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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特点
由于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只允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业务范围和保险的特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具有如下特点:
(一)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保费和资本金。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广阔,人口众多,经济增长速度快,促进了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费规模的迅速扩大,保险资金越来越多,且来源广泛,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保险资金不仅来自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而且大量的保险资金来自于个人;从产业来说,财产保险资金来自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从构成来看,保险资金主要由资本金、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总准备金、保险储金以及未分配盈余等构成。
(二)资金性质的负债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保险定义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保险的定义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保费收入,收取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即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根据未来保险事故发生与否,决定了是否承担赔付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保费资金具有明显的负债性特点。从保险资金的构成来看,除资本金和总准备金外,其他都属于负债。
(三)对外负债的短期性
从经营范围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公司除工程险等少数险种有可能保险期限较长之外,其他险种的保险期限都不超过一年;与此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可能的支出将在保险期限内完全明确。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险种的责任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这就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大部分在一年内,具有明显的短期性特征。
(四)保险资产的流动性
财产保险公司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成本支出时间的滞后性和金额的不确定性,及负债的短期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负债支出的时间的不确定性。为保证保险责任的及时承担,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财产保险公司必须保持资产的高流动性,以防止债务产生的财务“黑洞”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破产。
二、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性
从以上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特点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不仅来自于经营的保险业务本身,同时与保险公司的自身管理水平密切相关。在当前财产保险行业发展迅速,竞争程度较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将直接决定公司经营的成败与否。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加强自身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和流动性,保证各项债务按时支付。
(一)资产负债管理的概念
资产负债管理,从狭义的角度理解,为针对某类负债产品的特点形成的资产结构,实行业务条块上的匹配;从广义的角度理解,资产负债管理属于风险管理的范畴,它从整个企业的目标和战略出发,考虑偿付能力、流动性和法律约束等外部条件为前提,以一整套完善的组织体系和技术,动态地解决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匹配问题以及企业层面的财务控制,以保证企业运行的安全性、盈利性及流动性的实现。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资产负债管理是通过了解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为出发点,进而合理分析其资产、负债,并合理安排资产负债的匹配关系,以保证企业运行的安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金的流动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财产保险公司实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意义
财产保险风险发生的时点的不确定性和赔付金额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财产保险公司负债发生的时间的不确定性和支付金额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利用资产负债管理,加强自身资产负债的管理,以合理化解这些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从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来看,财产险公司经营的好坏,不仅取决于公司业务发展的好坏,更重要的是取决于资产负债管理的好坏。只有资产负债管理做好了,财产保险公司才能保护股东及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才能保证国家金融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对公司、行业、社会均具有深远的意义。
1.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
保险,是一种风险预防和转移的工具,它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损失或约定事件,保险人按约定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或给付相应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风险转移的成功与否。目前,财产保险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承保利润不断下降,有的险种甚至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保险公司要想充分发挥保险风险转嫁的作用,就必须通过做好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以满足广大投保人利益的需要。
2.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主动适应保险监管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由市场行为监管逐步向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方向发展,并将最终转变为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的监管,就是要求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其外在表现为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高于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而实际偿付能力等于认可净资产,认可净资产等于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根据目前保监会的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公司负债全部为认可负债,而资产则根据资产的风险状况和变现能力按比例认可,保险公司要想提高认可净资产的比例,就必须在实际经营中提高资产的认可率。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资产负债管理,通过将资产配置到认可率高的资产上,提高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满足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的要求。
3.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降低财务风险的需要
财产保险公司积累的资金主要来源是资本金和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未来能够及时偿付,而从保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金。由于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公司,风险存在具有普遍性,同时风险发生具有不确定性,这决定了保险公司赔付时间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为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安排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提高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为此,财产保险公司有必要通过改造管理流程,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合理提高保险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保证公司的健康运行。
4.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改善保险企业经营成果的需要
随着保险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加,保险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在不断下降,甚至有的险种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如何合理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难题。这就要求财产保险公司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合理使用和安排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资产收益率,最大限度发挥资产运用的作用,改善公司的经营结果,提高公司竞争实力和企业价值。
三、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模式及原则
(一)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模式的选择
资产负债管理包括以负债为主导和以资产为主导两种模式。以负债为主导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强调的是从负债的观点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即根据负债的特点安排资产的期限、结构比例等,针对不同保险产品的负债要求,包括期限、风险、出险频率、流动性等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资产投资组合。以资产为主导的资产负债模式,强调的是从资产的观点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根据资金运用的情况调整负债结构,也就是针对不同的资产组合,调整产品销售的品种、规模等。
由于目前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每家保险公司业务增长速度较快,保险的特性决定了保险公司成本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成本的滞后意味着资金的滞留,为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提供了可能。同时,由于保险公司主要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在保险处于快速发展期的我国,保险公司应更加关注主营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原则上要求资金运用满足保险发展和保险负债的要求。因此,在目前阶段,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采取负债为主的资产管理模式,根据保险产品或保险业务的整体风险状况来决定资产配置情况。
(二)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原则
根据保险公司资产的特点,充分考虑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不仅要遵循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原则,而且要充分考虑财产保险行业的特点。
1.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公司与其他很多公司一样,在资产负债管理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总量平衡的原则。就是要求资金的来源与资金运用在规模上的相对平衡和对称,保持资产与负债总量上的相对平衡,这里要求的平衡是资产负债总量的动态平衡。
(2)结构对称原则。结构对称是一种动态的资产结构与负债结构的相互对称与统一平衡,即根据资产负债的期限差异进行布局,长期负债用于长期资产的投资,短期负债用于短期资产的投资,而短期负债中的长期稳定部分也可以用于长期资产的投资,并根据外部经济条件和内部经营情况的变化进行动态的资产结构调整。
(3)偿还期对称的原则。偿还期对称的原则又称资产分配原则或速度对称原则,其主要内容为:资金运用应根据资金来源的流通速度来决定,即资产与负债的偿还期应保持一定程度的对称关系,最好是能保证资产和负债的期限完全一致。
(4)目标替代,总体效用平衡的原则。资产负债管理要求资产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目标,但这三个目标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安全性越高往往伴随着盈利能力的下降,流动性较高往往盈利能力较弱,但安全性较高。目标替代原则是指在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个经营目标或方针上进行合理选择和组合,相互替代,尽可能实现三者的均衡,而使总效用最优。这里的总效用是由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方面效用综合构成的。
2.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
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及意外健康险业务,保险期限较短,保险事故发生较为频繁,使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方面需要考虑如下特殊因素:
(1)财产保险公司负债的特点。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以短期负债为主,为保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2)险种结构及不同业务的现金净流量。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业务、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在具体险种上包括财产保险、车辆保险、责任险、建工险等,不同险种由于保险标的和责任范围不同,其风险状况、出险频率及损失可能产生的金额大小也不一样,对赔付资金的需求也不同。如车辆险业务对赔付资金的要求相对其他财产险业务高,因为车辆属于移动的标的,事故发生较为频繁,出险的频率较高,导致赔付的频率也高,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高。而普通的财产保险业务的出险频率低,但由于保险金额大,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要求的赔偿金额大。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公司的业务结构、险种类别,以保证偿付责任的及时兑现。
(3)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中国保监会通过认可净资产与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的比较结果,来判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否充足。由于保险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偿付能力水平高低不同,对资产的认可率的要求也不同,公司对资产的选择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的要求,以保证公司的偿付能力能够满足监管的需要。四、财产保险公司资产的组成及投资的重要性
从产业性质来看,财产保险公司属于金融服务企业,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属于第三产业,同时属于金融企业。第三产业从资产结构上看,具有固定资产占比相对小的特点,财产保险公司也一样,固定资产在总资产中的占比也不高。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又属于金融企业,金融业的特点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积聚了大量的保费收入,对资金运用的要求较高。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投资性资产(银行存款投资)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人保60.49%,太平洋77.32%,大地74.34%,太平65.78%。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所占的比重高,资金运用的需求旺盛。资金运用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中与保险业务经营同样重要的经营活动,客观要求保险公司不断提高资金运用水平,加强投资资产的管理,关注其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为财产保险公司及财产保险行业整体实力提升做出贡献。
五、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与资产负债管理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保费规模增长快,但由于保险主体的增加,竞争特别激烈,承保利润率在不断下降,有的险种甚至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同时,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公司,本身对公司实力的要求高。财产保险公司实力的提高,取决于保险业务经营和资金运用两方面,且两者是相互促进的,这也是符合国际财产保险行业发展规律的。在国外,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赔付率均接近100%,利润主要来自保费资金运用产生的投资收益。因此,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资金运用方面的研究,合理、有效地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充分发挥保险资金对公司的贡献,提高经济实力。为使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满足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对公司负债进行深入的分析,紧密联系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合理安排投资的期限、品种等。
(一)根据负债的特点配置投资的久期
财产保险公司是典型的负债经营的公司,且其保费资金大部分属于短期负债资金。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安排投资前,应根据保费资金在公司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合理安排投资的期限。在考虑负债资金占比的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应预测公司盈利能力,并根据盈利能力的不同及发展的不同阶段,安排不同的投资组合和投资期限。当预测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经营具有盈利能力时,意味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基本不会动用资本金,公司应将资本金配置到期限较长,收益较高的投资上去;同时根据预测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现金净流量,将盈利积累的资金也配置到期限较长的投资中去,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而将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资金,配置在期限短、流动性强的资金上,以保证公司履行保险责任的及时性。
(二)充分分析公司的业务结构,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状况、出险频率配置投资
如前所述,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种类多,且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具有不同的风险特点、出险频率及对赔付金额的要求等特点,因此,同一收入规模的公司对投资组合的要求差异较大。如以车险经营为主的公司,要求投资的流动性高;以财产险业务为主的公司,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但对金额的要求可能较大,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对资金总量要求较大,要求投资的整体变现能力强。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特点配置投资,合理确定投资组合及投资期限。
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大数法则的要求,充分考虑不同险种的出险概率和平均偿付金额,合理分析单一险种债务平均偿还期,进而计算出公司险种所要求的整体保险业务负债的偿还期,并根据偿还期对称的原则的要求,配置投资资产的偿还期限。可以通过计算平均流动率来判断投资配置是否合理,平均流动率等于资产的平均到期日和负债的平均到期日的比值,如果平均流动率大于1,则表示资产的运用过度,应根据负债的具体类别,缩短投资的期限;反之,则说明资产运用不足,应适当提高长期资产的比重,以保证平均流动率维持在1的水平。但在使用平均流动率时,最好对时间进行分段处理,如将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等,分段越多,计算结果的运用越合理,资产期限与负债期限越匹配。
(三)根据公司不同发展阶段对偿付能力的要求,选择不同认可率的投资组合
自1980年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业适应着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公司的管理架构随着时代的变迁、市场的需要,也在不断翻新。各家保险公司虽然没有统一的管理模式,但基本遵循这样的走势,即:行政型——专业型——服务型。
以行政型为主流的保险公司架构贯穿整个80年代,保险公司架构层级类似于行政单位,科、股相称,保险本行业特色性不强,不少地方人员的使用与社会同级互动,完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运作方式,“客户导向”无从谈起。
90年代初,保险公司借鉴境外同行的经验,开始以满足业务管理和拓展的需要设置管理架构。最具行业特色的是以两核为主线的管理架构在不断改革创新下日趋成熟。这样的管理架构重心放在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上,以专业和细化管理为特色,力求风险管控和市场推动,而这种专业型保险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所发生矛盾导致的直接后果恰恰是与公司倡导的“客户导向”背道而驰:
首先表现在公司发展与业务拓展之间的矛盾上,一般意义上讲,只有业务发展了公司才得以发展,业务的发展和公司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不存在产生矛盾的因素。实质上业务的拓展相对于公司发展来说,是一系列短期行为的积累,它实际上注重的是业务的“量”,使用的方法是“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业务拓展时一切为满足业务迅速增长的需要,服务中心围绕着的是大项目如何获取,对分散的个人业务,服务重点同样放在作为的中介渠道上。作为项目或个人业务终端的客户,许多保险公司却反而无暇顾及。而公司发展则是长期的行为,它是多种要素平衡的结果。它在注重业务的“量”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考虑业务的“质”,采用的方式则是“养”。保险公司要取得长期稳定的业绩,重要的是在取得市场密度上下功夫、在提高客户深度上做文章,以优质、实在、良好口碑的服务覆盖所有客户才是公司发展的硬道理。遗憾的是专业型保险公司的运作使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
其次表现在销售前线与管理后线之间的矛盾,前线以完成销售业绩为生命,轻管理,短期行为严重。“客户导向”方面主要表现为笼络式的个人行为。而管理后线所体现的责任主要为风险管控,政策与市场滞后、行为与客户脱节成为无法追究的事实。两核过程中多采用“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生存技巧,风险管控成了先控制住自己要承担的责任,“客户导向”仅成了后线的“良心”行为。
专业型保险公司通过多年的努力,做到分工细化、责任明确,大家各司其职,满负荷运作。然而真正意义上的“客户导向”却始终游离于这负荷之外。
随着人们物质条件的改善、素质的提高、需求的细化、保险意识的增强、国外成熟的服务型保险公司的纷纷涌人、保险市场竞争加剧,“客户导向”的执行与否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存亡。于是有些保险公司在原有的架构上通过改造、增加甚至更名的方式设立了客户服务的部门。这种客服部大多整合了分险种的理赔部门,客户服务提供的内容绝大部分是为出险客户提供救援或理赔相关的服务,对保险公司生存起决定意义的大部分未出险客户却不属“客服”范畴。这样的管理架构实际上仍然是专业型模式的延续。
二、丰富的保险产品是“客户导向”的基本要求
谈起产品是“客户导向”的基本要求,应该是所有保险公司的共识,然而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无论是成立10年、20年以上的老财产保险公司,还是摩肩接踵、纷至沓来的新财产保险公司,针对个人客户市场而言,能提供的产品屈指可数。除了车险、家财险或变相家财险的按揭险以及少量家电责任险外,几乎没有其它产品能够提供,更令人慨叹的是占财产保险公司半壁江山的车辆保险,各家公司现行的条款和费率如果剔除货币变动因素外竟然同20年前使用的条款和费率没有太大的区别。这种时空突破20年、跨度覆盖全国的产品真可以称作是中国的“可口可乐”。
事实上今天的客户需求品位不断提高、需求感受愈发细化,加上迅猛而至的经济全球化,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如果仍然是这样的产品现状,不仅对客户来说无法做到“可口”,对保险公司来说势必导致无法“可乐”的结果。可以从几乎与国内个人财产保险同时起步的国内个人车辆市场的发展情况找一点产品“客户导向”的启发。
1.产品种类的多样性,满足不同要求的客户需要
国内个人车辆市场发展的历史尽管时间不算太长,但有史以来产品的种类繁多,总能满足不同时期、不同客户的不同需要。尽管开发新的车辆产品无论是成本投入、技术要求还是市场调研等都不在开发保险产品的难度之下,而能够提供给个人的财产保险产品至今仍旧只有那冰冷发黄的几款。只要你愿意,你花几分钟就可以买遍财产保险公司为个人提供的所有产品。
2.产品价格的多样性,满足不同投入的客户需要
保险产品的价格区间与车辆价格的区间更不能同日而语。就车辆市场而言,同样满足代步、载客需要的车辆价格有几万元到上百万元可供挑选。而针对个人保险类似产品的价格相差无几。有限的几款产品加上有限的价格,使客户想往保险公司送钱都不容易。
3.前瞻性消费引导,促进市场的繁荣
车辆市场的繁荣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车辆市场的前瞻性引导。据测算我国城镇人口平均车辆消费与收入之比约为1/20,远远高于美国的1/30,而保险消费尤其是财产险的个人平均消费在收人中的占比不到1/110,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的1/50。相对于整个消费市场而言,我国城镇车辆消费情况是非常乐观的,车辆销售市场无论是经营理念、实际运作还是取得的效果都领先于国内其它销售市场。这些年个人车辆在设计、生产、销售上做得有声有色、如火如荼。豪华车、顶极车、概念车、世界同步上市车等等,把一个刚刚能够温饱的国人胃口吊得老高,不少人5年甚至10年后的市场现在都贡献了。如果我们的保险公司在相互间的恶性竞争方面能节约些精力,在个人保险产品上多下些功夫,以产品的更新换代领先同业、以产品的优势取代价格竞争、以产品的特色化吸引客户、以产品的多样化赢得市场,今天的个人保险市场恐怕要象样得多了。
针对个人的保险产品我们应该在产品的文化内涵、产品的承载功能和产品的额外获益三个方面做文章。
产品的文化内涵隐含着设计脊和开发者的经营理念。保险向来为泊来品,在设计、开发、功能上多具泊来特色,作为个人财产保险产品有着泊来的可保风险的损失补偿效用,却几乎没有任何中国的文化元素,而如何同中国自古以来的“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的风险防范思想和其它传统文化的有机结合是降低诱导成本,引起消费共鸣的重要途径。产品的承载功能,必须兼顾受众的需要意向和最终承付,功能的取向高覆盖、多样性、多层次至关重要,要有全功能、多功能、单功能和潜功能以及不同功能的组合和跨行业的联名、联姻产品来满足市场。产品在时空上必须做到门类齐全、层出不穷。2003年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的解禁,使财产保险公司丰富产品显得容易的多了。保险的出险“收益”、无险“白缴”的特点决定了保险产品额外获益的重要性,特别是个人保险产品的额外获益是增加社会消费兴趣、扩大保险受众和提高客户忠诚度的有效手段,因此尽可能提高保险产品的附加值是保险市场竞争中的必然措施,近年来保险公司竞相开展的“免费”救援、自驾游、俱乐部、会员制等活动实际是保险产品额外获益的具体体现。
财产险公司在做好常规化、大众化产品的同时积极推出个性化产品、打包产品、联名产品等不失为现阶段迅速活跃市场、丰富保险产品、赢得客户的有效途径。
三、完善的销售方式是“客户导向”的根本需要
保险的销售行为随着市场化的进程在不断改变和完善。财产保险公司成立初期常用的借助政府相关部门或主管部门“红头文件”“促销”的“行政型销售方式”今天虽然已属罕见,但随之伴生的“关系型销售方式”仍有一定的市场。但个人客户分布广、单笔保费少,特别是财产险多以1年为周期、无续期利益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以全新的思维来探索有针对性的、新的销售方式。
1.加快现行保险公司销售队伍的转型,采取全新的直销行为
财产保险公司的考核和利益因素的驱动结果必然使直销行为的分支机构和销售人员更多地关注能获得较大业务的团体和企业客户。然而,个人客户市场却是所有保险公司迟早要面对的市场,个人客户市场的取得与否最终决定保险公司的存亡。但传统财产保险的一对一的销售方式显然受制于个人产险产品的成本局限,因此销售队伍及其销售行为必须符合个人客户业务发展的需要:
转型之一,保险公司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代表、个人理财师及风险控制专家转换,在保险深度上弥补保险密度带来的不足,从空间上弥补时间上的利益损失。
转型之二,通过大力倡导“个险团销”的销售方式,达到了低成本高产出的预期目的,如利用发挥会所、沙龙、社区、集团、俱乐部、主管单位等客户枢纽的作用,牵散户龙头。
2.加大投人,将保险公司功能最大可能地融入社会
长期以来保险所担负的角色是“收收保险费,拿拿手续费”,保险在保险发展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其应有的效能远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保险在个人客户产品销售中有着其“”的天然优势,无论是兼业还是专业,大多有着先天的客户渊源,如依托车行、银行、邮政、电讯、运输、医疗、教育、物业等资源派生的保险行为。现行的人自身运作、社会的管理和保险公司的投入离“客户导向”的市场需要相差甚远。主要存在的问题是:被动型业务占业务的主要来源,“派生”的行为一般与客户采取资源交换式的展业方式,保险产品的获取以及对客户的引导缺乏主动性。人产品单一、行为简单,在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的同时不能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要。成功运用资源是实现“客户导向”的关键。保险公司要加大对的投入,真正在星罗棋布的兼、专业上做到销售等服务功能的延伸。
3.实现自助销售,引领未来个人客户市场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素质的提高、信息民用化的到来,个人保险通过电话、电脑网络、电视、直邮等方式自助销售迎合了未来高效率、快节奏的生活需要。
总之,不同方式销售行为其目的就是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个险产品销售网络使个人客户在获取保险产品时真正做到快捷方便。
四、良好的客户服务是“客户导向”的绝对保证
做好对个人客户的服务是实际工作中的难点也是保险经营能否最终实现“客户导向”的必经之路。
保险的个人客户服务除有着一般保险服务的共性外还有着很强的个险特点:那就是个险服务必须做到的条理性和常理性的有效统一。个险服务的条理性是指保险的任何服务必须遵从相关的保险条款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但由于投保人对信息掌握的是否充分、不同保险人员的行为方式、个人客户的文化差异等方方面面都会影响甚至左右个人客户的理解、判断和行为,相同问题的不同理解、相同的处理方式的不同满意程度形成了个人客户的特点。针对这种特点保险人就需要在常理性上下功夫,在条款基础上既要保证保险公司的长远和整体利益同时又能让客户满意。对个人客户的服务集中体现在保险销售的售前、售中和售后三个环节上。
售前,采取多途径的方式充分提供个人客户需要和必须掌握的相关保险信息,使客户对保险需求做出正确、自愿抉择。有效的售前行为取决于对潜在客户的挖潜和争取“摇摆客户”的成功率。售中,不少企业把售中服务仅仅看成是微笑服务、送货上门、24小时制以及产品“三包”的承诺上。其实,销售环节的便利性和产晶质量的保证是对所有销售行为的基本要求。售中的过程是与客户“交手”过程,客户在“交手”过程中对环境的取舍、所提供服务对象的要求以及符合客户心愿的最佳“交手”时间等等都是作为个人客户销售必须研究的课题。客户对所提供的销售服务不应是简单的口头满意,而是出自心底的感觉“自然”和“舒服”,是吻合甚至超出心理预期的“兴奋”。判断售中行为的成败指标是客户的“上瘾度”,优秀产品售中行为又是其它产品的售前行为。售后,往往是保险公司有周密的服务要求和规章但执行不到位的环节。而售后恰恰是企业体现诚信、反映实力、展示魅力和培养客户“忠诚度”的最为重要的一环,是衡量企业能否长远发展的标杆。好的售后服务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第一是全员到位的服务意识;第二是顺畅高效的运作流程;第三是与服务相一致的内部保证制度。
五、保险公司实施“客户导向”的建议
1.处理好保险标的的风险管控和个人客户价值贡献的关系
充分认识保险标的风险“大数”和以人为对象的“客户风险”的“大数”辨证关系,建立符合“客户导向”的“个险大数”体系。企业经营盈利为最终目的,个体的把控必须以总体的市场获取和在已取得的市场中盈利为前提,失去市场或在得到的市场上无法获利的个体把控完全失去了把控的意义。财产保险中多构建以物为标的的风险大数法则核保体系,在个人客户的业务管理中可以尝试以个人价值贡献的大数法则来判断。
2.追求盈利的科学化
但是,家庭财产保险保单与个人寿险保单相比较,保费较少,一般每单数为10元,多的也不过上百元,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每单亦不过几百元,大者上千元,且直销无手续费,销售的手续费也非常低,很难象寿险一样通过营销队伍卖单。由财产保险基层公司自营,费时费力,收效甚少;若城乡居民自己去保险公司购买则感到繁琐不便,颇多微辞。有人认为,家庭财产保险恰如“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何去何从,是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状况及特点
1.国内业务恢复初期,家庭财产保险与其它业务一起高速增长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初期,家庭财产保险与其他业务一样发展很快。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为例,1981年至1985年增长率分别为40.4%、18.3%、26.6%、39.9%、80.7%。由1980年的保费总收入4118万元增至1985年的2.2亿元。家庭财产保险费由1980年的0.3万元(承保1730户)上升到1985年的1623万元(承保504万户),所占保费的比重上升为7%。当时,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大力公关,得到了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90年江苏省保费收入达到10.2亿元,同期增长17.4%,财产保险保费收入7.41亿元,其中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为4061万元(承保868万户),占保费总量的4%。1995年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费收入达到7507万元,当年增长26%。这一时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绝对数虽然不大,但发展较快,也达到了一定的比例(详见表1),人保徐州市分公司1995年业务总收入约为1.8亿元(当年增长17%),财产险保费收入为9183万元(增长19%)。当年家庭财产险保费收入为774万元,比上年增长68%,占产险总量的8.43%,业务量较小的唯宁县该年家财险占总量的14.8%(185万元)。1996年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财险保费收入856万元,同比增长11%,占财产险业务总量的8.05%,承保总户数超过120万户,覆盖面为55%,达到了家庭财产保险的最高峰。
2.财产保险业务稳步发展时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却大幅下滑,大有不可遏制之势
1996年之后的三年时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世界保险业受到较大影响。以人保徐州分公司为例,其家庭财产保险业务1997年至1999年三年大幅度下滑,降幅分别为17.44%、31.22%、34.00%,直到2000年才与上年基本持平(详见表2)
表2人保徐州市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统计表
年份财险业务总收入
(万元)家财险
保费收入数(万元)同比增减(%)赔付率(%)占业务比重(%)
3.改革深入发展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徘徊不前,陷入困境。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大多数城镇居民、家庭已拥有了自己的住房;随着人民收入的提高,住房的装璜,高档、较高档的家具渐渐成为人们追求的时尚,这一切,都给了家庭财产保险新的发展契机。家庭财产保险理应进入较好的发展阶段。但是,到目前为止,这项业务仍未有起色,仍在泥潭中徘徊。这几年家财保险业务发展状况就是例证。
二、家庭财产保险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家庭财产保险由快速发展到急剧下降,目前业务发展比较困难,举步维艰;业务下滑,比重减小。199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险保费总收入10.16亿元,同比下降了7.25%,仅占全部财产保险业务的2.41%。比重也在下降;产险储金59.30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40.21%。在赔付率方面,与城市家财保险赔付率较低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农村家财险赔付率大幅度攀升,徐州市某县支公司1998年家财业务仅为49.2万元,同比减少73%,其赔付率也由14.17%上升为50.41%。该年度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财险赔付率最高的基层支公司高达158%。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存在着较严重的问题。
分析起来,引起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保险公司缺乏对市场变化的调研,不能及时掌握情况,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二是展业手段单调,方式方法不灵活,服务水平不高;三是暴露出险种的不尽合理,缺少吸引力,不适应市场需求;四是途径不稳定,机构、人员不能正常开展业务;五是在经济调整时期,乡镇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特别是农民“减负”期间,“保险”往往被当作农民的负担被砍掉,城市居民收入近年来增幅不高,下岗职工增多,也影响了人们投保的积极性。
三、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思路和对策
为了适应经济改革、发展的形势,满足城乡居民家庭财产安全保障的要求,必须认真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找出当前发展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对策。
1.适应市场需求,设计出适应性较强的条款。一是积极开展市场调研,区别不同情况,对不同保险标的进行科学分类,比如按城镇、农村进行分类。居民家庭装潢、家用电器包括电脑等均可纳入保险标的范围。有的保险公司已将第三者责任保险纳入家庭财产保险系列,应是比较有眼光的做法。二是搞好险种组合,以适应各种不同层次的需求。三是灵活厘定费率,不可一概而论。就目前江苏省农村而言,江南农村住房,已与中小城市无大差别。江苏省政府采取“不将草房、危房带入二十一世纪”行动,苏北农村年内将消灭草房、危房。这些情况必须考虑在内。大中城市居民住房可按高级住宅区、安全小区、普通住宅区等实行不同费率。这将激起人们投保的积极性。四是对连续投保3年、5年、10年,安全无赔款的,应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安全奖。
(一)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
(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上货物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无过错损失补偿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第三者(仅限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应由第三者自己承担,而由被保险人垫付的合理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费,由于第三者确实无偿还能力,裁决后一个月内第三者仍未能偿还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条赔偿处理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偿结案,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及他们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三)装卸货物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造成保险车辆停驶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第三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9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期限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二)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四)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新设备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车辆损失险执行.
第四条其它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除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代步车费用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需进厂修理,在双方约定的修复保险车辆期间内,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执法机关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因保险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三)本保险不承担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车的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3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一日的赔偿金额;
(二)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办理交车手续起至修复办理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发生全车损毁,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四)在保险期限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
(二)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
(三)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因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车身人为划痕,倒车镜及灯具单独损坏,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他人因与被保险人或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存放于保险车辆之中的高尔夫球具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与保险车辆同时遭受盗窃,抢劫,抢夺以及车辆失窃寻回后的球具丢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置放于保险车辆中的高尔夫球具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高尔夫球具单独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二)高尔夫球具发生部分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全车盗抢险责任范围原因所造成的球具丢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和20000元四个档次,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实行20%的免赔率;
(二)本保险在保险期限内以赔偿一次为限,且与全车盗抢险同时赔付.
第五条其它事项
本保险以本公司已承保全车盗抢险的非营业类十四座及十四座以下客车为承保对象.
第四部分释义
1.保险车辆: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包括原汽车制造厂商固定装置在车上且含在售价中的零配件,但不包括出厂后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只订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的保险合同.
3.碰撞: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4.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车辆翻倒,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5.外界物体倒塌: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6.行驶中平行坠落: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包括翻滚360度以上)后仍四轮着地.
7.自燃: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8.减值损失:指由于局部损坏导致财物修复后整体价值的减少.
9.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指保险车辆进入修理厂(站,店)并办理完交车手续开始,到保养,修理结束并办理完提车手续时止的时间.
10.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定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
11.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12.全部损失:指保险车辆整体损毁,或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推定全损.
13.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1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包括此时在车下的驾驶员以及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
15.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指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公安部门将该车收缴之日止.
16.赔偿结案: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关系人签章确认后即视为赔偿结案.
17.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机动车辆保险指定驾驶员特约条款
第一条投保人可指定驾驶员或不指定驾驶员,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第二条指定驾驶员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员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第三条指定驾驶员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员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保险人在核定总赔款的基础上,每次事故扣除10%的赔款,计算公式如下:
赔款=各险别赔款之和×(1-10%)
平安保险珠海市主要经营网点
经保监办核准,广州市共有省级分公司1个,4个市级支公司,18个营业机构,48个承保柜台和远程出单网点,兼业机构1018个.配备风险查勘,理赔定损人员38人.珠海市有承保柜台和远程出单点四个.
市府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小组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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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小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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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3360098
3344609
刘兴
珠海中心支公司两核总监
3360071
3360080
陈子峰
珠海中心支公司市场部经理
3360092
3344609
胡开荣
珠海中心支公司财务部经理
3360060
3344609
李红卫
珠海中心支公司业务二部经理
3360037
3360037
穆立峰
珠海中心支公司业务一部经理
3360073
3360073
理
赔
部
刘兴
珠海中心支公司两核总监
336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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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
珠海中心支公司查勘定损员
3360029
3360080
陆国良
珠海中心支公司查勘定损员
3360029
3360080
蔡丽薇
珠海中心支公司核赔执行人
3360803
3360080
曾蔷兰
珠海中心支公司核赔执行人
33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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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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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受损车辆的定损核价将采用电脑报价系统,对不同车辆的零件及修复费用进行核定,保证准确,规范,统一,合理.
2
提供预付款服务
对于重大交通事故,出现人员伤亡的,在明确事故责任的前提下,可根据总赔款的50%进行预付.
3
提供异地出险,就地理赔服务
公务车辆在外地出险,可直接拨打报案电话(0756-3373991)我司将第一时间委托当地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
4
提供委托索赔服务
我司与市内多家较有规模的修理厂签定合作协议,对公务车的事故车辆提供委托索赔业务,只要资料齐全,客户无需支付修理费用.
5
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案件较大且发生纠纷的,我司将提供必要的协助,帮助处理与交警,法院相关的事宜.
6
提供全天报案服务
我司将提供24小时全天候接报案服务(报案电话:0756-3373991),无论任何时间,都有专人为客户接报案,指导处理,现场查勘,施救等服务.
7
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如有需要,客户可随时拨打报案电话,我司将提供各种紧急救援服务.
8
其他服务条款
在我司的协议修理厂可获得各种优惠与服务,如承保期内全年免费洗车,四季定期免费检测,正常保养维修费用优惠等.
理赔时间表
赔偿金额
结案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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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
5000元至30,000元
1天
30000元至100,000元
7天
100,000元至200,000元
7天
200,000元至300,000元
7天
300,000元以上
10天
说明:在被保险单位按要求将所需的理赔单证提供齐全后,投标人的赔案时效按上述"结案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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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毕业论文
财产保险是一种社会的经济补偿制度。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一是由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物质产品的丰富,社会财富的积累,有大量的剩余产品可保。如果社会产品只能维持人类最低限度的生活,人们两手空空,一无所有,也就谈不到财产保险。二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即有险可保。如房屋被大火焚毁,船舶遇风浪沉没,汽车行驶中发生碰撞、倾复,地震、洪水等破坏性灾害使亿万财富在顷刻之间损毁殆尽等。尽管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防灾消害的能力不断提高,但灾害事故是无法绝对避免的。这不仅直接影响人们经济生活的稳定,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将产生严重的影响。此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又会不断增加新的危险因素。因此,为了保障社会生产过程不间断地持续进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的安全以及一旦受损及时得到恢复弥补,也就产生了对财产保险的需要。财产保险通过社会经济互助方式,用分散缴纳保险费的办法来建立保险基金,专门用来补偿国民经济各个部门以及社会生活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从经济上解决人们对财产在遭受意外损失后的补偿问题,从而起到保障生产和安定生活的作用。版权所有
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般而言,职能是事物本质的体现,而作用是职能履行过程中的具体效果。财产保险具有积聚资金组织补偿、防灾防损等多种职能。但其基本职能就是用分散危险、分摊损失的方法,建立集中的保险基金,补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简言之,即筹集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筹集保险基金和组织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内在机制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单言筹集资金的职能,则储蓄也有此职能,单言经济补偿职能,则财政、民政也有此职能。财产保险的特色是用建立保险基金的办法来组织经济补偿的,筹集保险基金是经济补偿的手段和条件。没有保险基金的筹集,就无法进行经济补偿,而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的目的和效果,两者相依相存,是一个完整的整体。这正体现了财产保险的本质。版权所有
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既然是筹集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那么,在补偿损失这点上,社会主义财产保险和酱主义财产保险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但是从经济补偿这一基点所引伸出来的财产保险的作用,则因社会制度、生产关系、经济结构等不同而有所差别。1982年2月11日国务院国发(1982)27号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积极开展保险业务,逐步建立我国的经济补偿制度,对于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安定人民生活,减少社会财富损失,都是有利的……是国民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环,”这就充分说明了社会主义社会财产保险的作用。社会主义生产是有计划指导、按比例协调发展的,各部门、各经济单位之间有着有机的联系。一个部门、一个单位遭灾,不仅会造成局部的生产停顿,而且会造成连锁反应,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他部门的生产,从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计划的顺利完成。通过财产保险对损失的及时补偿,能保证社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领域的正常运转,保障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我国实行以国营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无论国营、集体还是个体经济,生产和经营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由于灾害事故的客观存在,一旦遭受损失,不但生产经营不能及时恢复,而且对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金的上缴,银行信贷资金的偿还,职工工资奖金的发放,经济合同的履生等都会带来影响。通过财产保险,以支出较少的保险费而求得较大的经济保障,能使企业的经济核算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从而保证企业财务和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通过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可以经常研究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总结和研究损失发生的原因,协助投保单位搞好防灾防损,消除发生事故的隐患,从而减少损失,预防和尽可能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通过财产保险,不断积累雄厚的保险基金,在未作偿付款之前可将其提供给国家用于信贷、用于投资,以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通过办理涉外财产保险,还能为国家创造外汇资金来源,与国际保险市场建立联系,分散危险、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保险是金融行业的重要支柱性产业,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保险行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三十年的黄金发展期内,我国保险从最初的政策主导型行业逐步演变到现在的市场主导型行业,在为国家高速发展的经济保驾护航的同时,自身也得到了发展和壮大,从最先开始半官方企业的独家经营,到如今政企的完全脱离,整个行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出现百家争鸣的璀璨局面,随着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理念的进一步深化,我国保险行业必将步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虽然,在发展的道路上,保险行业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挫折和困难,也曾经在前进的方向上艰难的探索和反复,但这些都不是什么不可逾越的障碍,我们有理由坚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以及金融监管的日趋成熟,加之对国际上同行们先进经验和方法的学习,我国保险业一定能够得到又快又好的发展,本文就是立足于国内财产保险的发展现状基础上,通过对照国内外保险业的经营策略和政策法规,深入的对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的前景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一进行分析和研究,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财产保险发展方向及目标模式。
世界经济全球化、自由化发展加快了各国金融保险业开放有序的演进速度。随着我国经济改革与开放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与完善,金融保险业取得了快速发展,中国保险业,特别是财产保险,经营模式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经营发展急需找准方向,可持续价值增长战略已成为各保险公司的共识。虽然中国财产保险已不是一项新生的事物,但是对它的理论研究确是一项亟待深化与开拓的新领域。过去的十余年来,我国对一般企业经营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取得了不少富有意义的成果。然而,不能不看到并承认事实,对财产保险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尚处于较初级的介绍和分析阶段,分析的内容也谈不上深入和系统;鉴于此,本文在梳理有关国内外保险业发展的文献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运作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财产保险发展的时代背景和趋势,运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等方法,围绕中国财产保险市场发展为主题,展开了相关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1.对我国当前财产保险市场的研究综述。作为分析的前提和研究方法的出发点,对在我国改革开放30年整体社会发展背景的前提下,我国财产保险业走过一段怎样的发展史,以及此发展模式演变到今天形成的市场格局和对外形式,描述了是怎样的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使得我国财产保险在产品划分、市场目标、竞争形态以及行业监管方面呈现的多元化和多样性,换句话来说,谁也不能在30年前准确预测到今天财产保险市场的状况,以及此状况形成的具体过程,这个过程是在主体与主体、产品与用户、监管和自律等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下,遵循一定的规律进行的。同时根据作者对我国财产保险所处的特色环境以及参照发达国家保险行业的发展规律,提出了未来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的趋势和潜力。
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总量不断增加,其表面上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背面则在于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中的一系列问题。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对防范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现状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待以后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要对应相应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责任。一般企业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经发生、可准确计量的,确认收入的同时可确定盈利;而由于保险成本的事后确定性,取得保费收入的成本是对未来的一种估计,不能准确预计和计量。这与会计上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已完成事项有本质的差异。在保险期限没有结束前,应收保费不能按照简单的应收款项处理。
从性质上看,应收保费是保险企业对投保人的一种债权,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但是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利用应收保费账户进行相关财务处理,以达到逃避和谋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与缴纳保险费两个条件,而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不需缴纳保险费。只要保险合同成立,约定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即生效。因此,应收保费比较严重的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关于应收保费在保费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认为在3%-5%。人保系统把应收保费比率定为5%,而保监会下达给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的底线定为8%。
实事上,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过高且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不平衡。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公司低于认可标准8%。但中国人保是从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而来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时,会对其历史上的财务包袱进行处理。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的数据是以集团公司为基准的,因寿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比率低于财产保险公司,比率可能会被稀释。比率远高于8%的有中华联合、香港民安、东京海上火灾保险等。华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标与8%较为接近。总体上看,几家大的财产保险公司的指标要远低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同项指标,这反映出较为规范的内控管理。
从纵向看,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各个年份的比率有较大的波动性。以平安保险为例,从1990年到1995年,应收保费比率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达到15.4%;而从1996年到2000年应收保费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该比率又有反弹趋势,达到6.21%。比率的不稳定性可能与经济环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
应收保费的险种分布较集中,主要在机车险、企财产保险、货运险等传统险种上。由于国家规定交强险须先交保费再出单,一般不会出现应收保费,而车险中的商业险应收保费的比例就较高。另外,应收保费还呈现出季节性分布特点,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这与应收保费产生的时段及年终的大力清缴有关。
二、应收保费的产生
我国财产保险业近年均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率,2007年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更是达到了1997.73亿元人民币,逼近2000亿元大关。保险收入的增加带动了应收保费的增加。就应收保费的会计意义,可按产生的原因将其分为正常的应收保费和不正常的应收保费。
1、正常的应收保费
(1)信用政策形成的应收保费。由于展业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财产保险公司针对一些大客户签发的机车险、企业财产保险、货运险的大额保单或招投标业务,会在保险费率和保险交纳期限上给予优惠,从而形成部分应收保费。
(2)正常的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应收保费。保费在正常的流转过程中,由于出单与结算之间的时间差以及保单在流转过程中的正常失误如网点保费结算滞后,也会形成应收保费。有些保险业务如个人住房按揭险、货运险、航运险等业务是通过银行、邮政及交通运输部门等中介网点代办代收的,而财险公司与中介的结算惯例通常是月结或季结。保险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费从投保人到保险人的环节,减缓了资金流通速度,导致保费结算期限较长从而产生应收保费。另外,一些不能在业务处理系统直接出单的保险业务,如某些业务、定额保险,要进行手工补录,由于补录时间紧、工作量大等原因补录数据不到位,未能及时进行收付保费的结转确认,也会产生应收保费。
(3)系统处理方式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应收保费。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已经实现了无缝对接,业务系统中每录入一张保单,财务系统就会自动确认保费收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录单操作失误(录入的信息不能随便删除)及复核把关不严,导致同一张保单重复录入,财务系统相应进行多次确认,从而虚增一部分应收保费。
2、非正常的应收保费
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中相当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恶意拖欠行为产生的应收保费。部分投保人以各种借口比如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恶意拖欠保费。有些人出于提高佣金、甚至侵吞保费的目的,进行隐瞒欺骗,不按时向保险公司划转保费。因拖欠而形成的应收保费,坏账率往往较高。而在清收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又畏惧诉讼成本,一般不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进一步纵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为。
(2)保险公司的违规造假行为形成应收保费。由于各保险公司的产品费率和支付给人手续费的最高限额均由保监会审批,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为了扩大销售额,承诺给予保费回扣或变相降低费率,即“暗返”。利用虚挂应收保费的方式支付给人法律规定以外的高额手续费,这部分多支付的手续费以应收保费的形式存在,实际上却不能收回,彻底成为了坏账。另一方面,保险机构索要高额手续费,为躲避监管机构的检查,在会计上以挂应收保费的形式对支付的费用进行处理,但实际上已无法收回;还有一些保险公司通过出具批单反向冲减保费收入,达到“暗返”的目的。基层保险机构为完成上级规定的指标任务,达到多提费用的目的,通过“应收保费”账户进行造假。以上情况产生的应收保费通常被称为“虚应收”。这也是监管部门对应收保费监管的重点部分。
(3)营销人员变动导致的应收保费。保险营销人员的流动非常频繁,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缺乏有效的管理。一旦营销人员变动,就有可能留下一部分保单因客户资料遗失而无法收款。
三、不良应收保费的影响
应收保费的数量太多,甚至发生很多不正常的应收保费时,会对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1、降低会计信息真实性
一方面,应收保费长期挂账,虚增了保费收入;另一方面,由于业务系统的设置,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由于应付未付的批减保费会存在一部分负数的应收保费。这实际上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项债务,而正数的应收保费是一项债权,两者对应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通常不是同一人,不能直接抵减。如财产保险公司直接冲减正数的应收保费,会降低应收保费数据的真实性。
2、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第一,它直接造成了现金流的减少。应收保费占用了保险公司正常的现金流,公司可能因现金周转困难而出现支付危机。另外应收保费缺乏流动性和收益性,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第二,加大了企业偿付风险,不利于正常的赔付。对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费的财产保险保单,一旦出险,保险人就需承担响应的赔付责任,而应收保费造成的大量未收回的资金则给正常赔付增加了压力。第三,保监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着严格的规定,大量的应收保费直接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再次,应收保费作为收入虽未收到款项,但保险公司须据此预缴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加了经费负担。第四,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均要进行分保(再保险),又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分保成本。第五,应收保费易诱发经济犯罪。应收保费的长期大量存在,有可能给不法分子贪污挪用、弄虚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已经收到资金而不入账,或未缴费出险时,用赔款冲抵应收保费。
四、针对不良应收保费所采取的对策
由于过多的应收保费给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
1、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和提高诚信的投入
部分客户片面认为投了保就有保障,缴费的时间不是决定因素。对此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鼓励主动缴费,消除产生应收保费的客户因素。另外,树立全员防范经营风险的意识,实现稳健经营、风险可控的发展。
2、根据投保业务的质量进行有选择的承保
在扩大市场份额和业务规模的同时还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首先,保险公司要在收入和费用、规模与效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其次培养业务员对企业的责任感。按照保户信誉程度、偿债能力、当前财务状况和实际支付保费的能力制定信用政策,降低应收保费产生的可能性,从而确保保费的实收率。
3、充分利用特别约定
利用特别约定可以有效提高应收保费的实收率。比如,在特别约定中增加保单生效或失效的条件,以减少在不能按规定时间收取保费时的保险责任;在特别约定中增加缴费时间,以及未缴费合同失效条款,以减少保险责任,促进保费的及时回收。
4、建立科学的回收管理机制
应收保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争取按期收回保费。有效的措施包括对回收情况的监督、提取坏账准备和制定适当的收账政策。在制定收账政策时,要以应收保费总成本最小化为原则,在收账费用和所减少坏账损失之间做出权衡。
5、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开展应收保费的审计调查工作,摸清应收保费的底线,了解其管理现状。保险公司各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以公司利益为重,加强风险管控,有力推动应收保费的管理工作。
通过上述措施的结合使用,可以有效降低不良保费的比重,将其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这对我国财产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进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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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主要依赖于企业组织模式及其管理机制。目前,组织模式变革呈现出新动向———即自保公司和互助保险模式,新模式的出现标志着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组织形式的多元化,传统的组织格局被打破。从国外的市场实践情况看,超大型企业通过设立自保公司对自身的各类经营风险,特别是巨灾风险进行平衡性管理,其具有平稳财务、降低成本、合理避税的特点,中石油自保公司无疑成为我国这种保险组织形式创新的先行者。与此同时,2011年,中国保监会核准了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西门外村的农村保险互助社试点,我国首家农村保险互助社,它意味着这种不以营利为经营目的,经营成本相对较低的保险服务形式可能成为未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支主要力量和重要趋势。
(二)管理体制创新
当前,我国财产保险创新面临的主要机制障碍在于,一是传统的关系营销仍未得到有效改观,二是对政府政策的依赖程度高,独立经营能力不够;三是资本市场和发展对财产保险融资吸纳能力的冲击,金融产品多元化对传统保险产品的冲击与替代;四是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机制的弊端不断显现;五是人才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完善,无序竞争频繁发生。管理体制创新,深化保险体制改革,推进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完善股份公司的内控管理,建立科学决策管理体系,增强财产保险的风险防范与风险管控能力。推进经营机制创新,拓宽经营管理思路,积极探索激励与约束机制,深化保险的服务和保障理念。逐步探索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人才管理模式。探索个人人管理机制创新,在培训、晋升、佣金、个人保障等环节进行改革与创新,完善第三方交易平台,完善人管理制度。强化对分支机构的管控。
二、保险产品创新
(一)财险产品需求的激发与引导
财产保险应该以社会需求变化为导向,以经济和社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中心,开发保险产品创新体系,根据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变化,追踪居民和企业的经济活动行为,关注责任保险、农业保险、家财保险、生产与流通险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一步开发农业财产保险产品。进一步研究和开发服务与国家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的产品门类,如重大疫情、灾害、高风险工种与行业保险,医疗责任,建设工程质量,旅行社责任险,重大环保与绿色产业的风险责任保险等等。探索财产保险产品的新的功能。贷款是当前社会经济安全和家庭财产安全的重要资金来源,对于贷款资金的使用,可以由财险公司创造新型贷款保障型产品,如医疗责任险、车贷险、房贷险,将财产保险真正推向民生领域,深入到百姓的生活当中。
(二)调整险种结构
虽然财产保险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不容忽视的是无论从经营管理理念、行业经营秩序和经营管理的规范性、到经营环境和经营质量等方面存在突出的矛盾和问题,财险市场仍然存在着突出的结构性矛盾,如险种结构失衡、财险业务过分依赖于车险、企业产险和责任险比重仍然较低。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可保财产,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例如飞机、卫星、电厂、大型工程、汽车、船舶、厂房、设备以及家庭财产保险等。以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是指各种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例如,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出口信用保险、投资风险保险等。改革过分依赖车险的严重畸形的财险产品结构,增大家财险比重,创造适销对路的家财险产品,着力进行财产险险种结构调整,创造新的家财险或责任险产品品种。未来财险发展的重点应在与家财险与责任险,其中责任险可以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就责任险来说,交通、旅游、医疗、教育、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都可以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责任险中保险公司及其人扮演的是风险管理者的角色,这更体现了财产保险这种社会风险管控制度的本质特点。
(三)开发和创造新型保险产品
产品开发和创新的主要动力来自于行业改革的深化,组织模式和业务模式创新。从国内外成熟经验看,推动新型工业化和实现产业优化升级,不仅需要注重资本投入和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更需要注重投资贸易环境等软件建设。在成熟的财产保险市场国家和地区,财产保险业可以为企业的科技创新、生产、物流、销售,以及企业人才队伍提供全面风险保障,保险业的发育程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投资环境的重要内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着眼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疏通保险保障、融资信贷等一揽子金融服务链条,完善配套和增值服务,进一步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服务区域内生产、物流、销售各个环节,为企业的科技创新和扩大再生产提供必要的支持。在增强财险企业盈利市场空间的同时,也增强了企业自我发展的动力以及低于市场风险的能力。加大产品开发力度,不断扩大保险服务领域。当前,财产险费率持续走低的原因之一是竞争激烈,而引发激烈竞争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险种竞争过于集中,尽管财产险险种种类不少,但竞争主要还是围绕着企财、机动车、货运险展开的。责任险、信用保证险、短期健康险等险种,社会需求日益扩大,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业务量不大,发展速度缓慢,财产保险公司应该在这些险种的发展上下大气力,开拓更大的发展空间。一个适销的新险种就会形成一个市场,保险业应加快实施产品开发战略,根据市场需求,不断研制新的保险产品,扩大保险市场容量。此外,在开发市场和创造新产品之前,必须着力消除营销财险行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障碍,这一点对于财险制度改革至关重要。应进一步推进保险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强财险保障的制度与法律建设。此外,可以通过细分客户需求,细分客户群体,创造多样化、个性化、贴心的财险产品。
(四)开发衍生型产险品种,挖掘投资性财产保险产品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保险与金融的联系变得越来越密切,保险零售市场、资本市场、资产负债管理和公司的风险管理中都出现了保险与金融的融合,保险期权及保单贷款证券等衍生品及证券化工具不断推出,财险市场重点应探索产品的新功能和新价值。新型的金融服务企业———银行保险业不断涌现。目前,保险衍生品及证券化工具市场虽然还未得到充足发展,但作为传统再保险的替代或补充,可以有效地解决巨灾保险的承保能力缺口。过去,世界范围内的投资者只是间接地以(再)保险公司普通股的形式参与巨灾相关的损失概念决定,除了提供一高度可变的超平均水平的潜在收益外,可望起到很好的分散风险的效果。随着世界金融市场一体化及金融科技的发展,保险与金融会更趋融合,保险创新更会层出不穷。例如,国际上早已经出现的保险期权,风险交易,保险资产证券化等,都提供了不错的保险衍生产品开发思路和有益借鉴。
三、开拓潜在保险市场,拓宽服务领域
(一)加强保险宣传、提高保险意识
服务社会管理空间巨大,观念与创新是关键。服务社会的理念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减震器的作用,理念领先是财产保险产品创新的导航。保险宣传是一种观念的引导,更是一种情感的交流与互动。我国由于受到传统经济方式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很多人的思想是偏于保守的;再加上我国的保险业真正意义上的发展只有二十多年的时间,所以我国老百姓的保险意识普遍不足,甚至还有错误认识。在保险、宣传方面,保险行业一定要加强与各类传播媒体的合作,利用大众媒体覆盖面广、百姓对之信任度高的优点开展形式多样、别开生面的保险宣传活动,培育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激发保险需求、合理推销险种
财产保险商品的非渴求性,从根本上决定了顾客不可能像购买有形商品那样主动购买保险,即使是有保险意识的顾客,也会因为需求的潜在性而拖延或放弃。部分保险公司提倡需求导向式销售,就是要改变以往的产品导向式和销售导向式的营销观念。销售过程中要充分了解顾客的家庭状况.分析顾客可能会面临的各种风险,把顾客家庭中潜在的保险需求激发出来,使他们意识到不买保险可能带来的风险和财务危机,适时推荐符合客户需求的保险产品组合。深度开发,提高保险覆盖面,调整保险产品的发展环境和产品服务的空间分布。从根本上改变通过人情关系,通过强行销售或者恶意竞争来占领市场份额的做法。
(三)拓宽服务领域,细化服务环节
在传统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基础上,保险业积极创新,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从城市走向农村,从第二、第三产业走向,农林牧渔等第一产业。在服务新农村建设方面,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房保险等一系列保险服务;深入教育领域,学校的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煤炭开采等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在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企业年金、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同时,跟进一步精细化深入到生产的具体步骤和关键环节中,同时也可以深入到企业产品销售等关键步骤中,挖掘传统财产保险市场中的,精深财产保险市场。跟随价值和风险较高的新型产业或者创业群体,推出新型创业保障型产品。
四、财产保险服务创新
在服务内容上,应该着力围绕保险咨询、方案设计、个性化定制服务、承保、风险管控、勘察定损、理赔等做到细致周到。创新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建立数字化档案,客户服务记录系统,了解和体会客户不断变化中的真是保险产品需求,设计个性化产品,提供更为简洁优惠的保险产品,开发保险产品的投资与增值功能。充分利用电子邮件、网络平台、语音电话、短消息等渠道,为客户提供自动服务项目,如在线查询、产品推荐、理财产品、财产保险关联业务拓展与办理等。精细服务环节(精深保险)。实行精细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保险公司卖出的是保单,经营的是风险,实行精细管理,加强风险控制,稳健经营,是财险公司稳定利润的基本策略。首先,要认真开展以核保、核赔为中心的全面业务内控管理,要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核保,要将那些不可保风险坚决剔除;认真核赔,在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前提下,努力减少骗赔、诈赔案件,挤干赔案中不应有的“水分”,合理降低赔付率。其次,要加强再保险工作。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自身稳健经营的要求,细化各险种的自留额标准,将超出自留额标准的大的承保项目和高风险业务适时分保出去。通过分保,既扩大了公司的承保能力,又分散了经营风险。第三,重视开展各险种的跟踪服务,将保单的事前预防,事后理赔之间的事中指导的空白进行查漏补缺。重点在于细化事前的条款细化,服务人性化和个性化,重在对被保险人的事中的监督、管理与警示,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五、财险产品销售方式创新
(一)探索和发现新型销售渠道
如推进电子商务、电话营销、邮政、产寿险交叉销售等等。深入农村、社区、企业,建立微型分支机构及微型人或者流动人制度。深入民生领域,加强管控民生或家庭安全保障事项,如天然气,居民用电,火灾,通讯,重要财产,动产与不动产,存款,等保险,提升财产保险对民生利于的渗透力和保障力。
(二)改变销售方式,理性销售保险产品
过去人情保单和关系保单在保险销售中占有很大比例,这类保单极容易导致顾客和保险公司之间产生矛盾和法律纠纷。现在,随着顾客保险知识的拓宽,冲动购买保险的行为已经理性化,强势推销、人情推销再也行不通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诚信的个人品质、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优质的服务态度取胜。而新型营销方式.如电话行销、信函销售、网络销售等是顺应时代潮流的产物,保险营销渠道也应该顺也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趋势。但与此同时,电网销的服务问题也日益突出,首当其冲的是配送问题,其次是落地服务,特别是理赔服务问题。此外,在我国的电网销的发展,除了利用的便捷的特点外,更多的是利用了价格的优势。消除和纠正电网销售模式的缺点,积极推进新兴消费模式与消费方式和当代青年消费大众生活模式的接轨。迎合年轻消费群体,未来10年财险产品消费主力军,培育稳定的财产保险产品的消费群体。
(三)延伸销售终端,推进财险销售模式与销售重心的企业、社区终端建设
2011年人保在天津先行开展了门店销售模式的新探索,行业销售能力和销售渠道建设的新动向,未来随着保险“进社区”理念的普及,对传统销售模式的回归,特别是门店销售模式将可能成为销售的一种新趋势。在社区建立保险产品销售与市场拓展的人制度。同时,营销员制度进行改革,改革传统以人事制度为导向的人事管理模式,采用现代最新的HR管理模式,不是表面上采取计算机管理平台,而是将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与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
1.1.1结构变化我们可将市场结构变化划分成两大来源:其一,新保险公司的进入成为了保费收入单位,这样便大大降低保费收入的集中度;其二,在位保险公司内部不均衡的增长,若增长率不同,那么市场结构也会随着被调整。和过去十年相比,当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市场集中度正在呈下降的趋势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来自两方面:第一,新保险公司数量不断增加,根据不完全统计,在2001-2012年间,共新增加了45家保险公司,且在2012年底保费收入占市场份额达到近25%.第二,人保业务增长速度较慢,所占份额自2001的74%下降到2012年的35%。与此同时,这也会导致市场集中度的下降。
1.1.2发展需求若保险合同不同被有效履行,也或是说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保单后未兑现其承诺,这样投保人所购买的保险也就不会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特别是在保险合同执行阶段,出现的各种未履行保险合同的情况,如:拖延赔付时间、拒赔付等情况,这些行为都可能降低投保人对保险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品牌信用值。一旦品牌信用值降低使有些客户做出转保的行为。除此之外,若财产保险行业的保险商品牌信用水平均处在一个偏低的水平,那么投保人也可能会做出不再购买保险的决定。所以,虽然经济总量与人均收入的不断增长,会增加人们对财产保险的需求量,但行业品牌信用水平过低,并且经济总量增加速度降低,那么将会导致财产保险行业的增长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1.2财产保险业市场特征及行业监管环境
1.1.1市场特征站在财产保险自身竞争角度,保险公司只能通过自身业务的不断积累从而开发出具有差异化特性的产品,而且还需要形成一定的规模,同时还要确保具有一定的成本与渠道销售优势,不然难以实施差异化战略。此外,因保险产品不具有专利保护的特性,在某个财产保险公司的某类保险产品销售具有了一定竞争优势时,其它的财产保险公司也可根据自身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提供相类似的产品。根据当前的发展情况来分析,各大财产保险商间并不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主要是企业与家庭财产保险、车辆保险、人身健康保险等。其中,车险所占公司的比例较大,约为60%,并且各大财产保险公司的车险费率并无较大差异,因此,在条款以及费率方面也并不存在很大的差异。
1.1.2监管环境因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内容主要针对的是风险经营,因此,承保保单也就承担这赔偿的责任。但是,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性,与此同时,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会涉及到大量被保险人的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与生人民活的稳定。所以,保监会应履行对财产保险行业监管的职能。主要分为三种监管职能,即经营行为的监管、偿付能力监管、资金运用的监管。
1.3保险商的品牌信用的现状保险商的品牌信用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作为财产保险商来说,在理赔阶段带给被保险人的摩擦成本偏高,如:理赔程序较复杂、理赔时效性较差;第二,根据保监会的投诉数据分析,各大财产保险公司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即理赔额度不足或是责任认定不合理的情况。第三,因销售误导可能会导致保险商失信的情况。由此看来,当前我国财产保险商的品牌信用并不是非常高。
2保险从业人员的个人品牌信用和行业竞争
2.1保险从业人员和投保人及保险商间的委托关系分析
2.1.1双重人身份连接保险商与投保人之间的桥梁就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这是因为作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既要为投保人提供咨询、选择投方案、防灾防损等各种风险管理服务,帮助投保人选择最佳的保险商及保险产品;另外,还要为保险商寻找最佳的投保人,帮助保险商签订保单,增加财产保险商的保费收入。
营销即展业,产险营销指保险业务的拓展、保险市场的开发以及保单的推销。各种财产保险都是商品,和寿险一样,也存在着如何进入社会、被社会认可、接受的营销问题,特别是在当今保险商品激烈竞争的时代,营销是能够控制保险企业命运的重要活动,关系着保险公司的兴亡。要搞好产险营销,必须正确理解其含义。首先,产险营销是一种经营活动,既别具特色又与产险经营的其他环节相联系、相统一。因此,营销就不仅仅局限于促销或推销环节,而应是贯穿于保险服务的全过程的一种行为。其次,现代产险营销也是一门文化品味颇高的艺术与技巧,并非一个单纯的经济交易行为。要求其从业人员要有较高的素质、修养和能力,能针对不同的对象,使用不同的方法。保险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大学生、研究生越来越多地进入这一领域。再次,营销的内涵丰富多样,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从市场调研、整体策划、保单设计,信息与传递到宣传咨询、选择保险标的、签发保单以及理赔总结,等等,环环相扣,相互影响,每一环节又各有特色,变化万千。这不但意味着产险营销人员与部门要向客户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规范服务,对营销方式的选择也要多种多样,具备相当的弹性与应变能力。
二、正确认识与摆正产险营销在整个业务发展中的地位,充分发挥产险营销的作用
作为整个保险业运行的第一步,营销是保险商品走向市场的必由之路,也是相互间竞争的主要领域和方式之一。产险营销是否顺利,直接关系着保险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规模与效益,以及经营管理的好坏。一项典型的调查显示:目前,在中国的保险公司谋求发展、提高赢利的手段与因素中,营销是否成功对企业的发展起着最为关键的作用。
这一调查结论也已被国内外保险业发展的经验所证明。
然而在我国,保险业内外人士中几乎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误解,即产险营销虽然必要和重要,但没有寿险营销在其业务发展中占有的地位重要。因而,产险从业人员更愿意从追求宽松的环境、优惠的政策、减少赔付率、用活资金等方面入手,在这些方面花费更大的力气,以谋求业务增长和更多的利润。
依据我们的实证分析,我国的产险业要想进一步发展,必须特别重视产险的营销,把市场营销作为发展的头等大事来抓。总公司要重视,省公司要重视,地市县及基层公司更要重视。要使上上下下、内内外外、处处地地讲究营销,重视营销,营造出浓烈的气氛。通过培训营销干部职工,研探营销技巧,向营销第一线配备、充实高素质的得力干部,在收入及其他待遇方面向营销人员倾斜,以及重奖在营销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等措施,来不断强化产险营销在整个业务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三、关于产险营销的空间大小问题
当前人们普遍认为,产险没有寿险发展潜力大,相对于寿险广阔的发展前景来看,产险的前景似乎显得较为暗淡。甚至有人认为,产险特别是财产损失类保险在我国已发展到头了,即使没有到头,但剩余的发展空间已非常狭小,业务难度异常地大了。因此在开拓市场,从事产险营销时表现得信心不足,处处畏难,甚至于人心思迁,队伍不稳。若任此观点长期影响下去,势必严重阻碍产险业的发展。
支撑上述错误看法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寿险不存在保险金额上的限制,受限制的倒是投保人负担保费的能力;而产险的投保额度却受到保险利益的严格制约,因此,在假定保险供给能力无限、企业或人们的收入(保费负担能力)对购买保险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制约(仅存在持有资产的结构转换制约)的情况下,寿险表现出需求的无限性,而产险的发展与扩张则是有限制的。
事实是,尽管产险存在着财产实际价值(进而在保险金额上),超额保险下的惩罚性措施等方面的限制,但由于我国企业和个人(家庭)的各种有形、无形财产增长迅速,目前产险覆盖面仍非常小,保额也很低。产险的短期性、大宗性以及风险的急剧增加和大量性,使得产险与寿险一样,也是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从产寿险比较角度看,寿险经营机构众多,近似的替代性品种(如定期存单、债券、股票等)特别多,而产险却很少有相应的替代品,有的只是不同的风险处理方式,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险的近似性替代品种或财产的其他风险处理方法,其保障性能以及在风险—收益上的对应性都非常差。特别是在目前的体制转轨期,由于各方面的变动性较大,对未来的预知性、把握性较差,人们对短期性的产险品种的评价与肯定远远超过长期性的寿险品种,产险的保障性、互、调剂性更强,风险处理成本更低,是最典型的保险。由于历史上我国人民长期、普遍的不富裕,宝贵的财产来之不易,使相当的企业、家庭对财产的重视程度远远大于人身乃至生命(虽然这种评价与看法以后会逐步改变,但在目前却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可以说,一部分人只是看到了产险发展困难的一面,而很少看到或不愿看到由于市场基础条件的日益完善,保险意识越来越强所带来的对产险业发展有利的一面;只是从静止的角度,从保险市场需求量保持不变的角度来看产险发展潜力的大小,而没有意识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对财产保险的需求量会越来越大,是一个极具动态的变量;只看到分饼子的人越来越多,而没有看到这个饼子本身是越来越大的。
统计资料显示,截至1995年初,中国只有7%的人参加了财产保险。而在企业财产保险中,投保企业只占一成左右,投保资产只占四成。从业务覆盖面来看,大型企业只有30%,中小型企业为50%,家庭财产险为29%,车辆险为70%,公路货运险仅20%,水运险10%。按GNP与保费的关系推算,预计到2000年,中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应达到2533亿元左右(目前我国保费总收入只有六七百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连年高于产险业务的增长速度,也说明产险仍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对此我们应满怀信心。
由于实际承保户与应承保户、实际承保的财产总额与应承保的财产总额之比在我国都很小,既表明财产保险的发展仍有着相当的广度和深度有待开掘,也表明产险市场拓展的难度并没有想象的那样大。也许,难的只是人们对产险发展潜力看法与观念的转变。四、决定产险营销成功率的因素分析决定营销成败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①本公司的实力大小、社会知名度高低,及其在每个客户(现实的或潜在的客户)眼里的形象的好坏。②企业和个人(客户)对不同保险公司、不同险种、不同的营销人员等等的偏好与倾向,即客户对供给方的个性化接受程度。③营销的大环境和小气候,大环境诸如整个社会对保险的认识、政府的态度和政策等,小气候诸如营业网点的多少、远近,劝买时机、场合与方式的选择等等。④关系的远近。营销人员与社会各界间的联系多少、关系的生熟、深浅、远近程度。关系包括各种渠道形成的人际联系,如由亲戚、同学、地缘、业务往来等形成的交往与联系等。⑤营销人员的素质高低、展业水平、工作经验及努力程度等。⑥服务好坏与规范化程度,等等。
简单透视一下,企业实力、客户偏好和营销环境可以归为较客观的因素,而关系的形成与贴近,营销员的品质与水平和服务的好坏,则是偏重于主观性的因素,更富有个人能动性,因此值得每个产险企业认真研究。当前的误区之一是产险营销要全靠私人关系,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是否主动热情,特别是能否感动对方。我们不否认各种公私联系是产险营销成功的重要因素,但它只是切入性(开始性)要素,还应看到这种成功是建立在公司的实力与形象的基础之上的。甚至关系的形成和远近程度也取决于公司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名誉以及关系人的努力程度。靠那种狭义的近乎于庸俗的关系来获取营销成功并不是真正能长期稳定保持的成功,也难以保证业务质量。
对产险营销中的服务要特别重视,从大多数产险合同期限来看,产险市场是个短期性市场,每一张保单对每一家保险公司来说都是变动不定的,因此保持长期密切的联系,始终如一地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就非常重要,只有这样,才能抓住每一笔新保的和续保的产险合同。要树立营销就是服务,服务就是营销的概念。提高服务质量也不只限于热情,而是设身处地地为对方设计与考虑保障计划,并提供规范化的服务。一般而言,中国、日本等国以主动、热情和信念取胜,而欧美国家的保险营销则多以理性、技术准确的市场分析与预测、规范化服务取胜。我国的营销人员应把中西方在这方面的长处融合起来,提高产险营销的成功率。
五.关于产险营销方式的选择
现代产险营销体制包括保险公司所采取的营销渠道,以及基于这种渠道而采取的成本控制和效益比较,等等。产险营销主要有直接营销和间接营销两种方式。直接营销是本公司职员的推销行为,而间接营销则是指通过专兼职人及经纪人进行推销的方式。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关键是如何合理地选择、组合与使用它们。在什么时候,选择什么样的营销方式,主要考虑本公司在某一时期内的发展战略、经营目标;保险市场的供求态势与发展状况;公司在市场中的地位与份额,实施的时间、地点与对象;所售保险品种的特点,等等。
2.抓好制度建设,规范经营管理。一是建章立制,规范员工行为。制定理赔人员岗位职责、职场管理规定、考勤管理办法、业务印章管理规定、值班制度、培训学习制度、岗位考核办法、奖罚办法、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等管理规章。二是制定实施方案,规范业务质量。要制定短、中、长期的理赔竞赛、绩效考核等工作方案,引导员工持之以恒地开展活动,抓好工作。要建立并完善理赔人员效能告诫制度。
3.重视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一是抓好日常的理论学习与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思想政治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组织员工开展主题征文活动、建言献策活动、岗位“大练兵”竞赛、防灾理赔知识培训,以及到修理厂实地学习车辆维修知识等,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二是依托理赔中心这一平台,组织基层理赔人员到理赔中心轮训,提高驾驭管理与理赔技能水平。三是要“以人为本”,制订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方案,培养和建立优秀理赔人才梯队。四是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强化员工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树立核心价值理念,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
4.完善考核机制,强化考核力度。一是要针对不同的岗位量身定制不同的考核办法,并对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二是利用IT技术,实现理赔人员的系统全流程测评或全面评价。三是细化理赔违规处罚办法。对理赔环节存在操作不规范和超赔现象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二建立流程标准,完善监控体系
1.统一组织架构,明确岗位职责。进一步完善理赔条线组织架构,设置理赔分部、医审分部等组织机构。同时明确岗位职责、IT系统支撑要求,监控考核规定等。
2.完善理赔流程,规范操作标准。统一制定理赔实务标准、流程和操作规则,为质量评估和绩效考核提供依据,确保管理工作落地。
3.建立理赔监控体系。一是对理赔质量、未决管理和人伤案件等三项考核评分体系的监控。二是对工作量及工作时效指标、关键环节管控指标考核评分体系的监控。三是对理赔工时测算、异常数据的监控。四是对风险管控数据和未决监控体系的监控。
三运用信息技术,实现全盘监控
1.建立理赔监控模版。设置监控框架目录,构建理赔效能、理赔管控、理赔质量、理赔专题、考核评分等五大类监控结构,重点涵盖工作量指标、工作时效类指标、关键环节类指标和考核指标类监控。
2.创新理赔管理分析知识图。按一定的逻辑对监控数据设计路线图,实现对监控模版的总结和升华,使隐形知识显性化,并通过监控结果及时发现问题,查找差距,制定解决方案。
3.完善电子化理赔流程。要运用系统知识化信息平台大案自动上报、人伤跟踪台账周上报、未决管控结果周上报的理赔流程,做好监控工作,一发现数据有误或异常,就及时查因整改,确保数据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四运用监控结果,服务绩效考核
1.坚持常态化监控。一是定期跟踪监控理赔业务数据,如每日监控报案未立案数据;每周监控延时立案、估损异常、重开赔案和应收款和借款挂账信息;每月向产品线部门反馈大额赔案清单和全流程管控赔案清单;每季度向精算部门提供未决评估数据和专题分析。二是不定期对重点领域数据,尤其对赔款和未决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控,提出大案处理建议和要求。三是对上线后送修和回复率的情况进行监控,主动把结果反馈给业务部门和经营单位,督促其分析调研。四是对滞留的定损任务和不涉及人伤赔案、保险期限已终止的赔案进行监控,督促加速赔案处理,提高车险理赔时效。
2.积极运用监控结果。一是选取未决赔案管理、车险人伤案件管理内容,纳入负责人KPI考核,并明确理赔任务、理赔管理、理赔监督。二是根据理赔质量考核考评办法,对理赔质量指标的运行情况按月进行评分和公布排名。三是将部分监控指标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3.严把查勘理赔关口。一是以“严”为纲,强化问责,打造标准化的执行品质。以通报、专题督导、现场办公等方式进行动态监控和指导,并对赔付异常的案件进行跟踪检查。二是以“细”为本,堵漏挖潜,打造专业精细的管控品质。加强第一现场到位率的考核,强化事故现场管理,对查勘人员实行“包片制”。三是以与4S店互补合作为抓手,严把“定损关”。通过定期考核、明查暗访、客户反馈等手段对4S店进行动态监控,实行优胜劣汰。四是以提高系统点选率为重点,严把“报价关”。五是以强化医疗审核效果为要点,严把“人伤关”。提升人伤案件操作人员、医疗审核人员的服务效率,健全医疗费用标准数据库。六是以遏制超额赔付为重点,严把“审核关”。尤其是在赔案审核过程中,要坚持经济合理的修理方案,并严格控制施救费用。
五实施快捷处理,提高理赔效率
1.提高小额赔付速度。要履行理赔服务承诺,完善快速赔案的操作流程,落实小额人伤快速处理办法,明确小额案件单证受理、理算和核赔各环节的操作规范和时间要求,突出服务标准化,理顺代查勘费用支付流程,强化通赔操作执行力,治理“通赔不通”顽症。
2.积极推出“5万元以下非人伤的车险赔案一天通知赔付”举措。一是优化流程和整合人员,将车险理算岗位细分为柜台初核和后台理算两个节点。二是以非物理集中的方式,通过开发理算任务分配系统,打破后台理算人员工作区域限制,消除理赔人员忙闲不均、劳效不一的问题。三是实现核赔人员的物理集中,由理赔中心核赔人员统揽车险核赔工作,提高理赔工作效率。
3.缩短客户索赔时间。一是设计便于携带的理赔服务卡,告知受理服务网点和电话,提醒客户在定损后十日内前来办理单证受理手续。二是推行车险“午间理赔”和“理赔夜市”服务,满足上班族业余时间办理保险索赔和进行理赔咨询。三是定期派专人到4S店主动收取代办索赔的客户理赔资料,提高代办索赔案件的理赔时效。
4.加强效能服务管控。一是每月对低于目标值的理赔部门或分部开展重点巡查。二是建立理赔报表系统,明确车险和非车险各环节理赔时效,并及时更新案件处理率。三是加大“催赔”工作力度。开发未决“催赔”系统,定期发送“催赔”短信,并指定相关理赔人员逐一电话通知客户前来办理理赔手续。
六创新服务意识,强化制度落实
1.提高理赔队伍服务意识。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服务理念,并通过培训、考试、督查等活动提高服务能力。二是健全制度,规范服务要求,创建文明服务窗口,完善员工行为守则。二是坚持以老带新,传承优良作风。老员工要率先垂范,新员工要虚心学习,共同维护良好信誉。三是加强明察暗访,提高执行力。要重点加强对查勘定损现场到达率与时间的考核与奖惩。四是要定期向社会和客户发放满意度调查表,了解民情,改进工作。
2.加快理赔服务网点建设。一是进一步完善理赔权“大市集中”的做法。二是推出“前台分散、后台集中”理赔举措。将前台接单与后台理算分离,使与客户直接接触的查勘、定损、接单等车险理赔节点分散到更多的网点。三是在市区4S店较为集中的地方设立理赔单证受理点,方便客户就近办理理赔单证受理手续,减少客户等候和路途往返时间。
3.优化人伤核损流程。一是优化理赔中心人伤核损专业团队,提高理赔人伤跟踪服务能力。二是利用短信平台,加强客户互动。主动向涉及人伤车险赔案的被保险人发送短信,使其能够联系到相关人员。三是将医疗审核环节置于被保险人与伤者协商之前。四是加强与交警、法院等单位的合作。主动参与人伤赔案的协商谈判,使被保险人在与伤者谈判协商中,能了解赔偿初步方案。五是实行当事人在公司主导下的“自行调解”。由理赔中心调解员提供案件资料、赔偿标准、法律规定等,作为事故当事人调解处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