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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检和清理整顿对象
年检对象:所有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
清理整顿对象:所有民办幼儿园
二、年检和清理整顿内容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办学条件符合设置标准的情况;
(三)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活动及决策机构、校长履职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六)依法建立财会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和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等情况;
(七)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八)学校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九)招生广告备案、宣传和收退费等招生行为规范情况;
(十)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权益保护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民办幼儿园清理整顿的标准
对照《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逐园进行清理检查。对符合《标准》的年检认定为合格,对基本符合《标准》的年检认定为基本合格,下发限期整顿通知书,对不符合《标准》的年检认定为不合格,下发责令停办通知书。
四、年检和清理整顿工作程序
(一)自查。各民办教育机构在中心学校的组织下,按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填写《年检审核表》及相关表册。
(二)中心学校审查。中心学校在各民办教育机构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年检内容进行审查,签署年检意见(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或年检不合格)。
(三)教育局组织专班现场清理核实。教育局督导办公室对举办者资格证件、办学(园)资格证件进行审查,人事科对教职工资格证件进行审查,教育科对办学(园)章程、办学(园)行为进行审核,综治科对校(园)舍、设备设施进行审核,财务科对收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年检意见(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最后提交局党组研究决定各民办教育机构是否通过年检。
(四)公示,将年检结果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
五、有关要求
(一)本次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与民办幼儿园年检工作同时进行。
(二)精心部署,加强领导。为保证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教育局经研究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和清理工作专班。
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成员:
清理工作专班组长:
成员:
(三)各民办教育机构(幼儿园)在接受年检和清理整顿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学校自查报告。重点包括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办学成绩等方面。
①办学条件。包括办学场地、房屋总面积、生均面积及安全情况,拥有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情况、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情况。
②办学行为。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活动的情况;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等。
③内部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④制度建设。学校内部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⑤办学成绩。包括本年度办学取得的的主要成绩、形成的办学特色、获得的主要荣誉及参加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
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学校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办学资金是否到位、有无转移、抽逃、挪用现象。
4、学校章程。
5、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学校及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批复件(复印件)。
6、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
7、课程设置情况(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填写)。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13日云南省教育厅第8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 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应当经学校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科学校(院)、特殊类高等专科学校(师范、医药)和成人高等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三)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自考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冠名“云南”、“云南省”或“学院”的教育机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成人高中学校,冠名“××州、市”的其他教育机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初等教育及以下教育机构、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学校,按最先、最高层次审批权限审批。
(七)审批权限下放的,由被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第六条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所在地教育发展的规划,布局合理。幼儿园在400米、中小学在800米范围内不重复审批设置。
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执行。
第七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筹设。筹建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不申报者,自动终止。
申请筹设、设置民办教育机构,申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申请表(一式3份)。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可行性分析、培养目标、办学内容、办学层次和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与管理使用和发展规划等。
(二)举办者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效证明文件。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需提供单位证明。
(三)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办学章程内容应当包括学校名称、注册地址、办学地址、学校法人代表;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组织机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管理制度、招生对象与规模;学校资产数额、来源和性质,股东股份比例及收益分配;董事会(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职期限和议事规则;章程修改、学校终止处理等。
(四)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五)拟任校长和聘任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六)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以及校舍安全、消防、卫生合格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者借用场地的应当出具所有人产权证,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等有效文件。
(七)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资产证明应当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验资报告。属捐赠性质的校产应当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合同或者协议。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办单位或者公民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申办报告,填写申请登记表。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申请受理后及时召开民办教育机构设置专家委员会会议或者委托教育评估机构,对申办者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提出设置评估意见。学历教育60日内、非学历教育2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或者上报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同意设立或者筹设的民办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者筹设申请书;对不同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变造、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应当规范,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本银行账号、刻制印章。印章样式和银行账号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在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内办学,严禁民办学校擅自开设教学班(点)。事业发展需要设立教学班(点)的,应当到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跨行政区域设立教学班(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所在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备案程序如下:
(一)民办教育机构向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增设教学点的管理方案;
(二)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教学班(点)进行检查,对符合办学条件的教学班(点)予以备案;
(三)增设后的教学班(点)应当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3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教育机构,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组建教育集团或者教育联合体。
第三章 办学管理
第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实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成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董事会章程》或者《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负责人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以根据教育培训需要,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并定期组织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校长、教师开展岗位、业务培训、职称评定及各类教研、进修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第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经批准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减少课程和课时。确需修改教学计划的,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层次、专业、范围进行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办学地址、修学年限、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前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副本或者批准办学文件的复印件;
(二)《办学招生广告备案表》;
(三)广告样稿;
(四)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材料;
(五)省外办学机构应当出具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跨地区招生的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备案的材料一致,未经备案或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举办者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内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民办教育机构收取费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资产相分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民办教育机构有虚假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的,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处理。
第四章 年检评估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年检。
第二十三条 年检按照“谁审批、谁年检”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权限下放的,由实施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年检。
第二十四条 年检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年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自查。民办教育机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年检标准和要求,逐项自查自评,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发展目标,撰写自查报告,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质量评估认证机构。
(二)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质量评估认证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和程序,组成年检评估工作组,于每年4月30日前,组织完成对上一年度的检查评估工作。
(三)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检查评估情况,做出年检评估结论,年检评估通报,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印章。各州(市)、县(市、区)的年检评估汇总情况及总结于每年的4月30日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年检评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登记表;
(二)自查报告;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教育质量认证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年检结果运用:
(一)年检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对基本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限制招生。
(三)对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暂停当年招生并进行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财务清算后,依法予以处理。
(四)年检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奖励和资金扶持、增加招生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教育机构的评估认证制度,组织或委托教育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进行质量评估认证。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质量评估、认证和评比的各类机构,应当依法按程序到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民办学校参加未经本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机构组织的质量评比认证结果,教育行政部门不予认可。
第五章 变更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内变更办学地点的,应当向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在变更后的办学地开展办学活动。民办教育机构跨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变更办学地点的,按审批权限申请变更。
第三十条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层次、类型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应的规定办理。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项目变更的,需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拟变更名称、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发生分立、开办资金、业务范围、合并等情况的,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并根据变更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变更事项申请报告;
(二)新老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签字的变更决议;
(三)《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资产清算报告》;
(四)在校学生安置方案;
(五)拟任举办者(法人、校长)资格证明文件;
(六)原举办者(法人)与拟任举办者(法人)变更协议书;
(七)拟任举办者(法人)出资方式、数额及验资报告;
(八)修改后的学校章程、拟成立新的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九)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发生分离、合并,应当提供以上九项材料;变更校长应当提供第(一)、(二)、(五)、(九)项材料;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应当提供第(一)、(八)、(九)项材料;变更开办资金应当提供第(一)、(二)、(七)、(八)、(九)项材料。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变更事项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 办学终止与机构注销
第三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根据《学校章程》或者举办者的股份协议规定应予终止,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安置与资产处理:
(一)民办教育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和清算。
(二)民办教育机构清算后的财产按下列顺序偿付:
1.退还学生的学杂费及其他费用;
2.支付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
3.偿还有关债务。
民办教育机构偿付上述费用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终止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同时将处理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终止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收到审批机关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我镇现有幼儿园8所,在园幼儿395人,有教职员工44人,其中,教师32人,共有专用校车4部,校车手续齐全,符合接送幼儿要求。
二、主要作法
规范办园行为,理顺管理关系。幼儿园都具有合法的办园资格,《办园章程》内容完备,依法办园。能自觉接受中心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我们把8所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划归各中心小学进行管理,中心小学指定一名副校长分管村小和幼儿园工作。并与派出所、卫生院协商,校车由派出所进行管理,疾病防疫和食品卫生由卫生院防疫站进行管理。
落实责任,强化管理。为了使幼儿园的管理经常化、规范化,我们把幼儿园的管理纳入普通教育管理范围,同分管领导和幼儿园园长签订各项管理责任状,进一步明确他们各自的目标和职责,使他们管理有目标,工作有头绪。我们还专门制订了《幼儿园管理检查细则》,每学期对幼儿园进行一次综合检查,检查结果,不仅作为衡量幼儿园工作的依据,同时作为评价分管领导工作的依据。
加大投入,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园舍建设,做到坚固、实用、够用,坚决不使用危房,清除园内危险建筑物;按照要求不断添置、更新设备设施,保障教学活动的需要;添置足够的幼儿生活用品,做到一生一杯、一生一巾,摆放科学,消毒严格;校园实行封闭管理,出入人员要严格把关,进行出入登记;添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消毒柜、灭火器等。
做好卫生防疫,注重食品安全。建立幼儿食品原材料采购登记制度,采购必须索证,必须建立台帐;建立幼儿疾病晨检制度,建立疾病幼儿登记册,对重病幼儿要及时送诊,并与家长及时取得联系;保证幼儿饮用水和食品的绝对卫生与安全,饮用水必须由卫生部门检验;幼教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不得聘用有传染性疾病的幼教工作人员。
加强校车管理,做好接送登记。建立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制度,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定期维修与检测,并到交警部门备案;学校没有使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校车司机都身体健康、有3年以上相应车的驾龄、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中心学校统一印制了《幼儿接送签字表》,规范了幼儿接送手续。
加强档案建设,落实安全责任。幼儿园都建立了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注重师资建设,组织园长培训。中心学校十分重视幼儿园的教师队伍建设,严把教师聘任关,从今年起,不符合学历条件的不能聘,不符合师德要求的不能聘。本学期,我们还组织了一次园长培训,请卫生防疫站进行食品卫生培训,收效很大。爱心幼儿园还迎接了全市卫生系统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现场会。
三、主要问题
1、 幼儿园布局还不太合理,办园规模太小,不能充分发挥规模效益。
2、 保育员未受过专业培训。
3、 财务管理还要进一步规范。
民办学校自查报告(二)
根据各教办发《xxx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细则的通知》的要求,我校结合实际情况,现报告如下。
一、依法办学,遵守法规政策。
文化艺术学校成立于20**年,是由xx区教育局的审批的民办培训学校,在办学校工作中,我们遵循“以诚待人、凭智治校理念,严格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认真执行市教育、区教育局有关民办教育的各项规定,没有出现违规办学情况,在市区相关评比中多次受到好评,我校是市民办教育协会常务理事单位。
二、合理布局,不断扩大办学规模。
我校由办学之初的英语辅导逐步扩展为以英语为主,作文 、书法为辅的相对综合办学机构,目前,有学生500多人,由于人数的增多,我校已租用两处办学场地,共有13个教室。办学硬件不断改善,在安全防火等方面均符合要求。
三、不断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为使我校学生有相对舒适的教学环境,我校组织教职工,美化教学环境,达到让每面墙都会说话,利用卡通人物形象装饰走廊、教室。用想象生动的美术语言,影响和教育学生。
为增强教学效果,我们还投重资为教室安装多媒体教学设备,使每节课都能使用投影机、大屏幕,让教学效果更为直观有效。提高了教育教学效果。
四、人文关怀,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利益。
为创办特色民办教育学校,我校从成立之初就秉承人文关怀理念,让学生和家长时时感受到学校的关心。一是及时为有特殊情况缺课的学生进行补课;二是设立教材班,为学生无偿补课;三是对因故退学学生及时退费,几年来,从没有因为缴费、退费等问题与家长发生冲突。
五、职责 明晰,加强队伍建设。
随着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也得到不断加强,目前已形成一支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的教师队伍,管理能力强,分工细致,尽职尽责是我校教师队伍的特色,秉承教学工作得到了很好的保障,教学研究工作开展的红红火火,各项规章制度也得到了很好的完善。
六、强化教研,提高教师综合素质。
我校针对民办培训学校教师队伍不断稳定,流动性强的特点,选取有针对性、有实效的教研培训形式,使教师的教学能力、师风等综合素质有了较大的提升。具体工作中,一是树立教师先育人,再教学的理念,再教师选聘工作中,重点考察教师的师德和对学生的爱心,对于那些虽自我能力强的但心高浮躁的,坚决不选,缺少耐心和热情的坚决不选,较好地把好入口关。二是坚持先听课,再上讲台的做法,新入职的教师必须有一个月左右的听课实习时间,对教材和学生相对熟悉后,才可上课,三是听课评课制度。用录像机先把教师的课录下来,集中教师共同观看,查找优缺点,不断改进和提高,四是过课,说课制度,新任教师在上课前,先组织教师进行说课,在说课过关后方可上讲台,五是多种措施确保每一节课达到学生和家长都满意的效果,走出,请进来,选择教师分批、分期、长期进行学习,并重金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到我校培训。
七、科学选材,突出学习的实际效果。
教材的选择,有助于提高教学效果,为此,我校在长期实践,多方学习的基础上科学的选取适合学生特点的教材。
英语选取了“百思迪威”少儿英语教材,新金牌概念,新概念教材三种教材适应不同学生的需求,作文学科选择了全国着名的《小桔灯》作文培训教材,书法引进九宫格快速书写教学法,数学思维训练习从学校实际出发选取了北京卓越教育的趣味训练,科学适用的选择增进了学习效果。
八、完善制度,确保安全。
我校时刻以安全为第一责任,制度了相关的管理制度,购置了安全防火等器材,适时进行疏散演练,使全校师生安全意识明显增强。
九、财目清晰,遵守财务管理制度。
总之,我校恪守教育的各项规定,遵守法规,科学管理,注重管教。
在整体工作中,如有不当,请指正。
民办学校自查报告(三)
20**年度我校在各级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关爱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坚持人人发展、发展人人的教育理念,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导向,以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严格规范学校管理,确保学校朝着健康有序的轨迹前行。现将20**年度学校各项工作情况向年检组领导作简要汇报。
一、学校基本情况:
二、 大力改善办学条件:
一年来在改善办学条件的基础上,以提高办学水平和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为抓手。学校投资近200万用于购置新校车14辆,有效的解决了校车超载问题。其二是用于教学设施设备建设,添置了物理、化学实验器材、体育活动器材以及一至九年级安装了多媒体教学平台,为学校长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 夯实基础 强化管理
一所学校的生存与发展,管理是关键,只有规范管理、精细管理,学校才能赢得发展机遇,才能有效提升社会影响和竞争力。一方面:我们利用管理杠杆加强队伍建设,以人为本,聚心、聚智、聚力,完善管理文本、落实管理责任、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创新工作思路、追求工作绩效,构建学习型、创新型管理平台。
另一方面:利用群体组织、网络资源,丰富教职工文化生活,积极发挥学校网络在日常管理、教育教学、家校联系和扩大社会影响的作用。
1、教学管理注重绩效: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质量乃立校之本。一是学校按要求开齐开足课程外,教学处以常规教学为抓手,在加强教学常规管理的同时,指导学科教研组积极开展示范课、优质课、实验课、指导课的研究活动,不断优化以教为主导、学为主体,以课堂的高效促进教学高质。教研组创新管理,规范活动,每一次教研活动必须做到目标明确、形式多样、人人参与、讲求实效。以构建学生喜欢的课堂,建设学生喜欢的学科为抓手,优化课堂教学提高课堂效率的应对措施,规避教师教学的偏差行为。二是积极开展校本教研,坚持教学研究、“以人为本、亲近教师、关注学生、走进课堂、成长师生”的原则,把解决教学中的实际问题作为研究重点,把促进教师专业成长作为归宿。其一突出教师基本功训练,组织教师教材解读、练习设计、学生教育、课堂管理等方面的培训评比活动,切实提升教师业务素质。其二发挥骨干教师的引领作用,开展教师结对子活动,在教学设计与教学研究、示范指导、提高研究成效。
2、德育 教育立足实效:
万千物类人为上,数年教化德为先。学校始终坚持德育为首的办学思想,首先加强德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骨干作用,建立健全德育工作管理制度和考评细则,明确德育工作重点。一是坚持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常态化,本着以日常行为规范抓起,从养成教育抓起,同时要求各班认真组织学生学习《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班级量化评比细则》,确保学生言行举止规范,仪容仪表规范,课内课外和两操升旗规范。二是德育活动多样化,我校在德育工作建设中,充分利用班会、队会、国旗下的讲话、校内外活动等途径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
(1)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法制、环保、安全、心理健康、孝心敬老。感恩教育和文明礼仪 养成教育,做到重点清、要求高、措施实、效果好。
(2)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体系,加大社会参与学校德育的力度,逐步形成教育模块,从而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组织一个更完善的教育网络,切实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面对挫折的顽强毅力和吃苦耐劳的精神,从而培养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
(3)重视思品课堂的任务落实,全校教师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在教学中有机渗透德育,探索新时期德育教育的新途径,要求每个教师在课堂渗透德育中创新“ 五有目标”(即渗透德育有意识、制定计划有安排、教学设计有体现、课堂教学有落实、授课之后有效果)。
(4)举办庆“六一”文艺晚会活动,给师生提供了展示艺术才华的舞台;举办了中小学生拔河比赛,增强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开展了诵读《弟子规》活动,吸取传统文化之精髓,根据不同年级段每人印发一份诵读资料,同时根据不同年龄段要求低年级学生做到“二能”(能读、能背)高年级同学做到“三能”(能读、能背、能理解)其最终目的通过读记使学生潜移默化,付诸行动。一系列活动使同学们思想得到净化,能力得以提高,素质得以培养。
3、安全工作扎实有效:
安全高于一切,一切为了安全。我们深知安全工作对于学校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学校教育教学保驾护航。其具体做法是:一是着力加强学校、年级组、班主任 、保安室安全管理,互动联防的责任管理体系,落实安全工作层级管理责任制。二是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和预防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园内的设施、建筑物、食堂卫生、消防、职工宿舍、用电用气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排除。三是利用每周安全一课,国旗下的讲话,班会课,安全教育月和每期一次的消防演练,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应对火灾、地震、常见病和流行性病毒传染的预防等安全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增强自护自救的安全意识。
4、后勤保障讲究成效:
加强学校后勤工作,增强服务意识,树立后勤是保障的理念,确保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行。一是严格校产登记、保管、使用赔偿制度,使物尽其用。二是严格财务制度,按规定标准收费,定期清帐理财,做到开支合理、账目清楚,充分发挥有限资金在教学中的最大使用效益。三是加强卫生宣传、疾病的预防,认真组织好年度中小学生的体检工作,完善管理档案。
四、存在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
通过自查,我们不难发现学校管理建设及运作过程中还存在不足之处:
1、学校办学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设施设备有待充实,为教学提供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