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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以为重点,以提高河道防洪排涝能力、改善河道生态环境为目的,全面清理取缔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法采矿、采砂、取土、违章建筑、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依法维护河道管理秩序。
二、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这次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自年8月中旬起至年10月底止,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8月中旬)。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政府通告,查清河道内现有非法采砂户、违章建筑的数量及分布,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限期停止非法采砂、自行拆除违法采砂设备及违章建筑的指令书,组织召开沿岸有关村负责人专题会议,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力争促其自行清除。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8月下旬至9月底)。对调查清楚的非法采砂点、石料厂、违法建筑物等,集中时间,集中人力,依法从快清理。对每处非法采砂点、石料厂、违法建筑物等,落实责任人,专人负责,限定时间,统一标准,彻底清理,并将清理情况逐一登记,建立完善长期管理档案。对拒不配合,不自行清理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防汛指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相关镇(街道)组织力量强行清除。对阻碍清理,抗拒执法者,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0月底)。集中整治结束后,组织检查验收。分组对全线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未清理或者清理不完善的地方,查明原因,查清责任人,限期整改。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对这次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于年10月底上报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第一组为宣传专班
第二组为交通管制专班(市工商局门前集合)
第三组为岸场取缔专班(市工商局门前集合)
第四组为河道执法专班(在**汉*分局门前集合)
二、领导分工
市委副书记、市长朱汉桥同志任总指挥长,负责全面指挥;市委副书记张桂华同志任第二、三小组指挥长,负责清理取缔非法制船窝点和非法采砂交易;市委常委、组织部长龚定荣同志任第一小组指挥长,负责政策宣传教育;副市长郭平同志任第四小组指挥长,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指挥取缔非法采砂船只。
三、专班工作分工
(一)第一组为宣传专班,组长:*
主要任务是在红旗、泽口码头等地拉横幅15条,派3辆宣传车;架设3处固定宣传高音喇叭,1艘快艇安装宣传喇叭;发送张贴市政府通告。
1、**汉*分局:负责在红旗码头、泽口码头、兴隆一闸各架一个固定高音喇叭,拉横幅10条及通告的张贴发送;出动流动宣传车3辆。负责协调人:*
2、交通部门:负责将市政府通告发送至造船点,在造船厂、海事船、泽口取水点、红旗码头拉横幅5条;海事局快艇上安装喇叭进行宣传。负责协调人:刘爱国同志。
(二)第二组为交通管制专班,组长:*
主要任务是在高石碑红旗桥、*泽公路与广泽公路交汇处、安远大道与广泽公路交汇处设卡拦截非法营运铁砂车辆装载的铁砂,对所有进入汉*堤坝道路的车辆,在专项整治期间,实行以严管控。
交警、工商、国土资源部门:由交警部门牵头,工商、国土部门配合,工商部门负责落实收缴铁砂堆放点。三个执勤点每点7人(工商4人、交警2人、国土1人)着装,带执法证件。执法车辆由各单位自行解决。负责协调人:*
(三)第三组为岸场取缔专班,组长:*
1、工商部门牵头,*、国土资源部门配合,抽调工商4人、*4人、国土1人,负责打击泽口码头、红旗码头及汉*、东荆河沿线的非法铁砂交易场所。负责协调人:周平同志。
2、由交通部门牵头,*部门配合抽调交通部门10人、*部门4人负责打击泽口码头、红旗码头及汉*、东荆河沿线的非法造船窝点。负责协调人:刘爱国同志。
(四)第四组为河道执法专班,组长:*
4月7日上午8:30时,全部执法人员在泽口码头集结,警察10人,水政人员14人(含机械师4人)分乘3艘执法艇在市自来水厂取水点上船集中行动,对非法采砂船只业主进行教育劝其拆离,对不听劝阻的进行。
1、*部门:负责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同时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抽调警力10人,警车2台。负责协调人:*
2、交通部门:负责落实水上执法艇1艘和当日执法选点现场,运送执法人员大客车1辆。负责协调人:*
3、水利部门:水利局水政支队抽调4名水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负责协调人:*
4、河道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冲锋舟1艘,执法袖章60个;抽调10名水政人员现场执法,4名机械师进行现场拆除;派拖运拆除采砂船只设备的运输车辆1台。负责协调人:*
5、水产部门:负责抽调渔政艇1艘参与行动,7日上午8时在市自来水公司泽口取水点待命。负责协调人:吴*
6、卫生部门:负责抽调一辆救护车停在泽口码头,派急救医生现场处理突发事件。负责协调人:*
1、新闻部门:市电视台和报社各抽调记者2人,负责专班二、三、四组现场新闻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宣传车辆由市交警支队、市工商局、**汉*分局负责。负责协调人:*
2、汉*、东荆河沿线区镇处领导按辖区段面负责做好禁止非法采砂的宣传教育及撤离工作。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和省、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坚持重点打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着眼长效的原则,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砂活动,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整治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河道为泗河段,市内其他河道为巡查河道。
三、行动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实行市、镇行政首长负责制,本着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按照市统一安排,整个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4个月时间完成。
(一)广泛宣传阶段
一是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二是扎制宣传车,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巡回宣传,部署专项行动,提出相关要求。
(二)专项打击阶段
一是根据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集中时间、人力对泗河段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二是开展自查自纠,对专项打击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迎接检查阶段
按照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重点内容和时间节点,对我市重点区域、重点河段、重点环节准备好检查的材料和现场,迎接省和市的检查。
(四)成果巩固阶段
各镇要全面巩固专项打击、集中检查阶段取得的成果,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整改,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标准。把专项整治成果转化为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建立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有关要求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月活动自年6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整治范围为全县区域内水域(含市管和县管河道)。
二、整治的主要目标任务和重点
目标任务: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全县的河道采砂进行专项整治,全面加大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强化可采区现场监管,制止乱采滥挖和超范围开采,保障良好的采砂管理秩序,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主要任务:一是取缔非法采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巩固已取缔的在县城规划区和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采砂的成果,防止死灰复燃;二是整顿违规采砂,巩固象塘砂场护岸压坡导流的效果,对全县砂场超范围开采予以查处,对弃料乱堆、不随采随平的采砂行为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严厉处罚直至依法关闭;三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砂场采砂船、料斗、吊机、运砂船会同海事处、质监局检查发证情况,督促办理合法手续,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在采砂区域内树立明显的警示标牌,安全生产常抓不懈。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成立龙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月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水利局局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海事处、物价局、安监局、公安局、国土局、供电公司、工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水利局水政水资源股。
领导小组职责分工如下:
1、县水利局负责采砂场采砂范围的确定,查处超范围采砂,取缔无证采砂。
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河道砂石运输管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查处非法装运河砂的船舶车辆。
3、县海事处负责依法查处河道采砂作业的“三无”船舶,协助在禁采区内查处非法采运河砂船只等违法行为。
4、县物价局负责河砂价格的监管,查处恶意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5、县财政局负责砂石资源费等征收后的使用分配、监督。
6、县公安局负责河道水上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和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7、县国土局负责河砂开采经营临时占用土地的管理和监督
8、县安监局负责河道采砂安全许可和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
9、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供应,对不符合采砂条件的采砂场停止供电。
10、县工商局负责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欺行霸市、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11、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砂场的属地管理,协助开展整治工作。
四、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6月1日至6月10日)。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开展河道巡查工作,大力宣传,广泛动员,营造声势,在工作中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为整治做好准备。
2、集中整治阶段(6月11日至6月25日)。实行全县上下一盘棋,统一调配,在专项整治中充分考虑安全、稳定因素,确保专项执法取得成效。
3、巩固成果阶段(6月26日至6月30日)。组织对整治情况进行复查,结合第三轮全县河砂开采权出让第三年换证工作,100%完成换证任务。对排查出的隐患督促整改到位,规范采砂管理,确保河砂有秩开采、安全开采、河势稳定。
五、工作要求
一、任务目标
为全面落实州政府关于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的精神,正确处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我县集中时间,集中人员,从6月1日起到7月30日,对县内河道采砂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使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砂石资源和在开采中毁坏农田、道路,影响河道行洪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止。合理划定河道采砂的地段、范围、期限及开采量,实现依法开采,依法管理,建立规范的河道砂石开发秩序。
二、整治范围
无证(照)、伪证(照)超范围、持过期失效证(照)开采砂石资源的行为;以开采砂石资源为名探采砂金的行为;强买强卖等扰乱砂石资源市场秩序等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砂石资源开采行为;严重影响全县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推进的违法违规开采砂石资源等行为;砂石材料乱堆乱放,危及河道、交通要道和生态环境等行为。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6月1日-6月10日)
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和发放宣传材料、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行政许可法》、《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州砂石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省、州、县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树立广大干部群众的砂石资源国有和依法采砂意识,为专项整治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日-7月10日)
1、清理整治:从县水务局、国土局、公安局、林环局、交通局等14个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由水务局牵头,会同有关乡镇,深入全县进行清理整治。
对无证违法采砂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拆除设施设备。并按要求对河道进行恢复。
对已超过开采砂石范围、持过期采砂许可证开采砂石资源的,责令停止采砂,并按要求恢复生态环境,补交相应的砂石资源管理费。
对以开采砂石资源为名采砂金的,责令停止探采,没收非法所得。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
2、规范和要求:按指定范围及深度采砂,采砂区河床要求平整,上下段河床连接要形成一定的坡降,河道采砂过程要随采随填,不能造成深潭,确保行洪安全;设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标明禁采标记的河段不得采砂,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论处。国家建设项目所需的砂石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在不影响防汛泄洪的前提下,分时段、分区域进行开采。桥梁上、下保留100米为禁采区。距离堤脚、河岸左右5米为禁采区;每年的防汛时间为禁采期,具体防汛时间由当年的防汛情况而定。
(三)规范管理阶段(7月10日-7月30日)
在前两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经验,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不定期巡查制度。由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组,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防止死灰复燃,杜绝违规违法开采活动。二是建立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各相关单位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三是建立群众举报制度。水务局、国土局、公安局、环保局、安监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监察局、地税局、工商局、文旅广新局等单位公开举报电话,广泛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形成专项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四是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为完善全县砂石资源管理提供依据。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河道采砂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有关乡(镇)政府要严格落实领导负责制,确定一名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配合抓好河砂开采秩序清理整治工作,抓好辖区内河道砂石资源日常管理,切实把河道砂石资源保护好、开发好。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是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整治工作。
水务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砂石场的清理整治,依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
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外各类砂石场的清理整治;依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外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以采砂为名非法开采砂金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局:负责维护专项整治秩序,依法打击违法采砂等犯罪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各类施工企业是否使用具有合法采砂资格企业提供的砂石骨料。严厉打击使用违法砂石的行为。
环林局:负责采砂企业或个人环境保护合法性审查,做好采砂生产活动的环境监测,依法查处造成环境污染的采砂企业或个人。
安全监督局:负责对河道外砂石开采企业或个人安全生产合法性审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砂石开采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监察局: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工商局:负责对企业营业执照上经营期限是否在有限期内、项目、经营范围是否超范围进行检查。
地税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加强税收征管,负责组织征收地方各税。
文化旅游和广播影视体育局:负责此次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及时跟踪报道整治行动进展,营造良好的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
国税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按照总金额的3%,负责征收税收沙石增值税。
发改局:按照《价格法》及其相关条例规定,负责征收价调基金工作。
交通局:负责砂石开采点及砂石堆放点对交通、公路影响行为的处理,打击非法和超载运输违法行为。
二、总体目标通过集中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使河道砂石开采规范有序,无偷采、乱采行为。
三、整治范围
整治的范围是:县境内涪江干流。第一期为古城境内。
四、整治内容
(一)河道内采砂:砂石开采许可情况、采挖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是否有浑水入江、是否有偷洗沙金现象等。
(二)河道内乱堆乱放,对河道防洪安全以及堤防、桥梁、管线造成隐患的。
五、具体办法
此次河道环境整治采取部门治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分别对待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宣传政策、巡查、检查、处罚等办法,部门与乡镇通力合作。
六、组织领导
(一)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由政协副主席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河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水务局委派同志参加。工作组办公室设在镇政府,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河道环境整治活动。
(二)明确整治工作责任。所涉及的水务、国土、环保、安监、交通、林业、公安等部门及所属乡镇要通力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职能职责认真履职,逐点切实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整改制度并全力抓好落实。
(三)建立河道环境整治长效机制。县政府抽调公安、水务、国土等部门人员专门成立河道整治工作组,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乡镇要结合整治活动,迅速建立乡镇、村、社三级联管的河道环境整治新机制,建立河道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签定监管责任书,全面完善河道环境整治管理机制。
七、时间安排
2月20日起,用15天时间对古城境内河道进行全面宣传、巡查、整治。
(一)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采取多种方式,如电视、宣传车、宣传单及组织村社干部或群众会议,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
(二)联合执法,强行整治阶段
对不按通知要求自行整改的违法采砂业主,由整治领导小组组织联合执法队伍集中取缔和整改。
(三)巩固提高阶段
针对存在的问题,再次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同时加强对河道的巡查、检查,保持河道正常的采砂环境。
一、工作成效
(一)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
一是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张庆文为组长,以政府副县长汪小波、
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尚步才,县水务局局长吕小文为副组长,水务、环保、农业、住建、发改、工信、国土、公安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及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清四乱”行动领导小组,由县河长办统筹协调推动“清四乱”行动工作。二是印发了《两当县河道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两河办发【2019】2号和《关于开展红崖河河道“清四乱”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两河办发〔2019〕8号,印发《关于成立红崖河河道“清四乱”工作组的通知》,明确了行动目标、工作任务、职责分工、时间节点及工作要求。三是联合两当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工作推进会议,联合印发了《两当县“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就信息沟通、日常联络、线索摸排、线索移送、联合巡查、情况反馈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全方位协作配合整治格局。联合开展了“清四乱”回头看专项行动,防治问题反弹回潮。
(二)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工作宣传
针对整改任务重、进展工作难的突出问题,制定方案统一部署。印发了《关于开展红崖河河道“清四乱”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由水务局局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吕小文负责河道巡查总指挥进行统一领导,水务局副局长、水政监察大队队长负责“清四乱”专项行动及具体河道整治工作的实施,抽调我局相关站所骨干人员分工协作、轮班值守,以日为周期对于河道整治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并制成河道巡查人员表以及河道现场巡查工作记录。自2月以来我县指导检查“清四乱”30余次,通过明察暗访、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方式,确保专项行动达到预期效果。加强宣传力度,联合各个乡镇通过微信、微博方式清四乱公告15期,发放宣传单3000余份,在重点河段制作宣传牌4个,为全县“清四乱”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全面摸排清理,突出整治重点
截至目前,我县对境内所有江、河、湖、库管理保护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四乱”问题都进行了调查摸底。经过调查摸底,建立了两当县河湖“清四乱”问题清单,涉及“四乱”问题共有17个,其中省级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共12个,市县两级自查发现共5个。并对摸底发现的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全县境内的采砂企业共3家已全部关停。东盛建材有限公司采砂权出让合同已于2019年3月14日到期,现所有采砂场已全部撤出河道,砂台共拆除8处,板房共拆除8处,清理砂石料2.156万方,清理非法占用河道4500平方米,平整河道共933.9米。
二、经验做法
我县以努力营造一个“水清、岸美、生态好”的水域环境为目标,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明确重点,主动对接县乡联动加强清四乱工作。一是充分发挥河长制作用。全面建立县、镇、村河长工作制度,各级河长定期巡河,发现“四乱”问题及时进行清理;同时加大村民爱河、护河的宣传教育,让大家都自觉维护河流生态。二是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实施河长管理保护的同时,使联合执法成为常态,适时针对河道管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由河长牵头,组织水务、环保、国土、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针对河道“四乱”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依法制止河道乱占乱建、乱围乱堵、滥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推动河长制工作更上新台阶。三是建立河道管理长效管理机制。在抓好整改、解决问题的同时,及时总结整改经验,研究制定科学、管用、长效的工作机制,巩固好、坚持好整改成果,通过整改促进工作,促进全局干部作风转变,切实把巡察成果转化为推动水利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
三、下一步打算
下阶段,我县将在继续推进河湖“四乱”整治的同时,开展河湖“清四乱”行动“回头看”工作,巩固整治成效,并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清四乱”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助力美丽河湖建设。
一是加大巡查力度,完善巡查制度。
河道巡查面广量大,任务艰巨,但作为预防和发现水事违法行为的最佳途径就是巡查。下一步我们将完善巡查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充分借助乡、村河长和河道监督员的积极性,设立举报电话,将河长制工作网络体系的作用发挥好、利用好,为依法保护河道,加强河道监管,保障河道生态安全保驾护航。
二是加强管理,规范开采。
(一)整治河道水面环境。通过河道环境整治行动,进一步提升河道表观环境质量,清除沿河沿岸枯树杂草、死角垃圾。打捞水面漂浮物,确保河道环境整洁优美。
(二)提高河道管理效能。建立爱河护河志愿者网络,劝导市民减少乱抛乱扔垃圾入河现象,营造全民参与河道管理的良好氛围,形成河道长效管理网络。
(三)严禁污水直排入河。加强控源截污工作,全面普查入河排污口,及时采取工程措施,截断沿河排污口。
(四)提升河道水质。通过综合整治河道,使水质明显好转,达到景观用水标准。
(五)非法采砂整治。彻底取缔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场,对违法开采设备、设施、车辆等工具全部予以没收,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河砂、毁堤采砂和威胁公路桥梁、人渡码头、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讯、其他跨(穿)河道建筑物安全及影响公共安全的采砂行为。
二、整治范围
河道,重点为主要沿街沿路河道、重点村庄及特色村庄典型河道、社会关注、群众反应问题强烈的河段。
三、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成立河道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水务局,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各村(居)委会均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领导机构,高标准抓好辖区内河道专项整治工作。
(二)职责分工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分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河道环境整治工作体系。
水务局: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及督导工作,牵头负责辖区内河道水面保洁、侵占水面违章建设整治、河道疏浚整治、控源截污、城镇背街临河餐饮入河排放口治理、进一步完善河道长效管理网络建设,负责采砂整治。
环保局:负责对沿河工业污水排放进行执法整治,水务站治理沿河餐饮油污排放口。
市监局:加强对沿河餐饮业等商家的管理工作。
建设局:负责城市垃圾的倾倒管理。
各村(居)委会、社区具体负责实施辖区内相关河道专项整治、管理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调研准备阶段(2015年6中旬)。河道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认真组织调查摸底,确定整治重点、细节内容,制订实施方案,突出工作重点,细化各项措施。同时各村、社区也要建立相应河道环境整治工作班子,具体负责配合协助本村范围内的河道环境专项整治工作。
(二)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6月下旬)。河道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要召开动员部署会议,部署整治工作任务,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河道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迫切性和重要性,大力营造河道清洁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努力形成全社会各行各业、各家各户齐动手,人人参与河道清洁整治的良好局面。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6月下旬-2015年9月下旬)。要充分利用此次环境整治提升行动的契机,强化河道长效管理,把清除白色垃圾等河面漂浮物和河坡生产、生活垃圾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来抓,在9月下旬前集中力量,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同时要结合河道水面保洁、河道整治、控源截污、背街临河餐饮油污排放口治理等专项整治措施,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大规模河道清洁整治活动,对重点整治对象做好跟踪督查工作。
(四)巩固提升阶段(2015年10月初-12月底)。集中打捞河面漂浮物和河坡垃圾是河道整治一项阶段性工作,在所有河道清洁整治达标后,要使河道长期保持清洁畅通,关键是抓好河道长效管理措施的落实。所有的河道都要落实专职河道管理队伍和人员,并签订责任状和承包合同。要做到河道长效管理的组织、人员、经费、责任、考核全部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河道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是为了进一步营造“水清、岸绿、景美”的东方水城形象,落实依法治区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的重要内容,充分认清开展河道环境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县国土资源、林业、环保、交通、农经、水利、安监、畜牧兽医等部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审批活动时,须先征得县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同意或出具相关审查证明手续。
(一)国土资源部门:项目选址、设置矿权、建房用地、临时使用土地、征地后临时使用土地进行采砂、河滩地整理和复垦。
(二)林业部门:发放《林权证》、采伐林木、营造河滩林。
(三)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四)交通部门:公路桥梁选址、水上运输管理。
(五)农经部门:农药使用管理、种植项目选址。
(六)水利部门:打井、修渠、挖塘、建泵站等水利工程选址。
(七)安监部门: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畜牧兽医部门:畜牧小区、养殖基地选址。
二、相关部门职责
县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监督和查处向河道内排放尾矿、矿渣、倾倒垃圾等挤占堵塞河道及河道采砂等影响防洪安全的行为;负责制定清障方案,确定清障范围,配合乡镇政府和林业部门做好林木清障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毁坏耕地采砂、非法选矿、挤占河道修建房屋、厂矿、尾矿库等影响河道行洪的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制定林木清除方案并配合所在乡镇政府组织实施;负责取缔河道行洪区内的林权证;负责查处毁林采砂行为。
县环保局:负责查处向河道排放废水、废渣等污染物的行为;负责对河流水质有影响的污染源进行监测;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监管。
县水利局:负责编制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规划和矿山企业水土保持方案,配合乡镇政府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监管矿山企业恢复治理,以减少河道泥砂淤积。
县农经局:负责查处使用违禁农药的行为,防治水质污染。
县安监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矿企业及设施安全防范;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整治重点
(一)严禁毁坏林地、耕地采砂行为。由县管理局牵头,会同县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联合执法,对毁林、毁地采砂行为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拆除采砂设备,依法从重处理,收取治理保证金,责令其限期恢复治理。
(二)清除影响行洪林木。由县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和乡镇政府配合,确定河道主行洪宽度和林木清障范围,制定林木清除方案。林木清除范围内已发《林权证》的要予以取缔,将行洪区的林地面积扣除,重新核定面积后办理新《林权证》,河道行洪区的林木经审批采伐后,不得在行洪区内继续栽植林木。
(三)加强护岸林草保护。河道两侧滩地在不影响行洪前提下造林种草或生态封育,可起到保护河岸、净化水质、防治水土流失及沙尘暴作用。要认真保护河道护岸林和生态林,严格控制采伐,严禁改变林地用途。对毁林种地、不及时或不按规范栽植树木的行为,林业部门要依据林业法规严肃查处。
(四)规范矿渣排放行为。由县管理局牵头,县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和乡镇政府配合,监督、查处采矿企业矿渣排放行为。对没有合法规范排渣场地的,责令其停产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非法采矿处理,杜绝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矿渣。
(五)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管理局、环保局、相关乡镇政府配合,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尾矿库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没有合法手续、超过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能按期整改达到要求的,尾矿库不得继续使用并限期清除。对于未建尾矿库,直接向河道排放尾矿、堆放矿渣的行为,依法从重查处。
(六)禁止河滩开荒种植、放牧、烧荒。由县管理局牵头,会同县林业局、环保局、公安局和乡镇政府联合执法,对抢占河滩、开荒种植、放牧、烧荒行为予以清理及纠正。对于享受“退田还河”补助政策,仍然种植农作物的行为给予制止并清除作物。
四、保证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道功能,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保护和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市建成区内的河道适用国家、省、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规定,但应当遵循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
第三条 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大沽河、小沽河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大沽河管理机构负责。其他跨区(市)和区(市)边界河道,在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河道所在区(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跨区(市)和区(市)边界河道,由所在区(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或者由所在区(市)河道主管机关委托河道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管理。
第五条 河道名录及起止界址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大沽河、小沽河护堤地为堤防外坡脚向外不超过十米,其他河道护堤地为堤防外坡脚向外不超过五米。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对有堤防河道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其中,大沽河、小沽河堤防安全保护区为护堤地外相连五十米至一百米范围内,其他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为护堤地外相连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以及本条例规定划定并设立界桩。其中,河道管理范围内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供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安全保护区,由其会同河道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划定。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七条 河道整治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河道整治按照河道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
第八条 跨区(市)和区(市)边界河道整治规划,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道整治规划,由区(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河道整治规划的修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水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供水、灌溉等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包括河道整治目标、整治工程项目、完成时间、责任单位和经费等保障措施。
河道整治目标应当兼顾防洪、防治污染和生态建设等方面,其中,大沽河、小沽河河道整治所要达到的防洪标准,应当不低于五十年一遇,其他河道整治所要达到的防洪标准,应当不低于二十年一遇。
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包括堤防、护岸、疏浚、截污、拓宽、桥梁拆建、涵闸等主体工程以及管护设施、两岸绿化和生态景观等配套工程。
第十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河道整治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道,应当优先安排整治。
第十一条 大沽河、小沽河河道整治,由市大沽河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其他河道整治由所在区(市)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已有的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建设项目,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河道防洪标准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影响汛期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对河道堤防、闸坝、泵站等水工程,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对达不到安全设计要求的应当及时加固或者维修。
第十四条 河道整治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当地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权。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和使用。
河道管理范围内国有土地中的可耕地,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耕种,但不得改变用途和纳入土地承包范围,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统一管理和河道整治需要。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含扩建、改建,下同)引水、截水、阻水、蓄水工程和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以及其他影响堤防和防洪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在跨区(市)和区(市)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市河道主管机关也可以委托有关区(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时,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工程设计施工方案、防洪安全影响评价报告等资料;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还应当提交第三方的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建设项目申请后,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河道专业规划及防洪标准等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建设项目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予以批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性质、用途、规模、地点等事项需要变更的,其建设单位应当在报经原审查的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防汛安全措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堤坝等影响防汛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恢复方案清除施工废弃物及相关阻水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参加竣工验收。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房屋(因河道管理、水文监测、供水等需要建设房屋除外)、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作物和树木(护堤护岸林除外)、设置行洪障碍物;
(三)设置拦河渔具、圈养禽畜;
(四)开挖窖井、垦堤种植;
(五)倾倒、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垃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利用堤防和河床顺河铺设排污管道。
第二十四条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放牧、开渠、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
第二十五条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和供水工程或者设施安全保护区,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养殖池(塘)、采砂、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和供水工程或者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堤防和护堤地以及供水工程或者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一)采砂、采石、取土、取水;
(二)爆破、钻探;
(三)挖筑养殖池(塘);
(四)存放物料、设备、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五)考古发掘。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禁止侵占或者毁坏堤防、护岸、涵闸、泵站等水工程及其通讯、照明、监测等设施。
因规划建设需要迁移水工程及其设施的,应当按照建设标准先建后拆,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出现影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情形,需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暂停从事相关活动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通告并监督检查,对有关许可期限应当相应顺延。
第二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污口,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其建设单位在申请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前,应当先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河道水体进行综合整治,使其水质达到所在水功能区水质标准。
跨区(市)河道实行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纳入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具体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河道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或者禁止排污意见。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对河道水功能区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治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漂浮物和垃圾等。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未涉及的河道水污染防治的其他规定,按照有关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营造和管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擅自砍伐。
第三十五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或者使用者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或者使用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建立河道检查巡查制度,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活动实施管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三十七条 河道采砂应当保障防洪、供水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实行计划开采,总量控制。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采砂。
第三十八条 下列区域禁止采砂:
(一)堤防、水库以及取水、排水工程等河道水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
(二)桥梁、闸坝、管道、缆线等设施的保护范围;
(三)河道内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
(四)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由河道主管机关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划定。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河道的水情、汛情和河道整治等需要适时公布禁采期。
第三十九条 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河道防洪规划和整治规划,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砂石储量情况、禁采区、采砂场地布局、采砂方式、采砂控制总量和深度等内容。
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拟列入规划的采砂场地所在区(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将主要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由河道主管机关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实施许可。
第四十一条 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工具;
(三)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第四十二条 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表;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标明经纬度坐标或者岸线距离的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图;
(四)采砂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合法协议或者有关材料;
(五)拟采砂河段所在地镇、村出具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河道采砂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将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的,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采,不得扩大开采范围和深度;
(二)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从事采砂作业;
(三)不得改变河势、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
(四)不得伪造、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道采砂许可证。
从事河道采砂不得损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四十五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规定总量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相关区(市)河道主管机关之间、市和区(市)河道主管机关之间应当互相通报采砂许可有关情况,共同加强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建设项目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变更建设项目的性质、用途、规模、地点等事项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河道建设项目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堤坝影响防汛安全,建设单位未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处理决定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河道恢复方案清除施工废弃物及相关阻水障碍物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物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堤防和护堤地放牧、存放物料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堤防和护堤地开渠、葬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的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采石、取土活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作业机具,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五项规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污口,未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四项规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为加强对清理整治镇村河道非法采砂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区清理整治镇村河道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镇镇长、区国土资源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区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镇人民政府。
二、整治范围、时间
本次清理整治范围为溪村段,整治对象为在旧河床进行的违法采砂行为。
专项行动时间为年11月至年2月。
三、方法步骤
专项行动由区政府统一领导,镇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下而上、上下联动的方法,全面进行调查摸底;镇牵头组织统一行动,采取暂扣挖掘、运输工具等措施对违法行为予以强制制止;区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进行协调、指导、督查,并予以通报。
四、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负责每个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听取镇人民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全面了解清理整治镇村非法采砂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决定,协调解决各级、各有关单位在清理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镇、水务部门牵头,其他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共同遏制镇村河道非法采砂的工作机制。
(二)镇。镇为此次行动的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是本次清理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指挥清理整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对非法采砂的村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思想教育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协助相关部门对业主进行调查取证。对辖区内非法采砂情况进行巡查、清查,发现非法采砂行为的,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及时予以制止并暂扣施工工具。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面落实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措施,认真开展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非法采砂的行为,及时报告非法采砂的动态,对破坏土地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组织查处。
(四)水务部门。依照《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对河道盗采砂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查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活动的违法行为。
(五)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坚决制止、查处各种阻挠执法行为,严厉打击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维护执法现场秩序。
(六)交通运政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砂运输车辆予以暂扣。
各部门在查处非法采砂时,必须积极主动履行职责,互通信息、加强协作、联合执法,针对晚上、节假日盗采河砂的非法采砂行为,要突击抓现场,暂扣施工及运输工具,树立执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