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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制度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6 15: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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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制度论文

篇(1)

运用水权理论指导我国水资源的管理工作起步较晚。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执行,在《水法》中规定了取水许可制度,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上述法律法规的颁布执行,标志着我国依法进行水资源权属管理的正式开始。具体到黄河而言,1987年国务院批准了南水北调生效前《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考虑到黄河综合治理和防洪的需要,河道内输沙等生态需水210亿m3,相应可供国民经济用水量只有370亿m3,并具体分配到了沿黄各省(区、直辖市)。1994年根据水利部的授权,黄河流域实施了取水许可制度,将黄河水资源的使用权更进一步分配到用水户。《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颁布执行和黄河流域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控制用水规模、合理配置水资源和促进黄河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作用。但黄河流域水权管理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

(一)使用权的界定不明确,影响了水资源的权属管理

《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为多年平均来水情况下取水许可的审批和总量控制提供了基本依据。但该水量分配方案对于黄河在不同来水情况下以及对不同河段、干流与支流不同用水部门的水量分配办法没有界定,使得分水方案的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黄河遇到枯水年份,国民经济用水往往挤占了河道输沙及生态用水,造成下游断流,主槽淤积加重,影响防洪安全。

(二)监督管理措施不完善,总量控制难以有效落实

《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是进行流域水权总量控制也是目前实施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即流域机构和省(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许可总水量扣除回归黄河干支流河道水量不得超过《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分配给各省(区)的用水指标。但目前流域机构和省(区)在取水许可管理中的关系尚未理顺,流域机构不能全面掌握流域取水许可审批情况,取水许可总量控制难以有效实施。

(三)没有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用水户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水资源具有流动性和不易计量等特点,使得水资源的外部效应明显,水资源使用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外部影响而遭到损害。如部分沿黄省(区)无偿占用其他省(区)的分配水量和河道内输沙等生态用水,使其他省(区)的经济效益和黄河下游防洪安全受到影响。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在建立水权制度时引入补偿机制,对权益受到损害的地区或用水户给予补偿。

(四)水权转让没有法律依据,水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我国《水法》中没有规定允许水权转让,《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实际上限制了水权的转让和建立水市场的前提条件。

二、流域水权界定中应把握的几个原则

水权也称水资源的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处分权,其中水资源的所有权是基础,其它权力依附与水资源的所有权。我国《水法》中明确规定了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要素,是有限的可再生性资源,国家作为水资源所有权的主体,是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保证。水资源配置的目的是保证水资源使用的公平和效率,因此,对水资源宏观配置原则,以及水权转让的原则、范围、形式和程序的研究,都应该以水资源的使用权为主要对象。

(一)使用权的量化和总量控制

使用权是和一定的物质量即水量相联系,由于水资源量的稀缺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水权的有限性和不确定性,即水权受水资源条件的限制。因此,使用权对应的水量可表示为一定保证率程度下的水量,即流域分水方案分配的水量和取水许可审批的水量是指在正常来水年份下可使用的最大水量。进行水权审批和用水的总量控制,这是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各用水户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总量控制的前提是要有可操作的可供水量分配方案,总量控制的关键是授予水权主管部门相应的权力,如当出现枯水年份或枯水季节,来水难以满足用水需求时,流域机构可以按比例核减各省(区)年度分配水量,各级水权主管部门可根据流域年度分水预案有权核减年度或年内某一时段的许可水量,以及对水权拥有者施加相应的约束条件,如节约用水、合理用水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二)生态用水的权力

生态问题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生态保护的关键是维护生态用水的基本需求。目前在不少国家,生态用水是得到政府承认并给予法律保护的。近年来,我国对生态用水日渐重视,但生态用水作为一种合理的用水需求,并没有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和置于应有的用水优先地位。我国生态系统比较脆弱,承受的压力很大,生态遭受破坏的现象十分严重,其中无节制地挤占生态用水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如黑河下游和塔里木河干流下游绿色走廊的萎缩、黄河下游输沙用水得不到保证,就是其中十分典型的例子。因此,在规定水权时,应承认生态用水权力,并界定生态用水的范围和研究生态需水量的多少。

三、流域分水的原则及监督管理制度

(一)流域分水的原则

流域分水分两个层次,一是将可供水量或将河流水量按断面分配给有关地区,属初始水权的分配,是实施水权管理的基础;二是通过水权许可将水量具体分配给用水户。由于流域分水涉及到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需要认真的、长时间的协调,做到科学合理。确定科学合理的流域分水原则是确保流域分水成功的关键。归纳起来,流域分水应遵循如下原则:

1、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水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基本条件,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因此,流域分水一定要坚持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水资源使用权的分配要控制在环境可承受的范围之内,防止分水失控和由此带来的资源过度开发、承载能力下降的局面,维护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2、生活和生态基本用水优先保证的原则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第一位的问题,生活用水应首先考虑,我国《水法》中也将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放在用水优先顺序的首位。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生态用水的基本要求应予满足。在优先满足生活和生态基本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再考虑兼顾生产用水。

3、民主协商和公平的原则

分水的过程实际上是利益的调整过程,一定要坚持民主协商和公平的原则。在流域分水的过程中,流域机构应广泛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充分兼顾不同地区和部门的利益,使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同样能获得国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水资源。

4、合理用水的原则

合理用水就是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将用水控制在适当的水平。判定用水是否合理需要一个标准,可采用用水定额的方法,目前水利部已布置有关省(区)开展此项工作。流域分水要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规模和不同行业合理的用水定额核定分水量。

5、兼顾现状用水的原则

现状用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地区现状经济发展的水平和需水的规模,但现状用水并不总是合理的,在流域分水过程中,要分析现状用水的合理性,扣除不合理的用水部分,作为流域分水的依据之一。

6、政府最终决策的原则

随着人口的增长、社会经济的发展,用水需求不断增加,水资源在时间、空间上的短缺不断加剧,水资源供需矛盾日趋尖锐和复杂,大大增加了分水的难度。实现流域分水,除了上述5个原则,还必须坚持政府最终决策的原则,以保证水资源分配的公平合理。

(二)流域分水的监督管理制度

有了科学合理的流域分水方案只是实施流域分水的第一步,贯彻落实流域分水方案的关键是要加强监督管理。结合黄河和黑河年度分水和水量调度的实践,流域分水中应建立如下管理制度和措施:

1、年度水量分配和调度制度

一般流域分水方案是指多年平均情况下或不同保证率下的分水方案,但各年来水情况不同,为使分水方案落到实处,便于实际操作,应实施年度水量分配和调度制度,即根据年度来水预测编制流域年度分水预案和具体的实施方案即调度预案,将年度可供水量分配到有关省(区),为控制用水的过程,年度分水和调度预案一般应到月,有关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即未来的省(区)水权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流域年度分水和调度预案编制供水计划,将供水指标层层落实到有关地区,并报流域机构审批,各级水权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供水计划审批管辖范围内用水户的用水计划。

2、动态调控和年终结算制度

实际的来水和用水与编制的预案总是会有差异的,为使预案能尽可能的符合实际,增加监控的科学合理性,应对方案进行逐时段的修正,并将各时段应分水量和实际用水进行比较,差值计入余留时段中,以此滚动修正,动态调控,年终进行水帐结算,下一年度编制预案时要考虑上一年度分水的完成情况,对超用水的省区要核减下一年度的分水指标。

3、用水总量和断面流量控制制度

分水的完成情况通常以用水量为衡量指标,由于不同地区和部门对水量和流量均有不同的要求,流域分水应以用水总量和断面流量两项指标进行控制,断面要选择省际和重要河段水文监测断面作为控制断面。

4、定额管理制度

定额管理是控制用水需求增长速度,促进节约用水的重要手段。定额管理在流域分水中的作用,一是在编制流域分水方案时,要根据用水定额核算分配水量;二是在审批水权时,水权主管部门核定的审批水量不得超过利用用水定额计算的水量;三是水权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用水定额审批用水户的用水计划。用水定额要根据技术经济条件不断调整,以提高用水水平。定额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管理部门和用水户都要遵守。

5、水资源论证制度

流域分水要根据水资源条件和各地国民经济的发展规模合理分配,但由于水资源的有限性,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为促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利部门作为水资源的主管部门,要从水资源的角度对国民经济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提出意见和要求,上述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一定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通过水资源专项论证,一方面保证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避免决策失误,另一方面也为水资源分配提供科学依据。

6、水资源统计制度

水资源统计包括年度水资源量、水质情况、用水情况、水库蓄水情况等,是实施水资源动态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水资源统计可及时掌握水资源动态和用水动态,监督水资源使用权的所有者是否按照审批水量和用水计划合理使用水资源,也是收取水资源费和水费的依据。

7、有偿使用制度

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包括征收水资源费和水费,其主要作用是利用经济杠杆调剂水资源的供求关系。为发挥征收水资源费和水费的经济杠杆作用,要根据用途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合理的征收标准,对于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

8、有关的处罚制度

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更加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和保护不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要根据流域分水管理需要,建立不同的处罚制度,如:对于超过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审批许可水量的省(区),可暂停该省(区)取水许可申请;对超分水指标用水的省(区),可核减该省(区)下年度的分水指标或暂停取水许可申请;对于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的用水户,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可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等。通过上述处罚制度的建立,以保证流域分水的顺利实施。

四、建立我国水权制度需要开展的工作

(一)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

水权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完善我国现阶段的有关法律法规,为水权制度提供法律保障。如尽快修改《水法》,增加水权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管理制度等内容,将目前实施的取水许可制度进一步完善,使之成为我国水权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制定和完善江河水量分配方案

1987年批准的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是多年平均情况的分水方案,只规定了年分水总量,1998年国家计委、水利部批准的《黄河可供水量年度分配及干流水量调度方案》和《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黄河不同来水年份水量分配和年度水量调度管理办法,增强了分水方案的可操作性。下一步还要开展南水北调生效后的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其它江河特别是北方跨行政区域的江河应尽快制定江河水量分配方案。

(三)用水监测

流域分水方案的落实、用水管理、水资源有偿使用等都需要掌握用水资料,因此,加强用水监测是实施水权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黄河用水监测设施很不完善,很多用水户没有按规定安装量水设施,已安装的量水设施也存在精度不够,设施老化等问题,直接影响到水资源的监督管理,有必要加速量水设施建设,搞好用水监测管理。

(四)年度水权转让额度的控制

水权转让的目的在于通过水权转让重新配置水资源,使水资源的使用更加合理,抑制用水需求的过度增长,而不是为满足新的用水需求使用水量持续增加。水权转让有时会导致用水量和排污量的大幅度增加,影响其它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增加用水量或向本流域之外转让水权的控制,限制年度水权转让的额度。

(五)建立水权转让的管理机构与水市场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权转让涉及到申请的提出、审批、水权的登记或对已有水权记录的更改,必须由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制定交易规则。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水权和水权转让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为减少水权交易的成本,为水权交易者提供交易信息、提高交易效率和便于管理,应建立专门的水权交易市场。

(六)制定水权转让的规则和水权转让标准

完善的水权交易市场须对水权交易的形式和程序加以规定,因为水权的转让常常会对他人合法利用水资源产生影响。因此,水权交易的规则和交易的过程都必须是透明的。为规范水权转让的市场行为,应借鉴国外水权交易的经验,尽快制定我国水权交易的规则,这是实施水权交易的前提条件。

水权转让一般由转让双方进行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水权交易的协议。但水市场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可提供的转让水量往往十分有限,同时水权转让还受到供水设施的限制。因此,常常需求大于供给,受让方在水权转让中处于不利地位。为避免水权转让过程形成的价格垄断和谋取暴利的倾向,国家应制定水权转让的指导价和允许浮动的范围。

篇(2)

0引言

北墅水库位于莱西市南墅镇北墅村北,兴建在大沽河系的小沽河上游,1970年4月动工兴建,1974年10月竣工蓄水,流域面积301平方公里。水库多年平均来水量为5680万立方米。兴利库容为2237万立方米,总库容5010万立方米。水库现已达到三百年设计,千年校核的防洪标准。

北墅水库灌区控制南墅、日庄、牛溪埠、武备四个镇办土地。渠系工程共有干渠一条,长23.6公里;支渠14条,总长67公里。设计渠首流量5.7m3/s,设计灌溉面积5.7万亩,有效灌溉面积5.0万亩,历史上达到最大灌溉面积4.71万亩(1981年),目前实际达到的灌溉面积为5万亩。干、支渠建筑物1514座,其中干渠建筑物670座,支渠844座。

灌区内地形分为低岗丘陵、河流冲积平原、平泊洼地三部分,面积约各占三分之一。北墅灌区属典型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多年平均气温为11.30C,最高气温37.50C,最低气温-210C。多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825.9小时。多年平均降水量为745毫米,年内降雨分布不均,降雨年际变化大。

灌溉制度是指作物播种前及全生育期内的灌水次数,每次灌水日期、灌水定额以及灌溉定额。

制定作物的灌溉制度主要根据作物的需水量及需水规律。首先要确定作物需水量,作物需水量是指生长在大面积的无病虫害作物,在最佳水、肥等土壤条件和生长环境中,取得高产潜力所需满足的植株蒸腾和棵间蒸发之和,又称为作物蒸发蒸腾量或腾发量。

作物需水量的大小与气象条件(温度、湿度、日照、风速)、土壤含水状况、作物种类及其生长发育阶段、农业技术措施、灌溉排水措施等有关。

1作物种植及需水量

灌区内主要种植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粮食作物以小麦、玉米为主,经济作物七、八十年代以地膜覆盖花生和蔬菜为主体。

根据莱西市农业局2008年提供的灌区内有关部门乡镇近几年种植情况,作物总复种指数为1.71,其中小麦0.642,玉米0.564,花生0.236,其他0.266。考虑到其他作物大都随机性种植,将其所占比例分摊给三种主要作物,其中小麦0.76,玉米0.67,花生0.28。

作物需水量根据鼓曼公式计算,计算步骤如下:

1.1参考作物腾发量ET0的计算

ET0=C[WRn+(1-w)f(u)(ea-ed)]

根据莱西市气象局提供的莱西市多个月平均气温、平均风速,查《微灌指南》,分别计算出水气压差ea—ed、风函数F(u)(F(u)=0.27(1+u/100)×0.72)、温度与高程的加权系数W、太阳净辐射Rn及白天与夜晚天气影响的修正系数C,代入公式求得各月参考作物腾发量ET0。

1.2作物需水量ETc的计算ETc=kc·ET0,查《中国主要作物需水量与灌溉》及《农田水利学》得Kc值,计算不同农作物各生育期的需水量。

花生需水量ETc=K1×K2×Kc×ET0

式中:K1——灌水方法修正系数;

K2——产量修正系数;

查《中国主要作物需水量与灌溉》,并计算生育期各月ETc。

2作物生长期内降雨量

根据莱西市气象局2008年提供的历年逐次降雨量资料和小麦、玉米、花生三种作物各生长期时间的划分,统计出三种作物各个生长期的历年有效降雨量,计算出三种作物各个生长期的多年平均有效降雨量及保证率为50%、75%的有效降雨量。

3作物水份供需

小麦在整个生长期中水份都很短缺,特别是生育后期。返青后,随着小麦群体的迅速扩大,需水量急剧上升,而同一时期的降水增加却很缓慢,导致差值越来越大,到孕穗期达到顶峰,并保持高水平至收获,形成一年中水份亏缺的主要时期。在50%保证率下,全生长期缺水286.8毫米,在75%保证率下全生长期缺水达371.4毫米。

玉米整个生长期中在多年平均降雨情况下,只有拔节——抽穗期需要水。在50%降雨保证率下,只有苗期和抽穗期水份略显不足,累计缺水97.64毫米,其他生长期中水份略显有盈余。在75%保证率下,各生长期均缺水,累计缺水226.63毫米。

花生整个生长期中,50%保证率下,生长前期水份略显不足,仅为9.46毫米。在75%保证率下,生长前期缺水严重而后期则略显不足,全期累计缺水109.22毫米。

上述数字表明,一般降雨情况下灌溉补充水份的重点是小麦,尤其是生长后期。在75%降雨的保证率下,小麦、花生、玉米的前后期均需适量的水份补给。

4灌水对策与灌溉制度的确定

按水份供需分析,小麦全生育期在一般年份缺水286.83毫米,在中等干旱年份缺水371.4毫米,在七个生长阶段都需进行灌溉补充水量。玉米全生育期在一般年份缺水97.64毫米,在中等干旱年份缺水226.63毫米,缺水最大时期为苗期和抽穗扬花灌浆期。花生全生育期在一般年份缺水9.46毫米,在中等干旱年份缺水109.22毫米,缺水最大时期为播种期、苗期和结荚期。按作物需求,一般年份亩灌水量为286毫米,即191m3。中等干旱年份亩灌水量为465毫米,即310m3。超级秘书网

决定灌水指标的因素一是作物对水份的需求;二是水库可供水量的状况。本着充分利用水源,取得最大灌溉效益的原则,考虑到高效农业、田间综合措施的发展,结合当地多年的灌溉实践经验,制订作物灌溉制度。

灌水定额40方/亩相当于60毫米降雨,50方/亩相当于75毫米降雨。

篇(3)

1)用水总量控制.灌区地表水资源和地下水资源的可开采量应低于其阈值,不同水源供给各用水户的总水量不应多于可供水资源量.

2)用水效率控制.农业作物灌溉定额、工业增加值用水定额以及其他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定额都应小于设计用水定额.

3)用水顺序控制.首先考虑保证城乡居民用水,其次考虑二三产业用水,然后考虑农业用水、生态建设用水、生产养殖用水.同一用水对象的不同用水部门也应该考虑用水的轻重缓急,应从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需要着手:生活用水应保证城乡居民最低的用水需求;二三产业用水应优先满足重要工业(电力、通讯、交通等部门)用水,其次考虑用水效益高的行业、企业用水[8];农业用水应优先满足重要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用水,同时还要考虑空间(灌区上下游、左右岸)关系等;生态用水方面应优先用于城镇绿化、环境卫生.

4)用水水质控制.不同水质的水源供给不同的用水对象时,尽量保证优水优用、低质低用的原则.

5)根据限制纳污控制红线,控制污染物入河总量不超过其纳污能力[9],污染物排放浓度不能大于其允许排放的最高浓度,将有限的水资源数量和纳污能力在区域间和用水部门间进行合理调配.6)生态环境用水量不得低于保护生态系统需要的最低用水量,包括改善水质,维护河湖平衡,美化居民的居住环境.

2灌区水资源优化配置模式

2.1水资源优化配置模型的建立

基于上述灌区水资源合理分配方案原则,建立多目标多水源合理分配的模型。

2.2目标方程的建立

根据多目标多水源模型建立目标方程。y1为农业需水量;y2为生态需水量(包括水系景观和环卫绿化2部分);y3为生活需水量(包括农村生活和城镇生活);y4为二三产业需水量;y5为牲畜养殖需水量;x1为黄河水供水量;x2为地表水供水量;x3为浅层地下水供水量;x4为中深层地下水供水量;x5为南水北调水供水量;a1、a2、b1、b2、c1、c2、c3、c4、d、e1、e2分别为不同水源应用于不同目标的水量值,单位统一为亿m3.

2.3结果及分析

在规划年(2020年)水资源供需平衡的基础上,结合多目标多水源方程,采用线性规划和计算机软件(MATLAB)[10]相结合的办法合理分配灌区的水资源.经计算,大功引黄灌区不同水源优化配置结果。结合大功引黄灌区社会经济、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与规划、水利工程建设等诸多方面的实际情况,基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下的水资源优化配置综合分析结果如下:

1)灌区生活、生产、二三产业和城市生态需水量均呈缓慢上升趋势,农业用水量有所下降.供水区引黄供水呈上升趋势,地下水开采量减少,考虑适当增加南水北调水来缓解非农业用水.

2)灌区以农业用水为主,综合效益不高,不利于灌区综合发展.为更好地实现水资源优化的配置,应加大推行农业灌溉节水技术和灌区高效运行管理模式的保障措施,提高灌溉水保证率,将节约的水资源用于城镇及工业区发展、灌区生态发展中.

3)在实际供水期间,应考虑充分使用引黄水量指标,适当增加引黄水量用于农业灌溉和生态用水,这样可以缓解灌区水资源的紧缺状况,并可有效遏制地下水超采的趋势,回补地下水;同时改善灌区河道的水质状况和生态环境,增加环境的湿度,减少地表湿度的光辐射,将对净化空气、调节区域小气候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另外,在地下水埋深较浅、有可能引发盐碱化的地区则先利用地下水,如沿黄地区或引黄灌区;因黄河持续大量侧渗或大水漫灌而导致地下水位偏高,有可能引起土壤盐碱化,一般在每年8、9月份,地下水位达到最高,应优先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减少引黄水量的使用,将引黄水供给下游缺水区.在不影响河道水环境条件下,可将地表水,用于农业生产和水系景观建设.南水北调水水质较高,用水成本也较高,可用于城镇生活和对水质要求较高的工业.

4)灌区上下游统筹管理的问题.由于分散管理使得上下游用水出现上游用水充足、下游无水可用的现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建议施行统筹管理、统一调度,推广实行自上而下的配水计划制定方式,配水计划具体到各取水口,按时段划分流量、水量.对整个灌区的水源工程、灌区建设、灌区扩建更新改造、灌区水资源调度等进行统筹安排.

5)水资源实时监测与调控.采用高科技远程自动化监测、检测仪器,通过对灌区水资源使用信息的实时监测、反馈,由计算机软件系统作出适宜的实时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调度方案,使得灌区管理更加科学化、智能化.

6)灌区要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资源优化配置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推进以用水总量、用水定额控制管理为重点的节水防污、生态保护、有偿使用、监管并重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3结语

对大功引黄灌区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研究,涉及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水文气象、水利工程建设等诸多方面,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由于收集的资料不全,时间和经验不足,研究不够全面和深入,故对问题的探究做了适当简化.鉴于水资源优化配置是一个不断优化、不断完善的过程,需在以下几个方面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1)按照水质进行水资源配置的原则还需进一步完善.

2)缺乏对灌区水资源生态环境效益有效的评价方法和定量的计算分析.

篇(4)

金山地处太湖流域东南隅,大小河道交织成网,黄浦江为主要的引、排河流。东南高亢地区历来多患旱,西北低洼地区历来患涝。金山水利历史悠久,相传最早的水利工程是春秋时吴国行人伍子胥凿胥浦。明、清两代,三泖和散处北部的小型湖荡群逐步淤浅成陆,成为低洼地。民国时期,除集镇市河及主要湖荡外,大部分湖荡长久失修,淤浅严重。

2.建国后至80年代

建国后,贯彻“蓄泄兼治”方针,北部巩固江堤,以防洪为重点,南部疏浚河道,以引水灌溉为重点,并普修支港小河,培筑圩岸,初步改变了水利面貌。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继续疏浚骨干河道,全面发展机电灌溉;同时,对分散的圩区实行联圩并圩,加高圩堤,兴建挡潮闸,增强防洪除涝能力。60年代后期,电力灌溉普及全县,旱灾威胁基本解除。改造低洼地成为主攻方向,同时在联圩并圩基础上,通过并港建闸、配置除涝设备,从单一的挡潮,发展到挡、排、降全面治理。但许多圩堤标准不高,配套不齐,管理不善,造成不少险工缺口,每年仍须花费大量人力物力防汛抢险。

1979年后,圩区建设成为水利建设的主攻方向。1985年止,共建有圩堤182.28公里,完成土方608.9万立方米,石方30.66万立方米,混凝土方5.67万立方米;建成连片大圩区22个,零星小圩区167个;配置套闸47座,单闸42座,纯除涝站51座,排灌结合站33座,总控制面积9.85万亩。减轻了内涝威胁。

建国后,金山对水系进行了有计划的整治。1949年~1985年,除深水大港外,先后浚治骨干河道23条,其中老河改造15条,新开河道8条,并开挖乡、村河道,基本形成具有引、排、调、蓄、航多功能的网状水系。1949年~1985年,金山水利建设(不包括海塘)共完成土方1.05亿立方米,石方46.52万立方米,混凝土方39.66万立方米,总投资1.22亿元。3.90年代1990年~1992年,金山区对十万亩半低田进行改造,大大提高了除涝能力。1996年~1999年,重点建设西部圩区。“九五”期间,金山区防洪,除涝及海塘防汛工程共安排投资27003万元。西部地区完成新建、改建水闸87座,新建、改建排涝泵站20座,新建或加固加高护坡263.4公里。提高了本区168平方公里的低洼易涝地的防洪除涝标准。同时,按照都市农业发展的要求,开展了以“三高”粮田和水利综合示范区建设为重点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继续开展以镇村河道疏浚为主的冬春农田水利工程,完成土方1087.7万立方米。此间,还完成滩涂围垦、工程促淤1.75万亩。水利事业的发展,不仅促进了农业生产,而且提高了通航能力,促进了航运事业的发展。电力灌溉的实现,普及了农村电网,为工、副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但随着太湖流域总体规划的实施,从浙江入境的客水增加,金山区水利工程现有标准仍然不高,须继续提高和不断完善。4.2000年以来2000年~2004年,金山区实施了圩区达标工程,防洪除涝能力进一步得到了提升。全区五年圩区达标工程总投资5196万元,共计完成新建、翻建四米水闸71座,新建、翻建三米水闸14座,改造四米水闸7座,改造五米水闸2座,改造八米水闸1座,1.5米涵闸29座,新建、翻建70排涝泵站66座/76台套,新建、翻建50排涝泵站2座/2台套,新建、翻建圬工泵站13座/16台套、新建350ZLK排涝泵站32座/42台套。

二、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一)、河网水系现状及存在问题(1)流域概况:从整个太湖流域来讲,工情、水情、下垫面情况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太湖流域地势低平,河网众多,历来水灾频发。建国以后,随着太湖流域的综合治理,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圩区建设,有效地控制了低洼地区的灾情,但由于形成的“大控制”“小包围”,致使水系蓄水面积减小,洪(涝)水集中于河道(通道)使得最高水位不断攀升,涝水也变成了洪水压向下游,造成新的矛盾。特别是围湖造田、填没河道和机泵外排动力的增加,各区域的自身调蓄不断减少,使汛涝灾害风险性增大,防汛排涝形势日趋严峻。(2)市域状况:上海市位于长江三角洲和太湖流域的东缘,濒临东海,地势低洼,常受风暴潮和太湖流域洪涝水下泄的威胁,还受地面下沉、海平面上升的影响,城市防汛形势严峻。1977年上海市全面开展水系治理规划,为配合流域治理,加强上海抵御灾害的能力,提出了高低分开、内外分开、洪涝分治的原则,按照平原感潮河网的水流特性,考虑到地形高低、水系和边界情况等自然条件,适当照顾行政区划,在留足太湖流域排水通道的前提下,将上海划分为14个水利片,结合城镇建设和内河航运,并统筹兼顾、综合治理了洪、潮、涝、渍、盐、污、旱。经过二十多年来的不断充实完善,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全市水利分片综合治理的治水格局。(3)区域近况:近十几年来,地区城市化发展迅速,大量农田被有覆盖的房屋和路面等替代,水面积减小,水面率下降,使得河道的调蓄和排泄能力锐减;另一方面,下垫面情况发生较大的变化,地面产流加大、汇流时间缩短,排水强度有增无减,河网水位雍高,排水不畅,造成内涝。根据《上海市金山区水资源普查报告》和《上海市金山区水面积变化调查说明》,金山区河道水面积在逐年减少,其中主要是村级河道的减少。从上述发展趋势来看,金山区河道水面率已大大低于2000年的6.33%(据统计水面率仅为4.25%),必须引起足够重视。究其原因有三个方面,其一为村级河道淤塞面广量大,加之水利维修经费不畅,年久而堵塞;其二为工业与市政建设的发展,不少村级河道湖泊被任意填没;其三为在道路交通建设中,村级河道被填没或埋设涵管,从而形成水系不畅,减少了水面积,也加速了河道的淤塞。(4)金山区的水系状况;金山区河网水系为黄浦江上游支流水系,目前共有河道1624条,总计长度约为2225.7公里,分别属于浦南东片、浦南西片两大水利控制片。除2条市级河道(大泖港、掘石港)为片外河流外,其它河流按水利控制片划分:浦南东片1108条,总长1525.87公里;浦南西片514条,总长699.83公里。(5)存在问题:河网水系不仅为防洪除涝的主要载体,而且兼具水环境治理与保护、水资源配置与调度、水景观及航运等多项功能,故而其安全性、可靠性尤为重要。但根据目前普查情况表明,金山区河网水系仍然存在诸多问题。A、随着太湖流域的综合治理,形成客水入侵新的水情和工情,黄浦江上游水位也随之发生新变化,构成对金山区沿线防洪形势的新压力。B、河道水系工程未完全达标,河道引排能力和标准均较低,防汛排涝仍存在问题;另外,随着城市化面积增加,水面率逐年减少,新城区水面率更是不足,是防汛排涝安全的主要隐患。C、规划水系未能实施,现状水系布局不够理想,水利设施功能下降,引排能力不足,能达到的除涝标准偏低,难以充分发挥河网的综合功能和金山区现代化发展的建设需要。D、水系整治未能与城镇建设发展同步,导致某些闸内河道严重淤浅,甚至出现无序填河的现象,水系水体不活,河道水质恶化,水资源的保护和改善十分困难。

(二)、防洪(潮)除涝现状金山区防洪(潮)除涝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海塘工程现状金山境内海塘西起金山卫镇裴家弄,与浙江省平湖市海塘相连,东至奉贤区胡桥镇,接奉贤海塘,现有临海一线海塘全长26.203km.按照管理属性分为两类:一类为公用海塘,二类为企业专用海塘。公用海塘西起与上海石化交界的戚家墩,东至漕泾镇增丰村,与九二塘相接,长8.43km;企业专用海塘总长17.78km,分别为上海石化股份公司、申甬车客渡码头、市管九二塘、上海化工区所属。总体来说,金山区现有海塘工程经连续几年的达标建设,基本达到了百年一遇位加11级台风的防御能力。但结构大多为单塘结构,所以塘外滩地冲刷较严重,特别是六号丁坝以西至戚家墩等地段。因此,金山区海塘保滩工程迫在眉睫。(2)圩区工程现状金山区地势总体为南高北低,地面自东南至西北略呈倾斜。东南地面高程4~4.5m左右,占总面积33%,中部在3.6~4m之间,占总面积29%,西北部大多在3.5m以下,占总面积38%,其中3.2m以下低洼地近5万亩,最低处在2.5m以下,对部分低洼地区务必通过圩区建设,来保障防洪、除涝安全,控制地下水水位来保障农业生产。上海市和金山区政府通过多年来的北部低洼地带的圩区建设,目前共有圩区37个,其中浦南东片有17个,浦南西片20个,圩区总面积35.98万亩。根据2004年金山区第二次水资源调查,全区仅有12个圩区达标(即堤顶4.5m以上,堤顶宽2.5m以上),占32.4%。因此,大部分圩堤还未达标,其防洪能力还达不到防洪要求。(1)排涝泵站工程现状。金山区目前共有排涝泵站206座,除涝泵235台套,水泵总排涝流量为255m3/s,电动机235台套,总装机容量9351KW.据统计,目前共146座排涝泵站达标,达标率为84.8%(以排涝模数1.2m3/s/km2以上为标准);22个排涝泵已超过使用年限,设备老化率为9.3%。圩区工程建设尚未达标,因此洪致涝等问题十分突出。金山西部防洪除涝配套工程已在“九五”期间实施完成,但原有圩区水利工程标准偏低,部分水利工程设施严重老化;河道淤浅,库容减少,河网调蓄能力差。如99年梅雨期间的洪水、暴雨和位“三碰头”使得金山区受灾十分严重。(2)水闸工程现状。金山区现有3m以上水闸391个(其中单闸310个,套闸81套),最大总引排能力312.8m3/s.据统计,金山区水闸达标率为86%(以防洪、挡潮和排涝规划的闸门顶高程4.2m为标准);运行时间超过20年的有30个,老化率达7.6%。综上所述,防洪除涝的主要问题在于,泄洪河道防洪标准偏低,危、险堤岸仍然存在;圩区工程建设尚未达标,原有圩区水利工程标准偏低,部分水利工程设施严重老化;河道淤浅,库容减少,河网调蓄能力差,因洪致涝等问题突出。

(三)、农业灌溉工程现状及存在问题目前,本区共有灌溉泵站886座,灌溉水泵1105台,水泵总流量243.1m3/s,配套电动机1105台,电动机总装机容量14372KW.据统计,目前全区有391台灌溉泵已超过15年的使用年限,老化率达17.7%。灌溉工程主要问题为,灌溉输水设施简陋,淤塞和渗漏现象严重;灌区规划已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发展不适应;实施灌溉节水工程覆盖率不高,尤其传统种植方式仍然十分普遍。如水稻种植仍然多以漫灌为主,浪费水资源及带来相应的农业面污染问题仍然十分严重。

(四)、水环境治理和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1)水体环境质量状况金山区河道水质污染非常严重。从综合评价结果来看,市级河道11个断面中仅有1个达到Ⅳ类,其余断面均为劣于Ⅴ类;11月水质相对较好,有1个断面达到Ⅳ类,8个断面达到Ⅴ类,其余断面为劣于Ⅴ类。区级河道73个断面中仅有1个达到Ⅳ类,其余断面均为Ⅴ类或劣于Ⅴ类;11月份水质优于8月份水质,78个断面中有1个断面达到Ⅲ类,21个断面达到Ⅳ类,其它断面均为Ⅴ类或劣于Ⅴ类。镇村级河道156个断面中仅有1个断面达到Ⅳ类,其它断面均为Ⅴ类或劣于Ⅴ类。据现状分析,出现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大量污(废)水的未处理直接排放,如金山区工业污水、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及禽畜废水等排放对水体污染日益突出;河道内生活垃圾随处堆放和填没,造成河道堵塞,水体流动交换不畅、自净能力下降,水质普遍污染和严重恶化;另外,上游水质污染日益加剧,水面漂浮、垃圾和水生植物泛滥,再加上农业化肥和农药的大量使用,致使农业面污染严重。(2)污水与污泥处置状况A、历史欠帐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问题突出。现有排水设施薄弱(区内各镇镇区、老区市政基础设施几乎空白),除朱泾镇及金山卫石化地区建有污水处理设施――水质净化厂,兴塔镇和干巷镇在新建地区建有污水净化池,廊下镇新建地区设有地埋式无动力污水处理站外,其余各镇镇区均无污水处理设施;B、排水体系不健全,雨污合流仍然普遍存在。老、旧城区基本上为雨污合流制,新建地区虽建有雨、污水排水管道,但排水系统不完善。C、污水纳管率、设施利用率和污水处理率都很低,未经处理任意排放现象严重。大量污水直排河道使金山区水乡水环境不堪重负,严重破坏了江南水乡的自然景观和人文风韵。D、污泥处理设施不完备,污泥处置方式单一。(3)引清调水状况金山区引清调水工程――龙泉港出海闸及张泾河水利枢纽工程――已经实施,可以通过大规模调水工程,来达到更新金山区河网水体水质、提高水体自净能力的目的,但骨干河网上的调度水闸及调度控制系统还不完备,还有待规划和统一布局。(4)水系生态修复状况金山区水系生态修复工作起步较晚,但规划建立水系生态林、休闲林、涵养林及人造湖泊、湿地的工作正在各乡镇悄然兴起。正是由于金山区水环境恶化给当地生产生活带来深刻影响,人们已经认识到只有通过水环境保护和水系生态修复,才能改善现有人居环境和江南水乡面貌,重塑金山形象。许多乡镇已经在着手千岛生态林、湿地林的建设,以期早日修复自然,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分析

建国以来,在历届政府的关注下,金山区水利工程建设获得了较快的发展。经过60年代的农田排灌建设,70年代的水利基本建设,80年代的抗洪除涝建设,90年代的半低地改造、西部工程建设,及2000年起实施的圩区达标工程等又进一步提高了防洪排涝标准,基本形成防洪、除涝、灌溉三大工程体系。但随着太湖流域总体规划的实施,以及工情、水情的变化使金山区水利建设尚存在一些问题,急需采取相应的的对策措施。工程建设不是目的,重要的是通过管理手段,使工程达到预期的效果,取得明显的效益,甚至通过管理还可以挖掘规划工程的潜力,提高水利工程在防洪减灾、水环境建设、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配置等多种水功能的综合开发与利用,总之,应从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角度来提高水的系统管理水平,寓除害于兴利之中。俗话说“三分建、七分管”,因此,我们在一方面抓好水利规划,完善水利设施,进行合理水资源调度的同时,更要进行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

(一)水利工程管理创新的成功经验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我区认真总结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形成的泵站三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灌溉管理制度,探索排灌管理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新路,全面推行灌溉泵站承包经营。1996年开始,金卫镇水利排灌站在永联、永久、新圩三个村进行了灌溉泵站承包经营。1998年兴塔镇政府把农业服务体系推向社会,兴塔镇水利排灌站对15村66座固定灌溉泵站全面实行了承包经营。通过三年来灌溉泵站的承包经营,明确了所有权,搞活了经营权,打破了大锅水,使灌溉成本大幅下降。兴塔镇3.41万亩耕地可减轻农民负担68万元,提高了灌溉服务质量,受到了村干部和农民的好评。2001年金山区排灌管理所对兴塔、金卫和松隐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交流,推广、学习灌溉泵站承包经营做法,各镇排灌站结合本镇实际,全面推行了以村属灌溉泵站(或称为灌区)为核算单位的承包经营。目前,我区农业灌溉泵站主要有两种管理模式:一种是集体经营模式,一种是承包经营模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灌溉服务体系和灌溉管理制度,如灌溉值班制、三职人员岗位责任制、春耕备耕检查制、折旧费使用制等。在排灌管理服务体系中,区镇级管理人员90名,村级三职人员3543名,其中灌溉泵站(俗称机口)主任229名,电工机工811名,放水员2503名组成了以泵站为中心的电力灌溉体系、以泵站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体系,为确保农业生产用水、抗旱保丰收、为我区的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

(二)、水利工程建后应采取的管理模式水利工程是保障工程,体现的是社会效益,“三分建设,七分管理”只有加强管理,摸索出一套先进管理经验,才能保证水利现代化建设的顺利推广实施。应该采取“谁建、谁有、谁用”的原则,在区水务局的指导下,工程管理权交由镇排灌站统一管理,建立相应的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落实专人总负责,按农户各自承包田的范围,自行承担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维修的职责,并与乡(镇)、村、组签订协议书,责任落实到户、到人。全区域实行计量用水,计划用水、有偿服务,走以水养水的商品化道路,并从收取的水费中按10%的比例提取水利设施维修费,用于水利设施的维修,使水利事业得以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建后应加强制度建设和落实保障措施水利工程建设是涉及广大居民生活、生产安全的一件大事,必须建立一整套法律、行政、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推进机制和保障体系,以确保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和长效管理。

(1)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的政策法规体系,首先应严格贯彻《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具体实施时按照《金山区水务总体规划》、《金山区水功能区划》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在此基础上制定与水利工程建设相配套的专项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如《金山区低洼圩区管理办法》、《金山区镇村级河道整治管理办法》、《金山区农村桥梁建设管理办法》、《金山区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等相应政策和办法。建设时应从工程的规划审批、建设立项、工程建设、工程管理等方面严格管理,保证水利工程的顺利推进。另外,应加大执法管理力度,落实法律责任,真正做到按程序建设,依法管理。超级秘书网

(2)建立水利工程的行政推进机制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水利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土地规划、财政、水务、农业、环保、市政建设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并且由于涉及范围广,又是长期任务,应成立由相关职能单位组成的金山区水利工程管理协调组,定期联系,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己有机构的业务范围,明确管理的责任单位,分别对有关方面进行管理,形成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系统。

(3)建立多元投入机制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资金筹措实行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筹措的方法。一是公共财政投入(区、镇财政),按照引导性、补、扶持性原则进行;二是地区和社会配套投入;三是受益者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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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地方,企业资产负债率降低了多少个百分点,亏损减少了多少,利润增加了多少,一直被认为是衡量企业改革成绩的重要指标。如此一来,把企业帐面盈利的增加和帐面亏损的减少作为改革追求的重要目标,则很容易导致改革偏离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的轨道,演变为一场“扭亏增盈”运动。/为您整理在这一过程中,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劳动者产权制度的改革,除经营管理者的地位大幅提升及激励约束制度有较大进步外,鲜有进展。

由于企业统计工作存在诸多问题,所以统计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决策的参考作用就有所减弱,或者说就没有发挥过太大的作用。作用越小就越得不到重视,越得不到重视就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之所以陷入这样一个怪圈。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认识不够,企业的统计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企业计划经济的产物,与现时代的市场经济没有很大的关联,因此应该抑制它的作用;二是企业统计仅仅是为了企业的高级领导服务的,主要是将工作重的数据反映上去,就可以完成各项工作了。三是各个部门并不认识到统计工作实际上关联着企业内部的各种各样的信息,它还包含着企业进行决策的重要数据。四是由于现代企业信息化程度不高,导致企业内部进行统计时间效益不能够快速和及时的反映出来,让企业经营管理者无法通过数据来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改革当前企业的统计制度

针对当前企业存在着的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们应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进行改革。

(一)明确统计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

统计数据是企业合作的核心,它是通过设计并制定本企业的统计指标体系及统计信息的报送要求。要充分考虑企业经营与管理的需要,考虑企业面向市场、参与竞争的需要,把政府统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同本企业的实际相结合,提出完整的指标体系并分解到各个部门、单位,明确其报送或提供的时间、内容及方式。明确各部门的统计责任。

通过收集、审核、汇总、提供各种统计信息。一是要对应由综合统计部门负责且由各级单位层层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而后加以汇总;二是要收集审核本企业其他职能部门负责汇总的信息;三是要搜集分析本企业以外但对企业生产经营有参考价值的各种统计信息。在此基础上,该部门一方面应完成各种统计报表的对外报送任务,另一方面应负责向本企业领导和各有关部门提供其所需的统计信息。

利用各种统/为您整理计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一是利用某一种信息进行简单分析,如分析生产进度情况;二是利用多方面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如利用生产、盈亏、质量、销售、市场行情等多方面的统计信息分析产销增减原因;三是利用各种统计信息对企业在某一方面或多方面的发展前景进行预测。分析研究的方法、形式可因研究内容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其结果应以分析研究报告的形式体现。

企业综合统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素质,不仅掌握统计理论与分析方法,还应熟知本企业业务工作流程和各部门职能,掌握一定的经济理论和计算机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在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考虑设立总统计师岗位,以领导综合统计部门并使其有效发挥其职能,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

企业的通过内部统计和内部数据的吸收,能够较快速度的增长。

(二)统计出来的数据应该成为企业决策的工具

企业综合统计人员在统计的时候,应该注意要统计些企业在当前运行过程中企业领导最关心的数据和需要进行数据保留的数据,因为这部分数据是企业运行的关键所在。并且企业综合统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素质,不仅掌握统计理论与分析方法,还应熟知本企业业务工作流程和各部门职能,掌握一定的经济理论和计算机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在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考虑设立总统计师岗位,以领导综合统计部门并使其有效发挥其职能,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

(三)将统计信息自下而上的单向运行变为上下左右之间的多向运行

这种信息运行方式应该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各种基础信息由各基层单位(如班组、柜台)向各职能部门运行,满足各职能部门的汇总需要;二是各职能部门的专项信息向综合统计部门横向运行,满足其综合对比及分析研究的需要;三是经过加工、分析的各种综合信息由综合统计部门向企业领导、各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多向运行,分别满足其管理决策、研究问题和了解情况的需要。

(四)采用现代化的方式进行快速的统计

现在很多企业还是采用比较原始的手工统计企业原始数据,因此导致的统计出来的数据不但数据已经陈旧,而且企业的数据已经不适应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要使让企业能够快速的发展,配合企业的决策,企业所使用的数据一定是最新的,最全的数据。但是要让企业能够使用上这样的数据光靠手工进行统计,已经远远不能够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因此企业的信息化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趋势。

三、需要统计的大致内容及其方法

由于计算方法可以写成若干部实用手册,且方法是由内容所决定的,所以本文将从内容上进行简要的阐述并通过各种方法进行叙述统计的重要性。在内容上,主要可从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是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已有的内容。目前,国家基层表制度要求一定规模以上企业填报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人员及工资情况,能源及原材料消耗情况,科技开况及附营业务情况。这套指标体系已经比较简要地反映出企业产供销、人财物、投入与产出的基本情况,企业统计人员及领导者都应深刻了解认识这套指标的涵义和作用,能够最大程度地利用这套指标反映、分析、研究生产经营中的问题。由于这套指标是从国家宏观监测需要考虑的,因而比较简单,企业还应从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不同的部分增加相应的内容。

第二,是国家统计制度尚未包括的内容。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作用影响看,应增加的内容可以有:产品质量统计,用随机抽样方法结合排列图、直方图等统计图表,计算如平均值、标准偏差等统计特征数;市场营销及预测统计,如在对用户情况进行重点或全面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市场细分,利用德尔菲法、时间序列分析法、回归分析法等方法进行趋势预测等方法,对流通企业和劳务型企业,也可从其实际情况出发,增加相应的统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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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体系是由证券发行环节针对证券机构所课征的营业税和印花税,证券交易环节课征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及证券持有、转让环节课征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所构成。总体而言,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体系在结构上不合理、税收政策工具单一、税负不公、重复课税和税负过重现象严重,导致其在筹集财政收入、抑制证券投机、调节社会分配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显得乏力。因此,我国当前证券税制改革不应仅仅停留在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上,而应着力完善证券市场中各个证券品种在证券各个流转环节中的相关税收政策。

一、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现存问题分析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通过对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来实现的,但是从实际的税收调节效果看并不理想,其主要原因在于单一的印花税税种设置和单一的印花税税率调整,根本无法发挥税收杠杆在证券市场中的调节和分配功能。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证券发行环节尚未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各国政府一般针对证券发行环节(即一级市场)申请发行并登记许可的所有证券品种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而我国目前在该环节主要针对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就其手续费(佣金)收入全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课征营业税,而不是按净额征收,而且还包括收取的价外费用(如代垫的费用);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发行债券和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按“产权转移书据”

税目课征印花税;对上市公司发行有价证券取得的溢价收入,按“营业账簿”税目课征印花税。从实质上看,我国尚未对证券发行环节发行的证券品种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由此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和税收政策无法对证券发行市场发挥税收调控的作用。

2.证券交易环节征收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存在制度性缺陷。目前我国在证券交易环节(即二级市场)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该类股票交易印花税存在以下缺陷:(1)它实质上是就股票交易金额所征收的一道交易税,偏离了印花税作为凭证税种的内涵,而且被赋予了多重目标或功能[1,2],承担了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和遗产税或赠与税等多个税种的功能,因此不符合税收法理。(2)它仅就二级市场上交易的股票征税,对其他证券品种(如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期货、投资基金、国家股和法人股等)及一级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的证券品种都不征税,税基偏窄,不仅造成税收收入的严重流失,而且造成一级市场的原始股投资者和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者之间、场内交易者和场外交易者之间、股票与其他证券品种之间的税负不公[3]。(3)它不区分交易时间、交易主体、交易金额,也不区分买方和卖方[4],均按现实交易额征收相同比例的税收,税率设定单一且税率偏高,导致证券税收对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大户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操纵股市的调控能力被削弱,中小投资者的实际税负较重,而机构和大户投资者税负较轻,不能体现“鼓励长期投资,抑制过度投机”的证券税收原则。

3.证券持有环节存在税负不公和重复征税现象。目前我国在证券持有环节主要针对个人持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外)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①。我国目前课征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存在以下问题:(1)税负不公。一是上市公司之间的税负不公,比如西部地区上市公司的税负更轻;二是上市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税负不公,只对个人股而不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征税;三是仅对个人投资于股票获得的股息及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投资于公司债券和投资基金取得的收益不征税;四是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税负不公。(2)缺乏对企业和个人股息、红利重复征税的规避机制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与其其他所得合并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而个人取得的上述所得是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而来的,再对个人获得上述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又不存在扣除项目,就会产生经济性重复征税现象。(3)对个人证券投资所得课税的税率低,对机构投资取得收益合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可能造成企业采取“公款私用”的办法,以个人名义买卖各类证券以部分逃避企业所得税,甚至造成企业管理层私分证券投资收益。

4.证券转让环节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国际上对于证券转让所得(即买卖价差或增值收益),区分投资者已实现收益和未实现收益分别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我国目前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我国关于证券转让所得课税的现行规定为:企业转让股权和债权等取得的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课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封闭式投资基金、开放式投资基金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求自行申报纳税,其中就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个人股票转让所得。总体而言,我国现行相关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从个人证券利得收入来看,以投资者每次买卖价差为计税依据课征20%的所得税(除股票外),没有区分证券市场投机收益与投资收益以及投资者持股时间长短,一律按同一税率计税,难以起到引导长线投资,遏制投机的作用;从企业证券利得收入来看,将其与企业其他经营所得合并课征25%的所得税,与国际惯例不符。许多国家为了刺激企业投资,都非常注重实施差异性的课税政策,一般将企业该收入与其经营所得区分开来,并按持股时间长短课以轻于经营所得的税负,以鼓励企业法人之间相互持股,促进企业集团化经营的发展。

5.证券转移环节用证券交易印花税代行了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功能。证券转移(即非交易转让)环节的所得包含证券赠送、继承、赠与等方式使证券财产权属发生变更而取得的所得[5]。由于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因而也没有开征证券遗产税和赠与税。我国目前对A、B股赠送、继承、赠与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实际上用印花税代行了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功能,不符合国际惯例和税收法理。

二、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改进建议基于对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现状分析,笔者认为,要真正发挥税收对证券市场投融资的调控作用,必须构建一套与证券发行、交易、持有、转让和转移等各流转环节相配套、前后各环节相协调的,由多税种构成、多环节调节的复合性税制体系。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证券发行环节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就在一级市场和场外市场交易的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投资基金等所有证券品种在发行时所取得的登记许可证征税,并按照上述不同证券品种分别制定相应的差别比例税率,还原证券交易印花税是针对产权转移书据或合同征税的本来面目,以改变目前证券发行市场流转税空白的局面,这不仅可以调节证券发行市场的发行价格,缩小证券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的收益差额,还有助于两个市场的衔接和共同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为了做到有法可依,建议税务主管部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来立法。

2.证券交易环节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税,代之以证券交易税。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就提出在适当时机开征证券交易税,取代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6]。我们在前述针对证券发行环节开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前提下,应取消当前二级市场上征收的名不符实的股票交易印花税,代之以证券交易税①。证券交易税设计如下:(1)课税对象为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可转换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派生证券品种等,但因继承和赠与而发生的证券转让不作为课税对象,这两类非交易性转移行为应纳入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征税范围。(2)纳税人为证券交易的卖方,既包括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和转让有价证券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包括未上市交易和转让有价证券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实行单向征收,受让方免税,这样可以增加卖方的转让成本以至限制证券卖出,有助于形成证券持有人的“惜售心理”,延长持有期限,有利于扩大证券市场容量。(3)计税依据为各类投资群体与券商或证券经纪人在交割时的实际成交价格。(4)税率设计时应力求兼顾抑制过度投机和保持资本流动性,实行以低税率为主,并按不同证券品种、不同交易方式及持有期限长短,设计富有弹性的差别比率税率。对不同的证券品种实行差别税率,能有效地对某些券种加以扶植,体现国家的投资融资政策导向;针对不同的交易方式实行差别税率,如对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证券品种制定较低的税率,对通过柜台交易或其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证券品种制定较高的税率,有利于促进集中交易;按证券品种持有时间的长短实行差别税率,即证券持有时间越长适用的税率越低,有利于抑制过度投机行为。(5)税收征管上实行由证券交易所、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人、受让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

3.证券持有环节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我国仍应保留对企业和个人的证券投资所得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但需进行以下改进:(1)上市公司之间以及上市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投资所得应一律按法定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以实现“同股、同权、同利”的证券市场改革目标。(2)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证券投资所得逐步实现按相同比例税率课税,以实现投资者之间的税负公平。(3)遵循国际惯例,将个人投资于公司债券和投资基金取得的收益逐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4)对于企业和个人的长期与短期投资收益实行差别税率[3],其中,长期投资收益应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5)为了鼓励再投资,对股息、红利、利息用于再投资的,应实施适当的减免税政策。(6)构建消除企业和股东个人股息、红利所得重复征税的机制。国际上通常采用以下方式来消除或缓解股息重复征税②:一是扣除制,即允许被投资公司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全部从税前利润中扣除,仅就扣除后剩余的部分课征企业所得税;二是双率制,即对被投资公司利润分为已分配利润和保留利润,前者适用较低的税率,而后者则课以较高的税率;三是抵免制,即把被投资公司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所得从个人应纳所得税额中全部或部分抵免;四是免税制,即将投资者个人的股息所得不纳入个人的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新兴和转轨市场阶段,筹集财政收入是其重要目标之一,因此选择扣除制或抵免制是较为合理的;即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从税前利润中扣除,不课征企业所得税,而由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允许将被投资公司所分配的股息和红利所得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从个人应纳所得税额中全部或部分抵免。这样,既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又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征税。

4.证券转让环节择时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由于证券买卖价差收益或增值收益毕竟不同于股息、红利所得和企业经营所得,从健全和完善证券税制、维护税收公平、实现社会公平分配和加强国家对证券市场调控的角度来看,选择合理时机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③。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设计如下:(1)课税对象为从事证券交易行为因买卖差价而获取的收益,既包括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因卖出价高于买入价而取得的收益,也包括出售所持有的原始股而取得的高于原始股购买时所支出的份额的收益。(2)纳税人为从事证券买卖取得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实践中,存在有证券交易开户人并非实际操作人的现象,从严格管制税源角度出发,应以名义主体为纳税人而无论是否由其亲自操作。(3)计税依据为投资者已实现的价差收益或增值收益,即只有当证券售出,账面增值已经成为已实现增值收益才对已实现转让或增值收益征税。(4)税率设计需要根据不同证券品种、投资期限长短、投资者类别和交易量大小等实行差别税率,税率从低①。具体而言,根据证券持有时间长短、投资数额大小[7],并区分正常交易所得和投机易所得,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对持有期较长者课以较低的税,而对持有期短者课以较高的税;对交易量大、获利较多的投资者可以采取高税率征收,而对交易量小、获利较少甚至亏损的投资者采取低税率或在一定程度上免税。(5)税收优惠。为鼓励投资者再投资,对单位及个人所获得的资本利得用于再投资的部分,可以减免资本利得税或抵免已纳的资本利得税。关于以前年度的投资损失,机构投资者可以沿用企业所得税有关亏损弥补的规定,以连续五年为弥补期限;个人投资者可以以一年取得的证券转让所得为一次来计征个人所得税,投资损失允许以连续五年为弥补期限并规定每年的弥补限额。(6)税收征管上采取源泉扣缴法,委托证券公司及经营机构通过沪深交易所计算机网络实行按年代扣代缴。同时,要建立纳税人与扣缴人的双向申报制度,由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证券转移环节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证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代表了一定的财产,为达到收入公平分配、缓解贫富差别,应对证券财产的遗赠征税②。目前,我国可以考虑把继承和赠与的证券列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按20%的比例税率课税,待正式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后,再将此部分列入两税的征收范围。按照国际惯例,证券遗产税和赠与税无须单独设立税种,可并入一般财产税和赠与税。证券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课税依据是证券的市场价值,由于市场价值始终处于不停顿的波动之中,具体处理上可考虑取遗赠生效之日的市场价格,非上市有价证券可以按其面值计算。纳税义务人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我国目前可采用从价征税,实行有免征额的超额累进税率,免征额根据亲疏程度而确定。证券持有人提前将有价证券变现的,在继承或赠送现金之时仍应对现金财产征收遗赠税。个人将有价证券赠送给国家鼓励的教育基金、养老基金、科学基金或其他公益事业的,经税法认定可予以免税[8]。同时,应健全证券财产申报制度和登记制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和税收征管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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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赵戟。我国证券收休系的研究[J].税务研究,2005,(1)。

篇(7)

随着改革开放的实行,在1980年时,我国对财务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要求水利单位做到自负盈亏,合理收取水费。也就是说水利管理单位不再受政府管辖,自己收入多少就支出多少,政府不再予以补贴。1981年,为了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财政工作,又出台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对该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按制度办事。

(二)执行独立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性质的会计制度阶段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一直处于高速发展状态,以前的水利工程管理会计制度已渐渐不能适应其发展,在1992年时,政府颁布了新的法律条例《企业财务通财》和《企业会计准财》。在这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行企业化管理。我国对水利工程管理制度从古代一直存在,经过数千年不断的改进,一直保持着与时俱进,锐意创新的态度,但仍然还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加以改进。

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我国仍然是传统农业大国,改革开放虽然促进了经济的飞速发展,但也仍然存在许多转型期矛盾,早在1985年再次颁布了《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在这个制度中规定水管单位要实行经费包干和经营承包责任制。1987年又出台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对水费电费以及各种必要的收支经费管理做出规定和补充了以前制度的不足,虽然这时候该单位的性质仍然是事业单位,但是已经逐渐在向企业化管理过渡了,其中也包括水利工程管理的会计管理制度。在此主要介绍以下必要性:第一,先进行我国财政本身的改革入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会计制度在很多地方与国家财政体制的改革能够更好的结合,进一步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这是必要的手段,在财政改革阶段,分别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管理以及政府采购多个方面入手,从根本实施改革,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这些改革变化中影响深远,一般在算术时最容易体现,并且要按照水管单位报表调节,这样财政报表的真实度、可靠性才有所保障。第二,在水管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方面展开分析,尤其是分级管理方面,根据不同的水管单位在收益产生动态变化的情况下对财务政策展开调节,但是方法不具有灵活性,导致水管单位资金累计环节、抵抗风险能力较为不足,会计制度改革迫在眉睫。第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是在企业财会制度的前提下展开,对收入、成本核算以及折旧等方面所出现的问题较多。

三、深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改革建议

虽然我国在对水利工程单位进行管理时一直坚持与时俱进,锐意创新,但是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对水管单位的制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对现行的会计制度进行改革,水管单位的性质包括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两种,不同性质的水管单位,应该根据其发展特点制定不同的会计政策。

(一)努力建设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针对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应该根据我国在1994年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来进行革新。可以采用和事业单位相同的会计管理制度,对水利工程管理会计制度进行改革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

在对资产进行审核和评估时评估的内容主要有流动资产、有形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及负债金额,投资金额等。只有了解该单位资金流动和配置才能制定合理的会计制度。假设12月31日并不是水管单位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的时间,也许在收支转换上有问题;如是经营性收支,在展开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期间,能划分到所有者权益科目中,若是财政拨款性收支,针对所有者权益科目清算不能全面,应与“年度财政总决算”联系在一起,建设一个临时科目(像“专项支出”类型)在水管单位的资产负债表中,主要是归纳在财政拨款性支出中,再按类别划分为“事业支出”或“专款支出”。所以,将相应的财政拨款性收入转入财政补贴收入即可。

2、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向《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转变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主要作用是为人民服务,在进行资金审核和评估时应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非以前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财政拨款是单纯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中的资金来源,固定资产维修养护资金也在其中,计提折旧并不实际性意义。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固定资产科目已将固定资产净值纳入,同时将固定基金科目在其中建设。原累计折旧金额是为查账提供参考。毕竟,水利事业与人民生活具有相关性。作为水管单位,应对固定资产的情况有所了解。所以,累计折旧科目应保留。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纳入固定资产科目,将“累计折旧”科目置入其中。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水管单位正在转化,且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固定基金及事业基金等科目也是其中内容。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规程,实际收入资本可能是货币资金与固定资产两类,都是单位注册资金主要体现。此外,水管单位在建工程中,会计应参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处理。工程建设资金情况应与事业账区分,可两种账务分开处理。

(二)努力建设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掌握经营性质与公益性质的水利工程单位是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单位,对水、电两方面展开作用的是经营性质的水利工程单位,在对防水患灾害等方面是属公益性水管单位。所以,单位应将其作为重点划分明确,水管单位下属部门应将供水、电作用的经营性部分纳入其中,并且对财务展开计算的时候采取企业性独立核算的方式。在这个背景下,两种类型单位的界定可按有无建设下属门作为参考因素。其实水管部门本身就是存在公益色彩,促使财会制度要根据纯公益单位性质展开,在最后的核算阶段进行明确的划分。在事业单位转化阶段只是对公益性报表展开转化,主要方法步骤参考上述所阐述的原理即可。

篇(8)

一、财务、会计、税收:处理企业、国家以及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切合点

要说明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税法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作出回答。

财务、会计和税务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从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出发,他们可视为处理企业、国家和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三个切合点。改革开放之前是这样,改革开放以来,乃至于将来建立起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以后,这个结论也同样是成立的。区别只在于,不同的所有制结构,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这三是也就有不同的结合方式。

改革开放以前,基本经济成份是国有企业,经济运行方式是通过指令性实现资源的配置和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以集体企业为主体的非国有企业也采取和类似于国有企业的经济运行方式。就分配制来说,国家作为社会总产品分配主体,按照经典作者所阐述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实行对社会总产品的统一分配,形成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基金,从而实现社会再生。其中,财务制度通过规定资金投入、资产计价、成本补偿、收益确定、利润分配、基金形成等标准,成为三大基金分割的直接依据。财务制度也是国家税收的基础,财务制度所划定的补偿标准和收益确认标准,是确定税基的依据。而会计制度则是按照复式记账要求,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法所规定的分配标准规范企业的会计科目、报告格式以及反映和核算内容。这时的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薄记制度。

实践证明,以上分配制度以及与其相适应的财务制度、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定位,弊病甚多。主要表现在:第一,分配权力高度集中。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以及发展基金的分配比例都集中在国家手中。企业没有自,大到基建项目,小到更新改造,乃至职工福利设施,都是政府部门决定的。第二,分配过程缺乏制约。社会总产品有多少用于补偿基金,有多少用于消费基金,又有多少用于发展基金,服务于国家计划和预算,而没有考虑经济生活自身的规律。根据国家计划和平衡预算的需要,可以调整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可以推迟确认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计划决定财政,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运行机制。在这种体制中,只有纵向决定与被决定关系,看不到相互制衡。

由于分配权力集中,又缺乏内部制衡,导致分配比例失调,突出表现是补偿和消费大量欠账,如,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欠账职工福利欠账,环境治理欠账,等等。这些隐患现在已经充分暴露出来,成为当前改革和发展道路上的严重障碍。

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社会总产品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展基金之间进行分配。这一结论适应于各种社会和各种体制。问题在于如何进行分配,由哪个主体进行分配,在哪些层次进行分配,根据什么进行分配。计划经济体制的突出问题在于,社会总产品是在国家层次进行分配的,企业并不是分配主体。换句话说,社会资金实行的是宏观循五,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是根据国家计划进而通过财务制度进行分配的。改革的方面是,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承认企业是商品经济的细胞,在企业层次上进行分配,按照资本运动规律组织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会计核算。

企业资本运动,首先表现为资本的投入,形成资本存量,然后经过生产经营过程实现资本的增值,对资本僧值进行分配,形成新的存量,进而实现新的循环。从资本的运动过程中,我们就很容易地找到界定财务、会计和税收的各自作用空间,并且能够找到计划经济体制下分配问题的症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是投资本运行规律组织社会再生产,社会部产品价值和新增价值界定取决于财务制度,服务于国家计划和年度预算,最终表现为存量与增量界限的混淆,导致分配关系和分配比例的扭曲,这是我国国有企业当前普遍面临生存危机的深刻背景。

一般认为,会计通过价值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这个结论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会计的深刻意义还在于,通过资产、负债、权益和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它划定了资本存量和增值量的界限,其中资产、负债和权益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存量的界限,而收入、费用和利润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增量的界限,这六个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贯串于会计循环的全过程,是会计职业的崇高追求所在,也是企业的得以持续经营的基础。包括国家在内的投资者所执行的财务活动,实际上是基于存量和增量的分割所进行的资源的配置,包括资本(即存量)的投放和利润(即增量)的分配。税收也是在合理划分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对增值的分配,尽管参与分配的法量依据完全不同于财务活动。

二、会计准则与财务制度

前面已经说到,传统分配制下,财务制度直接地执行统收统支的职能。是国家实现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工具。由于分配权力高度集中且缺乏制衡,导致分配结构失调,弊病甚多。为此,我们建议全合认训并重新界定会计准则的性质和功能,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转交由会计准则来执行,建立起体现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约束机制健全的社会总产品分配体制。

问题是,为什么会计准则能够执行这些职能,并且能够避免传统财务制度的弊端呢。这是由会计准则的内在机理决定的。

第一,会计准则是市场经济实践和人类智慧的结晶。经过近百年市场经济催化,会计准则已经成为有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支撑的规范系统。象真实与公允、权责发生制、可比性、谨慎等概念和原则,已经成为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因有观念,规范着会计实务,不仅支撑着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样也使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分割建立在合理基础之上。

第二,在由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政府部门、企业职工和会计职业等所级成的多角关系中,会计准则已经成为处理和协调经济利益关系在内的稳定器。企业是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联络点。这里所讲的经济利益,既可能表现为直接经济利益,也可能表来为经经济信息形式存在的间接利益,因为谁拥有更多的信息,谁就有更多的决策能力和影响能力,并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其中,对我们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有意义的,是其直接经济利益方面。会计除了其固有信息功能外,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资本存量与增量这间的分割功能。对于股权投资者来说,存量是其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保证,一般情况下,会倾向于多确认存量(当然,例外的情况也是有的。比如,对于短线投资者来说,只在意企业的短期价值,可能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而这本身就说明了多元利益的存在);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一般也倾向于多确认认存量,因为,存量充分意味着债权的安全系数更大一些;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其直接利益是税收利益,多确认增量,意味着更大税基;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其报酬往往是与企业的当期利润相联系的,他们也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当然,基于长期雇用、追求长期利益的情形也是有的)。类似于这样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倾向,还可以举出一些。为了协调各种利益矛盾,会计职业最早以中间人的面貌出现,主持会计准则的制定。

后来的实践证明,会计职业也是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的,即,以最小的风险,获取最大的收益。其中,收益表现为市场份额、审计取费,风险则表现为可能的审计失误以及由此引起各种利益主体的诉求。所以它在行使其职能时,就会考虑特定利益关系中的力量对比,并以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政策选择和设计。这正是为什么美国、英国等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权限先后从会计职业转移到独立的会计准则制定团体手中的真实背景。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有理由将现行财务制度执行的制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的职能分解出来,使其成为会计准则的职能,建立比较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准则形成机制,有效地负担起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割职能。将财务分配和税收分配以及其他分配形式建立在合理划定资本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

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取能改造为会计准则的职能以后,相应的问题是,是否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笔者认为,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改造为会计准则职能,并不意味着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相反,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改善和加强国家作为所有者对企业财务的管理。

所谓财务活动、财务管理,都是围绕资源的配置和分配进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和分配基本上是由所有者在国家法律约束和计划指导下实现的。资金投资到哪里,投资多少,从哪里筹资,怎样安排资金结构,利润应当怎样进行分配,多少分配给投资者,多少用于后备和发展,基本上是所有者决定的,或者由管理部门在投资者的指导下进行。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至多是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作出必要的制度规范。可能的领域有,利润分配顺序,社会保障基金的提取,后备基金的建立,等等。现行公司法律对这类问题已经作出规定。

而国有企业的情况就大大不同了。国家是国有企业所有者,或者通过法人行使所有者职能。国家必须对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管理。理由是:

第一,所有者对其资本的管理和控制,是市场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保证。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对于国有资本的投放和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以对经营者的考核,必须由国家来执行。

第二,国有企业是实现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目的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是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经济成份。国有企业固然要以盈利为目的,但其所担负的经济社会目标也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的职能,平抑物价的职能、解决就业的职能等等。这都要通过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来实现。

第三,相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国有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弱得多,随的经营失败风险比非国有企业也要大得多。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中,都表现为一系列的授权过程。于对非国有企业来说,有的是由所有者本人直接经营,自己授权自己,其责任心和风险意识都是很强的。有的则是由私人投资的股份公司,也具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当然,由于掌握企业命运的大股东,对小股东潜在的损害,保留必要的后备。公司法律有关条款起的就是这样的作用。而在国有企业,授权层次大大增加,有时甚至不能直接确指是谁授权的。这就大大增加了授权风险。注重眼前利润而忽视长期利润,剥夺性经营而不注意资本维护和技术开发,冒险而不顾忌后果,等等。这就是产权经济学一再提醒的道德风险现象。可以说,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比非国有企业要大得多。这就有必要改善和加强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比如规定和监控负债比率、流动性比率指标等等。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

在传统体制下,税法和会计制度都是以财务制度为依据的。会计制度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规范账务处理方法和程序,而税法则根据财务制度确定税基。随着会计制度改革和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职能将由会计准则来承担。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如何处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是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还是另行制定一套扣税办法。或者将税法与会计准则统一起来。最近几年,不少同志倡导建立一门独立的税收会计学,并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总的来说,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是,税收会计学是财务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它集中研究和处理企业与税收有关的会计业务,比如,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还有一种观点是,鉴于财务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以及会计准则与现实分配,即所得税会计。更有人建议,不但要确认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推,在此基础上建立税收会计学。

关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从会计的角度看,企业的纳税业务,与企业其他各类经营活动并没有什么两样,交纳各种税收,所导致的企业纳税久务形成的负债以及多交税收而应当退回税款所形成的资产,与企业对存货、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经济业务的核算原则是一样的,都要遵循有关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标准。单独建立一门纳税会计学,就象要建立应收账款会计学、存货会计学、固定资产会计学一样说不过去。

关于第二种观点,涉及到要不要保持财务会计与税法在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上的一致。就成本和效益方面考虑,会计准则与税法如果能够协调好乃至统一起来,当然是一件好事。因为那样既有助于简化企业会计核算,又便于税收征管。然而,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立法宗旨、服务对象和约束因素诸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就当前实务来说,税法与会计准则在诸多项目的处理上已经出现了一些差异。绝对地讲会计准则与税法保持一致,已经行不通了。但是,赞成会计准则与税法分离,并不意味着不顾成本与效益原则,盲目地追求两者的差异,甚至人为地夸大两者的差异,而不应当尽量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一致,不要夸大纳税扣除政策的作用。实际上,某些税收政策的奖励或抑制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经营环境和企业机制下,更是这样。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某些项目的确认标准上的差异的处理,笔者赞同我国现任会计制度有关所得税核算的规定,即,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有同志建议,不但要跨期分配所得税,还要确认增值税时间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配,进而建立起税收会计学。笔者认为,借鉴所得税跨期分配原理进行流转税的跨期分期,不失为一种尝试,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任何一种会计方法的采用,都要符合中国现实和特定环境,符合成本与效益原则,不能为会计而会计,为研究而研究;第二,流转税跨期分配与所得税跨期分配一样,都是会计原理和会计原则的具体运用,属于某一类会计业务,指望因此形成一门税收会计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四、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所要解决的实际上是会计规范本身的结构问题。广义上讲,会计准则是会计制度的一种形式,就象会计制度以外,还有会计规章、会计规则、会计规定、会计处理办法等多种法规体例一样。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搞会计改革,乃至于系统研究会计制度改革,开始用会计准则这个称谓,很大程序上受到西方会计实务的影响。因为美国、英国、加

拿大以及国际会计准则都称accountingstandards或accountingprinciples,分别译为会计准则(或会计标准)和会计原则,当时国内大量介绍和译述西方国家会计文献,使得会计准则这个词成为市场经济制度下会计规范的象征。记得当时还曾就会计准则、会计标准或会计原则的区别或联系以及我们该选用哪一个名称进行过多次讨论和论证,后来在1988年义召开的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本理论和会计准则研究组的的研究会主达成一致意见,今天统一用“会计准则”一词,不再在名词上争论了。

现在我们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已经不再是名词本身的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现在都以其现实存在,直接影响着会计实务和会计理论。当然,由于已经的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际会计经验,会计准则几乎成为新的会计规范的代名词,因而影响更大一些。我们现在要讨论的会计准则,基本上是指已经或即将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而会计制度所涵盖的内容要广泛得多,且复杂得多。其中有代表性的是“两则两制”中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和后来陆续的其他行业会计制度,象公路经营企业制度,还有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制度两个会计制度。从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看,表现形式、体例结构、详略程度、政策选择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但所涉及的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相互之间的关系确定需要理顺,从而形成有分工又有协调、结构严密的中国会计规范体系。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财政部着手研究和草拟会计改革发展规划时,就提出了会计准则体系这一动议。1991年的《会计改革纲要(试行)》以及先后提出的《关于拟定我国会计准则的初步设想》等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在内的会计准则体系的设想。当时,按行为和所有制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等基本上是以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为框架的,这就是本文前面所说的,执行的是薄记职能。也有一些例外,1985年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1992年年初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除了传统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方面的内容处,也独立地规定了一些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政策。实施“两则两制”时,由于当时《企业会计准则》只有一个基本准则,尚不能满足具体指导企业会计实务的需要,所以根据基本准则按行业制定了13种会计制度。这些行业会计制度也相应地充实一些会计政策的内容,即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方面的内容。这就是为什么随着具体准则制定工作取得进展,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重叠之处越来越多、我们越来越关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关系问题的根本原因。

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会计准则时,还主要是直观地借鉴西方国家会计准则这名称和形式,那么经过10年来制定会计准则的长期实践,我们切实感到,分要素、分经济事项制定会计准则这个形式,有显著的优越性。一是分会计要素、分经济业务制定会计准则,有可能将某个要素或业务所涉及的定义、特征、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阐述得比较全面且清楚,逻辑严密;而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其核心是账户设置、记录内容和借贷规则,不可能象会计准则那样根据特定要素或业务的需要灵活组织其结构和内容。二是会计准则这种形式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规范形式,已经为国际社会所认同,象法国、德国等国家也开始采用会计准则这种形式。

曾经普遍认为,会计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应当用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现在看来,评价会计制度,应当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辩证地看。就内容来说,通过会计制度规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等会计政策,并不是绝对不可行。有人说会计制度规定过死,不利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并不是会计制度规定过死,而是财务制度规定过死,不能把财务制度的问题算到会计的头上;就现行会计制度来说,除了仍然过多受到财务制度制约之外,很难说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过死。再说,就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言,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余地将越来越小。会计制度的问题出在它的形式上,即如前面提到的,由于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因此,无法对特定会计要素和会计业务的确认、计量作充分交代,也就限制了它的作用范围,这也是形式决定内容的一个例子。

会计活动包括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因此,会计规范也就有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这四个可能的要素。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都只包括确认、计量和报告三个环节,而基本上没有涉及记录这个环节,就我国的会计准则来说,必要时也有一些有关账的规定,比如,单设账户还是合并反映,直接转销还是备抵方法,就属于记录的规定,因为不影响计量的最终结果。有关记录环节,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账户的设置、账务处理程序、账户对应关系,账户与报表项目的协调和配合等等。现行会计制度的形式特别适合于记录制度。所以,要不要用会计准则代替会计制度,实际上就变成了还要不要对会计记录环节作出规定?有关记账方面的事,是不是交给企业自己来做?

笔者认为,会计制度有关记录环节的规定,主要是帮助企业设置会计科目和建立会计核算体系,并不象会计准则那样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所以,要不要对会计记录环节作出规定,取决于企业会计实务有没有这个需求。离开特定环境,绝对地说取消会计制度或保留会计制度,都是片面的。

近一个时期以来,有不少发展中国家建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包括会计记录在内的账务处理作出规定或提供指南,日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新设的发展中国家和体制转换国家会计指导委员会(即steeringcommittee;我国会计文献大都将其译为“筹划委员会”。笔者认为,译为“指导委员会”更为贴切),其研究课题之一是,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要不要就会计程序提供指南提出决策建议。另外,法国的通过会计制度(即plangeneralcomptibles;国内大多将其译为“会计总计划”或“会计总方案”,这实际上是对法文的直译。法律注册会计师协会最近出版的英文文献,将其译为generalaccountingsystem.笔者以为,为正确表达这份制度所包含的内容,应当译为“通用会计制度”)作为法国会计特色的体现,在西非国家及世界一些地区有很大影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的命题也是,要不要提供象法国通用会计制度那样的会计指南。

篇(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城市土地的所有权都属于国家。不过,城市中大部分需要土地作为生产资料投入的经济活动,都是由国有或者私人的公司进行的,其主体并不是国家。改革开放以来,除了对行政部门以及部分国有企业少量无偿划拨土地外,基本上都是实行的土地批租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协议转让是最初的土地批租方式。由于土地有偿使用之初,房地产开发主体很少,势力较弱,而且房地产商品市场还没有发展成熟,土地价格机制还没有有效确立,协议出让是一种可行的选择。至2002年,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土地批租规定,土地批租一律采取“招、拍、挂”三种市场竞争方式,即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开转让,使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逐步完善,与国际管理接轨。对采取拍卖、招标以及挂牌公开转让方式的批租土地,基本上都是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所谓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年限的租金资本化,也就是说,是5年或70年土地租金的折现值。因此,交纳了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自然不应当再交纳土地租金或土地使用费。

实践表明,无偿划拨土地和协议出让土地,都不是市场竞争的方式。在国际上流行的竞争性土地批租方式,由于其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以及公平性等优点,在我国土地批租方式中最终占据了主体地位,但也出现了较为明显的“排斥”反应。主要表现为房价的快速上涨以及土地的过度开发利用。虽然房价上涨主要是房地产供求关系影响的结果,但土地批租制度,尤其是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抬高了土地进入房地产成本的初始价格,在我国流转税制的进一步放大作用下,转嫁给了消费者,这无疑为房地产价格抬高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竞争性土地批租方式要适合中国的国情,必须解决其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的问题。

二、土地批租制度的强化以及土地批租制度的缺点

由于我国地方财政收入有限,而地方财政又承担了诸多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职能,为了能在短期内筹措了足够的收入,通过土地批租制度,政府以土地出让金的形式提前收取了土地未来几十年的租金就成了地方征地的最优抉择。

1、城镇化导致城市财政支出压力增长

不断提高的城镇化比率要求政府为之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这导致城市财政支出压力的不断增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从改革开放初不到20%提高到2000年的36.09%,再到2005年的42.99%。“十五”期间平均每年提高1.38个百分点,目前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已经超过发展中国际平均城市化水平。并且从发展趋势看,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城镇化比率仍会持续提高,这将对城市财政支出提出更高的要求。尽管不断增长的城镇化水平也给城市带来了财政收入,但财政收入增加的幅度不足以应付日益膨胀的城市支出,所以城镇化水平的提高直接导致城市财政赤字的增加。

2、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的不足

地方政府收入来源主要有税收、政府转移支付、公共服务收费、政府借贷等。其中只有地方税收可以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可观的收入。但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并不彻底,在政府间转移支付方面存在许多需要改革和完善支出。由于主力税种基本都被列为中央税,地方税的设置和比重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使得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不匹配。忽视可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重要来源的物业税,造成了地方政府凭借现有的地方税所能支撑的财政支出比重不断下降。

3、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的不匹配激励了地方政府谋求非常规收入的动机

在我国,地方财政收入和所承担支付责任的严重不匹配,成为地方政府谋求以土地批租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预算外收入的直接原因。土地批租收入占预算外收入的很大比重,土地批租收入弥补了地方政府财政的部分缺口,还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大量资金。但是,预算外资金的膨胀衍生出了诸多问题,破坏原来预算约束,扭曲了激励机制,增大了预算管理的成本,影响了公共部门之间的信息流动,从而动摇了决策依据的基础。同时预算外资金容易滋生腐败,导致预算外收入分配的不公。

目前我国的土地批租制度确实存在着明显缺陷。尽管土地批租制度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激发了潜在的经济活力,但该政策实施后衍生出的问题也开始逐渐暴露出来,且日益严重。主要问题有:土地批租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不利于地方财政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土地批租制度扭曲了资源的配置,刺激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土地批租制度不利于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现行土地批租制度成为推高城市房价的一个基础性因素;土地批租制度容易造成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侵占,引发不和谐因素;土地批租制度不利于创造就业。

三、物业税与土地批租制度的协同改革

土地批租制的改革本来与物业税的改革具有各自的意义,属于不同的范畴,但物业税在税基的选择上与征收方式上与土地批租制度密切相关。

二者的整合改革,还可以取得“增值”效应。房地产财产税制的改革可以增加政府税收收入,减少了政府靠土地批租获取收入的压力,有利于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另一方面,通过土地批租改革降低房屋的土地成本,通过房地产税制改革打击房屋的投资炒作,可以收到对房地产市场较好的宏观调控效果。

物业税改革和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都需要政府主导推动,而且在市场经济已经充分发育,市场规模、资本市场等相当成熟的情况下,两项改革的内外部条件都已成熟,将两项改革协同推进,不存在可行。

在物业税税基、税率和税收征管等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基础之上,可以对将来的“协同改革”设计一个合理的方案:一方面,将与房地产有关的但不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收分别归入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税目,按照国际房地产财产税制的三要素构建我国的物业税,合理确定税率和减免税范围,建立我国的物业税制度主体;另一方面,继续实行土地批租制,通过公开竞争,确定土地出让金,然后依据土地出让金计算各年应分摊的土地年租金后征收地租。对于已经一次纳了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免除土地年租金。同时,实行配套改革:在产权登记机关的房地产产权登记以及房地产产权证件上增加土地性状栏目,明确是否要交纳土地年租金以及应交纳土地年租金的数量;为减少征收成本,委托地方税务局征收,并由物业税纳税人将应纳物业税和应交土地年租金自行统一申报,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税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或地方规章进行处罚,并在房地产买卖过户时由产权登记部门把关核验土地年租的交纳情况。

我们可以从居民对产地产的消费、开发商在一级市场的需求以及“同步改革”对相关制度的影响这三个方面来判断其经济效应。

1、同步改革不会改变居民对住房的消费行为

虽然取消土地出让金会降低房屋的购买价格,但增加了屋主的经常性支出,也就不会降低屋主的负担。实质上,新的方案只是改变过去一次性总付为分期付款。因此,屋主在买房时绝不会不看土地性质,也不会不考虑应按期缴纳的土地年租金,轻易改变购房决策。

2、同步改革不会导致开发商在土地竞争性批租时对土地的疯狂抢购,从而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供给行为

尽管取消土地出让金降低了土地的价格,但开发商购买土地不是目的,而是以土地为载体,通过在土地上建造房屋销售牟利。如果通过竞争批租得来的土地,因为竞价过高引起的土地年租金相应过高,则会影响购买人的购买决策。

篇(10)

1.绿色壁垒的涵义

所谓“绿色壁垒”是指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为由,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根本目的,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制定繁琐的检验、审批程序等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贸易障碍。绿色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有绿色关税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等,它是一种全新的非关税壁垒,对我国的产品和服务出口构成了壁垒。

2. 绿色壁垒的主要形式

2.1 绿色关税制度

绿色关税制度,即进口国以保护环境为理由,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除征收一般正常关税外,再加征额外的关税。例如: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规定,所有在美国出售的鱼类都须来自经美方证明未受污染的水域。美国对原油和某些进口石油化工制品课征的进口附加税的税率比国内同类产品高出3.5美分/桶。

2.2 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是一种限制进入特定市场的法律壁垒或政策壁垒,构建壁垒的主体主要是政府。作为市场进入壁垒的一种,市场准入旨在消除市场经济的负外部性或使自由竞争带来的负外部性得到有效的抑制和合理的分担。同时,它还会增加新进入者的成本,对原有进入者有利而对新进入者相对不利,成为经营者进入市场的潜在或现实的障碍。。

2.3 绿色技术标准制度

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较高,处于技术垄断地位。他们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这些标准都是根据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可以达到的,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难达到的。。这些环保技术标推,势必导致发展中国家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目前,美国、德国、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典、瑞士、法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制定环保技术标准,并趋向协调一致,相互承认。

2.4 绿色环境标志制度

所谓“环境标志制度”,是指政府、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在其认定的环境友好产品上加盖特定标记的规则。环境标志制度是实现公众环境信息权的重要途径,它为消费者提供了对环境影响较小的产品信息,促使生产厂商通过设计和开发对环境有益的产品进行保护和污染控制。实施环境标志制度,实质上是对产品从设计、生产、使用到废弃处理处置全过程的环境行为进行控制上它不仅要求尽量减少产品在使用。消费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对环境的危害,而且要求对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进行有效控制。20世纪90年代初,越来越多的国家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如韩国、新加坡和一些东欧同家如波兰、匈牙利、克罗地亚也分别引入或发展了自己的环境标志计划。目前,世界上已有30多个实施了环境标志制度的国家。

3. 我国应对绿色壁垒的措施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应对绿色壁垒的措施应从实际出发,一方面对以环保为借口侵害我国合法权益的绿色壁垒要坚决反对、努力消除,另一方面要实行绿色战略,开发绿色产品。具体应对措施如下:

3.1 正确认识环境保护和绿色壁垒,避免笼统地把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和各种绿色认证制度一概视为绿色壁垒。。我们一方面要积极参加多边环保条约,以保护资源和环境;另一方面要熟悉国际规则,这样就可以打破绿色壁垒,赢得利益。

3.2 鼓励技术创新,扶持绿色产业,大力发展环保经济。我国企业与政府应形成共识,采取有力手段,增加科技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发展绿色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开发和生产优质的绿色产品,以冲破国际绿色贸易壁垒,扩大在国际市场的贸易空间。借助国家对具有国际竞争实力的产品的扶持政策、优惠政策,积极加入国际竞争行列。要像美国、德国、日本和韩国那样,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带动高科技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完善环境标志制度,对出口商品实行强制认证制度,树立中国产品优质、价廉、环保的新形象。要积极促进我国的环境成本内在化标准,建立环境总量控制机制,实行污染排放惩罚制,大力打击破坏环境的行为。同时通过促进立法扶持绿色产业、清洁技术和环保技术的发展。

3.3 借助政府的力量,联合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借着环境的名义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坚决反对以产品生产过程为由限制进口、实行“生态标签”等歧视外国产品的做法,坚决要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援助,提高自身环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求WTO在制定与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协议时,考虑发展中国家利益,争取差别和优惠待遇。

3.4开发绿色产品,实施绿色营销。以环境和资源保护为核心的绿色产业正推动着绿色产品的开发与绿色市场的形成。据预测,绿色产品在未来的10年内将主导世界主要工业市场。开发绿色产品应重点抓好4个环节:一是进行绿色设计。注重设计易于回收、节能、耐用、无污染或低污染、不影响健康的产品。二是实施绿色生产。按照生态工业模式,实现“清洁生产”,尽量避免使用有害原料,减少生产过程能源和材料的浪费,减少废弃物。三是铸造绿色品牌。企业产品应符合环保要求,要取得国际环境标志,创造绿色品牌。四是实行绿色包装。企业要按照进口国的要求,采取使用后利于回收再利用或易于自然分解的绿色包装。

总之,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并集中表现在国际贸易的绿色壁垒中,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必然会受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限制。面对不利局面,我国要积极利用WTO机制中的特殊待遇,努力提高自己的经济水平和技术水平,合理设置自己的绿色保护屏障,以保护和促进我国的贸易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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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引言

现阶段,随着国家对水利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进一步加大,涌现出了诸多的水利建设项目,并取得了较好的发展。本文主要对当前形势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番分析,并制定了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旨在为同行们提供相应的借鉴。

1.当前,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实际检查情况来看,虽然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每年都有所提高,有着明显的成效,但目前仍存在着一些问题迫切需要解决,以下对问题进行一一指出。

1.1缺乏相关经费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之前所使用的工作经费大部分都依赖于质量监督方面的费用,基本上可以实现日常工作的实际需求。而从2009年开始,我国将这一费用取消了,并且,还明确的要求质量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应由同级财政预算提供支持。然而,各个地方财政部门并没有将这一要求全面贯彻落实,要么是职工的工资得不到保障,要么是支付了相应的工资却没有工作经费,要么是有工作经费,但微少,很难实现日常工作的实际需求。

1.2一些中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缺乏健全的法规制度

尽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水利系统方面的法规制度以及规范性的文件,但是,这些法规基本上都是为了完善大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而制定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在开展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时,不可能遵循大型水利工程的模式,所以,需要监管中小型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中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但是,目前在水利系统中并没有中小型水利工程方面的统一规章制度,多数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制度缺乏明文规定,或者其工作制度与程序缺乏较强的可操作性,由于这些不健全的法规制度存在,致使质量监督机构没有相关法规作为依据,降低了工作效率,对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严重的制约。

1.3技术力量不足

一直以来,由于不同程度上受到了编制与经费的限制,使得我们缺乏一批有力的技术力量,无论在人员结构方面,还是在专业结构方面都存在着不合理性。没有定期的开展相关人员专业培训,知识更新、水平提升速度较慢,质量监督严重缺乏技术支撑。

1.4监督机构不完善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质量监督站设有机构、但无编制、经费紧张,所使用的质量检查手段与当前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并且,还体现在对质量监督工作缺乏必要的认识,质量监督机构领导不到位方面。质量监督工作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占有重要比重,其涉及面较为广泛,工作量大,需要主管工程建设事项的领导者亲自负责。然而,实际情况是,多数质量监督站只有负责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技术干部担任质量监督工作,主管领导未对其予以高度的重视,没有遵循水利部门的要求担任站长一职或者只做挂名的站长,大大降低了质量监督的权威性,质量监督力度不足,制约了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2.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

2.1树立良好的创新意识

实际中,我们不仅要进行成功经验的总结,使用有效的办法,同时,还要加强创新力度,尤其对于新出现的问题、新形势等,制定一套新的有效措施,比如,在遇到经费不足、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时,应及时的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特别是上级主管部门与监督部门,必须加强组织并作一番深入的研究,颁布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规范规程及管理办法,以确保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2.2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首先,要不断提升质量监督管理队伍素质,加快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步伐;由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着较强的政策性与技术性特征,所以,要求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应有较高的工作责任心与良好的依法行政能力水平。另外,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进一步增强自身的监督执法能力,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实现管理的科学合理性,这不仅是增强工作水平的有效渠道,同时,还是提高自身建设水平的有利渠道,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快精神文明建设与廉政建设步伐,积极主动的接受社会的监督。

2.3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监督质量

监督机构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一套完善的技术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制度;当前,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涵盖了行政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等各项基本制度,其次,质量监督机构还应结合基本制度制定出适当的配套制度;充分利用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做好水利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从而增强水利工程整体质量。当前,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不够完善,虽然颁布实施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但是,与其相匹配的法规还不够成熟,配套法规的出台十分落后;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工程参与各方的责任认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不仅要对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的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强,同时,还必须构建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将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全面贯彻落实。

2.4进一步强化基础工作

也就是说,不断强化监督队伍教育培训力度,加快各项制度建设,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与规范相关规则流程,以确保实际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尤其要对政府、人事、财政等各项部门加以全面的协调,有效处理好机构与工作经费问题,集中监督队伍,形成统一思想,提高工作积极性。

2.5增强科技监督手段

应充分使用各种先进的检测仪器与设备,认真检测施工现场质量,增强质量监督科技手段,将质量监督具有的有效性、科学性、权威性作用全面发挥,并且,质量监督部门还要和参与建设的单位共同协作把好工程建设关,加强监督。

3.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仅属于宏观控制工作,而且还是一项具体的工作,所以,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与质量管理经验,熟知各种监督工作方法,不断强化队伍建设,严格规范自身监督行为,并且,还要在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支持与配合下,将质量与安全作为中心,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整体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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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庞会媛,许维民,张凯铭.浅析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西部科技,2008,7(17):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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