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互联网证券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记者:今年以来,Unihub公司在业界频频出动,大有推动证券互联之势。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Unihub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优势是什么?
邓航:首先是我们已有的成功案例和客户群,如长城证券,大鹏证券、PA18。我们在为客户服务的过程中不但努力追求客户最大的满意度,而且不断的改造和完善我们的服务体系和服务水准。这种服务市场经验值的产生和积累很重要。它需要时间,不象通常卖产品,想做马上就能做到
二是我们与国内许多企业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如中国电信等骨干网络公司,还拥有金融、证券、保险、物流等各行业的优良资源,随着Unihub公司的市场拓展,这些合作贸易与资源不断地在超越与发展着
三是我们有完备的网络管理体系,通过北京的中心机房辐射到分布在华东、华中、华南、西南等区域各层次的网络,实行统一管理
四是人才优势,Unihub公司网罗了一批IT业优秀的人才,他们有的原本就是.com公司的技术骨干。可以为客户提供及时、细致、到位的技术支持,帮客户解决网络营运中的各种问题。如我们的主要机房24小时对客户的数据流量进行监控,一旦发现异常,即时报警和提醒,并帮客户作出分析处理方案
五是我们有雄厚的资金投入。计划三年内投入20亿元资金,在2002年中建成由数据中心为基础的全国性基础运营设施,并通过战略合作伙伴在国外提供基础运营设施和相关服务。有效地利用其资金优势,实现自己的目标。
记者:现在为金融证券业提供IDC以及网络服务的公司很多,Unihub的独到之处在哪里?
Unihub的增值服务包括CDN(内容分发服务),如全局负载均衡、全局高速缓存、流媒体分发等。还通过高效廉价的互联服务提供真正的7*24*365监控维护,系统的设计优化,进行数据容灾和备份以及网络安全管理
与高速公路塞车一样,互联网上的瓶颈永远无法完全解决。Unihub在基于电信资源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专有宽带网络,将CDN技术成功地应用于金融证券业的客户服务中,较好地解决了接入、骨干网、互联互动和最后一公里等各种瓶颈问题,从而有效地优化客户网络的工作状态指标
VPN(虚拟专用网)服务市场需求目前在全球具有明显的上升趋势,它可以使客户克服传统连接Extrannet和Intranet价格高和缺乏灵活性等问题。如当用户的专线、FR、卫星等方式连接分公司时,就会产生昂贵的接入费用,而且线路不支持突发大数据量,一旦超负荷工作,没有可扩展性,维护困难,数据易丢失。VPN的应用可使上述问题迎刃而解。UnihubMPLSVPN具有四大优点:VPN连接配置简单,对现有骨干网没有压力;对现有用户的技术要求为零,不需作任何改动。用户加入VPN的配置也很简单,可以延伸原有的路由地址,在骨干网络采用VPN-ID,可以保持全网的唯一性,网络可扩展性很强
由于Unihub对市场的信心和定位准确,投入决心大,拥有众多国外知名公司的合作伙伴,如CA、Cisco、NETSREEN等,采用高质量设备构建了强大的安生设施,能为用户提供有效的安全手段
总而言之,Unihub通过提供专业的网络技术服务,可以使企业级用户在节省投入,提高效益的情况享受电信级的技术服务,从而克服本身IT人才短缺的矛盾,专注于自身的核心业务,赢得快速进入市场的宝贵时间
记者:Unihub为何首先选择金融证券行业,这个行业的需求特点如何?Unihub做金融证券行业过程中感触最深的地方是什么?
邓航:当初我们也做过.com梦,由于在进入市场前对.com公司的状况作了透彻的分析,得出结论;我们并非互联网业界先进技术设备的制造商,而只是此类技术设备的应用服务商。金融证券业对先进技术的应用是最有需求和承接力的行业,所以我们就定位做金融证券业。现在回过头来看,当初不做.com的决策是正确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我们也会定时的介入如保险,物流等行业,PA18就是一例。
我们在做金融证券业服务中感触最深的地方是Unihub的技术人员与用户的技术人员在工作的配合非常融洽,就象原来就是一个整体
记者:请谈谈Unihub在金融证券业的发展战略和金融证券行业在线业务市场发展的观点
1证券电子商务的特点
与其他有形商品的电子商务相对,证券电子商务相对减少了电子商务三大要素之一的物流要素,因此电子商务能够更快更好地实现,其基本特点包括:(1)虚拟化:所有的交易与服务都可以通过WEB/CallCenter/WAP媒介进行;(2)个性化:所有服务都可以精确地按照每个用户的要求进行定制;(3)低成本:证券电子商务的虚拟特性有效地降低了证券经纪商的基础运作成本;(4)服务成为竞争的重点:一方面硬件不再重要,证券电子商务的竞争将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软性的服务;另一方面,证券电子商务跨越时空的能力将会使这种优势服务的能力无限放大;(5)创新是竞争的要素:由于网络缩小了时空的概念,因此任何一种新的业务思想或技术很快能被对手效仿,为始终保持领先,企业只有依靠不断的创新才能保证竞争的优势,否则会很快被竞争对手超越;(6)技术是核心资源:在证券电子商务中,技术构成了服务与业务的基础平台。因此技术不仅仅是一种手段,还是核心的资源。
2证券电子商务营销的必然性
首先,证券电子商务的营销活动从一开始就伴随着业务的发展快速扩大。新的服务理念、服务手段和配套的营销活动始终是证券电子商务竞争的热点。这其中除了市场竞争的一般性要求外,还有电子商务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所决定的。
(1)市场充分竞争,扩张速度加快。
从国内外证券电子商务以往的发展历程来看,在市场化程度高、金融环境宽松的市场最终被认可的业务模式也难以超过三种,可以预计在国内目前分业经营、限制较多的市场条件下,证券电子商务的成功模式更难超过三种。这意味着几十个证券公司的证券电子商务模式将严重同质化,地域和实物网点对证券电子商务的约束弱化,比起证券公司的其他业务更接近于充分竞争的市场,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必然出现以营销为市场开拓手段的结果。另外,证券电子商务相比传统经纪业务更具延伸性,业务扩张的速度加快,竞争过程缩短,迫使券商以超常规的速度占领市场,以营销求市场、以市场求生存的动因十分明显。
(2)营运边际成本趋降,营销边际效益明显。
以互联网为载体的证券电子商务具有初期投入大,但有运营和服务的边际成本明显趋降的特点。在交易量达到成本平衡点后的一定区间内,业务增加形成的利润将大幅增加,有条件转化为进一步的营销投入。可能形成业务增加使营销投入增加,营销的投入增加又进一步促进业务增加的良性循环,这样一个营销和业务正反馈的最终结果使竞争的优势者快速确定,可能在短期内形成寡头竞争的局面。各券商基于这样一个前景,必然会重视网上业务的营销,力图成为最后的赢家。其次,证券电子商务营销已站在一个较高的起点。
证券电子商务与互联网密切相联,IT行业的各种先进营销理念和方法自然引入到证券电子商务。从内部看各证券公司为了发展电子商务从IT行业直接引进了大量的人员,有的甚至将整个公司收购,为营销储备了充分的人力资源。从外部看,很多证券公司在电子商务营销的开始阶段就与专业的营销咨询公司、广告公司合作,运用专业公司最新的营销理念的手段来指导自己的营销,专业化的合作使电子商务的营销从一开始就站在了一个较高的起点,具体表现在:
(1)理念清晰:现代的营销实际上是向客户推销一种理念。证券电子商务是未来人们的投资方式,个性化和一站式的理财服务形成鲜明的投资理念。这种理念非常符合知识层投资客户的需求,对市场的投资行为产生明显的导向作用。
(2)内容丰富:互联网所蕴含的各种优势可以全部体现在证券的投资服务上。客户通过互联网获得信息的可能性和丰富程度超过目前其他任何一种媒介,时效性和全球一体化程度同样是其他媒介无法比拟。同时,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的边际成本将越来越低,从另一方面促进客户使用互联网进行证券投资。这些丰富而便利的内容成为营销的最好题材。
(3)手段多样:在证券电子商务平台上,各种互联网的最新技术不断应用到具体的服务上,体现在服务的手段越来越丰富,多媒体技术带来的服务方式使客户感到生动和易用。在平台上汇聚了多种接入方式,适应了不同用户群的需要。技术的进步和集成不断为服务手段的增加和更新提供支持。这些不断涌现的服务和接入手段吸引着人们的注意力,为营销打开了广阔而持久的空间。
3证券电子商营销策略——“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营销
证券服务营销是证券公司通过顾客的满意和忠诚来促进和保持其证券投资服务和顾客相互有利的长期交换,提高顾客证券投资终身价值,最终实现公司营销绩效的改进和长期成长,最大化实现证券公司利益。
理论界对服务营销的研究有两大领域,即服务产品的营销和顾客服务营销。服务产品营销的本质是研究如何促进作为产品的服务的交换;顾客服务营销的本质则是研究如何利用服务作为一种营销工具来促进核心产品的交换。但是,无论是服务产品营销,还是顾客服务营销,服务营销的核心理念都是企业通过取得顾客的满意和忠诚来促进相互有利的交换,最终实现营销绩效的改进和企业的长期成长。
顾客满意是一个主观范畴,它取决于顾客对服务的预期和实际感知,在顾客服务感知达到或超过服务预期时,顾客就会满意,反之,顾客则不满意。因此,公司应首先调查和明确顾客的服务期望,并根据顾客期望设计和提供服务及服务承诺,以提供顾客满意的服务。一个公司的资源有限,不可能为他的所有顾客都能提供满意的服务,既影响效率又影响收益。帕累托二八定律是经济学的一个原理,它体现的是效率的概念。这一理论认为,企业80%的优良业绩是由20%的顾客带来的。即在投入与产出、努力与收获、原因和结果之间,普遍存在着不平衡关系。少的投入,可以得到多的产出:小的努力,可以获得大的成绩:关键的少数,往往是决定整个组织的效率、产出、盈亏和成败的主要因素。为此在顾客服务中不能平均用力,要重点做好20%顾客的服务工作,争取创造出更高的优良业绩。因此,公应对顾客进行顾客细分和目标顾客的选择,明确其其关键顾客,这是公司服务营销的基础,以有目标的投入而获得更多的收益。
营销组合是营销中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它是指组织可以控制的,能使顾客满意或与顾客沟通的若干因素。麦卡锡和皮诺特(Perreault)将营销组合定义为“营销组合是公司可掌控的变项,公司可因市场环境的变化予以调整,以达成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营销学家麦卡锡(McCarthy)在1964年提出的4P营销组合即产品(Product)、价格(Price)、促销(Promotion)及销售渠道(Place),一直以来广被全球的学术界与营销人员采用,且历久不衰。但由于服务和有形产品相比,具有不可分离性、不可感知性、差异性、不可贮存性和缺乏所有权等特征,传统的产品营销组合已不能适应服务营销的需求,学者们纷纷加以新的研究,其中最具影响力且被广泛采用的营销组合是布姆斯与毕特那(BoomsandBitner)的7P行销组合,这两位营销学家认为,从事服务营销,除了传统的4P必须加以修改补强外,还应再加入人员(People),有形展示(PhysicalEvidence)及过程(Process)等三项因索,而形成7Ps营销组合。
(1)产品(Product)。
营销组合中最基本的工具是产品,即公司提供给市场的有形物体和无形的服务,它包括新产品开发、产品组合、产品线、品牌、包装、标签、质量、设计、性能、规格、服务、保证、退货等要素。
(2)价格(Price)。
价格是顾客要得到某个产品所必须付出的钱,公司产品的价格应同顾客对产品的认知价值相符,否则买者就会转向竞争者购买产品。价格郊括价格制定、修订价格、价格水平、区别对待、目录价格、折扣、折让、付款条件、信用条件、价格组合等要素。
(3)渠道(Place)。
渠道是指公司为使目标顾客能接近和得到其产品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和组织,它包括渠道设计、渠道管理、渠道选择、中间商、覆盖区域、位置、存货、运输等要素。
(4)促销(Promotion)。
促销是公司将其产品告知目标顾客并说服其购买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它包括销售促进、广告、人员推销、公共关系、促销活动等要素。
(5)人员(People)。
人员是指参与服务提供并因此影响购买者感觉的全体人员,包括企业员工、顾客以及处于服务环境中的其他顾客。人员包括员工、招聘、培训、激励、奖励、团队、顾客管理等要素。
(6)有形展示(PhysicalEvidence)。
有形展示批服务提供的环境、企业与顾客相互接触的场所,以及任何便于服务履行和沟通的有形要素,它包括设施、设置、设备、招牌、员工服装、报告、名片、声明、保证书等要素。
(7)过程(Process)。
过程指服务提供的实际程序、机制和作业流,即服务的提供和动作系统,它包括服务流程、服务组织、标准化、定制化、步骤数目、顾客参与等要素。
事实上,在证券服务营销的实践方面,欧美等发达证券市场的证券公司根据各自的优势和各自不同的目标顾客已经形成了差异化的服务营销体系,这可对我国证券公司服务营销工作的开展提供有益借鉴。如美林证券处于全球领导地位的为个人与小型企业提供金融咨询与管理服务的金融投资顾问(FC)体系,嘉信证券针对网上交易顾客的服务营销体系,爱德华•琼斯证券公司的社区化服务,都在各自领域取得了相当的成功。在我国,走在证券服务营销前沿的大鹏证券,参照美林证券构建的FC(投资理财顾问)体系开始了对我国证券服务营销发展有益的一系列探索。按照美林证券的FC模式,大鹏证券推出了FC(投资理财顾问)制,将目标锁定在按顾客的需求建立的一条金融产品流水线上。大鹏证券公司利用FC制良好的、系统的和个性化的投资理财服务提升了顾客满意度,维系了顾客忠诚,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贷款业务始终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激烈竞争下,必须加强安全性管理、流动性管理、盈利性管理。通过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审查审批环节的制度建设、贷款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可以提高信贷资产的安全性。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增强信贷资产的流动性[1]。最后通过差异化信贷定价策略、简化放贷程序、精简信贷人员等措施来提高贷款的盈利性,以此抵御市场新生力量的竞争,保护银行的传统业务——信贷业务。
一、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
(一)安全性原则。安全性原则指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必须审慎控制风险,经得起重大风险和损失。商业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通过其信用中介的职能成为全社会最大的债权人、债务人。在信贷业务中,存在着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一系列风险[2]。因此在银行日常业务经营管理中,安全性原则尤为重要,是商业银行的基本目标,重点强调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风险。因此在贷款业务过程中,贷前、贷中、贷后都必须坚持安全性原则。(二)流动性原则。在银行负债中,存款业务是主要的资金来源,在我国,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既要满足活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随时提存的需要,还需要满足定期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在规定日期提现的需要。为满足这些需要,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中需要提存一定数量的存款准备金,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防止挤兑的产生。同时为了满足资产的流动性,银行需贯彻信贷配给原则,审慎信贷风险,并通过一系列手段提高贷款流动性,使贷款能在银行需要时具有及时变现的能力。(三)盈利性原则。盈利性原则指商业银行作为一般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是银行最终效益和经营能力的体现。其盈利性目标地实现对自身的经营管理和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充实银行资本、扩大银行经营规模、提高银行的信誉,从而提高其综合竞争力。衡量其盈利性程度的指标主要有盈利率、盈利资产收益率、收入盈利率等。贷款业务作为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是最主要的盈利资产,是商业银行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主要手段[3]。近些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花呗、京东白条、民营银行等新生力量开始抢占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尤其是小额信贷领域。同时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使商业银行贷款盈利能力逐渐下降,因此,其目前发展面临双重困境。
二、“三性”原则下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
(一)贷款业务与安全性原则。第一,建立社会征信体系。信用体系的健全和信用风险评估机制的确定对于商业银行降低经营成本、降低坏账率、发展小额信贷有重要作用。因此需要商业银行借鉴互联网金融的优势[4],加强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作,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将借款人或者投资人的行为模式、消费习惯、诚信记录等纳入信用风险防范模型,做到全面、真实地反映贷款人的资信能力和偿债能力,同时借鉴信用分评分模式,加快全民征信体系的建设。第二,完善审查审批环节制度建设。目前我国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制度核心是相互制衡与自我约束,但自我约束的实现需辅以制度制衡,因此不仅需要加强对专职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建设培养,提高其自我约束能力,同时应辅以恰当的奖罚机制。通过绩效考核制将考核人员的收入与银行效益挂钩,实行收付实现制,加大信贷风险责任考核力度。第三,建立贷款风险预警机制。贷款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需多方主体参与。首先,企业信贷人员要实时监控企业微观环境、中观环境、宏观环境[5],充分调查企业信贷能力和管理状况。其次,商业银行向政府寻求帮助,在必要时借助行政力量充分分析企业的经营能力、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要求企业保证经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再次,商业银行要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发挥银行同业间的作用,共同防范信贷风险[5]。最后,建立动态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实时监控数据、录入数据,建立完善的风险等级评估,充分发挥预警机制作用。(二)贷款业务与流动性原则。流动性风险以其不确定性强、冲击破坏力大的特点,被称为“商业银行最致命的风险”。因此,加强流动性管理是商业银行经营者面临的重要课题[6]。贷款是银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缺乏流动性,贷款与存款之间存在期限不匹配的矛盾,这是贷款流动性管理的核心。第一,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原来缺乏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贷款通过重组转化为可流通资本市场证券的过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将制造业、冶炼矿业等传统产业的非优质贷款移出资产负债表,将资金再投放于服务业、新兴产业等行业,以此完善信贷结构,提高信贷整体质量,解决贷款与存款期限不匹配的矛盾,提高银行流动性。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不能急于通过这一金融创新工具将长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以获得流动资金,并且利用这些资金去进行具有较大风险的投资业务,这样容易降低银行的流动性水平[1]。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信贷证券化产品单一、二级市场流动性缺乏、信息披露不规范、金融监管和相关法律不完善、风控和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因此更加需要商业银行谨慎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这一手段。第二,适当提高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目前,全球经济受疫情的影响呈现下行趋势,中小企业面临生存困境,银行贷款风险增加。在此特殊背景下,易发生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需提高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对贷款风险进行充分保障,增加一级资产、二级资产的比重。同时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将会安抚社会大众,避免疫情当下产生恐慌心理发生挤兑危机。但资本充足率提高的幅度应视商业银行实际情况而定。大型商业银行信誉好且有较多优质信贷资产,不易产生流动性危机,这时可提高较小幅度或不提高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流动性原则适当让位于盈利性原则。小型商业银行信誉较差、信贷资产质量较差,在经济下行时更易产生流动性风险,因此应较大幅度提高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三)贷款业务与盈利性原则。第一,差异化信贷定价策略。面对中底层客户,可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法。中底层客户有着对利率变动敏感、小额信贷、追求快捷低成本服务的特点,因此商业银行要结合底层客户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开发低利率、低贷款金额、放贷快捷、手续简单的金融产品。这时商业银行的重点是降低成本,即需从放贷各个环节入手控制贷款成本,以期用低利率来扩大市场份额,拉拢客户资源,与花呗、京东白条、民营银行、P2P借贷在小额信贷领域进行竞争。同时商业银行应加强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作,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居民信用档案,减少审贷放贷时间,提高服务水平。面对上层客户,可采用客户盈利性分析定价法,考虑与客户的整体关系、双边关系,加强对大额贷款风险的审查,贯彻落实信贷配给原则。对于低质量大额的贷款,应予以拒绝。对于高质量大额贷款,商业银行在提供贷款的同时,还应根据客户具体需要提供更加灵活的优惠利率,进行个性化定制。商业银行还应积极发展与客户的双边关系,在存款上采用上层客户定价法,通过提供个性化服务发展忠诚顾客,并获得较高收益来弥补提供贷款的潜在损失。第二,简化放贷程序、精简信贷人员。5G技术的产生、新基建的发展、大数据技术的普及等新兴技术的发展与普及,给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带来了转型机会。商业银行需充分利用这些科技、互联网的力量简化放贷程序,精简信贷业务,加快推进业务线上化、数字化以及互联网化,使人工智能逐渐替代传统人工,智能化、科技化逐渐渗透商业银行贷款程序各环节,这也是未来商业银行发展的大势所趋。信贷业务的智能化、科技化不仅能提高商业银行的效率,给客户带来良好的服务体验,更重要的是,节约商业银行工资支出、培训费用的同时进行科学化审贷,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提高信贷质量,这些都将提高信贷业务的盈利水平。
参考文献:
[1]孙芳琦.信贷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研究[D].河南大学博士论文,2019.
[2]邵琴.商业银行抵押信贷业务风险问题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3(22):232-233.
[3]卢毅.北京银行经营绩效评价研究[D].广西大学博士论文,2019.
[4]刘宇杰,周红.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研究[J].时代金融,2020(36):30-32.
无论是在货币支付领域还是在货币融通领域,互联网与金融两者都正迈向深度融合,并展现出美好前景。它们的融合正催生着一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金融变革,并预兆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作为经济核心的金融,事关国计民生,具有高度的风险性。金融高风险性特点必然意味着更为严苛和审慎的监管。在金融监管的压力下,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结合,与先前和传统商业、媒体结合相比,道路无疑将会更加曲折和复杂,但前途必定光明。
(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当下,正规金融本文将不讨论正规金融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应用方面的风险和监管情况,现行监管体系对正规金融的监管已较为成熟。与非正规金融势力分别从各自优势领域出发,两头切入,使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呈多元化发展态势。但从实质上看,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表现为金融对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工具性应用,即互联网金融中互联网扮演的是“金融互联网”角色。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工具性应用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初级阶段最为重要的特征。当然,互联网金融随着发展的深入,必将表现为金融本身对互联网商业环境的适应金融本身对互联网商业环境的适应将是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趋势,比如互联网商业环境将可能影响金融的风险缓释技术。将来淘宝店主或许可以用虚拟网店作为担保品,甚至凭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记录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目前阿里金融基于大数据分析的信用贷款就是这方面的初步探索。。对互联网工具性的应用既可能来自于正规金融,如网银的应用,也可能来自于非正规金融,比如民间金融。但前者基于既得利益,金融创新动力显然不足,甚至过于被动;而后者基于市场驱动,目前已成为助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生力军和挑战传统金融的“搅局者”。
非正规金融应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最突出的成果表现为第三方支付、P2P借贷和众筹融资等金融创新模式的兴起。第三方支付业务模式中,互联网扮演了资金清算信息传递渠道的角色;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业务模式中,互联网起到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融资信息的平台作用。一言以蔽之,互联网所扮演的都是金融信息传递者的角色,其作用实质并没有突破工具性的范畴。不管这种工具性在应用中表现得怎样多元或变化,互联网金融背后的金融本质属性依然泾渭分明。作为先进互联网信息技术与传统金融服务相结合的新型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仍属金融的内涵范畴。从概念外延来看,互联网金融包括互联网支付和互联网融资。
1.互联网支付。在国内整个货币支付体系中,如果说央行大小额支付系统是“心脏”,各商业银行支付渠道是“静动脉”的话,那么,第三方支付则是“毛细血管”,是整个国家货币支付体系中的有益补充。第三方支付的互联网支付业务实质上就是金融业务中的货币资金清算业务。
2.互联网融资。P2P借贷和众筹融资属于直接融资的范畴。P2P借贷和众筹融资平台实质上分别是债权和股权国内的众筹融资平台迫于目前法律环境,部分已逐渐异化为具有商品交易性质的团购平台,失去了原有众筹之金融实质,不直接以股权而是以商品或服务作为对投资人的回报。但本文从狭义角度,仍以股权投资之众筹为研究对象,以还众筹融资的原貌。交易的平台或场所。在整个直接融资的“金字塔”体系中(图1),证券业处于金字塔的顶端,互联网融资则处于底端。如果说证券市场是精英们的融资“王国”的话,那么互联网融资平台就是草根们的融资“乐园”,它们分别代表精英金融和普惠金融,P2P借贷和众筹融资就是草根型普惠金融的典型。
图1互联网融资平台与多层次直接融资体系
二、 互联网金融的合法性分析
目前,国内民商事法规的基础性规范、金融监管的部分内容以及刑法有关金融犯罪的条款都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活动不是完全无法可依,现行的法律框架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为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创新空间。
1.第三方支付合法性分析
2010年9月1日生效施行的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正式赋予了第三方支付行业存在的合法性。该办法第3条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该管理办法的出台间接标志着第三方支付行业长期“黑户”身份的终结,由此,第三方支付正式迈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2.P2P借贷合法性分析
P2P借贷平台实质就是民间直接融资的信息交互平台或渠道,严格的借贷信息中介意义上的P2P借贷平台本身并不存在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问题。但借款人通过平台向投资人借款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呢?答案是有条件的肯定,即在不构成刑法意义上非法集资活动的前提下,民间借贷行为存在合法空间。根据国内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均是合法行为,正所谓“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最早《民法通则》中有“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的模糊表述;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进一步明确:“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我国《合同法》第12章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也间接肯定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并在第211条上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这些现行的民商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民间借贷行为提供了合法空间,亦为P2P借贷活动提供了法律基础。
3.众筹融资合法性分析
公司不仅是企业的组织形态,也是筹资的手段或工具。理论上,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均完全可在不被纳入我国《证券法》调整范畴的情况下完成公司的新设或扩股,但首要前提是避免出现《证券法》定义的公开发行状况。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在《证券法》的“藩篱”之中,众筹融资能施展“拳脚”的法律空间仅限于特定对象200人以内,并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同时还须满足我国《公司法》第24条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限制。只有在此圈定的法律空间内活动,众筹融资行为才具有合法性可言。超出范围则不仅违反《证券法》,也可能触碰《刑法》中与非法集资相关的罪名。显然,法律限制所导致其合法生存空间的压缩,已间接削弱了众筹融资原有“众人拾柴火焰高”的意义,这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众筹模式在国内的推广和发展。
三、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考察
(一)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初期必定会存在诸多不足,甚至是弊端,作为金融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也绝无例外。先前起步的第三方支付由于监管环境的不断完善,风险从以往的高发态势开始趋向平稳。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互联网融资平台野蛮生长,乱象平生,风险频发。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增加了金融风险,也给互联网金融本身带来了负面声誉影响。有关法律法规等监管环境的缺失更是凸显了问题的严峻性。互联网融资活动的乱象已成为目前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风险问题。
早在2011年,中国银监会曾向银行业机构了《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称人人贷(P2P借贷)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存在大量潜在风险和问题主要有七大问题和风险:一是影响宏观调控效果;二是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三是业务风险难以控制;四是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体声誉;五是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明;六是信用风险偏高,贷款质量远远劣于普通银行业金融机构;七是人人贷公司开展房地产二次抵押业务同样存在风险隐患。。P2P借贷当前面临三大核心风险,即一对多、资金池及期限和金额错配。许多曾经自诩风险管控严谨的P2P借贷平台最终给投资者带来的却是惨重的损失。与P2P借贷相比,由于规模有限,众筹融资风险问题和事件目前较少见,较为典型的有“北京美微事件”2013年初,北京美微传媒公司由于在淘宝销售原始股被证监会叫停,证监会称美微此举为新型非法证券活动。。互联网金融的新兴在很大程度上缘于民间资本向金融市场的跃跃欲试,民间金融繁荣活跃的地区往往也是互联网金融萌芽初兴之地。 家族管理、信息不透明、短借长贷、信用放款多、财务混乱、资金去向不明等既是民间金融的“通病”,也是当下互联网融资乱象的写照。目前,随着互联网金融概念被热捧,大量社会游资涌入P2P借贷平台,五花八门的P2P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成立,民间借贷活动大有借道P2P借贷平台之势。但其中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不乏不法投机分子借用金融创新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尤其是部分P2P借贷平台直接介入借贷,吸收资金和发放贷款,俨然成为“影子银行”式的金融机构,为金融风险埋下了祸根。
总结互联网融资平台风险问题的本质,不难发现非法集资问题突出。互联网融资平台暴露出的许多风险问题要么本身就是非法集资问题,要么就是与非法集资相关联。《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第4条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央行在《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中进一步明确界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由于互联网天然的涉众性,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作为互联网金融,在某种程度上与生俱来就具有“面向不特定人群”的特性。如再参与资金的中转,互联网融资活动在目前法律语境中较容易陷入非法集资的“魔咒”,这也是一对多、资金池及期限和金额错配的P2P借贷模式常遭人诟病为非法集资的根源。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理论上,基于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互联网金融法律规范可分为纵向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范和横向的互联网金融交易规范。前者调整的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关系,后者调整的则是互联网金融交易关系。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交易规范具有一定的基础,《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电子签名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制度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活动在交易层面不是无法可依。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除第三方支付外自2010年以来,央行陆续出台系列专项监管规章制度以完善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规范几乎空白,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暴露出的问题基本束手无策,这对整个金融市场构成极大的潜在风险。
高风险性的金融与涉众性的互联网结合,必然使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更具涉众性风险,风险面更广,传染性更强。从风险防范角度看,对互联网金融活动实施监管不仅必要,而且意义重大。对金融活动实施审慎监管,是大多数国家为防范金融风险所普遍采取的做法,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欧美主要国家已陆续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着手规制。
以美国为例,美国对包括第三方支付、P2P借贷和众筹融资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均有监管。第一,在第三方支付监管方面,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美国国会以及财政部通货监理署、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贷监理署等多个监管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适用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法规。1999 年颁布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监管从属于金融监管的整体框架,即实行功能性监管。在法律上,美国将第三方支付视为货币转移业务,本质上是传统货币服务的延伸,因此,美国并没有将其作为一类新的机构通过专项立法进行监管,而主要从货币服务业务的角度管理。美国《统一货币服务法案》是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另一部重要法规,自2000 年以来,美国已有40多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案》颁布了适用本州非金融机构货币服务的法律[4]72。第二,在P2P借贷监管方面,美国目前P2P借贷的监管体系由多个监管机构组成,许多联邦和州层面的监管机构都对P2P借贷行使监管权。这些监管机构包括新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证监会、各种联邦银行监管机构以及各州对应的相关部门[5]508。美国证监会和州证券监管部门主要通过信息披露来行使对贷款人保护的职责;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州监管部门针对营利性P2P借贷平台,行使对借款人保护的职责;新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也主要是行使对借款人保护的职责[6]36。第三,在众筹融资监管方面,美国于2012年通过旨在推进小企业发展的《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简称“JOBS 法案”),其中包括一项针对众筹融资的重要举措参见Title III of The 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在美国《证券法》第4条第6款中,新增“股权众筹豁免”的内容,即允许众筹发行人通过被授权的互联网中介从合格投资者处筹集资金,但在12个月内筹集总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且投资者需要符合一定要求年收入(或净资产)少于10万美元的个人累计投资至多为2 000美元或年收入(或净资产)的5%;年收入(或净资产)等于或超过10万美元的个人可将年收入(或净资产)的10%用于投资,但不得超过10万美元。 [7]37。
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金融监管部门也正在积极调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也逐渐由缄默转向明确肯定,由放任自由转向支持监管。互联网金融需要监管的认识基本一致,只是如何监管尚存争议,核心问题是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制度如何选择。
四、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路
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和不同经营模式,要选择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监管方式和监管制度,防范复杂、低效率、抑制创新的监管,要在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活力与做好风险控制之间实现平衡。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地方化
将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逐步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是各国规范和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国内亦将如此。实施监管的首要问题是监管由谁来负责,即监管主体是谁,这一问题至关重要。目前,国内除第三方支付已被正式纳入央行监管体系外一国的货币支付清算体系具有高度的集中性,从监管效率和效果考虑,支付行业应由央行统一实施监管。,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仍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监管主体仍待确定。
从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产生与发展的历程来看,它们起源于民间,根植于地方,呈多元化发展态势。为因地制宜,较好地规范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应“接地气”,不宜采取类似对传统金融机构的集中式统一监管模式,监管权限应逐步下放到地方政府。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金融监管权限也符合国务院“十二五”规划中有关金融规划的内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伴随着地方金融活动的日益活跃,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管理也日益频繁,地方政府已逐步开始在地方金融监管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央与地方统分结合的金融监管模式已初露端倪。在地方金融监管的实践中,部分省市已经开始了有益的探索。以浙江为例,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作为我国首部民间金融地方性法规,它在某种程度上赋予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
2008年以来,随着新一轮地方机构改革的深入,全国省、市两级政府普遍加大了金融办建设的力度。现在,全国省、市两级政府普遍设立了金融办,在经济较发达的地方,许多市辖区和县级市也设立了金融办[8]85。金融办在地方各级的陆续设立为地方政府行使地方金融管理职能提供了组织保障。在中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巨大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金融办对地方金融活动更为熟悉和了解,建立由地方政府金融办主导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框架已成为目前国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将P2P借贷和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划归地方政府金融办统一监管,符合这一趋势和潮流。当然,全国性的监管指导和统筹也是不可或缺的,“一行三会”(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可根据相应法定职责,负责互联网金融指导性规则的制定、风险监测和预警。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式:原则导向监管
怎样监管,实施怎样的监管方式,这是确定监管主体之后必须考虑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目前还远未定型,发展方向和模式仍有待观察。鉴于发展初期的现状,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时,应对出现的一些问题适当保持一定的容忍度和弹性,采取原则导向监管方式,充分吸收以往新兴金融行业发展初期的监管经验和教训,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在保障金融系统性风险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步发展。
原则导向监管(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和规则导向监管(rulesbased regulation),是目前各国金融监管领域普遍应用的监管方式,英美两国分别是这两种方式的典型代表美国也开始检讨和反思本国的金融监管方式。美国前财政部部长Henry Paulson提出美国应考虑采取原则性监管,前美联储主席Ben S. Bernanke也表示金融监管要向风险性和原则性监管迈进。。美国金融服务圆桌会议(Financial Services Round Table)指出:“规则导向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指在该体系下由一整套金融监管法律和规定来约束即便不是全部也是绝大多数金融行为和实践的各个方面,这一体系重点关注合规性,且为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主观判断与灵活调整留有的空间极为有限。原则导向的金融监管体系重点关注既定监管目标的实现,且其目标是为整体金融业务和消费者实现更大的利益。”参见Financial Service Roundtable, ″The Blueprint for US Financial Competitiveness,″ 2007,转引自李翰阳《从规则导向到原则导向――银行监管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6页。原则导向监管尽管存在诸如主观性、不确定性等缺点,但通过2008年金融危机的实践检验来看,相比规则导向监管,原则导向监管方式更适用于对金融创新的监管。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指出:“原则性监管意味着更多地依赖于原则并以结果为导向,以高位阶的规则用于实现监管者所要达到的监管目标,并较少地依赖于具体的规则。通过修订监管手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持续进行原则和规则间的不断平衡……我们关注作为监管者所希望实现的更清晰的结果,而由金融机构的高管更多地来决定如何实现这些结果。” 参见Th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Focusing on the Outcomes that Matter,″ fsa.gov.uk/pubs/other/principles.pdf,转引自刘媛《金融领域的原则性监管方式》,载《法学家》2010年第3期,第84页。通俗地说,原则导向监管就是“找准地线、放开空间”,即监管几个重大的原则,这些原则是不能碰的,在此之外就是市场的行为。原则导向监管既有利于规范金融创新,也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就是要划好业务红线,留好业务创新空间。但原则导向监管方式并非是完全排斥规则性监管内容,原则导向监管强调的是对金融创新的底线坚守。原则性监管对于处理金融创新和监管套利是有益的, 但一套与以原则相伴的健全的规则也是必要的, 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市场约束应保持动态平衡,不可偏废[9]97。如存在需要,条件成熟,原则可与规则相结合,形成具体监管制度,保障金融安全。
(三)互联网金融“安全港”制度构建
互联网金融是未来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但作为后来的“搅局者”,互联网金融在各国都不同程度地与既存法律制度存在“不吻合”的现象如P2P借贷在美国也曾激起广泛争论,原因是P2P借贷很难与债券发行区分。债券作为证券受美国证监会监管,但P2P借贷平台那时普遍没有在证监会注册,这违反了美国《证券法》第5条(a)款和(c)款 的规定。2008年11月,美国证监会认定注册于加州的知名P2P借贷平台Prosper公司违规。最后,Prosper与证监会达成和解。参见Release No.8984(S.E.C. Release No.)。。在国内,互联网融资平台风险问题不断,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相互交织,如影随形,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声誉。因此,在互联网融资监管方面构建“安全港”制度,厘清互联网融资活动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将之与非法集资活动区分开来,意义重大。“安全港”制度应包含四项核心机制:
1.构建会员邀请机制,避免不特定性。互联网融资平台具有天然的涉众性,容易被界定为非法集资中的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作为向社会公众吸取资金的四条件之一。尽管其中没有明确列举互联网平台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途径,但互联网平台具有面向不特定人的公开宣传效果是毋庸置疑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把这一特性控制在法律安全边界之内,是互联网融资安全合法开展的首要问题。会员邀请机制的构建为这一问题的破解提供了出路。会员邀请制度包括三个步骤,即会员注册、会员筛选和会员邀请。首先,招募会员不可进行任何公开形式的投资宣传。注册,开展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可包括投资经验、年龄、收入状况等项因素;其次,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筛选出合格投资者;最后,对合格投资客户发出相应投资邀请,并开展投资人真实身份核查。经过三个步骤的处理,互联网融资平台面对的就是特定的合格投资者,避免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的法律风险。当然,即使是面向特定对象,互联网融资平台也须注意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对人数的限制。
2.构建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避免集合资金。互联网金融的融资领域,无论是P2P借贷还是众筹,其扮演的都应是信息中介而非资金中介角色。P2P借贷和众筹融资平台本质上分别是直接债权融资和直接股权融资的信息撮合平台,在业务中不应承担任何中转客户资金的角色,资金池模式更应成为,否则,互联网融资平台将成为非法集资的工具。但事实恰恰相反,国内的P2P借贷平台大量地借用资金池模式开拓业务,这是目前P2P借贷平台常遭人诟病为“庞氏骗局”的根本原因所在。实行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资金第三方托管是指客户资金的收付完全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直接管理,第三方角色通常是由具有托管资质的银行来担当。有了第三方托管后,借款人的资金进出根据用户指令发出,且每笔资金的流动都需要有用途和记录,这样就能有效防范借贷平台挪用客户资金或者卷款“跑路”的风险[10]。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不仅有利于解决互联网金融企业恶意挪用资金或破产导致投资人血本无归的问题,也从根本上有助于互联网融资平台摆脱非法集资的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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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技术在金融业的主要作用的组成
信息技术在金融业的主要作用有客户分析、成本分析、提升业务和完善内控机制四部分。首先是客户分析,通过中间业务数据仓库,能深入评价每个客户带来的中间业务价值,得以区分什么客户是金融企业需要的中间业务高端客户,通过管理系统分析客户的需求倾向,分析客户的潜在要求,在为客户提供中间业务服务的同时,将用户发展成为存款、贷款和购买多项金融产品的综合客户,通过客户业务数据分析,找到高端客户营销的最佳渠道。然后是成本分析,能够深入评价每笔、每项、每类中间业务的成本效益,通过中间业务数据仓库的成本分析,完成中间业务各项业务定价模式的构建。各家金融企业都有各自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及中间业务减免办法,但在具体的执行操作中,缺少衡量业务的标准,如业务较为集中的公司占用了大量的柜面及人力资源,造成了低端客户严重挤压高端客户的不良经营状况,如何筛选业务,如何对成本过高的业务收取合理性的补偿费用,成本核算本来就是金融企业急需进行而未能达到目标的弱项。诸如此类经营中许多实实在在需要定性、定量分析来解决的问题,目前都缺少信息数据支持,都迫切需要利用先进的金融信息技术来实现。再次是提升中间业务服务水平,发展高收益业务。利用金融信息技术,积极发展集团客户现金管理、银团贷款组织安排、收购兼并等政策允许并且市场需求很大的中间业务,提升整体的中间业务水平。积极借鉴国外的业务发展经验和信息技术经验,大力发展衍生金融工具。国内数量不多的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三类,赚取手续费的代客衍生、套期保值的金融衍生、盈利目的的自营业务,金融衍生业务规范的业务流程涉及到前台交易,中台风险管理,后台结算和清算管理。科技论文。科技论文。最后是应用金融信息技术完成中间业务内控机制的建立。各项业务的操作、监督、授权、风险监测都通过信息系统控制,实现对高风险点的重点监测以及对风险量化、动态、连续的监控,通过信息技术规范中间业务的经营管理。
2.信息技术在金融业中的应用前景
金融业信息技术发展是涉及到金融公司各类资源整合,涉及到公司所有利用互联网(包括Internet与Intranet)、无线技术、电话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电子化交易、电子化信息沟通、电子化管理的活动,贯穿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金融业信息技术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兴起逐渐成熟的,新的信息技术在金融公司内又一轮深层次的商务应用,是信息技术本身和基于信息技术所包含、所带来的知识、技术、商业模式等在公司内的扩散和创新。拓展信息技术在于金融行业的各个领域的应用、利用信息技术发展金融企业的商业模式将是金融业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
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出现,未来全球金融领域将面临一场挑战,在危机的同时要面对信息化和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为此,我国金融业应积极准备,精心策划,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宣传和销售金融产品以及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活动,并通过互联网加强与国内外金融公司的业务往来和经验交流。我们相信,全方面发展信息技术,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行业的长足发展,使之以全新的姿态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
3.信息技术在金融业中的主要作用
信息技术的应用大大降低了金融企业相关业务的经营成本,提高了经营效率。网上银行的出现是信息技术带来金融业创新的最直接成果之一。网上银行通过使用信息技术,实现了交易无纸化、业务无纸化和办公无纸化,所有以前银行使用的票据和单据全面电子化;全面使用了网络货币,不仅能给银行节约使用现金的业务成本,而且可以减少资金的滞留和沉淀;金融企业利用计算机和数据通信网传递信息,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进行结算,从而简化了业务流程,提高了金融企业的经营效率。
信息技术为各金融机构间的合作提供了一个技术平台。技术型的金融创新可以有效规避分业经营模式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限制。利用互联网的交互性,金融企业只需要聘请少数专业人员就可以解决客户购买保险、证劵、基金等金融产品时的各类疑问,从而顺利实现分销,从某种意义上这扩大了金融产品的市场并提高了业务的处理效率。
信息技术使得商业银行经营实现电子化、自助化。信息技术使得银行通过电脑和网络,就能为客户提供3A(Anytime、Anywhere、Anyway)服务。科技论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丰富多彩的金融信息服务正在成为当今金融创新的重要内容,也是银行业竞争的主要服务领域之一。相关商业银行正积极开拓手机银行业务,采取全系统全程端到端数据加密等方式确保其信息安全。使这类金融信息服务在保险、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得到了更多应用。
4.小结
从文章叙述可以知道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极其宽泛,因为金融领域本身就是一个十分宽泛的领域,主要包括了保险、证券和商业银行业务等一系列的业务范畴。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的规律,只有获得了市场的认可,得到了客户的承认,信息技术才能更好的应用与金融领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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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金融的含义与特性
网络金融是指在因特网上实现的金融活动,它不同于传统的依赖于物质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虚拟空间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因特网技术与金融理论、金融管理和金融实务相结合的产物,是适应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网络金融的内容不仅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支付与结算等网络金融实务,还包括网络金融理论、网络金融管理和网络金融监管等。
网络金融的经济性是指网络金融活动效益显著,投入少而产出高,这是网络经济本身的特点决定的。网络技术应用于金融业后,采用了开放技术而共享软件,极大地降低了金融产品的开发费用和金融系统的维护费用,经营成本较传统金融企业降低许多。网络金融的科技性是指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广泛运用于金融业的实践,并对现代金融业产生深远的影响。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信息传递和资源共享突破了原有的时间概念和空间界限,将原来的二维市场变为没有地理约束和空间限制的三维市场。金融电子化、网络化既是现代科技发展的结果,也是金融业“e”化的象征。网络金融的信息性是指网络金融是金融信息收集、整理、加工、传输、反馈的载体,同时也是金融信息化的产物。货币流通、资金清算、股市行情、保险、投资信托等金融信息的产生和变化都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网络金融的人为性是指网络金融以人为本。在网络金融活动中,尽管强调网络信息技术的作用,但归根到底起关键作用的还是人。网络技术的制造发明、网络金融的应用、效果的实现都是靠人来完成的,所以,必须强调人在网络金融中的决定性作用。网络金融的创新性,为了满足网络经济条件下客户新的需求,增强其竞争实力,网络金融必须进行业务创新。网络机构的内部管理也必然实行管理创新,走向网络化管理,网络金融机构必须调整其战略管理思想,重视与其它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站、资讯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网站等的业务合作,以实现多赢的目的。网络金融条件下,金融监管必然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道路。
二、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比较
网络金融是传统金融与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紧密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的金融形态,是网络技术革命推动下所发生的最重要的经济变革之一。传统金融市场的发展及金融理论的成熟是网络金融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而网络金融在推动了金融创新的同时,也颠覆了传统金融的运作模式,对传统金融服务提出了挑战。
1、网络金融比传统金融更能吸引客户。首先,互联网打破了金融服务的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改变了交易的方式,使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的成为可能。通过互联网,金融机构还可以联系到更多的交易对象,找到更多的交易机会。网络金融拉近了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距离。其次互联网动态双向沟通的特性,使动态的交易互动成为可能。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自动即时生成客户信息数据库,通过及时的客户需求分析,有效的细分客户,为顾客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同时根据目标客户群的特点制定自身的发展战略;另一方面,客户可以一改在传统金融下被动接受服务的模式,按照自己的需求在互联网上轻松地货比三家,寻找到合适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而且还可以随时向金融机构反馈意见和建议。再次,互联网加剧了资本和信息的流动速度,为寻找资源最优化配置及动态均衡提供有效途径。通过互联网快速的、分布式的处理,人们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搜索、传递金融信息,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远距离资金的划拨。最后,网络金融发挥信息技术的同时,提供了比传统金融更方便、更快捷、更廉价的服务。
2、网络金融更能满足金融服务提供者的逐利原则。第一,如前面所述,网络金融更能吸引客户,因此可获得更多的销售收入。第二,金融企业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网络金融,可大大降低其经营成本。在网络金融条件下,金融企业无论自有资本是否雄厚,在互联网都是平等的,因此庞大物理网点的优势将消失,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本将大大降低。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金融企业可以改善企业的内部管理,促进企业建立更合理科学的组织机构。另外,信息网络技术促使金融企业重组传统的工作流程,从而进一步提高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总之,网络金融创新了金融企业的管理模式和组织结构模式,降低了运营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的质量,提高了收入。任何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服务企业都将被潜在的高额利润驱动,融入并推动网络金融。长远来看,网络金融的重要性将超过传统金融。
三、国内外网络金融发展概况
美国于1971年创立的nasdap系统,标志着网络金融这一全新的经营方式从构想进入到实际运营。1995年10月18日美国3家银行联合在互联网上成立了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上银行”,预示着网络金融已进入迅速发展的新阶段。2000年7月3日,西班牙uno-e公司同爱尔兰互联网银行第一集团正式签约,组建业务范围覆盖全球的第一家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uno first group。两家公司跨洋重组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全球最大的网络金融服务体系。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网络金融发展非常迅速,出现了从网络银行到网络保险,从网络个人理财到网络企业理财,从网络证券交易到网络金融信息服务的全方位、多元化的网络金融服务。网络银行走向成熟,网络证券和网络保险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电子货币和网络支付开始受到青睐。网络金融已相对成熟、完善、并初具规模;网络金融的服务多元化、全能化、综合化,内容集成度相当高而且创新频繁;网络金融业之间竞争激烈,消费者可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服务;网络金融业的参与主体多样化,除了传统的商业银行外,还有信用卡公司、纯网络银行等。
20世纪80年代,中国银行业开始全面使用计算机,金融电子化时代来临。90年代初,我国金融专用网络体系建设获得了较大发展。1993年,中国政府宣布将金卡等一系列“金”字工程作为重要的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后,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进程加快,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建成了金融卫星通讯网络和中国国家金融数据通信网等金融骨干网络。基于这些主干网,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个商业银行先后建立起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和网络联行系统。国内大部分城市中,本地清算系统、储蓄通存通兑系统、对公业务系统、银行卡自动处理系统等应用系统也先后投入运行。一个集国家宏观金融管理和监控、金融机构内部经营管理和对外提供金融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网络金融体系已经初步形成。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我国正逐步跨入网络金融时代。目前,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都建立了较完善的通信网络系统。中国银行于1996年10月率先开始网络银行服务。2000年6月2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国内12家商业银行联合共建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全面开通,正式开始对外提供发证服务。我国的网络保险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总体而言,网络硬件条件不错,软件开发方面也有一定发展,但是由于大多数公司经营管理的标 准化程度不高,随意性较大,使得应用效率偏低。但少数公司对网络化建设和应用的比较好。1997年11月“中国保险信息网”开始运行,成为中国网络保险发展的里程碑。自1997年以来,网络交易方式在我国券商中得到迅速的推广。1997年3月,“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湛江营业部推出多媒体公众信息网网上交易系统,揭开了我国网络证券的帷幕。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上理财等网络金融业务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金融的发展逐步成为我国金融业务的主流形态,对我国金融产业的发展方向、现代化水平以及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起着决定性作用。
网络金融改变了传统金融机构的结构和运作模式,极大地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使金融非中介化加剧,使金融机构的信息获取和传递能力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参考文献】
近年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已经开始对既有金融模式产生巨大冲击。2013年被许多人冠以“互联网金融元年”的称号。目前,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最“时髦”的词汇之一,不仅有许多基于互联网的新融资模式开始涌现,而且传统金融机构也在压力下试图探索转型道路。但迄今为止,许多令人眼花缭乱的所谓互联网金融创新,实际上只是把线下传统金融模式披上了“互联网外衣”。无论是“互联网金融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的现实,还是刻意炒作互联网金融与现有金融体系的对抗,都无助于厘清思路,无法为新技术条件下的金融演进创造健康环境。
由于概念思路的混乱,使得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功能、业态往往有完全不同的看法。正是由于缺乏理论支撑,也使得互联网金融的产业形态、盈利模式、风险收益特征都难以明晰,使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投资热潮充满了泡沫,更使得监管机制建设和制度完善无从着手。
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内涵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主要是用来描述互联网技术在金融活动中的运用与创新,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技术革命是“触发”条件,而不是主导,更重要的是这一概念体现了金融体系功能与理念的转变。虽然人们对互联网金融有着令人眼花缭乱的解释和定义,每个参与者脑海中也都有一个自己认知的互联网金融,但是我们坚持认为,要真正认清其背后的创新价值和风险特征,就必须从金融理论研究的角度着手加以分析。
与金融要素研究相关的学科体系,可以大致分为货币经济学与金融经济学,前者研究的是货币的功能、形式、货币制度、货币供给与需求,后者则研究经济主体的跨期资源配置、金融资产特性、金融资产的供给与需求等。随着现代金融业的纵深发展,在组织机构、产品等方面的创新不断突破,但背后总是依托于一种或几种金融功能或要素。只看表面,往往使人看不清观察对象的实质,无法把握其内在的金融特性。基于货币经济学与金融经济学两大视角,我们认为当前值得研究和关注的互联网金融形式,包括五个方面重要内容:互联网货币、互联网支付、互联网资金配置、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和互联网金融信息管理。只有明确了这些概念基础,才能够进一步探讨相应的产业形态和盈利模式,以及政策和监管的应对环境。
由此我们看到,在谈到互联网金融的时候,首先应当根据金融研究的对象要素进行适当的对号入座,才能更好地把握主线。无论从货币经济学还是金融经济学角度来看,相关金融领域的变化并非一蹴而就。自从上世纪末信息革命的突飞猛进式发展对社会经济结构产生巨大影响以来,金融运行、金融组织、金融产品就更加紧密地与信息技术结合在一起。可以说,无论是电子银行的发展,还是资本市场的高频交易,都是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革命性变化。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两方面来剖析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内涵。
第一,从货币经济学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就货币经济学来看,互联网使电子货币逐渐演变出虚拟货币形式,进而深刻影响货币的概念及流通。通常认为,电子货币是指以计算机或其他存储设备为存在介质、以数据或卡片形式履行货币支付流通职能的“货币符号”,其具体形式包括卡基、数基存款货币、电子票据等。以我国为例,证券期货保证金、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备付金、单用途预付卡等都具有初级电子货币的特征,但直到各类虚拟货币出现,才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央行的货币发行权。比特币是迄今为止最为高级的虚拟货币形态,目前其金融属性或许要高于货币属性,因此对于整个货币体系的冲击还非常有限。
客观地说,比特币及其各类山寨模仿者,虽然在现实中遇到多国监管者的“狙击”,并且沦为投机者猎食炒作的对象,但在某种程度上,确实体现了虚拟时代的货币“去央行化”尝试。就此来看,2013年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就是比特币造富狂热在国人中的蔓延,以及被央行突然严格叫停而“黯然离场”的戏剧性变化。
第二,从金融经济学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就金融经济学而言,互联网使传统金融体系的功能实现出现了更多新的模式、承载主体和路径。根据罗伯特・默顿在教科书中所言,金融体系的主要功能包括:资金供求的配置(融通资金和股权细化、为在时空上实现经济资源转移提供渠道、解决金融交易中的激励问题)、风险的管理与分散、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发现与提供信息等。此外,还应加上传递金融政策效应、改善公司的治理和控制。可以看到,互联网代表的新技术发展,使得这些传统金融功能发生了深刻变革,这也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具体内涵和类型。
一则,从资金配置来看,基于互联网的低成本金融创新和应用,抵消了主流金融机构在资金规模和网点上的优势,促使传统金融组织不断采用新技术来改善服务渠道,这就是所谓的电子银行、电子证券、电子保险等,还使得直接金融与间接融资的边界更加模糊,出现更加自由化、民主化、分散化的投融资模式。互联网不仅使得金融子行业间的混业经营加速,而且出现了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间的融合趋势。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功能从“求大做强”,转向重视“以小为美”,即更关注居民和小企业的金融诉求。
二则,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现代支付清算体系的效率不断提高,以非金融机构支付为代表的零售支付融入人们的生活。我们通过研究发现,支付体系的变化与GDP和CPI之间有密切的相关性,而且能够通过大额资金流动,对于区域经济与金融格局产生影响,还可以对货币流通速度、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等有所影响,成为央行追求金融稳定过程中不可忽视的要素。
三则,从风险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风险对冲需求下降,对信用风险的控制加强,单个主体的风险更易被分散,复杂的衍生品不再成为主流。但是也要看到,互联网同样带给金融市场以新的系统性风险,如康奈尔大学教授Hara和Easley近期指出,大数据时代的信息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威胁,尤其以高频交易最为明显。再如,在缺乏制度环境保障的新兴经济体中,互联网金融更容易引发市场风险失控或投资者保护缺失。
四则,互联网环境下的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等,能够发掘和集聚全新的信息资讯,而在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的保障下,又可以低成本地建设金融交易信息基础。实际上,基于互联网数据挖掘而产生的征信手段创新,能够培育新的信贷客户。从此意义上讲,互联网有助于以信息支撑新型信用体系的建设。例如,互联网金融企业之所以能够做好小微企业贷款,是因为对于小企业来说,由于缺乏信用评估和抵押物,往往难以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支持,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通过互联网的数据发掘,可以充分展现小企业的“虚拟”行为轨迹,从中找出评估其信用的基础数据及模式,由此为小微企业信用融资创造条件。
五则,作为补充性的功能,从政策传递和公司治理看,一方面,互联网改变了宏观政策的实施条件,如在新型、高效的支付技术支撑下,许多国家在货币政策中引入了“利率走廊”模式,即在全额实时支付系统中,设置参与者在中央银行存款和向中央银行贷款的两个不同利率,从而将同业拆借利率限定在两个利率之间。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化,不仅有助于从新的层面促进产业与金融的结合,而且通过促进传统金融、传统企业与新型技术的结合,从而改善对公司管理机制的外部约束,达到更广泛意义上的金融市场“用脚投票”。
互联网金融的实践考察
实际上,虽然国内的互联网金融炒得火爆,但是在大家惯用的借鉴国外经验方面,相关的素材却非常乏善可陈。无论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欧美P2P网络借贷企业,还是在美国日益兴盛的众筹融资,以及让人捉摸不透的比特币,或者昙花一现的直销银行、PAYPAL版“余额宝”等,都只是金融发展中的朵朵“浪花”,并未呈现出所谓的浪潮。
可以说,在多数金融发展与竞争相对完全的经济体中,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或者是传统金融体系演变的结果――如金融电子化,或者只是多元化金融体系中的补充而已――如P2P网贷等。可以预期,互联网对金融体系的颠覆性改变,还只是一个梦想。当然,我们不否认将来的可能性,但其前提是整个经济与社会组织模式的进一步虚拟化、网络化,以及政府及央行地位的普遍削弱。按照我们前述的概念范畴,可以进一步简要分析国内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态。
国内发展过程。早在本世纪初以来,关于“网络金融”的研究就已经初具规模,但更多地停留在电子银行等技术性分析,虽然在许多院校成为专门课程,但并没有产生广泛的市场影响力。
作为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的前身,网络金融更多是指基于金融电子化建设成果在互联网上实现的金融活动。所谓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国际互联网上开展的金融业务,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金融服务及相关内容;从广义上讲,网络金融就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活动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狭义的内容,还包括网络金融安全、网络金融监管等诸多方面。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的。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
此后,随着国外互联网金融新模式的出现,国内也迅速出现相关创新案例。2007年,国内首批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线以来,P2P网络借贷服务业在中国迅猛发展,呈现勃勃生机。2011年,随着对金融体系改革与创新加快、民间资本激活等的关注,互联网金融开始出现在人们眼前,直到2012年终于发酵成一场“狂欢”,使人们更倾向于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技术所引领的全新金融模式,将深刻改变社会生产与生活方式。到2013年6月,支付宝推出余额宝,这一举动更是点燃了包括P2P网络借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的激情。
国内发展现状。从本质上看,国内的互联网金融热潮根源在于:其一,对传统金融体系的不满对互联网金融热潮起到支撑作用;其二,民间资本的积累与投资热点缺乏,共同为互联网金融推波助澜;其三,实体部门的金融热情不断提升,传统金融部门的边界逐渐变得模糊。具体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关于互联网货币。比特币在进入我国之后,到2013年出现井喷式发展。虽然它的出现是一种草根服务创新,适应了互联网时代的货币需求。但如果其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并积累了系统性风险,那么自然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2013年12月5日,中国央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规定: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比特币在中国似乎比国外更加火爆,无非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其一,国人的投机性要远高于西方人,这在股市、房市、大宗商品、农产品乃至艺术品的炒作案例中可见一斑。面对比特币的诱惑,自然会有更多的投机者奔赴其中,所有的人都相信,自己不会是“击鼓传花”的最后一环。其二,近年来国内的民间资本与财富迅速积累,与此同时,可投资的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很有限,股市和房市的现状,使个人财富可配置资产更加有限。比特币为民间投资提供了一个跨国界的交易对象,因此也吸收了大量的民间资本。
第二,关于互联网资金配置。与资金及金融资源配置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是公众最为关注的,也是最为活跃且潜在问题最多的。
其一,各式各样的P2P网络借贷是聚焦的热点。据网贷之家的《2013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显示,2013年P2P网贷行业成交额高达1058亿元,单个平台从年初的日均两三百人投标,到年底时猛增为每天逾1000人投标,2013年投资群体的数量增长了2到3倍。
当然,作为多年前欧美的舶来品,国内的P2P网贷企业已经衍生出五花八门的模式,大部分与互联网金融精神与实质根本风马牛不相及,属于披着互联网金融“马甲”的本土模式。无论是P2P网贷还是众筹,其本质都是试图运用互联网的渠道与信息对接,实现对传统金融体系的“脱媒”,由资金供给和需求者直接进行资金转移。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主要是债权交易,强调“点对点”,通常需要有网贷平台来梳理和甄别信息,后者则是股权交易,强调“一对多”,由创业者通过网络来筹资信息。从本质上看,源于欧美的这些模式,都属于充分运用市场自发动力的新型直接融资模式。反过来看国内的情况,大多数的P2P网贷平台都不是作为信息中介,而是或多或少介入到资金供求的债权债务关系之中,体现出间接融资的特点。除了早期刻意模仿欧美模式的企业,后期有大量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私募基金和民间融资组织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其中,甚至还有许多基于非法集资、乃至诈骗的组织也来趟浑水。
其二,国内的众筹融资发展,也遇到了制度方面的障碍。例如:按照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都需要经过证券监管部门的核准。在监管把握中,很多众筹平台都刻意规避红线约束,而平台项目的回报内容不能是股权、债券、分红、利息形式等。虽然有少数众筹项目仍然试图突破股权融资的障碍,但是多数却由于政策不明朗,越来越像是推广平台。当然,随着对欧美制度的借鉴和突破,以及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带来的证券法修改可能,这类模式的前景依然可期。
其三,除了上述两种典型基于互联网的资金配置模式,其余多数是原有的资金配置模式的进一步延伸。例如,阿里巴巴推出的余额宝。实际上,多数其他各类金融产品与互联网企业的结合模式,都属于渠道的网络化,加上服务功能的整合、投资者门槛的降低,实现了商业服务与金融服务功能的融合。然而,就提供高回报的投资收益率来说,其可持续性令人质疑。
第三,关于互联网支付。可以看到,第三方支付企业及其支付产品的发展,使得居民在支付环节能够享受更加便利的服务,甚至与更复杂的金融服务打包体验。随着技术的演进,零售支付的变化会进一步突破互联网的传统范畴,而向移动终端、移动网络支付逐渐靠拢,这也使得零售支付更加转向客户需求导向创新的时代。同时,在大额资金支付方面,技术发展在于推动整体支付清算体系的统一性和顺畅性,并且能够服务于货币政策操作、满足金融国际化的要求。
第四,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互联网使得金融风险管理面临新的挑战,目前国内最关注的是互联网对于传统保险业的冲击。进一步来看,互联网增加了金融风险管理的复杂性。一则,对于系统性风险控制来说,互联网时代产生了更多不确定性,尤其是资本市场的高频交易融资带来风险的迅速爆发,这在包括“光大事件”在内的各种股市乌龙事件中可以得到印证。二则,从个别金融产品交易的视角来看,互联网虽然使得风险对冲需求下降,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各类资金配置型金融活动的风险要素,只是重组了风险与收益的结构特点。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很多互联网金融创新反而是以承受更高的风险来换取服务便利及资金的可得性。三则,互联网还没有改变现有保险、担保等风险分散机制的内在特质,只是增加了新渠道、新产品以及更多信息组织或业务组织形式。
第五,关于互联网金融信息管理。应该说,国内的互联网金融信息企业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金融信息企业发展、金融信用平台建设还非常滞后。另一方面,也出现了部分积极的探索。如在阿里巴巴集团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充分运用了其电商平台的信息支撑。而商业银行也在积极成立电商平台,试图把信息、信用与业务充分结合起来。
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的大数据信息,短期内无法突破社会制度“软”环境的约束,如果普遍产生的都是存在虚假质疑的数据,那么“大数据”只能带来更大的信用风险扭曲。对此,除了长期内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外,短期内推动信息“公开透明”是唯一可选的办法。
互联网金融展望:新的“金融神话”?
明确整体思路。就互联网货币、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互联网金融信息管理来看,可以预见,由于受到各种基础条件的约束,互联网金融未来在我国的发展空间仍然有限。而作为P2P网贷、众筹融资等互联网资金配置模式,当前发展的主要前提是存在利率“双轨”及监管的空白地带,未来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及政府监管思路的变化,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发展路径。
必须承认,面对互联网技术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冲击,各国监管部门都感到难以把握其中日新月异的变化,都在通过“补课”来完善法律和监管机制。监管者最为关注的问题是,游离于传统金融之外的这些新型金融活动是否会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定,能否大幅削弱金融调控能力。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中国,未来政府和监管者的认识和思路,都将是影响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前景的核心因素。
互联网金融时代,既不能安于“野蛮生长”的市场现状,也不应该由政府简单地进行行政干预或实施“父爱主义”式的产业促进。应该说,理论基础、概念范畴的模糊和混乱,制约了人们的认识,也使得政府难以推动政策和制度保障机制建设。作为起点,最为重要的是跳出原有纯粹基于金融或技术的单一分析视角,从信息与金融学科融合的角度,努力构建足以支撑互联网金融的基础理论体系和政策研究框架。另外,一方面,考虑到我国的金融创新最终都会体现为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特征,因此加强金融与信息部门的监管协调、金融与信息企业的跨行业协调,都显得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在全球互联网金融模式都尚未形成定式之时,政府部门的工作切入点,应是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硬件设施――如安全和保障、技术标准规范统一等,以及软件设施――如政策和支持、金融生态环境、系统性风险防范机制等。
归根结底,互联网金融不是颠覆传统金融,而是提升和优化了现有金融体系的功能展现,并且以新型互联网金融思想为主导,以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技术为支撑,带来了一个更注重客户需求及个人体验的金融时代。对于发达经济体来说,互联网金融昭示了“打击”传统金融权威的自由化梦想,而对中国来说,更表现为加快利率与机构市场化改革、提升民营资本的“金融话语权”、扭转“资金双轨制”的重要契机。为了迎接这一新金融时代的到来,需要推动培养全新的互联网金融文化,如更关注小微及个体企业、强化信用与安全意识、鼓励和支持自下而上的创新等。
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挑战,不同市场主体理应调整自己的思路和对策。例如,对于传统金融企业,需要加快理念变化,运用信息技术,促进业务渠道模式变革;对于非金融企业,应该在新技术条件下考虑推动产融结合;对于各类“互联网新兴金融组织”,应跳出短视,不沉溺于用互联网面纱来掩盖线下金融的实质,而应真正引领技术推动的草根金融创新与消费金融服务;对于支付企业、技术后台企业,则应利用比较优势,加快向金融中前台的延伸,并且探索与现有金融机构的合作共赢模式。
对于“大而不强”、创新缓慢、缺乏服务导向的中国金融体系来说,互联网金融浪潮的最大意义,是使得金融“走下神坛”,回归市场经济的常态,并强调开放、民主与透明,且以新技术来激发现代金融功能的“新气象”。在此过程中,既要抑制对互联网金融的无序狂热,也不应过于贬低现有金融体系,刻意追求营造非此即彼的新“金融神话”。
完善监管模式。对互联网金融创新采取相对宽松而友好的态度,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可以无所作为。将来的改革重点,一是要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基础、体系框架、风险所在等,否则就会出现“瞎子摸象”现象;二是由于在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混业经营更加突出,这就需要监管理念的转变,从过去的机构监管逐渐转向功能监管,而且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来适应这些新兴金融模式监管跨市场、跨时空、跨种类的特点;三是尽快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当然,对于监管规则的完善来说,也可从几方面着手。一是对某些新型的具体互联网金融模式,逐渐出台有针对性的规则,如P2P网贷、众筹等;二是使得线下已有的规则进一步在线上落实,而不是任其成为“飞地”,如互联网理财市场;三是真正加快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为互联网融资的健康发展奠定根本性基础。
一、课题来源
20世纪70年代以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成为了金融创新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的逐步转变,它已经成为了我国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现如今,它已经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成为了沟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步伐逐渐加快,与其相关的业务与产品也在日趋完善。但是与国外相比,我国还存在严重的缺陷。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逐步加快,我国进一步加强对其的应用就势在必行。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至今,任面临不少问题,有的是历史问题,有的是新形势下产生的新问题。面对当前激烈的竞争环境,许多金融机构都在寻求新的盈利模式,尤其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方面寻找到了新的突破口,信贷资产证券化,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分散了风险,增加了服务费收入,增强了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但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及亚洲新兴市场国家相比,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远远落后。在我国加强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尤其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将对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问题加以分析。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工具,它可以有效解决银行投资资金短缺,储户存款居高不下,投资渠道有限之间的矛盾;可以使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增强,从而改善资产质量,缓解资本充足的压力;可以使资金来源更为广泛,从而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可以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从而使资金流动更为便捷。正是具备了这些优点信贷资产证券化才成了大多数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选择之一,使其得以迅速发展。
与美国欧洲等具有发达金融市场的国家相比,中国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研究相对较晚,对于它的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但真正从理论走向实践则是本世纪初期。2005年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启动。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分别进行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随后,国内多家银行纷纷试水资产证券
化,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有了长足的进步。
我国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巨大的潜力。与发达国家规模庞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相比,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非常弱小。信贷资产证券化处于试点阶段。产品的发行量和存量都非常少,在整个金融市场中的占比微乎其微。但是,无论从供给面来看还是从需求面来看,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都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供给方面,规模巨大的银行的信贷资产可以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需求方面,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应存在对资产证券化有主动需求的投资者。探讨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供指引。
我国商业银行在长期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资产流动性差,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资本充足率低等突出问题。在参考国外商业银行资产经营方式及经营技术的经验后,信贷资产证券化被认为是一种能有效解决以上问题的手段。
当前,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已经取得了重大突破,商业银行对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已达成了共识,国内学者们也专门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理论及实施做了系统的研究,取的了积极成果。但出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复杂性,加之银行风险管理手段不足等各方面的因素,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着重重挑战。因此,加强对信贷资产证券化问题的研究,规范和化解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问题,对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整个国家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促进金融与国民经济的协调与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三、国内外的学术动态及本课题的主攻方向
我国国内对资产证券化的讨论最早应始于1995年,其后几年的研究几本局限于对资产证券化这种现象作基本认识。从1999年开始,我国对证券化的研究和关注开始逐渐增多,关注的角度从最初的国外经验转为对中国实施客观条件的分析:研究范围也逐渐变广,开始延伸到会计法律等领域,对资产证券化,对我国宏观经济环境的作用及如何发挥其作用也进行了探讨。
涂永红,刘伯荣(2012)通过分析国外及香港地区的经验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设计和构想。耿明斋,郑帆(2013)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研究,认为有利于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高银行总体盈利水平及优化资源配置,增进银行资产安全性等作用。于凤坤(2012)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原理进行了系统阐述,并全面论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经济领域中的作用。对如何利用资本市场,运用资产证券化机制,处理和解决我国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进行了深入探讨。孙泰军(2013)以资产证券化效率为核心,系统论述了如何提高资产证券化的金融效率及如何建立提
前偿付风险防范机制。同时对定价方法与效率的关系进行了论证。
张超英(20XX)从理论角度分析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动因的七个假说包括监督技术假说,管制税假说等,他还从宏观货币政策的角度:(1)证券化有利于缓和货币供给的增长,可以先将一定的贷款资金运用减出银行部门再增加新的贷款资金运用从而缓和资金来源下的存款货币供给。(2)证券化因素的作用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进而使得关于货币市场均衡的相关参数发生变化,使市场效率得到提高。
国外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已经有了许多成熟的经验和较科学的理论,非常值得我国借鉴。Thomas(2012)分析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财富和风险转移。Obay(2013)通过对美国200家银行资产证券化数据研究指出资本充足率与资产证券化水平不相关。Dionne等(2013)对加拿大银行样本进行分析发现资产证券化会降低银行风险资本率,给银行带来破产风险。喻国平(20XX)系统性的研究了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优点。
Steven L.Schwartz《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20XX)是资产证券化的经典著作。在其最新第三版《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2013)中阐述了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真实销售和信用增级原理,准确解读了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税收、会计、监管和跨国证券化问题。
Giannini,Alberto和Preventative(2013)认为资产证券化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信贷风险转移到市场。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银行资产的管理,其中之一就是提高银行的透明度。他们认为虽然资产证券化使得以次级抵押贷款为基础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再是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内容,但是这也使得金融风险通过SPV不断地向市场扩散。Gustavo Suarez(20XX)认为资产证券化在降低商业银行资本需求的同时进一步加剧而不是分散了商业银行风险。
国外资产证券化研究始于基本原理、动因以及作用研究,目前则主要集中于资产证券化定价分析、风险管理以及对资产证券化理论和实践的反思。但对资产证券化实施过程中风险的研究以及对资产证券化理论和实践的反思多停留在技术层面,偏重定量分析,缺乏定性分析,特别是缺乏对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根本性认识。
本课题的主攻方向是:对我国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
四、阅读的主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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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李佳,王晓.试析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在次贷危机中的作用[J]. 华北金融. 2012(02)
[14] 马立珍.试析资产证券化的特殊功能[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0
[15] Deming Wu,Jiawen Yang and Han Hong,Securitization and banksequity risk[J],Journal of Financial Services Research,2011.
[16] Haensel Dennis, Krahnen Jan Pieter. Does Credit Securitization Reduce Bank Risk?Evidence from the European CDO Market[J]. SSRN Working paper,2007.
五、研究内容
本文一共有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概述。第二部分,结合数据等分析我国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第三部分,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工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的提出自己的建议。
1 信贷资产证券化概述
1.1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内涵
1.2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及操作流程
1.3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2中国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2.1工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
2.2工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特点
3 中国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
3.1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
3.2 缺乏与资产证券化相配套的外部法律环境
3.3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不高
3.4 风险评级的基础数据和技术条件不足
3.5 证券化信息披露不规范
4 推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4.1 完善法律体系、健全实施细则
4.2 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4.3 丰富基础资产的种类
4.4 增强信用评级能力、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4.5 培养合格机构投资者
4.6 建立政府支持的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
六、途径及进度
途径:主要是通过在图书馆,互联网的电子书和室查阅相关的期刊文献以及从各大金融网址下载的数据来了解这个论题发展的动态,使用图书馆的电子资源增进对这个论题的认识,并通过和指导老师一起探讨进一步深化理解本论题。
进度:
1、20XX年11月15日前:搜寻文献,完成外文翻译,交指导老师。
3、2017年1月30日前:提交论文初稿,期间将论文初稿交指导老师批阅。 4、2017年2月25日前:提交论文二稿,期间按指导老师意见进行修改。 5、2017年4月30日前:在老师指导下,学生修改至少三稿完成正文定稿。 6、2017年5月10日前:交毕业论文正本,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装订论文 7、20XX年5月22日前:指导教师将评阅好的毕业论文交教研室。
8、20XX年5月24日:开始形式审查,上网查询。
9、20XX年5月25日:交叉评阅。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西方经济学、宏观经济管理、产业政策、投资经济学、统计学、会计学、管理学、人力资源管理、经济法、国际贸易、国际金融、财政与税收、基层岗位顶岗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经济管理学专业就业前景
经济管理专业主要面向在职从业人员,培养能胜任各级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工作和企事业单位实际管理工作的应用型人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入改革,加入WTO后与国际惯例接轨步伐的不断加快,经济管理的重要性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及组织所认识,企业决策者开始认识到运用经济管理知识来管理公司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损失。经济管理的人才无疑成为了许多企业追逐的对象。在今后20年中,中国所需要各类管理人才,而其中经济管理类人占到相当大的比例。毕业生就业前景广阔。
经济管理专业的毕业生需要扎实专业知识,可以前往金融机构、各大企业、经济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等从事相关的职位,具备一定工作能力的话,相信也是可以在经济学领域发展的很不错的。毕业生们需要好好努力提高自身能力才有可能觅得理想的工作。
经济管理专业的毕业生可以从事的工作岗位有:证券、基金、信托、银行、市场营销、经济预测和分析、对外贸易、管理类等等。毕业生也是比较适合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这是一个热门的专业,比较吃香。
经济管理专业就业方向无论是本科毕业,还是硕士毕业,经济学专业类的应届生总体上的就业方向有经济分析预测、对外贸易、市场营销、管理等,如果能获得一些资格认证,就业面会更广,就业层次也更高端,待遇也更好,比如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特许财富管理师(CWM)、基金经理、精算师、证券经纪人、股票分析师等。
从事行业:
毕业后主要在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等行业工作,大致如下:
1 房地产;
2 互联网/电子商务;
3 金融/投资/证券;
4 新能源;
5 建筑/建材/工程;
6 其他行业;
7 计算机软件;
8 贸易/进出口。
从事岗位:
毕业后主要从事网络推广专员、文案策划、财务总监等工作,大致如下:
1 网络推广专员;
2 文案策划;
3 财务总监;
4 财务经理;
5 销售经理;
6 会计;
一、前言
(一)股权众筹的概念
众筹,顾名思义,就是一种群体性的合作,集合众人的力量;人们基于互联网平台汇集资金,来支持他人发起的项目。股权众筹作为众筹分类中的一种,其实代表着私募股权的互联网化,我国的股权众筹可以说是一种私募或半公开的融资行为。融资者借助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向投资者出售一定的股权来获取资金,则投资者以股权为回报。跟传统的融资模式相比,股权众筹为创业公司降低了融资成本,增加了投资者找到了好项目的机会,但是股权众筹面临着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
(二)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现状及趋势
2011年,点名时间成功上线,拉开了我国互联网众筹融资的序幕,随后我国众筹融资呈现了跨越式发展,2014年被业内人士成为众筹元年。股权众筹在互联网金融大发展的背景下,也取得了空前的发展,天使汇、创投圈作为我国最早涉足股权众筹的平台,已于2011年成功上线,随后大家投、人人投等股权众筹平台相继上线。2014年11月19日总理在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给予了股权众筹明确定位,股权众筹终于真正进入社会主流, 2015年总理在全国两会报告中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股权众筹融资成为了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最火热的话题,股权众筹业内人士把2015年称为股权众筹元年。
从《2015中国股权众筹行业发展报告》中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因为迅速的火爆升温,已经快速的度过行业萌芽期,已经有京东、阿里、平安等巨头及京北众筹、36氪、中科招商等新秀进入股权众筹领域,行业的竞争壁垒迅速提升,股权众筹的大幕正在徐徐拉开!截止2015年7月底,除去5家即将上线平台(众友众筹、创业e家・众虎筹、云投汇、蚂蚁达客、平安众筹),以及3家(海立方、投易赢、好项目)统计信息不明确的平台外,共有113家平台开展股权众筹业务,成交项目数量达1335个,主要集中在医疗、教育、科技产品、文化创意等方面,成交金额已达54.76亿。
根据云投汇最新统计显示,截止2016年6月30日,研究选取了28家股权众筹平台进行信息采集,28家平台累计成功融资856个项目,累计融资规模突破60亿元。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文化娱乐、生产制作、汽车服务、智能硬件、大健康、生活服务、电商、餐饮、游戏、教育、O2O、社交、私募基金等行业最容易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二、领投+跟投模式分析
领投+跟投模式主要有领投人和跟投人,领头人一般由经验丰富风投机构和天使投资人担任,跟投人为大众投资者,领头人和跟投人会签一个管理协议以此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领投人的责任比较重大,在具体的项目中,领头人一般要需要对项目进行投前尽调、头后管理、协调投资者和创业公司之间的关系。领投人根据自己的行业经验和资源帮助创业者完成投融资项目。在各大平台中,对领头人的要求各有不同,大家投平台规定,领投额度不得低于5%,但不得高于50%,融资期限为90天,期满额满则成功融资。目前,采用领投+跟投模式的平台有天使汇、原始汇、大家投、创投圈等等。具体流程图如下图所示。
三、360淘金平台下的远期定价模式
(一)360淘金平台介绍
2016年1月5日,奇虎360推出了360淘金平台,然而360淘金平台跟其他股权众筹平台的领投+跟投模式不同,360淘金平台采用了远期定价模式。目前360淘金旗下拥有私募股权和淘金学院两个产品,根据360淘金的官网统计,已经成功完成了8个项目,累计募集资金超过3.1亿元。360淘金平台特别之处在于与顶级的VC机构、A轮之后的创业公司合作。360淘金目标为小而精优质项目,即不看重交易规模,只要有好的优质项目,先融资后定价。360淘金负责项目的流程,从项目的筛选、投前尽调、投后管理直至退出。在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下,为非上市企业搭建了很好的投融资平台。
(二)远期定价模式分析
360淘金推出的远期定价模式是目前股权众筹行业有的模式。从字面来看,远期定价模式就是创业公司先融资后定价。,360淘金与顶级投资机构合作,筛选知名机构投资过的优质创业公司,签订投融资协议,通过众筹将募集到的资金先快速汇入创业公司,供创业公司运营使用。“一旦创业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拿到新一轮机构股权融资,众筹资金按照新估值的一定折扣转换成股份,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按照上一轮估值或约定估值折算成股权,也能以一定的约定价格回购投资额度。操作方式灵活多变,一切站在投资人的角度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在项目的运作中,360淘金负责筛选优质项目,通过一定的激励政策,促使360淘金的投资经验寻找更加优质的项目,同时为保证项目的质量,该平台还要求项目必须曾有一轮专业机构投资人的投资且占股不低于5%。
VC在360淘金与其他平台中的角色不同。在“领投+跟投”模式中,平台找VC要项目,姿态相对较低,这种合作模式难以保证投资人的利益,而在360淘金平台中,平台和VC是一种合作共赢的关系,这也是360淘金平台比较睿智之处。
站在投资人角度,这无疑给投资者带来了更多优质的项目,360淘金平台对项目的投前尽调、风险评估、法律合规、投后管理进行评审。站在项目方角度,360淘金平台的这种模式比传统模式的打款周期缩小了三分之二,为创业公司减少了融资成本,缩短了融资时间。360淘金还作为一个中介平台,通过良好的项目展示以及独特的远期定价模式,可以为创业公司引荐潜在的投资者。
四、股权众筹的风险及建议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更新换代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股权众筹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可能遇到如下一系列的风险。
(一)股权众筹面临的风险
(1)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基于互联网的融资模式,并不符合传统金融融资的法律法规,其中最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国外有些国家已经在股权众筹行业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比如在美国,已经有完善的jobs法案以及众筹监管的法律法规;在意大利,当局率先签署了Decreto Crescita Bis法案及监管细则;在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但是在我国,目前比较对应的法律法规有《证券》、《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这样使得很多投机者打球,游走在灰色地带,给我国股权众筹行业带来不利的影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应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以“股权众筹”等名义变相公开募集资金、突破法定人数限制、降低投资者门槛。但是始终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极容易触犯法律的红线。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更新换代,政府已经出台了很多关于股权众筹的指导办法、风险管理实施准则,
(2)道德风险
在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利益的相关性,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大多数众筹平台靠成功发起的项目收取手续费来盈利,在利益的驱动下,众筹平台可能降低项目的门槛,对项目的有关信息审核不够严格,只求项目的数量,不求项目的质量,由于监管的漏洞,可能存在众筹平台和融资者的关联交易、内部交易,这将对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冲击,也因此流失一部分投资者。
综上所述,股权众筹行业存在风险的原因:一方面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容易利用法律的灰色地带来创造利益;另一方面是信息披露不完全,关联交易引发的道德风险。
(二)股权众筹发展的相关建议
(1)出台股权众筹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
股权众筹行业在发展过程,由于不断出现创新的模式,很难符合传统金融监管的要求。出台符合时展的股权众筹的法律法规刻不容缓。我国在吸取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就互联网金融这一块,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文件。2014年证监会颁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4月14日,证监会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将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纳入整治范围,分步有序地开展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因此完善的法律法规给众筹平台、投资者、融资者界定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有效的防范了股权众筹项目在运行中的风险。
(2)构建完善信息审核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
融资者和投资者在股权众筹项目中时常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容易引发道德风险。股权众筹平台作为一个中介者,责任重大。站在投资者角度,众筹平台需要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详细的调查,对项目的信息应及时披露;站在融资者的角度,平台应搭建与投资者沟通的桥梁。在项目的审核阶段,众筹平台需谨慎审核项目资料,不能只追求项目的数量而损害质量。完善的信息审核机制要贯穿整个项目的流程,包括立项、投前尽调、投后管理以及推出机制等等,每个环节都需要秉承公开公正的原则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参考文献:
[1]云投汇.2016 Q2中国股权众筹行业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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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丁科.360淘金平台的“投融资术”.
[4]付连英.360淘金新模式颠覆众筹格局[J].国际商报,2016(A08).
[5]邱勋,陈月波.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价值与风险监管[J].互联网金融,201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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