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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整改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4 1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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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整改报告

篇(1)

一、充分认识实行预约检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对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预约检查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强化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企业自律的一项重要举措。在预约检查前,通过企业的自查自纠、自我完善、自我规范,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质监部门实行预约检查制度,可以强化“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的理念,做到依法管理与服务企业并重。通过实施预约检查,能够更好的尊重企业特点和个性,突出诊断性检查,推动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控制能力,解决企业被动应付检查的现象。通过企业自查和实施检查,能够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预约检查制度可以督促生产企业不断提高安全意识,重视质量安全,加强自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更好的保障质量安全。可以提高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效率,消除被检单位与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矛盾,减少检查工作对生产加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预约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及有关细则、标准。

(二)检查对象

城区辖区范围内的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产品的生产企业。

(三)检点

1、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各级政府、部门关于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情况;

2、企业有关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资质保持情况;

3、原辅材料进货验收情况;

4、产品出厂检验情况;

5、产品执行标准情况;

6、产品包装标识、标注情况;

7、获证后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8、售后服务、产品召回制度落实情况;

9、委托加工备案情况;

10、产业政策执行情况;

11、产品监督检查情况;

12、其他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事项。

(四)检查方法

1、检查次数。每家企业每年一次。根据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生产企业管理水平,可适当增加一至两次。

2、预约。由我局向企业发出预约检查通知书。预约检查通知书主要由依据的法律法规、检查的时间范围、地点、方式、应准备的相关资料、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涉及的相关人员等方面内容组成。

3、企业自查。企业在预约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建立完善企业质量档案,并按照规定时间向下达预约检查通知书的质检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

4、检查。我局根据预约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制定检查方案、抽调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到企业现场检查。检查对照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核实。现场检查组不少两人,由组长负责,相关人员分工检查。

5、整改。对预约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要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企业整改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对发现提交虚假报告以及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监督办案程序要求进行立案查处。

6、文书归档。预约检查组要将检查记录、处理意见、整改复查情况整理归档,由我局有关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的科室管理,并作为考核企业及企业年审、换证和诚信档案建立的主要内容。

三、预约检查的要求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预约检查是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加工主体安全责任的重要措施,是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相关监管科室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人员,认真组织落实。

篇(2)

围绕总局“十二字”方针,自觉把握“四转四加强”工作思路和“四个上台阶”工作目标及“质量监管、质量提升”活动,实现产品质量全过程监管,全面履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执法打假的工作职责,着力推进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的建设,提高工作有效性,提升全区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取缔产品制假制劣窝点,关停无证生产企业;落实巡查制度,掌握产品质量实情,实施动态监管;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强化监管措施,建立和完善产品从设计、原料进厂、生产控制、出厂检验、产品标识、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监管链条,实现全过程监管,使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达到94%以上。

对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纳入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每年巡查、回访不少于2次。各股室负责所辖行业的巡查并建立完善工业产品企业质量档案。巡查方式:查阅相关资料档案,看现场、抽样进行质量检验。巡查结果处理:对存在的可以现场整改的一般性质量问题,责令并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对存在严重的可能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质量问题,视情节予以立案查处并责令企业整改;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照后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做好巡查记录,完善质量档案。

三、工作重点

1、强化监督抽查。为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促使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生产出合格产品,要加强对辖区内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根据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程度,每年抽查1至2次,以全面掌握我区工业产品质量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数据。

2、建立“黑名单”。对纳入生产许可证和强制认证产品管理而未获证的企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和采用淘汰工艺生产的企业,产品质量显著不稳定,恶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同时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提请取缔。

3、实行全方位服务。按照服务社会、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企业的思路,一是提供质量分析报告,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抽查信息进行深度挖掘,按照产品类别,重点区域和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进行分类统计、分析、调研,形成比较全面的、能够反映产品质量状况、生产工艺水平等方面的质量分析报告,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宏观管理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二是针对巡查、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服务小组从计量检定、标准宣贯、工艺的控制、质量检验、人员培训、质保体系的建立等方面深入企业现场服务,适时开展企业检验人员培训和标准宣贯、质量分析研讨活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规范。三是扶优扶强,及时产品质量状况信息正确引导消费。

4、加强日常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种无证生产、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按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等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1、明确工作责任。各股室要按照局党组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搞好所辖行业生产企业的巡查建档、监督抽查、信息报送等工作。

篇(3)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和《市食品药品“十一五”规划》,针对我市畜产品生产经营全程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深入组织畜产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扎实开展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力争两年内达到消除安全隐患、提高质量水平,健全制度标准、规范生产经营,加强执法监管、构建长效机制的总体要求。

二、示范创建标准

畜产品投入品使用得到有效规范,兽药、饲料产品抽检合格率超过全国、全省平均水平;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100%;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6月—2011年7月)。主要内容包括: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启动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创建活动,各站所(科)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组织辖区内的生鲜乳、饲料、兽药、畜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查找存在的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提出整顿整改建议,督促其实施整改;同时要搞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创建舆论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7月-2012年8月)。

一是开展检查监测。要采取日常监管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辖区内的生鲜乳、饲料、兽药、畜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不断规范兽药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和畜产品生产经营市场,强化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管;同时要按照《2011年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计划》和《2011年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抽样检测计划》,开展兽药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及畜产品药残抽检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进行通报,追溯源头,依法进行查处。

二是规范执法程序,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按照农业部行政执法的要求,结合示范创建活动需要,各单位要加大对辖区内违法案件的查处,严厉打击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严惩制售病害、未经检疫肉的违法行为,打击逃避检疫行为;加强对生产经营使用违禁、假冒伪劣兽药以及非法添加瘦肉精、苏丹红、蛋白精等有毒有害物质和违禁兽药及其化合物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三是搞好规范整改。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完善记录、台帐、档案,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产品质量追溯、生产经营规范制度,及时督促整改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是及时曝光查处。对检查监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单位,集中曝光,并逐步建立起“黑名单”制度。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8月—2012年10月)。各单位要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创建工作进行总结,把一些应对性做法及时运用到经常性工作中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市局有关安排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制定实施检查抽检计划,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外部监督、加强违法案件查处,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篇(4)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平安*”和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总体要求,通过区域产品质量形势分析,对重点产业和区域性产品质量形势进行科学分析预测,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并做出预警,通过开展区域产品质量整治,建立较为完善的产品质量长效动态监管机制,确保质量安全和健康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预警范围和等级

实施质量预警的产品,主要是指在*市境内生产、加工领域中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区域特色产品、重点食品,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产品。

质量预警等级,根据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设警情通报、黄色警示和红色警告。

三、预警等级的认定

实施产品质量预警的前置条件为某一区域某种产品的抽查在10个批次以上,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产品质量指数和产品质量批次不合格率情况

1.对某一区域某种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产品质量指数在70以下,并且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30%以上;或者产品质量指数在75以上,但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50%以上的,予以警情通报。

2.对某一区域某种产品质量出现较为严重问题,产品质量指数在70以下,并且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40%以上;或者产品质量指数在70以上,但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60%以上的,予以黄色警示。

3.对某一区域内某种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产品质量指数在60以下,并且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50%以上;或者产品质量指数在60以上,但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70%以上的,予以红色警告。

(二)产品质量综合评价。主要包括:

1.产品不合格的性质,是否属于严重不合格;

2.食品中是否属于发证食品、高危食品、重点整治食品;

3.近年来产品质量指数与批次合格率是否连续下滑;

4.抽查的产品质量能否代表该区域该类产品质量的实际水平;

5.预警区域产业发展趋势及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社会舆论评价。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被中央和省级、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曝光造成经济和社会较大影响的情况。

市质监局每个季度末分别统计本季度区域重点产品质量指数、批次合格率和综合质量调研评价结果。经综合分析,按认定等级的不同,由市质监局以文件形式向市政府报告。

四、整治措施

(一)对列入黄色警示和红色警告的区域性或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方案。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产品质量整治工作机构,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整治措施,原则上一年内完成整治任务。整治方案报市政府,并送市质监局备案。

2.调查摸底。组织开展对列入预警通报的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建立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息档案。

3.检查整改。制定列入预警通报的产品生产企业的基本生产条件考核细则,按照考核细则,由市质监部门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考核,并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对生产条件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由市质监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后,向市质监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4.复查整顿。市质监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及时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企业,由质监部门责令其停业,限期进行整顿。整顿期满后,对通过整治仍不符合必备的生产条件且无法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并转。

(二)对列入警情通报的苗头性质量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涉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列入警情通报的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及监督检查,并建立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息档案。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由市质监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提出复查申请的企业,市质监局应及时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对通过整治仍不符合必备的生产条件且无法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予以关停并转。

(三)预警解除。通过整治,预警产品达到产品监督检查批次合格率≥80%,企业生产必备条件考核达标率≥80%等条件的,验收合格,予以解除预警。

实施警情通报的,由市质监局组织验收确认后解除预警;实施红色警告或黄色警示的,由涉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市质监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市质监局验收合格后予以解除,并报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开展重点产品质量预警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也是切实提高产品质量的有效手段。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质量预警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不断提高质量预警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全市所有企业要切实承担起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建立良好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要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员,配置必要的检测设备,加强产品质量检测,及时消除质量隐患。保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篇(5)

第二条 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部绿办)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基地监督管理的督导工作。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基地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下达正式文件,明确分管基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负责基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并报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备案。

第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基地管理工作档案。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基地创建材料、验收材料、续展材料、《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证书》复印件、年度检查材料、产品质量抽检材料和风险预警材料等。

第五条 基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绿色食品基地建设要求规范生产行为,接受省级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基地产品质量安全,并对基地原料产品质量及信誉负责。

第二章 年度检查

第六条 年度检查是省级工作机构每年组织对本辖区内获证基地的生产经营、产品质量控制及产品预包装标签等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省级工作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基地年度检查工作。

第八条 年度检查材料应当包括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和《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综合意见表》。年度检查材料由省级工作机构存档。

第九条 年度检查应当在作物(动物)生长期进行,由至少2名工作人员实施。检查应当包括听取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访问农户和产业化经营企业、总结五个基本环节。要求对每个工作环节进行拍照,并作为年度现场检查报告的附件材料。

第十条 年度检查主要检查基地产地环境、生产投入品、生产管理、质量控制、档案记录、产品预包装标签、产业化经营等情况。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后完成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并签字负责。

第十一条 省级工作机构的基地主管领导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在综合意见表中做出年度监督管理结论并签字负责。检查结论分合格、整改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二条 结论为整改的,基地建设单位必须在接到省级工作机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省级工作机构申请复查。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复查并做出结论。三个月内不提出复查申请或复查不合格的,由省级工作机构报请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取消其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

第十三条 结论为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取消其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

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基地年度检查工作,并将所辖区域内基地年检工作总结报农业部绿办和中心。

第三章 产品质量抽检

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抽检是农业部绿办、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每年委托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对获证基地产品进行的监督性抽样检测。

第十六条 农业部绿办和中心每年下达抽检计划。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农业部绿办和中心下达的抽检计划制定具体组织实施方案,按要求完成检测任务,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基地建设单位配合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完成产品质量抽检。

第十九条 基地建设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产品质量抽检。拒不接受的,视为自动放弃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

第二十条 对产品质量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其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

第二十一条 在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年度抽检基础上,省级工作机构可以对辖区内基地产品安排一定比例的抽检。

第二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农业部绿办和中心下达的年度产品质量抽检计划基础上,编制自行抽检产品的年度计划,并报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级工作机构组织抽检的检验项目不得少于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年度抽检计划规定的项目,抽检标准执行农业部绿办和中心的抽检标准。

第四章 风险预警

第二十四条 基地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基地日常巡查,对已发现基地环境、产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收集和整理主动监测、执法监管、实验室检验、国内外机构组织通报、媒体网络报道、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转办等基地环境、产品安全信息,并组织开展基地质量安全风险分析。

第二十六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对经核实、整理的信息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农业部绿办和中心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进行风险评估和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结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取消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的基地,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收回证书。

第二十九条 基地建设单位对年度监督管理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省级工作机构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农业部绿办和中心申请仲裁,但不可同时申请复议和仲裁。

第三十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于接到复议申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应于接到仲裁申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仲裁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篇(6)

根据辖区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达到15家以上的产品为一个整治区域的标准要求,我市的绿茶和橡胶轮胎生产企业分别达到15家以上,列入本次重点区域整治产品。

二、整治目标

通过治理整顿,扶持提高优势骨干企业,规范中小企业,淘汰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质量管理水平低的生产企业。其中,集中治理绿茶生产企业在获证后生产条件降低,不能确保产品质量等问题,取缔无证生产经营者;集中治理橡胶轮胎生产企业中存在的产品质量低下、出厂检验不齐全和无证生产强制性认证产品等问题。最终使假冒伪劣和低质低价的无序竞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使整治区域企业产品质量得到整体提升,形成集群化、规模化健康发展。具体的工作目标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遏制质量违法行为目标。区域内绿茶和橡胶轮胎产品所有生产加工单位取得合法生产资质;无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及无照、无证、无标生产行为;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真实,符合法定要求。

第二阶段:提升产品质量水平目标。企业生产必备条件达到能保证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行业自律形成规范并发挥作用;区域内绿茶和橡胶轮胎建立由原材料验收到产品出厂检验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第三阶段: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目标。扶持和促使一批企业扩大规模,创名牌,上规模,上能力,上水平,上档次;协调市政府加大提高区域产品质量水平的投入,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树立区域性产品新形象。

三、整治措施

(一)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各区域监管站要对绿茶和橡胶轮胎企业的企业概况、经济指标、标准计量体系、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安全体系、质量违法记录等方面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按照全面、准确、真实的原则,不论经济类型、规模大小、隶属关系、有无证照、生产正常与否,都要建立详实的区域性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档案。根据实际质量状况,对所有绿茶和橡胶轮胎生产企业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

(二)整、帮结合,分类施治。各区域监管工作站要按照“疏导、扶持、帮助、规范”的原则,将企业分成A、B、C三类进行分类指导,对症施治。一是将具有较完备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稳定的企业列为A类,实行重点扶持,使其成为该区域的龙头企业。二是对具有一定规模,但在管理和设备方面存在缺陷的企业定为B类,通过指导,完善企业软硬件设施,允许企业边生产边整改,向A类企业看齐。限期内不能通过整改的,降为C类企业进行治理。三是对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能力或无证、无照、超范围生产的企业列为C类,限期改正,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不力达不到标准的企业,统一汇总后,建议市政府予以取缔。

(三)严格检查,全面整改。各区域监管工作站,按照绿茶和橡胶轮胎的产业特点,严格检查,整改到位。企业达到预期整治目标,准予正常生产;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条件要求的企业,要区别情况,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加强指导培训,督促其尽快按照条件组织生产,允许其边生产边整改;对规模小、条件差,不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能力或无证、无照、无标的生产企业,报请市政府建议取缔;要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出厂产品检验合格。

(四)强化服务,培育名牌。综合业务科、标准信息科要积极引导和严格督促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指导和帮助企业采用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大力推进名牌战略,把质量兴市、名牌兴企工作全面引向深入,鼓励企业争创一流,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全面提升区域经济运行质量。

四、工作要求

篇(7)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源于良好的生态环境、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控制在质量安全允许范围内的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果品(含西甜瓜)、茶叶、食用菌、大米、旱粮、食用植物油、水产品、畜禽、鲜蛋、鲜奶、蜂蜜等鲜活农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农产品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按照相关的无公害技术规范操作,且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标准的农产品基地。

第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自然条件、农产品资源、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特点,制定本区域基地建设发展规划。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基地的认定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农业厅负责基地的认定,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颁发,推荐、申报国家级基地。

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地认定的初审,推荐、申报省级基地。

第八条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基地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章基地认定条件

第九条基地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基地的环境、各项生产、生活设施、生产技术和管理符合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要求。

第十条基地规模

蔬菜: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茶叶:种植面积不少于0.1万亩。

大米:种植面积不少于0.5万亩。

旱粮: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食用油料: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水产:湖泊、水库等大水面面积不少于1000亩、连片集中的池塘面积不少于100亩、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畜禽:规模养殖,其中:生猪年出栏不少于5万头、肉牛年出栏不少于0.5万头、肉羊年出栏不少于1万头、肉禽年出笼不少于20万羽、蛋禽年饲养量不少于5万羽、奶牛年饲养量不少于0.1万头、蜂蜜年饲养量不少于2千群。

其它基地参照上述原则。

第十一条基地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第三章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基地的环境质量和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用水水质标准。

第十三条基地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农产品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基地应当配备相应的植物防病或动物防疫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

第十五条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系统,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基地的种苗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种苗质量标准。水果、茶叶、畜禽、特种水产等农产品的种苗投放前必须经县级以上种苗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且质量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齐全。

第十七条禁止使用不安全、霉变或可能造成污染的饲料。

第十八条基地投放的有机肥料必须经过发酵处理,不得使用或尽量少用无机肥。

第十九条畜禽、水产病虫防治、防疫用药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不安全农(兽)药。

第二十条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植物防病、动物防疫预测预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动植物病虫害的传播或蔓延。

第四章申报与认定

第二十一条基地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是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基地的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基地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基地所在地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申请书》。

(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辖区需认定的基地材料上报所在地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基地的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报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国际国内市场与合作处)。

(四)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厅有关业务处(局)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对申请基地进行申报材料审查和产地环境、生产规模、生产计划、质量控制措施等现场审查,写出审查报告。

(五)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资质资格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申请基地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写出检测报告。

(六)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专家组依据《*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申请书》、基地审查报告、基地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对申请基地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颁发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三条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由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设计和制作。

第二十四条认定的基地由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向社会。

第二十五条认定的基地应当与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或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授权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定《*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使用协议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认定的基地应当接受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基地资格,收回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一)基地环境发生改变,经监测不合格的;

(二)水源受到严重污染的;

(三)使用高毒高残留农(兽)药、有害激素的;

(四)不按标准进行生产或严重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

(五)产品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仿造记录的;

(七)连续两次产品质量抽测合格率低于95%的;

(八)有其它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因素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不进行农产品质量监测、拒绝接受基地资格复查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九条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使用有效期均为三年。有效期内,基地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或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进行的产品质量和生产环境年检或抽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三十条基地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已认定的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有关材料上报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基地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复检,写出复检报告,报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复检报告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不得转让或转卖。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农产品基地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无公害认定的,不得擅自冠以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名称。

第六章附则

篇(8)

(一)强化领导,落实质量安全风险排查责任。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业务人员的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实施。

(二)细致摸查,把安全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以特种设备、食品、食品添加剂、队伍建设等为重点认真开展排查。认真摸查潜在的风险对象、风险环节、风险品种、风险时段等“风险点”。做到全过程、全方位进行深入排查,根据查出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三)严把三关,构筑企业安全生产防线。切实把好原料进厂关、生产过程关、出厂检验关。一是严把原料进厂关。全面查验企业采购原料、食品添加剂的验证记录以及进货台账;二是严把生产过程关。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组织生产;严把添加剂使用关,重点检查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三是严把出厂检验关,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成品合格率达到100%。

(四)控制四类风险,确保质量安全零风险。对隐患排查出的问题,实施风险管理。一是控制管理风险。完善从企业负责人到车间管理人员的责任落实;二是控制质量风险。对企业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实施。

在效果上,我县产品质量水平得到了提升,特别是食品企业,在2014年监督抽样中,合格率100%,企业的整体水平得到了提高。

二、产品质量问题方面

我县的企业主要是以食品加工为主,全县共有食品生产企业41家,其中获证的25家食品生产企业,(目前停产的有3家),未获证的17家小作坊有4家事胶合板生产企业。我县的企业特点是规模小,小作坊企业占比例较大,为了加大对产品的风险排查,我们逐一进行排查,针对糕点食品企业对原材料把关不严、食品添加剂的验证记录、进货台账、生产过程的控制管理与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量的控制以及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不全等风险的共性,我局采取统一集中整治,进一步提高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意识。

在效果上,我们借助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加快建立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报告制度,督查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自上而下层层分解落实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严格落实全过程质量控制措施,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加强对企业员工的业务培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减少质量安全隐患。

三、特种设备方面

我县目前在用锅炉18台,压力容器18台,9台电动葫芦吊,11台厂内机动车辆,72台电梯,1台移动式起重机械,7台门式起重机械。我局在特种设备检查过程中,采取重点设备重点盯防,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加强跟踪督查,确保整改到位、不留隐患。一般性风险实行登记制度,限期整改,隐患治理一个注销一个。具体措施: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实行登记建档制度,每下达一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被检查单位必然制定整改方案,最后形成整改报告报我局备案,隐患治理一个注销一个。

在效果上,我县的特种设备年检合格率达100%,通过风险排查,进一步摸清了特种设备的风险点,做到心中有数,进一步完善了特种设备的档案建设和动态管理机制,提高了作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完善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了隐患排查和动态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在工作和人员方面

我们针对干部职工在理想信念、依法行政、业务水平、技术能力、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进行深挖细找,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业务水平和“五公开”、“十不准”,领导干部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做到,充分发挥党员带头作用,在业务上做到相互学习,生活上互相帮助。

在效果上,杜绝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干部职工工作作风大为改观,工作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五、存在问题

(一)在监管工作中风险监测及处置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

(三)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有待提高。

篇(9)

为积极配合“质量提升、品牌培育”工程的深入实施,认真落实省局关于开展重点产品、重点区域质量关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和温州市局《关于对重点区域(产品)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提升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认真贯彻落实省局领导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事先预范、提前预警、产品质量风险前瞻性预测”的质量监督工作新定位,构建和谐监督。防止***年漏电断路器产品出现新的行业性、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确保漏电断路器产品质量稳定与提升。

二、工作目标

通过重点关注,我市漏电断路器产品、生产企业和我局的监管工作达到以下目标:

(一)产品质量保持稳定,不出现区域性质量问题;

(二)监督抽查合格率比上年度有所提高;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致性要求得到普遍落实;

(四)无证生产、假冒伪劣行为得到有效遏止;

(五)质量监管工作基础得到强化,各项质量监管工作制度不断得到建立和健全,产品质量监管体系逐步完善。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组织机构保障到位。成立“漏电断路器产品质量关注工作领导小组”,在“质量提升,品牌培育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质量关注工作协调机制和长效监管机制,形成企业自抓、质监总抓、乡镇主抓、部门齐抓的工作格局。

(二)分析数据,做好质量风险前瞻性预测。一是组建专家数据库,对苗头性的使用违规零部件行为进行监测,及早发现制假源头,主动应对;二是及时总结、分析漏电断路器产品质量现状和发展趋势,形成行业质量状况的分析报告,找出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

(三)分类监管,增强“重点关注”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市漏电断路器生产企业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结合低压电器行业产品质量基础信息数据,对231家已取得3C认证证书的漏电断路器企业进行ABCD分类。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四)突出重点,推进“重点关注”整体工作。一是抓住重点环节的执法检查,加强对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管,狠抓大案要案查处;二是加强专项跟踪监督抽查;三是增加巡查频次,加强对产品质量不稳定企业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存在的问题。

(五)协调配合,完善执法信息反馈机制。加强与认证机构的信息沟通,充分发挥CQC**联络办公室的信息平台作用,建立认证机构定期反馈认证信息及查处通报制度,加大获证产品一致性的检查力度。

(六)强化基础,帮助提高企业质量管理。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整体素质。加强标准化、计量工作,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使用采标标志,支持技术力量雄厚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制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计量减损增效”活动,提高经济效益。要针对我市漏电断路器的产业特点,采取各种措施,培育一批经济实力强、质量技术水平高的龙头企业。注重发挥重点骨干企业在质量管理、名牌创建等方面先进性作用,带动一批中小企业质量上台阶。

(七)依法行政,严格市场强制退出制度。要坚决查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对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企业按相关规定要求实施强制退出市场。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严厉惩治执法腐败行为,坚决执行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八)行业自律,遏制恶性压价竞争行为。制订、完善行业规范、行业质量标准,引导有序竞争,主动协调产品价格,制止低价倾销的不良行为行业。协会要逐步完善自治机制、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推行行业诚信评价制度、开展行业诚信职业教育。积极探索行业内产品价格调控的有效措施,对产品以低于行业议价、质量成本价销售的企业,按照行规公约予以处罚。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实施工作从**年1月份起至**年11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为**年1-2月份。

依托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精心策划,加大质量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召开行业协会动员大会、不合格企业负责人学习会和质量分析会、召开不合格企业技术人员座谈会分析漏电断路器的质量问题、产生原因以及如何采取对策和制订自纠措施,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二)企业自查、行业自律阶段。时间为**年3月底前。

各漏电断路器生产企业要按照强制性认证规定要求,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并要求相关企业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承诺严格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进一步规范我局对漏电断路器行业协会的授权试点工作,使不合格企业的整改验收工作落到实处。发挥协会在维护企业权益、规范自律、实心惩戒和协调合作方面的独特作用,强化标准自律。组织行业研究出台协会自律标准,并通过协会自律机制,将标准分解落实到产业链的各生产环节。

(三)关注提高阶段。时间为**年2月初至**年11月中旬。

1、采取信息普查、监督抽查、执法检查、定期巡查等不同的监管措施对各类企业进行分类监管。

A类企业,建议政府扶优扶强,并列入市政府的“品牌培育、质量提升”工程中,大力推进做强做大该批企业。

B类企业,委托行业协会,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通过整改,切实提高产品质量。

C类企业,列入我局重点产品监管对象,由辖区各稽查中队进行定期巡查。

D类企业,列入重点打击对象,建议撤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按规定实施强制性退出。

2、以检查漏电断路器关键部件材料为突破口,加大监督抽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在开展各类监管措施的同时,及时对各类企业进行动态转换。注:漏电断路器关键部件材料检查要点详见附件1。

(1)A类企业在各级监督抽查中出现一次不合格,或出现质量、计量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转为B类企业;转为B类的原A类企业整改落实到位,产品经复检合格的可重新转为A类企业。

(2)B类企业连续3年在各级监督抽查中合格,且无质量、计量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且其它指标符合要求的,可转为A类企业;

(3)B类企业在各级监督抽查中出现一次以上(包括一次)不合格,或出现违反质量法、计量法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转为C类企业;原B类企业转换为C类企业后,整改落实到位,产品经复检合格的可转为B类企业;

(4)当年无不合格记录,没有发生质量、计量等违法行为而被立案查处的C类企业,且其它指标符合要求的,可转为B类企业;

(5)在各级监督抽查及日常巡查中发现拒抽、拒检或拒不整改的企业一律转为C类企业。

(6)C类企业在各级监督抽查及日常巡查中出现有下列行为的转为D类企业:

①有严重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②整改后产品经复检仍不合格的;

③证书处于暂停状态,继续生产和销售违法产品的;

④同一种产品于近二年内在各级监督抽查中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合格的。

3、建立市场退出机制。逐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将企业分类情况、分类转化情况和强制性退出情况通过职能部门门户网站、平面媒体、征信系统及时公布,采用市场倒逼制度,促使不具备生产条件、产品抽检屡屡不合格,甚至制假售假的末位企业尽快退出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产品在省级以上监督抽查中发生一次不合格(含一次),且企业整改不力的,建议暂停其强制性认证证书。

对有以下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向认证部门建议撤销其强制性认证证书:

(1)同一企业在两年内相继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假冒伪劣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2)同一企业在两年内在各级监督抽查中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合格的,且明显属于以劣质低价产品倾销市场、严重扰乱行业公平竞争秩序行为的;

(3)在省级以上监督抽查中发生不合格,并经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或同一企业的同一种产品于两年内在各级监督抽查中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合格的;

(4)因质量违法行为被国家级媒体曝光并引起高度关注和连续报道,对我市质量监督工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并且企业整改不力的;

(5)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严重社会危害的质量违法行为。

(三)总结阶段。

**年11月底前认真做好总结上报省、市局。达到关注目标,请示上级解除关注,仍达不到目标的,要求继续关注或启动质量预警程序。

篇(10)

一、严格按照《定检目录》开展定期监督检验工作《定检目录》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加强企业产品质量监管的总抓手,是质监部门实施定期监督检验工作的依据。市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目录规定的产品范围和检验频次开展定期监督检验工作,对目录规定以外的产品不得实施定期监督检验。要切实加强对定检工作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定检工作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二、加强配合,确保定检工作顺利开展凡列入《定检目录》产品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和个体业户(工业),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搞好产品定期监督检验,承担生产者的责任,履行生产者的义务,不得人为阻碍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工作的开展。

三、严格规范定期监督检验收费行为承检机构在执行定期监督检验任务时,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杜绝只收费不检验等行为。

四、认真做好定检后处理工作,提高定检工作效率市质监部门要及时对定检情况和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公开产品质量信息,并以通报或通知形式对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提出处理意见,要抓好整改和复检工作,严禁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出厂销售。同时,认真分析总结定检信息,及时上报市政府。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依法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1、连续两次定期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2、复查仍不合格的;

3、拒绝定期监督检验的;

4、拒绝整改的;

5、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的;

篇(11)

二、重点产品抽查情况

(一)定配眼镜产品。共抽查定配眼镜457批次,经检验安全性能指标合格率为94.3%,保持了较好的水平,表明我局近年来有关眼镜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已取得了良好成效。本次抽查中有26批次眼镜被检出顶焦度、光学中心水平偏差、光学中心水平互差、光学中心高度和柱镜轴位等重要光学指标不合格,配戴这些不合格眼镜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头晕、恶心、视物不清、视力下降等不良影响,尤其对成长中的青少年危害更大。部分企业未严格落实产品出厂检验义务,有关技术人员未熟练掌握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操作技能,甚至出现使用劣质镜片、充片(企业在没有符合处方数据要求的镜片库存时,使用接近处方顶焦度的其他镜片冒充或代替,如用顶焦度-2.00D的镜片代替-2.50D镜片)是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二)音视频产品。共抽查激光视盘机、声频功率放大器、有源音箱、组合音响等4类音视频产品63批次,经检验实物质量合格率仅为55.6%。主要为外接软线、防触电结构、端子、绝缘要求、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骚扰功率、电源端骚扰电压等安全性能指标不合格。外接软线不合格主要表现为电源线横截面积不符合标准要求(GB5023标准规定,软线标称横截面积应根据单位长度铜线的电阻值进行判定)。线径过细的外部接线容易断裂造成漏电危险,并发热过度造成火灾隐患。防触电结构不合格主要表现为未按标准要求在危险带电件与可触及件之间使用双重绝缘,容易导致产品漏电或短路。端子不合格主要表现为电源线未能有效固定、过于松动,容易导致内部连接部位受到拉力后脱落或断裂,造成电器短路危险。绝缘要求不合格主要表现为可触及导电零部件连接的导体与电网电源导电连接的零部件之间发生击穿。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过小主要表现为使用了质量不合格的绕组,容易造成产品漏电或短路。电源端骚扰电压不合格主要表现为电源电路中未进行合理的滤波处理。骚扰功率不合格产品将会对与该设备邻近的其他电器设备产生干扰。部分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组织生产,生产工艺不过关,甚至为降低成本在生产中偷工减料及使用质量低劣的电器元件是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三、其他不合格产品公告情况。本次公告的14批次家具产品均为甲醛释放量不合格,甲醛可以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女性月经紊乱、妊娠综合症,引起新生儿体质降低、染色体异常,甚至引起鼻咽癌等疾病。本次公告的3批次絮用纤维制品均为原料要求项目不合格,涉嫌使用了禁止的废旧纤维制品及再加工纤维,即俗称的“黑心棉”。

本次公告的其他不合格产品,主要为安全性能指标、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产品以及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后复查检验仍不合格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