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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税收负担问题历来是关系到国计民生最尖锐、最敏感的问题之一。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全球“税收痛苦指数”,中国一直被列为世界上税收负担最高的国家之一。《福布斯》公布的“税收痛苦指数”全称是“福布斯全球税收痛苦和改革指数”,它是将一国的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险税、商品税以及财产税等六大税种的最高一档名义税率加总后得出的。其局限性在于:一是由于各税一般都带有减税和税前抵免等措施,名义税率不等于实际税率;二是就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看,它只适用于那些收入相对较高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家们,并不适用于普通民众。因此,仅通过“税收痛苦指数”不足以反映中国税收负担实际[1]。
从中国的宏观税收负担变动上看,自1997—2008年,中国税收收入年均增长率高达188%,而名义GDP的年均增长率为122%,税收增长幅度大大高于GDP,由此导致宏观税收负担不断上升。在这种背景下,关于中国税收负担轻重的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国的税收负担是高还是低?
国内学者对税收负担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这些研究集中在对宏观税收负担的判断上。安体富比较早地注意到统计口径和国情因素的可比性问题,并通过数据调整计算出中国3个口径的宏观税收负担水平[2]。但是即使是用同一个指标,不同研究者得到的结论也大相径庭。彭高旺和李里认为,中国宏观税收负担的提高只是一种恢复性增长,税收负担没有偏重,在世界范围仍处于偏低水平[3]。朱青认为,中国宏观税收负担低于大多数发达国家,并且财政支出结构与税收负担高低并不直接关联,因此不能用政府的社会服务水平较低来推论中国是高税收负担国[1]。而李波的判断正相反,认为评判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根本标准取决于是否提升人民福利,既然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发达,就可以认为中国宏观税收负担较高[4]。
除了对宏观税收负担进行判断外,一些学者还利用其他指标对中国税收负担进行判断。如荆霞等[5]、孙琳琳和任若恩[6]测算了资本的边际有效税收负担,刘溶沧和马拴友[7]、刘初旺[8]测算了以资本、劳动和消费为税基的平均税收负担,孙玉栋[9]测算了各税种的税收负担,杨之刚等[10]测算了微观企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负担,王韬和萧艳汾[11]测算了行业的税收负担。但是,即使是这些多角度研究,也没有明确地判断出中国税收负担高低与否。
为什么仅是一个数据指标的税收负担会引起那么多的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判断税收负担不能脱离对财政资金用途及支出效率的分析。这是因为同样一笔资金,如果在公共部门手中比在私人部门手中更能实现如促进经济增长、公平分配、保障民生等目标,那么即使是税收占GDP的比率较高,也不能轻易断言税收负担过重。如发达国家税收比率一般大大高于发展中国家,但是他们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比较发达,因此不能简单地通过国际比较,得出发达国家宏观税收负担重的结论。但是,如果通过分析财政资金用途及支出效率来判断税收负担高低,那么各种研究的争议会更大。其他的难以判断税收负担高低的原因还有:衡量税收负担的指标有多种,不同研究者分析的角度不同;一些税种的税收负担可以转嫁,名义税收负担与实际税收负担可以不一致;税收负担高低与否是通过比较得来的,但是不同经济体的比较基础往往差异较大。由于这些原因,尽管中国税收连续多年以高于GDP增幅的速度增长,但对中国税收负担的高低仍存在较大争议。
由于税收负担合理与否,对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政府满足公共需要的财力、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证政治稳定等诸多问题都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对中国税收负担进行多角度分析,从以下方面对既有文献进行拓展:一是根据OECD国家测算税收负担的经验[12],运用多个指标对税收负担进行综合判断,从方法论角度提出判断税收负担的新方法;二是探讨每个指标的隐含比较基础,指出以往国内学术界在研究中易忽视的问题;三是研究税收负担上升趋势下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变动。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上述提出的引起税收负担争议的原因,本文也不给出中国税收负担高低与否的判断,只是通过多方面测算,使人们能够从多角度观察中国税收负担问题。
二、名义税收负担分析
最常用的税收负担测量方法是观察名义税率或“法定税率”,它是研究不同税制结构之间差别的起点。在中国各税种中,依照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排列的顺序分别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四者加起来占总税收收入的80%以上。在这四大税种中,世界各国开征营业税的国家非常少,缺乏比较基础,因此我们对其它三种税的名义税率进行比较。
中国实行的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2009年之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2009年为配合积极财政政策的实行,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有研究者指出,如果把中国生产型增值税换算成消费型增值税,则税率超过23%[9]。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基本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大多数国家的税率采用3档以下,且采用多档税率的国家普遍有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欧盟各国现在的税率有两档:一档是适用于具有社会、文化性质的产品和服务的低税率(如食品、药品、水电气的供应和交通等);另一档是适用于其他一般产品和服务的基本税率。在OECD国家中,增值税最高为25%(瑞典、丹麦),最低为15%(卢森堡),平均在20%以下(如表1所示)。因此,比较来看,中国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税率处于偏高水平,转型为消费税后,实际税率已大幅降低。
但是,中国增值税纳税人中,小规模纳税人的户数占增值税纳税人户数的比重达80%—90%。分税制改革以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几经调整,由6%调至4%(1998年下半年),再调至3%(2009年)。即使是这样,经换算,当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时,只有在商品批零差价达到214%时,才与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持平。设商品增值率为x,则若是一般纳税人,应缴税款为x×17%;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税款为(1+x)×3%;若是两者纳税相同,则有x=214%。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是个体工商业户,主要销售的是那些充斥市场的低端商品,批零差价较低,可以说已进入“微利时代”。并且,小规模纳税人除交纳增值税外,还需交纳其他租金和税费,这进一步压缩其利润空间。从国际比较看,对中小企业普遍采用的低税率、高免税线做法,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如日本、泰国和卢森堡对小企业销售额的税率分别为03%、15%和1%;德国、爱尔兰、希腊和意大利规定的免税线为年销售额的12108美元、48273美元、7984美元和14825美元。因此,比较来看,中国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较高。
另外,在增值税征收链条中,对农民实行的是不具有“统一补偿”的免税政策,因此农民不能抵扣购进投入品中的进项税额,这样,农民购进的生产资料(如种子、化肥、农药、电力、燃料等)中的增值税经层层抵扣后,最终基本上由农民承担所有的增值税税收负担。据估算,如果不包括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农民购进固定资产中所包含的进项税款,农民在购置农业生产资料中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占农产品销售收入的195%[13]。目前,为解决增值税抵扣制度造成农民税收负担增加问题,欧盟普遍采取的做法是农业生产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他们的投入品中所含增值税可以在销售农产品时按统一加价比例向农产品购买者收取补偿金。对农产品除了给予加价补偿外,其他可采取的办法有:对农产品给予财政补贴,如丹麦;在税率、申报期等方面给予特别优待,如德国和挪威等;农民可以选择放弃特殊待遇而按一般纳税人方式纳税,如法国、意大利和荷兰等。因此,比较来看,由于增值税制度设计的问题,中国农民的税收负担较重。
中国个人所得税中,虽然设制了11个税目,但以对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主,因此我们主要比较工资薪金税目的税率。中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分为9档,最低为5%,最高为45%。表1显示了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和税收档次,从表中看,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不算高。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中国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法定税率为25%。在此之前,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从国际趋势看,近年来各国普遍调低公司所得税税率,如OECD国家平均公司所得税税率已从2003年的3079%下降到2004年的2996%,如德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澳大利亚为28%(5年内降为21%),英国、日本和印度为30%,美国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为15%、18%、25%和33%,平均为2275%。如果考虑到中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少因素,那么在新税法实行之前,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偏高。
三、宏观税收负担分析
(一)宏观税收负担的衡量指标确定
宏观税收负担反映的是税收与国民经济总量之间的关系,一般通过一定时期政府税收收入占同期的GDP(GNP)比重来反映,它最能说明一个经济体的税收负担高低。通常有3个不同口径的宏观税收负担衡量指标:(1)税收收入占GDP(GNP)的比重,称为小口径的宏观税收负担。(2)财政收入占GDP(GNP)的比重,称为中口径的宏观税收负担。(3)政府收入占GDP(GNP)的比重,称为大口径的宏观税收负担。这里的政府收入不仅包括财政预算内收入,也包括财政预算外收入,以及没在政府收入体系中反映的各种制度外收入,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形式取得的收入总和。大口径的宏观税收负担实际反映的是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政府部门所取得的份额。
在这3个口径的宏观税收负担中,因为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数据统计比较完整,研究者对中、小口径的宏观税收负担的判断基本没有疑议。从中国的小口径和中口径宏观税收负担看,中国宏观税收负担呈不断上升趋势。小口径宏观税收负担从1995年的99%上升到2008年的180%,中口径的宏观税收负担从1995年的103%上升到2008年的208%。
(二)政府收入规模和大口径宏观税收负担的判断
学术界普遍认为,大口径税收负担比中、小口径的税收负担更能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就大口径宏观税收负担而言,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虽然政府财政收入名义上以税收为主,但实际上还存在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收费、预算外资金和制度外收入等,大量的资金实际上处于财政控制之外。可以说,政府收入实际规模的难以确定,是近年来学术界对宏观税收负担存在争议的主要原因。
为判断中国政府收入规模,我们提出一种学术界长期忽视的从资金流量表判断政府收入规模的方法。资金流量核算是以全社会资金运动为对象的核算,主要反映生产结束后的收入分配、再分配、消费、投资支出和资金融通,它是研究国民总收入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的重要工具。由于资金流量表中实物交易核算以收入分配为主,核算各机构部门及经济总体的资金流向和流量,以及这些部门间资金的流入流出关系,我们认为,通过资金流量表对政府收入规模的判断还是可行的。其公式为:
政府收入规模=生产税+收入税+财产收入+社会保障缴款“收入税”相当于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障缴款”相当于当年政府社会保障基金收入,“财产收入”是政府取得的利息收入。从“生产税”的定义看,政府取得的除社会保障缴款和企业所得税外,大部分非税收入并入在“生产税”中。
目前《中国统计年鉴》中资金流量表只编制到2005年,为观察近期政府收入规模变化,我们需要推算2006年和2007年政府收入规模,方法是通过假定各口径政府收入规模增长幅度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相同求得。由此我们求得1993—2007年政府收入规模及宏观税收负担(如表3所示)。
从表3的测算结果看,中国政府收入在2005年后扩张得非常快,到2007年,政府收入规模占GDP的比重为302%。2008年下半年以后,由于经济形势逐渐出现不利的一面,各主体税种税源减少很大,加之政府为刺激经济,采取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导致税收增速跌幅较大,未来一段时间内宏观税收负担会有所下降。
四、税基税收负担分析
(一)指标确定
税收的三大税基是资本、劳动和消费,分析这三大税基的平均有效税收负担非常重要,很多经济分析中都要用到。比如在跨期经济分析中,我们需要知道储蓄和消费的税收负担,如果储蓄税收负担重于消费税收负担,那么税制就会鼓励当前消费;相反,如果消费税收负担重于储蓄税收负担,就会鼓励储蓄。Mendoza等[14]提出一个衡量资本、劳动和消费平均有效税率的方法,OECD研究人员采用这种方法研究了其成员国消费、劳动和资本的税收负担情况[14]。目前该方法已经成为衡量资本、劳动和消费平均有效税率高低并进行国际比较的常用方法。
由于中国税制结构与OECD国家不同,在对中国资本、劳动和消费平均有效税收负担测算时,必须对上述公式进行改造。在中国现行税制中,对资本征税的税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等,另外还要加上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属于对资本征税的部分。由于2009年前中国采用生产型增值税,购买固定资产的部分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增值税必须在资本和消费之间分摊,具体分摊方法为: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制,属于对资本征税的部分有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征税,属于对劳动征税的部分有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稿酬征税等。在数据资料不完整的情况下,粗略的估计也可以采用Mendoza的方法,即根据各年统计年鉴中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情况表中工薪收入和资本收益收入各自所占比重分摊。
在中国税制中,属于对劳动所得征税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农业各税和社会保障缴款,其中个人所得税也需分离出对劳动征收的部分。对中国而言,属于以消费为税基征税的税种主要有消费税和增值税的一部分,对增值税中以消费为税基的分摊部分同和对资本征税的分析是一样的。因此,循着Mendoza等的思路[14],我们可以建立分析中国税基税收负担的公式:
消费有效税收负担=消费分摊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最终消费-政府人员工资-消费分摊增值税-消费税-关税×100%
劳动有效税收负担=农业各税+个人所得税劳动分摊部分+社会保障缴款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缴款×100%
资本有效税收负担=对资本征税合计/营业盈余×100%
(二)中国税基税收负担的估计和分析
根据上面提出的公式,我们对2000年后消费、劳动和资本的税收负担进行测算。其中,各税种税收数据来自历年《中国税务年鉴》,营业盈余和劳动报酬来自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对各地区国内生产总值项目结构的分解。社会保障缴款包括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及工伤和生育保险收入总额,数据来自历年《劳动经济统计年鉴》加总得出,测算结果如表4所示。从表4的测算结果看,2000—2007年,消费、劳动和资本的平均有效税收负担分别为119%、95%和370%,并且显示,中国的消费有效税收负担和劳动有效税收负担呈上升趋势。
表42000—2007年中国消费、劳动和资本税收负担单位:%
时间消费税收负担劳动税收负担资本税收负担时间消费税收负担劳动税收负担资本税收负担
分析其中原因,劳动有效税收负担上升的原因在于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设计,在城镇居民人均劳动报酬上升的情况下,会导致劳动有效税收负担不断上升。
消费的有效税收负担上升的原因在于2000年后中国投资高涨和居民消费相对萎缩的经济形势。从对消费征税计算公式的分母看,中国10年来实行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三大改革,这些改革大大增加了居民消费预期的不稳定,消费支出占GDP的比重一降再降,迫使居民为未来消费而进行自我储蓄,消费需求对GDP的贡献度从2000年的651%下降到2007年的394%。从对消费征税计算公式的分子看,一方面,消费税的对象主要是高收入人群,而中国近年来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1984年中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率为117,到1998扩大到251,而到了2007年更扩大到333,高收入人群的扩大增加了消费税税源;另一方面,在中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对固定资产折旧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在城市化加快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和商住房投资的背景下,消费分摊的增值税年均增长率高达186%。分子的相对扩大和分母的相对缩小,使得消费的有效税收负担呈不断上升趋势。
综合分析,对中国税基的税收负担判断是:中国消费有效税收负担和劳动有效税收负担呈上升趋势,以劳动有效税收负担提升最快,而资本有效税收负担始终处于剧烈波动状态。
五、部门税收负担分析
这里所谓的部门是指企业部门和居民部门,我们对其税收负担分别予以分析。
(一)企业部门的总体税收负担分析
对企业税收负担的分析,学术界一直没有定论。原因有两点:一是因为在市场供给和需求两方博弈中,企业在税收转嫁问题上是主动方,企业可以将向政府交纳的税款再转嫁给消费者;二是不同研究者对企业税收负担的税基认识不同,研究者根据需要,分别采用企业利润、销售收入、可支配财力等指标。对此,本文用“企业边际税收负担”概念来克服税收负担转嫁和税基不确定的问题。
在税收经济学中,有一个边际税收楔子(marginaltaxwedge)思想,即由于对要素或部门的征税,导致最后一单位投入税前和税后的边际回报不一致,从而对生产的激励产生影响。利用边际税收楔子思想,可以对资本或投资的边际有效税收负担测算,资本的边际有效税收负担的表达式为:METR=Rg-RnRg(1)
其中,Rg代表税前投资边际回报率;Rn代表税后投资边际回报率。对资本征税就像是在税前投资边际回报率和税后投资边际回报率之间打入一个“楔子”,它等于Rg-Rn。
借鉴边际税收楔子思想,我们对企业部门税收负担变化进行分析。我们知道,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税收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统计部分,间接税基本上列入“生产税”中,并且企业部门交纳的生产税约是居民部门的10倍。扣除企业部门交纳的生产税,再对企业损益进行调整,就得出企业部门的初次可分配收入。由于已扣除掉间接税,税收转嫁因素不会再对企业收入产生影响。用企业初次可分配收入除以企业的资本存量,就可得出企业部门税前“资本平均收入”这个概念是为了分析需要而设定的。水平,我们记为Rg。
企业部门取得初次可支配收入后,还需交纳“收入税”,它是由企业所得税构成的不能转嫁的直接税。从企业部门初次可支配收入中扣除“收入税”,就得到企业的最终可支配收入,用它除以企业资本存量,得出企业部门税后资本平均收入水平,我们记为Rn。由此可求出企业的边际税收负担。
对企业的边际税收负担这个概念需做两点说明:一是虽然利用了资本平均收入概念,但是在测算中并不需要资本存量数据,因为在公式中分子分母约掉了资本存量,这样克服了分析企业税收负担的税基不确定因素;二是企业边际税收负担仍是创造出来的一个概念,引入这个概念的原因是它在企业初次可支配收入和最终可支配收入中打入一个税收“楔子”,它是不能转嫁的,且对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变动产生根本的影响,这样克服了企业税收负担转嫁因素。
根据企业边际税收负担概念,我们利用历年资金流量表,就可以得出历年非金融企业部门的边际税收负担变动,之所以关注非金融企业部门,是考虑到中国企业部门整体中,金融部门所占比重较低(2004年在企业初次可支配收入中仅占69%),并且金融部门边际税收负担起伏较大。非金融企业部门边际税收负担水平如图1所示。
图1显示,分税制改革以来,非金融企业部门边际税收负担变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由2004年以前,税收负担呈整体下降趋势;第二个阶段是2005年以后,税收负担呈上升趋势。比较1995年和2007年,我们发现,企业边际税收负担基本保持不变。
(二)居民部门的总体税收负担分析:一个推想
直接衡量居民部门税收负担很难,原因在于两点:一是由于税收负担转嫁的因素,居民部门交纳的税款难以确定;二是税基不好确定,以居民部门的总所得或总消费都不妥当。但是,我们可以从总体经济的宏观税收负担和企业部门税收负担的变动趋势推想:近10年来宏观税收负担上升部分大部分由居民部门承担了。
具体来说,在国民收入这个“大蛋糕”中,可以切成政府、企业和居民3个部分,政府分配的一块是从企业和居民部分切出去的,政府切走的比重就称为宏观税收负担。根据前文分析,我们得出了两点结论:一是我国宏观税收负担不断提升,政府从国民收入这个“大蛋糕”中切走的越来越多;二是企业边际税收负担整体并没有体现上升趋势。据此我们推想,企业有可能通过税收负担转嫁的作用将税收负担转嫁给居民部门,也就是说,居民部门承担了宏观税收负担的提升部分。
为证明这一点,我们在表5中列举了1995年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最终分配格局的变动。从表5中看到,分税制改革以来,不论是初次分配还是最终分配,企业部门所占比重都处于增长状态。就政府部门所参与的分配而言,从1995—2007年,初次分配所占比重上升43个百分点,最终分配上升75个百分点。就居民部门所参与的分配而言,从1995—2007年,初次分配所占比重降低75个百分点,最终分配降低96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在宏观税收负担上升过程中,居民部门贡献了大部分份额。
之所以税收高速增长导致税收负担由居民部门承担,主要在于中国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国税收主要由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这些主体税种构成,从税收收入规模看,以间接税为主体,如2007年,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代表的直接税占税收比重仅为269%。在这种税制设计下,表面上看,中国税收大部分由企业交纳。但是企业交纳的税款中,仅127%是不能转嫁的直接税,873%是可以转嫁的间接税。这样,虽然企业交纳的税款较多,但是企业部门却可以通过税收负担转嫁的形式将税收负担转嫁给居民部门。综合分析,由于中国税收收入主要由间接税构成,虽然企业部门交纳较多的税收,但是由于税收负担转嫁的因素,实际上税收负担主要由居民部门承担,导致居民部门税收负担不断加重。这也是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企业部门分配比重不降反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六、结论
近年来,在税收连年高速增长背景下,中国税收负担是轻还是重的问题引起广泛争论。本文对此进行详细研究,从各个口径的税收负担的测算结果推断:
[摘要]加工贸易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税制度、出口退(免)税制度和征税制度。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有全额保税、定额保税和不予保税之分。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方法虽然因具体贸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与一般贸易相比更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工贸易征税制度则对不同贸易方式、不同来源料件、区内区外企业实行了区别的征税待遇。
[关键词]加工贸易保税出口退税税收制度
一、加工贸易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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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一、国际税收竞争的必然性家之间的合理的税收竞争已成为一国有效分配资源可选择的重要手经济的全球化与国家之间的经济竞争是国际税收竞争产生段之一,低税收常常与经济的高增长相伴随。的经济根源。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主体,即以利润最大化为第四,有利于企业选择有利的经营地点。税收竞争会使税负降目标的市场经济主体和以国家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国家。在经低,进而减少工资成本的刚性,并形成一个更加有吸引力的经营环境,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市场经济主体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需要在全这对企业非常有利。另外,如果企业愿意以较低水平的公共物品和服球配置资源,写作论文在世界市场进行竞争。而各国家对市场主体征收的务为代价,或者政府以更高的效率运作(如减少政府开支等)而采用较税收是重要的成本项目,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国家各低税率的话,那么这些企业有权力自由地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经营地自确定的税收负担不同,市场经济主体会使易于跨国流动的税基向低点。税率国家流动以减轻税负。国家为了实现本国的经济增长,提高
三、国际税收竞争的负效应本国产业的竞争能力,则会选择减轻税收负担以吸引外部资源流入本一旦国际税收竞争演变成过度的、有害的竞争,就会对经济产生国,并在一定程度上阻止本国资源的外流。负效应,主要有:各国政府作为“经济人”,是理性的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其行第一,侵蚀各国税基,影响税收筹集财政资金功能的正常发挥。为的出发点。对他们而言,最佳选择是既不采取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过度的国际税收竞争往往是以大幅度降低税率水平,滥用税收优惠为策,又可以在世界竞争中成为赢家。但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面主要表现形式的,写作职称论文这些措施会把富有流动性的资本从高税负国转移到对着世界范围内的税收竞争,政府的处境如同囚徒困境一样,采取减低税负国,且流动性强的经济活动将会从各国税基中消失,各国的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便成为其在不削弱税收的情况下见效最快收收入都会减少,世界性税基被侵蚀,减少税收收入的足额取得。另的“次佳选择”。因为如果别国政府采用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而自一方面,税收的首要职能就是筹集财政收入,且目前世界各国财政收己未用,则自己利益受损;若别人未用,而自己采用,则己获利;而若别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收入,如果不能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的取得,人采用,自己也采用,至少不会吃亏。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道必然会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筹集,导致财政功能弱化,使各国公共德风险的存在,在未知他人采用这一策略与否的情况下,自己选用减需要得不到满足。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则成了最佳选择。若每个国家政府都作如是想,第二,扭曲税收的作用,不利于公平和就业。因为过度的国际税都采用同一策略,国际税收竞争的兴起就成了一种必然结果。收竞争会影响各国税收收入的足额取得,所以,各国为了确保税收收
二、国际税收竞争的正效应入的相对稳定,就会采取措施弥补财政收入损失,如对国内流动性较国际税收竞争是经济全球化下的一种必然现象,其具有以下几个弱的财产、消费等课以重税。写作硕士论文结果却会形成税收负担的不合理转移,方面的经济正效应。主要体现在两方面:是税收负担从流动性强的生产要素上转移到流第一,加速世界性税制改革的步伐。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动性弱的生产要素上;二是税收负担从国外投资者身上转移到国内投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竞争更加激烈,各国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就会资者身上。因为过度的税收竞争主要争夺的是国外资本,所以对外国竞相对本国现有的税收制度进行改革,而且这种税制改革具有“传递投资者给予了充分的税收优惠,但在减轻其税收负担的同时却加重了效应”,即某一国的税制改革必然会引起许多其他国家类似的税制改国内投资者的税收负担,产生了新的不公平,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革。换言之,在国际税收竞争的推动下,各国步调一致地进行税制改第三,不利于地区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合理优化。过度地国际革,从而加速了世界性税制改革的步伐,使得从世纪年代末开税收竞争还表现在对国际资本等生产要素单纯地给予地区优惠政策、始的世界性税制改革一直延续至今。产业优惠政策,没有很好地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考虑地第二,有利于均衡国际间的税收负担水平,调动投资者投资的积区经济的均衡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结果使得国际资本等生极性,促进效率的提高。国际税收竞争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国与国之产要素过多地流入到低税率、多优惠的地区,导致这些地区出现大量间纷纷展开减税竞争,以低税率的优惠吸引。例如,德国、加拿FDI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并且出现了严重的产业结构相似化、产业大、韩国、新加坡等国都先后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税率,以此来吸引外国规模小型化等问题。而国家急需发展的一些产业却由于缺乏必要的,从而从制度设计上减轻了投资者的税收负担水税收政策导向和扶持而严重滞后。平,调动了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
租税国概念最早由着名经济学家熊彼特与奥地利财政学者Rudolf Goldscheid论战中所提出。Rudolf Goldscheid面对一次大战后奥地利的财政困境,提出了是国家资本主义?或是国家社会主义?的问题,他认为:对于战争所带来的财务负担,国家的租税制度已没有能力承担,需改造公共财的秩序,另外寻求一套财政系统,即在公共财政学的领域,必须将公共财 (public property)的理论发挥到极致,进而成为法律秩序的基础,藉以保障、增益公共财,并提高其生产能力。此外,Goldscheid还认为,从财政社会学的观点来看,社会自然发展的结果,将会是国家向人民的需求愈趋减少,而给予人民者,却愈益增加,因此一个规划完善的公经济体系,对于全体社会的所得来源而言,将是必要的。针对以上观点,熊彼特认为,一战后德国的财务危机是战争所引发,并非租税国的危机,租税国的体制,并不会因战争,而暴露它在本质上、结构上的缺陷,顶多只是突显租税国家受到了外在的冲击而已。租税国家在面对危机时的处理方式,自然是透过租税的方式为之。因此,熊彼特力求经济自由度的确保,主张运用租税国家的体制,即足以应付得宜;反之,倘国家欲侵入私经济领域攫取财货,反而可能破坏市场机制,使经济发展趋缓。
一、我国烟草行业的税收制度。
(一)、烟草业涉及的税种较多。
我国的烟草业通常是指烟草种植业、烟草制品业、烟草制品批发业。也就是说,烟草业涉及三大产业。目前,我国烟草业涉及的税收包括烟叶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其他各税种。其中,烟叶税、消费税是对烟草业影响最大和最直接的两个税种。
烟叶税是农业税里惟一现存的税种。2006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4号)公布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1994年1月1日起,国家把对卷烟征收的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和消费税,烟类产品的消费税采用从价计征办法,1994年确定的消费税税目为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税率分别为45%、40%、40%和30%,其中甲级卷烟暂减按40%征税。1995年7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税率调整为:甲级卷烟(含进口卷烟)50%,乙级卷烟40%,丙级卷烟和雪茄烟25%,进口卷烟50%。2001年6月起,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的税率调整为45%、30%、25%和30%,同时对所有类别的卷烟实行从量计征,税率为每箱150元。2009年5月1日起,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的税率分别调整为56%、36%和36%,与此同时,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此次政策调整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
按照我国的分税制体制,烟草行业所创造的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其中,增值税收入是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企业所得税实行增量分成,由中央和地方分享;消费税属于中央税,地方无权分享。
(二)、烟草业税收收入较多。
就近些年来说,烟草业甚至是国内最大的单一税源。从全国层面来看,2006年,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07)》的有关数据整理,全国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2234.15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05%。从省级政府层面来看,2006年,云南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390.91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48.81%:湖南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208.97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28.94%;贵州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86.36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22.96%。
另外,烟草业税收在其涉及的各个产业里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07)》的数据测算,2006年,烟草制品业税收收入为1819.46亿元,占制造业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2.29%,是制造业最大的税源;烟草制品批发业税收收入为373.25亿元,占批发和零售业税收收入的比重为7.46%,是批发和零售业最大的税源。
二、贵州省烟草行业主要税种负担率分析。
(一)、增值税。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额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国家税务总局测算行业增值税税负的指标为:
行业增值税税负=行业实缴增值税额/行业计征增值税销售额×100%
作为普通研究人员,笔者无法获得行业计征增值税销售额的准确数据,无法复制上述计算方法。但从规律性的角度考虑,产品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可以起到类似的效果。因此,笔者设计的增值税负担率如下:
增值税负担率=本年应交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100%
表1贵州工业企业与贵州省烟草加工业增值税负担率比较单位%
贵州省全部工业增值税负担率
贵州省烟草加工业增值税负担率
负担率差异
2001
8.51
9.42
0.91
2002
6.4
9.81
3.41
2003
5.88
8.31
2.43
2006
6.02
11.18
5.16
2007
引言
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纳税人更应该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税务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完善税务筹划工作,提高税务筹划工作的实行力度,解决好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为题,提高税收筹划回报的效益。我国税收筹划工作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起步较晚,虽然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意识增强,但是税收筹划理论和实务发展相对落后,如概念区分不清、税收政策体制不完善、筹划方法与途径不适应企业发展的环境、缺乏征管部门的支持与指导等,严重制约了我国税收筹划的深入发展。
一、税收筹划三层次简述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与特征
目前对税收筹划的定义虽然表述上存在差异,但是表达的内涵基本一致。从微观上说,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实行实际纳税义务之前对纳税负担做出的最低选择;从宏观上说,税收筹划指的是经济实体通过合法途径合理筹划经营与财务活动,达到最大限度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行为。
税收筹划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操作的,这是税收筹划与逃税、偷税的本质区别,是税收政策应鼓励的行为。第二,策划性。税收筹划工作是需要纳税人进行积极的事前策划、恰当安排的活动。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差别,所征缴的税款也不同,纳税人需要对税收筹划进行策划。第三,低风险,高收益性。低风险高收益性,是税收筹划工作得以被人重视的重要原因,它不仅体现了立法机构的征税的意图,也反映出纳税人的现实收益。
(二)税收筹划三层次的构建
税收筹划的传统划分方法主要从行业、税种、主体等人们普遍认识的范围出发,主要强调狭义税收筹划即中级税收筹划层面出发。税收筹划的三层次从广义的角度将税收筹划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税收筹划阶段。这三个阶段是层层递进的关系。
初级筹划是纳税人认识掌握税收体系的过程,它的投入产出性价比最高,征税机构最赞成推崇。中级筹划是纳税人熟知、理解和运用税收法规的过程,也是纳税人自我调节的一个过程,它的收益最大,是税收筹划的关键一环。高级筹划则要求纳税人不仅仅是作为客体的适应,而是要主动参与到税收改革的活动行列中来,探索适合企业和个人的税收体制,操作性最难,一旦成功,风险性最小,收益最大。这三个过程不仅层层递进,还是同时存在的,并没有先后主次的分别,税收筹划三层次的划分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基本思路。
二、税收筹划基本途径探析
(一)税收筹划狭义途径探析
从税收的三个层次来说,中级税收筹划即狭义的税收筹划。因此,税收筹划的狭义途径即中级税收筹划途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策略:缩小税基及选用低税率。这两种筹划途径经常一并使用。税基即应缴税额的依据,随计税依据变化而变化,它与产品的生产销售方式密切联系。在税率固定时缩小税基,或税基固定时降低税率,都可实现降低纳税的目的;规避纳税义务及税负转嫁。规避纳税义务是指对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征税项目的筹划,具有一定的刚性。纳税人通常使用在不改变原来资产的情况下,将部分资产所有权转为公司的做法,以此降低个人的纳税负担,并增加企业的税后收益。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将自己应缴税款,通过相关途径如税负前转、后转,税负消转、碾转等转由他人负担的过程。日常生活中企业通过提高原价转嫁消费税的做法就是典型案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延迟纳税。税收政策优惠筹划成本小、操作性强、收益大,有国家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可以通过货币政策,税基、税额、税率式减免实现减免税务的目的。另外可充分利用纳税义务实行的时间差,延迟纳税,节省利息资金,积累财富。
(二)税收筹划广义途径探析
广义的税收筹划是从三个层次对整体出发。针对目前存在的税收筹划概念不清、纳税人复杂的纳税环境、各机构部门纳税意识不统一现象,提出三点建议:第一,树立科学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加强区分税收筹划、避税、逃漏、漏水等概念和行为,提高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水平。纳税人也应当提高自身的税收筹划水平,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完善我国税收法制,使纳税人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第三,让国家通过政策优惠大力扶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为更广泛的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工作提供必要的客观环境。
三、结束语
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均收入的增值,使得纳税人群体更需要合法有效的途径维护自己的纳税权利与义务,税收筹划作为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沟通的桥梁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税收筹划三层次理论的发展是我国税收筹划实践历程的印证。从遵守税法、筹划税务行为到改革税制,纳税人、企业、政府都需要树立科学的筹划观念,不断完善税征体制,创造合法支持性强的客观税收筹划大环境,不断开拓与完善税收筹划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因此,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基本方式有三条,即:利用税率进行纳税筹划、利用税基进行纳税筹划和利用税额进行纳税筹划。
一、运用税率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所实行的比例税率体现在纳税人的认定和税收优惠上。
税率式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利用国家税法制定的高低不同的税率,通过制定纳税计划来降低适用税率从而减轻税收负担。我们知道,当税负一定的时候,税率的高低和税额的大小呈正比,因此可选择低税率的筹划方式来减少税收负担。
第一,选择低税率行业投资来进行纳税筹划。国家为了从宏观上调节产业结构,一般通过税收政策来引导纳税人投资,并制定了许多行业税收优惠法规。纳税人利用政府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可减少税收负担。例如“企业从事蔬菜、谷物、油料、糖类、薯类、棉花、棉花、麻类、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的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与种植;牲畜和家禽的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兽医、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选择低税率地区投资来进行纳税筹划。国家对特定地区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这种区域差异给纳税人提供了进行筹划的空间,这是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多数的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许多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我国规定了在上海浦东新区或经济特区范围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于2008年1月1日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在本辖区内取得的所得,从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算起,第1年和第2年的企业所得税可免征,第3年到第5年的企业所得税则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这种行业性和区域性的税率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和利用的机会,纳税人在投资和纳税时可对此进行慎重选择并充分运用,若想要利用好企业所得税在税率方面的优惠,企业应当从自身性质到生产业务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纳税筹划。
二、运用税基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纳税企业可通过缩小税基的方式来减轻纳税。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通过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得出来的,计税依据是税基,通常在税率不变的条件下,税额和税基的大小成正比,税基越小,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就越少。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总额与成本和费用等支出的差额,因此,缩小计税基础一般都要借助财务会计手段,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六税一费——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损失。”
例如纳税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合理地调整会计核算,以达到降低应税收入额、推迟应税收入确认的期间,利用会计核算方法压缩应税收入额,从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具体方法如下:
(1)企业已发生的销售业务,其销售收入应适时入账。纳税人可依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到:不应入收入类账户则不要入账;能少入收入类账户的则尽可能少入账;能推迟入收入类账户的则尽可能推迟入账。
(2)会计处理中,存在着谨慎性原则,因此,不能预先将企业尚未发生的销售业务入账,即不能单凭合同协议或者口头约定来预计可能形成的收入,这也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需要。
(3)只要是界于负债、债权与收入间的经济行为,做负债、债权增加而不做收入增加处理;只要是界于对外投资和对外销售间的经济行为,做对外投资而不做对外销售业务处理;只要能找到理由推迟确认的收入,要尽可能地推迟确认。
此外,纳税人还应当注意对免税收入的规定。
三、运用税额进行纳税筹划
税额式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法来减少自身的税收负担,主要是利用减免税优惠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在纳税筹划时,首先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充分利用可以适用的税收优惠,其次要注意不同的税收优惠之间的合理搭配,比如减免税期间就不适合采取加速折旧法。
同时,纳税人在业务的安排和纳税筹划项目的选择上要充分考虑税法的要求,对纳税准予扣除的项目进行事先的筹划,以实现准予税前扣除项目金额最大化,从而达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目的。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20-0096-05
一、研究背景
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西方国家宏观调控的不断完善,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控作用逐渐加强,从税收角度研究收入分配问题的成果日渐丰富。与此同时,一些学者开始试着反向思考收入分配差距对税收遵从度的影响。Adams[1]提出的公平理论认为,社会成员会根据个人付出与自己获得绝对报酬量的纵向比较、个人付出与他人付出的横向比较进行行为调整,如其产生不公平感,会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改变别人或自己的经济行为状态。Thibaut et al.[2]发现社会成员的国家制度公平感影响其遵守法律和法规的程度,如果认为国家的制度缺乏,社会成员往往会通过违法的方式使国家的制度重新达到公平。Song and Yarbrough[3]通过对家庭调查样本数据的分析,Westat Inc[4]根据调查数据,Spicer and Becker[5],Scott and Grasmick[6]通过实验性税收游戏数据,Alm et al.[7]运用历史数据分析,Kim et al.[8]对社会公平以及纳税遵从等变量的动态回归分析,Richardson[9]通过对跨国数据的研究等都验证了纳税人对税制公平的感知影响其纳税遵从。
国内学者在税制公平和纳税遵从等问题的研究中也开始注意到税制带来的收入分配对税收遵从的影响。陈成文和张晶玉[10]、苏月中和郭驰[11]、童疆明[12]等,从收入水平、纳税人地位、税制公平性以及税率等角度展开研究,均发现税制的收入分配公平程度对纳税遵从产生了显著的正向效应。
通过上述有关居民收入分配与税收遵从的研究不难发现,收入分配对税收遵从及税收政策有效性的反向影响已开始纳入学术界研究视野。在国内外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从微观视角探讨税制收入分配因素对税收遵从的影响,从宏观视角分析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税收调节现状,进而提出通过税制优化调节城镇居民收入分配促进税收遵从的政策建议。
二、税制收入分配因素对税收遵从的影响分析
随着Adams[1]提出的公平理论引起学术界的关注,税制收入分配引起的公平问题及其对税收遵从的影响方面的研究逐步得到了拓展。通过对影响纳税人税收遵从公平感的判断,可以分为分配公平、程序公平和互动公平三个维度,其中分配公平维度是由税制设计本身决定的,在三个维度中居于中心地位。随着国外实验方法、历史数据以及动态回归分析等的应用,纳税人对社会公平的感知在其税收遵从决定中存在着重要关系逐步被反映出来。同时,国内学者通过问卷调查、实验分析以及规范分析等方法进行的研究也使得我国税制收入分配因素对税收遵从影响的作用机制和影响程度逐步得到了明晰和度量。
(一)税制收入分配因素对税收遵从的影响机制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税制收入分配因素影响税收遵从的机制分析,主要通过问卷调查、税收实验、模型分析、根据问卷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等方法进行,从收入水平、纳税人地位、税制公平性以及税率等角度展开,众多研究均发现税制公平性对税收遵从产生了显著的正向效应(如表1)。
从上述研究结论可以发现,在既定的税制下,纳税人既关心自己缴纳税款带来的自身收入的减少和福利水平的降低,又关心税制带来的相对收入变化。当税制带来较为公平的收入分配状态时,纳税人会获得公平感,从而在较大程度上实施税收遵从;而当税制并未带来较为公平的收入分配状态,甚至扩大收入分配差距时,纳税人会获得不公平感,纳税人会设法实施偷逃税等税收不遵从行为,以减少自己应缴纳的税款,来补偿这种不公平感(如图1)。同时由于税收稽查覆盖面有限,总有部分纳税人获得偷逃税的成功,容易形成模仿效应,导致原来实施税收遵从的纳税人也变得不遵从。因此,保持税制的收入分配公平是税收管理的最重要原则,它要求经过税制调节后形成比征税前更为公平的社会收入分配状态,一旦经过税制调节后无法形成比征税前更为公平的社会收入分配状态,纳税人就会产生税收不遵从的动机。
(二)我国税制收入分配公平对税收遵从的影响程度
在税制收入分配因素对税收遵从的影响机制逐步明晰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学者的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国内学者通过问卷调查、实验分析以及规范分析等方法对我国税制收入分配因素对税收遵从影响程度进行了统计描述和度量(如表2)。虽然国内学者的问卷范围和试验对象存在差异,但从表2中的税制分配公平对税收遵从的影响程度研究概况可以发现:税制收入分配公平对税收遵从的影响存在显著正相关,即当纳税人认为税制促进了收入分配公平,能够提高其税收遵从。
三、我国税制对城镇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现状
从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来看,税制通过税种设计、税率选择、税基设定,向社会成员普遍课征以调节收入分配,弥补市场分配机制的不足,缩小收入差距。就我国税制而言,当前调节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的主要有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个人所得税①。
就流转税类而言,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均与人均可支配收入呈正向变化,随着收入增加而增加,并且不同收入组城镇居民承担的流转税绝对额存在较大差距。本文采取刘怡和聂海峰[22]估算广东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在不同收入群体的负担的方法,通过对比各收入组所承担的流转税税负情况,发现我国城镇居民各收入组承担流转税绝对额的差异并不足以抵销收入的差距。与流转税绝对额相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负均呈现明显的累退性。城镇居民困难户组承担的流转税税负最高,为8.58%,远高于最高收入组(5.73%)和高收入组(6.07%),甚至比平均值(6.31%)高2.27%,累退性非常显著。可见,在我国城镇居民各收入组中,中低收入群体承担了过高的流转税税收,流转税类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方面作用消极(表3)。
就具有难以转嫁特征的个人所得税而言,在我国税制中起着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角色,在其税收要素中超额累进税率、费用扣除、加成征收等规定体现了“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的原则。在城镇居民不同收入组别的个人所得税支出中,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增加趋势较为明显,表4中的数据体现了其累进性。但表4中的数据同样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效果比较弱,个人所得税对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影响较小。按2011年相关数据估算,我国城镇居民最低收入组个人所得税税负为0.059%,即使在负担最重的最高收入组其个人所得税负也仅为2.159%,这与税率设计相差较大。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城镇居民收入分配方面有正向作用,体现了一定的累进性,但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未得到有效的发挥。
就我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来源透明性较低的“隐性收入”(主要包括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等)税负而言,个人所得税对于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调节发挥了正向的调节效果②。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基尼系数由2011年的0.5602下降到0.5538,并且在2005年到2011年财产性收入税后的基尼系数均小于当年税前的基尼系数(见表5)。但其调节力度却很弱,如2011年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基尼系数在经过个税调节后仅降低了约1%(见表5),并且,2011年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在税前平均为648.97元,征税后只减少了79.5元,为税前的12.25%。
上述分析表明:目前占我国税收收入比重最大的流转税对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公平调节具有负面影响;受税收收入占比小和税制设计不完善等因素影响,个人所得税对城镇收入分配公平调节功能有限。尤其是现行税制对我国城镇居民隐性收入调节作用微弱,亟须完善优化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公平的税制体系和促进城镇居民收入税收遵从的机制设计。
四、调节城镇居民收入分配促进税收遵从的政策建议
通过本文的分析,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居民收入分配较为公平的社会,需要一个税负合理的税制体系,如果税制体系不能通过合理征税来改进其收入分配状态,会使得居民降低其税收遵从度,特别是难以查实的隐性收入的税收遵从度。因此,本文建议继续优化现行税制,从以下几个方面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促进我国城镇居民税收遵从。
首先,完善税制体系,实现税收公平原则。从国际经验来看,在一国税制体系完善中注重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协调已成为世界性趋势,即通过间接税体现税收效率原则,通过直接税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在进一步的税制体系完善中应把促进收入分配公平作为税收制度的重要目标,从而促进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公平和税收遵从度提高。如应在体现效率基础上,考虑增值税等流转税的公平目标;应进一步明确公平为目标的税种,如考虑完善个人所得税,促进其公平收入分配功能实现;应加强促进居民收入分配相关税种的立法,如财产税等。
其次,优化税收征管,促使隐性收入显性化。通过税收征管优化和税收征管的实施可以减少纳税人对税制体系不完全信息带来的不公平感。同时,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实施,完善统一的纳税人身份识别码制度、第三信息报告制度和交易的非现金结算等制度,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通过加强税源(如税务登记、税源预测与监控、账簿凭证、纳税信息的采集等)管理、纳税评估、汇算清缴、税务审计、反避税以及税收政策管理等措施可以促使纳税人隐性收入显性化,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最后,提倡约束并举,增强居民纳税意识。开展“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及“税收政策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宣传,平衡居民纳税负担与公共品收益的公平感,从而有效地提升居民的纳税意识。形成公民纳税的“社会约束”,实行法律、法规、政策等硬约束与道德规范、舆论氛围等软约束共同作用的纳税环境,增强居民自觉纳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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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房地产企业投资额巨大,涉及多种不同的税种,税收成本在总投资额中所占的比例很高,因而房地产公司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获利,就必须根据企业本身的特点采取不同有效的方法,在这些方法中,创造成本优势是通用的基本手法之一,而税收负担的轻重是直接影响其成本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考虑其生产经营战略时,必须综合考虑税收这一成本因素,作为财务成本很大一块的税收支出,如何通过税收筹划予以控制,对公司来说就变得相当关键。
二、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及依据
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其理论依据为:1.税收调控理论与税收筹划税收调控理论认为政府利用税收调节经济实质上是通过税收利益差别来引导纳税主体行为使之产生正向影响,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正是这种税收调控使得税收产生利益差别,从而使得税收筹划成为减轻税收负担最有效的途径。税收调控纳税主体行为是通过弹性税负来诱导纳税主体行为的,因此在税收负担有差异或有弹性的领域,税收筹划是可行的。2.税收价格理论和税收筹划。现代财政理论认为税收的本质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价格。因为公共产品的提供需要支付费用,政府就需要通过向社会成员征税来补偿。由于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纳税人即使想拒绝该商品是不可能的,所以纳税人总是试图以尽可能低的价格来购买该商品。所以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活动就自然产生了。3.企业契约理论与税收筹划。科斯的企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实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企业与政府间的税收契约就属于其中之一。”企业逐利性和契约的可策划性下,作为契约关系人一方的企业就有动力和机会进行一些安排,以实现企业的价值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部分方法
房地产业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所得税、营业税等,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一方面需要借助其所涉及税种的一般税收筹划方法,另一方面,也需要利用房地产业自身的特点进行具有自身特色的税收筹划。在现行政策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能够实现良好业绩,获得企业的利润?除了进行合理的价格策略外,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简要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种方法:
1.利用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设立销售公司。目前我国的土地增值税采用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而且对于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住宅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可以适当考虑增加销售环节,将高增值额分解成低增值额,从而降低增值率和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增值额如果被分散的次数很多,就可以享受到起征点带来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企业的销售部单独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销售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合理的定价将房地产项目转让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进行第三方销售,从而能够人为地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销售公司的增值率,通过筹划使得企业承受较低的土地增值税。2.利用公共配套设施投入扣除《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可以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在市场接受的范围内适当的加大公共配套设施的投入,用以改善环境,增加卖点,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同时也能够提高销售价格。比如:可以在小区内有限的空间内增设体育设施,可以让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锻炼的乐趣;也可以设立会所和在顶层设立游泳池等。这样既可以娱乐,又能够休闲,相应的隐私也能够受到保护。这些项目均可以列入到开发成本里进行加计扣除。
四、充分关注税收的筹划风险
风险管理是经济主体通过对风险的确认和评估,采用合理的经济手段及技术手段对风险加以控制,规避或减少风险损失的一种管理活动。税收筹划风险是指房地产企业涉税行为因为没有正确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使得房地产企业没有准确和及时的缴纳税款,从而引发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调整、处罚等等,最后导致房地产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税收筹划面临诸多的不确定性和不断变化的规则约束,因此其风险更难于掌握,所以,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可以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风险管理:1.正确区分违法与合法的界限,树立正确的筹划观。2.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由于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形、复杂性及不确定事件的发生,税法常随经济情况的变化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断修正和完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充分收集和整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在实施纳税筹划时,充分考虑筹划方案的风险,然后作出正确决策。3.聘请税收筹划专家,提高税收筹划的权威性,可靠性,科学性。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和系统工程,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能性,需要专业技能高的筹划人员来操作。4.力求整体效益最大化。筹划时,不能仅仅紧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优化选择的结果。优化选择的标准不是税收负担最小,而是在税收负担相对较小的情况下,企业整体利益最大。
参考文献
李嘉图等价定理认为,征税和发行公债在逻辑上是相同的,这一原理可以通过下面的例子来加以说明。假定人口不随时间而变化,政府决定对每个人减少现行税收100元,由此造成的财政收入的减少,通过向每个人发行100元政府债券的形式来弥补(再假定债券期限为一年,年利息率为5%),以保证政府支出规模不会发生变化。减税后的第二年,为偿付国债本息,政府必须向每个人征收105元的税收。而纳税人可以用增加储蓄的方式来应付下一期增加的水手。实际上,完全可以将政府因减税而发行的100远的债券加上5%的利息,作为应付政府为偿付国债本息而征收的105元的支出,这样,纳税人原有的消费方式并不会发生变化。如果政府债券的期限为N年,结果是一样的。因为政府债券的持有者可以一手从政府手中获得债券利息,另一手又将这些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用以支付为偿还债券本息而征收的更高的税收。在这种情况下,用举债替代水手,不会影响即期和未来的消费,等价原理是成立的。
李嘉图等价定理的意义在与,公众是否将政府发行的债券视为总财富的一部分,关系到国民收入水平的决定。按李嘉图等价定理的含义,即如果人们意识到,手中持有的政府债券要通过将来的税收来偿还,政府债券旧不会被看作总财富的一部分。于是举债同税收一样,不会引起人们消费水平的变化;如果人们并不将手中的政府债券同未来的税收负担联系起来,政府债券就会被全部或部分地看作总财富的一部分。其结果是,公众会因总财富的增加而增加当前和未来的消费。总之,如果政府以公债替代税收,公众将增加即期的消费数量。由此可见,面对征税和发行公债,公众是否会采取不同的行为,对政府财政的制定具有重要影响。
二、巴罗对李嘉图等价定理的坚持
无论用发行短期还是长期债券的方式来实现当前的减税,等价原理都能成立。然而,等价原理却无法解释下面的现象:假如一些或全部消费者在政府偿还公债之前去世,这些人既享受了政府因举债替代征税而带来的减税的好处,又无须承担由此而发生的未来的税收,那么,他们生前的消费行为同样不会发生变化吗?这一问题的答案可能是,对于那些减税期间活着,却在政府偿还公债前已经死去的消费者来说,他们负担税收的现值下降了,由于他们不必用公债去支付政府为偿还公债而增加的税收,他们当前和未来的消费会随其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假如消费者是完全利己的,则上述答案将使李嘉图等价原理失效.而1974年,巴罗在论文《政府债券是净财富吗》中,坚持和发展了李嘉图等价原理,他提出了一个独创性的论点:具有利他动机的消费者会将其财产的一部分,以遗产的形式留给他的后代。其原因在于,他不仅从自身的消费中获得效用,而且也从他的后代的消费中获得效用,因而他会像关心自己的消费一样去关心其后代的消费。
巴图认为,代际之间的所有消费者都关心自身及其后代的消费。当政府用发行100元债券来替代100元税收,由此使即期税收负担减少100元时,消费者知道这意味着未来的税收将增加100远,因而面对即期税收负担的减少,他的反应将不再是增加自身的消费,而是将购买的100元政府债券保存起来。如果他在债券到期之前趋势,这100元政府债券将作为遗产留给他的后代,以支付政府因债券本息负担的增加而增加的税收。假设在他的后代的有生之年政府债券仍未到期,便可以继续留给他们的后代,以便用以支付债券到期时的税收。对于任何一个具有利他动机的消费者来说,政府为偿付新发行的国债本息而增加的水手,由他还是他的后代来偿付,是没有区别的.在巴罗看来,消费者是否死于债券到期之前,这对于他的即期消费不会产生影响。购买债券与缴纳税收一样,会减少即期的个人消费。巴罗的见解,使李嘉图等价原理在具有利他动机的消费者即使死于债券到期之前,仍能成立。
三、李嘉图等价定理的反对意见
对于李嘉图等价定理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反对意见:
首先,李嘉图等价定理隐含个人具有完全的预见能力和充分信息。实际上,未来的税收负担和收入都是不确定的。例如,商品税更多的取决于人们的行为。对于个人而言,现在减税增加的收入与未来为偿还公债的本息而向此人征收的税收并不必然相等。
其次,等价定理的成立,不但要求各代消费者具有利他动机,而且还必须保证消费者遗留给后代的财产为正值。而实际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具有利他动机的消费者留后代的财富并不总是正值。比如,虽然消费者关心其后代的效用,但如果后代比他本人更富裕,他便会认为即使从后代那里获得财富,也不会影响后代的效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留给后代的财富就不一定会是正值,而这并不改变消费者的利他属性。实际上,消费者也许并没有遗赠动机,因为可能他们没有子女,或许他们根本就不关心他人的福利。因而,当政府采用公债替代征税时,消费者便不会将债券留给后代,让其用于应付未来税收负担的增加。相反,由于偿还公债本息所需增加的税收要在他死后才开征,因而他所要承担的税收负担的现值下降,财富会增加,因而消费者党旗的消费支出完全可能会随之而增加。
第三,支撑等价定理的假设是政府对每个消费者减少税收负担的数额相同,并且每个消费者的边际消费倾向没有差异。这一假设很容易就遭到攻击,因为现实生活中一次性总付的人头税并不存在,政府的财政政策常常会造成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对每个消费者来说,税收减少的数额不可能相同,并且消费者之间的边际消费倾向存在差异。假定政府减税政策的受益者为消费人数的一般,受益者当期税收负担减少200元。由于政府的财政支出规模要保持不变,因此减税而引起的收入减少,政府将通过向所有的消费者发行100元的债券来筹措。假如政府债券利息为5%,人口不变,若政府在第二年偿还本息,采取向每个消费者征收105元的新税来实现。
公债持有者与税收承担者范围的不一致性,以及同为公债持有者,税收承担者,其公债持有比例与税收承担比例的不一致性,使社会资源从税收负担不变的消费者转移到了税收负担减少的消费者手中。其
结果是,减税的受益者将会增加当期消费,受损者将会减少当期消费。消费结构的这一改变,是否会对总需求产生影响,取决于受益者和受损者之间边际消费倾向的对比。如果二者相等,不会影响社会总需求,如果二者不等,前者大于后者,社会总需求会增加;而前者小于后者,则社会总需求便会减少。消费者之间边际消费倾向存在的差异,使李嘉图等价定理不能成立。
四、从李嘉图等价定理中得到的启示
尽管李嘉图等价定理的严格理论假设和现实生活有相当的距离,并且缺乏实证研究的支持,但它从国债与税收之间的替代关系出发,将即期的政府债券同未来的税收联系起来,揭示了政府举债的实质。
首先,从时期税收性质的研究上来看。学者们普遍认为时期的税收体系是完全服务于日本侵略战争的需要,是一种畸形的殖民地税收制度。谢学诗就曾在《史新编》一书中指出,“财政自始自终便呈现出为日本帝国主义殖民统治服务的殖民财政的性质。即使对某些税进行减免,也只不过是收揽人心、故作姿态。”[1]王承礼也在《东北沦陷十四年史纲要》一书中通过对日伪加强经济搜刮,支撑法西斯侵略战争以及疯狂掠夺战争资源,不断增加税收的论述中指出“不断增加税收是日伪政府盘剥搜刮民财的重要手段之一,特别是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的财力枯竭,通过增税以图挽救财政的拮据,支撑罪恶的战争。”[2]在学术论文方面,敖汀认为“是日本帝国主义拼凑的为其侵略扩张服务的伪政权,这就决定了赋税的最大特征是具有浓厚的殖民性质。”[3]
其次,对于时期税收体系、税收构成的研究。建立以前东北一直受以为首的奉系军阀的统治,为了军阀战争的需要,就曾不断地扩大税收,增加税种、税率,建立以后更是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扩充税收体系,形成了庞大的苛捐杂税,对东北农民进行肆意的掠夺。对于沦陷时期东北的税收体系,在邱丹丹的《赋税制度述评》中就有介绍,“赋税的划分方法有两种,一种按税负能否转嫁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另一种更为直观的划分方法为国税和地方税。”[1]也就是说,日伪统治时期东北的税收由国税和地方税构成,同时提出国税分为内国税和关税,内国税又分为流通税、消费税和收得税这一观点。而李红娟又曾在文章中把盐税划分到国税中,认为“在财政中地位仅次于关税的是盐税。”[2]税收在称呼上也有所区别,在《东北沦陷时期日本的税收掠夺政策》一文中指出,“赋税的名称,省级以上收取的称为税、市县旗收取的称为捐、街村收取的称为费。”[3]这样庞杂的税收几乎渗透到东北人民日常生活中的各个角落,可谓是无处不在、无孔不入,再加上一些地方税的重复征税,使人们的生活愈加疲惫不堪。
第三,从税收体系的渊源以及战时税收变化的研究来看。面对不断扩大的战事,日伪政府面临着严重的收支不平衡的窘状。为了满足战争的需要,保证最大的税收收入,对税收体系进行了整理。王广军曾在文章中提到,“政府是仿照日本的税收制度建立起来的所谓的现代税收制度。”[4]于一贫在《时期的税收掠夺》一文中也指出,“从1932年到1945年政府共进行了四次税制整理,使殖民税收体制得以确立。”[5]可见时期的税收是建立在日本税收制度之上并随着战争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具体如何变化的,在刘信君、霍燎原主编的《中国东北史》一书中就有记载,书中通过对东北人民的残酷奴役和疯狂掠夺的叙述,重点说明了战时增税的状况,指出“主要以消费税为重点增收对象,到1943年的国税税种已达到39项,此外地方税26项,可谓五花八门,名目繁多。”[6]东北人民的税收负担可见一斑。
第四,对时期赋税特征的研究。时期的赋税呈现着税收体系庞大混乱,并且导致税收机构重叠的现象。邱丹丹在文章中就指出“内国税达到34种,其中消费税就达到十一种,地方税更是五花八门,许多税种都是国家、地方重重征收。”[7]王广军也在文章中提到日伪通过四次税制调整建立起“以国地税为基础,以收益税、消费税和流通税三大体系的复税制为主体,以经济部和各级税务监督署、税捐局三位一体为主要监督方式的殖民税收体制。”[8]看似完整的税收体制和监督体制,在执行起来却暴露了各级组织机构严密,职员众多的缺点。如此庞大的税收体系以及重叠的税收机构只不过为了最大限度的搜刮百姓,满足战争的需要。税制随战争的变化而变化也是其特点之一,王承礼在书中就叙述道,“不到三年的时间里连续三次实施‘战时增税’,税收总额增加了一倍。”“1943同1937年比相比,国内税竟增长了近7倍。”[1]可见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随着战事紧张,税收的榨取也加重,始终是伴随着日本的的变化而变化的。
第五,从税收影响的研究上来看。不断扩大的税收体系,不断翻新的苛捐杂税,是农民生活贫困的直接原因。章有义曾对前的农民负担做过粗略的估计,“选取1933年位代表年份,农业总产值,包括作物栽培11525246千元,动物饲养2214823千元,农家副业2326668千元。……田赋、其他税捐、临时摊派、以及地租概括起来,已超过农业总产值的40%。再扣除农业生产中的物质消耗的20%,则所剩不到40%。”[2]农民的生活负担可想而知。在张安俊对三十年代南满地区农民家庭收支的研究中也曾说道:“康德二年时四个阶层的农户都入不敷出、处于亏损状态,富农家庭亏损129.33元,中农家庭亏损12.57元,贫农家庭亏损8.20元,雇农家庭亏损2.90元。其中富农家庭的亏损额相当于其全年生活费用的一半,可见数额之巨。”[3]时期对于农民生活的困苦情况,“食不果腹,衣不蔽体”是最好解释。生活贫困、家庭收支的不平衡必然产生外债的现象,当时存在很多高利贷机构,例如对金融合作社、大兴公司等。李红娟曾文章指出“金融合作社是日本为了使农民专门为他们从事生产工作,想延长农民一口气,利用封建势力的“村公所”建立的贷款机关。在农民用贷急需时把钱贷给农民,到农民收获粮食时,就立即催贷款,农民被迫只能以低廉的价格把农产品卖出以偿还贷款。”[4]看似为了救济农民,实则是使农民再次陷入绝境的高利贷机构。农民常因还不起贷款变卖土地,从自耕农沦为雇农,雇农再次落魄沦为乞丐、流氓的现象屡见不鲜。可见,时期的东北农民不仅要受到无良政府的税收盘剥,还要受到高利贷的双重压迫。
最后从宏观的研究来看,从赋税的某一角度出发,对经济掠夺进行研究的成果也很多。其中,郑会欣在《步向全面前的准备――论后日本对中国财政的破坏》这一文章中叙述了日本阴谋策划夺取中国海关的过程以及操纵东北经济命脉、利用海关对中国财政造成破坏的情况。同时郭冬梅从地方财政这一角度出发,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大项就是租税收入,从地方财政的角度论证了日伪对东北人民的疯狂奴役以及残酷的压榨。从而更深刻地揭示日本侵略者对中国东北进行统治的侵略本质。综上可以看出近年来史学界对于时期这一段历史日益关注,对时期东北税收负担研究的广度深度也在不断增加。接下来就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简单的总结,分析其研究趋势以及特点。
二、研究趋势与研究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