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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实验室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0 14:51:39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微生物实验室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微生物实验室

篇(1)

微生物实验室纯培养在生物技术中是一个重要的操作实验,课题涉及内容多、范围广,实验难度很大。为了使学生更好地了解实验中的许多工作,包括仪器使用、菌液稀释、菌株移植、接种等,都要在无菌的或不被污染的条件下进行,才能保证做到纯粹培养成功,笔者结合教学实际谈谈对本课题的教学设计。

一、教学目标确立

依据课程内容要求,确立本课题教学目标见表1。

表1

二、教学实施设计

1.制订实验计划

依据课程内容要求,确立本课题教学安排见表2。

表2

2.纯化大肠杆菌的原理

微生物的纯培养,选用平板划线法或稀释涂布平板法,在牛肉膏蛋白胨培养基上操作,经培养后可分离得到单个细胞繁殖而来的、有一定形态结构的子细胞群体,即菌落。

3.准备实验材料

本课题所用材料、仪器及药品见表3。

表3

实验材料 大肠杆菌 配制系列稀释菌液

实验仪器和设备 培养皿、试管、酒精灯、试管架、移液管、胶头滴管、接种环、涂布器、恒温箱、无脂棉、玻璃棒、消毒棉球、超净工作台 培养皿、试管、移液管、接种环、涂布器等灭菌(已灭菌备用)

实验药品 牛肉膏、蛋白胨培养基200ml、无菌水150ml 提前配制(灭菌备用)

4.实验操作

(1)指导实验操作。本课题实验可按照下面实验流程进行操作:

超净工作台倒平板、接种培养箱纯化培养。

(2)接种法。一般是无菌培养基在水浴锅加热融化后冷却至50℃左右倒平板。操作必须始终在酒精灯火焰旁进行,每皿倒入15ml左右并且不要将皿盖完全打开,冷却后的平板要倒置。

平板划线法(图1):即用接种环将菌体沾在平板培养基上。微生物细胞随画线次数的增多而减少,将微生物单个地分离,并最终形成标准的菌落。在画线操作时应注意:一是用接种环取菌种之前、每次画线之前和画线结束都要进行灼烧灭菌,灼烧后要在酒精灯附近冷却后再操作;二是画线时不要划破培养基,如果采用分段画线法操作从第二次操作应总在上一次画线末端开始,首尾区不能相连;三是操作必须始终在酒精灯火焰旁进行。

稀释涂布平板法(图2):即先将菌液用无菌水进行一系列梯度为(如10-1,10-2,10-3)稀释液,用无菌玻璃涂棒将不同稀释度的菌液均匀地涂布在平板上。聚集在一起的微生物将被分散成单个细胞,从而能在培养基表面形成单个的菌落。在涂布操作时应注意:一是配制系列梯度稀释液必须用无菌水配制;二是配制系列梯度稀释液和转移菌液以及涂布过程等必须都在酒精灯火焰旁进行。

(3)培养操作。 将接种后的培养基和一个未接种的培养基(空白)放入37℃恒温箱中,培养18~24h后,观察并记录。这期间安排学生代表或实验小组长进行定期观察,并做好记录,以便及时让其他学生观察到自己的实验成果。

篇(2)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章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四十四条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五条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该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或者不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认可机构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予以认可,或者对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不予认可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认可资格,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3)

中图分类号:G647?摇 文献标志码:A?摇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1-0006-02

随着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高等学校的教育水平也必须逐步提高,实现实验室开放是高校培养创新性人才的必备条件,也是体现一所高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微生物实验室作为高校生物类实验室,在安全管理上具有其独特性,随着实验室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如何切实保证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运行,保障师生的安全健康,是实验室管理者不可回避的难题。

一、开放性微生物实验室特点

1.开放时间长。作为高校的开放实验室,除了固定的教学实验任务外,必然要承担在校师生的大量科研实验活动,而且微生物实验的特点决定了试验完成的周期较长,因此往往是全天、全年不间断长期开放。

2.服务面向广。实验室的服务对象不仅有本科生、研究生、在校教师还包括校外技术合作的研究人员。

3.开放项目多。实验室不仅开展本科生、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实验项目,还承接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实验以及学生的科技创新实验活动。此外,教师的科研实验也在开放实验室进行。

4.微生物菌种繁杂。实验项目多导致实验室内的菌种类型和数量众多。由于科研实验的前沿性特征,许多实验菌种具有不确定性。开放性微生物实验室的以上特点无疑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二、开放性微生物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类型及原因分析

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因种种不安定因素而在实验室引发的,与人们的愿望相违背,使实验操作发生阻碍、失控、暂时或永久停止,并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故[1]。基于多年实验室工作经验结合开放性微生物实验室自身特点,除了一般性的设备损坏、被盗,以及实验室废弃物环境污染等方面外,笔者将对开放性微生物实验室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归类,并就其成因逐一进行分析。

1.消防安全隐患。微生物实验室的消防安全隐患主要来自以下:(1)用电隐患。一方面是供电系统问题,主要是供电线路老化,以致漏电着火,也有电容量不足,长期超负荷使用导致的事故。另一方面是用电设备使用不当问题:①设备“超期服役”,留下安全隐患,导致失火。②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发现和维修。③长时间离开实验室时忘记关闭电源,致使设备通电时间过长,因温度过高而失火[2]。(2)用火隐患。操作不慎,使火源接触易燃物质,引起着火。(3)高压容器隐患。高压蒸汽灭菌器是微生物实验室的常用设备,如果未按规定定期检验发生压力表失灵,安全阀堵塞等情况,极易引发恶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微生物实验室中的化学品安全隐患主要有以下方面:①毒害性危害。普通微生物实验室内较少使用剧毒药品,但许多常用药品具有毒性。如,作为生物抑制剂的链霉素怀疑为致癌剂和突变诱导剂,可导致过敏反应,吸入、摄入、皮肤吸收可造成损伤。②腐蚀性危害。实验室常用的盐酸、氢氧化钠、苯酚等试剂,若操作不慎,不仅会对实验仪器造成腐蚀性破坏,对人体组织也会造成化学灼伤,使其在4小时内出现坏死现象,损伤难以痊愈。但由于这些是常用药品,操作者容易掉以轻心,不按规程操作,从而酿成严重后果。

3.生物安全隐患。生物安全隐患是微生物实验室特有的安全隐患,其危害可能产生的后果不亚于其他任何一种安全隐患,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说明生物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微生物实验室的管理人员更应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笔者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其产生隐患的原因如下:①实验室环境条件差,管理不善。微生物实验室布局不合理,无清洁区、缓冲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之分,未配置生物安全柜,操作空间不足等都是造成生物污染的诱因[3]。由于开放实验室的服务面向广,实验室内可能有多个实验项目同时进行,如果管理不严格,可能因为试验样品混淆导致试验失败,甚至可能因菌种变异导致严重的危害。②实验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许多师生认为普通微生物实验室内无致病性菌种,因此消毒意识淡薄。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细菌可能产生变异,由非致病菌转变为致病菌,如果人体感染就非常危险,特别是身体上有伤口时危险性就更大。

4.辐射安全隐患。对于微生物实验室,辐射危害的主要来源是用于消毒操作的紫外线灯。紫外线具有杀灭细菌的作用,但过量的紫外线照射可使人体免疫系统受到抑制,引起癌变。一些实验室对于紫外线灯开关未进行特殊标识,致使学生误开紫外灯而无任何防范措施,直接在紫外灯下操作实验,导致身体损伤。

三、开放性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建议

1.安全教育优先。绝大多数安全事故的发生都与实验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和安全知识不足有关,因此重视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应放在首位。在新生进实验室之前,必须由实验室负责人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操作和各种应急措施。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开放实验室的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各类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核,获得实验室准入资质方可进入实验室,以确保事前的安全教育不缺失。

2.完善制度为重。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安全事故的防范重在规章制度的完善。制定制度容易,执行制度才是关键。实验室难管理往往不是因为制定的制度太少,而是因为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规章制度如同虚设,所以要落实制度,必须抓好监督管理。

3.规范操作是目的。事前教育,规章制度的执行都是为了最终保证实验室内的每一个实验操作能够规范。如果实验室内的操作都能够按照实验流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正确操作,则安全隐患就可以降低到最低水平。因此,让每个学生和工作人员都能在了解实验流程、熟悉仪器操作后才正式开始实验十分重要。

4.硬件改善是保证。硬件条件是实验室安全的物质保证,涉及实验室安全的硬件改善是实验室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首先,要保证充足的通用安全设施配备;其次,要保证高品质专业环保设施及个体防护装置的到位;最后,要保证安全标识全覆盖。

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是高校平稳、有序发展的根本要求,也是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首要任务。面对开放性微生物实验室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复杂性和迫切性,管理者必须要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首先以人的生命健康为本,优先保证资源配置,完善规章制度,切实落实相关措施。安全无小事,稳定是保障,安全稳定是高校快速发展,建设和谐校园、平安校园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实验室安全工作作为高校安全工作的组成部分,应成为高校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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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3)16-0064-02

现今社会,在社会热点中,微生物及其产生的各类毒素引发的污染备受关注。因此,做好微生物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对监控食品安全至关重要。本文就微生物实验的质量控制进行探讨。

1 专业人员的素质

专业技术人员在微生物检验过程中应当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同时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检验结果应当准确、可靠,因此加强检验人员质量管理教育和技术业务的培训显得及其必要。可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进修学习,促使检验人员对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及时掌握,培训工作应作为持久的、长效的专业技术人员提高素质的重要工作内容。将定期考核纳入实验室内部管理体系,作为检验员检验能力及标准熟练程度的一个验收程序。

2 仪器设备的控制

微生物实验室主要检验用设备有:生物安全柜、冰箱、培养箱、高压灭菌器、净化台、显微镜、蒸馏设备等。仪器设备应严格按照出厂提供的有关规定和方法正确使用,同时注意仪器设备的质量控制,制定相关质量管理文件,严格对照其中仪器设备管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2.1 仪器的采购

购置仪器过程中,须对其技术指标、性能进行进行考察了解,并经过有效论证后方能采购。采购贵重、大型设备仪器时,供货方应对仪器进行安装、调试、核准。确认所有技术条件符合规定记录验收报结果后,即可交付使用,使用过程中须明确保管人。

2.2 仪器设备的建档备案

对仪器设备进行建档备案,建立仪器设备卡(应标明设备名称、编号、型号、生产厂名称、产地和价款、采购时间、启用时间、出厂编号等),归整使用说明书、 检定/校准证书、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记录等至统一档案盒内管理保存。

2.3 仪器设备的检定和校准

定期对强制性检定的仪器和设备进行校准,检定的计量部门须具有相应的资历,仪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仪器被移动过、维修过或使用一段时间后,检测结果会造成一定影响,这时要对仪器进行期间核查。定期按仪器自校规程对不属于强检的仪器进行自校,据仪器情况贴"合格”“准用”或“停用”标签。

3 试剂、标准物质、质控物的质量控制

3.1 培养基的质控

(1)培养基的购置与保存。购置培养基时注意选择质量和信誉好的公司,要购买质量可靠、未过期、品质优良的培养基。

微生物实验室收到培养基后,实验室应有培养基的收货记录,记录详单应包括生产商家培养基的名称、接收日期、批号、有效期、包装及其完整性。培养基在使用前,应有专人对培养基经过验证合格,不同批次的培养基应做实验对照。培养基一般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处,避免强光直射。有特别说明的培养基须严格按照厂商提供的要求进行贮存和使用。

(2)培养基的使用。严格按照实验操作手册规定对培养基进行配制操作。记录配制量与操作者、日期,并于包装上标明使用期限,定期做质量检查,以保证其有效性。检验人员应熟练掌握高压蒸汽灭菌技术,按照相应的压力和温度要求对实验用器材(培养皿、三角瓶、移液管等)及培养基等进行灭菌处理。含糖类培养基的灭菌应注意控制在允许温度范围内,以避免营养成分的丧失。培养基配制用水主要为蒸馏水、离子水或经处理后无干扰剂和抑制剂的水。配置用水的电阻率应300000Ω/cm(25℃的情况下)以上,重金属含量0.05mg/L以下。培养基溶解后,应注意调节培养基的pH值符合相应要求[2]。定期检查培养基的颜色和透明度,一旦发现异常,则舍弃不用。每批培养基均应做无菌试验和已知菌株对照试验,确保培养基的配制正确、消毒达到要求以及操作过程未受污染。如因原料保管不善而变质或过期的试剂应弃去。

3.2 试剂及血清制品的质量控制

(1)实验过程中,按照要求选用不同等级试剂。试剂须按照相关要求定期更换,部分试剂要求现用现配。配好各种试剂后,填写标签均注明试剂名称、配制日期、有效期、配制者及配置日期,并作好相关记录。为确保试剂的准确可靠性,定期应做试剂性能测试,具体间隔时间视试剂的稳定性和使用频率而定。如氧化酶试剂须每次使用前测试,靛基质试剂相对稳定可每周进行1次测试。每次配制好的染色液应当进行检测,常用染色液(如革兰染液)每周检测1次,不常用染色液在每次使用前[1]。为确保试剂稳定性,选用适当的贮存方法对试剂贮存。如:氧化酶试剂一般置于棕色瓶于4℃冰箱保存。

(2)酶、抗血清等生物制品具有生物活性,应该注意其有效期,过期则舍弃不用。按说明要求进行诊断血清的使用和保存,一般要求置于4℃冰箱贮存。在操作过程中要尽快取用,暴露室温过久则易造成其失效。操作前,尤其要注意这些生物制品的有效期和效价。一般第一次使用时,须用相应的标准菌株检查抗血清的有效性,常规工作中每月对其进行检测1次。如出现任何颜色的改变或混浊,即不能使用。

4 实验室环境控制

实验室的环境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因此实验室应当在室内光线,空气流通,设施布局等方面应符合要求,不能对检测结果的可靠性、有效性和准确性造成干扰,同时还要起到对工作人员的自身安全和仪器一定的保护作用。微生物检验应在洁净区(包括超净工作台或洁净实验室)进行,洁净区应有明显标示。无菌室洁净程度要达到标准要求,每次使用前需要紫外线灯消毒45min以上,根据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定期对紫外线空气消毒效果进行测定。微生物实验室的空气质量、温湿度要每天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靠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参考文献

[1]张红梅.卫生微生物检验的质量管理[J].实用预防医学,2007,4(2):584.

[2]陈天寿.微生物培养基的制造与应用.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8~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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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44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7-441-02

The Quality Management of Pre-analytical Phase in the Microbiological Lab

Shen Hua

(Department of Clinical Laboratory, Second People’s Hospital, Anyang City, 455000, China)

【Abstract】Objective To discuss the problem about the quality management of pre-analytical phase in the microbiological lab, and make sure the accuracy of the experiment results. Methods Analyze many factors and unelectable problems which can bring about errors of the quality management before analyzing in the lab. Generate some relevant measures. Results The main problems about the quality management before analyzing are the lack of proper understanding about it of the clinician and nurses, their weak sense of asepsis and nonstandard actions of delivering specimen. Conclusion Strengthening the quality management before analyzing in the microbiological lab will contribute to reduce the error of the experiment and increase the quality of detection.

【Key words】 Microbiological lab; Pre-analytical phase; Quality management

医院微生物实验室分析前的质量管理是保证整个检验质量的关键,做好这个环节的工作是我们每位医护及实验室工作人员所关心和必须注意的问题,本文从实验室外及实验室内分析前质量控制的两个方面就如何做好微生物实验室分析前质量管理做如下探讨:

1 微生物实验室分析前质量管理程序

医学检验分析前的阶段,又称检验前过程。ISO/IEC 15189文件中明确定义:按照时间的顺序从临床医生开出医嘱开始,到分析检验程序时终止的步骤,为分析前的程序。它分为实验室内及实验室外两个环节,包括检验项目的要求,生理学因素影响,患者的准备,原始样品的采集,运送到实验室及实验室内部的传递,至检验分析过程开始时结束。其中,实验室外的工作由临床医生、护士完成,从临床医生申请检验到临床护士采集标本送到实验室止。该阶段是分析前质量管理的关键,因为采集的标本合格与否是保证检验质量的基础。有文献介绍,临床反馈不满意的检验结果中,有80%的报告最终可溯源到标本质量的不符合要求[1]。实验室内的工作由实验室人员完成,包括标本的确认、处理、储存,实验室设施与环境条件、制度的完善、人员的技术培训以及对所使用的仪器、试剂、培养基的要求。有了合格的检测标本,实验室内分析前的各项工作也不容忽视。由此看出,实验室分析前的质量保证,潜在因素最多,是最容易出现问题,也是最难控制的环节,应引起我们每个医务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2 微生物实验室分析前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实验室外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实验室外质量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临床医护人员缺乏对分析前质量管理的正确认识,不清楚标本的正确采集、运送是保证检验质量的基础,对一些影响标本质量可导致错误结果的因素,如生理因素、生活因素等,采集、运送标本的护士和工人不完全知道,而检验人员又不能控制这些因素,造成工作脱节,管理失控,数据失真[2]。(2)不按规范选择采样时间、采样方法,无菌观念差,导致所采标本污染。查对制度不严,使标本张冠李戴,造成检测结果与临床结果不符,影响病人正确有效治疗。(3)不能正确传送标本。许多微生物检测项目,对标本的保存、运送有特殊要求,如温度、湿度、光照、时间等。采集标本后应尽快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测实验室。由于个别临床医护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对检验分析前质量缺乏应有的认识,标本采集后,不能及时传送,使标本存放时间过长,导致腐败变质,增加污染机会,影响检测结果。

2.2 实验室内分析前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实验室内质量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实验室布局不合理,无菌区、清洁区、污染区不能区别开来,对进出使用无菌区域不能有效控制,造成标本污染。(2)实验室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对收到的临床标本,不能认真仔细核对,对不合格的标本没有及早退回,并说明原因,对不能及时检测的标本,不按要求将其置于合适的温度和环境下保存,以致造成结果与临床不符。(3)实验室对所使用的仪器(如光学显微镜、温箱、冰箱、压力蒸汽灭菌器等),监管不力,没有使用、保养、维修记录,使用过期的染色液、试剂、培养基及诊断血清等。对新配制或购进的培养基、增菌液等,不做无菌鉴定试验,判定是否合格,即进行使用,使结果偏差,影响临床的诊治。

3 微生物实验室分析前质量管理措施

3.1 实验室外分析前质量管理措施

医院方应利用各种方法和途径向临床医护人员反复宣传、培训,强化他们对实验室分析前质量管理的意识,使他们认识到,标本的合格与否,是整个检验质量的保证。

规范护理操作规程,正确选择采样时间。一般选择疾病的早期、急性期、症状典型时或用药前采集,如已使用抗生素则应停药三天后采集标本。如用于血培养的血液应在抗生素应用之前、发热高峰期无菌采集标本,且每次的采血量应达10 mL。规范采集方法,首先嘱患者注意留取标本前的事项,按无菌手续采集各种标本及所需的量,以无菌容器盛装,并应根据待测微生物种类的不同,采用不同的采样方法,如需氧菌、厌氧菌或兼性厌氧菌、真菌、L-型细菌以及其他微生物的检验,均须用不同的方法进行采样[3]。

制订对标本的核对、确认、保存、送检制度。采集后的标本,应核对、确认无误后,立即送检,不能及时送达实验室的标本应采用适当的保存液和保存条件妥为保存(如保温、冷藏等),以免标本腐败变质。采集后的标本应专人送至实验室,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标本在传送过程中的安全性,特别是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严密包装,防止污染、传播和自身感染。

3.2 实验内分析前质量管理措施

要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管理。实验室总体布局安排要充分考虑减少潜在的对标本的污染和对人员的危害。微生物实验室的无菌工作区域是检测工作的基础,该区域应有明确的标识,对进出、使用应进行有效的控制,并做好记录。定期对无菌区域进行监测(包括:空气、物体表面、紫外线灯照射强度等的监测),对废弃物品应当制定专门的程序,加以文件化并要有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对影响检测结果的设备要进行有效控制,定期对实验用仪器、设备进行正确维护、校准和质控[4]。以保证对检验标本的无菌操作,以及对需要使用的无菌工具和器皿正确实施灭菌。无菌工具和器皿应放在专门的区域存放,明确标识,以与非无菌物品区别开来。要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为了保证检验质量,对接受过一定专业理论、专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的上岗人员要进行定期考核,以测试他们的检验能力及操作熟练程度。每个检验人员都要接受继续教育,更新和掌握微生物检验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提高检验水平。

微生物实验室内应建立规范的技术操作手册和操作卡,并要经常修订、补充新的技术要求,用以指导实验室日常工作,有利于方法的统一和结果的稳定、准确。

做好分析前的试剂、染色液、培养基与耗材的监控。这也是保证实验分析中、分析后检验质量不容忽视的环节,所以应对自备和商业提供的染色液、培养基等试剂都要进行评估,对自制的试剂,要有整个配制过程的记录,配好的试剂应贴上写有名称、配制日期、配制人的标签。商品化的染色液、培养基、试剂等应对品牌、试剂名称、批号、存放条件、失效期形成记录,应有厂家向客户提供的试剂鉴定质量保证书。对新使用的染色液、培养基等,可参照相关标准,进行验证实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微生物实验室应加强与临床的沟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程序和文件,如规范各类标本采集要求和注意事项、影响检验结果的因素和预防措施、标本保存和运送、检验项目的临床意义,提供每个实验的参考值及如何准确判断分析等。接受临床对检验结果进行的反馈,为临床医生选择项目提出合理建议。

标本的确认、申请单的核对及处理储存。实验室收到标本后,应立即检查患者姓名、年龄、性别、开单时间、接标本时间、检测项目等,并要逐一进行登记、核对,以免发生接标本错误,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进行下一步操作。对不合格的标本,应及时退回并填写拒收报告单说明原因,反馈临床,嘱其重新采集标本。对送来符合要求的标本,要及时进行检测,不能及时分析处理的标本,应按实验要求置于合适的温度和环境保存。

4 结论

综上所述,微生物实验室分析前质量控制,是整个检验质量控制中关键的环节。每一个医护人员及实验室人员必须慎重、认真对待。医院应采取以上相应措施,完善各项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高质量的临床标本,高质量的检验过程及准确无误的检验结果。

参考文献

[1] 丛玉隆. 临床实验室分析前质量管理对策[J]. 中华检验医学杂志,2004,27(8):483.

篇(6)

微生物检验在感染性疾病及相关病患的预防、诊断治疗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开展质量控制,包括室间质量控制和室内质量控制。室间质量控制是各实验室之间进行质量控制的一种方式,也是上级实验室对各实验室进行质量管理的手段。室间质控是建立在一个较好的室内质控基础上的,做好室内质控直接关系到日常检验工作的质量。室内质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技术人员的质量控制、培养基的质量控制、标本的质量控制、常用仪器设备的质量控制。

    1  室内质量控制

    1.1  检验人员的质量控制  要求参加检验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实际操作和分析判断能力。应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和处理各种样品的能力。实验室应统一检验方法,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操作。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对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做出明确规定。

    1.2  培养基的质量控制  配置培养基一般质量要求:  (1)培养基应有明确标记与配制日期。液体培养基应清澈。含倒管者,倒管内应液体充盈,无气泡;固体培养基应保持适当的硬度,接种前无菌落。  (2)不定期检查pH值,要求在规定的pH值±0.2内。有指示剂的培养基要保持应出现的颜色。  (3)倾注琼脂平板的体积一般为15ml,斜面不超过试管的2/3。  (4)无菌分装的培养基应在培养箱(36℃)过夜,无菌生长才能使用,高压灭菌培养基应随机抽样5%~10%作无菌试验。  (5)培养基应放在适当  温度下保存。  (6)需在有效期内使用,使用时观察培养基是否变质。

    1.3  标本检验的质量控制  标本的合格与否是检验结果准确与否的关键,所以标本的正确采集、保存、运送和处理至关主要。

    1.3.1  标本的采集  (1)注意选择采样的时间,一般选择疾病的早期、急性期或症状典型时或用药前采集,食物中毒的标本应及时采集可疑食物等;  (2)注意采集方法,根据待测微生物种类的不同,采用不同的采样方法,如需氧菌、厌氧菌或兼性厌氧菌、真菌、L-型细菌以及其他微生物的检验均须用不同的方法采样;  (3)盛装标本的容器,除大便、肛拭子、咽拭子和痰等标本外,其他标本均应无菌操作采集,并以无菌容器盛装;  (4)标本量,所采集的标本应具有合理的布点;  (5)注意安全,标本采集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污染、传播和自身感染。 1.3.2  标本保存和运送  一般样本应就地采集并及时送检,若现场离实验室远,则所采集的样本必须妥为保存,往往采用适当的保存液和保存条件(如保温、冷藏、厌氧或接种人培养基),以避免标本腐败变质;标本运送应有专人负责,特别是烈性传染病样本应密封,并保证由两人以最快的交通工具运送,还应确保安全。

    1.4  常用仪器设备的质量控制  (1)恒温培养箱要求36±1℃,恒温水浴箱可调至56℃±1℃ 或44℃±1℃、霉菌培养箱25℃±1℃、电冰箱4℃±2℃,低温冰箱-20℃±5℃,所用仪器应恒温准确,要每天观察和记录温度的变化。  (2)高压蒸气消毒器的质量控制主要有生物学方法及化学方法。生物学方法是利用嗜热脂肪芽孢杆菌对热的耐受性,把纸片放入高压蒸气消毒器内,灭菌后取出置于溴甲酚紫葡萄糖蛋白胨水培养基中,观察有无细菌生长。化学方法是化学指示卡检测方法,将既能指示蒸气温度又能指示温度持续时间的化学指示卡放人物品中央,经过灭菌后取出指示卡,根据其颜色及性状的改变判断是否达到灭菌条件。

    2  室间质量控制

    由国家级省级市级检验指控中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实验室的检测水平,发给未知样品,考核实验室真实的技术水平和熟练程度。总结分析检测结果,促进提高检验人员理论和检验技术水平。

    总之,微生物实验室的质量控制管理,尤其室内质量控制要做好,主要在于坚持,持之以恒。实验室制订了自己的实验室操作手册后,就要在日常工作中执行,不要松懈,才能充分发挥出质量控制的应有作用。

【参考文献】

篇(7)

【关键词】:食品微生物检测质量控制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逐渐引起各国政府、公众的重视。尤其近年来,随着瘦肉精、三聚氰胺、毒胶囊、皮革奶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断曝光1,食品安全问题更成为社会各层面关注的焦点。食品安全问题中,微生物污染造成的食源性疾病仍是世界食品安全中最突出的问题2。微生物指标不仅可用于对终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而且也是食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全过程卫生质量控制的监测手段3。为了提高食品的卫生质量,保证消费者饮食安全,食品微生物检验的方法由传统的形态结构、血清试管凝聚试验等逐渐发展到近年来的分子水平检验,并向仪器化、自动化、标准化方向发展4。但由于影响食品微生物检测结果的因素复杂多样,所以对食品微生物检验的各个环节加以合理有效的质量控制,是提高食品微生物检验结果,保证食品安全的有效措施。

一、 样品采集与处理

1、 采样

食品微生物检验中,样品的采集必须具有代表性。ICMSF制定的食品微生物学分析采样方法5,目前已在国内外被逐步推广采用。应严格遵循统计学方法,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抽样方案。一般应采取完整未开封的样品,如是散装样品,采样必须在无菌操作下进行。采样的用具,应预先经灭菌处理。样品的数量应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的需要。每个样品要注明其详细信息。

2、 送样

有质量保证的样品是获得正确检验结果的基础。样品应尽快送到食品微生物检验室(

3、 收样和处理

样品送达实验室后,先判定样品是否已经变质和是否满足检验标准。瓶装检样处理时可用点燃的乙醇棉球烧灼瓶口灭菌,用石碳酸纱布盖好,再用灭菌开瓶器将盖启开。袋装样品应用75%乙醇棉球消毒袋口后进行检验。固态样品用均质器以无菌操作方法处理样品,调节均质器均质时间处理不同种类的样品。微生物培养时要准确记录温度、气体浓度等参数,使其严格符合检验程序要求6。原始记录应及时记载,原始记录格式要求有足够的信息量,并具有可朔源性。

二、 实验人员素质与能力

实验人员的素质与能力影响到最终的检验结果。食品微生物学检验人员应:有合法的上岗资质;具有多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7;掌握微生物学的有关基础知识;掌握并正确理解国家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方法、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本企业的企业标准,熟悉标准化法的相关知识;熟悉计量学的基本知识、计量法令和法规及质量保证体系知识;熟悉食品的生产工艺;及时主动更新自己的知识。

三、 食品微生物检验过程

1、 检验方法

食品微生物检验必须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检验方法进行8。对于检验标准的变化,一般都有约定成俗的经验性规定。但是如何控制实际工作中“灵活性”不至于变成“非法性”,需要检验人员自主识别。

2、 检验环境

微生物检验室是进行食品微生物学检验的地方,应单独设置,操作区与办公区应分开,避免室间污染和实验室感染发生。无菌室要设有套间或缓冲间,最好设有推拉门,以防止空气振动荡。经过培养后的培养物,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放、洗刷。对染菌物品及废物,应经过消毒灭菌后才可清洗或废弃,防止污染环境8。

3、 仪器和设备

微生物检验室应配备充足的检验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器材。仪器设备计量器具使用前应经计量鉴定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仪器设备量具的量程、精确度等,要符合检测项目的相应要求;严格按操作规程要求使用,并做好运行检查及仪器维护。

4、 培养基和试剂

购置培养基和试剂时要求供应商提品质控证书。培养基和试剂使用前首先通过外观、批号、PH值、灭菌要求、选择性等进行初步评估,还要用阳性对照菌株做质控。按照培养基和试剂标签说明的贮藏条件保存。不同批号的培养基和试剂不要混合使用。受潮变质的干粉培养基坚决不能使用。自配的培养基要严格按照配制标准进行配制和保存,保存培养基配制记录。

5、 确证试验

做平行样,保证结果的可比性;设立空白对照,防止其它污染而导致的结果不准确;设计适当的质控频率,进行质控试验。将质控菌株与常规工作一起进行,不能为质控菌株设计单独操作程序,更不能专人专做。当质控标准菌株的内在敏感性发生改变时要更换新的菌种。

6、 检验报告

检测报告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反应检验结果,可以运用统计学知识对误差进行处理,并参照一定的标准对食品微生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系统性的评价。检验报告需经有资格的审核人员核查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

四、 参加盲样考核

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下发的盲样考核,即进行实验室间比对和中心质量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人员比对验证实验。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食品微生物检验技术正向高效率、高标准、高精度和高灵敏度的方向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兴起的基因芯片技术及自动微生物检测系统。与此同时,更加严格的质量控制方法必须伴随检测技术的发展而发展,从而得出尽可能准确的检测结果,更好的为人类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营养健康与疾病预防等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Anon. “2012中国食品微生物检测技术及实验室管理交流会”在苏州举办[J]. 中国计量,2012(6).

[2] 王云国,李怀燕. 食品微生物检验内容及检测技术[J]. 粮油食品科技,2010,18(003):40-43.

[3] 赵丹宇.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指标设定上的国内外差异[J].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3,15(006):548-551.

[4] 林蕾,张炜. 食品微生物检验技术的研究进展[J] 现代农业科学,2008(10):97-99.

[5] 李志勇,凌莉. 世界各国的乳品微生物检验[J]. 中国乳品工业,2005,33(002):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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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R117[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0)11(a)-072-02

微生物检测实验室是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十分重要的技术支撑之一,主要承担着传染病监测与检测、卫生细菌学检测、医院消毒质量监测及消毒产品检测等方面的任务,技术手段涵盖微生物学、免疫学、分子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等学科,其检测过程的质量控制尤为重要。开展微生物检测质量控制,参与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活动,对所接受盲样的分离鉴定工作能提高微生物检测人员的检测能力,同时也能提高微生物实验室检测各种样品的技术水平。因此,每年我们都要定期参加淮安市CDC的质控考核活动。现将2009年微生物实验室间的质控考核及检验结果报道如下: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

1.1.1 质控样品:淮安市CDC下发的5 ml螺口塑料试和装半固体菌种一份,编号1号。

1.1.2 培养基:本次质控所用培养基为江苏博达微生物试剂有限公司及抗州天和微生物试剂有限公司提供,均在有效期内使用。自配试剂按GB/ T4789―2003配制。

1.1.3 诊断血清:沙门菌属诊断血清及O1群和O139霍乱弧菌诊断血清由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在有效期内使用。

1.1.4 质控标准菌株:乙型副伤寒沙门菌标准菌株,菌株号为50004、非O1群霍乱弧菌标准菌株,标准号为N92001。均购自江苏省博达微生物试剂有限公司。

1.2 方法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GB/T4789―2003[1]、《霍乱诊断标准》WS-2008[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菌检验》GB/T4789.4―2008[3]。

2 检验步骤

2.1增菌培养

无菌操作下开启试管装半固体,挑取混匀后的半固体分别接种到下列增菌液,观察各增菌液生长情况。见表1。

取生长情况浑浊的SC、GN增菌液各1环,分别接种到麦康凯平板、SS平板上,取葡萄糖肉浸液肉汤、营养肉汤各1环分别接种血琼脂平板和普通平板,取碱性蛋白胨水划线接种TCBS平板、碱性琼脂平板,37℃ 24 h培养,观察各平板上的菌落特征。

2.2分离培养情况

SS平板和麦康凯平板上可见圆形、湿润、透明光滑中等大小菌落,在SS平板上呈中心褐色;普通平板上有两种菌落,一种为无色半透明圆形较小菌落,另一种为无色透明扁平光滑湿润较大菌落;血平板上也有两种菌落,一种为乳白色圆形不透明小菌落,无溶血环,一种为无色透明扁平较大菌落,有溶血环;TCBS平板上有黄色较小菌落;碱性琼脂平板上有扁平光滑湿润透明的较大菌落,无拉丝现象。

2.3 麦康凯及SS平板上挑取可疑菌落以及普通平板和血琼脂平板上较小菌落

分别从麦康凯及SS平板上挑取可疑菌落以及普通平板和血琼脂平板上较小菌落进行氧化酶试验和染色镜检。结果:氧化酶-,G-无芽胞短小杆菌。

2.3.1 接种双糖铁琼脂斜面,37℃ 24 h培养。结果均为:斜面-、底层产酸产气、硫化氢+、动力+。

2.3.2生化试验及血清学鉴定。

2.3.4挑取斜面上菌苔做下列生化试验[4-5],37℃,24~48 h培养,生化结果见表2。

2.3.5血清学鉴定:沙门菌属A-F群多价O:++++;O4:++++;O12:++;O1:-;O5:-;Hb:++;H5:-;H2:-;Henx:-;Hw:-;盐水:-。

2.3.6同时用标准菌株50004乙型副伤寒沙门菌作对照,生化试验、血清学结果基本同上。

2.3.7结果报告:报检出乙型副伤寒沙门菌(抗原模式为4,12:b)。

2.4 TCBS上黄色菌落、碱性琼脂平板上菌落、血平板和普通平板上较大菌落

挑取TCBS上黄色菌落、碱性琼脂平板上菌落、血平板和普通平板上较大菌落做氧化酶试验和镜检。结果:氧化酶+,G-弯曲菌。

2.4.1挑取典型菌落作纯培养,再进行血清学凝集试验。霍乱弧菌O1群多价:-;霍乱弧菌O139:-;盐水对照:-。

2.4.2 生化试验。

2.4.3 挑取纯培养物做下列生化试验[4-5],37℃,24~48 h培养,生化结果见表3。

2.4.4同时用标准菌珠N92001非O1群霍乱弧菌作阳性对照,生化试验、血清凝集试验结果基本一致。

2.4.5结果报告:报检出非O1群霍乱弧菌。

3 结果

依据菌落特征、菌体形态、生化反应结果及血清学凝集试验,1号质控样中检出乙型副伤寒沙门菌和非O1群霍乱弧菌。

将质控样品检测结果上报淮安市CDC,结果全部正确。

4 讨论

面对当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因涉及范围广,危害性大,在社会上日益被重视,这对检验技术、速度提出了更高要求[6]。实验室间比对以及水平测试、能力验证是体现实验室质量水平和技术能力最具有说服力的手段,实验室应尽可能参加与其检测范围相关的外部质量评估计划(如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试验。实验室使用外部质量评估计划不仅可评定检测结果的偏差,还可以检查整个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7]。微生物检测实验室与其他类型实验室一样,质量体系的建立与质量控制工作是维系实验室运作的生命之源,其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反映了该疾控中心的技术能力和技术水平。

参加上级卫生部门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试验,并做好这项工作,是建立在一个较好的室内质控的基础上,所以做好微生物实验室质量控制直接关系到日常检测工作的质量[8],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是产生精确和可靠结果的基础和核心[9]。这就要求我们要把室内质量控制工作认真、具体地落实到日常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做试验时要严格遵守微生物检验操作规程,配制培养基时要严格按照国标中的配方要求制备,并做好配制记录、效能试验和无菌试验,生化反应试剂以及诊断血清要在有效期内使用,定期对培养基、生化反应试剂及诊断血清用标准菌株进行质量控制,所在检测设备均要进行定期检定或自校准。同时本次实验操作过程中,我们将生物安全要求体现在每一个环节中,实验室的结构和布局按2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要求,严格地注意个人防护,戴口罩、手套,穿工作服,在生物安全柜中操作,将废弃物放置特定容器,经高压处理后集中处理。只有做好室内质量控制工作,才能增强室间质量控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的检验市场将全面开放,实验室将面临市场经济的严峻挑战,委托人有自主选择可信赖、有资质的实验室做样品检测,这就要求实验室必须转变观念,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客户满意为中心,以提高质量求生存,以技术能力为依托,坚持科学发展观,严格规范各类检测行为,坚持不懈地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检测技术水平,确保提供给委托人的检验结果科学、准确、公正。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国标委.GB/T4789―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33-100,239-247.

[2]卫生部政策法规司.WS-2008霍乱诊断标准[S].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1-10.

[3]卫生部,国标委.GB/T4789.4―2008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1-10.

[4]何晓青.卫生防疫细菌检验[M].南昌:新华出版社,1989:306-308,341.

[5]孟昭赫.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微生物部分)[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126-128.

[6]巴德才仁.实验室微生物检验质控结果分析[J].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09,19(12):2978-2979.

[7]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T 27405―2008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食品微生物检测[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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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微生物检测;质量管理;结果分析

【中图分类号】

R24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3763(2014)08-0102-02

近年来,医院不断有新的耐药菌株出现[1],感染病例也不断增加,这对医院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不断提出新的挑战和要求。临床微生物检验分析的结果能够为医师临床提供可靠的治疗依据,同时还能提供合理使用抗生素和及时检测医院感染流行情况的依据。因此做好实验室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微生物检测分析准确性是提高患者治疗效果、降低患者治疗风险的有效途径。具体报告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 基本资料:

随机选取本院实行实验室质量管理措施前的50例临床微生物检测分析报告作为对照组,选取实行实验室质量管理措施后的50例临床微生物分析报告作为观察组。

1.2 实验室质量管理措施

1.2.1 形成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2]:

参考ISO或国家制定的相关实验室管理的要求和标准,并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形成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制定相应的程序文件、质量手册和操作手册等,提供给所有参与检验工作者参照和学习。

1.2.2 认真详细编写管理文件[3]:

SOP作为检验工作人员参照的主要指南和依据,它能保证所有检验工作人员的检验操作更标准规范和统一。SOP文件在编写时应当包含微生物标本的采集步骤、采集方法、使用试剂、培养基的制备方法、操作注意事项和相关参考文献。SOP文件编写完成后须有责任科室主任签字生效,不得随意更改。

1.2.3 标本采集方法:

明确采集标本的最佳时机,如应在发热时抽血培养标本,根据不同样本的采集要求明确适当的采集方法、所需要的培养器皿、培养温度、运送时间等,送检标本如不合格,应立即要求检验人员与临床进行联系。

1.2.4 检验人员素质培养[4]:

微生物实验室检验人员在上岗前应经过严格的培训,每一位检验工作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项测试的考核,考核通过才能从事微生物检验工作。除此之外,每年还应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再教育,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职业素质。

1.2.5 检验仪器校准:

所有检验仪器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定校准程序和操作程序,定期对检验仪器进行校准,校准程序应包括校准的方法、可接受范围和期限。每做一次仪器维修和保养都要做好记录,并且在之后做好校准工作。更换过的鉴定板每更换一块都要标准菌株进行质量控制,细菌鉴定仪每次鉴定前都应该进行自动校准,采用化学试剂纸片对高压湿热灭菌器进行灭菌效果监测。

1.2.6 检验试剂及培养基:

所有用于检验的培养基和试剂都应该想进行登记记录,无论是商品化采购,每一样试剂都应该有明确清晰的产品信息,包括品名、批号、有效日期、浓度等。同时试剂在使用前都应该经过仔细的观察和检查,通过试剂颜色、厚度、是否有细菌污染现象、是否存在溶血、是否存在过多气泡等方面来检测试剂的质量。而检验所用的培养基和细菌鉴定板在石永强都应该观察包装是否破裂,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试剂盒染色液的容器上应该明确表明相关信息,过期的试剂和染色剂绝对不能在继续使用。

1.2.7 加强与临床的沟通与配合:

与临床及时有效的沟通,向临床宣传正确的采集标本和运送标本的正确方法,以减少实验前的误差,提高检验分析结果的质量。

1.2.8 准确的检验报告[5]:

患者的检验结果在公布之前必须进行双责任人签字确认,包括检测分析操作者和复核主管签字确认。复核主管必须对检测报告的合理性、准确定进行审核和判断,要杜绝错误报告的产生 ,当出现严重威胁患者生命安全的检验结果时,复核人员要立即通知临床医生注意。

1.3 试验数据处理:

两组微生物检测分析结果采用统计学处理软件SSPS19.0处理,计数数据采用卡方检验,当P

2 结果

对照组50例微生物检测报告中有43例检测报告准确性有效,占总检测报告数量的86%;观察组准确性有效的检测报告为45例,占总检测报告数量的90%。观察组检测报告有效率明显高于对照组检测报告有效率,两组结果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一所疾病防疫控制机构的检验水平、管理水平、科研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实验室的管理和建设状况,这在很大程度上反应了疾病防疫控制机构的综合实力。随着各种关于实验室管理技术规范、管理法规的颁布实施,实验室的设计、建造、验收、检测过程等逐渐走向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些措施的颁布和实施有效的提高了实验室的实施条件和环境质量,而严格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使得检测试验操作更加规范化,这些因素都直接影响了微生物检测报告的质量结果,最终影响医师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影响国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要在临床推广实施实验室管理措施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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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何梦林. 探讨临床微生物检验中质量控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中国医药导刊,2013,S1:347-348.

篇(10)

我们对常用的仪器设备制定相关的作业指导书和检定校准计划,特别重视对新购仪器和那些容易漂移仪器的检定。制定仪器/设备清单,指定专人保管,每台仪器设备上均须贴有明显标识,其中资产标识包括编号、名称、型号、生产厂家;状态标识:仪器设备分别以送检、送校、自检、自校表示其所检定的状态。校验合格则贴有绿色合格证(计量编号、校验日期和下次校验日期),凡校验不合格、过期、需报修的设备仪器应贴有红色停用证。为了保证正确使用各类仪器,做好使用和维修、保养记录。维修后的设备/仪器重新检定并校准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做好完整的检查记录,方可使用。

为了做好常用仪器设备的质量控制工作,我们把实验室内使用频率高且需要监控的仪器设备初步分为三类:(一)培养箱(普通培养箱或CO2培养箱等)、干燥箱、高压灭菌锅、净化工作台、pH计、 冰箱,(低温冰箱或冷柜)温度计、紫外灯、显微镜、离心机、天平);(二)小计量容器;(三)微生物测定仪器、微生物鉴定仪器、空气采样器、酶标仪等。

1 温度计 实验室必须要有工作温度计和参照温度计,分别做好标识。工作温度计用于日常温度检查;参照温度计用于校正工作温度计。定期检查温度计的运行情况,一般半年一次。对温度计日常检查、校准检查和运行检查,都应做好相应的技术记录。

2 培养箱 根据培养物性质及温度要求,培养箱应分别设置(以用途和温度分)。培养箱的温差要求,一般显示值与实测值相差不大于±1℃,箱体内各点温差(内部的温度均衡性)以及温度波动同样不大于±1℃。温度监控方法:可将工作温度计置甘油中,放入待测箱体内,观察工作温度计的温度,最好每天监控1-2次,并做好记录。

3 高压灭菌锅 实验室常用生物指示菌法、化学变色纸片及高压灭菌锅温度计等方法对其灭菌效果进行监测。高压灭菌锅要由专人按作业指导书操作,并做好每一次的使用记录。日常工作记录应包含以下信息:高压灭菌的材料、开始时间、压力/温度、取出时间、高压灭菌胶带的颜色变化。在使用高压灭菌锅时,锅内放置物品不宜过多,而且单位体积内的内容物(每瓶内的培养基)不能太多。同时应注意内容物不同耐受温度。高压后物品总的暴露时间最好不要超过45min。高压灭菌锅校准周期一般在半年。

4 干燥灭菌箱 日常工作记录中应包括以下信息:开始的时间、到达灭菌温度时的时间、取出的时间(或关闭时间)。干燥灭菌箱的温度校准;用参考温度计进行温度测试,温度要求与精确度:160±5 ℃或180 ±5 ℃。前者为灭菌2h,后者为30min。干燥灭菌箱校准时间一般为一年。

5 天平 要求放置在无振动、无气流影响的水平台面上,每次使用做好检查记录。天平作为计量仪器是列入国家强制检定范围的,一般1次/年进行检定。运行检查频率按运行计划或按产品(天平生产厂家)给出的标准重量单位进行对照。

6 pH计 使用前应用标准液进行校准。缓冲液使用有效期:PH4.00 有效期约1年; PH7.00 有效期约6个月;pH9.00 有效期约6个月。pH计要定期维护,电极外表要定期清洗,同时对电极敏感性进行检测及极性恢复。

7 超净工作台 要求洁净度为100级,空气沉降30min,细菌数<1个/皿。垂直流净化工作台,细菌数<0.49个/皿.。净化工作台运行检查频次应每月一次,主要是细菌沉降检测。净化工作台高效过滤膜一般为一年更换一次,并同时进行粒子与细菌沉降检测。

8 紫外灯 检测方法包括仪器测试法和生物测试法。前者是通过专用仪器检测紫外灯管发射的紫外光强度。国家消毒技术规范中规定在距离照射1米处,要求强度为90。生物测试法就是采用一定的细菌培养物,经一定比例稀释,菌量控制在200-250个/0.5ml,涂布平板在紫外灯光下照射2min,同时设置普通光源的对照组,后置37℃培养48h,计算其杀灭率。要求杀灭率达99%。

9 酶标读数仪、洗板机 每天:核对滤光片波长,检查洗板机管道是否通畅,是否有漏液现象;每周:清洁仪器表面,保护光学零件不沾灰尘;每月:检查洗涤时各孔是否与相应的冲洗头对位良好,负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每年:检查、清洗滤光片,如果出现破裂或霉点则要更换。根据仪器内具有的校准程序或使用校准板,对滤光片的精密度进行校准并保留记录。实验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随时进行处理,可根据使用情况更换必要的部件。酶标仪工作中常用阳性对照检测其功能的正常性。

10 移液器 定期(每年至少1次)校准,发现异常情况应随时进行校准。 标定方法包括有色溶液光谱分析法、称量校准法、同位素计数法以及使用配套校准盒等。 校准多道移液器时,必须保证每一个加样头都能够连续、准确地加样。移液器的精密度应在厂家说明书规定的范围内。

11 冰箱和孵育箱 每天检查和记录冰箱温度,每个工作日检查记录孵育箱温度,并做好记录,使用经过计量部门校准合格的温度计测量冰箱和孵育箱的实际温度;根据不同规格冰箱和冻存样品性质对温度要求不同,调节相应的温度。放置要求4℃保存的试剂盒的冰箱温度应在2~8℃;用于培养的孵育箱温度误差应小于1℃;用于冷冻核酸和抗原检测的血浆、淋巴细胞和病毒上清适宜在-70℃冰箱,要求冰箱温度低于-65℃。

以上十一种仪器是我们日常工作中使用频率较高的,对这些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我们积累了一些经验,日常工作中做好仪器的运行情况和使用记录,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这样就更能保证检测过程的顺利进行,最终保证我们的检测结果更科学更准确。

参考文献

[1] 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与管理基础基础知识[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3

[2]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指南[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7

篇(11)

疾控中心微生物实验室是有效预防控制相关疾病、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机构,为政府公共卫生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准确依据,进一步加强疾控中心微生物实验室建设成为了提高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应急能力的重点。本单位为基层疾控中心,新办公大楼为政府代建工程,建筑面积6613m2,总投入5400多万元,2006年开始建设2010年建成并投入使用。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针对本实验室在使用过程中显现出的问题,对进一步优化疾控中心微生物实验室建设提出对策,现交流如下。

1 概述

门头沟区位于北京城区正西偏南,属太行山余脉,全区总面积1455km2,山区占98.5%,东西长约62km,南北宽约34km,常住人口35万,流动人口10万。结合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卫生规划,根据需求与可行、现状与发展的关系,确定了本单位的建设规模,以适应和满足社会对疾病控制的需求。门头沟疾控中心实验室依照《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1]、《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2]、《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3]、《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4]进行设计施工,总建筑面积6613m2,其中实验室面积为2800m2,分别为微生物实验室和理化实验室。

2 微生物实验室基本设施及环境

2.1基础设施及布局

2.1.1基本设施 大楼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微生物实验室位于中心大楼五层和六层南侧,实验室隔断及吊顶选用彩钢板。地面采用PVC地板,耐酸碱腐蚀、耐磨损。各功能室采用不对称门,实验间设传递窗。装修后微生物实验室净高为2.7m,设1.5m设备层。楼体有完善的防雷系统抗震类别乙类建筑,符合国家的建筑技术规范。

2.1.2规划布局 总平面布置采用集中形式,垂直布置(实验室用房共三层),微生物实验室(1.5层),楼层平面布局为端头垂直交通形式[5],在东西两侧分别配置货梯、客梯各一部,货梯兼做医疗废物通道,定时运送医疗废物。实验区与办公区相互分离[5],实验区为中廊式,采用门禁系统实施准入管理,微生物实验室根据各功能实验室的要求在五层设置物资保障区、细菌检测区、血清检测区,六层设置核酸检测区、病毒检测区,分区科学合理,工作流程顺畅。

2.2电力 采用市政双路供电系统,电力供应留一定的负荷余量,楼层设有独立配电箱,每一实验室均设置配电盒;进入实验室为三相380V电源,进入实验室后按照仪器设备种类、功率、功能等进行分组分配,对高压蒸汽灭菌器、电热干燥箱、蒸馏水器等大功率设备采用专线供电,保证使用安全。

2.3照明 实验室照度标准达到400Lux,符合标准要求[3]。白天主要采用自然光采光,电力照明采用高效荧光灯,室内及走廊安装有应急照明灯和疏散装置。

2.4供水 用普通PC管材水管供水,出水端采用耐酸碱专用PC管材的水龙头和水槽,水龙头均用肘部开关,已减少操作污染。

2.5排水 实验室废水集中后进入地下污水处理站进行二级处理,达到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2.6空调及通风系统

2.6.1空调系统 实验室要求24h空调,夏季制冷采用冰蓄冷系统,当空调主机出现故障时可以利用蓄冰装置提供冷冻水,保证空调的连续运行;冬季由两台电热锅炉提供空调热水,电锅炉位于地下一层锅炉房内。

2.6.2通风系统 采用机械通风,每个实验室回风不可相互混合,必须单独回风,主实验室为上送下排,均匀单向流,送新风系统保证每小时3~4次的换风次数,新风经过初效过滤、中效过滤、高效过滤、冷却/加热、除湿后送入实验室。洁净室采用局部层流罩,达到局部百级要求。

3 设计及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3.1目前我国具有实验室设计资质和经验的建筑设计单位较少,多由空气洁净工程公司根据平面粗设计作深化设计,最后由有资质的装修公司审核认可后施工,缺乏专业性设计施工,存在不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问题[6]。

3.2现有国家标准未对实验室装修材料的标准做出具体规定,各个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采用材质较复杂;对于实验室投入使用后的维护无具体规定和要求;其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7]仅对实验室竣工的验收项目做了规定,未对验收的具体方法做规定,可操作性较差;对于实验室投入使用后的维护无具体规定和要求。

3.3由于实验室排风系统排风压力达不到Ⅱ级B2型生物安全柜所需排风压力,导致该型生物安全柜不能安装使用。

3.4实验室未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实验室空间封闭,当发生生物安全事故时不能及时与外界沟通,易对实验人员人身安全造成损害。

3.5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实验室楼层高度大于普通建筑,现有市政供水压力不能达到要求,使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不能正常使用。

3.6由于现有集中空调及通风设施未能按照要求调试到位,致使实验区工作环境温度较高,影响人员正常操作及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

4 建议和对策

4.1对现有国家标准进行修订,增加实验室竣工验收具体操作规范,在装修材料的材质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对实验室投入使用后在维护时间和项目上做出明确要求。

4.2在设计初期与设计施工方、仪器设备供应方及供电供水等方面及时做好沟通,使实验室条件达到使用标准,符合设备的的安装、使用要求。特别是生物安全柜的安装,充分考虑到排风管道的长度、直径、弯头数量及风机功率和风压等因素,管道风机和生物安全柜启动要有自动连锁装置,确保实验室内不出现正压和确保生物安全柜内气流不倒流。

4.3在实验室设计建设中,充分考虑到各个实验室通讯、网络、应急报警等数据节点的安装,方便实验数据的传输,当发生生物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置。

4.4诊断和卫生保健实验室(以公共卫生、临床或医院为基础的)必须设计成二级或二级以上生物安全水平,且疾控机构在疾病调查中对于检测样品病原微生物物种具有不确定性,从安全、前瞻角度出发,其设施、设备要求不能局限于现有生物安全二级的最低要求,而应该尽量按生物安全三级要求进行[8]。

4.5在对实验室整体布局进行设计时,要充分考虑不同功能区的独立性,对功能区内流程详细规定,对各个实验室按照不同功能,合理划分,保证工作程序顺畅。

4.6在实验区采用集中空调设施时,应按照房间面积、用途、开关门频率设计出风口的密度和风量,并对设备运转进行准确调试,确保实验区的温度和湿度达到要求,保证操作人员身体健康及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如有可能,可以按照不同功能分区在一些区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总而言之,疾控中心微生物实验室是实施疾病预防控制的重要技术服务部门,正在向提高综合能力的方向发展,新方法和新技术得到大量开发和使用,建立标准的专业的微生物实验室,保证实验室的生物安全,也是提高疾病预防能力的重要体现。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C].20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标127-2009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S].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19489-2008《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50346-2011《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

[5]王陇德.实验室建设与管理[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9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