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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转正总结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8 15:07:52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法院转正总结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法院转正总结

篇(1)

金秋九月,来到新宝电器,转眼已过去了差不多三个月的时间。对于一个新事物,我总是充满着激情去了解,去进行更进一步的促进;对于一家新公司,除了面对新事物的激情和对它逐步的了解,更需要面对新环境的适应、认同和融入。就在第一次走进新宝大门口的时候,需要拿出身份证进行登记,这种情况我在其他企业很少遇到,但我因此而感受到了东菱企业文化的规范性和精细化管理气息,作为一位从事产品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不正是需要这样的职业素养吗!我微笑着对保安点点头,走进了新宝的大门。

“隔行如隔山,隔厂如隔墙”,虽然已经在产品开发行业经历了7年的开发工作(前四年进行了饮水设备产品的开发),在烤箱行业进行了3年的产品开发,来到新宝又进行烤箱的开发工作,但毕竟曾经隔了一堵墙,这需要我推倒这堵墙,快速的进入去了解,去熟悉,快速的走上正常的工作轨道。好在新宝会对新进的人员指派一位辅导员,这让我对新环境的认识加快了步伐,同时跟进to9517欧盟新标准烤箱的eb、pp试产、改进到大货的全过程,这又使我能够在实践当中快速的和这里的环境融合,实际地运用开发流程进行项目的操作,积极吸收业内先进的技术工艺并不断总结经验,并将以往的技术积累和工作经验在这里得到运用,可以说这也是一个收获的金秋。

首先对研发中心的产品开发流程进行了了解,小家电产品行业的开发流程基本是一样的,但我们企业在新产品导入的初级阶段的成本报价做得比较精细,成本明细大到外观件,小到一颗螺钉都有详细的罗列,产品的利润在此阶段基本定型,作为产品开发人员,我觉得成本意识必须大于一切,否则就是负值了;研发中心的标准化工作尤其是图纸资料的标准化管理我觉得在这里做得也是非常的到位,我也在出相关图纸的过程中感同身受,这比有些企业做得规范得多;产品零部件的标准化管理亦深入到每一个产品开发部门,产品的标准化率的高低体现了我们企业资源的最大利用程度。中试部给我们的研发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我在进行to9517烤箱多次的试产和改进、验证工作过程中,从对中试部门的了解到充分沟通、资源有效利用,都进行了相当程度的实践活动,深感良好的合作、勤勉的沟通对于我们解决问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产品的认证过程中,认证的提交和认证资料的准备,不合格项的整改,都需要全面综合的专业知识做为支持,在此期间吸收了这方面大量的知识;pp试产过程中,开发与工程、生产、品质部门的衔接,生产问题的处理,这都需要一定的耐心和积极的责任心。

做了这么多年的产品开发工作都知道,不管在任何一家企业,都是一个需要投入大量精力,需要承受相当压力的工作,在经历了诸多的产品开发历练后,已经习惯了这种承载性,to9517电烤箱是欧盟强制性推行的en_60335_2_9_a12新标准,在开发过程中对其表面温升限值的整改有相当的难度,在以前的企业我已经完成了适用于该要求的产品结构开发,在进行to9517的整改过程中,那些经验也得到了运用,一次次的改进、验证、再改进再验证,已经忘记了什么叫疲劳,物料追踪、试产、样机组装,没有亲自动手,是找不准问题的根源所在,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在阳工的辅导和李经理的支持下,对to9517的诸多不合格项进行了有效的改进,同时也向公司的同事学到了很多新的东西,在此过程中取得了长足的进步!to9517即将大货生产,顶着压力往前冲!

给我一个舞台,一定要让青春展放人生的价值,我有这个信心和能力,迎接挑战,面对未来,愿与公司共生存,同发展!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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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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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全面摸清我村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持证情况是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的基础。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现“应训尽训、应考尽考、应发尽发”的培训目标,我村严格开展检查行动,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一)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所操作的项目类别是否与操作证所注明的类别一致;

(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相关档案;

(三)特种作业及人员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佩戴使用情况;

(五)企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等情况;

(六)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班组长培训情况;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

二、检查情况

根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三项岗位人员”培训持证情况普查及企业安全培训专项检查,严格依照安全生产培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认真细致、高度负责,确保不走过场。从该项检查行动开始至今,我村组织检查行动1次,共出动人员16人次,对5间企业进行细化检查。发现其中4家企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5名,均为低压电器作业人员,已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频发的资格作业证,经我村安全办人员查询,其证件全部信息真实,并在证件的有效期内,同时督促各企业单位负责人与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相关的台账记录。

三、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查无证上岗行为

篇(5)

三、主动做好配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对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规范执法、廉洁执法情况专项监督的相关工作。

四、指导督促基层司法所全面落实对社区矫正重点人员的定期走访和谈心谈话教育制度,认真梳理并整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安全监管工作。同时,分片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半年度集中教育和执法检查活动,完成社区矫正人员教育读本的编写工作。

五、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健全完善矛盾纠纷信息预警、隐患排查机制,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专项行动,及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对基层司法所上半年采集、录入“浙江省司法行政基层业务管理平台”相关信息业务实战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对推进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开展调查研究,继续指导新渥、胡宅司法所认真做好星级规范化司法所复评的准备工作。

六、认真做好金华市委普法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对我县“六五”普法工作检查验收的后续工作,对全县“六五”普法工作检查考核情况和基层司法所“六五”普法基础业务实战考核情况进行通报;考察并确定今年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申报名单,指导做好台账资料的整理工作。同时,继续参与推进制订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的相关工作,审慎做好全县首批“诚信守法示范企业”联合审核工作,完成全县“六五”普法摄影比赛作品评选和“__普法网”页面设计工作。

七、围绕推进全县休闲养生旅游产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指导并督促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进一步深化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着力在法律服务工作深度上见成效。同时,出台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篇(6)

“广元试点”的出台,至少在名义上,为困扰中国金融体制多年的“地下信贷如何转正”的问题提供了一次真正的解决契机。然而,就在媒体报道“广元试点”的当天,笔者和北京一位从事投融资生意多年的朋友提及此事,问他做为“圈里人”的看法。没想到朋友一摇头,说道:“叫好不叫座,恐怕搞不起来。包括信贷业务在内,地下金融走向地上,最大的经营风险不是别的,而是要服从目前的政策监管。”

不服从政策监管,又何谈“转正”之说?这听上去多少有些滑稽。这位朋友对此进一步做了解释。他说,地下金融的模式有很多种,类似“广元试点”这样以中小民营企业为对象提供短期融资的业务,地下钱庄、合会这样的地下金融组织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提供。但是,地下金融的企业融资服务呈现出的是市场高度分割、交易信息高度黑箱化,贷款条件大多是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灰色契约”,而对融资企业的风险监控手段则是以数家连坐、一损俱损的方式为主。

以目前了解到的模式来说,地下钱庄、合会这样的地下信贷组织,其所提供融资服务的对象非常集中,往往是建立在亲缘、血缘这种“熟人社会”基础之上。服务对象的平均规模为一家钱庄或者合会,对应着十几家固定的企业。为了降低资金风险,一家企业需要资金找到钱庄或者合会融资时,除了要支付超出正规金融机构利率的利息外,除融资企业以外的另外那些家企业亦自动承担资金担保的风险。假如融资企业出现恶意骗贷或者恶意损害提供融资方的情况,其他那些企业要为融资企业带来的坏账买单。

事实上,除了上述企业层面的“连坐”,自然少不了对责任人“道德风险”的控制手段。“非常简单,一旦出现企业所有者骗贷或者恶意损贷的情况,那么他就只能从当地迅速逃离,并且要保证自己能够永远不再回来。否则,没人能保证他的安全。”朋友解释说。

当然,钱庄、合会这样的地下信贷组织绝非仅仅靠严酷的事后惩罚措施控制自身放贷的风险。仅就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国内各个地下金融活动发达的地区,都会根据其当地人员结构、企业特点、资金使用方式,发展出各自颇为不同的贷款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这些经验性的,甚至有点儿“土”的控制风险手段,一方面显示出国内地下金融从业者某些天生的经营创造性,另一方面,这些不够合规甚至很多不够合法的“地下规则”,也足以说明对于这些地下金融组织来说,“最大的经营风险是要服从政策监管”。

现在再回过头来看一下“广元试点”的政策,“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人民币。不得吸纳社会存款,其发放的主要是信用贷款,单户贷款额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具体的贷款利率将由公司与借款人双方私下协商,但不能超过央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目前不属于金融机构,将由人民银行对其实施非审慎性监管。”此外,据报道,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广元市,每年有1.7亿元人民币的发展资金缺口。

这意味着,无论谁接下“广元试点”的头标,其服务对象都将是当地农业经济特征明显的中小企业,这与国内地下金融组织以参与制造业企业经营活动的总体趋势并不相符。换句话说,农业产业的企业利润低,且对于“广元试点”而言,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在某种程度上还带有了些许对“三农”的政策扶持色彩。

果然,原本从12月17日到26日的招标时间,被延长到2005年12月30日。即便如此,也是看客多,真正报名的寥寥无几。

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困局

“广元试点”的背后,是困扰中国经济多时的民营经济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饥渴”。那么,中国的民营经济融资领域到底有多“饥渴”?根据2001年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助理教授Kellee Tsai的一项研究(Beyond Banks: The Local Logic of Informal Finance and Private Sector Development in China),自建国以来到1998年,国有银行的贷款只有0.4%流向了私有部门。在其研究样本所选择的1996-1997年,甚至有88%的民营企业根本无法从正式的金融部门贷到一分钱。

无独有偶,200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联合调研编写的《中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报告》,报告显示的情况并不令人乐观。以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信贷体系,对中小企业的市场开放虽然较以前有所提高,但开放的领域基本上局限于短期信贷业务。这些企业的中长期贷款需求并没有得到满足。

此外,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做大的民营名牌企业在信贷市场上已经获得了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同样的待遇,甚至在很多地方,这类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当地信贷市场的抢手货。而对于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因为信用等级过低、缺乏可抵押资产、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几乎无法从银行部门获得贷款。国内信用担保机构在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贷款方面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报告显示,截至2003年9月末,报告所取样本地区平均有76%的样本企业没有和任何担保机构建立过信用担保关系。样本企业中担保贷款余额仅占到全部贷款余额的6%。

在正规的外部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大多数民营中小企业都要求助于其他融资方式。在Kellee Tsai的研究中,1999年有90.5%的民营企业要靠“自筹”的方式来解决融资需要。而在央行的报告中,温州地区小型企业通过向亲友借款和内部集资方式融资的分别为68.6%和45.7%,中型企业这个比例为45.8%和41%。

早在20世纪30年代,英国议员迈克米兰便曾向英国国会提交过一份关于当时英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调查报告。并在报告中提出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缺口”问题,即企业外援性资本需求低于一定规模时,便难以在资本市场上融到资金。时至今日,“金融缺口”的问题依然在世界各国存在。根据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NBER)博士后研究员刘明兴的介绍,在美国小企业的融资结构中,股本融资平均占49.63%,债务融资平均为50.37%,债务融资由金融机构的贷款(26.66%)和非金融机构、个人、政府的信用(23.71%)构成。在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中,有抵押的贷款占91.94%。商业银行贷款在小企业融资结构中的比重为18.75%,其中有抵押的贷款占91.99%。

而在国内,根据央行的调查,目前国内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时候,很难得到银行贷款。这其中的原因多种多样,首要的问题是国内中小企业大多缺乏足够的不动产作为贷款抵押,这是与美国的情况截然不同之处。而信用担保作为解决中小企业缺乏抵押品进行贷款的主要方法,并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相比之下,日本作为成功建立起信用担保制度的国家,有着诸多中国可以学习借鉴的地方。目前,中国全国1000多家信用担保机构,不仅存在着基金规模小、放大倍率低的硬件缺陷。更本质的问题在于,国内的信用担保体系缺乏一个具体有效的政策环境支持。按照JICA的建议总结,中国目前的信用担保机构存在着缺乏严格区分、缺乏全国性整合、未形成统一的信用担保制度、缺乏再担保制度四大缺陷。同时,不仅没有考虑通过制定相应的社会政策,推进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和深入,甚至为具体法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也尚未出台。

缺乏可用于贷款抵押的资产,信用担保体系乏力,加上众所周知的国有金融信贷机构对金融资源的垄断以及长期以来对中小型民营企业的信贷歧视。致使国内的中小民营企业不得不依靠非正规的(地下)金融手段获取急需的资金。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是,为这些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的非正规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得不到法律上的确认和规范,以至于始终难以建立起有效的中小企业金融监管秩序。由此造成的恶果便是,非法集资等金融诈骗案件时有发生。更为严重的是,司法界定上的空白带来的企业“灰色”融资行为,为民营企业家增加了巨大的法律风险。2003年下半年发生的民营企业家孙大午及其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便是这类风险的典型案例。

在缺乏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条款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做出了孙大午及其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成立的判罚。案件发生前后,国内多位法律和经济学专家相继撰文指出,孙大午的行为客观上可视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最终判决的差强人意,除了现行司法体制本身的一些缺陷影响了判决的结果之外,企业民间融资行为立法不足,监管不力的尴尬被孙大午案彻底暴露出来。更进一步来看,孙大午及其集团公司在整个儿融资过程中那些颇具创造性和极佳操作性的融资手段,完全可以视为一种积极的企业金融创新。可惜,这种自发秩序下的创新产物也最终被无情扼杀。

地下信贷转正之路如何走?

2005年9月,由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李建军主持的《中国地下金融规模与宏观经济影响研究》(以下简称《研究》)课题报告正式。作为国内第一份全面研究中国地下金融成因、现状,并对总体规模和宏观经济影响进行实证计量的报告,《研究》对国内地下信贷规模做出了一个谨慎的估算:截至2003年,国内地下信贷规模总计7462.4亿元人民币,占当年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4.7%,达到当年GDP的6.4%。

尽管《研究》的作者们得出的结论是政府可以通过控制信贷和利率政策,来间接控制地下信贷的规模。但与成熟的金融体制所不同的是,这种间接控制显得相当被动,政府和中央银行对近7500亿人民币的贷款缺乏实质性的监管能力。近年来,媒体对诸如“标会”恶意“倒会”等以地下信贷机构为幌子出现的金融犯罪做了大量报道。如何将地下信贷乃至整个地下金融产业转入地上,成为关心中国经济的人近年来的一大讨论热点。

其实,中国的地下信贷组织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相比欧美发达国家,与东亚近邻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省等地区都更为接近。回顾日韩两国和中国台湾省的地下信贷组织转型历史,不难发现,其实除了已经开始进行的“广元试点”这样的政策新设型模式之外,还有一条更市场化的转正道路。

根据法国国家科学院研究员Pairault博士的研究。中国台湾省在日本殖民统治期间,民间合会虽然不是当时台湾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但是却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影响最大。对当时的小企业主来说,召集或加入合会是获得贷款的一个草根策略,合会不仅提供了足以满足资金周转需求的短期小额贷款,而且可以使这个人获得合会的担保。日本殖民政府于1916年在台湾颁布《合会储蓄公司法》标志着合会储蓄公司走向正规化,并被纳入中央银行的管理范畴。

篇(7)

引言:

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无论对于哪一方而言证据是争议结果胜败的重要因素。劳动者对于提出的申诉请求,有义务提供证明其诉求成立的证据,而被申诉人有权利提出答辩或反请求。

1.案例简介

申请人林某与位于福州的福某公司在2012年11月9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林某担任福某公司的厦门一分支机构的主任,合同履行地点写明为厦门,合同期限为36个月,自2012年11月9日至2015年11月8日止,试用期为六个月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13年5月8日止,劳动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每月1200元,试用期内及转正后每月工资结构详见单位相关的岗位薪资考核表。2012年11月9日,林某与福某公司签订一份薪资协议约定月底薪5000元,但该薪资协议原件并未一份给林某。后2012年11月28日,福某公司在公司区域会议上让林某签署了一份2012018号文件,说明考核工资为1000元另加总业绩2%的提成,但是此份文件原件上林某已经将名称涂改且原件丢失,福某公司只有未涂改前的原件复印件。合同履行至2013年1月8日,福某公司以林某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服从安排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产生后,林某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诉事项:1、请求支付2012年12月工资5000元;2、支付2013年1月1日-8日工资1778元;3、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元。

1.1本案件争议的焦点

1、本案中工资的举证责任应当谁哪一方来承担?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还是存在违法行为?3、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2林某在申请仲裁时提交的证据材料

劳动者作为员工,虽手上持有一份劳动合同原件,但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只有1200,明显低于约定工资。但是用人单位与其签订的薪资考核表申请人手上又没有原件作为证据。因此劳动者可以提供银行的工资支付清单、工资条等证据作为佐证。本案中,申请人林某此后向仲裁委提交了薪资考核表的电子版打印件,上面虽没有被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但是也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林某因此提交的证据有:(1)劳动合同;(2)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3)离职交接清单;(4)考勤签到表;(5)工资卡转账凭单(证明每月工资在3600元左右);(6)薪资协议(不是原件,是申请人自己找到电子档打印的);(7)分支机构的日常咨询表。

劳动者提交证据材料主要应当能够证明在单位的入职时间、工资水平、离职时间,并且还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在职期间已经尽职履行劳动合同并且不存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同时要证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情况。

1.3 被申请人应当如何提交证据与答辩

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向仲裁委提交的证据有:(1)员工手册签收确认书;(2)社会保险缴纳凭证;(3)劳动合同;(4)公司2012018号文件(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交2012018号文件复印件的作用在于证明申请人林某的工资应当是1200元+1000元考核工资,但是由于原件已经丢失,故只能提交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应当说明申请人入职后与单位关于工资约定的情况,且阐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但是被申请人为了逃避责任,往往对于手上掌握的不利自己的证据是不提交的。比如本案中被申请人就不将手上掌握的薪资考核表作为证据提交,而是提交了2012018号文件作为工资证明,但是在举证程序上证据必须有原件。

1.4本案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结果及依据

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审查,庭审中听取了双方的陈述与辩论。本案中因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会计作账凭证用于证明已经支付申请人的工资数额,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而申请人提交的工资卡转账凭单明显高于劳动合同载明的月工资数额,故仲裁委对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月工资1200元不予采信,最终裁决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支付工资6379元。而对于申请人请求支付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被申请人答辩称其业绩没有按要求完成并且主张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分支机构的日常咨询表可以证明,对此仲裁委予以采纳,驳回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因申请人自己提交的证据(7)分支机构的日常咨询表中已经明确写明了业绩指标10万元,当月完成业绩36500元,故足以证明申请人不能完成当月业绩。

2.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管辖地的选择

2.1选择管辖地以方便受理、收集证据为原则

本案中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且福某公司注册地为福州,故由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受理。因此,劳动合同仲裁的选择,可以根据劳动者个人方便需要来选择,可以在用人单位注册地,也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本案中,因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位于厦门,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涉及到工作地点的一些事实,仲裁委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将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如劳动者手上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仲裁委可能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后送达申请人。值得提醒的是,在申请仲裁前作为劳动者一般应先到工商局调取被申请人企业的登记基本情况,并将此调档的企业基本情况表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2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处理

实际操作中,许多仲裁委员会以没有明显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行政区域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样,有的仲裁委在受理工伤认定中也经常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但是申请人收到仲裁委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后并不代表着就必须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重新申请仲裁,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十五天内直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讼,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也会依法受理的。这样方便了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节省了仲裁的交通成本,又避免了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或仲裁委对用人单位的“袒护”。

3.如何正确掌握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焦点

3.1争议焦点的概念与特征

争议焦点贯穿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各个阶段。所谓的争议焦点,是指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对之意见相反、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争议焦点具有三个特征:(1)申诉者与被申诉者对其存在与否、适用与否持相反的意见,争执不下。(2)属于法律适用问题或者事实问题。(3)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意义。

3.2如何提高正确归纳争议焦点的能力

争议焦点的确定与仲裁员对法律适用的理解能力和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能力是密切相关的。这就要求仲裁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多总结经验。争议焦点是隐藏在争议的问题之后,导致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而非浮在表面上的问题。因此,不断总结处理经验对于一个仲裁员的成长非常重要。仲裁员处理的案件种类多、数量多并不意味着经验就充足,归根到底还在于实践中善于总结。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至关重要,有助于将双方的分歧点进行汇总,从而有利于促进劳动争议矛盾的化解。劳动争议的焦点归根结底在于利益纠纷,没有利益就没有矛盾。一般研究案件的焦点要从案件材料入手,一个是申请人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另一边是被申请人的答辩状与证据材料。总结案件焦点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首先要认真研究材料,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或被申请人自认的诉求不再作为焦点进行研究分析。(2)焦点不一定是仲裁的申诉请求事项,也可能是诉求解决前必须先行解决的案件事实或法律适用问题。(3)焦点问题应当是根据证据材料经过庭审后能够核实的问题,对于超范围的提出焦点问题只会让争议案件处理起来更加繁杂。

4.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如何对证据进行分析

4.1分析判断证据的任务

当事人提交证据的任务在于证明其主张,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就必须通过分析证据材料,来判断提供方用来解决的问题即其证明对象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识别与确定证据的来源真假和可信程度。

(2)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存在关联性。收集提交的证据材料必须和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应当明确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以及确认证据有无案件事实所要求的必然联系。

(3)综合全案的证据,确定是否足以证明全部案件事实与主张理由。

本文所介绍案例中员工提交的证据(7)分支机构的日常咨询表属于失误的作法,该份证据上已经写明了当月的业绩指标,同时有完成的业绩指标。用人单位就利用员工自己提交的证据来证明其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仲裁员采纳了该答辩意见。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4)公司2012018号文件因没有原件证明效力不足且员工对此提出否认,声名该份文件原件上已经将自己名字涂改,因此仲裁委对此证据不予采纳,对申请人主张月工资5000元予以认可。

4.2分析判断证据的方法

分析判断证据的具体办法,结合劳动争议仲裁业务可概括为:甄别、比较、综合、取舍。

(1)甄别。是对收集的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辨别其真伪和确定其证明力的方法这是分析判断的第一首工序,是对已有证据的第一次筛选。

(2)比较。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加以辨别,区别异同,发现矛盾,进而确定真伪,借以判断现有证据的证明力的方法。

(3)综合。就是综合分析。

(4)取舍。就是仲裁人员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形成对该案的基本看法后,把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挑选出来加以组织,再根据组织起来的证据检验形成的观点是正确,证据是否充分。这

4.3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是我国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明确规定。盖然性规则是指构成内心确信的一种证明规则。对确认某一案件事实所需要的内心确信的程度是指,法官在审判上就案件事实对有关证据进行价值评估后所感受到的主观心理状态以及这种主观状态是否足以导致确信该案件事实得以存在所必要那种广度与深度。因此,证据必须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才能成为处理案件中所采纳的证据。

所以,当员工在仲裁中提出要求支付的工资明显高于约定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提供相关的会计记账凭证用以证明员工实际工资数额,上述案件用人单位在仲裁时虽进行答辩其每月工资为1200元,但是在申请人提交证据(5)工资卡转账凭单证明工资高于1200元的情况下,仲裁委对申请人主张每月工资5000元予以认可。故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足以申请人的主张,就承担了败诉的后果。作为用人单位的权利救济,在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结论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发展,有助于企业吸收引进高端就业人才,更是社会主义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石。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劳动争议源于企业内部,也应当首先采取内部协商解决的方案,避免劳资矛盾的恶化,防止因仲裁或诉讼带来的司法资源浪费。

参考文献:

(1)毕玉谦,《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2)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何家宏、刘品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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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是今年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一年

来,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区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和会议精神,我区扎实工作,不断创新,强化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职能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使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开拓性的发展。

一是指导方式得到了创新。全区成立了以区委副书记张岐为主任,区司法局和区人民法院有关领导为副主任,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加强对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新路子。在成立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的同时,在全市率先向乡镇、街道派遣人民调解指导员,指派11名法官和1名司法干警到全区13个乡镇、街道以及西湖街道担任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员,以结对子的方式,为乡镇、街道调委会提供法律咨询,加强对疑难纠纷调解的指导;又如把有关法律、法规和调解工作的操作程序、调解协议范本、格式文书制作成软盘。拷贝至每个调委会,规范调委会的各项工作制度。于此同时,我区还及时召开各种会议,总结部署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及时指导工作。五月份,全区召开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区委副书记张岐作了重要讲话,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王炬作了人民调解工作报告,区法院郑重圭院长就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讲了话。会上西溪街道、灵隐街道庆丰社区、三墩镇司法助理员交流了经验,还对在2006年人民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25名先进集体和26名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这次会议的召开,对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十月份,结合同志为“枫桥经验”批示四十周年,我区又召开了纪念同志为“枫桥经验”批示四十周年暨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推广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学习深化枫桥经验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

二是宣传工作得到了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就是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矛盾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效力。我区利用这一契机,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案例编印成《人民调解工作资料汇编》,下发给各调解组织用作学习资料和办案依据;以问答的形式制作了人民调解知识宣传画报,在全区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宣传栏里张贴;还将市局统一制作的人民调解制度送到各个社区,把调解员的姓名、照片、有关制度上墙公开。各乡镇街道也利用各种途径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文新街道德加、星洲等社区积极运用社区网站宣传人民调解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通过宣传积极把矛盾纠纷引导到人民调解的轨道上来解决。如我区灵隐街道调委会刚成立,被伤害赔偿纠纷困扰了半年的两位当事人就主动上门要求进行调解,并在街道调委会支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不仅化解了纠纷,促进了邻里和睦,也降低了成本。

三是组织建设得到了全面规范。今年二月初,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区选择三墩镇、西溪街道作为乡镇、街道调委会建设的试点,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开展试点工作。在乡镇街道调委会建设试点中,在组织建设上,注重群众自治性,严格控制行政人员在调解委员会中的人数,要求调委会中懂法律的社区志愿者占大多数;在制度建设上,建立了岗位责任、例会、考评、业务登记、档案统计等一系列的制度;在工作程序上,做到严格规范,对每一起纠纷的调处根据其性质特点,制定了受理、告知、调查、通知、调解、制作协议、送达、回访等一系列规定。到三月份,三墩镇、西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如期完成。我区及时推广两个试点的做法和经验。全区其他各乡镇、街道在认真学习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快调委会建设步伐,5月28日灵隐街道调委会正式成立,至此我区十三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全面完成,提前完成了任务。在乡镇、街道调委会建设过程中,我区一方面规范制度和程序,另一方面对调委会的组成人员、调委会产生方式等方面更是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积极引导、大胆创新。如我区灵隐街道调委会的组建,一是通过选举形式产生街道调委会,由群众选举自己的组织;二是街道调委会的主任由社区法律志愿者担任,真正体现了街道调委会组织的自治性。这一做法已在全区逐步推广。在此同时,各类调解组织紧密结合实际,大胆创新调解方法,一是采用庭审式调解。我们要求乡镇、街道调委会和有条件的基层调委会专门设立调解庭(室),按照民事法庭的样式设有调解主持人、调解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座席,另设有旁听席,体现了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二是网上道德评议庭。利用社区网站设立“道德评议”论坛,通过典型事例的讨论,对身边不文明、不守法、不道德的行为进行评判和辩论,让群众去制约这种行为。三是模拟道德法庭。利用网络将法律不适宜调整的道德问题以模拟法庭的形式在道德层面上进行辩论,根据《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等道德规范来进行调解。区局还根据农村撤并村、村改居及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的现状,根据司法部75号令的规定,对全区各类调解组织进行了规范了整顿,统一实行了各类调解委员会由区局统一备案制度,大力开展了调解组织的规范和整顿工作,撤消了27个企事业单位中组织涣散、人员欠缺、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的挂牌调解委员会,规范和完善了41个基层调解委员会。目前全区共有调解组织202个,其中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3个,村级调解组织98个,社区调解组织79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8个,集贸市场调委会4个,各级调解组织共有调解干部922人,调解信息员3254人,形成了一个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纵横交错、运转正常、功能互补、齐抓共管的调解组织网络。

四是队伍素质得到明显提高。我区采取了统一计划、分级组织、集中考试、持证上岗的方式对全体调解员进行了培训,全面提高基层调解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为组织好各级各类调解主任的培训,区局专门在人民调解经费中拨专款8万元用于培训。在6月15日至28日,分三期对全区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调委会主任和司法所人员共275人集中进行了培训。参训的同志,系统学习了中办发(2006)23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以及人民调解格式文书的制作等内容。区委副书记张岐亲自为培训班动员、听取学员的经验交流、为调解主任颁发上岗证、作培训小结。参训的同志一致认为深受教育,不仅增长了业务知识,对提高实际调解工作技能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这次培训班是历年来办得最好、收获最大的一次。全区各类调解组织的761名调解员也由乡镇街道进行了培训,由区司法局统一组织进行了考试,并对培训合格的922名调解员颁发了上岗证。通过培训,使全区人民调解队伍的素质得到了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得到了进一步增强,为民间纠纷的调处工作提供了队伍素质的保障。

五是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我区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已从公民之间的民间纠纷扩展到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并且逐步扩大到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纠纷的调解,特别是参与了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所引起的民间纠纷的调解以及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如台湾的龚先生,91年在杭州市区以他人的名义置房,现在办理“三证”时发生了纠纷。古荡街道调委会接受了龚先生的申请,经调查取证,多次协商,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起涉台民间纠纷,就在短短的10日内得到了解决。又如留下镇石马村农嫁居妇女土地承包待遇问题,涉及到45人,她们多次集体上访,因政策原因,多年来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5月份,区委张岐副书记亲自带9个部门的领导到留下镇调研时,我局提出用人民调解的形式解决这个问题,被人民法院作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探索予以采纳。留下镇调委会介入后,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现大部分人签订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今年6月30日文新街道发生一起火灾,使两家企业受损,该街道调委会受理了这次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索赔标的为90万元的纠纷调解后,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使纠纷得到成功调处,最终赔偿金额为25万元。

六是工作成效得到了充分体现。今年来,全区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民间纠纷682起,调处成功674起,防止群体性闹事事件8起670人,防止非正常死亡3起3人,防止民转刑案件9起14人,没有发生因民间纠纷调处不及时或调处不当而造成的非正常死亡、民转刑案件、群体性闹事和群体性上访,为我区政治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明显社会效果。特别是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从建立开始就发挥了重要作用,调处了一大批重大疑难纠纷,截止九月底,全区十三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地调处疑难复杂纠纷33起,其中损害赔偿纠纷24起,涉及赔偿金额180余万元,赔偿金额在五万至十万元的有4起,十万元以上的有7起,最大的一起赔偿金额达30.0910万元;生产经营造成的噪音扰民纠纷1起,涉及人员56人;群体性涉法纠纷1起,涉及人员45人;家庭、邻里纠纷6起,涉及人员41人;涉外纠纷1起。如:周浦乡调委会成功调处了一起三车相撞的重大交通事故,赔偿金额达到30余万元;蒋村乡发生了一起因几名孩子玩耍,造成一农户铁门倒塌,致使河南在该乡打工的一名四岁的儿子死亡,乡人民调委会主动介入进行调解,避免了一起群体性闹事事件;北山街道调委会及时调处了一起涉及四十余万元标的家庭纠纷,防止了一起民转刑案件。经过一年的努力,我区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在不断提高,被杭报誉为“民间法庭”办“民间大案”。我区灵隐街道调委会就成功调处了一件标的达10.5万元,历时半年之久的民事纠纷,杭报6月16日用了较大篇幅予以报道。区法院还审结了首例请求履行调解协议案件,认定西溪街道文天社区调委会达成的有关夫妻离婚后女方抚养费问题的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判令被告履行。

七是活动载体得到了有效的开拓。首先是扎实开展“四有五无”活动。我区根据市司法局的要求,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在全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开展“四有五无”活动,即:有组织调解、有人员调解、有经费调解、有场所调解和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非正常死亡、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民转刑案件、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体性闹事、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上访、无推卸责任将矛盾纠纷上交。到目前为止全区有65%的调解组织达到“四有五无”标准,年终我局将对达标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其次是大力开展优秀案例评比活动。从五月份开始,我区开展了人民调解工作优秀案例评选活动。通过优秀案例评选,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增强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全体人民调解员的素质,锻炼和培养出一支懂法律、精业务、会调解的骨干队伍。在优秀案例评选过程中,各类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紧密结合各地矛盾纠纷的实际,严格按照司法部75号令规定,积极开展对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工作,使一批目前,全区经过各乡镇街道司法所的评选,已经有一批工作规范、程序到位、并具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案例已上报到区局。我区将通过进一步的评选后,精选部分有指导意义的优秀案例进行汇编,下发到全区各个调解组织,并将优秀案例作为今后人民调解员培训的教材。再次全面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活动。我局在今年还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活动,广泛发动基层司法所、各级调解组织和广大调解员对我区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调研,撰写调研文章,组织专门人员对调研文章进行评比。通过开展优秀调研文章评比,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全面了解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制定对策和整改措施,研究和探索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目前,优秀调研文章的评选、汇编工作正在进行。

二、强化职能,扎实工作,全面推进基层司法行政的各项工作。

1、化基层基础建设,全面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队

伍建设。在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同时,区局大力强化基层基础建设,一是区局根据省政府152号令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全面加强司法所建设,经过区局的积极工作,目前全区13个乡镇街道司法所全部正式建立,并都刻制了专门印章。二是全面做好司法所人员的换装工作,全区20名司法所工作人员统一换发了2000式司法行政制式服装。三是加强对司法所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区局先后三次组织全体司法所人员,采用以会代训的方法,组织司法所人员学习有关政治业务知识,学习法律规章,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四是结合法律服务所、法律者年检注册工作,针对我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队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顿和教育,为了全面加强对法律服务所的内部管理和法律工作者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区局还建立了法律服务所季报制度,对法律工作者办案、收费、质量监督卡回收情况进行及时了解和跟踪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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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区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和会议精神,我区扎实工作,不断创新,强化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职能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使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开拓性的发展。

一是指导方式得到了创新。全区成立了以区委副书记张岐为主任,区司法局和区人民法院有关领导为副主任,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加强对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新路子。在成立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的同时,在全市率先向乡镇、街道派遣人民调解指导员,指派11名法官和1名司法干警到全区13个乡镇、街道以及西湖街道担任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员,以结对子的方式,为乡镇、街道调委会提供法律咨询,加强对疑难纠纷调解的指导;又如把有关法律、法规和调解工作的操作程序、调解协议范本、格式文书制作成软盘。拷贝至每个调委会,规范调委会的各项工作制度。于此同时,我区还及时召开各种会议,总结部署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及时指导工作。五月份,全区召开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区委副书记张岐作了重要讲话,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王炬作了人民调解工作报告,区法院郑重圭院长就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讲了话。会上西溪街道、灵隐街道庆丰社区、三墩镇司法助理员交流了经验,还对在2006年人民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25名先进集体和26名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这次会议的召开,对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十月份,结合同志为“枫桥经验”批示四十周年,我区又召开了纪念同志为“枫桥经验”批示四十周年暨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推广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学习深化枫桥经验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

二是宣传工作得到了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就是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矛盾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效力。我区利用这一契机,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案例编印成《人民调解工作资料汇编》,下发给各调解组织用作学习资料和办案依据;以问答的形式制作了人民调解知识宣传画报,在全区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宣传栏里张贴;还将市局统一制作的人民调解制度送到各个社区,把调解员的姓名、照片、有关制度上墙公开。各乡镇街道也利用各种途径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文新街道德加、星洲等社区积极运用社区网站宣传人民调解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通过宣传积极把矛盾纠纷引导到人民调解的轨道上来解决。如我区灵隐街道调委会刚成立,被伤害赔偿纠纷困扰了半年的两位当事人就主动上门要求进行调解,并在街道调委会支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不仅化解了纠纷,促进了邻里和睦,也降低了成本。

三是组织建设得到了全面规范。今年二月初,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区选择三墩镇、西溪街道作为乡镇、街道调委会建设的试点,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开展试点工作。在乡镇街道调委会建设试点中,在组织建设上,注重群众自治性,严格控制行政人员在调解委员会中的人数,要求调委会中懂法律的社区志愿者占大多数;在制度建设上,建立了岗位责任、例会、考评、业务登记、档案统计等一系列的制度;在工作程序上,做到严格规范,对每一起纠纷的调处根据其性质特点,制定了受理、告知、调查、通知、调解、制作协议、送达、回访等一系列规定。到三月份,三墩镇、西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如期完成。我区及时推广两个试点的做法和经验。全区其他各乡镇、街道在认真学习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快调委会建设步伐,5月28日灵隐街道调委会正式成立,至此我区十三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全面完成,提前完成了任务。在乡镇、街道调委会建设过程中,我区一方面规范制度和程序,另一方面对调委会的组成人员、调委会产生方式等方面更是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积极引导、大胆创新。如我区灵隐街道调委会的组建,一是通过选举形式产生街道调委会,由群众选举自己的组织;二是街道调委会的主任由社区法律志愿者担任,真正体现了街道调委会组织的自治性。这一做法已在全区逐步推广。在此同时,各类调解组织紧密结合实际,大胆创新调解方法,一是采用庭审式调解。我们要求乡镇、街道调委会和有条件的基层调委会专门设立调解庭(室),按照民事法庭的样式设有调解主持人、调解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座席,另设有旁听席,体现了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二是网上道德评议庭。利用社区网站设立“道德评议”论坛,通过典型事例的讨论,对身边不文明、不守法、不道德的行为进行评判和辩论,让群众去制约这种行为。三是模拟道德法庭。利用网络将法律不适宜调整的道德问题以模拟法庭的形式在道德层面上进行辩论,根据《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等道德规范来进行调解。区局还根据农村撤并村、村改居及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的现状,根据司法部75号令的规定,对全区各类调解组织进行了规范了整顿,统一实行了各类调解委员会由区局统一备案制度,大力开展了调解组织的规范和整顿工作,撤消了27个企事业单位中组织涣散、人员欠缺、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的挂牌调解委员会,规范和完善了41个基层调解委员会。目前全区共有调解组织202个,其中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3个,村级调解组织98个,社区调解组织79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8个,集贸市场调委会4个,各级调解组织共有调解干部922人,调解信息员3254人,形成了一个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纵横交错、运转正常、功能互补、齐抓共管的调解组织网络。

四是队伍素质得到明显提高。我区采取了统一计划、分级组织、集中考试、持证上岗的方式对全体调解员进行了培训,全面提高基层调解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为组织好各级各类调解主任的培训,区局专门在人民调解经费中拨专款8万元用于培训。在6月15日至28日,分三期对全区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调委会主任和司法所人员共275人集中进行了培训。参训的同志,系统学习了中办发(2006)23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以及人民调解格式文书的制作等内容。区委副书记张岐亲自为培训班动员、听取学员的经验交流、为调解主任颁发上岗证、作培训小结。参训的同志一致认为深受教育,不仅增长了业务知识,对提高实际调解工作技能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这次培训班是历年来办得最好、收获最大的一次。全区各类调解组织的761名调解员也由乡镇街道进行了培训,由区司法局统一组织进行了考试,并对培训合格的922名调解员颁发了上岗证。通过培训,使全区人民调解队伍的素质得到了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得到了进一步增强,为民间纠纷的调处工作提供了队伍素质的保障。

五是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我区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已从公民之间的民间纠纷扩展到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并且逐步扩大到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纠纷的调解,特别是参与了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所引起的民间纠纷的调解以及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如台湾的龚先生,91年在杭州市区以他人的名义置房,现在办理“三证”时发生了纠纷。古荡街道调委会接受了龚先生的申请,经调查取证,多次协商,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起涉台民间纠纷,就在短短的10日内得到了解决。又如留下镇石马村农嫁居妇女土地承包待遇问题,涉及到45人,她们多次集体上访,因政策原因,多年来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5月份,区委张岐副书记亲自带9个部门的领导到留下镇调研时,我局提出用人民调解的形式解决这个问题,被人民法院作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探索予以采纳。留下镇调委会介入后,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现大部分人签订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今年6月30日文新街道发生一起火灾,使两家企业受损,该街道调委会受理了这次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索赔标的为90万元的纠纷调解后,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使纠纷得到成功调处,最终赔偿金额为25万元。

六是工作成效得到了充分体现。今年来,全区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民间纠纷682起,调处成功674起,防止群体性闹事事件8起670人,防止非正常死亡3起3人,防止民转刑案件9起14人,没有发生因民间纠纷调处不及时或调处不当而造成的非正常死亡、民转刑案件、群体性闹事和群体性上访,为我区政治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明显社会效果。特别是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从建立开始就发挥了重要作用,调处了一大批重大疑难纠纷,截止九月底,全区十三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地调处疑难复杂纠纷33起,其中损害赔偿纠纷24起,涉及赔偿金额180余万元,赔偿金额在五万至十万元的有4起,十万元以上的有7起,最大的一起赔偿金额达30.0910万元;生产经营造成的噪音扰民纠纷1起,涉及人员56人;群体性涉法纠纷1起,涉及人员45人;家庭、邻里纠纷6起,涉及人员41人;涉外纠纷1起。如:周浦乡调委会成功调处了一起三车相撞的重大交通事故,赔偿金额达到30余万元;蒋村乡发生了一起因几名孩子玩耍,造成一农户铁门倒塌,致使河南在该乡打工的一名四岁的儿子死亡,乡人民调委会主动介入进行调解,避免了一起群体性闹事事件;北山街道调委会及时调处了一起涉及四十余万元标的家庭纠纷,防止了一起民转刑案件。经过一年的努力,我区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在不断提高,被杭报誉为“民间法庭”办“民间大案”。我区灵隐街道调委会就成功调处了一件标的达10.5万元,历时半年之久的民事纠纷,杭报6月16日用了较大篇幅予以报道。区法院还审结了首例请求履行调解协议案件,认定西溪街道文天社区调委会达成的有关夫妻离婚后女方抚养费问题的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判令被告履行。版权所有!

七是活动载体得到了有效的开拓。首先是扎实开展“四有五无”活动。我区根据市司法局的要求,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在全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开展“四有五无”活动,即:有组织调解、有人员调解、有经费调解、有场所调解和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非正常死亡、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民转刑案件、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体性闹事、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上访、无推卸责任将矛盾纠纷上交。到目前为止全区有65%的调解组织达到“四有五无”标准,年终我局将对达标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其次是大力开展优秀案例评比活动。从五月份开始,我区开展了人民调解工作优秀案例评选活动。通过优秀案例评选,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增强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全体人民调解员的素质,锻炼和培养出一支懂法律、精业务、会调解的骨干队伍。在优秀案例评选过程中,各类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紧密结合各地矛盾纠纷的实际,严格按照司法部75号令规定,积极开展对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工作,使一批目前,全区经过各乡镇街道司法所的评选,已经有一批工作规范、程序到位、并具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案例已上报到区局。我区将通过进一步的评选后,精选部分有指导意义的优秀案例进行汇编,下发到全区各个调解组织,并将优秀案例作为今后人民调解员培训的教材。再次全面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活动。我局在今年还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活动,广泛发动基层司法所、各级调解组织和广大调解员对我区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调研,撰写调研文章,组织专门人员对调研文章进行评比。通过开展优秀调研文章评比,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全面了解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制定对策和整改措施,研究和探索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目前,优秀调研文章的评选、汇编工作正在进行。

二、强化职能,扎实工作,全面推进基层司法行政的各项工作。

1、化基层基础建设,全面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队

伍建设。在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同时,区局大力强化基层基础建设,一是区局根据省政府152号令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全面加强司法所建设,经过区局的积极工作,目前全区13个乡镇街道司法所全部正式建立,并都刻制了专门印章。二是全面做好司法所人员的换装工作,全区20名司法所工作人员统一换发了2000式司法行政制式服装。三是加强对司法所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区局先后三次组织全体司法所人员,采用以会代训的方法,组织司法所人员学习有关政治业务知识,学习法律规章,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四是结合法律服务所、法律者年检注册工作,针对我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队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顿和教育,为了全面加强对法律服务所的内部管理和法律工作者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区局还建立了法律服务所季报制度,对法律工作者办案、收费、质量监督卡回收情况进行及时了解和跟踪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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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产权房”的法律界定及分类

 

(一)法律界定。“小产权房”并非法律术语,学界对其概念的界定各有说法。有的从销售对象上将之总结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向本集体组织以外的人销售的房屋;有的侧重于建房程序,认为未经法定征地和销售等程序而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有的强调产权的完整性。

 

包括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建设供单位职工居住、职工仅享有使用权的福利房,也包含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由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权属证明的房屋。由此可见,“小产权房”的内涵复杂难以给出科学的界定。本文所研究的“小产权房”主要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用于居住的房屋。

 

(二)分类。(1)建设在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上的“小产权房”。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用于建设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在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上的“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其共同特点是:一是建设行为本身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没有办理房屋建设审批手续,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二是建设者不享有所有权;三是房管部门不会对此类房屋进行所有权登记。

 

现实中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给此类房屋出具权属证明,用以表明房屋的所有权;四是此类房屋多是为了对外销售而建造,属于自始至终的违法行为。(2)建设在宅基地上的“小产权房”。这类房屋建造本身是按照国家关于宅基地的规划用途进行的,属于合法行为,其特点为:

 

一是“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按“地随房走”的政策,村民一户也只能拥有一处房屋;

 

二是宅基地本身是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批准的,在此建造的房屋一经建成即可取得所有权;

 

三是农民将房屋卖给集体组织之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将不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二、纠纷类型及其利益分析

 

(一)纠纷类型。经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关于“小产权房”案件的梳理,其引发的纠纷主要有:第一,城市居民购买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造的合法房屋后村民反悔而以买卖合同不合法主张合同无效;第二、政府征收城市居民购买村民房屋所在宅基地的,城市居民因不具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而得不到赔偿;第三,城市购买者因“小产权房”存在质量瑕疵、或未按期交房而主张出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第四,因政府征地拆迁,城市购买者得不到赔偿的。

 

(二)利益分析。“小产权房”自产生以来,就涉及到村民的不动产权利、级差地租、房地产商经营利润等各种利益,各种主体基于各自的利益考量促进和抑制着“小产权房”的发展,争夺着农村集体土地产生的利润。随着土地价值的不断抬升,土地上附着的房屋的价值也“水涨船高”。

 

城市居民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到居住房屋,节省成本;村民建造房屋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因出卖房屋而增加财富。在此博弈过程中,房产开发商并不希望“小产权房”的合法存在,因为“小产权房”合法就意味着农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加入到房地产市场竞争,房产商的垄断利润也就越低。

 

三、解决路径

 

(一)对于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的处理。按照《物权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在农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自建造事实行为设立成就时就取得房屋所有权,不以房屋登记为取得要件。而按照《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宅基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县级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予以确权。村民宅基地须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县政府批准,后集体组织无偿分给组织成员。

 

每户可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由于我国现实行房地一体政策,房屋所有权人处分房屋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转让的对象只能是该集体组织成员。若购买人为组织外第三人,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由于没有依法登记,物权变动不能发生效力,购买人也因此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对于集体建设土地上房屋的处理。集体建设用于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乡(镇)政府审核,向县以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将集体建设土地用于建造住房,无论是自住还是对外销售,都改变了土地应有的用途,不符合总体规划,属于非法建筑,即使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权属证明,建造者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此类“小产权房”虽属于违法建筑,但其并不会造成农耕地的减少,将来还可能纳入城镇规划,因此应充分考虑其违法程度、违法对象和执法成本等因素分别采取没收、补办征地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手段予以灵活处理。

 

(三)对于农用地上房屋的处理。我国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是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且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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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村官是一个年轻的群体,要让他们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发展,就必须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提升他们的工作能力。我们通过构建学习培训、多岗锻炼、沟通交流等三大平台,增强了他们服务基层的本领。一是构建学习培训平台,提升理论水平。充分整合各种培训资源,为大学生村官开设党校课堂、基地课堂、流动课堂等,把大学生村官培训纳入全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对大学生村官进行岗前集训和各类专题培训20__多人次,开阔了他们的视野,提升了他们的能力。今年,我县将举办村务管理、创业富民、科技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培训班不低于6次,实现每人每年至少接受6次不同形式培训的目标。二是构建多岗锻炼平台,提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创设“以村工作为主、多岗锻炼为辅”的大学生村官培养模式,几年来,分期分批选派了50余名大学生村官到、综治、拆迁安置、招商引资等一线岗位历练,让他们直接负责一件实事,独立解决一件难事,牵头完成一件大事,不断提高他们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三是构建沟通交流平台,激发队伍整体活力。开通“XX大学生村官QQ群”,建立移动飞信平台,为大学生村官提供良好的交流机会,让他们更好地交换工作心得,总结工作经验,找出工作不足,形成奋勇争先、比学赶帮的工作局面,为更好的推动工作开展激发队伍整体活力。

二、创设富民大舞台,让大学生村官服务基层干得好

大学生村官一无资金,二无经验,创业富民谈何容易,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大对大学生村官的扶持引导力度。近年来,我们始终坚持组织引导与典型带动相结合,政策扶持与模式创业相结合,鼓励大学生村官在创业富民中大显身手。一是激发创业热情。激励大学生村官在创业路上不当“看客”当“干将”,我们先后举办了创业富民成果展、创业富民汇报等活动,评选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先进个人,同时通过电视台、睢宁日报、政府网站等渠道,大力宣传大学生村官投身创业富民的典型事迹,激发创业热情。二是构建扶持体系。让大学生村官创业“不差钱”,县财政每年设立了XXX万元的“大学生村官创业专项基金”,为投身创业的大学生村官提供贷款贴息支持,同时通过“创业富民,阳光育才”再担保融资工程为10余名大学生村官提供创业担保贷款XX万元;成立大学生村官创业指导中心,组建专家服务团开展上门服务,提供创业指导。三是探索创业模式。注重分析各种创业类型,重点培育“大学生村官+专业合作组织+技能培训基地”创业模式。目前,全县已有XX名大学生村官参与创办20个专业合作组织、经济实体,为村民提供了XX多个就业岗位,帮助XX多个贫困户增收脱贫。强化对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工作指导,不断提升创业能力,优化创业环境,形成大学生村官“一镇一品”的创业格局。四是打造三大创业富民载体。通过优化环境,加大投入,打造三大创业富民载体,即依托“沙集模式”,为大学生村官提供政策支持、技术支持等,做大大学生村官“沙集模式”网商创业园,培育一批大学生村官网商;依托“商贸流通”,为大学生村官提供企业帮扶、管理帮扶等,做强大学生村官商贸流通示范点,打造一批小商品加工创业者;依托“高效农业”,为大学生村官提供对口扶持、销路扶持等,做优大学生村官高效农业合作社,带动一批带民致富能手。

三、编织成长关爱网,让大学生村官扎根基层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