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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各部门(车间)、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报告。
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安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4、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5、财务部门负责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6、生技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三、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以下情况列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其安全资格证书无效的;新职工入厂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
2、 液化气钢瓶、电葫芦、叉车等特种设备未取得合格证、使用证和检验检测过期的。
3、 操作人员不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或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作业的;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的。
4、 车床、锯床、钻床等机加工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
(2)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
(3)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
(4)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
(5)机床照明符合要求。
(6)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
(7)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原则上不许突出。
(8)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5、 液压机、推制机等锻、压机械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
(2)制动器工作可靠,与离合器相互协调联锁。
(3)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操作,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
(4)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5)操作平台结构合理,不得有严重脱焊、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缺陷。
(6)机床PE可靠,电气控制有效。
(7)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使用专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8)液压管路连接可靠,油箱及管路无漏油,控制系统开关齐全,动作可靠。
6、 锻锤等锻造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上下砧不松动,销、楔坚固。
(2)锤头无裂纹,缓冲装置灵敏、可靠。
(3)操纵机构灵敏、可靠。
(4)紧固部件无松动。
(5)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6)机械手、夹钳、剁刀等辅助工具无裂纹。
7、 液化气加热炉、箱式电阻炉等加热设施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炉门升降机构必须完好,钢丝绳断丝不准超过规定值,重锤配置适当,外露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
(2)炉车钢丝绳滑轮应完整无损。
(3)炉体的炉墙、炉衬应严密,无泄漏。
(4)液化气炉的气阀应完好,无松动、无泄漏现象。
(5)液化气输送管道应保持畅通,风管及加热管应无裂纹、无泄漏现象。
(6)热电偶、测温仪表、仪器应灵敏可靠、电气设备接地应完好、正确。
8、 电焊机等焊接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
(2)焊机外壳PE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3) 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3米,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
(4)焊机二次线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3个。
(5)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6)焊机使用场所清洁,无严重粉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物。
9、 厂内机动车辆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厂内机动车辆应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定期检测合格,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2)动力系统运转平稳,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
(3)灯光电气部分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4)传动系统运转平稳。
(5)行驶系统连接紧固,轮胎无损伤。
(6)转向系统轻便灵活。
(7)制动系统安全有效,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10、 车间作业环境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工位器具、料箱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物品;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
(2)作业区域地面平整,无积水、积油、垃圾杂物、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脚踏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
(3)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和安全通道普通采光照度符合标准,照明灯具完好。
(4)设备设施与墙、柱间以及设备设施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各种操作部位、观察部位应符合人机工程的距离要求。
11、 液化气钢瓶储存及使用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现场使用点的液化气瓶存放量不得超过2瓶;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对容器进行检查,确保无泄露。
(2)储存及使用点应与明火区、高温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储存及使用点应按规定的数量和种类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标识及防火安全标志准确、齐全,且灵敏可靠,消防通道畅通。
四、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车间)、班组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2、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公司安全员。特殊情况或一般情况下能即时排除的安全生产隐患可采用口头报告的形式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公司安全员,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
五、隐患的整改及验收
1、各部门(车间)、班组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公司安全员,安全员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员提交公司,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六、奖惩
1、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5-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全员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作为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分别组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三级制度,即公司级检查、项目自查、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第四条
公司级检查是指由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带队,质安部、生产部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检查。
除此之外,质安部还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质安部负责复查。
第五条
项目部自查是指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
项目部还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
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第六条
班组长(或分包单位负责人)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安全,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及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项目部做好纪录、组织协调、并排除隐患。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与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的实际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根据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专业管理人员,项目执行经理是指受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委托协同管理的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职责:
1、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排班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质安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九条
公司质安部职责:
1、协助企业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并督促实施。
2、检查各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实施考核。
第十条
公司生产部职责
1、及时对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展开工作监督管理,要求项目部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2、协助项目部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经理职责:
1、项目部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当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2、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至安全地带。
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4、项目负责人需对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的带班情况监督落实。
5、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制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表》,结合公司实际和项目的进度、周边环境、重点时段以及存在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分别从安全行为、现场实体、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等三方面确定隐患排查的内容和重点。同时,针对现场存在的深基坑、高支模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预控,一旦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和报告。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岗位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检查次数公司每月不应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分别由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专项检查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在重点施工环节及时段、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或项目部内部机构人员调整后等事故易发时段适时组织开展;岗位检查应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每天进行巡查,施工人员在上岗前也应对作业环境、自身劳动防护状况等进行自查。
第十四条
公司和项目部均应各自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其中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还应分别在公司质安部和项目存档备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均应报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整改完毕后应组织复查。对一时难以整改并对邻近作业面的施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暂停施工或局部停工,同时将该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按照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求落实整改,并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表,及时上报。岗位检查中发现的需报项目负责人落实专人、材料、设备方能整改的隐患,也应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第十五条
质安部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每季度末月的15日前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部于每季度初对上季度各级带班情况进行考核,并结合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第十七条
奖励细则:
1、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办法,并使本单位长期保持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结合年度考核对其进行奖励。
2、对检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对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八条
处罚细则:
1、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不按要求组织检查、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者,应承担安全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2、企业领导带队检查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天处罚2000元;年度累计3个月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罚5000元以上,并取消个人评奖资格。
3、项目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给予5000元以上处罚。
4、项目经理或项目执行经理因其他事务离开施工现场,但未向项目建设单位或公司请假擅自离开者,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5、因安全生产事故问题引发相关方投诉、上级警告、处罚及不良行为公示的,责任单位除承担损失外,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同时,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6、伪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记录者,每发现一起,对责任单位处以每人每天1000元以上罚款。不及时上报事故隐患情况及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信息的,视情况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检查的给予2000元以上处罚。
7、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未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8、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经公司指正不改的,加倍处罚并继续整改。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关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1、目的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的检查与整改,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有效保证公司员工在生产经营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事故隐患是指在某个处所,基本设备、设施、工序,甚至系统在作业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如不加以解决或消除,就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1.3隐患检查与整改工作是防止事故发生的主要预防性的措施,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隐患的检查、登记与确认
2.1隐患的检查
2.1.1公司每月,部门每周、班组每日至少对本部门各种设备、设施、建(构)筑物、危险源及其作业环境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2.1.2公司工艺、设备、安全等主管要定期组织专业患检查,每月一次。
2.2隐患的登记
2.2.1各部门均要建立隐患检查登记台账,对检查出的隐患及时登记。登记内容为:检查人员、时间、隐患部位及危险状态,责成的整改责任人、整改标准和完成期限等。
2.2.2凡检查出的隐患经确认为本部门无力整改的,应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在登记台账上注明上报时间、部门及接受人等。
2.3隐患的确认与反馈:
各归口管理部门在收到下一级隐患报告后,要及时进行确认,班组级隐患由车间领导通知班组长,进行确认反馈;公司级隐患由归口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反馈。
3、隐患的分级、分类与归口管理
公司实行四级隐患、十大分类、四级管理制度
3.1隐患的分级:隐患划分为四级,即公司上报级、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凡公司内无力整改的隐患属公司上报级;部门无力整改的属公司级;班组无力整改的属部门级;班组内能够整改的属班组级。
3.2隐患四级管理:实行四级管理制度,同级隐患在同级管理为主的前提下,接受上一级监管;上一级管理部门可以越级检查督促下级的隐患管理工作。班组级隐患由班组管理,班组长是隐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自己管理为主的基础上,部门对班组隐患负有管理义务,同时具有监管责任(下同):部门级隐患除自己管理外,接受公司职能部室管理;公司级隐患坚持自己管理为主,上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助管理。
3.3隐患实行分类:隐患划分十大类,按照公司现行管理分工,班组、部门在上报隐患时,按照设备、电气仪表、工艺、产品质量、环保、火灾爆炸、建(构)筑物、厂内交通、盗窃等分类,以便归口上报。
3.4隐患的归口管理:依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凡属设备、电气仪表、环保隐患由公司工务部管理;产品质量事故隐患由质管部管理,工艺事故隐患由制造部管理,火灾爆炸、盗窃等隐患由人事部管理,厂内交通事故隐患由物流部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必须协助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
4、隐患的整改
4.1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要坚持“三明确、三不交”原则。三不交即:班组能整改的不交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交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交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三明确即:明确隐患整改的责任人、明确整改标准、明确完成时间。
4.2各归口管理部门在收到下一级隐患报告后,要及时进行确认,及时安排整改计划,均不得借故推委和拖延。凡属公司级整改的隐患项目,在未整改前由公司主管部门及隐患所在部门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4.3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综合大检查,凡公司检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安委会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书,令责任部门限期整改。
4.4隐患整改具体要求
4.4.1建设项目(新、改、扩建、大修改造、挖潜、革新)隐患的整改:建设项目必须在建成投产后,使安全卫生、环保设施能够达到国家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不留隐患。如确因某一环节疏漏而留下的隐患,由有关部门整改。
4.4.2生产过程中隐患的整改
各部门发现隐患后,应根据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及时确定整改级别和整改部门。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部门,并制定出整改前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4.4.3其它隐患整改也应遵循以上程序。
4.5隐患项目的整改须经管理部门验收确认后才算整改完毕,同时记录确认人员及时间。
4.6公司财务部门必须优先安排隐患整改的有关费用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5、考核
5.1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要一级考核一级,各部门要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并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
5.2对下列隐患检查和整改情况进行奖惩:
5.2.1各部门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检查工作;对已立项整改的隐患项目未按“三明确”要求按期整改;对已整改的隐患因维护和使用不当又重新造成不安全状态;扣责任部门安全生产奖金200—500元,安全第一责任人免除奖金。
5.2.2对非设计、基建、设备制造、现场工艺等原因造成的隐患,要认真分析,对造成隐患的责任者;免除安全生产奖金,安全第一责任人免除奖金。
5.2.3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各部门要及时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落实具体人员负责监控,要有应急预案,设置明显标志,否则每项扣责任部门安全生产奖金100-200元,安全第一责任人免除奖金。
5.2.4生产装置有重大异常未找出原因的情况下,为保证安全,暂停开车,安全科组织有关部门专题研究,查明原因,安全科全程监督,对强行开车者,部门安全生产奖励时间重新计算,扣除安全第一责任人200元现金。
一、 水电企业及在建电站安全生产排查治理情况
1、 要求各水电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汛期落实防汛值班制度,雨季加大巡查力度,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教育工作;
2、 对倮马电站,由于压力管道线工程存在高差大,坡度陡的实际情况,采取各项预防措施,避免由于土建和管道安装施工所带来的安全隐患,对厂房工程尾水出口配备应急沙袋;
3、 对各在建水电站的弃渣场地应及时进行防护处理及绿化恢复,确保施工区的水土保持;
4、 对各发电企业,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汛期防汛值班工作,特别是对压力前池、引水明渠坝体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电站安全渡汛;
5、 各在建水电站,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必要的防护工作,严防施工造成附近村民人员和财产损失。
二、 犁地坪水库安全生产排查治理情况
犁地坪水库坝体填筑已达到渡汛高度,对安全生产作了进一步要求:
1、 进一步履行好安全生产责任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2、 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汛期安全工作,细化措施,抓好落实;
3、 对上坝公路存在的安全问题要引起足够重视,罐浆平洞的开挖做好安全防范,施工中要有预防安全事故的预案;
4、 水库一级支流纸厂河上方的施工公路开挖对汛期的纸厂河会造成堵塞,要求雨季要加强好巡查。对造成河道堵塞的土石、树木要及十清出。
一、建议及举报范围
(一)建议:凡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各类建议
(二)举报范围:
一类:干部违章指挥、职工违章操作、不遵守劳动纪律,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按要求填写操作记录的现象。
二类: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
三类: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发放,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象。
四类: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的现象。
五类:原铺材料、危险品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
六类:楼梯、作业平台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七类: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
八类:各类跑、冒、滴、漏现象等。
二、建议、举报主体和形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法
行为进行举报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事实,诬
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于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举报时可采用电
话、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散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事故隐患并兑现奖励。
三、举报电话
公司受理各类举报
举报电话:xxxxxxxxxxx
四、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建议或安全举报,受理人应立即做好书面记录并到
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举报内容,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
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
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
全科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到
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
书面呈报安全科。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
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
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科应做好记录,并于每季度的最后
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评审、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5、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部门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力给予保密。
五、奖励标准
根据建议或事故隐患举报情况每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50—100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全科申报,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可分为三种:
(1)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2)各部门上报的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3)个人举报的事故隐患。
4、事故隐患分为内部原因所致和外部原因所致两类:
(1)内部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做好记录。
(2)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通报形成隐患的相关单位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应及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并做好记录。在事故隐患消除之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5、事故隐患排查范围涵盖本单位所有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或设备设施(如:配电室、万人海啸池、超级大喇叭、天壶喷泉、旋转滑梯、炮筒滑梯、高速滑梯、雪橇滑梯、山坡滑梯、儿童水寨、六道彩虹滑梯、儿童戏水池、潮汐漂流河、冲天回旋、迪斯科大转盘、大摆锤、摩天环车、蹦蹦床、双人飞天、激情碰碰车、观光小火车)等。
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包括:
(1)电气线路私拉乱接,是否有裸露和老化损坏现象,是否安装了漏电保护装置和接地保护等;
(2)疏散通道挤占、堆放杂物现象;
(3)消防设备设施维护(消防栓、灭火器、应急照明灯、防火卷帘门等)状况;
(4)库房、机房管理;
(5)应急广播系统;
(6)违章操作(电工、焊工等未持证上岗);
(7)排油烟管道;
(8)液化石油气瓶日常管理等。
(9)游乐设施的日常监管和维修作业。
7、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相关部门或具体负责人,立即排除。
(2)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或全部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限期整改。
(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采取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防范措施,立即进行彻底整改。
(4)所有事故隐患在整改完毕后,要进行复查验收。
8、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1)根据工作分工,各部门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各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
(3)对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进行查实,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或具体负责人限期消除。
通过全面开展安全工作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进一步排查局系统内安全隐患,以自查自纠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和“平安单位”创建为抓手,广泛深入开展对全局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促进全局平安单位创建各项工作。
二、成立组织
加强对全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各股室、各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方案制定、日常安全工作督查、安全隐患纠正整改等。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职责,抓好落实
局属各单位负责本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督促本单位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促等相关工作。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经常性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落实整改措施、责任和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安全工作动态监控体系,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隐患,并详实记录安全工作台账。
(二)摸清底数,分步实施
第一步:全局各单位要在6月10日前对本部门消防设施、电源等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做好安全情况台账登记。
第二步:全局各单位11月15日前要全面推行安全工作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形成覆盖全局系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三)全面开展自查自报和统计分析工作
以市、县安全工作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为依托,建立我局安全隐患排查自查自报管理系统,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记录和管理,强化对自查隐患、上报隐患、整改隐患、接受监督指导等工作的管理。及时掌握全局安全工作动态,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宣传阶段(4月中旬—5月31日)。全局集中学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和《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金安[2014]4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明确责任,落实人员,认真组织实施,并于5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加大力度宣传该项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隐患排查体系建设阶段(6月1日—11月30日)。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工作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结合实际,开展隐患排查,区分一般隐患及重大隐患,并将结果于6月20日前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一般隐患于每月25日前上报县行业主管部门,重大隐患实行边治理边上报。
3、检查评比。为确保我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取得实效,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局属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进度进行督查调度,并将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20日——11月底)
对局属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结果作为年度“平安单位”创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责任不落实、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在全局通报,对责任人问责,限期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局属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贯彻落实,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方案,周密安排,科学实施,全面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为推进我市教育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市教育局及时作出了具体安排。一是市教育局及时制发了《*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年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县(区)教育局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要做到“三个明确”即: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目标明确,排查对象和范围、内容和方式明确,三个重点时段的具体要求明确;二是及时制发了《20*年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实施方案》,对我市教育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出了周密部署。
二、全面排查,认真整改
各县(区)教育局及各级各类学校按照市教育局的安排部署,都认真制定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进一步严格落实了学校安全工作的旬查月报工作制度,进一步推动了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是落实安全常规管理工作。各县(区)教育局及各级各类学校均按照各自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有条不紊的进行排查治理,并按照要求上报治理工作。二是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县(区)教育局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能做到及时整治或妥当处理,努力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对于排查出的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做到及时上报,各县(区)教育局都建立了学校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台帐,每季度与学校核销一次,并加强跟踪督查管理。
三、完善预案,加强预防
为切实提高预防处置教育系统突发性事件的整体水平,*市教育局认真研究我市教育系统矛盾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事件的途径和方法,切实提高发现、控制、化解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的能力。一是完善了《*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今年初,由局安办牵头,修订了《*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力争体现应急工作的主动性、超前性、针对性、实效性。二是建立突发性事件的通报制度。市教育局明确要求各县(区)教育局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速的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机制,有效实行阶段性形势预测、突出隐患运态监测预警制度。三是加强演练,提高部门联动,协同作战的能力与效果。20*年度,我们统计,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制定各种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900个,进行演练1000场。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全面落实国家、省和县关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重要部署,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方针,强化责任意识。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活动,全面排查治理校园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建立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事故防御和应急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和谐稳定发展。
二、工作重点
本次隐患排查的重点是:学校安全制度的健全和落实、食品卫生管理、饮用水安全、传染病等疾病的防控、校舍和教学设施安全、交通安全、用电安全、活动安全、安全教育工作、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等。具体内容见《学校安全隐患排查表》。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5月~12月)
各校围绕工作重点,对照《学校安全隐患排查表》组织人员进行各类事故隐患的全面排查,建立事故隐患台帐。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查,直至隐患彻底排除。
(二)治理整改阶段(6月~12月)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坚持边查边改。能立即整改的,及时予以整改;一时难以治理的在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列入整改计划,提出整改方案,限定整改时限。并将列入整改计划的隐患登记在《列入整改计划安全隐患登记表》中。各中心小学还要做好本辖区内幼儿园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选择适当时间对重大隐患整治情况进行复查,填写《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12月)
教育局将组织人员,对我县学校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各校要于*年11月20日前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学校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主抓落实、相关人员具体负责的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要求,迅速制定学校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切实把此次排查治理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二)广泛发动,群防群治。各校要充分发动广大干部、教职员工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学校安全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教职员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形成学校安全工作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各校要努力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中的前瞻性和预见性,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把安全工作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学校和广大师生安全的突出隐患,又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推动学校安全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明确指导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力度,着力解决影响地方煤矿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杜绝较大以上事故,控制和减少零星事故,确保实现省、市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以内。
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突出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防控负全面责任。煤矿企业每旬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2、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责任。县(区)煤炭管理局是辖区内地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要制定计划,由主要领导带队,认真组织开展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
3、严格隐患的闭合管理制度。排查出的所有隐患必须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责任,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无盲区、无盲点、无空档、无缝隙”,扎实有效地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突出隐患排查治理重点
(一)“一通三防”与瓦斯治理。矿井是否按照《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健全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矿井通风系统是否满足“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要求;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健全完善、运转正常;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和综合防灭火系统是否健全;火工品贮存、管理、领退、使用和销毁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制定、贯彻和落实是否到位;
(二)防治水。矿井是否按照《防治水规定》等文件规定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物资设备,是否制定完善的防治水管理规章制度;主要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防治水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有水必治、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及杨庄矿周边矿井,是否建立和科研院所合作关系,是否制定针对性的防治水方案,并认真落实。
(三)安全供电与顶板管理。矿井供电系统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具备可靠的双电源,井下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及地面主要车间等是否具备供电双回路;是否按期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产品及工艺;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是否落实了顶板管理的各项措施等。
(四)管理及培训。矿井是否按照《指导意见》和《淮北市地方煤矿技术管理规定》要求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特殊工种是否经煤炭管理部门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新进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四级安全培训,获得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矿井是否按核定劳动定员数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矿井是否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跟班带班制度。
(五)采矿秩序和依法开采。矿井是否存在无证或证照不全生产、建设;是否存在超层越界或擅自提高上限开采行为;是否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进行项目建设的;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是否存在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是否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设计、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公告制度
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煤矿企业在进行登记建档的同时,要采取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进行公告,接受监督。市、县(区)煤炭管理局对查出重大隐患的矿井,要依法进行停产整顿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告。
(二)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限期整改销号。重大安全隐患由县(区)煤炭管理局实行档案化管理,并安排专人挂牌督办,必须按“五定”原则督促企业落实整改。领导要亲自过问,严格落实督办责任,直至隐患消除。
(三)完善隐
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1、建立隐患分级排查工作机制,矿井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必须每旬组织各部门、区队对全矿井生产中已经存在和可能存在的隐患全面排查分析。每月组织一次集中排查活动,对隐患进行确认,制定治理措施,按隐患级别、类别登记造册。并于每月3日前将隐患排查及
治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区)煤炭管理部门。
2、按规定报告。煤矿企业必须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排查及治理整改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其中,市直管煤矿向市煤炭局报告,其他煤矿向县(区)煤炭局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3、完善整改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五定”原则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和隐患治理保障措施,隐患治理必须做到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得生产,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4、完善督查和验收制度。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煤矿企业在重大隐患整改后,必须按照《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规定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报告,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收到煤矿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验收不合格的,隐患不得消除。
(四)建立专家“把脉”制度
各县(区)煤炭局应聘请“一通三防”、采掘、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等煤矿专家,对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受水害威胁矿井开展安全开采技术“会审”和检查,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治理和监控防范措施,严密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对辖区水害、瓦斯等灾害严重矿井每季度必须组织专家开展至少一次隐患排查。
(五)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市煤炭局将对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1、违规违法生产、建设的;2、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3、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开展不力,安全质量标准化未实现动态达标的;4、不按规定淘汰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产品、工艺的;5、“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6、谎报瞒报和拖延不报事故的;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凡年度内三次或三次以上约谈的矿井,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提请免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
(六)完善管理干部考核制度
市煤炭局将按照《关于印发煤矿管理人员任职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煤矿法人、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干部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安全生产岗位任职。
(七)建立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
对隐患排查工作不力、隐患不能限期整改销号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矿井实施停产整顿,并依法实施处罚。
五、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
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深刻领会精神,熟悉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内容和要求,强化全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识,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矿区形成人人查隐患、治隐患、防隐患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监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措施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消除隐患就是保护生命”的理念,着力深化和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着力整治各类事故隐患,为我市经济“强工业、兴三产、优环境、促民生”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二、排查对象和任务
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交通运输企业和设施;农机、水利、旅游等单位;医院、学校、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以及其他有关行业和领域。
(一)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二)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道路交通设施及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组织实施。
(四)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交通局(市港航管理所)牵头组织实施。
(五)民爆器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公安局和市粮食局组织实施。
(六)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
(七)电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供电局牵头组织实施。
(八)渔船捕捞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水务局牵头组织实施。
(九)旅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旅游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一)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教体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二)医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质量技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四)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消防大队牵头组织实施。
(十五)文化娱乐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文广新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六)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民宗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工作重点
各镇乡、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在巩固“隐患排查治理年”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隐患排查治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不留死角;要重点突出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加大打击“三非”、“三违”工作力度。
(一)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1.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小组,制定活动方案,动员全体员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全面排点部位、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大对本单位重点部位日常巡查的力度,确保做到动态管理。
2.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隐患治理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3.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进行监控和整改。对一般隐患应做到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3日前向当地镇乡安监站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上报,并逐级上报至市安委办备案。
(二)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指导主体。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组织、监督、指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责任制考核工作,认真查找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整改,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同时,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明查暗访,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领导、协调、信息报送、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要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齐抓共管、攻坚克难、形成合力。
3要严格落实事故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建立健全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档案,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的收集归档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对“三合一”火灾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特别要加强重点区域性“三合一”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防止“三合一”现象“回潮”,积极推广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四)进一步加大打“三非”、反“三违”工作力度。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三非”行为,对发现的“三非”行为,必须立即取缔,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督促和引导企业开展纠正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消除事故隐患滋生根源。对存在“三违”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经常化;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既要治标,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注重治本,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产生新的事故隐患;要健全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认定、验收标准,建立隐患登记和销号制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深化、取得实效。
四、实施步骤
(一)发动部署阶段(2009年3月20日前)。在去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的基础上,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排查、再治理。各牵头单位要制订本行业(领域)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要按照市安委会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工作方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各牵头单位制订的指导意见、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请于3月底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实施阶段(2009年3月中旬至10月底)。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本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组织、督促、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安全投入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等。通过排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对安全隐患进行认定、分类、梳理和建档。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安全隐患坚持边查边改,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排出整治计划,落实整治资金和整治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隐患监控,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要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加大整改力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督查验收阶段(2009年11月至12月)。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应组织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请各镇乡、街道、开发区于11月10日前将督查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将组织由市级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对开展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提高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切实加强领导,将隐患治理与中心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统筹兼顾,分管领导要在分管范围内精心组织,认真分析、及时研究和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防搞形式,走过场。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活动的总体目标和活动内容,按照职责进行分工,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每一项工作内容布置到基层,分解到各行业主管部门,分阶段、分目标把工作任务落实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