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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4 15:08:35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行政处罚告知书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行政处罚告知书

篇(1)

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进行处罚告知。理由是:首先,《行政处罚法》在规定简易、一般、听证三种程序之前,单列一条规定了处罚告知程序。简易程序没有规定如何进行处罚告知,因为这一程序已经由《行政处罚法》单独作出规定。但是,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也应当进行处罚告知,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必要时应制作笔录,作为证据。一般程序也没有规定如何履行处罚告知程序,但是为了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在一般程序中,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从《行政处罚法》的上述体例设置来看,处罚告知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独立于简易、一般程序之外。听证程序也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进行处罚告知,但是既然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都要另外进行处罚告知程序,那么听证之后,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也应进行处罚告知。其次,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都是关系当事人利益的重大案件,听证之后,再次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在陈述和申辩时,没有提出不同于听证时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复核和采纳。如果提出了新的事实和理由,行政机关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复核或采纳。再次,可以保证行政机关不因为程序违法而败诉。无论法院对于听证之后是否应进行处罚告知持何种态度,进行处罚告知只是多了一个告知程序,不会对行政机关造成更多负担,相对于行政机关因没有进行告知而不得不应诉或最终败诉,更能提高行政效率,维护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与之相对立的观点是,不应该进行处罚告知。理由是:第一,听证本身就是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一种形式。相对于通常的申辩方式如书面或口头向行政机关进行辩解,听证更能为当事人提供充分和公正的申辩机会,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听证应由非案件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律和业务知识的人员,听证还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对于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或其人还可以当场进行申辩和质证等。第二,听证告知实际上也是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中也要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因此,听证实际上包含着处罚告知、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等内容。听证之后,再进行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实属多余和重复,为行政机关高效行政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篇(2)

国土资源部1999年印发了《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遵照执行。几年来,这个统一的格式文书对指导全国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笔者认为其中有三个地方已不适应执法实践的需要,亟需作出修改。

首先,《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中对诉权、诉期的告知不够全面。该格式是这样表述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依法向____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也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期限的,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所以《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中只告知被处罚者诉权而不告知诉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会导致处罚决定较长时间内处于可诉状态,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不稳定。建议修改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责令限期拆除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格式中对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时间是这样规定的:“你单位(户)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___月____日前向我局(部、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制作好后,由于找不到当事人等种种原因不能在告知书给定的申辩期限前送达当事人,于是国土部门不得不多次重新制作,浪费了人力物力。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建议将此处修改为:“你单位(户)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我局(部、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另外,对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有的认为是行政处罚,是可诉的,有的认为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环节,因此不可诉,还有的认为是行政命令。如果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那么,通知书就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不服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篇(3)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0-0229-01

1.案源登记。依监督检职权查处的初步调查。或者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进行核查。制作现场笔录等等,在此期间经报批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立案。(1)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立案审批表;(2)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建议立案并指定两人以上承办;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

3.调查取证。(1)调查取证。1)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2)依法检查违法行为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提取单;3)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到场和拒绝签名应在笔录注明)。(2)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措施)。1)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或口头批准24小时后补办;2)填写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3)制作清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3)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1)询问被询问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应核实并签名盖章);2)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4.案件调查终结。(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尾部承办人签名署时间,办案机构负责人也要签名);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即:填写(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或者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5.送核审与行政处罚建议审批。(1)法制机构核审,填写案件核审表;(2)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建议书。根据案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2)填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3)当事人在清单注明取回有关物品并签名。

6.告知当事人(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1)、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2)制作陈述、申辩或听证笔录;(3)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发听证通知书。

7.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当事人不申请听证的该程序自动省略)。

8.案件处罚决定审批并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三个工作日后或者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1)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2)签发决定书。1)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有规定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或者给予较重处罚或给予属于听证范围的处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3)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

篇(4)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局于 年 月 日在《法制快报》公告的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才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行政处罚文书公告程序的规定,现还处在公告送达期间。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在 进行的是 工程施工,没有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所认定的擅自开采煤炭的行为和事实,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x

申请人:

年 月 日

听证申请书范例二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XX]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XX年4月19日,申请人按照《废品出售合同》的约定派遣车辆对aa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下简称:aa公司)仓库内的货物进行装运,死者唐某某在整理堆码过程中,不慎从装运车上跌至地面,虽经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在整个事件中,申请人均严格按照《格力公司外来人员安全须知》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基于叉车工作属于特殊的工种,且须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持证要求,故货物的装卸及人员派遣均由aa公司安排,现场由aa公司的库管人员和安保人员统一负责指挥调度和监管。除安排司机前往车间运货外,申请人无权也没有派人进入现场管理和监督;同时,在装货前申请人也如实告知了装运工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为他们配备了相应的安全保险带,但因aa公司工作现场无高空安全固定支架而无法使用;因此,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和防护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故,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XX]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此致

xxxxx

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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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

行政听证申请书

篇(5)

第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国家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听证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公开举行,组织听证的机关应当在听证的3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共同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由共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及其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法制机构或专职法制人员中指定。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人。

当事人是指被告知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告知当事人听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的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须盖有行政机关印章。

听证告知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撤回听证请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可以撤回,但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决定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必须准备的有关证据材料。

听证通知书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人参加听证,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明确人的权限,并于听证举行前将委托书送交听证组织机关。

第十三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告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七)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审阅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变更)、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因不可抗力的事实,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

(四)事实不清,需要继续调查取证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四)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改变,已不属听证范围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第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并在决定作出后15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负责,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篇(6)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为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中的处罚文书部分,适用于依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处理的案件。

本规范规定以外的文书,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处理的案件的实际需要使用文书。制作的文书应完整飞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四条各种文书应注明制作该文书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全称。对外使用的文书应有文号或编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案件类别,如食、妆、医等)罚或改等字(年份)第(序数)号。编号按序数排列。

第二章制作要求

第五条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填写应使用蓝色或者黑色的钢笔,字迹清楚、文字规范飞文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重要内容以及对外使用的文书需要修改的,应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要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简明飞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第七条记录应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尽量记录原话。要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描述方位、状态以及程度的记录,应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八条记录内容应在笔录制作完毕后,当场交当事人(被检查人、被询问人、人等,下同)审核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面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无误后,应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或“以上笔录基本属实”并签名

或者盖章,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注明拒签事由,有其他人在场的,还应请他们签名证明。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均应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语言应规范、准确、简约、严谨、庄重,引述的违法事实要真实、清楚,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准确、完整。

填写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栏目要求填写,填写内容不得涂改或改写。

第十条案件受理记录,是对发现、检举或控告飞上级机关交办或下级机关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受理手续,所作的文字记录。

案件来源,根据程序第十四条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在案件受理记录中,不论属于何种情况,都应将案件来源写明,包括名称或姓名、地址或住址、联系电话及受理时间。

案发单位,要写明名称飞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如是个人,应写明姓名飞性别、民族、现在工作单位等。

内容,应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发案时间、发案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不必过多介绍经过。

处理意见,是经办人提出的办案具体建议,如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应由哪个具体部门承担,谁来负责等。

负责人意见,是对处理意见的批示。这里的负责人,可以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也可以是有关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立案报告,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并需给予行政处罚,为对案件展开调查,向主管厅(局)负责人或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报告。

当事人,指案发单位或个人。单位应写明名称飞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地址或住址、现在工作单位等。

案情摘要,应按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规条款。

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准立案,对批准立案的要确定承办人员等。

因情况特殊,需要现场立案的,应当在三日内补办立案报告手续。

第十二条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正式文件。

移送书要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以及移送的法律依据。落款要写明移送机关的名称和具体日期。

移送书存根,由经办人填写,当事人指案发单位或个人。案由飞移送日期和受移送机关须与移送书填写内容一致。

移送书编号与移送书存根编号须一致。

第十三条现场检查笔录,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察看、探访所制作的记录。

被检查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包括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等。被检查人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现在工作单位

等。

检查时间,应写明到现场的年飞月、日、时飞分至何时何分。

检查地点,应写清勘验飞察看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的地址,如:X市X区X街X楼X号。

检查记录,要将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笔录完毕后,要让被检查人阅后签名,并注明时间。

第十四条询问笔录,是在案件调查飞案件复查及补充调查过程中,为核实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被调查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案件有关情况时,所制作的笔录。

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住址(联系地址)、以及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等。

询问地点,应写明询问的具体地点。

询问时间,应写明年月日及起止时间。

询问内容,应记明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飞因果关系飞后果等。记录要忠实原意,不能随意加进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也不能随意增删和更改。

询问结束,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同意后签名并注明时间。

第十五条保存证据通知书,是责令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正式文件。

通知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地点、保存期限以及保存物品的内容。

通知书由承办人填写。当事人收到通知书时应当核实保物品与实际物品是否一致,并在通知书存根上签名和注明日期。

通知书编号与通知书存根编号须一致。

第十六条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正式文字材料。

采样记录除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飞采样机构、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样品生产单位、样品规格、采样数量、采样方式、采样时间、采样地点、采样目的外,还应当写清采样的法律依据。被采样人和采样人应当在采样记录上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

采样记录一式三份,第一份交被采样人作为凭证,第二份随样品送检,第三份留存卷宗备查。

样品标记随送检样品,内容包括:样品名称、样品生产单位、样品编号、规格、数量以及其他标记等。

第十七条封条,是在案件发生后,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控制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生产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措施的正式文告。

封条上应当注明查封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合议记录,是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的文字材料。

合议记录应写明案由、合议机关、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

合议记录必须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理依据、合议建议。对不同的合议意见,也应如实记录。

合议结束后,参加合议人员和记录人员应在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当事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飞性别、职务等。当事人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飞住址、现在工作单位等。

案由,是查处的具体案件的原由,即当事人被查处的具体违法行为。

承办机关,指负主要责任办理该案件的机构。承办人,指负责查处该案件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案情及违法事实,应简明扼要,写清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具体法规条款等。

相关证据,应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对案件处理有关联的所有证据。

争议要点,既应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也应表明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相同或不同意见。

处理建议,应写明是否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意见,如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应写清行政处罚的种类飞幅度以及法律依据等。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书面文件。

事先告知可以书面形式告知,也可以口头形式告知。但以口头形式告知的,应当留有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在文字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事先告知书,应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飞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和地点等。

事先告知书应当盖有公章并注明日期。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卷宗备查。

第二十一条陈述和申辩笔录,是对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陈述事实、理由和申辩有无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记录。

当事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等。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飞现在工作单位等。

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笔录应写清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

记录应当尽可能采用原话。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要记明。

陈述和申辩结束,应将笔录交当事人或陈述申辩人核对,认为有错记或漏记的,应当面补充和修改,最后签名和注明日期。

承办人和记录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和注明日期。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的正式文件。

告知书应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时限,听证机关的地址飞邮政编码等。

告知书回执编号与告知书编号应当一致。

回执由当事人填写。当事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等。当事人是个人,应写明姓名飞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现在工作单位等。当事人应在回执上写明是否要求听证,并写清通知听证的联系地址、邮政编码飞联系电话等。

寄回的回执必须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是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正式文件。

通知书,应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J也点飞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飞申请回避的权利飞听证机关的联系电话等。

通知书存根由经办人填写。通知书编号与通知书存根编号应当一致。

第二十四条听证笔录,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记录。

当事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等。当事人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飞年龄飞民族、住址飞现在工作单位等。

当事人委托人的,应写明人的姓名、性别飞职务飞现在工作单位等。委托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笔录应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听证地点、听证方式、听证时间、案由等。

笔录应写明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等内容。

听证结束后,应将笔录交当事人和承办人核对,认为有错记或漏记的,应当面补充和修改。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委托人、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书记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五条听证意见书,是听证人员在听证结束后,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当事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等。当事人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现在工作单位等。

当事人委托人的,应写明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

意见书应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听证时间、地点、方式和案由等。

意见书应当简明扼要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主要理由,具体明确写明听证人员的意见。听证人员有不同意见的,也应当写明。

听证人员应当在意见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批示。这里的负责人,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但也可以是经授权的有关主管科(处、室)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案情简单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正式文件。

决定书应写明违法行为及证据、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和地点、罚款缴往单位及地址,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决定书还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正式文件。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飞地址或住址、现在工作单位。

决定书应写明违法行为及证据、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罚款缴往单位及地址,还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八条送达固执,是将卫生行政处罚文书送交给案件当事人的凭证。

送达回执,应写明送达文件的名称及文号或编号、送达地点,受送达人和送达人应在回执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回执存根由送达人填写。回执编号与回执存根编号应一致。

第二十九条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对有违法事实,但案情轻微,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改进建议的正式文件。

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飞具体的责令改正意见、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据。

通知书存根由执法人员填写。通知书文号与通知书存根文号应一致。

第三十条结案报告,是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或根据合议意见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正式文件。

结案报告包括:当事人、案件来源、立案日期、案由、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等。

根据合议意见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结案报告包括:当事人、案件来源飞立案日期飞案由、不作处罚的理由等。

当事人飞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应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当事人、文号相一致;案由应与合议记录载明的案由相一致;案件来源飞立案日期应与立案报告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执行方式。指案件处理终结的方式,如自觉履行、法院强制执行等。

执行结果,指行政处罚决定实际执行情况,如完全履行等。

承办人员应当在结案报告上签名,并注明日期。主管负责人或主管科(处飞室)负责人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并签名和注明日期。

第三章卷宗管理

第三十一条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员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卷宗装订按实际使用行政处罚文书的先后顺序排列。

第三十三条卷宗应当按档案装订要求进行装订。装订的卷宗,应当及时归档。卷宗归档后应当统一编号,妥善保管,防止损坏灭失。

第四章附则

篇(7)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种植业、畜牧(草原)、兽医、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主管机关。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

第四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农业行政处罚工作。

未设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和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应当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农业行政处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七条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第八条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和省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管辖全国或所辖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第九条渔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渔业违法案件。

渔业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区的;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的;

(三)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查获地不一致的。

第十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本地不宜管辖,可以报请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第十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受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机关处理。

受移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四条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收到报请管辖或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需要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协查的,可以发送协查函。有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协查结果。

第十六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需要其他部门作出吊销有关许可证、批准文号、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第三章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有统一执法服装或执法标志的应当着装或佩戴执法标志。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二十二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二)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四)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渔业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二十五条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十六条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第二十七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协助调查;有权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第三十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到场见证。

对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查封(扣押)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抽样送检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非从生产单位直接抽样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向产品标注生产单位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或者隐匿。

就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就地保存情况的,可以异地保存。对异地保存的物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二)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四)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

(五)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第三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申请要求回避。

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条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当事人可当场向执法人员进行陈述和申辩。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条不适用于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地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按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对公民罚款超过三千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超过三万元属较大数额罚款。

第四十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听证机关提出。

第四十五条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人等事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听证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四十六条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听证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应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委托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四十九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十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第五十一条听证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章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农业行政处罚文书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三条除本规定第五十四、第五十五条规定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决定罚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执法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五十五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六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七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八条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九条对需要继续行驶的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实施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发给当事人相应的证明,允许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驶往预定或指定的地点。

第六十条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二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非法财物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五章立卷归档

篇(8)

以《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指导,坚决落实依法行政,坚持以依法、公正、公平、透明执法为宗旨,合理界定大队、中队职权,在机构设置层面最大限度遏制和减少不作为、乱作为和“人情化”执法现象的发生,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树立良好的城管执法形象。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行政处罚中心的组建和“查罚分离”执法新机制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三、行政处罚中心职责

行政处罚中心在业务科的基础上进行组建,实行业务科与行政处罚中心合署办公的模式,不增加职数,业务科长兼任行政处罚中心主任,增调1-2名政治、法律素质较高,业务熟练、计算机操作较好的执法人员专职对中队调查的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职责如下:

(一)及时审核中队上报的材料,做好与中队的连接工作;

(二)现场查核存在疑问的证据;

(三)根据中队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在《案情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报领导审批;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组织听证;

(五)督促、指导中队办理案件,及时结案;

(六)指导中队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执法文书、案卷进行管理;

(七)核查发现中队、分队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八)严格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办理工作规定》进行办案。

四、中队职责

(一)对简易程序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二)在本辖区积极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

(三)及时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立案报告表》并传送至行政处罚中心;

(四)及时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后及时将相关证据传送行政处罚中心,在《案情调查终结报告》填写具体的案情;

(五)在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照程序制作并执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结案、整理、归档案卷;

(六)严格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办理工作规定》进行办案。

五、任务分工

(一)试点单位完成组建并开展工作(10月20日前);

(二)法规处指导大队、分局开展工作,组织对各中队、行政处罚中心(业务科)人员进行培训;

(三)财务装备处负责采购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

(四)建立市执法局查处违法行为信息管理平台和网上办案系统。法规处负责制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办理工作规定》和办案系统操作流程。指挥调度室负责软件开发。

六、具体要求

(一)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选调素质高、业务强、作风硬的执法人员充实到行政处罚中心。

(二)试点单位在试点期间,要不断总结经验,探索“查罚分离”工作机制新方法,逐渐完善工作流程。

篇(9)

所谓听证是指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在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下,由当事人、调查取证人员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员参加,就被指控的事实和 适用法律等有关问题进行陈述、质问、辩证和反驳,从而查明事实的工作程序,听证是相对人的一项权利。

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民主听证制度,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当事人辩解和反驳,为当事人充分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权益提供了程序上的条件,其适用有利于行政执法人员“兼听则明”,防止执法人员主观臆断、滥用职权;有助于行政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减少和防止行政处罚过错,从而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但在实际工作中享有听证权的当事人有时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其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当行政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时,当事人主动放弃听证。

二、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要求听证,但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未在三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的,视为放弃行使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放弃听证权时,不等到三日期限终结,而立即进入下一程序,直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其中有一个细节问题,即《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这说明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期限为三日,且只要在三日内提出申请 即可,当时放弃并不代表三日期限的终结,当事人仍可以在三日内申请举行听证,所以行政机关不能在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后不等三日期限终结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那是违反听证程序的。

篇(10)

委托人:董××。

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地址:株洲市嵩 山路。

申请人易××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14〕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以下简称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4年3月14日向我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厅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经我厅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天。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处罚依据不充分,且程序违法。申请人房产系50年代初购置,有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为合法建筑。申请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纪80、90年代,是经过村民小组和居委会同意建设的附属生活设施,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依据充分。申请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154.67平方米(即二层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两旁分别搭建的厕所、厨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楼第三层隔热层,建筑面积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经国土规划审批,系违法建设。申请人认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经村委会协议同意不属于违法建设的观点错误。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只能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 .程序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送达给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辩、陈述权利都已到位,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08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调整的观点错误。申请人搭建房屋的行为未经规划审批,属于违法建设,且该违法状态一直存在,可以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不当,造成其身心伤害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请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且不属于行政复议案 件的受理范围,复议机关应依法驳回其申请。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和赔偿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芦淞区龙泉居委会董家段。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154.67平方米,2层。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请人在没有办理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在原有房屋两旁先后搭建了厕所、厨房和抽水房、主楼第三层隔热层,面积合计126.36平方米。2013年1月5日,株洲市芦淞区拆除违法建筑综合管理大队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线索进行立案调查。2013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株规罚告字〔2013〕第00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13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会。鉴于处罚告知书没有明确申请人违法建设面积的具体数额,2013年7月12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明确了违法建设面积为126.36平方米。2014年1月18日,被申请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51条的规定,作出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在10日内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违法建筑。

我厅认为:申请人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擅自搭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告知、听证,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申请人扩建房屋的行为发生在上世纪80、90年代,被申请人适用2008年生效的《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45条之规定,我厅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14〕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调查处理。

篇(11)

非法行医主要有流动性强、送达难、执行难等特点。在检查中,非法行医者为逃避查处时有阻碍执法行为的发生,面对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以沉默不答或以暴力抗法行为抵制。建立非法行医快速查处方法可以有效解决非法行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与司法制裁的有效衔接,追究非法行医者的刑事法律责任,震慑非法行医的猖獗势头。根据我市非法行医市场特点,建立程序合法、处罚准确的非法行医快速处罚程序,建立打击非法行医长效管理模式,在此谈一些对实施非法行医快速处罚要掌握的几项要点及看法:

1 非法行医快速处罚程序

现场检查现场合议现场告知现场处罚。

2 实施快速处罚的关键

2.1 准确认定违法主体即非法行医者,核实身份信息、确定其是否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2 现场笔录的书写,通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对非法行医事实进行确认。

2.2.1 现场笔录制作要点及证据采集方法:

(1)被检查人:确定违法主体为自然人。

(2)现场笔录描述现场能证明非法行医事实的相关内容,主要可能存在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①现场发现的药品(查看是否假药、劣药、过期药等)、器械载入现场检查笔录;②现场发现有患者正在进行治疗载人现场检查笔录;

③现场发现使用过的药品空盒(瓶)载入现场检查笔录;

④现场发现的处方、收据;

⑤非法行医点进行的广告宣传(如广告牌、疾病名称、治疗方法、治疗效果等)载人现场检查笔录;

2.2.2 针对非法行医者询问笔录提问时至少问清以下情况:

①非法行医者姓名、家庭住址、年龄;

②是否因擅自执业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③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情况;

④擅自执业时间有多久;

⑤擅自执业期间非法所得多少;

⑥是否还有其他人一起开办诊所一起从事诊疗活动;

⑦其他可以认定非法行医违法事实的相关内容。

2.3 实施快速处罚程序时,必须由三名以上监督员实施并在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合议记录等文书上签字。

2.4 现场发现的药品、器械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取缔,制作证据保全及证据保全处理决定。

2.5 现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在确认非法行医者放弃陈述申辩权的情况下,现场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2.6 现场制定各类文书时注意时间前后的记录。

3 案由的规范名称及法律适用

3.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违法事实构成要件:

(1)违法主体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执业资格条件

a、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从事诊疗活动;

b、取得《医师资格证》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

(3)设置了行医场所从事诊疗活动;

(4)实施了诊疗行为或医疗广告宣传。

法律适用: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罚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3.2 未经批准擅自行医案

违法事实构成要件:

(1)违法主体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执业资格条件:

a、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从事诊疗活动;

b、取得《医师资格证》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

(3)未设置诊疗场所(以游医形式)从事诊疗活动;

(4)实施了诊疗行为或医疗广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