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产权交易中心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经省、市金融办批准后依法设立并履行相关职责的公司制企业法人,依法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近期我办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1、赴省参加培训。10月底,按照省市统一安排,我办组织人员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重点是学习产权交易中心组建的流程、机构设置、交易内容、业务范围和运行模式等,拷贝了全省统一的信息平台软件。
2、赴泗洪县学习。10月底11月初,我办先后两次组织业务人员赴泗洪学习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情况,重点考察了**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目前工作开展、机构人员、信息情况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条件、流程、利率和时限等情况,相关资料均已形成汇报材料。
3、制定计划,形成初步方案。按照省培训要求和赴**学习情况,结合我县实际,我办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认真梳理、逐一研究,形成了**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初稿,并报县分管领导审阅,近期将召集相关部门会办推进。
4、近期工作重点。成立**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县编办牵头,县人社局配合,组建**县农村经营管理站(股级事业单位、编制5人),做好人员的调配工作。依托**县农村经营管理站,设立**县农村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县金融办负责与省、市金融办协调对接,申请成立**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提供办公场所、装修、办公设施的采购及综合数据处理中心、交易大厅建设等。相关具体任务待县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后实施。
二、明年计划
(一)目标任务
明年,完成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乡镇农村产权交易站挂牌并实体运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试点,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民宅基地、集体林权、养殖水面、小型水利设施的确权登记,并完成交易规则制订等工作。
(二)进度安排
1、一季度完成完成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试点;完成**镇和两个**农村产权交易站挂牌运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试点。
2、二、三季度完成完成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国土局、农委、水利局等相关部门抓紧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民宅基地、集体林权、养殖水面、小型水利设施的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制订交易规则。
3、四季度在完成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基础上,完成除**镇和两个**以外的**个乡镇、街道的农村产权交易站挂牌,并实体运作。
(三)具体措施
1、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分管领导每两月召集一次由县金融办、人民银行、农工办、发改局、编办、财政局、农委、人事局、县国土局、工商局、***银行、***银行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会办推进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各项工作。
受托人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国籍: 户籍: 电话:
联系地址:邮编: 受托人 有、无 转委托权。
受托期限: 年 月日至 年月日止。
现委托人委托 为合法人,委
托人处理坐落于之房地产如下
事项:
一、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事宜;
二、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事宜;
三、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事宜;
四、办理上述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事宜;
五、办理上述地役权登记事宜;
六、办理上述房地产预告登记事宜;
七、办理上述房地产更正登记事宜;
八、办理上述房地产异议登记事宜;
九、办理上述房地产文件登记事宜;
十、办理上述房地产注销登记事宜; 十一、办理上述房地产补证、换证登记事宜; 十二、领取房地产权证及初始密码凭证; 十三、领取房地产登记证明;
技术产权交易信用机制的强制手段――立法与执法体系建设不完善
保障信用机制运行的法律制度缺失
检验一个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首先要看它对影响经济活动的最基本的、最关键的经济行为是否具有相对完整的规范与约束。如果对这些基本的经济行为的约束制度不健全,势必造成经济行为的无法可依,更谈不上执法。作为市场交易的高级形态――信用交易,目前的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法规不健全。
第一,规范交易主体地位的法律缺失。技术产权交易实质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交易行为,其技术产权交易主体同时也是信用主体。技术产权信用交易主体包括:投资主体――各种拥有金融资源的投资者,融资主体――高科技创业企业,从事高技术企业产权交易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特殊的市场主体――政府。目前我国还未有一部完整的产权交易以及技术交易的法律,不仅投资的法律主体地位没有明确,而且技术产权交易组织的法律地位没有确定。前者仅举一例,就足以令人忧心忡忡。如:作为投资主体的各级政府部门直接参与创业投资,目前国内创业投资资金80%以上来源于政府掌握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运行中的基本原则是保值增值,与创业投资所要承受的高风险性形成极大矛盾。所以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在投资时出现两种现象:一是创业投资不投风险企业,更多的是考虑资产的保值增值原则,用来从事其他具有稳定收益的行业;另一现象是,不负责任地投资,导致投资项目失败比例过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后者即关于技术产权交易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目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调整、规范全国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交易外,全国还未有一部完整的产权交易以及技术交易的法律。
技术产权交易作为一种金融活动往往交易的价值较高,信用风险极大,对其它金融市场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巨大,因此从法律上规定交易主体的资格、权利义务、行为规则等等,以及尽快确定技术产权交易组织的法律地位,是有效促进技术产权交易快速发展刻不容缓的工作。
第二,规范交易行为的法律制度缺失。作为投融资过程,不仅对参与的企业影响巨大,作为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否规范运作对证券市场和其他的资本市场影响同样巨大。同时因为技术产权交易的客体――技术创新产权所具有的信息性与外部性特征,导致交易双方存在天然的信息高度不对称现象,加大了交易的信用风险。然而,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恰恰缺乏对该类交易行为规范的法律,所以交易中行为合法与违法均无从确定,交易中时常受到一些问题的困扰。在技术产权交易中,为了有效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往往卖方都尽量把最核心技术秘密隐藏起来,不告知对方,这样更加加剧了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对于投资者来说这是一种欺诈行为,但是对于融资方来说这是一种自我保护的合理行为。
保障信用机制运行的执法不力
保障信用机制运行的执法不力,违信成本过低,必然导致在交易中败德行为的发生比较普遍,甚至一些企业将交易过程当作可以不承担责任的诈骗过程。信用危机充斥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中,交易双方缺乏起码的相互信任,严重阻碍了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进而阻碍着科学技术的产业化进程。
一是交易中信用纠纷管辖的法律缺失,执法责任不清。目前现行程序法律体系中,没有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侦查权方面具体规定。在这样的法律制度下,交易中的信息优势方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就成为不可避免。二是在执法上存在地方干预、行政干预的问题。由于受当地政府和企业的影响,在司法中存在随意性和不公正性,甚至存在有意偏袒债务人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倾向。三是在判决执行上软弱无力。由于技术产权信用交易是用无形的技术创新资产与货币资金的交易,投资方比较难以对融资方的资金使用有效监管,一旦发现融资方信用欺诈行为,往往认定难度较大,法律处理违约行为的措施也力度不够。债权人为追到期债务,其诉讼、追索清偿等成本费用越来越高,即使胜诉,真正裁决执行的却很少,使债权人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即对违约赖债者不,害怕失去时效,债权无从保护;提讼又担心只会加大成本,不见债务清偿。
技术产权交易信用机制的市场手段――征信体系建设不成熟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的行为主要是依靠市场机制来约束的。市场化的经济行为约束制度是社会信用制度体系中最为基本和最为主要组成部分。社会征信系统是市场化的信用机制的核心与基础,它的建设程度最终标志着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信用制度水平。在信用交易过程中,征信结论有助于降低授信方与受信方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状况,提高授信方科学决策水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是社会征信系统以及建立其上的信用管理的建设与发展。一个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程度是通过信用管理的发展程度来体现的。征信系统是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设施和支持系统,征信系统的建设水平与商业化运作水平对于信用法律制度的实施与效率具有直接的影响。
市场化运作的征信体系发展缓慢
目前我国征信数据环境相对较差,主要原因如下:一方面是我国的成套信用信息主要掌握的各级政府机关手中,依我国现行政府体制,制作完整的企业资信调查报告所需的信息包括来自工商、海关、司法、仲裁、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统计、各类产权登记等政府部门掌握的企业信息,以及商业银行和供应商掌握的非政府信息。我国没有法律规定与征信数据源有关的政府部门必须开放其掌握的征信数据,所以至今,这些数据几乎都不对社会公开,即便是在各个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也并不充分;另一方面,我国征信数据的开放没有法律保障,极大阻碍了我国征信
行业的发展。第三方面,征信数据采集的社会基础尚不具备。我国现阶段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相关资料的来源渠道十分不畅。有关个人的社会信息资源分布在公安、街道、单位、税务、银行、保险、医疗、公用事业收费单位等部门,没有建立联网系统,未形成统一的信息资源库,无法进行评估。由于缺乏个人资产的基础数据和资料,对个人信用评估也无从下手。此外,我国在分配领域,尤其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收入还未完全货币化,也还未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及家庭收入的状况不透明,收入难以做出准确判断评估,致使银行在评估个人信用时,可靠性差,难度增大。
征信机构及其运作方式不健全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11)09-0139-04
一、引言
2011年1月4日,国务院国函(2011)1号文件批复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提出,要积极服务海洋经济发展,“促进海域使用权依法有序流转,创设海洋产权交易中心”。1月12日,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更明确指定“在烟台筹建海洋产权交易中心”。这一重大决策不仅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我国产权交易方面引入了一个崭新事物,其新,首先体现在“海洋产权”这个新概念上,再者“海洋产权交易中心”是国内首家,并无先例。筹建中的海洋产权交易中心之主要功能,就是要组织、协助、促进和保障针对海洋产权进行的交易活动。由此就引出两个关键性问题:其一是如何定义和规定“海洋产权”概念,它包含着哪些东西?其二就是面对“海洋产权”这个概念,我们目前或近期内能针对哪些具体的海洋产权品种进行交易?比如,开展滩涂水产养殖权交易,可能问题不大,但是,海底矿藏的勘探权和采矿权,当前以及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都很难谈得上流转和交易。
要解答上述问题,既需要深入进行理论研究,也需要密切结合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首先,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是一个实践性创举,只有来自于实践,并接受实践的引领与指导,交易中心才能建设好,才能长久生存、健康发展。为此,我们拟从实践的角度对海洋产权的概念及其类别进行定义、梳理和讨论,从而明确海洋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对象的可能范围。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别的交易对象,探讨实际可行的交易品种的引入和选择,设计未来交易对象扩展的操作路径。进而构想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与发展的时间进程及其涵盖地域的空间格局。最后,分析海洋产权交易中心未来发展的关键动力,指出必须勇于实践,重视理论研究和探索,推动国家的海洋制度创新和海洋管理体制创新,才能建成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海洋产权交易中心。
二、海洋产权概念及其类别探讨
目前,学术界对于“海洋产权”在理论上尚无明确定义,因而笼统地谈论“海洋产权”交易不免让人有模糊朦胧之感,实际意义甚少。把“海洋产权”作为交易对象还面临着明显的理论障碍,有必要对海洋产权给出一个大致的定义,以便为海洋产权交易的理论和实践探索迈出开拓性、基础性和关键性的一步。20世纪60-70年代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对一般性的产权概念已经有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近年来,国内海洋经济学与管理学方面一些专家对海洋资源资产产权进行了有益的研究和探讨,相关研究都应该成为我们定义海洋产权的参考与借鉴。
凝聚了经济学经典思想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把产权简单地定义为:“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王淼等(2008)指出,“产权是指法定主体对财产所拥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包括财产所有权及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各项权利”。借鉴前人关于一般产权的定义,面对创建海洋产权交易中心的现实需要,本文提出一种关于“海洋产权”的广义的以交易实践为导向的定义:海洋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并赋予保护而实现的、对某种与海洋有比较密切关系的财产或资产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海洋产权是指法定主体对与海洋有较为密切关系的财产或资产所拥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包括财产所有权及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各项权利。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资产和财产既包括有形的物质的资产财产,如海岛、海底矿产,也包括无形的非实体的资产财产,如知识财产、智力资产等。使用和利用财产、资产的方式既可能是正面的正向的,如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捕鱼和水产养殖,也可能是负面的反向的,如向大海里排放污水、污物等。
以上关于海洋产权的比较简明的内涵定义,为从海洋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从实践角度、操作层面来界定海洋产权包含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创造了条件。下面将借鉴前人关于海洋资源资产产权的研究成果,并补充其他类别涉海产权,提出海洋产权的总体分类。
本文认为海洋产权应主要涵盖海洋资源资产产权(含海洋物质资产、海洋环境资产、海洋能源资产、海洋无形资产等)、涉海企业事业或其他单位的普通资产产权(含非资源性涉海实物资产产权、非实物资产产权)、海洋知识产权与专有技术、以及海洋排污权、排放权等。具体分类说明如下:
1、海洋资源资产产权:海洋资源是海洋中所蕴藏的各种物质资源的总称,通常指在海洋内外应力的作用下形成并分布于海洋地理区域内的、可供人类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海洋资源资产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海洋物质资产:海洋生物资产(如海洋植物、海洋动物,海洋渔业资源资产、海洋微生物)、海洋矿产油气资产(滨海矿砂、海底石油、海底天然气、海底煤炭、大洋多金属结核、海底热液矿床、可燃冰)、海洋化学资产(海水本身、海水溶解物),等等。
(2)海洋环境资产:海洋旅游资产、海洋空间资产(海岛、滩涂、港湾、海域、海滨、海洋水体空间、海底空间)等。
(3)海洋能源资产:海洋潮汐能、海洋波浪能、海流能、海风能、海水温差能、海水盐度差能。
(4)海洋无形资产:海洋生物多样性和基因保存、自然遗产等。
2、涉海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的普通资产产权
(1)非资源性涉海实物资产产权:如涉海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临港产业的基础设施等。
(2)涉海企业或其他单位非实物资产产权:如涉海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股权,还有属于其资产(不一定属于财产)的债权、票据等。
3、海洋知识产权与技术:主要指海洋科学技术应用于经济社会实践的发明专利、涉海商标、著作权、版权,以及涉海专有技术等。
4、海洋排污权、排放权:主要指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向大海排放污水、污物等的许可权。
这样界定海洋产权概念的外延就与前面定义的海洋产权的内涵在逻辑上保持了一致,它基本上可以看作是各类涉海资产产权的集合。如此定义不仅逻辑上合乎道理,更与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的实际考虑密切相关。创建产权交易中心必然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蓝色经济区整体的社会效应、国内外声誉,都具有较大影响。一旦建成就得尽快投入使用,保持正常运营、运转,发挥应有的作用。而这些都要求有相当规模的产权交易业务量与之配合,否则,交易量太小,生意清淡,门庭冷落,产权交易中心就难以发挥应有的功效。因此,交易品种就要涵盖得宽一些,应该包含那些已经比较成熟的产权交易品种,如涉海企业的资产产权、股权、债权等。这样,才能保证交易中心有相对充裕的业务量,有经济实力投入力量,去研究、探索、开
发那些尚未成熟但属于海洋产权核心内容的海洋资源资产产权的明晰界定和交易问题,如海底矿产资源、海洋生物多样性等。海洋产权概念的外延与产权交易品种密切关联,海洋产权外延规定的宽泛一些,正是基于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生存发展的长远考虑。当然,理论上也必须符合经济学基本原理,符合产权理论研究和产权交易实践长期以来形成的基础前提条件。
三、海洋产权的不同类型与交易品种的选取
由于海洋产权涉及到众多具有不同性质和复杂程度的产权类型,对它们必须分类研究,设计出与其类型特征相适应的能全面改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产权安排。在此基础上,设计出恰当的海洋产权交易模式,有效地降低产权交易成本,促进产权的顺畅流转。从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实践的角度来看,海洋产权交易品种的选择应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循序渐进,逐步展开。
1、涉海企事业单位的(非海洋资源类)实物和非实物资产产权。这类产权的交易属于相当成熟的交易品种,与实行了十余年的企业事业单位常规产权交易没有本质区别。可以学习北京、上海和天津等地产权交易所的成熟经验,制定出合理高效的交易制度、交易规则、交易流程等。
2、海洋知识产权和技术交易。近年来,国内一些城市创建了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可以参照它们成功的做法,结合海洋知识产权和技术的特点,先设立一些比较成熟、成功率较大的交易品种进行试验,取得经验,再扩大品种。
3、海洋排污权、排放权。它是一种负面或反向用途的资产产权,是消耗海洋环境资产质量的权利,而海洋环境质量是一种全民所有的公共产权,要想获得对它消耗的权利――排污权,必须向民众公共产权的代表――政府购买。为了促进高效利用海洋环境资产,鼓励海洋环境生态友好型技术创新,就应该允许和促进海洋排污权、排放权交易。国内许多省份都在搞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山东省2010年9月在潍坊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同年12月在莱芜,省内第一家排污权交易中心挂牌,现在主要都集中于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学习别人经验的基础上,可以首先尝试对大中型向海洋排放污水的企业,出售排放权额度证书,经过一段时间的经验积累后,在产权交易中心开办排放权的拍卖和交易流转。
4、海洋资源产权。这个产权类别涵盖范围很宽,性质差别非常大,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文化等各方面的效益和成本,产权安排必须结合具体资源种类的特性以及与其密切关联的其他资源的情况,适当划分和设计,以求各方面的效益得以均衡实现,提高人民总体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环境、生态、文化、社会和谐发展。
如同陆地上绝大部分资源分布在土地表面或者地下一样,许多类别的海洋资源分布在海水水体空间当中,或者密切依赖于水体,如鱼类、海洋波浪能、海水溶解物、海洋生物多样性等。但陆地地下分布的资源很少明显移动,而海洋水体不停地运动造成海洋资源分布呈现明显的移动和变动状态,承载于海洋空间的各类资源混杂交叉在一起,共存共生,关联性极为密切,使得海洋生产实践活动具有极强的外部效应。海洋景观资产、海洋生态环境质量资产、海洋生物多样性资产、自然遗产文化资产等都是人们共享的公共产品,而普通滩涂、水产养殖的水面等又可以按照私人产品对待和处理,众多类型种类的海洋资源资产的公共产品性与私人产品性混淆在一起,极难分离。简单照搬套用流行的新制度经济学现成理论,很难正确全面地分析海洋资源资产产权问题,实践上,海洋资源资产产权的划分界定和综合效益最优化的产权安排更是极为困难,可以说,这类问题大部分仍然处于学术探讨阶段,远没有达成公认的普适理论和方法。
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在遵循国家有关海洋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前提下,先把一些位于非保护区的原无主滩涂等纳入海域使用权许可证的招标拍卖试点范围,以后再对一些争议小的海洋资源品种试行流转交易,随着人们对海洋资源特性和相关经济规律认识逐步加深,条件和时机逐渐成熟,再引入新的交易品种,扩大交易范围,提高海洋产权交易的层次。
四、海洋产权交易中心未来发展的几步安排和关键动力
1、时间安排:先易后难、分段建设
短期:1年左右,建设涉海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非海洋资源类)实物和非实物资产产权、海洋技术发明专利和专有技术交易平台,海洋资源资产产权部分试点项目交易试运行平台(包括招标、拍卖等)。
中期:2年左右,建成海洋知识产权和技术项目全面交易平台,海洋资源资产产权成熟项目的交易平台和进一步试点项目的交易试运行平台,海洋排污权、排放权试点项目交易试运行平台。
远期:5年左右,完善海洋资源资产产权交易平台,完善海洋排污权、排放权交易平台。
2、空间拓展:先近后远、面向全国、走向世界
应该首先搭建基础交易平台,组织协助蓝色经济区内一些合适的海洋资产产权项目进入中心交易,按时开业,良好开局。再充实完善交易平台,开展新的产权品种交易,特别是海洋资源资产产权交易。同时,将交易网络联网范围扩大并覆盖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吸纳各地方产权交易有关机构为海洋产权交易中心的会员。然后,再与国内沿海各大城市产权交易中心(所)联网,产权交易的相关信息。在交易品种丰富、交易平台档次和服务质量达到国际规范和标准之后,适时成立国际部,推出一些国际间的海洋产权交易项目,将海洋产权交易中心的影响扩展到亚洲和全世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国家出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通称转让方)将合法拥有的国有产权及相关财产权利,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通称受让方)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参股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国有产权变动行为,必须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鼓励其他产权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
第五条产权交易的内容包括:
(一)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二)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的出让;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资产处置;
(四)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本办法涉及土地处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市国资、财政、国资、监察、工商、审计等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转让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设有担保物权的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
第九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咨询等配套服务,对产权交易行为进行审核、监督、鉴证、确认,并履行相关职能的事业法人。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
(二)提权交易信息、咨询服务;
(三)审核、监督产权交易行为的真实性;
(四)对产权交易行为进行鉴证;
(五)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的有关重大情况;
(六)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国有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网络竞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由拍卖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拍卖公告,组织实施国有产权的拍卖活动。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投标,是指由招投标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招标公告,组织实施国有产权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网络竞价,是指在公告期满后,征集产生的意向受让方有两个以上的,通过交易中心建立的网络竞价系统,组织意向受让方竞争产权标的的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产权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由产权转让方委托交易中心进行挂牌公开交易;
(二)审核:交易中心对出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及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
(三)挂牌:交易中心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体公开产权转让信息;
(四)交易:在公开挂牌期间,若有两家以上(含两家)符合资格的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交易中心应采取拍卖、招标或网络竞价的方式组织交易。若仅有一家提出受让申请,交易中心可组织出让方与受让方进行洽谈后协议成交;
(五)鉴证:达成交易后,交易中心对交易行为进行审查鉴证。
第十六条国有产权在向交易中心办理交易委托手续前,应按规定程序向资产监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经批准同意出让的国有产权,出让方应对拟出让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准或备案后进行转让,涉及企业整体产权转让或实际控制权转让的应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具有资产审计、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审计、评估。
第十八条转让方申请产权交易,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资格证明;
(三)转让标的权属证明;
(四)产权所有者或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转让的批文;
(五)转让产权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备案表;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条意向受让方申请产权交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产权的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及保证条件。
产权交易双方提供的文件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并应接受交易中心的审查监督。
第二十条经审核符合进场要求,资料齐全的项目,交易中心应当办理进场委托手续。
第二十一条产权转让信息通过公共资源中心网站和市级以上(日报或国家级金融类)公开发行的报刊,向社会公告产权交易信息,首次公告信息的期限原则上不低于7个工作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为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产权转让信息一经公告,转让方不得随意提出撤销或停止挂牌。
因特殊原因,转让方要求撤销或停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二十四条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产权交易机构审查合格,予以办理产权受让报名登记。
第二十五条在公告期限内,若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资格的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的,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产权转让项目,应采取拍卖、网络竞价优先的方式进行;对不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产权转让项目,应采取招标优先方式进行交易。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若两次公告仍仅有一家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产权交易机构可组织受让方与出让方进行洽淡,协议交易。
第二十六条国有产权转让底价或标底应以核准或备案后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七条意向受让方参加公开竞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填写《受让意向登记表》;
(二)缴纳竞价保证金;
(三)领取《竞价须知》和竞价文书;
(四)公开、集中竞价;
(五)签订竞价成交确认书;
(六)支付价款或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以公开竞价方式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最高出价低于转让标的保留价的,本次交易无效,由产权交易机构重新组织公开竞价。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三十条参与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及其他竞价方式的意向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期限内按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或评估价的5%以内交纳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将交易保证金汇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三十一条交易中心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三十二条产权交易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标的;
(三)价格、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四)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理事项;
(五)产权交割事项;
(六)有关职工安置的事项;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签约日期;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交易中心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备案或审核,并由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
第三十四条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出让方、受让方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产权交割和资金交付,并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财政、国资、工商、税务、国土、房产、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在为国有产权交易双方办理有关手续时,应要求其提权交易合同及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
第四章产权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六条在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应当中止:
(一)交易期间第三方对出让方的产权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出让暂不能进行的;
(三)企业国有产权整体出让时,企业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
(四)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产权交易应当终止:
(一)人民法院、资产监管机构、仲裁机构确认出让方对其委托出让的产权无处分权而发出终止出让书面通知的;
(二)产权实物灭失的;
(三)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在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无效:
(一)出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出让、受让资格的;
(二)双方恶意串通故意压低底价的;
(三)须履行审批手续而未经审批擅自出让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五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操纵交易市场、扰易秩序以及其他有损于公平交易等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十二条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情况的查处力度,凡未按规定进入产权交易机构、未按规定规范转让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一律视为违规;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国有产权交易,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分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实施的具体程序,格式文本,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照本办法制定及印发。
第四十七条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产权交易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鼓励非国有、非集体产权交易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财经界》:北京产权交易中心和中交所在2月18日挂牌合并,北京产权交易中心是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的成员之一,那么合并后的新机构和北方产权交易市场将是何种关系?
高峦:现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是共同市场的成员之一,与中交所合并后该如何合作,我想合并后的新机构或许就会自然地成为共同市场的成员了。
《财经界》:上海的联交所去年12月成立,北京的新产权交易机构今年2月实现合并,您认为这种合并风潮会对产权交易本身带来什么影响?
高峦:产权必须跨地区、国际、行业、所有制的限制,实现流通。任何一个地方单做产权交易都做不好,这是产权市场的功能决定的。在更大的范围内披露信息,信息披露越彻底越好。更大范围的披露信息,对卖家而言,可以得到更多投资者的关注,对投资者,多了一个投资去处。在最大的范围内、最广的区域内披露信息,资源配置才会最充分、最合理。
产权市场还有一个功能是服务,需要为企业产权交易做一条龙的服务,而服务本身就是跨区域的。比如北京的评估机构非常棒,天津的产权交易完全可以用北京的评估机构,没有必要搞地区封锁。
《财经界》:一个全国统一的大产权交易市场将是未来发展的方向?
高峦:大产权市场是将来的必然趋势,我们认为搞全国大产权市场是迟早的事情。国家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选试点,由国资委决定。第一批试点在天津和上海。
目前产权市场面对着规范运作的问题,全国现有上百家产权交易机构,有的是为了应付现在的局面。国资不是要进场吗?县里就要成立一个产权交易中心,这样怎么可能规范运作?很可能又流于形式。
现在国家进行试点,稳步推进,大产权市场的方向是肯定的。以区域为试点,也比较合理,上海有一个长江流域共同市场,天津有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国家这么决定有它的道理。
《财经界》:您提到的试点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高峦:国资委作为中央189家大型国企的出资人代表,完全有权力选择资产去哪儿卖。据说现在的首选是天津和上海。国资委不是选择市场,而是选择进入哪家市场。中央189家大型国企很多在北京,要进行交易应该到天津来。
天津可以主动为北京服务,比如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经纪人到北京去为企业服务,这样企业不需要自己跑到天津来。
《财经界》:天津产权市场作为试点后,服务的范围、对象是否将因此发生变化?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市直、冷水滩区国有和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产权交易管理工作;
2、负责收集、论证、审查、整理产权交易项目;
3、负责交易资金管理、拨付和对成交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管;
4、负责产权交易项目的对外宣传、牵线搭桥、联络接待和洽谈签约工作;
5、办理或代办产权交易过程中的各项手续;
6、协调与产权交易工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7、负责产权交易政策的宣传和咨询解答、优惠政策的督促落实,以及产权交易后的跟踪和监督。
(二)产权交易中心业务范围:
1、企业资产的交易处置,包括企业产权、资产的出售、转让、租赁和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经核销的不良资产处置行为等;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处置,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和闲置资产产权、无形资产(道路冠名权、广告牌位使用权、电视广告播放权、公交线路经营权等)的出售、转让、租赁等处置行为,公检法司等部门的罚没、抵押财产物资的处置行为等;
3、资源性资产的处置,包括指矿产、林木、山水、旅游等资源性资产开发权、开采权、使用权、经营权等的出售、转让、租赁等处置行为;
4、政府授予其他有关处置行为。
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经批准同意处置的市直和冷水滩区国有、集体资产必须进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严禁场外交易。
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经审批同意处置的国有资产,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评估。行政事业单位经审批进行处置的国有资产,先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二)市场运作。经评估后进行处置的国有资产以不低于评估价值确定底价,按照公开招标、拍卖的程序进行;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经批准,在产权交易中心监督下由交易双方按协议进行转让。
(三)专户管理。对资产占有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拍卖押金等),全额转入市财政产权交易处置专户。使用时按产权交易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的决定和相关政策及程序审批拨付。国有资源性资产和国有无形资产交易处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产权交易专户,由政府统筹安排。
四、违纪责任
(一)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未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规范运行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追缴其交易处置资产所得全部价款,并依法给予罚款。
(二)企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未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规范运作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财政、审计部门对该单位处以其处置资产所得价款以上的罚款。
(三)交易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1、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一、福建产权交易市场现状
作为中国资本市场一个组成部分的中国产权交易市场,近年来快速发展,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使各种成分的经济主体的股权可以平等地获得流动的机会,方式更加灵活,规模更加庞大。
从较为成熟的地区性产权交易市场,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来看,自1995年成立以来.业绩稳步增长.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至2005年.产权交易成交额以年均240% 的速度增长,特别是2005年,成交额增长率达到500% 非国有企业股权交易额占交易总额的52.46%。福建的产权交易市场对资本市场的繁荣起着重要的作用。2005年7月,净资产评估值为6.19亿元的雪津啤酒有限公司产权,在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最终由比利时英博啤酒集团以58.86亿元高价收购,增值率高达852.37%,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次大胆尝试和全体股东权益增值的最大化,实现了政府工作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大最优化,彰显了产权市场挖掘生产要素价值的独特作用,在业内引起轰动。但是从总体上看福建产权交易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目前我省存在大大小小进10余家地市级产权交易市场,彼此孤立,未形成适应市场需要的相互联系交易平台,交易额不是很大,差距较大,企业经常性的难以找到好的买主,产权流动的范围受到了相当大的限制。另外,由于市场分割,产权市场发展很不平衡,很多市场仅仅是单一地为地方国有企业改组服务,没有真正形成优势互补。这种条块分割和封闭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产权市场作用的发挥。相对于北京和上海的产权交易联合市场,福建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依旧相对落后,仅仅在局部性,个体上发挥着的单一作用,而没有体现出资本市场的集群优势,严重影响资本市场整体功能的发挥。从2002年到2007年,福建产权交易市场总的交易额虽然提高显著,但主要是前期与北京,上海差距较大,属于补涨的范围,而终极的量上比较还是不如北京,上海。2007年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成交额达到近400亿,这对于地区性的产权交易所来说已经相当不容易的了,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成交金额却达到了956.93亿元,同比增长13.36%,交易规模连续13年位居全国第一。北京产权交易所完成各类产权交易项目4532项,实现成交额643.65亿元,其中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成交额达298.8亿元,可见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是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但无法形成度的突破,无法真正促进企业股权的流动、无法完全健全资本市场体系,无法确实推动我国经济的均衡发展,福建的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落后了。以上海为中心成立了“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以天津为中心成立了“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等区域性的产权交易联合市场,不仅丰富了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建设,而且为非上市股份制企业提供了区域性的资本交易平台。
要想使产权交易市场能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中突显其功能,就必须逐步消除目前存在的市场分割、信息不透明、相互孤立的现象。由目前存在的区域性产权交易联合市场的实践证明,通过联合可以获得倍乘的效果,那么,只有联合才能够有更好的发展。未来中国产权交易市场要走的就是区域联合的道路。鉴于此,2007年12月28日,在福建省国资委的领导和推动下,以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福州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等8家产权交易机构为成员的海西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福州成立,即福建的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到了纵向一体化的第二个层次,区域性的产权交易联合市场。这标志着福建省在构建统一的区域性产权交易联合市场,提高市场化配置资源,促进产权的顺畅流转等方面进入崭新阶段。这一区域性的产权交易联合市场的成立完善了福建省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各类所有制产权流转服务,为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服务。
二、产权交易联合市场发展中存在的缺陷
作为中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先驱,北京,天津,上海已经为福建产权交易联合市场的发展走出了一条模式,但是其中也存在着突出的问题,虽然从地区性的产权交易市场走到区域性的产权交易联合市场,但是存在的缺陷仍然相当的明显,改革与发展的负面作用没有得到多大程度的改变,而福建产权交易联合市场刚刚建立,这些缺陷我们应该引以为戒。
(一)体制缺陷
过多的行政干预, 过分行政化倾向,“拉郎配”现象相当严重。我国的各级产权交易市场大多是由各级政府扶持创办的,现在形成了产权交易联合市场也是如此,他们内部各产权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其业务开展的区域往往也仅限于行政区内,这就使得政府可以自身行政力对其进行干预。产权交易联合市场仍然存在政企不分,在日常活动中政府不该管的,但是涉及到政府部门的利益就变得不得不管,而没有通过真正的市场进行调节。产权交易联合市场也没有形成相关部门协调合作的环境,技术产权交易所与产权交易机构存在争执,致使一些产权交易项目运作上不规范,不合理,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成本损失。
(二)结构缺陷
从四大产权交易联合市场的运营现状来看,其交易的品种类别,交易的规模和额度,远远都无法满足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要求,无法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的需要。产权交易联合市场目前的发展受到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及约束,业务单一、交易品种少,显得其功能没有完全释放,更多的还是在为国有资产的进入和退出充当铺垫,而不是为全社会在考虑。在物权法颁布之后,产权交易联合市场中的产权交易,还没有扩大到“物权”交易的范围,效率提高,结构优化,还没有真正勃发。
(三)法制缺陷
2005之前,各地已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产权交易的法规、政策,明确了交易市场的范围和原则。2005年2月国资委联合财政部颁布 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使产权交易在全国范围内有了第一个指导性框架。但是因为各个地方的具体情况不同,就四家产权交易联合市场之间也存在的发展的不平衡性,而且《暂行办法》与 《公司法 》 在某些问题上又相矛盾,缺乏实施细则,一些重难点问题在指导框架下无法解决。产权交易联合市场缺少一部与 《公司法》权力相同的法律来明确其地位 ,并对交易中的违规行为做出法律裁决。这就使得产权交易联合市场仍然无法体现出真正的公开,公正,公平。
(四)信用缺失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牢固,社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中介机构还处于起步阶段,根基不深,发展落后,根本无法适应我国产权交易联合市场发展的需要。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同原来地区性产权交易市场一样,还是得不到有效的收集和正确的评估,产权交易机构无法得到客户确切的真实信用状况,也就是信息的相当不对称,从而当然无法做出准确的决策。以此同时,惩罚失信的机制也没有有效建立,过于滞后,在这样一个整体的信用环境下,产权交易的开展受到必然的制约,产权交易联合市场的发展也受到了阻扰。
(五)监管体系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专门的全国性监管机构对产权交易联合市场实行监督管理。从四家产权交易联合市场来看,虽然做的业务大体一个样,但是因为所管辖的地方政府不同,都从本地区利益出发,在控制本地资金外流的同时又要努力吸引外来资金,这致使各产权交易联合市场之间也缺乏联合的动力和必要的统一,在监管上无法形成统一的标准也就成为必然 ,而监管上的不统一,规则上的不一致,造成监管体系不健全,无法可依。没有监管作为产权交易的幕后保障者,那么以自身经济利益为主的经济人当然就更加可以发挥自己对财富追求的效应,外部效应无限大造成产权交易联合市场只是一个空壳,甚至于是资本市场的掘墓者。
三、福建产权交易联合市场的推进措施
从以上产权交易联合市场的缺陷来看,要形成一个有活力,高效率,完全成熟的产权交易联合市场,将存在的缺陷进行变革不可避免,而福建产权交易联合市场刚刚成立,拥有新生事物的优势,可以汲取其他各产权交易联合市场的发展经验,充分改革不再是空口而谈,合理适宜的建设成为可能;而且福建紧邻台湾,一水之隔,对外开放早,可以利用的优势较多,结合自身的特点提出政策建议,将可以充分推进福建产权交易联合市场的发展。
(一)明确政府的职能
福建产权交易联合市场刚刚建立,起步阶段政府的行政干预是必然的也是必须的,上海,北京都是由政府最初出资成立的,这种做法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在资金辅助的同时,强化产权交易的法律地位,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规范交易规则,这是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但是对于如何交易,交易的费用,规模多大这就必须由市场进行决定,政府不能作为主体或者客体再参与到其中来。福建省政府可以以其中一个部门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前序与后期工作的管理,设定职权范围,而对于进行中的交易只进行监督而不予干涉。
(二)进行业务创新
福建产权交易联合市场刚刚建立,由于其组成是原来各地区的产权交易中心,他们的业务以国有产权为主,当前国际上所讲的产权交易的业务主要朝着交易范围的不断扩大,扩大到各种产权及产权的细分化方向发展,借鉴国际上各西方资本市场发展较为完善的美国和英国,都有产权版快的痕迹,因此可以在此雏形上引入产权版的模式,通过产权版的建立,进行产权分工,将各式各样,不同功能的产权就容入到产权版中,而不仅仅是国有产权在里面流通,合理配置不同的产权,提高效益,进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从根本上确立产权分工的体系。
(三)完善立法
福建作为一个地区,在立法问题上有自己的优势方面,中国已经颁布《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当前正通过抓紧修改《公司法》、《证券法》和《合伙企业法》,营造公有制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国家对产权交易进行管理,需要参考到各地的情况,而福建产权交易联合市场刚刚建立,不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冲击,通过区域性的立法,在充分考虑已有的产权交易市场的潜在规则,制定福建产权交易的实行准则,然后再与全国各产权交易联合中心进行契合,以福建经济发展为衡量,注重本地的特殊情况,明确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地位,以时俱进,不断修改完善。
(四)实施有效监管
福建产权交易联合市场作为后发形成的,防微杜渐,循序渐进更为重要,因为监管问题而造成的信用缺失,国家财产损失,寻租以致腐败的产生严重阻碍了以北京和以上海为中心的产权交易联合市场的发展,这需要通过有效的监管进行弥补与加强,这个过程任重道远。首先,省政府必须明确统一的监管职责,包括监管的主体职责,客体职责,相互协调职责,解决监管中的冲突行为。其次,尽快建立区域产权交易市场的行业协会自律组织,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对产权交易市场的运行加强自律约束。第三,加大对违规操作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罚款,公开通报的形式进行惩罚,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良好形象。
(五)结成区域联盟
在福建产权交易联合市场建立之前已经有了4家较成熟的区域性产权交易联合市场——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 、黄河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和西部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福建作为后起之秀,争取与之结成联盟,用四大产权交易联合市场已经有的资源满足自身的需要,也可以引入新的活力,通过构建产权交易联盟,进一步促进产权交易市场之间的合作,实现 “统一信息平台、统一信息、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业务统计口径 ”,为统一的全国产权大市场的建设奠定基础,通过整合各方资源,实现各类产权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规范高效、有序地流转 ,进一步促进各产权交易联合市场的发展。
(六)进行国际合作
福建在对外开放中具有地缘,物缘,人缘优势,近年来的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使得走出去,请进来成为经济发展的优势途径,而且在产权交易的国际合作中北方产权交易联合市场有了先前成功的经验。天津交易所与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合作,双方达成意向,各自成为对方的场内会员,开辟拓展业务的新途径。产权交易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福建产权交易联合市场可以充分利用国际资本的优势,争取到更大的生存空间,更广阔的国际视野,融入到国际资本的大舞台中,福建产权交易联合市场将更加具有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张早平.产权交易与产权市场建设[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8 .
一、主要开展工作
试点任务1:整合现有的农村各类产权流转服务平台,建立市级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等各类产权提供交易场所和配套服务。(牵头单位)
推进情况:加强与农业、国土、林业、水务等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深入乡镇村寨推介农村产权交易事项,并利用结对帮扶驻村扶贫的时间,加大对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宣传;协调配合六盘水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完善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网络信息平台建设运行;全市15个乡镇街道加挂了“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牌子,盘关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积极探索开展农村产权产业项目招商合作,已初步形成重点项目推荐快报,并在**市政府网站及微信平台宣传。
试点任务2:组织农村有形产权和无形产权交易,开展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咨询服务、培训指导、委托管理、信息、价格评估、投融资服务、权属变更、折股量化等工作,更好为农村“三变”改革服务。(牵头单位)
推进情况:截止2018年9月28日,组织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45宗,总交易金额8473.05万元。其中,组织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33宗,交易金额1724万元;组织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鉴证12宗,交易金额6749.05万元;逐步完善咨询服务、培训指导、委托管理、信息、价格评估、投融资服务、权属变更、折股量化等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配套相关制度、办法。
二、存在问题
(一)乡镇村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搭建缓慢,“四级”联动网络平台还未正式运行,政策宣传力度不够,群众知晓率低,场外交易现象仍然存在。
(二)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沟通交流不够。
(三)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文件执行力不够。
(四)未建立专业的第三方评估公司,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工作无法系统开展。
三、2019年工作计划
2019年主要开展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积极协调乡镇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搭建速度,形成有机构、有人员、有窗口的乡镇交易平台体系,加大线上线下宣传力度,提升群众知晓率,促使农村产权进入市场交易;
(二)针对部门之间协作问题,加强交流联系亲密的合作关系,问题共商、信息共享;
(三)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和指示,健全完善农村产权交易配套制度。
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的会员: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 次转让为甲方将所属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行转让,该标的账面价值___________万元,评估价值___________元,该标的转让行为已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同意。
三、标的转让及价款支付情况
甲方通过_________省产权交易中心_________办事处对转让标的公开征集受让方后,以_________方式将标的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双方约定在___________内,乙方__________(①一次、②分期)通过_________省产权交易中心_______办事处指定的____________账号将合同价款付清。采用分期付款的,乙方以___________为保证条件,分_______次,分别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付清。
双方采用合作方式的,合作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技术产权交割
乙方通过___________省产权交易中心___________办事处的指定账号支付合同价款或首付款后,甲方将编制好的《技术产权转让交割单》提交给乙方,由甲、乙双方及其经办人员在该清单上盖章、签字方视为交割完成。
五、税费负担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所涉及的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合同的约定,双方选择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依法向___________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②依法向__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在报名受让时,通过_________省产权交易中心_________办事处交付保证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当合同履行后,乙方交付的保证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当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若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 交付保证金数额的补偿;若甲、乙双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保证金扣除乙方相应交易费用后返还给乙方。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标的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_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变更或解除协议,并报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后生效。
九、权证变更
甲、乙双方在交割完成后,由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于_________日之内办妥权证变更事项。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凭交易合同及《技术产权转让交割单》出具产权成交确认书。
十二、其他
本合同共____页,附件_____件(共____页)。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及委托的会员各执_____份;产权交易机构备存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附件: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有形市场的情况则较为复杂。上世纪90年代初期曾一度出现过主要为乡镇企业产权交易服务的交易平台,2004年,福建省永安市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成立了全国第一家林业要素市场;2008年,成都市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综合性的农村产权交易所。截至目前,全国有800多个县(市)、13000多个乡(镇)成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有1200多家依托林业管理部门设立的林权流转服务中心,以成都、重庆、武汉农村产权交易所为代表的一批综合易所相继成立。
综合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现状
第一,注册资金规模差异大。继2008年10月成都市正式成立农村产权交易所后,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上海农业要素交易所等也投入运行。近几年来,浙江、江苏、云南、天津、山东、广西、山西等多个地区相继建立综合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但规模差异很大。较早成立的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注册资本仅为100万元,成都、杭州、上海等地的农交所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昆明农交所注册资金2050万元,规模较大的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注册资金3000万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注册资金达到5000万元,北京农交所注册资本则高达5500万元。
第二,交易品种多少不一。各个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可交易的产权品种多种多样。涉及的产权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到农村房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以及农业生产设施如农机具、渔业船舶等,甚至包括农业知识产权、农产品(活体畜禽)所有权、农产品期权等各种产权。品种较少的如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只有3种,而昆明泛亚农村产权交易所、温州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等都超过10种。
第三,以营利性为主。部分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为公益性法人。如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由重庆市政府出资成立,定位为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定位为非营利性企业法人,并承担建设市、区、乡镇三级交易平台和构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职能。但大部分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为营利性法人,如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由成都市国土局、房管局、林业园林局、农委下属事业单位分别按照50%、25%、12.5%和12.5%的比例共同出资组建,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方式,股东会下面设董事会、监事会,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运营。昆明泛亚农村产权交易所定位为公司制企业法人,目的是在全市构建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的信息交流网络体系,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是由北京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设立,股东会下面设监事会和执行董事,并在14个涉农区县设立分支机构,以完善信息收集、市场开拓等功能。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是由天津市农委、宝坻区人民政府、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共同出资组建的国有全资股份制企业,股东会下面设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各个职能部门。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性质为国有独资公司,通过构建市、县、乡三级覆盖的交易市场体系,专门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
第四,交易半径小。除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和上海农业要素交易所定位为既服务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又面向全国之外,其他交易市场基本以本地为主。如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主要面向北京市范围内的农村产权;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以成都范围内为主,其他个别产权相对完整的品种(如农机具等)市外、省外也可以交易;昆明泛亚农村产权交易所主要任务是构建统一的昆明市农村产权交易的信息交流网络体系;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湖北省鄂州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杭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广州农村产权交易所等也主要是面向本地。
总体看来,近几年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促进了农村产权流动,发挥了一定作用。比如,截至2014年3月底,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累计成交各类农村产权396.86亿元,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10326宗,交易金额209.43亿元;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交易766宗,交易金额116.84亿元。截至2013年底,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各类农村产权交易1669宗,交易金额99.69亿元,涉及农村土地面积98.16万亩;联合金融机构为农业企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实现农村综合产权抵押贷款金额11.47亿元,其中单笔最高金额达5500万元。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自2010年以来,已完成8200余宗交易,交易额逾3.8亿元。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自2010年以来,已成交各类产权交易项目158宗,成交金额9亿元。上海农业要素交易所自2009年9月18日成立以来,挂牌交易项目1000多宗,累计成交金额20亿元,其中土地资产及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金额15亿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农村产权资源要素高效、合理、顺畅流转。
需要注意的问题
尽管农村产权交易的无形市场和有形市场均已有所发展,在实践中也发挥了明显作用,但从进一步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角度,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和回答。主要集中在: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需求到底有多大,各地一哄而上建设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有没有必要?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如何厘清,政府应该承担哪些职能,农村产权交易面临哪些法律与制度障碍?是不是所有的农村产权都要进入市场交易,价格如何确定?面对这些问题,我们的基本观点是:
第一,遍地开花式地建设农村产权有形交易市场并无必要。
从农村产权交易范畴看,目前多数地区涉及的产权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林权。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看,截至2014年6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3.8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28.8%。这些交易大部分由农民自发进行,只有部分发生在场内即全国800多个县(市)、13000多个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从林权交易看,截至2012年底,全国累计发生集体林地流转面积1.92亿亩,占已确权林地的7.12%,这些交易也只有部分发生在场内即全国1200多家依托林业管理部门设立的林权流转服务中心。从部分学者对浙江安吉、龙泉、遂昌等地县级林权交易中心的统计资料看,林权交易市场出现交易量萎缩、交易机构效率低下、交易程序复杂、林农转出意愿低等诸多问题。
实际上,很多农村产权交易所自成立以来,集体资产股权、集体实物资产和农业生产设施、农业知识产权等交易很少,有些只起到登记备案的作用,对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林权流转服务中心并无多大的补充或替代作用,因此,通过产权交易取得的收益也十分有限。部分地区甚至要求所辖区域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必须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又提高了农村产权的交易费用。而建立交易市场成本较高。比如林权场内交易中心,按照要求需要设置办公场所、配置办公用品、配备专职人员,一般来说县级林权交易机构年度平均支出需要20万~30万元。若场内交易过少、交易机构收益很低,交易机构就难以维持。比如温州市首家涉及土地、林权流转服务的中介机构――瑞安市中禾土地流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仅仅存在了两年多,就于2013年申请吊销营业执照。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河南省济源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自成立以来,也只交易了几个小额项目。这警示我们,建立有形交易市场,要从实际交易需求出发,切忌跟风、赶时髦。
第二,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要进一步厘清。
农村产权交易包括资产评估、交易信息、价格发现、组织产权交易、签约、交付、执行等多个环节。这个链条主要由市场机制来主导。在这个链条之外,需要严格的制度来保证链条的完整和顺畅。这些至关重要的制度,包括政策法律支撑、政策法律信息咨询、产权确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核实变更登记、产权抵押质押、纠纷处理和仲裁等。一般说来,这些制度保障环节属于纯公共服务或准公共服务的范畴,主要由政府和社会中介来完成。在市场发育初期,这些纯公共服务或准公共服务可由政府来提供。但随着市场发育成熟,部分准公共服务,如政策法律信息咨询、资产评估、产权抵押质押等,因为有一定的盈利性,则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来承担。而政策法律支撑、产权变更登记、纠纷处理和仲裁等与政府管理职能直接相关的纯公共服务,属于核心的制度保障,则仍然应由政府承担。这样,市场、中介和政府的行为边界就得到厘清。
从目前情况看,亟待政府发挥作用的不是投资建设产权交易市场,而是保障纯公共服务,并培育中介机构、完善准公共服务。政府的主要职能,一是修订法律,赋予产权完整权能。部分地区上市交易的农村产权不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有些产权交易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撑,这不仅抑制了交易价格,而且埋下很多隐患。二是推进确权颁证。一些地方农村产权确权困难、进展缓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确权工作远未完成;部分地区用来交易的宅基地土地证和房产证还是旧有证书,上市交易存在漏洞。三是明确农村产权处置办法。尽管部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办法中明确了司法处置程序, 但鉴于农村的实际情况,在真正实施过程中,很难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对农村集体产权进行处置。四是培育中介机构,完善准公共服务。农村产权评估成本高、评估收益低、第三方评估中介不发达,这些问题也需要加快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