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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安全检测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0 14:51:44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网站安全检测报告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网站安全检测报告

篇(1)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5-0353-01

1 引言

篇(2)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3)35-7925-02

自从1993年2月,第一个图形浏览器Mosaic开发成功以来,便迎来了万维网WWW发展的春天,尤其是1994年中国接入互联网之后,中国的互联网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相应的,各地网站也逐渐发展起来,学校也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并把网站作为学校对外宣传和报道的窗口,成为提高教学、科研、管理效率的重要途径,随之而来,学校网站的安全性也变得日益重要起来,已被各教育机构所重视。

1 学校网站安全的现状

就像互联网的TCP/IP协议在研究时就没有考虑到其安全性一样,www的设计者更多地考虑满足用户应用,如何更好的展现其业务内容。很少考虑网站应用开发过程中所存在的漏洞,这些漏洞在不关注网站安全的设计人员眼里是不重要的,大多数网站设计开发者,还有网站维护人员对网站攻防技术的了解甚少,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即便存在安全漏洞,正常的使用者并不容易察觉。

在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最新的数据统计中,高校网站平均每五个漏洞就有一个高危漏洞,这就意味着中国高校网站依然存在着大量高危漏洞。中国每个高校网站平均每天被黑客攻击113次(包含扫描等行为)。高校网站被黑客入侵后通常受到的侵害有挂马、网站前台和后台被篡改、网站数据库被“拖库”被篡改、网页被挂马、服务器被控制成为“肉鸡”等。其中以网站篡改最为多见,比例占一半以上。[3]

上面只是对高校网站安全检查结果分析,对那些缺乏必要的技术设施和相关防范经验的中小学网站来说更是雪上加霜,面对形势日益严峻的现状,很多时候都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也正是由于受技术条件的限制,很多人对网络安全的意识仅停留在如何防范病毒阶段,对网络安全缺乏整体意识。

2 学校网站面临的威胁

2.1 计算机病毒的破坏

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破坏服务器操作系统和文件系统、同时使网站网页被篡改、使服务器的访问速度变慢,甚至是停止服务,造成学校网站系统的瘫痪,是影响学校网站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

2.2 黑客的攻击和威胁

黑客大部分都是精通电脑的高手,能熟练使用各种软件工具,他们通常采用非法手段入侵系统内部,窃听、获取、攻击侵入系统相关敏感性重要信息,修改和破坏系统的正常使用状态,造成数据丢失或系统瘫痪。黑客入侵的常用手段有:端口扫描、端口监听、口令入侵、植入木马等。

2.3 口令入侵

口令入侵是指破解口令或屏蔽口令保护,由于人们的口令保护意识薄弱,设置的口令过于简单,校园内的某些人员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包括修改成绩、将上网的费用转嫁他人等),用不正常的手段窃取他人的口令,造成了学校管理上的混乱。

2.4 非正常途径访问或内部破坏

在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高校中,有些学生平时不好好学习,为了考试能过关通过非正常的手段获取考试内容;有人越权处理公务;有人为了个人私利窃取机密数据,这些安全隐患都严重地破坏了学校的管理秩序。

2.5 所使用的操作系统安全问题

目前,主要使用的网络操作系统有WINDOWS,UNIX、和Linux等,每一种操作系统都存在各种各样的安全漏洞,许多黑客就是利用这些漏洞进行攻击和入侵,各种病毒也是利用操作系统的漏洞进行传染。如不对服务器系统进行及时打补丁和更新,来弥补不断出现的漏洞,即使安装了防毒软件也会被感染。

3 学校网站安全防范策略

3.1 网站服务器安全策略

3.1.1 服务器的物理安全策略

保证网站服务器的安全是整个网站安全的前提,主要包括设备的防盗、防毁、防电磁信息辐射泄漏、抗电磁干扰及电源保护等,我们的服务器机房要有相应的三防一抗能力。

3.1.2 服务器的操作系统安全策略。

首先是使用正版的操作系统;第二是及时为系统打补丁;第三是关闭无需运行和危险的服务;第四是加强系统用户管理;第五是做好操作系统的安全配置。

3.1.3 服务器的帐户安全策略

首先要进行帐户更名,因为Administrator和guest是Windows系统默认的系统帐户,攻击者可以通过破解密码而登录服务器,所有要为其进行更名;其次是账号密码设置,账号的密码策略作用于域帐户或本地帐户,其中强制密码历史、密码最长使用期限、密码最短使用期限、密码长度最小值、密码必须符合复杂性要求等;最后是帐户锁定,当服务器帐户密码不够安全时,非法用户很容易通过多次重试“猜”出用户密码而登录系统,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通过组策略设置帐户锁定策略即可完美解决。

3.1.4 服务器的安全登录系统策略

首先是远程桌面的设置,远程桌面是比较常用的远程登录方式,但是开启“远程桌面”就好像系统打开了一扇门,合法用户可以进来,恶意用户也可以进来,所以要做好安全措施,要做到用户限制和更改窗口设置;其次是telnet连接,如果不使用这项功能,就要把23号端口禁止掉;最后是第三方软件的使用,可用来远程控制的第三方工具软件非常多,这些软件在给我们带来了方便同时也给我们留下了安全隐患,有可能被人植入木马或者留有后门,大家在使用时一定要慎重。

3.2 网站环境安全策略

3.2.1 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是网络安全的屏障,配置防火墙是实现网络安全最基本、最有效的安全措施之一,利用防火墙可以实现内外网络的隔离,限制外界用户对内部网络访问及管理内部用户访问外界网络的权限。

3.2.2 防病毒技术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病毒变得越来越复杂和高级,对网站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病毒入侵网站,防病毒软件会立刻检测到并加以删除。

3.2.3 入侵检测技术

入侵检测系统(Intrusion Detection System简称IDS)是从多种计算机系统及网络系统中收集信息,再通过这些信息分析入侵特征的网络安全系统,入侵检测技术是为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而设计与配置的一种能够及时发现并报告系统中未授权或异常现象的技术,是一种用于检测计算机网络中违反安全策略行为的技术。

3.3 网站域名安全策略

3.3.1 域名注册人邮箱不要使用常用邮箱及个人信息

同时要保证域名不被挂马。

3.3.2 域名管理密码不要使用常用、简单的密码

要做好密码管理和保密工作。

3.4 网站管理员队伍的建设

在网站的安全管理系统中,绝对的网站安全是不存在的,制定健全的网站安全管理体制是学校网站安全的重要保证,只有通过网站管理人员与使用人员的共同努力,运用一切可以使用的工具和技术,尽一切可能去控制、减小一切非法的行为,尽可能地把不安全的因素降到最低。[2]应做好以下几点:①建立较完备的安全管理制度;②加强人员的安全技术和意识教育;③定期进行重要数据存储备份,落实系统灾难恢复措施;④定期进行系统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网站的安全技术和措施的落实情况;⑤定期进行网站安全日志审查与分析记录。

4 结束语

学校网站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该文简要的分析了学校网站存在的几种安全隐患,并探讨了学校网站的几种安全防范措施。总的来说,网站安全不仅仅是技术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安全管理问题。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安全因素,制定合理的目标、技术方案和相关的配套法规等。世界上不存在绝对安全的网站,随着计算机网络和网站建站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学校网站的安全防护技术也必然随着网站的应用的飞速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篇(3)

国美电器的市值从一年前的近700亿港元下跌到如今的161亿港元。大股东黄光裕家族持有的股票价值跌破50亿港元,而2009年6月以1.18港元发行CB(可换股债)并于2010年9月完成转股的私募基金贝恩投资的账面浮亏也接近29%。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昔日的电器连锁巨头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迅速跌落,除了政策红利退出导致实体店销售下滑外,国美电器旗下的两条电商企业库巴网和新锐美(国美电器网上商城)持续的亏损也是重要原因。

有国美电器高管7月19日告诉记者,面对前所未有的危机,7月16日国美电器召开高管会议提出,要重新推出一套全系统激励方案。包括在前董事局主席陈晓离开后一度停止的管理层股权激励,而且还将制定针对电子商务业务的独立的薪酬和激励体制。

湖南机构承认洋奶粉检出香精系失误 向企业致歉

美赞臣、雅培、惠氏等洋品牌奶粉中含有不得添加的香兰素?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湖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委托湖南省品牌信誉调查中心,对几种洋品牌婴儿配方奶粉(一阶段)进行送检,结果发现一些一阶段的洋品牌婴儿配方奶粉中违规添加了国家禁止的香兰素。检测报告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报道被多家网站转载。

相关奶粉企业对此迅速予以否认,并对此次调查背景及相关机构进行了质疑。“惠氏一阶段配方奶粉中没有添加香兰素或其他香精”,惠氏营养品官方回应称,他们一贯严格遵守中国和国际上有关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相关标准,对此次检测的具体情况并不了解,对检验流程和结果也存在异议,愿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是我们的失误,检测结果基本上不含香兰素。”此后,在湖南农业大学营养与食品安全检测中心,该校食品科技学院徐书记称此次检测报告存在失误,并对相关企业表示歉意。

母婴用品品牌红孩子陷被收购传闻

曾经宣称要在2011年上市的母婴电商企业红孩子,近日被传出正在寻求并购,而目前正在洽谈的对象,被传正是近年来在电商行业异军突起的苏宁易购。

“目前还没有确切信息,以上市公司披露为准。”对于并购传言,苏宁易购市场管理中心常务副总监闵涓清向记者表示。

不过,据知情人士透露,作为曾经的中国母婴用品第一品牌,创始人之间的分歧,VC对公司业务的“绑架”,以及其在电商业务面前的裹足不前,都让红孩子的发展受到影响。

“在2006年和2007年的时候,国内最火热的电商不是京东商城或者当当,而是红孩子。”一位红孩子的离职高管告诉记者,作为中国较早涉足母婴市场的企业,成立于2004年的红孩子曾有过非常辉煌的业绩。

“从2008年末至2011年,红孩子自己走失了。”前述红孩子离职高管表示,在这段中国母婴用品行业的增长黄金期,红孩子却毫无作为。在他看来,原因很复杂,有外部竞争环境的压力,也有创业团队自身的因素。

在长期关注红孩子模式的电子商务观察员、国药控股电子商务项目经理鲁振旺看来,在这迷失的3年里,红孩子一直在目录直销和电子商务两大业务间左右徘徊。“随着电子商务的崛起,加上母婴商品较为标准化,DM的作用越来越小,转化率越来越低,便利性越来越差。”鲁振旺表示,红孩子的创业团队应该也早已意识到了公司的出路在于电子商务,但由于过于依恋DM给公司创造的价值,其向电商的转型不够彻底。

据红孩子自己公布的财务数据,至2010年,其录得总营收约15亿元,其中DM业务依旧占据着其中约9亿元的份额。而直到2011年末,随着DM业务的急速萎缩,红孩子才被迫转型为一家彻底电子商务公司,其宣布目录事业部取消,目录的形式告别了销售功能。

白酒超级景气周期的终结

篇(4)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也是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既是政府坚持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产业升级、促进农业增产增效的具体体现;既是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提高政府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现行农业行政管理体制为基本框架,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效实施为基本目标,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充分发挥和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促进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数量与质量、安全与效益的有机统一和整体提升。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效实施为目标,确保权责统一。既要着眼于长远,统筹规划,建立全程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也要结合工作实际,因地制宜,科学筹划,合理布局、稳妥推进。

依法监管、严格把关。依法监管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制定和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和规定、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整合资源、开拓创新。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客观要求,解放思想,不断创新,加强分工与协调,发扬互助合作精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源有效整合,构建合力推进的监管机制。

强化服务,促进发展。以良好的作风,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结合农业生产实际,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农户重在引导、教育和技术指导,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企业、批发市场等组织化程度较高的主体,重在健全制度,规范行为,推行标准化建设。

(三)主要目标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文件规定,按照责任明确、运转高效、行动统一的要求,用5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农业投入品动态监管体系、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实施体系、规范化流通体系、市场准入体系、质量检验检测体系、综合执法体系、监管制度体系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程覆盖。力争蔬菜、畜禽、水产品、果茶等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县城农产品市场抽检合格率达90%以上,乡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85%以上,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现象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

三、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一)构建农业投入品动态监管体系

1、积极发展连锁经营,建设农资现代流通网。全县选择2—3家经营规范、质量可靠、规模较大的农资经营企业予以重点培育和扶持,发展统一采购、配送、管理、价格、标识、核算和服务的直销连锁经营,构建必要的农资储备机制。

2、建立农资监管联动机制,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农业部门要牵头协调和督查农资监管情况,负责制定工作意见,依法监管农药、化肥、种子、饲料、兽药、鱼药等农资产品的生产、经营、流通和使用。工商部门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做好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理工作,并重点推行“二帐二票一卡一书”制度,同时要协同农业部门做好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查,使其具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营条件,将农资经营主体应取得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和“二帐二票一卡一书”制度建设纳入年审的重要内容,依法取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质量技监部门要负责农资生产环节质量监测和定期抽检。供销部门要负责农资生产环节质量监测和定期抽检。供销部门要发挥农资经营主渠道作用,抓好农资连锁经营和诚信体系建设。

3、建立农资市场群众服务监督网。广泛公开等农资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举报电子信箱,畅通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农资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充分运用政府网、服务电话,推广先进适用、质量可靠、安全性高的农资产品。

(二)逐步构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实施体系

坚持“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正确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积极实施”的方针,按照“有标贯标、无标制标、缺标补标”的原则,逐步建立以白莲、烟草标准化生产示范推广为基础的农业标准化实施体系。同时,整合涉农资源,组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名牌农产品“四位一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服务机构,全面开展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名牌农产品以及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工作。

(三)构建农产品规范化流通体系建设

1、加快市场标准化建设。培育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农贸市场,对销售的食用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达标率达到95%。扶持1-2家连锁配送、超市经营、专区销售等多种新型业态,促进认证品牌农产品实现优质优价。

2、推行农产品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上市销售。获得认证的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3、生产记录档案及标识。从经常食用、产销规模大,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大米、生猪、蔬菜、家禽等农产品种养大户入手,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包装标识上市制度。龙头企业、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率先实行产品标识上市,加快分散农户标识普及化进程。

4、参加产销直接对接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或企业要配备打码机,全面实行条形码包装标识,确保质量安全可追溯。对上市生猪全面推行新的二维码,定点屠宰场要严格执行“没有二维码的生猪退出市场的机制”。

5、规模农产品生产基地,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对包装上市的农产品,要标明产地和生产者(经营者)。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要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予以正确标识或标注。

(四)构建农产品市场准入体系

1、县农贸市场和各大超市的大米、蔬菜、水果、生猪、禽蛋及水产品,从2009年开始逐步推行市场准入。对进入市场的批量农产品坚持“凡进必检”,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按批次抽检,合格并规范标示后进入市场,不合格产品依法禁止销售。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凭有效检测证明进入市场销售:

(1)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

(2)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农产品,凭有效的合格证明;

(3)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1年以上长期直销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

(4)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5)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有资质机构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6)实行定点屠宰的猪肉、牛肉,凭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冷鲜肉、冻猪(牛)肉,除凭上述证明外,加附《产品质量法》要求的相关证明。其他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凭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3、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检测结果,发现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处理并及时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动物屠宰厂(场)应当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禁用药物的日常检测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屠宰未经禁用药物抽检和禁用药物抽检不合格的畜禽。对禁用药物抽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5、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负责,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农产品,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销售者发现销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退回供货商或者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五)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一套由县、乡二级组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运行高效、与市场接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1、建设以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为主体的检测体系。整合现有检测力量,紧贴主导产业和产品,争取国家、省市项目配套资金,建立县级农产品检测中心,承担全县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方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性检测工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指导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和超市开展检验检测和技术培训工作。力争2010年全面完成县级检测中心建设,并逐步建设小松、高田、横江、屏山等重点乡镇检测站。乡镇检测站应当突出农残和“瘦肉精”速测和自检。对县、乡检测机构日常工作经费要纳入县、乡财政预算。

2、县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点,星级宾馆要自建速测点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加强日常检测监管。各农产品交易市场要在醒目位置,设置检测信息公示栏及安全消费导购图。

(六)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执法监管体系

按照“机构法定化、队伍专职化、手段现代化和管理正规化”的要求,以“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公正高效”为目标,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

1、理顺农业综合执法职能职责。县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建设,实现行政处罚职能统一行使,执法人员统一管理、执法力量统一调度、执法文书统一规范,为农业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代表农业行政部门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集中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承办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种畜禽、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方面以及其他由农业行政部门交办的市场整治、案件查处等工作。

2、规范经费保障和人员管理。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农业法》的相关规定,农业法制和综合执法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费用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考虑。农业行政部门应择优选配农业综合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具备农业执法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经过农业执法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取得农业行政部门在编工作人员身份。

3、统一执法设施和装备标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配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达到以下要求:有相应的专用办公场所(包括听证室、询问室、档案室及必要的罚没物资存放场所);有相应的执法交通车辆;有与工作相适应的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取证工具、档案信息处理设备等执法装备;独立或依托农业信息网站建立农业综合执法信息交换平台。

(七)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1、建立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大气、土壤、水体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对农产品生产区域实行分类管理,确定并适时调整适宜生产区、限制生产区和禁止生产区;认真落实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制度,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用于农业生产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要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制度。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要及时跟进报道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品牌、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3、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通报制度。及时向县、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通报全市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内容以省、市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为主,县、乡农业部门开展的检测结果为辅。

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组织领导

篇(5)

一、STP战略概述

企业在市场营销环境分析的基础上,实行STP战略是决定营销成败的关键。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科特勒教授在他的《营销管理》一书中系统提STP战略,成为市场营销思想的一个重大突破。

STP战略具体是指市场细分(Segmentation)、目标市场选择(Targeting)和市场定位(Positioning)。STP认为市场是一个综合体,是多层次、多元化的消费需求几何体,市场细分是指营销者通过市场调研,依据购买者在需求上的各种差异,把某一产品的市场整体划分为若干购买者群的市场分类过程;目标市场选择是根据市场细分标准选择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细分市场,并作为企业营销对象的决策;科特勒认为,市场定位是指公司设计出自己的产品和形象,从而在目标顾客心中确定与众不同的有价值的地位的过程。STP战略的核心应该是“定位”——通过对企业自身能力和对竞争对手的分析后,将自己的企业、产品和服务在顾客心中确立合适的位置。

二、产品检测市场概述

产品检测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检测服务已进入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小到市民家庭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大到重大工程的计量验收等等。我国的检测市场十分巨大,以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为例,全套的检测一般包括苯、甲醛、氨气、TV0C和氧气等五个项目,对于一个中型城市,按每年2万套新房装修,每户平均收费600元,实际检测率40来计算,每年的检测费就将近五百万元。一般而言,检测机构的业务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国家强制要求的年检/校准、贸易方要求的检测、企业为了提高产品质量自行送检或进行实验室比对检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抽检、民用市场检测等。

按照加入WT0的承诺,从2005年12月11日起,我国的检测市场完全放开,国外的检测机构获准在我国设立独立子公司,从事检测服务,我国检测市场的竞争硝烟日渐激烈。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5年底,仅上海就有各类检测机构近500家。目前国内检测机构主要由三大主体组成——国有检测机构、国外大型检测机构和民营检测公司。国有检测机构主要是各级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属或相关的事业单位,业务较为稳定,如各省市的计量测试研究所等;国外的大型检测机构数量不多,但综合实力很强,如瑞士通用公证行(SGS)、美国安全检测实验室(UL)、等;民营检测公司的数量较多,但实力相对较弱,面临强大的竞争压力。

中小型检测机构一般来说经营灵活、市场反应快速,但设备较为简单,检测能力有限,业务品种比较单一,存在较大发展难度。文章主要取本土中小型检测机构作为研究对象。

三、中小型检测机构营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市场意识不强。由于产品检测市场化的时间不长,很多机构难以快速适应市场化的要求,缺乏检测专业技术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兼备的人才,领导层缺乏有效的市场意识。

(二)营销战略不明确,营销力量小。一方面,很多机构没有明确的战略目标,没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另一方面,营销业务人员少、力量弱,甚至很多机构不设立正式的营销业务部,总经理就是直接的业务经理。

(三)民用市场的开拓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很多机构对民用市场似乎不太重视,长期以来的业务主要是围绕国家强制要求或贸易方要求的检测项目而开展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民用市场的开拓难度较大以及我国民众的检测意识不强、民用检测市场不成熟等因素有关。

(四)组织内部信息化水平不高、网站友好度低。很多机构并未建立内部局域网,组织内部各部门信息共享度不高。此外,网站作为与客户交流的重要平台,是与用户进行沟通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工具,而很多机构的网站友好度很低、更新速度慢,严重影响了企业形象。据观察了解,甚至有机构半年多都未对网站更新过,更不用说想从中查询及时有用的信息。

(五)售后服务水平低。很多机构并未成立专门的客户服务部,对于检测后的服务并没有形成足够的重视,有些机构则干脆将其职能并入综合办公室里,并不能形成有效的客户服务。

虽然如此,随着对市场的理解逐渐深刻,很多中小型检测机构都在努力提高自身的管理营销水平,利用自身对市场的快速灵活反应能力来对这个庞大的检测市场分一杯羹。不同的检测机构应该根据自身情况采用不同的发展策略。

四、中小型检测机构营销战略建议

在制定营销战略前首先要对本机构和竞争对手的能力进行分析,确定自己的资源和能力范围以及增加对对手的认知和分析,在此基础上不断进行市场细分、市场定位和目标市场选择的循环动态分析:

(一)加强市场调查和市场分析工作,为市场细分提供依据。市场调查和市场分析是经营活动主体认识市场形势、分析自身经营状况、预测市场变化趋势进而制定正确的营销战略的一种极为重要的手段。计量检测机构需要通过市场调查活动来了解自身能力、了解竞争对手情况、了解客户需求。市场调查、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有:1)需求研究:本机构的市场占有率和覆盖率、现有客户的需求量、市场潜在需求量、竞争对手研究等;2)产品研究:本机构现有检测能力及可能拓展的检测能力、本机构的配套服务能力、竞争对手的服务能力等;3)客户研究:现有客户情况研究、潜在客户研究;4)价格研究:市场平均价格水平、本机构的价格水平、新检测业务的定价水平等。

(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目标市场选择。在进行市场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状况、本机构能力和竞争对手的情况后,找出目标市场和本机构资源的最佳结合点,选择最利于自身发展的一个或几个目标市场,以期获得最大期望收益。

转贴于

(三)重视营销战略的作用,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检测市场的市场定位是根据市场情况,给自己的机构、产品和服务确立一个市场位置,让它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对特定的细分用户进行营销,以利于在竞争中获取有利位置的过程。通过对不同目标市场状况的把握,根据自身的不同检测产品的特点可以采用不同的定位策略——避强定位、对抗性定位、创新定位、重新定位等。

(四)不断进行STP的循环动态分析。企业的内外部环境在不断变化,要求企业也要不断对其进行循环动态分析,从而保证STP战略的有效性。

当然,中小型检测机构还需要做很多改进工作以对STP战略的实施给予支持:

(一)及时转变观念,提高市场竞争和服务意识。在市场放开、外资进入的激烈竞争局面即将形成的情况下,要认识到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先一步赢得市场的认同就获得了竞争的优势,而市场竞争和服务意识的树立以及对先进的检测服务理念(完善的服务项目和赔偿制度)的学习是赢得市场的关键。

(二)合理选用价格策略。检测机构的产品主要是检测报告,由于产品的特殊性,产品策略相对较难实施,而价格策略是市场营销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市场需求和购买者的行为。检测机构制定的价格适当,就有利于开拓、巩固和扩大市场,增强产品的竞争力。检测机构要综合分析产品成本、市场需求、市场竞争、消费者行为等影响因素,运用科学的方法、灵活的策略,选择恰当的定价目标,实行符合本机构发展战略的价格策略。

(三)民用检测市场必须加以重视。目前民用检测市场的潜力还没有被充分发掘,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高质量生活追求的逐渐增加,民用检测市场也将越来越大,提前进入这一市场将会使自己在未来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对于检测这一特殊产品,也可以使用传统的4P(产品、价格、渠道、促销)市场营销组合或者现代的4C(顾客、成本、方便和沟通)市场营销组合,比如说在业务发展中也可以与相关的厂商开展联合促销等。

(四)提高机构的信息化水平,增强网站的友好度。组织内部效率决定了营销能力水平的高低,增加组织内部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水平可以有效提高机构的效率,为STP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持。此外,作为与客户交流的重要工具,中小型检测机构的网站中应增加互动交流功能板块,积极更新网页,增强网站的友好度,提高客户满意度。

(五)充分重视售后服务和情感服务。产品检测服务作为特殊的产品,向客户提供的不仅仅是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更是一种安全保证,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情感服务会有效的维护好客户。在向企业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更应该由专业的技术人员与企业进行沟通,就产品的薄弱不足之处提出意见建议,便于企业改进产品质量;在向个人客户提供服务时,更应注意加强对专业数据的解读,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意见,这样可以有效提高客户满意度、快速形成良好的口碑效应。

五、结论建议

随着检测市场的放开,激烈竞争已经不可避免,作为在市场中处于相对较弱势地位的本土中小型检测机构来说,通过对自身能力的把握和对竞争对手的分析,利用动态STP营销战略可以有效提高竞争力,但竞争力的提高不能仅仅依赖于几种营销策略组合,文章认为应该还要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一)充分利用本土的先发优势,集中资源快速发展核心业务,提高技术水平和扩大组织规模,扩张服务的地理范围,提升组织的竞争力。

(二)增加与先进机构的交流,学习其先进的管理和技术,尤其是经营运作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学会“与狼共舞”。

篇(6)

一、STP战略概述

企业在市场营销环境分析的基础上,实行STP战略是决定营销成败的关键。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科特勒教授在他的《营销管理》一书中系统提STP战略,成为市场营销思想的一个重大突破。

STP战略具体是指市场细分(Segmentation)、目标市场选择(Targeting)和市场定位(Positioning)。STP认为市场是一个综合体,是多层次、多元化的消费需求几何体,市场细分是指营销者通过市场调研,依据购买者在需求上的各种差异,把某一产品的市场整体划分为若干购买者群的市场分类过程;目标市场选择是根据市场细分标准选择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细分市场,并作为企业营销对象的决策;科特勒认为,市场定位是指公司设计出自己的产品和形象,从而在目标顾客心中确定与众不同的有价值的地位的过程。STP战略的核心应该是“定位”——通过对企业自身能力和对竞争对手的分析后,将自己的企业、产品和服务在顾客心中确立合适的位置。

二、产品检测市场概述

产品检测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检测服务已进入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小到市民家庭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大到重大工程的计量验收等等。我国的检测市场十分巨大,以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为例,全套的检测一般包括苯、甲醛、氨气、TV0C和氧气等五个项目,对于一个中型城市,按每年2万套新房装修,每户平均收费600元,实际检测率40来计算,每年的检测费就将近五百万元。一般而言,检测机构的业务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国家强制要求的年检/校准、贸易方要求的检测、企业为了提高产品质量自行送检或进行实验室比对检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抽检、民用市场检测等。

按照加入WT0的承诺,从2005年12月11日起,我国的检测市场完全放开,国外的检测机构获准在我国设立独立子公司,从事检测服务,我国检测市场的竞争硝烟日渐激烈。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5年底,仅上海就有各类检测机构近500家。目前国内检测机构主要由三大主体组成——国有检测机构、国外大型检测机构和民营检测公司。国有检测机构主要是各级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属或相关的事业单位,业务较为稳定,如各省市的计量测试研究所等;国外的大型检测机构数量不多,但综合实力很强,如瑞士通用公证行(SGS)、美国安全检测实验室(UL)、等;民营检测公司的数量较多,但实力相对较弱,面临强大的竞争压力。

中小型检测机构一般来说经营灵活、市场反应快速,但设备较为简单,检测能力有限,业务品种比较单一,存在较大发展难度。文章主要取本土中小型检测机构作为研究对象。

三、中小型检测机构营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市场意识不强。由于产品检测市场化的时间不长,很多机构难以快速适应市场化的要求,缺乏检测专业技术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兼备的人才,领导层缺乏有效的市场意识。

(二)营销战略不明确,营销力量小。一方面,很多机构没有明确的战略目标,没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另一方面,营销业务人员少、力量弱,甚至很多机构不设立正式的营销业务部,总经理就是直接的业务经理。

(三)民用市场的开拓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很多机构对民用市场似乎不太重视,长期以来的业务主要是围绕国家强制要求或贸易方要求的检测项目而开展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民用市场的开拓难度较大以及我国民众的检测意识不强、民用检测市场不成熟等因素有关。

(四)组织内部信息化水平不高、网站友好度低。很多机构并未建立内部局域网,组织内部各部门信息共享度不高。此外,网站作为与客户交流的重要平台,是与用户进行沟通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工具,而很多机构的网站友好度很低、更新速度慢,严重影响了企业形象。据观察了解,甚至有机构半年多都未对网站更新过,更不用说想从中查询及时有用的信息。

(五)售后服务水平低。很多机构并未成立专门的客户服务部,对于检测后的服务并没有形成足够的重视,有些机构则干脆将其职能并入综合办公室里,并不能形成有效的客户服务。

虽然如此,随着对市场的理解逐渐深刻,很多中小型检测机构都在努力提高自身的管理营销水平,利用自身对市场的快速灵活反应能力来对这个庞大的检测市场分一杯羹。不同的检测机构应该根据自身情况采用不同的发展策略。

四、中小型检测机构营销战略建议

在制定营销战略前首先要对本机构和竞争对手的能力进行分析,确定自己的资源和能力范围以及增加对对手的认知和分析,在此基础上不断进行市场细分、市场定位和目标市场选择的循环动态分析:

(一)加强市场调查和市场分析工作,为市场细分提供依据。市场调查和市场分析是经营活动主体认识市场形势、分析自身经营状况、预测市场变化趋势进而制定正确的营销战略的一种极为重要的手段。计量检测机构需要通过市场调查活动来了解自身能力、了解竞争对手情况、了解客户需求。市场调查、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有:1)需求研究:本机构的市场占有率和覆盖率、现有客户的需求量、市场潜在需求量、竞争对手研究等;2)产品研究:本机构现有检测能力及可能拓展的检测能力、本机构的配套服务能力、竞争对手的服务能力等;3)客户研究:现有客户情况研究、潜在客户研究;4)价格研究:市场平均价格水平、本机构的价格水平、新检测业务的定价水平等。

(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目标市场选择。在进行市场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状况、本机构能力和竞争对手的情况后,找出目标市场和本机构资源的最佳结合点,选择最利于自身发展的一个或几个目标市场,以期获得最大期望收益。

(三)重视营销战略的作用,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检测市场的市场定位是根据市场情况,给自己的机构、产品和服务确立一个市场位置,让它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对特定的细分用户进行营销,以利于在竞争中获取有利位置的过程。通过对不同目标市场状况的把握,根据自身的不同检测产品的特点可以采用不同的定位策略——避强定位、对抗性定位、创新定位、重新定位等。

(四)不断进行STP的循环动态分析。企业的内外部环境在不断变化,要求企业也要不断对其进行循环动态分析,从而保证STP战略的有效性。

当然,中小型检测机构还需要做很多改进工作以对STP战略的实施给予支持:

(一)及时转变观念,提高市场竞争和服务意识。在市场放开、外资进入的激烈竞争局面即将形成的情况下,要认识到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先

一步赢得市场的认同就获得了竞争的优势,而市场竞争和服务意识的树立以及对先进的检测服务理念(完善的服务项目和赔偿制度)的学习是赢得市场的关键。

(二)合理选用价格策略。检测机构的产品主要是检测报告,由于产品的特殊性,产品策略相对较难实施,而价格策略是市场营销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市场需求和购买者的行为。检测机构制定的价格适当,就有利于开拓、巩固和扩大市场,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检测机构要综合分析产品成本、市场需求、市场竞争、消费者行为等影响因素,运用科学的方法、灵活的策略,选择恰当的定价目标,实行符合本机构发展战略的价格策略。

(三)民用检测市场必须加以重视。目前民用检测市场的潜力还没有被充分发掘,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高质量生活追求的逐渐增加,民用检测市场也将越来越大,提前进入这一市场将会使自己在未来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对于检测这一特殊产品,也可以使用传统的4P(产品、价格、渠道、促销)市场营销组合或者现代的4C(顾客、成本、方便和沟通)市场营销组合,比如说在业务发展中也可以与相关的厂商开展联合促销等。

(四)提高机构的信息化水平,增强网站的友好度。组织内部效率决定了营销能力水平的高低,增加组织内部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水平可以有效提高机构的效率,为STP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持。此外,作为与客户交流的重要工具,中小型检测机构的网站中应增加互动交流功能板块,积极更新网页,增强网站的友好度,提高客户满意度。

(五)充分重视售后服务和情感服务。产品检测服务作为特殊的产品,向客户提供的不仅仅是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更是一种安全保证,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情感服务会有效的维护好客户。在向企业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更应该由专业的技术人员与企业进行沟通,就产品的薄弱不足之处提出意见建议,便于企业改进产品质量;在向个人客户提供服务时,更应注意加强对专业数据的解读,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意见,这样可以有效提高客户满意度、快速形成良好的口碑效应。

五、结论建议

随着检测市场的放开,激烈竞争已经不可避免,作为在市场中处于相对较弱势地位的本土中小型检测机构来说,通过对自身能力的把握和对竞争对手的分析,利用动态STP营销战略可以有效提高竞争力,但竞争力的提高不能仅仅依赖于几种营销策略组合,文章认为应该还要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一)充分利用本土的先发优势,集中资源快速发展核心业务,提高技术水平和扩大组织规模,扩张服务的地理范围,提升组织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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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教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大学具有教学、科学研究和为社会服务的功能。培养人才、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是高校的三大职能。没有教学,大学就不能成其为大学;没有科研,大学就不是高水平的大学;而没有社会服务,大学就不是现代大学。正所谓“人才培养是立校之本,科学研究是强校之路,社会服务才是兴校之策”[1]。高职院校作为高等教育的一种类型,也同样如此。“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办学理念让我们更清楚地意识到,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比,高职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显得尤为突出。教育部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文件中明确提出:高等职业院校要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满足社会多样化发展需要。

社会服务是高等院校的三大职能之一,国内外对高等院校的社会服务功能进行广泛研究。

大学为社会服务的观念源自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教育研究中心的报告指出:“从历史上看,大学为社区服务的观念源自美国赠地学院创办的时代。”作为赠地学院的威斯康星大学校长范海斯指出:“教学、科研和服务都是大学的主要职能。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一所州立大学,必须考虑每一项社会职能的实际价值。换句话说,它的教学、科研、服务都应当考虑到州的实际需要。大学要为社会,州立大学要为州的经济发展服务。”[2]从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经验看,无论是服务于社区的美国社区学院及服务于产业与地方经济的德国高等专科学校,还是法国短期技术学院和澳大利亚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都没有过度强调像科研型大学那样通过纯理论研究、创造发明、知识和科技创新等途径为社会提供服务,而是充分利用自身专长和特点,以服务行业(企业)、政府和社区为主要对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等形式直接为个人和地方经济提供智力支持与技术保障[3]。

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分为研究型、教学研究型、教学型和技能教学型等四大类,各类型高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定位决然不一样,具有的现实或潜在的职能、层次也不一样。因此,各类型高校在社会服务方面表现出来的特征各不相同,社会服务承担的任务与内容、服务的空间范畴各有侧重。高职高专院校属技能教学型高校,社会服务的特征与高职教育的特征密不可分,具有鲜明的区域性和行业性特征。主要任务是向区域和行业提供技术应用型和高技能型的人才培训与培养,提供技术创新、推广和服务,实施先进文化的传播和辐射,使学校成为区域的技术技能培训中心、新技术的研发推广中心、区域学习型社会中心。

我国国内很多高职院校对有高职高专特色的社会服务模式进行了积极探索。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探索出了“校企合作的科技服务”、“大专课程班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以社会实践基地为依托的社会服务”等社会服务模式[4]。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结合自身特点,对学院社会服务进行科学准确定位,面向社会培养大量紧缺专门人才,在员工培训、技术服务、志愿服务和院校对口支援等方面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形成了多类服务形式[5]。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构建多功能社会服务平台,拓宽社会服务渠道,积极为社会服务[6]。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还比较严重。但是传统检测方法和仪器很难及时、快速而全面地从各环节监控食品安全状况。快速、方便、准确、灵敏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已经成为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社会对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多。为了满足社会发展需要,我国不少高校开设了《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课程。我校食品学院食品检测及管理专业也于2010年开设了这门课程。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是我校食品检测及管理专业一门重要的专业核心课程。该课程系统介绍了目前国内外关于食品安全检测的快速检测技术和常见检测指标,对于学生掌握各类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对拓宽食品类各专业学生的专业面,提升素质技能型应用人才的技能培养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以培养高技能、高素质人才为核心目标,以高职高专办学理念和市场需求为指导选择教学内容。本课程采用理实一体化教学方法,在做中学,在学中做,理中有实,实中有理,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突出学生动手能力和专业技能培养,充分激发和培养学生学习兴趣,达到“教、学、做”合一的效果。

该课程开设五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通过该课程学习,每届学生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面的动手能力和专业技能都有了很大提高。

与传统检测方法相比,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有自己的特点:①实验准备简化,使用的试剂较少,配制好的试剂保存期长,实验设备和试剂容易携带;②分析方法简单、对操作人员要求低;③分析快速,分析结果准确。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还比较严重,我们可以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的这些特点为社会服务,保障人们的食品安全。依托《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这门特色课程,带领学生深入社会进行社会实践,开设有关网站,建立开放性实验室,深入社区进行培训等活动,为社会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带领学生深入社会进行社会实践。通过这类活动,不仅扩大学校影响,锻炼学生实际工作能力,而且为社会服务,培养学生社会服务意识,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

其次,开设有关网站,建立开放性实验室,深入社区进行培训,可以普及居民科普知识,提高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有效保障居民饮食安全。

目前,我国不少高校开设了《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课程。但是利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社会服务还未见于各类刊物。所以本次探索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一)前期的调查研究

我们首先和宁波市工商部门联系沟通,农贸市场确实需要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以保证食品安全可靠。但是工商部门的检测力量薄弱,很希望我们能携带检测设备和试剂进驻农贸市场进行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同时我们深入社区进行调查,社区居民对当前食品安全比较担心,希望我们能对他们购买的食品进行快速检测,判断是否安全。他们也希望掌握更多食品安全知识,自己能够做一些简单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实验,对自己购买的食品进行快速检测。

(二)具体实施步骤

1.进入农贸市场进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

与宁波市工商部门联系,按照一定顺序,教师带领学生,携带检测仪器和试剂,依次进入各农贸市场,特别是没有检测能力的农贸市场进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现场采样,现场检测。主要检测蔬菜中农药、肉中的瘦肉精及其他食品中的甲醛、吊白块等非法食品添加物。检测结束后,让学生按照实际工作要求编写检测报告,并及时向农贸市场反映检测结果。通过这种方式既提高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又为社会服务,保障居民的饮食安全。例如,我们多次带领学生进入宁波周宿渡路农贸市场,在那里进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周宿渡路农贸市场是宁波市最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他们有自己的检测机构。但是他们的检测机构人员缺乏,另外一些检测项目,如甲醛、吊白块等目前还不能检测。在周宿渡路农贸市场我们检测到了有些商户的猪血中含有甲醛,有些商户的腐竹中含有吊白块。发现这些情况后我们及时向农贸市场有关部门做了反映。

2.进入社区为社区居民进行食品安全服务

与学校附近街道联系,教师带领学生依次进入街道下属各社区,对社区居民购买的各种食品进行检测。另外,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对社区居民进行培训,向居民讲解演示一些简单的比较好掌握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如瘦肉精、三聚氰胺、农药、甲醛和吊白块等的检测。这些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易于掌握,检测效果好,检测试剂便宜,检测仪器简单,居民掌握后自己可以检测。也可以借进社区的机会向人们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人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在学校附近东湖馨园社区进行检测时,一位居民送来了三种粉条进行检测,第一种粉条是从路边上挑着担子贩卖的商贩那里买的,商贩说这种粉条是自己做的红薯粉,绝对保证安全;第二种粉条是从一个小的农贸市场那里买的;第三种粉条是从一家大超市里买的。检测发现第一种粉条中吊白块含量最高,第二种粉条也含有吊白块,不过比第一种要少,第三种粉条是最安全的。所以以后买东西还是要到正规大超市买。在正规大超市买东西安全性一般最高。

3.课程网站的建设

我们还建设了《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课程网站,课程网站除支持常规教学外,在网站中还专门设置“社会服务”一栏,“社会服务”一栏里包括以下内容:①学生在教师的带领下去农贸市场、社区和暑期社会实践进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的介绍、视频和图片;②常用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和方法,这些检测技术和方法既有文字形式的,又有录像形式的。录像形式指这些检测技术和方法由专业人员进行演示,拍成录像,然后传到网上。社会人士就可以通过以上形式学习和掌握这些检测技术和方法;③介绍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的专业进展及食品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如何预防和解决的方法;④社会论坛。社会人士可以在论坛提出有关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的问题,相关教师进行解答,大家也可以在论坛进行讨论。⑤相关教师的联系方式。社会人士如果有问题,则可以直接联系相关教师,相关教师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面对面交流的方式为他们解答。我们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积极宣传我们的课程网站,充分利用网络为社会服务。

4.开放性实验室的建设

我们向学校提出申请,经过学校批准后,把现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实验室建设成为开放性实验室。建成后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开放性实验室不但对全校师生开放,而且对社会开放。社会人士把样品带到实验室,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对他们的样品进行检测。如果他们有兴趣,则可以在教师指导下对样品进行检测。通过这种方式,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的实验室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这门课程的社会服务功能得到了进一步发挥。

经过近两年积极探索,依托《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这门特色课程进行社会服务取得了良好效果。我们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这门课程的特点,积极为社会服务,既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又增强人们的食品安全意识。这种服务方式在社会各界引起了较好反响。

参考文献:

[1]杨虹.论高职院校社会服务的准确定位[J].中国电力教育,2008,36(4):64-65.

[2]靳润奇.高职院校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水平的思考[J].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2(1):36-38.

[3]袁红萍,朱红.江苏省常州科教园区高职院校提高社会服务能力的途径研究[J].职业教育研究,2008,(7):4-5.

篇(8)

食品安全测试信息系统。2l世纪国外已出现采用Internet和web技术的LIMs。目前国内外比较具权威性的LIMs由美国ThermoFisherScientific和德国的SAP工商出品,这类LIMS基于web技术,可实现查询和追踪过程的供应链。然而,该管理系统并不适合我国检测机构实验室的体系流程,成本巨大。它主要针对规模化、集团化的企业,检测机构及中小企业无法使用。这些传统的LIMs依旧停留在Web时代,无法满足云时代公众的更多服务需求。

食品安全智能终端技术。目前国外涉及食品安全知识的智能终端主要有英国的food standard agency,向消费者提供餐厅、超市、食品商店等卫生评级信息,帮助消费者选购安全放心的食品。Food safety app主要面向餐饮业经营管理者,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流程的合规性。国外目前并没有像食品安全智能终端应用这样的基于云端检测报告的食品二维码扫描检测智能终端。

国内有部分软件或网站具有食品安全智能终端的部分功能,例如“我查查”手机客户端,具有通过扫描食品包装盒上条形码,进而阅读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官方的食品成分信息的功能。该手机客户端与云平台的主要差异在于,“我查查”没有核心的食品安全数据库与标准云支撑,因此提供检索的食品数量有限,且消费者不能很好的了解食品成分代表的营养学意义,提供的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没有经过云计算的处理,信息量有限,参考价值较小;消费者也不能和食品生产企业形成直接的互动。

食品安全大数据挖掘行业应用。目前大数据挖掘已成功运用到国内外金融、医疗健康领域,但是应用在食品行业的大数据挖掘十分欠缺。由于国内食品安全检测行业不能形成完整的食品检验信息化体系,存在数据孤岛的信息化模式,存在数据支撑不足,可靠性不佳等问题都直接影响了数据挖掘及分析的结果,有效的数据挖掘与分析结果才能为决策提供支撑。而云平台的出现,无论是在数据量上、形式上,还是在技术手段上,为大数据挖掘与分析在食品业的应用提供了新的契机。

食品安全云的核心技术

测试管理信息技术。食品安全信息传递过程中最重要的是食品质量信息,而食品质量信息的数据来源的存在多样性、复杂性、碎片化特征,在质量数据采集系统的技术上需要针对不同的用户群体研发相应的产品,由于食品质量检测自身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针对不同的用户开发基于云服务的测试管理系列软件。支持由面向个人客户的定制开发转变为面向群体客户的通用系统研发,实现系统表单和流程的自定义功能,推进先进信息化手段收集海量测试数据,保证数据格式统一规范。设计时按照企业食品加工及检测工艺流程、自有检测能力、信息化能力的不同,调试开发测试管理信息系统的多个版本,即针对中小食品企业的普通版、针对流通经销商超市的商超快捷版、针对大型食品企业的定制版、针对大中型综合专业检测机构的专业版等。

食品安全知识管理技术。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分析提取食品安全标准、法规、条例中的信息数据,使非结构化的标准知识转变为结构化;发挥专家智力支持,构建及时有效、完整准确、可跨平台操作的食品安全云平台知识管理系统,通过建立食品安全标准法规、专家知识、学术社区等方面知识库,方便快捷为政府管理部门、食品企业、经销商、超市、检测机构、消费者不同用户主体提供在线应用服务,为食品安全信息咨询、分析评估、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科普提供数据支撑,同时解决监管科学性,有效建立食品生产企业与消费者间的沟通渠道,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技术。根据食品安全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监管需求开发基于云服务的监管服务应用系统,如电子追溯系统、投诉举报一体化平台、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系统、舆情分析与应急指挥平台等,提供许可、量化分级、检验检测、监督意见、专项整治、信用档案、示范创建、从业人员培训、风险监测预警、监督执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中毒管理、黑名单制度、投诉举报等功能。

食品安全云的技术路线方法探索

食品安全云的技术路线。食品安全云是为公众提供信息、产品和服务。通过各方有效手段,收集企业自检与送检、政府监督抽查数据,搜集国内外标准、知识及专家论坛信息,开发电子追溯系统、安全监管平台等。食品安全云的主要产品测试信息管理系统、食品安全知识管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和终端应用。通过开发以上产品为政府提业规划、监督管理、风险防控等服务;为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规范生产、产品创新、品牌打造等服务;为消费者提供消费者参与、明白消费的服务;为媒体提供舆情引导、监管等服务等。

数据信息采集系统的关键技术。数据信息采集系统的技术核心是“软件适配器”,技术设计利用UniFlow工作流中间件技术实现了流程逻辑与业务逻辑的分离,能够可视化的进行业务流程的分析、定义和业务单元的组装,从而使应用开发人员关注业务逻辑的实现,降低了复杂流程应用的开发难度。流程设计器通过调用引擎的流程定义接口完成流程定义的功能;工作流引擎完成对运行时流程的控制功能,它对外提供了流程定义接口、管理监控接口、客户接口,应用系统可以通过这些接口同工作流引擎进行交互;流程监控工具通过调用工作流引擎的接口对运行中的流程进行监控和管理。

测试信息管理系统技术。测试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表单和流程的自定义是LIMS3.0的关键技术。通过对各类表单以及实验流程的抽象化,利用Hibernate+freemarker和JBPM实现表单和流程的自定义;基于Struts+Spring+JBPM+ Hibernate的多层架构,展现层使用Struts来实现MVC模式,通过page-taglib实现分页;采用JSTL与自定义标签,使用Ajax技术使系统具有较好的用户体验;业务逻辑层利用Spring的IOC来维护业务对象之间的关联,利用Spring的AOP进行声明式事务管理,采用DomainObject模型;持久化层使用hibernate来实现,通过DAO模式封装PO对象;将JBPM与Spring整合;结合Freemarker模板技术实现动态表单定义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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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P39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6)15-0037-03

1 概述

随着域名系统飞速发展,域名的注册规模急剧扩大,其管理难度急剧增加。由于DNS协议在设计之初没有考虑太多的安全因素,DNS上的各类数据没有加密保护和认证预防,DNS系统在实现上具有脆弱性,再加上人为攻击和破坏,DNS面临非常严重的安全威胁。常见的安全问题包括域名与 IP 地址之间的映射关系被修改,客户主机遭受欺骗攻击、面临拒绝服务,DNS 服务器缓存中毒、区域信息泄漏等。

作为 Internet 上的关键基础服务,DNS 一旦出错,将影响互联网大部分业务的正常运行。所以,DNS 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对DNS系统安全的分析和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2 相关研究和技术

当前国内外对于DNS防劫持技术的研究主要基于DNS服务端,其中包括针对协议设计进行的改进、DNS 服务端的流量检测、DNS 管理和维护等几个方面。而在客户端进行的防护主要体现在对DNS服务器合法性的判断和自动配置方面。

针对协议设计的脆弱性方面。1997 年,IETF 成立了工作组专门研究DNSSEC 安全扩展协议(DNS Security Extensions),并推出了一系列的 RFC标准,从概念、协议设计、报文格式、加密算法及密钥管理等方面完善了原有DNS体系的不足之处,从而形成一整套的DNSSEC 解决方案。DNSSEC 虽然极大增强了DNS 的安全性,但一直没有大规模的部署。

DNS 流量检测方面,甄别出异常的DNS 流量,发现可能的DNS 攻击,以检测DNS 系统的实现漏洞和配置漏洞为目的,可以形成目标DNS系统的安全检测报告。该检测模块通过远程检测目标服务器的整体状况,协议支持情况,配置漏洞和软件实现漏洞,准确地发现目标服务器的安全问题。但是,通过服务器进程利用率和DNS 数据率来甄别异常流量,在实际运行中是并不充分的,另外基于服务端的DNS安全检测系统还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除此之外,针对服务端进行的安全策略还包括DNS管理和维护方面以及加强网络安全传输方面。

在DNS客户端方面,我们横向比较了国内现有的六款安全软件,它们的功能最多就是自动优选DNS服务器、自动修改本地DNS设置、辅助修改路由器密码等功能。它们并没有涉及过多的应对DNS劫持的功能,这在真正应对攻击时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基于安全考虑,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改善本地的DNS防护机制,并且在此基础上,最大程度的优化和改进用户的安全上网速率。

因此,本项目提出的基于USB Key的DNS本地防劫持系统从多线程的DNS后台重构解析请求和基于Winpcap的DNS解析结果分析出发(下文中即称DNS安全解析器),创新性地引入多DNS解析返回结果“判决”机制和基于USB key的解析数据安全存储与处理机制,开启了一条防止DNS劫持的新思路。

3 总体结构

本系统实现的基于USB key的DNS本地防劫持系统包括硬件和配套软件两部分。其中,硬件利用了国产的USB key进行设计,软件在windows内核下实现。安全系统的体系结构框图如下:

面向客户端的DNS安全解析系统是在整个DNS通信的过程中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其中涉及对hosts文件的操作,对USB key的操作以及对DNS服务器的访问。而本研究项目的创新点及特色正是体现在这些过程之中,所以应该具有一套完备的DNS解析技术体系结构。体系结构中应包含DNS安全解析器,存储和处理关键数据的USB key系统,基于“判决机制”的DNS解析等主要的功能模块。通过这些功能模块来完成实现面向客户端的DNS安全系统的具体功能实现。

4 关键技术设计

目前针对DNS系统安全的技术主要是围绕DNS服务器以及DNS通信协议展开的,其中具代表性的有DNSSEC安全协议和DNS流量检测技术。本研究项目将采用基于本地解析器的新思路来达到这些技术的部分安全目的,其中创新点体现在如下方面:

1)面向客户端的DNS防劫持技术

目前主要的DNS安全防护研究成果大部分都是基于Overlay技术,从根本上改变现有体系的层次结构。相比之下,面向客户端的、从DNS解析器重构的角度出发的DNS防劫持方案尚属首次提出。本项目拟研究并设计一种面向客户端的DNS防劫持技术,增强客户端在保障DNS安全性过程中的作用,同时最大程度保证用户上网的安全和效率。

面向客户端的DNS防劫持技术以重构多个DNS解析请求为基础,通过“判决”机制形成可信度更高的解析结果,然后将解析结果即域名-IP地址映射对直接写入hosts文件,通过本地地址解析缓存,跳过了通常情况下向DNS服务器发送DNS解析请求的过程。

从安全效益的方面考虑,本项目方案和主流的DNSSEC协议技术相比,能够防范大部分DNS劫持攻击和DNS服务器管理员产生的配置错误,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应对攻击者针对DNS服务器的DDOS攻击。除此之外,该项技术的实现和运行机制较DNSSEC协议技术更为简单,不需要一系列技术性要求较高的专用设备,对域名解析系统的要求较低,对开发和维护人员素质要求相对较低,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扩充性以及可移植性。

从效率的方面考虑,面向客户端的DNS防劫持技术通过本机存储域名-IP地址映射对的方式直接以IP地址完成对目标网站的访问,省去了之前访问服务器的部分过程,从而缩短了整个访问过程的时间,提高了时间效率。此外,该技术实现的空间成本低,USB key 的存储容量就能够满足该技术对域名―IP地址映射对存储的空间开销要求。

2)基于“判决机制”的DNS解析技术

当前的DNS解析技术有递归查询方式、迭代查询方式以及设置快取缓存区。这些技术实现了DNS服务器对于用户DNS请求的查询和应答,但都是针对服务端的技术,而且在安全性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极易受到DNS劫持、DNS重定向、DNS缓存污染等攻击的影响。而基于“判决机制”的DNS解析技术是一项提供安全保障的DNS解析技术,它在已有的解析技术基础之上,加上了安全的技术支持。

目前针对DNS通信安全的技术譬如DNS流量检测技术,主要是针对传输过程中数据的监视与检测,目的是检测出异常的DNS数据流,从而检测并阻止针对DNS系统攻击,保护DNS通信过程中信息的完整性。基于“判决机制”的DNS解析技术在用户端设计安全机制帮助用户甄别虚假的被篡改了的信息数据,从而有效防止DNS欺骗攻击、DNS重定向等网络攻击。

3)基于USB key的DNS解析数据的安全存储及处理技术

USB Key具有安全数据存储空间,可以存储数字证书、密钥等秘密数据,对该存储空间的读写操作必须通过程序实现。此外,USB Key 内置CPU,可以实现加解密和签名的各种算法,加解密运算在USB Key内进行。因此,目前的USB key被广泛用于身份认证。

本项目创新性地将USB key用于DNS解析数据的安全存储及处理,利用USB key兼有安全数据存储空间,可以实现算法的特点,将DNS解析数据以及完整性检测算法写入USB key,从而实现客户端在本地完成DNS解析数据的生成和完整性的检测。

用USB key实现DNS解析数据的安全存储及处理,充分利用了USB key安全高效的特点。DNS解析数据存储在USB key中,可以保证其完整性,而且USB key能够在可接受时间内完成对解析数据的完整性检测,保证网络程序的顺畅运行。此外,USB key还有使用简便,价格低廉的特点,用户无需具备调试和配置家庭路由器的技术背景,不仅可以提升用户上网在防DNS劫持方面的安全性,还可以通过USB Key固化解析数据,减小故障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实现DNS解析加速,提高用户上网体验度。

5 系统实现与测试分析

我们对整个基于USB Key的面向客户端的DNS防劫持系统的基本功能进行了测试,主要分为功能测试、安全性测试、压力测试和效率测试,经测试系统能够按照预期正常运行。其中:

1)功能测试,主要是对系统的功能设计进行验证,测试系统功能的完备性与正确性。这项测试覆盖系统所涉及的几乎所有功能模块,保证系统能够达到预先设计的技术功能要求;

2)安全性测试,主要是对徐I同能否保证用户登录安全网站进行测试统计,从而检验系统安全性。

3)压力测试,主要测试系统的抗压力性,测试系统在重复性操作情况下的抗压力性能。

4)效率测试,通过对比使用系统和不使用系统进行时间开销对比,以此检测系统的加速比。

篇(10)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有线、无线等网络,下同)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包括互联网、局域网、移动网等。

第三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安局主管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各县(市)公安局和萧山区、余杭区公安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协调合作管理机制,共同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其秘密。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在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资料。

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下列涉及国家事务、公共利益、经济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和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一)各级国家机关;

(二)金融、证券、保险、期货、能源、交通、社会保障、邮电通信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

(三)重点科研、教育单位;

(四)有关国计民生的企业;

(五)从事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重点政务、商务、新闻网站;

(六)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单位;

(七)互联网络游戏、手机短信转发、各类聊天室等互动栏目的开发、运营和维护单位;

(八)其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

第二章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人员管理、机房管理、设备设施管理、数据管理、磁介质管理、输入输出控制管理和安全监督等制度,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保障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组织本单位计算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组织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配备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测试,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安全事故或违法犯罪案件时,应立即向本单位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保护现场,避免危害的扩大;

(四)负责收集本单位的网络拓扑结构图及信息系统的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以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管理责任人、安全技术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度;

(三)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和系统升级管理制度;

(四)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五)用户登记制度;

(六)信息审查、登记、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七)信息保密制度;

(八)信息系统安全应急处置制度;

(九)其他相关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当落实以下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系统重要部分的冗余措施;

(二)重要信息的异地备份措施和保密措施;

(三)计算机病毒和有害数据防治措施;

(四)网络攻击防范和追踪措施;

(五)安全审计和预警措施;

(六)信息群发限制措施;

(七)其他相关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技术人员,应当经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当对其主服务器输入输出数据进行24小时监控,发现异常数据应注意保护现场,并同时报告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使用和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必须是依法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

进入本市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单位,其销售产品目录应报市公安局备案。

市公安局应定期通告,公布合格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目录。

保密技术专用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做好运行日志等原始记录的现场保留工作。涉及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的,未经公安机关查勘或同意,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恢复、删除现场。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法定职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突发性事件或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损害公共利益时,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有权对使用单位采取暂停联网、停机检查、备份数据等应急措施,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突发性事件或安全隐患消除之后,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解除暂停联网或停机检查措施,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三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测

第十八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其安全保护设计方案应报公安机关备案。

系统建成后,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进行1至6个月的试运行,并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对其系统进行安全保障体系检测,检测合格的,系统方能投入正式运行。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将检测合格报告书报公安机关备案。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检测等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检测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计算机硬件性能和机房环境;

(三)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可靠性;

(四)技术测试情况和其他相关情况。

市公安局应当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行业特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重点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的安全要求规范。

第二十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设备更新或改造时,对安全保障体系产生直接影响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对受影响的部分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该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的安全要求规范。

第二十一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定期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障体系检测,并将检测合格报告书报公安机关备案。对检测不合格的,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当按照该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的安全要求规范进行整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系统方能继续运行。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行业安全要求规范,对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实体的安全;

(三)计算机网络通讯和数据传输的安全;

(四)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的安全;

(五)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审计状况和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的执行情况;

(六)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发现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对其安全保障体系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当立即予以整改。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进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测时,应保障被检测单位各种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不得泄露其秘密。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规范进行检测,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络接入单位以及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安全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接入单位应当定期将接入本网络的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经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发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证明后,再向文化、工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须使用固定的IP地址联网,并按规定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对上网人员进行电子实名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上网起止时间,并应记录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授权查阅他人电子邮箱,或者以赢利和非正常使用为目的,未经允许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

(二)故意向他人发送垃圾邮件,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送电子邮件;(三)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有害手机短信;

(四)侵犯他人隐私、窃取他人帐号、进行网上诈骗活动;

(五)未经计算机信息网络所有者同意,扫描他人信息网络漏洞;

(六)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或公开他人隐私,或者暗示、影射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七)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从事信息网络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订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其的信息安全;

(三)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信息审核制度,设立信息审核员,发现有害信息的,应在做好数据保存工作后及时删除;

(四)发现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各类情况时应保留有关稽核记录,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落实信息群发限制、匿名转发限制和有害数据防治措施;

(六)落实系统运行和上网用户使用日志记录措施;

(七)按公安机关要求报送各类接入状况及基础数据。

第三十一条发现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病毒、转发垃圾邮件、转发有害手机短信或传播有害信息的,信息网络的经营、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防护和制止,并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不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防护和制止的信息网络经营、服务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有权责令其采取技术措施,或主动采取有关技术措施予以防护和制止。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状况、公共秩序状况进行经常性监测,发现危害信息安全和危害公共秩序的事件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整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或未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造成危害的;

(三)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即投入正式运行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接入单位或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办理安全备案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证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技术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损害的,给予警告,并可建议其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对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由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各县(市)和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由各县(市)公安局和萧山区、余杭区公安分局负责。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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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销售,酒类、食盐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建设,充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调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确定或者调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具体职责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对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和应用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播出或者刊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公益广告,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第九条 消费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不购买、不食用不安全的食品。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十条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有权投诉、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章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取得许可。许可证照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生产、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得生产、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二条 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应当具有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厂房)、设施、卫生环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依法附加标识。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所使用的添加剂、成分表或者配料表、商品条码和执行标准等事项。

生产、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或者容器的显著位置上标明食品名称、主要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事项。

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许可证编号等事项。

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禁止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五条 贮存、运输食品必须使用安全、无害、清洁的工具、设备、容器包装。贮存食品的场所及运输食品的车辆不得存放或者残留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质,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及其他要求。

食品贮存、运输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并将投诉处理情况的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节  食品生产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食品原料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禁止使用非食用、无合法来源或者其他不符合标准的原料生产食品。

食品生产不得加入药品,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既是药品又是食品,并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食品生产档案至少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

食品生产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原料进货验收记录,包括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供货者、数量、购买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或者保管条件、要求;

(二)食品生产记录,包括投料情况、生产工序和生产数量等;

(三)食品检验记录,包括食品及原料检验情况和相关数据;

(四)食品销售记录,包括食品销售对象、数量、批次和日期;

(五)生产的不合格食品的处理记录,包括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批次、原因,以及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食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生产者不得出具合格证明,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十条 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生产该类食品资质的企业。

受委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特殊食品批准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查验委托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

第三节  食品销售

第二十一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从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购进食品。不得购进和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已经超过保质期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食品。

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进货台账、档案管理、索票索证等制度。购进食品时,应当按照批次查验其购进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食品来源证明,查验预包装食品标识和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保存相关票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食品批发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批发的食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供货商联系方式等事项。

食品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等档案不得伪造,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二条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保证市场的环境整洁、卫生,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重点对粮食、蔬菜、水果、肉、蛋等食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台账和购进食品的查验制度。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食品销售者依法销售,定期对销售环境、条件和进场销售者经营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督促销售者召回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节  餐饮经营

第二十三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购买食品及原料;

(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购进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查验并建立购货记录;

(三)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制作加工规范进行食品加工;

(四)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餐饮用具;

(五)从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个人卫生要求;

(六)在外卖食品包装的明显位置注明食品制作加工的时间和保质期。

第二十四条 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者被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者可疑变质时,应当立即处理。

第二十五条 食堂开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食堂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省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情况,组织专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依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高风险食品确定为监督管理重点。

第二节 食品标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卫生等技术要求的下列事项,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制定地方标准:

(一)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等物质的限量要求;

(二)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四)专供婴幼儿食用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

(五)其他需要制定食品标准的事项。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范围,拟定年度食品地方标准制定计划,明确制定地方标准的食品品种和制定数量,并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公布之后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效果的跟踪评价,适时对现行标准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制定、修订、废止地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询。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修订、废止食品地方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为依据,并组织专家论证,听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食品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修订食品地方标准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备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 食品检验检测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推进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

鼓励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食品检验检测服务。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检验检测制度,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第三十五条 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具备检验检测条件和能力。

第三十六条 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进行食品检验检测,应当指定检验检测人独立进行。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有检验检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公章。

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并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第三十七条 制定地方标准、开展风险评估、实施监督管理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依法进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通报食品检验检测情况;对同一生产批次的食品的检验检测数据,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采用。

第四节 食品召回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行检查或者消费者报告、投诉,发现或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

经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食品召回级别并实施召回。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限期召回不安全食品:

(一)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召回的;

(二)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的;

(三)因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者再次发生的;

(四)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按要求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根据召回进度情况,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第四十一条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者获知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将召回的食品定点存放,准确记录召回食品的品种、规格、批号、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承担召回费用。

食品生产者对不安全食品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召回的食品依法应予销毁的,应当予以销毁;属于食品标识有缺陷,或者经改正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可以再次投放市场的,投放市场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评估及批准。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召回结束后十日内,将有关记录材料、整改措施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者的召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召回结果进行评估。

第四十四条 食品召回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节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统一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提供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

涉及相关部门交叉管理事项或者同一事项内容不一致的信息,由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组织协调并统一,或者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联合。

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会、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二)食品标准;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估结果和高风险食品目录;

(四)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查信息及其他监督管理信息;

(五)食品召回信息;

(六)食品安全预警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食品安全信息前,向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一次食品安全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重要节假日前,应当节令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客观、真实,报道夸大、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消除影响。

第六节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条 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五十一条 发生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及时处理,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食源性疾病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对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故,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报告书面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报告人。

第五十二条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采取措施追踪调查,并可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封存或者扣押不安全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或者扣押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设备;

(三)消费警示,告知消费者停止购买或者食用不安全食品;

(四)监督发生事故的单位对不安全食品作销毁或者无害化

处置,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需要采取前款控制措施的,应当向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第五十三条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对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专家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方案,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品种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方案,制定本部门年度食品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抽查计划应当明确抽查的范围、品种、数量、环节等。抽查食品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抽查,及时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有关不安全食品投诉、举报时,应当立即对相关食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抽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时,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的日期、人员、内容、结果等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在记录上签字;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和抽查记录。

第五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监督检查、监督抽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增加对信用记录不良者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查频次。

第五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示制度,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状况进行公示;将被吊销许可证照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的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五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沟通和配合,及时将获知的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食品的流向等相关信息通报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可以合并完成的,应当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有查处职权的监督管理部门,并移交相关材料。有查处职权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五十九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抽查中抽取样品,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抽查,不得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餐饮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当事人对监督抽查的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检。

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和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六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廉洁奉公,文明执法;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查;对违反规定重复监督抽查的,有权予以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六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对食品安全投诉或者举报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将举报、投诉材料移送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反规定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失察责任的;

(四)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通报、举报后,不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查处的;

(五)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职责的;

(六)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餐饮经营者收取监督抽查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标准组织食品生产的;

(二)原料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食品未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以及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出具合格证明的;

(三)违反规定在食品中加入药品的;

(四)从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行政许可的供货商购进食品及原料的;

(五)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六十七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一)食品标识不按规定标注的;

(二)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包装标识或者说明书的要求,销售的散装食品和外卖食品未标明有关事项的;

(三)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不符合要求的;

(四)食品标识或者说明书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五)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第六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一)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设备、容器包装贮存运输食品的;

(二)贮存运输食品的场所、车辆存放或者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贮存运输食品中违法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

第六十九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档案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记录食品品种、规格、流向等相关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进食品时未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的。

第七十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者召回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对生产者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第七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第七十二条 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以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一)不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的;

(二)不按规定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的;

(三)不按规定建立市场内食品安全制度和审查入场销售者经营资格的;

(四)不履行检查督促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第七十四条 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检验检测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被依法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xx年广东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根据20xx年10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标便函〔20xx〕264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深入了解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标准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广泛收集并分析评价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订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的意见建议。

二、工作任务及内容

(一)跟踪评价重点标准。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重点包括《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xx)、《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xx)、《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xx)、《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xx)、《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xx)、《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GB 4789系列微生物检验方法)、理化检验方法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5009、GB 5413系列等理化检验方法标准)。

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山泉水》(DBS44/001-20xx)《广东黄酒》(DBS44/002-20xx)、《西樵大饼》(DBS44/003-20xx)、《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DBS44/004-20xx)、《汕头牛肉丸》(DBS44/005-20xx)。

(二)跟踪评价主要内容。

收集、汇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检验检测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及食品相关专家等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跟踪评价要点见附件1),并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有关部门。

(三)跟踪评价工作方式。

1.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宣传。通过网站、公文等方式,广泛告知全社会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意见反馈方式。

2.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组织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应用指导,促进食品安全标准贯彻执行,提高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能力。

3.开展问卷调查。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检验监测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及食品专家等进行问卷调查(问卷见附件2)。

4.开展专家咨询及调研。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反映意见较多的问题,组织召开食品安全专家咨询会,研究讨论存在问题,并根据需要深入基层调研,进一步实地了解和收集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

(四)意见报送方式。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检验检测机构人员、食品行业协会(学会)人员及食品相关专家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可直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平台()反馈,或填报问卷调查表报送至省公共卫生研究院。

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修改意见建议,填报问卷调查表报送至省公共卫生研究院。

三、工作要求及分工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宣传培训,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收集各地各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意见建议,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反馈我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