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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根据第五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资料,我国现有林业用地面积26329.47万hm2,森林面积15894.09万hm2,活立木总蓄积量124.88亿m3,森林蓄积量112.67亿m3,森林覆盖率为16.55%,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61%,比世界平均水平低10.48个百分点;全国人均占有森林面积为0.128hm2,相当于世界人均面积的1/5;人均蓄积量为9.048m3,只有世界人均蓄积量72m3的1/8,森林资源状况和森林环境问题不容乐观。
虽然从1998年起我国就开始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并在“九五”《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中提出:①2010年全国森林覆盖率达19%,达到遏制全国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②2030年全国森林覆盖率达24%以上,力争使全国生态环境明显改观;③2050年全国宜林地全部绿化,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26%以上。但是我国森林资源的建设和保护面临着现实的困难:森林建设和保护缺乏资金。因此,资金问题也就成为解决森林问题的关键。为此,急需建立和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创造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2目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问题
2.1基础研究薄弱生态价值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难以用货币来进行衡量,而且补偿对象有时很难准确界定。如何科学准确地界定生态补偿标准和对象,成为制约生态补偿机制全面实施的一个很重要因素。
2.2补偿方式比较单一,没有建立良性投融资机制资金渠道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为主,补偿的重点为西部地区,而且以重大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及其配套措施为主要形式;投入主要以国家为主,地方投入较少;有限的资金主要以毛毛雨的形式,分散用于各个地区,造成资金的低效使用和浪费。
2.3现行的财税政策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例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政策,计税依据是销售量或自用量,而不是开采量,客观上鼓励了企业对资源的滥采滥用,造成了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2.4征收和使用方式不合理目前,基本上是采取“搭车收费”的方式,收费和使用主要以部门或行业为界,如水利部门收取水资源费、环保部门收取排污费、国土资源部门收取资源费,部门间各自为政,不能形成合力,也没有真正实现收支两条线。其他相关行业和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得不到补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相关单位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2.5全国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监督,资金的收取和利用都存在很大的漏洞。目前许多证据已经证明,国家投入巨额资金的生态建设项目和补偿广泛存在着地方和部门渔利行为,高额的管理成本已经危及到了项目的顺利实施。
2.6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我国的《防沙治沙法》、《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对植树造林、草地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约束力不强,法律条款之间存在着矛盾,影响了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如在承包荒山植树造林的过程中,承包人多年投资造林,好不容易等到成材,但法律不允许种树人随意采伐、挖掘具有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的植被,受益艰难,挫伤了当事人投资种树的积极性。这类事例成了近年来我国北方地区生态建设的典型案例。
3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建议
3.1建立健全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态效益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改进转移支付办法,突出对生态地区的转移支付;设立对重点生态区的专项资金支持模式,将中央因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引导省级政府完善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如东部沿海省份向对口支援的西部省份予以各种形式的实物转移支付(如技术、设备、资产转移等)和价值转移支付,东部地区开征生态环境费(税)设立“西部生态补偿与生态建设基金”。
3.2强化生态补偿的税收调节机制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增收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的开发要逐步提高税率;扩大土地征税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发挥消费税在环境保护方面“寓禁于征”的调节作用。
3.3拓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资金筹措渠道今后可以继续利用国债这一有利的筹资手段,解决资金缺口问题。同时可以考虑发行中长期特种生态建设债券或彩票,筹集一定的资金。提供各种优惠政策,鼓励私人投资到环保产业,争取在股票市场中形成绿色板块。提高金融开放度、资信度和透明度及加强投资制度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创造良好的条件以引进海外资金,积极吸引国外资金直接投资于生态项目的建设。
3.4加强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研究工作开展生态保护立法研究,为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提供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补偿对象;在财政支付能力有限、政府控制力不足的条件下,加强产权改革制度的研究,调动民间参与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将政府主导型生态治理模式逐步转变为民间主导型治理模式。
3.5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的收费制度逐步扩大排污收费的范围,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加大收缴力度,加强对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的监督。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收费的实践,制定严格的征收标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生态补偿费应该专款专用,用于生态恢复和补偿。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破坏保证金(或抵押金制度),实施费改税的政策改革,建立基于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4资金筹措方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可考虑以下筹集途径:
4.1国家财政拨款国内外的成功经验显示,财政是充分发挥森林生态效益的物质基础。生态公益林的受益者是全社会,应由财政支付生态公益林的补偿费用。因此,财政投入应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国家可通过财政专项补助、事业拨款及免税的形式,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提供资金扶持。
4.2征收生态安全保险金建议增设生态安全保险金,对每一从事砍伐、经营木材产业的组织和个人在获准砍伐资格时,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金,以维护森林资源生态安全,并且在森林资源生态安全出现危机时,可以用此项费用保护管理森林资源。
4.3向受益人收取森林资源生态补偿费征收项目可包括:工业用水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木材加工、贩运、征用、占用林地,狩猎,野生动物养殖、经营,森林旅游,风景区的商业活动等。可考虑从电厂电费、生活和工业用水、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生态补偿费。
4.4生态法人公开募集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基金生态法人可以向社会筹集资金,其来源渠道可以是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国内单位、个人的捐款或援助。
4.5林业部门补偿林业部门从育林基金或造林更新费中提取部分公益林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公益林的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科学研究等。
4.6发行生态彩票由中央政府授权并下达发行额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行生态彩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基金。
5设想
5.1明确森林生态补偿的依据森林资源除了具有经济效益,还具有生态环境效益,森林的建设和维护,需要有一定的费用投入。森林的生态环境效益具有外部性,把这种外部性内化,就需要对森林生态进行经济补偿,这样才能保证森林资源的持续发展。
5.2明确森林生态补偿资金筹集的途径森林生态补偿资金除了国家出资以外,应当根据“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明确其他主体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应缴份额,从而体现了生态效益的社会共享共担原则。
中国森林资源虽然呈现一定好转趋势,但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制约中国林业发展的一些因素依然没有消除。目前,影响中国森林资源培育的主要因素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不健全,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足或不能到位。因此,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扩大资金来源渠道以缓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足的压力,应是一种有效的策略和手段。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的建立将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
森林不仅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木材等有形产品,而且还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生态产品与服务等无形产品。由于森林资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具有正向外部性的生态产品与服务,客观要求对受益群体进行补偿费的征收,以实现经济外部性内部化,从而使生产要素得到最优配置。因而,笔者认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不再简单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生态效益补偿,而包括更为广泛的内涵,其外延也应得到延伸。既包括对森林生态产品与服务提供者所带来的正向激励,如补偿费(补助)、直接投资等,也包括对森林生态产品与服务受益者所带来的负向激励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理论基础
经济理论基础
公共物品理论 森林资源无形的生态产品与服务是一种公共产品,大家对其都有使用权,因而个人对此种资源的损耗、枯竭和消费不必承担相应的成本。由于其缺乏安全、专一、排他性的产权,使得森林资源的生态产品与服务不能自由地投向最有效的用途,所有人无节制的追求其经济效益最大化而置其生态价值于不顾,这就导致了“公地悲剧”不可避免地发生。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森林生态价值不被“公地”化,同时又要为市场提供其不能生产的公共物品。鉴于森林生态价值的内在特点,单纯通过市场很难保证其生态产品与服务价值得到有效的保护。因为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个人理性并不必然产生集体理性,个人所追求的最大利益化与集体或社会利益往往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只能由政府进行必要的干预,即通过对所有森林生态产品与服务的受益者收取价格的方式来体现森林生态效益价值。
外部效应理论 所谓外部性,就是行为个体的行动不是通过价格而影响到其他行为个体的情形。当某个人的行动所引起的个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个人收益不等于社会收益时,就存在外部性。外部性有两种:一种是负外部性,即它把一些成本转嫁给社会,森林资源的破坏导致的沙漠化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另一种是正外部性,比如造林会给社会带来正效应,但造林者并不能直接得到这些效益,如果效益的外溢导致造林者收益过少,造林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因此,为了有效地解决外部性内部化问题,政府必须做出适宜的制度安排,通过规章制度的制定或鼓励措施的实施迫使个人在决策、经营中承认森林的生态价值,引导森林资源的消费者改变其生产或消费行为,从而确保外部成本内部化。这便是森林生态补偿费征收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依据。
可持续发展理论基础
首先,完整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应是生态环境、人类社会与经济发展三者协调一致的结果,是一种具有综合性和总体性的社会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从本质上消除向后代延伸的外部性。在我们品尝前人遗留下来的因森林资源退化而造成的水土流失、洪水泛滥等环境恶化的苦果时,更应注意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现有的森林资源,否则会将更为严重的后果转嫁给我们的后代。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政府在保证当前经济发展的同时,通过各种手段保留给后代人不少于当代人所拥有的机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征收正是要将这一部分外部成本内部化,真实的反映森林资源的社会边际成本,让内含森林生态价值的价格机制正常地发挥作用。
其次,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征收对一国国内林木产品价格和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着重大的影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的设立及实施更需要国际间的合作和一致。因为与其他市场失灵不同的是森林生态环境的破坏所导致的环境恶化具有超越国界的扩散性。所以以全球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还应涉及各国的木材进出口关税政策以及相关税费制度的协调问题。因此,现代意义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应该基于此理论来构建与设想。
法学理论基础
法学理论侧重于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中的权利、义务的研究。应该看到,森林(尤其是国有林)并不是无主物,而是全体人民的共有财产,政府只是为了全体国民及其子孙后代管理好这个财产。政府通过管理和利用森林资源参与社会生产和消费活动,从而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而,政府作为森林资源管理权的主体有权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它利用其政治权力将其上升为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就形成了本文所言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
众所周知,人对其权属的关系应首先是一种人与物的关系,然后才是人与人的关系。为此,强调人类对森林资源的尊重,赋予森林资源以其固有的、按生态规律存在并受尊重的权利,拓宽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很有必要。因此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设立不仅仅在于平衡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更将着眼于人与物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完善森林生态效益的对策与建议
依托法治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
就我国目前而言,仅仅依赖国家的财政补助是不能满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现实需要,因此推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政策,将弥补我国传统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不足,为我国林业生态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为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不仅仅是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提供资金来源,实质是对森林生态效益价值的承认,是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发展的动力和机制问题。而要保证其长期有效的运作,就得依托于法治来巩固其制度基础。具体来说,以下几项措施的确立与完善是不可或缺的:
补偿费征收法治化 国家应尽快出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条例》出台后,各地方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坚持依法治林,确保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对补偿费的使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资金使用违规违纪的责任追究制度。具体而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法治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征收要素法定性:它的含义是征收补偿费要素的全部内容及其程序等必须由法律规定。国家应通过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给予明确规定其相应的补偿标准,不得由地方政府机关或领导自行规定。 (2)合法性:由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是一项具有强制性的制度,因此在收费要素充分满足的前提下,有权机关无权自行降低征收标准、确定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暂缓征收期限等等,必须依法律的要求和步骤征收。 (3)程序保障性:补偿费的征收和缴纳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实施过程,它必须以适当的程序行使,而且对其争议也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公正的程序予以解决,这就是法定主义要求的“程序保障性”。如补偿费征收制度上的处罚、追溯、争讼和复审应有公正的程序保障。
立法决策程序民主化 我国可以在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时,将其纳入有关立法决策程序中,引入立法听证制度。立法听证是立法主体在立法活动中进行有关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的立法时,给予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的机会,由立法主体听取意见的程序的法律制度。制定条例时,要广泛听取林农的意见,充分了解事实和林农的意愿。在广泛听取各种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正确决策。这样的立法,既可以兼顾民主与效率,又可以预防立法的偏颇与缺乏,从而保证法律的合理性、可行性,提高立法质量。毫无疑问,进行立法听证不但是一种有效的宣传手段,而且也为法案通过后获得最广大林农的自觉遵守创造了条件。
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在林业税费中所占的比重
目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完全由国家承担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助是不现实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央财政(包括地方财政)尚难以支撑如此巨大的补偿金额。因此只有在不加重国民税费负担的基础上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在林业税费中所占的比重,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因此,笔者认为应降低林业税费中的其它税费比例。如实行精简机构,减少人员,把一些由育林基金等供养的人员纳入财政预算系列等。这一系列改革将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征收开辟更广阔的通道。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的安排设想
在未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安排中,应着重从几个方面解决问题:开展森林环境宣传运动以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并对森林环境服务受益群体进行教育,以增强其交纳补偿费的自觉性;建立受益者参与决定环境服务价格的机制并引进支付系统,阻止受益者免费搭车;支持建立受益者管理协会,依靠内部力量保证所有受益者支付环境服务并采取更加有效的行动,排除不支付费用的人获益。严格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实行补偿费专款专用并加强研究费改税的问题。引进机制确保当地供给者参与确定支付水平的高低和收益分配;强化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计量与评价方面的研究,并建立适当信息扩散渠道,使计量和评价结果能够为社会各界所接受。实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承担原则,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规范政府寻租和乱收费行为,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调整和完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推行“收费补偿式”的经济手段替代传统的“强制命令式”的行政手段。
参考文献:
1.滕藤,郑玉歆主编.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制度与政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我国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过程中的资金管理,对于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的补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比如,加强天然林地的管护、公益林内的补植补造树种需要进行采购、定植和管理、低效林改造、封山育林区进行抚育管理等,这些都需要用到资金,因此需要对森林资源的建设和保护过程中的各项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已经逐步形成了一种比较有体系的宏观管理模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工作已经逐渐实现有序化发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受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目标、各种资金的数量等方面的影响。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1.1资金管理人员综合水平较低,导致对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在基层森林管理部门,普遍存在资金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的现象,这些资金管理人员没有系统的专业知识,缺乏相应的职业道德。同时,单位的领导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也忽视了对资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的考核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人员在工作的时候不能对森林建设过程中的各项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比如对资金的支出以及收入等方面的总结和归纳不够,因此导致资金的管理效率受到很大影响。
1.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当前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几个方面。第一,林业系统中的各个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的联系不够,加上财务部门的资金管理制度制定的不是特别完善,没有一套相对明确的管理制度,不能对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分工,这些都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水平产生了影响。第二,很多森林管理部门没有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因此导致森林管理部门的资金管理工作中各种单据的形成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过程中各种信息不够完善,使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过程中会出现相应的漏洞,最终导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效率不高,甚至会出现资金档案泄露的问题,使得森林管理部门的发展遭受影响。
1.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责任体系不健全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责任体系不健全是影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工作质量的重要原因,责任体系的建立,是保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工作能够顺利推进的关键举措,由于责任体系不健全,一旦在资金的运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时不能及时找到相应责任人,最终导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无法解决,严重时会出现较大的亏空,对森林的建设以及发展带来影响。
2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的策略
2.1不断提高资金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素养
随着经济的纵深化发展,人力资源成为森林管理部门提高竞争力的重要因素,现代很多森林管理部门意识到人员的综合能力水平对森林管理部门发展的重要意义,因此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过程中也积极加强资金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素养的提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人员需要掌握专业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知识和相应的管理制度,能够具有忠实的职业道德,坚持自己的原则,忠于职守,参与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中来。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纳入到森林管理部门管理的整体计划中,突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的重要地位。作为森林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要经常组织开展资金管理人员专业化方面知识的培训,加强对各种财务知识的系统性的学习。同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人员要加强自身业务素质的学习,不仅要具备各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知识和职业道德,还应该要具备法律意识。
2.2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健全
在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健全的过程中,需要从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部门与森林其他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不断完善和健全森林资金管理部门的制度,对传统的管理理念进行改革,从森林管理部门的管理者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的具体工作人员,都应该具备新的管理理念,在森林管理部门内部营造一种规范的、科学的管理氛围。第二,森林管理部门领导者要明确对森林资金管理部门工作的领导责任。森林管理部门领导者需要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资金管理工作进行负责,对森林资金管理部门、资金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实施管理行为的监督,保证森林管理部门内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森林管理部门的各种财务资料的真实性。第三,明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人员对于森林管理部门档案工作所担负的领导责任,使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人员能够本着责任心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各项资金相关的数据进行搜集整理,并且利用现代化技术进行各项财务资金档案资料的管理,确保各项资金可以得到积极的落实。
2.3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责任体系的创新
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过程中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责任体系进行创新,需要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结构设置进行分析,引入正确的体系设置方法、整改体制、对中间环节进行精简等,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的责任落到具体的人身上,保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顺畅,一旦出现资金问题,比如资金使用不当、资金缺口等问题时能够及时找到责任人,对相应的问题进行处理。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1
森林的生产凝结着大量的劳动,是一种劳动产品,而且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与此同时,森林的经营者还可以营造出森林的生态功能价值,这也反映出森林资源在投入与产出上彼此之间的关系。森林资源是有形产品,可以用货币价值加以衡量,但是生态功能的价值是无形的,无法直接用货币进行衡量,有形产品又是无形产品形成的基础。森林以直接或间接、有形或无形的方式向受众群体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为居民带来经济收益以及社会利效益,因此说森林资源具有外部性特点。所以就需要人为的通过一些方法把这种外部性进行转换,体现出利益平衡性,也保证调动社会全体成员参与到生态维护的过程中来,维持森林以及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概述
森林生态补偿是一种综合手段,主要目的是对利用及保护森林生态效益的主体之间利益进行均衡的手段以及激励方式,主要就是政府作为主体,对营林造林工作者进行相应经济补偿的过程。这种补偿既有对生态环境的补偿,同时还有对个人营林造林行为的补偿,以及对有重要生态价值的地域或者有重要意义的对象所进行的保护性资金投入。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生态效益补偿一共包含四方面的内容:第一,是补偿生态环境本身;第二,是为生态环境提供补偿费用,也就是采用经济调节方式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加以控制;第三,是给予个人实施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而放弃获取其他收益的机会成本补偿;第四,是为保护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所进行的经济性投入。其中第一种意义的补偿是从生态学角度给予的补偿,另外三种是从经济学角度给予的补偿,是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经济手段和机制。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森林生态补偿仍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补偿主体、客体还是补偿机制都存在一定的不规范和不完善等问题。
1.森林生态补偿的范围过于狭窄
目前在我国所实行的森林生态补偿范围多是限定在退耕还林、天保工程、重点区域生态公益林补偿等方面,而在其它领域的补偿项目很少。放眼世界,其他很多国家在实施森林生态补偿方面已经覆盖了较大的范围。比如美国实行的土地定期休耕计划;欧盟一些国家对于水土实行的严格保护措施,而且对耕地周围田埂上的亦是实行多样性的维护;哥斯达黎加建立起可确认贸易补偿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当地森林并且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巴西规定,一方面逐步恢复功能消退的林地,并且不断扩大受保护区域的面积,同时还要建立自然遗产私有化制度,征收生态增值税;丹麦、瑞典、荷兰和德国等许多国家把征税税种增多,比如开征环境税等。由此可见,我国与其他很多国家相比,还有许多的工作要做,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补偿问题。
2.森林生态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现在我国生态补偿的资金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以及专项基金两种方式来实现的,而财政转移支付是其中占较大比重的资金来源渠道。而从财政转移支付的的方式来看,占主导地位的是纵向的财政转移支付,也就是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地方、从上级主管部门到下级主管部门的支付方式,而地域之间、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以及森林生态环境的受益者一方,都很少实行转移支付手段。这种支付方式很显然,都是由中央或者高一级的政府来负担费用,与设想的初衷“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是截然不同的。维护森林正常生长以及建设林业生态工程都需投资要大量的资金,如果只是想单纯的依靠国家和政府的投资来解决问题,那么就可能会因为资金数量不足而影响生态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就需要积极寻求资金的来源渠道,多方面筹措需要的资金,保证林业生态工程持续、顺利的开展。
3.森林生态补偿标准不合理
我国目前的森林生态补偿标准基本上采用“一刀切”的政策。而现实中由于区域、环境等因素,森林资源的差异性非常明显。无论是退耕还林还是重点生态公益林,不同的区域森林资源对于生态效益的贡献有所差异。
4.市场化机制欠缺
市场化是指用市场作为解决社会、政治和经济问题等基础手段的一种状态,意味着政府的放松管制,产权私有化。简单的说,就是利用价格机能达到供需平衡的一种市场状态,其实就是市场扩大,内容开放。现在我国森林生态效益市场化手段尚没有成熟的模式,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只是偶尔出现些简单的生态效益市场交易案例,并未形成规模化和程序化,而且范围多是水文服务交易和碳汇交易上,对于深入的森林生态效益市场相关利益主体、交易对象、交易范围、规模、程序等,都缺少系统的、全面的研究。
5.缺乏科学的核算方法体系
对于森林的生态效益评价以及进行生态效益补偿时以何种标准来进行,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我国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评估理论和方法尚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建立一个公认的、完善的核算方法体系,因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着技术制约。
6.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规制度相对滞后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没有专门的立法,现行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多为应急立法。由于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措施,各地在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时,难以保障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
中图分类号 S75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3-0207-01
随着天保工程的实施,林业生产的模式由以前的木材生产转向森林的培育和保护,森林的生态效益被置于首位[1],林业不再是一个单一的产业,而被赋予了全新的功能。森林生态系统是陆地上最大的生态系统,森林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特别是在低碳经济中具有重要意见,还有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人居环境、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等作用[1-2]。因此,培育和保护好森林及其生态系统就是保护人类生存的家园,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人类与自然、人类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森林生态效益的发挥受到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需要坚持科学的态度,把提高森林生产力作为关键,不断加以研究。
1 改进营造林技术
长期以来的研究表明,多代针叶树种或纯林经营容易造成土壤板结、地力衰退、森林整体功能降低。混交林在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净化大气、退化生态系统恢复等方面的效益是显著的,混交林的林冠结构复杂、层次较多,拦截雨量能力大于纯林,对害风风速的减缓作用也较强;加之林下枯枝落叶层比纯林厚,林地土壤质地疏松,持水能力和透水性较,因此减少了地表径流和表土流失[2-3]。在不同的立地条件下,是否全面营造混交林还需具体分析,但无论是营造人工林还是培育天然林,加大混交比例势在必行。
根据造林地立地条件、拟选用造林树种种间关系特点和生物学特征,适时采用星状混交、块状混交、带状混交、行间混交等混交方式,最大限度满足林木的自然生长发育规律,有着深远的生物学和经济性意义。
2 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
任何树种都有一定的生物学特征,并且要求一定的生长条件,只有在造林时正确选择造林树种,再加上一些其他必要措施,才能使造林获得成功,这是造林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3]。要充分分析拟选用树种对气候、土壤、地形条件的要求,用选树适地或选地适树、改树适地或改地适树等途径,抓住影响林木生长的主要环境因子来确定造林树种。应提倡对乡土树种的栽培;引进树种应当慎重,要经过多年驯化试验,基本成功后才能逐步推广。
3 选择适宜的目的树种
营造防护林选用的树种应当具有生长快、郁闭早、寿命长、防护作用持久、根系发达、耐干旱瘠薄、落叶丰富等特点;用材林树种的选择应兼顾速生、丰产、优质性,具备树干通直圆满、整枝性能良好等特征;在大型疗养区、厂矿周围营造人工林时,应选择抗污性能强、具有杀菌能力的树种;公园和绿地的树种除了具有杀菌和净化空气的作用外,还应考虑美化和游憩的需要,采用不同绿化树种交替配置,避免形成单一呆板的景观。
4 实施中幼龄林抚育经营和低产林改造
通过对中幼龄林的科学经营,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和活力。按照“伐劣留优、伐小留大、伐密留匀、合理密度”的总体要求,用透光伐、生长伐、定株抚育、卫生伐等抚育措施,结合人工修枝,调整林分的树种组成和空间结构,增强林分的抗逆性。次生林改造就是对树种组成、林相、郁闭度、林分起源等方面不符合经营要求的低产林分进行改造的综合营林措施,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抚育为主,抚育、改造、保护和利用相结合,充分利用林中空地补植造林”的经营方针,确保改造后的林分达到以下标准:树种组成符合经营要求,既要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又能适合该立地条件,有较高的生长量;改造后的林分有足够的数量,密度适中,而且林内卫生状况良好,林木生长健壮[4]。
5 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推广应用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坚持科技兴林,在工程建设中要全面总结本地在林业发展中先进实用的林业技术,积极推广容器苗造林、截干造林、套坑深栽、ABT生根粉、保水剂等应用。加强质量管理,强化技术指导和管理培训工作。要始终把质量放在首位,切实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开展技术承包,做好技术指导,确保营造林质量;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路子,兴建一批高标准的示范点,促进林业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一是加强营造林的全过程质量管理,精心做好营造林作业设计,把营造林任务、营造林方式、管护措施等落实到山头地块;二是坚持适地适树适种源,提高良种使用率,发挥自建苗圃的作用,严禁长途调运苗木,同时应适当栽植珍贵用材树种,保持物种多样性;三是严格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四是加强营造林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积极推行专业队施工;五是在抚育经营的林分内,设立对照标准地,以利于抚育经营的成效监测;六是加强管护,积极开展护林防火和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严禁在现有的有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区域内放牧、开垦、矿和乱砍滥伐,注重巩固绿化建设成果[5]。
6 结语
森林营造、抚育经营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改造和扩大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结合上述措施的有效使用,为城乡居民提供高质量的生态环境;同时通过森林生态效益的充分发挥,为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7 参考文献
[1] 侯立明,葛福磊,王佰彦,等.提高森林生产力的途径[J].现代农业科技,2013(5):190-191.
[2] 罗菊春.抚育改造是森林生态系统经营的关键性措施[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6(1):121-124.
2森林生态综合效益监测评析
天然林生态效益的主要计量类型可分为涵养水源效益、水土保持效益、改良土壤效益、改善气候效益、改善大气质量效益、生物多样性效益、森林资源与生物产量。计量方法有直接经济收益计量评价和生态效益计量评价,主要涉及到如下森林生态效益作用。
2.1生态环境的保健作用
牡丹江地区有多处旅游胜地,如镜泊湖、海林影视城、位于柴河局内的东北小九塞和莲花湖水电站、雪乡、兴凯湖湿地等。当二氧化碳含量由原来的0.04%增加到0.05%—0.07%时,就会使人感到很不舒服,甚至呼吸困难,当浓度超过0.4%时,人就会呕吐,达到1%时人类就无法生存。据研究,1hm2森林每年能吸收氯气43kg、二氧化碳1000kg、二氧化硫730kg,并释放氧气731kg、一昼夜可分泌出30—60kg的杀菌素,完全能清除一个中等城市空气中的各种细菌。所以森林被称为天然大氧吧。森林产生的负氧离子,及分泌的树脂能保持人体生物电场的平衡,改善植物神经功能、促进新陈代谢,增强免疫机能。由于负氧离子具有预防治疗疾病和强身健体的奇效,被称为空气中的多维素,对患有气喘、慢性支气管炎、偏头痛、高血压、冠心病等病人有神奇的治疗保健作用。另外森林中还生长着许多的山珍野味,这些无农药、化肥污染的天然绿色食品是膳食养生的佳品。
2.2改良土壤和涵养水源作用
森林植被形成的立体空间是多层的,层层阻止和减轻自然降水对土壤的冲击,植物庞大的根系具有很强的固土能力。林地内只要有1cm厚枯枝落叶层,就可以把地表径流减低到四分之一以下,泥沙量减少93%,有林林区比无林林区集水量多80%,每公顷林地年平均持水量达2000m3;林内的枯死落叶及根系分解的有机质可增加土壤的氮、磷、钾及一些微量元素,有利于土壤肥力的提高,还可改善调节土壤结构,调节小气候、减轻水旱灾害、调解温湿度、增加降水量、减少蒸发量、蓄水保墒等作用,能有效避免和减少旱灾和山洪,降水可增加7.6%,蒸发量可减少9%。森林调解气候效益最低使农业增收幅度提高10%。
2.3提高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对巩固社会稳定发挥作用
牡丹江林区的森林生态系统、奇特的火山保护区及牡丹峰自然保护区具有深厚的文化知识内涵,是环保生态教育的大课堂,丰富的动植物群落展现了生物多样性,自然环境优美,为社会各界休闲度假提供了理想场所,可促使民众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形成由被动参与变成主动参与保护生态环境的风尚,对激发群众热爱自然的热情,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对保护生态安全、稳定社会起到保障作用,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结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实现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补偿标准低不利于生态公益林的长期保护。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木、林地价格上涨,随着我国土地流转政策的推广,林地价格正呈攀升趋势,而现行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拨款,地方政府没有配套补助,林农得到补偿低,加上林农的生态公益意识淡薄,造成林农对生态公益林营造和管护积极性不高。近年来,由于营造巨尾桉速生丰产林带来的可观效益,仙游县林地流转更为活跃,林地租金每亩达26-30元/年,且租金一次性支付。而目前的补偿标准每亩每年只有12元,远低于林木生长和林地流转带来的经济效益。
3.基础设施建设给生态公益林管护带来一定压力。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划定时,多数地方将人烟稀少、生态脆弱的林地划入生态区位,近年来不断完善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一些原本偏僻的区域变成交通便利地带,外出打工村民有返流趋势。如仙游县列入生态公益林的135个村中涉及的7个山区乡镇58个村,原本交通不便,村民几乎靠外出谋生,客观上便于管护。但随着莆永高速、沈海复线高速和环山区公路的开通和当地红木家具产业的发展,返乡的外出劳工正逐年增多,林木受破坏和森林火灾潜在风险也增加,将给生态公益林管护带来压力。
4.补偿标准单一,没有分类补偿。不同地区、区位、地类和质量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成本和生态价值不一样,但现行补偿标准却相同,没有根据生态效益发挥作用、管护难度高低和公益林分布复杂情况进行合理区分和分配补偿,如交通主干线两侧、饮水源头、环城市一重山、人烟稀少、自然条件好的地带的公益林,其管护难度、林分质量和生态作用不尽相同,已经投入或需要投入的资金差别很大,补偿标准却相同。
5.补偿基金发放环节多,管理仍有漏洞。出于规范管理的需要,补偿基金按照预算级次从中央到乡镇层层下达,由乡镇组织发放到村委会或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林农,并通过层层检查来督促发放到位。由于尚未开发一套完整的补偿基金发放管理信息系统用于操作,县级以下林业、财政部门每年都承担着分配发放、公开公示、审核校正、纠纷调处和接受层层检查等大量工作,为此耗费的人力、精力和财力不少,监管效率也不高。近年来,虽然截留挪用补偿基金现象得到了遏制,但随着林权改革后山林权纠纷的逐年增多,个别镇村以山林权纠纷为由暂缓发放,进而截留挪用补偿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的对策
1.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法规政策环境。(1)抓紧修订出台专门法规。各地在实施森林生态补偿基金过程中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做法,但出现的问题也不少,如普遍反映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资金“撒胡椒粉”达不到生态保护效果等。应充分重视林农经济利益诉求与生态利益要求明显冲突这一问题,修订现行管理办法并出台一部完整的法规,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规定生态公益林的保护方式、补偿类型和标准、额度提高办法、补偿资金分配发放、监督检查办法,以及政府、林农、工矿企业各方责、权、利等,切实维护林农权益,提高他们保护生态的积极性。(2)加强法规政策宣传。在切实保护林农利益的前提下,林业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做好生态公益林管护落实工作,定期公布公示管护责任人、管护面积、范围、补助标准、责任和义务等,接受群众的监督,增加执行政策的透明度。同时,做好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政策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林农履行好义务,鼓励其支持和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
2.确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是整个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核心,关系到林农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生态公益林能否持续发挥生态效益。考虑到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森林生态效益需求、生态公益林林分质量和管护难度的差异,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根据实际区别开来。在财政年度预算补偿金额总量不变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的生态公益林,以森林生态效益需求和管护难易度为主要指标,调整确定不同类别的补偿标准。(1)一类补偿标准:大气重污染地区的生态脆弱公益林、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江河源头、饮水源头周围等重点公益林按高标准补偿,提高的补偿部分用于公益林的林分修复补植、调整树种结构。(2)二类补偿标准:交通主干线两侧、城市周边一重山生态公益林,因区位划定前多数是人工造林,且管护难度相对较大,应考虑林地成本投入和管护难度,按中等标准提高林木补偿管护比例。(3)三类补偿标准:边远地区、人烟稀少的公益林,区位划定前多数是天然林,林地成本投入少,管护自然条件相对较好,按一般标准补偿。确定不同类别的补偿标准后,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和生态效益发挥评估状况,相应确定合理的补偿提高额度、调整间隔期和地方配套补偿额度,让林农坚定对保护和建设生态公益林的信心,让林农分享生态公益林政策红利,确保生态公益林持续得到保护和生态效益发挥最大化。
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定义
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定义目前国内还没有准确的说法。通过对该机制的内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得出一定的结论。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一种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建设的社会经济手段,特指那些为整个社会提供了森林资源这一个公共商品的过程中超出义务范围之外的经济补偿。该制度的重点在于对参与提供义务之外生态补偿的人提供经济补偿,弥补他们的经济损失或者增强他们的经济收入,并且通过宏观政策的调控,激发全社会对生态建设的投入,从何起到保护生态,改善生态环境这一目的。
2 创建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之所以要创建补偿机制,其原因在于:首先是森林属于公共商品、受益的是全人类,每个人都有参与建设生态环境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其次是建设生态环境的实施过程中,只有极少数人的参与,不可能让其免费建设社会公共商品,必须对实施建设的人提供经济补偿。从两个方面来讲,一是对他们的付出得到应有的回报,回报的量度是维持他们生活的必须的水平。二是吸引更多的人参与生态建设这个社会活动。目前由于太多的原因使得自然资源的严重匮乏,光靠大家自觉性是完全不能起到太大的作用,建设森林这一机制十分重要、刻不容缓。在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做好调研,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必须到位,缺一不可,这样才会使得森林机制又快又好的建设起来。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森林生态效益要从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说起,首次提倡对人类发展有正外部性的活动给予补偿。对于怎么补偿、补偿的标准该怎么确定?外国研究者认为:补偿只是在实施生态效益这一过程中的附带问题,实际上不一定是一个固定的标准,可以根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双方商量后定价的结果。还对于市场化较大的几个方面做了概述,譬如:森林的景观服务、人文服务、物种多样、碳循环服务。对实施森林生态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创建了相关的法律与制度来确制度的实施。
在国内,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就涉入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这一研究领域。早期是从机制的必要性和补偿理论两方面开始着手。慢慢地,随着研究内容的逐渐加深,扩展到了补偿的标准、补偿途径和补偿资金等诸多方面。就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理论和必要性方面来讲,国内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基于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其认为生态系统本身具有价值,由于目前人类的活动,使得生态系统都受到了污染,也就相当于付出了一定的价值换来的社会回报,那么为了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的价值,对于追加在社会公共事业上作出贡献的,也就是凝结了人类无差别的劳动,也就使得生态系统具有了价值。第二种观点是西方国家学者以稀缺性和供求理论相结合来作为森林生态价值的理论基础。第三种观点是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稀缺论相结合来作为理论基础,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理论,稀缺理论为补充理论。生态价值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的价值,价格随着商品的需求量而变化,体现了商品的性质。
4 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问题
4.1 补偿标准太低,不能充分调动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防护林所耗费的成本包括:育苗、征地、造林、抚育、管护、地租等等。由于防护林禁止砍伐,理应对其的劳动付出作出补偿。但由于国家的相关政策,只承认防护林的管护成本,对其他成本不做补偿。这样做的实质还是在无偿的使用森林资源。如果只补偿管护成本,那么防护林的价值就会被误解成很低。而进行了不到位的补偿政策,就会使得补偿不充分,影响生态。
4.2 没有真正做到对不同所有制的公益林一视同仁
尽管我国政策规定,补偿的对象不分公有制还是私有制,都一视同仁。在实施生态补助政策的过程中,忽视了私有林的经济效益,使得私有林所有者对社会公共事业做出了贡献,付出了经济劳动而得不到政策的同等待遇,是十分不公平的。
4.3 地方配套政策难以到位,影响了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效果
根据政策的规定,由于我国的森林大多在贫困山区,地方的资金配套很难到位。还有一些地方对生态补偿机制的认识不深,影响了生态补偿工作的开展。
4.4 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不够完善,不能保证“慎用钱,用好钱”
在补偿资金的管理方面存在很多不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扩大资金的补助范围。(2)资金拨付时间滞后。(3)资金拨付不到位。(4)资金挪用现象严重。(5)资金核算不规范。(6)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5 我国森林生态效益公共财产补偿机制的创建
5.1 基于森林经营成本确定补偿标准
对森林的经营成本补偿标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而来,不可能完全地补偿公益林经营者的成本和利润,只能采取不分补偿的方式进行。具体实施过程中,当国家经济不景气的时候,补偿的主要范围为公益林的管护成本,重点用于生态区较为重要的地区,生态较为薄弱的地区。我国目前的补偿制度就处于这个阶段。当国家的经济好的时候,应该把整个成本都算上,包括建造成本,管护成本。随着社会人口和生产的追加,必须追加对公共资源的价值,这样才能维持生态的正常运转。
5.2 基于森林生态效益确定补偿标准
目前森林的生态效益大部分是通过计量模型,由于森林生态系统的无形性和多样性,属于典型的公共财产。按照计量模型会使得生态价值被夸大,超出国家的经济承受能力,社会的认可度也会受到影响。因此,要以生态的效益作为补偿标准,对评价的结果做出调整,使的其结果能够接近生态补偿的价值,使得补偿工作能够继续进行下去。
一、松溪县生态公益林的基本情况
松溪县地处闽江支流建溪源头,生态区位重要、地带植被脆弱;从2001年起,松溪县人民政府根据《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和《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全县森林进行区划,界定了生态公益林,2002年开始实施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助制度。
(一)公益林的区域分布
根据《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截至2009年,在全县85246.7hm2林地中,经区划界定并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核查认定的生态公益林面积16875.9hm2,占全县林地面积的19.8%。
1.按权属分:集体占81.3%,面积约为13720hm2;国有占18.7%,面积约为3155.9hm2,其中松溪国有林场占4.5%,面积约为759.8hm2,林业采育场占8.8%,面积约为1470.1hm2林业投资公司占5.3%,面积约为926hm2。
2.按保护等级分:国家级生态林7410.9hm2,占43.9%;省级生态公益林9465hm2,占56.1%。
3.按地类分:有林地13987.8hm2,占82.9%;疏林地219.3hm2,占1.3%;灌木林地2556hm2,占15.1%;未成林造林地1hm2,宜林地111.8hm2,占0.7%。
(二)公益林补助情况
从2002年实施生态林补偿制度以来,松溪县在不断加强管护和完善考核机制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补偿对象和标准按时足额将补偿金发放给所有者或经营者;至2009年,全县累计发放生态公益林补偿金1040.31万元。
二、生态公益林的管理方法和成效
(一)管理手段明显加强,管护制度不断完善
一是建立了严格的生态公益林管护制度。松溪县林业局和财政局按省、市要求,制定了生态公益林管理、管护核查和绩效考核等办法,确保公益林管护工作规范运行。二是层层落实管护责任制。明确了管护、责任和监管主体。通过采取资源登记、签订管护合同或协议等方式实现了重点公益林的有效管理和保护。三是建立了公示制度,强化了社会监督。各村将公益林管护责任人及其管护面积、范围、补助标准、责任和义务向社会张榜公布,增加了执行政策的透明度。四是结合实际,探索试行了不同的管护措施。根据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和管护难易程度,总结出分户经营分户管护、分户经营集体管护、集体经营集体管护、国有林专职护林等不同的管护形式,使生态公益林资源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五是实行机检杳考核机制。松溪县林业局制定了生态公益林管护质量检查方法,年初由县林业局与各村护林员签订了有效的年度管护合同,半年或年终组织管理人员对各单位管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公益林小班是否出现盗伐、滥伐林木以及砍柴、烧炭、采石、修路、挖笋等违规现象;查出勤表,了解护林员是否坚持日常巡护,督促其尽职尽责;乡镇林业站公益林管护合同、协议书、各级责任状、林权证等资料档案是否齐全。
(二)补助资金的严格管理和使用
林业局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建立生态林资金专款专用、独立帐户的制度,严格运作,保证补助资金的安全运行。对补助金实行专帐管理;对护林员工资建立独立的工资账户,确保管护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并依据乡镇林业站对公益林管护的检查验收情况、管护人员的出勤情况所出具的通知书,兑现管护工资;生态林管护相关配套设备通过采取招标和政府采购等方式,有效堵塞了资金使用和管理上的漏洞;每年省、地和县财政部门对补助金的使用进行资金审计检查,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补助金的专款专用。
(三)生态公益林得到有效保护,森林灾害及林政案件明显减少
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助,使森林资源管护有了可靠保障,管护能力增强,成效显著。补助区内森林案件、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发生率明显降低。松溪县2009年全县生态公益林发生森林火灾面积共计32.7hm2,其中国家级面积32.2hm2,省级面积0.4hm2,占全县生态公益林面积的0.2%;同时,盗伐、滥伐林木案件较去年同期有明显下降,全县共发生生态林盗伐案件3起,总蓄积才5.32m3,是历年来最少的一年,生态公益林得到了有效保护。
(四)生态公益林质量有所提高,生态环境趋于改善
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助,使公益林林分质量不断提高、林分结构得到改善、资源总量稳步增长,质量逐步提高。松溪县2009年生态公益林活立木总蓄积量90.6万m3,比2002年增长了12%。
(五)广大群众公益林管护积极性得到调动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制度的建立,提高了广大林农生态保护意识,调动了林农参与公益林管护的积极性。各地在安排补助资金时,不分所有制性质、不分经济成分,将补助金直接补助给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得到了林农的拥护。特别是2007年开展创新管护机机制改革后,部分山区农民通过参与公益林管护增加了收入。据测算,目前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政策已使8万多农民直接受益。
三、生态补助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补助标准偏低
1.补助标准低于木材经济利用价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民经营林业积极性提高,而且近年来商品林的态势很好,农民经营商品林获得的收入比以前大幅度增加。相比之下,经营重点公益林得到的补助基金远低于木材的经济利用价值。以木材生产为参照标准,测算生态益林的直接经济价值约1120元/hm2。
2.补助标准没有根据价格指数变化调整。目前的生态公益林补助标准为105元/hm2,从2001年政策执行以来,虽然对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但同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相比,差距还很大。
(二)补助标准相同,过于单一
不同地域、区位、地类和质量的公益林,其管护成本和生态价值是不相同的,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区域重要性有差异。不同区位的生态公益林,其生态价值存在较大差异,松溪县属于闽江上游集水区和发源地,起着重要的保护水资源、生态环境等作用,而目前下游对上游的补助金为30元/hm2,标准太低。二是管护成本有差异。城郊和偏远山区的生态公益林管护难度不同,实际管护成本差异也比较大。三是不同类型生态公益林经营投入差异很大。如公益林的天然林经营成本每年大约在60元~90元/hm2,而人工公益林经营管护成本多达225元~375元/hm2。四是林地所有者不同,在投入和管护水平上也会存在差异。如国有林场的管护投入为每年180元/hm2,而对集体和个人的管护补助每年仅为97.5元/hm2。目前松溪按照单一的标准对经营管护者进行补助,这是不公平。
(三)非公有制造林因划入公益林预期的收益难以实现
一些地方因生态保护与治理的需要将农民的自留山、责任山、承包造林以及社会多元主体的投资造林划为公益林。划为公益林以后,由于实行禁伐或限伐,导致他们无法通过木材收益回收造林投入,损害了林农的利益。
(四)生态公益林的地类、效益不同,补助标准却一样
因区位保护与环境的需要,将部份成熟林、近熟林的林分划为生态公益林,它所产生直接效益和得到的经济效益相差甚远,和一些次生林和低产林、低效林等林分补助标准相同,极大地影响了林木所有者保护生态林的积极性。
(五)补助资金渠道单一
由于维护公益林生态效益的成本相对较高,单靠国家和政府的有限补助是远远不够的。
四、几点想法
(一)提高补助金标准,实行分类补助
应根据区位的重要性和效益性,综合考虑林分质量、地理位置、管护难度等指标,对现有生态公益林进行分类补助:对重要江河源头、省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水库等重点公益林,建议按照300元/hm2给予补助;江河两岸、省道公路两侧的重点公益林按照150元/hm2给予补助;荒山及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重点公益林由于幅员辽阔,人烟稀少,管护相对容易,建议按照105元/hm2给予补助。根据县财力情况,尽可能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二)建立不同林分的生态补助机制
对不同年龄、不同树种的生态林实行不同的补助标准。投入的成本不同,如26年的人工杉木林与一些天然的灌木林相比,人工林的投入成本要远大于天然林,成熟林要大于幼林;产生的效益也不同,所以补助标准也应不同。
(三)建立多种渠道的生态补助机制
建立公益林资源保护的受益者直接补助体系。继续推进和完善生态公益林态补助制度,推行“谁受益谁补助”方法,受益明显的下游地区应对上游地区的生态公益林给予补助。研究探索以森林生态效益入股、参与经营性收入分成,以水养林,以电养林,以旅游养林的办法,从水库、电站、旅游等方面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生态林建设,达到完善公益林保护和增加入股者收益“双赢”的目的。
(四)积极探索生态公益林的经营利用政策
对于部分立地条件相对较好、生态区位不十分敏感的公益林,可以考虑在不会对生态带来影响的前提下,开展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充分利用生态公益林的景观资源、林下资源,开展公益林的非木质的经营利用,在提高公益林林分质量的同时,增加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经济收入。
参考文献:
地区林业局:
根据阿地林资[]3号《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自查工作的通知》和新林稽字[]6号文件要求,我局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情况: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资计划139555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347750元、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2、财政到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49555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447750元、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际支出641000元[其中:①管护人员劳务费支出571000元。②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情况: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资计划151280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60000元、管护基础设施建设中心站经费475000元)。
2、财政到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51280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60000元、管护基础设施建设中心站经费475000元)。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际支出1372600元[其中:①管护人员劳务费支出1171700元。②公共管护支出00元。
三、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营造林资金)300000元,暂时在财政专户结余,营造林工程正在实施。
四、自治区(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0元,暂时在财政专户结余,此项工程已竣工,资金正在拨付。
五、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人员管理情况:
我县胡杨林管理站招聘护林员55名,按自治区要求签订劳务合同55份,没有一个中心站和4个管护站,均建立健全了森林资源档案,目标管护责任制落实到位,共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55份,巡护记录填写全面,规范,管护措施到位,管护效果显著,公益林区森林覆盖率有明显提高。
我县招聘护林员26名,按自治区要求签订劳务合同26名,各个管护站负责人与胡杨站站长签订了管护责任书,胡杨林管理站站长与林业局局长,林业局局长与政府县长分别签订了责任书。各管护站档案齐全,管理规范,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到位,巡护记录均按照地区反馈意见进行了整改,管护措施到位,管护效果显著,公益林区森林资源覆盖率有明显提高。
六、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新建管护站一个,维修中心站一个,新建管护站2个,安放标志牌6面,安放宣传牌28个,订做警示牌30个,其中已安放20个,另一个中心站招投标手续已于11月办理完毕,近期将开工建设,档案齐全,管理较规范。
2005年、2006年严格按照国家级公益林核查标准,陆良县以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为依托,对陆良县公益林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共区划界定国家级生态公益林面积为49 186.7 hm2;按实施地类分:有林地25 246.7 hm2,疏林地1 753.3 hm2,灌木林地22 186.7 hm2;按亚林种分:水源涵养林1 866.7 hm2,水土保持林47 320 hm2。项目共涉及11个乡(镇、场),83个村民委,7 324个小班,2005—2009年每年国家投入县级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总额332.0万元。2010年后每年补助资金719.0万元[4-5]。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效果
2.1确定了较为合理的2类林结构体系
经过几次调整,全县共区划界定生态公益林面积为49 186.7 hm2,占全县林业用地面积的54.9%,全县商品林面积40 338.3 hm2,占全县林业用地面积的45.0%,形成了较为合理的2类林结构体系,既满足了陆良县生态建设的需要,又为今后林业产业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
2.2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管护体系和管理制度
随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启动实施,陆良县建立了林业分类经营和公益林管理机构,落实了专职管理人员,制定出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和绩效考评,使全县的生态公益林得以有效管护,森林资源显著增加,不但改善了生态状况、美化了环境、保护了水质、增强了区域防灾减灾能力,还维护了区域生态安全、生态平衡及构建了保障该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屏障。
2.3巩固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调动了林农造林护林的积极性
扩大森林生态补偿覆盖面,提高补偿标准,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补偿的长效机制,不但增加了林农的现金收入,调动了林农造林护林的积极性,让农户得到了实惠,促进林改工作顺利推进,而且还让广大农民吃下了“定心丸”,增强信心,从而自觉增加对保护和建设生态公益林的人力、物力投入,实现森林资源的增长和生态状况改善的可持续发展。
2.4加强了公益林区基础设施建设
随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进一步实施,公益林区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显著改善。通过林区道路的修建和维护,公益林区管护站点和哨所的新建以及防火隔离带的建设,使全县公益林区防火监测以及防火应急能力和巡护能力大大加强。
3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1部分乡镇对生态公益林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
生态公益林作为一个公益产品,由于其特有的属性决定了其受益对象的特殊性。目前,陆良县生态公益林的效益主要以生态和社会效益为主,经济效益所占比例较低。特别是县城附近的几个乡镇,由于其经济发展状况较好,加之生态公益林的面积少,导致部分领导和群众认为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经济效益不高,对建设经营生态公益林积极性不高。受多种因素制约,陆良县级林业部门公益林管理机构现仍为临时机构,没有正式编制,难以承担起日益繁重的公益林建设管理职能。建议各级政府要明确相关办公室编制及人员、职责等,提高现有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3.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偏低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现在执行每年补助150元/hm2的标准,在拿到效益补偿金后树不能砍等很多限制条件下,林农收入减少。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150元/hm2的补偿标准与林农的付出、期望相距甚远,象征意义远大于群众应得利益。建议加大补偿力度,缩小补偿金额与林农付出之间的差距。
3.3专职护林员不能尽职尽责
部分专职护林员责任心不强,原因是护林员待遇不高,实际上只能是兼职,大多数时间忙于生产、生活,没有更多的时间去巡山护林;二是部分护林员是村干部的关系户,他们有干部作后台,管护不认真;三是护林员面对的大多数是熟人、亲戚,碍于情面,顾虑多;四是缺乏一套系统的护林管理办法,导致“拿钱不护林、护林不拿钱”的现象依然存在。建议要建立对护林员的合理选用、考核办法,搭建一套系统的护林员管理系统,使对他们的管理不流于形式,真正起到对国家公益林的管护作用。
3.4公益林的综合效能没有得到最大发挥
陆良县大多采用业主自行栽植的传统经营模式,风险由农户自行承担,生态公益林的质量也难以保证。同时,经济合作组织还较为缺乏,公益林的经济效益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建议增加林地生产力,提高林分质量,大力推广乡土树种种植,以提高其生态功能。在林种、树种结构调整过程中,要注意长短结合,多树种、多林种结合,维护和提高林地地力,大幅度提高森林的生态功能和产业功能,切实提高森林群落的稳定性、抗逆性和生物多样性,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4参考文献
[1] 许科锦,古邦雄,招礼军,等.广西玉林市生态公益林建设发展现状与思考[J].科技创新导报,2007(33):139-140.
[2] 张小罗,周训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与公民环境权保护[J].林业经济问题,2003,23(5):253-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