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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一个最基本特征是经济一体化和教育社会化,为适应这一潮流,我国的高等院校正在深化改革,实现“四化”,即办学形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经济行为市场化、学校后勤社会化。我校作为国家重点中职院校、兵团职业院校的龙头,正参照高校管理模式,完善财务制度,减少财务风险。
学校财务风险指学校运营过程中因资金运动而带来的风险,集中采现在预算收支不平衡、资本结构不合理等方面。同时,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中职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我校也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我校基建资金的主要来源有:国家拨款、事业结余等。合理、高效地使用这些资金,避免损失和浪费是目前我校发展的主要问题。
学校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特殊的经济主体,随着其发展与建设,也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学校财务风险其形成的根本原因是现金收付实现制、教育事业经费和教育基建投资分离核算制度缺陷,诱因是学校事业收入的季节性与支出刚性的矛盾,应严格执行预算审批制度,加强成本核算意识,完善项目核算辅助帐,监控账外债务的变动情况,建立财务风险责任制,引进社会力量改革校办企业。
1本校财务风险的来源
1.1成本意识淡薄可能引起的支付风险
虽然近年来,我校加强了部门成本核算力度,但仍有部分部门、专业系对于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及安排和教师聘用,从不进行成本核算,致使部分专业或培训不但不能赚取收益,还会造成支付教师各项费用的困难。
1.2大额采购活动、维修工程形成的欠款可能引起的支付风险
大额采购是指学校成批量采购教学仪器设备、家具、用具等,这类采购一般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并且供货方亦习惯按付款进度开具销货发票,因而所签购货款一般都没有进入学校的负债账簿中,财务部门难以监控,一旦大批欠款到期,往往会造成支付困难。
1.3后勤的粗放式管理可能引起的支付风险
到目前为止,我校后勤工作中仍存在部分因粗放管理造成的管理漏洞,如:大宗采买较随意,不办理统一采购报批手续、不经正常手续订立采买合同等,这种随意性的管理方式,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预算开支,容易造成支付困难。
1.4基建工程欠款可能引起的支付风险
近年来,我校明显加大了基建投资规模,办学条件“瓶颈”迅速转变为资金“瓶颈”,基建的投资规模及工程款的支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项目的完成进度。
2本校采取应对财务风险的措施
2.1尽快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机制
财务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对学校确定长期发展思路意义重大,它是对学校各项经济活动中潜在的财务风险和财务管理指标进行实时监控的系统,贯穿于学校经济活动全过程,通过对管理对象分别制定相应的财务风险控制指标,以财务报袭、预算指标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为依据,采用数学模型、比例分析等一般方法,达到整体控制风险的目的。
2.2加强预算管理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一方面要求提高预算与事业发展计划的关联性,确保预算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要求提高预算的前瞻性,从而发挥预算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此外还要通过行政手段保证预算的严肃性,通过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计划性。
2.3健全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保障管理目标实现的管理手段。健全完善的财务内部控制系统将有助于营造安全、高效的资金运行环境,有效实施资金安全防范,确保资金效益的发挥。
(1)营造良好的财务内部控制环境。学校管理层应充分重视财务内部控制环境建设,积极支持和参与财务内部控制,将资金的安全作为控制的主要目标,确保财务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2)构建安全高效的会计系统。从会计业务流程中涉及资金业务的重点环节着手,通过建立会计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加强资金内部控制。
收入风险。现阶段,高速公路经营过程中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收取车辆通行费,同时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还有服务区收入与经营开发收入。其中,车辆通行费收入是受国家价格管制部门控制的,经营公司无法将其改变,而根据货币实际购买力,车辆通行费存在不断降低的可能性,车流量又由运输的实际需求及公路连接地段的交通情况来决定,这样就导致经营公司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服务区的主要收入来源靠着往来的车流量,这也是经营公司无法有效控制的因素之一。从经营公司的角度出发,控制能力高的要属经营开发收入,不过,该收入会被高速公路沿线的客观条件所限制,无法进一步的拓展。所以,高速公路运营过程中,收入风险是其瓶颈。舞弊风险。财务舞弊现象屡见不鲜,由于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有着十分复杂的收入来源,并且,成本支出项目比较多,因此,存在着一系列的舞弊现象。当前,高速公路公司中新加入的投资者与管理者均不具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管理漏洞多,而部分不法人员会借着这些漏洞干违法的事情,致使公司发生严重的损失。
在高速公路财务管理中,一个核心环节就是成本费用的管理,其直接的反映了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从成本的经济性质角度上看,可将营运成本划分为两种,一种是管理费用,一种是维修养护费用。成本费用控制的关键在于预算,关于成本的测算以及费用预算计划应详细和准确,同时,将其落实到各部门中,明确各自的职责,将预算执行情况与奖惩制度联系起来。具体做法是:财务部门在每年的年末把制定的统一表格分发到相关的业务部门中,然后,业务部门再结合实际情况对第二年的成本费用开支进行一番预算,并如实的填入表格中,最后交给财务管理部门。财务人员在将各部门提交上来的数据汇总后,根据第二年的经营状况、历年的经验数据等诸多因素进行认真全面的分析及合理的调整,最后编制一套行之有效的预算方案,在确立预算方案之后进入到具体的实施阶段。应严格实行预算方案,对预算的执行过程加以有效的监督与控制,对实际执行和预算方案两者间存在的差异进行详细的分析并制定有效的解决措施;预算方案必须按照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变动情况加以必要的动态调整,以确保其切实可行。要想使预算方案具有较高的准确度和顺利的实施,就必须健全预算制度。一套健全的预算制度具体涵盖了预算编制流程的规定、奖惩措施的规定等等内容。
(二)电能产品销售环节薄弱电能产品的销售是电力企业获取经济收益的主要途径之一,其主要内容包括电费收取、电价管控、供电量及线损管理等等,在电力经营中能够起到关键性的作用,直接体现电力企业的经营及发展的基础和业绩。其中,电费管理工作中常发生的风险包括电费收取内部监管制度是否落到实处、监管内容是否全面;营销部门能否对用户的拖欠电费情况进行实时掌握,掌握之后能够制定有效的电费催收制度,制度的效果如何;电费是否流入专用账户;对于长期欠费用电或违约用电的用户是否已按规定另收滞纳金或违约金;电费发票的管理体系是否完善等一系列内容。在线损管理当中,主要风险类型有营业管理损失风险及计量技术管理损失风险。引起营业管理损失风险的因素较多,如用户违章用电、私自安装其他设备窃电、抄表时出现的漏抄或错抄及抄表延迟引起的电量损失等均会导致营业管理风险损失;而计量管理损失风险则主要由计量设备误差及接线错误、电能表超误差运行、二次回路的导线连接方式不到技术标准、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虚连或断开、电压损失超出可接受范围等因素引起。为了尽量避免上述风险的发生,降低电力企业的经济损失,首先应制定严格的线损管理制度,从而确保线损四分管理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实施强有力的核抄收管理措施,使电能计量设备的技术和管理到达行业标准,并对窃电等违章行为加以彻底清查。
二、以营销稽查促营销风险防控
(一)营销稽查可以有效识别风险的存在为了对电力企业中的风险因素进行调查,主要的工作手段就是对大量的统计数据展开分析。在反复的数据分析整理过程当中,能够得到较为客观准确的风险警示。由于电力营销工作涉及到的业务范围较广,因此在管理监控过程中面临的情况往往也比较复杂。管理人员必须对每一项业务中的风险点进行监控,并将风险加以准确识别预防,而这种监控工作的主要手段就是营销稽查。在营销稽查工作的开展过程中,能够对业扩报装、核抄收监管、计量管理、用电情况调查、服务质量调查等多个不同的业务环节进行深入的掌控,其主要方式包括常态稽查与专项稽查两种,能够及时发现专项业务中的漏洞及管理工作中的缺陷并积极进行调整,不仅能够识别风险,同时也为营销风险的分析整理工作留下了可靠的资料和数据信息。
一、临床资料
回顾性分析2005年3月~2006年8月收治的562例ICU病人的临床资料。其中脑出血275例,占48.93%;脑挫伤83例,占14.76%;头部外伤74例,占13.17%;脑肿瘤37例,占6.56%;颅骨骨折23例,占4.10%;蛛网膜下腔出血22例,占3.92%;硬膜下血肿20例,占3.56%;硬膜外血肿18例,占3.20%;脑脓肿5例,占0.89%;脑血管畸形4例,占0.71%;颈髓高位损伤1例,占0.18%。平均住ICU时间为3.75天。
二、ICU常见的护理风险事件
2.1非计划性拔管ICU病人的监护仪器多,身上管道多,在翻身或做各种治疗时各种管道可能出现意外脱管或者患者自行拔管,本组562例患者中,有4例自拔气管插管,6例自拔胃管,3例自拔脑室及创腔引流管,4例自拔导尿管,1例自拔静脉插管,非计划性拔管占3.20%。在气管插管、胃管、静脉插管、导尿管、引流管中,以气管脱落至体外或自动拔除的风险性最大,气管导管滑脱的严重后果应不容忽视,由于导管滑落后情况紧急,加上大部分病人需要再次插管,并有缺氧烦躁表现,在此情况下气管插管难度加大,造成气道的损伤;病人自行拔管时因为肿胀的气囊,以及导管前端斜面的刺激,100%的病人发生不同程度的气道损伤,若伤及较大血管引起出血,对病人又是一种沉重的打击。再次插管的后续问题,增加医疗费用,加重并发症等将会给病人带来不便。
2.2ICU护士应急能力低或工作责任心不够强有的ICU护士缺乏工作经验、专业理论及基础知识,对危重患者的评估能力低下。如脑挫伤的患者突然出现剧烈头痛、烦躁不安、频繁呕吐、冷汗淋漓、嗜睡或意识朦胧,应考虑为脑疝的早期症状,要及时报告医生及时处理,经CT检查确诊后及早手术治疗,若等到出现瞳孔不等大时才发现病情变化,手术疗效就不如前者了。如脑出血患者术后出现尿量增多,每小时300ml以上,护士应及早报告医生是否有尿崩的可能,及早应用垂体后叶素,防止加重尿崩,出现水电解质紊乱。
2.3口头医嘱多ICU内抢救患者多,医生来不及开书面医嘱,夜间护士呼叫值班医生,但医生不愿意起床开医嘱。如微泵注射升压药或降压药用完后,叫医生起床开医嘱,但医生叫护士按照原医嘱执行,等明晨才补开医嘱,这是违反规章制度的。
2.4院内感染危重患者全身免疫力低下,侵入性操作多,医务人员无菌操作观念不强,消毒隔离制度不落实或方法不妥,消毒隔离设施不合理或用品缺乏等,造成患者院内感染。在562例患者中,4例出现颅内感染,16例出现肺部感染,8例出现尿路感染,院内感染发生率为4.98%。
2.5窒息ICU病人大多数为昏迷病人,无力咳痰,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患者湿化不够、吸痰不及时、痰痂堵塞、呕吐物误吸等均有可能引起窒息。在562例患者中有3例出现气管插管半堵塞,经加强湿化及吸痰,未造成窒息。
三、预防措施
3.1减少和防止非计划性拔管的发生对于神志清醒合作的患者应耐心讲解人工气道的正常不适反应、气道处理及机械通气的必要性,对于烦躁、不合作、意识恍惚的病人进行适当约束。我科针对此类病人自制一种手袜式约束带约束双上肢,防止病人乱抓乱拔,取得较好效果,必要时遵医嘱使用镇静剂。在为病人治疗、护理及翻身时,防止管道滑脱,操作完毕均要检查各导管是否固定在位。
3.2加强ICU护士的责任心及专业知识培训对于ICU护士应教育她们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服务质量为重点,认真做好各项治疗及护理,使病人渡过危险阶段。定期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她们熟练掌握各种仪器的使用方法、常见疾病的观察要点与方法、危重患者抢救技术等,在病人病情危急需迅速抢救时,护士能够以娴熟的技术实施急救以精湛的技术消除病人及家属的紧张情绪,取得他们的信任。
3.3正确执行医嘱护士在执行医嘱时经2人复核,对有疑问的医嘱要询问医生确认无误后才执行,认真做好三查七对,每一次治疗都要经2人查对,在抢救病人执行口头医嘱时,要复述一次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抢救结束后要督促医生及时补开医嘱,非抢救时不能执行口头医嘱。
3.4防止院内感染认真执行消毒隔离制度,进行护理操作时要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如:每位病人用过的呼吸机、雾化器、湿化瓶都应消毒后再给另一位病人使用;每次操作前都应洗手,每给一位病人治疗后应洗手再给另一位病人治疗,以防交叉感染。
3.5防止窒息发生患者呕吐时头偏一侧,及时清除呕吐物,床边备好吸引器及吸引用物,气管插管及气管切开患者要充分湿化气道,防止痰液结痂,翻身时给予叩背,使痰液松动易吸出。
四、护理工作中潜在的风险
神经外科患者手术后,病人的生命体征处于不稳定状态,应通过监护及时发现异常变化,及时通知医生作相应的处理,使病人渡过危险阶段。因此,护士不仅要密切观察病情变化,还要随时做好抢救准备工作,稍有不慎就会引起护理差错,引发纠纷。
4.1与侵犯病人合法权益有关的潜在问题病人就医时享有知情权,如果医务工作者不顾及病人的合法权益,不认真执行“知情同意”原则,就会引起一系列矛盾。例如护士在给病人抽血时,应向病人或家属告知抽血的目的,取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后,才可以给病人抽血,如不向病人或家属告知,侵犯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4.2与特护记录有关的潜在法律问题特护记录是病人在ICU病情变化最准确、最宝贵的记录,一定要实事求是。在抢救过程中采取的具体护理措施要及时、准确、详细记录。如果记录不当将会引发护理纠纷。例如病人血压突然下降抢救时不仅要写清几点几分发生病情变化,如何抢救,还应写清几点几分医生、主任到场,并写清医生、主任的全名,以免抢救无效因护理记录不全而被卷入法律纠纷之中。
4.3与执行医嘱有关的潜在法律问题医嘱是护士对病人进行治疗的唯一依据,护士随意篡改或无故不执行医嘱均属于违规行为。但是,ICU的病人病情变化快,在执行长期医嘱遇到疑问时护士应随时向医生反映病情,以便给予合理的治疗。例如老年高血压脑出血病人,临时给予降压药将血压降至正常,如还有长期医嘱的口服降压药,应请示医生是否调整口服药,以免将血压降得过低,引起病情变化。
4.4与护士配置有关的问题在ICU里,夜班多,加班多,病人病情重、变化快,年轻护士经验少,有时忙于1位重病人,对另外的病人可能疏于照顾或因病情变化未及时发现而给病人带来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法律问题。因此,合理的人员配置十分重要。
五、护理工作中的安全防范措施
护理工作是知识、技能、责任与爱心的结合。在护理工作中,护士应一切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同时也要遵照、依靠和运用法律进行工作。
5.1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法律既保护病人又保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护理人员在为病人作操作时,应考虑到病人的知情权,明确告知病人所有检查操作的目的和意义,对实验性的操作应执行告知签字制度。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依靠法律维护医院正当权利。我们通过典型事例的学习,培养护士的法律意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
5.2以客观记录为依据,提高特护记录的法律性特护记录是否客观、真实、准确,直接反映了护理行为的安全性、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直接体现护理质量。要求护士对病人的病情变化随时记录、即刻记录、客观记录、如实记录。不仅重视病情观察,而且使护理文书更具有法律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如遇到护理纠纷时,护理记录在举证时更具有说服力。
5.3加强专业知识学习,熟练操作技能良好的护理技能和扎实的理论基础是防范护理纠纷的基础和保证。这就需要护理人员不断学习护理新知识、新技能,充实和更新知识内容,扩展知识面,有针对性的进行业务知识与技能的训练。在观察病情时运用所学知识结合病情为医生提供可靠依据,同时对医生所开医嘱起到监督作用,对有疑问的医嘱一定要问清楚再执行。
5.4加强管理,合理安排在ICU里,根据护士职业身份分清职责,实习护士、见习护士不具备执业资格,只能在带教老师的严密监督和指导下为病人做简单无创操作,如雾化吸入、叩背排痰等。病情危重的由高年资护师以上人员监护,曾有调查报道:78%的护士认为,护理工作繁忙、超负荷劳动与护理风险有一定的相关性,护理管理者应合理使用人力资源,适当分配工作量,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确保护理安全。
六、小结
根据ICU特点,病人病情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多变性,而ICU护士处于临床第一线,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之下,临床风险事件易发生在护理工作中,因此了解ICU护理风险事件的常见种类,风险事件产生的特点,对提高ICU护士风险防范意识,保障病人医疗、护理的安全,将起到积极作用。护理工作面对的是特殊的服务对象,救死扶伤的工作特性要求护士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神圣的使命感。因此,通过深入、反复的培训学习,使护士认清执行法律、规章、常规,执行“三查七对”,就是在守法;认清高度责任感是做好工作的根本保证;工作的疏忽或因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造成的后果,可能触犯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护士正确评估病人潜在风险的基础上,能够提醒护士哪些是高风险的重点病人,促使护士加强对病人的观察、护理,督促护士落实有效的应对措施,不断提高观察病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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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程序控制:要定制业务运作流程,让全体员工均了解个人在办理业务的时侯所处的责任与地位,了解前后相关岗位与作业环节不但相互制约且相互配合。
(2)内部报告控制:应成立企业内部管辖报告体系,按时给予企业经济业务运作方面的主要信息材料,讲究针对性与时效性,表现出经管人员的责任,适应例外管理条件。
(3)风险规范控制:企业应针对税务风险控制点,成立有效的税务风险控制体系,实行规避财务风险与经营风险全的面防范。
(4)财产保全控制:企业内部控制的方式都均有维护资产安全的效果,对企业固定实物资产直接维护。包括财产保险,定期盘点以及账实核对。
(5)电子信息技术控制:必须采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方法成立企业内部会计的控制体系统,消除与减少人为控制因素,办好信息数据处理、保管控制和文件储存、网络安全控制和系统设备、开发控制和维护等。
(6)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由个人担任,可能导致舞弊与错误便于遮盖其错弊举止的职务就是相容职务。采取不相容职务的分离控制,主要避免不相容职务的混乱。例如,稽核检查工作、财产保管工作和会计记录工作应当分开。
企业的业务主要包括筹资与投资在内的企业制造运作。因企业内部业务的更改,以致原来符合某些税务体制(表现形式为条文)的经济业务更换了适宜要求,要从头顺应其他种税收体制。因此企业税务就产生不稳定性,而出现税务风险。企业经济业务的更改是出现企业内部税务风险的实际要求。企业经济业务更换与税务体制改变两样。“改变”的相同效果,让企业出现了税务风险。与此同时两种“改变”之间互相制约。税无体制改变经过影响更换社会资金运作流向和企业财务内部成果,企业经常经过更改企业经济业务来顺应税务体制的改,以此实现赢利的目的;然而企业经济业务的改变,税务体制又经过改变来调整社会分配,确保国家财政收支状况。
税务是业务运作过程出现的,是企业财务部上缴的,但税务出现的重要根源在企业经营策略。企业要发展,规避风险,强化控制内部的税务管理制度,拟定些相关的管理方式施来制约各种经营运作,让之适应税法部门的规定。
1.强化财务工作者的培训。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训练的价值,是“上兵伐谋”的策略思维,而并非水来土淹、兵来将挡的危机处理技能,则培训工作对企业经营运作的久远发展意义重大。当代国家税务政策持续更换,财务工作者要不断学习才不至被剔除。因此只有加强自身的企业业务水平,才能胜任企业经营管理策中经济顾问的职位,才能对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实行把控,以致更好地向企业的经营发展服务。企业应为财务工作者提供更好的学习空间与更多的培训机会,财务工作者也应应用各种方式与渠道,强化学习,勤奋强化自身工作的业务素质。
一、风险预防原则概述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水平日益腾飞,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可是这些都并不能否认我们每天处在一个无法衡量风险系数的社会环境中的社会现实。从非典到H1N1,从汶川地震到玉树地震……这些都一直在告诉我们,风险是时刻存在的。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越来越复杂,大自然的无情和新技术的适用都给人类带来潜在的风险。如何应对各种天灾或者人祸造成的风险,是人类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合理的成本基础上预先防范风险成为当今许多政府的必然选择,法律意义上的风险预防原则也随之而生。
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环境法中“vorsorgepnnzip”这一概念,并逐渐发展到区域环境条约中,如1984年的第二届国际北海保护会议中发表的《伦敦宣言》就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为保护北海免受最危险物质的有害影响,即使没有绝对明确的科学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也应采取风险预防措施以控制此类物质的进入,这是必要的”。《伦敦宣言》也就因此而成为第一个明确阐释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文件。
对于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principle)的完整定义在国际习惯法上尚无确定的表述。但是诸多学者均把《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的第15项原则作为其较为权威的表述,即“为了保护环境,各个国家应该根据各自的能力将风险预防方法广泛运用。只要存在严重的威胁或者不可逆转的损害,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就不能被作为一个原因来推迟采取阻止环境退化的成本—效益措施”。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在其来自l998年《温斯布莱德共同宣言》:当一项活动对人体的健康或者环境产生危害的威胁时,即使有些因果关系没有得到科学上的充分确定,也应当采取风险预防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活动的支持者而非公众承担证明责任。在其他国际条约中也还有诸多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表述,例如《联合国世界自然》中规定:“当潜在的不利影响为充分了解时,活动不应进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前言部分论述到:“当存在着生物多样性大量减少或丧失的威胁时,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不应被用来当作阻止‘采取措施来避免或最小化这种威胁’的理由……”;其他还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赫尔辛基公约》等等,数不胜数。这些定义都大同小异,均旨在表述:科学并不能永远扮演提供第一手信息资料以有效保护环境的角色,过度依赖科学证据可能会导致环境保护措施缓不救急,甚至适得其反。所以在科学上的依据尚未充分时,也应当适时采取一些预防措施,以免危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因而,风险预防原则便是要求在环境和资源决策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那些明显的确定的危险,而且对那些较小的缺乏科学确定性的负面影响也应谨慎处之。
虽然说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最具创新性和影响力的一项原则,并且在诸多国际条约中都有其存在的影子,对此有学者评论到:“1990年以后的国际环境法文件几乎都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可是不可否认的是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确切表述还尚未形成,由于各国的立场、利益各异,国际间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实质内涵、适用要件乃至其国际法地位均欠缺共识。所以,在国际上对于该原则的实际运用还存在许多需要不断努力的空间。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条件
正如前文所述,风险预防原则仅是一个大的框架体系,具体的内容还需要不断地填充,所以在适用上还存在模糊性。为了避免由此带来的法律裁决上的不确定或者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许多学者均提出了几项在其适用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条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科学的不确定性主要是指目前科学家对于人类活动对未来各种可能的情况还不能给予充分肯定,如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倍增后的全球与地区效果、转基因产品对人类健康的影响等,都属于科学的不确定性问题。风险预防原则的前提是存在科学的不确定性,也就是对某种活动或事物的危险或损害没有科学上的肯定性结论。鉴于这种危险的可能存在,我们理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来积极阻止这种危险的发生。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根据常理推断,一项活动理应会造成某种环境风险或危害,只是欠缺明确的科学证据来证明该风险是否会发生;其二,某种风险将会发生或可能已经存在,但无法证明造成该风险的原因为何,即所谓的因果关系不明确。
第二,风险评估的必要进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风险的不可避免,由此我们不得不对风险的系数值进行一定的评估,即对哪些风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准确的衡量。有的学者将其称为风险阀值,也就是说在哪一个维度范围内应当采取风险预防原则,在阀值之上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在阀值之下则可不作为。当然,阀值并非确定不变的,会随着每一项活动危险性增加的来降低其系数值,即高风险低阀值。
第三,成本——效益分析。有学者指出:对环境风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如过度强调风险预防原则,将可能牺牲其它社会福祉,因此,如将其它社会、经济因素纳入考量,对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性措施,将会是一种高成本的风险管理模式。简单来说,就是运用风险预防原则来阻止某一活动的进行时是否能产生更大的收益,包括经济的或环境的。风险预防原则似乎是保护一种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免遭疾病、意外事故以及死亡风险,但是它是一种粗略的、有时是建立那些各个目标的不正当的方法,这不仅是因为它可能甚至已经被强制运用在某些情况下,其中,风险预防原则很可能会伤害到子孙后代,损害而非帮助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8]对此,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也有所体现,其表述为: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必须是符合成本效益的以符合全球的利益。由此可见,在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适用时,一定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确保收益大于成本。
第四,举证责任倒置和严格责任原则的运用。即在对该项原则适用与否的问题上,应该由开发者负担证明他们的行动将不会引起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环境损害的举证责任。毕竟开发者掌握着较为全面的资料信息,加之通常开发者都是社会的强势方、经济基础扎实,而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相对人掌握的信息相对匮乏,地位相对较低且经济基础薄弱,故很难举出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这样一来,如果按照传统的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相对人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在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过程中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有开发者承担举证责任,以此保护处于不利地位的相对人。也就是说,风险预防原则使环境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了。同时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保障了举证责任的倒置,也激励了预防可能会产生不确定的环境影响或后果的活动。
三、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
目前学界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还存在一定争论,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认为风险预防原则不是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认为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之中的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对此,我们首先要明确究竟什么是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国际法院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国际习惯法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常例”与“法律确信”。推之,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为各国所普遍适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指导性的规则。
支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被诸多法律文件所援引,且法院在一些判决上已经对此加以适用,例如在“MOX核燃料厂案件”中的运用。此外,虽然说风险预防原则总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软法的性质,但是软法也是法律,也应该为各国所遵守,某些国家不遵守该项原则,是其不履行义务的表现,并非是该原则不具有约束力。
支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确认为,虽然一些法律文件中对此有所表述,但是十分模糊和空洞且不具有公信力,且各国对此尚未达成一致,所以不能满足其普遍性的要求。加之,其作为软法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在其被完全接受之前,不宜作为指导性的规则成为判决案例的依据。
也有一些学者主张第三种观点,即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本文也持这种观点。具体依据如下:
首先,从国际条约来看,《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里约宣言》、《鱼类协定》等等都对此原则有所表述,但是其内容仍不统一,这对于此原则的适用必然产生不利影响。虽然国际条约是国际习惯法存在的权威证据,但是不能据此就将不具备统一性的原则援引为指导性规则,否则将造成司法的不确定性。
其次,从国际判例来看,目前对于该原则的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案例:“MOX核燃料厂案”、“南方蓝鳍金枪鱼案”、“新西兰诉法国核试验案”、“荷尔蒙牛肉案”、“匈牙利诉捷克盖巴科斯夫——拉基玛诺大坝案”。这些案件中均没有直接表述为“风险预防原则”,而大多表述为“谨慎与慎重(prudenceandcaution)”或者“风险预防方法(approach)”。
最后,从国内立法及实践来看,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有足够数量且具有统一性和一致性的国家实践,这并不是要求全世界所有国家都存在如此实践,但至少部分国家应具有此种实践。德国和瑞士最早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规定,随后,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国也对此作出相关规定,各国的司法实践也表明,该原则正在被广大法院运用来作为裁判的依据。
由此可见,风险预防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备了国际习惯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但是由于尚未达成共识导致把其直接归入为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过于草率,并且其还有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尚需各国统一,所以将其认定为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基本原则最具有合理性。
四、发展中国家在风险预防原则之下的“窘境”
从表面上来看,无疑风险预防原则起到预防性的作用,减少了一些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可是由于该原则在适用上的不确定性等相关因素,可能导致处于不利国际环境中的发展中国家会因此而遭受发达国家的压制。主要表现为:
第一,科学上的不确定成为借口。由于人类认知的有限性,对于社会上的每一件事物不可能达到完全的了解,不确定性不可能从我们的生活中完全消失,而且不确定性都是主观的评判。对于未来的决定,无论其大小,常常不得不在缺乏确定性的情况下做出。一直等到不确定性完全消除才做决定,实际是对现状的含蓄支持.或是维持现状的一个借口。风险预防原则就可能成为这样的借口。加之,发展中国家的财力、物力均不能与发展中国家堪比,所以该原则很可能成为发达国家阻止某些措施实施的借口。
第二,贸易保护主义滋生。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发达国家设置的高壁垒,发展中国家一直都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如果加之风险预防原则的滥用,必然会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在WTO的荷尔蒙案例中,美国认为欧盟有阻止海外进口的倾向,因为欧盟禁止牛肉进口,原因只是基于对牛饲料中荷尔蒙含量的担心,而这种担心又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不管是人、财、物方面都如此强大的美国都面临着这样的贸易壁垒,那么在国际社会中话语权较小的发展中国家又如何争夺自己的席位呢?有人主张为了避免对环境造成损害,即使被指责为贸易保护主义也在所不惜。但是,披着环保外衣的贸易保护主义却有可能造成更大的风险,因为它破坏了环境风险评估系统的根基。如果基于经济的原因而忽视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科学结论,那么距离完全意义上的贸易保护主义也就不远了。
第三,风险预防可能带来新的风险。风险预防原则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风险,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有时应用风险预防来阻止相关措施的实施反而会造成更大的风险。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相关产业采取措施,可发达国家却以风险预防为借口阻止其运行,潜在的风险被避免了,可发展中国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风险或许比实施该项措施还要更加巨大。最好的例子就是核电站的建设。尽管运营良好的核电站为那些旨在提高核电站安全系数的科研工作提供了支持;然而,一座核电站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还是不确定的,于是有人认为潜在的危险足以使我们采取措施停止核电站的运行。这样,核电站的风险是被消除了,可取而代之的火电站却有可能造成更危险的局面。预防措施本身有可能产生新的风险,正如一位学者所说,“没有零风险的午餐”。风险预防原则还可能阻碍那些旨在解决风险的科研工作的开展,因为根据风险预防原则,假如初次实验失败就意味着放弃。
五、生态文明建设下的中国如何应对风险预防原则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绿色文明的号召之下发展着我国经济,在绿色GDP的引领之下一步步向发达国家靠拢。在风险预防原则的旗帜之下,同时也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简言之,生态文明建设就是克服工业文明弊端,探索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的过程。由于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和经济规模,即使采用各种末端治理措施,也难以避免严重的环境影响。所以适时地引入风险预防原则无疑会对环保、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加之,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领军国家,在诸多条约都对风险预防原则加以阐述的大前提下,我国不可回避地要面临着如何处理这一问题。
正如上文所诉,在风险预防原则面前,广大发展中国家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为了极大程度地克服这些不利,对每一个发展中国家都提出了新的考验。具体应对之策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在与大国相抗衡的国际环境之下,如果总是被大国牵着鼻子走,难免会成为该原则的牺牲品。所以不断发展科技,建立自己的评估模式成为每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必要任务。只有这样,才能从科学的角度告诉大国,我所施行的每一项措施都是有科学依据的,都不会达到相应的风险阀值之上。在国际社会中,发达国家总是凭借着自己的科学权威地位告诉大家,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可是这也往往为大国推行其政策披上合法的外衣。正如现在讨论火热的温室效应,究竟是大国的诡计还是实施如此,一直都是大国在说了算。所以,建立自己的评估体系,完善自己的科学技术,不断争夺自己的话语权,为自己的国家谋福利。
一、引言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问题是我国保险理论界近几年来一直都在研究的重要课题,但是从现有的文献和论着的研究成果来看,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分析主要集中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扩大我国投资渠道等方面,而对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从风险管理的视角进行分析研究的还比较少。当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面临着多方面的压力,譬如保费收入递增的压力、产品创新的压力、行业竞争的压力以及适当财务结构的压力等,这些压力都迫使保险公司越来越重视资金的运用,期望通过保险资产业务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来缓解这些压力。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包括有一般性资金运用的风险,还包括有基于保险资金自身特殊属性而产生的区别于其他资金运用的风险。面对这些风险,保险资金的运用如何实现预期的目标,如何分散风险、选择投资工具、如何进行投资组合、投资策略如何制定,采取什么样的内部和外部风险控制方法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完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资金收益率并有效地防范风险,是目前中国保险业面临的紧迫任务。
二、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
保险资金在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后可以在更多的投资品种间进行资金配置,但在具体配置资产时,保险公司既要充分考虑保险资金的负债性质和期限结构因素、各类投资品种是否符合保险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管理的要求,还要考虑监管层对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因此在分析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时应特别注意如下方面的问题。
第一,寿险和非寿险资金期限的差异将导致不同的投资选择。财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大都在1-2年;而寿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可以长达20-30年。由于各类保险准备金均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在将这类资金进行投资时风险控制相当重要,而资金期限结构上的差别将导致财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寿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由此产生不同的投资选择。
第二,国内保险市场快速增长产生的新增保费足以解决保险公司流动性需求。从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角度看,基于对我国保险市场正处于一个快速增长时期的判断,每年不断增长的保费收入将能够满足当年保险赔付和给付的资金需求以及营运费用的支出需要,而以各类准备金形式存在的保险资金需要寻找安全的增值空间,以应对保险金未来集中给付的高峰。
第三,保险资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收益的要求从理论上分析,与社保基金和QFII基金相比,保险资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盈利的要求处于它们两者之间,在进行资产配置的过程中会综合考虑银行存款、企业债券、基金、流通股股票、可转债等不同投资品种间的平衡。随着投连险、分红险和万能保险等新型寿险产品销售份额的不断增长,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的规模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广大投保人和保险人对股票市场运行周期的判断,保险资金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将相应提高。
第四,保险资金的盈利模式将呈现多元化趋势。在投资品种的选择上,保险资金可介入的品种除了常规的流通A股、可转债之外,还将介入非流通股的投资,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投资品种的不断丰富,可供保险资金选择的余地仍将不断扩大。目前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的相继出台,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将成为这部法规的核心要点。
三、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风险的管理控制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二是委托专业机构运作;三是在保险公司内设资金运用部门。不论是采用哪种模式,保险公司都是资金运用的决策者和风险承担者,也是进行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为保证资金的运作安全,应有效的安排组织结构、内控制度、管理系统与和风险预警体系。
1、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涉及的机构和部门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室、风险管理、内部审计、风险监督等诸多机构和部门。这些机构和部门职责分工不一样,其协调运作是做出科学投资决策的机制保障。如董事会的职责有负责制定资金运用的总体政策,设定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选择投资模式,决定重大的投资交易,审查投资的组合,审定投资效益评估办法等,总经理室的职责是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总体政策,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的经营规定和操作程序,包括多种投资组合的数量和质量比例、制定风险管理人员守则和职责、风险管理评估办法等,内部审计的职责是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独立对所有的投资活动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司内部控制和运营制度存在的问题,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分析市场情况和风险要素变化,对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研究化解风险的措施,风险监督部门的职责是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及时、全面、详细地了解资金运用单位和部门对董事会的投资策略、目标达成与实施过程,投资人员的从业资格和整体素质以及胜任工作情况等。
2、制定严密的内控制度
资金运用的决策、管理、监督和操作程序复杂,环节多,涉及面广,人员多,风险大。所以有必要沿着控制风险这条主线,制定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这些制度必须涵盖所有的投资领域、投资品种、投资工具及运作的每个环节和岗位;另一方面,使每个人能清楚自己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所有的投资活动都得到有效的监督、符合既定的程序,保证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投资策略和目标顺利实现。
3、建立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管理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公司要有发达的信息网络,对外要与国内外各个资本、债券、货币市场连接,让有关人员随时了解市场变化情况;对内要与董事、总经理室成员、风险管理、审计、监督、财务、业务部门联接,在系统中及时录入各种业务发生情况。这些信息要足以为决策者提供第一手决策依据,为管理者提供及时详实的分析数据,为监督者提供全面的全科目资料,为投资操作者提供信息平台,同时真实记录交易情况,使准确信息在公司各个机构和部门之间充分交流。
4、建立公司评估考核和风险预警体系
在资金运用的全过程中,有几组指标评估办法是保险公司必须关注和建立的,比如风险评估和监控,资金流动性考核评估、资产负债匹配评估、风险要素评估、资金运用效益评估等。此外,还要健全投资风险预警体系,包括总体及各个投资领域、品种和工具的风险预警,使投资活动都纳入风险管控制度框架内,使公司经营审慎和稳健。
四、加强保险资金运行的监管建议
1、为保险资金运用营造好的法制环境
一是修改《保险法》,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并留有一定空间。二是对业已批准办理的业务,抓紧补充制定各项规章,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等。三是对保险投资高管人员、具体操作人员规定资格条件;对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交易对象限定基本信用等级标准;确定资产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和标准。四是在拓展投资模式,开放投资领域,增加投资品种和工具之前,要有较长时间的酝酿期,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反复讨论、论证,必要时还可听证,听取多方面意见,制定监管法规规章。
2、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划定
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并不意味着不限制范围,全方位地放开。应该根据国际国内经济金融运行环境,结合保险业经营风险的特殊性,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要求,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逐步放开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和范围。可考虑放宽以下限制:一是放宽现有投资品种的比例控制,可考虑进一步放宽购买企业债券的限制和提高投资股市的比例。二是可在国家重点基础建设和实业投资方面有所突破,特别是对水、电、交通、通讯、能源等的投资。三是在适当的时候允许办理贷款业务。四是放开与金融机构相互持股的限制,进行股权投资。五是适度允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使保险公司通过套期保值有效规避风险等。放开保险投资渠道要循序渐进,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成熟一点放开一点,避免以往那种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状况出现。注意防范保险风险,坚决杜绝因投资不当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造成严重影响,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除此之外,对流动性差、风险较高的非上市股票和非质押贷款应予禁止,同时还应禁止对衍生金融产品的投机性投资。
3、按投资比例监管
近年来,随着社会和公众对保险的需求加大,我国保险业迅猛发展,保险险种和产品急剧增多。这些产品因其性质、特点、责任周期、成本效益不一样,具体体现在承担责任的时间有先有后,规模有大有小,效益有好有差。相应地,用各种产品所形成的保费收入进行投资,其投资渠道、方式、期限等也应有所区别。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机制不健全,营运欠规范,资本市场不成熟,资金运用渠道不畅。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与运营惯例,应选择谨慎经营和监管,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上进行具体的严格的比例限制。一方面,应对一些投资类别规定最高比例限制,如对企业债券现行规定不高于20%的投资;投资次级债不超过总资产的8%;直接投资流通股的资金不超过总资产(不含万能和投连产品)的5%等。将来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进一步放开后,对项目投资、质押借款、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境外投资等同样也要进行比例监管。另一方面,对单项的投资也要有严格的比例限制。如投资一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比例不超过总资产的1%;投资一期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期发行量的20%;投资单一股流通股票按成本价格计算不超过保险资金可投资股票的资产的10%;购买同一公司的债券,投资单个项目的比例,以及对个人贷款等要控制在一定比例范围内;资金存放在单家银行的比例也要受比例限制,等等。总之通过投资比例限制,可以调整高风险和低风险投资结构,选择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组合,使投资组合更趋优化。当然,投资比例限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根据市场变化及需求对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史锦华、贾香萍:保险资金入市的效应分析及其风险管理[J].保险世界,2006(1).
一、前言
中国当前的严峻环境形势表明,少数专业部门的污染减排手段有限,必须与更多宏观经济部门联合起来,进行制度创新。国际经验表明,越来越多的政府和国际组织倾向于运用经济杠杆来引导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它实质上就是政府利用税收、价格、信贷等经济手段来迫使排污企业将污染成本内部化,从而达到事前自愿减少污染,而不是事后再对污染进行治理。在新形势下,环境经济手段如绿色信贷、绿色财政、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都将会陆续加以运用。从2007年4月1日起,国家环保总局将把环境执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与人民银行形成信息联动,借助金融等部门力量加强环境监管。在此基础上,2007年7月12日,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以下简称《意见》)。此前,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共享企业环保信息”,主要是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形成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而此次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环保信息,其范围得到扩大,形成了更为完整的环境信息系统。为了保障该项制度能够贯彻落实,《意见》还明确提出了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即建立环保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交换信息。尽管《意见》出台的大背景主要是遏制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但是,由环保部门提供的权威企业环境信息,对于银行信贷安全同样也会发挥重要的影响。
二、银企环境信息不对称对信贷安全的消极影响
(一)环境问题的严重与企业环境风险的产生
目前,中国正处于环境问题最严峻时期,而通常正是在这个时期,企业的环境风险也将更加显著。这里所说的企业环境风险是指:企业因为其内外环境因素变化直接或间接使企业承担的风险。这种环境风险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因为违反环境法律,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而受到严厉的环境行政处罚,或者高额的环境损害民事赔偿。对于严重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环保部门可以责令企业停产整顿,而政府可以责令企业停业或关闭。另外,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带来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赔偿往往足以导致一个企业消亡。
第二,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带来的环境风险。企业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恶化,一方面会限制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会导致区域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日趋严厉。例如,为了遏制区域严重环境污染,国家环保总局自2006年开始,实行“区域限批”和“流域限批”措施,这对于在限批区域内的企业无疑加大了其环境风险。另外,中国政府重点治理的“三湖”、“四江”区域,随着环境治理力度的进一步加强,一些企业将可能面临被关、停、并、转的命运。
第三,环境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拓宽、趋严带来的风险。环境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每一次变动,都可能会对某一区域或某一行业的企业带来较大冲击。如1991年,《全面禁止象牙国际交易公约》在中国生效,一百多家象牙雕刻厂全部倒闭,被工艺界称为“黑色星期五”。1993年,国务院发出的《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同样给中成药行业带来沉重的打击。另外,我国环境法律对于企业环境行为的规范也日趋严厉。例如,江苏省将在太湖流域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全面禁止新上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新增氮磷排放的项目。同时,在太湖流域实行更高水平、更加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标准,以提高排放标准倒逼企业完善治污设施,降低排放强度,从总量上控制污染物排放。在2008年年底前依法淘汰2150家小化工企业。
第四,国际贸易中的绿色贸易壁垒给企业带来的环境风险。绿色贸易壁垒是一国以保护有限的资源、环境和人体健康为名,通过制定一系列苛刻的环保标准,对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服务直接或间接加以限制的贸易手段和措施。如2003年1月27日,欧盟通过了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该指令规定:从2006年7月1日开始,进人欧盟市场的电子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等6种有害物质不得超出指定标准。我国将有3000多家整机生产厂和上万家的机电零部件的生产厂会受到这个指令的影响,涉及出口企业约2000家,产品20多万种,涉及的机电产品总值达317亿美元。
(二)银企环境风险信息的不对称对信贷安全的影响
众所周知,以上企业存在的各类环境风险对于一个企业的生存发展将不可避免地带来重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同样影响到一个企业清偿债务的能力。现代企业的生产经营离不开商业银行,没有银行的信贷支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法开展。但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率一直居高不下,严重威胁着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特别是企业面临的日益加大的环境风险,也直接威胁着商业银行信贷安全。
常识告诉人们,如果银行知道企业面临着不利的环境风险就不可能冒很大风险进行贷款。但事实上,尽管银行在主观上并不想将资金借贷给存在严重环境风险的企业,然而致命的问题是,银行并不能在现实中准确地区分哪些企业环境风险小,哪些企业环境风险大,这主要取决于银行能否真实而准确地获知企业与环境风险等有关的企业环境信息。问题是,目前在制度框架下,我国商业银行具有这方面的能力吗?
在银企信贷关系中,企业由于环境风险而承担的不利益将可能转嫁给银行,从而导致银行的信贷安全受到极大威胁,而这种风险的转嫁恰恰是建立在银行与企业之间环境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之上。根据信息经济学原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难以拥有等量同质的信息,信息不对称由此产生。这种信息不对称从发生的时间上看,可能发生在银行与企业借贷关系形成之前,也可能存在于借贷关系形成之后。但无论是发生在何时,对于银行来说,都面临着企业由于存在环境风险而产生的道德风险。这至少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借款企业为了取得贷款,可能会刻意隐瞒甚至伪造企业相关环境信息,从而诱使银行发放贷款,即使银行在贷款后了解到借款企业的真实环境信息,但所能采取的措施最多也就是亡羊补牢。第二,当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之后,银行只能观测到企业的行动结果,而不能观测到企业行动本身,或者说,只能观测到企业的行为,但不能观测到企业的行动效果,或不能准确评价企业的行动效果,从而使得企业有机会利用信息优势来损害银行的利益。如由于银行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无法完全彻底了解,企业通过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资金挪用于环境风险非常高的高污染类项目,从而把经营风险转嫁给银行。
(三)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缺失
很显然,对于这种银行与企业在环境信息上的不对称状态,由于直接对银行信贷安全构成威胁,消除这种不对称也是银行之所求。但靠银行一己之力无法消除这种不对称。如果要改变这种状况至少需要企业和银行两方面的努力。客观地说,银行与企业信贷关系中的环境信息不对称可以通过作为借款人的企业诚实行为与作为贷款人的银行努力调查获得改善,但是不可能根本消除。对于企业来说,在环境信息的收集、处理以及披露上都存在一定的成本;同时,对于某些环境信息,尤其是环境风险信息,从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并不希望让银行获得,因为那样可能导致银行对其环境行为的监督和制约,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企业需要披露其环境信息。对于银行来说,加强对借贷企业的信息收集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重要举措。但是,由于银行信息收集能力不高,尤其是我国银行长期缺乏企业信贷环境风险意识,因此往往难以获取需要的企业环境信息。
事实上,近几年来,我国环境法律也开始注意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问题,而且这种公开往往是强制性的,构成了企业的一项环境义务。从法律规定看,对于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公开的主体范围也不好作统一界定,因为环境问题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不同的企业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不同;同时,企业的环境状况对不同的公众也存在不同的影响,导致不同的法律可能基于不同的目的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会有不同的要求。目前以下几类企业负有强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的义务:
第一,需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企业。2006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出台《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时候,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时都需要公开环境信息,只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因此,对于那些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轻度环境影响或产生很小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就没有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
第二,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或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实践中,往往都是那些平时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对周围的环境危害最大,也是直接威胁周围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主要因素。因此,在强制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中它们理所当然地成为主要对象。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环发[2003]156号)(以下简称《公告》)。这是我国目前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专门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公告》规定,对于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其相关的环境信息必须在当地主要媒体以及环保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开。
对污染严重企业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主要是想通过公众的压力和监督迫使企业治理污染。因为公众可以通过选用企业产品来体现对一个企业环境行为好坏的认可,这将直接影响企业在市场上的形象。投资者也将根据企业环境信息,审慎决策投资方向。
第三,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现代公司需要承担环境和社会受托责任,其中环境受托责任要求公司必须对环境资源承担保护责任,如增加对环境保护的投入,治理环境污染,为社会提供无污染的食品等,并将履行情况全面及时地向委托人报告。我国证券市场建立时间不长,但是在证监会的证券信息公开的监管规范中也很注重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1997年,证监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要求上市公司阐述投资项目环保方面的风险。2001年在《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明确要求,股票发行人对其业务及募股资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说明,如三年内是否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等。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2003年将其修改为《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在规定中要求,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进行公示。比如,在1993年到2003年间,江苏省在深、沪上市的78家上市公司中,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的具体情况是: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的有50家,占64.1%;在2001年年报中进行披露的有15家,占25%;在2002年年报中进行披露的有24家,占35%;在2003年年报中进行披露的有30家,占38%。
尽管,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企业也存在强制性环境信息的主动公开,但是,对于银行来说,其不足是很明显的,因为在前面提及的几类企业范围极其有限,而且其披露的环境信息也并不是涉及企业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有环境信息,其环境信息公开的目的同样也并不是直接针对银行信贷安全的。当然,这并不是说,这些环境信息对于银行没有任何价值。事实上,无论是企业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还是企业严重超标、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信息往往都构成企业的环境风险信息,银行积极而主动地收集并加以运用,对于防范信贷风险将产生积极影响。
三、公权力的干预与银企信息不对称的克服
(一)银企环境信息的不对称克服与公权力的干预
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环境信息不对称,无论是对于银行信贷安全,还是对于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都不利。那么,如何克服银行与企业之间环境信息不对称困境就不仅仅是银行一方面要考虑解决的问题,它也是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要关注的对象。正如笔者在前面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对于环境信息不对称的克服,单纯依靠企业自主的环境信息公开,或者是银行的独自收集都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通过环境公权力的干预就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其理由如下:
第一,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环境信息不对称问题不可能在市场框架内通过私力自身得到解决。之所以如此认为,是因为在银行与企业信贷交易过程中,占环境信息优势的企业不会主动提供环境信息给银行,这种信息的提供对其而言不仅无利可图,反而会使其丧失因为信息优势而可能获取的超额利益。对于环境信息劣势者而言,既然不能通过环境信息优势者的告知而获取环境信息,其就会自行收集环境信息,但这种环境信息的收集不仅会使其承受过多的信息成本,还会存在信息能力不足的问题,所以环境信息劣势者自己收集环境信息的行为不可能普遍成功。因此,我们不难看到,现实生活中,在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贷交易前和信贷交易过程中,企业往往能够主动提供环境信息,银行也可能主动收集企业的环境信息,但这种环境信息的提供行为和环境信息的收集行为都是以促成信贷关系形成为目的的,只要信贷关系已经形成,环境信息优势方的企业就可能会减少甚至停止环境信息的提供,而银行受到信息收集能力以及成本的约束也可能会停止环境信息的进一步收集行为。
第二,政府在解决银企环境信息不对称问题中具有先天的优势。首先,政府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其公权的强制力可以强制性地赋予企业对自身环境信息的说明义务,而银行作为私权主体是不能够强迫企业告知环境信息的。其次,一般来说,政府作为一种超越于私人主体之上的公共组织对于环境信息的收集能力以及处理能力要强于银行,这使得政府向银行提供企业环境信息成为可能。特别是与私人主体往往注重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不同,政府作为一种代表公共利益的组织,使其无偿提供环境信息成为可能。再次,政府具有组织优势,其直接向银行提供企业环境信息,使得银行无需再去收集、处理环境信息,因而极大地降低了环境信息成本。最后,政府权威的存在使其提供的环境信息具有公信力。
(二)银行获取企业环境信息的现实路径与信贷安全的保障
也正是政府在环境信息公开上具有的先天优势,使得从2007年上半年开始,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确立的基础上,由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联合发文,通过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达到建立绿色信贷机制,既有利于环境保护,又有利于银行信贷安全。那么,银行又如何获取企业相关环境信息以及如何能够实现其信贷安全目标呢?
1.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信息的收集与提供
环境问题大多是由于企业的排污及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活动带来的,因此,环境信息主要包括这些污染源的排污情况的信息。根据各国现有的环境立法,大多规定排污单位要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另外,环境保护部门还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方式主动收集排污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信息。因此,对于企业的环境信息,当地的环境保护部门一般都已拥有,只要环境保护部门承担环境信息的公开义务,银行可以通过环境信息的公开而获得其需要的某一企业的环境信息。
根据《意见》规定,环保部门在收集企业环境信息时,尽管基于环境保护需要应全面完整收集企业所有环境信息,但是对于向银行提供的企业环境信息是有一定范围的,具体包括八个方面的环境信息:(1)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2)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3)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4)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5)挂牌督办企业、限期治理企业、关停企业的名单;(6)环境友好企业名单;(7)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信息;(8)其他有必要通报金融机构的环境监管信息。
从总体上看,这些环境信息可以分为两大类:企业环境风险信息与非环境风险信息。对于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已经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关停企业的等环境信息,这些明显属于环境风险信息。对于环境信息表明该企业为环境友好型的,则说明该企业环境风险很小。至于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以及企业环境行为的评价信息,是否属于环境风险信息,则要看其环境信息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如企业新建项目由于存在很大的环境污染的可能性,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信息,就应该列为企业环境风险信息。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信息,主要揭示不同企业的环境信誉等级,通常用不同色彩表示,是一个企业环境信息的综合指标,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指标、污染行为指标、环境一项指标、环境管理指标、清洁生产指标以及信任度指标。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可以根据其等级来判断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环境风险。
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于2008年5月1日实施,环保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定程序将依法收集到的企业相关环境信息提供给金融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
2.企业环境信息对银行信贷安全的促进
环保部门对于企业环境信息的提供,使得银行对于贷款企业的环境信息能够真实、准确和全面地掌握,从而大大缓解了银行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矛盾,其对银行信贷安全的促进作用也很明显。
我国经济制度已经完全从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经济本身的特征,即金融风险的不可避免性,成为目前经济发展中必须重视的问题,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国家对重要经济命脉的掌控虽然能够减少或者延迟金融风险的来临,但市场经济机构的健康程度才是规避金融风险的关键,经济结构越健全,流通于市场中的货币就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支付危机爆发的可能性就越低。市场经济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性,为我国经济结构的全面调整提供方向,产业结构的平衡发展是市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前提,因此,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宏观调控效果是规避金融风险的第一个策略。我国目前采取的产业集中转移策略就是产业结构优化的一种表现,2010年,国务院了中西部低于承接产业转移的意见书,从根本上改变了东南沿海和中西部地区的经济结构,这是政府运用货币政策的同时综合运用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谋求全国经济协调发展,用以防范金融风险的策略;提升人民币购买力,促进消费,是我国采取的第二项金融风险防范和规避策略,具体表现在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不断协调资源配置,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的方向,引导社会消费能力提升上。例如,国家对节能减排的电器、车辆给予一定的补助和优惠政策,引导公民的消费方向和消费水平、加大社会保障的资源投入力度,使公民更愿意将财富用于社会保险购买、控制房价,按照房地产经营状况以及银行承接的房屋贷款情况不断调整公民购房标准,刺激刚需。
1.2加强对金融行业活动的监管
金融风险的产生于金融行业自身的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金融行业的系统性特征决定了一旦业内某一家或几家大型银行、信托机构发生资金链断裂的问题,则直接引发区域或全国性的金融危机,由于国家间的金融贸易往来,金融危机会扩展到全球。除了经济结构失衡导致了金融风险之外,银行监管的失控、漏洞和无力,使银行投机活动乘虚而入,成为引发危机的导火索。这意味着,加强对金融行业活动的监管,是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关键。内部控制是防范化解银行风险的根本。在目前操作风险突现的情况下强化内部控制是银行业自身采取的必要的防范措施。一是在完全识别风险的条件下根据业务处理过程的风险环节建立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起制度防线;二是建立从上而下且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机构,使其能完全行使监督权力,以达到必要的监督效果;三是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达到处分一人、警示一片的效果;四是加强后续检查,把日常业务操作和日常业务监督纳入检查范围,使检查制度化、经常化。金融行业的活动面向全社会,因此,除了内部控制之外,加强政府对金融行业的管理以及建立社会监督系统也是极为必要的。国家可以通过完善金融法律和法规、进行不定期的会计信息检查等方法,进一步控制金融行业中的违规行为;而公民则可以通过银行信息举报、银行信誉评估等方式,进行金融活动监督。
1.3改善经济发展环境
金融是依附于商品经济的一种产业,是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经济发展的结构、发展规模和经济发展的阶段决定了金融业的业务结构、总体规模和先进程度。所以,一个平稳、健康的国民经济环境对于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显得尤为重要。公民参与社会金融行业的发展,为金融风险规避筑起一道坚实的堡垒,来源于社会的资金被集中利用,进而形成社会闲散资金的价值再创造,从而提高国家资金储备量,使国家能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经济结构调整。因此,丰富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技术、完善金融服务是进行金融风险防御的有效策略,我国各商业银行不断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网络金融的发展也为现代金融服务的进步提供支持,公民通过各种理财产品的购买,不仅能够满足自身的财富增值需要,还能够拥有更多的资金满足生活的需要,进而形成了国内经济环境的平衡发展,这是金融行业主动采取措施规避风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举措;全球化经济局势的确立使经济环境发展面临了来自于国外资本注入的挑战,同时,国外资本注入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股动力。平衡国际贸易的收支,使全球化经济局势成为我国经济环境发展的有利背景,是目前改善国家经济发展环境的措施之一,我国目前采取的措施包括向国外进行产业投资,如石油业的跨国发展等,还包括了国外资金技术引进条件的优化,如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这些行为都为国际间的金融交流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我国经济环境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源。
1.4提高金融行业自身的风险抵御能力
金融危机的爆发给不同国家造成的影响完全不一样,最近一次金融危机使西方国家普遍遭受了严重的打击,而美国、德国在金融危机中却能够迅速脱身,在经济结构、金融行业活动监管、经济环境区别不大的情况下,这些国家在金融危机中能够迅速恢复,最大程度上减免了风险,有赖于国内金融行业自身的风险抵御能力的提高。相较于其他国家,美国和德国的金融行业发展更为科学,为我国防范和控制金融危机提供借鉴,即,通过市场经济行为和一定的国家政策促进银行自身进行改革,从而适应银行规律和银行全球化趋势,这是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的基础。我国金融行业的改革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第一,加快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进程,使国有银行在金融行业的发展当中占据绝对的领导地位,并借鉴商业银行的组织模式,以科学的、民主化的管理模式促进银行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行为改革,这样的改革措施能够使国有银行迅速调整自身的发展战略,使银行内部的管理者、理财工作人员等充分发挥自身工作的积极性,促进银行自身实力的提升;第二,加强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职业能力,发展银行自身对金融危机的研究能力,通过经济学研究的参与,为金融风险规避提供更多、更有效的建议,进而从金融行业自身运营过程的调节,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2.在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中应注意的问题
尽管金融业和经济具有系统性特征,但在同一时期爆发的金融危机,在不同区域造成的影响不一致,能够对金融危机进行主动防范和迅速处理的国家、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其前提都是对金融风险形成了客观的认识。因此,要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无论是政府还是金融行业、企业,都应该主动掌握与其相关的资料,为风险预期提供依据;此外,金融风险在不同区域的表现形式不一样,风险的危害也不一样,金融行业以及地方政府应该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采用合适的防范措施,合理利用资源,有的放矢地应对风险。
1引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经济实力的增强,人们对于房屋的需求量增加,房地产现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税务筹划已处于现代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位置,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房价出现了爆炸性和持续时间长的增长,税务筹划也存在着较大风险。因此,优化资源配置进行税务筹划,拉低行业风险,才是稳控房价的重要途径。
2找出房地产面临的税务筹划风险
2.1国家政策风险。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发热,很大程度上依赖着政府政策支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房地产行业为我国国民经济消费水平有着重要作用,推动着经济的发展。而房价的居高不下使得房地产企业处在整个市场体系的风口浪尖。此时虽然政府会根据国民经济状况随时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调整,但是房地产行业容易造成对税务政策不理解的现象,从而导致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2.2房地产行业运营风险。房地产企业是房地产行业的重要组成成分,整个行业的发展前景与社会经济生产活动有着密切关联,如果房地产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未重视税务筹划的投入,税务筹划政策不合理,就容易让企业在经济发展上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严重经济危机。员工是企业经营的动力,没有员工就没有企业生存的动力。员工情况,包括个人素质差异、员工流动性等情况,都是可能导致企业运营风险的重要因素。2.3法律风险。我国房地产事业取得不断进展,关于房地产事业税收筹划的法律法规却未得到同步发展和健全,在房地产税务问题上,房地产事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人员和政府税务机关的税务人员产生了较大的分歧,这些都是由于政府缺乏完善的税务筹划体制机制对房地产事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再者我国大部分企业对税收筹划未能全面理解甚至出现偏差,在进行实际操作的时候容易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出现偷税漏税的行为,从而在房地产领域产生违法犯罪的风险。
3分析税务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
首先国家对于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变动大。我国税收政策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在不断调整优化,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也在变动中。我国颁布的关于房地产税收的法律法规仍不够完善,缺乏良好的税务筹划环境。其次,缺乏完善的税务筹划制度。政府并未颁布完善的相关税务筹划制度,致使对房地产行业税务筹划方面的监管力度不够,房地产企业容易在税收筹划上出现误差。然后,没有深刻了解税务筹划在房地产行业的作用。税务筹划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市场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都对其有些极大影响,因此房地产行业过度依赖税务筹划是不可取的。最后,税务筹划工作人员未树立良好的风险意识。税务筹划需要相关工作人员根据该行业发展进度以及政府的税务政策来做出相应的税务筹划,减轻企业税务负担。但影响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因素复杂、变动大,存在着较大风险。
4加强对房地产税务筹划的风险控制的措施
4.1国家对房地产税务实行科学筹划,防范风险。在法治社会前提下,房地产行业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条框下运行,遵守法律法规,房地产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准确了解国家和政府关于房地产行业税收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税务筹划工作人员也应当根据法律政策来进行税务筹划,明确房地产行业应当缴纳的税务及其基本市场发展要求。国家必须做好科学的筹划,来防范房地产税务风险,深入了解国家和政府的法规和政策,使得房地产企业的经营与国家法律政策相联系,让房地产行业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省产业成本,防范发展风险。4.2建立健全税务筹划制度。国家通过税务筹划制度来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从而建立集中高效的税务筹划管理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税务机关开展政府相关工作,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工作也能在税务制度的监督下有效完成,让政府与房地产行业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处于优势地位。4.3正确认识房地产税务筹划的作用。税务筹划工作能够降低房地产的运营风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税务筹划需要根据房地产行业所收集到的数据,与房地产实际运营状况相结合,做出切合实际的税务筹划举措。但在市场经济不断变化发展中,房地产的数据信息和实际运营情况也在不断更新变化,因此需要正确认识税务筹划的作用,不过分依赖,也要注意及时掌握相关信息。4.4房地产行业工作人员要树立风险意识。房地产企业对税务筹划方面的专业人才需求大,这也要求相关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能力和素质。房地产行业受国家政策、其他行业和公民等因素影响,因其因素变化复杂,要求税务筹划工作人员树立风险意识,要有较强的适应能力,高度的责任意识,同时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和素质。
5结语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是房地产行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如何加强房地产税务筹划的风险控制则是房地产行业发展的重要课题。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下,房地产企业利用税务筹划风险控制措施,防范风险,推动房地产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余德梅 单位:海口中上财经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在房地产评估过程中,为了确保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应该严格依照房地产估价规范中规定的原则、程序以及方法进行房地产的评估。由于房地产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在房地产评估程序以及方法的选择上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在评估业务中选择的参照主体不正确,就会造成房地产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偏差,产生房地产评估风险问题。
(2)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素质能力风险。
房地产评估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相对较高的工作,房地产评估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房地产评估执业人员的素质能力和认识水平。如果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能力差、素质水平不高,在进行评估过程中可能无法准确的控制误差,出现评估失误导致风险问题发生。此外,在房地产评估过程中,如果评估执业人员受委托方利益驱使,就有可能故意让评估方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评估报告,出现职业道德风险。
(3)政策变动风险。
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影响因素较多,除了市场价格以外,土地政策、调控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市场政策等都会对房地产的价格造成较大的影响。如果在房地长的评估工作中,不能紧跟政策要求和形势发展,就有可能造成对房地产的评估缺乏准确性,出现评估风险隐患。
2.房地产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措施
房地产评估风险具有明显的多因素性、模糊性、潜伏性以及客观性的特点,评估风险大部分是主观方面的原因,因此防范评估风险问题,也应该在加强评估机构、评估职业人员、委托人以及评估流程管理方面采取措施。根据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实际情况,控制房地产评估风险可以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加强与委托方的沟通联系。
加强与房地产评估委托方的沟通联系,也是控制房地产评估风险的重要手段。首先,在进行房地产评估之前,评估机构应该与委托方进行提前沟通,大致了解清楚标的物的具体情况以及委托方的相关需求,为正确的评估创造良好的基础。在房地产的评估过程中,评估执业人员应该全面的对委托方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掌握清除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情况,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房地产的评估。
(2)改进房地产评估业务开展方式。
提高房地产评估质量,首要任务应该改变房地产评估工作的业务方式,特别是随着房地产评估行业税收咨询、项目开发咨询、抵押品管理以及房地产市场研究方向的拓展,在房地产评估工作的开展上,应该积极的引进信息化、程序化与数据化的评估手段,通过采用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技术以及缝隙模型,进行房地产评估工作的开展,以提高房地产评估工作质量。
(3)提高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修养。
防范房地产评估工作中的风险,必须不断地提高房地产评估人员的素质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房地产评估机构应该强化对于执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尤其是结合房地产评估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房地产评估行业发展的新形势与新变化,认真学习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与市场估价办法等,通过专家讲座、交流研讨以及外出学习等方式,对房地产评估执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提高房地产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能力。此外,还应该进一步的加强对于房地产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强化房地产评估人员的从业职业道德意识,确保客观公正的开展房地产评估工作。
(4)紧跟房地产市场行情完善评估体系。
在房地产评估共组的开展过程中,评估机构应该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与分析,特别是涉及到房地产行业的各项国家政策动态,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进行预测分析,以及时的掌握最新的行情动态,并调整自身房地产评估工作的业务方法,确保房地产评估工作的预见性与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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