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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责任制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5 15:00:11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税收执法责任制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税收执法责任制

篇(1)

1、执法部门整体上存在思想认识不足,少数领导重视不够

当前,执法部门对执法责任制的整体思想认识还不足,少数领导重视还不够。领导重视,是确保执法责任制深入实施的关键。仍有个别执法部门特别是这些部门的领导在思想上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对实行执法责任制的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同程度地存在想起来重要,讲起来次要,做起来不要的现象,甚至有的将实行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抓得不主动,搪塞应付,制度贯彻的运动化、口号化和功利色彩明显。背离实事求是的原则,盲目创新形式,好大喜功,不求实际。

2、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学习宣传不到位

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搞好执法责任制的基础,部分机关及干部由于业务不熟,“怕打官司”,不敢从严执法,由于对程序法的了解、掌握和运用水平不熟练,特别是《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对地税机关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因怕纳税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故在税收执法中心存顾虑、缩手缩脚,导致税收执法不到位;在法律的学习和宣传方面,有的浅尝辄止,流于形式,存在不深不实的问题;有的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满足于布置,但对学习的成效如何,干部群众对所学法律法规是否真正做到了熟知和运用,却很少有人去管;在法律的宣传方面,不注意做深化的文章,缺乏针对性、经常性,收效甚微,导致普法工作出现了“中间热两头冷”的现象,影响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3、执法不严,存在着随意性较大的现象

执法必严,是落实执法责任制的中心环节。有的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或者视而不见,或者处理过宽,或者变通处理,或者执法不彻底。有的领导干部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问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的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法制观念和服务观念淡薄,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有些部门不配合、不支持执法,甚至阻挠执法,有的对执法责任制愿意执行就执行,不愿意执行就不执行,想怎样执行就怎样执行,领导怎样说就怎样执行。如应公示的不公示;应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不持证、不亮证;处罚决定前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执法人员粗暴甚至野蛮执法的行为不时被媒体曝光;执法责任制要求各级执法人员忠实于法律,严格执法,但往往因某些部门和领导的干预,出现"执人情法"现象等;这些都导致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

4、征管、执法体制不完善,岗、责体系建立不配套。部门间合作与协调不力,工作环节多,手续杂,工作量大;部分岗、责、权分离不清,权力和责任互相交叉,相互推诿扯皮。

5、税收收入任务与执法程序关系难以理顺

现行的税收收入虽然强调应收尽收,但指令性计划是税收执法不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各级税务机关年年依“计”而行,造成税收收入不能多收:收多了下一年的基数就扩大了,以后日子不好过;但也不能少收,任务完不成,不但税务干部得不到奖励,单位领导的政绩也将受到影响,这也使得执法程序成了任人调剂的程序。

6、考核手段落后,过错责任追究落实不力

有的执法部门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目标考核制度,但落实不力,特别是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仍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有的执法人员出现了错案和执法过错,不是正确对待,依法处理,而是文过饰非、捂捂盖盖,强调客观原因,不了了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不力,有的执法过错追究人员出于怕“露丑”、怕得罪人或有人打招呼而不敢追究等各种原因,往往对执法过错责任人不予追究,有些只调动了岗位,造成这一制度有名无实;另外,当前考核手段落后,人工考核难以避免主观性,影响了监督的公正、客观。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

1、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项制度的落实首先取决于各级领导的态度,领导层有决心,基层才有信心。领导重视,首先要率先垂范,要求群众做到的,领导必须首先做到;要求群众不做的,领导首先不做。决不能搞特权,做到责任制面前一视同仁,人人平等。

2、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教育,着力提高税务队伍的执法水平

各执法机关要在实行执法责任制过程中,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好执法队伍建设,下大气力提高本机关整体执法水平。要抓好执法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使之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要对税务干部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制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要深入搞好业务培训,使执法人员精通业务,适应执法的需要;要教育和督促执法人员端正执法思想,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公正执法。通过学习、培训和教育,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3、加强制度建设,定岗定责,严格落实执法责任

要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规章制度,按照总局统一的制度范本定岗定责,按地税征管的基本业务框架对执法岗位、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依法进行严格界定和明确分解,做到分工到岗,责任到人,再根据设定的岗位修订岗责体系和工作规程,真正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制度化”。各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不得推诿扯皮。

4、建立和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机制,强化执法责任制考核

检验推行执法责任制效果的关键在于考核,必须不折不扣的在考核上下工夫,传统的人工考核办法,成本高、效率低,因而研制计算机考核软件,实行人机结合的考核机制是较好的办法之一;同时对下级税务部门的考核,要逐步从征管数量的考核转到征管质量上来,要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纳税人评议相结合。

5、正确处理好法治与任务的关系,奖惩结合,注重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不要把收入任务与经费、奖励等经济利益挂钩,误导基层偏离依法征税的轨道;针对现实工作中“多做多追究,少做少追究,不做不追究”的状况,改革奖金、福利的分配制度,实行按岗位分配,按工作量分配,按岗位责任的轻重分配,通过界定奖金分配系数,适当拉开奖金分配档次等办法,实行奖金倾斜;采取定期轮岗的办法,让所有的执法人员都能亲身感受各个岗位的执法难度和岗位间的差异,以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选拔任用干部的主要依据;同时也不能以追究责任代替一切,在追究责任的同时,要分清原因,加强教育、学习和转化,帮助过错行为人改正错误。只有如此,才能达到追究一人,教育一片,提高一片的效果。

6、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严格追究错案责任。要进一步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应强化法制机构的设置和执法检查人员的配备,使之有能力有精力对本机关及下级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加强各执法部门内部监督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文明执法者,应大力支持,给予褒奖;对错案责任的追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决不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马虎从事、敷衍应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办法,对那些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出现严重错案和执法过错的执法人员,一经发现就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出现了错案却不追究,甚至予以包庇的执法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篇(2)

以《xx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范本》为依据,按照"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依法治税方针,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执法程序,量化责任考核,严格过错追究,依托CTAIS系统技术,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着力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全面提升执法质量、执法效率、执法水平,促进依法治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依照上述指导思想,推行执法责任制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是“依法设置,合法履职”的原则;

二是“因事设岗,因岗定人”的原则;

三是“各司其职,规范运作”的原则;

四是“全程监控,公开透明”的原则;

五是“有错必纠、奖惩分明”的原则。 版权所有

三、目标任务根据省市局规范税务机构设置的基本思路,立足我县目前的执法岗位和征管模式,围绕税收业务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评议考核、过错追究四个环节,整合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探索人机结合、全程监控的新路子,建立健全以科学的岗责体系为基础,以明晰的工作规程为重点,以严密的考核评议办法为手段,以严格的过错追究为保障的涵盖税收执法各岗位,贯穿税收执法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切实明确执法主体,解决“由谁干”的问题;科学设置岗责,解决“干什么”的问题;规范工作流程,解决“怎么干”的问题;建立考评制度,解决“干的怎么样”的问题;实行问责追究,解决“干的不好怎么办”的问题。

四、基本内容

1、统一岗位设置。在省局范本的基础上,以税收业务工作流程为依据,保留、归并、分解原有岗位,确保设置的基本岗位和控制岗位与省局规定一致。

2、明确岗位职责。根据上述岗位设置的总体要求,以省局范本确定的职责为主要内容,充实完善我局现行岗位职责。

3、理顺工作规程。严格按照“步骤、顺序、时限、形式、要求”的五要素理顺工作规程,并按岗位设计业务流程图。

4、修订评议考核。在原评议税务规范管理考核的基础上,与市局执法责任制考核软件相结合,进一步的修订考核内容,制定《税收执法岗位执法质量考核表》。

5、完善过错追究。在现行的责任过错追究的基础上,制定《xxx国家税务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范过错追究行为。

6、实行微机考核。在整合修订责任制的过程中,要与执法考核软件相结合,借助信息化手段,实行微机考核。

五、方法步骤

为保证推行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我局拟将推行工作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2005年3月1日-3月5日)。这一阶段主要是解决思想认识问题。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等形式,认真学习上级局关于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有关文件和《xx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范本》,吃透精神,掌握实质,达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培训骨干,明确任务的目的。

(二)调查研究(2005年3月6日-3月10日)。这一阶段主要是结合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通过实地座谈、外出考察等方式,了解业务需求,消化外地经验,分析研究当前岗位设置、职责履行、工作运行等现状,按照简便、易行、实用的原则,确定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基本框架。

(三)建章立制(2005年3月11日-3月20日)。这一阶段主要是按照市局要求,紧密结合我局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办税服务类、税收信息类、管理监控类、税务稽查类、税收法制类等环节的制度、办法,并对岗位设置、岗位规程和计算机考核进行充分论证。

(四)总结完善(2005年3月21日-3月30日)。按照县局确定的执法责任制基本框架和办税服务类、税收信息类、管理监控类、税务稽查类、税收法制类等环节的主要内容,总结成绩,研究问题,强化措施,进一步修改、完善各项制度办法,使之符合实际,便于操作。

(五)全面推行(2005年4月1日起)。对全国税系统全面推行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进行统一部署,确保按期到位。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xx局成立以局长xxx为组长,副局长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行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督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公室(法规),xxx兼任办公室主任。抽调13人组成工作专班,负责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篇(3)

    一、指导思想:

    以《xx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范本》为依据,按照"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依法治税方针,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执法程序,量化责任考核,严格过错追究,依托CTAIS系统技术,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着力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全面提升执法质量、执法效率、执法水平,促进依法治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依照上述指导思想,推行执法责任制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是“依法设置,合法履职”的原则;

    二是“因事设岗,因岗定人”的原则;

    三是“各司其职,规范运作”的原则;

    四是“全程监控,公开透明”的原则;

    五是“有错必纠、奖惩分明”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根据省市局规范税务机构设置的基本思路,立足我县目前的执法岗位和征管模式,围绕税收业务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评议考核、过错追究四个环节,整合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探索人机结合、全程监控的新路子,建立健全以科学的岗责体系为基础,以明晰的工作规程为重点,以严密的考核评议办法为手段,以严格的过错追究为保障的涵盖税收执法各岗位,贯穿税收执法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切实明确执法主体,解决“由谁干”的问题;科学设置岗责,解决“干什么”的问题;规范工作流程,解决“怎么干”的问题;建立考评制度,解决“干的怎么样”的问题;实行问责追究,解决“干的不好怎么办”的问题。

    四、基本内容

    1、统一岗位设置。在省局范本的基础上,以税收业务工作流程为依据,保留、归并、分解原有岗位,确保设置的基本岗位和控制岗位与省局规定一致。

    2、明确岗位职责。根据上述岗位设置的总体要求,以省局范本确定的职责为主要内容,充实完善我局现行岗位职责。

    3、理顺工作规程。严格按照“步骤、顺序、时限、形式、要求”的五要素理顺工作规程,并按岗位设计业务流程图。

    4、修订评议考核。在原评议税务规范管理考核的基础上,与市局执法责任制考核软件相结合,进一步的修订考核内容,制定《税收执法岗位执法质量考核表》。

    5、完善过错追究。在现行的责任过错追究的基础上,制定《xxx国家税务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范过错追究行为。

    6、实行微机考核。在整合修订责任制的过程中,要与执法考核软件相结合,借助信息化手段,实行微机考核。

五、方法步骤  

为保证推行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我局拟将推行工作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 (2005年3月1日-3月5日)。这一阶段主要是解决思想认识问题。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等形式,认真学习上级局关于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有关文件和《xx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范本》,吃透精神,掌握实质,达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培训骨干,明确任务的目的。

    (二)调查研究(2005年3月6日-3月10日)。这一阶段主要是结合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通过实地座谈、外出考察等方式,了解业务需求,消化外地经验,分析研究当前岗位设置、职责履行、工作运行等现状,按照简便、易行、实用的原则,确定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基本框架。

    ( 三)建章立制(2005年3月11日-3月20日)。这一阶段主要是按照市局要求,紧密结合我局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办税服务类、税收信息类、管理监控类、税务稽查类、税收法制类等环节的制度、办法,并对岗位设置、岗位规程和计算机考核进行充分论证。

    (四)总结完善(2005年3月21日-3月30日)。按照县局确定的执法责任制基本框架和办税服务类、税收信息类、管理监控类、税务稽查类、税收法制类等环节的主要内容,总结成绩,研究问题,强化措施,进一步修改、完善各项制度办法,使之符合实际,便于操作。

    (五)全面推行(2005年4月1日起)。对全国税系统全面推行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进行统一部署,确保按期到位。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xx局成立以局长xxx为组长,副局长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行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督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公室(法规),xxx兼任办公室主任。抽调13人组成工作专班,负责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二)统一认识。各科室要充分认识此次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将推行工作纳入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议事日程,各股室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确保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顺利推行。

篇(4)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全面提升依法治税水平的必然要求,对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各级国税部门按照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探索建立与税收执法责任制相应的配套机制,包括内外监督制、行政管理责任制、执法激励机制等。本文将对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一些粗浅的探析。

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执法要求与税收法制环境存在差距。

(一)税收执法中人为因素使执法过错时有发生。

1、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影响了税务机关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动;

2、部门考核机制不合理,税收收入任务完成与否、征管质量指标考核是否达标、排名是否靠前等对税务机关来说都是意义重大,常此影响,为了不影响大局,税务机关变通执法也就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

3、个别领导“以言代法”、“以权代法”, 使税务执法失去了其应有的严肃性;

4、部分税务执法人员执法不过硬, “人性化”执法过浓。

(二)税务执法要求与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存在偏差。

部分税务机关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要求,对程序法、实体法不能熟练运用,“怕打官司”,不敢从严执法,在税收执法中心存顾虑、缩手缩脚,导致税收执法不到位;还有的税务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法制观念和服务观念淡薄,违规执法;在法律、法的学习和宣传方面,流于形式,存在不深不实的问题。从现有基层税务人员结构上看,精通税收政策、财务会计知识、税收相关法律以及电脑知识的比例不高,且年龄呈日趋老龄化。

(三)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不强,税收违法行为普遍存在。

如果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在各地是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如果对所有诸如:“应收而未收”、“应处罚而不处罚”等,一律追究税务人员责任的话,可能没有不被追究的税务执法干部,过错也难以彻底追查清楚。

    二、有的税务机关认识不到位,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

从领导层面上看,有些领导没有能从依法治税的高度理解与认识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大意义,认为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一场内部的革命,会削弱自己的权利,会缚住自己的手脚,同时也怕得罪人,怕过错追究影响形象和稳定,从而被动应付,消极敷衍,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从干部层面上看,基层执法岗位人员业务量大、工作繁重,特别是强调精细化管理之后,没有适当考虑到一线执法人员的劳动强度,各项工作各项管理要求,通常超过一线执法人员的负荷,出现了忙碌中出错的现象,并且工作量愈大,出错愈多。因此有人认为,一线执法人员付出或贡献大,可以弥补执法中的过失。也有些人认为,税收执法责任制追究的是执法岗位人员,而行政管理人员却相对超脱,没有这种责任风险,是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制度。正是认识上不到位,有的税务机关对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只停留学习文件的形式而已,没有很好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方式,也没有很好的开展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和过错责任追究。

三、岗责设置不合理,权责不对等

(一)由于执法岗位职数的定位与现有的在编人数不完全相一致,难免存在“一人多岗”和“一岗多人”的问题,在人员配岗中由于考虑的因素不全面造成在人员工作量不等、忙闲不均,出现做多错多,被追究责任多的现象;

(二)在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的单位,领导为了工作好开展,在人员配岗中容易对会做事的人安排在执法岗位、多安排岗责、安排重要的岗责、安排责任风险大的岗责,而对不怎么会做事的人,则安排次要岗责、不容易出错的岗责,因此容易会出现极不公正的结果,也就是“执法的”不如“不执法的”、“做事多的”不如“不做事的”、业务能力强的不如无业务能力的、搞稽查的不如搞管理、搞管理的不如搞征收、搞征收的不如搞后勤。如此以来,执法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反倒成了被打击的重点对象,极大挫伤执法人员执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岗位设置过多、分工过细、程序繁琐、流程太长,与征管改革和高效优质服务不相适应,影响工作效率的提升;

(四)部门间合作与协调不力,工作扯皮现象不断。

四、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合理。

(一)考核手段落后。

目前,**国税系统主要是以人工考核为主,而人工考核存在不及时、不全面、不公平、不科学,主观性、随意性较大等弊端。在当前尚不能实现对执法质量“自动考核”,而须实施自下而上的人工测评、考核审核,工作量相当大,要保证考核质量也无从谈起,考核将最终流于形式,走过场。

(二)评议考核的对象不全面

评议考核的对象主要针对执法岗位人员,对非执法岗位人员缺乏明确的岗责要求及具体的考核指标,这种失衡造成部分执法干部一定程度上的思想波动。

(三)基层国税机关没有专门的考核组织机构,执法责任制日常化考核没有办法落实到位。

特别是基层分局工作千头万绪,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执法考核,难度很大,逼紧了,必然会马虎应付、草率了事;执法责任制考核人员也多是临时从其它部门抽调组成,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等参差不齐,不能有效保证考核质量及考核的公平合理。

(四)有些考核指标难量化,同等考核有失公平。

如岗责体系中个体税收管理岗比企业税收管理岗工作量相对较少而且发生的执法差错会相对较小些,被责任追究的次数也要少,但两个岗位的总分值相同,这就造成了“多做多追究,少做少追究,不做不追究”的现象发生。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上,个人待遇与执法质量发生错位。

税收执法责任制要求相对应的分配制度是按工作实绩(即工作差错率大小),而目前税务机关执行的是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从现有的工资待遇分配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吃“大锅饭”,“论资排辈”拿工资,与个人的业务能力、执法水平关系不大,责任人不但感受不到其努力带来的回报与尊重,相反还要承担执法过错的风险与责任,从而淡化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执法质量的重视程度。

五、责任追究难以到位。

(一)经济惩戒标准难统一。

篇(5)

随着依法治税进程的不断深入,人们对依法治税的认识由不接受到基本接受、由领导、一般干部存在抵触情绪到少数税干的抵触情绪、由被动规范执法到主动规范执法。对执法监督有了深刻的理解。税收执法检查得到有效的实施,治税先治权,治权先治人,治人先治已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

二、执法检查的效果分析

通过近几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发现,不论是外部环境和内部行为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在税收执法外部环境上,地方政府、部门出台一些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文件,干扰和阻挠税务机关正当执法。如改变执法权限、改变执法主体、改变征税环节;在税收执法权方面,主要表现为税收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到位。一是税务基础管理较弱,办理停业、注销户不能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纳税户的管理底数不清,假停业现象依然存在。二是对不按期申报纳税的业户没有按法定程序进行催缴和处罚;个别单位还存在人为调剂税种和税款入库时间现象。三是税务稽查、处罚程序和文书使用不规范。四是处罚力度和执行力度较小,查处税款、罚款入库不及时。对于以上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地方党政机关、部门受利益驱动所使,随意干预税收执法。另一方面是由于税务人员的主、客观原因。一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权治的思想,执法的随意性问题仍然较普遍地存在。二是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还有差距,工作态度不认真,草率行事,相当一部分的违规违法问题是屡查屡犯、屡禁不止。三是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执法人员自身水平不高,直接制约着税收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提高,同时,由于税收执法的依据散见于复杂的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大量存在并不断修订更新,税收执法人员难以全面、准确把握,规范执法难度较大,以致执法业务水平受到影响。

三、目前执法检查的不足与完善

尽管几年来的税收执法检查,查出了不少税收违法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不论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检查结果运用,都没有一个明确标准做指导,影响了执法检查的效果。

(一)执法检查的不足之处

1、组织形式欠缺,检查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检查没有深度。综观近年来的税收执法检查,在组织形式上采取的是临时抽调检查人员的方式,在检查内容上往往是临时集中进行培训一二天,就匆匆到被查单位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上也是依据每个人的政策理解不同,得出的结果不同,检查的深度完全靠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对被查单位执法工作中与自己平时工作不同的地方,往往先是确定被查单位的问题,然后再去找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政策依据来验证,影响了检查的效率。

2、每年一次的税收重点专项执法检查,达不到规范执法行为的作用。每年一次的执法检查,由于时间紧、内容多、范围广、任务重,检查往往走马观花、蜻蜓点水,存在检查不深、不实、不到位的问题。很容易形成“风过景依然”、“雨过地皮干”的现象,不仅没有引起基层的重视,也没有达到应有的实效。

3、检查结果的运用比较狭窄,仅局限于过错责任追究。对每年一次的税收执法检查,结果的运用多局限于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上,在实际中体现出罚多奖少。对执法规范者的表彰奖励、对执法优劣考评结果在干部评先、晋升等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上运用还未提上议事日程。

(二)完善执法检查的对策探讨

1、建立执法检查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一支专门性质的执法检查队伍。按照政策法规、征收、管理、税政、稽查、计财等类别在各级税务机关选拔执法检查人员,形成层级执法检查人才库。所选人员要求必须是政治业务素质较高,在基层重点执法岗位工作,在岗位设置上按照A、B岗位设置,实行动态管理,以便随时参与执法检查。

二是人员在行政上受所属税务机关领导,业务上既受税务机关领导又受法规部门指导。法制部门按照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的特点,及时开展税收政策培训,依据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对文件进行清理、梳理,使执法检查人员较快掌握最新税收政策。

三是对检查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上按照工作量的多少、工作难易程度和执法风险,将奖金、津贴分配到岗,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岗位津贴等级制度。

四是建立执法检查人员过错追究档案。对检查人员在检查中敷衍应付、隐瞒问题做好人的应负全部过错责任,给予重罚。

2、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制度。

一是检查方式上改变税收执法检查每年集中搞一次的做法,建立健全以日常执法检查为主、全面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专案执法检查相配合的一整套执法检查制度,实现执法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通过制度化、经常化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执法工作中的问题,把执法过错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是检查执法检查对象确定上一方面充分利用数据集中后征管软件“查询、统计”模块和税收监控系统,逐步实施网络监控;另一方面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人机结合,通过发放问卷、走访纳税人、关注社会热点等多种形式确定。

三是在检查范围内容上将执法行为分为税务管理服务系列、申报征收系列、税务稽查系列、行政法制复议系列,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细化工作流程的要求,以流程中的工作标准为依据,从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上分别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法、检查标准。

四是在检查具体实施上首先应规范文书使用。根据检查特点,设计应用“执法检查工作底稿”、“执法检查工作日志”、“执法检查工作报告”“执法整改意见书”等相关文书,其次是对执法检查进行复核、审议,确定查出存在的问题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根据存在问题向被查单位下发征求意见书,由被查单位按确认后存在的问题提出不同意见,确保执法检查做到公平、公正、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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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治税的工作要求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及主要任务等,提出了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要求。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依法治税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推进依法治税,就必须强化执法规范,深入推行执法责任制则是强化执法规范的重要保证,而执法责任制关键环节是在规范基层的执法行为。为加强对地税税收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审核和有效监督,需要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税收法制员制度成为执法责任制建设的重要基石。

2、分权制衡的有效平台

在基层地税部门设置专门的法制工作监督机构和人员,通过分权和制衡实现监督和制约,由法制员对基层单位的执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从而达到全面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的目的。

3、提升效能的制度保证

由于受历史沿袭、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效能并未能真正发挥,在很多地方的基层征收单位,从税收专管员到税收管理员的角色转变仅仅是从“名义”上的转变,并没有完全实现“质”的转变。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户籍管理、税源监控、纳税服务、纳税审核、涉税事项调查核实等。这些工作职责必须在有效的监督之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工作效能。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能极大程度地整合基层管理资源,优化基层管理要素,规范基层管理行为,改善基层运作方式,提高基层工作效能,切实解决基层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运行税收法制员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1、税收法制员管理体系应当细化

法制员岗位是严把税收行政执法的第一道防线,是违法行政的“防火墙”。必须建立健全管理体系,不但要明确地税税收法制员的岗位设置、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同时也要明确教育培训、权益保障、考核奖惩等一整套行之有效、可操作性强的管理评价制度。

2、税收法制员评价体系应当量化

在对税收法制员考核的过程中, 务必有个标准,考核者与被考核者更容易对考核结果达成共识。如果这个分级标准构建得科学的话,考核的有效性也就会得到极大的提高。在考核周期结束时,考核人就可以依据评价标准对被考核者的工作绩效,做出一个合理的评价。

3、税收法制员工作应当深化

基层税收法制员工作的个人作为与集体审理规则不相符合,容易产生缺陷。现在绝大多数的基层税收法制员都是兼职,都有自已的征管任务,在同一基层机关,在没有行政职务或无赋于特定权力条件下,不可能超越分局长或所长的权限,对执法工作进行把关审理,如果外部环境不变,法制员只能是留于形式被动应付。

三、推行税收法制员制度的可行策略

1、以准确定位为角度,建立工作规程

税收法制员负责组织、协调、办理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法制工作,其主要的工作职责可概括为十大方面。为了增强可操作性,各县区局在明确法制员职责的同时,还应明确法制员开展业务的具体操作规程。以逐户审核、登记簿审核、汇总审核的分类方式明确工作方式,既抓住了重点,又简化了手续。制定表证单书。制作10种相关法制员工作表格和底册,增强了可操作性。具体细化、明确了法制员工作职责、工作方式、工作责任。重新印制了部分征管资料文书,增加了法制员审核意见栏。为了节约开支利用现成的征管文书,通过文件指出了法制员签注审核意见的具置。为了更加清楚地反映稽查工作的整个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设置“五簿一单”:即法制工作登记簿、定案记录簿、审核登记簿、发文登记簿、盖印审批簿和案卷交接单。

2、以创新制度为能见度,制定实施程序

(1)签定税收执法责任状。县区局与基层单位签定执法责任书,区局与基层单位兑现;基层单位与干部签定执法责任书,基层单位与干部兑现。

(2)建立执法档案和责任基金。档案和基金分别为县区局、基层分局、执法人员三大块。

(3)责任追究关口前移。税收法制员按期将日常考核结果汇总,报送县区局备案。

(4)考核小组进行重点考核。重点考核是考核基层单位日常考核的成效,基层负责人及税收法制员的职责是追究执法人员过错。基层分局往往会放开手脚,真正做实日常考核,触角甚至可以伸向重点考核难以涉及的方面,如往往未留有痕迹的执法过程等方面的考核。

(5)执法过错分门别类。分为两类:一类是日常考核已考核的,县区局不作追究,仅由分局追究;反之,另一类是日常考核未考核的,县区局扣除应追究数,为基层分局应发基金数。

(6)分局分解落实。根据实际情况,将日常考核和重点考核的责任追究分解到执法人员,确定某执法人员应发执法责任基金数,基层分局应发基金数扣除各执法人员应发基金的总数为分局自留基金。

3、以充分发挥法制员职责为深度,健全管理和评价功能

一是要建立规范的法制员审核登记制度。由法制员对审核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对发现的错误进行归类分析并登记执法人员。

二是要建立法制员审核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由法制员按季度或半年将审核情况在本单位进行通报,在管理的层面上提出改进执法薄弱环节的措施。

三是要根据审核情况将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列入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对执法质量低的执法人员实施必要的惩戒措施,达到提高执法人员整体水平、树立地税形象的目的,对执法水平较高的人员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

4、以人为本为尺度,加强税收法制员队伍建设

税收法制工作的核心是执法监督,即通过执法监督,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规范执法,使地税干部少犯错误、不犯错误。税收法制员工作任务艰巨而繁重。

首先要重视税收法制员业务素质的培养,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税收法制员进行专业学习和培训,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提高法制员的业务水平。

篇(7)

一、税收执法责任制框架初步形成并已取得实效

(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

税收执法责任制是新时期推行依法治税工作的主要内容。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内部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有利于保证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得以正确贯彻实施。它也是我国税收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地税部门如何服从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和推进地税收入可持续快速增长,最关键的就是要以岗责体系建设为根本抓手,来破解地税事业科学发展中的难题,并且把加强岗责体系建设作为地税系统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工作方针,作为促进、保证和检验地税收入可持续快速增长的重大举措和载体,作为做好税收各项工作的总纲。

(二)税收执法责任制涵盖的基本内容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内容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岗位职责,明白“做什么”;工作规程,明白“怎么做”;评议考核,清楚“做得怎么样”;过错追究,解决“做得不好怎么办”。其中,考核评议是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岗位职责是基础,工作规程是关键,过错追究是保障。这四个部分是相互衔接、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共同形成了以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的职责与权力为依据,以严密科学的岗位责任体系为基础,以量化细致的工作规程为基点,以评议考核为手段,以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的税收执法行为监督制约机制。

(三)改革创新深入推进、成效凸显

__州地税局始终把创新作为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坚持创新方法,凸显依法治税的中心地位,认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依法促收履责意识进一步增强,初步形成了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基本框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本着在税收执法上要中规中矩,在机制创新上要不拘一格的要求,20__年6月,州局制定了《__州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相应的考核办法,考核内容涉及基层局征收、管理、稽查等各个方面。20__年5月,经过认真调研,根据县市地税局税收执法现状,确定了州直地税系统42个执法岗位,签订岗位确认书,明确职责和工作规程,并以执法人员岗位公示牌的形式向纳税人公示,真正让执法人员明白了“做什么”和“怎么做”,通过执法检查和评议考核,清楚了执法人员“做得怎么样”,通过严格的过错追究,解决了执法人员“做得不好怎么办”的问题。

为强化基层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真正将执法责任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随意性、盲目性,州局又制定实施了兼职税收法制员制度,在县(市)地税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基层税务所(稽查局、分局)均设立一名兼职法制员。对基层执法人员做出的每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核定税款、减免税审批、停歇业、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等),由兼职法制员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一事一审,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关口前移,从源头抓起,严把第一道执法防线。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基层局现已初步建立了以科学的岗责为基础,以明晰的工作规程为重点,以严密的考核评议办法为手段,以严格的过错追究为保障的覆盖税收执法各岗位、贯穿税收执法工作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了执法有依据、操作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责任有追究的执法格局。

(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全面推行,保证了每位税收执法人员对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应该做什么、按照什么方式做、以及出现税收执法过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都已心中有数,促使了税收执法人员时时、处处尽心做好每一项执法工作,有效地解决了税收管理中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滥用权力、随意执法的现象也大为减少。

税收执法责任制促使税收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处理执法事项,促进了执法行为的规范和执法水平的提升。从近几年税收执法检查和考核结果看,州直地税系统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得到了有效控制,执法行为的过错量呈逐年递减趋势。据统计,20__年州直地税系统共追究278人次,其中告诫15人次,责令书面检查38人次,通报批评19人次,处罚123人次,处罚金额58415元;20__年追究117人次,其中告诫12人次,责令书面检查21人次,通报批评11人次,处罚98人,处罚金额21343元;20__年追究87人次,其中告诫9人次,责令书面检查21人次,通报批评15人次,处罚43人次,处罚金额12390元。

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还需完善和提高

虽然__州直地税系统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通过这次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地调研活动,仍然发现税收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一)基层局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参差不齐

一是对工作规程学习培训没有跟上,分解、细化不够,造成部分执法人员不清楚自己岗位的工作规程,工作上仍然存在按照习惯的、想当然的、不规范的方法去操作。

二是在执法评议考核上,基层局虽然做到了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但在考核的方法上还存在着没有从每个岗位考核入手的现象。

(二)税收执法要求与税收法制环境存在着差距

1、税收执法中人为因素使执法过错时有发生。表现在一是少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机关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动;二是部门考核机制不合理,税收收入任务完成与否、征管质量指标考核是否达标、排名是否靠前等因素,导致了税务机关变通执法。

2、税收执法要求与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存在着差距。

(1)部分税收执法人员认为依法治税、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特别是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搞评议考核完全是自己人给自己人“下套子”、上“紧箍咒”,制定的各项税收执法规程把基层税务人员的手脚完全捆死了。

(2)部分税收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低和法律意识淡薄,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税收执法缺乏刚性。具体表现为该履行的职责不履行,该报批的事项不报批,不按法定程序办事,重实体轻程

序,使用文书不规范,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甚至或徇私枉法;或者碍于说情,削弱执法力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原本很严肃的执法行为如同儿戏,执法失去应有的威慑力。 (3)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上,存在不深不实的问题。

(4)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追究工作由于基层局主要依靠手工进行,考核工作存在着人情、面子问题,追究方法也过于单一和表面化。一方面从历年的税务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情况看,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普遍存在,这固然与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不强有关,但与税务干部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不到位也有很大关系;另一方面从历年执法检查情况看税务执法人员执法不到位、随意执法现象也普遍存在,特别是对诸如:“应收而未收”、“应处罚而不处罚”“应移送案件而未移送”等违法现象,由于过错责任的主客观原因难以彻底追查清楚,因此责任追究难以实施。

(三)责任追究难以到位

1、经济惩戒标准难统一。

由于基层局工作条件、工作人数、工作任务等均有所不同,考核系数大小也不一样,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只是整个税收工作考核中的一个部分,部分统一难,整体统一就更难。

2、执法过错责任难发现。

当前,地税税收执法监督领域的信息化程度较低,尚不能实现对税收执法的完全监控。同时,内部各执法环节间的工作衔接有时不够紧密,信息传递不及时,导致一些过错行为不能及时发现。

3、执法考核重追究轻激励。

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与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公务员年终考核等缺乏有机结合,也没有明确的激励机制,特别是目前经费相对固定的情况下,更是缺乏奖励经费的来源。

三、创新和深化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意见

(一)进一步端正对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认识

1、继续提高对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今后税收执法工作的重心必须是以执法人员为基础,坚持依法治税,公平税负,提高服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管用、统一、革新”的指导思想,结合上级和新形势下的要求,不断完善各项制度,特别在横向税收执法岗责体系建设上,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并把深入推进机制创新、促进税收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作为长期坚持的税收执法工作指导方针。

2、增强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和自觉性。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是一项打基础、建平台、利长远的基础性工作,是解决执法制度缺失、执法责任不落实、消除执法失职违法行为的有效举措。充分认识到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落实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的自觉性,在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上不甘落后,勇往直前。

(二)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规划和目标

1、做好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体系建设试点和推行工作。州局岗责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在霍城局进行试点,按照修改后的《税收执法质量评价考核体系》开始运行,对所定的岗、所定的职、所定的责、所定的流程、所定的评议、所定的奖惩,从效果上进行检验。

2、积极探索州地税局本级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税收执法岗责体系建设,难度主要在于综合执法岗责事务纷杂、不便量化,反反复复在所难免。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自觉融入到探索实践中去,尽快闯出路子。实现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从基层局向上级局延伸、上级局与下级局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的联动。

3、统一规范各项考核。结合州党委效能建设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局《绩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将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与绩效考核融入一体,减少各种考核名目和考核次数,把集中考核、重复考核、多头考核向日常化的联动监督考核转化,真正为基层减压减负。

4、实现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总目标。到20__年底,基本达到岗位设置合理、责任明确清晰、流程运转顺畅、评价标准统一、制度管人管事、监督考核到位、执法质量效率提高、执法工作绩效明显。

(三)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发挥信息化在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中的支撑作用。

一是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的信息化培训力度,提高税务人员利用信息化手段的执法水平;二是要想方设法加快信息化建设步文秘站:伐,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更新硬件设备,提高办税效率;三是要通过软件设计在工作流程上对执法程序进行约束,减少和避免随意执法或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发生。

(四)认真做好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保障工作

1、加强领导。要发挥各级党组在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中的领导和组织作用,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力量,加大对基层局的指导力度。提高抓好当前、注重长远的能力,在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上做实干家,在持续发展上当好谋略家。

2、统一协调。各基层局在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中,必须按照区局的要求和州局的统一部署,步调一致,积极行动,不能畏缩不前,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滞拖延。

3、对干部加强遵章守纪、爱岗守责的教育,使每个干部熟知岗位职责,熟知工作程序,熟知质量考核点,做到人人遵章守责、个个照章办事。

4、不断巩固作风整顿成果,把作风整顿与效能建设作为促进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动力,使地税执法工作达到严谨、科学、规范、高效,保证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不断深化、完善和落实。

5、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的社会基础。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系统工程,需举全局之力、需全方位举动、需全员积极参与,因此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导向性、服务性、启发性作用,引导群众,发动群众,凝聚人心,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全面落实。

篇(8)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核评议是指对分局税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系统、科学、公正的考核评议,并将考核评议情况作为税务人员责任追究和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的操作规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进行的考核评议仅对《常德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中设立的80个岗位涉及分局的部分进行考核评议,具体考核评议指标见《税收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表》和《行政管理质量考核评议表》。

第四条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简便易行、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评议对象与内容

第五条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对象为分局全体正式工作人员。

第六条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内容为分局每名税务人员岗位职责履行和工作规程遵守情况,每年根据工作重点有所侧重。

第三章考核评议操作方法

第七条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以百分制进行。每个岗位一百分,岗位的各考核点分别设置考核分值。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考核综合得分=岗位质量考核得分-公共职责考核扣分-过错责任追究扣分;

(二)岗位质量考核得分=各岗位实际考核得分之和/岗位个数

(三)局长考核得分为全局人员平均分,分管局领导考核得分为分管科室人员平均分。

第八条根据每名税务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制订考核评议调节系数,考核综合得分乘以考核评议调节系数就是税务人员的最终得分。

第九条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采取人机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指标尽量量化、硬化,注重通过各类应用软件提取数据进行考核。

第十条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实行内部考核、外部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内部考核是指分局对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行为的质量与效果进行的考核评定。

外部评议是指纳税人、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对分局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行为的服务水平与质量进行评价。分局通过聘请特邀监察员、发放评议卡、设置举报电话、意见箱、服务测评器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对税务人员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进行考核评议时,对于考核事项,如果确非被考核人员责任,且被考核人员能提供相应证据的,可以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第四章考核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分局成立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负责考核评议工作,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为牵头部门,负责考核评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考核评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的有关内容和指标;

(二)对分局税务人员的岗责履行情况组织实施考核评议;

(三)对分局税务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追究;

(四)对分局税务人员提出的申诉请求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的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具体监督检查;

(二)负责落实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做出的各项决定,及时汇总、分析、上报考核评议结果;

(三)负责考核结果的申诉请求和过错责任追究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上报等工作;

(四)负责考核评议领导小组会议的准备、记录、督办等工作;

(五)负责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档案管理工作以及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考核评议领导小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每季对分局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议。于季末10日内进行。

第十六条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具体程序为:

(一)查看考核期内税收执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各种文书、记录和计算机信息资料等;

(二)汇总查看考核期内外部评议的相关资料;

(三)汇总查看考核期内上级地税机关的内部工作通报、奖惩记录等资料;

(四)汇总查看考核期内的日常督促检查资料;

(五)对考核对象的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或随机抽查;

(六)通过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不定期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征询意见和建议。

篇(9)

一、加强领导、合理安排

税收执法检查是税务机关加强内部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依法治税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贯彻落实20__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州局成立了以周殿军局长为组长,副局长胡尔曼哈力、王圣杰、纪检组长景晓霞为副组长,康长军、贺军、程爱民、赵铁、姜新玲、郭晓东、齐晓平、车艳霞为成员的州直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系统的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组织领导工作。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处、征管处、监察室联合牵头组织,州局相关业务处室积极配合。

各县(市)局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组织各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

同时,州局还将在各县(市)局全面自查和重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__州直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体系(试行)》工作要求,抽调专人组成重点检查组,于20__年8月、9月对各县(市)局进行了全面抽查。

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局都建立健全了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完整的档案资料,并于20__年11月10日之前向州局(政策法规处和监察室各一份)报送了对本地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开展情况总结。

二、确定执法检点范围

根据区局通知要求,结合州直地税系统当前税收工作实际,确定20__年州直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税收执法权方面

1. 各级地方党政、地税机关及其他部门有无越权(违规)制定涉税文件;

2. 各级地税机关在减免税审批、缓税审批等行政审批方面的权限划分与相关制度规定,制度的具体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3. 行政审批项目情况是否符合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

4. 实施减免税、缓税审批是否符合税法关于实体与程序的各项规定;

5. 税务稽查案件的程序和处理以及重大案件的审理情况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二)税收征管及票证管理方面

1.税收各类征管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2.税款的入库及预算级次管理情况,具体包括:(1)税款入库级次是否准确;(2)是否存在混淆入库级次的问题;(3)税款入库是否及时、是否存在积压税款问题等。

3.税收票证的管理情况,具体包括:(1)税收票证的领、用、存是否按时记录、记录是否准确;(2)是否按规定缴销税收票证等。

(三)以前年度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

1.对上级地税机关以前年度查处的问题是否进行整改、规范;

2.审计局、财政局依法查处的有关涉税问题是否进行整改、规范;

3.其他部门依法督查、督办及查处的有关涉税问题是否进行整改、规范;

4.对执法过错责任人是否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各县市局在实施检查的基础上,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具体确定本地开展执法检查的内容。

三、认真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为切实把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抓好、抓深、抓细,避免执法检查走过场,各县市局自查结束后,州局组成联合税收执法检查组,上半年的执法检查工作,检查人员由州局法规处、税政一处等人员组成,局领导王圣杰副局长带队,从5月起深入到州直各县市局、口岸局、州稽查局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并且把这次税收执法检查的重点放在了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上。下半年的税收执法检查,检查人员由法规处人员组成,局领导仍王圣杰副局长带队,从8月起深入到州直各单位全面进行检查。检查中,不听汇报,不看文件,直接深入到征收管理服务一线,直接检查每个单位的执法资料,看执法人员的执法岗位是否确认(以确认书为准)、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是否掌握(对照已办结的业务),看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看处理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看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等。

截止到10月30日,全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全面结束,两次近两个月,较为详细地检查了州直地税系统各基层单位全年税收执法的情况。

六、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执法要求与税收法制环境存在着差距。

1.税收执法中人为因素使执法过错时有发生。表现在一是少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机关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动;二是部门考核机制不合理,税收收入任务完成与否、征管质量指标考核是否达标、排名是否靠前等因素,导致了税务机关变通执法。

2.税收执法要求与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存在着差距。

(1)部分税收执法人员认为依法治税、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特别是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搞评议考

核完全是自己人给自己人“下套子”、上“紧箍咒”,制定的各项税收执法规程把基层税务人员的手脚完全捆死了。 (2)部分税收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低和法律意识淡薄,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税收执法缺乏刚性。税收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雷声大,雨点小,该履行的职责不履行,该报批的事项不报批,不按法定程序办事,重实体轻程序,使用文书不规范,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甚至或徇私枉法。或者碍于说情,削弱执法力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原本很严肃的执法行为如同儿戏,执法失去应有的威慑力。

(3)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追究工作由于基层局主要依靠手工进行,考核工作存在着人情、面子问题,追究方法也过于单一和表面化。一方面从历年的税务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情况看,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普遍存在,这固然与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不强有关,但与税务干部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不到位也有很大关系;另一方面从历年执法检查情况看税务执法人员执法不到位、随意执法现象也普遍存在,特别是对诸如“应收而未收”、“应处罚而不处罚”“应移送案件而未移送”等违法现象,由于过错责任主客观原因难以彻底追查清楚,因此责任追究难以实施。

3.执法考核重追究轻激励。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与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公务员年终考核等缺乏有机结合,也没有明确的激励机制,特别是目前经费相对固定的情况下,更是缺乏奖励经费的来源。

(二)税收制度本身存在着缺陷。

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备,效力级次低,补充规定多且杂,导致税收执法依据不统一、不完善,既有“无法可依”的情况,也有“依法打架”的问题。

(三)执法检查的力度还不够,检查还不够细致。存在税收管理员下户检查不够全面、认真、细致的现象。

(四)执法检查的手段还处于手工阶段,计算机的应用水平有待提高。

通过分析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严格按规程执行,二是税收业务不熟练,三是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所致。

五、整改的措施及建议

针对税收执法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我们及时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并下达税收执法检查决定书,要求被检查单位认真进行整改,对执法过错人员按照一定的形式进行责任追究,并要求各被检查单位在10日内将整改追究情况上报州局法规处。

(一)加强培训,提高执法水平。为了监督、约束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做到“依法行政”,应当结合具体工作岗位,分门别类进行培训,对个体税收管理员,重点学习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文书的制作等;对企业税收管理员,重点学习会计学小企业会计制度、成本会计,以突出培养查账能手为重点,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水平。

(二)进一步规范税收兼职法制员工作制度。通过法制员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审核把关,从源头上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执法过错,消除执法隐患,从一定程序和方式上促进了税收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为减少执法过程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针对日管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每一程序需要哪些文书,文书怎样填制,从税收执法程序、文书说明、税收执法文书的规范使用、涉税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四个方面进行具体的要求和规范,以让每位税收执法人员正确执行税收法规,熟悉掌握税收执法程序、并能规范制作各种税收执法文书,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

(四)建立健全岗位职责考核机制。为确保每个执法岗位的工作/!/程序能够履行到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与《规程》相配套的岗位职责评议考核办法,定期按考核内容对本单位各执法岗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执法评议考核办公室审定,法规部门定期进行复查,确认过错事实,然后进行过错追究。

(五)加强外部监督,及时掌握干部的执法行为。通过向纳税人发放《纳税服务联系卡》、《税务人员廉洁自律反馈单》,每月进行一次明查暗访,要求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及时检查辅导,答疑解惑,进行业务宣传,对税务人员的违纪行为,纳税人可以向监察室举报,架起了征纳双方沟通的桥梁。

篇(10)

(一)在执法中服务是改变政府职能深化税收改革的需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转变政府职能的步伐不断加快,提高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服务功能和水平,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地税机关作为政府一个职能部门,就必须在新形势下对自身税收工作做进一步重新审视,必须要有与时俱进思想,就必须在征管过程中转变行政理念,充分发挥服务功能。另外,在法定范围内,对原征管机制、业务流程等进行必要的重组或调整,解决好程序繁杂、环节过多、业务技能不高问题,切实形成快捷高效的办税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在税收执法中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增加透明度、规范性,改善服务环境,密切征纳关系,使税收事业顺应时代潮流。

(二)在服务中执好法是聚财为国依法治税的需要。通过对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使广大纳税人都能自己学习税法,从而自觉守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那我们依法治税就会成为征纳双方的共同理想,如若不然,税务机关不能提供好的服务,纳税人税法观念不强,造成违法现象,对依法治税形成绊脚石。伴随我国法制化的进程不断加快,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新的征管法及其细则对优化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出了明确要求,纳税人在依法纳税的同时,还享有很多权利,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为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公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和谐统一相辅相成的。新税收征管法实施后,纳税服务已和行政执法一样成为整个税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依法治国和转变政府职能、打造和谐地税要求的大背景下,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与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就如同硬币的两面,不可分离,其实在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过程中,这两个方面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和谐统一、相辅相成。

二、当前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存在不和谐的现象及表现

(一)税收执法部分环节与纳税服务仍然不协调甚至相矛盾

在具体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工作中,一件涉税事项往往既会涉及到税收执法又会涉及到纳税服务,在我们基层实际工作税收执法责任制中对税收执法考核工作中,其中最容易涉及到的是“六率”考核,“六率”包括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处罚率(以下简称六率)。应该说“六率”考核基本涵盖了我们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整个的执法过程,能够客观反映我们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效果,因此在税收执法责任制中对“六率”分别规定了考核比例和百分点,如达不到规定的比例就要按照制定相关的责任制扣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就要扣相应的分数并且与奖金挂钩,这样的考核机制看似公正、严密,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却不是这样,不妨举例来说明,在一个经济发达地区有5000户纳税人(企业和个体),地税机关有10个税收管理员,平均分管500户纳税人,这样每5户构成我们考核一个百分点,如果我们执法考核规定都不得低于95%的话,每个税收管理员就必须保证正常申报、入库475户以上,也就是说,一旦每月纳税人超过25人不正常申报入库,该地税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就会被扣分和经济处罚,即使对这些不正常申报入库的纳税人按照征管法进行补征和处罚,申报率和入库率也不达比例(规定95%以上不扣分),这样的考核机制在经济发达、纳税户多的情况下还显现不明显(5户纳税人构成一个百分点),而在部分偏远的乡镇或经济不发达地区,特别是个体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后,大部分个体户达不到起征点,达到起征点的只有十几或几十户,几乎每一个纳税人就代表3-9%个考核百分点,在这种情况下,少数单位和部分税收管理员为追求“六率”指标,除按规定开展提醒服务——提醒纳税人申报外,就会对一部分通知不到或通知到仍不申报的纳税人为其作零申报或虚假的申报,(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这种现象的“为纳税人服务”其实是软化了税收执法的刚性,同样其他征管指标也存在相同或类似的问题,如此的长期下去就会形成恶性的纳税服务循环,造成执法的缺信度或是虚拟执法。应引起我们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

(二)片面理解服务的科学内涵,弱化税收执法

随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建立和纳税服务工作地位的不断提升,也出现了一些片面理解服务的科学内涵、忽视税务机关管理职能和弱化执法力度的现象。如:一些基层单位对纳税人提出的要求,缺少用法治观念思考问题,强调优化服务而淡化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忽视了执法的严肃性,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偏松、执法不严的现象,以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漏洞。基层单位出现的这些问题,反映出相当部分税务干部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认识上的误区,经常简单地将二者对立起来。

(三)执法职责与职权和纳税服务还存在“串位”现象

由于对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的含义理解不清,致使不能正确面对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执法与服务的双重职能,也不能正确认识纳税人所具有的管理相对人与接受服务者的双重身份。把本属于执法范畴的工作运用服务手段处理,或者把本属于服务范畴的事情采取法律手段来对待,造成职责与职权的履行过程中的串位现象。

(四)注重税务处罚而忽视服务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模式的影响,在诸多法律规定中,强调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权力多、义务少,而强调管理相对人义务多、权利少,甚至没有在法律上对相对人的权利予以明确,导致一些税务人员仍然存在权力至上的思想,衙门作风严重,将自己凌驾于纳税人之上,只讲权力,不讲义务,漠视纳税人的权利,甚至发生的行为,造成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逆反心理,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三、促进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思考建议

(一)逐步改变或完善个别考核内容是税收执法考核

以目前“大集中”税收执法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进一步细化监控考核指标 ,切实强化对税收执法的全过程监控、全方位监督,同时作为税务机关制定执法考核责任制时要有利于更好地推进税务干部多干事、敢执法,建议在制定税收执法责任制主要针对责任制实施过程中及时调研,听取基层税务机建议及意见,按照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及时修改和完善按考核责任区的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欠税增减率、滞纳金加征率和处罚率等指标,促使每个税收管理员尽职尽责地开展执法和纳税服务工作。

(二)树立法治观念,严格执行税法

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观念,严格执行税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避免执法的随意性,维护税法的尊严和权威,杜绝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依法治税不仅是“治外”更要“治内”。对税务机关而言,依法治税实际上是一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完善的“自我革命”。“治内”的重要内容就是“治权”,即制约税收执法权,执法不规范、执法随意性过大等问题有相当部分都是滥用、错用执法权引起的。要解决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坚持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指导方针。

(三)不断加强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实践探索

一要加强礼貌服务。这是一切税收服务的起点和基础,也是税务人员道德水准和个人修养的表现。二要严格执法,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某一纳税人的特殊宽容,就是对其他纳税人利益的损害,也是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直接破坏。三要加强政策资讯服务。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教育和培训,尤其把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告知纳税人。在普遍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对重点企业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服务。四要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大力推行“一窗式”办税服务,大力简化程序和手续,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的效率损失,降低纳税成本。五要鼓励基层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上大胆创新。纳税服务不能仅仅理解为推出几项便民措施,还必须从根本上简化办税办事程序,创新税收征管服务手段,优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创新税收工作体制和工作模式。

(四)建立健全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监督制约机制

税收工作中,执法与服务两大体系的有效运行及功能的发挥,有赖于二者监督制约机制的保障,必须建立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内部、外部监督机制。一要公开办税制度。完善税收法规信息库,公开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办税制度、管理流程和服务标准,接受广大纳税人和全社会的监督。二要健全岗责体系。按照定责定岗、职责明确的原则,将执法与服务的职责和要求嵌入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各岗位的整体合力。三要构建科学的考核机制。加强和量化对执法和服务的管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税务人员的工作业绩挂钩。四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税务人员在执法和服务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失职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篇(11)

第二条市、县(区)局组织的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及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收执法责任制确定的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目标要求进行的监督检查。

税收执法人员,包括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和各执法岗位工作人员。

主要领导,是指机关(含税务分局、税务所)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分管领导,是指机关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局(所)长。

部门领导,是指机关内职能部门(如税政、征管、法规、涉外、退税、计会、征收、管理、稽查、信息等部门)的正、副职负责人。

各执法岗位工作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税政、征管、法规、涉外、退税、计会、征收、管理、稽查、信息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税收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在行使税收管理职权时随意执法、或税收执法不到位、或应履行职责不履行,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尚未达到给予行政处分、刑事处罚或承担赔偿责任的程度,但应给予经济惩戒和其他过错责任处理的。

第五条税收执法过错行为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税收执法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二)连带责任,是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因监管不力或指导帮助不够,对下级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主要领导对机关、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批评教育,是指在一定的场合,如全局(所)大会或在局务会上对过错责任人进行点名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是指通过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责令过错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是指对过错责任人以正式文件、电子文件等的形式,给予通报批评;

(四)经济追究,是指经税收执法监督委员会核准,扣发过错责任人的执法岗位津贴;

(五)暂停税收执法资格、责令待岗学习,是指通过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机关备案,对过错责任人暂停税收执法资格、责令待岗学习。

以上责任追究形式可以并处。

第七条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有错必纠、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的经济追究实行百分考核,按扣分值扣减执法岗位津贴,每个考核期每人扣分最多不超过100分。

第二章检查考核

第一节检查考核的实施

第九条按照归口管理、分别实施、结果共享的原则,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由市、县(区)局执法监督委员会组织领导,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简并各单项检查考核,深化实施以税收执法责任制为统揽的检查考核机制,使检查考核结果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按照下查一级的原则进行。

(一)市局组织的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除综合性检查考核由法规部门组织实施外,日常、专项和专案检查考核一般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根据需要也可由法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县、区局组织的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可采取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也可对所属分局、股、所进行全面检查和日常检查。重点解决基层执法单位检查考核不认真、走过场、敷衍应付的问题。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可对分局、股、所领导进行责任追究,也可直接追究到直接责任人;

(三)分局、股、所组织的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以日常检查为主。重点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追究过错责任人。

第十二条市局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制定(包括转发)的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和措施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区局各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或者半年对本部门制定(包括转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在一个年度内应当对全部所属单位检查一遍。

第十四条县、区局各职能部门以及税务分局、稽查局、税务所,应当每季度组织对贯彻上级各项制度规定落实情况的自查,并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检查报告送交县、区局法规部门。

自查不得采取个人自查的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市、县(区)局各职能部门,在组织开展检查考核或日常工作中,发现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在检查考核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或日常工作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资料,同时对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各职能部门的检查考核信息在本机关内共享。法规部门对各职能部门抄送的检查考核信息,应当设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加强管理,便于各部门查阅和使用。

第十六条被检查考核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当积极主动配合检查考核小组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瞒。检查考核人员在检查考核工作中不得敷衍应付、隐瞒问题或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检查考核人员应认真制作《检查考核工作底稿》,详尽记录检查考核内容及发现的主要问题,并附有与执法过错事实有关的材料、证据,由被查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二节检查考核的方式

第十八条税收执法检查考核采取计算机自动考核、计算机查询考核和人工检查考核的方式进行。

计算机自动考核是指通过运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由计算机自动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检查考核;

计算机查询考核是指通过运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查询功能,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检查考核;

人工检查考核是指通过查阅纸质文书档案资料以及实地核查,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各种检查考核方式要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切实提高检查考核的功效。

凡可以通过计算机检查考核的,应当首先采取此方式。对需要实地核实有关内容和情况的,应当采取人工检查考核方式;实地检查考核的信息,应当在本机关内共享。

第三节检查考核的责任

第二十条县(区)局各职能部门以及税务分局、稽查局、税务所的负责人,对在本单位自查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虽已发现,但未报告县级法规部门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局职能部门负责人,因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下一级税务机关出现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重大税收执法过错行为,是指税收执法人员在税收执法工作中,因故意或者过失,未按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直接造成或间接引发重大税收管理问题,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受到行政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贯彻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不到位、检查考核走过场、过错追究不认真的,直接追究该单位第一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税收管辖范围内,税收执法工作中经常或普遍出现某一方面问题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外,同时追究该县(区)局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税收执法工作中经常或普遍出现某一方面问题,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方面问题在所属地域内出现后,持续半年以上一直未予解决的;

(二)在一个年度内,同一方面问题在所属地域内出现三次以上的;

(三)在连续两个年度内,同一方面问题在所属地域内出现四次以上的;

(四)在对一个税务机关的一次检查考核中,发现存在同一方面问题的单位占该机关被查单位的50%以上的。

第三章过错追究

第二十六条税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同时,每核实一户次,扣1-5分:

1、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的;

3、未按照规定办理非正常户认定、解除、注销的;

4、未按照规定审核、批准纳税人申报方式、税款缴纳方式的;

5、对申请且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而未予以认定的;

6、未按规定建立和登记发票帐簿的;

7、未按照规定代开普通发票的;

8、违反法定程序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或处罚的;

9、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售发票的;

10、在选案过程中故意造成应选未选的;

11、未按照规定对录入征管信息系统所依据的文书资料内容进行完整性、逻辑性审核,出现不完整、逻辑性错误或录入数据与纸质资料不一致的;

12、未按照规定告知纳税人有关涉税应知事项的;

13、未按照规定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并交付纳税人的;

14、未按照规定办理税款入库、消号的;

15、零散税以外的税款征收仍使用手工税票的;

16、未按照规定对符合标准的纳税人纳入多元化报税系统,出现应纳入而未纳入的;

17、未按照规定及时奖励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人,或违规审批举报奖金的;

18、对纳税人的纳税咨询置之不理或推诿塞责的。

第二十七条税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同时,每核实一户次,扣6-10分:

1、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2、擅自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3、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的;

4、未按照规定审核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手续的;

5、对群众举报案件无特殊原因超过一个月搁置不查的;

6、对上级转办案件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查毕上报的;

7、未按照规定组织听证或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送达程序的;

8、未按照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

9、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的;

10、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行政赔偿的;

11、未按照规定统一受理、审核征管、税政、出口退税等业务职能部门所涉及的申请、报告、审批、备案类文书资料以及未在法定时间内完成传递审批、限时办结的;

12、未按照规定要求办理多元化报税扣款信息的接收、对帐、会计核算、转换、审查等工作的,出现扣款错误、未核算或未转换的;

13、对应当欠税公告的而未,造成其他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

14、欠税公告内容严重错误,致使当事人的商誉受到不良影响的;

15、在立案过程中故意造成应立未立的;

16、未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确认、变更、注销登记和验证、换证的;

17、未按照规定程序、权限核定税收定额的;

18、未按规定进行进、销项专用发票交叉稽核(认证)的;

19、未按照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催报催缴、限期改正措施的;

20、未按照规定办理发票委托或受托协查的;

21、未按照规定办理重大税务行政案件审理的;

22、未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缴销手续的;

23、作出错误的涉税事项书面答复的;

24、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税务行政复议的;

25、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

26、对应当报请上级组织协查的案件不予上报或隐瞒案情的。

第二十八条税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同时,每核实一户次,扣11-15分:

1、擅自发售普通发票的;

2、未按照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代开发票未按照规定征收税款的;

4、未按照规定保管、查阅、调阅、销毁税收资料,出现严重后果的;

5、未按规定对征管信息系统、多元化报税软件及时进行技术维护,致使多元化报税无法进行的;

6、违反程序擅自收缴、停止发售发票或应当收缴、停止发售发票但未办理的;

7、未严格审核(查)办理涉税事项的真实性,造成填报内容不实,致使最终审批错误的。

8、未按规定审核下达检查计划或对未列入检查计划的纳税人私自检查的;

9、未按规定审核办理查询存款帐户或储蓄存款的;

10、未按规定审核办理税收原始凭证销号,或未按照规定编制、审核税收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的;

11、未按规定审核缴销税收票证的;

12、未按规定审核办理税收票证损失处理的;

13、在案件处理或处罚中,缺少证据、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显失公正的;

14、未按照规定对纳税人加收滞纳金或处罚的;

15、未按照规定调取、退还被查对象帐簿资料的;

16、未按照规定使用、填写和送达执法文书的;

17、未按照规定执行发票或税收票证管理制度,造成发票或税收票证遗失、被盗、毁损或下落不明的。

第二十九条税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同时,每核实一户次,扣16-20分:

1、未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和要求进行税款核算或核算不准确的;

2、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核会统报表或编制不准确的;

3、未按照规定核算和上报呆帐税金的;

4、未按照规定审核支取代征、代收或代扣手续费的;

5、擅自批准纳税人延期申报的;

6、未按照规定收取、保管、退还或划转税款的;

7、故意泄露检查秘密的;

8、造成被查对象帐簿资料遗失的;

9、因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复议、诉讼案件被撤消或败诉的;

10、对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而给予认定,或年审中仍予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11、在日常稽核时,发现其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方面明显存在问题仍予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

12、未按照规定将基础数据、申报数据、征收数据、稽查查补数据、审批及核定数据录入征管信息系统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和接收报税数据的;

第三十条税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同时,每核实一户次,扣21-25分:

1、擅自调低纳税定额的;

2、擅自提高或越权批准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的最大开票限额和供票数量;

3、违反规定多征或少征税款的;

4、擅自扩大或缩小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的范围;

5、隐匿、丢失或私自处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或“税控IC卡”的;

6、违规操作或擅自允许他人操作,致使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数据信息丢失、错误或不能正常传输的;

7、在纳税评估时,发现其纳税方面存在明显异常仍不移交稽查局检查的;

8、擅自变通税法,违规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资格的;

9、擅自变通税法,超范围越权批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亏损弥补的;

10、未按审批内容进行防伪税控发行,擅自扩大或缩小开票限额和供票数量的;

11、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计算征收应纳税额的;

12、对应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而未及时采取;

13、擅自变通税法,超越权限制定与税收政策相悖的文件规定的;

14、未按照规定对出口退税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或者应该函调未函调、应该回函未回函以及回函不真实的;

15、对纳税人存在涉及税款、发票等方面的问题或异常现象,应该发现未发现、应该提请协查未提请、应该移交稽查未移交的。

16、未按照规定对纳税申报有关内容及资料进行审核比对的;

17、未按照规定对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货物运输发票以及海关完税凭证信息进行采集、审核、汇总上传的;

18、在注销税务登记前,未按照规定检查、清缴应纳税款的;

19、税务违法案件处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

20、对反复性举报案件、群体性举报案件,经再次稽查认定涉税违法事实有重大出入的;

21、在查处税务案件中存在行为的;

22、未按照规定对受托协查发票进行调查落实,应该回函未回函以及回函不真实的。

第三十一条税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执法资格、责令待岗,同时,停发执法岗位津贴:

1、擅自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2、擅自更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或“金税工程”管理软件的;

3、违反规定擅自混库和调库的;

4、擅自设立税款过渡帐户的;

5、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减税、免税、退税的。

6、伪造、涂改、隐匿、销毁检查证据或对纳税人作虚假鉴定的;

7、唆使纳税人伪造虚假证据和其他涉税资料的;

9、收取税款、加收滞纳金、收缴罚款未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或罚款凭证的;

10、延压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11、欠税不记帐、不上报,或擅自修改纳税人申报记录的;

12、对达到犯罪案件移送标准而未移送的。

13、违反规定委托代征、代收、代扣税款,或因委托不当致使国家税款流失的。

14、未按照规定审核办理废旧物资企业免税资格认定或取消手续的;

15、未按照规定审核办理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认定的。

16、在注销税务登记前,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收缴金税卡和税控IC卡的;

17、纳税人违规违法开具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人员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纠正的。

18、未按照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或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

19、未按照规定落实巡查巡访制度,造成漏征漏管、税收损失的;

20、未按照规定实地调查、核实有关资格认定、减免缓抵退税等涉税事项的;

21、未按照规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异常发票信息进行审核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税收执法人员依照职责应当作为不作为的,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都应当被追究行政不作为的过错责任。

第三十三条税收执法事项涉及多个岗位、多个环节审核办理的,每个岗位和环节必须在文书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否则,对审核事项出现执法过错或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审核权限、岗位和环节追究相应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县级税务机关的各职能部门以及税务分局、稽查局、税务所,在自查中发现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并予以改正的,可以从轻追究。

第三十五条对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管理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管理和责任追究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61号)执行。具体经济追究金额,适过错行为确定。

第三十六条对重大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重大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过错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采取按月进行、分层追究的办法,即市、县(区)局对税收执法检查考核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每月进行一次过错责任追究,其中市局只对县、区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市局职能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具体执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县、区局负责。

第三十八条过错责任追究的数据来源,由数据处理中心和各职能部门提供。具体程序如下:

数据处理中心和各职能部门在检查考核和日常工作中,将发现的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打印成纸质材料,报经本部门主管局长批准后,送交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数据资料并填写《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审批表》,列明主要过错事实,提出拟处理意见,报执法监督委员会主任核准下达过错责任追究通知。

第三十九条过错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陈述。对过错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的陈述,执法监督委员会应指定实施检查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查,并下达《复查决定书》。复查结果与检查人员认定的事实不符的,检查人员负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对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确需纠正的,应当下达《税收执法过错纠正通知书》,予以纠正。

第四十一条对负有连带责任的领导进行责任追究时,直接领导按责任人所扣分值的30%扣分;其他有关领导和负连带责任的其他人按责任人所扣分值的10%扣分。

第四十二条过错责任追究的实施部门: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在该级国税机关执法监督委员会核准后,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实施:

(一)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由法规部门或负责法规工作的部门实施;

(二)经济追究由财务部门实施;

(三)取消执法资格、责令待岗,由人事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