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咨询服务!

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0 14:54:45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饮用水源应急预案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饮用水源应急预案

篇(1)

2、前年评估报告(需做趋势分析)、应急预案(word版)

3、评估年全年监测报告(2018年做了全分析报告,2020年也应做全分析报告)、监测断面位置;视频监控情况及预警监控状况

4、饮用水源保护区存在环境问题清单,及销号情况、保护区治理情况

5、水源地全年水厂取水报表(至少精确到月)

6、水源地水资源论证报告

7、标志牌建设情况(界标、宣传牌、交通警示牌数量,最好有分布图)

8、保护区隔离网建设情况(设立位置,长度)

9、是否有风险源名录、相关应急预案、危险品管理制度

10、应急能力:是否编制应急预案、有无应急演练、应急防护设施、应急专家库、监测能力(可委托)。

11、完成水源地编码、水源地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已建立并落实定期巡查制度、已开展环境状况定期评估工作、已建设水源信息化管理平台以及水源地信息公开系统等。

饮用水源地评估资料清单

现场调研工作内容:

1、资料收集最为重要,资料充分,报告才能完成,先把资料收集完再跑现场。

篇(2)

关键词: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调查

1 前言

目前白城市市区生活用水由白城市自来水公司供给,现有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水厂、三水厂),这两个水源地均为地下水水源地,埋藏条件均为承压水,介质类型均为孔隙水,共计服务人口20万人。白城市区2个饮用水源地(二水厂、三水厂)权属部门为白城住建局,监测工作由白城市环境监测站承担,这两个水源地全年监测十二次,每月月初各监测一次,其中六月份全指标监测36项,其他月份监测23项指标。

2 水源基础状况

2.1 水源地基本状况

市区共有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水厂、三水厂),这两个水源地均为地下水水源地,埋藏条件均为承压水,介质类型均为孔隙水,共计服务人口20万人,其中二水厂位于东经122°49@2北纬45°38@41,设计降深40米,水位埋深40米,设计取水量为547.50万吨/年,实际取水量为180万吨/年,截止至2014年底服务33年;三水厂位于122°45@44北纬45°38@2,设计降深40米,水位埋深40米,设计取水量为1277.50万吨/年,实际取水量为838万吨/年,截止至2014年底服务17年。

2.2 水源水质状况

2.2.1 水源地总体状况

按照环保部环办【2011】4号文件的要求,2个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二水厂、三水厂)应进行的监测指标39项,但我市监测站由于监测标准化建设能力不足,钼、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未测,目前只监测其余36项指标,评价标准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评价标准见下表1。

白城市环境监测站对市区2个地下水水源地全年监测十二次,每月监测一次,监测结果表明,市区2个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指标均符合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没有超标项目,符合生活饮用水的要求。

2.2.2 水源保护区划分

保护区总面积为56.2595平方公里,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其中:

一级保护区面积为0.0606平方公里。第二个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面积为0.00565平方公里,范围为:分别以2眼在用水源井中心为圆心、半径为30米的2个圆形组成的区域;第三个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面积为0.05498平方公里,范围为:分别以7眼在用水源井中心为圆心、半径为50米的7个圆形组成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面积为10.0794平方公里。第二水源地的二级保护区面积为2.03435平方公里,范围为:除一级保护区域外,分别由2条长为1.7公里的东西水平走向连线、2条长为1.2公里的南北垂直走向连线形成的长方形区域;第三水源地的二级保护区面积为8.04502平方公里,范围为:除一级保护区域外,分别由2条长为3.0公里的东西水平走向连线、2条长为2.7公里的南北垂直走向连线形成的长方形区域。

准保护区面积为46.1195平方公里。范围为:除了一、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不给区。系由2条长为10.53公里的东西水平走向连线、2条长为6.15公里的南北垂直走向连线形成的、除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域外的长方形区域,再去掉白阿铁路新线近保护区一侧30米处延线以北的长方形东北角区域后的剩余区域。以距白阿铁路北向新线的西南向30米的连线(水源保护区一侧)及白城北站(含内陆港)西南侧边线(302国道)作为水源准保护区东北侧边界线。准保护区范围不包括白阿铁路北向新线和白城北站(含内陆港)区域。

2.2.3 水源风险管理

为环保饮用水源地安全,白城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以清查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为重点,全面排查清理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对市区内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清除垃圾堆放场和畜禽养殖场。白城市区水源地,目前都标有保护水源地警示牌,水质符合饮用三级水质标准,每个水源地都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2.4 应急能力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及其危害,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应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白城市自来水公司制定了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化学危险品及氯气事故应急预案。

3 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篇(3)

一、检查对象

本次饮用水源执法检查对象是市级、区(县)级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源地和地下饮用水源地。

二、工作重点

根据我市实际,本次饮用水源执法检查的工作重点是:

(一)查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及污染源的基本情况

1.查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数量、地理位置、所属水系、面积、水质本底、取水规模、取水供水方式、服务人口以及饮用水源地审批情况,查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标牌和界碑的树立情况。

2.查清地表饮用水源一、二、三级保护区和地下饮用水源防护区的工业污染源、加油站、医院;查清保护区外对饮用水源地可能构成威胁的重点污染源;查清全市正规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的处理、排放状况及其地下水水质。

3.查清地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农业面源、生活污染源和水面流动污染源,重点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网箱养殖、机动船只。

4.查清20*年以来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审批的建设项目,重点区域是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重点项目为工业企业及无市政排水条件直接向水体排水的单位。

5.查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安全隐患。

(二)处理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源

1.对于超标排放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治理,治理期间要限产限排;治理后仍达标无望的要报请同级政府关停(中央、市属单位上报市环保局处理)。

2.建议同级政府年内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所有直接排污口,清理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安全无关的项目及建筑、码头、养殖场、垃圾堆放场、网箱养殖,明年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所有直接排污口。

3.依法查处未经审批和未经验收的建设项目。

4.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责令其年内必须完成整改;没有环境应急预案的,年内必须制定完成;对严重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要建议同级政府责令其在20*年底前搬迁或关闭。

(三)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的后续工作

1.对未按规定划定保护区、未树立标志牌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要限其年内必须完成整改;对确实不能继续作为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源地的,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调整建议。

2.组织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年内必须完成,确保“一地一案”。

3.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组织编制《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三、几点要求

(一)挂牌督办重点环境问题

对严重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源和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明确整改目标、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单位。市环保局将确定一批市级挂牌督办单位。

(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联合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环境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对于清查不力、整治不到位的区县、部门和单位,市环保局将会同市监察局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予以通报。

(三)信息公开

要通过新闻会、开设专栏、专题片等形式在各种媒体上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挂牌督办单位名单、解决措施和进展情况,使广大市民更多地了解本市饮用水源保护情况,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

(四)按期报送进展情况

为确保饮用水源执法检查的进展情况汇总、信息等工作的顺利进行,请按下列时限要求将进展情况报送至市环保监察队:

1.20*年*月*日前,报送工作方案;

2.20*年*月*日前,报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分布情况调查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调查表》,建设项目的检查情况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建设项目专项检查调查表》;

3.20*年*月*日前,报送加油站的整治情况和《加油站调查表》、挂牌督办名单,农业面源、水面流动源的整治情况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调查表》,工业企业、医院、正规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整治情况和《工业污染源排放调查表》、《医院调查表》;

4.20*年*月*日前,报送环境安全隐患的整治情况;

5.20*年*月*日前,报送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安全无关的项目及建筑、码头、养殖场、垃圾堆放场、网箱养殖的整治情况,一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的整治情况和《入河(库)排污口调查表》,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篇(4)

二、坚持不懈开展湖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对全市的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湖是市城区20多万居民唯一的饮用水源。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投入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湖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市环保局负责对湖饮用水源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查清湖周边污染源和排污口,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要加强对沿湖宾馆、餐馆的管理,一律不得在沿湖再新建任何向湖排放污水的项目,要密切关注崇阳上游的污染动态,发现问题要立即向市政府和市主管部门报告,研究解决措施。严肃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环境违法行为。

市水利局负责对湖水资源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充分注意饮用水源的水量和水质要求,严厉打击挖砂船等破坏水资源的违法行为。

湖风景管理局负责湖库区水域综合整治全面管理。依法强化水资源和水产管理。继续对湖实行禁渔,禁渔期间要封存各种捕鱼工具,禁止任何形式的违法捕捞。

市国土局负责纠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会同水利部门对防治水土流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要加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管网建设。确保保护区内工业、生活和医疗废水经治理达标后并入市政管网引出湖排放。

市环卫局负责对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

市供水总公司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饮用水供水计划。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调整不合理的取水口。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大设备设施资金投入,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规范操作程序。配合环保、卫生部门监控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居民饮水安全。

市卫生局负责对饮用水源地水体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疾控中心负责对全市集中式供水企业的出厂水、末梢水进行卫生监测。

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农膜、化肥施用和禽畜粪便处理等管理。市农业局要制定相应措施。

市林业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市公安局加强饮用水源地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环保规定,禁止违规排放等污染水源的行为,并及时严格查处对饮用水源造成的污染事件的环境违法案件。

市交通局负责在交通干线设置饮用水源地警示标志并进行维护和管理。

落实保护措施,设置、更换、维修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栏、警示牌,负责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的废渣、垃圾。同时加快辖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生活污染的治理力度,积极做好辖区内群众宣传教育和维稳工作。

认真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把关,共同维护饮用水源的水质安全。

建立联动机制,各相关乡镇和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进一步加大湖饮用水源周边污染源整治力度

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要依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以湖饮用水源保护为重点。严格禁止破坏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要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各乡镇(办、场)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禁止在饮用水源上游及周围建设排放废水的工业项目和畜禽养殖场,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建,对已建项目要限期治理整顿或拆除;对排污超标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达标排放或搬迁。要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

四、建立健全湖饮用水源保护长效机制

(一)建立应急机制。

并组织实施。各相关乡镇和部门也应制订完善湖饮用水源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以应急指挥机构、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为核心的应急指挥系统,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制订湖饮用水源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落实处置措施,认真执行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和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一旦发生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切实保证应急监测、处置、信息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生态保护。

加强湖饮用水源地的生态建设,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以及相关乡镇要切实履行职责。规划实施水土保持、退耕还林、荒山造林、石漠化治理等项目,禁止在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乱砍滥伐和开荒等破坏植被行为,防治水土流失,恢复和增加自然植被,改善生态环境,涵养饮用水源,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稳定可靠。

(三)加强卫生监督。

落实具体人员,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要建立巡查监管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对可能出现的水污染情况进行巡查,预防水污染事件发生,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依法处理,确保水质达标。环保、卫生、供水等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时掌握湖饮用水源、供水水质状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

(四)加强宣传教育。

篇(5)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工作,加强了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比较稳定,部分地区有所改善,饮用水源水质逐步提高,初步形成了水源可靠、水质稳定的供水体系。但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一些地区开始出现水源地水质污染、缺乏备用水源等饮用水安全问题,影响了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目前在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还存在面源污染防治不到位、水源保护区划定不规范、水源水质监测体系不全、应对水源突发污染事件能力薄弱等突出问题。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形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加大投入,落实经费,采取措施,做好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

二、组织编制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要编制和完善行政区内的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规划编制完成后要将规划文本送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衔接,同时送上一级环境保护局备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全省各级环保、水利、卫生、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根据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按照统筹城乡、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的原则制订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面源污染防治、水源涵养、水质监控、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具体方案,确保城乡饮用水水源安全。

三、规范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要求抓紧规范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尚未划定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建制乡镇和县城以上城市必须于20*年*月底前依法完成划定报批工作。

各县(市)及建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由县(市)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建设、国土、卫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由设区的市(州)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建设、国土、卫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跨行政区域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建设、卫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并在保护区界限设置明显界标。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扩大水源保护区范围,要报经原审批划定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四、加强饮用水水源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保执法监管,对不能达到水源水质标准的饮用水水源要在年内确保达标或另辟新水源,重新划定保护区。在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禁止肥水和网箱养鱼,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对现有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设施要限期拆除;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依法取缔非法经营活动,禁止新增设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防止水土流失,禁止从事与水源保护及供水无关的经营活动,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水源水质的监控管理,加强水质监测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常规和应急监测设备,提高监测质量。环保部门要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及环境质量监测,对全省各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全部开展水质监测并实行月报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环保、水利部门发现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异常变化情况,必须在1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五、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应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和完善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以应急指挥机构、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为核心的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落实处置措施,认真执行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和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助机制。一旦发生污染源水和供水水质的突发污染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切实保证应急监测、处置、信息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只有唯一取水源和饮用水水源地可能受到污染事故影响的县级以上城市要在3年内建成备用水源。

六、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工作领导

篇(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源特指饮用水水源,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包括县城及各乡镇的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本办法适用于涉及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山塘、水库、引水渠道,河溪、备用水源等及其相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镇政府(街道)应加强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上级安排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进行巡查和监管。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县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的目标考核评价和绩效评估范围。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相关设施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

第七条各镇政府(街道)、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应当重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意识和法制观念。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根据防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依据实际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统称水源保护区。

第九条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执行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执行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Ⅲ类标准,并确保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捕杀鱼类。

第十一条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第十二条一级保护区内,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三、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四、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设置油库;

六、禁止从事经营性、商业性种植、放养禽畜,禁止网箱养殖活动;

七、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县城及各镇(街道)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由镇政府(街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后按相关规定上报批准。

在办理好取水许可登记后,按上级部门规定的程序划定的各类水源保护区均按本办法进行有效保护。

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供水范围包括丹霞街道、董塘镇)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该方案如下:

一级保护区:指赤石迳水库的库区水面及三百米岸地范围。

二级保护区:指赤石迳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塘村引水渠水渠面上方五百米范围。

准保护区:指高坪水库水面及岸地三百米、红山河新白至高坪水库段两侧一百米范围。(准保护区未获省政府批准,结合我县实际,予以保留)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进行监测,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的监测档案;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五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各镇(街道)政府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污染源,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当事人停止污染物排放。当事人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发现的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清理。

第十七条县、镇政府(街道)要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同时做好相关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工作。

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要按照应急方案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应急办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应急办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启动相应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警报。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导致饮用水供应中断的,县、镇政府(街道)要立即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应急供应。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信息披露,由县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将划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负责对超标排污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建设项目实行环保审查和审批;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情况向县政府上报。

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合理配置水资源,维护水体自净能力,会同国土、林业等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上游区、涵养区的监督管理及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依法查处向河道内倾倒各类垃圾的违法行为;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取石、采砂、淘金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石、采砂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土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并会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取石、采砂、淘金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石、采砂等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合理规划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涵养林,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防止和控制因水源水污染引起的疾病发生和蔓延。并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源头的医疗垃圾收集、转运工作;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排污管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供水设施的规划管理;指导各镇(街道)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与保护及其他饮用水水源地的规划管理。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活固体废弃物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饮用水源头地区的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和养殖禽畜粪便及屠宰场的监督管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饮用水源头地区推广使用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限制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第二十六条县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处置的安全管理;对阻碍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执法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理,对破坏保护区管理设施、污染饮用水水源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保护项目建设、污染防治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新建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前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已发营业执照,但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自觉保护水源的认识。

第三十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处置的安全监管;协调配合处理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

第三十一条县供电部门对不符合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定的环境违法企业,配合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生效的书面决定,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县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机构,确定专人,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发现异常现象立即向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确保供水安全。

篇(7)

文 王彦

记者日前从黑龙江省环保厅获悉,哈尔滨市将建立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公布水质。

哈尔滨市将通过制定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和定期通报等办法,全面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放口,开展饮用水源环境状况年度评估,建立磨盘山饮用水源地在线监测站,定期公布饮用水质状况。计划到今年年底将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削减8%和12%,乡镇以上地表水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37%,松花江干流水质持续保持三类标准,流域规划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力争80%以上。

篇(8)

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是一项高度敏感的民生工程,《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强调,要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地处沂沭泗流域下游的沭阳县等地区,地表水源地极易受到上游客水污染,政府及相关部门如何提高水源地管理能力、保障水源水质安全,显得极为重要。

1.水源地污染隐患分析

1.1沭阳县主要水系及饮用水源地取水口

1.1.1沭阳县主要水系概况

淮沭河、新沂河为沭阳县两大河流。淮沭河河道设计流量为3000m3/s,由南向北纵穿该县,南接洪泽湖、总六塘河(泗阳县尾水通道),北连古泊善后河(连云港市送清水通道),属地表水Ⅲ类功能区,六级航道;新沂河河道设计流量为6000m3/s,由西向东横贯该县,西接沭河、骆马湖,向东流入黄海,为新沂市、山东沂蒙地区及宿迁市区重要尾水通道,沭阳县境内分为南偏泓、北偏泓,分别属地表水Ⅲ类和Ⅳ类功能区,在县城西北处,南偏泓与淮沭河交汇,北偏泓建有上清下污地涵(设计流量为50 m3/s),淮沭河清水通过地涵上方向北通过沭阳新闸,新沂河上游尾水由地涵内东流,汛期大流量泄洪时,南偏泓和北偏泓平槽,当水位高于淮沭河,将对淮沭河产生顶托,并向南倒灌至沭阳闸,为保护淮沭河上游水质,此时须关闭沭阳闸。

1.1.2沭阳县饮用水源地取水口

沭阳县城区地面水厂于2006年初投入运营,供水能力5万吨/天,水源取自淮沭河,沭阳县城南6千米为淮沭河沭阳闸,在该闸北侧600米的南关洞闸,建有城区饮用水源第一取水口;在沭阳闸南部上游,2008年又建设了第二取水口和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站。

1.2水源地污染隐患分析

淮沭河、新沂河两岸建有防汛河堤,县内无排污口。根据水源保护需要,沭阳县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完成了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根据相关水系特征,目前水源污染主要威胁为四方面:一是汛期新沂河客水污染,倒灌汇入水源地保护区;二是水源地保护区上游淮沭河水源污染;三是水源地保护区内外的水陆运输泄漏事故污染;四是人为破坏。以上四方面实际发生概率依次递减,地面水厂投运以来,发生最严重的水源水质事件就是2007年7月2日,新沂河南北偏泓发生平槽,上游污染导致南偏泓总磷、氨氮分别超过三类水质标准17.3倍和34.0倍,南偏泓水向南倒灌进入淮沭新河南关洞渠,致使饮用水源地遭受污染,城区地面水厂停水近两天。

2.预警响应体制和机制

2.1预警响应组织体系

成立饮用水源预警响应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水质监测工作组、环境监察工作组、协调处置工作组、信息保障工作组。

2.1.1水质监测工作组:负责保障水源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并对饮用水源人工采样和实验室分析,也可提请省市环保部门实施水质同步监测。

2.1.2环境监察工作组:负责掌握可能威胁水源地的安全生产和水污染事故,对可能的污染源防范排查,跟踪协调对污染源采取隔离、消解措施。

2.1.3协调处置工作组:负责统筹应急演练,及时了解周边天气形势、水文情况,牵头分析水污染可能到来和持续的时间,指导和协调应急期间的供水保障及调水冲污。

2.1.4信息保障工作组: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示,负责信息处理汇总上报、人员调配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2.2预警应急响应机制

当有信息显示水源地可能或已受到污染,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分析确认,根据实际形势,分别启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应急响应。

2.2.1蓝色级应急响应

根据周边天气形势、水文情况,可能将有客水下泄,或者饮用水源受到其他威胁,但尚难以确定近日会直接影响饮用水源,应启动蓝色级应急响应机制。在此期间,着重作好监测、监察、气象水务信息通讯、信息分析上报工作,并及时作好提升响应级别准备。

2.2.2黄色级应急响应

根据预警,上游有大流量污染客水下泄,或者饮用水源水质受到其他威胁,将于近日影响饮用水源水质,应启动黄色级应急响应机制。在蓝色级的应急内容外,还须对污染源落实有效隔离、消解处理措施,科学实施调水冲污。

2.2.3橙色级应急响应

当饮用水源地污染已经形成,但污染程度轻微,地面水厂可以对净水工艺实施强化处理,也可启动第二取水口及地下井备用水源,则实施橙色应急响应机制。在黄色级的应急内容外,还须落实供水应急保障。

2.2.4红色级应急响应

当饮用水源地污染严重,必须暂时关闭地面水厂,立即启动备用地下水井等应急措施,则实施红色应急响应机制。在橙色级的应急内容外,还须启动城区地下水井备用水源、采取调集周边洁净水,保证安全供水,必要时,鼓励部分企事业单位在应急期间有计划进行调休。

3.边界污染联防联治快速反应工作规则

加强预警应急工作保障,必须在改善预警应急装备、提高人员素养基础上,针对客水型污染特征,畅通上下游水务、环保部门的联络,完善联防联治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边界污染联防联治快速沟通和处置工作规则。

3.1环境信息快速通报交流工作规则

3.1.1适时通报重污染项目建设信息。邻域上游地区建设化工、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冶炼、电镀等重污染项目时,应及时向下游通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抄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简本。

3.1.2适时通报环境保护敏感目标信息。邻域下游地区建设饮用水源地等环境保护敏感目标时,应及时向上游通报。

3.1.3超前预警紧急排污讯息。当遇汛期泄洪或突发性污染事故,相邻县(市)之间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对方,主动、实时通报河水流量、污染物浓度、水利调度等讯息。

3.2边界环境保护快速执法处置工作规则

3.2.1提前开展污染防范性的联合检查。在汛期到来之前等可能会发生环境污染情况下,经协商同意,开展污染防范性的联合检查,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可适时提请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商讨预防与处置调度方案。

3.2.2快速处置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在遇到跨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相关县(市)应迅速赶赴现场,按照睦邻友好、相互支持的原则,共同协调磋商、共同处理解决边界污染,积极构建和谐、安全的区域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务院,2006.

[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环保部, 2010.

篇(9)

问题:饮用水水源监测能力不足

李霞委员认为,饮用水水源保护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监测能力不强。由于缺少必要的经费支持、设备支撑和编制限制,全省各级疾控中心对饮用水卫生监测的42项常规指标,开展率不高。二是预警应急体系不完善。不少地方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善,应急队伍建设、技术与物资储备还不足。

另一方面,分散在各部门的监测资源得不到有效整合。目前,各级政府的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以及供水单位,虽然各具备一定水平的监测能力,可以开展一定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的监测和检测,但这些监测资源处于比较分散的状态,功能整合不够,互补和共享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篇(10)

二、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

一是严格划定全市域饮用水源保护区。2012年6月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以及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界限标志的设置工作。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调查,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二是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项目整治力度。依法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拆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是建立饮用水源应急保障体系。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提高城市环境应急能力保障水平。

三、加强水质监测与供水管理

逐步对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开展水质监测,不断增加监测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月一监测,每年开展一次109项全分析,农村水厂水源水一季度一监测。尽快形成生活饮用水106项水质检验能力,城市水厂管网末梢水每月一监测,市县两级卫生部门对农村水厂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一季一监测,农村日供水千吨或万人以上供水企业全部建立水质监测化验室。加强二次供水监测,出台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明确责任主体及相关部门职责。

四、大力实施供水管网改造

篇(11)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环保优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方针。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资金投入,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需要。

市、市(县)人民政府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委员会,统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规划、水利、环境保护、农林、园林、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

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中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建设项目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进行蓝藻防治技术的开发利用,推广使用先进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实用技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视具体情况划分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

第九条准保护区按照下列范围划定:

(一)太湖贡湖(沙渚)、锡东饮用水水源:贡湖湖体及沿贡湖湖岸5公里区域;入贡湖主要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两岸各1公里区域。

(二)宜兴市横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宜兴市太华镇太华村、乾元村、楼新桥村、茂化村、胥锦村、太平村、桥涯村和西渚镇横山村行政区域。

第十条二级保护区按照下列范围划定:

(一)太湖贡湖(沙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距离2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东起**市新港入湖口,北到新港河浮沙桥,向西沿塘前路、长泰路延伸至湖边的陆域。

(二)太湖锡东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距离2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东至望虞河、西至许仙港、沿湖高速公路以南的陆域。

(三)江阴市长江小湾、肖山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1000米内的水域及其沿岸纵深500米内的陆域。

(四)**市锡澄水厂长江饮用水水源(长江窑港口):取水口上游3000米、下游1500米内的水域及其沿岸纵深500米内的陆域。

(五)宜兴市横山水库饮用水水源:横山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以下库区及其水库大坝背水坡以内的区域。

第十一条一级保护区按照下列范围划定:

(一)太湖贡湖(沙渚)、锡东饮用水水源: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内的水域和陆域。

(二)江阴市长江小湾、肖山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600米内的水域及其沿岸纵深50米内的陆域。

(三)**市锡澄水厂长江饮用水水源(长江窑港口):以长江西石桥水厂与窑港口取水口中点位置为中心,上游1000米、下游600米内的水域及其沿岸纵深50米内的陆域。

(四)宜兴市横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内的水域和水库大坝背水坡以内的陆域。

第十二条保护区范围经法定程序作出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执行。

第十三条保护区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保护区生态保障方案,控制保护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养殖,合理调整保护区内的土地使用结构和产业结构,开展退耕工作,增加水源保护植被;

(二)建立备用水源、应急水源,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当饮用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及自然灾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

(三)依照管理权限,依法对保护区内污染单位(项目)采取关闭、停业、治理等措施,负责保护区内居民点的布局调整和搬迁;

(四)建立并实行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查制度,逐步推行生态补偿机制,参与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组织打捞蓝藻等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有害水生植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六)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二)负责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和日常监督、监测;

(三)组织饮用水水源水体富营养化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研究与防治,探索生物监测途径;

(四)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实施业务指导;

(五)组织保护区内环境执法检查,调查处理保护区内水污染纠纷和事故;

(六)会同水利、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质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健全水质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系统,定期向社会保护区水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实施保护区内的取水许可;

(二)负责饮用水水源水体以及入湖(库、江)河道的水量监测工作,定期向社会保护区水文情报预报;

(三)根据需要实施调水引流,改善饮用水水源水质;

(四)负责保护区内生态清淤,依法查处擅自围垦水域、改变堤坝功能等违法行为;

(五)会同环境保护、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资源保护规划;

(六)配合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质监测工作,核定水环境(功能)区划水域的纳污能力,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第十六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按照划定的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设置明确的地理标界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组织实施对一级保护区的封闭管理和区内淤泥、水草、杂物等的清除打捞,按照规定对制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尾水的处理进行监管;

(三)当取水口水质受到突发性污染时,采取紧急措施,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四)负责取水口水质的日常监测;

(五)饮用水水源水质异常时预报、预警,按照规定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生态农业建设和植被(湿地)保护。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保护区内的生态农业、防护林带、湿地保护和渔业养殖规划;

(二)对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控制与监督检查;

(三)依法查处保护区内非法养殖、捕捞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纳入风景名胜区范围的湿地、生态防护林的建设和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船舶水污染的防治工作,查处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保护区内医疗卫生单位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其污染物处理情况进行监管。

公安、旅游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设排污口;

(二)新建不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项目;

(三)新建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染料、印染、电镀、化肥、农药、食品、酿造、淀粉、化工、医药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污染物的企业(项目)和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项目;

(五)擅自通行装运油类、粪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和车辆;

(六)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病原体的污水、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性废气废液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炸鱼和使用电器工具捕鱼;

(八)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

(九)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十)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生活垃圾;

(十一)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十二)从事水上餐饮经营活动;

(十三)开山采石和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等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活动;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条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和存在水环境污染隐患的建设项目;

(二)开辟产生污染物的旅游景区;

(三)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码头;

(四)从事水产养殖、集中式畜禽养殖和捕捞作业活动;

(五)在水域滞留、停泊住家(渔)船等。

第二十一条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一切建设项目;

(二)船舶和排筏航行、停泊及作业(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公务的船只除外);

(三)从事旅游、游泳、垂钓和一切可能造成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保护区内已有的下列项目,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所有排污口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封堵;

(二)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和存在水环境污染隐患的建设项目,一级保护区内与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三)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及水上餐厅等污染水体的项目和排放含磷氮的项目,二级保护区内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码头,依法责令限期停业或者关闭;

(四)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项目,依法责令限期接入城镇污水管网,逾期不接入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保护区内已有的旅游景区,具备条件的,应当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实施中水回用,确保零排放。

第二十三条保护区内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岗位责任和操作规章制度,制定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落实措施,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保证水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污染治理设施的预处理能力不得低于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标准和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量。水污染治理设施需暂停使用的,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报经所在地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经水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城镇污水管网,不得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的污水排入保护区水体;

(四)因突发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事故责任者应当停止排放污染物,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污染,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取水单位。

第二十四条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保护区内应当关闭、停业、治理的污染单位(项目),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责令停业、关闭的;

(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批准,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者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

(四)发生水污染事故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五)其他、、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保护区内的建设单位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件,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并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向保护区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保护区内的单位未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岗位责任和操作规章制度或者未制定防止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落实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保护区内的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