现今我国医生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大都仅限于一些内部规章、行政性法规其法律效力有局限性,且相互之间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基于此,我们就有必要将医疗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模式,把医患双方在医疗行为中的权利义务明确化。这样将有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尤其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利益。

3.发生损害时的责任承担。医疗合同关系发生在医方和患者之间,若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医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法律要求医方首先应向患者负责,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这就有助于患者的损害及时得以弥补。

七.医疗合同的不足及应对策略

从各国的法律学说及学说来看,基本上都倾向于采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向医方寻求赔偿。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侵权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更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利益。对于这一问题,笔者以为可以尝试在合同法中选择性地对当事人的精神痛苦给予赔偿。英国合同法就设定了三种情形由违约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一是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二合同的目的就是要解除痛苦或麻烦;三违反合同带来的生活上的不便直接造成的精神痛苦。医疗合同的违反兼具以上三种情形的特点。由于违约患者所遭受的痛苦既有精神上的也有身体上的,因此笔者以为在医疗合同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更能体现违约责任的补偿。

其次,医疗合同的设立可能会引起“滥诉”的出现。这就需要明确医疗合同是一种手段债务而非结果债务,治疗目的是否达到并不能衡量合同债务是否履行,其标准应该是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尽到了专家的合理注意义务。

最后,医疗合同设立的目的是保障双方尤其是患者的利益。如果医方因为担心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敢大胆采用风险性较大的治疗方法,显然与立法原意背道而驰。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在于通过保险机制把医方所承担的高风险分散到全社会,使得患者在受到损害后能够合理得到补偿,同时医方也不会因此而畏手畏脚。

结语:

医疗关系作为一种合同关系,之所以大都采取侵权理论予以解决,主要是为了更大限度地保障患者的利益。随着合同理论的发展,违约和侵权的差异日趋缩小;我认为完全可以通过对合同制度的改进,用合同法上的办法处理医疗诉讼,以期达到既能“防患于未然”又能“亡羊而补牢”的最佳效果。

1蒲川道太郎,《德国的专家责任》,载梁彗星编《民法判例与学说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330—331页

2.医疗关系是指医师受患者的委托或其它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由于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医疗关系也表现为多种形式,可将其细分为“急救、防疫、求治、保健、矫正”五类。其中,急救和防疫是基于职业伦理或社会利益而由国家公权干预的强制行为。而由求治、保健、矫正三种主流医疗行为所建立的医疗关系是基于双方合意的一种合同关系。

3.下森定,《论专家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构成与证明》,载梁彗星编《民法判例与学说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321页

4.通常情况是指出去“求治”、“保健”、“矫正”这三种主要的医疗关系

5.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

6.《科宾论合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58页

7.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5页

8.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600页

9.崔建远,《合同法》,34页

10.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

11.(台)吴建梁,《医师与病患“医疗关系”之法律分析》,东吴大学1994硕士论文,10页

12.《医患关系和医疗合同立法探析》

13.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

14.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1版,22—23页

篇(6)

2上海市医保异地人员就医现状

近年来,上海市医保异地就医人员数量不断增长,特别以寻求住院医疗为主的异地就医数量较大。2013年,医保异地就医出院人数达到66.7万人,占上海市出院人数的23.1%。其中,三级医院住院医保异地就医人员占比最高(29.8%),从门、急诊人次来看,上海市医疗机构外来就医占比为6.0%,其中占比最高的为三级医院(8.2%)。从医疗费用来看,2013年医保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占上海市医疗总费用16.4%。其中门诊费用占比8.0%,住院费用占比为24%。三级医院医保异地就医住院费用占比较高,为31.0%。从服务量来看,医保异地就医主要集中在三级医院,以2012年住院为例,约71.8%的外来就医流向三级医院[5]。由此可见,三级医院承载着大量的医保异地就医。

3医保异地就医对医院服务系统的影响

医保异地就医人员给医院带来“正能量”。医保异地就医人员对于医院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具体表现在技术、效率和经济3个方面:首先,医保异地就医人员有助于提升医院医疗服务水平。来某三级甲等医院就医人员主要重点学科和特色学科,这些患者多为疑难杂症,大大丰富了医院医疗病例。而诊治疑难杂症对于医务人员来说,是可以扩展医学知识、提高服务技能的重要途径。其次,医保异地就医人员有利于提高医疗资源配置水平及使用效率。医保异地就医人员对医院医疗资源和配置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由于疑难杂症越来越多,所需要的医疗仪器和设备需要高、精、尖。再次,医保异地就医人员是医院重要的收入来源。医院收入30%来自医保异地就医人员,部分重点特色学科所占的比例甚至高达50%以上。

4研究对象及方法

本文根据问卷内容对上海某三甲医院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期间,医保异地就医人员进行随机抽样调查。随机发放共520份问卷,有效问卷508份,问卷有效率为97.6%。调查数据采用EpiData3.02软件建立数据库,使用SPSS19.0、Excel等工具对问卷中的个人信息、医疗就诊、个人期望与满意度情况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加以整理分析,阐述这一就医现象的实质。

5分析及讨论

5.1医保异地就医人员参保省份分布情况

医保异地就医人员参保省份分布情况见表1。问卷结果显示,调查人群来自江、浙、晥三省地区人数最多。根据上海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在上海人口的增量中,从安徽、江苏、河南三地流入的人口最多。2010年上海外来人口中,有63.3%来自华东地区数据来源于《上海市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可以看到,此次问卷调查所收集到的人口分布情况与普查结果大体相近,为本文的实证分析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依据。

5.2医保异地人员异地医保类型

问卷中,异地安置人员(离休、退休人员回到原居住地等)占15.55%,这是异地就医的主要人群之一,通常安置地的医疗待遇往往要好于参保地,异地安置人员感到就医待遇不平等。异地转外就医人员占64.57%,该类患者多为重大、疑难疾病患者,因当地医疗技术的欠缺,不能治疗,到三甲医院就诊。此种情况产生的人数和医疗费用都占较高比例。异地转外就医在管理上难度很高,成为异地就医管理的棘手问题。异地工作人员占10.63%,这类患者虽然数量较少,但通常情况下都是事后才会通知医保部门,医保部门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监控。其他人员(包括意外事故、外地大学生医保等)占比9.25%。

5.3医保异地就医人员对医保政策规定的了解程度

本次问卷显示,有42.52%问卷人员对当地异地医保就医的相关医保政策规定表示“了解”;有33.86%问卷人员表示对医保政策“部分了解”;还有23.62%被访者表示“完全不了解”相关政策法规。以上数据表明,近些年来,随着医改的不断深入,政府对异地就医的政策宣传力度在不断加大,异地患者对医保政策的认知度在不断加大。但在问卷中显示,仅有78人能具体说出门诊、住院的报销比例。这表明,政府在加大宣传的力度的同时,信息公开的程度仍然不够,政策不够透明。笔者特地对长三角统筹地区通过签订异地就医委托报销服务协议的方式来进行异地就医结算的人群进行了调研。上海目前已经同包括江苏、浙江在内的长三角16个城市签订了异地就医委托报销服务协议,以上城市医保异地就医患者,可以在上海市定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问卷显示,有128名问卷调查者来自上述16个城市,但仅有58名患者知道相关政策。在选择“了解”异地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的人群中,他们了解的方式,主要是患者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询问后略知相关政策。而通过“当地医保(社保)部门发放相关宣传手册”了解医保政策的调查人员较少。说明政府应让医保异地就医人员多方面、多渠道、及时方便地了解政策规定。

5.4医保异地就诊集团化管理

问卷中,有96名医保异地就医患者选择在医院分院、医疗联合体及科室集团分院就诊,占总调查人数的18.89%。目前,医院与某区级中心医院及某区地段医院建立医疗联合体。同时部分重点学科与上海部分二级、三级医院科室共建集团分院。2013年某三级甲等医院与医疗联合体及集团分院门诊。与母体医院相比,医疗联合体及集团分院虽然没有考虑到病人病情的复杂性,但其门诊、住院均次费用比母体医院低。一方面,因部分医疗联合体及集团分院分布在较市中心较远的位置,同时部分医院为二级中心医院,就诊患者人数不多,入院等待时间相比某三甲医院短很多。笔者建议医保异地就医人员为方便就医,可选择住院相对宽松的医疗联合体或集团分院就诊,患者不仅可以享受某三级甲等医院的教授资源,同时可快速入院,且医疗费用较三甲医院少很多。可以有效地缓解医保异地就医人员“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5.5某三甲医院医保异地就医存在的问题

5.5.1各地不同的政策,医生无法完全掌握各地医保药品或诊疗项目等,导致患者许多费用无法报销。问卷显示,有13.39%的医保异地就医人员认为“操作口径不一,对接困难”。全国医保政策各不相同。比如药品目录方面,虽然国家制定有全国医保药品目录,但各地都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对药品的需要程度,制定自己地区的医保药品目录。异地医保经办机构在给患者报销时,是选择按照上海医保药品目录执行还是当地医保目录执行都各有不同。另一方面,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相应办理异地医疗的条件、办理手续所需要的材料、门诊住院享受的报销方式等众多的条件,由于这些不同要求的限制,没有制定统一的规章制度,导致医保异地就医人员就医过程及过后的报销程序中遭遇了很多的障碍。同时,医保异地就医政策、报销范围的不统一,也给医院对异地医保管理带来困难。因各地报销范围的不同,导致医生难以抉择开具何种药物或检查。

5.5.2政府医保异地就医政策宣传仍然不够,异地与医院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目前,绝大多数医保异地就医人员都是通过“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或者“异地委托代办报销”的方式进行费用报销,造成了他们报销的不便。正是因为医院与当地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双方之间除了签订委托代办协议,再无任何实质上的进展,使异地就医人员不能在医院直接进行报销。

5.5.3优质资源无法满足医保异地就医人员的需求,“看病难”问题亟待解决。问卷显示,“路程遥远,专家号难求”、“住院等待时间较长”是异地就诊患者认为就诊不方便的重要原因。部分重点科室吸引全国各地的疑难杂症患者就诊。专家门诊及住院床位这些有限的资源很难满足日益增长的业务量,“看病难”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5.5.4对异地就医行为难以监督和管理。在医院和医疗工作人员方面来看,他们在病患关系中处于主体地位,因为其掌握着主要的医疗资源,这种资源不仅仅包括有形的医疗器械等,更包括无形的医疗知识,但同时病人没有专业的医疗常识,在就医过程中只能听从医院和医生的指导和安排。有可能出现“过度”医疗的情况发生。从参保人的角度来看,部分参保人利用医保异地管理的漏洞,骗取额外的保险金利益。冒名顶替骗取保险金、报销过高的医疗费用、或者在病种等方面弄虚作假。

6政策建议

6.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医院是医保异地就医政策的宣传工作的重点场所。医院可以在治病救人的同时,提醒患者异地报销相关手续,更好地帮助异地患者准确了解当地医保报销的相关手续。为了更好地服务异地患者,医院需要要求各科室医生、护士在出院前做好医保异地人员费用报销的告知工作,提醒患者做好异地报销材料,减少患者因材料不齐来回两地的困难。

6.2建立标准化的异地就医管理规范

不同地区之间医保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在两地医保经办机构确立双方代管关系后,各方应给予异地医保对象与本地同等的医保待遇,采取同样的管理措施。同时,医院以及异地医保机构对医保异地就诊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1)医院与异地医保机构签订就医协议,加强异地就医行为的事前监管;

(2)医院与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及时沟通患者信息,对异地就医进行事中监管。医院医保办公室设有异地就医登记表格,凡医保异地就诊患者出院结账后,需由医院医保办公室审核方可离院。

(3)异地就医费用的审核,强化事后监管。

6.3建立医院与异地就医费用网络结算平台

目前我国各地区的医疗保险数据库和管理系统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只能依各地具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自行开发,此外还有属地管辖和统筹层次的因素,造成我国异地就医实现公平和便利的技术壁垒。目前有异地医保机构向医院提出两种网络信息平台建设模式:模式一,异地医保部门测算当年给予医院医保资金额度,并采取预付制的形式给予医院。之后异地医保部门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对在医院住院患者的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对不合理费用进行扣除(资料来源于安徽省淮北市潘集区《潘集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省外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服务协议》)。模式二,医保异地患者仍使用垫付制,与医院自费结算后,医院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将患者的电子数据传输于异地医保部门,异地医保部门对费用进行审核报销。

6.4推行医院集团化管理,有效实现转诊分流

医院为更好地实现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优质资源科室可与区中心医院或二级医院组建集团分院。医院建立医疗联合体和集团分院的对医保异地就诊的优点有以下几方面:

(1)提供转诊的绿色通道,减少医保异地就医人员住院等候时间;

(2)医疗信息共享,减少病痛,降低医疗费用;

(3)设置辅助诊断中心,确保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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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院对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的管理

①入院实行首问负责制:由于地区的差异,各地政府的财力有限,所以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标准也各不相同,本院的起付线标准一直是全市最高点。当然,设置起付线的初衷是为了能更合理的利用资源,让有限的资源能充分利用到迫切需求的农民手中。介于这种高标准的起付线:1500元。比起所有的城市医保都高出许多。这样一个有明显差距的高门槛儿,无疑给我院的管理人员和报销人员带来了巨大压力。宣传资料随处都要要摆放是不用说的,接诊医生更要耐心的提醒病人,提前告知我院现行的农合起付线标准,让农民在入院时就有个心理准备。同时,医生要详细记录病人病例,细心审度农村合作医疗的药品基本目录,以便于农民报销的需要。②住院工作人员在办理病人的入院手续时,及时的做好各方面的询问记录。详细的记录病人的联系方式,以确保报销时的信息准确无误。更便于管理部门的跟踪回访。③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管,规范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程序。住院期间,医护人员应进一步核实患者的身份。做好床头照的及时拍摄,并归入病例档案。以便相关工作人员能进一步的核实患者的身份,防止冒名顶替现象的发生,杜绝违法套取医疗费用。④提高服务质量,特殊情况给予特殊待遇。各科室及时把一些有困难的住院患者的信息反馈到报销工作员手里,以便于报销员给予病人特殊的便利服务。必要时,亲临病房做上门服务指导。

3加强规范和提升医疗的服务行为,实施监管有效的举措

①从点点滴滴做起,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医院农村合作医疗的现实情况是起付线高!为了合理的利用有限的资金,我们从提高比例上入手,尽量使用国家基本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使用中蒙医、药的部分,让补偿比例可以按规定提高;使用低值耗材,降低农民医药费用花销的总额度。时时刻刻能想着,“怎样才能提高农合患者的补偿比例”,力求控制好人均费用与实报率。②利用好仅新农合报销政策独有的优厚政策。“住院当日在门诊的检查费用,可以纳入住院费用一起报销”只要是有助于提高报销比例的政策,都要宣传到位。接诊室、住院部、各科室,只要是患者能接触到的地方,都要有明确标示。避免患者因不知情而造成遗漏。③报销处的管理员要定期不定期的帮助医务科的相关工作人员巡查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检查报销员对住院病人的报销手续。严格落实我院的“五查五核实”制度:查病人、查病情、查病历、查处方、查清单儿。并及时办理留档,每月按期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楼内的各种传媒设施上进行新闻、短讯的宣传与报道新农合的现行运行情况。

4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医院的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金额是由医疗机构自己先垫付补偿后,再逐月向卫生局申请拨付。为了能保障已经垫付出去的款项能准确无误的入账,报销员、稽核员都应让账目调理分明,保证收入与支出都能账账相符。避免出现滞留、截留或挪用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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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因及分析

医疗纠纷成因应当说多数是综合因素所致,引起医疗纠纷的因素大致可分为背景因素、医方因素、患方因素。现就这三方面因素浅析如下。

1.1背景因素

背景因素也可称社会环境因素或深层次原因。医疗纠纷不论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背景因素都在其中起作用,也就是说它对医方因素和患方因素都起着作用。

首先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旧的医疗保障不复存在,新的医疗保障确实存在保障不够;二是受保障人群对新的医疗保障(包括商业保险)需要自己出钱构筑认识不足,心理承受力不足。这两个问题都会成为引发医疗纠纷的基础原因。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保-患”矛盾(基本医疗保险与参保职工的矛盾)转嫁成医-患矛盾,或曰社会机制问题。

其次医疗机构一方面是“福利性的公益事业”受到严重低于成本的价格管制,另一方面又完全“断奶”,同时“被推向市场,要引入竞争机制”;对于“救死扶伤”的不同理解;患者是不是消费者的争论;源自商业经营中“顾客就是上帝”翻版“病人就是上帝”等等所引起的医务人员、病患及家属在思想认识上的不知所从必然在日常的医疗服务活动中有所反应。有些认识上的误区甚至是医疗纠纷的直接起因。

第三部分新闻媒体从自身利益出发不负责任的炒作,误导造成人们在此问题出现的认识误区也是医疗纠纷增多的重要原因。以致在医疗纠纷中患方将“不如何如何我就找媒体给你们曝光”成为威胁医院的口头禅。

再有由于社会变革造成人们心理承受发生问题及部分人对社会不满,转而把医院及医务人员当做“出气筒”和“唐僧肉”的不在少数。“要致富做手术,做了手术扯事故”并非空穴来风。甚至有些病患明说“你们哪么大个医院,给一点算什么吗?”。在一些人心目中只要是国家的就是不吃白不吃的肥肉。

1.2医方因素

医务人员中付出太多、不被人理解是较普遍的情绪,医生反对自己的子女学医做医生的情况非常普遍。医疗纠纷中按患方不满医方因素可分为服务态度问题、价格问题、和医疗效果及管理的问题几方面。细分下来有服务水平低、医务人员缺乏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工作拖拉、对就诊患者漫不经心、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的某些问题指正其在某些方面处置不够妥当、病情解释或交代不清、违反医疗常规和制度、后勤保障措施不到位、病案缺陷、医院管理水平不高、记错账、技术水平不高及缺乏经验等。医方因素归结到一条就是未完全遵守国家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常规。

1.3患方因素

患方因素导致医疗纠纷的有患者的个体差异而患方对此没有相应认识、因缺乏医学知识对疾病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对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甚至有病人进医院等于进“保险箱”认识误区对医院规章制度理解不准确、有个别医疗纠纷因患者为满足某种需求而提出特别要求引起的、家庭经济或人际关系不良的情绪转移、患者及其家属持有不同心理等因素等。患方因素中不排除少数在其他地方(包括非医疗服务行业)“闹事”尝到甜头故意行为。

二、体会与对策

关于背景因素在引发医疗纠纷所起的作用我们很难有所作为。能做的只有在合适的场合进行微弱呼吁。本来“非典”的发生给了全社会对卫生事业发展道路一个反思的机会,至少对卫生队伍整体的评价能更接近其真实情况。但到目前为止还没看到多少有利于医院发展的变化出现。因此估计在短时间内医疗纠纷仍会保持上升的趋势。至少不会明显下降

引发医疗纠纷的患方因素不在我们控制范围。为预防和处理好医疗纠纷我们只有做好自己的工作。我们体会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处理好与医院发展建设的关系。医院软、硬件建设上去了,技术水平提高,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有成效了,医院发展壮大了能很大程度抵消引发医疗纠纷的背景因素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不利影响。

我院在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一些具体作法简介如下,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2.1学习运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面促进医院管理水平提高

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在概念上有明显的区别,但条例中关于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的原则对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起到“底线”的刚性作用。医院在条例实施前用2个月时间组织各级种类医务人员对条例逐字逐句学习、讨论。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知道医疗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对照条例中对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病案管理部门要求;对病历书写具体要求;对医务人员应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的具体要求;对医疗活动中发生了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制度等要求,医院对规章制度全面清理。对医疗活动中与条例规定要求不相适应的工作程序进行调整,从源头上减少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条例立法精神与民法衔接较好,医院在学习条例时特别加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内容的学习,使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养成保存证据的意识,提高了医务人员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的素养。对部颁的条例配套规章也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医疗质量监控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的制度化。

2.2加强医疗服务质量重要控制环节管理

我院长期把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放在一些重要环节上。首先对接病人最频繁又最容易忽视的挂号室、出入院处、收费处门诊药房、护士站等“窗口部门”加强管理。同时对手术三关、急诊急救病例、以及医院根据工作经验总结的年纪较大、有心肺合并症等八类特殊病人进行重点要求。保证医疗确保质量不出大问题是对医疗纠纷最有效的预防。

2.3每月定期召开临床科主任联席会

会议内容为布置近阶段医疗质量管理重点工作;反馈上一阶段对医疗服务质量监控检查的结果和医疗事故隐患;各科室交流新开展的工作及需要配合的事项;其它需要“关着门”讲的事情。

2.4落实医患沟通制

按卫生部、重庆市卫生局要求将长期以来化解医疗纠纷行之有效的医患有沟通作法制度化。制定了医生、护士接诊新收病人制度,术前谈话制度、重要治疗前谈话签字制度、麻醉医师谈话制度等。在制定上述制度时将多年总结出的能有效减少纠纷的要点作为谈话内容制度化。

2.5抓好病历书写和操作常规培训

重点在低年资医师中反复训练对某项疾病诊断处理的常规工作,使其形成条件反射。强化病历书写中对疾病诊断标准(诊断依据)的撑握在病历中有明确的反应。强化对治疗中用药和治疗方法的依据的病历书写,使年轻医师养成医疗活动是有充分依据并在病历中有反应的习惯。在出院医嘱中强化向病人交待复查、随访并有记录。病情观察要及时记录。这些要求能很大程度的防范医疗纠纷或便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2.6认真处理已发生的医疗纠纷及时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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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

根据工作性质制定各级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使医护人员做到职责分明、相互协调,确保医护工作的连续性、时间性、科学性、准确性,使急救工作在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能够随时接诊救治患者,达到急救工作组织严密,井然有序,真正做到人在其位,各负其责。

2全科室管理制度,严格科室管理

(1)急诊工作首先要急患者所急,所有的抢救工作均要有相应的时间要求,工作中应特别强调时间的观念性,诸如医护人员的接诊时间、值班时间、抢救起止时间、治疗处置时间、留观后确诊时间、转入病房或转院时间、患者死亡时间等均要有准确的时间记录。(2)要求医师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及时书写门诊急诊病历,查体询问病史要仔细、全面、系统,对患者的任何蛛丝马迹都不能放过,对患者拒绝的检查、治疗、病情转轨情况要在病历上准确的做好记录,并请患者签字为证。(3)凡遇多发伤、跨科室的疾病或诊断未明确的患者,首诊医师应承担主要诊治责任,负责及时邀请有关科室会诊。对生命体征不稳,需转科的病员,必须先抢救,待生命体征平稳后再转入行相关科室,并做好转科记录。如需转院要电话通知相关医院做好抢救准备,必要时请医院派救护车急诊患者。

2.4抢救工作应注意的问题(1)医护人员对急诊患者的诊断、紧急处理、治疗护理要严肃认真、迅速及时、准确,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感执行救治;(2)抢救工作在遇有诊断、治疗、技术操作等方面的困难时,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汇报给医院负责人协助解决;(3)一切抢救记录均应书写准确、清晰、不能有涂改并详细注明执行时间和执行者;(4)各类急救药物的空瓶、输液空瓶、输血袋等均应集中存放,以便于统计查对,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5)抢救时医护人员要密确配合,执行口头医嘱时护士必须口述一遍医师确认后再执行,并及时记录在病历上,事后由医师记。

2.5对留观患者应做到以下几点(1)所有留观患者必须建立病历,主管医师应及时查看患者,做好病情变化的记录和处理经过。(2)护士要及时巡视病房,进行重点观察,对发现的病情变化及时汇报医师,协助医师处理,做好记录。(3)对要求离院的留观患者,分管医师要详细向患者说明注意事项和随诊时间,并请患者签字。

2.6院前急救的处理(1)在接到急救信号后需在5min内出诊,出诊的医护人员要通过电话及时和患者联系,掌握患者的大体情况,在安慰患者的同时,可做出初步处理的决定;(2)到达现场后要根据患者的情况进行就地抢救和送往医院救治,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与医院急诊科联系;(3)对于自杀、他杀、交通事故等涉及法律问题的伤员,医护人员在积极救治的同时,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警惕,及时通知110、122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处理;(4)若系昏迷患者在积极救治的同时,需与陪送者共同检查其财物写好清单,至少有两人签字后由值班护士保存。

3以预防为主,将防范措施纳入急诊管理中

(1)为确保急诊患者的就医安全,从患者到达就诊科或接到急救电话开始,医护人员就应树立为患者服务的急救意识,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急救,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2)针对工作实际找出急诊科易发生差错事故的原因和薄弱环节,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向医护人员敲警钟,不断增强医护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主任、护士长在排班时要注意新老搭配,充分调动医护人员的积极性,避免医护人员长期处于紧张疲劳状态而发生查错事故。(3)防范措施:充分发挥工作中把关者的积极性,科内要重点抓好差错好发人员、好发时间的管理,营造好的工作环境,做到工作分工协调“两不误,两促进”,在易发查错事故的时间段(中午、夜间、清晨)及时提醒医护人员注意工作质量,为防止各种遗忘性差错的发生,医护人员要自觉进行交接班前的自查,以便于及时发行问题进行纠正。

4急诊工作中应讲究语言艺术的作用

(1)医护人员应尽可能的了解患者的第一需要,让急、危、重患者到院后有一种安全感,并能从医护人员的语言中得到安慰和鼓励,以更好地配合医生治疗。(2)医护人员对患者的病情不能乱加评论,不明白、不清楚的问题要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更不能在患者面前谈论有关治疗护理中的缺点和医护人员的作法,以免产生不利影响,造成患者的误解。(3)对某些失去理智的患者及家属,医护人员应以高度的同情心冷静的与其交谈,以宽容的态度稳定患者的情绪,多站在患者的角度解释问题使患者能够面对现实,积极配合治疗。(4)医护人员在回答患者的问题时一定要注意语言的审慎性,要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地回答如:目前患者情况还比较好,但病情是一个复杂多变的过程,还要看以后的进展情况等,决不能信口开河、草率回答,而给医疗纠纷埋下隐患。

5加强消毒隔离工作,防止院内感染的发生

(1)急诊科是病人集中的地方,也是病原微生物聚集的场所,如果医护人员在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很易发生院内感染,引起医患纠纷。为此,医护人员进行的每一项操作都应做到操作前后洗手,必要时进行手的消毒,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原则和操作规程。(2)对急救物品均应注明消毒日期,定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液及时检测更换,确保消毒灭菌效果。(3)对抢救室、处置室做到每日清洁消毒,每月进行空气培养,保证室内环境达标。

6加强急救知识培训,避免技术性差错的发生

(1)有计划的组织医护人员学习急救知识,经常组织急救技术培训,尤其是最常见的气管插管、心肺复苏、电击除颤等以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2)定期选派医护人员外出学习新的急救知识和技术,不断拓宽急救业务,提高急救水平。

(3)要加强医护人员工作责任心的培养,使他们养成良好的服务意识、自觉的慎独工作精神和技术操作能力,从而避免一些因责任心不强而造成的差错事故发生。

7正确对待工作中出现的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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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的医疗服务支出规模呈逐渐扩大趋势。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2012年的医疗服务支出总费用达到9055.48亿元,到2013年近中央财政的医疗支出预算就达到2602.53亿元,占据中央财政总支出的3.8%。并且医疗服务支出在我国财政支出中的比重也呈逐渐上升,图1所示为我国2000年至2012年我国的医疗服务支出占我国财政支出和GDP比重变化图。从图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我国的医疗服务支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呈逐渐上升趋势,且其比重在我国的总财政支出中也呈现上升趋势。特别是我国至2006年下半年开始酝酿新的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改革,加大了政府的财政责任,在2009年,我国新的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改革的实施,使得我国的医疗服务支出呈现快速症状的态势。

2.我国医疗服务支出水平较低。2012年我国的医疗卫生服务支出比重在我国财政支出中仅占据7.2%,此支出比重仍不能够按照我国政府支出的需求,且此比重与世界医疗平均水平(10.60%)相比偏低,总体来看我国的医疗卫生服务支出总费用不足。

3.我国的医疗服务支出投入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医疗服务支出主要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第二,我国政府和社会所承受的医疗服务支出比例偏低。目前我国的居民所享有的医疗服务供给主要是依靠当地的经济水平和个人的收入。

4.我国的医疗服务支出表现出明显的城乡二元结构特征。分析我国城乡的医疗服务支出机构,从宏观层面来看表现出明显的二元结构,其中城市与农村居民的人均卫生服务支出费用相差加大,由此表现出我国医疗服务支出事业严重的“重城市轻农村”的现象,由此影响着我国医疗服务事业的整体发展水平。

二、提高我国医疗服务支出水平的对策

1.加大政府医疗服务支出规模。根据国际标准,我国的医疗服务支出较低,近年来政府虽然加大的了对医疗事业的投入但是其投入力度仍有待提高,同时医疗服务的支出缺口会提升社会和个人医疗服务费用,进而促使我国贫富差距的扩大,而加大政府对医疗服务的支出规模是解决此问题的最根本的方法,通过加大医疗服务支出规模,从而降低个人医疗服务费用,提升居民的投资意愿,增加消费系数。医疗服务支出规模的扩大可以通过加大投入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产品的投放力度来实现。

2.调整我国医疗服务支出的结构。首先,政府应充分利用我国公共医疗服务机构所拥有的公共产品,用这些公共产品来提升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其次,加大对私人产品性医疗服务项目的税收力度,一次减弱商业化私人服务;再次,加强医疗服务疾病控制和健康教育方面的投入以及加大医疗服务的科研支出,依此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

3.调整我国医疗卫生服务的支出方向。我国的医疗服务支出方向应注重向公共卫生、基层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保障的财政支出,逐步加大对初级卫生保健、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卫生人才培养方面的财政资金支持。

4.科学构建医疗卫生政府支出的责任分担机制。各级政府应在明确自身医疗卫生事权的基础上,构建支出责任分担机制,责任的划分应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水平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目标为依据,综合考虑人口、消费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各级政府在医疗卫生支出中的分担比例。

5.完善政府医疗服务监管职能。目前,在我国的医疗服务体制改革中仍没有明确政府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职能,在实际的运行当中对于外部较强的公共服务的件管理力度还有待提高。因此,我国政府应尽快完成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体制,强化其监管职能和医疗服务的审核体制,通过有效的约束机制来维护病人的权益。此外,还需要建立相应的预算外资金监管制度,以限制医疗服务机构能力的无限制扩展。

6.合理控制药材市场价格。首先,建立完善的药材储备库。目前我国面临中药材供给不足,国家药材储备不足等问题,若是遇到中的疾病灾害,便会出现药价上涨,不利于我国卫生防御和通货膨胀的抑制。为了解决此问题,应尽快建立完善的药材储备库,以保证我国医疗服务中药材的供需稳定,进而有效的控制市场药材价格。其次,规范药材市场。第一要严格禁止药品的改名换价;第二,在保证药品的质量的前提下降低药品的外包装,从而降低药品的价格;第三,严格规范药品市场的供需,以防止各商家为利益而提升市场价格;第四,政府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给予药品制作厂一定的补贴,从而降低药品的生产成本,降低市场药品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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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责任保险强制推行的正当性基础

(一)根据成本———收益法律经济分析理论,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不适合采取自愿保险的模式

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言,权利的本质在于实现,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考虑实效。以多数人的行为作为其规范立足点的法律,往往从宏观角度出发,在其制度运行设计中更强调人的道德属性而非经济属性。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不仅是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思维方式,是研究人类理性选择的思维方法。[2]法律经济学作为一种方法论上的突破,为法律制度的构建、法律规则的解释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平衡性。法律经济学认为,成本———收益分析是人的基本思维方式。人们行为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对于利益的权衡。就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来讲,医疗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理性人,其投保的目的在于通过交纳较少的保费而转嫁一部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纳什均衡理论,如果要避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因违反或者规避法律规定能使自己境况变得更好而不去遵循法律的状况,则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实现纳什均衡。具体到医患关系问题,虽然医师拥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及经验,相较患者而言,在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预防上,成本更小、成功率更大,但问题是相互的。如果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对医师苛以过重的责任,医师必然趋向于增加防卫性医疗行为,给病人做本无必要的化验、检查,为了自保而因此增加患者的医治成本;采取过度的预防保护措施,更多的采取保守治疗而不愿作风险大的手术、施行新的手术或突破性的医疗用药方案;因恪守告知义务的履行,贻误重大急难病症的抢救时机等等,长此以往,不仅会损害患者的利益,更会阻碍新技术、新疗法的开展,医学科学的进步也必将因此缓滞。根据选择的条件约束理论,任何选择都面临着制约条件,这种制约可能是多方面的,一个人的选择需要考虑别人的选择。同时,一个人的选择会随着约束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医疗责任保险中,医疗事故发生率是保险人此后保费设计的一个重要参考标准,而保费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又决定了医疗机构是否投保。病患也会根据医疗机构是否投保,投保的多少,来决定是否以及确定的赔偿金额,这是其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理性人应有之义。简言之,医疗机构、保险人和病患均会在衡量相关当事方的选择的基础上决定自己的行为,此即法律经济学之博弈本质。[3]保险因应付风险的需要而产生。根据风险管理理论,若要实现风险招致的损失最小化,唯有将个人风险在整个社会层面加以分散。就医疗责任保险而言,各类医疗机构的危险发生概率往往与该医疗机构医师的医疗水平、医疗仪器的精密度、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成反比。即便在同一医疗机构内部,不同科室的危险发生概率也存在差异。如果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设计采取自愿投保的模式,那么医疗机构、科室的投保热情将会与危险的发生概率成正比,也即学者通称的“逆向选择”。这将导致投保人的风险一般较大,赔付率较高,保险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只能提高保险费率,而当保险费率高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该种保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4]因此,医疗责任保险不适合采取自愿保险的模式。

(二)根据保险学理论,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采取强制模式方符合大数法则原理

大数法则也称大数率,是保险学中重要的数学法则,能够解释几率出现的相对次数。保险转移的危险是纯粹危险,虽然每一次危险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无法预知,但只要有足够多的同质事例可供观察统计,即便这种危险发生的损失仍然存在,但不确定性将可能在大数法则中几近消失。保险就是将单个个体的危险移转到专业的保险组织中,由于保险组织集合了多数个体的危险,因此,可以利用损失发生的相对稳定性,实现消灭危险发生不确定的功效。[5]众所周知,医疗危险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果保险人对投保人的危险状况没有切实掌握,则无法提供准确反映危险发生概率的保险费率。因此,根据大数法则的要求,医疗责任保险只有采取强制保险模式,增加投保主体的范围,才能够为保险人准确厘定费率提供充分详实的数据支持,进而设计出切实可行的保单。即便责任保险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导致市场失灵,逆选择和败德行为可能会影响保险人根据大数法则厘定的保险费率,进而保险公司陷入应付事故损失赔偿力有不逮、产品和市场开发举步维艰、保险产品有效供给不足的局面,但保证大数法则的适用是首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