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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岁时因肠炎住院 5天,共获得的保险金有:住院给付金100元×5天=500元、出院康复保险金500元×50%=250元、健康增值保险金(500+250)元×25%=187.5元。
45岁时因阑尾炎住院10天,共获得的保险金有:住院给付金100元×10天=1000元、出院康复保险金1000元×50%=500元、健康增值保险金(1000+500)元×25%=375元。
54岁时因交通意外住院15天,共获得的保险金有:住院给付金100元×15天=1500元、出院康复保险金1500元×50%=750元、健康增值保险金(1500+750)元×25%=5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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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张先生71岁至91岁时,每年可以获得1500元生存健康金,21年共计31500元。
世界各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形式通常有几种类型:就业务经营种类上看,一是人身保险公司,在办理人寿保险与年金保险以外,也办理健康保险业务;二是财产及责任保险公司,在办理财产及责任保险的同时,也提供健康保险服务;三是专门的健康及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专门办理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从组织形式上看,按所有权的形式不同分为营利性的股份有限保险公司和非营利性的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健康保险协会等。以上形式共同存在,不断发展,功能上互相补充,从而形成了专业化和多样化的健康保险经营形式体系。
(一)由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形式
1.附加寿险(产险)形式。即将健康保险业务附加于寿险或产险业务上进行经营的形式。这种经营形式的优势在于:经营初期成本较低,可以有效地利用保险公司的共享资源,如营销、管理人员、技术开发数据等。其不足为:此种方式不可避免地将健康保险定位在寿险或产险的辅助和从属地位上,而寿险业务的内在特征和经营都与健康保险业务完全不同(见表1),产险业务的保险标的性质与法规适用也不同于健康保险,因此,两种业务经营理念上的冲突和矛盾将不利于健康保险业务的专业化经营和管理,且由于业务的开展要分拆到寿险(产险)公司的各职能部门,有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较差,因此,业务规模难以扩大,质量不易控制。
2.保险公司事业部形式。即保险公司设立专门的健康保险部来经营健康保险的形式。健康保险事业部一般充分享有产品的开发权、业务拓展权、市场推动权和利益分配权,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形成相互、单独核算的关系,构成公司相对独立的业务体系,是公司健康保险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其优势在于: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充分照顾到健康保险的特点以进行专业化经营,有利于产品的设计、开发、推广和风险控制,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从而有助于业务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利润的实现。同时,又可以共享保险公司的资源如销售网络、技术优势等。其不足为:健康保险的推广需要其他职能部门如营销部门、客户服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因此,业务的开展会受制于其他部门的发展水平和投入规模,不利于业务规模的最大化,且与公司其他业务的冲突会降低健康保险的经营效率。
3.保险公司子公司形式。即保险公司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来专门经营健康保险。其优势为:由于已经具备了相当独立的组织体系,且实行内部的子公司化管理,因此,能够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同时,可以充分共享保险公司的现有资源;子公司在设立上前期投入较小,一般无需另行申报、获取执照,业务的开展可迅速达成。其不足表现在:子公司的组建需要一定的技术、人才、资金条件,有一定难度,同时,需要与母公司协调关系,因此在经营观念上存在矛盾。
(二)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形式
由保险公司专门进行健康保险经营的形式的优势在于:经营者的积极性较高,可以使公司专心围绕健康保险业务进行经营决策,彻底改变健康保险业务依附、从属于寿险或产险业务的状况,充分实现健康险业务的专业化经营,容易扩大业务规模,提高业务经营质量。而劣势在于:无法分享其他保险公司的资源,筹建成本较高,且经营初期成本较大。依所有权形式的不同,健康保险公司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等组织形式。
依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险公司,其优势在于:其一,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能够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并且由于同业竞争激烈,更能开发新险种,并采用相适应的新和新技术。其二,容易筹集巨额资金。健康保险公司业务的拓展是以偿付能力即自有资本为基础的,必须保证有足够的资本来源以支撑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规模经营,降低了的经营风险,且能够通过上市进一步实行风险的转移和分散,符合健康保险的经营需要。其四,资金实力雄厚,便于网罗和培养人才,满足健康保险经营的技术需要,如产品设计、风险选择、分保安排、赔款处理等。其五,采取确定保费制,使投保人保费负担确定,符合保险的特征和投保人的需要,为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便利。其劣势在于:其一,业务经营的利润压力大,因此,容易导致公司经营的短视和短期行为,加大经营风险。其二,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在承保限制上较多,不利于保护投保人利益。其三,不利于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健康险是道德风险频发的业务,据美国 GAO的报告,健康保险赔付金额的10%是保险欺诈,而在我国,有关政府部门估计这一比例至少为30%。
依相互保险公司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险公司,其优势在于:其一,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同时为保险人,社员的利益也即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可以有效避免保险中保险人的不当经营和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比较适用于健康保险这种道德风险较大的业务。其二,保险费内不包括预期利润,所有资产和盈余皆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保障,保险成本相对较低,保险费低廉,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人们寻求健康保险保障提供了机会。其三,投保人可以参与公司盈余部分的分配,有利于鼓励投保人关心保险经营。其四,由于社员具有稳定性的特征,因此公司较为注重长远利益,不易出现短期行为。其劣势在于:其一,资金筹集不易,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有限。因此,在市场竞争中,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常处于不利地位。其二,保费采用课赋制,如遇经营不善,无法获得足额的赔偿。
(三)合作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
依合作社的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险组织,一般表现为生产者合作社,即由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人员组织起来,为大众提供医疗与健康保险服务。如美国的蓝十字、蓝盾和健康维护组织。其建立可采取多种形式,如社区团体组织发起,由参保成员选出代表,组成理事会进行管理,自办,雇佣医生;由医疗保险公司组织发起;由医疗服务提供者即医生或医院发起和管理。由于保险人直接介入医疗服务过程,故使得传统的商业健康险业务经营中的保险公司、被保人、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三角关系转变为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与被保人的双向关系,使单纯的事后赔付改变为包括预防保健、健康在内的综合经营机制。其优势在于:其一,合作社属于社团法人,是非营利机构,故保费较为低廉,能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健康保险保障,另外,在经营中产生的利润基本上用于为社员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有助于政府全民保健社会目标的实现;其二,可以有效地防范供方风险,有利于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利润;其三,有助于减少逆选择行为带来的损失,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确保大多数被保险人的正常利益;其四,投保人无需寻找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且能够获得优质医疗服务。其劣势在于:对被保险人而言,医疗服务受限,选择面变小;筹资能力弱,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
(一)我国现行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分析
目前,我国人寿保险公司全部开展了健康保险业务,其经营形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附加寿险形式,这是健康保险发展初期各家寿险公司普遍采用的经营形式。这种经营形式下,保险公司并没有明确的健康险经营目标,开展健康险主要是为了配合寿险业务的发展,险种多为寿险业务的附加险,条款责任简单,契约操作容易,风险管理上实行简单控制。二是寿险公司事业部形式。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出为契机,我国第一个健康保险部于1996年7月在乎安保险公司成立,此后,人寿、泰康、太平洋保险公司等也相继成立健康保险部,组建了专业化的健康保险人才队伍,初步实现了健康保险业务的独立运作和专业化管理。但由于各公司对健康险的认识还没有完全统一,健康险尽管设立了健康保险部,但不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不严格按照健康险风险控制流程进行风险控制的现象屡有发生,因此一些公司的健康险发展状况不容乐观。
由于以上两种经营形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将健康保险定位于寿险的从属和辅助地位,以管理寿险的方式来管理健康险,忽视了健康保险的内在特征,违背了其经营,因此,都难以实现健康险业务的健康持久。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
由于各种健康保险的经营形式各具特点,有利有弊,没有普遍适用的健康保险经营形式,因此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应注意:一方面,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应当根据健康保险所面临的内外部条件选择相应的最佳经营形式;另一方面,各种经营形式并非一成不变,它们之间可以相互转化以适应健康保险的发展需要。,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为:
1.进一步促进现有保险公司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
根据《保险法)修正案,财产保险公司也可以进入商业健康保险领域,因此,我国以后会存在人寿保险公司以及财产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健康保险的状况。由于健康保险业务独特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因此要求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即在数据的搜集和累积、产品定价、利润核算、风险评估、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及方式以及合作与管理、销售方式等方面都应该建立相应的经营手段和风险管理方式,而这又必须以独立的组织架构和专业化的管理体系作保证。
独立、完善的组织架构是各项政令及专业化管理措施顺畅实施的通道,是专业化经营的组织保证。这种独立性体现在不同的层面上,可以是保险公司的专业子公司,也可以是保险公司事业部,但无论如何,都要赋予它独立的业务管理权和相当程度的人事任免权和利益分配权,对健康险的市场调研、产品开发、培训、销售、业务管理、风险控制等各个环节实行统一而全面的管理,构成公司健康保险的产品制作中心、风险控制中心、技术支援中心、市场推动中心和利润产生中心。
在管理体系上,健康保险事业部或子公司应有独立的产品开发部门,负责市场凋研、险种的开发和设计、费率的厘定、条款拟定;业务管理部,负责核保、理赔、保全等业务规则的制订、实施、检查以及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市场推动部,负责业务的市场推动、激励、销售的策划、人员的培训以及辅助销售渠道的开拓等。同时,事业部或子公司还应充分共享公司的资源,如销售渠道、技术优势和信息平台等。如在销售渠道上,除了在适当的地区建立自己的机构和队伍以外,还应充分利用公司原有的直接销售,并辅助以健康保险销售资格的管理与销售人员的培训。
2.尽快设立专业化的健康保险公司
专业化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将全部精力用于健康保险业务的经营,在健康保险经营方式、风险控制方法、精算体系、保险公司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合作、经验数据的处理、产品设计和定价、产品的营销等方面进行更加专业化的和尝试,推动健康保险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加大健康保险的发展规模,进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另外,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设立,将有效地促进健康保险市场的竞争,刺激原有公司加快健康保险体系的改造和专业化发展,从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经营水平。
3.从实际出发,适度发展相互形式的健康保险公司
当前我国国民保险意识普遍不强,人口素质尚待提高,诚信制度缺位,在健康保险的经营上存在严重的被保险人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的,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而相互形式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此问题。相互保险公司的相互性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管理方面,因此可以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同时其非营利性的经营目的使其更好地体现健康保险服务的公共性,因此在实践上应尽快尝试。
4.积极探索合作社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建立的可能性
一方面,健康保险中的供方风险一直构成健康保险管理上的难题,而我国由于医疗服务环境不规范,医疗偿付机制不合理,医疗机构普遍缺乏费用控制意识,对传统的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构成了巨大威胁;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在发展中的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以及伴随而来的收入分配不均,使得广大、欠发达地区以及部分城镇的居民经济负担能力仍然有限,不可能购买费率过高的营利性健康保险业务来获取保障。而合作社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可以解决以上问题。在此种健康保险组织中,可以实行医疗服务供方与保险方的一体化,从而控制医疗费用和供方风险,而其合作性及非营利性使其能够满足低收入人群的需要。因此,政府应积极鼓励其发展,以解决特殊地区和群体的健康保险保障问题,而保险公司也应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积极探讨介入此种经营方式的可能性。
[1]陈滔。健康保险[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邹根宝。社会保障制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合作共赢是趋势,但目前险企落地社区医院却依旧困难重重。或许我们从国际化健康险企的经验中可以得出自己的经验。
如何连系社区医院与险企
以美国为例,美国的社区医疗服务是以家庭医生、医院和商业保险为基础,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辅以对特殊群体的社会医疗救助与照顾,以弥补医疗服务市场化造成的社会不公平。
(一)家庭医生。家庭医生是美国社区医疗的主要力量。居民就医时一般先找家庭医生,如果需要专科服务则由家庭医生转诊。每个家庭在医疗保险公司的建议下可以自由选择一位他们信任的医生作为家庭医生。
(二)医院。除面向社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外,医院还向家庭医生出租诊室用以接诊患者。
(三)护理院。对于某些出院后仍需继续治疗的患者,可以进入社区的护理院。
(四)零售巨头和药房设立深入社区的快速诊所。如美国连锁药房巨头CVS旗下的Minute Clinic,以及沃尔玛超市里的The Clinic。这类快速诊所提供基础医疗服务,主要是看小病,比如过敏,感冒,轻度外伤处理等,还包括预防医疗如疫苗。快速诊所成本低,覆盖广,作为基础医疗守门人的一种形式,有助于控制医疗成本,方便就医。
以上的众多选择因其对象支付能力和病情不同,商业保险在其中占据的比例也不尽相同。但归根结底,如果没有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其中,绝大多数社区居民都无法享受到很好的医疗条件和健康照护。
期待健全的法律和规范的市场
自从国家大力推进健康服务和商业保险,并为此做出许多努力和尝试后,如今的健康医疗险已经新增了不少新险种,例如护理险。根据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家庭护理作为医院治疗的有效补充,有利于提升护理效率,节约有限的医疗和社会保障资源。然而我国现行的医保体系偿付范围仅仅包含医疗机构的疾病治疗,家庭护理并不在偿付范围内。招商信诺为此开发的护理险种首次在国内实现了商业保险对家庭护理服务的覆盖,填补了该领域的空白。而我们相信,未来的健康保险机构将为用户提供的将不仅仅是产品,更会涵盖后续的健康服务内容,而基础医疗必将是很重要的一块。
目前我国缺乏医疗服务的分流机制,无论大病小病都涌向三甲医院,导致看病难,服务效率和质量无法保证。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基础医疗服务类似“守门人”的角色。一方面方便用户快速便捷地就医,一方面基层医疗机构可以承担预防、对慢性病管理和跟踪、术后病人随访和长期健康管理等职能。有助于控制健康风险,让患者尽快恢复,从而控制医疗支出,而国外的保险公司非常在意这些。未来中国保险公司也可能从这个方向发展,“产品+服务”将成为核心。
但在这条充满挑战的道路上,并非险企一己之力就可以做到――这是一个社会话题,更需要全社会一起关注,包括政府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保险金融市场更加多元成熟,社会居民更加理性。
(一)加快社区卫生立法。美国联邦政府与卫生保健相关的法律有几十部,涵盖内容较广,各州又有相应的卫生法律,为卫生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我们应当大力加强社区卫生立法,为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加大人才培养和政策倾斜力度。据有关资料显示,所有病人中只有5%左右的患者需要专科医生诊治,而人群中90%以上的健康问题可通过训练有素的全科医生来解决。目前我国社区卫生服务六位一体的功能定位方向明确,但是全科医师、公卫医师紧缺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社区医院医生普遍薪酬偏低没有竞争力。全科医学教育培训机制尚不能满足社区医疗市场的需求。应该扩大医学院校全科医学专业教育,加大医疗机构全科医师培训力度与继续教育力度。建立社区全科医师定期培训考核机制,从而提升社区医疗服务的内涵质量。
(三)整合医疗设施和人力资源。美国社区医师可以租用医院的诊疗设备,为病人服务,弥补社区医疗资源的不足。在我国有些社区医疗机构设施简单或陈旧,有些社区医疗机构又因区域内医疗资源过于集中,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因此,借鉴国外一些做法,诸如在医疗资源集中的地方建立合作机制,让社区医生合理使用上级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通过信息化建设将检查结果及时共享,将有效缓解社区医疗设施简单或陈旧、使用率不高的困境的问题。既节约人力资源成本,又加强社区医疗与上级医疗机构的沟通合作。
2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近几年获得了快速发展,但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还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整体规模小。与国外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情况相比,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普及率很低。美国参加各种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口占85%。我国台湾地区商业健康保险的覆盖率高达96%。2006年我国人均商业健康保险费支出还不到30元,是美国2001年的1/90;2006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深度仅为0.293%,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3%)。二是产品单一、同质性严重、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虽然目前市场上健康险产品近千种,但基本上表现为与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具有较强替代性的保险产品,或者是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并且集中在定额给付型的疾病保险产品,短期(如一年期)的产品居多。补偿性的医疗费用保险产品如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险产品少;长期保障的产品少。而这些恰恰是老百姓所需要的。这样,市场上一方面表现出社会公众对健康保险需求迫切,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有效供给严重不足。三是保险费率偏高,保障程度偏低。老百姓生活确实需要商业健康保险,但事实上它与老百姓的距离却很远。对老百姓而言,目前商业健康保险最突出的问题是价格偏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缺乏精算所需的疾病发生率和医疗费用率等基础数据,由于我国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疾病发病率和医疗费用率有很大不同,而且数据变化很快,监管部门要想制定出一张统一的、全国性的发病率表和医疗费用表难度很大,因此国内至今没有一张统一、科学的发病率表和医疗费用表。保险公司为了避免收不抵支在产品定价上偏于保守,而高高在上的价格难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以摊薄风险降低单位保费,从而造成恶性循环。从保障效果来看,保障程度偏低。对于重疾险,保险公司往往把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制定出非常苛刻的理赔条件。与普通人对于疾病保险的直观理解不同,市面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并非只要得了保险合同上规定的疾病就可以得到赔偿,事实上要获得赔付,不仅要得规定的病,还要按规定的方法诊断与治疗,甚至还要按规定的症状去生病。在很多情况下,当满足了保险合同的赔付条件,患者已经濒临垂死的境地,从而让疾病保险的保险目的失去了价值和意义。而健康保险的另一大类型-费用报销型保险,往往是一年期的短期险种,续保审察严格,并且有投保年龄上限,因而难以满足消费者的医疗保障需要。四是保险条款不严谨、不完善,管理的随意性大,实务操作不规范、缺乏统一标准。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在于缺乏专业化经营。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基本上采取附加于人寿保险业务由寿险公司统一经营的模式,缺乏专业性。完全用寿险、财产险的经营理念和组织来经营医疗险,造成产品开发、流程设计、风险评估、风险监控、专业培训和市场营销的系统偏差。
3发展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几点建议
3.1营造宽松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
给予商业健康保险应有的社会地位。国家应将其作为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纳入其中,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形式确定下来。财税政策支持。国家财税部门应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商业健康保险的快速发展。一是应允许经营健康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享受以下税收优惠: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利润免征所得税。二是应允许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投保人,其缴纳的保费和获取的保险金享受以下税收优惠:若企业团体投保的保费支出部分,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列入成本,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保费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且个人获取的医疗保险金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提高商业健康保险的社会认同感。保险公司应定期运用典型赔付案例,积极宣传商业健康保险在保障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普及健康保险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的保险意识,以提高商业健康保险的社会认同感与亲和力,使政府重视,政策支持,企业欢迎,百姓拥护。政府在健康医疗保险市场中应发挥积极的作用。政府应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①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扩大覆盖面,使广大职工真正享有医疗保障。②加强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这是规范医疗行为、防范道德风险的关键。③对药品生产流通环节进行监控,从源头上治理“回扣促销”等不正之风,使患者既享受到较廉价的药品,同时又保证用药安全。
3.2注重市场调研,把握市场需求,重视产品开发战略
为使推出的健康险产品能够被市场所接受,保险公司必须注重市场调研,掌握不同地区、不同收入层次、不同年龄群体对商业健康险的需求状况,并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力确定目标市场。在险种开发方面,对于低收入、无保障的人群提供低价格、宽范围、低保障的险种;对于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职工人群,提供低价格、窄范围、高保障的险种;对于较富裕的年轻群体,提供价格与保障程度比例适中、保障期限长、保障范围有针对性的险种;对于高收入的中年群体提供高价位、保障全面的保险产品。3.3实施人才培养战略,强化商业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
商业健康保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管理难度大的业务,迫切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如医学技术人才、精算人才等。保险人在开展健康险业务的同时,应切实加强对健康险专业人才的培养。有计划、有步骤地引进和储备一批医疗管理人才,建立起一支复合型的健康险专业人才队伍。
3.4保险公司应加强医保合作,积极探索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有效合作途径
在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中,医疗服务提供者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探索建立医保双方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建立有效合作关系,增强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风险控制意识,使保险公司在保证被保险人获得良好医疗保障服务的同时,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在实务中,医保双方主要有如下合作途径:(1)选择定点医院。保险公司可就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收费标准、医疗服务质量等内容,在各医院之间进行公开招标,引入竞争机制,从中遴选出若干服务规范、信誉良好的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合作协议。保户来此就医,只要属于保险范围内的病种,可不先缴费,而是事后由医院凭相关证据与保险公司结算,以切断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现金流”。如果非特殊原因,定点医院超过预先约定的费用标准,保险公司就要从付给医院的费用中扣减超过部分。如果节省了费用,医院则可以从保险公司拿到额外奖金。(2)选择合同医生。目前,医疗费用无从控制,其中较大原因乃是病人就医是一种随机性极强的无权选择,缺乏引导性。所以,保险公司有必要在定点医院中再选择合同医生,为费用控制装上“双保险”。(3)相机审查医疗服务。即保险公司可委派资深医师对定点医院和合同医生进行随机抽查,此举意在加强对医疗服务过程的协调管理,审核医院或医生所提供的施治方案和用药在医疗上是否必需和适当,以把好核赔关。(4)大力推进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建设。在针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管理内容上,保险公司应积极推动定点医院的电子化建设,由从初级的病历调阅、治疗调查等手工管理模式,逐步转变为通过网络化来实现费用控制和医疗服务协调管理,从而形成管理式医疗。(5)保险公司通过参股或控股等方式,参与医疗机构管理,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真正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统一体。总之,有效的医保合作模式可创造出政府、保险公司、医院、保户“四赢”的局面:政府解决了医改所带来的重大疾病无保障的难题,保险公司卸去了医疗费用无从控制的隐患,医院在医改冲击后找到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保户则获得了一份实实在在的健康保障。
3.5积极探索新型管理控制体系
一是建立专业的精算体系,注重积累精算数据,加强精算评估,科学厘订产品费率,防范产品开发风险;二是建立专门的核保核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核赔管理制度,加快研发和推广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核赔管理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
参考文献
医疗服务市场竞争的不充分。目前,医疗服务市场上存在着垄断竞争的局面,许多公立医院并不需要保险公司为它们增加客源,极大地影响了健康管理效用的发挥。这主要表现在:事后付费的方式无法使保险公司在相对固定的保费基础上承担传送医疗服务的风险,无法使医生和医院承担起费用控制的职责。保险公司在和医疗机构合作中没有话语权和主导权。公司对医疗服务机构诊疗行为的监督和制约能力微乎其微,诊疗干预更是无从淡起。健康管理的开展只是保险公司单方面的行为,得不到医疗服务机构的配合支持。
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不完善。健康保险信息系统是保险公司健康管理的技术基础,完善的信息系统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它使得保险公司、医疗服务的需求方和医疗服务的供给者之间实现资源共享,从而可以使保险公司在承保前了解被保险人的具体风险情况,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有效地对被保险人进行监控评价,并据此提出健康改善措施,实时地介入客户的医疗管理过程,从而实现医疗费用的控制。但目前医疗信息资源尚未整合,保险公司和医疗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未实现,使同时参加了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参保者,出现“一次看病、两次报销”或是“医院说能报,保险公司不给报”等诸多问题。这不仅不便于患者进行实时医药费用结算,影响了参保者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保险公司对医疗服务机构诊疗行为的风险管控。
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水平不高。我国健康保险的健康管理处于起步阶段,和国外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其业务及管理费用支出较大,管理成本高。保险公司在数据收集、理赔调查和费用控制等各环节经验都不足,导致理赔率高,保费厘定不准确。另外,我国经营健康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众多,市场陷于非理性价格竞争中。大部分公司关注短期利益,出于抢占市场的目的,普遍重视开发客户与收取保费,忽略健康管理,这使得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健康管理得不到广大客户的认可和接受。
二、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中健康管理的对策建议
开发专业化产品体系。保险公司应在对市场细分、目标市场选择后,认真分析各类客户群体的需求,同时结合健康风险的特点,把健康管理元素融入到保险产品中,开发出适合客户需求的、专业化的、并能结合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服务项的综合保障计划。
分步骤地推行管理型医疗模式。国外健康管理运行的模式多为管理型医疡是一种集医疗服务提供和经费管理为一体的医疗模式,特点是保险公司直接参与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我国保险公司在不具备直接推行管理型医疗的情形下,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分步骤实施:首先,保险公司提供针对高端客户的全程健康管理服务,针对小众客户的健康档案管理服务,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咨询服务,通过这些服务留住和吸引客户,增加健康保险的覆盖面,从而迫使医疗服务机构被动甚至主动地参与到保险公司推行的健康管理计划中。其次,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以更好地服务客户、控制风险。最后,伴随着健康管理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可以选择以自建医院或以股权方式控股医院,使保险公司既承担医疗费用风险,又能为客户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最终实现管理型医痣培养专业化人才。健康保险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其风险本质在于伤病发生率及医疗服务的费用水平,其在精算、理赔、核算方面相对于寿险而言有独特之处。这就对健康保险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通晓金融保险知识,还需要通晓医疗卫生知识。保险公司应积极和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公司,并对本公司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和指导,或者有计划地把国内有经验的人员送到国外培训。同时,要注意为内部人才创造更加优越的发展空间,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另外,公司应注意外部人才的引进,将先进发达健康保险业国家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引入公司。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6.110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6-0-01
从20世纪80年代我国恢复人身保险至今,商业健康保险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时间。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存在水平较低、险种产品不全、产品质量不高以及经营效果不佳等问题,这需要对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
1 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现状
从保监会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2014年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达到15 871 785.71万元,比2013年增加了41.27%,比2004年增加24倍之多。单纯地从这些数据来看,商业健康保险在这十几年间取得了高速发展的成效。如此快的发展速度主要是由于寿险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在市场上,健康险作为寿险的附加险,取得了较快的增长速度。但从健康险在人身险中所占的比例来看,2014年健康保险仅占人身险中的12%,远低于成熟健康保险市场30%左右的市场份额。且从经营主体的经营情况来看,4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收入也只占到健康险市场的10.37%。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比原来设想的速度要慢。
2 造成商业健康险发展缓慢的原因分析
2.1 健康险的市场有效供给不足
从目前健康险市场的产品供给来看,主要集中在疾病保险与医疗保险方面,而关于护理保险和失能收入保险方面的却不多。这使得健康险市场上的产品种类出现畸形化供给态势,不利于各险种的均衡发展。且现在健康险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同质化产品,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时无法得到满足自身需求的产品。再加上由于现有保险公司很多将健康险与寿险进行“捆绑销售”,将其作为寿险的附赠品交予消费者,虽能在短期内增加健康险的销售收入,但从长远看,这种不重视健康险的销售模式必将阻碍健康险的发展。
2.2 社会保险与商业健康险的定位不清晰
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是“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但随着我国基本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政府不断加大对基本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但对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内容并没有很好地划定界限,而商业健康保险由于自身的“商业性”无法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公益性”相比较。这使得消费者在选择医疗保险时,会受医疗花费等因素的影响选择社会医疗保险,使得商业健康保险在社会保险的“挤出效应”影响下经营受到影响。
2.3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为其提供良好的监管和法律制度,在明确社保服务保障范围的同时,要严格区分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服务范围,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而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能满足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需要。
3 解决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问题的对策建议
3.1 大力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
从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专业化经营意味着商业健康保险从产品本身就脱离了与寿险相同的经营模式,依托于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数据库,集中专业的健康险人才利用风险管理技术和精算技术对健康险进行更好的开发。从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来看,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无论是人身险还是财产险都可以经营健康险,这是有悖于健康险发展要求的。短期内可通过在公司内成立专门的健康险事业部对健康险业务经营进行单独的管理,有条件的公司可以成立健康险子公司,对健康险专业化经营进行探索,最终使得专业化经营成为健康险经营的唯一经营方式。
3.2 加快产品研发和推广
目前,我国居民的健康险需求明显大于市场供给,加上市场提供的产品的“同质性”,使得有效供给更加不足。保险公司要借助市场调查的具体情况,研发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并积极参与各地医疗体系建设,通过大力宣传,承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来加深潜在消费者对保险公司和健康险的认识,变潜在消费者为实际消费者。
3.3 政府加大监管和法律法规制定的力度
目前我国虽出台了商业健康保险经营的相关准则,但对于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障之间的界限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这使得消费者选择基本医疗保障而非商业健康险的情况经常存在。同时由于健康保险的特殊性,需要保险监管部门针对健康险进行监管,同时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尽快制定出详尽的准则,对商业健康保险进行分业监管,以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运行。
3.4 加大税收方面的优惠
现阶段,政府可从税率、税基等方面对商业健康保险实行宽松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借鉴国外的有效经验,针对团体险部分,政府可以对企业缴费部分进行税收优惠或进行税收补贴,对企业的团体险保费支出实行税前列支在一定额度内列入企业成本,来增加团体险的需求;针对个人险部分,可通过对购买商业健康险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在一定额度内实行税前抵扣或免征个人所得税来刺激消费。
主要参考文献
[1]朱铭来,宋占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思考[J].中国金融,2015(2):63-64.
[2]赵肖,陈滔.论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经营模式发展方向[J].卫生经济研究,2010(7):34-38.
商业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保险,包括疾病保险,医疗费用保险,失能收入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在过去的几年中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一直以来,它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还有诸多问题亟需解决,明确其面临的环境,采取合理的缓解措施对于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商业健康保险的SWOT分析
(一)优势
(1)广大的需求预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在全国50城市的保险需求调查显示,居民对健康保险的需求预期高达77%,在人身险各类业务中居第一位。(2)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可以充分发挥对基本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包括在保障程度上的补充功能和保障范围上的替代功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和高程度的保障需求。
(二)劣势
1.市场环境不成熟。到目前为止,健康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仅有2006年出台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这不利于健康保险的明细化、专业化管理;对商业健康保险还没有明确的监督管理机关,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同时存在,极易形成谁都管谁都不管的尴尬局面。(2)承保公司缺乏经验技术和创新力。核保过程要求严格、事故发生频率高、涉及许多医学上的技术问题等等,使得健康险的经营需要综合性的专业性的精算人才;目前保险公司缺乏专业化的数据搜集整理系统和合理高效的核保理赔制度,产品结构单一,有效供给不足。(3)基础数据的缺乏。截至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张统一的、科学的发病率表或医疗费用表,保险公司为了避免收不抵支,定价相对保守,面临高的费率许多潜在的投保客户会望而却步。(4)角色定位不清。国外的经验表明,如何组织和如何将商业健康保险计划和社会保险系统有机结合是商业健康保险的关键问题。而在国内,其在国民健康保障体系中的角色和作用如何发挥仍有待进一步的明晰。
(三)机遇
(1)潜力巨大。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仅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8%左右,而在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商业健康险的保费收入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30%左右,这说明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还具有很大的挖掘潜力。(2)政府的支持为其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保险业的首个国家级纲领性文件――《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系社会保障体系”,表明政府对健康险的发展越来越重视。(3)有利于完善医保体系。商业健康保险能够发挥基本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有利于构建多层次的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发展的医保模式。新医改方案的出台,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四)威胁
(1)健康保险的高赔付、高成本。从市场运行看,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具有百余年健康保险经营历史的发达国家,健康保险业务的经营效果均不理想,无利润或微利润,这使得很多公司不敢轻易接触这块“大蛋糕”。(2)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看上了中国这块大蛋糕,然而,我国健康险的经营还深陷困境,面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挑战,如果不积极进取,将很难在激烈的竞争中胜出。(3)我国城乡居民健康保险意识不强。很多人认为,自己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保障程度已经足够,没有必要再去投保商业健康保险。(4)我国特有的“以药养医”现象,使健康保险的赔付成本大大上升,极大的限制了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健康发展。
二、商业健康保险的SWOT矩阵的构建及战略选择
1.广大的需求预期;2.完善基本医疗保险 劣势(W) 1.市场环境不成熟;2.承保公司缺乏经验技术和创新力3.基础数据缺乏;4.角色定位不清
机遇(O) 1.潜力巨大;2.政策支持;3.有利于完善医保体系 SO战略
政府的积极参与 WO战略
1.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2.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3.专业人才的培养
威胁(T) 1.高赔付、高成本;2.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 3.居民健康保险意识不强;4.以药养医 ST战略
1.利用再保体系分散风险 2.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3.加强政府管制
(一)SO战略
国外健康险的发展经验表明政府在健康险的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应大力支持健康保险的发展,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同时有利于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大力发展公共医疗保险的第三方管理,努力实现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双赢”局面。
(二)WO战略
(1)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开拓创新,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走出一条适合中国的健康险经营之路。(2)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康险的法律的完善使得健康险的经营有法可依,同时能够为健康险的竞争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3)专业人才的培养。健康险产品所独具的某些特点要求健康险的经营需要一些综合性的专业人才。
(三)ST战略
(1)利用再保机制分散健康险的风险。健康保险具有高赔付、高成本的特征,保险人可以利用再保险将一部分风险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来降低一部分风险,达到稳健经营的目的。(2)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健康理念的宣传力度,以此来加强人们对于健康保险的重视程度,这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3)加强政府管制。政府应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以药养医”现象。
参考文献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
一个国家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和发展与该国医疗保障制度密切相关,从理论上说,一个国家的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即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会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但实践表明,即使在公共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也仍存在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
1.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国家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作为医疗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国民提供几乎是免费的医疗保障,如英国、加拿大。从理论上说,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由于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挤出效应”,该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将受到很大程度的抑制。但由于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提供的服务质量不高、等待期长等缺陷,许多国民在国家免费提供的医疗保障之外还另外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以提高其健康保障水平。例如,加拿大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国民享受免费的医疗保险,但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仍然占寿险保费总收入的22%左右。
2.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基金主要来自雇主和雇员,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如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社会医疗保险虽然覆盖面广,但往往保障水平不高,商业健康保险仍然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3.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在这种健康保障制度安排下,政府只为特定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者、军人)提供医疗保障,其他人群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提供医疗保障。如美国,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健康保险计划、私营健康保险计划和管理型医疗保险的结合体。除了老人和—些特殊群体,大多数美国人主要依靠雇主和(或)雇员本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来提供医疗保障。美国是典型的以推行商业健康保险为主的国家,商业医疗保险覆盖人群超过总人口的60%,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约占人寿保险总保费的20%。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或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还是以实行商业健康保险制度为主导的国家,商业健康保险都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其在寿险总保费收入中的占比通常高于20%。
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同样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2005年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3697亿元,健康保险费收入只有307亿元。如果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能达到寿险的20%,按2005年的寿险保费计算,商业健康保险费收入将达到739亿元,可见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潜力巨大。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状况及其国际差距
(一)我国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2003年,保监会出台《关于加快健康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理念,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专业化的经营组织,引导行业健康快速发展。2004年人保健康、平安健康等五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获准筹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迈出实质性步伐。2005年以来,人保健康、平安健康、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四家专业化健康保险公司先后开业。
人保健康提出“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经营理念,即不仅提供事后补偿,还将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包括健康咨询、健康维护、就诊管理和诊疗服务等,目的在于改善客户健康状况,有助于保险公司降低赔付率和产品价格,增强竞争力。人保健康虽然可以依赖中国人保的强大品牌优势,但由于人保基本没有经营健康保险的经验和数据积累,经营难度较大。
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推出第三方管理服务等新型服务,引入“管理型医疗”模式。在产品上将会突破传统健康险的模式,为客户提供如眼科与牙科保健、老年看护等非传统健康险产品。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充分利用集团现有的保险成本优势、渠道优势、综合服务优势等,提高健康保险业务的盈利能力。以目前的形势来看,平安还处于“潜龙未动”状态,实力尚未显示。
其他专业健康险公司,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已通过验收,但其目前核心岗位位置空缺且欠缺专业人才和经营经验,也没有提出让人刮目相看的“蓝海战略”,经营难度很大。
据保险公司的资料显示,我国各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健康险业务的综合赔付率均超过盈利平衡点,部分已涉足商业健康保险的公司也渐生退意,有的甚至已经在大规模地停止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并欲逐步全面退出。
(二)国外健康险的经营状况
与之相对应,国外众多的以经营健康险为主业的公司却取得了不俗的业绩。2002年,国外共有8家以经营健康险为主业的公司人选《财富》500强,这些公司的经营状况为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上述8家主要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表明,经营健康保险不仅不一定亏本,甚至可以进入世界500强。尽管目前我国有些公司的商业健康保险经营状况不太好,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健康保险本身就必然经营不好,而是我们的风险控制能力薄弱。只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健康保险经营的成功经验,做好数据分析、风险控制、产品开发、客户服务、信息系统等基础性工作,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必将大有可为。
三、推进专业化经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健康险水平
导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困境的关键在于专业化经营的缺乏。专业化是健康保险的必由之路,这一点已在保险界形成共识,但如何进行专业化却是目前最应该探讨的问题,各保险公司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推进专业化经营,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健康险水平。
1.要建立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有多种形式,可以是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也可以是集团下的专业子公司,还可以是公司内的一个业务管理系列。事实上,各种经营模式都各有其优势和不足(见表2),没有适合所有保险公司的标准模式。保险公司应根据其规模、发展目标、市场定位和战略,选择适合自己的经营模式,而且我国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也应该鼓励市场的多样性,关键在于赋予所选择的组织形式充分的技术开发、业务管理、产品开发等的权限和职能,彻底改变健康保险业务依附于寿险业务的状况。
2.要建立专门的核保和核赔体系。鉴于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特点,各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健康保险核保和核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人与核赔人的管理办法;加快研发和使用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核赔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要进一步发挥行业的力量,着手制定疾病表。
目前,我国各保险公司对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分类不统一,是在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普遍问题。对于哪些险种应该纳入健康保险专业化管理,有的认为重大疾病保险的精算和形态与寿险相似,不是健康保险,不需按健康保险来进行专业化管理;有的认为健康保险与财产保险类似,只包括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的险种,长期险不是健康保险;还有的认为健康保险只包括可单独销售的主险,附加医疗险种不是健康保险……以上各保险公司的分歧,直接造成了统计数据的严重混乱。(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不同途径的统计数据相差甚远,而且同一途径的数据亦不合常理,如《中国保险年鉴》中1999年收人为39亿元,2000年反而下降至30亿元,同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提供的2001年的保险费收入比2000年下降了4个亿,而各保险公司的事实却是健康保险的业务各年均在大幅增长,如中国人寿2000年较上年增长55%;太平洋人寿2000年较上年增长90%,2001年较上年增长158%;泰康人寿2000年较上年增长97%,2001年较上年增长98%;友邦2000年较上年增长115%,2001年较上年增长63%。
为什么不同渠道获得的数据与事实有如此大的出入?究其原因,在于各保险公司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分类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保监会亦没有严格定义的商业健康保险的统计报送制度。
为了准确客观地反映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现状,为学术研究和领导决策提供准确信息,本文在对部分国家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分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分类建议。
二、部分国家健康保险定义及分类分析
1.德国健康保险股份公司(DKV)对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分类
德国健康保险股份公司是一家专业经营健康保险的公司,目前是欧洲最大的商业健康保险公司,该公司的险种被明确定义为:“补偿因疾病和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的险种”,分为医疗费用保险、住院日额津贴保险和收入损失补偿保险(即失能保险)三种类型。从补偿的性质上来看,前两类保险主要是补偿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所需的直接医疗费用支出,而收入损失补偿保险补偿的则是被保险人因健康受损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
医疗费用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在门诊、住院时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付约定比例保险金的保险,根据未参加社会保险人群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求不同又分为医疗费用综合保险和补充性医疗保险。
住院日额津贴保险则是当被保险人必须住院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每天给付定额保险金的保险。
收入损失补偿保险要求投保人投保时必须在职,保险期间有短期的,只保障当年,更多的是从投保时开始保障到被保险人退休时止,对该期间内丧失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每天支付约定额度保险金,支付期限有的较短,仅两年,也有的很长,如一直支付至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退休年龄。
2.美国健康保险学会(HIAA)对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分类
在美国健康保险学会的会员资格考试的教材中,健康保险的定义是:“为被保险人的医疗服务需求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也包括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工作能力丧失所引起的收入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失能保险”,分为医疗费用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长期看护医疗保险、伤残失能保险和管理式医疗保险五类。
医疗费用保险主要保障被保险人包括门诊、住院方面的基本医疗支出。
补充医疗保险是为医疗费用保险所设置的免赔额、按比例自负部分、最高限额以上的费用及除外责任(如牙科治疗)提供保障的险种。另外,对约定疾病按保额支付保险金的险种(如重大疾病保险)也被归人了补充医疗保险中。
长期看护医疗保险是一种为失去自理能力者提供的保障。当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丧失自理能力时,保险公司将为其补偿因雇人照看、护理导致的费用支出。
伤残失能保险保障的内容与DKV所称收入损失补偿保险完全相同。
管理式医疗保险属于一类比较特殊的保险,其保障的内容比较全面,甚至包括了免疫注射、体检等方面的内容。该类计划的提供者主要通过联合众多医院形成医院网络,与保险公司合作或自身经营健康保险来为其参加者进行医疗管理。
3.日本对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分类
日本的情况较为特殊,没有单独的健康保险的定义,而是用“第三领域”的概念将健康保险包含其中。日本的《保险业法》中“第三领域”指“约定对意外伤害和疾病给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并对由此产生的该当事人受到的损害予以补偿,收取保险费的保险”。根据该定义,常规意义上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都被包含其中了,去除意外伤害保险部分的险种,健康保险共可分为门诊保险、住院保险、疾病医疗保险、护理保障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五类。
顾名思义,门诊保险和住院保险是根据就诊方式的不同进行区分的;对约定疾病按保额支付保险金的险种(如重大疾病保险)单独作为一类被称为疾病医疗保险;而护理保障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与美国健康保险学会所称的长期看护医疗保险、伤残失能保险是同一概念。
4.我国对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分类
《保险知识读本》中定义健康保险为:“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所发的42号文则作了如下分类:“按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是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不难看出,以上四种定义有三点共性:一是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二是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受到的健康方面的损害;三是补偿相应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而产品类型基本就是保障门诊费用支出的保险、根据住院费用按比例补偿住院支出的费用型保险、根据住院天数补偿住院支出的定额型保险、以发生约定疾病作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保障失能者收入损失的保险和保障需护理者的护理费用支出的保险,不同地区根据其自身的政策和制度进行了不同的合并与归类。
从各种定义和分类上来看,几种提法都明确地包括了保障特定疾病的保险,也就是说,如重疾险无可争议地应属于健康保险;而重疾险、防癌险及保障收入损失的失能保险有长期的,也有短期的,则说明保险期间的长短亦不是判断是否属于健康保险的标准;至于主附险之说,则更无根据。如我国某保险公司的住院安心保险,既作为主险销售过,也作为附加险销售过,难道同样一个险种,作主险销售时它就是健康保险,作为附加险销售时它就不是健康保险了吗?显然无法让人信服。事实上,有很多著名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都既包括了重疾险、防癌险,也包括了一般的医疗险;既包括了长期险,也包括了短期险;既包括了主险,也包括了附加险。
三、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定义及分类的建议
1.对健康保险定义及分类需考虑的一些基本因素
首先,从健康保险术语本身所代表的意思来看,健康保险保障的当然应与人身健康可能受到的损害相关。遭遇意外或染上疾病,得去医院就诊,医疗费用需要保障;丧失自理能力,护理费用需要保障;身体状况变差,无法继续工作,收入损失也得保障。为这些与健康相关的需求提供保障的险种称为健康保险,比较易于理解。
其次,从管理所需具备的基本知识来看,健康保险需要较多的医学知识。不仅需要关注与死亡风险相关的医学知识,还需要了解更多的与各种疾病相关的医学知识。例如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审核时需考虑被保险人的死亡风险,更主要的是考虑其身体患重大疾病的风险是否高于一般人,而理赔处理时亦不是象一般寿险只需查实一张生死证明如此简单,还需分清医学概念上的重大疾病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区别等。这些需更专业的医疗知识的保险归为一类,由更专业的管理人员管理,将更有利于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
第三,从产生风险的来源来看,健康保险的经营风险不仅来源于被保险人,还来源于第三方,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健康保险不象一般寿险,保险金的给付只是简单地以生存或死亡、是否到约定年龄作为判断依据,一般不需与额外的第三方发生联系,而健康保险还需根据医疗服务机构提供的一些单证和票据处理赔案,在这其中,医疗机构的诚信经营、配合程度等都将直接影响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方法及结果。将需与第三方发生联系的险种统一管理,由专门的人员来协调公司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作关系,能有效地控制来自于第三方的风险。
第四,从风险的管理方式来看,健康保险不能等被保险人申请赔付时才开始进行风险控制,而应该采用过程管理的风险控制方法。应在被保险人发生疾病,刚住院进行治疗时就开始进行风险控制,一方面查证客户的该次住院是否属于保险事故,另一方面还应该对客户的住院过程全程监控,既帮助客户配合医院尽早治愈疾病,展示公司的良好服务,也在此过程中监控了医院的医疗处理的合理性,降低了公司的经营风险。
2.对健康保险定义及分类需考虑到我国健康保险的现状与发展
我国健康保险是在改革开放后开始逐渐发展的,经营的历史还不算太长,各公司都是在试点经营中摸索经验。因为健康保险经营中的巨大风险,各保险公司在新险种开发上更是抱着谨慎又谨慎的态度,最初基本只提供附加形式的住院医疗保险,后来尝试着推出了定额给付型的重大疾病保险,近几年,各保险公司在此基础上又逐步开发出一系列作为主险销售的住院医疗保险产品,包括住院定额保险、住院费用保险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等。
随着人们对保险的逐步了解和接受,对各种与健康相关的保险需求将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全面。中国自上世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中国家庭逐渐成为“四二一”模式,一对夫妻要照顾四位老人,必然力不从心,长期护理保险自然会应运而生。失去工作能力后家庭往往会面临较大财务危机,这种保险需求也会逐渐增加。该两种类型的保险,国外已有一定的经营经验,目前已有同业在与国外公司积极交流,估计不久的将来,我国就会出现这样的产品。
3.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分类建议
关于健康保险的定义,《保险知识读本》所作的定义已比较准确地反映了健康保险各方面的特点,需要大家统一认识。
在分类方式的考虑上,建议以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来作为分类的标准。
建议将以疾病的发生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归为疾病保险。该类型的保险一般只需疾病确诊就可给付保险金,而不需与疾病的治疗过程发生联系。
医疗保险,是与医疗过程有密切联系的相关险种。目前保监会的提法是“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条件的保险”。该提法容易让人理解为仅是按医疗费用的比例给付保险金的费用型险种,应考虑把按定额补偿医疗费用的保险以及保障手术等涉及医疗保险的其它险种包括进去,建议把“约定的医疗费用”换成“约定医疗的发生”应可较全面地表达该意思。
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2-0042-03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国内保险业复业时期,经过20余年的发展取得一定进展,但规模仍然比较小。2009年全国健康险保费574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6.7%,远低于西方成熟市场30%的比例。
商业健康保险是否具有发展空间?目前发展不足的原因是什么?应当怎样发展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对此,我们以天津市场为例进行了调研。
一、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空间广阔
2009年,全国共有89家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业务,提供的产品涉及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领域。当年,我国商业医疗保险赔付金额208.75亿元,占全国卫生支出的比重为1.2%,远低于国际水平;同年我同健康保险深度为0.17%,只相当于美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十分之一,保险密度为人均43元,与发达国家人均上千美元的水平更是相差甚远。
我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缓慢,但同时经过调研认为,商业健康保险未来发展空间广阔。
(一)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保障水平还比较低
我国以广覆盖、低保障为原则,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8年实际住院的保障水平大致分别为70%、50%和38%。
目前,天津市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还开展了企业自愿参保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制度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虽然医疗保障体系已经比较完备,但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覆盖诊疗项目不全面。核磁共振、各类移植手术等项目等不在基本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之内;二是门诊费用报销覆盖人群还比较少。城镇职工只有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参与了门(急)诊大额补助的,统筹基金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报销门(急)诊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只有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方可报销;三是报销范围和比例还比较小。一年内,门诊报销起付点是8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上限为3000元,报销比例不超过4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上限5000元,报销比例不超过7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上限11万元,报销比例不超过65%。
假设天津市一位居民因心脑血管病需治疗,一年内花费住院费30000元,门诊费2400元。假设该居民就医医院为二级医院,所花费医药费都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范围内。如果该居民为城镇非从业居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则住院费个人负担的金额为13365元,门诊费用则全部由个人负担,两项合计占1576.5元,占2009年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3.66%,居民个人的负担较重;假如该居民为在职职工,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住院费自负5435元,加上误工费、营养费等,住院的费用负担仍然不轻:如果该职工所在单位还为其投保了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则统筹基金可以报销门诊费用800元,占门诊费用支出比例仅为33.33%,个人负担比例还比较高。
(二)社会发展为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提供了巨大机遇
我国医疗费用增长速度较快。2009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卫生费用1289元,是2004年(584元)的2.2倍。出院病人人均医药费5951.8元,比2004年增长35%。与此同时,商业健康保险赔付金额占全部卫生支出的比重五年间基本保持不变,2009年和2004年的比重均为1.2%。
国际经验表明,人均卫生费用支出和商业健康保险在卫生支出中所占的比重都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正相关。我国宏观经济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卫生费用支出未来还将迅速增长,商业健康保险所占比重也有待提高。2009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障的补充,被列为医疗保障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将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
(三)居民对于健康保险需求意愿较高
随着居民健康意识的逐步提高和医药卫生费用的不断攀升,我国居民对健康保险的需求也逐步增强,恒安标准2010年寿险指数研究报告显示,在考虑购买人身保险的人群中,65.4%的人考虑购买医疗保险,是人身保险各类产品中最高的,此外考虑购买重大疾病保险的人占比60.4%,可以看出我国居民对于健康保险的潜在需求旺盛。
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
虽然未来发展空间巨大,但目前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积极性还不高,主要是由于经营效益比较差。2009年,全国保险行业短期健康险的赔付率79.70%,综合成本率110.87%。当年,全国健康保险业务的承保亏损20.55亿元。同期,天津保险公司短期健康险综合赔付率81.92%,综合成本率已达到109.77%,健康保险盈利十分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大部分寿险公司健康保险业务未列入考核指标,有些公司虽然开展了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但主要是把补充医疗保险作为拓展其它业务的敲门砖。
健康保险业务效益不佳,原因比较复杂,既有外部环境的原因,也有保险行业自身的问题。
(一)经营风险难以控制
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投保人的道德风险还比较普遍,保险公司很难控制,造成商业健康保险经营成本居高不下。在目前我国的医药卫生体系下,医院在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中处于垄断地位。且与保险公司的利益不一致。医保双方信息不对称情况比较严重,保险公司难以查询到被保险人的病情和用药情况,导致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医院的过度供给情况实施控制缺少必要的信息支持,难度很大。
目前被保险人全家药费一人报销等道德风险一定范围内存在,推高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医疗服务机构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多开药、开贵药等过度供给行为,导致医药费用不断上涨,更加剧了健康保险赔付成本的攀升。
针对这种情况,天津采取了由保险行业协会统一与各医疗机构签署定点合作协议的方法,虽然在降低保险公司不合理赔付方面起到了较好作用,但风险控制能力仍然有限。特别是团体医疗保险的投保人不能保证都在定点医院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对定点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很难管控。
(二)价格竞争激烈
目前健康保险市场价格竞争比较激烈。尤其是团体补充医疗保险领域,常常通过招投标方式承保。有些公司为了争取业务,扩大业务规模,竞相压低保费。甚至出现一个公司前一年的亏损业务。下一年别的公司以更低价格承保的现象。也有些公司以低价取得业务,获取客户资源,借机开展其他业务。
(三)产品体系还不完善
健康保险产品体系不够丰富,且产品同质化严重。全国健康保险险种虽然数以千计,但主要为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性保险和住院津贴等几类保险。社会保险未能覆盖、也是人民群众迫切需求的高额医疗费用保险、护理保险、收入损失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以及专项医疗服务保险等基本还是空白。而主要险种之间产品条款、保险责任大都很相似。以占健康保险保费比重最高的个人长期疾病保险为例,2009年天津销售前8名产品累计保费占比43.4%,均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均主要是发生重大疾病后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四)经营专业化水准不够
目前,健康保险的营销和管理与寿险业务类似,寿险公司营销队伍中,具有医学专业背景的寥寥无几,对投保人购买健康保险难以给予专业的指导和建议,健康保险常常作为寿险业务的附加险进行捆绑营销,而营销人员也常常因健康保险单笔保单保费低,佣金收入少,主动推销健康保险的积极性不足。同时,寿险公司对于健康保险的增值服务还非常有限。
(五)数据积累不足
健康险对数据采集的要求很高。我国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时间还比较短,业务规模还比较小,各家公司自行积累的数据不足。而保险公司与医疗卫生系统的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在同业之间经营健康保险的数据也不公开,公司可以利用的历史数据很少,产品设计基础数据不足,定价困难,公司了解到市场有需求,也很难创新产品。
三、对策建议
从发达国家经营健康保险的经验看来,我国健康保险业务遇到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也曾普遍存在。保险公司都是经过反复实践探索才能实现盈利。和寿险相比,健康险经营的难度更大、要求更高,需要长期的精耕细作。针对商业健康保险目前的发展状况,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对于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给予政策支持
以天津市保险改革实验区的先行先试的优势为依托,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给予购买健康保险的团体和个人一定的税收优惠,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潜在需求转化为实际需求;对于保险公司在津投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健康管理公司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鼓励保险公司建立完善的健康保险产业链:通过给予创新产品一定的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不同类型的健康保险,进而通过政策支持推动全市健康保险探索新的经营模式,为我国健康保险业务的发展积累经验。
(二)探索保险行业共享数据机制
以行业协会为依托,尝试各保险公司健康保险数据共享机制,可以首先将各家公司团体医疗保险投保人赔付数据在行业内共享,以便各公司在承保和产品开发时参考。同时,尝试与社保部门协调沟通,争取得到社保报销相关数据,作为保险公司承保理赔的依据。
(三)建立行业自律制度杜绝恶性价格竞争
保险公司之间为争取业务竞相压低价格,既损害了健康保险业务的盈利能力,又破坏了保险行业的形象。建议由行业协会牵头,制定健康保险价格有关标准和自律制度,对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予以处罚,以维护良好的竞争氛围。
(四)保险公司提高专业化水平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现状
我国商业医疗保险自开办以来发展迅速,目前各寿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普遍都在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同时首家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已经开业,还有部分正在筹建。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险种已经超过300个,商业健康保险服务的领域也日益拓宽,健康保险产品覆盖面广,社会影响明显增大。当前我国健康保险市场的主要特征有:
(一)健康险的发展和医疗改革及经济增长同步
在医疗改革进行之后,作为社会医疗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健康保险的覆盖面更宽,产品更加个性化,满足了医疗市场的需求,得到长足的发展。
(二)尽管我国健康险起步晚,但发展迅速,利润空间较大
2005年健康险保费收入为3123019.4万元(见图1),自1999年以来在短短的6年内增长了8.5倍,年均增长率为23.5%,这远远超过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而赔付和保费收入的比率自1999年—2005年分别为30%、19%、54%、41%、29%、34%、35%。除了在2001年的比例高于50%以外,其他年份均是在30%左右,说明商业健康保险还是有很大的利润空间,各大保险公司近年来争先恐后地发展健康险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三)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区差距明显,健康保险在地区间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
以2006年1-5月的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来看,最高的三个地区分别为北京180087.96万元,江苏131890.48万元,上海126619.46万元,而最低的三个地区分别为0万元,青海1906.12万元,海南3323.12万元,差距巨大,当然这和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就平均保费而言,东部发达地区最高,中部其次,西部最低(见图2)。北京的平均保费是贵州的47倍之多,地区差异明显。
(四)我国商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较窄,在整个保险业没有相应的地位,各项指标同发达国家甚至世界平均水平相比差距很大
尽管目前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速度很快,但和其他险种相比所占比例仍然很低,其保费收入在人身险保费中所占比例2001年为4.32%,2002年为5.38%,2003年为8.03%,2004年为8.05%,2005年为8.4%,而英、美等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都在20%以上。从保险深度来看,2005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为182321亿元,健康险保费收入仅占GDP的0.17%,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该项指标要比我国高出许多。从保险密度上来看,2005年我国健康险的人均保费仅约23元,无论是从深度还是密度来讲,我国均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从覆盖面来看,我国由商业医疗保险提供保障的人群仅占总人口的3甲。左右,而在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为60%。我国的商业保险保费也只占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10%,而这一比例在美国是50%。
二、我国健康保险中存在道德风险及费用控制问题
健康保险中最主要也是最关键的问题是道德风险的问题,健康保险关系中的三方:投保人、保险人、医疗机构不是同一个利益主体,掌握的信息也不对称,三者复杂的关系使得商业健康保险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对于投保人来讲,由于是第三方付费,对投保人没有任何节约的激励机制,缺乏动机去关心或监督医疗服务和成本,并有可能出现被保险方因为医疗服务的边际成本下降而对医疗服务的过度需求和过度使用,从而产生道德风险。
医疗市场信息的非对称性也使得被保险人很难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相反医疗机构处于信息技术的优势地位,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利用自己的专业化优势,进行供方诱导,给患者提供额外的不必要的服务,致使医疗费用上升,而这些费用将全部转嫁给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几乎不可能对费用进行控制,从而造成沉重的负担。
长期以来我国医疗机构实行“以药养医、以患养医”的经营方针,医政体制改革明显滞后,这些因素都使得不合理的医疗费用节节攀升,健康保险的经营风险增大。
三、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必由之路——管理式医疗
管理式医疗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其核心内容是保险公司参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管理,它是把医疗服务与医疗服务所需资金的供给结合起来的一种系统。管理式医疗的根本原则是要负责管理病人所需要的各种服务,并将这些服务结合起来,基本的目标是通过促进恰当有效地使用医疗服务来降低医疗费用。
管理式医疗在服务中融合了保险和医疗提供这两个功能,极大地改变了对医疗机构的激励。在传统的情况下,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处于付费的位置,对病人及医生的行为无能为力,这势必导致医疗费用的上涨。而在管理式医疗保险模式下,医疗机构同意以一笔事先约定的固定费用负责满足一个病人全部的医疗保健,这就必然要对医疗费用进行控制,同时更加有效地利用医疗资源。管理式医疗的这种很强的激励机制,在兼顾医疗资源的利用和控制医疗费用二者之间就会更富有成效。因此,国外医疗保险模式的核心就是保险与医疗服务提供者成为利益共同体,这也是管理式医疗保险模式能够降低费用的根本原因。
(一)美国的经验
美国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兴起管理式医疗,管理式医疗机构主要包括健康维护者组织(HealthMaintenanceOrganization,HMO),优先医疗服务组织(PreferredProviderorganization,PPO),专有提供者组织(ExclusiveProviderOrganization,EPO),记点服务计划(Point-of-Service,POS)等。
自1973年美国颁布了健康维护组织法以后,各州都建立了大量的HMO。由于在控制费用方面优势明显,得到联邦政府的推崇,并通过相关立法给予推广。美国HMO将医疗服务提供者组织起来,为本地区的自愿参保者提供成套的综合医疗服务,并按人头或根据保障计划从HMO报销费用。根据保险人、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投保人的三者关系,HMO有以下三种组织模式:
1.团体模式。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向HMO缴纳保费,HMO与医师团体商议,确定医疗服务价格,并按比例将保费支付给医师团体。投保人就医时,从与HMO有协议的医师那里得到医疗服务。
2.雇员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医师是HMO自己的雇员,从HMO领取工资。投保人向HMO交保费,生病时从HMO的医师那里得到医疗服务,省却了理赔环节。
3.网络模式。与团体模式不同的是HMO与多个医师团体签订协议,向不同的投保人群提供医疗保障。
HMO对医疗机构的支付方式主要有:
1.医生工资制:保险公司主要根据医生的实际工作日,以“工资”的形式来支付医生的劳务费用,这种方式主要用于HMO自己雇用的医师。
2.按人头付费制(Capitation):医生按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负责特定投保人群的医疗服务,其收入以医生所管辖的投保人数来计算,保险公司将以投保人的数量为标准按比例将部分保费预付给医生,之后保险人和投保人不再向医疗服务者支付任何费用。
3.按病种付费(DRG):DRG是根据疾病的分类,将住院病人按一定标准分为若干组,每组又根据疾病轻重程度分为若干级,对每一组中不同级别都制定相应的标准付费,这种结算方法主要针对某些专科医生。
优先医疗服务组织是一种建立在占领医疗市场和价格竞争基础上,协调医疗服务提供者与医疗服务购买者之间合同关系的一个中介组织。传统优先医疗服务组织建有自己的医疗服务网,通常包括基层保健医生和专业医生,为患者提供有成本效益的服务。优先医疗服务组织一般以实际提供的医疗服务为基础,采用比例付费法对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补偿。优先医疗服务组织的参加者,可以在该组织提供的服务网内就医,不需支付额外费用;也可以到规定的服务网之外就医,不过要自己负担额外的医疗费用。
而把关医生是优先医疗服务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从优先医疗服务组织中选择一个基层保健医生作为其把关医生,通过控制参保病人使用什么样的医生,使用什么样的服务,控制住院天数来降低费用,这也是它与传统的优先医疗服务组织的一大区别。把关医生优先医疗服务组织同传统的优先医疗服务组织的另一大区别是,它采用人头支付法补偿基层保健医生的费用,结果将更多的财务风险转嫁给了医疗服务提供者。
专有提供者组织(EPO)类似于HMO,不同的是投保人只能找指定的医生看病,否则费用全部自担。指定的医生按服务项目价格收费,但收费可打折。它对加入其服务网络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选择更有限制性,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资信要求更加严格。所以病人可以得到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服务点计划(POS)是一种相对比较新的管理式医疗安排,服务点计划结合了HMO与PPO的特点,向计划参加者提供综合的医疗服务。计划服务网络内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收取固定的保费,一般不按实际收费,参加者也可以使用计划外的医疗服务,但在后者情况下其享受的福利相应减少,如分摊部分医疗费用,或支付更高的保费。对于部分特定的疾病,如器官移植、精神病治疗等则不能使用计划外的医疗服务。
(二)关于我国实行管理式医疗的建议
管理式医疗保险是在美国这种商业性医疗保险模式下发展并迅速壮大起来的,尽管如此,对于我国来讲还是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1.宏观方面
(1)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逐步修改相关法律条文,清除管理式医疗的制度,如《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限制了医疗机构参与商业健康保险的运作,《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不可以投资于医疗机构,《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决定了兼业机构也不具备这方面的职能,《保险公司财务制度》限制了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向医院支付双方合作所得的合法渠道。
(2)政府对于管理式医疗组织要给予一定的财政、税收政策的优惠,促进其快速的发展,以应对当前我国医疗费用高速上涨的情况,不仅可以使投保人获得必需的医疗服务,也能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3)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避免出现医疗机构与保险人侵害投保人利益的事件,因为在健康保险的三者关系中,投保人处于弱势的地位,而医疗机构和保险人在管理式医疗制度下,具有共同的目标,即医疗费用的最小化,在这个前提之下二者可能合谋,使投保人得不到必须的、足够的医疗服务。
(4)建立一种完善的健康信息系统及其管理系统,在这种系统中,保险人可以查阅到投保人以往的健康信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2.微观方面
(1)通过开展预防保健服务和健康教育来控制费用,健康管理从被保险人的角度出发,通过降低被保险人的疾病发生率来控制赔款,从源头上控制医疗费用,既有经济效益,又有社会效益。
(2)通过选择医疗服务提供者和对医疗服务使用的审核控制费用。首先对医生职业资格证明进行审查,通过对医生行医记录的调查,制订明确标准,挑选医疗服务提供者等。同时在医生提供医疗服务之前对其进行恰当的评估,以避免浪费和降低对病人的潜在风险,为投保人提供高质量的、必要的,恰当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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