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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标准合同的产生的基础
19世纪初,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等公用事业开始发展,对于这些公用性组织而言,由于相对人的不特定多数性及交易的重复性,为了交易的便捷便开始制定能重复使用的合同约款,标准合同遂开始出现。所以,标准合同是应现代商事交易由双向转向多向、从一次易向连续易的变化而产生。但是谈到合同人们自然会联想到契约自由和杜摩兰(1500—1566)的意思自治说。如果我们把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认为是赋予契约以生命,并将平等、自由与公平等不言而喻的民法原则当成是契约的健康标准的话,那标准合同的出现似乎是扮演了一个“契约杀手”的角色。①但是同时标准合同天生是与传统合同自由、平等的背离,这种背离并不是人为主观所造成的,而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造成的,是客观的,而且这种背离是对形式上的合同自由的修正与发展,它为我们开始通向实质上的合同的自由、正义开启了一扇大门。所以标准合同的出现并非是将全部抹杀现实契约原有的本质,而只是把人们从理想中带回现实中来;相反其还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就如英国的迪普洛面勋爵所指的:“这些合同中的定式条款都是经过了多年的实践后而固定下来,它们由那些能够代表某一行业的经常从事此类交易的人制作,经验证明,它们能够促进贸易的发展。”
纵观标准合同的历史,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点。标准合同正是在合同自由原则得到极大发展的同时开始出现的。对于那些一方当事人固定,另一方为不特定多数人双方而言,为避免交易的麻烦,制定内容确定化的文本以便可以重复多次使用,这无疑是最简便的方法。同时标准合同并不是天生就存在的,其仅仅是近代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商业交易日益繁盛,特别是公用事业的大量出现,如保险、铁路运输等,使得标准合同得以兴起并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标准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5%以上。一位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标准合同占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数量的99%,称“我们生活在标准合同的世界里”。所以标准合同已经在公用事业中立稳了脚跟,得到广泛的运用。传统的契约理论渐渐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同时人们的思维模式也发生了变化。正如有学者认为“⋯⋯在近代民法中,民法遵循的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把一切人都抽象地当作契约主体,不考虑主体间现实经济能力与缔约能力的差别,追求的只是形而上学的平等,至于具体的当事人在现实中处于何种经济环境、相互实力有何悬殊,则非所问⋯⋯”。②对合同自由的追求唤起了人们标准对合同的重新认识,开始了对合同的实质性的自由的深思。
二、国际标准合同的概念及范围
对于标准合同的概念和范围,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其理解各不相同。但归纳起来不难发现标准合同具有这样的显著特征:即标准合同总是采用书面的形式,其条款总是事先准备好的,该合同的格式由缔约方的当事人交给另一方的当事人。但是除上述的情况外人们不能提出一个一般的定义因为在商业实践中“标准合同”这个术语在使用上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即示范合同格式和定型化合同。正如国际贸易法的泰斗施米托夫(Schmitthoff)所强调的这两种合同的含义决不是等同的。
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供律师和商人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对它进行修改和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的合同格式,其就好比一块可供雕琢的木头,在遵循其固有特性基础上可以精雕细琢;而定型化合同是缔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合同格式,除无关紧要的具体细节外,一般不得加以改变。有的称其为“订不订由你”;在英国又被称为格式合同,如同品牌店的待售成品玉佩。而且在考察国际贸易关系中对标准合同中的弱方当事人予以保护的问题时,对这两种标准合同之间的区别就尤为重要。有关比较如下:
1.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修改,可供商人和律师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对他们运用可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的合同格式。而定型化合同是缔约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合同格式,除无关紧要的细节外,一般不得加以修改。
2.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而且是应该的,加入或完成补充条款或附件,否则合同也没有意义。而定型化合同原则上不可以,其是一方当事人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3.示范合同格式不具有强制性,而定型化合同具有强制性。所以由单独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制定的定型化合同对于剥削弱方当事人的危险性显然比采用示范合同格式要更大些。不过,国际贸易中使用这些定型化合同的场合要少于国内贸易,因为这种合同以垄断或支配性的经济地位作为先决条件,而在对外贸易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这样的条件并不存在。③这样的条件仅在个别行业的贸易中存在,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处于垄断地位,从而把价格强加给各石油加工与批发公司。所以,笔者认为标准合同并不等同于国际标准合同。国际标准合同将更多地倾向于示范合同格式。而在国际贸易中,定型化合同的概念包括两种完全不同的合同,其具有不同的经济结果。其中一种在经济上是无害的,例如,在国内法上已实施的国际公约,公约中的规定免责条款不得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取消。如,《海牙公约》、《华沙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等。这些公约设法在利益相关的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公平的平衡关系。另一种则必须予以慎重的考虑。例如,多国公司订立的强加给合同的另一方的合同。如,OPEC。
而在国际贸易中,示范合同文本主要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国际组织的可以反复使用、不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的合同文本。如我们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经常遇见和使用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的《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制订的FIDIC合同条款。在此特别是行业协会拟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与由个别企业拟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一样,也是一种示范性合同。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行业协会并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地位,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正如梁西教授认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应是“若干国家为特定目的以条约建立的一种常设机构。”④可见,这里的国际组织指的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那前面提到的一些行业协会组织,也只能是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组织,而且只是一个民间组织或民间机构。
三、国际标准合同的优势
国际示范合同可供律师和商人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修改以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笔者认为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国际标准合同的制定推行者并非全是贸易双方当事人,所以并不能代替贸易当事人。否则就有悖于“契约自由”的原则;其次在实践中也往往无可能实现,每个交易都是统一的标的,统一的价格。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强调的一点是推行国际标准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取代各种具体的贸易合同,而是为了帮助完善和规范各种具体的贸易合同,即为交易当事人订立具体交易合同提供一个范本,而具体的内容和交易条件的变动是由贸易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这样才符合实际需要。同时笔者认为不需将国际标准合同的效力过度的神话,而非要强求国际组织制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具有国际条约的效力。对现有的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条约中的某些条款,笔者认为其实也是由某些示范合同或标准合同的条件演变发展而来的。
对于国际标准合同文本,不论是学术理论、社会舆论,还是交易的当事人,贬多褒少,大家主要是从国内的格式合同的角度来看,认为标准合同的提供者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原则,使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意思难以真实表达和实行,侵害了合同双方的利益。而笔者认为,市场竞争类似博弈过程。正如亚当.斯密所认为的,博弈是市场参与者从各自的动机出发相互作用的一种状态。所以法学研究者、企业、消费者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得出对国际标准合同文本不同的评价也是正常现象,而且合同文本本身就是对经济行为的法律化描述。但笔者始终坚持国际标准合同是对合同自由的一种追求。但是有的学者却持相反的意见:标准合同文本一般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事先制定好的文本,对方当事人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没有谈判、修改的余地。有学者说国际标准合同的兴起与盛行,无疑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挑战,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甚至认为格式合同是导致契约自由死亡的原因之一。⑤而笔者引用史际春先生的一句话:我们认为,惟有更多地从积极一面看问题,把因为社会和经济的社会化而给契约自由带来的限制,以及合同内容更直接体现社会意志,视为社会经济发展之必然,是一种进步,方能在科学的基础上构造契约自由和不自由的辩证法。因此笔者认为,国际标准合同的出现并不是对合同平等与自由的背离,而是一种修正,是民法从抽象概括和假设的分析法向以客观的经济现实为基础的分析法的过渡,是合同自由形式化的剥离以及向开始关注和追求实质合同自由的转折。
但是,客观地讲,合同本身是中性的,而且国际标准合同的优点也说明标准合同提高了效率,从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契约正义。相反在交易中居于强势地位的一方,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对合同上的义务负担和风险作不合理分配,致使利益的天平严重失衡。
四、重视保护弱势的发展中国家
笔者认为国际标准合同天生是阳光的,尽管由于制定者的趋利避害性和经营的垄断性,使得它的出现也就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利益的倾倒性,但它通过公开大胆地承载着社会对其的评价和监督,刺激着合同制定者向合同另一方利益的重视和条款的改善,“采用仔细而专门拟订的国际标准合同或一般条款,在缔约时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争讼”⑥。
在国际贸易中,我们要保护的弱方当事人与国内市场有很大的区别。在国际贸易中,弱方当事人是发展中国家当地的地方企业。所以保护国际贸易中弱方当事人的需要是结束对他们的物质资源的剥削的必然结果,这也是工业高度发达国家的义务。目前,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法来保护国际贸易中的弱方当事人。
第一,弱方当事人的代表自始就参与合同的起草,并在起草的过程中能够发表他们的观点。例如,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的代表参加了国际商会惯例委员会的历次会议,并参与了该“示范合同”制定工作的全过程。我国选派的专家在广泛听取国内机构和业内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分别于1995年1月和1997年1月两次递交书面报告,就“示范合同”草案提出评论和修改意见,国际商会认真研究了中国代表的两份报告,并在最终形成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中采纳了我国代表的大部分意见,从而为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赢得了利益,且在国际社会赢得了声誉⑦。
第二,国际标准合同与合同条款的未来发展的首要目标,是制订统一法和统一规则,而不是制订传统意义上的公约。统一的规则比严格的公约更加灵活、适用。如果其对于每一位当事人都是公平合理的,那它们将会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适用。第三,要保持警惕,以防单个企业使用的定型化合同超越了法律允许的范围。
总之,对国际标准合同的控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必须把涉及到的每一个角落都考虑周全,才能使国际标准合同这种既特殊又普遍的合同形式其利得以发挥,其弊得以控制。[论-文-网]
注释:
①陈很丽.从标准合同看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之定性.北方经贸.2005(9).
②尹继良.标准合同与合同效率、自由、公平.律师世界.2002(4).
③[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④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⑤柳甄.格式合同的理论及其适用.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0(6).
我国出口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冲突
文化是人类在改造自然,社会和人本身的历史过程中,赋予物质和精神产品的全部总和。文化体现在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如人类所生产的物质产品上;人类与其他个体或群体的关系上,包括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婚姻制度,家族制度以及人的行为方式等;文化还体现在意识形态上,通过宗教,哲学,道德,艺术等来表现,体现出不同民族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审美情趣和民族性情等。
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是文化的两大特征。①文化的民族性。任何文化的产生与发展,都离不开特定的地理环境,经济条件和社会结构。不同的国家和民族生成并发展了具有本土特色的差异文化。②文化的时代性。任何文化都反映了时代的精神,时代的内容,时代的审美要求和审美情趣,都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正是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创造的文化差异为文化和国际贸易的契合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
2 国际贸易的理论基础——比较优势
自从国与国开展贸易以来,通过深入的研究,经济学家们提出了许多贸易理论。其中,比较优势论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建立在亚当斯密“绝对利益”学说的基础上,大卫•李嘉图提出了“比较利益”学说。自从诞生之日起,“比较优势”始终是理论发展的线索。究其原因,“比较优势”,这四个字本身就蕴涵了深刻的理论内核,它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比较”,比较就是差异性,是独特性,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在某一层面进行的对比。有了差异性或独特性,客体之间才有可比之处。二是“优势”,其核心在于“优”字。它说明比较客体在该对比层面上的强势地位。正是因为国与国之间(比较主体)在可比内容(比较客体)上存在的我有你无,你有我优的差异,才使得交换成为必然,对外贸易得以产生。
3 文化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从国际贸易理论上看,由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推导出的文化差异性恰好在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中找到了生存的空间。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文化较为普遍地存在于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和新兴的服务贸易领域。
(1)在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领域,文化商品一直是贸易的主要内容之一。众所周知,早在西汉时期,大量的丝绸,瓷器和茶叶从中国被运往地中海沿岸的国家。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文化产业的兴起和蓬勃发展,文化产品更是铺天盖地。在追逐降低产品成本的竞赛已经穷途末路的情况下,人们开始普遍地在商品中加入文化的因素,以获取新的超值。
(2)在新兴的服务贸易领域,文化包含的附加值更高。例如基于传统文化之上的文学,戏剧,电影,音乐以及收藏和展览等,其贸易的主要内容就是我们在前面所说的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还有旅游服务,作为一项集观光、餐饮、住宿以及游乐为一体的综合项目,其独具特色的文化内容和形式就是吸引国际消费者的重要条件。
4 国际贸易中文化差异的思考及启示
选取新疆进口额和出口额作为衡量对外贸易的变量,分别记为IN,OUT;选择实际GDP作为衡量经济增长的变量。数据为1984年至2009年的年度数据,数据来自《新疆统计年鉴》和《新疆五十年》。GDP以1978年的价格为基期100,根据各期GDP指数计算得的实际GDP,换算公式为:该年度实际GDP=1978年GDP×该年度基于1978年的GDP指数,其中1978年的GDP为39.07亿元人民币。换算后实际GDP(简记为GDP)、进口额(IN)、出口额(OUT)。为了消除可能存在的异方差,对样本数据进行对数化处理,分别记为LnGDP、LnIN、LnOUT。
新疆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1FDI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国际经济学观点
1.1替代论:贸易替代
俄林(Ohlin,B.G)等认为,在开放经济中,区际间因生产要素禀赋的差异而引起的生产要素价格差异,将通过生产要素和商品的国际流动两条途径来缩小,直至生产要素价格均等。前者称为直接均等,后者称为间接均等。自由贸易代替要素流动,间接促进国际间生产要素价格趋于一致。当国际自由贸易出现阻碍时,国际贸易量就会减少,从而扩大了生产要素价格在国际间的差别,进而会促使要素的国际流动。这时资本流动将会替代商品流动,由此达到要素价格的直接均等。
蒙代尔(R.Mundell)认为,在自由贸易条件下,两国的生产要素的绝对和相对量完全一致,资源实现了最合理的利用和最大限度的福利,并不存在引起要素流动的原因。如果满足要素均等化及两国有相同生产函数的条件,贸易与资本的流动有完全替代的关系。且资本流动越自由,替代国际贸易的作用就越大。资本跨国流动较之商品流动更能自由,更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本资源,并直接起着使各国生产要素价格均等化的作用。以蒙代尔等为代表的关于FDI对国际贸易的替论有效地解释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各个国家之间发生的直接投资。
1.2互补论:贸易创造
迪克西特(Dixit)、克鲁格曼(Krug?鄄man)等人认为,由于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的存在,资本交易和对外贸易都是不可能完全自由的,因而存在不完全的替代。不论是国际间生产要素的流动,还是国际间商品,都不能消除各国间要素和商品相对稀少的状态。
邓宁的OIL理论认为,企业可以根据所拥有的优势(垄断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在商品出口、技术许可和对外直接投资三种方式中进行相应选择。因而根据这一理论,国际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并存的。
小岛清(KiyoshiKoiiman)认为,生产要素移动虽然减少了商品的稀缺性,从而减少了国际贸易的机会,但另外一方面,生产场所的开辟与建立,会创造新的贸易园地。他提出,国际贸易是按照比较优势进行的,而国际直接投资也应按比较优势的原则进行。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可以扩大两国间比较成本的差距,创造出一种新的比较成本格局,从而使得投资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贸易在更大规模上进行,扩大了国际贸易的规模总量。
玛库森(Markusen,1984)在蒙代尔研究的基础上,假定企业可以拥有与使用不同国家的生产要素,即假定存在不同的生产技术、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证明了生产要素流动会增加贸易。
美国经济学家帕特瑞(P.Patrie)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动机差异进行研究的结论认为,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不同,使贸易和投资的关系也不同。帕特瑞将国际直接投资分成了三大类:市场导向型直接投资、生产导向型直接投资和贸易促进型直接投资。市场导向型直接投资是指跨国公司为了绕过东道国严厉的贸易壁垒或者是为了占领当地市场的需要,而对东道国进行直接投资,适应当地文化、风俗的要求,以实现在当地生产、销售。生产导向型直接投资是指跨国公司出于降低生产成本的需要,通过在那些拥有一种或多种廉价生产要素、特别是劳动力与土地这些流动性比较差的生产要素的国家进行的直接投资。贸易促进型直接投资是指跨国公司为了更好地配合母公司或总公司的出口贸易活动,提供各种服务而进行的直接投资。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只有市场导向型直接投资容易成为贸易的替代。因此贸易替代的投资只是直接投资的一个重要部分。高水平的贸易保护壁垒最有可能导致以逃避关税或占领本地市场为目标的直接投资的涌入。生产导向型和贸易促进型直接投资则会增加投资国和东道国之间的国际贸易。
因此,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之间的关系可分两种,即替代关系和互补关系。现代国际经济学研究大多认为FDI与国际贸易之间更多是互补的关系。
2FDI与中国对外贸易关系的实证研究
2.1FDI与中国对外贸易总量变化关系的实证分析
自从1998年来,我国对外贸易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后的大幅度攀升,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我国进出口总值达到11547.4亿美元,相比1984年的535.5亿美元,平均年增长率为15.8%。2004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为606.3亿美元,相比1984年的18.02美元,年平均增长率高达30.2%。
关于我国对外贸易总量与外商直接投资的关系建立贸易乘数模型如下:
T(t)=a+mCFDI(t-1)+sFDI(t)+u(t)
775.031.2361.232
R2=0.9381F=136.3374
X(t)=b+nCFDI(t-1)+qFDI(t)+v(t)
361.0940.634210.85758
R2=0.9517F=177.6354
M(t)=c+pCFDI(t-1)+rFDI(t)+w(t)
413.962250.6016370.374895
R2=0.9168F=99.1570
其中,T(t)、X(t)、M(t)分别代表进出口总额、出口额、进口额;CFDI(t-1)为第t-1年末的外商直接投资存量,FDI(t)为第t年的外商直接投资总额;a、b、c、m、n、p、s、q、r为待定参数;u(t)、v(t)、w(t)分别为随机误差项。通过回归分析可知,r2=0.9381、0.9517、0.9168,三条直线的拟合度较高,此模型可以用来很好地解释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对外贸易的关系。当FDI每增加1亿美元,我国对外贸易总量可增加1.232美元。FDI对我国贸易总量有较强的促进作用。
2.2FDI与中国对外贸易结构变化关系的分析
这里的对外贸易商品结构是指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在本国的进出口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对外贸易商品结构可体现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我国外贸进出口中工业制成品所占比重远远高于初级产品。从出口来看,随着FDI逐步转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我国的外贸出口结构实现了由初级产品向劳动密集型轻工产品、劳动密集型机电产品的转变。我国工业制品在出口中比重已由1990年的74.4%上升到2003年的91.3%。2002年,计算机与通信技术产品、电子技术产品出口545.33亿美元和79.17亿美元,分别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80.54%和11.69%,分别增长50.5%和2.3%。从进口来看,外商直接投资的大规模流入带进了大量的机器设备,特别是外资企业中加工贸易的比重较重,进口了大量的原材料,促使我国的进口结构由消费型转向生产型。自1997年来,机械及运输设备产品的进口比重逐年攀升,初级产品进口则逐年减少,进口商品结构得到改善(见附表)。
3FDI在促进中国对外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3.1FDI在促进中国对外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近20年的发展,2002年,中国已超过美国经成为全球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作为外资流入的主要载体的外商投资企业,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优化了外贸商品出口结构。但在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将成为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增长的制约性因素。主要表现在:
(1)引进外资项目层次低。集中反映在技术层次、产业投资上。FDI虽然带来了中国市场需要的先进技术,但核心技术仍掌握在外商手中,转移到中国的只不过是已进入“成本竞争”阶段但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相对先进的技术,在国际市场上并不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进入成本竞争阶段的高新技术产品(如电脑、手机等)在我国大量生产和出口,长远看有贸易恶化的倾向。近年来出口价格指数下降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一点。从产业投向上来看,多集中于劳动密集型、具有一定出口优势的食品加工制造、纺织、玩具、自行车等行业,而技术密集型行业投资较小,仅占20%左右。
(2)产业间外商投资分布不均。第二产业仍然是外商直接投资的热点。2002年,在累计吸收合同外资金额中,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分别占1.90%、63.31%和34.78%。第一、第三产业吸收外资在总量中所占比重仍不乐观,三产业的不协调发展势必延缓我国工业化进程。
(3)外商投资地区分布不平衡。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不仅存在产业布局的不平衡,还存在区域布局的不平衡。东部地区吸引外资总量远超过中部与西部。2002年东、中、西部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分别占到86.7%、9.5%、3.8%,而且东部所占比例越来越大。这无疑会进一步拉开东部与中西部的发展水平,制约社会全面发展。
3.2对策建议
要评价贸易顺差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必须用支出法核算国内生产总值。贸易顺差与经济增长“负相关”论的得出,正是缘于此。支出法是从需求角度将一国由政府、企业和居民等经济行为主体在一年期间通过不同经济活动的最终支出额作为国内生产总值的构成,其公式为:GDP=C+I+G+(X-M)。由“总支出=总产出”原理出发,外贸对GDP增长的贡献即为净出口对GDP增长的贡献,通常采用净出口贡献度和净出口贡献率两个指标来衡量,公式如下:
净出口贡献度=[(X-M)/Y]×100%
净出口贡献率=净出口贡献率×[Y/Y]×100%
根据以上公式,可计算出1979~1998年我国外贸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各项指标(表1)。计算结果可以看出,贸易出现逆差的年份,大多经济增长较快;而贸易顺差则大多对应着经济增长速度趋缓。如1985年和1993年,贸易逆差分别达448.9亿元和701.4亿元,经济增长却高达13.5%,同期净出口贡献率分别为-3.4%和-1.5%;1997年贸易顺差达3347.0亿元,经济增长仅为8.8%,同期净出口贡献率为3.1%,等等。如此看来,上述学者的观点似乎成立。但是,检验“贸易顺差悖论”是否存在,我们还必须检验支出法的理论依据——凯恩斯主义模型。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各期,其中净出口贡献度和净出口贡献率依据上述数据计算得出。
二、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凯恩斯主义模型
自1929-1933年大萧条以来,宏观经济学就一直面临失业、通货膨胀、经济增长等问题的困扰。凯恩斯革命使有效需求不足理论一直占据战后几十年的主流。尽管不时受到其他学派的批判和攻击。凯恩斯主义自身也在不断发展,但其理论假设始终未变,即经济处于“凯恩斯区域”——供给曲线平坦(有弹性)的部分,也就是社会上存在着大量闲置资源和过剩的供给能力,而总需求(有效需求)相对不足。因为它始终符合战后西方国家经济的实际——经济处于需求约束型状态。按照“总支出总产出国民收入”恒等式,国民收入的增加取决于总需求的扩大。宏观经济学的任务就是研究如何刺激总需求,扩大总支出,以最终刺激国民收入的增长。
正是为了解决需求约束型经济下均衡产出(收入)水平决定问题。收入-支出分析法有以下两条固有的前提:(1)经济中存在超额生产能力,即经济运行在供给曲线的平坦部分,这时总支出决定产出水平;(2)在整个分析过程中,价格水平是固定的。
根据国民收入-产出恒等式,用收入-支出法分析外贸与国民收入的关系时,我们首先作如下假定:(1)在上述总需求因素中,净出口为唯一变量,其它因素均视为常量;(2)不考虑汇率波动;(3)经济在初期处于贸易平衡的均衡产出状态。
如图1(a)所示,DD代表国内需求(Domesticdemand,C+I+G),ZZ代表对国内商品的需求(Demandfordomesticgoods)。在初期,经济在A点处于均衡状态,其产出水平为Y,此时贸易平衡,净出口NX为0(图1(b))。在给定产出水平的情况下,出口的增加即外国对国内商品的需求增加,从而ZZ会上移至ZZ′,总需求的扩大通过对外贸易乘数,最终导致国民收入的增加,由Y增至Y′。所以,净出口与收入呈正相关关系。
以上收入-支出法考察的仅是净出口与国民收入之间的关系,在分别引入进、出口与国民收入之间的关系时,凯恩斯主义模型有如下假定与结论:
1、出口需求是外生变量。在开放经济的大多数凯恩斯模型都假设出口量与国民收入无关,它主要取决于外国的收入水平、本国商品与外国所生产的商品的相对价格、外国人对本国商品的偏好以及本国汇率高低。
2、进口则是国民收入的增函数,随收入的增减而同向变化,同时它也受国内对外国商品的偏好、相对价格、本国汇率等因素影响。
3、出口、进口与国民收入关系的不同会影响净出口对收入的作用。这是因为,假定出口不变,随着收入的增加进口也会增加,二者的关系可用边际进口倾向来衡量,边际进口倾向同时也表明从经济增长额中溢出来变成进口的“漏损”使贸易收支恶化的程度。这种变为进口的漏出量会缩小乘数值和减弱增加的支出对国民收入最终变动的影响。
4、因此,如果外部需求没有变化,那么净出口反过来也会成为国民收入的减函数:随着产量的提高,进口会增加而出口不受影响,导致更低的净出口。综合起来,净出口与国民收入之间就会出现NX—Y—M—NX—Y的情况,所以扩大外需确保出口不下降,才能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
三、供给约束型经济条件下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通过对外贸与经济增长的收入-支出分析,我们从凯恩斯主义模型中得出了贸易顺差与经济增长的正相关性。那么,实践中为什么会出现相反结论呢?问题就在于支出法。收入-支出法运用的假定前提决定了该分析方法仅在需求约束型经济下适用,不能涵盖我国20多年来宏观经济运行的全过程。
我国直到1997年才逐渐进入供大于求的需求约束型经济,在此之间则一直是资源短缺、市场上商品供不应求的供给约束型经济。在该经济中,相对于较低的供给能力而言,总需求处于较高水平并且有充分弹性,所以在无资源闲置和供给过剩的情况下,总需求的变动不会引起收入的变动,而只会引起价格水平的大幅波动。因而,国民收入的提高取决于供给能力的改善,国民收入是供给的函数。如图2所示,若增加需求,AD向右上移至AD′,收入不变而价格水平上升;若将供给曲线向右移至AS′,则国民收入由Y增至Y′,价格略有下降。
因此,在由供给来决定收入的供给约束型经济下,净出口需求难以客观地反映外贸与经济增长的相关关系。二者的关系必须结合进、出口对供给的影响角度来分析:
首先,进口依然是国民收入的增函数。但在供给约束型经济下,进口不再是“漏出量”。进口国内短缺的投资品和消费品可平抑国内上涨的物价;同时,进口资本品会产生类似于支出乘数的乘数效应,扩大本国供给,引起国民收入倍增。
其次,出口具有内生性。在短缺经济下,一国出口并不是因为本国供给能力过剩所以寻求国外需求,而在于出口创汇以增强进口能力,支撑和扩大进口。因为一国不可能在贸易收支持续恶化的情况下扩大进口。因而出口内生于进口而又受到本国国民收入水平的制约,出口的扩大有赖于国民收入的提高。从这个意义上说,出口也是国民收入的增函数。影响出口的因素则有出口商品在国内市场供求状况、外国国民收入、相对价格、汇率及偏好等。
因此,进口增加国内供给,出口减少国内供给(增加国外供给)贸易逆差就是本国供给的净增加,贸易顺差即是本国供给的净减少;前者会引起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后者则会导致国民收入水平的降低。反过来,国民收入变动也会引起贸易收支的改变。因为出口与进口均是国民收入的函数,贸易状况就取决于边际出口倾向与边际进口倾向的对比;若前者大于后者,贸易收支状况呈顺差,反之则呈逆差。
四、结论
1、从1979年到1996年,由于我国总体上处于供给约束型经济,在对外贸易对经济增长拉动上,进口发挥的作用大于出口。贸易顺差与国内生产总值呈“负相关”恰好从供给角度证明了这一点。具体表现在:
第一,从1979年至1996年,我国进出口贸易平均速度大于国内经济平均增长速度,而进口贸易速度又大于出口贸易速度。1979~1988年我国GDP增长率平均为13.7%,进出口总额平均增长23.7%,其中进口为23.8%,出口为23.6%;1991~1996年以上四项指标分别为21.8%、22.3%、22.6%和21.9%(由于1989、1990年国内国际环境因素变化,我国外贸与经济增长波动较大,与其余各年水平相差显著,故本文将1979~1996年分为1979~1988和1991~1996年两阶段,舍去这两年并不影响总体水平)。这一事实反映了在该阶段,由于我国国内市场需求巨大而工业供给能力不足,加之价格关系尚未理顺,我国经济在总体上面临着商品短缺、通货膨胀的压力。在该阶段可供出口的大都是内外市场都需要的资源型产品或初级产品(,1999)。在此情况下,更高的进口速度在平抑物价和缓解国内生产瓶颈及增强出口能力方面提供了支持。
第二,18年来,在我国外贸依存度不断提高的同时,进口依存度平均水平始终大于出口依存度平均水平。外贸依存度由1979年的11.2%提高至1996年的34.8%,其中1979~1988年进口依存度平均水平为9.9%,出口依存度平均水平为8.6%;1991~1996年两项指标分别为17.8%、18.8%,但1979~1996年分别为13.0%和12.6%。这说明在我国国民经济运行中,进口总额占GDP的比重大于出口,即在我国对外开放、参与国际分工程度不断加深的进程中,进口比出口起着更重要的作用。
从根本上讲,贸易与人权发生制度性联系(冲突)是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社会与国际法深刻发展、变迁的结果。有学者在讨论时设想了美国公民与中国公民间进行两次对话:第一次是在“9?11事件”发生后,一位普通的美国公民问一位善良的中国公民:你知道我现在最想听到的祝福是什么吗?中国公民反问道:你知道我现在最想送上的祝福是什么吗?结果两人同时回答:希望任何恐怖行为不要再在美国及世界其他任何地方发生。第二次是随着“非典”爆发与蔓延,一位美国公民与一位中国公民再次进行了内容完全相同、并且同样简短的对话。不过这次对话是在一位普通的中国公民和一位善良的美国公民间展开的。回答的内容自然变换为:希望任何传染病不要再在中国以及世界其他任何地方发生。对此设想,与会的学者们认为这两次对话反映出公共产品的需求已经全球化了,但是,公共产品与生活用品在生产、供给上是严重不平衡的,而且这种不平衡还为两种代表性的制度即国际人权体制与世界贸易体制所强化,这自然引起了贸易与人权在物质、制度和价值层面上的紧张关系。
二、两者制度性冲突的表现
与会的专家、学者们通过充分讨论认为,贸易与人权制度性冲突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或者说是多层次的。其最浅层次的冲突是一种权利性的冲突。就WTO对权利的影响而言,它增加了新的权利、扩大了权利的效力范围以及提高了权利的保护标准。这自然会对维护人性尊严的人权权利产生深刻的影响:(1)知识产权对抗健康权、生命权。TRIPS协议要求所有成员方给予知识产权以高标准、高规格保护,知识产权似乎是迄今唯一获得全球保护的“权利”。但发展中国家国民的健康权未能越国界一步由所有成员方共同保护,其结果往往导致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越界”吞噬发展中国家国民的生命和健康权。有学者指出,随着多哈部长会议发表了《关于TRIPS协议与公众健康的宣言》,该问题已经在很大的程度上得到解决。(2)知识产权对抗劳工权。有学者指出,“当WTO确保米老鼠比制造玩具的工人享有更多的权利时,它的可信性受到了削弱,因为它涉及到商标但不涉及到劳工标准。”(3)贸易自由权与人权的例外保护。仔细分析,不难发现不论是对还是对人权来讲,WTO体制都是一个扩张甚至是侵略性的制度,人权与却是防御性的制度,只能例外地限制贸易自由。或者说,在WTO体制内,由于自由贸易被各成员方所崇尚,人权保护只能是在必要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最小程度地限制贸易自由,所有国内和国际环境标准、劳工标准和公共卫生标准都得向自由贸易让步。
三、西方学者关于消解相关冲突的理论
有学者介绍了就如何调和贸易与人权的紧张关系,西方社会的三个主要理论流派:
(一)“效率优先”论。“效率优先”论直接源自“比较优势”论。在杰克逊教授看来,GATT/WTO体制的目标就是使贸易跨越国界,实现自由化,追求“比较优势”经济理论所描述的利益。通过约束贸易限制的使用,贸易体制可以减少无效率和让市场在没有国家干预下运转,因而增进全球财富。而财富的增加便为人权保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所以,“效率优先”论认为贸易自然会促进人权,反对人为地把人权与贸易挂钩。
(二)“人权优先”论。“人权优先”论者认为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及其对效率、福利等经济性价值排他性地追逐,严重地冲击了国际人权保护体制,强调人权才是目的,贸易等只能是手段;在两者发生冲突时,必须使贸易从属于人权。“人权优先论”者大多主张修订WTO协定,允许国家为了保护人权而例外地使用贸易制裁。豪斯教授就提议在GATT第20条(a)款中增加一公共例外条款以强制实施核心劳工标准。
(三)“例外平衡”论。“例外平衡”论者认为,尽管全球贸易体制和人权体制存在冲突,但前者从一开始就注重协调和后者的冲突,并且通过设定“例外条款”,特别是GATT的“一般例外条款”“即第20条-承认在特定情形下,如果保护人权等价值和贸易价值发生冲突,前者应当优先,以此有效地平衡了两者的冲突。所以迄今没有证据表明WTO表现出来的灵活性不足以保护人权。
一、引言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爆发,国际贸易和金融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明显,并且这种相互之间的关系共同作用于开放式经济的发展。本文首先详述了金融和国际贸易发展的之间的关系,进而分别国际贸易与金融的相互影响机制,从中探索关于国际贸易与金融发展的对策和建议,这些为未来我国在开放式经济中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意义。
二、金融、国际贸易、经济发展三者的关系
金融、国际贸易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首先,金融的发展可以调节社会的资金配置,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实现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其次,国际贸易则通过比较优势在世界范围内调整稀缺资源,从而产生更多的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对本国经济乃至福利状况产生影响。此外,金融发展和国际贸易之间也是息息相关的,甚至共同作用与一国经济的发展。Beck(2002)和Riyanto(2004)分别从企业和行业方面对外源融资与出口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进一步说明了金融的发展对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Blackburn和Hung(1998)以及Aizenman(2003)则从国际贸易对金融发展的影响出发进行了相关研究。近年来,关于金融与国际贸易的研究仍然在不断深化。苏建平(2013)以福建省为例,研究金融发展对地区进出口贸易发展的影响,得出结论:金融发展与进出口贸易之间有着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其中金融深化更加有利于出口贸易的发展,而金融效率的提升对进口贸易的推动效应更明显。沈能(2006)认为金融发展与国际贸易在长期中存在均衡关系,无论从长期还是短期上看,我国金融规模与国际贸易正相关,且两者之间具有双向因果关系。通过金融与国际贸易的正向因果关系,共同作用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三、金融发展与国际贸易相互作用的机制
1.金融发展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机制
金融主要通过比较优势、投资组合、汇率和金融生态的等各种传播途径来影响国际贸易的方向、规模、结构乃至贸易程度(见图1)。
首先,根据要素禀赋理论和比较优势理论,大量资金会流向国际上要素丰裕的国家,这些外源融资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其产品的生产,进而此国就具有一定的规模经济,具有这种规模经济的行业在国际市场就因为物美价廉而获得了比较优势,进而随着本国出口量的增加,国际贸易顺差就产生。随着贸易伙伴国不断的增加,其贸易规模、贸易方向乃至贸易结构都会随着这种比较优势发生改变。
其次,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发展,经济体之间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日趋明显,即一国价格、利率或汇率的变动会波及其贸易伙伴乃至世界各国。这使得各国贸易部门获得的收入呈现不断波动的趋势,分散风险成为各国贸易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而金融通过对这些贸易部门所获得收入进行投资组合,使得其非系统性风险降到最低,实现贸易收入的保值乃至增值,国际贸易正常运行。所以一国金融结构的水平对国际贸易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即如果一国金融结构相对完善,风险规避机制相对成熟,就会使得本国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贸易结构日趋合理,从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乃至国际地位的提高。
最后,金融生态作为影响金融机构运行的外部环境,其对社会资金的配置状况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这种对资金的配置会影响我国银行界的存贷款利率,进而影响金融深化和金融效率,而资金的运行状况直接影响到金融发展水平和企业的经营效益,所以对于产品进出口会起到间接的影响作用。此外,政府相关的金融政策,比如对利率的调整或者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以及准备金调整等宏观货币政策来影响资金流向,站在国家的角度上对贸易结构和贸易规模实施宏观调控,使得国际贸易顺利发展。
2.国际贸易对金融发展的影响机制
国际贸易对金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贸易规模、贸易自由度和贸易依存度的大小以及贸易结构的变化上。
首先,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大量资本会涌入国内或外逃到国外,这些资本的变动会引起我国货币供给和货币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利率的波动。利率的不稳定会影响银行、证券和基金等金融机构的稳定乃至是股市的动荡,涉及到全国人民的整体福利。这时国家会通过财政货币等宏观调控政策来调整我国金融的发展。所以贸易规模会对我国的金融业的发展稳定与否形成传导机制。
其次,近年随着美国次贷危机和欧债危机波及全球其他国家,贸易保护主义逐渐抬头,自由贸易受到限制。贸易的自由度严重影响贸易规模,而贸易量的大小主要表现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上,经常项目上的变动又会影响我国居民的消费储蓄以及投资结构。此外,贸易保护主义还会引起各国汇率变动,比如中美贸易摩擦中美国主动贬值以减少我国出口企业对其出口,从而保护本国产业。这些都会对我国金融发展水平产生重要的影响。
此外,随着贸易开放程度的增加,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也随之增加。杜凯、周勤(2010)、李猛和于津平(2013)等人也分别通过实证研究指出贸易壁垒对国外直接投资具有正向的因果关系。这些贸易摩擦刺激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而对外直接投资一方面利用己厂效应、水平效应和前后向关联效应等作用机制,将信贷资金投入到企业生产中,解决企业的投融资问题,提高储蓄的资金利用率和转化率;另一方面对外直接投资也会对金融产生负面影响,即这种输入性通货膨胀进一步也会引起信贷约束,影响金融效率。
最后,贸易保护主义还会使得全球资源配置发生扭曲,而且这些贸易壁垒阻碍了我国产品的出口,就会促使贸易结构发生变化并促进产业升级,这时就会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将剩余产业或传统产业转移到国外,而对外直接投资又会对对我国金融深化和金融水平产生进一步的影响。
加工贸易增值系数=加工贸易出口额/加工贸易进口额
现对中山市2000年~2007年数据进行整理,得出其加工贸易增值系数,见表1:
从表1知道,从2000年开始,除了2003、2004两年有所回落外,中山市加工贸易增值系数逐年提高。这表明,中山市的加工贸易的质量是逐年扩张,逐年转好。
三、中山市加工贸易拉动度分析
加工贸易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可以通过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简单凯恩斯模型测算,该模型建立在国民收入恒等式基础上,其基本形式为:
其中,Y,C,I,G,X和M分别表示国内生产总值、消费需求、投资需求、政府购买支出、出口和进口,NE=X-M表示净出口,表示增加值。当净出口增加时,对外贸易正向拉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当净出口减少时,对外贸易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产生负拉动作用。由于净出口由加工贸易形成的净出口、一般贸易和其他贸易方式形成的净出口构成,上式又可以表示为:
根据上式,可以获得加工贸易对经济增长拉动作用的量化公式,即:
=加工贸易净出口对GDP增长的贡献度*GDP增长的百分点
根据以上公式,我们可以计算出中山市加工贸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2001年~2007年中山市加工贸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和贡献率计算结果如表2所示:
表2中的计算结果表明:
第一,各年加工贸易净出口增加,加工贸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和拉动度都为正值,加工贸易正向拉动经济增长,因此,加工贸易净出口与中山市GDP总体呈正相关的关系;
第二,2001年~2007年加工贸易对中山市经济增长的年均贡献度为50.83%,年均拉动度为8.4%。加工贸易对中山市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和拉动度明显高于广东省的水平。由此可见,加工贸易对中山市经济增长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董翠玲:广东顺德加工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研究[J].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
[2]明娟王子成:加工贸易对广东经济增长影响的实证研究[J].商业经济文荟,2006,(5)
[3]文妮佳:广东加工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分析[J].企业经济,2007,(2)
主动利益相关者: 企业实现转型的内部保证
一、伊斯兰经济伦理的特点
伊斯兰经济学是根据伊斯兰法及其宗旨和总则,对个人如何处理生产、消费及二者间的矛盾而展开研究的学问。伊斯兰经济伦理主要指《古兰经》与圣训中所包含的经济伦理,以及在此基础上演绎的经济理论。《古兰经》与圣训中有大量关于财产权、商业活动、商业道德、商业规范、社会福利、消费观念等方面的要求,成为伊斯兰教法及经济思想的核心内容。
(一)伊斯兰经济伦理强调以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为商业活动的准则
伊斯兰教历来重视商业、崇尚商人,伊斯兰教认为商业活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途径,但在商业活动中尤其强调必须以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为准则。严禁以次充好、以假乱真、见利忘义的不法行为。伊斯兰教提倡在经济活动中合法经营、互惠互利,反对谋取暴利;禁止从事一切非法性质的行业。
(二)伊斯兰经济伦理强调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
伊斯兰教提倡“两世吉庆”的精神,认为今生与后世同样重要,它指引人们要自力更生、艰苦创业,要求劳动者凭借赋予人类的各种能力,以积极乐观的心态追求两世的吉庆与幸福。
(三)伊斯兰经济伦理强调扶贫、济困的慈善精神
伊斯兰教规定:施济是每一位有能力的穆斯林应尽的义务、必须力行的善功,是使财产得以净化的主要途径,是信仰纯正的表现之一。《古兰经》云:“你们绝不能获得全善,直到你们分舍自己所爱的事物。你们所施舍的,无论是什么,确是真主所知道的。”1(3∶92)先知曾说:“凡穆斯林都应施舍。”(穆斯林辑录)
伊斯兰教的施济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性质的施济;另一类为自愿性质的施舍。
二、当前中阿经贸关系中的中国企业文化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中阿经贸合作开始起步,中阿经贸关系中的中国企业文化相继诞生。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阿双方以发展经济作为共同目标,中国企业文化有了进一步发展。纵观中阿经贸关系中的中国企业文化发展状况表现如下:
(一)发展速度快。中阿贸易额从2000年的152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1328亿美元,增长了774%,即使是遭遇全球金融危机的2009年,贸易额仍然达到1048.89亿美元。而同期,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由2000年的4742.9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25632.6亿美元,增长了440%。2随着贸易总额的快速增长,中阿经贸关系中的中国企业文化也迅速发展,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中国企业文化也有待完善。
(二)中阿双方文化、贸易互补性强。阿拉伯国家是一个巨大的消费市场(22个阿拉伯国家,有近5亿人口)。由于资源和经济结构的单一性,阿拉伯国家的农业经济不发达,工业相对滞后,这就为我国的传统商品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市场。目前,阿拉伯国家从中国进口的主要商品是轻纺产品、服装、粮油食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等,其中机电产品占有很大份额。同时,阿拉伯国家一直是中国重要的劳务输出市场。目前,中国在阿拉伯国家的劳务以普通劳务为主,涉及建筑、制衣、商场零售、医疗卫生等行业,也有部分的技术劳务如石油钻井服务等。3
(三)中阿经贸关系中的中国企业文化建设取得了重大突破。中国企业家已经认识到中国的社会发展取决于经济,经济的发展必须靠企业,企业文化是灵魂和核心竞争力,它规范和引导员工的行为,它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然而,我们也必须清晰地认识到仍然存在着很多因素阻碍着中国企业文化发展的步伐。中阿经贸关系中的中国企业文化也存在以下问题:
(一)中阿经贸关系中的中国企业过于注重“人治”,忽视现代企业制度法治建设
在中国企业里,人与人之间产生全面而强烈的信任关系,而一旦超出自己人的圈子与“圈外人”交往时,信任感便会逐渐减弱乃至消失。这种传统文化体现了强烈的人际等级意识和族类意识,内具亲和力和凝聚力,外具排异性和分散性,信任感仅局限于家族范围或“自己人的圈子”里。
(二)中阿经贸关系中的中国企业文化过于强调中庸思想和平均主义,中国企业面临严峻挑战。
中国企业处在国内外竞争的环境下,必须打破就旧的管理制度、对产品进行推陈、对技术进行创新,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中庸思想阻碍了改革的进行和技术的创新,现代企业制度也迟迟得不到建立。平均主义与现代企业制度相违背,它造成管理部门职责不清,互相扯皮。这使员工工作激情下降,导致创新精神得不到发扬。这不仅不利于中国企业借鉴学习先进管理思想,也不利于中国企业先进的管理理念传播到世界其他各个国家。
由此可见,中国企业如果想摆脱种种束缚,在中阿经贸关系中获得长足发展,就必须变革自己的文化,塑造优秀的、具有中国元素中国企业文化。
三、以伊斯兰经济伦理视野构建中阿经济贸易关系中的中国企业文化对策研究
(一)以伊斯兰经济伦理强调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准则构建中阿经济贸易关系中的中国企业文化。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除了有健全的法制以外,同样需要强调经济活动的伦理道德,道德的作用范围和深度都要大于法律,法律只是作为最后的控制底线存在。
诚信既是伊斯兰教信仰的基石,也应该是中国企业应奉行的一个重要信条中国企业应该把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思想渗透到企业生产、销售、流通和分配的各个环节,融入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当,促进企业健康成长。4
(二)以伊斯兰经济伦理中强调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构建中阿经济贸易关系中的中国企业家精神。
企业家作为企业的神经中枢,必须具备开拓创新、敢担风险能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及时把握机遇,规避风险。企业家素质和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前途、企业的命运和发展前景。“
(三)以伊斯兰经济伦理中强调扶贫、济困的的慈善精神构建中阿经济贸易关系中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
1.以“两世吉庆”的精神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古兰经》中鼓励人们积极的参与现世的物质生活,享受今世的物质产品;在满足今世生活的同时,更重视后世的生活,认为“今世的生活是短暂的,后世生活是长久的,今世生活与后世生活比起来是微不足道的”“两世吉庆”的精神,其实就是如何处理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关系的问题。
2.以天课制度增强企业社会责任。《古兰经》要求“穆斯林教众自觉拿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赈济有困难的人,以纯洁他们的财产,净化他们的心灵。”(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
注解
[1]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2]《中国统计年鉴:2010》,[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
[3]梁宏志,齐云鸿,《中阿经贸合作大有可为》[J].《中国经贸》,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