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一)国有股配股使用集中存储的国有股红利的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
1、使用集中存储的国有股红利的条件
(1)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
(2)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有未使用的国有股红利;
(3)国有股持股比例未超过应有的合理水平;
(4)上市公司已按规定集中存储国有股红利。
2、使用集中存储的国有股红利的程序
(1)上市公司所属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向市国资办提出使用集中存储的国有股红利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市国资办对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批准;
(3)经市国资委批准后,由市国资办向提出申请的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出具正式批复文件并核增国资授权经营公司保值增值基数;
(4)市国资办在上市公司配股缴款日的前三天,将有关款项划拨给该上市公司所属的国资授权经营公司。
3、使用集中存储的国有股红利的申报材料
(1)国资授权经营公司使用集中存储的国有股红利的申请;
(2)上市公司实施增资配股的申请;
(3)上市公司国有股红利历年分配、使用及结存情况;
(4)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原持股情况及拟配股情况;
(5)市国资办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国有股配股注入本市其他资金和优质资产的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
1、注入本市其他资金和优质资产的条件
(1)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
(2)国有股确需通过配股以维持国有股合理的持股比例;
(3)上市公司所属国资授权经营公司资产范围内确实无优质资产;
(4)国有股超比例配股且配股资金投向本市重点项目。
2、注入本市其他资金和优质资产的程序
(1)上市公司所属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向市国资办提出注入本市其他资金和优质资产的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市国资办会同市重组办、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提出的申请进行会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
(3)经市国资委批准后,由市国资办会有关部门向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出具正式批复文件并核增国资授权经营公司保值增值基数;
(4)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办理相关资产的划拨和变动手续;
(5)市国资办在上市公司配股缴款日的前三天,将有关款项划拨给该上市公司所属的国资授权经营公司。
3、注入本市其他资金和优质资产的申报材料
(1)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注入本市其他资金和优质资产的申请;
(2)上市公司实施增资配股的申请;
(3)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原持股情况及拟配股情况;
(4)上市公司配股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情况;
(5)要求注入的资产与上市公司原有资产之间的相关性等情况;
(6)上市公司国有股历年配股情况;
(7)国资授权经营公司资产分布情况及配股能力分析;
(8)市国资办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关于本市上市公司不良资产剥离
(一)不良资产的范围
1、上市公司改制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包括改制过程中清理出来但未处理的潜亏挂帐,如奖励福利基金赤字、长期投资损失等,以及未清理出来的潜亏挂帐等。
2、由于宏观政策因素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如因汇率变化、计划价格等形成的潜亏等。
3、不良资产的认定由上市公司提出申请,市国资办进行认定。
(二)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的基本要求1、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
2、符合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其产品结构升级换代;
3、已进入盈利期并有助于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达到或超过10%;
4、与其相关的非经营性资产及其他不良资产已剥离。
(三)不良资产的处置办法
1、不良资产处置原则
由控股股东按照先置换、后核销的原则进行,对置换出来的不良资产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核销。
2、不良资产核销程序
(1)上市公司向市国资办提出不良资产认定申请,经市国资办审核同意后,将有关不良资产纳入剥离范围;
(2)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在进行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出不良资产核销申请,同时抄送市国资办;
(3)主管部门对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提出的不良资产核销申请进行复核后报市国资办;
(4)市国资办将核销有关资料移送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审计部门审计后,出具审计意见书;
(5)市国资办根据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核销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
(6)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市国资办将市国资委的批准文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7)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根据主管部门下发的市国资委批准文件,按规定进行冲销,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调整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办理有关产权变动手续;
(8)不良资产核销后,由市国资办在下一年度调整有关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数;
(9)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对已核销的资产要做到帐销案存,以备后查。
3、不良资产核销的申报材料
(1)上市公司关于不良资产认定的请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不良资产清单及有关凭证等必要资料、申报时点财务报表。
(2)授权经营公司的申请及初审意见、预计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的情况说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申报时点财务报表。
在当前经济下行和宏观政策调整的新形势下,提高授信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从源头上规避授信风险,最大限度防范和减少资产损失,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收集归纳了银行经常出现的授信申报信息真实性问题,并分析了原因,提出了应对措施。
一、授信申报信息真实性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授信申报资料信息失真
在当前经济下行、企业资金链紧张的市场环境下,针对商业银行的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呈高发态势,通过假项目、假合同、假证明、假报表、虚增注册资本等方式套取银行信用的事件不断发生。
1.企业财务报表不真实。不少企业存在隐瞒对外担保、虚增长期投资,报表年度间数据不衔接,关联企业的交易信息不能相互验证等现象。个别小微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隐瞒实际银行负债,降低资产规模,以大充小进行融资,以致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及风险事项,影响审批人对借款人实际偿债能力的评估以及信贷准入控制。
2.业务贸易背景不真实。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银票业务缺乏真实交易背景、贸易融资业务未能体现其自偿性特征、国内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真实性不足等现象,以此套取授信额度。
3.企业虚假注资。不少企业利用第三方资金或关联企业账户之间的临时资金划转等方式进行注资,造成注资不规范,对银行风险限额测算、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额度核定产生不良影响。
4.贷款资金支付依据不实。少数企业通过变造支付凭证、套印发票或涂改合同等方式规避银行监管、套取信贷资金,个别企业存在发票领购人与交易对手不符、发票核销日早于开票日、交易对手于合同签订日前已被工商注销等现象。
(二)授信调查评价不实
部分商业银行基层机构信贷业务贷前调查不能客观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行业标准、关联交易、或有负债等事项,部分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
1.行业标准准入不严格。部分基层行规避国家和地方有关限制类和淘汰类行业的授信限制,如对从事行业为批发零售业借款人申报为制造业,高评借款人信用评级或对生产经营扩大的客户未及时调整规模等级,得出的评级结果无法合理识别、度量客户信用风险情况。
2.关联企业识别不充分。部分基层行在审查企业客户隶属关系或控制关系情况时,不能识别隐性关联关系,造成企业规避关联企业统一授信,能分别从同一银行或不同银行获得授信,目前无需纳入集团授信范围,整体上可能增加授信总量,容易导致多头融资及过度授信, 并使潜在的风险逐步积聚和蔓延。
3.对或有负债的揭示不到位。或有负债是基于或有损失事项而存在的一种潜在债务。这种债务以过去或现在存在的事实为基础,而不是人为的任意猜测;它是否能够转化成真正的负债不可确定。不少基层行在对贷款企业进行财务分析时,仅仅分析会计报告中揭示的会计事项,未对会计报告外的重要事项进行分析。或有负债一旦转化成真正的负债,对企业的盈利能力、营运能力特别是偿债能力都将产生直接影响。
二、授信申报信息真实性问题的理论分析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在金融市场上,货币资金需求方与货币资金供给方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往往是不同的,前者要远大于后者。企业对自身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品市场份额及其信贷资金的配置风险等私人信息真实情况都有充分的认识,而银行则较难获得这方面的真实信息。银行作为公众性企业,其许多信息,诸如授信政策、风险偏好、审批流程等重要信息基本上是透明的,企业对银行尤其是上市银行的信息掌握得比较充分。他们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企业拥有私人信息,处于优势地位,银行拥有公共信息,处于劣势地位。
在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性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往往经历着重复博弈的过程。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有可能向银行粉饰自己的财务报表,故意隐瞒甚至谎报自己真实交易背景、关联状况、负债情况、偿债能力、还款意愿等私人信息,传递对自己有利的信号,积极争取贷款审批通过。银行当然也不会轻易相信这些信息,并会通过收集大量行业、地区、市场方面信息及通过征信系统、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等措施对企业财务及风险状况进行甄别。即便如此,也无法得到企业完全的真实信息,更何况随着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的变化,企业财务及风险状况都会随时发生变动。重复博弈的结果必然导致两种后果:一是授信合同签订前银行的逆向选择。就是银行不得不考虑通过提高利率水平来增加预期收益,试图覆盖因为信息不对称增加的成本,但客观上会造成高风险偏好的不计成本的企业将低风险偏好的企业逐出市场;二是交易发生后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利率提高的事后效应极可能诱使企业选择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并可能出现坏账损失。最终由于信息失真,信息披露不完全,造成信贷市场行为扭曲。
除了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外,还存在银行内部信息不对称。银行上下级机构之间以及管理层与客户经理之间存在相互博弈的文化,制约了银行政策和程序的制定及其执行的效力。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信用风险、经营风险、抵押物真实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等信息是否充分披露,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经办行客户经理工作努力程度,这种工作努力程度就成了客户经理的私人信息,与管理层形成信息不对称。同时,少数基层行为了拓展业务,希望授信项目尽快获得上级行审批通过,也经常会隐瞒企业真实财务情况或夸大企业的偿债能力,有选择性地反映企业信息,造成银行上下级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信贷管理行为扭曲。
三、加强授信申报信息真实性管理的对策
(一)解决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
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主要原因是企业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如果有健全的企业信息披露机制,很大程度上就会避免商业银行逆向选择行为,减少信贷市场交易价格的失真和扭曲及市场的无效率和低效率,减少银行的信贷损失。但是,即便是对上市公司,证监委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投资人也很难得到动态的详尽的真实信息。因为信息披露通常分为自愿披露与非自愿披露,自愿披露源自于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后会取得相应的好处或利益;非自愿披露在于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后不能取得相称的好处和利益,甚至相反。上市公司尚且如此,其他企业更是这样。所以,作为商业银行,对企业自愿主动信息披露不能苛求,关键是在提高自身信贷风险管理水平上下功夫。
1.完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我国商业银行基本建立了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但在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和时效性方面还远未达到高效的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要保证系统基础信息内容的全面性。尽可能多地收集宏观经济、行业经济、地区经济、产品市场及有关金融、法律等综合信息;借款人信用记录、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抵押品、保证人情况等客户信息;信贷业务所有合同资料等信贷业务信息。二是要保证系统基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对借款人提供的信息只能作为参考,只有经过仔细甄别后才能输入系统,并且对输入系统信息的可信程度划分不同等级,作为审批决策参考。三是保证系统基础信息的时效性,在瞬息万变的市场化经营环境中,借款人的情况是多变的,银行应该掌握和了解这些信息,及时更新有关信息,确保信息质量。
2.做实授信申报信息真实性调查。一是透过现象看本质,还原企业财务真面目。通过横向、纵向分析客户连续三年的财务数据,对比各报表之间、报表科目之间的钩稽关系等方式揭示客户财务风险。二是理顺企业关联关系。通过网络查询资讯、对比关联企业之间的报表、分析各关联企业所处行业的性质等方法理清关联关系,揭示关联方是否存在通过虚假交易虚增销售收入骗贷的风险、是否存在信贷资金挪作他用的风险、信贷资金是否存在流入房地产、高污染行业的嫌疑等等。三是审查现金流量的充足性,确保第一还款来源。企业生产经营是否正常、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关键取决于企业的现金流情况。调查人员往往重视第二还款来源、轻视第一还款来源,认为只要企业能提供足额的担保,就忽视对企业经营现金流情况的分析。孰不知,即便是有足额的担保,如果企业不能用第一还款来源偿还贷款,那收回贷款本息的机会成本也是极高的,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和抵押物的处置风险也将不期而至。
(二)解决商业银行内部信息不对称
基层行客户经理和信贷经营部门直接与企业接触,容易受企业思维影响,贷款调查时更多的是站在企业的高度,加之由于调查人员对信贷政策及知识掌握不全面,难免出现对企业的调查不全面,对存在的风险揭示不充分的情况。另一方面为降低不良贷款或防止新增不良贷款,会出现“借新还旧”或者“以贷还贷”的情况,贷款调查容易出现放宽准入条件,忽视潜在风险的情况,贷款调查报告不一定能真实、全面反映借款人情况及贷款真实用途,造成商业银行内部信息不对称。上级行审批部门和专职审批人需要采取措施,站在不同的角度,揭示调查报告没有披露的内容和风险,弥补调查人员在贷款调查环节的不足,减少信贷决策失误。
荣大位于北京市木樨地地铁站附近,从这里打的士去证监会不到3公里,车费10元。看上去貌不惊人的荣大快印是中国投行保荐人圈子中口口相传的品牌,凭借对送审材料规范格式的熟悉及逐渐积累的项目经验,这家“路边的打印店”垄断了中国拟上市公司申报材料打印业务的90%。
这个业务规模有多大?2012年2月1日,证监会IPO披露信息显示,共计515家企业申请IPO,其中30家中止,485家企业已递交材料送审。一份申报材料,从最初提交项目申报书到最终过会,其间反复六七次,打印费用七八万到十几万不等。按平均10万来计算,这近500家拟上市公司就将贡献5000万元的财经印刷市场。相比之下,美国的财经印刷市场规模已达到10亿美元。荣大快印的爆红,印证了这一新兴服务市场在中国的巨大潜力。
细分的胜利
普罗大众可能难以理解拟上市公司及保荐券商为何不能自行完成申报材料的编排打印等,但在国外,财经印刷已经是一个非常成熟的利基市场,其业务既包括为上市公司设计印制年报及各类文件,为拟上市公司印制招股书,为各行各业印制企业简介、纪念特刊等,也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制作服务,包括设计、翻译、编写、分色、印刷统筹及投递安排。
以香港地区为例,因为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弹丸之地活跃着数十家财经印刷企业,它们依据各自的优势割据一方,行业偏好、经营模式各有侧重:隶属于大型印刷集团的事业部或分公司,如全球最大印刷集团日本凸版印刷株式会社(TOPPAN)旗下的凸版快捷财经印刷有限公司,每年协助220多家企业完成财务报告及各类通函项目,主要客户集中于银行、地产、航空公司等;本土企业卓智(00982.HK)2008年上市,采取轻资产模式,将印刷业务外包给成记,部分翻译业务也采取外包,自身专注于开拓市场及财务文件的版式设计等。
眼下,财经印刷业则在中国A股市场迎来好时光。2009年9月内地IPO解冻,新上市公司数量一路高涨,2010年之前平均每年仅有不到百家企业上市,2010年一年就有347家企业成功过会,达到历史顶峰,财经印刷市场的规模随之水涨船高,而率先洞察抓住这一细分市场机会的荣大快印也咸鱼翻生(附图)。
“内”“外”夹击下的风险
不同于普通的印刷业务,在几百页上市材料送审的前一分钟,可能都需要在细节处进行调整更正,最后一刻才打印的特点及交易业务的重要性,决定了财经印刷企业不仅需要24小时随时待命,对各类审核材料的规范格式心中有数,也要具备高度保密及安全性,因此“有经验”及“忙中不出错”是其行业壁垒,荣大也正是凭借这两点,独揽细分市场的盛宴。业内具垄断地位、对客户享有定价权、利润率高以及来自保荐人的口碑营销都是其称霸江湖的法宝,但仔细审视其模式,仍存软肋。
在受电子化浪潮冲击的印刷业中,财经印刷几乎成为最为赚钱、利润率最高的子品种,卓智的财报显示,近五年来的利润率一直在30%左右,据悉荣大的净利率更高达40-50%。在丰厚利润的诱惑下,转投该领域的传统印刷企业无疑将越来越多,时美快印就已经以“距离证监会700米、地理位置更近”为卖点向投行抛出了橄榄枝。
而外企同样表示出了浓厚的兴趣,四大印刷巨头之一RR当纳利通过为中国赴美上市公司承担招股书的翻译、印制和分发工作,已在内地企业圈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日本凸版印刷于2008年收购新加坡国家印刷出版集团(SNP Corporation)时就坦言,希望透过SNP进军中国内地市场。与荣大相比,这两家企业具备深厚的技术基础、全球化的网络规模,尽管目前在中国A股市场它们的口碑无法与荣大比肩,但随着发审机制改革等相应游戏规则的变化,荣大的市场地位也将面临挑战。
与资本市场共振则注定了财经印刷业的盈利具有强周期特点,荣大单一的业务组成将在弱市面临高风险。打印店主要的成本在于店面租金、机器设备和耗材,在市场繁荣期业务激增之时引进新的设备扩大产能,当然能赚得盆满钵满,但资本市场转向,IPO骤减、甚至停发时,其也将成为直接的受害者。除了高额的店铺租金、机器折旧、维修等费用,整体需求的下降还将加剧行业竞争,降价风盛行,加大亏损可能。另一方面,较高的收费水平使其在普通印刷业务上缺乏竞争力,导致转型困难。
有史为鉴。1987年10月19日,美国股市遭遇 “黑色星期一”,道琼斯指数一天急跌508点,当月下跌幅度达22.6%,一度欣欣向荣的财经印刷行业遭遇洗牌。此前,20余家财经印刷企业的年营业总额已激增至8亿美元。1988-1990年的三年间,行业排名前五家的企业中有三家由于在繁荣期过度扩张,最终相继破产倒闭。
政策变更的风险也不容小觑。证监会对材料审核规则的变革是行业面临的整体风险,香港联交所及证监会于2010年就通过了一项议案,自2011年2月起,容许符合豁免条件的新股发行人在网上登载电子招股书的同时,派发招股申请表,代替之前派发申请表必须同时派发印刷版招股书的政策,对香港的金融印刷企业带来了不小的冲击。
“长寿”密码:延长服务链
经验表明,财经印刷企业需要通过业务多元化来平滑盈损周期,分散自身风险。荣大快印的母公司北京荣大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了荣达利业,开展IPO咨询、机构研究、品牌传播管理等财经顾问业务,但尚未打开局面。而已有上市之意的时美印刷则按不同业务方向组建事业部,打造业务多元化。只是对中国的财经印刷企业来说,延长服务链才刚刚起步,安然度过了1987年股灾、1990年经济衰退、2000年互联网泡沫的美国财经印刷界佼佼者RR当纳利和Merrill公司为“荣大们”提供了更多的借鉴。
另外,IPO通过率也在持续下降。7月前3周审核的15家企业中,仅黄石邦柯科技1家被否,但最后一周上会所审核的14家企业中半数倒下,过会率骤降至五成。
在上述消息被报道后,市场人士纷纷猜测,证监会是否有意在暂停IPO申报,但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的多位投行人士认为,这是比较正常的现象,监管层并没有意愿停发IPO。证监会副主席姚刚日前也表示,不能靠停发新股救市。
“我们都没有听说证监会要暂停IPO的消息,最近我们还都在四处奔波寻找项目。”
安信证券一位投行经理告诉记者。据他分析,这次证监会预披露的空档期可能有些特殊原因。一是7月份以来,创业板发审委正在换届。二是由于申报材料的时间有效性。按照规定申报材料以当期有效的季度报告为准,所以在每个季度的末期,申报企业就会比较密集。如果在7月份后上报材料,则需要补充半年报的内容,而这都需要时间。
事实上,记者也注意到,尽管证监会预披露进程有所暂停,但是新股上市仍然在进行。
7月发审委审核的IPO公司数量已从6月末的26家逆势增加到了29家,较上月还增加了3家。根据最新数据显示,目前已经通过IPO审核,正在等待交易所排期的“准上市公司”数量就超过了100家,其中有多家巨无霸IPO企业。此外,上市排队公司中还有预披露尚未审核的企业104家,要审核完这些还需要3个月的时间。因此暂停预披露对于市场没有什么大的意义。
监督检查工作是证监会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各派出机构应当在证监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和指导下,开展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以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为主要工作形式。
巡回检查是针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每年按一定比例对上市公司改制和运作情况进行合规性现场检查。通过巡回检查,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透明度。特别要检查“三分开”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那些集团公司吃股份公司“大锅饭”的情况。巡回检查工作要加强针对性,突出预防性,注重实效性。对于上市公司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应向被检查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公司董事会提出整改方案并形成决议,督促其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各派出机构应及时向地方政府通报巡检情况,以取得有关单位支持,帮促上市公司完成整改工作。同时,要建立整改情况回访制度,切实监督整改。
专项核查是针对投资者投诉及社会舆论反映集中的上市公司问题以及证监会审核业务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各派出机构应认真处理好投资者投诉,密切关注社会舆论反映集中的上市公司问题,根据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程度,及时组织专项核查。
对于监督核查中发现的上市公司涉嫌违规的问题,有关派出机构要在掌握重要事实和线索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内部批评或提出通报批评、公开批评、移交稽查立案等处理建议。
二、加强配股初审工作
各派出机构要加大对上市公司配股申请初审工作的力度。严格按照有关上市公司配股和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对上市公司的配股申请进行审核。在配股审核工作中,要特别关注上市公司为达到收益率指标人为调节利润、拼凑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上市公司大股东以不良资产配股、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及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和财务上没有分开等问题。
各派出机构对经审核认定为暂不宜配股的公司,应明确说明理由,及时通知该公司,并书面报告证监会。通过加强各派出机构与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在审核工作中的联系和人员交流培训,进一步统一审核尺度,提高审核质量。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派出机构审核人员直接向发行审核委员会报告初审情况的试点范围。
加强审核工作的透明度。各派出机构要参照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拟定的《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报业务须知》,制定本单位的配股申报来访者须知,向申报配股的上市公司公开审核程序、注意事项、纪律要求等有关规定。
三、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
各派出机构应建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事后审查制度。在审查中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情况、公司资产的安全性、资产债务重组、控制权变更(或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募集资金使用、重要关联交易、担保、诉讼事项、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因素等方面内容,认真做好审查工作底稿。
各派出机构要通过对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摸清辖区内上市公司总体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发展前景,并撰写汇总分析报告、专题报告和典型案例。在定期报告法定披露期结束后十五天(即五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内,将上述文件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各派出机构要针对辖区内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潜在的风险,确定本年度巡回检查对象。发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的,应及时向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或通报,以进一步采取监管措施。
四、加强对涉及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活动的监管
各派出机构要密切关注涉及辖区内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资产重组活动,对这些上市公司建立专卷,重点跟踪,发现有可能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要及时了解情况,研究对策,提出监管建议。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信息的监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证券交易所。各派出机构要依法或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的要求,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吸收合并、重大资产交易等行为的备案或申报材料进行审阅或审核,并及时将审阅或审核意见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五、逐步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监管信息系统
近两年,为抑制通货膨胀和管理通胀预期,国内实施紧缩货币信贷政策,很多上市公司面临贷款难的问题,企业快速发展与资金紧张的矛盾有所加剧。而公司债以其融资难度较股权融资低、审核周期短、不强制要求抵押或担保等优势,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资选择。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发行公司债,为企业融资12亿元,本文结合实际工作对公司债发行过程进行思考和总结,从微观角度分析了公司债对上市公司发展的促进作用,提出了推进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具体举措。
一、公司债的概念
所谓公司债,就是指上市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由中国证监会监管的中长期直接融资品种。
二、债权融资工具的比较分析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是上市公司债权融资的三个主要备选工具,与前二者相比,公司债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
(一)审批周期较短
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推出公司债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将债券融资审核与股权融资审核分离,设立债券审核小组专门从事债券审核,取消见面会、反馈会,规定申请文件受理次日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专门指定一组审委会委员负责审核工作,审核过程中如未发现重大问题,原则上从申报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全部审核工作(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审批时间约为两个月),审核机制与流程的优化使债券审核周期明显缩短。
(二)市场化程度较高
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发行指导利率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定,虽然实际发行利率高于指导利率,但指导利率往往低于未市场化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因此,两者的市场吸引力很大。但随着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其优势会随着上述利差的消失而不复存在。
公司债券的利率则完全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市场询价方式,采取网下向机构投资者进行票面利率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真实地反映了市场供求关系,使债券发行人的信用价值通过市场机制得到全面体现。
(三)满足企业中长期资金需求
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年,中期票据发行期限为2-5年,公司债券发行期限为3-10年。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能够为企业投资建设大型项目、收购资产等提供长期的资金支持,且公司债在核准后半年内完成首次发行,剩余数量可在两年内发行完毕,其发行时间安排更为灵活,发行人可以自行确定发行时机,既能规避市场利率波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也可满足公司不同时段的资金需求,降低长期筹资成本。
(四)募集资金用途广泛
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募集资金用途均为日常生产经营,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更为宽松,可使用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收购资产、增资子公司、归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等多种用途。
三、公司债发行的重要性分析
(一)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成熟高效的治理结构能够保障上市公司的健康运行和持续发展,公司债券还本付息的法定义务对经理层有较强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将激励管理层努力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作为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报告的重要内容,公司治理结构越好,资信评级越高,发行成本越低,也会促使上市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
(二)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结构
我国上市公司负债结构短期化、短期借款用于长期投资的现象较为普遍。以截至2011年末的新疆37家上市公司为例,其中:既无长期借款,也无短期借款的为2家,其余35家公司中,短期借款占全部借款比重达60%以上的为18家,占比51.43%,即超过一半的公司外部借款以短期借款为主,这使公司面临较高的短期偿债风险和短期利率变动风险。公司债期限为3-10年,以5年以上为主,故发行公司债可以显著改善上市公司严重短期化的负债结构,缓解短期偿还压力,降低财务风险。
(三)拓宽上市公司融资渠道
作为直接融资的手段,公司债为上市公司筹集发展资金提供了一种高效便捷的方式,特别是对控股比例不高,发行股票可能丧失控股权的上市公司,或急需发展资金但缺乏合适融资项目的上市公司,甚至对一些处于立案稽查期间或被行政处罚不满三年的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均是比实施股权融资更快速有效的途径。
(四)促进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
与投资股票相比,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能够获得固定的利息收入并到期还本,受此影响,投资者必然提高对上市公司的分红要求和预期,面临股市下行的风险时,对缺乏定期回报投资者意识、不分红或者分红过少的公司,投资者或将抛售其股票而选择有稳定回报的公司债,这不利于公司股价稳定。因此,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将促进上市公司增强现金分红意识,实现股票和债券市场的良性发展。
四、推进公司债发行的具体举措
(一)选择合格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依法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负责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并向上市公司提供包括方案建议、材料制作、跟踪核准、销售发行等全面服务。在向证监会报送材料及销售债券等关键环节,其所具备的有效沟通渠道和良好关系,以及强大的销售实力和推介能力,是确保公司债券顺利发行的核心条件。因此,在保荐机构的选聘上,要注意区别于股权融资,在具有保荐、承销资格的机构中,根据资金实力和人员素质等,选择营销渠道更强的保荐机构。
具体而言,主要考察其规模程度,即注册资本大小、保荐人数量;信誉程度,即以往工作质量、服务态度、诚信情况,包括有无受到证监会处分;经验程度,即对涉及行业熟悉与否、承销该行业项目数量、保荐代表人阅历。同时,判断本公司在其业务构成中的定位,即保荐机构能否选派一流专家参加现场工作,能否在其业务繁忙时将本公司放在优先位置。
(二)提高发债的核准效率
中介机构进场开展尽职调查至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约历时4个月。在此期间,公司应与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等机构进行统筹协调,首先,开展申报材料的制作报送工作,鉴于材料涉及发行方和担保方的战略规划、工商税务、财务管理、安全环保、生产经营和产品质量等各方面信息,需要公司职能部门按照中介机构的要求准确快速地提供信息,同时,要加强与信用评级机构的沟通联系,提高发行主体和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将申报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初审。其次,在证监会提出反馈意见后,要迅速修正和补充申报材料,形成反馈意见进行回复,争取证监会的无条件核准。
(三)降低债券的发行成本
债券的票面利率和中介费率决定着公司债券发行成本的高低,因此,发行方要及时参照同期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利率变动趋势,全面了解近期其他上市公司发债的利率水平和债券二级市场的收益率。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发行方应当与保荐机构协商,选择好合适的发行窗口,如银行、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资金比较宽裕的时期,按照债券的信用级别、期限长短,结合市场询价以及市场预测的结果,确定一个有优势的利率完成债券发行。
此外,要从公司的具体情况出发,与券商、评级、律师、媒体等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和协商,尽量在保荐及承销费用、审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推介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各项费用的行规和公司利益之间寻求一个最佳平衡点,达到既减轻公司的发债成本,又避免发行风险的目的。
按照外界的理解,《直销管理条例》在去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后,很快会进入直销牌照争夺战。但令市场大跌眼镜的事,绝大部分企业却迟迟未递交申报材料。
“其实材料大部分都准备好了,除了完成服务网点的审批材料需要时间外,我们当时也不明了政府需要什么样的材料,我们不敢递交上去,我们在等待相对明确的指引。如果贸然递交上去,万一被退回来,反而会延误时机。”一家知名直销企业负责直销牌照申报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林先生曾如此表示。
一热一冷的背后,却反映出了市场的冷静。这更是一种冷眼旁观的冷静:许多企业一直不敢贸然递交直销牌照申请材料,除了服务网点的因素外,另一大因素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指引,担心递交上去因不达标而被退下来,反而延误时机。市场一直在等待一份样板。机会终于来了,雅芳的申报材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其他企业申报材料的蓝本。
对于雅芳的试点,雅芳大中华区总裁高寿康曾说过,“关键在于通过这整个的过程,总结出一些方法,得出一些结论,帮助政府了解一些实际操作中的情况。”
很显然,雅芳试点,原本是作为政府开放直销的试点,想通过雅芳的试点经验和开发的管理程序等,对未来中国直销市场的监管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但在直销牌照申报过程中,雅芳却不知不觉地成为了其他直销企业的“试点”。
林先生指出,按照商务部的函件要求,要完成这些申报材料需要一定的时间,雅芳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这些工作并通过审批获得牌照,应该是先于我们这些企业知道。一个合理的解释是,雅芳作为试点,会先做申报材料方面的摸索,积累了经验后,再由商务部向外传达。在摸索的过程中,雅芳已经完成了申报材料工作。
林先生笑称,雅芳是为政府在作试点,但同样成为了我们企业应对政府申报要求的试点。没有雅芳的摸索,我们也不知道政府需要怎样的材料。特别是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披露出雅芳的相关信息后,我们真是很感谢雅芳,雅芳披露的信息比我们原来准备的信息要简单得多,并且给了我们样板。雅芳如此简单的信息披露都能获得通过,我们现在准备的自然不会有什么问题。
当问到林先生所属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与雅芳会有多大区别时,林先生坦言:都差不多。
对于雅芳抢得的市场先机,林先生认为也不足为道。“我们是转型企业,按照政策,转型资格可以还保留一年。”
相反,林先生认为,雅芳先于其他企业获得牌照,对其他企业反而是件好事:政府对获得直销牌照的企业,将运用什么尺度进行管理,我们还不得而知。其他企业在牌照方面将滞后一段时间。雅芳现在是以获得直销牌照的身份在运作,政府对雅芳的监督管理尺度,也将为我们获得牌照后的运作提供借鉴。
“从这个意义上说,雅芳同样成为了其他企业试探政府对拿牌企业的监督管理尺度的试点。”林先生说。
雅芳得牌,标准的结果
雅芳得到直销牌照,是最近直销业内的一件大事。围绕这一事件,业内人士众说纷纭,但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看,这实际上是法规标准的正常结果。
雅芳的拿牌,并非模式的认定,因为直销作为一个行业,不可能只有一种经营模式。从广义的无店铺营销上讲,戴尔也是一种模式,即便从我们通常所探讨的狭义直销,安利、如新所公布的转型方案也与雅芳模式有所不同。单层次直销也只是一种标准,而不是一种模式。雅芳的直销通路只是直销法规标准下的一种模式,它得到牌照,是因为它的模式达到了标准。
当然,正如人们普遍认为,雅芳拿牌之前的试点起到一定作用。试点给雅芳本身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所以雅芳的申报准备工作会做得比较快,也更能理解法规的标准。政府方面,根据法规的要求,在90日内给申报企业做出答复。我们看到,商务部在2月22日公布了雅芳得牌的消息。这是政府和企业之间按规定流程标准化操作的结果。
从商务部公布的企业资料来看,雅芳在服务网点、直销员、直销培训人员等方面的信息都披露得非常详细,这也是法规的要求。直销公司和上市公司一样,属于公众性公司,政府主管部门、业内人士和社会各界都希望能更多的了解企业的情况,越是透明,就越方便了解。雅芳在这一点上,同样做到了法规的标准要求。
所以不难看出,政府在直销牌照的发放工作中,是严格按照直销法规的标准在操作。只要企业符合了标准,就可以得牌。这一点,也可以用来理解为什么之前盛传牌照分批次发放而到目前却只有雅芳一家得牌。
雅芳得到直销牌照的意义也在于此,通过这一过程,让其他企业和业内人士搞清楚了整个操作过程,有了一个明确的申请方向。同时更清楚政府的要求是直销法规的标准。
雅芳欲演直销“乔东家”
“眼尖”的记者也是在近一周后才从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看到这个消息。在该网页内清晰地看到外资直销企业列表中只有一家企业,即雅芳(中国)有限公司(批准日期2006-02-22),而内资直销企业一个都没有。
不过雅芳获得这个资格后,其他直销企业获牌也只是早晚的问题。雅芳在这次中国的直销整合运动中一直扮演着开山铺路的前锋角色。其他企业除了资格的问题,大都在坐山观虎。好比乔致庸要开辟茶路,其他各大号掌柜都想,但都没动。
直销行业在中国来说,可谓一种双重方向的鸡肋,行业内都能闻到鸡香,行业外的人却只能看到几根血淋淋的鸡骨头。中国直销业面对经历波折后中国消费者的疲惫心理,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不如“”。
雅芳成为出头鸟,安利的作用不小。假若当时安利和雅芳争这个第一的时候,结果谁也说不好。可以说,直销除了民众的普遍怀疑外,内部的独占山头现象也比较突出。
而与兴业太阳能同时申报2010年国家财政部“金太阳示范工程”20MW屋顶电站的株洲南车时代集团则就没有这么幸运,他们申报的方案最终落选,没有获得财政资金的支持。
申请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真的存在捷径或秘诀吗?记者认真而深入地研究了兴业太阳能此次如何成功申请20.8MW屋顶电站“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过程。
兴业太阳能的样本
中国兴业太阳能技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太阳能”)是一家港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750)。
从2010年9月10日开工建设,到今年3月10日实现近12万平方米厂房封闭,今年6月将实现光伏电池、组件、玻璃和铝合金产品配套的投产。去年12月,获批的园区20.8MW光伏电站是我国政府支持的最大一个“金太阳”项目,并由国家财政部、科技部、住建部、能源局授予九华为“太阳能光伏发电集中运用示范区”。
“2010年底,我们高度重视这个项目,该项目从立项开始,到成功申报获批为‘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后,就一鸣惊人地成为湖南‘两型社会’建设的焦点之一。”湘潭市副市长、九华示范区管委会工委书记杨亲鹏告诉记者。
“我们很幸运地获批这个示范工程项目,加上各级政府这么关心支持我们,我们有责任、有义务,也有信心尽快建设好这个太阳能屋顶电站。”湖南兴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文认真地告诉记者。
据了解,湖南兴业太阳能产业园准备6月底正式投产,太阳能屋顶电站主体工程也将随之建设完成,届时,这个项目将是湖南省去年获批的全国13家“金太阳示范工程”中第一家率先建成并投入运营的企业。
从世界各地发展太阳能产业的经验来看,光伏产业如果离开政府的支持,企业几乎无能为力。兴业太阳能当初为申报这个项目,也颇费了一番功夫。
“或许你都难以想象,这个数额巨大的项目申报工作只是短短一个月时间完成的。”当初负责此项工作的兴业太阳能总经理助理周青告诉记者。
按照周青提供的信息,记者上网查看,周青提到的财政部文件为《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662号),该文件下发日期为2010年9月21日,而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必须在10月30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至财政部。
如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这个看来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呢?
“我们是通过财政部的网站获得这个通知的。因为,我们有每天浏览财政部网站的习惯。不过,我到地方财政部门打听时,当时地方财政部门还没有正式收到这个文件。”周青告诉记者。
记者也了解到,财政部下发文件的同时,将文件通过财政部网站公布出来,就是起到公平、公正、公开的目的。地方财政部门接到财政部下发纸质通知文件相对要滞后几天甚至一周或更长时间。
“我们成立了专门的申报小组,首先是对照文件精神,并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分析,最后决定我们参与申报。”周青向记者回顾起当时申报的情况。
“我们每年都要参与很多金太阳屋顶计划类似的示范工程项目。对应申报积累了很多经验,不过,这次申报的时间显然非常紧张。现在来看,分工合作非常重要,申报小组要各负其责。技术组负责方案设计,政府组负责对接政府沟通,材料组负责材料收集。这或许是我们成功的秘诀之一。”周青向记者透露。
根据财政部2010年662文件精神,此次申报的“金太阳示范工程”重点为:建筑面积充裕、电网接入条件较好、电力负荷较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进行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集中连片建设。湖南兴业太阳能产业园正好符合这一要求。
为此,周青争分夺秒地展开了紧锣密鼓地工作。
申报初稿在一周后就提交政府部门审批。由于“金太阳示范工程”要逐级审批,而且每级政府都要求财政、能源、科技、环境、电力部门立项和审批。
“每个环节都不能有疏忽或耽误时间,否则就有可能导致申报失败。”周青严肃地告诉记者。
“我们一开始就向政府部门申请援手,并获得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周青告诉记者。九华示范区为兴业太阳能申报这个大型太阳能屋顶电站召开了专门会议,全力支持兴业太阳能申报工作。
周青告诉记者,申报材料流程分为三步走:第一步是提交公司项目所在的九华示范区管委会的发改局、财政局及产业局,获得园区立项;第二步提交湘潭市财政局、科技局及发改委。三部门同时立项获批后第二部结束;第三部则是提交湖南省财政厅、能源局(能源局隶属发改委)、环保厅、电力局以及科技厅。
“最后一步至关重要。作为如此重大的省级项目,省级环评以及电力局同意并网则是重中之重。”周青强调说。
除此之外,规划好申报时间,按时申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挑战仍存
借用托尔斯泰的名言,成功的企业往往是相似的,不成功的企业则各有各的不同。
有关专家也为兴业此次成功申报总结几点成功要素:
1获取消息早,准备工作比较充分;
2吃透政策,结合自身实际,对症下药,申报材料针对性强;
3团队作战,分工合理,执行效率高,有利于短期内快速完成申报;
4联合政府,争取支持,申报材料通过率比较高;
5及时沟通,查漏补缺,随时可申报材料存在的缺陷进行补救。
兴业的成功自然值得庆贺,其他失败的企业则不必气馁。遵循上面这些所谓的秘笈,并不能确保企业项目申报成功。
目前来看,面对各级政府部门存在的名目繁多的财政专项支持资金,企业有时候真觉得有点无所是从,不知道从何下手。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政府各部门均有很多针对企业的专项支持资金,具体的申报要求不一而足。但最复杂的莫过于类似“金太阳示范工程”之类的专项支持资金了。
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和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做成证券并交付相对人的单独法律行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深化证券发行体制改革越来越成为完善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之一,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则是证券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比较分析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与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差异,对如何立足当前并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一、中美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比较
世界各国(地区)由于在证券监管理念和监管体制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所实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各不相同,但从一般意义上讲,各国(地区)均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任何证券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均应事先向本国(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申报注册报表,严禁未经注册或未获注册豁免的证券流通。从当前世界各国(地区)通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来看,基本可划分为形式审查主义的注册(申报)制和实质审查主义的核准(审批)制。
(一)美国证券发行审核的注册制
1.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内涵及法理基础
注册制又称申报制、登记制,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实行注册制的规定及相关内容主要集中于1933年的《证券法》。依据该法律,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前,依法遵循完全公开原则,全面准确地将投资者作出决策所需要的公司财务、业务等重要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完全的披露,并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对其所申报信息资料作形式审查而实质性审查,即仅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而不对证券自身的价值做出任何判断;发行人公开和申报有关信息材料后,证券监管机构未提出补充或修订意见或未阻止注册生效者,即视为已依法注册,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实行注册制的法理基础是:信息披露制度是美国证券市场的核心和基石,也是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只要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可靠且符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监管机构就履行了审核职责;对于发行人的证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等实质性问题,应由投资者依据公开的信息自行判断、自负风险,这样就可以在尽量减少政府对证券市场干预的前提下,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程序和特征分析
依据美国1993年《证券法》第5节有关规定,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程序分为三个阶段:(1)注册登记之前阶段。根据法律规定,注册申报书送达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之前,发行者、承销商和自营商不得有任何推销证券的行为。(2)等待阶段。根据法律规定,注册生效前有为期20天的注册等待期,在此期限内,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对注册申报书进行审查,如发现重大缺陷,通知发行人补充修订;如发现重大虚假、遗漏或误导等情况,该委员会不再予以审核,发出“拒绝命令”,申报就此终结。(3)生效阶段。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注册申报书审查后,如未发现问题,即给予注册。注册生效后,发行人即可从事证券发行。由此可以看出,美国证券发行注册制的主要特征(1)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能主要通过强化信息披露的公开透明来实现。(2)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依据行业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的信息来源进行复核,旨在协助发行人向公众投资者充分公正地披露信息。(3)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采取书面复核的方式,坚持不与发行人公司管理层面对面沟通,不进行现场核查,不评价发行人或推荐某一证券等,旨在确保复核的公开、公正、公平。(4)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文件复核时不对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实质性评判,以免误导公众投资者。(5)美国证券监管强调事后查处。事前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对申报文件仅作形式审查,但对造假欺诈者严格的事后处罚更具强制约束和威慑作用,有效保护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优缺点分析
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优点主要表现在:(1)简化审核程序,降低监管成本。(2)提高市场效率,减少政府风险。(3)体现公正公平,促进良性竞争。(4)倡导理性投资,提高市场水平。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依靠公开信息源和书面复核方式,难以完全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可能导致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2)信息披露的前提是投资者能自由获取发行人公开的信息并据此自行决定投资行为,但在实践中发行人有时不能全面获取发行人的公开信息从而导致投资失误。(3)注册制强调降低门槛强化惩处,可能放任一些质量较差的企业进入市场,加大了证券市场的投机性。
(二)中国证券发行审核的核准制
1.中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内涵及法理基础
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主义或实质管理原则,是指发行人不仅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前提下依法将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需的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准确披露,而且必须在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后才能发行证券;证券监管机构不仅审查发行人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且要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实质性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行人将被否决。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在实质上一直采用核准(审批)制,但其具体形式则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第一阶段是《证券法》颁布以前的审批制,核心在于通过行政审批分配指标;第二阶段是《证券法》实施后的通道制,系核准制的最初实现形式,核心在于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最终由证监会核准;第三阶段是2004年起实行的保荐人制度,核心在于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审核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性,向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公司上市后,保荐人还要继续协助上市公司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事项,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承担连带责任。参照核准制的内涵可以看出,保荐人制度仅是对核准制的某一方面作了改革,也可以看作是在某些方面向注册制的一种过渡和靠拢,但并未改变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中的实质审查原则,因此,保荐人制度仍属核准制范畴。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实行核准制的法理基础是:坚持实质管理原则,强调国家行政权力对证券监管的干预,由特定机构审查发行人的资格,并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力求通过事前干预和事后查处,增强证券市场的进入限制,降低证券市场的整体风险,有效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中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程序和特征分析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核的程序主要包括:(1)保荐人进行上市辅导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拟上市公司在完成改制设立后,由保荐人负责对日常经营的规范运作、法人治理结构、账务等问题进行辅导,以完善改制遗留问题,并消除影响公司通过发行审核的潜在隐患;(2)保荐人与发行人共同制作申报材料并报批,保荐人负责对招股说明书、财务审计报告等需要公开披露的材料信息进行把关,并向证券监管机构出具保荐书。(3)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发行审核,主要通过见面会、书面沟通、对外联系、专项复核、举报核查等方式进行初审,再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后核准发行。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主要特征(1)核准制是行政权力的“有形之手”干预证券发行的具体体现,发行人的发行权是由证券监管机构以法定的形式授予。(2)核准制强调形式审核与实质审核并重,证券监管机构既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形式审查,也要对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进行实质审查,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要求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3)核准制主张事前与事后并举。实质审查是证券监管机构事前审查的重要内容,但核准制同时赋予监管机构事后审查权和撤销权。(4)核准制也强调发行人信息的公开披露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并对虚假披露进行处罚。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优缺点分析
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优点主要表现在:(1)核准制有利于保护我国新兴的资本市场,避免证券市场的动荡。(2)形式和实质上的双重审查,有利于防止不良证券进入市场,提高证券市场的品质信用。(3)对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预判断,可以有力地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4)保荐人制度有利于促进中介机构的发育成熟。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审核程序复杂,增加监管成本。(2)实质审查使市场效率降低,政府风险增加。(3)容易造成投资者对监管机构的依赖心理,不利于投资人群的成熟。(4)市场门槛较高,不利于新兴事业的发展壮大。
二、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采取“扬弃”的态度,因地制宜地改进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才是本文进行比较分析的真正落脚点。笔者认为,借鉴美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进一步强化证券监管部门对发行审核资料信息的形式性审核
一是拓宽审核资料信息的范围,除审核公司申报材料外,将公司日常运营状况、法人和股东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评级等一并纳入;二是改进审核资料的方式,除审阅公司申报材料外,综合运用新闻媒体、网络信息、舆论监督等方式进行审核;三是及时公开经过审核的资料信息,确保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
(二)进一步弱化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实质性审核
实质性审核机制不仅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市场效率,而且意味着每家上市公司都得到了证券监管部门的“信用担保”,而一旦上市公司发生质量问题,监管部门要承担相关责任,相应却减轻了保荐人的责任。因此,证券监管机构一方面应弱化对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实质性审核,另一方面应将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审核职责交还给市场,由市场将不符合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公司拒之门外。
(三)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二、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为指导,把握国家支持资本市场发展契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把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大力培植上市资源、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为重点,积极引导和推动更多企业到资本市场募集发展资金,扩大企业规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发展后劲,提高经济效益。
工作目标:在2010年以前,组织培训20家有上市意愿的企业,指导8家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规范改制,推动5家竞争力强、运作规范、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上市申报程序,力争有3家企业发行上市。
三、落实扶持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整体上市及企业借“壳”上市、改制上市中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凡是企业主动要求规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依法帮助企业妥善处理。
(二)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免交除工本费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补办;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和上市重组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费,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
(三)财税优惠政策。1.对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依法征收,同级政府可在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给予支持。2.扶持资金处理。拟上市企业在近3年内因享受省、市级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贷款贴息等财政补助)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企业上市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可由企业全体股东共同享有。3.积极支持鼓励上市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省内外企业。上市企业因并购重组发生的税费应依法缴纳,同级人民政府可视其并购重组成本情况从财政预算安排的企业发展资金中对企业给予支持。
(四)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在本市范围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可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备案或转报手续,优先办理环评、规划、节能评估等手续。
(五)拟上市企业投资新建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贷款贴息等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六)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实施实质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其逾期贷款可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
(七)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帮助企业落实好省政府上市费用补助政策,对列入省级重点上市资源后备库的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达到上市条件后省政府给予50万元补助;对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并通过上市审核程序的企业省政府给予200万元补助,市政府按1:1与省上配套,给予200万元补助,同时设立100万元企业上市融资专项资金,用于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工作。
四、做好上市后备资源企业的培育和推介工作
(一)进一步落实我市与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签订的《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合作备忘录》中确定的合作项目和工作措施。根据我市企业上市培育工作的需要,就企业改制上市、规范运作、治理结构、基础管理、发展战略等主题举办培训班,使我市企业及时把握资本市场的法规政策与形势动态。要加快条件成熟的企业上市申报进程,帮助已申报企业尽快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发行审核;支持已进入辅导的企业尽快完善相关手续、上报发行申报材料,进入上市申报程序;支持和鼓励适合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在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上市,为做好企业上市工作创造条件。
(二)上市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条件和资本市场发展情况,对全市企业按期进行调查摸底,对主业突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或成长性好的企业及时吸收进入上市后备资源库。对进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要实行跟踪服务,及时掌握企业发展状况,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适时促其进入培育、申报、上市程序。
(三)进一步规范拟上市公司的行为,督促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提升公司运行质量,使之尽快符合上市公司条件。
(四)要对全市上市后备资源企业进行分类梳理,依据全面培育、重点突破的工作思路,形成“培育一批、辅导一批、发行上市一批”的上市推进格局。
(五)要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关于发展资本市场的重大方针政策,介绍有关企业上市的政策法规和相关要求,推广优质上市公司的典型经验,大力宣传报道利用资本市场推动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提高企业上市的积极性。
证券市场经历了十多年的飞速发展,有效地发挥了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功能,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问题也日益积累,存在众多的重大缺陷。从“红光股份”、“东方锅炉”到“银广夏”、 “蓝田股份”、“通海高科”,证券市场违规案件频频爆出。这些案件的共同问题是,企业造假往往在发行上市之前就已经存在。因此,规范市场,尤其是发行市场,成为证券界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实行的是主承销商推荐、证券监管机构核准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目前正在积极探讨推行证券发行保荐人制度。证券内核制度 是规范券商推荐企业的重要制度,是证券发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第一道屏障。由于证券行业的复杂性,监管主体过于单一,容易造成监管成本高、效率低。事实上,证券市场确实存在政府监管所不能触及的“死角”,政府监管不能解决所有的市场问题。在我国整个证券监管体系中,券商内核是中介机构自我规范的充分体现,符合我国关于在集中统一监管下加强自律的证券管理和政策的要求,不仅是主要的一环,而且其作用日益受到重视。
内核制度的背景与现状
一、内核制度的产生
1999年12月2日,为进一步提高证券发行工作的质量,防范证券发行风险,促进证券公司更好地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中国证监会《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 .这是第一个关于证券发行内核的具体规定,同时也奠定了证券发行内核制度的法律基础。该通知明确要求具有主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内部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并且具体规定了内核小组的职责、组成及相关的要求。
2001年1月31日,为了促进证券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建立严密的内核工作规则和程序,不断提高发行申报材料的编制质量,确保证券发行文件不存在严重误导、重大遗漏、虚假和欺诈。2001年3月17日,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活动,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规范监管结合起来,从而为证券公司统一首次发行和再融资业务提供了基本指引。这些都是证券发行内核的重要依据。严格地说,证券发行内核制度的产生是在我国实施核准制之前,而强化于核准制之后。证券发行内核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发行审核的质量和效率,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和作用,防范和化解证券发行风险,为建立股票发行核准制打好基础。正是证券发行内核、证券上市辅导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相继建立,构建了我国实行核准制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平台,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内核制度的性质
内核制度是中介机构的自我规范,是自律的充分体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在继续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越来越重视自律监管。美国在坚持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同时,致力于建设“金字塔式”的证券监管体制,“监管金字塔的基础是政府监督之下的自律” .因为政府监管机构由于管理行为性质所限制,其监管难以涉及证券市场方方面面;而且单凭监管机构的力量无法应对复杂常变的证券市场。我国推行核准制正是适应了证券发行市场化和国际证券市场重视自律监管的发展趋势。
值得特别一提的是,这次变革使得责任和风险向市场分散,而不是沿袭过去的行政权力在政府机构之间的转移,整个发行机制完全由过去的“行政本位”转向“市场本位”,让市场发挥资本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监管部门的目标将实现由过去的多目标向集中的监管目标转移。监管部门不应该也没有必要介入应该由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律师、师等市场中介机构承担的事务中,也没有必要代替投资者进行实质性判断。监管者的角色主要是关注市场主体的行为是否合规,关注投资者、筹资者及其中介机构之间的市场运行链条是否健康。内核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正是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相继出台。
在这个意义上说,监管部门将在更高层次上来监管这个市场,市场效率得以提高,市场创新得以保持,市场得以积极地促进增长和企业家精神的培育。在实现发行制度的改革后,证券发行审核彻底改变了由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做实质性判断的一元化审批机制,体现出多元化、流程化的特点,核心就是要加强中介自律的作用。因此这场变革必然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素质提出更高要求,这个要求就是要实现执业的集约型、职业化转变,从业人员做到敬业、专业和职业化。可以讲,实现集约型、职业化的转变,既是核准制对投行业务的内在要求,也是证券市场业务的应有之义。因此,内核制度是在法律的要求和规范下,券商为保护自身利益和减少市场风险而建立的证券发行项目审查制度,也是内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核制度的组织保障
多层次的监管与风险防范体系逐步形成,内核制度作为监管体系的一部分,被赋予发行风险防范“第一道防线”的称谓。随着政府部门从股票发行推荐人的角色中退出,以及股票发行上市保荐人制度的逐步推行,监管部门利用制度安排,把发行的选择权和推荐权交给券商,还券商在证券发行过程中的本来面目,将券商推到发行风险防范的最前沿。各券商在获得前所未有的发行主动权的同时,也必须建立严格的内核制度以控制发行风险。制度的有效执行总是有赖于组织机构的保障。因此,内核小组的成立和专业审查部门的设置成为内核制度建设的重点。
一、内核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在《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之后,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券商相继成立了“内核小组”,一些正在申请主承销资格的券商也根据业务需要,提前成立内核小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司内核小组主要由证券业专业人士组成,并保持成员的相对稳定。内核小组一般有8~15名成员。公司从实际出发,主要参照下列要求确定具体人选:(1)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负责人及投资银行部门的负责人是内核小组的当然成员;(2)公司内核小组成员中应有熟悉法律、财务的专业人员;(3)公司内核小组中应有至少2名从事过3家以上公司发行上市工作的人员;(4)当然,公司内核小组可聘请本单位之外的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辅助其审核工作。
南方证券在《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颁布之后,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筹建内核小组,并制定相关的公司规定,如《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证券发行内核工作规则》和《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内核工作规程》。南方证券内核小组于1999年12月成立,主要包括公司领导、内核部负责人、投资银行业务总部负责人、国际业务总部负责人、债券业务总部负责人、具有相关资格和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士及外聘的律师、会计师等。内核制度建设和内核小组的成立受到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总裁亲任内核小组组长,副组长由主管一级市场业务的副总裁担任。
《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对内核小组的性质和职责做出规定。内核小组是公司参与证券发行市场的内控机构,也是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直接联系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对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的核查,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负责填制证券发行申请材料的核对表,确保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的质量;负责代表发行人和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进行工作联系,组织对有关反馈意见的处理;公司内核小组应定期对内核小组成员、公司其他参与证券发行的人员以及发行人的有关人员进行风险,并开展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公司执业水平。
南方证券对内核小组的性质和职责进行了细化。内核小组是公司参与证券发行市场的内控机构,在公司经营班子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对发行申请材料的核查。其具体职责是:(1)负责对拟向中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并做出是否推荐的决议;(2)对发行申请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的质量;(3)负责对所推荐的发行人回访情况作总体评价,对其回访报告进行确认;(4)结合实际制定并修订公司内核小组工作规则,报公司批准实施,并报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备案;(5)负责定期对公司证券发行人员进行风险教育,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执业水平;(6)公司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内核专业审核部门及职责
就内核小组而言,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内核小组成员并非专职,多为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在时间上并不能完全保障对项目的审查。其次,内核工作是以会议讨论的形式来完成对项目的审查,作为项目审查的最后一道工序,内核会议行之有效,但是,对于内核会议前期的工作指导和监督以及在非会议期间的相关工作多少有些乏力。鉴于证券发行内核的重要性和审慎性,以及基于工作效率和规范运作的考虑,各大券商在成立内核小组的同时或随后,为了工作的需要,成立了专业审核部门,作为内核小组的常设机构。
专业审核部门的设置,是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有效的内部运行制约关系,符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健全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和相互制约性原则的规定。专业审核部门在不同的券商名称并不相同:光大证券设立内核小组办公室;广发证券设立质量控制部;华泰证券设立投资银行管理总部;天同证券成立质量监控室;平安证券成立项目管理中心。名称虽然不同,但我们可以看出,这些部门是对项目的质量进行审查、评价、监督和管理的,实际上都是内核专业审核部门。南方证券2001年8月成立内核小组办公室,作为内核专业审核部门由公司负责一级市场的副总裁直接领导。2002年6月,为便于内核专业审核部门的对外联络和工作开展,内核小组办公室更名为内核部,作为独立部门由公司总裁直接领导。
南方证券内核部是负责公司内核小组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1)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并出具书面初审意见;(2)回访报告及相关材料的预审;(3)就审核中的问题与项目人员沟通;(4)为确保发行申请材料的质量,内核小组及内核部应当加强对发行申请材料制作的日常指导和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内核部可随时对审核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5)必要时,代表公司与中国证监会进行工作联系,组织对反馈意见的处理;(6)起草、修订和完善一级市场业务的内控制度;(7)内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等等。
内核专业审核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是内核小组判断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内核专业审核部门对人员的要求也很高。首先,专业审核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经验。证券发行上市是一项系统工程,往往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并且有纷繁复杂的各项工作。项目内核一般都是在准备上报中国证监会之前由项目人员按照程序提出内核申请,往往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如果不熟悉投行业务,很难在很短的时间了解整个项目并做出相对客观的判断。南方证券内核部的人员都是来自于投资银行部,一般至少从业五、六年,具有丰富的业务经验。其次,专业审核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实行核准制之后,企业选择和推荐的责任从政府转移到券商,券商的责任十分重大,内核受到高度的重视。券商要求在会计师和律师等中介机构的基础之上做出专业判断,因此,内核被称为“专家”审核。
内核制度的程序要求
内核小组对项目的内核是通过召开内核会议的形式完成的。当然,内核会议的前期和后期都有相应的工作。任何工作都必须有程序加以保障,这也正是内核制度的核心所在。中国证监会对内核程序有一定的要求:(1)证券公司须结合实际制定内核小组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应载明内核小组的宗旨、职责、人员分工和自律要求,以及内核小组的决策程序及工作流程。(2)公司内核小组要同参与证券发行的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及发行人保持业务沟通,做好协调工作。(3)凡报送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发行人申请材料及有关书面意见,须经内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集体讨论,并经参加讨论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一、内核前期准备工作
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国际业务总部、债券业务总部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将下半年或次年上半年计划内核的储备项目及回访项目的名单按预计完成顺序在内核部备案,并根据项目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对于各个需要内核的项目,提交项目内核申请30日前,投资银行业务总部、国际业务总部、债券业务总部先将发行人基本情况报内核部,以便有充足时间深入考察和了解发行人情况。
二、内核申请的提出
内核申请由相关业务总部的项目组提出,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申请内核的项目人员须将按标准目录备齐的拟申报材料、项目问题清单、部门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及项目人员承诺函,由所在部门总部综合人员一并报内核部。经审核,所有需要审查的材料齐备后,内核部向项目所在部门出具《内核材料签收单》。
三、内核材料的初审
内核部及外聘专家须在收到材料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人员提供初审意见,项目人员须按照《内核初审意见答复》的格式,对初审意见做出书面答复,并将版发至内核部信箱。内核部根据项目组书面答复的情况确定是否安排该项目上会。如果不安排上会,内核部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项目组及所在业务总部。安排上会的,内核部在内核会议5个工作日前将申报材料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内核小组成员审核,以保证充裕的时间审核材料。
四、内核会议的召开
内核小组审核方式以召开内核小组会议集体讨论为主。每次会议最多可审核三个项目,以保证内核质量。内核会议安排由内核部请示内核小组正、副组长确定。会议日程确定后,由内核秘书向内核小组各成员、申报内核的部门发送《内核会议通知》。参加内核会议的人员包括:内核小组成员、内核部有关人员、项目组成员。非经内核小组同意,其他人员不得列席会议。内核会议对公司发行项目进行审核,是内核工作的核心。为保障内核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内核会议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方可召开:一是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会;二是组长、副组长中至少一人参加;三是内核部总经理、外聘专家参加。
内核会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议程:(1)内核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会议;(2)项目人员介绍审核材料的概要、及整改情况;(3)内核部发表初审意见;(4)各内核成员分别发表意见并进行充分审议;(5)项目人员应逐一听取并回答内核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接受必要的询问,并做出相应解释,同时进行详细记录,以便会后据此进行书面答复。(6)项目人员退场后,内核小组成员对项目进行表决。(7)公布表决结果。
内核会议表决以投票方式做出,投票采用记名方式,每一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以体现公平;同时,为控制风险,内核规章规定,内核小组组长享有一票否决权,如果内核小组组长认为项目的推荐可能对公司构成较大风险,可以行使否决权。表决结果分为:通过、暂缓表决、不通过三种。表决不通过的,可申请复议,但若复议未通过,半年内该项目不得申报内核。内核会议可做出决议,函告拟发行人,本公司将不再承担推荐责任。
内核会议作为内核小组的主要工作应当进行记录,以备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审查和调阅。
五、内核会议后期工作
内核会议之后,项目人员将内核会议上所提问题参照《内核初审意见答复》的格式进行书面答复,在两日内发至内核部电子信箱。项目经内核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内核部负责填写《核准项目简表》报董事长签署意见。经董事长同意后,内核部向项目所在部门出具《内核审议结果通知单》,项目人员凭此办理申报材料的签章、发文事宜。材料上报证监会后,项目组应派专人及时跟踪和汇报进展情况,并将证监会的审核意见及相关答复报内核部备案。
内核的与标准
一、内核材料的内容
从项目分类上看,内核证券发行项目包括首次发行(IPO)、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增发和配股)、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项目和证券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各类项目。当然,回访报告也是内核小组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发行项目内核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1)《部门审批意见书》;(2)《项目人员承诺书》;(3)项目申报材料。按照《项目申报材料目录》的要求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内核部电子信箱,同时报送书面材料两份。没有电子版的文件须在目录中注明,并按顺序报复印件。(4)项目问题清单。项目人员应将该项目存在的问题按重要性顺序列成清单,如实报告公司内核小组。回访报告内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部门领导审批意见》;(2)《项目人员承诺书》;(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回访报告》;(4)回访工作底稿。
二、内核的标准
关于内核的具体判断标准,内核小组主要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关于发行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附件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主承销商核对要点》、附件三《主承销商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核对表》和附件四《主承销商关于股票发行回访报告必备内容》的具体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较为原则,而《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附件中的内容又十分繁多,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主承销商核对要点》而言,就有400多个核对内容。因此,在、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指引下,证券公司制定一套适合的标准不仅可能而且必须。审核标准既要能提高工作效率,又能对项目做出客观的判断。
三、内核重点关注的问题
南方证券在实践的基础之上,了内核项目存在的问题,经过和综合,归纳出内核时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个方面:
1.重组改制。包括:(1)改制设计时没有把主体资产放进股份公司;(2)重组时资产与收入分割不配比;(3)重组后集团公司的无收益资产过于集中,其持续经营的能力较弱;(4)进入股份公司的资产评估增值过大,与其盈利不配比;(5)股份公司成立时现金折股过多;(6)在重组设计中有增加关联交易的倾向。
2.关联交易。包括:(1)关联交易占收入和利润比重过大,超过50%;(2)关联交易的价格缺乏合理性,关联交易的协议价格应有同行比较及合理、可信的说明;(3)缺乏减少和消除关联交易的具体、目标、时间和措施;(4)股份公司产品销售的主要对象是集团下属各个销售分公司,且多为应收款;(5)关联协议过于简单,协议中没有关注折旧的方式、货币的时间价值、加入WTO后的不确定因素,无形资产及对未来客货流量的测定;(6)关联的协议利润与返还利润,应有明确的时间期限和现金收入。
3.财务问题。包括:(1)应收账款大幅增长,超过了销售额增长的比率,每股现金流过低;(2)应收账款中应收关联公司的较多(包括应收大股东的);(3)应收款占股份公司资产的比重过大;(4)八项计提中,部分没有执行计提的理由不充分,政策不稳健;(5)对未来利润预测过高,依据不足,缺少同行业的比较分析及供销协议;(6)每股收益过低;(7)负债率偏低,没有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
4.募集资金。包括:(1)缺乏依据说明股份公司对资金的需求;(2)前次募资尚未投完或尚未产生效益;(3)募资准备跨行业投资,转型风险披露不足;(4)对项目可行性的阐述,缺乏对产品技术的成熟度、市场的潜力、竞争对手,现有的人力资源、异地管理的能力、国内外同类产品比较等的阐述;(5)募集资金投向与产业特征不符,如软件所募资金过多投入固定资产。
5.其他方面。包括:(1)股份公司产品单一,市场狭窄,过度依赖大股东,以关联交易为生存基础;(2)发行风险。发行定价过高或上下限定价过宽,发行;(3)进入股份公司的土地远大于实际使用的土地;(4)土地租赁协议设立时没签,在申报材料前才签;(5)股份公司成立后,原企业没有注销,还继续对外签协议;(6)董事会权限内所决定的对外投资数额较大;(7)“三分开”问题没解决;(8)有职工持股的问题。
四、量化标准——项目内核质量评价
一般证券公司在内核部和内核小组中会制定具体的项目质量标准,规范一点的,会制定项目评级办法。南方证券为加强公司项目管理,提高公司上报证监会承销项目的质量,提高对证监会规定的发行通道的使用效率,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正在制定《项目内核质量评价办法》对申报内核逐一评级,并将项目评级结果作为公司确定向证监会推荐承销项目顺序的依据。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券商的检查表明,自核准制实施以来,券商在转变承销业务观念和完善内核制度等方面已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但同时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内核工作流于形式,申报材料不能如实反映所推荐企业的情况,推荐企业的经营不稳定,上市后即出现亏损或业绩滑坡等。因此,内核工作需进一步加强,必须将风险控制意识切实落实到基层,加强风险控制部门的组织保障。
一、忽视项目质量的观念依然存在
在额度制下券商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业务模式,旧体制的漏洞使得项目的自身质量受到忽视并且形成具有惰性的制度,更新观念需要一定的时间。当然,中国证监会认识到仅有“事前监管”是不够的,没有足够的“事后处罚”无以推动投资银行业务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的整体进步。在管理层和市场的双重压力下,如果忽视内核,很可能遭遇严厉处罚和被市场淘汰的命运。因此,券商必须尽快转变观念,适应核准制的要求,真正重视内核,在制度建设、组织框架、人才结构等方面进行变革,以提高项目质量,维护公司利益,化解市场风险。
二、服务与监管的冲突问题
从监管体系上来看,内核是自律监管的重要体现,内核制度是对整个证券发行业务的监管。而就产品的生产程序而言,内核作为质量控制,是一般商品采购、生产、质检、销售中的一个环节。内核制度是为证券发行业务服务的。如果单是强调其监管功能,可能使公司项目不能上报,失去盈利机会;如果过于强调服务功能,则可能放松对公司承销风险的控制。两者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冲突,但是,实际上两者的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一致的,服务是为了公司能增强盈利能力,监管是为了公司的声誉和责任,是以公司的长远利益为重,都是为了公司的利益着想。关键的问题是内核小组和内核专业审核部门应该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严格对项目的质量把关,同时树立服务意识,更多地深入业务现场,及时对项目人员进行指导和纠偏。南方证券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也建立了现场服务制度,如专业审核人员现场考察指导,在项目所在区域召开内核会议等,将监管与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内核的形式问题
根据上文分析,内核普遍是在证券发行项目上报中国证监会之前的一段时间进行,主要是进行材料审查和后端控制。首先,我们知道,材料审查对于项目的了解是较为抽象的,许多问题在书面材料中不能体现,因此,仅仅采用材料审查不够全面。其次,对于项目的后端控制也存在一定的弊病,往往无法对项目进行一定的筛选导致项目的泛滥。有些项目经过项目人员的自身判断后就进场工作,经过长期的人力、物力的大量投入终于准备申请发行,但却因项目存在的缺陷在内核时就被否决。显然,风险是得到排解了,但是如果因为没有严格的立项制度而造成项目失败,则是对公司资源的极大浪费。
因此,对于上述两个方面的弊端,我们提出:(1)内核工作应注重材料审查与现场考察相结合。南方证券专业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业务部门报备的计划内核的储备项目情况,结合发行市场的实际状况,在发行淡季或公司通道占满的时候对尚未内核或已经内核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一方面深入了解企业情况,与项目人员交流沟通,另一方面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素质。(2)内核工作应当从控制后端扩大到全程监督。当然,全程监督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无力,成本很高,但是,一般认为应当将立项纳入专业审核部门的业务范围。平安证券的项目管理中心就是这样运作的。项目管理中心直接参与项目的立项、评估以及策划上市等一系列工作。项目管理中心超越了程序式的、被动式的综合管理,积极主动地审核管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