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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融资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4 15:10:30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工程项目融资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工程项目融资论文

篇(1)

BT是英文buildtransfer的缩写,中文的狭义解释是建设移交,广义解释代表一个完整的投资过程,即项目融资、建设、移交的全过程。通俗地说,BT投资是一种“交钥匙工程”,政府通过特许协议,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建设完成以后“交钥匙”,政府再回购,回购时考虑投资人的合理收益。google_protectAndRun("render_ads.js::google_render_ad", google_handleError, google_render_ad);

目前采用 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 1、BT模式产生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基础设施投资尤其是公路工程建设资金的银根压缩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何筹集建设资金成了制约公路建设的关键。原有的投资融资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建设企业及其关联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为阻隔,资金缺乏有效的封闭管理,风险和收益分担不对称,金融机构、开发商、建设企业不能形成以项目为核心的有机循环闭合体项目管理论文,优势不能相补,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流动与运用。2、BT模式的运作政府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前期工作,将项目融资和建设的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依法注册成立的国有或私有建筑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对投资方的经济等实力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政府与投资方签订BT投资合同,投资方组建BT项目公司,投资方在建设期间行使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项目竣工后,按BT合同,投资方将完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或计量总价加上合理回报)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政府在BT投资全过程中行使监管,保证BT投资项目的顺利融资、建设、移交。投资方是否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实力,是BT项目能否顺利建设和移交的关键论文提纲怎么写。

篇(2)

一、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项目融资作为一种筹资方式,在国外的研究中,对项目融资也只是进行了一种方法的介绍。而对项目在融资过程中,如何去志别、分析、控制、管理风险,没有做出系统、深入的研究。

在国际上,对项目融资风险管理的学术机构和学术会议很多,但最重要的也最有影响的国际项目管理机构是国际项目管理协会(IPMA,International Project Management Association)。该协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世界项目管理大会,出了论文集《Management by Projects》,收集大量项目融资风险管理的文章。在出版论文和专着方面,英国的学者J.P. Turner的着作《The Handbook of Project-base Management》专辟一章讨论风险管理问题,最具有代表性的期刊是英国的《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

N.Kartam与S.Kartam从项目订约人角度对科威特建筑行业的风险及风险管理进行研究,在问卷调查基础上探讨如何评估、分散以及管理科威特建筑项目的风险,并提出了两种风险管理方法,即预防风险措施与缓和风险措施。

Patrick T I Lam指出电力、交通、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方面要考虑潜在的风险影响,并以BOT这种融资方式为例,通过实例分析指出风险因素的种类以及相应的规避方法。

Jyoti P Gupta和Anil K Sravat通过分析印度电力项目中融资和建设方面的关键因素,其中包括相关的政策、电力交易、风险因素和融资等,介绍了外国投资的第一个IPP项目,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Mansoor Dailami和Danny Leipziger提出了在BOT融资方式中通过特许权协议降低风险的一些策略,如控制关键风险因素的变化,通过法律手段固定项目参与方和贷款银行之间的义务和权利等,并且运用实例进行了分析。

二、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我国风险管理教学、研究和应用也是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可惜系统地研究项目风险管理理论与方法的不多。文献首次对项目风险管理作了理论综述,文献详细介绍了风险管理体系,文献论述了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体系及各种风险评估定量方法,另外文献引进了重大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的综合集成方法。

近年来,我国已经在项目风险管理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中国(双法)项目管理委员会发起并组织开展了中国项目管理知志体系研究,于2001年5月推出了中国项目管理知志体系,建立了项目风险管理的框架结构。目前在国内开展的项目管理专业资质认证、项目管理学术研究与培训等工作,使项目风险管理得到了普遍的重视。

目前,国内对项目融资风险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对项目融资风险管理的研究还不很成熟,主要是一些较为初步的定性分析。

田琦、赵凤(2004)对SCERT在项目融资风险评估中的应用进行了研究。范小军、王方华、钟根元(2004)分析了大型基础项目融资风险的动态模糊评价方法。张建坤、张璞(2004)对房地产投资项目融资风险的灰色模糊评判进行了研究。屈哲(2003)对项目融资风险引入了动态分析的定量评估。王上铭、李树丞、王贵军(2002)对AHP法在项目融资风险管理中的应用进行了研究。李汉军、何亚伯(2000)、张曼、屠梅曾、王为人(2004)提出了项目融资风险动态管理方法。袁业虎(2004)对融资风险测量方法的进行了探讨。钱春沁、孙晓安(2004)建立了项目融资指标体系及其风险评估方法。

徐大鹏、赵梅(1999)、王晶(2000)、李云磊(2000)、薛桦(2001)、屈哲(2002),尹昱、吴旭光(2003)对项目融资的风险规避与控制的措施和技术进行了研究。尹昱(2001)、陈赟、张凤明(2004)\范小军、钟根元(2005)、侍玉成(2008)对项目融资中风险分担与博弈问题进行了探讨,研究了项目融资的风险分摊和控制机制以及项目融资风险的最优分配模式。 转贴于

邱晓晨、张颖(2004)对公路建设项目融资风险及其特性进行了分析。丁莉(2002)、王准、彭新民(2004)对水电项目融资的风险进行了分析。袁俊霞(1999)研究了项目融资在煤炭领域中的应用及其风险分析。

参考文献:

篇(3)

在国际上,对项目融资风险管理的学术机构和学术会议很多,但最重要的也最有影响的国际项目管理机构是国际项目管理协会(IPMA,InternationalProjectManagementAssociation)。该协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世界项目管理大会,出了论文集《ManagementbyProjects》,收集大量项目融资风险管理的文章。在出版论文和专着方面,英国的学者J.P.Turner的着作《TheHandbookofProject-baseManagement》专辟一章讨论风险管理问题,最具有代表性的期刊是英国的《InternationalJournalofProjectManagement》。

N.Kartam与S.Kartam从项目订约人角度对科威特建筑行业的风险及风险管理进行研究,在问卷调查基础上探如何评估、分散以及管理科威特建筑项目的风险,并提出了两种风险管理方法,即预防风险措施与缓和风险措施。

PatrickTILam指出电力、交通、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方面要考虑潜在的风险影响,并以BOT这种融资方式为例,通过实例分析指出风险因素的种类以及相应的规避方法。

JyotiPGupta和AnilKSravat通过分析印度电力项目中融资和建设方面的关键因素,其中包括相关的政策、电力交易、风险因素和融资等,介绍了外国投资的第一个IPP项目,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MansoorDailami和DannyLeipziger提出了在BOT融资方式中通过特许权协议降低风险的一些策略,如控制关键风险因素的变化,通过法律手段固定项目参与方和贷款银行之间的义务和权利等,并且运用实例进行了分析。

二、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篇(4)

BT是英文build一transfer的缩写,中文译作建设一转让,它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情况下由于市场细分而逐步形成的。BT模式是一项涉及金额大、专业多、时间长的综合业务自然会面对大量风险。要想成功运作BT业务就必须对其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和深刻认识。按项目风险的表现形式划分可以划分为:信用风险、建设风险、市场风险、金融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环保风险、生产风险。

1 信用风险

项目融资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是指项目有关参与方不能履行协定责任和义务而出现的风险。在项目融资中,即使对借款人、项目发起人有一定的追索权,贷款人也将评估项目参与方的信用、业绩和管理技术,因为这些因素是贷款人依赖的项目成功的保证。像提供贷款资金的银行一样,项目发起人也非常关心各参与方的可靠性、专业能力和信用。信用风险贯穿项目始终,项目参与方的资信、技术、资金能力、业绩和管理水平是评价项目信用风险程度的重要指标。

2 建设风险

项目的建设风险存在于项目建设开发和试生产阶段。其主要表现为:项目建设延期;项目建设成本超支;由于种种原因,项目迟迟达不到“设计”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极端清况下,由于技术和其他方面的原因,项目完全停上放弃等。完工风险是建设风险中最重要的内容。完工风险是指项目无法完工、延期完工或者完工后无法达到预期运行标准而带来的风险。项目的完工风险存在于项目建设阶段和试生产价段,它是项目融资的主要核心风险之一。完工风险对项工公司而言意味着利息支出的增如、贷款偿还期限的延长和市场机会的错过。

3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在一定的成本水平下能否按计划维持产品质量与产量,以及产品市场需求量与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有价格风险、竞争风险和需求风险。这三种风险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项目方在计划投资项目时必须考虑以下几种因素:是否存在该项目产品的国内和国外市场;可能的竞争激烈程度怎样;是否有相似项目竣工;预计产品的国际价格、适用关税和贸易壁垒;市场准入情况;当项目到运营阶段时,项目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是否仍然有市场;项目所用的技术是否可能被超过;在一定的成本水平下能否按计划维持产品的质量与产量,产品市场需求量与市场价格波动;设备、能源、原材料供应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应将市场准入情况、竞争程度、时效性等纳入评价范围。

4 金融风险

项目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两个方面。在项目融资中,项目发起人与贷款人必须对自身难以控制的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变化加以认真分析和预测,如汇率波动、利率上涨、通货膨胀、国际贸易政策的趋向等,这些因素会引发项目的金融风险。

5 政治风险

凡投资者与所投资的项目不处在同一国家,或贷款银行与项目分处异国都有可能因项目所在国的政治、行政组织行动的变化而导致项目失败、项目信用结构改变以及项目偿债能力发生变化等政治风险。项目的政治风险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风险,如借款人所在国现存政治体制的崩溃;对项目实行国有化;或者对项目产品实行禁运、联合抵制、终止债务的偿还等。另一类是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稳定性风险,如税收制度的变更;关税及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调整;外汇管理法规的变化等。在任何国际融资中,借款人和贷款人都承担政治风险,项目的政治风险可以涉及到项目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阶段。

6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指东道国法律的变动给项目带来的风险。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尽相同,经济体制也各具特色。跨国借贷可能面临因法律不同而引发的争议;有些国家担保法的不健全可能导致获得担保品成为困难;有些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有些国家缺乏有关公平贸易和竞争的法律等,这些因素带来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7 环保风险

环境保护风险是指由于满足环保法规要求而增加的新资产投入或迫使项目停产等风险。随着公众愈来愈关注工业化进程对自然环境以及在环境中休养生息的人类健康和福利的影响,许多国家颁布了日益严厉的法令来控制辐射、废弃物、有害物质的运输及低效使用能源和不可再生资源。“污染者承担环境债务”的原则己被广泛接受。对项目公司来说,要满足环保法的各项要求,就需要增加项目生产成本,或者增加新的资产投入改善项目的生产环境,对那些利用自然资源或生产过程中污染较为严重的项目来说甚至会迫使项目无法生产下去。因此,对项目融资期内有可能出现的任何环境保护方面的风险应该和上述其他风险一样得到充分的重视。遵守环境保护法规的风险不仅表现在生产成本增加从而降低项目原有的经济强度,进一步而言,在贷款人以项目场地和项目资产作为担保品的情况下,如果行使接管项目的权利,同样将承担环境保护的压力与责任。除了对污染的罚款以外,环境成本还可能包括:环境审计计划所需的费用、环境影响评估所需的费用等。

8 生产风险

生产风险是指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和生产运营阶段中存在的技术、资源储量、能源和原材料供应、生产经营、劳动力状况等风险因素的总称。它是项目融资的另一个主要的核心风险。生产风险主要表现在:技术风险;资源风险;能源和原材料供应风险;经营管理风险。

9 小结

作为一个BT项目的投资人或者管理者,关键是要尽可能准确地识别风险、估计风险和评价风险,通过使用多种管理方法,合理地规避或分散风险。运用技术和手段对项目活动所涉及的风险实行有效的控制,采取主动行动,创造条件,尽量扩大风险事件的比较有利的结果,妥善地处理风险事故造成的不利后果,以最少的成本保证项目安全、可靠地完工。

参考文献

[1]阎虹、林耸.运用BOT模式加快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5.Vo1.19(3):14一16

篇(5)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概述

融资活动是当前市场经济下众多企业经营中经常需要面临的一大难题,对企业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EMC项目融资是以拟节能改造项目自身节能潜力的预期收入偿还债务,由ESCO筹资,使高投资的节能改造项目实现了在传统模式下较难完成的节能改造融资目标。由于EMC业务特点为“业主零投资,零风险”,故EMC项目融资潜在的风险必然全部由ESCO承担。融资风险不仅涉及ESCO企业的投资问题,也涉及EMC项目整个生命合同期其他风险。所以对融资风险进行研究是ESCO运营获得成功的关键之一。

二、EMC融资风险识别

EMC项目融资风险管理作为一个系统过程,将其纳入项目生命周期的全过程,其风险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项目选项阶段风险、项目实施阶段风险、项目运营阶段风险。

1、项目选项阶段的风险。项目选项阶段风险是从EMC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开始出现的风险,包括能源审计、节能改造项目评估、能源管理合同的谈判与签署等系列工作。此时,EMC项目虽然还没正式运作,但是如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结果不可取,即产生了融资前期成本投入风险。

作为投资者ESCO,在这项目融资前期工作中已投入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其中的所作所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ESCO甚至要在世界范围寻找资金来源,同国内外银行、顾客谈判,取得承诺,安排贷款,而这些工作都要花费一大笔的管理费,即融资前期成本投入风险。如果项目具有可行性,ESCO与业主签成能源管理合同,融资谈判也成功落实,那么这时期需要资金预订购买相关节能设备和建筑材料,贷款利息也随着计入资金成本。

2、项目实施阶段的风险。项目实施阶段是融资风险很高的一个阶段,包括节能改造方案设计,节能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及性能调试等系列工作。此阶段关系到运营阶段能否按预算的评估达到节能目标,能否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随着改造项目施工的进展,资金投入不断增加,利息就会随之增加,而此时还未产生任何收益,ESCO面临的融资风险也随之增加。如果出现了方案设计不合理、节能设备有缺陷、工期延误、建设成本超支或技术原因导致改造工程不合格等情况,都是完工风险的表现。完工风险都会与计划改造项目的现金流量分析和预测存在偏差,最终结果往往是达不到既定的节能效益。一旦以上风险超过预期,ESCO有可能在未来没有足够的收益支付生产费用和偿还债务,无法回收投资,更无利润。

3、项目运营阶段的风险。在实施阶段节能项目改造成功后,实际节能量效益满足计划要求,EMC项目就产生了现金流量收入回报投资,并偿还债务获得应有的收益。运营阶段的主要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金融风险等。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指业主的信用风险。节能改造后的受益方业主若存在诚信问题,则有可能故意隐瞒或转移改造后项目的节能收益,不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属于EMCO享有的节能效益部分,对这种风险应引起重视。

(2)管理风险。管理在项目的任一阶段都十分重要,即使节能项目成功改造后运行中的节能效益是显著的,但此时如果忽略运营期的管理或管理不足,势必造成节能效益降低的风险。因此,ESCO的项目负责管理人员切不可虎头蛇尾。

(3)金融风险。市场风险、利率波动风险、通货膨胀统称为金融风险。市场能源价格、通货膨胀、汇率和利率等方面的变化,有可能会引起从节能量回收投资减少和融资成本增大,导致产生融资风险。

三、EMC项目融资风险评估

对于EMC项目融资风险评估方法有概率分析法、层次分析法(AHP)、模糊综合评判等。本文引入另一类风险评估方法,即运用动态指标进行EMC项目融资定量风险评估。只有对融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不断评价融资风险程度,企业持续经营才可能实现。项目融资风险评估一般分为项目融资决策的风险评估和项目融资管理的动态风险评估。

1、项目融资决策风险评估。项目融资决策风险评估是通过计算累计债务覆盖率和项目债务承受比率两个指标,对风险进行评价与衡量。

(1)累计债务覆盖率。累计债务覆盖率是债务覆盖率的指标之一,项目债务覆盖率是指项目可用于偿还债务的有效净现金流量与债务偿还责任的比值,该指标可以通过现金流量模型计算出来。债务覆盖率越大,就意味有更多的有效净现金流量可用于偿还债务,但是根据EMC项目的特点,在选项、实施阶段时出现较低的值,这期间ESCO是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须给偿还债务一定的宽限期且须为公司保留一定比例的盈余资金。累计债务覆盖率是为了保证EMC项目能够持续地、经常地满足债务覆盖率的要求。累计债务覆盖率一般认为在1.5~2.0之间,多出资金部分才允许作为利润返还。

累计债务覆盖率可用公式表示为:

DCR =

式中,NC :从第1年到t-1年的累计净现金流量;NC :第t年的净现金流量;A:年金;E :第t年的年末汇率;D :第t年年初贷款余额;R :浮动利率。

(2)项目债务承受比率。项目债务承受比率是指项目现金流量的现值与预期贷款金额的比值,可用公式表示:

CR=

式中:NPV:项目在经济寿命期内的净现值;D:计划贷款额;E0:贷款时的汇率。

项目债务承受比率一般认为在1.3~1.5之间,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每年结束后对CR指标重新进行计算,检验P{CR≥CR最小值}≥95%是否都满足。如果某年的CR指标不满足,就说明项目按期偿债具有一定的风险,为规避破产风险,投资者就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2、项目融资管理的动态风险评估。项目融资管理的动态风险评估是通过动态分析指标Bt,以及对Bt分析,进行融资活动的动态风险评估。项目融资管理的动态风险评估可以使用Bt,Bt为第t年有负债时自有资本报酬率与第t年无负债时自有资本报酬率的比值,自有资本报酬率为税后净利润与自有资本的比值。经过计算,Bt可用公式表示:

Bt=

式中:Yt:第t年项目实际负债率;Dt:第t年初贷款余额;PD:单位产品价格;KD:单位产品可变成本;T:所得税税率;Qt:第t年产品销售数量;F:固定成本(不包括折旧);Cd:按平均年限法计算的折旧; (1+INFi):通货膨胀因素。

这里可以根据公式计算的Bt≥1或者Bt<1的概率分布来判断项目的风险承受力。Bt的分布主要取决于Et和INFi的分布,这两者的分布可采用预测样式,利用蒙特卡罗法确定出Bt的分布。当P(Bt≥1)<95时,就应对项目的资本结构进行调整,其中的95为保证率。如果要进行资本结构调整,这时把上式的Yt、Dt和A当成自变量,利用上式结合蒙特卡罗法,计算Bt的分布,P(Bt≥1)=95。

四、EMC项目融资风险对策

EMC项目融资风险对策一般有三种:风险回避、风险控制、风险转移。

1、风险回避。EMC业务在我国刚起步,无更多良好业绩和经验可作参考,其特点决定了EMC业务是高风险项目。虽然在企业经营中,更多的情况是建议投资者在决策中回避高风险,但这是一种消极的防范手段,因为风险与利润共存,在回辟风险的同时也拒绝了利润,所以一味地回避风险是不合适的,会挫伤新生ESCO企业进取精神。作为一种风险应对方法,其使用原则应认为是回避那些远远超过ESCO企业承受能力或对企业造成致命打击的风险。

2、风险控制。融资风险对策研究应着重研究风险控制措施,并使控制措施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组织措施等。如选项阶段尽量做到能源审计、节能改造项目评估预测分析的准确,就可以把节能量定位在一定的水平上,以满足最低现金流量的需要;尽可能地选择优良的业主,减少信用风险;实施阶段提出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预防措施确保顺利完工,尽量降低完工风险;运营阶段指派专人维护节能系统、对节能量实施连续监测,降低设备维护费用等等。

3、风险转移。EMC项目全部转移的实质就是风险回避,一般提倡把部分风险转移出去,常用的有合同条款、保险等方式,将潜在风险转移给合同另一方或保险人。

五、结语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还处在政策上的引进和财税政策上的支持阶段,新生众多的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对EMC项目融资风险识别,可以使ESCO正确认识到各阶段风险,对融资全过程实施动态管理,评价融资风险程度,努力做好与融资活动有关的工作,管理好与融资风险有关的工作才能较好地实现ESCO的投资收益和持续经营。

(作者单位:华东交通大学土建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篇(6)

中图分类号:TL372+.3 文献标识码:A一、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概述 (一)工程项目管理概述 工程项目管理是按客观经济规律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有效地计划、组织、控制、协调的系统管理活动。从性质上看,项目管理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微观基础,其性质属投资管理范畴;从内容上看,它是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即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管理,任何一个项目的建设都需要这个过程,它是分阶段进行的。工程项目管理根据管理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建设方的项目管理、承包商的项目管理、咨询方的项目管理等,本文只讨论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模式问题。 (二)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内涵 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是指将管理的对象作为一个系统,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管理方式,使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并确保其目标的实现。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选用应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国际惯例,并能促进基本建设事业的发展。工程项目参与方都有自己的项目管理方式,但影响工程项目进展和效益的主要是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方式。

二、工程管理新模式

(一)项目管理模式(PM模式)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和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但可以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和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接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

在项目前期阶段,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PMC)的主要工作包括:(1)代表业主进行项目策划;(2)建设方案的优化;(3)代表业主或协助业主进行项目融资;(4)对项目风险进行优化管理,分散或减少项目风险;(5)负责组织完成基础设计;确定所有技术方案、专业设计方案;确定设备、材料的规格与数量;(6)做出相当准确的费用估算(±10%),并编制出工程设计、采购和建设的招标书;(7)最终确定工程各个项目的总承包商(EP或EPC)。在项目执行阶段,PMC代表业主负责全部项目的管理协调和监控工作,直到项目完成。这个阶段由中标的总承包商负责执行详细设计、采购和建设工作,但PMC单位会及时监控并及时向业主报告进而协调,业主则派出少量人员对PMC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篇(7)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涉及公共财政、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等多个方面的相关利益者。从规划设计的前瞻性到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从项目的具体实施到项目完工结束,从设施的启用到日常经营与维护管理等,都是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目的,投入很大的人、财、物等力量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并伴随着财务风险的规避与防控。针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分析财务风险来源、特征及其成因,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财务风险度量,从各个方面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以求减少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以最低的成本,使项目获得最大限度的收益,是各利益相关者所追求的目标。

1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务风险的成因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财务风险,是指在项目实施整个过程中,各种事件及其不利后果与预期目标不一致的可能性,导致财务状况具有不确定性,从而使投资者、建设者、经营者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虽然不能完全消除风险及其影响,但在了解和认识财务风险的基础上,能够适宜的规避与控制风险,将项目损失降至最低,从而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利益相关者创造最大的利益。项目的财务风险大致来源以下几方面:

1.1 融资性财务风险

随着投融资主体多元化的改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除了财政补贴部分资金外,大部分资金要向市场融资。项目融资多是采用政府信用贷款、城市建设债券等。这种融资方式具有融资量大、获得容易的优势。但由于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大、期限长、相对资金收益率低、偿债能力差,会带来沉重的利息负担和还款压力。且随着融资量的增加,融资能力呈递减趋势。

1.2 结构性财务风险

结构性财务风险主要是指负债结构带来的财务风险。负债结构即负债总额的大小或负债在资金总额中所占比重的高低。项目负债规模越大,固定的财务利息负担越重,导致现金流出量增加,由于收益降低而使项目丧失偿付能力的可能性增大,项目投资者收益变化的幅度也随之增加,财务风险也越大。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为适应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逐渐增大的需要,不断加大投资规模,在财政资金有限的前提下,大量举债。因其属公共产品的特性,投资主体主要是政府或者是由政府直接担保、间接支持。高负债一方面使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一步融资的能力减弱;另一方面到了偿债高峰期又给地方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

1.3 经营性财务风险

我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运营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一是普遍经营效益不佳,企业亏损比较严重;二是重建设轻维护,例如地下供水管网老化,自来水漏失率高;三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国有比重过大,垄断经营程度过高,缺乏市场竞争机制;四是国有企业改制成本过高,劳动力使用效率低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成本补偿不到位,成本补偿是城市基础设施简单再生产的补偿,是扩大再生产积累资金的需要,是现代人类改善生活质量的重要条件。然而,大量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还具有自然垄断性,初始固定成本较高,少部分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现金流入期限较长,成本得到补偿速度慢,从而形成巨大的资金缺口,企业所产生的现金流入不能满足流出,自然要陷入严重的资金危机之中。

1.4 行政性财务风险

项目高层领导视风险管理是一件既耗时又耗成本的工作,风险管理意识淡薄,不予以重视。对于基础设施项目无论是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融资、项目建设还是项目完工方面,都有政府的背景,运用管理者的权威、命令、规定、指示等手段,干预项目资金运作会带来诸多的不稳定性。投资者过于信任政府的承诺,对项目的回报有过高的期望。项目的投资决策不基于科学合理的可行性分析和回报率的预测,而是片面基于政府回报率的保证。在政府缺钱、投资者缺项目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协议,往往由信用风险引发财务风险。

1.5 利率、汇率变化风险

利率、汇率变化会导致筹资成本增加;资金来源中断或者资金供应不足导致项目工期延误甚至被迫停工,从而会使项目的偿付能力下降;同时,利率对股东收益的变动幅度也有较大影响,在息税前利润一定的条件下,即使负债规模固定,负债的利息率越高,财务杠杆系数越大,股东收益影响的程度也越大,财务风险就越大。

2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务风险的控制

2.1 树立项目财务风险意识

对于财务风险的估计和防控需要经营者和财务管理人员的职业判断,树立风险意识和对风险的灵敏嗅觉,及时发现和估计潜在风险并善于分散风险是项目成功的关键。财务风险机制是指在财务风险管理中所形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功能体系,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财务风险进行事前控制;二是财务运营过程中事中控制;三是对财务风险进行始终控制。因此,树立风险意识,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使项目具备风险自动预警功能,形成一套完善的财务信息系统,追踪环境和自身变化,对项目实施及时监控,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财务风险,直至建设项目最终结束。

2.2 进行项目财务风险识别与度量

进行市政公用项目的防范与控制,非常重要的是掌握风险的程度。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发生地点,风险的暴露及发生损失的程度是有差别的。相应地在如何准确度量财务风险程度与差别成为提高风险管理效率和提高风险管理质量的关键性因素。通过财务风险度量可以为今后财务风险决策、预防和控制财务风险等提供准确依据。财务风险的度量方法主要是概率分析法、杠杆分析法、数理统计法和资本定价模型法。

2.3 加强项目贷款总规模的控制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大、资金需求量多,项目在选择融资模式时按项目区分理论,项目性质不同,投资主体不同。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比例适当。确定适度的贷款规模,控制总额度,防止超能力举债。对准经营性项目,如煤气厂、自来水厂等,政府适当补贴、吸纳社会投资;对纯经营性项目,如收费高速公路、收费桥梁等,由全社会投资;对于非经营 性项目,如敞开式城市道路、公共绿化等,以政府投资为主。具体操作时可分为两个步骤:首先根据项目本身有无收益,确定融资方式,预算项目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其次,在项目自身偿债能力基础上,根据该城市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定位,综合分析其整体偿债能力,确定贷款规模,控制项目融资性财务风险。另外,贷款项目规划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地下管网设施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确保工程投资的准确性、科学性、合理性,建设项目必须与环境和谐一致。项目前期审批工作完备合规,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应充足可靠,对有收益的项目加强市场分析,结合项目特点对定价机制的合理性和实现的可能性进行分析。

2.4 项目财务风险合理分配

任何工程项目都需要有资金的投入,有机会成本的发生,财务风险是无法避免的。通过合理的分配项目财务风险可以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风险发生后造成的损失以及风险管理成本。由对风险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相应的风险。公共部门更有能力控制行政性财务风险,如政治风险、法律变更风险、国有化风险等风险因素引发的财务危机;私人投资者,拥有资金、技术和管理上的优势,更有利于控制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风险,如控制预算执行、控制自由现金流量。风险分配遵循“承担的风险与所得到回报相匹配”的原则,能达到最优、最合理的公平风险分配,将项目财务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2.5 项目财务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工程项目风险面临者为了规避风险,避免承担全部工程项目风险成本,有意识的将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通过一定的财务安排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方法。包括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保险转移,企业可以通过事先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作为意外损失的补偿,这样将一部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非保险转移,主要是利用经济合同即主要依赖合同条款的约束力来实现风险转移的目的。例如,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中,投资者要求施工单位必须购买有关保险,或者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灾害事故引起的材料损失或规定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3 结论

目前,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普遍存在失控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管理不善和手段落后等,更主要的是对影响和制约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风险因素估计不足,导致在项目建设中由风险引起大量的损失,因此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财务风险加以控制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本论文在分析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中财务风险产生的常见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1]王珍.企业融资结构决策方法研究[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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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城市环境基础设施产业化与市场化的进程之中,由于企业的市场参与所带来的投资主体多元化, 以及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融资手段的不断完善,为融资手段的多样化创造了条件。城市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是以人为主体,以自然环境为依托,以经济活动为基本内容,按自身规律不断运转,社会联系极为紧密的有机整体;是人类集中,高效率利用自然资源、土地资源、空间资源和智力资源,创造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载体;是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为一体的社会实体。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深入,基础设施对城市可持续发展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甚至成为制约现代城市发展的瓶颈。究其原因,在于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投融资渠道不足。对传统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BOT、TOT、PFI以及新兴的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公私合伙制)等形式进行比较研究,对拓宽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进行探讨是必要的。

一、BOT(Build-Operate-Transfer)融资方式

BOT意为“建设—经营—转让”,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BOT最本质的特点是使私营企业资金用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其典型形式是:项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几家投资人所组成的项目公司特许权利——就某项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在约定的期限内经营管理,并通过项目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约定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设施的所有权最终归属于政府,因此,BOT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暂时私有化”过程。

简而言之,BOT一词是对一个项目投融资建设、经营回报、无偿转让的经济活动全过程典型特征的简要概括。BOT方式不仅是一个融资的协议,而且还是一个长期专业化的协议。在协议的基础上,公私双方建立起伙伴关系,并向公众提供经济、高效的服务。

20世纪70年代后,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政府的财政预算越来越紧张,而面对的基础设施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由政府充当基础设施投资主体越来越困难。BOT方式作为一种新的投融资方式,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满足了普遍性的内在需求。各国都开始运用这种新的模式进行城市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英法海峡隧道、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我国第一个正式批准的BOT试点项目——广西来宾电厂等。

BOT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模式,操作过程复杂,中间环节较多,涉及到工程技术、经济、法律等诸多问题,需要通过规范的运作程序和比较完善的特许协议来规避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在BOT项目中,最重要的是资金的融资方式、风险的分担、资金的结构、回报率的确认以及政府与项目公司各自的地位等问题,这关系到项目的成功与否和双方合作关系的长久维持。此外,BOT项目需严格控制工程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BOT模式适用于那些投资额巨大、投资回收期长、建成后具有稳定收益的建设项目。经营性政府工程,如污水处理厂、发电站、高速公路、铁路等公共设施具备这一特点。通过BOT模式,政府得以在资金匮乏的情况下利用民间资本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减少项目建设的初始投入,将有限资金投入到更多的领域。目前,BOT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应用较为广泛,已成为经营性城建项目中一种较为成熟和有效的融资模式。

二、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融资方式

ABS是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具体而言,它是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的特点在于通过其特有的信用等级提高方式,使原本信用等级较低的项目照样可以进入国际高档债券市场,利用该市场信用等级高、债券安全性和流动性高、债券利率低的优势,大幅度降低项目融资成本。

同其他融资方式相比,ABS证券可以不受项目原始权益人自身条件的限制,绕开一些客观存在的壁垒,筹集大量资金,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其优势具体表现在:(1)政府通过授权机构投资某些基础设施项目,通过特设信托机构发行ABS证券融资,用这些设施的未来收益偿还债务,可以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刺激经济增长。这样,政府不需用自身的信用为债券的偿还进行担保,不受征税能力、财政预算(如发行债券)法规约束,不会增加财政负担,缓解了财政资金压力。(2)采用ABS方式融资,虽然在债券的发行期内项目的资产所有权归SPV所有,但项目的资产运营和决策权依然归原始权益人所有。因此,在运用ABS方式融资时,不必担心项目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被外商所控制和利用。这是BOT融资所不具备的。(3)发债者与投资者纯粹是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改变项目的所有权益。因而,避免了项目被投资者控制,保证了基础设施运营产生的利润不会大幅度外流。作为业主的政府无需为项目的投资回报做出承诺和安排。(4)减轻了银行信贷负担,有利于优化融资结构,分散投资风险,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更广的投资渠道。

三、TOT(Transfer-Operation-Transfer)融资方式

TOT意为“转让——经营——转让”,此模式是指通过出售现有投产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从而获得资金

来建设新项目的一种融资方式。在约定的时间内,投资者拥有该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通过该资产取得现金流量收回全部投资和合理的回报后,再将该资产的产权和经营权无偿转交给原产权所有人。

TOT模式与BOT模式不同在于:TOT模式是投资者购买已经建成项目,政府获得此资金建设新项目,而BOT是投资者通过建成项目,从而得到政府的特许经营权的一种融资模式。

四、PFI(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融资方式

PFI意为私人主动融资,是指私营企业或私有机构利用自己在资金、人员、设备、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主动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在此模式下,私营企业与私有机构组建的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开发、融资和建设,项目公司把项目出售给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PFI模式与BOT模式的区别在于:PFI实行全面制,人包括咨询公司、设计院、监理公司和建筑管理公司,由这些人实施并完成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等,同时PFI模式并不完全遵循BOT的3个过程:建设——经营——转让。根据资金回收方式不同,PFI模式可以分为三类:

(1)独立运作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发,遵循“建设——经营——转让”3个过程,在遵循有关法律基础上,PFI公司独立经营、自行收费、自负盈亏,项目期满后转交政府。

(2)建设转让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成以后,政府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数量等情况,向PFI公司购买项目经营权,不遵循“建设——经营——转让”3个过程,但在一定期限内,PFI公司负有对项目进行维修管理的责任。

(3)综合运营型。对于特殊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由政府进行部分投资,数量因项目性质和规模不同而不同,资金回收方式以及其它有关事项双方在合同中规定,这类项目有时也称为“官民协同项目”。

五、 PPP(Private-Public-Project) 融资方式

PPP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是指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以某个项目为基础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关系的模式。通过这种合作模式,合作各方可以得到比单独行动更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

PPP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其最原始的形式是在1985-1990年备受关注的BOT模式。较早的、比较正式的PPP模式出现在1992年英国保守党政府提出的“私人融资计划”(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中。当时,PFI模式大多用于运输部门的建设(在英国曾高达85%)。但是现在,作为PFI的后继者,PPP被广泛运用于各种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

确切地说,PPP不是一种固定的模式,而是一系列可能的选择,如服务或者管理合同、计划—建设、计划—建设—运营,等等。这些不同的形式具有一些共同之处:(1)希望转移更多的风险到私人部门;(2)提高工程项目的成本利用效率;(3)提高对社区使用者的收费效率和水平。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综合服务的物质载体,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城市现代化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融资模式只是从形式上对资金需求给予基本保证,但要从根本上克服资金短缺的瓶颈,除了要拓宽融资渠道、采用多种方式、多方面筹集资金之外,还要积极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内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才能为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模式的顺利推行提供制度保障,应放松准入限制,促使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以政府为主体、民间和外资积极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的竞争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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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城市环境基础设施产业化与市场化的进程之中,由于企业的市场参与所带来的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及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融资手段的不断完善,为融资手段的多样化创造了条件。城市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是以人为主体,以自然环境为依托,以经济活动为基本内容,按自身规律不断运转,社会联系极为紧密的有机整体;是人类集中,高效率利用自然资源、土地资源、空间资源和智力资源,创造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载体;是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为一体的社会实体。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深入,基础设施对城市可持续发展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甚至成为制约现代城市发展的瓶颈。究其原因,在于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投融资渠道不足。对传统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BOT、TOT、PFI以及新兴的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公私合伙制)等形式进行比较研究,对拓宽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进行探讨是必要的。

一、BOT(Build-Operate-Transfer)融资方式

BOT意为“建设—经营—转让”,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BOT最本质的特点是使私营企业资金用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其典型形式是:项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几家投资人所组成的项目公司特许权利——就某项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在约定的期限内经营管理,并通过项目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约定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设施的所有权最终归属于政府,因此,BOT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暂时私有化”过程。

简而言之,BOT一词是对一个项目投融资建设、经营回报、无偿转让的经济活动全过程典型特征的简要概括。BOT方式不仅是一个融资的协议,而且还是一个长期专业化的协议。在协议的基础上,公私双方建立起伙伴关系,并向公众提供经济、高效的服务。

20世纪70年代后,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政府的财政预算越来越紧张,而面对的基础设施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由政府充当基础设施投资主体越来越困难。BOT方式作为一种新的投融资方式,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满足了普遍性的内在需求。各国都开始运用这种新的模式进行城市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英法海峡隧道、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我国第一个正式批准的BOT试点项目——广西来宾电厂等。

BOT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模式,操作过程复杂,中间环节较多,涉及到工程技术、经济、法律等诸多问题,需要通过规范的运作程序和比较完善的特许协议来规避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在BOT项目中,最重要的是资金的融资方式、风险的分担、资金的结构、回报率的确认以及政府与项目公司各自的地位等问题,这关系到项目的成功与否和双方合作关系的长久维持。此外,BOT项目需严格控制工程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BOT模式适用于那些投资额巨大、投资回收期长、建成后具有稳定收益的建设项目。经营性政府工程,如污水处理厂、发电站、高速公路、铁路等公共设施具备这一特点。通过BOT模式,政府得以在资金匮乏的情况下利用民间资本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减少项目建设的初始投入,将有限资金投入到更多的领域。目前,BOT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应用较为广泛,已成为经营性城建项目中一种较为成熟和有效的融资模式。

二、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融资方式

ABS是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具体而言,它是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的特点在于通过其特有的信用等级提高方式,使原本信用等级较低的项目照样可以进入国际高档债券市场,利用该市场信用等级高、债券安全性和流动性高、债券利率低的优势,大幅度降低项目融资成本。

同其他融资方式相比,ABS证券可以不受项目原始权益人自身条件的限制,绕开一些客观存在的壁垒,筹集大量资金,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其优势具体表现在:(1)政府通过授权机构投资某些基础设施项目,通过特设信托机构发行ABS证券融资,用这些设施的未来收益偿还债务,可以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刺激经济增长。这样,政府不需用自身的信用为债券的偿还进行担保,不受征税能力、财政预算(如发行债券)法规约束,不会增加财政负担,缓解了财政资金压力。(2)采用ABS方式融资,虽然在债券的发行期内项目的资产所有权归SPV所有,但项目的资产运营和决策权依然归原始权益人所有。因此,在运用ABS方式融资时,不必担心项目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被外商所控制和利用。这是BOT融资所不具备的。(3)发债者与投资者纯粹是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改变项目的所有权益。因而,避免了项目被投资者控制,保证了基础设施运营产生的利润不会大幅度外流。作为业主的政府无需为项目的投资回报做出承诺和安排。(4)减轻了银行信贷负担,有利于优化融资结构,分散投资风险,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更广的投资渠道。

三、TOT(Transfer-Operation-Transfer)融资方式

TOT意为“转让——经营——转让”,此模式是指通过出售现有投产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从而获得资金

来建设新项目的一种融资方式。在约定的时间内,投资者拥有该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通过该资产取得现金流量收回全部投资和合理的回报后,再将该资产的产权和经营权无偿转交给原产权所有人。

TOT模式与BOT模式不同在于:TOT模式是投资者购买已经建成项目,政府获得此资金建设新项目,而BOT是投资者通过建成项目,从而得到政府的特许经营权的一种融资模式。

四、PFI(PrivateFinanceInitiative)融资方式

PFI意为私人主动融资,是指私营企业或私有机构利用自己在资金、人员、设备、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主动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在此模式下,私营企业与私有机构组建的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开发、融资和建设,项目公司把项目出售给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PFI模式与BOT模式的区别在于:PFI实行全面制,人包括咨询公司、设计院、监理公司和建筑管理公司,由这些人实施并完成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等,同时PFI模式并不完全遵循BOT的3个过程:建设——经营——转让。根据资金回收方式不同,PFI模式可以分为三类:

(1)独立运作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发,遵循“建设——经营——转让”3个过程,在遵循有关法律基础上,PFI公司独立经营、自行收费、自负盈亏,项目期满后转交政府。

(2)建设转让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成以后,政府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数量等情况,向PFI公司购买项目经营权,不遵循“建设——经营——转让”3个过程,但在一定期限内,PFI公司负有对项目进行维修管理的责任。

(3)综合运营型。对于特殊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由政府进行部分投资,数量因项目性质和规模不同而不同,资金回收方式以及其它有关事项双方在合同中规定,这类项目有时也称为“官民协同项目”。

五、PPP(Private-Public-Project)融资方式

PPP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是指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以某个项目为基础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关系的模式。通过这种合作模式,合作各方可以得到比单独行动更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

PPP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其最原始的形式是在1985-1990年备受关注的BOT模式。较早的、比较正式的PPP模式出现在1992年英国保守党政府提出的“私人融资计划”(PrivateFinanceInitiative,PFI)中。当时,PFI模式大多用于运输部门的建设(在英国曾高达85%)。但是现在,作为PFI的后继者,PPP被广泛运用于各种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

确切地说,PPP不是一种固定的模式,而是一系列可能的选择,如服务或者管理合同、计划—建设、计划—建设—运营,等等。这些不同的形式具有一些共同之处:(1)希望转移更多的风险到私人部门;(2)提高工程项目的成本利用效率;(3)提高对社区使用者的收费效率和水平。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综合服务的物质载体,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城市现代化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融资模式只是从形式上对资金需求给予基本保证,但要从根本上克服资金短缺的瓶颈,除了要拓宽融资渠道、采用多种方式、多方面筹集资金之外,还要积极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内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才能为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模式的顺利推行提供制度保障,应放松准入限制,促使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以政府为主体、民间和外资积极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的竞争机制。

参考文献:

篇(10)

关键词: BT项目;产业基金;投融资

Key words: BT project;industry fund;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中图分类号:TB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6-0074-03

0 引言

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表明,基础设施的能力是与经济产出同步增长的——基础设施存量增长1%,GDP就会增长1%,各国都如此。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也日益增长,由政府主导、以财政支持、以银行信贷为主的传统基础建设投融资模式已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求。因而引入社会资本,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成为有效缓解政府财政压力,降低工程造价,改善运营效率的一个重要手段。一种从BOT方式演变而来的BT模式正在我国被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所采用。

1 BT模式产生的根本原因

BT模式作为一种投融资模式,其出现和发展有其必然的原因,可从供、需、双方共同利益三个角度分析:

1.1 项目发起方——政府部门角度。决定采用BT模式进行融资建设的决定性因素是建设资金短缺。随着经济发展,政府希望通过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加投资来拉动经济增长,而基础设施建设成为重点领域。但财政收入与支出的矛盾越发突出,负债发展、向社会资本融资成为必然选择。特别是一些不具备收费和盈利能力的城市基础设施采用BT模式是最佳选择。

1.2 项目投资方的角度。投资方选择BT模式也有其现实的原因。

从国内已经操作成功的BT项目来看,BT项目的投资方大部分是一些具备一定融资能力的相关领域的建筑商。而国内当前建筑市场由于门槛较低,造成整个建筑市场的竞争呈现白热化,同质化的竞争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建设施工的利润空间不断受到挤压,而BT模式的出现恰好迎合了这些具备一定融资能力的建筑企业的需求,保证了建设项目的合理利润,通过投资带动施工的方式为参与的建筑企业开拓了新的发展道路。

1.3 双方共同的角度。过去传统的建设管理模式管理层级多,手续复杂。以一个投资规模为100亿元的地铁项目为例,采用传统的建设管理模式,从监理招标到设计招标、设备招标、土建招标到四电、装饰装修工程招标,约需一年半左右的时间,管理支出非常大,企业投入的成本也十分巨大。采用BT模式,即为政府节约了管理成本,把这些专业化的工作交给专业性的公司去做,把政府的职能转化为企业的职能、义务或责任,同时也为企业节省了成本,实现了政府与企业的双赢。

2 BT项目引进产业基金的意义和可行性

由于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国务院对政府的城司等地方融资平台清理,政府融资困难,为此地方政府积极寻求与央企合作。但同时国务院国资委对央企资产负债率的监控,导致央企建筑公司仅依靠自身的资金实力进行市场开拓受到了限制;另一方面随着金融市场化的进程,金融新产品、牌照逐步放开和利率市场化等金融改革,银行业等金融机构需要开拓新的金融业务模式参与激烈竞争。因此,施工企业、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三方面均需要以创新的模式适应上述市场环境变化,以求获得发展。引进产业基金的模式来参与BT项目投融资建设即是创新模式之一。BT模式的合法性已初具雏形,虽然迄今尚无BT项目的专项立法,但在2003年,建设部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文件明确提出“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等方式组织实施。”该文件对BT模式持明确的鼓励态度。将产业基金引入BT模式,是基于BT模式的一种创新。其法律依据散见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建筑、招投标、信托、证券、基金等法律法规,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可行的。

3 产业基金交易的基本模式

图1所示的模式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即具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XX公司)要和信托公司(或其所属子公司)通过签署《框架合作协议》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或其所属子公司)通过《信托合同》发行信托计划(XX公司和外部投资者认购);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仅持小部分合伙份额,信托计划的投资者共同委托信托公司为信托资金的受托管理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持绝大部分合伙份额(例如95%以上),它们双方通过签署《合伙协议》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即产业基金公司;然后,产业基金以绝对控股BT项目公司的方式再加入到原有BT承包合同体系中来。

4 各参与方核心职责和权利义务的分担

在如图1所示的整个模式中,涉及的参与方众多,包括:BT项目业主、BT项目投资人(同时是项目的总承包商、劣后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项目公司、外部投资者、总承包商、分包商以及银行等。其中,区别于普通的工程总承包,以及区别于普通BT承包合同,该模式下主体的最核心的参与方是BT项目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人、基金公司和项目公司,该模式的所有法律关系链条都由这三者来连接。因此,理清三者在BT项目中的核心职责和权利义务就尤其关键。

4.1 项目公司的主要职责 项目公司由基金公司实际控制,其核心职责为:

①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

②负责项目的具体融资安排和投资进度管理;

③负责项目的验工计价;

④负责项目资金的收付。

4.2 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人的主要职责 ①负责相关建安工程、机电设备购置及安装集成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②按照约定施工、竣工、交付并在质量保修期内对工程责任缺陷承担保修责任;③建立健全建设管理体系,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业主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风险等监督、检查工作;④负责领导、指挥、协调、检查各标段施工单位,对工程工期、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施工风险等进行直接管理。

4.3 基金公司的主要职责 ①负责发行信托计划或通过其他融资最终为项目提供融资;②依《公司法》的规定,履行作为项目公司控股股东的职责。

5 项目业主对本模式的认可与实施

鉴于引进产业基金的模式非传统的BT模式,有的项目可以一开始招标产业基金就与投资人组成联合体共同进行投标的模式(以下简称为联合体模式);有的项目是在投资人中标BT项目后,实施的过程中引进了产业基金融资(以下简称为投资人参股模式),但无论是上述哪种模式,都必须由项目业主进行认可,形成业主方、融资方和设计施工总承包方的三方法律关系。因此,笔者认为:

5.1 投资方应就引进产业基金参与BT项目事宜积极与项目业主进行沟通,促使业主认识、理解和接受该等交易的法律安排,以规范各方在BT项目项下的合作。

5.2 与项目业主沟通时,应注意下列问题:①引导项目业主与XX公司、基金公司三方共同签署《BT合同》;②明确由项目公司/产业基金承担项目融资责任,承认项目公司/产业基金的管理,并向项目公司/产业基金进行回购。③不同BT模式下投资、建设主体的资质和职责问题:1)联合体模式:产业基金并不具备工程建筑企业资质,它主要负责融资;确认XX公司的资质即可代表联合体的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并负责工程建设。2)基金公司、工程总承包人职责分担模式:基金公司为BT项目的实际控制人,经业主同意划分基金公司和工程总承包人责任:基金公司承担投融资、验工计价和资金收付责任,建设管理及建设承包责任由总承包人承担。

采用联合体模式可以在BT项目开始招标时就能与项目业主沟通,取得其对模式的认可,比较主动,能够避免中标后再向项目业主沟通带来的被动局面,但该模式需与政项目业主投标前进行沟通确认联合体资质问题。

6 政府其他监管机构的沟通、认可

鉴于BT项目还将涉及到政府除业主外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因此应积极与这些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安全监管等机构)就引进产业基金参与BT项目模式下各个法律主体的职责安排等等事项进行沟通,促使其认可相关安排,以免在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时因为不理解而造成工作被动。

7 规范各参与公司的管理

引入产业基金参与BT项目后,如前图所示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合伙企业(产业基金)、项目公司等均不再是XX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每个公司均需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以及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文件的约定规范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这是整个管理模式合法运行的基础。因此应该促使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与其由产业基金控股在形式和内容方面保持一致。

就规范管理事宜,建议注意下列问题:

①在基金管理公司层面,XX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的约定,通过行使股东权,通过提名的董事会/监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顾问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成员行使表决权,来参与基金管理公司/产业基金的经营管理和投资

决策。

②在产业基金层面,XX公司可以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参与产业基金重大事项(如合伙协议修改、入伙、退伙等事项)的决策。而产业基金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如对项目公司35%的自有资金的注入、工程项目的回购移交等重大事项则只能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和合伙企业决定。

③在项目公司层面,XX公司不能控股,只能按照《公司法》和项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资比例(如10%)行使参股权,按照出资比例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项目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不能直接决定项目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决策事项。

④就项目公司而言,由于其并非XX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组织文件独立、规范运营。

8 结语

在BT模式广泛应用于国内基础建设市场的情况,如何合法合规寻求新的创新投融资模式来适应国家宏观调控,是施工企业、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三方面均需研究的课题。BT项目引入产业基金的投融资模式成功的核心条件是合作方的投融资能力,产业基金融资模式大多以发行信托计划为主要融资模式。如何规范合作方的融资行为,判断信托计划的经济型、可行性、融资能力、履约能力仍需进一步研究。宁波杭州湾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成功采用了BT+产业基金的投融资模式,这种成功模式是可以复制的,也是解决当前地方政府融资难、央企资产负债率高、金融机构需要开拓新的金融业务的可行模式之一。

参考文献:

[1]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为发展提供基础设施[M].中国财政经济出报社,199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S].2003.

[3]陈湘生等.BT模式在深圳地铁5号线工程中的应用与创

新[J].铁道建筑,2012(3).

[4]张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BT项目融资模式研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篇(11)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BT模式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建设模式被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所采用,但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采用BT模式的建设项目如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一定程度上影响了BT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从BT项目公司的法律定位分析入手,力求找到一般工程建设模式与BT模式的契合点,理清BT项目操作过程中的报批报建问题,为政府办理BT模式建设审批手续提供法律依据。

一、BT模式简述

目前国内所称的BT模式即建设—移交模式,BT是Build Transfer的缩写,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单位作为项目回购人,经过招标或其他程序选择拟建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的项目投资人,由投资人组建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等工作,项目建成后向回购人移交BT项目,回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回购款项的一种项目融资建设模式。

在BT模式中,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即与投资人签订BT投融资建设合同并按该合同约定支付回购款的一方称为项目回购人;而回购人通过招标或其他程序选择的,并与其签订BT投融资建设合同、要求其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管理等责任的一方称为项目投资人;项目投资人为了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和管理BT项目而在项目所在地设立的公司称为BT项目公司。

二、BT项目公司的法律定位

作为BT项目实际运作中的重要主体之一的BT项目公司是投资人依据BT项目合同成立的、具体从事项目融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职责的企业法人。成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并非BT模式所独有,一般工程建设模式下也同样采用,根据原国家计委1996年1月了《关于实行建设法人公司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等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基建项目的一项基本制度,在BT模式建设项目中,BT项目公司的职能正是上述制度中规定的项目法人的职能,BT项目公司也是依据上述制度的规定而成立的,因此,BT项目公司契合我国现有项目法人制度的规定。

BT项目公司是BT模式发展中出现的新生事物,目前业界关于BT项目公司的法律地位存在着争议,并因此影响了政府建设手续的办理。笔者认为,BT项目公司是项目的建设单位,但不是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是确定项目权属的概念,即建设项目建成后的项目所有者。在BT项目中,BT项目公司在完成项目建设后,即将项目移交给回购人,由回购人办理项目的产权登记并使用项目,回购人才是项目的所有权人,BT项目公司不是项目的所有权人,因此BT项目公司不具有项目业主的法律地位。虽然BT项目公司不是项目业主,但BT项目公司却是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一个确定工程建设管理职责划分的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参与主体的职责分为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主体,其中建设单位是关键主体,其他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都是围绕建设单位进行工作的。虽然“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多数情况下指向同一主体,但两者并不必然相同,两概念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在BT模式建设的项目中,BT项目最终由回购人向项目投资人支付约定的合同价款,即BT项目最终是由回购人投资建设,但项目移交回购之前,项目公司承担着投融资以及建设的职责,BT项目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参与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如直接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项目建设参与主体签订合同,承担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项目风险。由此可见,BT项目公司实际已经履行了全部或部分建设单位的职责,因此BT项目公司是建筑法规定的建设单位。

BT项目公司是建设单位,并不因此否定回购人成为建设单位的可能,在相当多的BT模式建设项目中,回购人承担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有的还承担项目建设过程中管理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等建设单位职责。但回购人到底多大程度上承担建设单位职责,在不同的项目中的实际操作不同,业界目前也无统一认识。但不论回购人承担多少建设单位职责,只要回购人承担了建设单位的职责,就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这种情况下,该BT项目将存在两个建设单位,即回购人与BT项目公司同时作为BT项目的建设单位。

综上所述,BT项目公司在BT项目是项目的建设单位,对于回购人也承担部分建设单位职责的情况,则由回购人与BT项目公司共同作为项目的建设单位。

三、BT项目建设审批的操作实务

关于建设审批手续,目前我国的法律针对一般工程项目建设模式进行了规定,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证等项目建设前期手续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报批报建手续。BT模式作为建设项目的一种模式,也需要办理各类建设审批手续,但BT模式下的建设审批手续有其自身的特点及复杂性。

(一)采用BT模式应获得政府的前置审批

一般工程项目建设模式下,项目业主即是项目建设单位,因此,建设项目完成项目立项即可开展项目建设工作。但在BT模式下,若只进行建设项目的立项而没有获得项目采用BT模式建设的政府批准,则BT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的法律地位就没有得到政府机关的确认,就会影响后续建设审批手续的办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已经产生了许多新问题,为了规范BT项目的顺利操作,采用BT模式项目应当就这一特殊模式的采用获得政府批准,且该批准与传统的项目立项审批是不同的。

采用BT模式的审批在国家层面没有法律规定,但全国部分地区出台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对此进行了规定,其中就如何办理BT模式审批规定的审批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采用BT模式建设的审批与项目审批一同进行,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规定对于拟实行BT模式的项目,项目业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专章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一并报批;第二种,项目批准后单独申请采用BT模式建设,如《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试行BT模式的指导意见》规定“建设项目立项(或取得同意建设的相应文件)后,项目法人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由项目主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所属地方政府审批;第三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申请方式,如《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BT项目审批程序:拟实行BT融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该方案可在可行性批复后专项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申报,也可以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申报,经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市财政、建设等多个部门联合评审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

上述三种操作方式各有优劣,第一种方式是将项目审批与采用BT模式建设审批合并进行,顺应目前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的形势,但无法解决有的项目是已获得立项后决定改变原有建设模式而采用BT模式建设的情形。第二种和第三种方式都可以将BT模式建设的审批与项目审批分开进行,这两种方式是考虑到BT模式建设的审批与项目审批的审批侧重点不同,避免不符合BT适用条件的项目采用BT模式建设;但第二种与第三种之间有一定差异,第三种方式考虑了项目进行的具体阶段,若项目本身已经通过政府部门的审批后考虑采用BT模式建设的,则BT融资BT融资实施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申报。相比之下,第三种方式更符合项目的具体运作。

(二)BT模式中建设审批手续的办理

BT模式过程中建设审批手续的办理也有其特殊性。首先,建设审批手续办理主体多样性。在一般工程项目建设模式下,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过程中的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负责,而BT模式下,回购人和项目公司可能都承担了部分建设单位的职责,这就需要确定由谁负责审批手续的办理。笔者认为,在有BT模式建设管理规定或办法的城市或地区,可依据该规定办理,如长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中规定,项目公司“依据政府授权、特许协议等相关文件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土地预审、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项目前期手续”,此外,该规定还对于项目业主的工作职责以及BT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具体要求都进行了一定规定。又如《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业主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前期手续,而投资人负责办理概算批复完成之后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期间的预算编审、规划许可、规划验线、施工报建、消防报建等各项报批手续。若采用BT模式建设的项目所在地区没有BT模式建设管理规定或类似规范性文件的,笔者认为,对回购人不承担建设单位职责的情况,应当由BT项目公司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回购人承担建设单位职责的情况,BT项目公司或回购人单独或共同办理审批手续均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部门均应受理,回购人或投资人双方也可以在BT项目合同中约定双方办理报批报建手续的分工并按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