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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随着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和人员聘用制度的执行,医疗机构重医疗,轻护理的现象普遍存在,随意减少护士职数,降低人员使用成本,使护士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的保障,导致护理职业缺乏足够的吸引力,护理人员的流失率呈逐年上升趋势。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的实施,为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送来了一盏指引方向的明灯。新疆博湖县人民医院通过组织学习《护士条例》相关条款,结合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的实施,院领导充分认识到护理人员的不稳定严重制约医疗质量的发展。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如何紧密围绕公立医院改革中心工作,积极引导公立医院维护公益性;如何稳定护理人员的思想,强化护理工作内涵及外延建设,使护理人员以良好的形象和娴熟的技术,创造一流的护理服务品牌,确保护理工作与医院建设同步发展,成为发展工作的重点[1]。现将实施措施及要点体会报告如下。
1 稳定是做好工作的基础
结合我院护理人员结构特点,健全以人为本的护理管理激励机制。充分尊重、理解护理人员,关心解决护理人员的生活及各种需求,最大限度调动护理人员的积极性,激发其潜能。以人为本,以情留人,以事业拴人是稳定聘用护理人员的关键。建立畅通的专业职称申报和晋升考核路径,从源头上解决聘用护士的后顾之忧。为已签定劳动合同的护士办理养老统筹金、失业金、社会医保基金,享受孕期产假,带薪假期。节假日的福利待遇与在职工同工同酬。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空间,创造条件,满足年轻护士的生活需要。充分发挥个人的爱好及长处,定期开展活动,丰富年轻人的业余生活。
2 提供发展空间,大胆提拔使用
医院对思想素质好、综合业务水平能力强的护士,护理部有计划地分批外送学习进修。在护士长的选拔上,实现与在职护士公平竟争的局势,体现聘用护士优者上的局面。在科室的主力军方面,呈现出聘用护士占优势的局面,为聘用护士提供了施展自我才华的平台。提供机会,参加各种人事进编考核,给予合情合理的“人性化”关怀。
3 实施“晋档调薪”的管理模式,优化稳定聘用护理队伍,收效明显
实施年度考评制度,从德、能、勤、技四个方面综合量化考评每一位护士,分别界定为优秀(20%)、称职(40%)、基本称职(35%)、不称职(5%),作为晋档调薪的主要依据。按照护理部制定的“年度聘用护士晋档、调档、续聘工作实施方案”,首先通过科室开展专业理论、操作考试、个人述职、民主测评工作的同时,护理部做好全院护士年度护理操作及理论知识考核、全院投诉、患者意见反馈、护理差错、出勤率、夜班数、年度学分及论文等数据的统计工作,最后通过院部考评的程序,依据相关数据及相关规定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人员,并在全院公示3 d,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考评优秀者晋档,称职者调档,基本称职者依据工作年限的不同增资,打破了以往“干好干坏一个样,工作年限长短一个样”的局面,进而提高了大家的工作积极性,并稳定了护理队伍。
4 效果
护理队伍日渐稳定,优胜劣汰的竞争趋势日渐成熟,充分减轻了护理部的工作压力。护理质量得到提高,聘用护理人员成了我院临床一线的“主力军”。聘用护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大大提高,爱岗敬业的精神得到了升华。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越来越高,对护士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护士的工作不再只是打针、发药,健康教育、心理护理、专科护理等已成为护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医学模式的转变也要求护士要从生物、心理、社会的观念出发,满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需要。这就更加迫切需要从法律层面规范和明确护理工作行为,以提高护理工作质量,新出台《护士条例》正当其时。
新的《护士条例》将于xx年5月12日施行,它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护理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施行,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策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卫生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反映新时期、新形势对护理工作的新要求;是促进护理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对于我国护理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当前护理工作任务艰巨,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护士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二是护患关系紧张、缺乏沟通交流;三是部分医疗机构轻护理,重医疗,护患比例失调,致使护理工作的运转不良。医院护理人员管理的难题主要集中表现在护理人力资源配置上。
1 护士条例对医院护理人力资源配置的意义及影响
1.1 《护士条例》颁布的意义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护士条例》,对护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对医院护理人力资源配置及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其意义深远。《护士条例》规定医院护士的配备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四川省要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医院护士配备标准为1∶0.4(患∶护),国家规定在三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1.2 护士执业应具备的条件 配置执业护士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护理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五年,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积极配合医生完成各种医疗救护。
2 当今护理人员配置比例的现状
2.1 护士人力资源短缺 在现今医疗体系中,多数医院及卫生机构都没按条例规定标准配备护士,往往只重视医师的配备和管理,忽略对护士的对口管理,尤其在三甲医院和更高级医疗体系中,病患人数远远超出需要的护士比例。在护士的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机制上我国明显落后西方发达国家,甚至还落后于某些非洲国家。目前我国的高级护理人才极其短缺,比例严重失调,大多数医院仅仅在各科室配备有专业对口的护士1至2名,远不能达到优质护理服务的需求和标准。
2.2 护理管理人才稀少 资源配置不合理,机关管理和护理部门人数相对集中。普通护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素养急需提高,基层科室缺乏相应管理人才,仅仅由护士长一人担当科室护理管理的重任,这不仅加重护士长的日常工作量,还使科室正常的护理工作的运转不能实现良性循环,造成人才资源配置浪费,人力成本上升。这些都给医院及各级卫生机构领导部门提出了管理和思考难题,怎样在人力配置和管理上有针对性的摸索出一条有效方法和途径,将是现代医院卫生管理部门尤其是护理部门必须面对的现实。
2.3 编外护理人员增多 医院的护理队伍在当前人事制度改革中新老体制并行的情况下部分医疗机构存在正式编制人员和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的双轨管理。护士队伍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为降低护士人力成本,医院大量减少正式编制护士,增加编外聘用合同制护士。而这些编外聘用合同制护士不享有参加继续教育、职称晋升的权利,不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待遇,工资待遇低、劳动强度大已成不争的事实。这不仅侵犯了护士的劳动权益,并严重影响了护士队伍的稳定与团结,不利于护理专业的发展,不利于对病人提供优质护理服务。部队医疗体系中由于近年开始实行非现役文职护士制,目前普遍存在科室正式编制军人护士和非现役文职护士及编外聘用合同制护士同时存在的局面。在三种体制下的护理管理措施和政策支持就更加重要,要重视从心理契约视角探索三种体制并存下的激励机制[1]。协调发展和妥善解决各种矛盾,平衡利益冲突。必须首先理清各种矛盾发生的原因,搞清管理思路,实现从上到下的管理模式,不能搞一刀切,要广泛征求护士的意见,对合理化建议和可实施性的措施要积极采纳,对有意从事管理工作的要大力扶持,积极支持,政策要透明和亲和,要建立一整套管理模式和措施,实现“管理对口、管理正规化、管理量化、管理透明化”。护理专业毕业生尽量安排在临床一线从事护士的临床工作,在对口上力争达到学啥专业就搞啥专业。在管理过程中人人有责,人人都参与,相互监督,取长补短,不搞一言堂,实现管理透明,设立奖罚机制,鼓励广大护士积极参与护理管理,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把护理长效实绩纳入实时考核评价中,真正实现管理的公平合理竞争和公开透明。
2.4 多种原因导致护理质量不高 少数护士“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并没有完全付诸行动,对患者态度不热情。部分护理工作简单化,忽视主动观察病情变化、巡视病房和基础护理工作,缺乏对病人的生活照顾、心理护理和康复指导,与病人的沟通与交流不够。一些医院重医疗、轻护理,随意减少护士人数,护患比例严重失调。特别是个别医院的某些管理人员认为护士不能为医院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而对护士队伍建设和护理工作发展没有纳入医院整体发展规划中。由于护士总体比例少,病人需要不能满足,基础护理工作不到位,医院开始转移病人花钱聘请护工,这虽然暂时满足了病人的生活照顾需要,但给危重病人护理带来了安全隐患,特别是由于护工承担部分带有治疗性的护理工作,使护士本因履行的观察病人病情变化的职责成为虚有,给医疗安全带来很多的隐患。
3 应采取的管理措施和方法
3.1 应当积极按要求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医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要努力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与素质[2],力争完成护士配备标准。积极保障护士合法权益,积极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保证培训质量。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医院应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不得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以及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医院或卫生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高年资护士指导下开展工作。
3.2 实施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单位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有情况属实的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并将情况通知投诉人。在护理管理上要宽严并进,奖罚共存,既要考虑道德原则与效益原则的关系,又要考虑严格有序与宽松和谐的关系[3]。首先要制订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措施;其次要根据实际情况举一反三,不能照搬照学别人的管理方法,要本着自己的实际情况有所取舍;第三就是要逐渐取代传统的管理方法和模式向世界先进国家的护理管理模式靠近并逐步融合。这需要我们的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要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汲取经验,勇于探索,在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分析和改进,为维护护理管理的权威不懈努力。
3.3 加强护理伦理学教育,强化慎独修养 由于历史原因,部分护理人员文化起点较低,一般的强调、讲课不可能改变已形成的道德意识。因此,护理管理者应对护理人员进行系统的伦理理论教育,帮助护理人员定好人生坐标。即使在个人独处的时候,仍能自觉坚持护理道德信念,恪守护理道德规范。
3.4 维护护士合法权益 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患关系和谐发展,保障护理安全。《护士条例》的出台给医院护理人力资源的配置及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医院按照条例要求,合理配置护理人力资源将关系到医院的工作质量,更直接影响护理质量、患者安全。《护士条例》的出台将极大激发广大护士工作的热情,促进护理工作的规范化,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护理管理、护理职业工作。我们的护理事业才能更加健康发展,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将得到更好满足。
参考文献
《护士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维护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保障医疗安全,适应医学模式的转变,满足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力地促进了我县护理事业的发展。
为探讨实施《护士条例》的有效途径,对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护士条例》实施现状、存在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提出相关建议。结果表明,实施《护士条例》中的存在问题逐步解决,认真地分析研究和合理化的建议是实施《护士条例》的重要保障。
我县护理工作的基本现状
我县位于苏北沿海中部,土地总面积2776平方公里,总人口96.33万,农业人口86.4%。全县有17个建制镇,分别设有1所中心或镇卫生院,在县城设有县人民医院、中医院、精神病院、妇幼保健所以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各1所。
近年来,我县农村基层护理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①农村基层护理队伍有所增强:2008年底,全县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有注册护士413人,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6.8%。设置床位1566张,床护比1:0.26。大专以上学历护士占护士总数的81.8%;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护士占护士总数72.2%。②护理工作范围逐步扩大:患者入院有人接、住院有人管、辅助检查有人指导、治疗护理有叮嘱、出院回家有人送。③注重打造护理服务品牌:县人民医院开展了集医院式、宾馆式、家庭式为一体的“3H”护理服务,推行分层分级护理,改善住院条件,受到了群众的欢迎。
《护士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县护理工作的变化
依法执业意识得到加强:我县认真落实护士准入管理制度,及时为护士办理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换证等手续,确保护士持证上岗,依法执业。护理质量管理核心制度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得到有效落实,护理文书的书写和管理更加规范。
护士的工作条件得到了改善:⑴住院条件普遍改善:近年来,我县通过省厅专项资助和自筹资金,对镇卫生院原有病房进行了改造,至2011年,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投入6074.68万元,17个镇卫生院全部建起病房楼。病房设有卫生间,安装了电视、空调,设置了传呼系统和中心供氧,改善了住院条件,有利于护理工作的开展。⑵统一配置了基本护理设施:①基础护理设备齐全:县乡两级医院根据护理质量考核标准,配备了“五机八盘”,并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了基础护理工作到位。②急救护理设备性能良好,急救车定点放置,急救药品齐全,急救器械性能良好,明确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始终处于一级备用状态,确保护理工作安全有效。③具有一定的专科护理能力:镇卫生院配备了呼吸机、洗胃机、输液泵、心电监护仪等护理设备,提高了卫生院的护理能力和水平。⑶办公条件逐步升级:县级医院引进了HIS管理系统,护理文书、医嘱处理等实行了一体化的网络管理,至2011年6月底镇卫生院全部引进了电子病历系统,提高了护理工作效率。
护士待遇得到提高:①镇卫生院护士长与医疗科主任享受同等待遇的中层岗位津贴;②提高了聘用护士的工资待遇,为聘用护士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与在编人员同等享受,工资提高幅度近40%。③在职称晋升时,优先考虑在临床一线岗位的护士。改变了原来将护理中、高级职称岗位调整给医生的不正常现象。
护理技术得到提升:①建立了“三基三严”考核训练制度。除加强理论培训考试,还注重操作技能的训练。2005年起,我局每年都开展1次护理人员操作技能竞赛。②学历教育全面普及:全县广大护理人员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教育,参加学历继续教育,努力提升学历和工作能力。③加强了护理人员的进修培训:县卫生局专门制定了基层卫技人员轮训方案,由各基层医疗机构根据工作实际,制定轮训计划,安排医护人员到县人民医院免费进行3个月的轮训。
实施《护士条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卫生院护理工作职能定位不清:乡镇卫生院承担着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应急转诊等服务功能,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地位。目前部分乡镇卫生院正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转型,其护理模式也应为社区居民提供符合社区人群健康服务需要的多样化护理服务。
护理人员数量严重不足:2008年底,我县乡镇卫生院核定床位766张,卫技人员750人,注册医生375人,注册护士165人,床护比1:0.22。县直医疗单位核定床位800张,注册医生434人,注册护士248人,床护比1:0.31。
同时非护理工作任务侵占了护士的时间:在医院里,护士是“万金油”,没人愿意做的工作都是护士去做,加之后勤支持系统不够到位,护士从事非专业性事务性劳动较多。除了治疗外,护士为了完成这些琐碎事务,影响了护士对患者的直接护理,也制约着护理质量的提高。
人事制度改革不彻底:一方面国家取消了毕业生统配;另一方面又限制用人单位的自主招聘。招用临时工、合同工,政府相关部门在人员经费、补助等方面又不予承认,使用人单位陷入两难境地,所以出现同工不同酬现象。护理人员结构不够合理:①年龄结构不合理:我县在职护士中45岁以上213人,占总数的51.6%,30~45岁137人,占总数的33.2%,30岁以下63人,占总数的15.2%。护理队伍老化。②职称结构不合理:我县公立医疗机构护理人员中高级职称18人,占护士总数4.4%,中级职称280人,占护士总数67.8%,初级职称115人,占护士总数27.8%。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结构,与卫生部规定的高级中级初级护理人员数1:3:9,相距较大。
护理人员的知识结构与卫生院的功能不相适应:目前无论从护理专业的课程设置还是继续教育项目都是以专科护理为主,适应的是二、三级综合医院的护理需求。而乡镇卫生需求的是综合性护理人才,既有别于二、三级综合医院,也区别于社区卫生服务。
相关建议
加快护士人才培养:卫生、教育、财政、人事应加强沟通协作,按照实际需求数制订招生培养计划。每年新招录的卫技人员中护理人员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调整医生、护士招生比例,逐步缓解护士数量严重不足的难题。
加大《护士条例》实施力度:将护理工作纳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同步、协调发展。建议卫生部制定出台《护士条例实施办法》,便于基层医疗机构的操作。
1 资料
我院ICU是2007年11月搬新区后成立的科室,由原来的6张病床扩展到现在的23张,护士由原来的11人增加至34人。年龄最大的43岁,最小的20岁,护龄最长的25年,最短的几个月,其中一年工作经验的16人。副主任护师1人,主管护师1人,护师11人,护士21人,研究生1人,本科11人,大专22人。现将影响ICU护士压力的因素和调控方法报告如下。
2 主要的压力因素
2.1 身体的压力 ICU护理工作平凡、琐碎、繁重,白班、晚班、夜班三班轮流,这种昼夜倒班扰乱了护士正常的日常生活,没有规律,尤其是轮换值夜班会对身体产生更大的压力。目前医院护士编制少,科室护士缺编,危重病人多,治疗护理多,工作任务重,使ICU护士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下工作,极易导致护士身心疲惫。护理队伍以女性为主,女性的生理特征、情绪周期性波动、生儿育女等多方面也易导致护士精力不济等,从而对身体产生很大的压力。
2.2 精神的压力 ICU所收治的为跨专科患者,是集中收治可逆性危重病例、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准确细致的监测和护理、及时精确地治疗,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患者的生命安全并有效地提高抢救成功率的临床科室。以多脏器功能损害最为多见,这就要求医护人员除具有多专科医疗护理基础知识外,还应熟练掌握各种监护仪器的使用,临床监护参数的分析,为危重患者的康复提供条件。ICU护士工作经常面临急危症抢救,生离死别,技术革新及各种疾病的威胁。危重患者病情变化快,随时有危及生命的可能,而24h能够观察和直接得到第一手临床资料的只有护士,当病情突然改变时,患者的生命在几秒几分钟内通过瞬间地诊断和处理被抢救,这就是护士的职责。随着医疗机构的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继续教育与职业需求模式的转变,持续的职业发展,是护理职能逐渐拓宽,需要护士不断学习多方面的知识,否则有被淘汰的危机。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的颁布实施,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和对医疗护理服务需求逐步提高,医疗纠纷将会日益增多,务必对护理质量和服务态度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些都使ICU护士产生很大的精神压力。
2.3 情感的压力 在护理工作中,护士需要处理与上、下级、医师、患者及其家属、其他工作人员的关系,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会给护士带来一定的情感压力,因为如果处理不当就会陷入人际冲突的困境。在现实生活中,护士的社会地位与她们付出的劳动不相称,许多患者在出院后往往会对治疗的医生表示感谢,而对护士的工作及贡献承认较少。还有在福利待遇、职称晋升等问题上的不合理,都使护士产生“失落感”;另外,ICU 护士因工作任务繁重,社交活动圈子小,许多大龄护士的个人感情问题也没能及时解决,从而产生很大的情感压力。
2.4 环境的压力 紧张的工作环境,护士工作每天都可能面临着许多危急症病人的抢救,面临着各种疾病千差万别,病情复杂多样,护士必须及时观察病情,对各种病情迅速作出反应,同时还要满足病人及家属的各种合理要求。遇到大型抢救,常常加班,根本顾不上吃饭、休息,长期面对患者的痛苦,甚至死亡患者家属的焦虑、悲痛的特性环境,易导致护士身心疲惫,产生厌倦感。卫生服务领域的不断变化,如新的管理目标,新的管理措施等的出现使ICU护士充满了极大的压力,ICU工作是一项具有高强度、高标准的工作要求,护士是“职业暴露”的高危人群,这些都是产生压力的因素。
3 调控的方法
3.1 以良好的心态面对压力,维护个体身心健康 护士的心理素质是决定应对强度的关键,管理者应注意缓解护士的工作压力,改善和维护其身心健康,以健康的状态面对患者。护士要学会自尊、自爱、自强、明确自身价值,学会适应环境,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处理好护士之间及医护之间的关系,以轻松的心境、良好的心态面对自己的工作。
3.2 及时消除不良情绪,保持精神愉快 护士每天处在一个纷繁的环境中,如护理模式的改变,检查的细化、量化管理以及疾病带来的恐惧与不安,患者的不理解等,这些都会使护士产生负面的情绪。当护士在工作和生活中产生消极、悔恨、内疚、紧张、恐惧、忧虑、愤怒情绪时,我们应该下决心消除这些不良情绪,以新的思维方式让自己保持精神愉快,可积极参加社交娱乐活动,适度的体育锻炼,并培养广泛的兴趣爱好,不但能丰富业余生活,提高自身修养,改善心理状态,有利于自己工作的开展,还应培养自己健全的性格,经常保持积极愉快的情绪,使自己拥有一个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奋发向上、乐观豁达的精神风貌。
3.3 改善人际关系,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 护士的职业注定了护士必须面对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要求护士必须正确处理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作为护士应该学习一定的沟通技巧,与同事融洽相处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的沟通,尽量避免护患冲突的发生。护士在整个医疗工作中处于人际关系交往的中心地位,扮演着举足轻重的特殊角色。护患关系好,有利于患者身心健康,利于医疗护理计划的顺利执行。护士与患者家属关系好,可发挥家属的积极性;医护关系好,在医疗护理中将会配合得更好。
3.4 创造良好的环境,实现人性化管理 要增加护士编制,改变当前超负荷工作状态,合理调配人员,保证护士足够的休息和睡眠,为护士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管理者应合理排班,采取弹性排班方式,如抢救患者多时应临时调整人员加班,以减轻当班护士的体力消耗,缓解心理压力。良好的工作环境,能使人心情愉快,工作效率提高。和睦的家庭能使护士在工作期间心态平和,更好地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因此,生活环境也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内外环境都处于良好的状态,护士的心身疾病将会逐渐减少[3]。
4 小结
综上所述,ICU护理工作的性质及特点决定了ICU护士所承受工作压力较大,高度压力会产生工作的疲倦感,从而影响护理工作的质量。采取正确的应对方式有助于减轻压力,提高护理工作质量。护理管理者应充分调动护理人员的积极性,掌握护理人员的心理健康状态,并分别加以管理,使护理人员善于运用各种应对方法来缓解工作压力,从而稳定护理队伍,提高护理质量,更好地为患者服务,促进护理事业的发展[4]。
参考文献
1 张海燕,龚晓琪,邓育芬.ICU护士压力源与应对方式的调查分析.国际护理学杂志,2006,8(8):611-613.
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频发:随着人们对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各家医院医疗纠纷频发,再加上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施行,“举证倒置”要求手术室护士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要完整准确地记好手术护理记录单,整日连续工作在密闭的手术间内,面对急危或长期受疾病折磨的手术病人,细节上的任何疏忽都会给病人带来难以弥补的伤害,手术台上的所有物品反复的清点、核对,使他们每天都处于一种注意力高度集中、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中。
长期处于多种有害因子中:手术室护士终日与病人的血液、分泌物、排泄物等各种体液接触,感染HIV、HCV、HBV、结核杆菌等几率非常高。术中使用高频电刀,切割组织产生的有害气体,术中频繁传递锐利器械,最易受已被病人组织污染的针扎伤、刀割伤,极大提高手术室护士感染等的风险性,在封闭的手术间内,护士每日工作在空气中存在低浓度挥发性化学毒剂和残余吸入物环境中[1]。崔氏[2]指出,麻醉气体对手术室工作人员有不良的生育结局。手术间内各类易燃、易爆的气体和化学制剂的存在,C型臂的X射线等因素均使手术室成为职业性损伤的高危科室[3]。
高强度的劳动:一个最基层的手术室护士,每1例手术病人都要护士亲自接送,要参与手术病人术前、术后手术床与担架车之间的抬上抬下。手术又需搬拿器械包、布类包,尤其是骨科器械包,重量都在10kg以上,洗手护士配合手术时须保持颈前屈150°~200°,连续站立累计数小时,术前、术中、术后反复的清点物品,精神高度集中,高难度复杂的手术及多个连台手术使手术室护士经常不能及时就餐,体力透支极大。上述因素使手术室护士身心疲惫,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构成手术室护士极大的精神压力。
深造学习的机会少:医学科学发展迅猛,手术技术不断提升,脏器移植、微创手术、腔镜手术等手术的开展,手术医师外出学习进修,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而手术室护士很少能对应外出学习深造,造成护士知识及技术相对滞后,使这些新的高难度复杂的手术配合不够积极主动,这种与手术医师之间新技术、新业务掌握程度的落差又构成了手术室护士的精神压力。
考试压力:科学技术加速发展,知识相互渗透,计算机和电子技术等广泛的应用于临床,同时也对手术室护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每年要有一定的继续教育学学分,还要应对医院频繁的业务考核,职称晋升的业务和英语考试等考试压力。
调控措施
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手术室护士长安排工作是否科学合理,对降低护士的压力非常重要,实行弹性排班,手术少时让更多的护士休息,手术多时,调动更多的人员上班,安排护工接送病人,减轻护士的劳动强度。
爱护体贴护士:手术室护士长要给护士们更多的关爱,要关心他们的健康,为他们定期作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乙肝疫苗接种,提高机体的抵抗力;手术时间长,不能及时就餐时,尽可能为他们补充牛奶、果汁等;常组织他们外出旅游,参加体育活动,如打篮球、乒乓球、跳健身操等,缓解他们的各种压力。
加强专业培训:新进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每月集中组织业务学习,进行现代手术室护理知识和技能的业务教育及培训。新业务、新技术应用中,及时地请各科专家、主任讲解手术步骤及配合要点,尽可能提供外出进修学习的机会,做好传、帮、带工作,提高全科护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培养护士保持平和的心境:护士在工作中要善于调整自己的心态,学会有计划工作,巧妙交替脑力和体力劳动,记住以往的教训,尽可能不犯同样的错误。要学会放松自己,尽可能减少压力因素的侵袭,当有负面情绪,又无法排除时,要寻找正确的渲泄方式和寻求外在支持,如向朋友或亲人倾诉,参加社交娱乐活动,以释放和调节负面情绪带给自己的压力。
讨 论
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给各个行业都提供了机遇,包括护理专业,但因此也带来了行业间的发展不均衡。相对落后的护理观念以及管理方式已不能满足社会进步带来的更高层次的护理服务的要求,这使得护士在工作中不得不承受巨大的身心压力。护士难以从繁琐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护理工作包含大量繁重、重复的生活护理及技术操作,再加上现在护士工作不再是单纯的执行医嘱,而是“以患者为中心”,需要为患者提供生理、心理和社会的全面护理,须付出更多的体力、脑力和爱心。高度紧张的工作状态,长期的超负荷工作,再加上普遍的护士缺编现象和生活无规律,致使护士经常精力透支,对护士的健康造成危害。
手术室护士除了掌握常规的护理技能外还需要较强的专业技能。一般来讲,综合性医院的一名手术室新护士需要3年以上的工作实践才能熟练配合各种类型手术,而不同难度的手术对手术室的业务要求也不尽相同[3],小的综合性强的医院,专业不宜分的过细,防止综合应急处理能力过差。医院护理管理者应注意手术室环境及工作特点对护理工作的不利影响,并没法消除引起护理工作压力的各种因素和压力源。如提高护士的福利待遇,提供尤先的晋升、外出进修学习机会等。
手术室护士是个特殊的职业,每1例手术配合必然有较大的压力,只有提高自身的适应能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手术室管理者要注重培养护士的积极情感,加强意志的锻炼,提高心理耐受力,从而使每个护士都能从容的面对各种压力。
参考文献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规划人口增长的需求,依法划定、特殊保护、长期稳定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种植粮食、油菜、蔬菜、饲料以及其他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第二章基本农田的划定
第六条确定基本农田面积,必须从实际出发,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口增长对耕地的需求进行科学预测。
第七条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并与区、县域规划、村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全市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由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确需改变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下列耕地应当划为基本农田: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生产基地;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蔬菜生产基地;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种子生产基地;
(四)本行政区域内高产、稳产、优质农田;
(五)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六)农业教学、科研试验基地;
(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划定的其他耕地。
第十条基本农田的划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并应当绘图、登记、造册外,建立档案。
划定的基本农田,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检查。
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基本农田每年进行一次普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调整种植结构,但禁止在基本农田内挖鱼塘、种果树;禁止控沙、取土、烧砖、建坟、采石、采矿、建房等非种植业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和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征用、占用基本农田。除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重点工程外,其他建设项目禁止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确南征用、占用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严禁无权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严禁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非法批准的文件无效,所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十五条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征地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上限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除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外,还应当缴纳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基本农田的建设和开发。
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征收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实行“占一亩、补一亩”的原则,补建的基本农田,由农业集体组织负责建设、费用从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基金中给予补助。
补建的基本农田,由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纳入基本农田管理。
第十八条严禁荒芜基本农田,对荒芜基本农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凡弃耕地一年以上的,征收土地荒芜费,征收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案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基本农田的建设
第二十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农田防护林建设、减少风沙危害,防止水土流失,改良土壤,提高地力,把基本农田建设成为旱涝保收的高产、稳产农田。
第二十一条基本农田当按照土地分级标准分等定级,并实行地力补偿制度。
鼓励基本农田经营者增施有机肥、培肥地力,在承包期间,地力升级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励;地力降级的,由经营者予以赔偿。基本农田分等定级标准,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肥力监测网点。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地力状况和地力保护措施的报告,并为基本农田经营者提供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地貌并处以罚款。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保护措施
第五条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第六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损坏天线、馈线、地网以及天线场地的围墙、围网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二)在中波天线周围2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25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三)在短波天线前方500米范围内种植成林树木、堆放金属物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5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四)在功率300千瓦以上的定向天线前方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五)在馈线两侧各3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在馈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种植树木、种植高杆作物;
(六)在天线、塔桅(杆)周围5米或者可能危及拉锚安全的范围内挖沙、取土、钻探、打桩、仰倒腐蚀性物品。
第七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米和水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进行铺设易燃易爆液(气)体主管道、抛锚、拖锚、挖沙等施工作业;
(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三)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的地面周围1米范围内种植根茎可能缠绕传输线路的植物、倾倒腐蚀性物品;
(四)树木的顶端与架空传输线路的间距小于2米;
(五)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周围1米范围内挖沙、取土,或者在其周围5米范围内倾倒腐蚀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上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
第八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坏监测接收天线、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二)在监测台、站周围违反国家标准架设架空电力线路,兴建电气化铁路、公路等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或者设置金属构件;
(三)在监测台、站测向场强室周围150米范围内种植树木、高杆作物、进行对土地平坦有影响的挖掘、施工;
(四)在监测天线周围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3角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第九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二)在天线、馈线、传输线路及其塔桅(杆)、拉线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烧荒;
(三)在卫星天线前方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前方5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5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四)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1500米范围内兴建有严重粉尘污染、严重腐蚀性化学气体溢出或者产生放射性物质的设施;
(五)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500米范围内兴建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煤气站等易燃易爆设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当遵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址,避开各种干扰源。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星标准;在已有发射设施的场强区内,兴建机关、工厂、学校、商店、居民住宅等设施的,除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在标志埋设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两侧2米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及平整土地的,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的同意,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在天线、馈线周围500米范围外进行烧荒等活动,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通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在天线、馈线周围种植树木或者农作物的,应当确保巡视、维修车辆的通行;巡视、维修车辆通行,对树木或者农作物造成损失的,由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对高度超越架空传输线路保护间距要求的树木,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有权剪除其超越部分。
第十五条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收听、收视设备,调整、安装有线广播电视的光分配器、分支放大器等设备,或者在有线广播电视设备上插接分支分配器、其他线路的,应当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由专业人员安装。
第十六条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的,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的专用供电、供水、通信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重要的广播电视设施配备备用电源、水源等设施。
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确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因建设工程阻挡空中专用传输通路,需要建立广播电视空中信号中继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条例对土地承包做了细化规定:
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依法享有平等承包权,以户为单位承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发包承包、征收征用等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①世居本地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②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③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④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⑤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⑥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提交书面申请,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在剩余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依法、自愿、有偿进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制定发包方案。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还应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随着社会的发展,母婴健康的日渐重视,对产科护士素质和护理质量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护士的压力。笔者于2012年10月20日一23日对黎平县县级、乡级(中心乡镇)医疗保健机构产科病房护士进行问卷调查,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调查对象及方法
1.1调查对象 采用便利抽样的方法,于2012年10月20日一23日对本县产科病房66名护士(含助产士)进行调查。有效回收的62份问卷中所有护士均为女性,从事产科临床工作1年以上(含1年),工作年限在2年~22年,年龄20岁45岁,平均年龄31岁;文化程度:中专20人,占32.2%;大专41人(全日制的大专仅5人,占8.1%),占66.1%;本科1人(在职本科),占1.6%:职称:主管护师2人,占3.2%;护师22人,占35.5%;护士38人,占61.3%。
1.2调查工具及评分标准 采用SCL一90症状自评量表[1]测试心理健康水平。此量表共90个条目,分9个基本症状因子:躯体化、强迫、人际关系、抑郁、焦虑、敌对、恐惧、偏执、精神病性。分析指标为9个症状因子分及总均分,评分标准从没有到严重分5级,分别赋值1-5分,总分450分。分数越高。心理健康水平越低。
1.3资料收集及统计方法 笔者向本县产科病房护士发放问卷,被试者根据问卷指导语答卷。发出问卷66份,收回62份,回收率93.9%,将调查结果输人Excel并进行简单的数据处理得到9个基本因子分值,并进行数据分析及统计。
2 结果
产科病房护士心理健康水平较常人低下。
产科病房护士的症状自评量表各因子分及总均分与金华[2]等的常模评分相比较,发现前者均高于后者,除了恐惧与精神病性2个因子分外,其余因子得分与常模比较差异有显著意义(P
3 讨论
3.1本次调查结果显示,产科病房护士的SCL-90总均分和9个因子分均高于国内常模,表明产科病房护士心理健康水平较常人低下。常见的心理问题为焦虑、人际关系敏感、抑郁、敌对、强迫及躯体化等。
3.2焦虑是基层医院产科病房护士最突出的心理问题。本次调查,焦虑位于各因子分之首。护士知识结构不能满足患者和社会的需求是产生焦虑的一个重要原因。作为~名产科护士,不仅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还应具备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等知识。此次调查,全日制学历:中专91.9%,大专8.1%,无1名本科生。绝大多数护士未受过心理健康知识的专门教育和训练,。心理卫生知识匮乏,在工作中遇到复杂问题或日常工作中一旦受挫时,则无充分的心理学知识,进行科学的自我心理调节,负面情绪得不到及时排解,即产生威胁感,出现焦虑、抑郁等。
3.3人际关系敏感
产科病房特殊工作环境的影响:母婴健康的日渐重视给产科病房工作环境带来了新问题,从孕妇一住进病房,家属成群结队的陪伴、探视,增加产科病房不必要的环境污染。有的护士由于社会和临床经验不足,每个孕妇住进病房,就要求孕妇及其家属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而他们按照自己的情况和需要做事,违反规定且找理由为自己辨解。同时有些孕妇进入产程后,由于宫缩的疼痛难忍,分娩时遇到的困难出现不合作现象,家属担心母婴安全,又反复多次的询问医护人员,部分护理人员由于社会阅力浅,临床经验少,不能因人而宜,因事制宜,应变观察能力不足,专业知识不扎实对出现的问题解释不通俗,不合理,使孕妇及家属对护士失去信任感、安全感,产生不满引起矛盾,也影响护士的心理情绪和自制力。
3.4抑郁是不容忽视的护士心理问题 本次调查:抑郁于各因子分第三位。
人际关系复杂紧张是原因之一。面对医院复杂多变的环境,一方面护士面对饱受疾病折磨、心理状态不同、层次不同的患者和家属;另一方面还经常要和后勤、设备、检验部门衔接、协调工作,如果处理不当,就会陷人人际冲突的困境。包括护患、医护冲突和与行政后勤人员的冲突。而护患冲突是影响护士心理健康的常见因素。产科疾病发生突然,分娩过程变化多端,患者及家属一时不能接受现实,普遍存在急躁、焦虑等情绪,有时会因不理解或一些要求得不到满足而引发冲突、纠纷。护患冲突发生时,在原则上护士必须保持冷静平和,忍受委屈,应对患者的愤怒、恐惧和悲伤等情绪变化,没有选择地充当“天使”角色,以维护良好的护患关系。压抑了自身感受,使自身感情受到伤害,“感到别人不理解你不同情你”,出现人际关系敏感症状。长期在这样复杂的人际关系中工作.护士自身所受的心理压力却很少得到关注,长此以往,产生抑郁,使心理健康水平不断下降。
4 对策
4.1提高护士综合素质,完善自我。
护士自身应加强新法律、新条例的学习,平时加强产科理论知识及技能训练,提高应急、应变能力,进行知识储备。
4.2护士自身还应加强医学心理学和伦理学的学习,学会自我分析法,辨别出导致影响自己身心健康的各种因素,正确对待各种不同的人际冲突,处理好护患、医护等关系。做好自我教育,培养健康的人格,不断提高人际交往及解决健康问题的能力,实现患者的身心康复需要与护士心理健康同步满足。
基层医院产科病房护士的心理健康水平较常人低下,只有护士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做好自我保健,才能保持心理健康;通过全员参与、社会支持,才能提高护士的心理健康水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