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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立法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8-11 12: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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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立法论文

篇(1)

司法具有公信力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如果司法不具有公信力,则不仅不能履行其在法治社会所应具有的职能,而且也不能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树立司法的公信力是为了增强人们对司法的信仰,而这种信仰对建构社会法律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司法公信力概述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

司法公信力是随着法学家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的兴起而出现的一个概念,是公信力在司法领域中的体现。它是一个双重维度的概念,包括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及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两个维度。从权力运行上看,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机关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具体包括司法权运行过程的程序公正,满足当事人对其合法权利的预期以及适格的司法人员等因素。只有司法机关公正守信的履行其司法义务和责任,才能使公众对其认可并产生司法信任。从公众的心理因素上来看,司法公信力表现为公众对司法权运行的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一方面体现为公众对司法的认识、期望、信念等心理反映,公众有崇尚司法的观念,习惯于将纠纷提交给司法机关寻求公力救济,另一方面体现为公众对司法的服从和配合,公众积极配合司法权的运行,自觉履行司法判决,使生效的司法裁判真正获得了实效。综上,司法公信力反映了司法权力与社会的关系,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1]

(二)司法公信力的基本特征

第一,制度性。司法公信力的制度性是指司法过程中信任关系的形成有赖于其理性的制度设计,它是“信用概念从德性伦理到制度伦理的跨越”。[2]司法公信力是一种理性信用机制,它依靠的是其程序化的制度设计,对司法权的运行和司法人员执法的明确规定和规制,从而使其获得了一种形式上的公平。正如有学者所言,“一种非人格化的制度调控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人们迄今为止找到暂时的调控社会的最好方式。”[3]只有高级的法律秩序才能为社会个体提供更多的自由选择,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司法公信力的制度性恰好提供了这种功能。

第二,资源性。司法只是人们寻求纠纷解决途径之一,正如棚獭孝雄所言,“在历史上存在的任何社会中,恐怕审判既不是实现权利的唯一场所,也不一定是实现权利的最有效方法。”[4]司法公信力使司法救济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脱颖而出, 但它的形成和提升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长期博弈的过程。司法公信力的资源性决定了

它的可贵性和稀缺性,我们必须明智运用司法公信力,不可浪费。

第三,效率性。正义与效率是司法公信力永远追求的价值目标。司法一方面要维护正义和公理;另一方面要用最经济高效的方式促成这种正义的达成,这才是司法正义的本质。但目前我国司法改革的力度还需加强,人们对司法制度正义价值的合理性期待还远远得不到满足,如对案件当事人因司法执法效率低下造成的损失,还未建立起相应的补救措施;也没有以行政或法律手段对执法效率低下的司法人员进行处罚。伯尔曼曾告诫我们说:“一种不可能唤起民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的东西,怎么可能又有能力使民众普遍愿意遵从法律?”司法公信力的直接表现不仅在于司法的公平正义,而且还在于它在实现这一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时所体现的高效率。否则,这种公平与正义就是伪正义,不被社会所认可,也同样是没有公信力的。因此,提高司法效率,是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本保证和前提。

二、中外司法公信力的历史考察

(一)、中国古代司法公信力的历史考察

封建时期的中国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二为一的。司法权从属于行政权,司法公信力融合在对国家统治的服从上。在当时特定的社会结构下,司法公信力的维持依靠的是中央集权、宗法伦理的约束和社会对皇权的崇拜。作为治世、司法的基本原则,各朝统治阶级均提倡“德主刑辅”的司法理念。司法审判中强调对证据的运用,限制刑讯逼供,设立回避制度、录囚会审等制度来保障司法公正。西周的“五听”、“五过”制度、死刑复奏制度、鞫谳分司制度、秋审、圆审等制度都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防止滥杀无辜。

然而,封建社会的先天局限性决定了这些制度并不是无差别的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封建特权阶级犯罪享有“八议”、“官当”等法律优待,这就注定了这个社会的司法制度不会受到公众的信任和尊重。

(二)、西方国家司法公信力的历史考察

当代西方国家法律制度健全,法治完善,司法具有强大的公信力。然而,西方国家完善的法律制度、强大的司法公信力也并非凭空产生的,也经历了长期的实践和斗争。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5]真正实现“法律至上”则是以洛克提出“有限政府论”为确立标志。洛克认为国家要获得在道义和法律上要求他人服从的资格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行使公权力,不得超越法律确定的权力界限,在法律权威面前不存在其他最高权力和特权。另外,开放的社会结构和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也促使了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司法权以中立性和强制力规范市场行为,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当代中国大陆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及缺失原因

(一) 当代中国大陆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大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社会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更多的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歩。但是,从社会实践中看,司法公信力依然面临挑战。

第一,法官自我约束力不高。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其言行都关系着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在多数场合,法官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法官的个人素质都与裁判的公正与否息息相关,法官同时也是司法公信力的人格化。但是,大陆现有体制下的法官的情况却不能令 人满意。当前大陆法院依然存在少数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这使得社会公众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即使这些问题只存在于极少数人和少数法院,但仍严重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

第二,司法裁判执行力缺失。近年来大陆屡屡发生当事人拍卖判决书的情况无疑是对大陆司法公信力一次深刻的责问。司法判决的执行是司法定纷止争,维护胜诉方合法权益的价值实现。司法的威力在于执行,司法裁判执行的效果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司法判决执行力的缺失不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而且践踏了“权利损害必有救济”的现代法治原则,对公众的司法信心造成沉重打击。判决书拍卖的不只是判决,还是一个国家的司法公信力,拍卖的是公众对司法的期待和信任。

第三,公众对司法缺乏信任。中国传统“政法合一”的国家治理方式仍旧荼毒着当代公众的法律意识,虽然现在大陆司法权与行政权已经高度分离,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中重要的一支,独立承担着司法的任务,但是公众对司法权、司法机关仍然有一些误解。现实生活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是利用权力干预来“摆平”对方,不相信司法机关会公正地处理案件,也就是所谓的“打官司先要找关系,没有关系吃官司”心理。[6]

(二)、大陆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正所谓“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对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己经基本了解,要想切实改变此现状,就应该深层次挖掘问题背后所隐藏的原因,对症下药。

第一,司法权地方化、行政化。虽然大陆宪法所确定的“一府两院”的概念赋予了司法权和行政权同等的权力地位,但由于大陆司法权的运行基础一人、财、物都受控于行政权,政府在法官任免和考核上的话语权优势和对法院财政的控制造成司法权无法与行政权相抗衡,甚至有些时候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要听命于行政权的指挥,从而损害司法独立。另外,上下级法院之间也存在行政化的情形。下级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亦不断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命令,这违反了直接审理原则以及审级制度的内在要求,导致两审终审制形同虚设,难以发挥其价值功能。在法院内部,合议庭依法审理案件,但在做出司法判决时,却要先向院长、庭长等没有参与审判的领导报告,由领导下指示后,才能依领导意愿作出相应判决,就出现了所谓的“判而不审,审而不判”的怪现象,这严重侵犯了独立审判的原则,是对司法独立制度的践踏。

第二,法官队伍素质良莠不齐。法律职业者是司法公信力的人格载体,与司法公信力的构建有着密切的联系,其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等,其中重中之重要数法官,正如大法官肖扬所言:“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7]然而大陆司法职业化特别是法官职业化还面临着种种困境。法官职业准入资格较低,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执业前置”程序不同,大陆推行的是资格考试前置制,即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具有本科学历的人才能成为法官,但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并不代表就具备了法官专业素质,资格考试仅仅是对司法者的一种表面考核,具有的只是社会公示的效力,而非法官资格评价标准。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尽管《法官法》对法官职业准入提出了经验要求,但1-3年的工作经验要求显然离成为一名法官所需要具备的司法经验还差的很远。当前大陆司法者在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方面的缺陷,严重影响了大陆司法者职业化进程。司法腐败行为的存在,毁灭了公众对社会公正的最后一丝期望,打击了公众对社会的信心,严重挫伤了司法公信力。

第三,司法信仰的缺失及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法律信仰可以说是大陆法制现代化的精神驱动力,然而大陆社会法律信仰的缺失现状却令人堪忧,已经渐渐衍变成为司法改革和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巨大阻隘。一些人受过去熟人社会人情运作观念影响,一方面期望司法公正,一方面又托关系利用各种手段给司法机关施压以求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而这种运作的结果必然具有很强的抵制性和扩张性,公众对司法的态度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若放纵任其发展,则将极大伤害大陆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同时人们对司法理性的普遍信仰也会随之消失怠尽。

四、树立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措施和途径

第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保证司法的公正公开。司法体制改革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根本出路。要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大力推进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把法院体制改革的问题放在突出位置,深入研究一系列的问题,如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可能性,更加科学合理地设置法院机构的问题。规范司法程序,保障程序公正,不公正的司法绝不可能会有公信力。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完全实现实体公正乃是难中之难,实体公正只能是有限公正,程序公正正好可以弥补实体公正可能存在的局限。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认为:“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是自由的内在本质,如果可能的话,人们宁愿选择通过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暴庚的实体法,也不愿意选择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较为宽容的实体法”。[8]应当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切实摒弃“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和做法。

第二,加强法官职业能力建设,提供自身素质。“司法技能是一种实践理性,它无法通过讲授的方法传达,而必须依靠大量的实践才能掌握。”[9]“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裁判经验,高度熟悉法律规范以及缜密的逻辑分析能力是法官公正裁判的基本法律素质。”[10]除此之外,“法官必须是负有技巧、能够理解社会政策和掌握实践理性知识的人。”[11]只有如此,才能维持司法的优良品质,司法公信力才能得以树立。首先,提高法官选任标准。一个缺乏专业训练和法律工作经验的人是无法胜任法官一职的。因此,西方大多数国家都确立了较高的法官任职标准,虽然大陆《法官法》将法官选任标准提高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且具备本科学历,但是不可否认这一标准还是明显偏低,在大陆从事法律工作仅两三年即可成为法官,而在国外成为法官 则是法律工作者职业生涯的最终成就,他们一般在30岁以前很难获得法官资格。笔者认为,大陆的法官制度应该提高对法官的选任标准,对法官法律工作经验的要求更加严格。其次,完善法官保障制度,提供给法官丰厚的物质保障。法官也是普通人,并不是一些人所说的“被看作是超脱狭隘的自身利益的一切考虑的”。[12]法官不为生计操劳,抵御金钱等物质利益诱惑,才能保持其公正廉洁。国家更应该保障法官的物质生活水平,从而确保法官廉洁、公正审判,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每个法治国家的宝贵经验。最后,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的教育。“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13]要求法官能够保持自身独立性,忠诚于法律,“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14]同时,加强对法官的的警示教育,约束法官的行为,确保法官能够清正廉洁。加强违背法官道德行为的惩罚力度,用强制手段根治法官腐败现象。

第三,优化司法外部环境,树立司法权威。优化司法外部环境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保障。社会信任与司法公信力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建立社会信任,培养公众理性司法观,营造维护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基础和氛围。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构建以系统信任为主的现代信任机制,培养公众的法律信仰,增进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赖。同时,我们要注意提升公众自我解决纠纷的能力,避免司法万能倾向及对诉权的滥用。此外,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通过幵通博客、设置邮箱等方式与公众的交流,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培养公众尊重司法裁判的习惯,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最终让公众信任司法,自觉维护司法。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被内化为公众守法的动力,在出现法律纠纷时选择诉讼方式,并服从司法判决。“法治的实现并不仅仅是通过对作为法律主体的人的外在约束,相反而是通过人对内心法则的忠诚。”[15]

[1] 关玫:《司法公信力初论—概念、类型与特征》,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__年第4期,第134页。

[2] 关玫:《司法公信力初论—概念、类型与特征》,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__年第4期,第139页。

[3] 孙发:《司法权威的初步解读—概念、分类、特征》,载《当代法学》20__年第9期,第7页。

[4] [日本]棚獭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出版社1994年版,第207页。

[5] 吴涛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9页。

[6] 于慎鸿:《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分析》,载《河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__年第2期。

[7] 肖杨:《人民法院改革的进程与展望》,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__年第3期,第5页。

[8] 倪云:《司法公信力的构建》,载《法制与社会》20__年第9期,第120--121页。

[9]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出版社20__年版,第256页。

[10] [美国]德沃金:《法律帝国》,李长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1996年版,第361页。

[11] 左卫民、周长军:《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234页。

[12] 潘大松等译:《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62页。

篇(2)

1跨国公司供应链管理特点和成功案例分析

1.1跨国公司供应链管理的特点跨国公司是全球性的,经营面向全球市场,物流遍布全球,在所经营的产品范围内,对全球市场有很大的影响力。因此,跨国公司的供应链管理历来有自身鲜明的特点:(1)供应链根系庞大,供应链管理的任务重;(2)跨国公司在供应链中具有主导力量;(3)供应链整合的难度大、重要性高。(4)当前,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给跨国公司的供应链管理提供了进行深层变革的技术基础,又给跨国公司的供应链管理注入了一些新的特点:如信息化、柔性化、反应迅速化、整合程度提高后的管理一体化。

1.2跨国公司供应链管理成功案例分析因为上述特点,跨国公司为提高供应链管理的水平,必须依据本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供应链管理的现状,选择合适的供应链模式,不断对现有供应链进行重组与整合,最大限度地优化供应链。在企业竞争全球化并且日趋激烈的今天,主动的挑战者可以借助供应链管理创新迅速崛起,如戴尔;主动的持续改进者可以借助供应链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增强或保持竞争优势,前者如海尔,后者如摩托罗拉。对这些跨国公司成功的管理经验进行总结,可给经营者提供许多改进、重组与整合供应链,从而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的思路和方法。

(1)戴尔模式。该模式是基于“直销模式”的供应链管理。在库存方面,因为与客户保持直接关系,用接单后生产(Build-to-or-der)和准时化(Just-in-time)的生产方式,装配车间不设任何仓储空间,配件由供应商直接送到装配线上,生产出来的产品直接送给指定客户,原配件和成品均实行零库存。在信息处理方面,公司与客户直接发生销售和售后服务关系,缩短了客户信息反馈的时间,有效减少了信息的损耗;并且,通过与供应商共享客户信息,不仅巩固了与供应商的合作关系,而且提高了整个供应链处理信息和满足客户需求的能力。在配送方面,该模式缩短了产品在供应链上的传递时间,使公司有了极大的自和自由度,公司以合同方式与第三方物流建立伙伴关系,完成产品的配送任务。

(2)海尔模式。该模式是基于“一流三网”的管理模式。“一流”是以订单信息流为中心,“三网”分别是全球供应链资源网、全球配送资源网和信息网。具体做法是:以订单信息流为中心,实现JIT过站式物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库存;整合全球供应链资源网,优化外部资源,建立强大的全球供应链网络,供应商由原来2200多家优化至721家,其中不乏世界500强企业,同时实行并行工程,使一些国际化大公司以其高科技和新技术参与到海尔产品的前端设计中;整合全球配送网络,已形成全国最大的分拨物流体系,配送网络从城市到农村,从沿海到内地,从国内到国外,从B2B到B2C,体系健全,配送效率和可靠性大幅提高;在信息网方面,海尔在内部实施了ERP,在外部搭建了CRM和BBP平台,并且采用信息集成程度最高的LES物流执行系统,建成了内外信息高速公路,为市场反应能力的增强和物流效率的提高打下了最坚实的基础。

(3)摩托罗拉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①建立数字化物流系统。基于该系统,实施全球化采购,本地化生产,进行上百个型号产品和几万种原材料的管理。②专设了一个从事物流管理的团队。该团队的主要成员由托罗拉各事业部的物流骨干人员及总公司的骨干人员组成。该团队主要负责摩托罗拉物流工作的协调和物流服务商的选择等管理工作。③通过加强物流服务商管理,提高物流效率。首先,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物流服务商。选择物流商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公司全球的物流总量,统一标准招标,最终按“5+2”方式确定物流商,即5家货运企业和2家快递服务商。在该模式下,一方面招标形成的竞争机制促进了物流服务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物流服务商数量的精简与合理匹配可简化公司对物流服务商的日常管理,提高管理与物流效率。其次,实行全球运输管理百分考核制。通过成立的全球性物流资源公司对本公司的物流服务备选商和服务商实行全面、严格的考评,及时淘汰不合格者。最后,物流业务量分配遵循“80/20”原则。服务好的物流公司拿到80%的业务,稍次的物流公司拿到20%的业务,保证某些重要线路上有两家物流商同时服务,若一家因为一定原因不能提供服务时另一家可迅速接管整个业务,保持一定的弹性,避免风险。

2跨国公司供应链管理与物流管理的关系因为跨国公司具有经营和市场面向全球、业务量巨大等特点,决定了跨国公司的供应链管理和物流管理之间的一些特有关系

2.1物流管理对供应链管理有极高的依存度物流管理与供应链管理原本不可分割,对跨国公司而言,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更是高度依存。因为跨国公司的供应链根系庞大,供应链管理的水平直接影响物流管理的水平,供应链整合不好,物流的效率便无法从根本上提高。

2.2供应链管理的模式决定物流管理的战略思路跨国公司根据本公司基本情况选择相宜的供应链管理模式,此后,公司的所有物流策略只能在供应链管理模式框架内优化。

2.3物流管理是供应链管理的重要支柱信息整合和物流整合是供应链整合的两个最重要目标,只有这两个目标都实现了,跨国公司为整合供应链付出的巨大成本才会得到降低,市场反应速度也才能提高。因此,只有物流管理策略得当,水平提高,其整合供应链的作用和效率才会体现出来。

2.4跨国公司与供应商和物流服务商建立的战略伙伴关系,成为提高物流管理水平的重要资源

3跨国公司的物流策略分析根据以上分析,跨国公司要提高物流效率,必须选择适合公司特点的供应链管理模式,对公司的供应链进行有效整合,并分别从供应链的上下游和公司内部着手,选择合适的物流策略

3.1供应方物流策略在跨国公司供应链的上游,是公司的供应商,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物流策略一般有以下几种:①发包策略。跨国公司专注于核心业务,利用自己在整个供应链中的主导地位,在与供应商共享客户信息的前提下,将部分非核心业务采用招标等竞争的方式发包给供应商,同时,将供应方物流也同时发包给了供应商,跨国公司在此基础上实施JIT采购和原材料配送,库存和运输的任务转嫁给供应商。②基于数字化系统的全球采购策略。在跨国公司建立了健全的数字化信息系统后,利用快捷的海量信息,全球范围内低价JIT采购,同时实施JIT原材料配送,最大限度地降低库存。③JIT策略。这种策略一般与其他策略配合使用。④接单后生产(Build-to-order)策略。这种策略一般也与其他策略配合使用。基于订单信息流的有效管理,接到订单后再采购原材料和生产,实现集约化物流,消灭呆滞库存。⑤战略伙伴策略。利用跨国公司的信息和客户资源,与供应商和物流服务商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实现上游供应链的集成物流,创造多赢的局面。超级秘书网

3.2销售方物流策略在跨国公司供应链的下游,是公司的客户,跨国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物流策略一般有:①配送体系构建与整合策略。跨国公司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利用信息网略,构建并整合公司的全球配送体系,实现JIT成品分拨物流体系、备件配送体系和返回物流体系。②物流服务商选择策略。用“竞合”的思维,选择优秀的物流服务商,并且与物流服务商之间维持柔性的竞争性的合同关系,保证成品配送的效率、可靠性和可持续性。③就地生产策略。全球采购,就地生产,减轻成品向下游配送的任务,将配送任务向供应方合理转嫁。

3.3公司内部物流策略跨国公司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内部物流策略应根据外部物流策略的选择而选择,一般而言,内部物流策略的基本思路是:利用公司先进的信息系统,实现库存最小化,消灭呆滞库存。

综上所述,跨国公司应该选择相宜的供应链管理模式,利用信息技术,整合整个供应链,在此基础上,选择合适的物流策略,加强物流管理,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最终达到全面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乃至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目的。

[参考文献]

篇(3)

2.电力销售渠道窄,供电服务不全面过的电力资源是被垄断的,如今电力行业打破垄断,加入到市场竞争中来,就要摒弃过去等着顾客上门的落后营销模式,而是和市场上其他的电力企业进行良性的竞争。现在很多的企业都缺少在这种竞争意识,思想依然停留在电力垄断时期,在电力营销的过程中很少考虑到客户的实际需求,导致电力销售的渠道越来越窄。

3.电网设备落后,电价设置不合理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很多城市的电网设施已经老旧,经常出现故障,导致电力企业无法将电力及时的输送给需要的客户,严重影响着客户和公司的关系,形成了尴尬的局面。并且,不断上涨的电力价格也让电力客户们怨声在在,严重影响着电力销售。

二、新时代中电力营销的新理念

1.客观分析市场环境,合理设计营销策略电力企业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应该正确认识自己的位置,以客户需求为己任,倾听客户真实需求,了解市场发展的最新动态,结合客户需求和时代需要制定最适合自己公司宗旨的电力营销模式,在电力营销之中做好前期预估和后期完善的工作准备,跟准形势,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的调整营销策略,争取得到利益的最大化。

2.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创建服务型电力企业电力企业应该多考虑到客户的实际需要,从客户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客户进行相应的供求关系服务,首先要着重加强电网设备的建设,将电网设备完善好,争取少出现客户用电困难的状况,确保每一个客户的电力需求都得到满足,为每一个客户都提供最完美的服务。

三、电力营销的方式方法

1.改变传统观念从电力市场解除垄断开始,电力市场就已经成为了买方市场,买不买的决定权交给了客户,这就要求电力公司需要用更好地服务来留住客户。我们的电力企业一定要坚持以客户为本,不能出现为难客户的现象,也不能私自抬高价格,降低电力供应的水平。在新时代的市场经济竞争下,客户可以因为电力公司的服务不到位选择其他公司,所以,电力公司必须抛弃传统的等着顾客主动上门的营销套路,而是主动热情的为顾客提供服务,想顾客之所想,争取解决顾客在电力上出现的一切问题,提供最优质最完美的售前和售后服务。

2.完善好电力设施建设健康的电力设施网络是电力传输的命脉所在,只有这些命脉健康了,电力才能源源不断的输入到客户的手中。电力公司应该建立专门的电力设施防护小组,有计划地每隔一段时间就对各个地区各个路段的电力设施进行仔细的检查,严密记录数据,认真分析,定期防护,防患于未然,还要在电力设施突然出现问题的时候及时的进行修补和更换工作。这些完善电力设施的工作必须药做好做全,保障好电力设施的健康性,电力企业才得以长足的发展下去。

3.合理调控电价电力企业可以在电力营销中制定关于电价灵活调控的战略方针,定期开展活动,刺激客户的用电,并且要抑制好电价上涨的幅度,避免电价突然大幅度提升引起的客户躁动和电力企业形势不稳定的现象。

篇(4)

一、公民环境权研究的现状

自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198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环境权初探》以来,关于环境权的讨论至今已有25年。众多学者都加人了环境权的大辩论,而且大部分关于环境权的论文都涉及到公民环境权论题。关于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我国学者于20世纪80年代初将公民环境权定位为法律权利;90年代,又有学者将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定位为人权、应然权利和基本权利;21世纪初,又有学者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习惯权利。

1.20世纪80年代的法律权理论

20世纪80年代公民环境权的法律权利论的代表是蔡守秋。早在1982年,蔡先生就分析了环境权的产生过程,并得出下述三个结论:第一,从社会发展的历史看,环境权的提出是人类环境问题发展的必然产物;把环境权规定为国家和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各国宪法、环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一种发展趋势;环境权这个规范深深地扎根于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之中。第二,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环境权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第三,有关环境权的理论正处于发展时期,我国的法学工作都应该为建立环境权的科学理论作出贡献。总之,蔡先生将环境权视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弱势地承认了环境权与人权的关联。在他看来,环境权只是在发生学上与人权相连,其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

2.20世纪90年代的应然权利论

20世纪90年代应然权利论的代表是吕忠梅教授和陈泉生教授。吕教授从传统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出发,将环境权视为一种应有权利。用她的话来说:“环境权是为克服和弥补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和不足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权利。”吕教授主张,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吕教授的环境权利理论设计倾向于将环境权具体化,在具体化的过程中她实质上将环境权民事权利化。

3.21世纪初期的公民环境权学说

公德近是21世纪公民环境权论的一位代表,在谷德近看来,环境权的实质是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他因而反对把自然、后代和人类整体视为环境权的主体。他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一种习惯权利。他眼中的习惯权利是一种制度事实,由约定俗成的生活规则支撑。公民环境权只能是习惯权利的理由有:(1)环境权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中;(2)环境权依靠社会习惯得以保障。

徐祥民教授是义务先定论的代表,义务先定论者则从根本上否定公民环境权的存在,主张环境权是一种以环境义务的先行履行为存在条件的人类权利。。在徐教授看来,公民环境权论者所论述的以对环境要素和环境功能的使用为内容的环境使用权,都可以归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公民环境权论者所主张的公民环境权不能构成对那些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权利的制约。徐教授主张,环境权是一种自得权,它产生于环境危机时代,是以自负义务的履行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在他看来,人权发展的历史经过了初创期、发展期和升华期,三个时期的核心性人权分别是自由权、生存权和环境权。自山权的实现要求国家履行消极不妨碍的义务,生存权的实现要求国家或社会积极地提供保障,而环境权是自得权,是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所谓自得就是自己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是等待其他主体来提供方便,也不需要排除来自其他主体的妨碍。它的实现以人类履行自负的义务为条件。因此,在徐教授看来,现有的环境保护法以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为实现保护环境目的的手段是正确的。

篇(5)

1经营决策阶段的成本及其控制

经营决策阶段成本是指公司经营方向的选择,这是成本管理的第一个也是最为核心的环节。不过对于大多数IT软件业公司而言,这个阶段往往是最大的问题之所在,有时经常凭一个觉得是灵感的想法或者对市场初步的直观层面的调研就进行的决策。而这样的结果是往往没有摸透市场的真实情况,轻率上马项目,造成方向性错误,以至于导致企业的危机。

该阶段的成本控制,关键在于经营决策前科学而深入的市场调研及准确分析,目前很多中小型IT软件企业,其经营部的职员大多都并不是社会调查专业的,因而他们做市场调查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不太科学,如在样本选取及抽样过程不合理,没有按照严格的社会调查方法进行调查和数据分析,甚至问卷设计都存在倾向性导致调查数据信度偏低。此外,大量的公司自我宣传的各种形式的软文和竞争对手有意的攻击性文章夹杂在其中,并不是很容易的进行分辨,更何况数据的随意性,来源的不可追溯性各种情况,所以只能作为参考。

2需求整理及分析确认阶段的成本及其控制

需求整理指市场经营人员根据高管对于市场方向的决策,而提出的具体的产品或者项目的原始需求,需求分析是指技术员对市场部门的需求进行分析,评估其可实现性以及实现难度,大致工时等,提交相关需求分析报告,最后市场经营部门进行确认这个阶段。

该阶段的成本控制,首先需要搞清这种沟通过程中产生偏差的原因,最为主要的往往并不是技术语言和市场语言的差异,或者市场人员和技术人员之间的思维定势的差异,而在于两者缺乏确定的科学的流程和在交流之前的准备以及相关概念约定俗成的定义造成的问题,同时还由于沟通和确认环节由于其特殊性,经常难以被有效的纳入进度管理程序流程当中。而提高该阶段的成本控制效率,必须逐一针对性的解决以上问题,首先要清晰的确定并严格执行市场和技术沟通的流程,尤其是要明确每个环节的控制点,也就是双方交付给对方的关键交付物,一定要有清晰的共同确认的模板,同时每次沟通前必须对于一些概念有着清晰的界定,然后公布这些信息,并在沟通前做好充足的准备,明确每次沟通前要沟通什么,要解决哪些问题,沟通结束后要交付哪些文档让双方进行确认等,同时一定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的管理模式,讲所有沟通环节全盘把握,并纳入进度管理。

3规划阶段成本及其控制

规划阶段成本是指在需求已经得到确认后,进入技术规划阶段的相关成本控制,该阶段有些软件开发公司常常出现的问题是对于规划予以过度的期望和过于沉重的内涵,在实际项目操作过程中,这个规划实际上包含着技术规划和非技术规划两个部分,因为对这两个部分的混淆,导致一些技术层面和市场层面的东西不必要的纠缠在一起,并且直接导致项目进度的拖欠,而且会导致由于非技术规划的不清晰,直接影响技术规划层面的实施。

该阶段的成本控制,必须清晰的区分非技术规划和技术规划,尤其在公司内部技术部门和市场经营部门之间的职责,需要设立一个在提出需求到技术规划之间过渡的位置,即对于需求具体细节的整理,要对于交付物有着清晰的确定,尤其是在不同时期交付不同的关键文档,如除了上面说的那六个文档外,技术部项目组长在需求分析的时候,还应该明确提交功能模块分析,开发代价,功能流程图,功能关联性图,可维护性及可拓展性分析等六个文档,此外在项目开发规划阶段,还要对于控制点的一些要素进行详细的规划用来提交给市场部门,如详细页面元素,页面元素价值度分析,表现形式,页面结构,页面效果等。

4开发阶段的成本及其控制

开发阶段的成本指需求确定并且规划清晰后的具体开发过程的成本管理问题,该阶段相对其他阶段来说比较清晰,但这里笔者认为需要关注的是,如何使得人力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它是指公司第一线技术人员的能力最大程度发挥的状态,包含几个层次,(1)全部时间利用,(2)最大效率利用,(3)最大潜力激励利用,这三步需要逐步递进实现。这个需要一种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公平公正的价值认定模式和绩效制度,从而一方面促进员工本身的发展,一方面增加对人才的吸引力。

该阶段的成本控制,可以引入最大可控制成本的概念,这里是指人力资源最大程度发挥后所能控制的成本,是公司在一定投入前提下,最大的可能的减少因管理导致人力发挥不足够而造成的成本,该成本为人力资源的极致成本,无法再进一步降低,此成本状态下的仍然出现效益不佳情况,则可说明在经营定位和经营方向上的问题,而非内部问题。促使人力资源得到最大利用度和发挥度,在此基础上的成本,为最大可控制成本,以上可以通过内部的管理系统来很好的实现。5需求变更成本及其控制

需求变更成本指在开发过程中,由于市场部门的需求改变导致的成本增加而实施的控制,对于项目开发的过程中,需求的频繁变更就成本控制而言是致命的,很多项目由于需求的变更而导致破产。

该阶段的成本控制,最关键的是要对于需求变更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要从需求变更的开始,对于整个变更的每个具体的步骤进行跟踪,并且严格核算每次变更所需要的工作时,从而做好评估。同时,务必要明晰需求变更的必要性和风险性,以及所带来的实际成本的增加,所以需求要尽量经过详细的论证。

6测试成本及其控制

测试成本指项目开发完成阶段,在交付验收前进行的测试过程中导致的成本及其控制,测试阶段对于一个项目的最终交付具有重大的意义,往往在测试阶段要才是使得项目真正完善的阶段,很多细节的修补都在测试阶段完成,正是测试使得一个项目成为一个可以交付,可以应用,可以产生效益的产品。但对于一些中小型软件开发公司而言,往往缺乏真正建制齐全的测试部门和专业测试人员,经常是技术人员进行兼任,这种方式相当普遍。但同时也导致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对于测试缺乏经验积累管理,或者说是错误管理,经常上次测试完出现的问题,过段时间又会出现,或者是开发下个项目的过程中又再次出现,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该阶段的成本控制,笔者认为最关键的是对测试进行错误管理模式,采取“有错必改,凡错必究,错不再犯,预错于先”的管理办法,尽量在项目开发之前,就能整理出之前开发中出现过的所有问题,并用列表的方式进行技术会议,让所有开发人员进行错误共享,尽量把测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再开发阶段,另外需要把测试过程化、即时化,每周甚至每天都要求每个开发人员在交付自己的子模块的之前就暗中预先准备的测试手册进行测试,通过后再提交,同时定时抽查某些核心功能模块,进行某个点的测试,这样全过程的控制,会最大程度的减少测试成本,同时要加快反应速度,一发现开发中,或者测试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必须跟进彻底解决,并纳入绩效考核中,杜绝再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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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决策阶段的成本及其控制

经营决策阶段成本是指公司经营方向的选择,这是成本管理的第一个也是最为核心的环节。不过对于大多数IT软件业公司而言,这个阶段往往是最大的问题之所在,有时经常凭一个觉得是灵感的想法或者对市场初步的直观层面的调研就进行的决策。而这样的结果是往往没有摸透市场的真实情况,轻率上马项目,造成方向性错误,以至于导致企业的危机。

该阶段的成本控制,关键在于经营决策前科学而深入的市场调研及准确分析,目前很多中小型IT软件企业,其经营部的职员大多都并不是社会调查专业的,因而他们做市场调查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不太科学,如在样本选取及抽样过程不合理,没有按照严格的社会调查方法进行调查和数据分析,甚至问卷设计都存在倾向性导致调查数据信度偏低。此外,大量的公司自我宣传的各种形式的软文和竞争对手有意的攻击性文章夹杂在其中,并不是很容易的进行分辨,更何况数据的随意性,来源的不可追溯性各种情况,所以只能作为参考。

2需求整理及分析确认阶段的成本及其控制

需求整理指市场经营人员根据高管对于市场方向的决策,而提出的具体的产品或者项目的原始需求,需求分析是指技术员对市场部门的需求进行分析,评估其可实现性以及实现难度,大致工时等,提交相关需求分析报告,最后市场经营部门进行确认这个阶段。

该阶段的成本控制,首先需要搞清这种沟通过程中产生偏差的原因,最为主要的往往并不是技术语言和市场语言的差异,或者市场人员和技术人员之间的思维定势的差异,而在于两者缺乏确定的科学的流程和在交流之前的准备以及相关概念约定俗成的定义造成的问题,同时还由于沟通和确认环节由于其特殊性,经常难以被有效的纳入进度管理程序流程当中。而提高该阶段的成本控制效率,必须逐一针对性的解决以上问题,首先要清晰的确定并严格执行市场和技术沟通的流程,尤其是要明确每个环节的控制点,也就是双方交付给对方的关键交付物,一定要有清晰的共同确认的模板,同时每次沟通前必须对于一些概念有着清晰的界定,然后公布这些信息,并在沟通前做好充足的准备,明确每次沟通前要沟通什么,要解决哪些问题,沟通结束后要交付哪些文档让双方进行确认等,同时一定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的管理模式,讲所有沟通环节全盘把握,并纳入进度管理。

3规划阶段成本及其控制

规划阶段成本是指在需求已经得到确认后,进入技术规划阶段的相关成本控制,该阶段有些软件开发公司常常出现的问题是对于规划予以过度的期望和过于沉重的内涵,在实际项目操作过程中,这个规划实际上包含着技术规划和非技术规划两个部分,因为对这两个部分的混淆,导致一些技术层面和市场层面的东西不必要的纠缠在一起,并且直接导致项目进度的拖欠,而且会导致由于非技术规划的不清晰,直接影响技术规划层面的实施。

该阶段的成本控制,必须清晰的区分非技术规划和技术规划,尤其在公司内部技术部门和市场经营部门之间的职责,需要设立一个在提出需求到技术规划之间过渡的位置,即对于需求具体细节的整理,要对于交付物有着清晰的确定,尤其是在不同时期交付不同的关键文档,如除了上面说的那六个文档外,技术部项目组长在需求分析的时候,还应该明确提交功能模块分析,开发代价,功能流程图,功能关联性图,可维护性及可拓展性分析等六个文档,此外在项目开发规划阶段,还要对于控制点的一些要素进行详细的规划用来提交给市场部门,如详细页面元素,页面元素价值度分析,表现形式,页面结构,页面效果等。

4开发阶段的成本及其控制

开发阶段的成本指需求确定并且规划清晰后的具体开发过程的成本管理问题,该阶段相对其他阶段来说比较清晰,但这里笔者认为需要关注的是,如何使得人力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它是指公司第一线技术人员的能力最大程度发挥的状态,包含几个层次,(1)全部时间利用,(2)最大效率利用,(3)最大潜力激励利用,这三步需要逐步递进实现。这个需要一种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公平公正的价值认定模式和绩效制度,从而一方面促进员工本身的发展,一方面增加对人才的吸引力。

该阶段的成本控制,可以引入最大可控制成本的概念,这里是指人力资源最大程度发挥后所能控制的成本,是公司在一定投入前提下,最大的可能的减少因管理导致人力发挥不足够而造成的成本,该成本为人力资源的极致成本,无法再进一步降低,此成本状态下的仍然出现效益不佳情况,则可说明在经营定位和经营方向上的问题,而非内部问题。促使人力资源得到最大利用度和发挥度,在此基础上的成本,为最大可控制成本,以上可以通过内部的管理系统来很好的实现。5需求变更成本及其控制

需求变更成本指在开发过程中,由于市场部门的需求改变导致的成本增加而实施的控制,对于项目开发的过程中,需求的频繁变更就成本控制而言是致命的,很多项目由于需求的变更而导致破产。

该阶段的成本控制,最关键的是要对于需求变更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要从需求变更的开始,对于整个变更的每个具体的步骤进行跟踪,并且严格核算每次变更所需要的工作时,从而做好评估。同时,务必要明晰需求变更的必要性和风险性,以及所带来的实际成本的增加,所以需求要尽量经过详细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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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管理特色

近年来,圣境物业公司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在宏观战略的指引下,关注细节、注重服务,探索企业发展提升、转型之路,并凭借人才梯队战略、服务标准化和项目节能管控等三大支撑,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发展之路。

(一)人才决定服务的维度

公司自成立以来,十分注重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团队成员专业化基础和追求卓越的理念,使得企业始终关注行业发展的最新动态,力求通过服务标准化推行,持续创造和保持一流的工作业绩;通过开展多样性培训、组织员工活动、基层调研、企业文化宣传等多途径,增强员工的企业归属感和向心力。积极探索与实践“产学结合”,为企业不断培养与锻造一大批学习型专业化的物业经理人和中坚力量,继续坚定不移的落实“全国注册物业管理师“考试激励政策,拓展物业高端人才的引进渠道,形成一支稳固的高素质人才梯队,截止截止2014年10月底,共计引进18名管理培训生,80名本科以上管理人员。圣境物业公司还确立了人性化管理思路,坚持“以人为本”,打造一支“快乐工作,快乐生活”的健康向上的员工队伍。在团队建设过程中,先后紧跟集团公司步伐,做好党群建设,工会围绕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这一中心任务,坚持党课等活动,学习曲江的“塔山精神”,在广大员工中树立了“热爱圣境”、服务是光荣的、“甘做一片绿叶”的崇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保证了圣境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品质。

(二)厉行节约,提升服务的精度

曲江文化大厦是一座5A智能化甲级写字楼,为了管好大厦,圣境物业在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础上,十分重视大厦的节能减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2012年公司尝试性投入120万现代化设备,如扫地机、清洗机、抛光机等,运用科学技术,提高工作质效,降低人力成本的投入的同时减少用工风险;

2.完善机制,实现管理节能,针对设施设备运转情况,先后为大厦量身定制了《公共区域照明控制管理规定》等,用制度保证了节能的持续性;

篇(8)

在动态的环境中,企业经营的宏观环境时刻在发生变化,顾客的需求在不断变化,竞争对手的竞争力在不断提高以及不断变化的技术同时在直接影响核心能力的领先性,那么企业就需要动态的核心能力及动态管理能力。所以对企业核心能力的有效管理应是对核心能力整个演变过程的循环和实时的动态管理,核心能力的动态管理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1、管理过程的连续性。一个完整的合理的核心能力管理过程应包括四个阶段:核心能力的确定、培育、应用、评价与发展等阶段。核心能力的确定是指根据企业的战略展望等确定出为支撑企业发展战略实施所应建立的核心能力;核心能力的培育是指积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能力,通过事先的统筹规划在遵循一定的原则下以一定的方法有效地培育出核心能力;核心能力的应用是指如何寻找核心能力的应用机会,尽可能发挥核心能力的作用,为企业带来优良的经营业绩和竞争优势,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核心能力的评价与发展是指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地评价核心能力的适应性、领先性等,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企业核心能力保持与市场环境相适应的领先性,从而为企业带来可持续竞争优势。

2、管理的循环性。对核心能力的动态管理绝不是在评价完成之后便告结束,而是根据评价的结果再返回培育、确定或应用阶段,即或在原有核心能力基础上的单纯强化提高,或是确定应培育的新的核心能力,或是加强核心能力的应用,通过每一次循环,核心能力的内涵和价值都将得到提升,从而形成一个动态的循环的并不断提高核心能力的管理过程。

3、管理的实时性。对核心能力的四个阶段的管理可能同时存在,由于管理的循环性和实时性存在于各管理阶段中,对动态管理的管理手段就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并进行实时、动态管理进行操作。

二、对公司的核心能力进行保护

关于公司核心能力的可持续,首先要做的就是对它进行充分有效的保护。所谓对公司的核心能力的有效保护,是指公司通过运用一定的管理方法或手段提高竞争对手的“模仿门槛”,使公司的核心能力保持对竞争对手的一定的领先距离,为公司的核心能力“制造”出一块隔离带或安全区。

1、核心技术的保密与垄断。拥有核心能力的公司对其核心技术都非常注重保密,因为他们深知核心技术一旦被竞争对手轻而易举地掌握则意味着竞争优势的丧失。因此,他们在核心技术的保密方面会坚持这样的原则,即输出产品不输出技术;输出非核心技术不输出核心技术。如可口可乐公司在全世界有许多合资厂,也尽管其配方99%的成分都已被研究分析出来,就是剩余的1%(可称为核心配方),可口可乐公司对外界从不公开。另外,许多拥有核心能力的公司,还通过注册专利以使核心技术获得垄断地位来实现对其的有效保护。同时,制定大量的保密规则,对公司内部员工特别是掌握公司核心技术的人员的保密行为实行有效的约束,已成为这些公司的惯例。

2、核心技术的谨慎推出。拥有核心能力的公司在制定市场战略时注重在客户需求和核心技术保护方面寻求平衡。对其核心技术的推出是谨慎的,并非一下子把核心技术都拿出来到市场上推广。如IBM公司、微软公司等都有一套完整的技术战略。他们以雄厚的人力、财力、研发能力等,贮备几个档次的新技术,但只推出比其他公司先进半步的技术,以保持技术领先和对核心技术的垄断地位。对于尚未利用的技术或一时很难转化为商品的技术,则让技术保持原有的状态加以储存,绝不拿出来推广或出售。

3、围绕核心技术的经济威慑。拥有核心能力的公司通常是抢在竞争对手之前对一项资产大规模投资。竞争对手尽管同样可以使用这种资产,因为市场规模较小,以现在的盈利水平无法支持两家厂商。显然,通过围绕核心技术的经济威慑可能使潜在的竞争对手驻足不前,从而达到核心技术的可持续性。所以,我们经常可以观察到核心能力与大公司,特别与跨国公司是紧密相联的。这是因为,大公司的发展需要核心能力的支持,而围绕核心能力进行大规模的投资又通常具有安全的收益。中小公司在某个时段上也不是没有核心能力。但是,因其资源配置的规模较小,使其面临竞争对手的“模仿式冲击”所带来的风险较大,因而中小公司的核心能力容易呈现出不稳定性。

三、对公司的核心能力进行投资

鉴于所有资源都会贬值,核心能力作为公司最具竞争力的资源也是如此。如果不保持对核心能力的持续投资,核心能力的丧失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因此,有效的公司战略需要不断地对其核心能力保持高强度的投资。对公司的核心能力进行投资大体有三个方向:

1、对核心技术进行投资。公司核心能力在实体构成上,必须以作为无形资产的卓越品牌为主导,大力实施并推进第四代R&D战略管理。实际上,品牌是以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的战略性无形资产,它是企业核心技术的结晶,是消费者获得高消费者剩余的产品的“身份证”。顾客可以从名牌获得满意,并同时避免了一系列消费风险。毫无疑问,实施品牌战略、核心能力机制的打造及其整个新型战略管理体系的构造,关乎整个现代社会生产价值链条,从产品设计开发、做成样品、零部件生产、半成品组装,到成品组装、包装、运输、分销,再到售后服务等所有环节。然而,这一整条价值链上的不同环节,不同部分对产品的价值增值功能是不同的。而最能增大价值的两大环节之一就是上游的核心技术开发。

2、对人力资源特别是核心员工进行投资。公司核心能力的人格载体必须以知识资本化为主导。另一方面,以知识资本化为基本线索而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本化战略管理,将使公司战略的有效推进获得更深厚的人力资源基础和保障。随着整个经济社会由传统经济向知识经济演进步伐的加快,人力资本的社会经济地位日益提高。知识正在成为主要的生产要素,知识工作者的生产力正在成为主导生产力,知识工作者正在成为资本。因此,对人力资源进行投资较之传统经济更为必要。核心能力理念最伟大的贡献在于它认识到在具有传统部门结构的公司,对公司的核心能力进行投资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核心能力确定了公司行政机构的关键角色应该是充当公司核心能力的保护人。有时,为做好保护工作,甚至可以指定一位管理人员,负责对核心能力的投资。公司对人力资源进行投资时,尤其要注重对核心员工的投资。因为,核心员工的丧失或其人力资本价值的下降,将意味着公司核心能力的丧失或下降。在这方面,必须关注的重点是:①从客户层面考察,核心员工能为客户、公司创造巨大价值。这种价值创造分别来源于核心员工的预见力与执行力。②相对竞争对手,专家可以出高薪聘请,但忠诚的核心员工无法用高薪招聘。拥有卓越预见力与执行力,又忠诚于企业的员工是公司最重要的资产,是竞争对手难以模仿的。但问题在于要时刻爱护员工的忠诚。③核心员工能力是公司自学习积累的结果,教育与培训导致人力资源的不断丰厚。公司必须建立基于“能本管理”的员工预见力、执行力开发机制。④为了使公司的命运不掌握在个别员工手里,必须倡导并实现人力资本向组织资本的转化。通过结构化的知识平台,构筑合理有效的知识分享机制与公司制度安排。

3、对核心营销能力进行投资。核心能力的调整轨迹一般是以生产环节为起点向价值链两端延伸,即向研发和营销延伸。公司拥有核心技术不是目的所在,目的在于优化公司的利润。而公司的营销能力正是把“技术变为财富”的最后一站,因此,对公司的核心营销能力进行投资也就成为必要。从为客户创造新生活这一核心能力本质内涵的视角出发,公司核心能力亦即公司核心价值追求的最高目标就是获得顾客的忠诚度,这是全部营销管理的聚集点,也是公司核心能力的最本质内涵。营销就是要使传统的公司销售经营化,在深刻认识和了解顾客的基础上,使产品或服务完全适应客户的需要,形成产品自我销售。

四、对公司的核心能力进行升级

如果一家公司的核心能力正在被竞争对手所效仿,那么该如何保持维系公司的核心能力?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对公司的核心能力进行升级。

1、将核心能力升级到结构上更有吸引力的行业。夏普公司的做法为如何针对技术和产品的连续升级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提供了很好的示范。20世纪50年代,夏普公司是电视机和收音机的组装公司,表面上属于日本二类消费电气公司。为打破这种局面,公司创始人早川笃治(ToKujiHayakaova)建立起研发机构。当日本通产省禁止夏普公司设计计算机时,公司在1964年利用其有限的技术生产出全球第一台数字计算器。为巩固其在该领域的地位,夏普公司向后集成,生产自己的专业化半导体,并大力投资开发新的液晶显示技术。夏普公司押在LCD技术上的赌注得到了回报,并使其开发出一系列新产品,如Wizard电子管理器。一段时间后,其卓越的显示技术令夏普公司在以前拼搏的领域(如便携式摄像机)拥有了竞争优势。

2、将核心能力移植到地域上更有吸引力的市场。如果说创新是发展核心能力的推动力,那么跨国经营则是催化核心能力的拉动力。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许多拥有核心能力的公司无不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力求在国际竞争中放大自身的核心能力,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如沃尔玛、通用电气公司、索尼公司等著名跨国公司,均是将核心能力移到地域上更有吸引力的海外市场,以使自己的核心能力得到升级与放大,从而摆脱竞争对手的模仿威胁,有效地保持维系了公司的核心能力。

3、以公司核心能力为主线实施资本运作。能力学派管理专家指出:业务流程再造的关键是把公司的内部组织和产品——市场战略有效联结起来,就是变业务流程为战略性资产。所谓战略性资产亦可认定为具有核心能力的资产,因而以核心能力为主线进行资本运作的主旨在于:透过各个层面将资本运作直接同市场结构联系起来。所以重组必须贯彻以下原则:产权重组以产业重组为导向,不能为重组而重组,产权重组只有按照产业结构进行重组才能体现核心能力的需求;产业结构重组以产品结构重组为导向;产品结构重组以市场开发结构重组为导向;市场开发结构重组以居民消费结构为导向。

4、将核心技术能力升级到核心管理能力。著名的通用电气公司之所以成为世界百年的旗帜公司,过去靠的是技术,现在其核心能力则在于管理,尤其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通用电气式培训。从中国海尔公司的成长转变也可以明显地看到这一点。可以说,世界著名的公司之所以长盛不衰的奥秘,也在于其完成了核心技术能力升级到核心管理能力的公司改造。在将公司的核心技术能力升级到核心管理能力的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提升重点是公司的组织能力。因此,必须关注的方面是:①从客户层面考察,核心管理能力能为公司创造巨大价值,这种价值源于公司的经营理念。②公司良好的界面管理机制是公司效率的关键。③必须解决好管理责任制问题,构造能上能下、持续上下的变动机制。④基础管理水平是核心管理能力的基本功,也是竞争对手很难一时就能模仿的。

五、建立企业学习力的能力

企业核心能力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知识的创新、积累、转移和共享,这就要求企业应该成为一个学习型企业和知识型企业,在不断修炼中增加企业的专用性资产和隐性的不可模仿性知识等。在新的竞争时代,光靠雄厚的资源和强大的规模并不能保证企业能够在市场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学习的能力才是突破生存不利格局、实现永续发展的根本,只有重视学习、用心学习,企业才能适应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市场,才能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那么什么是学习力呢?

篇(9)

佛山大兴工程有限公司(化名)原系某行政部门属下的集体企业,1999年6月底转制后,原职员邓某和吴某等14人成为股东。《公司章程》第9条第(四)项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邓某为最大股东,持股从19%增至49%,并一直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原告吴某一直持8%的股权。

根据《公司章程》第20条的规定,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享有原《公司法》第46条、第50条规定的职权。但邓某并未全面履行其职责,其既不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也不按公司章程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管理混乱,在邓某的操控下,被告自1999年7月完成转制以来,一直未对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凭证委托独立的具有法定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全面审计,以至部分股东无从知道公司真实的资产状况,公司不管盈亏,到年终时随意提一笔款作红利分配了事,严重侵害了股东的知情权和公司盈余分配权。而邓某等则利用职务之便,随意用各种借口耗用公司的资产,报销名目繁多的费用,成为最大的获利者。

2004年8月前后,邓某等人提出对公司资产和股东进行二次重组并收购原告吴某和其他部分股东的股份。吴某对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提出疑问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对公司自转制以来至2004年8月的资产和账目委托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后才能谈股权转让的事,但遭到断然拒绝。

2004年10月,原告吴某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股东知情权受侵害为由,状告大兴公司,请求法院委托独立审计机构对被告自1999年7月1日起至2004年9月31日止的全部财务会计账簿、凭证进行的审计。

2005年5月,法院以原告吴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曾正当地提出查阅账簿之要求且被公司无理拒绝,而是直接请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该项请求违背了权利用尽原则,且不属于待诉讼终了时裁决的实体权利主张,于法于理无据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股东知情权的法理与法律依据

什么是股东的知情权?简言之就是股东享有知悉公司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公司法》对此问题没有作正面的规定。这或许是常识问题,尽人皆知,用不着再作正面的规定,或许是涉及的问题太多太深太宽,难以从正面给出统一的规定。对股东知情权,原《公司法》第4条第一款只是就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及第32条、第110条、第175条、第176条就查阅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两方面作了规定。修订后的《公司法》第4条、第34条、第97条、第98条、第165条、第166条和第171条也从这两方面作了规定。

“商场如战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惨烈的生动写照。中国有“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的古训,如果股东对自己公司的真实情况不知、迟知或知而不全,在商场上必然惨败。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对公司业务进行监督和纠正以及分取红利等权利的行使都必须以知道公司的真实情况为基础。如果股东不知道公司的真实状况,则无法对公司的人、财、物等事项作出决定,难以行使表决权,难以实现其盈余分配权这一最终的权益。从这点上讲,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基础性权利。离开知情权,股东的其他权益都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特别是近年来,公司内的职务犯罪愈演愈烈,董事、经理或实际控制人侵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五花八门,因此从立法上充分有效地保障股东的知情权显得十分重要。保护股东的知情权,是全面保护股东权益的首要环节,从另一角度讲也是有效遏制和及时发现和公司内的职务违法和犯罪行为不可或缺的手段。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明确设置了“股东知情权”这样一个二级案由。

公司的真实情况不必也不可能事无巨细都告知股东,股东关心的是那些与其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司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对公司业务进行监督和纠正以及分取红利等信息,以财务信息为核心。换言之,股东知情权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公司的财务信息,股东知情权的核心是股东的财务信息知情权。这在新旧《公司法》的上述条文里有充分体现。

二、以往真实案例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及由此引发的思考

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省高院二审的珠海真科感光材料制作有限公司与香港富光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权益纠纷一案中,富光公司作为真科公司的股东,因股东知情权问题真科公司,其一审的诉讼请求之一是“请求法院委派审计人员审计真科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账簿等经营状况的信息资料,保护富光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一审判决真科公司5日内向富光公司或者其指定的审计事务所提交财务报告、公司账簿等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的资料。真科公司认为一审的此项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取得账簿凭证之后拒不返还,或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会严重危害真科公司的利益,遂提出上诉,二审认为一审的此项判决没有超出富光公司的诉讼请求,遂判决驳回真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①。

在某集团有限公司诉某工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集团公司是工贸公司的股东,但自工贸公司成立以来,工贸公司既未向原告提交财务会计报告,也不让原告查阅被告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股东的知情权,集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提供自1999年5月至2002年7月的财务会计报告并要求查阅此期间的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凭证等。一审及二审法院均支持某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②。

在该两案例中,法院均判公司向股东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账簿和凭证,具体表现为保护股东的账簿查阅权,以实现股东的知情权。本人认为,此种判决充分保护了股东的知情权,但也似有考虑不周全之嫌。真科公司的上诉并非没道理。如胜诉的股东取得公司账簿及凭证之后,以需审计为由,长时间不返还给公司,甚至拒不返还,公司岂不是要提起返还账簿凭证之诉?如此一拖就可能二、三年甚至更长时间,公司的经营必受影响。另外,如胜诉的股东怀有不当目的,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或据为已有,公司更会遭至毁灭性的打击。

新《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这一规定将举证责任划给公司,有利于保障股东的账簿查阅权,因为账簿掌握在公司一方。但何为目的不当?我国公司法未作规定。日本《公司法》第433条规定,股东有下列情形为目的不正当:1、为损害公司的运营业务或其他股东的利益请求查阅;2、成为与公司进行竞业的人,或与公司进行竞业的公司的股东、董事或执行经理;3、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资料,将所获知的事实向他人通报获利,或之前2年内,曾有该种行为;4、在不适当的时间提出将会计账簿带离公司指定的地点查阅③。公司要证明股东有第1至第3种情形之一,并非易事。

所以,与其在出现不良后果之后再反过来追究股东的责任,不如从制度设计上堵塞漏洞。

三、因股东知情权产生纠纷时,通过诉讼程序来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机构对公司的账簿、凭证进行审计,即司法审计,是实现股东知情权同时又兼顾公司利益的最佳选择。

股东知情权指向的对象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实现?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救济?《公司法》修订前争论颇多,修订后仍然未能作出全面规定。刘俊海先生认为股东的知情权具体可分为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这三者虽然内容各异,但都服务于股东采集信息的宗旨,且其重要程度依次序增强④。刘俊海先生对这三种权利的行使要件及程序作了论述。有学者提出股东的知情权还包括询问权。

新《公司法》第34条第一款和第166条规定的股东的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较易理解和操作,本文不作累述。目前我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未见任何有关检查人选任请求权的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尚未见先例,故本文暂不作讨论。在此本人着重分析账簿查阅权在实现股东知情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账簿查阅权是指股东查阅公司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所需的基础资料的权利⑤,是检验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保障,因为财务会计报告不是原始的账簿凭证类,股东仅凭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很难判断财务会计报告本身是否属实,很难判断董事、高管是否有不正当经营行为,因此新《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刘俊海先生认为,凡是能够反映公司财务与经营管理现状的会计账簿以及制作会计账簿所依赖的各种会计资料即会计文件(含会计原始凭证、传票、合同书、纳税申报书、电传书信、电话记录、电文等),股东均有权查阅⑥。新《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虽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并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但仍未明确是否包括会计凭证,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尤其是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否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和凭证,更是只字未提,为账簿查阅权纠纷留下不少隐患。

有论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的范围不包括原始凭证,因为会计账簿并不包括原始凭证。我国《刑法》、《审计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已对做假账、明暗两本账的非法行为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进行了规范和救济,不宜将会计账簿查阅权扩大到原始凭证⑦。笔者不敢苟同此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只可以查阅会计账簿,而不能查阅原始的会计凭证,那么他对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中的疑问无从核查析疑,无从判断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是否有假,更难以发现做假账等非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就无从谈起。2010年6月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关于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披露,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29363张可疑发票中,有5170张为虚假发票,列支金额为1.42亿元。其中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9784.14万元,另因审核把关不严,接受虚假发票报账4456.66万元。在人民心中拥有崇高地位的中央部门尚且如此,对于普通公民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经营管理者,更不可能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公司内职务犯罪行为也证明了这一点。如果不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查阅原始凭证,则难以掌握公司的真实情况,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经营管理者也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单从保障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角度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权应当包含查阅原始会计凭证。

新《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被公司拒绝的,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刘俊海先生认为,在遇有重大问题、紧急事由时,股东可申请法院对公司的账簿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法院在权衡股东的账簿查阅权与公司在诉讼保全中所蒙受的不利益之后,若认为有必要,则应认许股东之请求⑧。法院为何要权衡利弊?何为必要?何为无必要?刘俊海未作进一步探讨。新《公司法》虽然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但未明确是否包括原始会计凭证,因为不管包括还是不包括,均有利弊。新《公司法》在实现股东知情权的问题上陷入一个两难境地,于是采取回避问题的保守做法:不作规定。如果包括查阅原始凭证,那么公司的利益就受到潜在的威胁。股东通过法院判决、裁定,取得公司账簿及凭证之后,或拒不返还,或泄漏商业秘密等,是法院必须考虑的问题。如法院因此不同意诉讼保全,或不支持股东的请求,那么股东的账簿查阅权就成了天方夜谈,新《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就成了一张空头支票。如果不包括原始凭证,股东仅能查阅账簿也难以掌握实情,不管是公司提供还是通过法院的判决查阅账簿,这都与实质的知情权有天壤之别。

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需要专业会计知识,这是众所周知的常理。股东的知情权实现并不在于由股东本人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账簿凭证,而是在于知道公司全面真实的财务信息。因此,在股东本人不是专业会计师、审计师的情况下,股东自己查阅账簿和凭证的作用不大,如果只能在公司内查阅,则公司在操作中可以设置许多障碍,把股东的知情权架空,如允许股东把账簿和凭证带出公司,则公司会面临巨大风险。只有允许股东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来对公司的账簿和原始会计凭证进行审计,才能保障股东知道公司的真实情况。如果仅仅允许审计机构股东到公司查阅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也会面临公司设置的许多障碍。因此,与其由法院责令公司将特定的公司账簿凭证提供给股东委托会计师查阅,不如直接由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账簿和会计凭证进行审计。

有观点认为,在公司未作出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单独提出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的主张已超越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⑨。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6204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股东张某要求聘请审计部门对被告昭明普瑞经贸有限公司2000年至2004年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由于庭审中被告不同意,而公司法和被告的《公司章程》均未规定股东享有上述权利,股东不能超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权利,故对原告要求审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⑩。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民终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更是认为,原告股东李某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春北实业公司的会计账簿不实,其要求查阅原始凭证的上诉主张超出公司法第34条规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故不支持其上诉主张⑾。会计账簿和凭证都掌握在公司手中,要股东证明账簿不实才能查阅原始凭证,这显然不合理。“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的推论有道理,但公司须有证据证明有此种可能,这样的认定才能让人信服。

笔者认为,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只是实现股东知情权的一种方式,并没有超出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况且由专业的具有审计资质的机构进行,更能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等利益。

因此,因股东知情权产生纠纷时,最能兼顾两方利益并减少累讼的方法是通过诉讼程序来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完毕,即应将账簿凭证交还公司。经过法定程序得出的审计结果,各方应予接受。

通过诉讼程序委托审计机构来审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账簿和凭证,是基于股东知情权而产生的权利,并为股东知情权服务,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畴,笔者认为把这种权利叫做司法审计请求权较为贴切,它是实现股东知情权并同时限制股东滥用或恶意行使知情权的有效措施。

四、司法审计的法律依据和举证责任划分

《注册会计师法》第14条第一项规定注册会计师的职责之一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现行《公司法》第165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171条规定“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因此,审计必须以会计账簿和凭证为基础依据。这也是股东请求司法审计的法律依据。如公司己依据这两条法律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交股东查阅,股东对审计报告无异议的,自无进行司法审计之必要。如公司没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公司的财务,或公司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真实、完整,或股东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股东与公司之间不能协商解决知情权问题时,通过诉讼程序来委托审计机构依法审计是最为文明理性的解决方法。

只要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按现行《公司法》第165条、166条、171条规定的进行了财务审计并送交股东,那么即可视为侵害了股东的知情权。因此,在股东与公司的知情权纠纷中,举证责任首先在公司一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须依现行《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首先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账簿的书面申请,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证明自己享有真实合法的股东身份即可,而无需提出自己曾要求查阅或审计公司财务却遭拒绝的证据。即使公司履行了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等义务,但股东有证据证明原来审计的程序违法,账簿或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不实的,仍可请求司法审计。

新《公司法》在165条和171条对公司的财务审计作了规定,但未规定公司违反该两条规定时的审计救济程序,则是一大漏洞。

五、司法审计请求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处理

司法审计请求权如何提出?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如何进行处理?这是诉讼程序上的实务问题,是具体操作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在吴某诉佛山大兴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即遇到这一问题。笔者对法院的观点不敢苟同。我们不妨从诉的角度对这一问题略作分析。

民事诉讼中的诉,是当事人的请求,既包括可以在实体判决中处理的请求,也包括可以在程序上进行处理的请求。

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属于纯程序上的请求。当诉讼过程中某一方面的事实需要借助特定的专业技术来查明或确定时,也会产生程序上的请求,即请求法院允许或委托专门的机构来查明或确定,比如各种各样的鉴定、评估和审计。还有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请求,如先予执行、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破产还债等请求。

当一项程序性请求可以与实体性请求完全分离时,那么这项程序性请求就可以在诉讼请求之外用申请书的形式来单独提出。当一项程序性请求无法与实体性请求完全分离时,就宜在诉状中以诉讼请求的形式提出。两种形式并无优劣之分,全由法律定之。在目前《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股东单就知情权受侵害而请求司法审计,就宜在诉状中以诉讼请求的形式提出。如果股东同时就知情权与决议权、盈余分配权或其他股东权益受侵害而时,既可在诉状中的诉讼请求里一并提出司法审计,也可以在诉状之外另用申请书的形式提出。

对司法审计请求权可以用三种方式进行处理:

其一是设定一个类似民事诉讼中的督促程序的申请司法审计令程序。股东在申请书中申明司法审计的理由,法院经审查后向公司发出审计令,公司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的,审计令生效。公司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审计令程序终止,股东可另行提起司法审计之诉。也有司法人士建议,设定一个申请调查令程序。公司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调查令生效,股东即可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⑿。申请调查令程序由股东自行查阅账簿和凭证,其不足之处如上述,不如进一步设计为申请司法审计令程序。

第二种是以裁定书的方式,裁定对被告公司某一期间的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凭证进行审计,并由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具体进行⒀。

第三种方式是判决对被告某一期间的的会计凭证和账簿进行审计。判决生效后,如股东与公司之间无就如何履行判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司法审计的大致操作步骤可如下设计:

1、如双方可商定审计机构的,由双方商定。如不能商定的,由法院在数个有合法资质的审计机构中公开抽签决定;

2、将需要审计的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全部交给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出具清单和保守商业秘密的保证函。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等由审计机构保管,股东不可单方取走;

3、审计地点在审计机构办公室;

4、公司和股东得接受审计机构的询问。股东对可疑单据可提出质询,公司必须予以解释,公司不作解释或不到场的,视为公司放弃解释权。必要时可由法院主持质询会;

5、以双方认可的单据作为审计的依据。对符合法律规定但股东不认可的单据,由审计机构单列,是否采信由法院决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股东不认可的单据,不予采纳;

6、审计的期限从1个月至6个月,根据审计工作量决定,因客观原因可依法延长;

7、审计中发现公司有人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中止审计;

8、审计完毕,编制审计报告送达各方。账簿凭证全部交还公司;

9、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或补充鉴定,或者由另外的具有更高资质的审计机构重新审计。一案的审计以两次为限。由法院认定最终的审计结果。

结束语:

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及救济途径,保护了股东一方的利益但对公司的利益却造成潜在的威胁,失之偏颇。对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却未作规定。对这两类公司的股东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请求,司法实践中如不予支持,这对股东行使知情权非常不利。如支持,则“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新《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并不能有效地落实股东的知情权。相比之下,通过司法审计来解决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知情权纠纷不失为一种更好的方法,可以兼顾股东与公司的利益。从这点来讲,在落实股东知情权的问题上,司法审计制度比账簿凭证查阅制度周全,比检查人选任制度可行,更为适合中国目前的国情和社会现实。

因《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股东行使司法审计请求权未设置限制,为防止股东滥用此权,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对股东行使司法审计请求权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并给予适当限制,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

在今后修改《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时候,或在制定有关的司法解释时,应进一步确立公司的司法审计制度,对股东的司法审计请求权及其行使程序作出更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公司利益与股东知情权取得平衡。

【参考文献】

①吕伯涛主编:《涉外商事案例精选精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226-232页。

②王信芳主编:《公司纠纷案例精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第202-205页。

③吴红霞:《试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刘兰芳主编《公司法前沿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第349页。

④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第362页。

⑤同上,第3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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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源观;跨国公司;子公司;特定优势

一、引言

近二十年来,跨国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在国际管理和战略管理研究的领域中,引起了国外学者的广泛注意和极大兴趣,成为了一个新的研究热点。大量研究结果表明:子公司逐渐成为跨国公司前沿思想的创造者、重要研究任务的承担者以及战略规划实施的积极参与者。即海外子公司逐渐成为跨国公司知识网络体系中重要的学习者和知识贡献者,而跨国公司特定优势的产生和维持正由原先的单一母公司导向转向整个公司网络的集体责任。于是,跨国公司内部一种新的优势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子公司特定优势。本文介绍了子公司特定优势的由来和概念,并利用资源观分析了被国外学者誉为跨国公司第四层优势的子公司特定优势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并对跨国公司管理者和以后的研究提出了一些建议。

二、竞争优势的产生

1.资源和能力。费达(Fahy,1996)指出,一个组织产生租金的资产可以被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1)组织的资源。他认为,资源一般都具有两个基本的特征:所有权和价值。所有权是指被合法化了的资源,资源也可以包括本质上没有被合法化的。对资源比较合适的一种衡量方法就是交换价值,因此,资源相对容易在公司间交易;(2)组织的能力,即运用资源的能力,通常是为了达到预期目的的一种资源的组合。能力关键的特征就是他们是公司特有的,并且可随着时间发展。能力通常基于信息或知识资产,一般都是跨功能的,产生于个体操作能力的整合,一般很难通过市场购买或者模仿。

布莱克(Black)和波尔(Boal,1994)的研究表明,资源间的相互组合形成两种关系类型:内聚资源和系统资源。内聚资源由资源简单连接而形成,是线性组合;系统资源是通过资源间的复杂网络创造的。企业能力就是一种系统资源,是竞争优势的基础,也是组织持续竞争优势的来源。

2.跨国公司的竞争优势。跨国公司竞争优势是跨国公司理论与实践中的中心问题,英国里丁大学教授邓宁(Dunning,l976,l981)综合了内部化理论、垄断优势理论、要素禀赋论,以及区位理论,从而形成了跨国公司折衷理论,抽象提出跨国公司成功对外直接投资的“三优势范式”(OILParadigm):所有权特定优势(Ownership—specificAdvantage)或企业特定优势(FirmSpecificAdvantage,FSA)、区位特定优势(LocationSpecificAdvantage)和内部化优势(InternalizationAdvantage)。按照资源观,跨国公司的成功其实是国家特定资源和企业特定资源的组合。可以把内部化优势也叫做企业特定优势,因为内部化和协调可被看作一种管理能力,因此也来源于企业特定资源。故而“三优势”实质上等同于企业特定优势集合和区位特定优势集合的结合。

3.子公司特定优势。1998年,迈瑞(Moore)和克勒(Heeler)对加拿大拥有治理权(mandate)和不拥有治理权的跨国公司进行研究,发现:同一国家、同一产业中不同的海外子公司获取国际授权的能力是不同的;属于同一跨国公司,但在不同国家市场中经营的子公司获取国际授权的能力也是不同的。迈瑞和克勒认为,这两点现象足以证明传统的折衷范式(EclecticParadigm)中的所有权优势和区位特定优势都已经无法充分解释子公司之间的现存差别,尽管它们同属于一家跨国公司,或它们在相同国家、相同产业开展业务。因此,他们指出除了传统的OIL优势以外,跨国公司还存在第四种优势,即基于子公司层面的子公司特定优势(SubsidiarySpecificAdvantage,SSA)。这种优势有些类似于区位优势但又与区位优势不同,因为它不是自然禀赋造就的,况且不像区位优势那样在一个国家内共享。总之,这种特定优势根植于子公司层面,是某个子公司独特的。瑞格曼(Rugman,2001)指出,子公司的特定优势能穿越边界进行价值创造,如通过世界性产品委任,但知识本身具有流动障碍,如隔离机制,它使知识很难在整个跨国公司内被充分吸收。换句话说,当子公司专有知识嵌入终端产品和服务中时,它会使整个公司获取世界范围内的租金,但当它以中间产品(如知识)的形式体现时,这样的优势不能在内部充分转移。于是子公司特定优势的可被定义为“位于子公司层面的,不易在跨国公司内部共享和转移的优势”。下面我们就看看子公司的特定优势是如何形成和发展的。

4.子公司形成特定优势的动态特征。子公司的特定优势就是通过跨国公司层面非区位限制的特定资源和东道国子公司层面的特定资源同东道国特定区位资源结合运用而产生。子公司在利用资源获取特定优势上,管理当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哪个产品市场上竞争,采用何种战略参与竞争,如何运用资源和能力,管理者必须做出战略选择。特定优势的获得可以使子公司获得卓越绩效,而持续性的特定优势又需要在绩效的基础上进行再投资。

子公司特定优势作为子公司独有优势,其产生过程也印证了子公司战略角色的演变和发展。子公司注重将所有权优势与区位特定优势相结合,形成独特的子公司特定优势。同时子公司特定优势会为子公司带来比较竞争优势,成为子公司与母公司进行谈判的重要“筹码”,这又会进一步激励其向着更高的战略地位发展。

三、子公司特定优势的发展

1.驱动因素。布肯歇(Birkinshaw)根据能力和特许的变化组合,把子公司的演变模式归纳成为五种:母公司驱动型投资、子公司驱动的特许扩展、子公司驱动特许强化型、母公司驱动撤资型和子公司能力逐渐衰减型。前三种模式跟子公司特定优势的发展是相一致的,布肯歇子公司角色演化的“能力—特许”也是基于资源观,研究框架的基本出发点是子公司资源和能力的积累导致子公司委托自的扩大和缩小,能力和特许及其之间的相互作用构成了子公司的演进,但这个演化模式要受到外界驱动因素的影响。瑞格曼指出,这几个驱动因素同样适用于子公司特定优势的发展:(1)母公司指派。在子公司刚进入海外市场时,跨国公司母公司决定子公司的资源分配以及责、权、利安排,子公司执行总部的计划和任务,母公司的决策和行为是决定子公司特定优势发展的基础,在子公司的成长过程中,母公司的资源支持和特权的委任也会对子公司特定优势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2)子公司选择。以资源基础论来研究企业的子公司层次时发现,子公司内所拥有的专业化资源的程度,与子公司对整体公司的贡献程度有显著关系(RothandMorrison,1992)。此外,国际化阶段、产品依赖度、研发的独立性、相对其他子公司的功能优势、以及管理能力等子公司特征,与子公司是否能成为全球委托自的角色类型,有显著的关联性。由此可知,子公司自身拥有的能力、技术等都会影响子公司战略地位及特定优势的发展。(3)东道国环境。东道国环境包括区位重要性、资源、竞争情况、当地机构(如政府、产业组织、社会团体、供应商、消费者等)等因素。这些因素都影响子公司对当地需求的响应力及其创新的能力,进而影响其特定优势的形成和发展。以资源基础论为基础,格歇尔和布特雷特(GhoshalandBartlett,1989)的实证研究中发现,跨国子公司的创新,需要当地丰富的资源作为引发创新的条件。

2.权变因素。子公司特定优势的特点表明跨国公司的知识基础包括非区位FSA(容易在内部扩散,通过范围经济实现全球开发),区位FSA(不易在内部扩散,只能获得国家响应的利益)和子公司特定优势。子公司特定优势可嵌入在终端产品和服务中,使整个公司获取世界范围内的租金,但却不能在跨国公司内部充分转移。因此,子公司特定优势的形成和发展除了受上面三个驱动因素的共同影响外,还受到以下四个权变因素的影响:(1)有关子公司能力必须表现为隐含性的、跟特定情境相关(当地嵌入,且对于子公司早期的技术和组织轨迹有路径依赖性)的知识。这些能力必须基于东道国的国家知识发展系统,因为移动壁垒的存在,很难在跨国公司内部转移。(2)子公司特定优势必须反映出其与其他兄弟子公司能力代沟的存在。布肯歇(1998)把这种现象描述为子公司的“专有资源”,这种专有资源是跨国公司内部其他子公司没有的。在跨国公司内部市场中,为了获得重要的战略地位,各个子公司为获取“专有资源”而竞争,而这种竞争态势又能激发子公司管理层建立特定优势的动力和努力。(3)子公司特定优势不会产生负面的外部化。即子公司的特定优势不会影响其它子公司的发展,不会受到其他子公司的反对和抑制,且受到母公司的同意和支持。(4)在跨国公司层面的非区位特定优势与子公司特定优势存在协同。也就是说,总公司层面的FSA和子公司层面的SSA,两者的租金创造能力之间必须存在着协同,两者有利益相互依赖性。协同度越高,激发创造新SSA的可能性越大。

四、结论

子公司特定优势提高了子公司在跨国公司内部的地位和角色扩展能力,也增强了跨国公司的知识基础并能为跨国公司创造价值,虽然子公司专有知识在内部较难扩散,但如果跨国公司通过有效的管理手段促进了该类知识在跨国网络内的转移,就可以充分发挥知识的杠杆作用,产生巨大的绩效。管理者应该认识到子公司特定优势的存在,这会引起他们对内部知识移动壁垒更多的关注。并且,由本文可知,子公司的特定优势不仅表现在企业内部优势资源的定位与评价,而且具有外部环境依赖性。企业要使核心能力产生预期效用,必须将其置于合适的地方网络环境中,企业须认识到自身在这种价值网络中的战略地位,将资源投入到价值网络的关键点,并与网络成员共同营造整个价值系统。子公司特定优势的重要性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了全球化的局限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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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管理会计会计信息系统公司治理

一、会计信息系统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会计信息系统与公司治理有着天然的联系,有效的会计和审计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中至关重要的手段。根据当代企业理论和证券市场理论,完善的会计信息系统在公司治理领域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有助于抑制"内部人控制"。公司治理中的核心问题,是出资人如何激励或约束经理人员,使其尽可能地努力经营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完善的会计信息系统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增加管理的透明度,从而达到控制成本、抑制"内部人控制"的目的。

第二,有助于遏制管理腐败。尽管有效的会计和审计制度对遏制管理腐败的作用程度与公司治理的模式有关,但这种作用是其他治理手段无法替代的。

第三,有助于完善CEO和执行董事的激励机制。CEO和执行董事的报酬如何与公司的绩效相匹配才能达到最好的激励效果,是公司制度中倍受瞩目的课题。一般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短期激励应以会计盈余为基础,长期激励则以市场价值为基础。所以,会计盈余的计量也是激励机制的核心基础之一。

第四,有助于资本市场对公司的监控。尽管国际上自80年代之后,人们对资本市场监控公司的有效性存有怀疑,但充分有效的会计信息有助于增进这个有效性则仍是共识。尤其是如年代以来,通过资本市场重构公司的浪潮一直未见消退,如何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以降低资本重组的代价,广受关注。

第五,从根本上说,有助于投资者信心的提高。因为充分有效的管理和信息披露机制有助于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有效地保护作为"委托人"的外部投资者的利益,从而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笔者认为,除上述这些方面外,有效的会计信息系统还与公司治理的下述层面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第一,董事会有效性的提高和对股东责任的履行。在公司治理实务中,董事会的角色日益受到关注。为了真正对股东负责、确保公司目标的实现,董事会成员必须在推动公司的全面成功中成为积极的参与者和重大决策的制定者,而这种参与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有效的会计信息。

第二,对其他利益相关者责任的履行。公司的目标不能只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还要考虑与其有长期利益关系的其他人员的利益。80年代以来,美国已有一半以上的州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要求公司经理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服务,而不仅仅为股东服务。保障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应有权利、维持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良好关系,同样需要建立在可靠、丰富的会计信息基础上。

第三,CEO业绩目标的确定。尽管CEO的业绩目标取决于公司对CEO职位角色的认定,不同企业或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的目标价值取向会有所不同,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CEO的业绩目标总会包括一系列定性和定量的业绩要素,这些业绩要素往往需要用一定的会计指标予以反映,业绩实现情况也需要通过会计信息系统加以披露。

第四,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业绩评估。与CEO业绩评估不同的是,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业绩评估主要在于对它们自身活动有效性的评估,而不是判断公司日常业务决策的有效性,因而这种评估往往不是以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作为出发点。尽管如此,这类业绩评估仍会注意到公司财务的成败,而且评估程序和披露途径也仍要涉及到会计信息系统。

第五,人力资本定价。人力资本定价是管理人员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报酬的确定基础。只有在对人力资本恰当定价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的各种激励机制才能有效地运作。而人力资本定价是一种典型的市场化行为,它也必须依赖充分有效的会计信息。

综上所述,要达到公司治理目标,必须进一步认识会计信息系统的作用,切实维护会计和审计活动的权威性,提高会计和审计信息质量。

二、管理会计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为什么财务会计信息不能完全满足公司治理的要求

要全面发挥会计信息在公司治理中的应有作用,单靠财务会计系统显然是不够的。由于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是一项公开性很强的行为,受到下述一系列因素的限制:

第一,信息披露的范围、数量和质量必须遵循一定的会计标准。财务会计信息更多地承担对公众的责任,因而必须严格遵从"透明性"的要求,强调信息的规范性,在性质上完全是强制性的。

第二,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以财务信息为主。尽管现在财务报告也强调要提供某些非财务信息,但毕竟这些非财务信息只具有补充性质。

第三,成本效益原则的遵循。尽管信息披露的成本与效益往往难以准确计量,但这并不妨碍信息提供者在披露信息时对与之相关的成本与效益做出自己的判断。在规定的基本信息之外,只有那些被认为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信息种类,企业才有可能"额外地"予以披露。

第四,商业秘密的限制。任何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尤其是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企业在披露问题上一定会持谨慎态度。

第五,市场和文化背景。市场和文化背景,如对信息不足与信息过剩的不同理解、对"自愿披露"的不同接受程度等,对信息披露的数量也有直接的关系。

正因为上述这些原因,财务报告所承载的信息量是有限的,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无法从现行财务报告中得到充分的信息满足。实证研究结果也支持这一判断。如据吴联生博士调查,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认为未来机会与风险、财务预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会计信息的分析等信息是有用的,都占60%以上。这些信息传统上均属于管理会计的范畴,显然在现行财务报告中缺乏有效地披露。这样,提供满足公司治理目标的信息,很大程度上依靠管理会计系统,管理会计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维持治理结构的高效运转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遗憾的是,由于传统理论的局限性,现有的管理会计系统还很难承担起这个责任。因此,拓展管理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的必要性,己显得十分重要。

三、围绕公司治理的需要,拓展管理会计体系--目标构造与方法构造

(一)目标构造

1.管理会计目标所包含的两大问题。会计目标实际上包含了会计信息向谁提供(服务对象)和提供什么(服务范围)两个问题。管理会计现行理论在这两点上的定位都有缺陷。

就服务对象而言,长期的误区是将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区分为对外服务和对内服务,一般的描述是"财务会计主要满足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管理会计主要满足企业内部需要"。这个提法在理论上非常含糊,导致了许多歧义。最受非议的是,难道企业内部管理者不关心财务会计提供的财务报告?人们还注意到,现在公司外部对过去认为属于管理会计范畴的许多信息也十分关注。因此,会计信息系统的内外区分法已越来越与现实相悖。实际上从满足企业系统的最终目的看,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并没有本质区别,都可以并且应该为公司的内外部服务,一切形式上的不同均源于信息披露强制性程度的差异。况且,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范围和质量要求,与政府政策需要也有直接联系,而并非一成不变。因此笔者认为,对外财务报告和对内管理报告的称呼,不如用"强制性信息报告"与"非强制性信息报告"的名称更为恰当。也就是说,凡按法定要求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均属于"强制性信息报告"的范畴;没有强制性披露的要求但也与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有关的其他信息,则属于"非强制性信息报告"的范畴,由企业自行决定向谁提供、提供多少和如何提供。

就管理会计的服务范围而言,西方的主流观点是:第一,为制定决策和计划提供信息,并作为管理队伍的成员参与制定决策和计划过程;第二,协助经理们指导和控制经营活动;第三,激励经理和其他雇员完成组织目标;第四,计量和评价组织机构中业务活动、部门和其他雇员的绩效;第五,评价组织机构的竞争位置,并与其他经理一同保证组织在产业中的长期竞争力。这样的表述尽管己涉及到公司治理领域,比如激励经理完成组织目标,但从整体上看,它还没有全面反映公司治理的客观需要。笔者认为,管理会计目标必须明确指出服务于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的双重要求。服务于公司治理是管理会计创新的根本需要。借用"相关性消失了"这一名言,当代管理会计所失去的最大相关性恰恰是没有充分关注公司治理的需要,以服务于公司管理层面为主的传统管理会计理念在解决现实信息需求上已显得极不适应。

2.管理会计的总目标和具体目标。根据上述分析,会计两个子系统的总目标可否作这样的表述:财务会计是为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强制性信息,管理会计是为实现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的多重目的提供非强制性的相关信息。围绕其总目标,管理会计的具体目标是:

第一,向公司利益相关者提供非强制性相关信息。在这个领域内,有三个方面特别值得关注:一是未来预测信息。相对于财务会计报告反映企业过去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状况,未来预测信息对利益相关者进行经济决策的相关性更大。至于预测信息披露的范围、程度和方式,在信息的供求双方自会达到"均衡点"。二是非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有助于对企业深层次的了解和评价,同时也有助于预测企业的未来。对信息使用者而言,非财务信息在某种程度上比财务信息具有更大的价值。三是社会责任信息。包括对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政府、社区和公众等方方面面责任的履行情况,都需要适当披露。

第二,辅助和审核管理决策。尽管这是管理会计的传统职能,但要从体现企业战略发展的需要和在长期经营中最佳使用经济资源的要求重新认识。

第三,服务于内部控制、快捷准确的信息传递和反馈机制。这里所言的内部控制包括两个层次,一是适应公司治理的需要,对执行董事和CEO的控制;二是作为公司管理的重要形式,CEO对公司日常运作的控制。

第四,建立激励与补偿系统,为业绩考评和确定报酬方案提供依据。包括对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各责任中心及其各类员工不同层次的评价和激励。

第五,为企业经营创新和组织制度创新提供信息支持。

上述具体目标没有区分哪些是服务于公司治理,哪些又是服务于公司管理,因为在实务中它们往往交织在一起。但管理会计必须为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两个层次服务的目标指向是明确的。

(二)方法构造

目标构造决定了方法构造的基本方向,而方法构造的质量又将制约目标构造。

当前管理会计方法体系存在的两个主要缺陷是:①直接针对"公司治理"层面的手段薄弱,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高层对管理会计的重视;②方法之间多半是简单堆积,缺乏系统整合,与企业管理其他领域的界限也不清晰。

从实现公司治理职能的角度,管理会计应创造新的方法或对传统方法实施改造,以适应下列要求:①公司价值(或企业核心能力)的评估;②前景财务资料的编制;③内部会计和审计控制;④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障信息披露;⑤CEO业绩责任的制定;⑥各个管理层次的业绩评价和激励补偿系统的设计(包括针对高层管理人员的奖励与补偿合同的制定);⑦人力资本定价,等等。

至于实现公司管理职能的各种管理会计方法(如预测决策、预算编制、成本控制、责任会计等等),主要是满足内部决策与控制、实现最佳资源配置的需要。这类方法(包括理念)也同样要不断地推陈出新,尤其是要在管理会计活动中贯彻战略管理的指导思想。

(三)对管理会计定义的再认识

根据对管理会计目标和方法体系的讨论,有必要量新认识管理会计的定义。

美国会计学会(AAA)下属的管理会计委员会(CMA)所下的管理会计定义是:管理会计是运用适当的技术和概念来处理某个主体的历史的和预期的经济数据,帮助管理当局制定具有适当经济目标的计划,并以实现这些目标做出合理的决策为目的。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的常设分会"财务和管理会计委员会"所下的定义是:管理会计是指在一个组织内部,对管理当局用于规划、评价和控制的信息(财务的和经营的)进行确认、计量、积累、分析、编报、解释和传输的过程,以确保其资源的利用并对它们承担经管责任。这些定义的出发点都是为公司管理当局服务,显然已不完全符合管理会计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为了能够同时反映公司治理方面的特征,管理会计的定义可以表述为:管理会计是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的一个分支,提供各种强制性财务报告之外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目的是满足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中的特殊信息需求。

从管理会计定义的讨论,还可以引出以下一些思考:

第一,对"财务报告"名称的质疑。如上所述,当今会计系统所处理的信息实际上已不再局限于财务范畴。1994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报告特别委员会发表的《论改进企业报告》,概括了用户所需信息的五种类型,即财务和非财务数据、管理部门对财务和非财务数据的分析、预测信息、关于股东和管理部门的信息、公司的背景。同显然已经无法用"企业财务报告"的名称来囊括所有这些内容。因此,本人认为将来可以用较有容纳力的"企业经济报告"来代替财务报告的称谓。企业经济报告包含由资产负债表、收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全面收益表四组成的"核心报表"(属"强制性信息报告"范畴,主要提供基本财务信息),以及由企业基本概况、分部报告、社会责任报告、人力资源报告、财务预测报告和特殊管理会计报告等构成的"报告"(大体上属"非强制性信息报告"范畴,提供扩充的企业经济信息)。这样既可满足企业报告的多种目标,报告的提供也比较便利。尽管遵从习惯,可能在相当长时间内仍沿用"企业财务报告"的称呼,但其内涵实际上已在发生变化,今后势必会发生更多变化。

第二,对财务报告提供机构的认识。单靠传统意义上的企业财务部显然己无法完成当今信息披露的所有需要,目前财务部的职能实际上已接近于一个综合信息部。比较彻底的解决办法是设立一个职能较门的机构,比如称之为"信息部"(包容现行财会部门的职责)。也可考虑按不同的功能分设财务部和综合信息部,将一部分提供信息的工作交由综合信息部来执行,但这总不如单由一个部门来运作更有效率。若企业内仍沿用财务部的设置和名称,则应明确其职能已不再局限于提供"纯"财务信息,同时其他职能部门也必须有清晰的责职和程序来配合财务部的信息披露工作。否则,"财务部"这样一个职能复杂、任务繁重的机构,与企业其他职能部门协调信息披露方面的任务,将会越来越困难。

第三,对管理会计原则的认识。管理会计系统中引进公司治理这个理念后,对传统的些管理会计原则需要有新的认识。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管理会计活动不能按过去理解那样通常可以不考虑会计标准,否则管理会计信息无法满足公司治理层面的需要;二是不同层次对管理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有时是有矛盾的,比如同样是运用在管理决策上的信息,董事会与CEO对稳健原则的要求就可能不一致。

第四,对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融合论"的认识。对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关系,一直存在"融合论"与"分立论"两种观点。作为会计信息系统中的两个子系统,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原本就甚为密切,从理论上说,在一个企业里完全没有必要同时存在两个不同的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也许多年以后,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将使企业只要采集和提供源数据,至于信息的筛选、加工和分析完全可由信息使用者通过专门的计算机软件自行操作完成,到那时就不再需要学者煞费苦心地去区分哪些是财务会计信息、哪些是管理会计信息了。但是,至少目前还无从实现这样的理想,信息的提供还只能以成品形式而不是原料形式。同时,正如前面所说,由于财务报告的局限性,目前财务会计不仅不可能包容管理会计,而且还需要更加充分地发挥管理会计在信息上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因此,会计信息系统中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两个分支既不是完全分立的(如在原始数据的采集方面),也还无法完全独合(如在信息报告方面)。"管理会计报告"或称"非强制性信息报告"在未来较长的一个时期内仍会处于独立存在的状态。

四、推进管理会计改革和发展的途径

要完成管理会计体系的拓展和改革,任务艰巨,有关理论也远末成熟。关于推进我国管理会计的发展途径,本文不再重复诸如管理会计职业化、创办管理会计专业刊物、在企业管理者和会计人员中普及管理会计知识等在会计界已形成共识的意见,仅阐述以下三点想法:

第一,应重视管理会计系统的环境因素。环境和组织的改变意味着应用于决策制定的信息类型和信息用途的改变。公司治理理论对管理会计的对象、任务和特征提供了一个新的认识思路,另一方面,也正因为管理会计系统必须直接为公司治理服务,因此,公司治理自身的特征和状况也会直接影响管理会计系统的质量和效率。一旦决策层与管理层真正分离,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构成和功能更加完善(比如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的监督权得到强化,董事会内的提名委员会、工薪委员会、投资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等机构比较俱全并且发挥作用),势必会更有效地发挥管理会计的作用。此外,还要深入研究在现行社会经济环境下管理会计的定位问题,既要创造良好的企业环境以进一步发展管理会计,又要使管理会计的技术、方法更加适应企业环境的要求。

第二,管理制度创新与规范的结合问题。在管理活动中,创新与规范相辅相成。现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尤其是新创体制往往没有及时地予以规范。例如:0财务总监制这几年发展较快,但如何使其运作更为有效,还没有与传统会计系统(包括管理会计系统)的改造结合起来考虑。①企业改制中虽然成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其素质要能保证治理结构的有效性,离不开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财务和会计知识背景,否则就不能承担起监控公司业绩的职责。②现在许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性取决于CEO的态度,从规范治理结构的角度看,内审机构更应直接对监事会或董事会负责。较大规模的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是否应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权限和职业如何清晰地界定,便其保持相当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如何与管理会计系统相互配合,以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这些都需要探讨和实践。

第三,充分认识会计信息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管理会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由于信息披露中外在性的存在,政府可以并且应该发挥作用。因此,不仅是财务会计信息,对管理会计信息的规范性,政府机构同样应予关注。另一方面,从信息市场的角度来说,会计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取决于信息需求者,所以会计信息的提供从根本上说会形成"买方市场"。现在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却或多或少是一种"卖方市场"的心态,"我提供什么,你得接受什么"。然而,无论是财务会计报告还是管理会计报告,任何改进若不听取广大信息需求者的意见,终将于事无补、劳民伤财。因此,建议设立专门机构便会计信息的需求调研经常化,除不断改进财务会计报告("强制性信息报告")外,还要逐步对管理会计信息的搜集、加工、处理,以及需要公开的管理会计信息的披露("非强制性信息报告")提供各种指南,以利于提高管理会计基本概念范畴的规范性和管理会计实务运作的效率。

主要参考文献

1、项兵·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57-62

2、吴淑琨、席酉民·公司治理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24

3、崔之元·美国29州公司法变革的理论背景及对我国的启示·经济研究,19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