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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4 1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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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篇(1)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应当在本省缴纳公路规费。未依法缴费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减征、免征公路规费的机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规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稽查征费机构(以上简称稽征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规费征收稽查管理。但四轮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的公路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费、机动车辆附加费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稽征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公安、农机、财政、物价、林业、城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配合稽征机构做好公路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

第六条稽征机构应当依法征收公路规费,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征收公路规费的法律、法规;

(二)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核定各类机动车辆的缴费吨、座位,核发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以下简称专用牌);

(三)对停车场、车站、码头和在城乡道路上的机动车辆进行公路规费缴纳情况的稽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四)对公路规费的缴纳情况进行年度检审;

(五)指导公路规费征收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稽征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稽征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要求其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

(六)负责本省公路规费征收票证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稽征机构应当在公路规费收费场所公布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收公路规费的车辆种类、费种、征收标准、征收办法、减免对象和范围,以及批准文号。

第八条车主应当在每月月末前,按标准缴纳下一个月的公路规费,也可以一次性按标准缴纳数月或者全年的公路规费。

第九条符合减征、免征公路规费规定的机动车辆,车主必须于每年第四季度到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申请办理次年减征、免征公路规费核定手续。

经核定减征公路规费的,按减征标准缴清公路规费后,由稽征机构发给公路规费缴讫证;经核定免征公路规费后,车主应当每半年一次向稽征机构领取免费证。

第十条新增机动车辆,从车主购入新车的当月起开始按标准缴纳公路规费。

新增车辆符合减征、免征公路规费的,稽征机构应当在接到车主申报后15日内给予办理减征、免征公路规费手续。

核定减征、免征公路规费的车辆,如果改变使用性质、变更使用单位、参加营业性运输或者不按期办理减征、免征公路规费手续的,应当按标准缴纳全额公路规费。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落籍、转籍、过户、改型、报废、调驻时,车主应当到稽征机构办理缴费和变更登记手续。

未按规定在车籍地稽征机构办理转籍、过户、改型等公路规费异动手续,转卖、转让车辆的,由车籍凭证上载明的车主负责缴费;无法查找车主的,则由使用方负责缴费。

未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手续的,车辆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年度检审和落籍、转籍、过户、改型、报废等手续。

第十二条车辆行驶必须配挂专用牌,携带公路规费缴费凭证或者免费凭证,无牌证不得行驶。

机动车辆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因交通肇事需要报停的,车主应当提供凭证材料,稽征机构核实后应当免征其停止运行期间的养路费。

第十三条稽征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戴交通稽征标志,持有效执法证件;在公路上进行稽查时,可以使用专用停车示意牌。

稽征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统一的标有中国交通稽征字样的标牌,设置统一的示警灯。

第十四条稽征机构征收的公路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费、机动车辆附加费及利息、滞纳金应当全额上解,存入财政专户或者纳入财政预算;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解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平调或者挪用公路规费。

第十五条未按规定参加公路规费年度检审的,由稽征机构责令车主在3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补办有关手续;逾期拒不补办有关手续的,可采取暂扣其行车证件或者车辆的措施。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逃缴公路规费的,稽征机构可责令车主就地补缴公路规费;不能就地补缴的,由稽征机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费款3倍以下罚款。

偷逃公路规费拒不接受处理的,抗缴公路规费的或者拖欠公路规费超过3个月的稽征机构可以采取暂扣其行车证件或者车辆的措施。

第十七条稽征机构暂扣行车证件或者车辆应当开具暂扣凭证,车主接受处理后,稽征机构应当及时交还。对暂扣车辆,稽征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除不可抗拒因素外,造成车辆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暂扣车辆满3个月后,车主不到稽征机构接受处理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将暂扣的车辆拍卖,所得收入用以抵缴公路规费、滞纳金和罚款,冲抵后多余的款项应当退还车主;不足应缴费款的,车主应当补足。

第十八条伪造、买卖或者转借公路规费凭据和凭证(包括专用牌)的,由稽征机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元以下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擅自征收公路规费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稽征机构工作人员使用暂扣车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妨碍稽征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2)

一、 我国公路收费制度的发展历程

20 世纪80 年代初期,公路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属于公益事业,其资金由政府提供。但由于政府资金短缺造成公路建设发展缓慢,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为了加快解决这一现状,广东省率先突破了公路建设完全依靠政府投资的传统模式,引进了市场机制,实行“以路养路,以路建路”。1984 年1 月1日,我国内地第一条利用贷款修建的收费大桥――广深公路中堂大桥在广东建成,这标志着我国公路开启了收费历程。在总结广东省试行通过筹集资金或者贷款修建公路、桥隧并且对这些路桥收取车辆通行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84年12月确立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全国性公路建设政策,这一政策沿用至今。1987年,国务院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我国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公路收费制度。随着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发展,公路网络系统逐步形成,收费公路也呈快速发展趋势。但是,对于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条件却缺乏统一的规定,为了加强宏观调控,1988年1月交通部和财政部以及国家物价局联合了《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

20世纪90年代之后,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公路收费制度也与从前有所不同。收费公路不再仅仅局限于政府还贷型公路,经营性公路逐渐增多起来,同时各项法律法规的出台也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的收费公路。1997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为“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第六章对收费公路的相关内容作出了解释说明和具体规定。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收费公路的具体内容,为我国收费公路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随着收费公路的不断发展,公路收费制度的不断完善,为了降低公路使用者的经济负担,我国许多省份相继取消了政府还贷型二级公路的收费。同时,为了进一步体现高速公路的公益性,我国于2012年确定了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政策,该政策规定今后每年有四个假期对于7 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将实行免费通行,这四个假期分别是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及其连休日。并且在2012年国庆节假期,该项惠民制度得到了首次实行,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

二、我国公路收费制度存在的缺陷

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实施30年来,截止到2014年底,我国已建成公路总里程446.39万公里,高速公路里程达到11.19万公里。①促成这样发展奇迹的,正是我国的公路收费政策。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环境的变化,我国现行公路收费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具体表现在:

(一)收费公路和非收费公路界定不够明确

根据我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公路发展应当坚持“发展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的原则。但现实中并非如此,我国收费公路在公路系统中所占的比重是很大的。根据统计数字,截至2014年底,全国收费公路里程达到16.25万公里,占公路总里程的3.6%。可见我国的收费公路总量非常大,在全世界都是领先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规定:“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仅仅根据这项规定,我们无法了解到收费公路和非收费公路之间的供给责任主体、供给方式和资金来源的清晰界定。这样容易造成各方主体责任上的冲突,导致各种矛盾层出不穷。

(二)公路收费的配套机制不合理

1、公路收费标准制定的不合理。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由各地依照该地实际情况制定。这就导致了收费标准差异较大,这必然会影响公路收费的公信力,同时也不利于全国公路网络的统一运营。并且,我国公路收费标准较世界来说是很高的,但是与过高的收费标准相匹配的却是过低的承受力,这显然不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如从2011年7月1日起,武汉市路桥隧通行费征收方式由五座以下小轿车980元一年任意走的“年票制”收费方式转变为计次收费的“etc方式”。这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争议,其中一大争议的焦点就是收费标准的提高。在该事件中,表面上看仅仅是收费方式发生了变化,但实质却是收费标准的成倍提高。诚然收费高固然会带来一些控制交通流量等好处,但老百姓使用意愿也会降低,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

2、公路收费期限不合理。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收费公路收费年限标准是:政府还贷型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20年,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不超过25至30年。但是反观国外,国外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最短的为30至35年,有些期限长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甚至可达百年。对于收费公路来说,政府和经营者要在规定期限内收回路桥建设成本,必然会通过提高收费标准的方式来完成。

3、经营性公路的准出机制缺失。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性公路是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收费期限的,但是对于经营性公路的合理回报率,各项法律法规中均缺少明确的规定。所以出现了一些经营性公路在已经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后仍然按照原来的收费标准继续收费的情况,这对于规范我国公路收费制度是非常不利的。

(三)公路收费缺乏严格的监管

公路收费网是一个庞大而繁杂的系统,所以需要严格的监管来确保收费公路的正常合理运行。但实践中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管而导致问题频现。

1、公路收费站设置密度过大。对于我国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有着明确规定:“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1)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2)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2、公路超期收费现象频发。即使《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对我国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有着明确规定,但是仍然有许多地方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远远超过法律规定标准。如2013年12月,山东省政府发文明确15条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延长收费期限:其中6条原定收费期少于15年的延长至15年,其中9条收费期满15年再延期收费一年。这种做法会加重民众的负担,进而引发对政府的不满。

3、收费制度制定过程不透明。当今提倡政府决策公开,制定决策须充分体现民意。但在收费制度的制定与调整中,没有充分综合考虑收费公路使用者的利益和消费意愿,听证会形如虚设,以致各方利益不能够协调。

(四)收费公路的投融资方式单一

由于政府财政对公路建设投入的严重不足,各地的公路建设大多以贷款为主,利息和债务偿还压力巨大,以致于整个交通建设行业负债累累。据统计数字,2014年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达3916亿元,支出5487.1亿元,收支缺口为1571.1亿元,比2013年的661亿元扩大了910.1亿元。②这些数据表明收费公路亏损似乎已成常态。基于还贷的压力,收费公路必然会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进而造成一种恶性循环。

三、完善我国公路收费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收费公路与非收费公路之间的界限

首先,我国公路建设应重申“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的原则。促进收费和非收费两个体系的建设,建设非收费公路由政府财政拨款。适度控制收费公路的规模,通过各种手段减少收费公路建设的同时,也要保证收费公路为用户提供高品质、高效率的服务。对于该原则,应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对其进行明确,实现非收费公路网络与收费公路网络的协调发展,兼顾公平与效益。其次,对收费公路与非收费公路的界限进行明确规定。对二者的供给责任主体、供给方式和资金来源进行明确界定。

(二)完善公路收费的配套机制

1、针对各地随意收费和制定过高收费标准的乱象,国家应该将公路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权限收回到中央政府,与公路收费相关的法律应由人大统一制定,防止乱收费造成民众对公路收费的公信力产生质疑。

2、延长收费期限,降低收费标准。通过适当延长公路收费期限以降低过高的道路通行费。收费期限的设定应当根据我国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财政资金的充足情况以及公路所提供的服务水平的综合情况进行考虑和确定,而不应是一刀切。收费期限届满后,不应再征收通行费,公路的养护费可以通过征收燃油税的方式收取。适当降低收费标准的同时,还可借鉴日本公路收费各种各样的打折方法。如在高速公路上行使100至200公里的,超过100公里部分可以打七五折,超过200公里的,超过部分打七折。针对安装了etc的车辆,根据车辆通行时段和使用频率对这些车辆的通行费进行打折优惠。这种方式能够有效提升民众对收费公路的使用意愿。

3、确立经营性公路的准出机制。对经营性公路的合理回报率作出明确且可行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三)加大公路收费的监管力度

1、加强对收费站的管理。对收费站的设置应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设置。对于违法设置收费站现象,政府应接受民众的监督,鼓励社会利用媒体或者微信等网络新方式曝光违法行为,对举报违法行为的群众给予奖励。民众的监督是非常严格的而且全面的,民众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必定会积极配合,营造出一种全民监督的良好氛围。同时,我国应该大力推动etc的发展,降低收费站的建设及管理成本。

2、加强对收费期限的管理。各级政府应积极做好监察工作,不定期检查当地的收费公路是否存在超期收费现象。对于收费期限已经届满的收费公路做好具体的统计,并录入查询系统以便于公众查询。

3、进一步公开收费公路收支和还贷情况。应将收费公路的收支情况及还贷情况置于阳光下,开设微信或者微博公众平台,每年晒出收费公路的账单,接受公众监督,防止腐败滋生。在制度的制定和调整中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征集用户的意见,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充分考虑用户需求,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收费制度。

(四)改革收费公路的投融资体制

政府要改革收费公路建设资金的投融资体制,实行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吸收各种保险金和养老金等多种投融资方式并重,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公路建设领域,以降低收费公路的投融资成本。对于经营性公路在国家财政允许的情况下应回购经营权,供民众免费使用。

注释:

①十二五”交通基础设施发展综述:高铁提速中国.http://.cn.2015年10月17日.

②交通运输部的2014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2015年6月30日.

参考文献:

[1]高宏.浅析我国公路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4,(5).

篇(3)

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审批的二级收费公路(开放式)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由现行平均0.15元/吨・公里调整为0.20元/吨・公里;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后审批的二级收费公路(开放式)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由现行平均0.15元/吨・公里调整为0.22元/吨・公里。二级收费公路(开放式)车辆通行费的调整分步实施,具体实施方案及出台时间由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视高速、高等级公路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情况具体确定。

按照交通部《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03),将我省目前客货车车辆车型分类的标准统一为交通部颁布的标准,货车车型从六类调整为五类,车辆吨位折算系数由1∶2∶4∶7.5∶9.4∶12.5调整为1.5∶3.5∶6∶7.5∶9.5;客车车型仍然分为四类,折算吨位系数由1∶2∶4∶7.5调整为1∶1.5∶2∶3.5。

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符合收费条件的桥隧单独计费,合并征收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为:一类客车通过一类桥隧通行费1.1元/每车次,一类货车通过一类桥隧通行费1.65元/每车次,桥隧分类系数为1∶2∶3∶4∶5。

篇(4)

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成立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兼任。办公室日常事务由市交通运输局规划科负责。

二、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实施,依法清理,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用1年左右时间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问题,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年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2009〕10号)、《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100号)。

四、清理内容

(一)下列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含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下同)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点),拆除路面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1.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2.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收费期限收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3.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下同)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既不属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4.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双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5.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之间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平原微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桥梁长度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公路桥梁长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6.1994年8月31日前批准立项,但不符合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

7.高速公路及其它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二)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立即予以纠正,停止违规行为。

1.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待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收费。

2.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行为,取消捆绑收费。

3.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点)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4.对违规挤占、挪用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确保其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追缴资金后,凡具备还清建设贷款条件的收费公路,应立即停止收费。

(三)对下列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1.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小于50公里。

2.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30年。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3.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总和超过2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总和超过30年。

在上述情况中,属于第一种情况的,要限期调整站(点)位置或撤并部分站(点),使站(点)间距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第二种、第三种情况的,要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对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期调整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时限要求完成。

(四)对通行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规定执行,该降的必须降。按照上级规定,进一步完善公路计重收费。

(五)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要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

(六)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检查或收费的,要坚决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七)对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全面解决现行法规制度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文件过期等问题,确保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或废除工作,同时提出修改完善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建议。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年7月18日—8月15日)。全面清查和核实截至年4月30日仍在运行的所有收费公路项目的里程规模、站点设置、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等情况,认真填报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详见附件),同时提供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全面,数据准确、翔实,并于年8月12日前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监察局、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对于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直接由政府还贷公路变更为经营性公路,或名为政府还贷公路实为经营性公路的情况,也要如实上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的填报,并负责核实、甄别、汇总,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监察厅、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年8月15日—12月31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本方案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现有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收费标准、收费站(点)和收费行为逐一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的各类违规及不合理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及收费站(点),属本级政府权限的,要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对经批准取消收费的公路,要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限期取消收费,拆除收费设施,妥善安置收费人员;对需要降低收费标准或调整收费年限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检查复核阶段(2012年1月1日—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对各旗区调查摸底、自查自纠及整改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清理工作不到位或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旗区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总结完善阶段(2012年2月26日—5月31日)。认真总结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并于2012年3月17日前将专项清理工作总结报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监察局、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由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全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情况,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后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提出规范收费公路发展的长效措施,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标准形成机制,科学确定经营性公路合理回报率,建立健全政府还贷公路收支情况定期审计制度、收费公路统计制度和监测制度,制定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办法,强化收费公路服务质量监管力度,完善收费公路相关法规,通过完善制度、理顺体制、优化机制、强化监管等措施,从根本上确保收费公路规范管理、科学发展。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清理公路超期收费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是国务院部署的全国治乱减负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旗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出发,精心策划,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高质量、高效率地组织好此次专项清理工作。

(二)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旗区也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及纠风部门主管领导组成的专项清理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开展辖区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各旗区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务于年8月4日前报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监察局、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三)依法清理,稳步推进。收费公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跨度大、情况复杂,各旗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和本方案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平稳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

篇(5)

2015年收费公路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总额为4097.8亿元,支出总额为7285.1亿元。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孙永红说,支出中近8成是偿还到期债务本金和利息,其余2成用于养护管理、公路及附属设施改扩建以及税费等其他支出。

2015年全国收费公路的养护支出503.5亿元,公路附属设施改扩建工程支出188.2亿元,运营管理支出527.5亿元,税费支出296.5亿元,其他支出19.5亿元(包括偿还母公司代垫建设期总承包工程款、工程项目质保金、票据印刷费、职工培训教育、委托管理费等),分别占收费公路支出总额的6.9%、2.6%、7.2%、4.1%和0.3%,较2014年都没有显著变化,而运营管理支出较2014年的534亿元略有下降。

据交通运输部统计,在我国现有公路网中,超过98%的高速公路、61%的一级公路和42%的二级公路,都是依靠收费公路政策建成的。

收支缺口同比增幅为什么超一倍

2015年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收支缺口为3187.3亿元,与2014年相比扩大了1616.2亿元,增幅102.9%。其中,偿还债务本金支出增加1391.3亿元,偿还债务利息支出增加150.9亿元,增幅分别为66.0%和7.2%。

孙永红说,收支缺口比2014年增加一倍多,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建设任务重,债务增长速度快,还本付息的支出快速增长。二是当前收费公路已进入偿债高峰期。

2015年收费公路的还本付息支出为5749.8亿元,比2014年的4207.7亿元增加了1542.1亿元,增长26.8%。收费公路累计总债务为4.44937万元,按照5年以上贷款利率6%计算,每年需要偿还的利息2670亿元、需要偿还本金近3000亿元,加在一起,每年仅还本付息的支出就超过5000亿元。

据介绍,银行一般会给收费公路项目“建设期+1年左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可以只付息,少还本甚至暂不还本。待宽限期结束后,就会按贷款约定进入正常还债阶段,还本付息支出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收费公路的收支缺口越滚越大,有没有偿债风险

据交通运输部统计,从2010年至2014年,收费公路通行费收支平衡结果依次为:32.5亿元、负323.3亿元、负565.7亿元、负660.5亿元、负1571.1亿元,至2015年收支缺口进一步扩大。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虞明远分析,收费公路债务规模越来越大,和我国公路建设的模式密切相关。虽然目前收费公路的债务还在增长,但总体上仍在有效偿还。

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年底的4.44937万元债务余额与4.76688万元累计举借的建设债务本金相比,净减少了3175.1亿元,即已经偿还了6.66%的债务本金,说明债务是在继续有效偿还的。同时,2015年通行费收入4097.8亿元,在扣除必要的养护、运营、税费、其他支出后,剩下的不仅可以偿还当年的2251.9亿元利息,还可以偿还本金310.7亿元,这说明收费公路整体上具备一定的还本付息能力,债务风险可控。

特许经营制度成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改亮点

虞明远表示,坚持两个公路体系发展,让公众有获得感。首先要发展占比97%的不收费公路,让公众自由通行不收费;其次发展占比3%的收费公路,为公众提供可选择的高品质、差异化服务。

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研究员李玉涛说,当前,我国高速公路还处在加快成网的集中建设阶段,国家财政投入无法满足需求。公路建设、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只能依靠收费公路政策筹集资金。

篇(6)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自免费政策实施以来,广东等地的多家民营高速公路陆续向国务院、交通部上书,反映免费政策给公司带来了严重亏损。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一名要求匿名的负责人称,“我们认为要尊重契约精神,既然国家调整政策就要给企业予以补偿,这是名正言顺的。”

高速免费拟出补偿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意见稿将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比可发现,收费公路的年限实际上并没有变化,最大的亮点在于“对免费政策受影响的收费公路予以补偿”。

目前,国家对收费公路实施的免费政策主要包括“绿色通道”和“节假日免费”政策,其中后者指重大节假日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免费通行。去年国庆期间,广东省某高速公路公司呼吁称,实施“节假日免费”政策,将使民营高速公路彻底变成公益性项目,这对社会投资者与贷款银行都将造成致命打击。

日前,该公司负责人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得知交通部征询意见稿里提到“免费政策的补偿措施”,他松了一口气,“说明政府听到了我们的呼声”。

对称补偿存在难度

此次,意见稿只是称“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至于如何补偿则没有详说。

上述交通部科学研究院人士表示,延长收费年限补偿主要包括“时间换时间、金额换金额”的方式。他解释,所谓时间换时间就是说免费收费了多少天那就延长收费多少天,“但是这种方法在于节假日和平时车流量不一样,不好计算”。而金额换金额似乎更为合理,即节假日免费少收了多少钱,那么在延长收费的期间里收够了这部分钱就停止。

不过,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研究员董焰认为,节假日免费政策最初是让利于民的,不能开“节假日免费要补偿”的这个口子。“目前高速公路的收益非常好,对于部分民企反映亏损的情况,这首先需要认真审查,国家财政也可以承担免费政策。”

篇(7)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按照"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的原则,加大各级政府对公路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同时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还要研究本地的收费公路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收费公路建设规模,特别是要严格控制二级收费公路的规模。

(二)各地要从严控制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新立项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在国家和本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发展规划之内,必须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要求。东部地区要严格落实《条例》要求,一律不得批准二级收费公路建设项目。自本通知之日起,中、西部地区要从严控制二级收费公路新增建设项目审批,特别是对于在现有二级公路上进行路面改造、大中修等工程项目,一律不得批准设立为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其改造维修费用应按规定在养护工程费中列支。

(三)对于拟建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立项、初步设计等审批手续和项目核准、备案等程序。对于不符合建设立项条件、未履行完相关审批程序、没有取得土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对于目前在建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照《条例》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开展自查,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要认真进行整改。

二、进一步规范收费站点的设置与管理

(一)在对收费公路建设项目严格审批的同时,各地还要加强对公路收费站点设置的审批把关,合理规划与统一布局收费站,严格控制本辖区内公路收费站点的数量。批准设立的公路收费站必须符合《条例》第十二条的间距规定要求。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以及必要的省际之间外,一律不得批准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其他收费公路同一主线上与相邻收费站间距少于50公里的收费站,也不予批准设立。

(二)自本通知之日起,中、西部地区要严格控制增设新的二级公路收费站点。对于符合规定的新增二级收费公路也应按以下原则设置收费站点:政府还贷公路要按照《公路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统贷统还”管理,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收费站点,合理布局,进行撤并或调整,努力做到保持总量不增并持续减少;经营性公路要严格按照项目的规模和经营特点,本着既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考虑路网运行完整性和效率的原则,按规定从严控制收费站点的设置。

(三)对于《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前已经建成通车并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其收费站点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站间距达不到《条例》规定标准的,各地应逐步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条例》规定要求或撤并相关的收费站。

(四)收费站的设置要符合车辆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除因车道分离、省际间联合设置以及地形等因素确需将收费站设成分离式外,其他实行开放式收费的收费站,均应设置为一站一址,一次性完成车辆通行费的收缴和票证发放工作。同时,一律不得设立专门的停车验票站(点)。

(五)收费站设置应规范统一。应在收费站悬挂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站”标牌。同时,应在收费站进站的醒目位置统一设置公示牌,向社会公示站点名称、收费单位、审批机关、收费标准、收费起讫时间、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

三、严格界定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收费公路,为政府还贷公路。政府还贷公路的建设和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负责。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的模式进行管理。

(二)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为经营性公路。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建设、经营和管理职责,并接受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设立经营性公路或人为改变政府还贷公路性质。对未依法转让收费权,将政府还贷公路按经营性收费公路进行建设管理的,要进行清理和属性复位。

(四)在国家新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颁布实施之前,暂停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国家新的转让办法出台后,收费公路收费权益转让要严格按照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四、依法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管

(一)收费公路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依法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监督检查力度。必须建立健全收费公路监督检查制度,积极研究收费公路养护预备金或质量保证金制度,定期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下达收费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指标,严格依法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可将其纳入年度考核的范围,确保收费公路的服务水平和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通行费征收、公路养护、设施维护、交通服务等经营管理行为,严格履行法定义务。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做好收费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工作,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自觉接受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按要求及时提供路况、收费、交通流量、养护和管理情况等有关信息资料。

篇(8)

高速免费从10月1日0时开始,免费时段从国庆节假日的第一天00∶00开始,节假日最后一天24∶00结束(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免费的公路包括各地机场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收费公路范围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

(来源:文章屋网 )

篇(9)

(1)《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哪年哪月哪日起施行的?

答: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有关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3)《公路法》规定,哪些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答: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2)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3)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4)收费还贷公路和收费经营公路的具体概念是什么?

答:收费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收费经营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收费权的收费还贷公路,或依法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

(5)《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是省政府哪年第几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答:省政府2007年第1次常务会议。

(6)《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是哪年哪月哪日起施行?

答: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7)禁止行驶高速公路的车辆有哪些?

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驶入高速公路。

(8)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多少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多少公里?

答: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9)《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哪些车辆可免交车辆通行费?

答:非营运性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交通行费的车辆。

二、高速公路知识

(10)2013年我省交通运输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办交通、合力办交通、勤俭办交通”发展理念,保目标、保重点、强管理、强服务,突出质量优先、服务优先、效益优先、制度优先,以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加强管理、科技进步为手段,按照稳中求进、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强力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综合运输体系,强化安全应急能力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维护行业和谐稳定,为建设“三强一富一美”新陕西提供坚实的交通运输保障。

(11)国家高速公路网采用放射线与纵横网格相结合布局方案是什么?

答:由7条首都放射线、9条南北纵线和18条东西横线组成,简称为"7918"网,总规模约8.5万公里。

(12)国高网规划的高速公路经过陕西的共有几条?分别是什么?

答:共有7条。分别是北京-昆明、包头-茂名、青岛-银川、青岛-兰州、连云港-霍尔果斯、福州-银川、上海-西安。

(13)我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突破1000公里、2000公里、3000公里、4000公里的标志性工程分别是勉宁高速公路、咸永高速公路、青兰高速公路、榆绥高速公路。

(14)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哪些技术等级和规模?

答:(1)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但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除外;(2)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3)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15)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标志的信息有什么?

答:路况信息、气象信息、特殊时段信息、行车须知信息、宣传信息和政策法规信息。

(16)陕西省高速公路网是如何组成的?

答:陕西省高速公路网是由2条环行线、6条以西安为中心的辐射线、3条南北纵向线、7条东西横向线和18条联络线组成,简称“两环六辐射三纵七横”或“2637”网。

(17)我省哪条隧道是亚洲第一、世界第二的特长隧道?

答:秦岭终南山公路隧道是亚洲第一、世界第二的特长隧道。

(18)陕西省高速公路网总规划为多少公里?其中国家高速公路和省级高速公路分别为多少公里?

答:陕西省高速公路总规划为8056公里。其中国家高速公路3871公里,省级高速公路4185公里。

(19)我国现行的公路路线编号组成有哪些?其中公路管理等级代码有哪些?

答: 我国现行的公路路线编号由一位公路管理等级代码和三位数字构成。公路管理等级代码中G为国道代码,S为省道代码,X为县公路代码,Y为乡公路代码,Q为其他公路代码。

(20)通常所说的公路“三乱”指什么?

答:公路“三乱”是指乱收费、乱罚款、乱设站(卡)。

(21)收费服务承诺中的“收费六公开”都公开哪些内容?

答:收费六公开是指公开审批机关、公开收费用途、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年限、公开收费单位、公开监督电话。

(22)在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三个服务”,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三个服务”是指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23)陕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的四级体制管理是指哪四级?

答:四级管理体制是指省联网中心--各路段/公司收费分中心--收费管理所--收费站。

(24)收费公路实行统一管理,其中“五统一”是指什么?

答:统一收支管理、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计划管理、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缴纳税费。

三、文明服务

(25)《服务标准篇》中微笑服务标准是什么?

答:1坚持开展微笑服务。2面对司机目光友善,微笑真诚、甜美、亲切,表情自然。3伴随微笑自然露出6~8颗门牙、嘴角微微上翘(通过一定的面部表情、动作来衡量是否开展了微笑服务)。4眼睛要礼貌正视司机,不左顾右盼、心不在焉。5车辆停稳、司机打开车窗后即点头微笑向司机问好。

(26)陕西省公路收费工作服务标准中有关饰物的佩戴标准,可以佩戴和不能佩戴的分别是哪些?

答:收费员在岗期间可以佩戴手表、发卡、发结;不允许佩戴手镯、项链、戒指、耳环等饰物。

篇(10)

收费公路主要是指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或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向过往的通行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根据收费目的不同,一般分为三种:收费经营公路、收费还贷公路和收费控制公路。我国的收费公路主要是指收费经营公路和还贷公路。

一、我国收费公路的现实状况

公路是国家必备的公共基础设施,而公路建设也是社会性的公益事业。在我国,收费公路是从国家开始实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正式启动的。从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中期,我国的经济就快速的发展起来,交通设施的严重落后已经成为了经济发展的绊脚石。随之就提出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1984年,国家正式出台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明确提出了由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等一系列筹资政策,积极推动我国公路建设。贷款修路的政策适应了基础设施筹资的特点,提高了地方修路的积极性,在收费公路的建设上,以极快的速度发展起来,这样的举措从根本上缓解了长期以来公路建设投资严重不足而造成的公路交通滞后的状况。实践证明,贷款修路已经成为了公路建设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也证明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可行性。“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出台20年,是我国公路交通事业迅猛发展,规模强大,成就比较突出的时期。对于改善我国的路网结构,缓解公路建设的资金不足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在实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较尖锐的矛盾和问题。

(一)“收费还贷”问题

收费还贷公路指的是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是有偿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的公路,但收费还贷公路在还清贷款时就应立即停止收费。而在实际推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过程中存在着还清贷款仍继续收费和收费不还贷款却挪作他用的问题。

(二)收费站点过多过滥问题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收费公路的等级要求和收费站点的设置都有很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许多低等级公路都设置了收费站点,而且间隔里程也不符合规定。可谓是收费站点遍地开花,甚至出现农民上地也要经过收费站缴费的现象。这给群众的出行带来了不便,增加了负担,同时也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三)行车者与收费制度的矛盾

面对多年来的行车缴费问题,多数群众对于公路收费均有不同程度的抵触心理,许多地方出现了暴力拒绝缴费,强行闯杆通行、绕路避开收费站以及对收费场所设施进行恶意破坏的现象,再加上个别收费站大放特权车、人情车等。这种现象一方面不利于保障公路建设的基本效益,另一方面,这种不公平的收费也造成群众对国家收费公路制度的严重质疑。

二、我国收费公路的发展前景

今后,我国把收费公路的重点还应放到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上,在一些经济不够发达的地区,一定时期内仍可保留二级公路的收费,随着经济的发展,也要逐渐取消对非高等级公路的收费。

(一)一级公路的基本特点

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诠释,一级公路是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依据实际需要控制出人的多车道公路。一级公路作为国家的高等级公路。存在两个方面的功能,首先,可以作为集散公路,设置快慢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保障各种车辆的通行和行使秩序;第二,作为干线公路,保障了车辆的基本的运行速度、优质服务及交通安全。

(二)把一级公路做为收费公路的重点也是交通运输发展的需要

一级公路不同于高速公路全封闭而且只限单一车种的通行,同时又能承载较大的交能运输量,有它独特的优越性。是我们今后公路建设的一个方向和重点。但建设一级公路投资较大,现阶段由国家出资困难很大,所以还应充分利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来发展一级公路。

(三)加强收费公路的运营和管理

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我国对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施行统一管理、统贷统还模式,取代过去一路一单位的贷款模式,对收费公路平衡还贷和统一管理,即对收费公路实行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建设规划、统一筹集资金、统一支付和统一管理。要把收费公路看作是一个整体,实施规模经营,改变对各个公路的收费进行单独的筹资与偿还债务,把收费公路的收入和转让公路经营权的收入进行统筹管理。这种规模的管理机制有利于收费标准的统一,有利于专业的公路养护,有利于运用高新技术满通的需要。经过规划布设以后,在设置上也减少了收费站点的数量,提高了路网运行效率。

三、结 论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收费公路的建设,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重点应放在一级公路上。在经济发达地区,干线公路发展建设一级公路,可提高运行效率,方便,快捷,缓解交通压力。同时充份利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解决资金投入问题。对于二级公路及二级以下公路应取缔收费,做到还路于民,方便群众出行,为地方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条件。同时,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在利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同时,在统筹协调公路的建设、公路的规划和在管理的基础上,要积极妥善的协调好公路建设的各种人性化的补偿机制,要不断地研究新的管理模式,保障公路养护和公路建设的有效实施,最终促进我国公路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杨韶英,对收费公路问题的思考,企业家天地(下旬刊),2009(11)

篇(11)

公路是国家必备的公共基础设施,而公路建设也是社会性的公益事业。在我国,收费公路是从国家开始实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正式启动的。从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中期,我国的经济就快速的发展起来,交通设施的严重落后已经成为了经济发展的绊脚石。随之就提出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1984年,国家正式出台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明确提出了由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等一系列筹资政策,积极推动我国公路建设。贷款修路的政策适应了基础设施筹资的特点,提高了地方修路的积极性,在收费公路的建设上,以极快的速度发展起来,这样的举措从根本上缓解了长期以来公路建设投资严重不足而造成的公路交通滞后的状况。实践证明,贷款修路已经成为了公路建设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也证明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可行性。“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出台20年,是我国公路交通事业迅猛发展,规模强大,成就比较突出的时期。对于改善我国的路网结构,缓解公路建设的资金不足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在实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较尖锐的矛盾和问题。

(一)“收费还贷”问题

收费还贷公路指的是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是有偿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的公路,但收费还贷公路在还清贷款时就应立即停止收费。而在实际推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过程中存在着还清贷款仍继续收费和收费不还贷款却挪作他用的问题。

(二)收费站点过多过滥问题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收费公路的等级要求和收费站点的设置都有很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许多低等级公路都设置了收费站点,而且间隔里程也不符合规定。可谓是收费站点遍地开花,甚至出现农民上地也要经过收费站缴费的现象。这给群众的出行带来了不便,增加了负担,同时也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三)行车者与收费制度的矛盾

面对多年来的行车缴费问题,多数群众对于公路收费均有不同程度的抵触心理,许多地方出现了暴力拒绝缴费,强行闯杆通行、绕路避开收费站以及对收费场所设施进行恶意破坏的现象,再加上个别收费站大放特权车、人情车等。这种现象一方面不利于保障公路建设的基本效益,另一方面,这种不公平的收费也造成群众对国家收费公路制度的严重质疑。

二、我国收费公路的发展前景

今后,我国把收费公路的重点还应放到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上,在一些经济不够发达的地区,一定时期内仍可保留二级公路的收费,随着经济的发展,也要逐渐取消对非高等级公路的收费。

(一)一级公路的基本特点

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诠释,一级公路是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依据实际需要控制出人的多车道公路。一级公路作为国家的高等级公路。存在两个方面的功能,首先,可以作为集散公路,设置快慢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保障各种车辆的通行和行使秩序;第二,作为干线公路,保障了车辆的基本的运行速度、优质服务及交通安全。

(二)把一级公路做为收费公路的重点也是交通运输发展的需要

一级公路不同于高速公路全封闭而且只限单一车种的通行,同时又能承载较大的交能运输量,有它独特的优越性。是我们今后公路建设的一个方向和重点。但建设一级公路投资较大,现阶段由国家出资困难很大,所以还应充分利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来发展一级公路。

(三)加强收费公路的运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