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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采购行为,降低公司经营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体制
公司可设立专门的采购部门,具体负责公司采购业务。
公司所有原轼材料、物资、零部件、办公用品、机器设备的采购,均应符合本办法的原则精神和采购工作规程。
公司采购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体制。
三、重要的、大宗的、贵重的或限额以上的采购,由采购部门统一办理;低值、小额或限额以下的采购,由使用的部门各自办理。
公司实行成批和零星采购相结合体制。
四、根据年度经营计划,测算和制定年度原辅材料、物资需求计划,每年进行1~2次的成批采购;
五、年度物资计划难以概括,或市场供求变化导致物资需求计划改变的,可在年度中进行多交的零星采购。
六、贯彻五适方针,即以最适当的价位、在适当的时间、从最适合的地点,购进适当品质及适当数量的物料。
七、采购计划与申请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材料消耗定额、各部门物资需求以及现有库存情况,可以制定年度采购计划预案。
根据年内生产进度安排、资金情况和库存变化,相应制定半年、季度或月度的具体采购计划,该计划按期滚动修订。
公司年度采购计划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实施,半年、季度采购计划须经总经理审批,月度采购计划变化不大的经总经理划主管副总核准。
根据采购计划制作的采购预算表,以一式多联方式提交,分别经采购部经理、主管副总、总经理按权限签批核准。
公司物料库存降低到安全库存量或控制标准时,可即进提出采购申请,并分为定量订购和定时订购两种方法实施采购。
八、采购实施
采购部收到请购单或采购计划被批复后,立刻开展多方询价、比价、议价,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询价人员将三家以上候选供应商的品种、性能指标、报价、批量、运输和付款条件等情况报采购主管选择。对大宗、贵重、批量性的采购可采取公开竞价、招标、产品订货会等方式进行采购。尽量提高每次采购批量,获得批量折扣,降低采购成本。采购询价获准后,采购员即与供应商洽谈买卖合同及合同条款。买卖合同采用国家标准合同和本公司拟订合同格式。合同文本须经采购主管和主管副总经理批准。重大采购合同须经公司律师审核和工商部门鉴证。采购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后,采购员按合同付款进度,向财务部申请借款,及时向供应方支付定金和各期货物。采购员按合同交货进度,及时催促供应方按时发货。收到托运单据或提货凭单后,即前往提货点,按提货程序清点货物品种、质量、数量或重量,相符后签收。如发现货物品种、数量或重量与合同不符,质量经检测与合同约定标准不符,采购购员可拒绝接收或将货物退回供应方。对货物品种、质量、数量与合同不符的,采购员及进告知供应方,并就退货、经济补偿、赔偿和罚款事宜进行谈判。验收合格的货物及时运抵仓库,办理移交入库手续,并持有关发票和提货凭证到财务部销帐。采购员负责对在签字货物和在签字货款明示于图表,分类监控、跟催。采购员对缺货、不明供应商、供货延迟、验收不合格、货款诈骗等问题,应及时上报主管处置,寻找替代品或变更生产计划。
九、其他
1.采购部应采取有效措施,完成公司下达的降低采购成本的指标,或达到采购目标成本。
2.采购员密切关注主要材料、物资市场供求、价格变动情况,趋势预测,提出最有利的采购时机。
3.采购部分分析主要物料的采购成本及构成,掌握出厂价、运输费、采购费用、在途损耗、保险费等在采购成本的比重,对有关费用重监控。
4.采购部选择运输方式,应考虑运输费用、快捷性、途中损耗、安全性、方便性等,多方案比较后选定方式。
5.会同财务部确定贷款分期付款和结算方式,协商使用赊购、商业票据,减少公司采购和库存资金的占用。
十、采购部对采购员的如下工作行为进行考查、评价:
采购目标成本的完成情况;
采购合同履约率和违约程度;
采购成本节约额或损失额;
采购物料质量合格率;
价格波动情况;
供应商稳定性和开拓供应商新情况;
廉法或执着收回扣、受贿情况。
以上工作情况记入采购员业绩档案,作为考绩依据,并作出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十一、附则
本办法由采购部解释执行,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生效。
采购流程
1. 采购经办人在物品申请单或采购定单内需填写所购物品的估算价格、数量和总金额。
2. 各采购经办人在采购之前必须把物品申请单或采购定单交到财务部进行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方能进行采购。
3. 采购物料定单必须写上公司统一规定PO单号报总经理审批后复印一份交与财务。
采购方式
1. 集中计划采购:凡属日常办公用品必须集中计划购买。
2. 长期报价采购:凡生产用物料须选定供应商议定长期供货价格。
3. 每年第一个月重新审定上年度供应商,与供应商洽谈需两人以上进行,并对供应商评审,且作出相关评审记录。
采购实施
1.物品申请表批准签字且到财务部备案后,办理借支采购金额或通知财务办进汇款手续。
2.采购人员按核准的采购定单或物料申请表向供应商下单并以电话或传真确定交货日期或到市场采购。
3.所有采购物品必需由仓库或使用部门验收合格签字后,才能办理入仓手续。
答:制定《磋商办法》和《PPP办法》主要是顺应两方面的需要。一方面,是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立法先行和依法采购。本届政府提出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PPP模式等重要改革任务。与此相关的采购活动,在采购需求、采购方式、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方面存在一定特殊性,需要在政府采购现行法律框架下,作出创新和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对具体工作进行指引和规范,以确保采购工作顺畅、高效开展。另一方面,政府购买服务、推广PPP模式等工作,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其采购活动应当充分发挥支持产业发展、鼓励科技创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以促进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需要明确相关采购活动的法律适用和操作规则。
问: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核心内容、主要思路是什么,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有哪些联系和区别?
答: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首次依法创新的采购方式,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倡导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在流程设计和具体规则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明确采购需求阶段,二者关于采购程序、供应商来源方式、磋商或谈判公告要求、响应文件要求、磋商或谈判小组组成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在竞争报价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并避免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将政府采购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上来,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
问: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磋商办法》规定了五种适用情形: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中,前三种情形主要适用于采购人难以事先确定采购需求或者合同条款,需要和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的项目;第四种情形主要适用于科研项目采购中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以及需要对科技创新进行扶持的项目;第五种情形主要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并与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做了衔接。综合来看,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PPP、科技创新扶持、技术复杂的专用设备等项目采购中将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问:为什么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适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答:《PPP办法》主要适用于PPP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选择合作社会资本(供应商)的情形。将PPP项目选择合作者的过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考虑是:
一是PPP是政府从公共服务的生产者转为提供者而进行的特殊采购活动。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七款规定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对政府采购服务做了兜底式定义。从法律定义上看,PPP属于服务项目政府采购范畴。同时,世界主要国际组织和国家在选择PPP合作方时都遵循政府采购规则,并把服务和工程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也视为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将其纳入政府采购监管。因此,将PPP项目选择合作者的过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规则对接,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对政府采购的定义为了政府目的以任何合同方式开展的采购活动。
二是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五种采购方式,并授权监管部门认定新的采购方式。这些法定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磋商方式),能够比较好地适用于PPP项目采购中公开竞争、选择性竞争和有限竞争的情况,并充分实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使PPP项目采购更具可操作性。
三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了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企业等宏观调控和政策功能目标。将PPP项目选择合作者的过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将更加有利于PPP项目发挥公共性和公益性作用。
第二条 仪器设备采购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要先经论证是否立项(论证组由学校基建维修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临时指定),批准立项后再由学校基建维修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公开招投标或货比三家等形式。招投标的,标书交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管并在会上统一拆封,否则无效;货比三家的,其程序参照第三条办理。论证中如有半数参加论证的同志不同意,不得提交领导小组讨论;个别持不同意见的,可在论证书上表明意见,供领导小组讨论时参考。
第三条 物资设备批量采购总价在1万元以上的,按如下程序办理:1.用户提出申请(如属两个以上单位使用或管理的,均应有意见并签字); 2.主管部门意见;3.审计、财务部门审核; 4.校分管领导审批;5.上网公布信息(7天以上); 6.有关部门组织洽谈和选定厂家(必须要有审计和财务部门参加);7.实地考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8.签定合同;9.实施过程监督和验收签字(审计、主管部门、用户)。
第四条 物资设备批量采购总价在2千元以上的,办理程序为:用户参与、校分管领导审批、签订合同。
第五条 采购的技术专用仪器设备验收时要有用户签字,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等由学校仓库仓管员验收。
第六条 在进行物资设备采购活动中,达到第二条限额需要公开招投标的,由领导小组指定成立项目工作组,具体负责操作和开展业务工作。
第七条 项目工作组在公开招投标过程中的所需费用,学校投入的项目,在项目经费中支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八条 项目工作组在工作全部结束后,主办单位要形成书面总结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行为,加强风险防控工作,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宜昌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XXX医疗设备、工程、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采购是指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采购预算和计划
第四条 各科室应在每年12月初编制下一年度采购预算报财务科,由财务科汇总,采购预算计划于每年3月份之前报区卫计局备案。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预算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经中心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区卫计局、区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采购必须按照年初批准的采购预算执行。未纳入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章 采购限额及采购方式
第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见附件1),年预算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X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二)纳入政府协议供货管理的项目需从协议供货库和定点服务库采购,实行“二次询价”,其采购过程可不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均需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实行计划执行和合同备案。
第七条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年预算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委托采购机构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年预算采购金额1万元(含1万元)-3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政府采购流程进行采购。具体实施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是预算采购金额1万元-5万元(不含5万元)的服务、1万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货物和工程由中心自行询价采购。
二是预算采购金额5万元-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服务、10万元-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货物和工程,按照程序书面报区卫计局审批同意后,由中心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自行采购比照政府采购流程组织采购,采购过程需在指定媒体上;委托采购须通过委托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年预算采购金额低于1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中心直接采购。
第八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预算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按夷政发〔2018〕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相同货物或者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章 采购的申请与实施
第十条 采购申请按年初预算,由相关科室提出填写采购审批表(附件2),报分管主任、中心主任审批后交财务科统一对外采购。时间由相关科室根据工作任务提前五日申请,办公用品、耗材每季度采购一次,电脑、空调、办公家具一年采购一次。
第十一条 应急物质由使用科室提出计划,报分管主任审批,提交中心办公会审议后及时执行。医用耗材、生物制品由使用科室每月月底前提出需用计划报分管主任、中心主任审批后按上级规定执行(医用耗材按宜昌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阳光采购工作方案进行采购;生物制品在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采购)。
第十二条 财务科组织采购时,按采购限额及标准规定程序进行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及其他规定采购等多种方式。
第十三条 分管采购主任、分管科室主任、财务科和使用科室人员参加整个采购过程,对于重大物资采购中心主任须参加。
第十四条 办公区域内维修所需的采购,金额低于1万元的由办公室负责,超过1万元的由财务科负责。项目工作所需的采购由项目科室会同财务科负责。
第十五条 采购工作结束后,财务科应将采购结果告知成交供应商和使用科室。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在采购结果公告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由财务科和使用科室负责草拟合同,报分管主任审核,审核合格后由中心主任和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采购的物资,中心主任应拒签合同。
第六章 验收和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采购活动完成后,由分管科室主任会同采购小组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按采购要求、合同逐一清点,验收合格后填写《采购验收报告单》。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参与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货物交由财务科入库、登记、建档,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科室到财务科办理领取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科负责对采购过程中的原始资料予以存档保留,包括: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预算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备案表、采购活动公告公示、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备案表、采购项目验收表、采购货物(服务)正规税务发票复印件;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预算3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提供采购活动公告公示、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项目验收表、采购货物(服务)正规税务发票复印件;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需向财务部门提供采购计划备案表、二次询价资料、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备案表、采购项目验收表、采购货物(服务)正规税务发票复印件。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参与采购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纪律,不得向供应商(厂家)泄露任何与中心采购事宜有关的内容,包括计划、预算、招标或竞价采购过程内部商谈等,不得接受钱物、吃请等。
第二十二条 分管采购的主任组织财务科及相关科室每年对设备、物资材料等采购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财务科每年负责组织一次供应商评价,对不合格供应商取消供货资格。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心各科室在编制采购预算过程中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财务科要认真把握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听取使用科室的意见,保证采购质量。若出现质量问题,要及时与供货方联系退换事宜。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内部通报、诫勉谈话等处罚,经济上违规的由中心办公会讨论后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参与采购人员在审批和采购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对中心造成重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的,以及未按中标目录供货,包括以次充好、以小包装代替大包装、变更生产厂家、以国产代替进口等各种违规行为,中心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按合同规定追究供应商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心财务科和中心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XXX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审批表
附件1
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编 码
品目名称
说 明
A货物类
A02010103
服务器
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
图形工作站除外。
A02010105
便携式计算机
移动工作站除外。
A02010202
交换设备
指交换机。
A0201060101
喷墨打印机
A0201060102
激光打印机
A0201060103
热式打印机
A0201060901
扫描仪
A0201080102
数据库管理系统
A020201
复印机
A020202
投影仪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A020204
多功能一体机
具有多种功能的设备入此,如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等。
A020210
文印设备
速印机、胶印机、装订机、配页机、折页机、油印机、其他文印设备。
A020305
乘用车(轿车)
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其他乘用车(轿车)。
A020306
客车
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其他客车。
A0206180203
空调机
空调;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外。
A020808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视频会议控制台、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视频会议会议室终端、音视频矩阵、其他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A020911
视频设备
通用摄像机、平板显示设备、其他视频设备等。
A0602
台、桌类
写字台、书桌、前台桌等。
A0603
椅凳类
扶手椅、凳子等。
A0604
沙发类
皮沙发、布面料沙发等。
A0605
柜类
柜类采购。
A0606
架类
密集架、书架、货架等。
A0609
组合家具
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无法拆分的成套家具。
A090101
复印纸
C服务类
C030101
基础电信服务
C030102
增值电信服务
C0802
会计服务
C08140101
其他印刷服务
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信封、日历、名片、卡片、广告等印刷服务。
C15040201
机动车保险服务
机动车保险服务(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服务和机动车辆保险服务等)。
附件2
XXX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审批表
申报科室:
申报时间:
项目名称:
预算资金:(万元)
采购明细
商品名称
采购数量单位
预估单价(万元)
预估总价(万元)
1
2
3
4
5
申报理由:
申报科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主任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采购主任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中心主任意见:
年 月 日
采购情况: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行政处工程施工、中国电工大厦日常维修及翠微路单身宿舍维修类费用支出和物料采购类费用支出。
3.职责
3. 1行政处工程组负责主管工程维修及物料采购的申请,以及审批后的相关手续具体办理。
3. 2 行政处综合组负责需对采购物料的申请单内容进行确认。
3. 3 行政处处长负责工程维修项目的复审。
3. 4 行政处处长负责工程维修及物料采购申请的审批。
3. 5 行政处工程组负责对采购价格的比对
3. 6 行政处工程组需对所需要工程施工的项目进行全程监管(内容包括前期准备、施工申请、物料采购、项目招标、监理单位介入、施工周期把控、竣工验收等。)
3. 7 行政处计划组负责对施工预算进行实时跟踪把控。
3. 8 行政处后勤组主要负责采购物品的市场价格调研。
4.方法与过程控制
4. 1费用划分
根据不同工程维修费用的金额,在此分为四个级别,分别为1千元-2千元(不含)以内、2千元(含)~1万元(不含)、1万元(含)-10万元(不含)、10万元(含)及以上的工程维修项目。
4. 2 工程维修类管控措施
4. 2. 1 单次费用在1千元-2千元(不含)以内的工程维修项目,行政处工程组、后勤组、综合组及大厦维修组可直接填写《行政处维修申请表》并上报行政处处长批准后自行安排施工,待施工完毕经项目负责人对施工验收合格、并通过行政处处长签字确认后方可提报结算。
4. 2. 2 单次费用在2千元(含)~1万元(不含)之间的工程维修项目,施工前必须先报请行政处处长审批(内容包括工程维修项目名称、事由、费用预算、三方及以上比价结果等),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施工前期准备,在与施工方确定合同内容后,需填写《合同评审表》分别报送公司经营管理部、资产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及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进行内容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完毕经项目负责人对施工验收合格、并通过行政处处长签字确认后方可提报结算。
4. 2. 3 单次费用在1万元(含)-10万元(不含)之间的工程维修项目,施工前需先在行政处内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统一讨论,最终由行政处处长上报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进行审批(内容包括工程维修项目名称、事由、费用预算、详细内容等),经审批同意后,可根据审批结果及建议与施工方制定施工维修计划和方案,编写施工合同,并填写《合同评审表》分别报送公司经营管理部、资产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及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进行内容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完毕经项目负责人对施工验收合格、并通过行政处处长签字确认后方可提报结算。
4. 2. 4 单次费用在10万元(含)及以上的工程维修项目, 施工前需先在行政处内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统一讨论,最终由行政处处长上报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进行审批(内容包括工程维修项目名称、事由、费用预算、详细内容等),经审批同意后,行政处可进行项目的招标或邀标并填写《综合管理部维修工程投标报价评审表》,同时与监理公司积极对接,充分说明工程内容及需求,招标过程全程参与,工程师参与评标,最终定标后和中标单位积极对接,编制好施工合同后填写 《合同评审表》分别报送公司经营管理部、资产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及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进行内容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完毕经项目负责人对施工验收合格、并通过行政处处长签字确认后方可提报结算。
4. 2. 5 除重大维修工程外,若遇突发事件需紧急维修项目,可事先电话与行政处处长请示,经批准同意后立即实施,施工完毕后需将施工内容及施工单位详细报价提报公司内部进行审核,待公司经营管理部、资产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及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对该项目《合同评审表》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结算。
4. 2. 6 若工程施工内容出现特种设备、设施技术含量较高或监管范围较大的情况,必须有监理单位参与施工监管及过程管理。
4. 2. 7 若工程施工内容涉及方案设计,需请示我司设计院对其设计方案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方可采纳。
4. 3 物料采购类管控措施
4. 3. 1 若施工过程中需要自行采购物料,行政处将采用集中统一采购的方式,由行政处工程组负责物料采购(包括五金电器材料、工程维修材料等),后将物料采购需求申请提报行政处处长同意后,方可予以采购。
4. 3. 2 采购严格遵守“货比三家”的原则,坚持一种物品采购分别至少找三家进行价格对比,并按照同类物品质量最优,同类物品价格最低,同类物品的供应商服务最好的三原则进行选购。最终按照行政处采购要求填写《综合管理部设备采购投标报价评审表》或《综合管理部零星采购商品评审表》。
4. 3. 3;所有参与采购过程的人员须严格保守机密,应对有关采购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泄密、公开。
5.工程维修合作单位的管控措施
5. 1 自行延续
对常年与我司合作的维修施工单位,行政处将每年年末对其进行集中统一全年工作评审,并填写《施工合作单位年度评审表》内容包括施工质量,后勤保障,服务水平,管理水平等。评审结果优良的合作单位可在次年自动延续与我司的合作,而对评审结果不合格的合作单位我司将在次年停止与其合作。
5. 2 中国电工维修管理手册
所有与我司合作的维修施工单位需严格按照此手册内容要求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并于每年年初将盖好公章的《中国电工维修管理手册》上交行政处存档。
6.附件
6. 1 《行政处维修申请表》
6. 2 《合同评审表》
6. 3 《综合管理部维修工程投标报价评审表》
第一条为了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保证教育技术装备采购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维护教育事业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见(试用)>的通知》(**政发[**]19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实施政府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办发[**]1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技术装备采购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及事业收入为市属各类学校(含为区县各类学校统购统配)进行技术装备及提供装备服务的采购。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全市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市教委配合市财政局对教育技术装备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采购的范围
第四条凡列入国家教育部规定装备目录和**市办学条件标准中所含的项目。
第五条列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审定的政策性收费购置装备及服务的项目(如电化教育软件、学具、学生服、卫生、保健器材等)。
第六条各类教室、实验室、专用教室、图书馆等专用设备及校园网络等现代化教育装备。
第三章采购计划的编制
第七条市属各类学校需购置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编制本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教委联合实施的教育改造薄弱学校工程、教育现代化工程、教育优化工程及为区县学校统购统配的教育技术装备、提供技术装备服务的采购按有关规定编制计划后,由市教学仪器站中(以下简称市教仪站)编制年度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中应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质量、技术规格、产地、交货时间和资金来源等情况。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预算安排的项目应编制采购调整计划。
第八条市教仪站对申报的采购计划进行登记、分类和审查,重点审查采购计划的必要性、采购物品的标准、采购资金的落实情况及主要规格型号、特殊要求、物品参考单价的合理性等。经审查、汇总后分别抄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
第九条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采购项目进行研究、论证,共同商定全市教育技术装备、工程等项目的发展计划。
第十条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负责实施的采购项目,市财政局将批准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下达给市采购中心,同时抄送市教仪站;由市教仪站负责实施的采购项目,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将批准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下达给市教仪站。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第四章采购计划的实施
第十一条市采购中心、市教仪站应负责设立教育技术装备专家库。专家库人员为兼职人员,从符合条件的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科研单位中选聘从事教学、科研试验、设备仪器采购、财务核算等工作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受市财政局、市教委委托负责采购项目的论证、供应商的考察及参与评标工作。每次项目采购,从设立的专家库中按随机抽样的方式抽调人员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其中,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专家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名单报市财政局审定。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市教委按有关文件规定对本办法第二章所列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实行资格认证。
第十三条采购工作以公平、公开、公正、有效竞争为原则,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采购方式为辅。单项或批量合同估价在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下同)的货物采购,合同估价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服务采购,合同估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均应实行招标采购。公开招标采购要求在市财政局制定的媒体上公开招标广告,吸引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选定中标供应商。邀请招标采购要求向五家以上经过资格认证的特定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竞争性谈判采购要求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最终根据供应商提品的质量、价格、性能、售后服务等具体情况,择优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一般适用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以及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等情况。询价采购要求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进行比较,择优采购。询价采购一般用于规格标准且价格弹性不大的产品的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要求向唯一能提供货物、服务的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尽可能保证质量,节省资金。
第十四条教育技术装备的招标采购由市采购中心会同市教仪站共同组织。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采购实施程序:
(1)政府采购计划批准后,市采购中心、市教仪站通过公开媒体招标公告。
(2)市采购中心、市教仪站组织成立项目领导小组、项目监督小组和项目评审小组。成员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监察局及市各有关单位代表及专家组成。
(3)公开开标。按照招标公告中明确的时间、地点,市采购中心,市教仪站组织有关人员按照中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开开标,并请公证处公证。
(4)密封评标。项目评审小组成员根据投标书内容,客观评判,独立打分。
(5)项目领导小组根据项目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侯选人名单,确定最终中标人。
(6)项目监督小组对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
(7)采购合同的签订。招标活动结束后,由市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对货物、工程和服务有特别要求的,由各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8)验收。由市采购中心、市教仪站组织用货单位、有关专家成立验收小组,依据有关规定按合同条款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纳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非教育技术装备项目,如汽车购置、微机及外部设备、空调、复印机、传真机、电梯、汽车定点保险、加油、维修等由市采购中心负责集中采购。
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以外的采购项目由市教仪站按照行业管理规定进行采购。对采购教育技术装备有一定批量的,为节约采购费用、提高规模效益,由市教仪站统一组织采购。学校低值易耗的教学仪器的零星补充,具体采购办法由市教委按本办法规定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采购活动开始前,市采购中心、市教仪站须将具体采购方式、评标标准、评标原则、招标文件等有关材料送市财政局审定,如在七个工作日内无异议,方可实施采购。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将采购的具体情况及履约情况书面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市教仪站应督促供应商做好采购项目的售后工作。
第二十条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招标活动,应通知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派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市属各类学校的上述采购,因特殊情况无法集中采购的,可报经市财政局、市教委同意后授权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自行采购。采购时,应通知市财政局、市教委派员参加。
第五章采购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遵循"专户存储,先存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政府采购资金由市财政总预算会计统一核算、统一支付货款。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划拨到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市教委作为学校的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单位拼盘、配套的采购资金的运作和指导基层学校的会计核算。各单位用自有资金与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拼盘用于政府采购的,应根据市教委开具的《政府采购资金划款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划入市教委指定账户中,再由市教委统一拨入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市教委联合实施的教育改造薄弱学校工程、教育现代化工程、教育优化工程及为区县学校统购统配的技术装备及提供技术装备服务安排的专项资金,按照市有关管理规定,市财政预算内、外的财政资金及区县、学校配套资金统一划入教育专项资金专户,在项目实施中,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度划入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二十五条采购工作结束后,由市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市财政局根据市采购中心提交的采购资金付款申请书以及采购合同、验收结算书、供货发票复印件等结算凭据,经审核后,分期或一次性按实际价款统一从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拨付给供应商。实际支付的货款与采购预算有差额的,对单位自有资金负担的部分,按其占采购资金来源比例多退少补,由市财政局开具《政府采购资金退款(补划款)通知书》退还或补交。
第二十六条由市教仪站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市财政局根据批准下达的采购计划和市教委的拨款申请按采购进度从"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拨入市教委专户,由市教委拨给市教仪站。市教委应加强对市教仪站采购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将《政府采购资金执行情况表》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采购预算户全部为单位自有资金的,其采购资金的收支划拨不通过”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各单位按市财政局、市教委批准的采购计划和市采购中心(或市教仪站)中标通知书核定的价格及有关资料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支付采购货款。
第二十八条采购货款支付后,市教委根据市财政局开具的《政府采购指出转账通知书》,给基层单位开具转账通知书,各单位据以办理预算收支和固定资产转账业务。
第二十九条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教育技术装备的资金结余部分,仍由市财政局、市教委用于教育事业的投入,实施补充计划。
第六章采购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教育技术装备的采购活动要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市财政局、市教委对采购活动要加强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擅自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采购无效,市财政局一律不予核拨资金,各单位会计人员一律不得报销。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非教委系统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是从政府管理部门来看,通过一次招标确定了供应商,政府需要某种货物时就可以直接与定点供应商签订若干合同,简化了复杂而又费时的招投标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大量的采购资金,又方便了管理;
二是对供应商而言,政府采购是个潜在的大市场,他们有着浓厚的兴趣,他们通过增加投资,上设备或扩大经营规模,转变经营理念,提高报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参加竞争,不仅繁荣了市场,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三是对定点商家方面,虽然在招标时压低了价格,商品价格利润降低,但是定点增加了销售量,其经济效益只会提高,同时,通过竞争被确定为定点单位,也提高了自身的信誉和社会影响力;四是对采购单位来说,定点单位地点固定,距离相对又近,商品价格低,质量可靠,服务优良,不仅采购方便,用起来放心,还节约了大量的采购成本。
但定点采购有它的局限性,一是市场竞争力较差,一年只组织一次(如果一年组织几次,采购效率就要受到很大影响),不容易得到广大潜在供应商的注意,加上市场 经济,供应商优胜劣汰,变化频率很快,容易失去最佳的供应商;二是不容易控制价格的浮动,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价格是受价值规律控制的,其变化因素很多,不易掌握;三是供应商容易受利益驱动,一旦中标,不再争取好的价格和好的服务,停留在招标时的水平上;四是由于政府采购采购量的不确定因素,当采购量长期低于投标预计量且有一定的幅度时,供应商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挫折,就要影响到供货质量。
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采购管理,节减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直党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
驻石家庄市以外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的,执行属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办公用品
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其中属地为省辖市市区内的,执行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
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办公用品是指办公用的纸张、笔墨、信封、资料夹、计算器、计算机耗
材、其它消耗用品等。
第四条 河北省财政厅负责省直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单位的确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
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一次确定若干家,两年一定。
第六条 河北省财政厅的职责:
1、统筹制定定点单位布局方案,对定点单位资质提出总体框架。
2、委托河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对办公用品定点采购单位进行公开招标。
3、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预中标人的资质、经营状况、服务质量、价格水平以及定点单
位布局等情况进行审查,提交备选名单报定点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4、鉴于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的特殊性,河北省财政厅代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与办公用品定点
单位签订《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合同》,核发定点资格证书和牌匾标志。河
北省财政厅不做为合同一方参加合同的实际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河北省财政厅负责对下
列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定点单位合同履约情况;
(2)办公用品价格标准执行情况;
(3)规定信息向河北省财政厅反馈情况;
(4)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5、将定点单位选定情况通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并制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
品定点采购证》。各单位凭证到定点单位采购办公用品,享受统一的优质服务。
6、会同物价部门对办公用品定点单位收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定点单位的财
政监督联络员进行业务指导。
7、会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执行情况的管
理、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执行定点采购政策情况;
(2)《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证》记载情况;
(3)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第七条 河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的职责:
1、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提出的定点单位布局方案、资质要求,审查定点单位资格。
2、接受河北省财政厅委托,按照国家、省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3、向河北省财政厅提供预中标单位的详细情况。
第八条 对办公用品定点商场(店)单位的要求:
1、热情为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服务,设专人负责,保证售出的商品质量高、价格低、
数量足、服务优。可电话采购的,及时送货上门。
对体积超过0.5立方米或重量超过10公斤的货物,必须提供免费送货服务。对需要安装的,
负责免费安装调试。
2、按照《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合同》的规定,制作本商场(店)办公用
品定点采购价目表,除报省政府采购办备案外,还应分送在本商场(店)定点采购的省直行政
事业单位,并将办公用品价目表悬挂在本商场(店)醒目位置以备监督。
3、经销的办公用品必须是全新且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的现货,不允许出现假冒伪劣商品。
4、对外宣传、刊登广告时涉及定点问题的,要按河北省财政厅统一规定执行。
5、设置12名财政监督联络员,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财政监督联络员受财政部门委托对
定点单位办公用品的供应和价格优惠情况进行监督,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河北省财政厅
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送上月办公用品结算表和有关资料。
6、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工作指导、业务协调和监督检查。
7、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规定
缴纳税费,必须提供带税章的正式发票,有权拒绝购买办公用品单位提出的办公用品采购以外
的不正当要求;不得为购买单位开具虚假发票;坚决杜绝给个人送礼品、给回扣等一切不正当
竞争行为。
第九条 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要求:
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办公用品购买、保管、领用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本办法。
2、建立采购询价制度。特别是在采购较大数额之前,至少应在定点范围内货比三家,择优
购买。根据工作需要,可与定点单位建立相对稳定的供货关系。
3、各单位购买办公用品时,须将《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证》交给定
点单位,由定点单位登记购买办公用品的时间、品种、数量、单价、总金额并签字确认。《河
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证》登满或使用满两年后,交回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
室核销,更换新证。该证不作他用,不得转借。
4、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单位结算时,使用非现金方式由财务人员办理。
5、属于下列情况,需由两家定点单位出具无货或不能供货的证明,经河北省财政厅批准后
方可到非定点单位购买:
(1)购买商品的价格和质量综合评价明显优于定点单位的;
(2)各定点单位无货供应的;
(3)其它经河北省财政厅同意的购买事项。
6、发现定点单位存在提高价格、质量下降、以次充好、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或者定点单
位的任一办公用品高于非定点单位的,及时向河北省财政厅反映。
7、擅自到非定点单位以外购买办公用品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因公到外地出差,
在外地购买办公用品的票据,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报销。
第十条 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结算执行两种办法:一是河北省财政厅按照年初预算和追加预算,
按现行预算级次将办公用品购置费拨付给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各单位直接与定点单位办理价款
结算。结算时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0日。二是对列入集中支付试点的省直行政事业
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与定点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单》、定点单位
开据的《发票》,直接从该单位经费中代为支付。
第十一条 违约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到非定点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定点单位违犯财经纪律、不履行合同规定、擅自提高价格或提供伪劣商品的,视不同情
况分别给予警告、抵扣履约保证金或取消定点资格。
3、用户投诉五次以上,经查实或抽查确有质量问题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取消定点单
位资格,解除合同,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级办公用品定点的投标活动。
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欠货款的,定点单位有权拒绝供货。
5、触犯刑法,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办法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进行监
督举报。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其他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机构招标。
第十三条采购人委托采购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第二十四条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第二十六条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变更公告。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四章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三十九条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四十条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四十一条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二条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四十六条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五十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五十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第五十二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第五十三条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评标总得分=B/N
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第五十四条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六)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第五十五条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五十六条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五十七条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九条采购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六十条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第六十一条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六十二条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六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第七十条采购机构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一条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
(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或者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三条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五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七十六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七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八十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具体而言,一是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管理;二是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监督管理;三是规范配送企业的配送行为;四是明确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五是明确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违约责任。
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流程
区卫生局采购中心与配送企业签订采购配送合同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本院和村卫生室用药情况,按照区卫生局根据国家和省基本药物目录选定基本药物的药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制定药品采购计划采购计划报区卫生局采购中心审核采购中心通过《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督平台》向配送企业发出采购单配送企业对采购单响应(包括及时回复采购中心、对采购单信息进行处理)配送企业将采购药品配送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验收入库或退货。
三、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提供的药品需达到下列规范性要求:
1.药品的规格、计量和数量:交付药品的规格必须与采购合同规定的规格相一致;计量、数量单位应该使用国家通用的计量、数量单位;
2.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应与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3.有效期:除非医疗机构对有效期另有规定,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
4.专利权: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保证医疗机构在使用中标品种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
5.包装:除非医疗机构对包装另有规定,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6.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每个批号的药品应提供一份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等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包括医疗机构提出的特殊要求;
7.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提交药品和履行服务的价格是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中标价格。
(二)交货时间、数量、运费的承担:
1.配货时间:每次供货配送的时间以医疗机构的采购计划和网上订单时间为准;
2.交货数量:以医疗机构的采购计划和网上订单数量为准;
3.交货时间:急救药品在接到医疗机构订单后4小时送达,一般品种在24小时内送达,部分缺货品种在一周内送达;
4.交货方式:一般采用现场交货方式,其他交货方式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现场交货的方式由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仓库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承担。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将药品送到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仓库后,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及时组织人员与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配送员或托运人共同按照乙方的《销售清单》(随货同行联)进行验收入库,且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验收(收货)人员须配合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人员在商品销售回执(签收)单或托运单上签字以确认货物全部签收。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场验收,如发现药品名称不符、零货数量短少、整件数目不符或药品外包装挤压、破损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当场签字确认。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药品名称不符、零货数量短少、整件数目不符或药品外包装挤压、破损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在收到医疗机构书面或网上通知24小时内与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取得联系并到现场确认,超出上述时间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未确认的将以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认数量为准。
5.所有货物的交货日期以运抵采购人收货签字日期为准。
(三)伴随服务: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提供下列服务项目。
1.产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产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的产品及时更换;
4.对储藏有特殊需求的,要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5.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具备解决紧急问题的能力,如医疗机构在使用药品的过程中发现问题,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及时到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场解决。
(四)质量保证及检验。
1.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交付的药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承认的相应标准,并与报价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使用过程的安全有效;
2.如果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配送企业。如果配送企业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配送企业承担。检验在配送企业交货的最终目的地的法定机构进行;
3.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质量、数量、包装、标识等要求的,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权拒绝接受。配送企业应按上述规定的时间提供合格的药品,不得影响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使用。
(五)转让和分包:配送关系一旦确认,在采购期内,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
(六)及时响应采购中心的网上订单。
(七)配送过程中提供真实证明。
四、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履行采购合同。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无违约行为,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无正当理由中止合同。
(二)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相应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同期内的实际需要量)的采购。如在合同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则应顺延至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至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
(三)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要求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按实际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并如实记帐。
(四)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收到合同项下最后一批配送药品60天内,需付清配送企业全部货款。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月与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结算到期货款。每次付款均应包括当月应结算的全部药品款项。
(五)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的任何扣款(包括但不限于代垫费用、破损、短少及质量原因等)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并确认,未经其书面认可,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擅自扣除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任何款项。
(七)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提出除合同项以外的集体或个人利益。
(八)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索要任何名义的赞助或捐赠。
(九)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时编制合理采购计划,每次采购计划量原则为本单位(包括社区服务站)一月用量,尽量减少增补计划,采购计划中药品必须是省、市基本药物目录内的,于每月25日前将采购计划报区卫生局采购中心。
(十)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进行标外采购(采购非目录药品)、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十一)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按照《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督平台》规定价格采购及销售(零差率销售)。
五、违约责任
(一)误期赔偿:如果配送企业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但应不影响合同项的其它补救办法。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5%,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医疗机构有权终止合同。
(二)配送企业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三)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验报告)或与报价时所作的承诺不一致,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权中止部分合同或全部合同。
(四)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质量、数量、包装、标识等要求的,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权拒绝接受。配送企业应按上述规定的时间提供合格的药品,不得影响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的使用,如影响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并造成损失,配送企业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直接损失,但由此引起医疗纠纷的损失也应赔偿。
(五)如配送企业未能履行《配送企业责任和义务》中约定的条款,区卫生局采购中心有权责成其改正,违约超过3次以上时区卫生局采购中心有权终止部分合同或全部合同。
(六)如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按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货款,配送企业有权要求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违约金或终止合同。
(七)如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能履行《医疗机构责任和义务》中约定的条款,配送企业有权向区卫生局采购中心要求责令各乡镇(中心)卫生院改正,甚至终止合同。
六、不可抗力
(一)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支付违约金或其他赔偿责任。
(二)配送企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的责任。
(三)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四)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配送企业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另行要求外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七、结算方式
(一)结算条件:配送企业向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付款要求时,要提交已交易药品的发票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二)付款方式: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支票、电汇或银行汇票方式予以结算(支票不得开具延期支票或空头支票)。货款划入配送企业指定的银行帐号。
(三)结算流程:各乡镇(中心)卫生院根据上月配送企业配送药物金额做还款计划报区卫生局集中采购中心审核院长修改还款计划报区卫生局集中采购中心审核签字报区卫生局规财科局规财科转款至配送企业的银行账号
八、区卫生局职责
1.负责全区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做好日常事务性、技术性、辅工作。
2.签订采购合同。区卫生局采购中心、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配送企业签订《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合同》。
3.组织审核把关。严格对药品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并定期向市卫生局上报本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情况。
4.做好监督检查。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医疗卫生机构,配送企业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核查处理。对本区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配送企业网上采购,货款返还,药品配送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对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同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按财政部和广东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和上公告,同时在广东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和*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在广东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和*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市政府采购网、*市政府门户网政府采购信息,按网站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市政府门户网站为全市政府采购信息的指定媒体。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公告等;
(五)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九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条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信息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用途、数量、规格、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三)采购活动实施时间和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获取采购文件的方法;
(五)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和评审方法;
(六)确定供应商名单的条件及办法;
(七)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七)质疑联系方式;
(八)投诉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三条采购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四条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五条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我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市财政局负责在*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十九条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在*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市财政局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机构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同时填妥《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表》(附表)加盖公章后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第四章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负责承办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具体事宜。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政府采购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应当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信息。但是,对信息篇幅过大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可以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进行压缩和调整的,不得改变提供信息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应当对其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告本媒体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名称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负责指定其政府采购信息的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时间的;
(四)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机构,是指荆门市本级、各县、市、区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获准通过省财政厅批准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机构。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对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根据权限分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对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监督考核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第四条 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对采购机构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第五条 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中应做到事先通知,要求明确,程序规范,考核认真。
在监督考核工作中,财政部门与采购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财政部门不得借监督考核干预采购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情况,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集中采购目录或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接受采购人委托完成其他采购情况等。
第八条 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包括是否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
第九条 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包括是否符合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是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
第十条 采购活动情况。包括签订委托、执行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信息、组织采购活动等。
第十一条 工作绩效情况。包括工作效率、工作效果和服务质量等。
第十二条 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和建立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是否有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的行为,是否有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的行为,是否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等。
第十三条 采购信息统计及有关资料报送情况。
第三章 考核要求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组织考核小组对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开展定期考核、全面检查活动时,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和考核方案,能采取量化考核的,应制定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并在考核工作开始前15天以文件形式通知采购机构。
第十六条 对采购机构考核时,财政部门可向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征求对采购机构的意见,并作为考核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采购机构接到财政部门考核通知后,在一周内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同时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考核小组提供。
第十八条 在考核工作中,采购机构对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有分歧时,应当与考核小组进行协商。协商有困难的,应以书面形式将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答复或处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采购机构提出改进建议。采购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建议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采购机构应积极配合考核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材料,认真组织整改。
第二十一条 参与监督考核的人员对在检查活动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对外泄露。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二十二条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对采购机构采购次数、金额和信息等进行定量考核,对采购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等进行定性综合考评。
第二十三条 自我检查与财政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财政部门要结合采购机构上报的自我检查报告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定期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除正常考核外,财政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可对一个采购项目或事务进行专项考核,也可对一段时期采购执行情况开展综合考核。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责任
第二十六条 考核小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书面考核意见应当由考核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情况,可向财政部门请示或
报告。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考核小组意见,参考采购人、供应商、采购机构的意见后作出正式考核报告。考核报告抄送采购机构,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报告应同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对经考核,工作业绩优良的采购机构可视情给予通报表彰或表扬。
第二十九条 采购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采购业务(此期间业务由采购人委托其他采购机构办理),进行内部整顿。其中涉及采购机构领导或工作人员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三十条 采购机构发生下列情形,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过程中违规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一条 采购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采购业务,进行内部整顿。
(一)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按规定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而率不足95%的;
(三)按规定应当在财政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合同的备案率不足90%的;
(四)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
(五)质疑答复满意率、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较低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不得继续从事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工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