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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6 15:51:58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诚信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诚信论文

篇(1)

我郑重承诺如下:

我向学院呈交的论文《 》是我在指导教师 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决无抄袭、剽窃行为;引用他人成果数据已一一注明出处并致谢。本文如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由本人负完全责任。

包括上述论文在内的所有学生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作者只享有署名权,是否发表及如何发表应与指导教师协商并经学院同意。学院对该论文拥有保存、收录、使用的权利。论文可供师生无偿查阅、引用。如此论文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由学院、作者和指导老师协商分享。

承诺人: 专业 年级

签 名:

年 月 日

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二

我谨在此承诺:本人所写的毕业论文《XXXXXXXX》均系本人独立完成,没有抄袭行为,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若有不实,后果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名): 许XXX

20XX年XX月XX日

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三

1.本人郑重地承诺所呈交的毕业作业(设计),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完成的。

2.本人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引用他人的观点和参考资料均加以注释和说明。

3. 本人承诺在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和研究内容过程中没有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和伪造相关数据等行为。

篇(2)

二、我国保险业诚信现状的成因

1.制度缺陷

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诚信的人会获得更多的交易和赢利机会;而在一个不守信用的社会中,守信用者却将付出代价。在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了利己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

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高速发展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目前,我国对违背诚信的行为惩罚机制不健全,法律上的惩罚规定尚不完善,经济上的惩罚力度不大,约束机制软化,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从人格、伦理上进行谴责,这就难以抑制失信行为的出现,比如“回佣”。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户就会被夺走,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

目前,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当员工及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而我国现行的保险人制度是一种松散的经济利益关系,委托人无法实现对人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进而导致人偏离委托人的目标,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产生各种有损委托人和投保人利益的行为。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

2.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

(1)对于保险人而言

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风险状态,保险双方存在信息差别。尤其是在保险定价中,保险人通常使用简便的分类计算法厘定保单价格,但却不能区别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标的,从而也就不能确定适合于投保人的保费水平,其最终结果是高风险类型消费者把低风险类型消费者“驱逐”出保险市场,即所谓的逆选择问题。另外,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询问告知形式,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保险人对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致使保险人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真实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或应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广州保监办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车贷险”骗保之所以能得逞,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各保险公司尚未共享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及汽车经销商的信息,保险公司各自为政,给投保人骗贷或一车多贷以可乘之机”。

(2)对于投保人而言

由于保险商品复杂多变,保险服务参差不齐,而人们的保险知识和法律知识又比较欠缺,因此,在保险过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投保人事实上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以致很难对保险公司作出正确的评价。同时,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再加之绝大多数保单条款在表述上所含专业词汇过多,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而且赔付时,一般由保险公司解释赔付的条件和拒赔的理由,投保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抗辩的余地很小。所以,在保险合同的制定、履行、赔付等一系列过程中,都存在保险人利用其掌握的优势信息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

(3)对于保险人而言

目前,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实行首期业务佣金和续期业务佣金相结合(首期业务佣金较高,续期佣金则逐年递减)、人的违规成本太低、缺乏长效激励机制等,这极大地诱发了人的道德风险。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使下,保险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甚至误导投保人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是基于保险人、保险人以及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三、对策建议

首先应健全诚信法规制度,从法律高度保护诚实守信行为,从保险条款、财务方面加强监管,严厉惩戒毁约失信行为,在保险业内形成“有信者昌,无信者痛”的氛围;其次,在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行业内部信息的公开,建立保险从业人员的信息库,以利于社会查询,同时,各保险公司之间只要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应能共享,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再次,对保险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考虑制约制衡机制,建立规章制度,尤其要在保险监管机构的干预下健全和规范我国保险中介体系;最后,保险人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保险市场的保险技术和运营策略,对风险进行精确的分类和测算,设计不同类型的合同,将不同风险的投保人区分开,从而规避投保人的逆向选择,而且可以通过条款约定等形式,对投保人投保后的行为加以限制和激励,从而预防和控制道德风险,以防止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

论文关键词:保险诚信成因

论文摘要: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是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这就决定了保险业较其他行业对诚信的要求更高,但目前诚信问题却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桎梏。因此,本文从制度缺陷和信息不对称两方面对保险业诚信现状的成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加强诚信建设的建议。

参考文献:

篇(3)

保险人虽然是为保险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的是合同,明确的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劳动合同。保险人拥有自己的客户群,并不依附于保险公司,自己也是老板,不算是公司的员工,也无法享受公司为职工提供的社会保险和各种福利,从某种程度上讲可以称之为自由职业者。保险人虽然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但是因其不是公司正式员工的编制,其合法权益不能完全得到保障,出现问题责任难以落实。但他们却是营销的主力,因而,在销售保单的时候受到的约束力不强,个人短期行为明显,也使得保险人的社会认同感在某种程度上大大降低。

(二)人员素质低

我国对保险人实行就业准人制度,即每一保险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这一职业。然而现实是,保监会曾于2003年降低从业门槛,只要初中学历就可报考人员资格,从业考试合格率得到了大幅提高。“门槛”的降低使很多人可以进入这个行业,于是大量的下岗工人,或是家庭妇女,或是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人都可以去到保险公司。这样做的后果是,保费收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就涉及到专业的保险问题时,因为从业人员素质有限,很难做到“最大诚信”。

(三)激励措施不当

按照我国制度规定,保险人佣金不得超过实际保费收入的8%,这一制度对保险人有着激励和约束作用。而现在这种制度并不能激励保险人。从被保险人的利益出发,只要能卖出一笔保单,人就有收人,因而保险人流动性很强。人在转换保险公司时,没有对续期佣金的牵挂,而一份寿险保险期限往往长达二三十年,人流动频繁,影响了客户对保险公司的印象。往往受利益驱使难免会出现人故意诱导、欺骗被保险人的现象,使人的诚信度大打折扣。

(四)对保险人法律的监管体系存在漏洞

目前,我国对保险法人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实际上,保险属于商事,这与民事有明显的区别,但是我国实行民商合一,没有独立的商法典,而民法通则中没有专门关于商事的规定,这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险法》虽然几经修改,但仍然不能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的状况,在很多方面都缺乏法律依据或实施细则,如虽设专章规定保险人制度,增加了关于对保险人违法行为实施制约和处罚的条文,但内容却仅限于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对于保险人的法律地位,保险关系的建立,保险的授权及其方式,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险人的基本行为规范等事项都未作具体的规定,更谈不上对保险人实行有效的制约与监管。

二、解决保险中不“诚信”问题的措施

(一)明确定位保险人的地位

鉴于我国对保险人的管理还未走上正轨,虽然保险人属于自由职业者,但是保险人对保险人的管理有其必要性,将保险人定位于自由职业者有利于保证其独立平等性。对保险人可以设定人的福利,并对业绩优良的人实行奖励,开展各种竞赛,建立稳定、持续的晋升和激励机制,物质的激励会使得他们将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结合起来。二)改革佣金制度,减少道德风险

对现有的保险人佣金制度进行改革,严格各类保险人的佣金制度。适当降低首期佣金支付率,提高续保期佣金比率,促使人提高后续服务,增加投保人满意度。对从事保险业务的新手和长期从事业务的保险营销人员,提取不同比例的佣金。也可以考虑从佣金中提取部分作为每月固定的收入,或作为底薪以保持人队伍的稳定性,促使保险营销人员向职业化方向发展。此外,保险人大部分都是原失业或未就业人员,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国家应从税收制度上给予扶持。国内一些省份的地方保监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骤地适当上调营业税的起征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保险人税负过重的问题,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保险人有必要根据观测到的营销业绩变量,设计一个激励合同对人进行奖惩,以促使人选择有利于保险人的“诚信”行为。

(三)提高人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适当提高保险人准入门槛,运用各种综合的评价指标考核、选聘人,把好营销员的“入门关”与“质量关”。目前的人资格考试过于简单化,只注重人资格考试的成绩,忽视对营销人员教育程度、实际经验和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素质要求。因此,应该改革现有的资格考试制度,开展系列化的保险营销执业资格考试。首先有一个基本的资格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可以销售最基本的保险产品。然后,针对不同的险种、不同阶段的营销人员,有不同的培训、考试,从业人员可结合自身的特点由低级到高级发展自己的职业生涯。此外,保险人培训和继续教育作用也不容忽视,加强师资力量建设,探索建设人继续教育网络,并将继续教育试点逐步推广;同时,建立保险人退出机制,对于未达到培训目标,且工作态度恶劣的人,取消与之签订的合同,另聘优秀人。

(四)完善对保险人员的制约体系

对人等级评定制度建设,监管部门应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尽快建立人的信息和查询系统。同时,行业自律组织也要发挥相应的作用,行业内部要通过自律组织加强协作力度,充分实现信息共享,完善行业,对违规违纪人员公示,改善保险业展业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而且严重的还要将其驱逐出保险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需要建立行业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对优秀的人进行宣传和表扬,从正面引导人树立诚信意识、规范行业行为。

三、结语

篇(4)

1保险诚信缺失是威胁保险业生存乃至政府诚信和社会诚信的重要因素

保险诚信是社会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诚信理论上说是对双方而言的,但这里要着重强调保险企业的诚信问题。

目前,部分保险企业和员工的保险诚信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形象和健康发展。可以说,影响保险业发展壮大的,首先不是保险产品的创新、不是保险霸王条款,而是保险的不诚信。保险的不诚信极大地打压了潜在的保险需求,阻碍了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的保险需求。虽然从中国GDP的总量、保险深度、保险密度等指标来看,中国的保险是一座待开挖的金矿,但乱开乱挖的现象十分严重,保险资源被破坏殆尽,而且挖掘本身在最近几年呈现出速度放缓的势头。

更为言重地说,诚信问题已经威胁到了保险行业的根基。在老百姓的心目中,现在保险行业的信誉度很差,有些人甚至将保险营销和传销等同起来。如果任一些影响保险诚信的现象持续下去,保险行业本身的生存都会受到挑战。剖开表面的繁荣,保险业内危机重重。如果不提升保险业的诚信,整个行业的生存根基将会受到摧蚀,保险本身将不复存在。

更广范围说,保险诚信是社会诚信的组成部分、也是政府诚信的组成部分和典型代表。我国较大的保险企业多具有国有股份或性质,再加上部分保险企业的宣传导向,造成社会上将其视为国家的企业、政府的企业甚至是政府的部门之一。比如普遍的保险业宣传都说保险公司不会破产,最后会有政府来给大家保险。这样保险企业的诚信不仅是保险企业本身的诚信,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成了一种准政府诚信。在许多场合被认为代表着政府诚信,使用着政府诚信,行使着政府诚信的职能。一些保险企业借助于政府诚信的严正和威望,促进了企业自身和保险业的发展。但一些保险企业经营中的不诚信透支着政府诚信,不仅给保险行业,也给政府诚信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而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最重要构成部分和航标。如果政府不诚信,那么不仅会严重影响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而且也会使全社会诚信意识缺乏。

保险业本身还附有人类善良使者的天然特性。而如果一个所谓的善良天使带给人的总是失落、怀疑、欺骗和损失,那将是对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的正面价值观和信仰体系的动摇。长此以往,将不仅仅是诚信的缺失,而是整个社会信仰的缺失和迷惘。如果人与人之间总是互相猜忌防范,人们找不到信仰的正确取向,那和谐社会的建立何日能谈起呢。

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诚信不仅是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问题,更是影响到保险业存在的千秋大计。保险诚信还是社会诚信和政府诚信的重要因素。它关系到政府的形象、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立。我们应该从生存的危机意识来认识保险诚信。只有这样,才是从思想上和行为上真正重视保险诚信。

2保险诚信原则首先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

一般而言,保险诚信要求保险的各方当事人明诚守信,诚信原则是保险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既不可能要求所有的投保人都是或者都会成为保险专家,也不可能要求保险人对所有的承保对象都掌握得很细致透彻,这就是保险的信息不对称性。由于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保险活动中,当事方对风险的判断均依赖于对方的如实告知或说明,任何一方的隐瞒或者欺诈,就有可能导致对方判断失误而深受其害。由此可见,诚信的程度对保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所以保险中的诚信原则有“最大诚信”原则之称。

从诚信原则中可以看出,保险诚信不仅应该最大化,应该是对双方而言的。然而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历史上的垄断性质和卖方市场,保险业似乎更多的要求和强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最大诚信(现行我国的保险法似乎也有意无意强调投保人的最大诚信,换个角度说,是怀疑投保人的诚信问题),而忽略了保险人自身应该做到最大诚信。由于这种思想的作祟,往往在纠纷和法律诉讼中,保险公司总是认为自己是无辜的无罪的,总是认为错的不是我而为什么受伤的败诉的却偏偏是我。在投保人和媒体面前,最后往往是保险公司息事宁人,赔了夫人又折兵。凡此事例,不胜枚举。夸张地说,有一些保险人认为自己做了善事却受到了委屈,好心得不到好报,总是感叹现在的“刁民”太多、世风日下,感觉自己是弱势群体。而很少从保险人自身找原因。

由于保险行业的专业性强,行话术语多,而且保险合同和产品往往由保险公司“生产”,保险人自然会占有一些天然优势。这样,诚信原则首先要求保险人诚实守信,而且应该是最大程度的诚实守信。要“群众”做到的,“干部”要首先做到而且要做得最好。保险人不仅要做到客观上的最大诚信,更应该是主观上的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应该是保险人的道德准则,保险人的诚信应该是诚信的最高标准和境界。保险人对自己的要求应该是理想主义和完美主义。这就要求保险人要在以下方面做到在告知上,保险人应该履行无限告知义务而不仅仅是询问告知,只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有关的事实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凡是涉及到保险的事项、条款与术语等都必须诚实地告诉或解释给投保人,而且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既要全面、深刻,还要在解释中尽可能通俗化或者使保单通俗化,在一些容易引起歧义和争议的条款上应该加以注释,一些非常关键的内容例如退保有损失等应该加以突出。在保险的宣传中做到实事求是,不夸大其辞,不只说好的一面,而故意忽略不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一面。遗憾的是,目前的保险立法仅仅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而未规定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未履行此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也许是保险人对最大诚信地如实告知不够重视的原因之一吧。相信以后的保险法会在这方面做一些修订。

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积极协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害的发生。保险人要提醒投保人及时缴纳保费。对延迟未缴纳保费者,采取必要的催告措施和宽限期。

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单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义务,最大限度的减少被保险人的损失。

3诚信原则是客户的一条基本的法律准则和行事规范

虽然保险诚信原则从原则上说是双向的,但由于保险的专业性,以及投保人时间精力有限或者理解能力的原因,往往在保险信息的理解识别和获取上处于劣势,存在偏差。多数投保人未能如实告知往往是不能也,非不为也。也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想真诚地向保险人“倾诉”,但不知该说些什么。这样虽然他们主观上想达到最大诚信,但这种主观上的最大诚信与令保险人最大满意的最大诚信还有一定差距。所以对客户而言,做到最大诚信有一定“技术”难度。如果再加上有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主观态度问题,那么达到令保险人满意的最大诚信几乎不可能。基于此,保险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是现实主义,而不是理想主义和完美主义,只能要求投保人的相对诚信和信息结果的相对满意。比如各国保险立法中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许多都是采用询问告知立法的形式。投保人一般仅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对保险人未询问的情况,投保人无需告知。。

因此,如果说对保险人,最大诚信原则是一条道德标准,那么,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是一条基本的法律准则和行事规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普通的群众,而非圣贤。不能强求他们做到尽善尽美,只能是引导他们在遵守基本诚信原则的基础上,不断追求更高的诚信层次。投保人要做到的是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涉及的基本事项的诚信,是保证保险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公正客观的诚信。通俗地说,不保证你是好人,不保证你有恶念,但我保证不让你做坏事。

因此,保险人必须围绕如何达到或者保证投保人的最基本的诚信下功夫。在保单的条款的设计上要紧密衔接,尽量明了易懂,要能使客户真实表达自己的信息,要能便于客户表达自己的真实信息;在投保、核保、理赔查勘等各个环节上建立足以保证客户各种相关信息真实的一些规章和机制。

4建立互信机制,促进良性互动

篇(5)

二、会计诚信缺失的内在机制原因的伦理考虑

会计在现实中往往在某种力量比如来自公司的领导,政府官员等的支配下处理公司的业务活动事,伴随着我国会计准则不断完善,尤其是我国审计准则的逐步完善与国际接轨的进程中可以明显看出中国包括世界各国对会计行为的规范的一切努力,主要是为规范那种来自不同场合的某种力量与会计人员的独立性,这样一来就迫使那种来自不同场合的支配力量理解和尊重会计人员的工作,如此一来会计人员既可以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满足那种支配力量的需要同时也维护自身的诚信守信的伦理精神原则。中国包括世界范围内会计信息造假现象,绝对不能轻率地归咎于会计人员的诚信道德精神的缺失,实际上会计人士根本就不愿意做有失客观公允的账。因为会计人员处理经济业务中往往很容易陷入“囚徒困境”①之中。会计诚信的实现,有待于会计存在形式和会计人士的人格独立,一旦不独立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将没办法避免,相融相生的和谐关系必将被打破。在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中,人们通常会忽视独立性,如此一来将直接影响到现行会计机制改革。假设会计人员缺乏独立性,那么会计人员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呢。黑格尔曾说过,奴隶依附于奴隶主没有自由,所以奴隶仅仅服从自己主人的义务而毫无自身权利可言。从某种程度上讲,会计丧失了独立性,它就变成了惟命是从的奴隶。

篇(6)

信用是就交往关系而言的,用于经济领域,就是指经济交易的关系。这种信用不是从道德诚信开始的,也不是从竞争中产生的,而是从商品交换活动中产生的,是商品交换活动和货币流通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马克思说:“信用作为本质的、发达的生产关系,也只有在以资本或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流通中才会历史的出现。”[1](P534)马克思在阐述早期资本主义信用时指出,商业信用是从劳动力买卖开始的。因为资本主义首先需要在市场上购买劳动力,劳动力的价格是在契约订立时确定的,而工人在拿到工资前就已经消耗了相当长时间(如周末、月末等)的劳动力,资本家是在买到劳动力并使用一段时间之后才付给工人工资的,因而劳动力的让度和价值的实现之间就有个时间差,这就构成了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一种信贷关系。马克思说商业信用就是从这里开始的。当然,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之前也有信用关系存在,但那是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不同的。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商业信用是从事再生产的资本所有者互相提供的信用。这种信用是相互的,作为契约维系的商品或货币借贷就是债务和债权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每个人都一面提供信用,一面又接受信用;每个人的支付能力同时就取决于另一个人的支付能力;每个人既有要求信用的权利,同时又有履行信用的义务。在这种关系中,信用体现的就是一种经济关系;从整个信用体系来看,信用就是体现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速度的巨大调节器。当然,作为商品形态变化的过渡桥梁,信用也是再生产不同阶段转移的媒介;从对待责任、义务和支付资本的限度来说,信用又是兑现承诺、合同、契约的可靠程度;就其商业目的来说,也可以说信用是实现交换价值的手段。

从经济制度上来看,信用的作用是极其巨大的。这里不说信用的两重性,只从它的积极作用来说:第一,通过信用可以使全部复杂的经济活动主体和社会关系联系起来,使市场经济、流通过程各个环节上的人都以信用为媒介而存在和活动。第二,通过信用可以节约货币,加速货币流通、资本运动和资本形态变化的速度,从而加快社会再生产的进程。第三,通过信用可以调节公私、公公、私私的矛盾,促成资本所有者的联合,使分散的、孤立的资本形成社会资本,形成联合的股份资本。第四,通过信用可以加速社会生产力的物质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形成,使这二者作为新生产形式的物质基础,推动世界资本运动完成其历史使命。因此,可以说信用作为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是整个商品生产和资本运动的灵魂。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它具有经济规律的性质。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必然从经济领域广泛地渗透到社会生活中去,从而也获得更多的伦理意义。

有种看法,把信用仅仅看作道德状况,因而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缺乏信任。其实,冷静地想想就可以明白,我们的市场经济是有信用的,它的信用作为经济关系是伴随着市场体制的建立而形成的,也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进步的。没有信用,市场经济是不可能存在和正常运转的。拿一个大城市来说,如上海,每天平均证券交易额达到132亿元,每天有6.3亿元存款存入中资金融机构,有3.56亿元从这些金融机构中贷出,每天收入保险市场的保费达6800万元,每天的市民消费要用掉5.5亿元。(注:参见《解放日报》2002年7月21日“上海‘一日’一文”)试想,如果没有稳定的信用关系和信用制度,上海的金融还能运转、人民还能正常生活一天吗?其实,我们每个人每天到大小商店去买东西,货币稳定,消费正常,都是靠基本的公共信用和市场交易信用保证的。在再生产过程的全部联系都是以信用为基础的现实社会中,只要信用突然停止,整个社会的经济危机就必然会发生。如果没有这样的市场交换信用,我们就只好回到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生活中去了。

当然,我国正处在转型过程中的市场经济,还存在着一些特殊的信用短缺问题,急需解决。据调查资料:目前我国企业之间逾期应收款平均比发达国家高约20倍。在每年订立的约40亿分合同中,完全履约的只有一半,经济纠纷案件占去了法院工作量的半数以上。至于经济交往中的种种不守信用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存在这种状况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有社会的原因,也有个人的原因。但是,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不但必须讲信用,而且一刻也不能停止信用运转的调节器。世界上所有的大企业、跨国公司,之所以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一个基本的原因就在于,它们在企业和顾客、企业和企业、企业和国家之间建立了稳定的信用关系,以优质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取得了广泛的、良好的信誉。这就是我们加入WTO所面临的挑战。它告诉我们:解决社会信用问题,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务之急。

二诚信:一种道德规范

诚信是一个道德概念,就是诚实、守信的意思。诚者,信也;信者,诚也。两个字本是同义的,但根本之义在于善心,也就是北宋大儒张载所说:“诚善于心之谓信”。在经济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通过契约形成信用关系并不等于就有了道德的诚信,因此这种关系只是在外部经济利益和契约法的强制下形成的,其动机和目的是为了增殖的货币,即马克思所说,其“动机和决定的目的是把G转化为G+ΔG”[2](P365)。在这里,资本的运动作为竞争的强制规律对资本所有者个人发生的作用,就构成了资本所有者个人意识中的动机。如果撇开这个经济人的头脑,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如果在履行契约的实践中,当事人在追求交换价值的同时,以各自的意志成善于心,公平正义,诚实守信,那就表现为当事人应有的诚信之德,也可以说是出于道德良好。诚信作为道德规范的本质,在于道德主体的心善,品德正。

诚实、守信是指主体的主观方面,在经济活动中,它体现为主体内在的行为动机和良心。作为个人的主观意志,它是任性的,带有偶然性,虽然通过信用承诺和契约使个人的主观意志客观化,形成了共同意志,订立了契约,但是由于个人的主观性和任性,还仍然可能在信用双方的心里埋藏着失信和不法,信用的实现仍然可能受到破坏。所以,即使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了信用制度,它本身也还是有两重性:一方面它会有力地推动商品生产和货币流通的运转,保证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它又可能把资本主义生产的动力,即用剥削的办法发财致富,发展成为更大的赌博欺诈制度。所以,有了信用制度也还要重视道德诚信的作用。(确切地说,诚信体现在个体身上称为德或品德,诚信作为道德规范属于社会道德意识形式。)

不过,信用作为一种制度,总的说来并不取决于个别资本所有者的善意或恶意,因为“自由竞争使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规律作为外在的强制规律对每个资本家起作用[3](P300),不守信用者必定失掉商机,受到惩罚,甚至破产。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验的积累,早期资本主义发财经的那些琐细哄骗和欺诈手段就逐渐被比较人道、比较诚信的手段所代替,商业道德也就必然发展到一个新水平。就这里的道德诚信而论,它是派生的、第二性的。之所以发生这种变化,并不是由于这些人的道德良心发现,而是经济规律本身使然。

可见,信用与诚信是两个有区别的概念。大体说来,信用体现的是双方共同意志建立的客观关系,诚信体现的是信用者诚实守信的德性和人格。在经济交易中,两者都关系到同一的经济内容和实际利益,但各自的着力点不同。交易的客观信用关系要求个人(法人)要有诚信,个人(法人)的诚信则维系着信用关系,而信用关系和制度就构成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强制维持市场信用关系和制度的是法律,非强制维系这种关系和制度的是道德。个人或企业遵照法律和道德讲信用,做到公平正义、诚实守信,就会在商界和社会上获得好的信誉,成为“信得过企业”或“信得过企业家”。信用要求诚信,信用和诚信赢得信誉,这就是经济市场和企业健康发展的逻辑。

我们平常说一个人“守信用”,而不说他“守诚信”;说“健全信用制度”,而不说“健全诚信制度”,就因为这两个词的涵义是所不同。当然,当我们说要“讲诚信”、“讲信用”时,两者也都有讲道德的要求,二者也有相通的道德涵义。因为讲信用必然包含讲诚信的要求,否则社会信用体系就失去了道德主体的支持,信用制度的存在和作用就难以保证。

总之,我认为不要单从信用主体的主观方面去理解信用,不能只把信用理解为道德概念,那样就会缺乏从客观的经济规律方面对信用的把握;但是也不应把诚信说成是客观经济关系,那样就会模糊道德与经济的区别,或用马克思的话说,是“从确定的物质事实领域搬到或多或少是不确定的意见和感觉的领域中”。[4](P170)

当然,利益是人类教师。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会逐渐体会到讲诚信、守信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到做失信和违法的行为是愚蠢的。双赢来自信用和诚信。应当说,在中国传统道德中不乏诚信的倡导,但是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才会更深刻地体会到诚信的意义,养成诚信的品德,不断地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三讨论:诚信不是经济规律

有学者认为,诚信是经济规律或带有经济规律性。其根据是恩格斯的一段话。这段话说:“现代政治经济学的规律之一……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愈发展,它就愈不能采用作为它早期阶段的特征的那些琐细的哄骗和欺诈手段……的确,这些狡猾手腕在大市场上已经不合算了,那里时间就是金钱,那里商业道德必然发展到一定水平,其所以如此,并不是出于伦理的狂然,而纯粹是为了不白费时间和劳动。”作者认为这段话贯穿一个思想:“诚信是现代经济规律。”其实,这是对恩格斯的话的误解。

从行文看,恩格斯所说的“政治经济学的规律之一”的内容,是在“就是:”后面的整段文章阐发的,而不只是这一大段话的第一句。恩格斯的这一大段话的中心意思是讲,现代资本主义的发财之道有了变化,从原来的哄骗欺诈手段转变为注意时间和劳动的节约,从而使商业道德也达到了一个新水平;也可以说是讲经济发展和商业道德的关系。恩格斯说这里有一条政治经济学的规律。这个经济规律是什么呢?可以简单地概括为:经济发展必然引起商业道德的变化。具体地说就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再用早期的那些哄骗和欺诈手段已经不行了,而要采取改良的或与此相反的手段,讲诚信,因此商业道德随之发展到一个新水平。恩格斯在这一段话里虽然没有直接使用“诚信”这个概念,但从“哄骗和欺诈”推想出其反面“诚信”,大体是不错的。这样概括恩格斯所说的经济规律是否合适还可以商量,但是由此得不出“诚信是现代经济规律”的结论。因为:

第一,无论是马克思还是恩格斯,从来都没有把道德说成经济,或把经济说成道德。他们强调经济和道德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但从来没有说过道德能够成为经济规律。恩格斯在这段话里所说的“商业道德”,当然是包括诚信在内的商业道德。可以说商业道德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也可以说诚信是这种变化、发展中的重要因素,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是不能因此而得出商业道德就是经济规律的结论。

第二,这一大段话的最后一句说:“在英国,在工厂主对待工人的关系上也发生了同样的变化。”什么变化呢?就是:工厂主感到靠着对工人进行琐细偷窃的办法来互相竞争已经不合算了,事业的发展已经不允许再使用这些低劣的谋取金钱的手段了。拥资百万的工厂主有比在这些小算盘上浪费时间更为重要的事情要做。于是,工厂主实行了一些改良措施,尤其是大工厂主们还学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默认工联的存在和力量,等等。与此同时,大工业也有了某些“道德准则”。恩格斯说,“所有这些对正义和仁爱的让步,事实上只是资本加速积聚于少数人手中和消灭那些没有这种额外收入就不能维持下去的小竞争者的一种手段。”

很清楚,这里所说的“同样的变化”,就是指上面所说的由于现代大工业的发展引起发财手段的变化,从而引起道德的发展。这里说的“道德准则”、“对正义和仁爱的让步”,都是说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引起了赚钱手段的变化,从而使资本主义道德也有所进步。就是说,后面这一大段话,同样是在叙述经济发展引起道德变化的经济规律。

再进一步分析,为什么必然会发生这样的变化?恩格斯认为,那不是由于资本家的“伦理狂热”,而是客观经济的原因,迫使资本主义从哄骗、欺诈、低劣的谋财之道趋向于诚信和对仁义让步,他们这样做“纯粹是为了不白费时间和劳动”。

“纯粹是为了不白费时间和劳动”这句话很重要。正是这句话深刻地说明了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点出了制约着道德的经济规律的实质。马克思说:“一切节约归根到底都是时间的节约。正象单个人必须正确地分配自己的时间,才能以适当的比例获得知识或满足对他的活动所提出的各种要求,社会必须合理地分配自己的时间,才能实现符合社会全部需要的生产。因此,时间的节约,以及劳动时间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有计划的分配,在共同生产的基础上仍然是首要的经济规律。这甚至在更加高得多的程度上成为规律。”[5](P120)马克思把它简化为如下的公式:“真正的经济——节约—是劳动时间的节约……。而这种节约就等于发展生产力。”[6](P107)“真正的节约—经济=劳动时间的节约=生产力的发展。”[6](P619)在这个问题上,恩格斯与马克思是完全一致的。恩格斯所说的经济规律是否是指时间和劳动的规律,还可以再研究,但是可以肯定恩格斯所说的经济规律绝不是道德的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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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博弈论视角的大学生诚信缺失行为分析

2.1诚信与失信的简单博弈分析

博弈论主要是用来解决主体之间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之间的均衡问题。为研究方便,本文选取了大学生申请助学贷款与银行放款这二者之间在诚信与失信方面的博弈分析,并在分析中做出了以下的假定:①本文只研究两个行为主体之间的诚信与失信的博弈,假定一方为大学生,另一方为银行,假定大学生和银行这两者都是“经济人”,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并且不能控制对方的决策;②博弈的双方均为“理性人”,具有机会主义的倾向,即在双方博弈过程中,一方发现欺骗可以获利时,就会采取或选择欺骗策略;③博弈双方可以选择的策略为诚信或失信;④博弈双方的获益。采取诚信,大学生和银行双方都可以获益5;如果银行放款,大学生失信不还款,则大学生获益10;如果大学生诚信贷款,而银行失信不放款,则银行获益10;如果大学生选择不贷款,银行选择不放款,即双方均选择失信策略,这样助学贷款制度就失去意义,则双方的获益均为0。在上面的博弈矩阵表可以看出,表中策略组D为纳什均衡解,即大学生、银行双方都以自身利益为选择目标,其最终的选择结果有很大可能是“失信”,因为“失信”是能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的最优策略。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结局,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双方博弈的结果,如果大学生选择贷款但是不还款,那么学生得到的效用最大,即得到了免费完成学习的机会成本,而银行损失最大,失去了放贷本金和利益以及可以投资在其他领域的沉没成本;而银行如果存在比给学生放款更有收益的项目,那么银行会选择不放款而转向其他,这样银行可以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学生损失最大,不能贷款助学,失去了完成学业的机会。但以上两种策略的选择都不是博弈的均衡点,必然无法达到稳定。实际上只有在学生不贷款,银行不放款的时候,即达到失信的纳什均衡,这样一来大学生助学贷款制度将毫无意义可言,如果这项制度取消了,最后损失最大的还是大学生。然而,经济博弈理论告诉我们,在非价格因素和博弈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个体理选择的结果,往往是非理性的。上述例子说明,由于双方的理,导致了诚信的缺失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2.2诚信与失信的重复博弈分析

重复博弈是一种特殊的博弈,在博弈中,相同结构的博弈可以重复多次,甚至无限次。当博弈只进行一次时,每个参与人都只关心一次性的获益;如果博弈是重复多次的,参与人可能会为了长远利益而牺牲眼前利益,从而选择不同的均衡策略。因此,重复博弈的次数会影响博弈均衡的结果。在上述的分析中,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失信的“囚徒困境”局面,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双方所进行的是一次性的简单博弈,即大家所说的“一锤子买卖”。学生和银行双方都无法根据这一次的博弈结果再组织一次博弈、再做一次选择,基于此,博弈双方都只关心一次性的效益。但从动态博弈的过程来看,如果这种博弈是重复的、持续进行的,那么博弈的结果就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诚信策略的纳什均衡就会成为双方博弈的必然结果。因为在动态博弈中,参与博弈的主体过去的行为都是可以看到或者查询到的,因此博弈中的一方可以通过这阶段博弈的选择,来回应博弈中另一方在上一阶段博弈中的失信行为。在诚信的动态博弈中,如果银行在上一次助学贷款的博弈选择中因采取放款的诚信策略,而大学生选择拖欠还款甚至不还款使银行利益收到损失,那么在本次的博弈过程中,银行必然会选择失信的策略来“报复”失信的大学生,比如将他(她)列为银行系统征信的黑名单,那么他(她)将面临银行以后所有的“报复”。在这里,银行所采取的策略被称为“以牙还牙”策略。基于此,为了更加长期、稳定获取各自的效用,博弈双方都会理性选择自己的行为,双方都会选择诚信,于是必然会出现诚信纳什均衡的博弈结果,由此可见,要想使诚信成为博弈双方的主动选择,其关键是要把一次性的简单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从而达到双方共赢的目的。

3以重复博弈促进大学生诚信教育的探索

3.1增加博弈双方信息的对称性,将一次性的简单博弈有效转化为重复博弈。

现实生活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理性人的机会主义、利己主义等行为,因此博弈双方在博弈过程中出现失信的现象是在所难免的。在一次性的简单博弈中,由于博弈双方都无法根据这一次的博弈结果再进行一次博弈或再做一次选择,因此,博弈双方都只关心一次性的效用,那么选择失信策略是理性人的最佳选择。要想克服这种困境,必须将一次性的简单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而将一次性的简单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的主要思路是要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的认知,深刻认识重复博弈与诚信之间的关系。诚信是大学生应有的基本道德素养,但现实是接受过多年素质教育的大学生对诚信内涵的认知还是很模糊,很多人认为诚信已过时,加之受社会多元化思想的冲击,直接导致其诚信缺失行为的出现。其实主体间诚信关系的建立并非一蹴而就,这需要一个长期的选择、磨合、认同的过程,诚信是双方博弈的试金石,诚信关系的确立是双边的、动态的,任何一方的失信都可能导致诚信关系的中断。所以在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中,必定要将一次性的简单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不能只顾眼前失信利益而忽视长期诚信利益。

3.2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畅通大学生诚信信息获取的渠道。

大学生诚信档案是一种写实的记录,主要用于对大学生在校期间的诚信情况进行真实描述,同时这种诚信的描述会起到一种客观评定的作用;同时大学生诚信档案也是一种特殊的教育,这种教育会及时发现问题,正视问题,纠正问题,对失信行为有一定的鞭策作用。学校应该将大学生的诚信档案纳入常态化管理,及时公布诚信档案,特别是面向社会公开,畅通社会获取大学生在校期间的诚信档案信息,如果诚信档案不公开,大学生诚信档案信息不能及时获知,这对于失信之人不能起到监督的作用,诚信之人不能起到标杆作用,“囚徒困境”的一次性简单博弈失信策略必然再抬头,那么制定大学生诚信档案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大学生诚信信息应当及时公开,特别是要面向就业部门公开,并将考试作弊、学术不端、拖欠贷款等诚信缺失行为直接与就业联系起来,对有失信行为的学生暂缓或不予推荐就业,增加失信的一次性博弈成本,让失信之人无处遁形。3.3加大对诚信缺失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对失信行为处罚的可信性。在多元价值取向下,诚信如果被仅仅当成一种道德规范,很难要求所有人都遵守。在诚信的动态博弈中,若诚信收益与处罚机制不对称时,双方在博弈时基于个人利益必定会选择失信。在经济社会发达的当下,一个可信的处罚威胁是减少诚信缺失最有力的武器,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大学生之所以会出现诚信缺失的行为,有很大部分原因是由于高校对大学生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因此,高校在大学生的诚信教育方面应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针对考试作弊,给予取消考试成绩、记过、甚至取消学位等处分,让大学生意识到失信行为所付出的的巨大代价,并且这种代价要大于通过不诚信行为所获得的一次性博弈的收益。当成本大于收益时,博弈双方基于理性的角度,必定会选择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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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诚信是保险市场活力的信心指数。保险市场上失信行为的扩大化以及诚信制度的缺位,会增加保险交易的风险,使保险行为主体对保险市场缺乏信心,阻碍保险交易向纵深发展,甚至使保险市场在较长时期处于低迷状态。可以说,保险市场疲软的原因在于诚信不足。一方面,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的不诚信,影响到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市场的信心;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保险人的违信行为,也损害了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交易行为的信心。

3.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双方最大诚信。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相对于被保险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信息是不充分的;相对于保险人,被保险方对保险条款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成本增大,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并直接损害保险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才能降低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保证保险业的发展。

二、我国保险市场诚信缺失的表现及根源分析

(一)保险诚信缺失的表现

1.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过去十几年,我国保险业一直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投保前投保人无法了解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偿付能力、经营状况等与公司诚信系数相关联的信息,对投保后能够得到多大的保障程度及赔付的速度也无从把握准确的信息,只能凭借保险人的说教或对保险公司的主观印象做出投保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一些保险公司受制于保险公司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及经营行为短期化的管理体制,保险理赔不规范、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赔付义务,或在保险责任的界定、标的的估损定损中内外勾结、姑息迁就,做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败坏了社会风气,也破坏了保险合同双方的诚实守信的信用关系。一些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规经营,甚至对保险人违背诚信的行为听之任之。高手续费、高返还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使保险企业始终处于低质态的信用循环。一些保险公司甚至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以逃避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从宏观层面来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积累风险过大,寿险公司的“利差损”问题,也是不诚信的重要表现。

2.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投保时和索赔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其主要表现。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有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增大了保险标的及社会财富的损害,增加了保险人理赔的成本。据有关数据显示,中国目前私车贷款约30%违约还贷,10%的汽车贷款难以追回,在某些车贷险发展较快的地区,车贷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135%,最高达到近200%,多数保险公司的车贷险亏本经营,最终导致该业务的停办。在购车族消费群体中,信用缺失的亚文化造就了购车族这一亚文化群落对保险业的整饬。还有资料显示,我国保险骗赔案件平均比英美等保险发达国家要高出一倍。

3.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中介者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其业务中欺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我国则较多地表现为保险人的诚信缺失。目前保险人队伍已增加到120万人,整体素质良莠不齐,保险公司对保险人的培训与管理不严。不少保险人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保险推销手段非理性化,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模糊保险条款,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许诺虚假的投资回报率或分红率,有意隐瞒兑现条款及投保人索赔义务等内容,甚至误导投保人。一些保险人甚至冒签保险文件,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与信誉,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更导致了整个保险业失信于社会,严重损害保险业的声誉。

4.保险人之间的诚信缺失。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和竞争优势有赖于所有保险公司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共同维护。但在现实经营中,以邻为壑的情形却时有发生。有的保险人为了争揽业务,不惜违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自律协议,变相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有的保险人在分保过程中,有意隐瞒和原保险标的有关的某些风险。有的保险业务员在展业时,常常视同行为冤家,标榜自己,贬损他人。这样的相互排挤损害更不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

(二)保险诚信缺失的根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经济活动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然而,与现代商业经济、金融活动相适应的信用体系却严重失缺,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资料严重匮乏,信用法规体系不完善,对失信行为缺乏必要的惩治机制。结果导致市场参与者只关注其即期经济价值和个体利益,盲目追求短期利益,商业行为非常不规范,不讲信用的事件层出不穷。这些因素从外在环境上形成了对我国保险业诚信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2.市场主体利益驱动。截止2004年末,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已达1225家,保险从业人员170多万人,保险兼业机构10多万家。在众多市场主体参与的保险市场中,竞争日益激烈,各市场主体行为分散化。理性的市场参与者根据市场规则和自身的价值取向,独立采取行动。在缺乏道德约束、法律约束的情况下,一些从业人员只顾当期业绩和利益,执业行为不规范,失信行为比较普遍。

3.诚信监管措施不力。前些年,我国保险业监管主要在于市场监管和违规监管,作为道德行为规范的诚信建设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直到2002年《保险法》修订以后,保险业诚信监管才开始引起人们关注。不过,至今我国对保险营销人员、经纪人监管以及对保险市场的行为规范,仍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和措施,缺乏保险诚信考评指标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在政策措施方面,没有从建立内部风险评级制度角度,建立必要的诚信监管机制,以督促保险机构完善相关风险管理制度。

4.法治环境约束不严。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失信,保险业诚信度不高,还与法治环境不完善密切相关。由于缺少对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失信行为查处的严格法治约束,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不严格,使得诚信的市场参与者不能得到相应的报酬。三、全面推进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对策

1.建立保险征信体系。为了推动保险业诚信建设,首先应建立符合保险业快速稳健发展要求的保险征信体系。一要建立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系统。健全统一的保险信用信息网络,开通信用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允许市场参与者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共享客户信用信息资源。二要构建保险信用评价体系。采取适当的保险信用评价方法,根据规范统一的业务数据及相关信息,对保险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进行科学评级,确定不同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建立审慎的保险信用评价制度。三要实行信息透明。允许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息情况。同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数据、偿付能力、诚信情况等对外公开,使信用中介机构、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获得有关信息,形成有效的公众、媒体监督机制。

2.培育保险诚信文化。要大力倡导诚信观念,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理念,加强诚信教育,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使诚实守信成为保险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努力创建“最诚信行业、最优质服务”。一要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推行保单通俗化和标准化,统一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实行挂牌展业,规范营销行为。完善产品信息披露,帮助消费者清晰了解各种保险产品的特点,以便于其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二要规范保险展业行为。保险机构要制定并遵守规范的业务程序管理,完善业务考核管理办法。要防止出现只重视保费收入、忽视售后服务的不良倾向,改进、优化保险服务,及时兑现理赔承诺,重点解决保险理赔中服务差、投诉多、意见大等突出问题。要落实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制定从营销员招聘到市场退出的管理办法。三要加强道德规范约束。重视保险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所有保险从业人员应以恰当形式进行诚信承诺和保密承诺,落实《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等有关要求,确保从业人员具有必要的道德水准。四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保险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指导性条款费率和技术服务标准,通过行业自律机制加以落实有关行业规则,努力形成良好的保险行业形象。

篇(9)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品牌的竞争。品牌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传递企业对消费者的承诺,知名品牌更以忠诚消费者、为消费者创造超额价值为己任,诚信是知名品牌核心价值的根本原则。国际知名品牌企业都非常重视诚信。如日本松下奉行“科技为先、质量保证、信誉第一、服务一流、热忱欢迎国内外客户惠顾”的经营理念;中国海尔也以“忠诚到永远”的服务宗旨赢得国际知名品牌盛誉。而在经济全球化、市场全球共享带来商品极大繁荣、竞争白热化的市场环境下,品牌要在市场竞争中稳操胜券,首要条件是要建树诚信的良好形象并使其在消费者心中牢牢扎根。

在我国有大量优秀的知名品牌,但近日来三鹿等乳制品品牌问题频频曝光,也反映出部分企业和品牌诚信缺失。众所周知,三鹿等问题乳制品都是中国著名品牌,他们为消费者追捧爱戴,为何失信于消费者?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三个:

一是经营观念问题。中国有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现在也仍然处在市场经济起步时期,企业既有目光短浅的小农意识,又残留有简易商品经济见利忘义不法商人的陋习影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经营的远大谋略智慧,把目光局限于短期利益,不重视品牌的重要性或保持品牌意识不够,缺少对诚信作用的认识和正确经营观念的树立。

二是经营管理问题。企业盲目追求规模扩张,但缺乏配套的供应链体系、现代管理手段、完备的技术及生产模式。如一些问题乳制品企业为扩大经营,增设原料奶收购点直接或委托收购牛奶,拓宽供应渠道使原材料来源复杂化,加之检验手段落后、把关不严或没有精力和金钱来负担因收购站点的增多而增加的检测开销,为问题奶的进入打开了通道,从而影响整个企业商品质量和危及到品牌形象。

三是政府扶持知名品牌的政策缺陷。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免检和名牌管理制度,对由相关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名牌在有效期(3年)内,免于各类检查。该政策出台目的为扶优扶强,打破基于地方保护主义而形成的质量壁垒,但政策特殊化也淡化了对名牌企业行为的监督,客观上为企业问题产品出笼提供了庇护。

四是缺乏有效社会监督体系。地方质检机构不能依法定期普查商品,把关不严,对问题奶视而不见视而不问,直至任其泛滥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健康甚至夺去生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加之国家对公民维权的教育和倡导不够,缺少群众的力量监督企业的行为和产品的质量。国家的免检和名牌产品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质量问题,早年光明的“回炉奶”、“早产奶”,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质检监督体系缺乏有效运作。

我国处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力督企业和品牌诚信,努力创建知名品牌既是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也是直面国际市场竞争挑战的需要。品牌诚信需从源头抓起,具体可从下述方面入手1.加强教育,提高企业经营素质。面对不发达的市场经济,唯有加强企业的诚信经营观念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现状。全国普及诚信教育,学习国际知名品牌诚信建设经验,构建以实现消费者利益为指导的战略思想,对企业产品的一系列环节把好关,开展从管理者到普通员工的素质培训,建立诚信和谐的人文氛围,实现企业内部、企业间、企业与消费者等的诚信合作。从经营观念的转变指导经营管理,从而提高企业经营素质。

篇(10)

2.大学生在社会活动和人际交往方面的诚信状况分析。以人为本是和谐社会的核心。诚信道德作为大学生的一种基本道德规范,不仅是大学生个人的立身之本、成功之道,而且是大学生的社会活动和人际交往的基础。中国传统诚信以道德为支撑,重感情,重视熟人基础上的人格信任,希望良心上心安理得,要求单方主动实践,不求后果,仅仅是隐藏着一种希望得到回报的期待,可称为德性诚信传统③。调查显示:有近80%的大学生认为诚信道德在当今为人处世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表2第2项显示:现在的大学生中诚信意识一般和不强的比例占到了85%,诚信意识强和诚信意识很差的比例相当。在社会活动和人际交往中希望对方必须讲诚信的占75.85%,而自己能做到诚实守信的只有27.43%,这种只要求别人诚实守信与自己的诚信行为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3.大学生在学术和学业方面的诚信状况分析。一个民族的精神是建立在民族文化的积累之上的,学术是民族文化的精华。学术兴,这个民族一定是个蒸蒸日上的民族;学术衰,这个民族的精神一定受到了损害④。从表3可以明显看出,大学生对大学教授剽窃论文非常反感,有70%以上的同学认为该给予批评,这说明大学生认为大学教授应该是有知识和水平的,不应该剽窃和造假,反对学术腐败。同时也说明:教育工作者是否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业务素质,对学生的影响非常大。调查显示:对大学生做论文,涉嫌剽窃和抄袭的,表示同情和可以理解的占到约50%。对考试作弊表示理解的占到被调查人数的约60%,仅有0.13%的同学会向监考老师反映。调查显示,表示从不作弊的学生有64%,而有过作弊行为或经常作弊的学生却高达近四成。

4.大学生在经济生活方面的诚信状况分析。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当有利益诱惑时,部分大学生可能会放弃自己的诚信道德准则,导致大学生的经济不诚信,违背了和谐社会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大学生经济不诚信主要表现在申请补助时不能如实反映家庭收入情况,不及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恶意拖欠学费(具体调查情况见表4)。近年来,大学生恶意欠缴学费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家庭经济并不困难的学生假称家庭困难,拖欠学费,将父母给予的用于缴纳学费的资金用于个人的高消费。近年来,国家和各省市区政府加大了对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在确定发放对象时,有一定数量的学生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资助。在大学生中,有拖欠学费经历的学生比例为30%左右,其中有恶意欠费倾向的近14%。正是大面积的欠费,导致每年10月份,一般高校学生欠费总额高达千万元。国家助学贷款原本是为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而推行的一项以大学生的身份、人格和信誉为担保,由政府贴息的个人信用贷款,但一些大学生毕业后以各种理由拖欠贷款,甚至隐瞒工作单位,更换联系方式,恶意逃款。大学生贷款按时还贷率理应高于社会上其他群体,但实际上,倾向于不还贷的大学生近4%,远远高于其他群体千分之一的比率。

5.大学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的诚信状况分析。在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诚实是大学生的基本道德品德。有的学生功利主义思想日益滋长,由此导致的大学生就业时的诚信缺失也比较普遍,主要表现在毕业生就业自荐材料缺乏真实性,弄虚作假,就业协议随意签订,随意违背。毕业生为了吸引用人单位,虚构个人信息,伪造证书,隐瞒其不良表现,涂改学业成绩,极力美化个人简历和毕业推荐表。表5显示:要求坚决制止履历造假的学生仅占45.28%,有54.72%的学生认为,为了吸引用人单位不惜履历造假是可以理解的和无奈之举。认为履历造假与道德品质无关的占到了11.42%,而把履历造假的原因归结为外界客观因素的竟占到了一半以上。更有甚者,部分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随意签约、违约,视违约如寻常之事,只有38.58%的被调查学生会履行合同。这种把诚信当成儿戏,曲解双向选择含义,将自己的违约行为说成与道德品质无关和外界客观因素的影响,从而心安理得地拒不兑现承诺。

二、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的有效途径

要构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各项工作的展开和执行均离不开诚信。没有诚信,就无法实现民主法制;没有诚信,公平正义便失去了基础;没有诚信,就无所谓友爱;没有诚信,整个社会将不正当运转,缺乏活力;没有诚信,整个社会将杂乱无章,动荡无序;没有诚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也就成了空话。因此,诚信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具备的道德素质。高校是培养和谐社会建设者的基地,加强诚信道德教育也是高校教育的重要义务。诚信教育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也是全民族迫在眉睫的事业。诚信道德素质重在养成,重在把诚信的要求逐步转化为大学生的道德习惯。

1.更新诚信道德教育理念,增强诚信道德意识。“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大学生的不诚信行为实际上是其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一种外部反映。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树立诚信意识,加强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把诚信教育纳入日常教育体系,和思想品德课结合起来,纳入“两课”教学大纲和计划,充分利用“两课”阵地,深刻挖掘和弘扬传统道德文化中的优秀成果,结合时代的特点和需要,增加和渗透诚信教育的新内容,让学生真正了解诚信对个人及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到人格信誉是每个人立足于社会的基石。当代大学生要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卡十绝弄虚作假、欺诈伪善的行为。教师也要做到既教书,更要育人,教育学生做人做事不仅要贯穿在教学的每一个环节之中,更重要的是教师的身教。教师要面对学生群体的审视和检验,因此他们是否对自己的j二作尽心尽职,是否公平、公正、客观地对待每一位学生,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大学生的思想品德和诚信意识。只有教师做到自尊自重,视诚信如生命,学生们才可能受到良好的熏陶,才能真正了解诚信的真谛。要增强大学生诚信道德意识,使大学生要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珍惜自己的信誉。⑤

2.加大对诚信的宣传,发挥舆论导向作用。舆论是公众道德选择的引导者,是人们道德实践的评价者,是全而道德行为的监督者⑥。大学生是文明的传承者,是国家的希望,诚信道德的弘扬要从大学生开始。要在大学生中形成以诚信为荣、以不诚信为耻的良好舆论氛嗣,让诚信深入人心,让诚信成为大学生的立身之本。高校应把这项工作作为重点来抓。同时要开展各种以“诚信”为主题的活动来辅助宣传,如征文比赛、辩论赛、演讲赛、歌咏比赛、社会实践等。要树立诚实守信的先进人物典型,形成人人学诚信、处处讲诚信、事事守诚信的浓厚氛围。

3.培养大学生诚信道德情感,深化大学生诚信实践。诚信道德情感是人们基于一定的诚信道德的认知,是按照一定的社会道德准则去对照、衡量、评价自己和他人诚信言行时所产生的情感体验。诸如对现实生活中的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所产生的仰慕或鄙视、爱好或憎恶等情绪态度。“没有人的情感,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对真理的追求⑦。”要把对诚信的道德认识提高为诚信道德情感,对诚实守信的行为进行赞扬和对失信行为进行无情地鞭挞。同时,大学生诚信品质的养成离不开大学生的诚信实践,要通过诚信道德实践促进大学生的知行统一。在对大学生进行诚信道德教育的时候,要注意将课堂教育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要关注大学生的思想,关注大学生的日常生活,针对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采取有步骤、有计划的教育措施。大学生只有在不断的道德实践中检查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是否符合诚信品质的要求,修正不符合诚信的思想、行为,才能使自己真正具有诚信的道德品质。

4.加强诚信立法,实现道德与法在诚信建设中的良性互动。“法律和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⑧,因而道德与法在诚信建设中的作用是不同的。道德侧重于自我约束,是行为主体“应当”的选择,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与社会舆论发挥其作用和功能,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而法律侧重于国家强制,是国家制定和颁布、用以调整、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的权威性规则。在中国历史上,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而存在,被赋予极其丰富的内涵。诚信二者连用表明它们是不可分割的关系。正所谓“诚,信也,从言成声”“信,诚也,从人言”⑨,即以信释诚,又以诚释信。我国诚信法律规则体系还有待完善,法律规定还比较笼统,一些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因此,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制定诚信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诚信原则作出更具体、也更切实可行的规定。

5.建立健全大学生诚信评价体系,完善大学生诚信档案。对诚信素质的培养,仅仅靠诚信教育是不够的,必须辅以诚信评价。要通过道德评价,使诚信作为社会道德要求在大学生心里得以反映和积淀,逐渐形成诚实守信的义务感和背信弃义的羞耻心,使大学生不再视遵守规则、履行契约为强制约束,而是一种值得践行的生活方式。在塑造大学生诚信人格的过程中,要建立道德评价体系,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和赏罚纪律,使之能够约束大学生的各种行为。要建立健全“大学生诚信档案”,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基本经历、奖惩情况、学杂费缴纳、助学贷款、学习情况、社会实践、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以及违纪情况的诚信记录,并将其与奖学金、助学金、干部选拔、组织发展、就业推荐等环节联系起来,使这份诚信档案成为大学生走向社会的第二张身份证。

[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高校诚信道德

[论文摘要]构建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但在和谐社会视野下,高校还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因素。文章从大学生对诚信道德理念的认识、社会活动和人际交往、学术和学业、经济生活、求职就业过程中等方面对高校诚信道德的状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并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视角,探讨了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的有效途径。

[注释]

①②朱熹.四书集注[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2:79,168.

③吴潜涛,赵爱玲诚信与建设[N]中国教育报,2004-01-13.

④胡文彬学术腐败是民族的耻辱[EB/OL].http://www.cuepa.cn/cate_l2/derail79.html,2007—05—29.

⑤范晓峰,苏醒.修身立业、诚信为本.观察与思考,2004(1):12—13.

⑥李国春.高校诚信教育环境构建之我见[J].教育探索,2007(5):87.

篇(11)

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公民道德的核心内容之一。进入新世纪,党和国家把“明礼诚信”写入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我国民商法也把诚实信用确定为基本原则之一。但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一些公民和经济组织的“利”和“义”的天平却慢慢发生了失衡,各经济主体受到了利益价值的挑战,信用危机已经在社会上时时出现。失信行为已经危害到国家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诚信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需要全社会认真对待的重大社会问题了。

一、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缺失的危害及成因

当前,我国的社会诚信状况不容乐观,有社会学家、经济学家甚至认为,我们的经济社会生活中正在发生着诚信危机。信用环境恶化已经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诸多严重危害。经济学家茅于轼在分析我国总需求不足、市场疲软的原因时指出,总需求的不足祸在信用短缺。我国一些经济组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拖欠贷款、税款,违约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披露虚假信息、质量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增大了国民经济运行的摩擦力!直接增加了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成本,揭制了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信用是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资产和产品附加值。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总需求不足,企业国际竞争力不强,其根本祸根就在信用短缺。概括地讲,信用环境恶化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危害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市场缺乏信用将严重影响社会的投资和消费。二是破坏企业的正常经营,加大企业运管成本,削弱企业竞争力。三是影响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使宏观调控政策难以发挥作用。四是信用恶化还直接破坏社会法制基础,经济主体以种种不正当的手段竞争,各类经济主体难以形成以契约为基础的法律框架。五是信用危机造成社会风气败坏,道德水平下降,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当前社会转型期诚信缺失产生的原因:一是传统诚信观念没有及时更新,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我国儒家传统的诚信不是作为人们的权利、义务来确定的,而是为人们修身养性所追求的目标。它的诚信行为规范是特殊主义的,不是普遍主义的。它认为道德的诚信应该是出自内心的、自愿的、不计利害的,是一种很高的道德境界,只有经过自身长期修养才能达到的圣人境界。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是面对全体公民、组织的基本道德要求,是一切经济主体必须遵循的起码的道德义务。二是同我国政治、经济体制转型有关。在以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个社会被组织成一个全国大一统的企业,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各利益主体不是以经济利益、以诚信为纽带联系起来的,而是以一系列行政命令、指令性计划联系起来的。在当前政治、经济体制转型期,传统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仍然发挥着影响,抗拒着市场经济的冲击。特别是在追求各自经济利益时,开始显得张慌失措,无所适从,导致欺诈、赖账等失信行为发生。三是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诚信制度体系对诚信缺失者予以严惩,使失信者无所畏惧,结果造成信义贬值,诚信受到嘲弄,这是当前诚信缺失极为重要的原因。失信者支付极小的成本,却能够获得极大的收益,加之法律制度不健全,就给心存诡异者留下可乘之机,他们钻法律的空子,大肆利用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交易优势,聚敛不义之财。四是司法制度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更使不法之徒有恃无恐,变本加利破坏诚信。诚信体系缺乏司法保护,失信者不能及时得到严厉制裁,守信者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产生。五是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冲击及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滞后,造成人们思想混乱。加之经济结构调整,出现大量下岗职工及弱势群体,社会分配差距不断拉大,贫富悬殊等社会现象发生,都引发拜金主义滋生,道德观、价值观混淆,使社会信用环境整体恶化。

二、加强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一)建立完善的社会诚信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良性运作的一块基石

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诚信经济,完善的市场经济必然有发达的诚信制度体系相伴随。因此,发达完善的诚信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制度之一。市场经济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之上发达的商品交换经济,诚信是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要素,一切经济活动的开展都离不开诚信。不仅要有完备的信用形式、发达的信用工具,而且需要构建健全的社会诚信制度。市场经济对诚信的需求源于信息的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固有的特征,往往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可以说,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诚信是市场主体的准入证和通行证。因此,诚信是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诚信制度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健康发展和运行的基石。

(二)建立完善的社会诚信制度是经济主体追求长远利益的迫切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主体都会自觉遵从经济学的理性法则,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利益最大化不会在一次交易中完成,只能在长期不断的交易中逐步积累和实现。如果经济主体通过不诚信的方式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那它必定是短命的,不可能维持长期的欺诈和投机取巧行为,因此它也不可能不断发展壮大,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这就是当今许多跨国大公司、知名企业格外重视信誉的原因。一句话,企业要健康发展,并不断取得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就必须树立诚信形象,维护其信誉。当然维护信誉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不过这种成本付出是值得的。因为诚信形象不但是无形资产,也是有形资产,它能给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如名牌产品销量大、价格高等。也就是说,企业维护信誉也是一种投资,同样可以从中取得净收益,这种净收益是企业维护信誉付出的成本与所获收益之差。其成本是企业为维护信誉而放弃的机会成本,诸如信守承诺而蒙受的经济损失,为保持良好的财务比率而放弃的投资机会等。

(三)建立完善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是提高经济效益,节约社会成本的必然选择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经济道德、市场理论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有完善的诚信制度体系,要求人们具备契约意识和严格遵守契约的约束。诚信、契约精神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剂,它能保证各项经济活动顺畅进行,节约社会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益。无视契约精神,信用短缺,缺乏诚信使我们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造成许多无谓的损失,使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无端增加,导致经济运行不畅,加大经济运行的内耗和磨擦力,甚至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我们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根本目标是加快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但我们在市场化的改革中,如果不解决诚信缺失问题,就会抵消体制创新所产生的效率和效益。

(四)加入WTO要求我国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

当前我国的各类经济主体,公民、企业、银行、中介组织、政府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诚信缺失。如公民的纳税意识、知识产权意识相当薄弱;企业不信守合同,拖欠债款和赖账;银行呆帐率过高;政府官员以权代法,地方保护;就连本应最具信用形象的社会中介组织,同样也存在信用危机问题。我国加入WTO后,首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维护好国内市场秩序。这不但有利于国内企业的健康发展,阔步迈向国际市场,而且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国内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吸引跨国公司投资。诚信是世界各国人民普遍认可的道德规范,历来是做人和发展事业的根本,是社会得以形成凝聚力,社会竞争力得以提高的根基,没有高度完善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我国将难以参与国际竞争。同时,诚实守信也是文明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中国现代化进程需要重建社会诚信制度体系,降低效用风险的危害。因此,在WTO环境下,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已刻不容缓,已成为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走向世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诚信制度的思考

诚信是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现代社会成员必须恪守的基本准则之一。它不仅体现了社会成员互相交往中的自我约束,同时也是保证市场经济下契约和文明规则实现的前提。构建与世贸组织规则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的诚信制度体系,是摆在我国面前的重要任务。

(一)加快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奠定社会诚信制度的基础

目前我国尚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还很不理想。因此,还不能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立,需要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推进。加快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是推动全社会建立诚信制度体系的基础。加快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应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尽快完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进一步加大国家信用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力度和执法力度。三是积极建立公民、组织信用征集、评价、管理体系以及相应的数据库,为实现信用科学管理奠定基础。四是推动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发展。五是积极推动经济组织进一步加强信用管理。

(二)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把公民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为加强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诚信,不但包含伦理道德因素、经济因素,更离不开社会法律制度,它们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加强公民诚信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既要靠教育,更要靠法治。

因此,要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一要把社会法制建设与公民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在公民中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树立把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结合、相统一的观念。二要努力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在抓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信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三要重视培养公民的契约精神。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契约精神为核心的契约文明是构建现代法治与现代德治的思想基础之一,契约精神是文明公民应该具备的一种素质,它是平等观念、自主意识、合作精神、诚信能力的有机结合。四要恪守司法职业道德,为公民道德建设作出表率。国家的司法队伍、公务员队伍以及其它公职人员队伍,代表着国家形象、社会形象,必须在廉洁从政、执政为民、公正司法、加强自身修养、严格自律、忠于职守等方面作出榜样,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形象,促进全体公民的道德建设和社会诚信制度建设。

(三)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诚信,扎实推进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