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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课程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4 15: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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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课程论文

篇(1)

当前,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迅速。但是,高职法律专业的现状却令人堪忧。据(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08年高职高专法律类毕业生就业率为75%,在所有高职专业中排名倒数第一,工作与专业对口率为29%,排名倒数第一。法学专业就业难,有社会大环境的因素,但是学校在人才培养方面,没有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难以适应社会对高职法律人才的要求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高职法律教育必须结合自身特点找准专业定位,切实强化实践环节教学,提升其适应社会需求的能力。商法是法律专业的主干课程,商法教学改革是法律专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结合自己的商法教学实践,谈一谈商法的职业化教学问题。

一、高职商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首先,高职法律专业以培养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实用型人才为目标高职商法教学与本科商法教学应当体现出差异性,如果说法学本科应偏重学术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尚存争议,对于高职法律专业是职业教育应当没有异议。培养目标上的差异必然导致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教科书选择等方面的差异。但实践中,高职商法教学成了本科商法教学的缩编版,除内容简单点,课时少了点外,没有体现出职业教育的特色。多数学校在教学过程中以讲解法律条文、法学理论为主,缺乏与实践的衔接。学生只重视法学理论的掌握,却不知在实践中如何利用这些理论知识,面对个案不知如何着手。而案例教学,小组讨论,模拟法庭、法律实训侧成了形式主义走过场,不是在课时上保障不了,就是资金保障不到位,导致教学效果低下。

其次,商法是一门与金融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密切相关的学科,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商法的实践化教学操作起来并非易事,它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多元化的知识背景。而现在高职法学教师队伍基本是理论型的而且从发展趋势看,越来越朝清一色的理论型、研究型发展,这不利于职业教育的发展。教师因为所学专业的局限缺乏对法律之外的经济专业知识的了解,另一方面没有律师、法官、公司业务等实务经验,教学内容与实践脱节,难以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训练。

再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扎实的民商法专业理论知识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在法律人才中的需求比例将越来越大,民商法是有利于学生就业的课程。因此在高职院校应当确立民商法学在教学中的基础性地位,加大课程比重。但目前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高职院校,往往重视理论课的开设而轻视应用部门法课程的开设,在部门法课程中,民商法课程所占比重并不大。以我院为例,商法课程为64学时,内容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内容多,时间紧。教师在教学中讲述原理和条文后,往往没有时间进行实际操作技巧的训练。

最后,是关于商法教材建设的问题。虽然一些学院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编写了一些教材,但是这些教材或多或少有一些摘抄本科教材的痕迹,教材的内容根本不能突出高职的特点,适应不了市场的需求,跟不上法制发展的步伐。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法的重心也发生转变,从贸易法转到企业法再转到金融法。公司融资、并购、金融衍生工具的膨胀、电子商务等都成为商法的新课题。与此同时,传统的票据制度已随着交易电子化的发展而萎缩,在商法体系中的地位在逐步下降,为适应这种变化,高职商法课程在教材上应体现出来。目前的情况是,教材老化,授课重点不突出,直接影响了教学的效果。

二、高职商法教学改革的建议

商法教学改革应体现出思想性、知识性和实践性,其实际运用不仅有助于学生学习任务的完成,并且应当有助于学生在学习期间形成对未来工作至关重要的学习能力、理解能力和实践能力,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笔者认为应着力做好以下几点。

(一)改善商法教学队伍的知识结构

调整教师队伍知识结构。高职法律专业培养的是技能型人才,而培养这样的学生需要有既懂理论又会实务的法学教师队伍。因此,要使法学职业教育适应这样的教育目标,就必须改造现行的法学教师队伍。因此,要加强教师培训,与其他院校进行交流、合作、学习。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商法课程是全国唯一的商法国家级精品课,江西财经大学的商业法律网络模拟课程十分新颖,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同时我们要与其他高职法律院校合作,共同探索高职法律教育的发展路径。鼓励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允许教师适度兼职,从目前我国的国情看,主要是兼职律师,从发展趋势看也可兼职法官、检察官。笔者主张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培训一批专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类似理工科的实验教师,专门带领、指导学生从事法律实务模拟训练。除此而外,还可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兼职教师。

(二)大力加强教材建设

促进教学内容不断丰富与更新,教学内容要涉及学术前沿,如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引起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法律全球化等问题。要鼓励教材不断更新,强化教材对实践法律运用技巧的讲解。推出更多、更适用的商法案例教材。关于教材编撰的问题,虽然目前统编和自编的商法教材数量很大,但是,深入反映商法实践中的问题、信息量大、视野开阔、适合高职教学的教材却为数很少。笔者主张高职院校商法教师应当与司法实践部门合作编撰适合高职教学的经典化教材。推出符合职业化教育需求的特色教材,除传统的基本概念说明、主要学说梳理外,特别需要突出判解研究的说理、示范功能,以及重大实务问题的指引和动态研究。

(三)改进教学方法

变教师讲、学生听这种单向的教学方法为教师学生交互式教学方法,应提倡提出问题,由学生自己解决问题,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见解,进而改善学习态度,学会自主发展,提高实际能力。课堂讲授要从纯理论的讲授方法向理论结合实际的讲授方法转变。商法教学中应当吸收实践性的内容,商法教师应当注意收集分析司法实践中具有新颖性、典型性、可议性的商法案例的裁判规则,把这些典型案例运用到商法教学中去。案例教学法的目标,不仅是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所得结论来深化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更重要的是使学生感受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从而获得职业技能方面的发展。改进教学手段,教学手段的现代化不仅是解决学时少课时紧的方式之一,更是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能力的重要途径。法学的内容包罗万象,要加强高职法学教学的趣味性和吸引力。同时要充分运用各种教学媒体和教学手段、如幻灯、投影录像、计算机教学软件等,这将会大大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超级秘书网

(四)进行商法课程设置改革,提高商法地位

目前看来,商法课程所占课时仍然偏少,急需加强。笔者认为应当把商法分为三门课,商法一(总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法二(证口法、票据法),商法三(破产法、保险法)。每门课48学时,都是必修课,二年级第一学期开设商法一,第二学期开设商法二和商法三,这样可以把商法各部分讲透,也有充裕的时间进行案例教学。除此以外,还应当在三年级开设金融法选修课,内容包括信托法、期货法、电子商务法、银行法等内容,以适应商法发展和创新的实际需求。还应当鼓励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讼处理、谈判技巧等课程。

篇(2)

(一)药品名称概念

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由于药品的特殊性,WHO(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药品国际非专利名称(INN),即国际通用名称。无论各国的专利名称和商标名称如何,都可使全世界范围内一种药物只有一种名称。我国与之对应的中文通用名即法定名称,即药品的通用名称或称药品的法定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是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注册药品时,根据自身需要而拟定的药品名称。06年药监局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商品名称的管理通知》中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称之外,另行拟定商品名,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该商品名作为商标注册;药品商品名称须经药监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药监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不得使用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药品商品名称的特殊性在于实行审批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临督管理局负责。严格来说,药品商品名称并非是知识产权上的法律概念。在注册为商标之前,它仅是某个药品的通俗名称,不受法律保护;除非是知名药品的特有名称,才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一旦成为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后,实质上可以称之为药品商标名。所以,药品商品名并不应视为药品名称,而是定性为商业标识更加准确。

(二)与商标的比较

由于商标必须具有显着性特征,不能使用直接表示药品功能等特点的标志,但药品商品名称却可以体现其自身的特点和功用。

药品商标虽与药品名称同为使用在药品上的标记,但两者的功能有所区别:药品的商品名称不同,则意味着处方药名、赋形剂、原料质量、生产过程等不同;药品商标则用于识别不同药品生产厂商或药品品种、剂型,同时具有品质担保功能,保证药品的同等质量,维护其良好声誉;另外,还兼有广告性和宣传性。

药品名称和商标可能互相转化:药品商品名称通过使用获得显着性后可作为商标注册;而商标也可能因为使用不当而丧失显着性,从而演变为药品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仁丹等,都曾是注册商标,但最后丧失了显着性特征。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商品名。

二、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

(一)可立停案案情简析

原告为九龙公司生产的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液在1994年1月由原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其商品名为可立停。2003年2月,九龙公司重新申请并取得了药监局颁发的包括可立停商品名在内的新的药品登记证书。1999年至2005年期间,康宝公司就其可立停糖浆广告的画面及其文字内容多次向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批,并获得该局的广告投放批准。2000年6月6日,康宝公司提出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对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本案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一审、二审判决及最高院驳回再审的申请后,终于落下帷幕。

(二)冲突表现

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是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之间的混淆及纠纷,表现为:

篇(3)

商法案例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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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涌.我们需要怎样的商法教学[J].中国大学教学,2009(9):39.

[4]程宏.法学案例教学的方法与运用[J].湖北社会科学,2008(11):150.

[5]于黎佳等.民法教学案例库的开发与设计[J].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9):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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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一、新课程设置的构想

新课程专科阶段最低毕业学分拟定为76学分,共1368课时。其中公共课程全部为必修课程共6学分,108学时;专业必修课程51学分,918学时;专业选修课程1分,342学时;取消毕业论文和社会实践课程。

公共课程开设大学语文(3学分、54学时)、政治理论(3学分、54学时),取消开放教育入学指南、外语等课程。

专业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其中必修课程开设宪法学(3学分、54学时)、刑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民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诉讼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法理学(3学分、54学时)共五门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开设婚姻家庭法学、环境法学、法律调解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司法口才、国家赔偿法、物证技术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心理学等课程,学员从中选取至少1分的课程修读。

新课程本科阶段最低毕业学分拟定为71学分,共1 278课时。公共必修课程共6学分,108学时;专业必修课程55学分,990学时;公共选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最低选修10学分,180学时;取消毕业论文和社会实践课程。

公共必修课程开设应用文写作(3学分、54学时)、政治理论(3学分、54学时),公共选修课程开设外语、计算机应用、逻辑学等课程,取消开放教育入学指南课程。

专业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其中专业必修课程开设中国法制史(5学分、90学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经济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证据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国际法学(5学分、90学时)共五门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开设世界贸易组织法、人权法、海商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外国法制史、婚姻家庭法学、环境法学、法律调解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司法口才、国家赔偿法、物证技术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心理学等课程,学员从中选取至少10学分的课程修读。

二、新课程设置的理论基础

(一)取消毕业论文必要性

毕业论文是高等院校毕业生提交的一份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的文章。它是大学生完成学业的标志性作业,是对学习成果的综合性总结和检阅,是大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最初尝试,是在教师指导下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的文字记录,也是检验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基本能力的一份综合答卷。大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的知识能力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二是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基本功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以后撰写专业学术论文打下良好的基础。毕业论文具有三个特点:指导性、习作性、层次性。

从目的上看,成人学员大多已经在工作岗位上撰写了论文,部分学员还参与了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的攻关。仅仅以本科课程、甚至专科课程是否可以应用到具体问题上来总结和检阅学员的学习成果,显然略失偏颇。

从特点上看,指导性做不好。远程教育师资的数量和质量不能保证学员的论文质量,甚至有些指导教师自己撰写论文都存在很大的困难。习作性没必要,前面说了,好多学员已经写了不少的论文,个别学员公开发表的论文无论其理论性,还是实践性都强于指导教师的论文。

(二)取消外语必修课程的必要性

学以致用是学习最根本的目的,远程教育专科培养的是低端的人才,这些毕业生在毕业以后几乎不会接触到外语,即使真的需要用到外语时,我们学的外语知识根本解决不了学员的需要,因为学员遇到的外语专业性太强,而我们现在设置的外语课程根本谈不上什么专业性。

学习、借鉴外国的先进知识是必要的,但并不需要人人成为外语专家,也不可能人人成为外语专家,与其通过自己一知半解的外语水平学习借鉴外国法律知识,倒不如通过专业化分工方式,将那些有外语天赋的外语尖子培养成为职业地翻译人员,将国外先进的知识准确的翻译成为汉语文章,供工作一线的每一位人员参考、借鉴。

(三)减少专业课程数量而增加学分和学时的必要性

1.课程数量的设置要适应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通过对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和现代远程教育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业务培养要求及毕业生应获得的知识和能力进行对比可以看出,普通高校要培养国家级的高层次人才,甚至是国际级的高级人才,它是一种精英教育,其毕业生部分将成为法学专业的职业研究人员、教学人员,而非一线工作人员,另一部分将成为实务界领军人物。它要求学员知识面广,课程覆盖法学专业各领域;要求学员有较高的理论研究能力,课程理论性要强;要求学员具有比较法研究的能力,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外语课程必修。所以普通高校除了设置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学、刑事诉讼学、民法学、民事诉讼学、行政法学、行政诉讼学、商法学、经济法学、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十四门主干课程外,各普通高校依据自身教育目标的侧重,设置了不同的课程,比如,邮电大学培养能在信息产业部门从事相关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具备认识和处理信息时代来临所产生的新问题,如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和通信市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等的基本能力。其在主干课程之外开设信息产业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技术课程。经济类院校法学专业在主干课程之外开设知识产权法、保险法、金融法、海商法、劳动法、公司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还有些学校开设律师实务、法律文书、秘书理论与实务、社交礼仪、计算机应用基础、文献检索与利用、专业英语等课程。 而现代远程教育培养的是有利于当地经济建设、留得住、用得上的具有一定法学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在固有单位发挥自己法学专长的基础人才,它是一种大众化教育,毕业生绝大部分是已经有稳定职业和一定的工作经验的在职人员,另一部分还有稳定职业的毕业生也将成为基层人员。它不要求毕业生知识面广,更不追求毕业生有很高的理论研究水平。所以,现代远程法学教育课程设置应区别于普通高校法学课程设置。

2.课程数量和深度的设置要与学员求知状况和基础相适应

电大法学专业专、本科学员中不仅有在职人员,还有下岗、待业人员。他们为了调整知识结构、学习新知识,甚至是为了解决就业,选择了教学方式灵活的、教学内容个别化的学习方式继续其学业。这个群体的学习目的不是要成为国家高级人才,而是要成为当地经济建设、社会进步的有用人才;这个群体,他们在选择专业时是有的放矢,并不盲目的,他们几乎全部是有过法律实践的法律实践者。

鉴于现代远程教育面对的群体自身的条件和追求的目标,以及中央电大的培养目标是“各类应用型高等专门人才”,就应该把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作为现代远程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要改革现有的课程体系,真正实现课程数量以“必需、够用”为原则。课程深度以能完全、彻底解决实际问题并且能被学员掌握、应用为原则。

3.课程数量的设置要适应教学方式和技术的要求

现代远程教育是通过提供视频和授课讲义,同步播放自主学习课件。课程讲解是网络课程的主体部分,现代远程教育的主要途径是网络学习,它具有虚拟性、兼容性、开放性、支持协作和信息资源的丰富性,

在教学方法上提倡创新性,在教学手段上倡导多媒体和网络教学,大力推动教学研究、教育技术应用和多媒体教学资源建设。要求教师自行开发多媒体课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远程教学工具将日益完善,网络教学资源也将逐渐丰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将日益多样化、层次化、专业化,万金油式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将会被社会彻底淘汰。真正为社会培养大量的留得住、用得上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才是现代远程法学教育的终极教学目的。只有对现在的远程法学课程进行彻底的改革,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体现现代远程教育的优势。

篇(5)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法律思考

3.法律实务法律顾问在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4.以法律视角审视法律逻辑在法律应用中的作用

5.法律文书写作课中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实践能力培养方法之我见

6.浅析《法律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对正义的探索

7.“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划分之反思

8.试论法律继承与法律移植在法律演进中的作用

9.法律解释:服从法律还是创造法律

10.以案说法: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11.论法律的融合、地区法律的趋同与法律全球化

12.从“法律”\“习惯”和“法理”看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13.法律原生态的杀手: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

14.探究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对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促进作用

15.从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看法律英语中的修辞翻译

16.“法律解释”与“法律诠释”之术语辨析

17.法律教育中法律思维的养成

18.浅谈民商事法律谈判对于法律人的要求

19.浅析制定“民商法律总纲”完善民商法律体系

20.中职法律教育与中职生法律素质的提高途径研究

21.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22.浅析实名火车票的法律性质及遗失车票的法律后果

23.本科法学教育中法律思维与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方法探微

24.俄语法律词典在俄语法律术语研究中的作用

25.微信群规约的法律属性及法律责任

26.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与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培养

27.论法律诊所教育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28.探讨高校法律教育对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

篇(6)

海商法具有悠久的历史,其制度也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殊性,以海上的风险为海商法的中心。同时,海商法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将航海业务和航海技术紧密结合在一起。另一方面,海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海事案件是由海事法院进行审理的,而海商法的教学较多地在专业航海院校进行,综合性的大学由于缺少专业的海事人才,使海商法的教学力量较为薄弱。 

随着航海贸易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航运的国际化,各国都制定了不同形式的海商法,使国际上的海商法有不同的内容和体系,造成了国际贸易上的不便,因此,国际航运界通过制定国际海事公约,发展了较为完善的国际海商法。国际海商法在国际贸易和全球经济一体化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海商法课程要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满足国际航运贸易发展趋势的要求,尽快地培养高素质的海商法人才,这就要求我国的海商法课程应加强综合教育,提高海商法课程的教学效果,强化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以及应对复杂环境下的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海商法教学中面临的问题 

(一)海商法术语的理解较为困难 

由于海商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点,比其他法律更具有专业性,因此,海商法课程的学习较其他法律课程的学习更有难度。海商法的法律和法规内容中存在着较多的航运方面的法律术语,而且海商法的条款较为晦涩难懂。对于学生而言,在理解海商法的法律条款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其理论体系也较为复杂,给海商法的应用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不易在学习的过程中建立起完整的知识体系,不能很好地加以结合与应用。 

(二)海商法的内容较为复杂 

由于海商法具有国际性,所以海商法中的很多内容都是源于相关的国际惯例、国际法规或其他航运发达国家的航海立法。我国的海商法结合了大量的国际立法,因此在我国海商法中,有很多内容是根据字面意义翻译过来的,使原条文就较为晦涩的内容表述地更加抽象和复杂,使学生难以理解,造成了海商法课程难度的提高,教学效果较差。 

(三)海商法课程的应用较少 

海商法是一门应用性的课程,需要课外的实践辅佐课堂的教学来提高其教学效果。在我国,学生在海商法学习中普遍缺乏实践应用的机会。海商法是以航运和船舶贸易为基础的,而在大多数非沿海的综合性大学中,航运和船舶远离学生的课堂学习,对于相关的航运知识和船舶知识也相应地欠缺,使学生对于海商法的学习缺少相关的基础,不能很好地理解海商法的具体内容。 

三、提高海商法教学效果的方法 

由于海商法具有上述特点,使我们在海商法的教学上不仅要重视我国的海商法律法规,而且也要重视国际上的海事条约和惯例,同时要将海商的司法实践结合到海商法理论的学习中去。 

(一)确定海商法教学的培养目标 

海商法的教学思想应当同海商法教学的培养目标相一致。海商法的教学应当根据这一目标进行教学过程中的大纲制定和教材的选用,以及师资的配备和课时的安排。然而目前很多学校和专业对海商法教学的培养目标不是很明确。因此,在海商法的教学中,应当将课程的教学目的和培养人才结合在一起。将海商法课程的内容进行细分,以适应不同的培养目标,相应的改善学科的分工体系和教学资源的合理化配置。例如,可以将海商法的课程分为海商法概论、海上保险法、租船合同法、海事特别程序法和提单法等多门课程,将课程内容分类细化,加以组织教学,以培养专才类的法律人才。 

(二)充分调动教学的互动性 

在海商法的教学过程中,应当加强教学之间的相互关系。把握教学中的互动环节,是教学实践的核心。海商法课程是一门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法律课程,要加强海商法的教学效果,首先要充分地调动学生和教师之间的互动积极性,保证教和学这两个重要环节的相互促进关系。具体来讲,一方面要以教师为主体,加强教师对海商法的理解,这样才能更好的对学生进行传授,帮助学生建立完整的知识体系,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另一方面,要以学生为主体,积极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以实现海商法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及素质协调发展为目标,充分地活跃课堂气氛,使学生不再对海商法的教学有枯燥感。例如可以在海商法的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比如在某一案例中,教师应当在讲述案例后,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并提出问题,如案例中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的有效性,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和辩论,然后根据理论进行案例的学理分析,从而达到教学的互动性。活跃的课堂气氛才能够使学生发挥其创造力和能动性,提高学生对于海商法的学习兴趣,达到提高海商法教学的良好效果。再比如可以组织学生进行海事纠纷案件的模拟法庭,让学生在角色扮演中提高对海商法的专业知识的理解。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组织学生对船务公司、港口、海事法院、海事仲裁委员会等进行调研,增加感性认识,教师可以通过提问、要求写调研报告等方式进行过程控制和考核,使学生的感性认识充分地转化为理性知识。 

(三)强化教师的专业水平 

提高海商法的教学效果,必须强化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教师在海商法教学中发挥其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教师不仅要督促和引导学生掌握海商法课程的基础知识,还应给学生扩展和补充课程以外的新的知识和内容,使学生对海商法的学习始终保持在前沿的状态,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关键在于提高教师自身的知识水平和专业素养。首先,教师应当根据自己的定位不断学习和更新海商法的知识,掌握海商法学的前沿学术动态和海商法学目前研究的热点问题,使自身能够适应形势的发展;其次,学校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地发挥其作用,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在海商法的教学条件等方面加以重视和改善,对教师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的交流和进修,以提高教师自身的知识水平和专业素养,从而提高海商法的教学水平。比如学校应当与相关海事局、海事法院、海事纠纷仲裁委员会等保持学术上的密切联系与交流;委派海商法相关教师到以上单位进修锻炼;不定期地组织相关教师到船务公司、港口、海事法院、海事仲裁委员会等单位进行调研等,提高相关教师的专业水平。 

(四)加强管理环节 

提高海商法的教学效果,必须强化教学的质量意识,加强教学的管理环节。将海商法的教学、科研以及服务等功能结合在一起,深化教学层次,提高教学的科研水平,以满足国际化贸易的迅速发展对海商法学人才的需要。把握住教学质量的管理环节,要注重将学生的知识和能力,以及专业素质结合起来协调发展。强化培养的管理环节,应该结合实际的需要,不断地探索海商法教学管理的现代化和规范化。同时要将学生的学业成绩和论文水平与学生实际应用海商法的综合能力结合起来加以评定,提高教学管理效益。 

海商法是一门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法律课程。海商法课程的教学既有一般法律课程的特点,同时也涉及到课程自身的完善和发展,特别是涉及到了国内的立法和国际公约之间的联系和衔接问题。因此在海商法的教学中,要结合海商法自身的特点,通过具有启发性的教学方法,采用合理科学的教学手段,提高海商法的教学效果,不断发展和完善海商法课程的教学体系,培养海商法的专门人才。 

 

参考文献: 

[1]康环芳.海商法教学方法的选择及其优化组合.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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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8.034

1 商法学在教学中的所存在的问题

1.1 随意的借鉴国外教学方式

美国的诊所式教学方法被我国使用,此方法能够接触到真实的案例,学生们参与实践活动的机会增多。可是就目前来看,不适用于我国的教学。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都是进行单独性教学方案,需要具备较高的成本。并且一位教师只能对3名左右的学生做指导,需要的师资力量过大。适用于我国的教学方法提倡案例教学法,在教学成本上不需要增加,可是也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课时过多、不能够包含所有的商法学内容等。因此,不能够随意的借鉴国外的教学方式,要针对本国的实际情况,创新适合的教学方式。

1.2 缺乏实务能力的培养

商法学在教学的过程中,一味的使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在教学的过程中没有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只是在不断的灌输理论知识,学生呈现被动的接受状态。学习的方式为记笔记以及背笔记,这样的教学方式让学生的记忆能力得到了提升,可是实务能力却被严重阻碍。一些概念熟记,可是不知道该怎样的应用。

1.3 教材不能够推陈出新

部分的高校教师所使用的教材还是传统型的内容,没有新意,虽然在当前商法学教材中,有着较多的种类,可是在教材内容上还是偏重于理论知识,一些实践上的内容较欠缺,所以在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方面,不能够有效的实现。

2 商法学在教学中的难点

2.1 商法学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

商法学与市场经济有着紧密的联系,如:票据、证券、保险等领域,那么就需要学生有着一定的实践能力。所以,商法学在教学过程中,有必要培养学生相应的实践能力,让学生可以在以后从事法律职业的过程中,能够尽快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实践能力是商法学教学过程中的难点和重点。

2.2 所涉及到的内容较抽象

商法学一方面包含着总论,还包含着投资基金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公司法以及经济合同法等30多个单行商法。学生想要将所有的商法都理解是比较困难的,同时,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文也较多,修改较频繁,学习的负担逐渐加重。教师也要不断的更新授课内容。因此商法学在教学中是非常抽象的。

2.3 商法学和其他的学科进行交叉教学时,存在较高的要求

商法学中所存在的单行商法较多,可是商法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较强的融合性,并且商法学和经济法、民法都是互相紧密相连的。学生一定要具备较多的基础知识,对于教师而言一定要具备更高的教学标准,对每一类法律法规都要透彻了解,在商法学上和其他学科上都要有所了解。

3 商法学在教学中所存在的问题和难点的解决对策

3.1 学生的知识面要拓宽,大力培养复合型的人才

商法学在教学的过程中,存在着只注重技术和理论知识,缺乏与之相关的其他学科的了解,促使复合型人才缺乏。所以,在教学的过程中,应引导学生选修与之相关的其他学科,让学生的知识面能够拓宽,大力培养复合型的人才。

3.2 实践教学力度要加大

在商法学教材中存在着理论大于实务内容的问题,所以在商法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掌握教学内容的侧重点,不应该只是按照课本的内容灌输,要把理论知识的教学作为基础,侧重于实践教学的分量,让学生们的实践能力得到提升。

3.3 教学的实习环节要落实,学生的实践能力才可以切实提高

教学的实习活动是每学年必须具备的环节,诊所式教学法相比较,教学的实习是最为适合我国的教学理念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可是一些形式化的实习活动,不能够将预期的目的实现。所以想要将学生的实践能力提升,教师一定要在商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准确的落实实习环节,让实习内容突出,让实习计划详细。实习之后有必要让学生们认真写实习报告,实习中所产生的问题就会被解决。

3.4 师生之间在教学中要增加互动

教师在商法学教学中往往会存在以自身为主体,只讲解不互动,促使学生的学习兴趣降低。所以,要在教学时增加提问和分析讨论的环节,让师生之间能够具备充足的互动。那么课堂就会营造轻松氛围,学生们的主观能动性才会得到有效的提高。

3.5 提倡应用案例教学,教学的内容会更加丰富

在商法学教学的过程中,适当的提供相应的案例,师生共同对其分析探讨,在分析探讨的过程中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适当的引导提示,让结论能够正确得出。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并不是非常关注答案是怎样的,最关注的部分是学生们能够提升自身的推理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能够让学生的学习兴趣有效激发,让课堂气氛轻松愉快。一方面理论知识会吸收,另一方面主观能动性也会得到完善。

3.6 教学手段尽量使用多媒体,让创造性的教学能够持续进行

我国已走向信息化的时代,在商法学的教学中,教师应该将多媒体的教学手段合理运用。可以利用视频或者PPT等方式,让学生能够对商法学内容轻松的吸收和理解。商法学在一定程度上是国际性较强的学科,在多媒体教学的使用中,一些地理位置的局限性就可以被突破,能够合理的使用国外以及国内较适合的教学资源,让部分学校所缺乏的资源短缺现象得到改善。

4 总结

根据以上的论述,就商法学而言,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不能够全面让商法学产生效用的。想要提升新型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并且让理论的基础知识掌握,一定要严格关注商法学教学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与难点,让教学方式不断创新,使学生能够积极主动的学习,力求将我国的商法学教学质量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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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仅2014年对外投资就超过4.3万亿元。一带一路战略为中国经济和文化走向世界提供了宝贵的发展机遇,中国抢抓机遇,创建亚投行、丝路基金、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筹建海上丝绸之路银行和上合组织开发银行。持续的对外开放,使得我国在海外投资、金融、法律、市场营销、国际物流等涉外商务领域的人才严重短缺。自从国家教育部于2007年和2008年批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和上海对外贸易学院试办商务英语本科专业以来,截至2015年,已经有293所高校开设商务英语本科专业。2012年商务英语专业成为目录内基本专业,专业代码为050262,成为外国语言文学目录下的专业。然而,随着申办学校的增多,如何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合格商务人才成为一大问题,尤其是一些独立学院,生源基础差,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更要走出适合自己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

2.高等学校商务英语专业本科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2014年教育部组织编制了“高等学校商务英语专业本科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是商务英语本科专业准入、建设和评价的依据。根据国家标准,商务英语专业旨在培养英语基本功扎实,具有国际视野和人文素养,掌握语言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国际商法)等相关基础理论与知识,熟悉国际商务的通行规则和惯例,具备英语应用能力、商务实践能力、跨文化交流能力、思辨与创新能力、自主学习能力,能从事国际商务工作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我们可以用五个词组概括商务英语专业的培养目标:基本功、人文素养、国际化、复合型和应用型。同时商务英语专业人才应具备五种知识和五种能力:语言知识、商务知识、跨文化知识、人文社科知识和跨学科知识,以及英语应用能力、跨文化交际能力、商务实践能力、思辨与创新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商务英语专业的课程体系包括公共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五个部分。课程总学分不低于150学分,总学时不低于2500学时,其中专业课程总学分不低于100学分或1600学时。商务英语专业核心课程按四大模块设置,各模块占专业课总学时的比例为:语言知识与技能课程模块为50%~60%;商务知识与技能课程模块为25%~35%;跨文化交际课程模块为5%~10%;人文素养课程模块为5%~10%。商务英语的教学目标为:掌握商务话语的特点;如何用英语进行商务沟通能力;如何用英语从事国际商务的能力,要着重系统学习商务专业知识;应对国际商务环境的能力。除了核心课程之外,还可以按选修和必修设置专业方向课程:突出商务知识与技能、跨文化商务交际和人文社科素养。实践环节涵盖实讯、实践和实习,占总学分的10%~25%,由专业教师和行业专家共同指导完成。鼓励学生取得外贸、金融、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司法等行业资格证书。专业实训在商务实训室等模拟仿真教学环境中操练外贸、金融、财务、营销、法律等实务流程。专业实践在第二课程活动和涉外商务活动等课外环境中完成。毕业论文重点考查学生商务英语和专业知识的综合运用,以及实践和创新能力。毕业论文可采用实践类或学术类形式,要求符合行业或学术规范,用英语撰写,正文长度不少于5000词。实践类包含项目报告和调研报告。

通过商务英语国家标准,我们可以得出商务英语本科专业的培养目标,即“培养具有扎实的英语基本功、宽广的国际视野、专门的国际商务知识与技能,掌握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具备较强的跨文化交际能力与较高的人文素养,能在国际环境中熟练使用英语从事商务、经贸、管理、外事等工作的应用型商务英语专业人才”。所以在进行课程设置时,各个高校都要围绕人才培养目标进行,比如广外就制定了英语语言类课程+英语文化类课程+(全英教学)商务类课程的课程结构(平洪,2009)。广外的生源底子好,师资力量强,这样的课程结构非常合理。但对于一些独立学院来说,学生的高考成绩不高,英语基础比较差,在课程设置上应该有自己的特色。笔者所在的高校正是一所独立学院,下面以商务英语本科专业课程设置为例,谈谈如何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商务英语本科专业人才。

3.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商务英语本科专业课程设置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于2013年设立了商务英语本科专业,专业下设三个方向:国际商务方向、国际贸易方向和国际会展方向。国际商务方向主要培养涉外企业的国际商务人员,开设国际经济学、国际商法、国际市场营销、电子商务实务、国际贸易实务等课程;国际贸易方向主要培养外企的国际贸易业务员、外贸公司的业务员,开设国际经济学、跨文化商务沟通、国际物流等课程;国际会展方向培养掌握会展与广告设计基本理论和知识、具备会展设计规划和运用计算机进行艺术创造设计的实用型高级专业人才,学生毕业后从事国际、国内各种会展的组织与策划、会展翻译、会展协调与服务、外事办公等工作,开设国际会展概论和国际会展管理和服务等课程。

商务英语专业课程分为三个类别:通识教育课程、专业教育课程及实践课程,共155.5学分。通识教育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共45学分,占总学分的28.9%。公共基础课包含基本原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概、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形势与政策、计算机应用基础、公共体育和第二外语。公共选修课包含人文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和艺术体育类课程,要求在本领域至少选修4学分。专业教育课程包括学科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专业方向课,共91学分,占总学分的58.5%。学科基础课包含商务综合英语、高级商务英语、英语语音、英语语法、商务英语阅读、商务英语口语、商务英语视听、英语国家概况、会计学、同声传译、国际贸易单证等。专业核心课程则包括商务英语翻译、商务函电、管理学导论、电子商务、国际商法、跨文化交际学、经济学导论、商务英语口译和国际金融等。商务英语专业下设三个方向:国际商务方向、国际贸易方向和国际会展方向。国际商务方向主要有国际商务谈判和国际商务礼仪和国际沟通课程,国际贸易方向主要有国际贸易实务和国际市场营销课程,国际会展方向主要有国际会展概论和国际会展管理与服务课程。实践课程指的是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共19.5学分,占总学分的12.6%,包括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军事理论、军事训练、专业实习实训、校内劳动实践和实践创新能力训练等。

针对学生的英语基础普遍不高的情况,我系在选择商务英语教材时,尽量选用双语教材,尤其是金融学、会计学这种专业性较强的课程。教师在上课时以使学生听懂学会为第一目标,不会只采用英文上课,而忽视学生的基本需求。结合近三年的学生表现来看,商务英语专业的学生比英语专业的学生知识面更广,性格更活泼,更愿意做社会实践活动。

4.结语

根据商英国标的要求,高校应该分层分类建设商务英语专业,避免千校一面。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别的高校在建设商务英语专业时应突出本校的专业定位,并制订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独立学院也应如此。商务英语本科专业绝不是简单地在英语课程中加入商务的内容,而是依托外语、经济、管理、法学等学科交叉,突出商务语言运用、商务知识与实践和跨文化商务交际能力的一门复合专业。独立学院的商务人才培养应该走出一条有自己特色的新路子。

参考文献:

[1]Brieger,N.Teaching Business English Handbook[M].York:York Associates,1997.

[2]Dudley Evans & St John.Developments in ESP:AMulti-disciplinary Approach[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

[3]Ellis,M.& C.Johnson.Teaching Business English[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

[4]黄福荣.商务英语专业人才培养探析[J].科技信息,2012(34).

[5]李玲玲.基于需求分析理论的商务英语课程设置[J].教育探索,2012(4).

[6]平洪.商务英语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探索[J].中国外语,2009(4).

[6]汤伟,杨亚兰.商务英语专业人才需求分析[J].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

篇(9)

(二)合同法教学应主动传播商法理念以此为背景,教师应该在学生尚未接触商法前,利用合同法教学这一宝贵的时机适时播下商法理念的种子,为其民法和商法学习的衔接打好基础。商法理念集中体现在商法的基本原则,如维护交易安全原则、追求交易效率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教学中,教师应积极引导学生通过表见、表见代表规则发现“外观主义”,以初步理解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引导学生通过买卖合同中的质量异议期、试用买卖中沉默规则、间接中委托人的介入权等制度的学习,初步理解交易效率原则;引导学生通过“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与附随义务规则等的学习,进一步理解诚实信用原则。此外,在显失公平规则学习中,通过统计分析,引导学生该规则在实践中较少运用,从而推知商法的技术性,而较少伦理性。按照这一思路,在合同法教学中,可以引导学生积极研讨相关规定的合理性。比如,委托人任意解除权问题,其实宜限定为民事合同领域,而不适用于商事合同领域;又如,格式条款规则也应限缩解释为适用于消费合同,侧重于弱势主体保护,但对于平等的商人之间,则因其都具有相当的经营经验及知识,有足够的注意能力和交涉能力,无政策倾斜保护的必要[3],否则有违商事诚信原则。再如,作为合同的保证,在商法中以连带责任为典型,但在担保法中却不分具体情况,凡约定不明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民事保证未见妥当。此外,关于民间借款利息计算的限度问题也可以重新评价。民间借款既有日常偶然的生活小额借款,也有商人间生产性较大数额借款,对于后者不应严格限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这个传播和培养商法思维的过程,也使得学生逐渐认识到:尽管民商合一是一个趋势,但是在历史的特定阶段或者特定领域,民法和商法各有其特色,不可能完全同一。

二、商法教学侧重商法理念和技术

商法的技术性特点决定了商法教学培养目标应定位于职业训练,但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商法思维,后者是商法理念的载体。在英美法系,由于缺少系统的成文法典,注重经验主义和实用哲学,商法比重较大,且涉猎广泛,内容庞杂,在以案例教学法和诊所教育为主导的教学方法指导下,学生浸染其中,对商法理念、技巧掌握效果显著。自1984年吉尔森教授在《耶律大学法学杂志》上《商业律师的价值创造:法律技能与资产定价》,首次提出交易教学法的概念框架以来,交易教学法日益受到重视。这篇论文是哥伦比亚大学交易课程指定的必读文献。在哥伦比亚大学,每学期有超过150位学生竞争交易课程的50个名额。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交易教学法的实施主要通过交易课程以及交易工作坊两个层次展开。不同于诊所教育模式,交易教学法更侧重商事非讼业务,还原了商事活动的综合体,因而更有助于职业训练。

大陆法系民、商法关系上存在着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模式。尽管民商合一是历史趋势,但主流的民商法教学仍将民法和商法分别开来。这对于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不存在问题,因为民商分立的国家存在着商法典,其中的商法总则是理论的抽象,相应地,商法教学首先就是对商法总则的理论进行讲授;民商合一的国家没有商法典以及相应的商法总则,讲授商法对教师的知识水平和讲授技术性安排都提出了较高要求。笔者的理解是,教师应具有大民商的整体性思维,即民法教师应关注商法的发展,反之亦然,不可固步自封。整体性思维的形成赖于扎实的体系教育以及教学实践中有意识地培养,而教师在民法和商法教学中适当进行轮换则是必要路径。

篇(10)

自治性和国际性是国际商法的典型特征。首先,作者通过研究国际商法的发展历史,将国际商法分为萌芽、中世纪商人习惯法、近代国内法化和当代国际商法部门的形成四个阶段,这种划分虽然为商法学界所公认,但作者的着力点着重在于通过对国际商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的分析来揭示国际商法的本质特征,其分析系统、深刻而不失简约,对国际商法的这一特征从历史视角揭示得入木三分。

本书对国际商法法律渊源的研究,则主要在于通过法社会学解读,重点对国际商事惯例的形成、法律地位、构成等进行了阐释。可以说,从一个部门法的角度诠释了当下流行的法律的全球化和全球治理主题,阐明了法律全球化的差序性问题,这一点上的分析基于部门法视角,于国内普遍流行的法理学阐释显然更有说服力。

本书还对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展开了深入地研究。部门法基本原则是各法律部门理论研究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国际商法要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不可能没有自己独立的原则体系。作者首先指出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大陆法系关于商法的基本原则在原理上是相通的,然后重点对国际商法中的特别原则以及传统的商法原则在国际商法中的特殊表现进行了分析,作者提出的商业保护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在国际商法中的特殊表现等都是先前未受到学界关注的。

对于国际商法的主体,随着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调控地位日益突出,国家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也越来越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本书重点对国际商事行为的特殊主体——国家在国际商法中的地位进行了研究,并结合中国近年的国家行为案例探讨了我国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应取的态度,即继续坚持绝对豁免原则而不是 “赶时髦”地采限制豁免主义。

对于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特殊处理方法——国际商事仲裁, 本书也给予了应有的关注。该书从国家法与民间法关系的视角加以剖析,指出国际商事仲裁经历了由最初的纯粹民间法属性,发展到国家权力全方位干预,现今演变为国家法适度干预并逐渐复原其民间法属性的过程,反映了国际商事仲裁实乃国家法与民间法属性有机结合, 交互作用并达致和谐的一个典型样本。最后还对国际商事仲裁未来的发展趋势作了预测,指出未来国际商事仲裁将向司法监督弱化、仲裁业发展产业化、仲裁行为国际化多元化、利用互联网仲裁等方向发展。

本书最后,从国际立法学的视角研究了国际商法统一的方法论问题和国际商法的学科体系构建问题。作者提出了比较法方法、博弈论在国际商法统一中的方法论意义,并通过案例分析了国际商法统一的具体步骤和存在的具体技术性问题。对该问题的研究虽然是初步的,但国际商法作为法律的国际统一化水平最高的领域,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对于其他法律部门法律统一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仅仅提出国际商法学科的独立是不够的,独立的学科必须具有独立的学科内容构成体系。作者最后分析了当前我国国际商法学研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构建我国特色的国际商法学的学科体系问题,并尝试性地提出了科体系方案。

篇(11)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11-0255-02

心理契约是指在员工与组织的相互关系中,除正式的雇佣契约规定的内容外,还存在着隐含的、非正式的、未公开说明的相互期望。实践表明,在高校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之间同样也存在着心理契约,即存在于大学生与高校教师的关系中,一种隐含的、非正式的、未公开说明的相互期望和理解。

目前多数老师对于学生的课堂约束还是主要靠制度契约来维持,例如,学生上课时间不好好听讲,玩手机、聊天、发呆等等,使得老师不得不经常地暂停讲课来维持课堂秩序。但是由于高职院校部分学生基础差、学习兴趣低、性格叛逆等特点,仅靠制度契约来维持是远远不够的。

心理契约理论认为师生间形成的比较稳定的心理关系,其基础是契约双方的互利互惠,它要求师生彼此心理期望匹配,也就是教学中的教师或学生希望以某种自己所认同的方式被对待,一旦形成的心理契约与他们所期望的方式相吻合,则形成彼此之间的理解、合作和支持,从而增进双方关系的融洽和信任,达到人际交往中的最佳耦合,继而增强教学的凝聚力,使教学工作得以在一种平等和谐的状态下进行,有利于知识的消化和课堂效果的提升。因此,笔者认为和谐的师生关系比任何先进的教学手段和完善的制度都要有效,在课堂上师生间建立良好的心理契约将是制度契约的必要补充。将心理契约理论运用到《经济法与国际商法》课堂教学中的基本思路如下:

一、充分了解学生的课堂心理期望

本人根据经济法与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的特点,根据教师的教学实践和对学生的访谈以及与同行的研究得出学生对《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课堂教学有如下心理期望:

1. 老师能关爱、尊重学生;

2. 教育并激励学生

3. 课前引入预备知识

4. 教学思路清晰,语言表达流畅;

5. 对授课内容十分熟悉,详略得当;

6. 讲解知识点在生活中的应用方式,密切联系实际;

7. 采用案例教学,有法律实践经验;

8. 及时为学生答疑解难,帮助学生解决实际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困惑;

9. 能考虑学生的接受能力,根据学生的掌握程度随时调整进度;

10. 希望老师能够以直观的形式展示法律效力与法律后果;

11. 学生个体展现和集体展现能结合运用;

12. 自己的每一个小进步都能得到老师的肯定;

13. 老师能介绍每次课的学习目标和任务;

14. 老师能注重学生的反馈;

15. 能讲解课程的重要性与对今后就业的影响。

二、形成师生心理契约

在了解了学生的心理期望后,老师可以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有意识地进行相应的安排来可以满足学生的心理期望。当然课堂心理契约是双方的,既需要教师满足学生的心理期望,也需要学生满足教师的心理期望。具体的师生心理契约建立方式可以这样进行:在上第一次课时,教师可以介绍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课程性质,介绍心理契约的基本理论,以及采取心理契约学习的具体实施步骤与方法。然后,教师让学生自己写好学习打算、学习目标、教学建议以及对教师的期望,在综合了解、分析学生的需求层次及个人学习和发展期望后,引导学生与教师订立适宜的心理契约,以激发学生学习该课程的兴趣。同时,在平时教学过程中,老师应该及时表达自己对学生的期望,这些期望包括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做笔记、积极思考、有问题及时提出、对老师尊敬、积极回答问题、主动进行课外拓展学习、能根据所学解决简单的实际问题,对未来有计划等等。一般来说,教师可以在课堂中,通过口头形式表达自己对学生的心理期望,有时根据课堂的实际情况也可以通过眼神、语气、肢体语言、默契和课后交流等方式来达成。所以,课堂和谐的师生心理契约的达成,还需要老师提升自身素质,提高教学技能和充分了解学生才能做到。

三、运用心理契约设计课堂教学

基于心理契约理论的《经济法与国际商法》课程项目教学的教学设计和教学过程要以师生心理契约为基础,并将师生的互相期望和约定责任体现在教学过程之中,合理选择教学策略和优化教学过程。课堂设计的流程如下:

1.明确教学任务与教学目标。如采用任务驱动式教学,进人该模块学习时,首先要明确提出学习任务,明确教学目标,包括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例如,进入《合同法》的学习时,明确《合同法》里面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如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等,要求学生具备订立合同的能力,能独立判断合同的效力等。在这一阶段,老师就要明示对学生的期望,例如,遵守好课堂纪律,尊重老师,做好笔记等。而学生则希望老师能够明确这节课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2.引入案例,铺垫基础知识。教师展示一个与课程有关的案例,注意学生对案例的反应,采用启发提问的方式激发学生的兴趣与好奇心。在这一阶段,教师可以对学生提出明确要求,比如认真思考,积极回答问题,专心听讲等。而学生认为教师应当多激励学生,并清楚地介绍引入知识。

3.讲解法理条款。在这一阶段,学生提出教师师应当教学思路清晰,语言表达流畅;对授课内容十分熟悉、详略得当;能酌情调整授课内容与进度;讲课内容密切联系实际;上课有激情。而教师在希望学生上课认真听讲、记笔记;积极思考、及时提问;对老师的提问积极回应。

4.分析与讨论案例。教师针对讲解的法理条款展示相应的案例,可以要求学生分小组讨论分析,并将讨论结果汇报给老师。这一阶段,学生通过分析思考讨论,应当有自己的判断与观点,能够锻炼培养自身的表达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独立的分析能力。而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教学与实践经验及时为学生答疑解难;与学生进行情感交流;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式;根据学生的反馈及时调整进度和难度等。

5.评价总结。在这一阶段,要重点注意学生的反馈,老师可以通过引导、提问、讨论等方式了解学生对重难点的掌握,在这过程中需要不断的鼓励和激励学生勇于表达。同时学生也要配合教师积极主动思考,及时提问。

6.知识拓展。在最后阶段,教师可以根据课题具体情况讲解一下法律条款在实际生活中具体的应用方式,介绍一下最近的法律动态,同时也希望学生能够根据课堂所学解决简单的实际问题。

四、课堂教学效果反馈

经实践,按照以上进行的《经济法与国际商法》课堂教学,较大地体现了“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教学质量得到明显的改善,体现如下:

1.营造出和谐的课堂教学氛围

心里契约式教学以其独特的教学形式实现了师生相互理解,真诚交流。学生从学习方法、学习时间、课堂纪律、学习内容和确定学习目标时,会及时与教师进行沟通,从而师生之间能够相互了解、相互配合、相互激励,从而营造和谐的教学氛围。

2.提高了教学实效性

在教学课程结束后,笔者对现有教学学生做了一次调查,对此种教学方法与课程内容的改革,有95%以上学生表示赞同;有90%的学生表示学习后有较大收货,并提高了学习兴趣;有90%的学生加强了对相关部分法的理解和技能的掌握,并对日常经济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有一定的认识和分析;有85%的学生提高了自学能力、查阅文献能力、表达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实现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经管类专业要培养出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实用人才。现行的经济法与国际商法课程体系内容庞杂,而教学课时较少,无法满足实践需要。因此教师在心里契约的前提下进行《经济法与国际商法》课堂教学,根据学生的专业和心里契约需求做到教学内容既能培养学生法律意识,又能充分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律分析处理实际工作的能力,达到专业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张丽影,沈山.试论课堂教学中心理契约的建设[J〕.煤炭高等教育,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