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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I.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二、做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有效策略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要想切实做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对策:
(一)及时调整观念
要想做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及时对自身的观念进行调整,认清形势,强化责任,将提升服务质量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加快推进质量振兴战略,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在保证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寻求新的突破;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对市场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全力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违纪行为,严把产品质量观,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出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强化工作实效性
在市场中,部分产品是有季节性的,如农产品、服装等,一旦过了结节,就会停止生产和销售,消费者也不再使用,因此,质量监督工作应该保证实效性,在季节刚刚开始就要进行,并且保证检验的效率,将检验结果在第一时间以各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得消费者可以在季节内了解产品的质量信息,真正起到引导消费者和质量监督的作用。
(三)开展品牌建设品
牌效应一直都是引导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积极开展品牌建设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对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而言,要加强对于品牌的认识和研究,结合本地区的特色产品和服务,对相关企业进行扶持,推动其快速发展。同时,要加大同类产品的品牌整合速度,推进地区品牌建设,对品牌的使用进行规范和管理,并加强对于品牌产品的抽检和复检工作,确保品牌产品的质量。对于仿冒品牌产品的行为,要予以严厉的打击,保护品牌产品的知识产权和外在形象,放大品牌效应。另外,要强化品牌产品的宣传力度,鼓励消费者选择品牌产品,并组织企业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完善工作体制
完善质量监督工作体制,强化监督部门自身建设,对于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有效执行是十分必要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具体要求包括:注重科学发展,加快综改示范,提升品牌效应,强化科学监管,确保优质服务,构建交流平台。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充分重视起来,当好推手,进一步发挥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推动效应、保障效应以及服务效应,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地区经济的稳定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行为与运作越来越趋于规范,市场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代企业中的管理信息网络很大程度上就是以数字形式表现出来的会计信息系统。会计只是企业管理活动的一部分,产生于企业管理系统中,并以管理当局的名义向外披露会计信息,对其可靠性、真实性负责。会计信息是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会计信息使用者根据会计信息了解并监督企业管理活动,作出相关决策。
一、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主要因素
首先,会计信息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会计信息市场也存在信息不完整,落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当前,我国会计信息的披露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会计信息质量不高,存在着不真实、不相关的信息。动因表现为:利益驱动,会计信息提供者故意造假和会计基础工作不扎实,会计核算程序误差造成信息存在差异。(2)信息使用者不成熟,主要表现为,一是对会计信息使用不充分,经验管理、投机心理严重;二是信息反馈不力,使会计缺乏一个有序运行的会计信息市场。目前企业的会计信息是由企业编制,并向社会公开的。会计信息表现为一种公共产品向广大的信息使用者免费提供,会计信息具有和其他公共产品一样的公共性和外部性的特点。这样会计信息提供者无法通过市场出售其产品,也无法收回成本,取得利润,甚至有时会因提供真实信息而遭受损失,从而失去了提供真实会计信息的积极性,造成目前会计信息的质量不高。就会计信息而言,其向外披露后,会对其他公司和个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以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对广大投资者的影响可说明。这使得披露真实信息的公司也逐渐地只披露利好的信息,而隐藏不利的信息,粉饰会计信息。这样社会资源不能优化,市场没有效率。
其次,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也影响会计信息市场。会计信息市场是否有效,关键在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是否遵循了市场运行的一般规则,是否真正成为市场环境下的能动主体。在会计信息市场上,政府作为国民经济的调控者,是会计信息的最大使用者,以及国有银行、作为会计法规、制度的制定者、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等等。而市场有效性的一个表现是通过“无形的手”的作用,达到某种利益的均衡。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调控者在市场失灵时介入市场。而政府的多重身份必然会顾此失彼,无法成为有效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在资本市场的信息需求者主要是大、中、小股东。大股东对真实会计信息的需求最迫切,由于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比较特殊,大股东对公司一般有绝对的控制权,董事会基本按大股东的意志进行决策,大股东就会蜕变为信息的制造者,不再是本来意义上的会计信息需求者。这样导致会计信息市场不能按照市场规则来运行,会计信息需求者又不成熟,使会计信息市场没有了强有力的监督者,会计信息也就不会透明。要根除会计信息的质量问题,需借助市场的力量,形成对会计信息的强有力的监督,促使会计信息质量的不断提高,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如何构建与完善会计信息市场
培育有效的资本市场体系,发挥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应有作用,应坚持企业科技创新为主,为各种所有制服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优胜劣汰的作用;坚持政府监管与市场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广大股民的监督作用。从而尽快建立起有效的资本市场,培养理性的投资者群体,促使有效会计信息市场的形成。
1.强化董事会职能。发挥董事会的集体决策作用。从制度上保证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行使,而不是董事长个人行使决策权。使董事会相对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经营者,保证董事会独立判断公司事务、决策公司经营。明确权责,保证董事履行勤勉和诚信务,有利于强化董事的责任心。
2.要培育建立职业经理人才市场,上市公司所有者对经理层的选拔、录用、解聘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在这种优胜劣汰的环境下必将促使经理层努力经营,抑制操纵会计报表的行为。
3.完善监事会功能。监事会成员应该具备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应具备行使职责所必备的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坚实的知识背景与专业能力应具有互补性。以便及时作出判断,并将所形成的明确意见传达给董事会和管理层。监事会应与董事会内设的审计委员会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流,明确两者的工作是相互补充的,使监事会不仅做到事后监督而且兼顾过程监督。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内部制度可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各个相关利益者的权利和责任,能规范会计信息的披露。以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目的。实行分级的功能定位体制,相互监督,并保持会计控制的目标一致性。并依靠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相互监督来实施内部监控,依靠资本市场、经理人才市场和产品市场来实施外部监控。
5.完善经营者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完善上市公司经理层的运作机制。全面推行聘任制,加强对经营者的制衡约束,通过直接监督、间接监督和制度约束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把经理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命运连在一起,让经理人自觉地实现和改善企业的业绩,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6.加大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面对变化创新、复杂的资本市场,应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加大处罚力度,保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高质量,提高公司治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高质量,进一步改革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三、加强内部会计信息监督,提高监控力度
首先,严格的日常核对制度。建立并严格实施相关会计记录的日常核对制度是加强中小企业会计监督的重要内容。日常的核对制度包括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表核对、账实核对等。日常核对制度对保证会计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保证中小会计控制的有效性。会计人员还要有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在提供会计信息时,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人员面临的经济事项会越来越复杂,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能够在保持职业的谨慎性和规范性的同时,能从整体的角度,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找出解决的办法和思路。使企业会计监督能够有效的得以执行。并确定经济工作中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职责权限、制约措施和手段,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公开办事制度、程序,坚持做到手续齐全,层层把关,以制度进行管理,防范于未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内部约束机制的前提条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关键是通过制度依法进行管理,发挥内部会计监督的职能。其次,发挥财税监督的整体性、源头性优势。改变观念,把财政监督管理贯穿到财政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要由事后监督管理为主,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稽核的有机结合转变,形成多环节、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格局,发挥财政部门监督职能的作用,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杜绝小金库;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发挥税务部门执法的强制性、严肃性和规范性优势。规范工作程序,规范纳税管理,加强对代开的管理,防止个别单位和个人为了小团体的私利套取现金而开的假,将不合法的支出变成了合法的支出。加强代开管理是从源头上消除虚假经济业务发生的有效措施。
总之,企业信息使企业信息市场关键问题之一。在我国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的过程中,企业会计信息究竟能为自身创造多少效益,在哪些方面产生协同效应,对公司价值、股东财富的影响如何。应结合自身的发展战略和并购动因,采取相应的量化预测和收益评价方法,才能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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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并结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针对疫苗流通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开发出常熟市冷链设备温度监测报警系统,立足于对全市范围的疫苗冷链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的动态监测。该系统通过在相应冷链设备内放入的温度感应探头来采集温度信息并传送到冷链设备外的温度传感器上,再通过网络把数据信息传输到系统服务器,而全市也通过网络实现对各冷链监控点进行实时监测。
冷链设备温度监测报警系统由四个模块组成,分别为:冷链设备管理模块、冷链设备监测模块、报警管理模块和权限管理模块。
冷链设备管理模块:登记被监测冷链设备的名称、型号、使用单位等基本信息,为所有接入的冷链设备建立一个信息库,方便工作人员对冷链设备的统一管理。
冷链设备监测模块:用来查看被监测设备的实时温度,并且还可以通过查看被监测设备的历史温度数据来判断该冷链设备运行是否正常、稳定,方便工作人员及时的发现并排除隐患。
报警管理模块:用来设置相应冷链设备的温度范围,一旦温度超过设定的范围,就会向相应的设备管理人员发送短信,通知对方前来处理。另外还可以报警信息统计功能来汇总统计各监测点的报警、处理次数,报警原因等数据。
权限管理模块:用来设置和分配各级用户的操作、管理权限,方便各冷链监测点的工作人员对自己所负责的管理的冷链设备查看和维护。
总之,保荐人就是依照法律规定,为上市公司申请上市承担推荐职责并为上市公司上市后一段时间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证券公司。简而言之,就是依法承担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
二、保荐人的特点
保荐人与其它证券公司相比有三个特点:
1、严格的资格条件。保荐人的资质条件比其他任何证券公司都要严格,即保荐人除了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应具备的成立条件外,还应具备适合保荐人自身业务和职责特点的资质条件。由于保荐人的职责涉及到上市公司在法律、证券、金融、财务、会计、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业务,所以要求素质更高、业务范围更全面的专业人员。因为保荐人要承担维护上市公司信用,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承担经济担保责任,所以保荐人必须拥有必要的资产条件以作为担保活动的物质基础。故而保荐人的人员条件和资产条件等方面的要求标准要严于一般的证券公司。
2、法定的担保职责。保荐人要为所保荐的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的虚假性、误导性和遗漏性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无过错性的法定担保责任,它不同于共同侵权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即保荐人虽然主观无过错,但亦应为上市公司的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3、较长的职责期限。保荐人所承担的对上市公司的保荐职责期间,不仅包括上市前的申请、发行阶段,而且还包括上市以后数年或上市公司整个存续期间的经营阶段。而其它推荐人或承销商的职责在公司上市之后即终止。
三、保荐人与推荐人的关系
推荐人是指在主板市场上从事将申请上市的公司推荐给证监会以使其获得批准上市的证券公司。推荐人是公司申请上市的法定辅助人。
1、保荐人与推荐人的共同性。
(1)保荐人与推荐人都是证券公司,都是在一定条件下起联系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管理者之间的中介环节的作用,都具有中介体(或中介组织)的共同特性。
(2)保荐人与推荐人都是公司申请上市的必要条件,都承担推荐职责,都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发挥推荐作用,都在推荐期间为拟申请上市公司编制、审核和申报申请文件。
2、保荐人与推荐人的区别性。
(1)职责作用性质不同。保荐人所履行的推荐职责行为对于公司能否进入二板市场起着决定性作用。因为在二板市场的上市申请不同于主板市场,实行的是宽松式的核准制,即采用形式审查,没有额度限制。只要是有保荐人的推荐,对于公司的上市申请证券主管部门都予以批准。二板市场的证券主管部门是通过严格管理保荐人的方式,达到对上市公司的管理目的。而在主板市场上对于公司能否上市,推荐人不起决定作用,即使有推荐人推荐,上市申请行为也不一定获得批准;而对公司能否上市起决定作用的,是证券主管部门。所以在主板市场上,推荐人的地位不如保荐人重要。在拟申请上市公司与推荐人的双向选择中,拟申请上市公司占主导地位。而在二板市场上,保荐人的地位则十分重要。在拟上市公司与保荐人的双向选择中,保荐人则占主导地位。
(2)职责范围和程度不同。推荐人的职责仅限于推荐活动,没有担保等职责。而保荐人的职责范围则十分全面,不仅包括推荐职责,还有辅导、监督、担保、报告等职责。保荐人的推荐职责要重于推荐人的推荐职责,因为保荐人要对其所推荐的上市公司承担长期担保责任,故而需要极为慎重地推荐公司上市。
(3)职责期限不同。主板市场的推荐人职责仅限于公司上市之前,公司上市后则职责终止。由于推荐人的职责期限短,所以推荐人更容易在推荐期间为上市公司进行虚伪包装而为主板市场留下隐患。而保荐人的职责期限则较长,延续到公司上市后数年甚至包括整个上市公司的存续期间。
四、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关系
承销商就是根据证券发行人的委托,为证券发行人从事销售股票业务的证券公司。在我国只有综合类证券公司在取得承销资格后,可以依法从事证券承销业务而成为承销商。
1、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共同性。
保荐人与承销商都属于证券公司,都为公司上市提供中介。
2、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区别性。
(1)职责不同。保荐人的核心职责是担保职责,即向投资者担保其权利不受违法性信息披露行为的损害,也即向投资者担保上市公司的初始性披露信息和持续性披露信息的合法性。而主板市场的承销商的核心职责则是为上市公司销售股票。当所承担的销售任务完成后,承销商的职责也就终止,而不再为以后的上市公司的持续性披露信息中存在的问题承担责任。此外,与承销商相比保荐人为上市公司承担更为全面的职责,其中包括为公司的上市申请活动提供推荐和协助的职责,以及更为严格的辅导、监督、报告职责等。
(2)职责期限不同。保荐人的职责期限要长于承销商,不仅包括公司上市之前,而且包括公司上市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不限于股票的发行阶段。而承销商的职责期限从订立承销协议起到完成承销任务时止。
(3)民事责任的归责形式不同。承销商只承担过错责任,即在承销协议期间,对于上市公司因违法披露信息的行为而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只有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性的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承销商主观上没有过错,则不向受损害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保荐人则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在保荐期间内,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违法性而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即使保荐人主观上无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保荐人与保证人的关系
保证人是依保证合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承担代为清偿责任的民事主体。
1、保荐人与保证人的共同性。
(1)保荐人与保证人都是担保义务主体,都向担保权利人承担担保义务,都有义务在担保事由发生时承担实际赔偿责任。
(2)保荐人与保证人都具有承担债权风险的作用。保荐人与保证人虽然都不是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但都要为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承担责任。
(3)保荐人和保证人都是人保形式,都是以自己的全部责任财产作为担保财产,而不是以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财产。
2、保荐人与保证人的区别性。
(1)主体的义务范围不同。保荐人既具有担保义务,还具推荐、辅导、监督、咨询和报告等义务,是以担保义务为中心的复合义务主体。而保证人则是单一的担保义务主体。
(2)担保的对象不同。保荐人所担保的直接对象是投资者所拥有的法定权利,即证券法上的投资者所拥有的投资利益不受上市公司违法性信息披露行为所侵害的权利,其间接的担保对象是上市公司披露法定信息或公开法定文件的行为。而保证人担保的直接对象是债权人所拥有的约定权利,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所订立的保证合同所约定指向的债权。
(3)担保实现的原因不同。保荐人担保实现原因是由于其担保的上市公司所披霹的虚假性、误导性或遗漏性信息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而侵犯了投资者的权利。而保证人担保实现的原因则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使所担保的债权没有实现。
(4)担保的受益人不同。保荐人担保的受益人是上市公司的投资者,而保证人担保的受益人是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在担保的赔偿责任依法定诉讼程序确定之前,保荐人担保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人,而保证人担保的受益人是特定的人。
(5)担保的根据不同。保荐人是直接根据有关的证券法律向投资者承担担保义务,而保证人则是直接根据保证合同向债权人承担担保义务。
(6)受益人的救济方式不同。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合同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当保证人不履行担保义务时,则有权采用诉讼途径要求保证人履行。而投资者则须直接通过诉讼方式才能要求保荐人履行担保义务或向保荐人主张赔偿请求权。换言之,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既可以采用私力救济方式,又可以采用公力救济方式,而投资者只能采用公力救济方式。
六、保荐人与保险人的关系
1、保荐人与保险人的共同性。
(1)两者都具有预防和防范风险的作用。保荐人和保险人为了降低风险的发生率,减少自己实际赔偿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概率),都会尽可能直接或间接采取措施帮助权利人防止实际损失的事件的发生,从而在客观上有利于预防和防范风险的发生。
(2)两者都是实际发生的风险的吸收者和承担者,都是通过自己承担经济赔偿的方式来补偿权利人的损失,从而起着吸收和承担权利人风险的作用。
(3)两者履行现实的赔偿义务都是以一定的具有或然性事件的发生为条件,而不是以必然性事件的发生为条件。
2、保荐人与保险人的区别性。
(1)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相对于保荐人的权利主体是二板市场的投资者,是不特定的人。这种不特定的人转化为特定的人,需要通过司法机关裁判确定。
1. 市场经济条件下防火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
1.1 消防监督工作由行政型向法律型转变
在我国经济建设向全面协调发展转变的时期,消防工作依靠单一管理体制为主的行政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全面协调发展的需要,逐步进入了遵循法制原则、运用法制手段规范和加强社会各单位自身消防管理的法制化轨道。近年来,我国的消防法制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已经颁布实施了消防法规30 多部,国家强制性消防工程技术规范、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230 多部,地方性消防法规80 多部,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基本法律,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公安部第61 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指导性文件为依托,构建新的消防法律体系。只注重单一依靠行政管理手段,已经无法满足全面协调发展的需要,应依法建立新的消防管理体制。
1.2 由政府责任主体唯一型向社会化多样型转变
作为政府公共管理部门之一的消防机构,既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和专业性,又具有普遍的社会性和群众性。有些政府和部门的领导同志认为,消防工作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事情,而公安消防机构内部也有许多同志存在很强的权力意识,对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工作大包大揽,忽视了社会单位责任主体意识,导致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下降,公安消防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角色错位。实践证明,消防工作涉及社会各行各业、千家万户,仅靠公安消防部门“独家经营”,显然是难以应对。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建立在一个多种机制体制下,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资源,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监督、单位负责、公众参与,具有多中心主体的相互共管、互为补充的最佳组合,能够全面展现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强大力量和潜力。
1.3 由传统的管理型向现代的管理型转变
传统的消防监督管理主要靠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部门几乎包揽了社会消防安全事务,其他部门、单位、公民都处于次要或被动地位,单靠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采取死看死守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应转向以人为本,重视“技防”、“物防”发展。通过有效措施和手段,前移预防火灾的关口,切实减少隐患“存量”,有效控制“增量”,把火灾控制在发生之前,使隐患消除在成灾之前。特别是要加大火灾预防与控制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灭火救援模拟训练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灾害事故危险源安全评估体系及建筑物性能化消防安全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把以“人防”为主调整到人、技防范相结合的轨道上来,不断增强消防工作的科技含量和发展潜力。
1.4 消防监督模式上由管控型向服务型转变
管理和服务是相辅相承的辩证统一体,疏于管理的服务,很难起到规范行为的作用,疏于服务的管理,往往缺乏应有的自觉性和有效性,会偏离管理的方向,影响和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要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坚持严管和教育有机结合,践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有机结合起来,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体现在消防监督工作的全方位、全过程。
1.5 消防人才配置上由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变
实践证明,现代化程度越高,致灾因素越多,火场情况越复杂,火灾扑救难度也就越大。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们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防火、灭火救援人员应由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变。重、特大火灾往往集火灾、爆炸、毒化泄漏,日趋呈现出多层次、大面积、立体化、全方位,越来越复杂和多样性,复合型指挥人才是社会现展的必然要求。随着信息技术在消防模拟训练领域的广泛应用,创造出高拟真度的虚拟空间,实现了地理空间与虚拟空间的有机结合,拓展了防灭火训练控制火灾隐患及火灾的能动作用和预实践功能,改变消防战斗力的生成模式。
2.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消防安全特点
2.1 火灾隐患带有普遍性
城乡建设差异,城市人口逐渐增多,城市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带来人、财、物向城市的高度集中,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增加了消防不安全因素。从南昌市目前城市火灾隐患看,下列情况尤为突出:一是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内火灾隐患多,该场所建设的初期没有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电器线路、建筑结构、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等不符合国家消防规范要求;二是“三边工程”带有普遍性,在南昌初创和经济过热时期,一些“小而全”、 “大而全”的公用、民用建筑项目急功近利纷纷落成,未经消防安全审核和验收就投入使用,留下了众多火灾隐患,而且这类隐患整改难度大,投入资金多,是隐患整改的老大难问题。近年来,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多数就是该类项目;三是休闲娱乐场所进入快速发展期,一些非理性消费造成休闲中心、歌舞厅、网吧等公众场所一哄而起。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仅南昌市有较大规模的公共娱乐场所近600家,并且不同程度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
2.2 城中村火灾十分突出
南昌经过多年的建设,消防工作有了一定的基础,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建设了较完备的市政消防设施和消防救援指挥体系。但在农村城市化后(原有农村改为城市社区)有些社区消防工作十分薄弱,存在的消防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比比皆是,火灾的发生机率极高。
2.3 高科技厂房火灾形势严峻
南昌是我国重要的高新技术企业密集城市之一,有些高新企业生产、生活用房和设施在建设中能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完善消防设施;报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又有一些高新企业生产、生活用房没有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完善消防设施,也没有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存在着相当严重的火灾隐患,有的已发生特大火灾事故。
2.4城市燃气火灾事故频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供气单位较多,由于经营单位受利益的驱动,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非法黑气在市场上流通。有些气瓶陈旧,缺乏定期检测,导致城市瓶装煤气爆炸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在城市管道煤气安全管理上,由于液化气管道安装遍布全市,工程量较大,管道安装有的是隐蔽工程,安全管理难度较大,加之燃气管道日久失修,使用人员缺乏安全常识,平时缺乏维修保养,胶管老化,接头松动脱落,导致煤气泄漏引发火灾。
3. 市场经济条件下防火监督工作对策
3.1抓好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3.1.1抓好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工作。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3.1.2 督促单位搞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并常抓不懈。单位要加强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各项规章、规定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要根据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制订切实可行的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案。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要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和必要的自防自救措施。
3.1.3抓好全社会的消防宣传工作。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向社会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宣传消防工作典型经验和灭火救援先进事迹。做好消防站向社会开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在妇女、儿童及社会各个层面开展生动活泼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让消防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
3.2督促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搞好自身的消防安全工作
3.2.1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对号入座。督促重点单位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消防安全管理人任命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制度,并落实到位。
3.2.2督促指导单位做好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消除。按照规定符合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资金,并存档备查。
3.2.3督促指导单位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和对自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检查工作,指导单位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实施演练。
参考文献:
【摘要】我国传统国库分散支付制度及其弊端随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财政、金融以及宏观调控等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 都得到了极大发展
【关键词】我国传统国库分散支付制度 其弊端随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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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我国传统国库分散支付制度及其弊端随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财政、金融以及宏观调控等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 都得到了极大发展, 但国库职能与管理的理论与改革研究却一直处于滞后状况, 传统意义的国库已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因此对现代意义的国库管理理论进行深入地研究, 并指导国库管理的改革, 既是国库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外部环境改变的必然。
二、我国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 转变政府职能和构筑公共财政框架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现代公共财政理论认为所有财政收支活动必须符合公平和效率两大原则,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就是要实现资金支付上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同时,转变财政职能需要加强和完善财政监督, 尤其是要加强财政对事前、事中的监督。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克服了过去财政无法进行事前监督的弊端, 在资金支付之前就可以知道资金的使用去向, 从而使财政的作用发挥得更为全面有效。( 二) 财政资金支付制度应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加入WTO 必然要求财政支付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公共财政支出框架, 在许多方面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特别是我国加入WTO 后, 在经济制度安排和体制创新方面应以国际准则和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为借鉴。目前, 市场经济国家在财政资金支付方面大都实行国库单一账户, 库款集中管理, 支票集中签发, 资金集中支付, 政府各部门不在银行开设任何账户, 这是对财政收支实现规范化管理的标准办法。( 三) 预算管理改革必然要求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预算管理是从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 再到预算监督的全方位管理。三方面相互联系, 相辅相成, 缺一不可。目前, 我国预算编制改革己经启动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在预算执行上, 特别是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手段上仍实行分散支付制, 导致财政资金使用分散, 运行效率低下, 监督不力, 难以调控的被动局面。因此, 要完善预算管理改革, 除按照零基预算方法、综合预算原则、部门预算方式早编细编预算外, 还必须实施预算执行改革, 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三、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措施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我国财政预算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 涉及面广, 情况复杂, 任务相当艰巨。要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 不仅需要改变传统观念和传统管理方式, 而且需要采取必须的改革措施, 扎实细致地做好制度性和操作性的基础工作。( 一) 修订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现行账户体系设置、财政资金拨付程序都进行了重大改革, 并涉及银行清算制度, 需要相应重新修订《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总预算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同时, 为了改革的顺利实施, 还要制定《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 为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二) 建立高效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资金清算系统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资金清算系统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技术基础, 也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最终结果。通过这些管理系统, 可以节省财政管理的时间, 充分收集财政管理所需的资料, 提高财政管理效率。也只有在这种高效而健全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下,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效率。( 三) 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监督制约机制财政部门和其它职能部门在财政资金管理上存在着委托关系, 两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所以在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时, 针对资金的申请、使用、支付、清算流程, 建立资金的监管体系, 提供制度上和机制上的保障是非常必要的。在目前根据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际, 借鉴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 建立我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监督制约机制的基本目标是: 建立以财政资金支付实时监控为中心、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为支撑、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动态监控系统为手段、以内控管理和外部监管制度为基础, 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方式, 强化财政事前、事中监管, 建立健全国库动态监控体系, 保证预算执行的科学化、规范化、透明化。四、小结考虑到我国目前国库集中收入制度改革的条件尚未成熟, 改革要循序渐进、逐步深入, 目前各地只对国库支付制度进行了改革,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 推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这项制度的推行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也存在诸多困难, 因此有必要对它从理论到国际通行经验等方面作出深入研究, 并结合我国的改革实践, 从而得出适用于我国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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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静(1977—)女,汉族,河北省泊头市人,北京物资学院中国流通经济杂志社编辑,助理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经济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学、流通经济学。
当前在我国社会经济转轨阶段,收费刊稿是学术论文作者与期刊社的理性选择,版面费的出现无论从作者的角度看,还是从学术期刊社的角度看,均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
1.当前的科研考评与职称晋升制度:收费刊稿市场需求形成的制度驱动因素
从单位层面看,在当前的科研考核评价制度下,的数量特别是在高级别刊物上的数量,既是衡量高校或科研院所综合实力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也是考核教师与研究人员学术成就的重要依据。比如,当前世界大学的学术排名主要以国际可比的科研成果和学术表现为衡量标准,具体包括获得诺贝尔奖和菲尔兹奖的校友的折合数、获诺贝尔奖和菲尔兹奖的教师的折合数、各学科领域被引用次数最高的科学家数、在《自然》(Nature)和《科学》(Science)杂志上的折合数、被科学引文索引(SCI)和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的论文数、师均学术表现等;国内大学综合评价排名所依据的指标主要包括国内引文数据库论文及引用、国外引文数据库论文及引用、学术著作引用、艺术作品、专利授权、科学与技术奖/人文社会科学奖等。而其中各项具体指标分值的高低无不与本单位教师和研究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存在重要关联。于是,为提高自身综合实力与社会影响力,争取更多国家科研经费资助,各大高校和科研院所都高度重视科研论著发表工作,并专门设置奖惩办法,对学术期刊分等定级,将论文和著作的发表与科研考评、职称晋升、福利待遇挂钩,采取各种措施鼓励本单位教师或研究人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到正式出版发行的刊物特别是高级别刊物上。达到考核标准或表现突出者,可以获得更多的话语权,无论在职称晋升、课题申请,还是在福利待遇、职务升迁等方面都将面临更多机会,而达不到标准者则会在工资福利等各个方面受到影响。据了解,有的科研单位对在《自然》(Nature)、《科学》(Science)等世界顶级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给予高达10万元的奖励,其奖励额度之高从某个侧面反映了对科研工作的重视程度。
从个人层面看,作为衡量科研与学术水平的一项硬性指标,为通过科研考核、实现职称晋升、争取科研资助、获得科研奖励、确保科研课题结项、竞聘各个级别的教学科研岗位,高校教师或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必须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作为储备和资本。
此外,在学位管理方面,很多高校都对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发表学术论文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必须根据学校规定以第一作者(署名单位为就读学校)的名义在一般或核心期刊、国际学术刊物或正式出版的国际学术会议文集甚至三大检索(SCI、SSCI、ISTP)上发表数量不等的论文。
结果,在当前科研考评与职称晋升制度的驱动下,为在规定时间内创造出尽可能多的科研成果,提高自身竞争优势,成为广大高校教师和科研院所研究人员及硕博士研究生共同的诉求,造就了很多收费刊稿市场的需求。特别是在当前学术期刊数量相对固定的背景下,更加重了学术期刊特别是权威学术期刊的稀缺性,为期刊社收取版面费提供了可能。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转轨经济:收费刊稿萌生存续的制度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体制脱胎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时代,科研人员的活动以及学术期刊的经济收支遵从国家统一行政调配。在这一阶段,我国学术期刊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行政拨款以及各种政策性补助,尽管发行收入进账很少,但由于没有收费发文的需要和环境,也就不可能有版面费、发表费一说。
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展开和逐步深入,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企业成为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众多期刊编辑出版部门也逐步走向市场化。学术期刊由于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特有的专业学术性,受众很窄,订阅者主要局限于本领域的专业研究人员以及各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图书馆和资料室,发行量十分有限,发行收入很少。在国家财政支持减少甚至完全市场化的情况下,对大部分学术期刊来说,为维持期刊社正常运行,仅仅依靠主管单位划拨的有限的办刊经费和少量的发行收入,难以弥补日益上涨的必须支付的员工工资(学报和科研院所属于事业编制的编辑人员不在此列)、福利、办公费用、编辑业务培训、专业学术或工作会议、专家审稿费及出版发行费用等。
而版面费作为学术期刊品牌价值一种货币体现(当然这与期刊社背后所赖以生存的作者队伍的层次以及编辑的劳动付出是密不可分的),适当收取版面费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学术期刊在市场化经营中的经费压力,增加刊物的经济来源,有利于刊物的正常运转与健康持续发展。为缓解办刊经费不足、避免亏损或追求创收,收取版面费成为时下众多学术期刊社维持生存、谋求发展的务实之选,期刊社具备了收费刊稿的现实需要与动力。而且,对广大作者而言,发表学术论文无论在物质层面还是在精神层面都有着十分丰厚的回报。为在规定时间内,使自己在科研课题结项、科研经费申请、参与科研评奖、实现职称晋升、获取科研奖励、提高福利待遇等方面获得更多机会,作者本身也有支付版面费的意愿和动力。此外,科研论文的写作和发表作为科研工作流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等很多科研课题都将出版费列入其经费开支范畴,对科研过程所需的成果出版给予经费支持,作为一方的作者具备一定的支付版面费的资金和实力。于是,转轨经济阶段,在供需双方的共同促动下,收费刊稿具有了现实可行性。
[DOI]10.13939/ki.zgsc.2016.05.138
毕业论文是本科学生毕业前要完成的最后一个实践教学环节,是对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一次综合考核,写好毕业论文具有重要意义,毕业论文不该沦为一种形式。但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很多高校的市场营销专业毕业论文的总体质量和水平不容乐观,对毕业论文教学环节的改革已经十分迫切和必要。
1 市场营销专业毕业论文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学生对毕业论文重视程度不够。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通常安排在毕业前的第七个学期末或第八个学期初,这个时段正好与学生寻境、业务找就业单位时间相冲突,面对现在严峻的就业形势,学生将主要精力都投入到寻找工作或者考研、考公务员等各类考试中,对于需要进行市场调研才能完成的毕业论文重视不够,有些学生甚至从网上全盘下载,敷衍了事。尤其是已经签订就业协议或者已经在岗实习这部分学生刚刚参加工作,对工作流程等还不是很熟悉,工作比较忙,资料收集也有一定的困难,一些学生认为工作已经落实了,对毕业论文的撰写就放松了要求,不能及时与指导教师沟通汇报,造成了专业毕业论文整体质量偏低。
通过调查显示,有57.1%的学生写毕业论文的目的很简单就是想顺利毕业,拿到文凭。大学文凭不仅是学校对学生四年来学习成果的一个肯定,也是决定学生自己能否顺利就业的一个敲门砖;而写作动机是综合运用大学所学知识和锻炼自己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分别占到20%,这部分人可能会选择继续深造;剩余2.9%的学生对自己写毕业论文的动机不明确。
(2)学生毕业论文写作水平偏低。市场营销专业是一个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学生在校期间除了对基本理论知识的学习外,更看重对专业技能的培养,而且在培养方案中也没有安排相关写作课程,这就使得学生写作能力的培养缺失。同时,市场及用人单位对学生的英语、计算机能力比较看重,因此,学生将大部分时间与精力用于考取各种资格或等级证书上,平时对于写作并无过多重视,在进行毕业论文写作时,往往感到力不从心。从近几年市场营销专业的毕业论文辅导过程看,许多学生对毕业论文感到无从下手,论文选题陈旧或多人类似,有些选题脱离所学专业或准备从事的岗位。学生缺乏查阅、检索等获取信息的能力,材料运用不当,尤其不重视实际调研,很少有第一手资料,很多同学直接从网络上复制粘贴,抄袭现象严重,导致论文结构内容雷同。有的学生不知道如何写摘要和提炼关键词,多数学生不会写文献综述,因为担心论文,而导致写作口语化严重,语言表达不通顺,缺乏专业的、规范的学术用语。
(3)对毕业论文过程管控不够严格。虽然学校有明确的毕业设计(论文)实践环节组织管理办法,但面对的是全校所有专业,所以并不够具体细致,市场营销专业虽然近两年也有公布关于毕业论文写作规范的指导意见,但是形同虚设,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第7学期确定指导教师后,毕业论文选题、拟定提纲和撰稿环节缺乏系统地监督和管理,只是规定了提交终稿和答辩的时间。由于一些学生毕业实习结束后不能按照学校要求准时返校,论文指导多是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所以毕业论文指导过程难以监控。一些学生和老师并没有认真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与辅导过程,严格执行管理办法,敷衍了事。在论文最终的答辩和评定成绩环节,鉴于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会导致学生不能毕业,进而影响其就业,所以老师在评定论文时感觉很为难,常常不自觉地对学生“开绿灯”,这也造成学生“重就业、轻设计”的错误心理。
(4)毕业论文安排时间不尽合理。一般学校要求在第7学期末安排毕业论文工作,分配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后,学生就放假回家了。第8学期的前8周是毕业实习,学生在校外实习过程中,一来适应工作没有多余的精力和时间来撰写论文,二来无法利用学校的图书馆资源,很多学生苦于无法查找资料而难以完成论文。脱离学校,和论文指导教师多是电话、邮件等非面对面的沟通,一些学生缺乏自觉性,老师也很难监督论文写作过程。再返回学校已经是第8学期的第9周,距离论文答辩只有一个半月的时间,这时候做论文十分匆忙紧张,论文质量自然难以保证。调查显示,有13%的学生认为把毕业论文放在第6学期更合适,有65.2%的学生认为把毕业论文放在第7学期更合适,简言之,多数学生希望把毕业论文的时间提前,留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找工作上。
2 市场营销专业毕业论文改革的思路
(1)端正思想,引起重视。采取课堂、讲座、毕业生经验分享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毕业论文工作重要性的宣传,使每个毕业生正确理解毕业论文的重要性及其内涵。在专业教学环节,专业老师应有意识地对学生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和毕业就业方向等进行引导,让学生在日后的学习中对自己的职业规划、发展方向逐渐形成一个清晰的概念,并且能应用到最后的毕业论文中,这样就能使学生对毕业论文引起重视,产生兴趣,而且有利于今后的就业。
(2)培养写作能力,提高学术素养。首先使全体专业老师认识到毕业论文的重要性,在日常教学和作业要求方面更加紧密地结合毕业论文的要求,让学生在平时加强基本功的训练,并开始思考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通过学年论文、实习报告、课程设计等环节,加强对学生选题、语言运用、写作规范等基本学术素养的培养。提前介入对学生的毕业论文教育,将毕业论文涉及的规范、内容和格式要求等以专题讲座、宣传资料等形式介绍给学生,而且要使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练习。通过调查显示,92.8%的同学认为毕业论文写作前,专业老师有必要举办“毕业生论文写作指导”培训,这样可以提高毕业生的论文写作能力。说明绝大多数同学已经意识到了自身的写作能力欠佳,并有改进的意愿。
(3)加强管理,规范论文指导过程。切实做好毕业论文阶段的教学管理工作,从选题、拟定提纲、开题、下达任务书、教师指导、初稿检查、实施进度、答辩评审、总结归档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都要引起足够重视,制定出明确的规范标准和要求,对毕业论文指导过程的管理应该具有系统性与严谨性。同时,将毕业论文的相关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传达到每一位老师和同学,使每个毕业生和指导教师都明确毕业论文的工作进度、纪律、内容要求、评分标准及答辩要求,真正提高认识,实现专业技能和毕业论文成果的有效结合。校外做论文的学生应该有指导过程记录,并严格履行论文辅导的时间和次数要求。学生最终的毕业论文成绩应由指导教师成绩和答辩成绩两部分构成,并严格按照成绩评定标准考核,不得对已就业的学生无原则亮绿色。
(4)调整毕业论文写作时间,提前安排指导工作。为了解决学生就业与毕业论文写作在时间上的冲突,可以将毕业论文撰写的时间调整一下,提前到第6学期末或第7学期初来安排毕业论文工作。这样学生就有更充裕的时间来查阅文献、收集资料,进行毕业论文写作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在毕业论文撰写过程中,可以和指导教师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很多问题更容易得到解决。同时还可以带题参加毕业实习,在工作的同时调查研究,收集资料,使毕业论文更加理论结合实际,避免内容过于空泛。通过调查显示,52.2%的学生花费两个月的时间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约17.4%的学生认为三个月才能完成。可以看出对待毕业论文,大部分学生还是认为毕业论文的任务重,工作量大,应该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提前更早的安排毕业论文工作对于学生和指导老师在时间和心理上都是更好的选择。
3 结 论
综上所述,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是一个培养学生思维严谨性、语言表达逻辑性和解决问题创新性的过程,是一个专业知识凝练、升华和发展的过程。写作能力的提升不但有利于学生做好岗位工作,更为重要的是创作过程中获得的隐性知识和思维方式会使学生终生受益。因此,应该不断探索和改革毕业论文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水平。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 ,市政工程招投标问题也逐渐得到了更为广泛的重视和关注。为了规范市政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使之科学化、合理化,我国的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规范市政招投标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有效的解决了市政招投标过程中的一系列腐败问题。但是工程的招投标毕竟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具有商品市场的特性,并且伴随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地发生变化,发展的同时涌现出不少函待解决的问题。政府要想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不断的结合它的发展现状、发展环境,全面的看待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提出相应可行的解决措施和方法,从而使市政招投标工作正确开展。
二.市政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招投标单位和个人主观法律意识淡薄,有待进一步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针对市政招投标中先后出现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市政招投标市场稳健、有序地向前发展;从而规范市政工程的招投标市场,使之走向规范化、专业化。但是在实际招投标市场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使国家《招标投标法》不能在实际招投标市场中很好的发挥作用,流于形式,起不到规范市场的作用。所以才会在整个的市政工程的招投标市场中存在非法挂靠、违法转包的现象。
从表面看,很多市政工程项目在实施招投标的过程中,是建立在双方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之上的。但是我们透过表面往实质看,却发现很多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背后受到各方各级的行政干预的。建设单位并不是通过招投标来选择施工单位的,而是事先已经由行政单位内定了施工单位,再通过公开招投标来走个过场罢了。这种表里不一的现象在全国各地的市政招投标过程中是广泛存在的。
2.招投标市场存在“僧多粥少”,恶意竞争现象
(一)串通投标的现象严重
所谓串通投标就是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在市政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的行为具体的说有两种方式:一是投标者互相串通围标。在参加投标之前,相互串通的投标人间以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互相沟通,内部按报价高低拟定多个报价投标,从而达到既定中标人和中标价的目的。二是投标者和招标者互相串通投标。在公开招投标之前,招标人给拟定中标人事先泄露标底,并且投标人通过事前与招标人的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排挤其他投标人以便达到中标目的。
投标人间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通过私下暗箱操作、进行幕后非法交易的恶劣行为,不但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而且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
(二)当地政府行政部门干涉投标,限制或排斥外地投标单位。
地方政府为保护当地施工企业的市场,在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等过程故意为外地施工企业设置“门槛”,刁难外地企业顺利介入投标。比如:在投标报名前要求外地施工企业首先到当地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而备案截止时间短,外地企业来不及办理手续报名时间已经截止;资格预审程序中非法要求外地投标单位提供在本地的施工业绩,进而排斥外地施工单位进入本地市场;开标过程非法要求外地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到场等不法行为;
为达到保护本地企业的利益,行政单位联合招标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对整个招投标的过程进行干预,排挤其他投标者。严重的扰乱了整个市政工程正常的招投标工作秩序,破坏了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招标的意义。
3.招标人对招投标的重视力度不够,寻找借口,规避招标
主要表现在通过非法手段将整个的市政工程项目化整体为部分,再分包给不同施工单位。我国《招投标法》规定,如果一个市政工程的各种工程建设施工费用概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所以,一些单位为了规避招投标,把符合规定的项目人为的进行拆分、肢解,化整体为部分,从而使整个项目免于招投标。或者是把整个市政工程项目分阶段报批,只申报部分项目,从而使每一次的项目都达不到法定招投标数额,从而免于公开招投标。
4.缺乏客观、公正的评标和定标方式
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不合理。很多招标单位在进行招标之前,没有依法客观地制定一套公平、可行的评标规则,在进行整个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设立的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具有倾向性。使整个招投标过程失去了公平,甚至使许多别有用心的投标者钻了空子,让招投标失去了原来的意义,还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5. 合同管理不够严格
据法律规定,招投标工作结束后,中标者应该在中标通知发出的30日内,与投标者订立合同。合同订立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双方约定的条款订立。但是实际情况是,在招投标工作结束之后,招投标方为达成“共赢”,私下签订“阴阳合同”。施工过程中以各种理由,各种借口,随意变更施工内容或要求,增加投资额,造成整个投资超出之前的计划,之前的招投标失去了意义。
三.市政工程中招投标的对策分析
针对市政市场的存在不当竞争机制,为引导市政企业在投标中自由、公平地竞争,需要国家在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市政企业之间的竞争模式。
首先应为市政招投标项目提供更为广阔的信息服务平台,使市政招标采购信息在国家或政府规定的网络平台上传递和沟通,使投标企业能更全面地了解该工程招标的相关信息;其次应提高招投标单位和个人的整体法律意识,特别应加强施工单位法人教育,建立必要的考核制度。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建立合理的奖罚制度,规范企业在招投标市场行为。再次要应加强政府在招投标市场中的监督功能,正确引导招投标市场向正确的方向发展,为招投标工作创造—个良性的发展环境,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顺利进行。
1.巩固和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确保《招标投标法》在招标市场中的执行力。
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规范竞争市场和完整监督体系。法律体制的不统一致使在市政建设的招投标工作的不规范和执行力度的不具体和不全面。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工作要依靠于法律体系的健全和规范。要在统一了市政建设的管理权力的同时对相关的法律体系进一步进行规范和统一,使刚制定的法律法规能满足工程建设的现状和需求,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在系统上和执行上充分考虑工程招投标工作现状,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加大执行力度。对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企业和评审人员,也要在巩固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大惩罚力度,促进市政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公平顺利进行,建立一个持续有序的竞争市场。
2.健全完善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
市场经济的不正当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要在规范市政市场的同时加强对企业、对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是投标活动的公平性,这在很大的程度上依靠于监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无论是在招标前、招标过程中还是招标完成后的建设中政府的监督管理体制都应细致而全面,防止一系列虚假竞争、权钱勾结现象出现。再对投标企业展开全面重点监督的同时也可建立意见反馈机制和群众监督机制,让政府和中标的企业置于群众的监督范围之中,将监督的权力交付于广大的人民群众,同时通过工程的建设建立起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
3.招投标活动中必要的保密工作
首先,评标专家的抽取是开展评标工作的第一步。若是人为选取评标专家或是评标专家名单泄漏,都会造成评标公正性名存实亡。因此,评标专家的抽取应是随机的,而且要对所抽取到的专家名单进行必要的保密,直至评标结束。
其次,标底编制的科学性为保密防止漏标起到关键作用。标底管理不合理就会出现漏标现象,并且由此会产生一系列的腐败现象。目前常见确定标底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评标标底底价=标底价;二是评标标底价=(A+B)/2,其中A代表招标人的审定招标控制价,B代表招标人报价在合理控制价允许偏差范围内筛选出的合格投标人的投标平均报价;显然方法一容易漏标,不好控制。而方法二带有很大的随机性,弱化了招标人标底价对中标价的影响,比方法一在公平竞争上前进一大步,在现行招投标市场应优先运用。
4、合理确定评标方法
尽管评标时间有限,有些专家对经济方面不甚了解,仍然制定了有针对的评分方法。对投标报价过低总价、投资占比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均要求进行比较;不合理低价或过高报价,均将提出质疑,合理废标,有效遏制投标单位无序竞争,哄抬报价、恶意压价抢标、不合理的不平衡高报价等行为的发生。
在评审专家对商务标评审过程要优先推行计算机软件评标为主,人为核审单价为辅的原则;技术标进行评判时,可以隐去投标文件中投标人的名称、背景等内容,减少人为因素对评标的干扰,促使评标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
5、加强中标后合同管理
招标文件中要有相应合同条款和履约保证金要求投标人做出响应,为中标后合同订立的提供依据,保证中标合同顺利签订。同时建设主管部门坚决贯彻标后合同签订后的备案制,一旦发生纠纷,应以建设主管部门的备案合同作为裁定标准。因为市政工程地下、地上不可预见情况较多,因此在标前投标人应做好现场踏勘工作,详细了解现场地质情况,同时向招标人提出相应疑问,招标人以书面的形式给予答疑。招标人对不确定的因素应以预留金的形式写入招标文件中,合理确定变更调整幅度,规范变更程序,使最终决算价控制在合同价内,从而保证国家投资有效应用,杜绝腐败浪费现象。
四.结束语
市政工程关系到我国的城市化建设进程,关系到我国广大居民的生活质量的提高,其招投标过程将会直接对整个市政工程的成本和工程质量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新的时期下,加强对市政工程的招投标的管理和监督,将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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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后,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突飞猛进。统计数据显示,我国高等教育规模成为世界第一。然而,在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体制下,毕业设计形式比较单一,毕业论文仍是最普遍的毕业设计形式,毕业设计不仅能综合检测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的效果和水平,也是对已有的教学环节的扩展和深化,更是检验和发挥学生创造性、开展创新活动的试金石,是学生综合素质与培养效果的全面检验。但毕业论文的规范形式均为单一的学术论文,其考核片面注重学术性而忽略实践性、应用性,不但强化了教学脱离实际的倾向,影响了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同时也不完全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创业教育的理念。在这种情况下引入创业教育理念,对毕业论文工作进行改革,将创业计划书、营销方案等综合实践成果纳入毕业论文的范畴,有助于改善这种单一的模式,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和创业素质,也更符合创业教育的发展。在创业教育飞速发展的今天,引入创业教育理念到毕业设计中显得意义重大,可实现创业教育理念指导下毕业设计形式的多样化改革。
一、创业教育的内涵及发展
当代是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以信息为载体,知识经济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随之而来的以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造精神为基本内涵的创业教育,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和高校的重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从广义上来说,创业教育是指培养具有开创性的个人”。对于大学教育而言,所谓创业教育就是以培养学生从事创业实践活动必备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等基本素质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大学生创业教育理念,就是高校在培养创业型人才中对创业教育信念、价值及活动准则所持的一种认识。1989年12月,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面向21世纪教育国际研讨会”正式提出了“创业教育”(entrepreneurship education)这一概念。与此同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办事处开展了“提高青少年创业能力的教育联合革新项目”,中国、日本等九个国家参加了这一项目。我国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业教育”项目的成员国,早在1991年就在基础教育阶段试点创业教育,由原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牵头组织了六省市布点研究和实验,极大的加速了我国创业教育的发展。尤其近几年各个高校都大兴创业教育,很多创业教育思想与理念得了到广泛传播与深入。
二、创业教育理念对毕业设计多样化改革提出新的要求
1.创业教育理念发展日趋成熟,传统意义的毕业设计形式已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
2002年,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的需要,教育部确定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黑龙江大学和南京经济学院等九所高校为创业教育试点学校。目前,创业教育已成为高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种教育理念。创业教育拥有了很广阔的发展土壤,其发展规模与空间相当广阔,与此同时,很多创业教育理念发展也日趋成熟。毕业设计作为大学教育期间一个重要的培养学生综合运用能力和创新素质的关键环节,传统意义上的毕业论文作为毕业设计的主要形式已经不能满足创业教育的需求。市场经济和社会竞争发展的多样性,要求大学生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好的专业背景,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如较强的创新能力、强烈的市场意识、较好的外语应用能力、自我学习能力以及沟通能力和团队精神等,这其中又以创新精神为重点,社会需要的是以创新精神为主的复合型人才。基于此,毕业设计的内容与形式都应该以社会的需求为导向,采取多样化与多元素的毕业设计形式以满足创业教育理念的需求,培养出更多适应社会需求的创新型人才。
2.创业教育理念下,毕业设计形式应与专业特点相结合
不同的专业具有其独特的专业特点,在毕业设计的形式上也应该具有其专业特性,实现毕业设计形式与专业理论的有效接轨。以市场营销专业为例,由于市场营销专业属于管理类学科,所以目前很多院校都将这个专业的毕业设计确定为单一的毕业论文的形式,缺乏新意。在毕业设计中,如果全部采用毕业论文的形式,一是限制了学生的选题范围,二是很难理论联系实际。因此,形式单一难免缺乏创新性和主动性,已不能适应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要求。采取单一制的毕业论文作为市场营销专业的毕业设计形式很明显并没有充分发挥其专业特性,市场营销作为一个社会实践性极强的专业,其对理论与实际结合的要求更加迫切。在创业教育理念下,要对市场营销专业毕业设计形式进行改革,实现市场营销专业毕业设计形式的多样化,如市场调研、营销策划案、商业计划书、促销方案、stp策略应用等形式,突破单一制的论文形式,以实现毕业设计与专业特点的结合,这也完全符合创业教育理念的需求。毕业设计应根据不同的专业特点采用不同的设计形式,在创业教育理念下实现因“业”制宜。
3.创业教育理念下毕业设计形式应具备新的评价标准和制度保障
创业教育理念下,要求毕业设计形式必须多样化并附之新的评价标准与制度,以有效实现对其的监督和支持保障作用。任何新的毕业设计形式的出现都应该拥有完善的评价标准予以评判与监督,确保毕业设计过程中立题规范、审题严格、选题不重复、评价公平。对毕业设计全过程实施质量监控。实行层级领导负责制,对选题、过程管理、成果评阅、答辩评价、资料存档等环节的工作程序、时间安排、质量评价、分工负责等都提出了明确规定和实施细则。同时,新的制度保障也是必不可少的内容。传统的毕业论文形式,多数导师对毕业生的指导仅仅局限于书面文字的形式,很少有实践操作性的指导,究其原因一是观念上的因素,二是制度保障体系没有跟上。在创业教育理念下,不仅要更新传统的毕业设计理念与形式,也需要很多新的制度保障体系予以支持。
三、创业教育理念下毕业设计多样化改革的思考
1.深化创业教育理念,较好的实现创业教育理念与毕业设计的衔接
近年来,很多专家学者指出:毕业生的毕业设计质量不高,抄袭剽窃现象严重,其中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缺少新意,独创性差。高质量毕业设计的形成也需要相应理论基础作为后盾,在制定毕业设计的过程中,除了专业基础要求以外,还应提高创业教育理念基础的要求,有效的实现创业教育理念与毕业设计的衔接,不断提高学生的创业理念与创业意识。创业教育理念对学生毕业设计的影响是全程的,从最初的选题、开题、设计过程到最后的答辩评价。每一个环节都应加入创业教育的理念,更加全面的指导学生开展毕业设计。因此,应该深化创业教育理念,较好的实现创业教育理念与毕业设计的衔接。
2.建立“三导一体”模式的服务和管理体系
所谓“三导一体”模式就是在创业教育理念指导下建立起来的,以领导督导,毕业设计导师指导,班级辅导员引导为一体的,层次分明但又层层相扣的服务与管理体系。作为毕业设计改革的决策者,学院领导除了要在过程中不断深化创业教育理念以外,还应督导学生的毕业设计,不仅仅是毕业设计结束时的评价监督,更多的是过程监督,学院可以分设不同督导领导小组,针对不同的专业和毕业设计类型进行有效的督导,确保学生毕业设计的质量。导师的指导分为两层含义:一是对专业知识的指导,是指传统意义的毕业设计指导;另一层是创业教育的指导,包括创业教育理论和创业实践的指导。在创业教育理念下,后者的指导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学生在毕业设计实践过程中遇见困难或者疑惑时,导师此时的指导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具体的实际操作类型的毕业设计,导师可以提供很有效的建议和解决方案,确保学生高效、高质、完整的完成毕业设计。通过专业导师对选题的适当控制和引导,加强过程的监控和指导,使毕业论文(设计)真正达到训练目的,不会成为流于形式的鸡肋。辅导员是与毕业设计者关系最紧密的一层,他们更了解每个学生的基本情况。在日常生活中,辅导员可以有意识地引导学生了解更多的创业教育理念,实现专业与创业教育理念的对接,引导学生选择更加合理的毕业设计类型,制定更加科学的毕业设计方案。领导督导、导师指导、辅导员引导,这三个层次构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从学生毕业设计的选题、开题、设计过程到最后的水平评价进行全过程的服务与管理,而且这种服务与管理具有开放性,更能发挥学生在毕业设计过程中的自主性与创造性,全面提高毕业设计的质量。
3.实施对“业”施教,调整教学方式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