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春节已日渐临近,由此进入了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峰期,建议大家不要购买烟花或少购买,越少越好!实在钱多可以做做公益事业。
去年的空气状况是什么样大家都很清楚。上世纪五十年代的伦敦发生过一场很严重的雾霾天气,那次导致几千人中毒死亡,大家都不希望中国也变成这样。从身边小事做起,杜绝丁达尔效应!
一、 不燃放、少燃放烟花爆竹。
让我们从少购买一串鞭炮、少燃放一枚礼炮做起,减轻空气污染程度,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积极营造文明、安全、宜居环境。
二、 选择低碳环保的喜庆方式。
建议选择电子爆竹、喜庆音乐、鲜花等新颖、安全的喜庆方式;在享受烟花爆竹带来的喜悦时,尽量减少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
让我们从少购买一串鞭炮、少燃放一枚礼炮做起,积极营造文明、安全、宜居环境,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以减轻空气污染,。让我们共同爱护环境、保护环境,过一个清新、环保、舒适的低碳春节。
皋兰县公安局向全县居民发出如下强烈倡议:
一、让文明新俗代替陈规旧习,坚决不燃放各类烟花爆竹,特别是大型烟花爆竹。可用电子爆竹、喜庆音乐、窗花鲜花等为节日增添喜庆氛围。
二、让文明新风降低雾霾指数,创建低碳环保的城市环境。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三、严禁在下列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周围100米区域;
(二)政府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及周围100米区域;
(三)汽车站、公共停车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等;
(四)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油库、仓库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周围100米区域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山林、苗圃、公园、旅游景点等重大防火区及周围100米区域内;
(七)县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四、让全县人民群众共同行动起来,自觉抵制燃放烟花爆竹,共建宁静优美、美丽和谐新家园。
近几年来,我国许多大、中城市相继做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这是为什么呢?
我国人民燃放烟花爆竹已有二千多年历史。每逢喜庆日子,人们为了增加节日的欢乐气氛,燃放烟花爆竹。爆竹的主要成分是黑火药,含有硫磺、木炭粉、硝酸钾,有的还含有氯酸钾。制作闪光雷、电光炮、烟花炮、彩色焰火时,还要加入镁粉、铝粉、锑粉及无机盐。加入锶盐火焰呈红色、钡盐火焰呈绿色、钠盐火焰呈黄色。当烟花爆竹点燃后,木炭粉、硫磺粉、多属粉末等在氧化剂的作用下,迅速燃烧,产生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气体及金属氧化物的粉尘,同时产生大量光和热、而引起鞭炮爆炸。纸屑、烟尘及有害气体伴随着响声及火光,四处飞扬,使燃放现场硝烟弥漫,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等严重污染空气。这些气体对人的呼吸道及眼睛都有刺激作用。
燃放鞭炮不仅污染空气,飞扬的纸屑、烟尘落在地面上,还会影响清洁卫生。同时爆炸声如雷贯耳,据测定单个闪光雷爆炸时,其噪声至少在130分贝(dbA)以上,成为噪声公害。此外,每逢春节,由于燃放鞭炮而引起火灾,炸伤手臂、面部或眼睛的事故屡见不鲜。因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于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的正生活秩序,都是十分有利的。
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一些市民会选择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欢庆传统节日,营造喜庆气氛,但其释放出的颗粒物和硫化物却加剧大气污染,严重威胁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据监测数据表明,大量燃放烟花爆竹会急剧增加空气中颗粒物(PM10、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污染物浓度。其中PM2.5浓度的增加最为显著,如在不利气象条件下,会加重雾霾程度,对空气质量产生影响,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同时,烟花爆竹燃放后散落的炮皮碎屑等也会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卫生。为此,新华国际物业服务中心向广大业主朋友们提出倡议:
1.春节期间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最大限度降低由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让我们的天更蓝、空气更清新,环境更优美。
2.不在任何场所,特别是易燃易爆等规定禁止烟火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在相对允许的区域燃放,也要选择符合质量标准、污染较少的产品,尽量做到不燃放、少燃放。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统一部署、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组织发动各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强化措施,深入推进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全面查处、严厉打击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坚决防止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及人员伤亡事故。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XX街道辖区区域。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组织发动阶段(2月3日前)。
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各社区各部门工作任务。
(二)集中整治阶段(2月3日至3月9日)。
各社区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特别是在除夕、正月初一、元宵节等重点时段,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严控非法燃放行为。
(三)巩固管理阶段(3月9日至4月30日)。
定期通报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情况,开展打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活动,根据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存在的问题逐项制定完善措施,形成长效机制。
四、职责划分
(一)各社区居委会:结合实际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加强宣传。
(二)XX派出所:受理违法燃放举报,依法查处违规燃放、运输(携带)烟花爆竹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制止,依法处罚;
配合相关部门严打取缔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牵头落实烟花爆竹收缴销毁事宜,依法办理涉及烟花爆竹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三)安监办: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查处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XX工商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告知、督促沿街门店、市场、餐饮酒店等单位严格执行禁止燃放规定,在检查中发现有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及门店依法告知烟花爆竹监管部门。
(五)环保站:根据烟花爆竹燃放特点,在相应区域设置噪声和大气污染监测点,收集监测数据,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燃放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社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纳入治理大气污染、美化城市环境、安全管理、创建文明城市的重点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层层动员部署,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全力推进烟花爆竹禁止燃放专项整治行动。
(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各社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同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适时组织联合行动,形成整体合力,推动禁放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三)严格执法,依法查处。
各社区、各部门要加强重要节日期间社会面巡逻防控,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对违反禁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对公职人员、党员干部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同时通报给具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
(四)加强督查,严肃问责。
街道纪工委要加强对禁燃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对措施不力、查处不到位导致火灾事故和环境污染的要严肃问责;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xx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xx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落实《xx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通知》、《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禁燃禁放、安全文明祭扫的通告》文件精神,加强安全管理,大力推行低碳文明祭扫,严禁燃放鞭炮焚烧纸钱,确保清明群众祭扫安全、文明、有序。
二、组织机构
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街清明节祭扫情况实际,根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方案要求,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成立xx街道禁放烟花爆竹、清明期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街道全体班子成员及派出所所长为副组长,相关办公室及各社区居委会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所,由韩小春任办公室主任,督促协调相关工作。
三、工作目标
以党员干部示范带头为引领,大力推进移风易俗,形成低碳文明祭扫新风尚,清明期间(4月5日—4月7日)按照“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千秋墓园清明祭扫不燃放鞭炮,不焚烧纸钱纸币,力争实现墓区内祭扫“零燃放”。
四、工作实施内容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街道“智慧xx”党建网络信息平台、微信公众号等传播媒体,以落实《宜春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为主题,通过张贴《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禁燃禁放、安全文明祭扫的通告》,倡导移风易俗、禁燃禁放,提升防火、人身安全意识。引导群众文明安全祭扫,推动绿包环保殡葬,保护生态环境,弘扬社会正能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倡导文明祭扫,严禁燃放鞭炮
利用宣传栏、板报、横幅、标语、电子显示屏等形式,禁止在墓园、小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合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引导群众采用社区公祭、鲜花祭祀、网上祭祀等方式文明祭扫,确保市民度过一个平安和谐的清明节。
(三)建立人员队伍,开展巡查督促
街道组建综合巡查队伍,由街道班子成员带队,街道、社区干部与派出所干警共同参与,乘坐贴有禁放烟花爆竹标语的车辆,采用一日三次、喇叭播放的形式,在全街范围内宣传禁放烟花爆竹、安全文明祭扫工作,及时制止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社区居委会,各工作点、各相关科室,市直驻街道有关单位:
现将《新塘街道2021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江市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
2021年1月28日
新塘街道2021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和机场净空保护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晋政文〔2008〕287号,以下简称《通告》),切实做好街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保护机场净空安全,消除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世中运前社会治安稳定,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禁炮范围
街道辖区内。
二、工作机构
(一)调整街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组,由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陈英煌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施荣进任第一副组长,派出所所长陈峻峰任常务副组长,领导组下设禁炮办,禁炮办要成立禁炮队,办公地点设在新塘派出所。
(二)禁炮办人员负责辖区范围内的禁炮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和日常巡查,查处非法制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为加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力度,严密落实各项安全监管措施,严防发生群死群伤的重特大治安灾害事故,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力保实现禁炮工作“三个不发生”的目标(不发生影响飞行安全事故、不发生公共安全事故、不发生伤人亡人安全事故),街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组决定从现在起至2021年12月31日,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1月27日)。各社区、各工作点、各部门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迅速掀起“禁炮”宣传热潮,营造宣传舆论导向,提高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宣传工作多层次、全覆盖,做到“禁炮”安全常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禁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重点整治阶段(2021年1月28日至2021年4月5日)。各社区、各工作点、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尾牙”“送神日”“除夕夜”“天公生”“元宵”“清明”等重点燃放时段及婚丧喜庆活动期间,要集中力量做好宣传教育和查处工作。其中,“尾牙”“送神日”“除夕夜”“天公生”“元宵”“清明”期间要各开展一次以上的集中整治统一行动。安办要牵头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查堵非法制售烟花爆竹源头,派出所要配合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三)总结固化阶段(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各社区、各工作点、各部门要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采取积极措施,狠抓整改落实。要探索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防止非法燃放反弹,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持续进行,取得实效。
四、具体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区和机场净空保护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关机场净空安全。各社区、各工作点、各部门要继续强化落实“五个一工作制”,即制定一个方案、召开一次大会、签订一份责任状、成立一支禁炮专业队、各重点时段组织一次督查。务必做到工作组织有方案、阶段安排有部署、贯彻过程有督查、工作结果有奖惩,确保本辖区禁炮工作分步骤、有重点地稳步、有序推进。
(二)深化宣传造势。各社区、各工作点、各部门要广泛发动辖区内基层组织,通过微信、微博、新闻媒体、LED、悬挂标语、横幅、宣传车、广播,举办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开展宣传,大力宣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所带来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并及时对违反规定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确保不留死角。各社区、各工作点、各部门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炮工作,出动宣传车深入社区,张贴《通告》、分发《一封信》,通过社区广播及宣传车循环播放《通告》,在闹市区、人车流量大的部位设置广告牌,努力营造人人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良好氛围。对“佛生日”、“进主”等可能大规模燃放烟花爆竹的民俗活动,各社区、各工作点、各部门要提前介入,通过社区干部掌握情况,组织工作专班开展禁燃劝阻工作。
(三)明确分工协作。禁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社区为主负责,文体服务中心、团工委、公会、妇工委、安办、派出所、市管所、城管执法中队、教育办、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协同配合。各社区、各工作点、各部门要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作为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重要内容来抓,组建禁炮工作队进行日常巡查,并具体落实到社区,动员和组织社区老人协会等社会力量配合开展日常巡查和宣传教育,全面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通告》的贯彻执行。对于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及时抄告主管部门;街道禁炮办要适时组织开展禁炮统一行动,并定期对行动情况进行通报。纪工委组织单位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联合有关部门对违反《通告》规定的干部职工依法进行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文体服务中心要加大宣传力度,倡导社区居民争当禁炮使者,建立禁炮文明新区;要加强对宗教场所的管理,及时劝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安办牵头查处无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派出所、城管新塘中队等单位配合有各社区及相关单位查处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派出所要对阻碍执行职务人员依法严惩。市管所要加强对市场的日常巡查,配合查处非法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城管新塘中队负责路面日常巡查,发现非法燃放行为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置。教育办要在寒假前对学生开展一次禁放烟花爆竹的专题教育,提高学生不违禁燃放烟花爆竹意识。发展服务中心要发动物业公司抓好小区的“禁炮”工作,采取张贴、分发《通告》等多种形式,逐家逐户开展宣传。团工委、妇工委、公会、社会事务办等相关单位也要适时地开展禁炮宣传活动。
(四)常抓禁炮机制。一要实行禁炮联动机制。在街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安办、派出所、市管所等街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领导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为成员组成联动小组。各社区、各工作点、各部门在接到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工作合力。二要实行禁炮情况分析通报机制。街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组将适时通报禁炮工作情况,部署下一阶段禁炮工作情况,同时对工作突出的社区、工作点、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成效较差的社区、工作点、部门通报批评。三要实行禁炮工作责任追究机制。要逐级分解责任,确保禁炮工作各个环节都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出现违规燃放有人查。一旦出现大范围或长时间燃放无人制止等失职行为,有人被问责。要积极引导各社区将禁炮纳入村规民约,形成自我监管、自我约束机制。四要实行禁炮督查工作机制。各社区、各工作点、各部门主动抓好禁炮自查工作,特别是对重要节日、婚丧喜庆、民俗活动等可能违规燃放的时段,要提前排摸、提前介入,杜绝违规燃放。同时街道禁炮办也将在重点节日、时段开展督查。
(五)严厉打击查处。市禁炮办举报电话为110或82030096,街道禁炮办举报电话88122110,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一旦接到举报或发现有违规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禁炮工作队要立即出动,及时查处。对非法制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人依法处予罚款、行政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各社区制订、实施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村规民约,动员和组织村级老人协会等社会力量开展日常巡查,建立和完善社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长效管理机制。
城区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及其管理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商务、供销等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教育、引导和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城区下列区域、场所,划定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以下称禁放区):
(一)胜利三路、东山大道、西陵二路、沿江护岸防护栏所围的区域;
(二)区以上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影剧院、图书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及文物保护单位;
(四)重要军事设施,供油、供气、供电等重要设施,葛洲坝水利枢纽工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五)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及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七)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住宅小区,以及绿化地带和交通繁忙的区域。
根据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由产权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放标
志。
第五条在禁放区内禁止燃放、销售或储存烟花爆竹。
第六条城区从临江溪、八一路、桔城路、城东大道、港窑路、大连路、汕头路、宜黄高速公路、夜明珠路、石子岭路至长江北岸岸线所围的区域及西坝全部区域(已划定为禁放区的除外),划定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以下称限放区)。
第七条在限放区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及正月十五,从当日六时至次日凌晨一时,允许燃放、销售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第八条在禁放区、限放区以外的城区范围内,允许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燃放、销售或储存烟花爆竹。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举办或者依法核准举办的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燃放焰火的,主办单位应向有批准权的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条城区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供销社,按照安全、环保的原则和烟花爆竹质量标准,在听取有关协会和基层群众组织的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不属于城区允许燃放的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禁止在城区燃放、销售、储存。
第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的要求,在空旷场所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居民楼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他人、车辆、轮船、建筑物、公共绿化地带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规定,维护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安全。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做好安全、合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安全、合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三条在城区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并对烟花爆竹零售点提供定点配送服务。
市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按规定采购、销售、储存合格的烟花爆竹;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烟花爆竹,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交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回收,不得继续销售、储存。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方案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拟定,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依据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经确认的网点布设方案。
第十五条在禁放区或在限放区规定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停止燃放,没收其烟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燃放允许的品种、规格之外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其烟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500元罚款,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情节严重的,并处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其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对违反销售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可以对制止、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侵犯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高升、礼花弹等。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主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
(四)重要军事设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内环线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的周边,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六条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区域内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由市人民政府的主管机关规定并以通告形式。
第七条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八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不准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禁止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采购、运输、储存和销售活动。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单位统一负责烟花爆竹的采购和批发。采购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测。
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对烟花爆竹进货品种、规格和数量进行监督与控制。
第十条单位需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业务的,应当向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给《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进货,并应当在销售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由专人销售。禁止擅自采购或者销售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将销售许可证悬挂在明显的地方。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未经准许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财物,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擅自采购烟花爆竹或者销售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的,公安机关吊销其销售许可证,没收其非法财物,并可以处进货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未经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财物,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可以处进货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
第十五条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反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依据本条例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没收非法财物,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没收的烟花爆竹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统一处理。罚没的其他财物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生产、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进行举报。
广大市民朋友们:
近日,我市召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指示,坚决打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攻坚战,让天更蓝、空气更新鲜、环境更优美,特发出如下倡议:
1党员干部带头
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公职人员自觉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并引导带动周边群众积极响应倡议。
2倡导文明过节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选择电子爆竹、喜庆音乐、鲜花等安全、环保、低碳的喜庆方式欢庆春节。
3广泛宣传教育
各级文明单位要深入所联系社区、生活小区开展禁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加强对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自觉践行倡议。红旗渠报、林州电视台等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少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
广大市民朋友们,禁放工作是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迫切需要,是顺应群众呼声、保护人们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避免火患发生的现实需要,是移风易俗、践行绿色生活方式、深化文明城市创建的必要动作。我们真诚的希望全市广大干部职工践行倡议,爱护环境,文明过节,为林州的天更蓝、水更绿、空气更清新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关于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二
春节已日渐临近,由此进入了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峰期,建议大家不要购买烟花或少购买,越少越好!实在钱多可以做做公益事业。
去年的空气状况是什么样大家都很清楚。上世纪五十年代的伦敦发生过一场很严重的雾霾天气,那次导致几千人中毒死亡,大家都不希望中国也变成这样。从身边小事做起,杜绝丁达尔效应!
一、 不燃放、少燃放烟花爆竹。
让我们从少购买一串鞭炮、少燃放一枚礼炮做起,减轻空气污染程度,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积极营造文明、安全、宜居环境。
一、本通告适用于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区和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除春节期间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
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除春节期间外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自行公布。
二、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009年1月25日(除夕)上午8时至1月26日(正月初一)晚12时;1月27日(正月初二)至2月9日(正月十五)每日上午8时至晚12时。从1月27日(正月初二)至2月9日(正月十五)的每日零时至上午8时及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春节期间零售的烟花爆竹,由市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按照《武汉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统一配送至各零售经营网点。配送时间为2009年1月13日至2月9日。
各零售经营网点销售烟花爆竹应当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武汉市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严禁无证(照)经营网点销售烟花爆竹。零售时间为2009年1月20日至2月9日。
销售烟花爆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码标价。
四、禁止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通告》中规定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
五、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设置红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和部位6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燃气)站;
3.飞机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消防等级低的社区、部位;
6.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商场、超市、仓库、堆场、货场;
7.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重要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二)禁止在设置橙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和部位3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居住密度高的社区、部位;
2.车站、码头、公共交通枢纽站等部位;
3.风景名胜地区,重要城市景观周边;
4.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比较重要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三)禁止在设置黄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或者部位1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驻地;
2.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3.生态、环保要求高的地区;
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5.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需要守护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四)禁止在山林等重点防火区150米范围内和居民区的房顶、阳台、楼道等容易引起火灾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燃放烟花爆竹。
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或者部位,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督促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样式、规格和时间设置禁放警示标志。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或者部位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的要求,做好相关安全守护工作。
八、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住宅小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九、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2022年全国并没有恢复放鞭炮,但部分地区针对春节期间几个特殊的日子是规定了放烟花时间段,为大家梳理如下:
1.2022长沙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初六期间和元宵节每日早上6时至24时(其中除夕为早上6时至次日凌晨1时) 为可燃放时间;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2022武汉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时间:江岸区、江汉区、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除春节期间以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2022重庆彭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时间:2022年1月31日至2022年2月15日这段时间的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一点可以燃放烟花爆竹,而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4.2022吴忠市同心县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时间:除婚丧嫁娶,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初七、正月十五早7点到晚12点及公安部门批准的烟火燃放活动外,其他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22年解禁烟花爆竹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