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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家长将孩子送往幼儿园后,幼儿一天的学习与生活的空间便局限在整个园内,由于园内空间的面积是固定的,园内用于幼儿活动的设施、工具等只能满足一部分幼儿,这种情况使得多数幼儿在教师组织活动时只能轮着来,例如,教师组织幼儿进行“搭积木”大赛,由于游戏室的面积较小,加上积木数量较少,尽管幼儿对此满怀热情,也只能分组轮流进行,虽然这样能够锻炼幼儿的团队协作与集体意识,但也会让幼儿产生依赖、模仿、缺乏创新性等消极心态,因此,扩大幼儿的活动区域,同时增添必要的设备是幼儿园在教学管理过程中面临的挑战之一。
2.教师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大部分人认为幼儿园的建设的重要使命为“协助家长促进孩子成长”,因此对教师的要求集中在品德方面,对其能力、知识以及素养层次的要求较低,使得整个幼儿园的师资力量较为薄弱,很多教师甚至并未经过专门的幼师训练便在第一线工作,这不仅使得在教学过程中对幼儿知识的传递技巧欠缺,而且?导致幼儿将生活技巧的学习放在第一位,将智慧培训放在次要的地位,新时期要想赢在起跑线上,幼儿园必须完善教师队伍建设,从知识讲解技巧、智力开发能力以及综合素养等层次对其进行培训,使其能够适应幼儿发展与教育的需求。
3.教学活动缺乏明确的目的
幼儿园教育的主要内容应该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知识传递,即从语言、思维、能力等角度对其进行智力开发,使其渐渐明白何为“学习”,怎样才是学习,从而能够顺应后续的九年义务教育;二是生活技能讲解,即通过与幼儿朝夕相处,对其基本生活技能进行指导,包括独立吃饭、穿衣、饭后洗手、会叠衣服、会扫地等常规的生活事项,通过这些技能力方面的学习,使其了解生活与生存的意义;三是情商方面的开发,通过讲故事、观看影片等方式使其学会如何与同伴进行交流、怎样遵守规章制度等,进一步对其情商进行培养,使其能够在激烈的社会中找到生存的法宝,但目前幼儿园的教学内容有种模棱两可的感觉,统一对幼儿进行常规知识传授,在学习过程中,也只是以幼儿能够答对题目为最终目的,至于学习技巧、生活技能乃至情商方面的培养并未在教学活动中有所体现。因此,增强教学活动的目的性与针对性,让幼儿能够借助活动过程有所收获才是幼儿园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二、应对挑战的举措
1.形成固定的作息规律
在很多教师的眼中,幼儿仅仅是一群小孩子,对于这群孩子的管理,并不需要太大的约束,于是,很多孩子经常会出现一些无节制的调皮活动,使得正常的教学目的难以有效地完成。为了帮助幼儿形成一定的作息规律,教师应当采取一定的教学管理措施,比如设计幼儿时间表,规定幼儿在某个时间段所应当完成的事情。如上课时候,听从教师的指导,并对不遵从规定的幼儿进行一定的教育,使他们正确认识到接受教学管理的重要性。
2.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
有效的教学管理,必然离不开较为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由于教学管理制度面对的对象主要是一群小孩子,教师应当把教学管理制度设置得相对较为宽松一些。比如,对于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幼儿,教师应当耐心去了解情况并引导其下次布置的任务要完成,这样不仅让孩子感觉到温暖、重视,还潜意识里去完成下次布置的任务。同时,教师还应当对幼儿的日常学习生活进行一定的管理,比如幼儿午休的时间,有的幼儿不睡觉、吵闹,教师可以对幼儿进行积极的教育,举出一定的事例表明睡觉的好处有很多。在这样的教育下,幼儿会形成良好的作息习惯。
[中图分类号]G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08)06-0015-06
民办幼儿教育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承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招收幼儿的幼儿教养机构的总称。它既包括民营企业、民间团体及个人开办的幼儿园(纯私立的幼儿园),也包括少数国有企事业单位、派、政府机构下属单位及社会团体或组织(如妇联、共青团、儿基会)拥有部分产权但没有直接或间接利用国家财政性拨款创办的幼儿园。上世纪末,西北地区民办幼儿园尤其是农村民办幼儿园发展迅速。它们在促进整个幼教事业发展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很多管理上的问题。为了解西北地区农村民办幼儿园管理现状,发现并解决问题,研究者对西北五省区的部分农村民办幼儿园进行了调查。
一、调查对象和方法
(一)调查对象
本调查对象为西北五省区――甘肃、青海、陕西、宁夏和新疆农村民办幼儿园管理人员和教师以及部分幼儿家长。
(二)调查方法
研究者采用自编问卷,随机抽样调查了44所西北地区农村民办幼儿园,其中甘肃12所,占27.3%;青海、宁夏和陕西各9所,各占20.4%;新疆5所,占11.4%。发放问卷44份,回收有效问卷44份。问卷调查数据用SPSS10.0统计处理。在问卷调查基础上,研究者还对部分农村民办幼儿园管理者、教师和幼儿家长进行了随机访谈。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办园基本情况
1、创办时间有差异,抽样地区农村民办幼儿园发展速度不一
调查显示,44所农村民办幼儿园于上世纪80年代创办的占2.4%,90年代创办的占28.6%,2000年以后创办的占69%。上世纪90年代为样本地区农村民办幼儿园发展的起步阶段,农村民办幼儿园数量有限,且各省区发展水平不一。陕西起步较早,上世纪90年代创办的农村民办幼儿园占陕西调查样本的62.5%,共有5所。这一时期甘肃和青海抽样地区分别创办了3所农村民办幼儿园,宁夏仅有1所。与西北其他四省区相比,新疆农村民办幼儿园创办相对较晚,被调查的5所幼儿园均为2001年以后创办。2000年以后,西北五省区农村民办幼儿园发展速度较快,其中甘肃、宁夏的发展势头超过了起步较早的陕西。
2、创办者多为汉族,幼儿入园率存在民族差异
对农村民办幼儿园管理者进行民族统计发现,汉族管理者约占78.6%,回族管理者约占16.7%,东乡族和藏族管理者(均来自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各1名,分别约占2.3%。甘肃和宁夏的被调查幼儿园汉族和少数民族管理者各为4人。陕西、新疆和青海的被调查幼儿园管理者全部为汉族。研究者进行农村民办幼儿园管理者民族调查的原因在于,西北五省地区少数民族众多,不同民族的幼儿园管理者有可能引起幼儿入园率的变化。以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宁夏、新疆和青海为例,被调查幼儿园2004~2006年三年间招收幼儿的民族分布有显著差异:宁夏回族幼儿入园绝对人数较多,均超过当年入园幼儿总数的60%,汉族和回族幼儿入园人数增长幅度明显:青海和新疆农村民办幼儿园汉族幼儿居多,少数民族(回族、维吾尔族等)幼儿入园率相对较低。
3、管理队伍学历偏低,门外汉较多
调查显示,西北五省区农村民办幼儿园管理者中具有本科学历的仅占4.5%,具有大专学历的占38.6%,具有中专学历的占18.2%,具有高中或职业高中学历的占34.1%,还有4.5%的管理者只有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
从管理者的专业背景来看,毕业于学前教育专业的管理者仅占调查总样本的31%;毕业于师范学校非学前教育专业的占23.8%:毕业于非师范专业的占26.2%;还有19%的管理者是其他社会人员,通过访谈得知,这部分管理者的文化程度主要为高中或高中以下。可见,西北五省区被调查地区的农村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大多数(69%)都没有学前教育专业背景,这势必会影响农村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质量及发展水平。虽然有部分非学前教育专业的管理者接受过师范教育,但由于学前儿童与学龄儿童的身心发展有明显差异,其教育方式和手段也有诸多不同。他们自身所具备的教育背景和资源可能为其在幼儿园的管理和教学工作中提供一些帮助与参考,但是也有可能导致其照搬其他阶段教育经验来教育幼儿,导致学前教育小学化,甚至初中化。
4、个人创办和聘用管理者为主
被调查的44所农村民办幼儿园管理者中有29人是个人投资,自主办园自主管理,占样本总数的64.4%;11人为聘用管理者,占24.4%,他们主要是农村民办幼儿园投资人聘请的管理者;3人由幼儿教育主管部门委派,占6.7%;还有2人以承包人的身份出现,占4.4%。
5、创办经费自筹,日常运转依靠幼儿缴纳学费
农村民办幼儿园的创办经费主要依靠个人筹集(77.3%的管理者选择了“创办者自筹经费”)。调查发现,由于资金投入总量不同,各农村民办幼儿园的硬件设施有明显差异。至于农村民办幼儿园的日常运转经费从何而来,72.7%的管理者表示,幼儿入园缴纳的费用是主要来源。由于农村民办幼儿园得不到国家财政性经费支持,所以幼儿缴纳的费用又成为农村民办幼儿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经济支撑。同时不少农村民办幼儿园还开设了舞蹈、美术等特长班以增加收入。另外,少数农村民办幼儿园还接受过社会捐助、地区资助等。在访谈中部分农村民办幼儿园管理者表示,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农村民办幼儿园的实际支持较少,这与我国西部经济贫困、基础教育中的“普九”任务艰巨等问题有关。
6、农村民办幼儿园收费低廉,管理者收入存在地区差异
我国民办教育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说明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调查显示,农村民办幼儿园“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占41.7%,“参考民办幼儿园所在地平均消费水平制定收费标准”的占38.9%,其他幼儿园主要参考“当地同类幼儿园和公办园收费标准”收费。这导致西北地区农村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存在差异。总体而言,由于相关规定尚未制定,又由于农村民办幼儿园竞争激烈,其收费相对低廉。如陕西、甘肃农村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为每学期200元左
右,最低收费是每学期90元;青海为每学期150元左右。在访谈中大部分幼儿家长表示,收费高低是选择幼儿园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有27.9%的农村民办幼儿园管理者不是从幼儿园领取月工资,这主要是因为自主办园者个体拥有对幼儿园资金的管理权和支配权,幼儿园的收支均由管理者个人控制,自然也就不存在领取月工资这一说法。除新疆以外,其余西北四省区都有这种情况。对领取月工资的农村民办幼儿园管理者进行调查发现,管理者月工资在200~400元的占16.3%;在401~600元的占9.3%;在601~800元的占34.9%。宁夏和青海农村民办幼儿园管理者中各有1/3的人选择了月工资为“601~800元”,新疆、陕西、甘肃选择此项的人分别占各自抽样数的75%、50%和20%;调查总样本中月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占11.6%,这部分都是自主办园管理者,主要来自宁夏、新疆和青海。西北五省区农村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工资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这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管理者的任用方式等因素有关。
(二)内部管理
1、教育教学活动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
教育教学活动质量是幼儿园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幼儿家长选择民办幼儿园除了考虑收费,还非常看重教育教学质量。由于幼儿教育理念较为落后,西北五省区许多家长错误地认为能让孩子背诗、做算术题的就是好幼儿园。调查中部分教师也提出了困惑:“现在提倡保教结合,开发智力,但在这里家长只要求孩子学到知识,这与我们强调在游戏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思想是矛盾的”;“家长就是要我们给孩子多教点东西,多写字、算题,如果你不教,家长就选其他幼儿园了”。在家长需求不合理和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农村民办幼儿园普遍出现了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现象。我们在甘肃、陕西对农村民办幼儿园进行调查时发现,在幼儿园课程安排中。小学教育内容,如拼音、写字、数学计算等所占比重较大。同时教学方法单一,教师讲、孩子复述的情况较为普遍。部分幼儿能背诵英语日常用语,但并不知道在生活中应用。
《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肯定了“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这种“自由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应以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为前提。在农村民办幼儿教育中,忽视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单纯以获取知识为目的的教育教学活动普遍存在。这一方面与教育者自身对幼儿教育的认识偏差有关,另一方面,孩子能念、能背、能写较为直观,也更容易获得家长的认可。
2、教师管理与考核注重家长评价
教师管理是幼儿园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教师的考核将直接影响其工资待遇和个人职业发展。幼儿家长评价、教师工作态度以及教学水平是民办幼儿园考察教师的三个重要方面。幼儿入园率直接影响民办幼儿园的经济收入,因此来自幼儿家长的评价是民办幼儿园管理者考核教师的首要因素。幼儿家长对教师的评价与教师对孩子的态度、教育教学能力有一定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家长评判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标准可能不合理。如很多家长以传授知识量的多少来评判教师的好与不好,这不客观,也不全面。
3、管理者进修学习机会有限,培训质量有待提高
研究者在一年内跟踪调查了农村民办幼儿园管理者的进修学习情况,发现没有参加过进修学习的管理者占17.1%,参加过一两次的占53.6%,参加过三四次的占29.2%。可见,农村民办幼儿园管理者进修学习的机会非常少。从学习方式来看,76.7%的管理者选择了“外出观摩”,72.1%的人选择了“参加培训班”。虽然选择外出观摩或参加培训班的管理者较多,但是进一步调查发现,西北五省区农村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基本上人均一年只有一次机会参加这两种形式的学习。至于学习效果如何,不少农村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和教师反映,“教育局虽然有培训,但是条条框框不实用,包括珠心算、识字的教学培训,感觉内容空,不具体,没用”。
4、办园经费紧张,师资匮乏,发展后劲不足
由于西北五省区农村民办幼儿园经费以创办者自筹和幼儿缴纳学费为主,办园条件有较大差异。村民集资创办的幼儿园条件相对较好,个体创办园由于办园规模较小、生源较少,加之个体财力有限。办园经费相对缺乏,“家庭作坊式”幼儿园大多是租用居民用房或对自家住宅用房进行改造,园舍建筑不符合办园标准,室内活动面积小,幼儿园教育教学必需的玩教具、操作材料、图书的种类及数量都极少。
调查显示,有63.6%的管理者认为工作的烦恼来自“幼儿园的经费紧张”,52.3%的人选择了“师资匮乏”。可见,经费紧张和师资匮乏是幼儿园管理者最关注的问题,这也是制约西北地区农村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两个关键因素。另外,25%的人选择了“家长的要求”,担心“园所间竞争”和“入园孩子太少”的各占20.5%。这几个因素之间有一定联系。农村民办幼儿园面对竞争必须设法吸引生源,而影响生源的两个重要因素就是幼儿园的硬件设施和师资力量。办园经费紧张和师资匮乏必然会造成农村民办幼儿园发展后劲不足,制约其发展。
5、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难以落实,存在安全隐患
农村民办幼儿园创办者大多对人、财、物拥有绝对的自主管理权。调查发现,仅有很少一部分农村民办幼儿园建立了相对完整的规章制度,更多农村民办幼儿园是直接照搬当地公办幼儿园,甚至小学的规章制度,《学生守则》《班主任工作职责》等制度赫然出现在许多农村民办幼儿园的墙面上。很多农村民办幼儿园没有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农村民办幼儿园管理者一人管理财务的现象比较普遍,尤其是在小规模的“家庭式幼儿园”,财务收入和支出账目不清晰。访谈中很多农村民办幼儿园管理者表示,他们对教师备课、写教案等都有要求,但落实与事后检查并没有跟进。由于师资紧张,多数农村民办幼儿园都是一位教师负责一个班的所有活动,有的教师称“没有时间写教案”,有的则在“一个月前就全都写好了”。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也不一定按计划实施,管理者对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缺乏有效的制度化的管理。
调查还发现,多数农村民办幼儿园卫生、消毒工作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部分农村民办幼儿园厨房卫生条件差,根本无法保证幼儿的饮食卫生和安全:幼儿的水杯与图书、杂物等堆放在柜子中;水杯、玩具等物品污垢较明显;大多数农村民办幼儿园冬季提供火炉取暖,而炉子周围却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存在较为明显的安全隐患。
(三)外部规划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管无力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和第五十二条指出:“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
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尽管我国政府一再强调发展农村民办幼儿教育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具体要求,但由于西部农村基础教育发展薄弱,教育行政部门几乎无力顾及幼儿教育。农村幼儿教育工作基本没有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也没有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大部分地方政府对幼儿教育发展尚无规划,部分地区即使有预留教育用地,也只是预留中小学校用地,而没有考虑到本地区幼儿教育发展的需求。因此,在幼儿园的整体规划和布局上考虑不周,这容易造成民办幼儿园分布密集,导致恶性竞争。
另外,农村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管理等制度不完善,许多民办幼儿园没有进行教育审批,是“黑户”幼儿园,这又给农村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调查中不少审批手续齐全的农村民办幼儿园园长提到:“目前非法办园太多,我们多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请求管理此事,但教育部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非法办园只要有房便开园,办园成本很低,给我们带来很大竞争压力。”
四、建议
(一)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多渠道筹资创办农村民办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是幼儿教育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新生事物,它的出现促进了办园体制的多元化,满足了人们的教育需求,促进了幼儿教育的良性竞争和发展。经费紧缺是诸多农村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政府应加大财政拨款兴教力度,同时通过行政力量、媒体等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动员社区、乡村及社会各界捐资助教。在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地区,必须突破以实现“正规化”机构教育为目标的单一发展模式,鼓励多形式办园,创办各种类型的幼教机构。
(二)加强对农村民办幼儿园的监管,促进其规范发展
教育管理部门重视农村幼儿教育,要加强对其监管,要尽快建立起合理的评估制度,通过定期评估和检查,表彰与鼓励优质民办园所。对那些有基本发展资金、具备较完善的硬件设施和较好师资队伍的民办幼儿园加以扶持,对园长和教师的任职资格同公办幼儿园一样予以规范。对不具备办园条件的,一方面要出台优惠政策,主动帮助其创造条件,如给予资金上的帮助(有选择的财政补助、以奖代补、减免有关税费、土地使用上的支持)等;另一方面要限期整顿,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达到办园要求。鉴于一些地方个人办园经济实力不足,要积极整合资源,促进村有民办或股份合作等办学模式的形成。加强农村民办幼儿园的设施安全检查,以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对在这些方面不符合规定又不及时加以改善的农村民办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要责令其停办整顿。
(三)充分利用农村有利教育资源,改善教育教学条件
教育家陶行知早在20世纪30年代在南京创办乡村幼稚园时就强调幼儿园环境创设、制造玩教具等应就地取材,石头、麦秆、谷壳等农村常见物品皆可为幼儿园教育教学所用。由于经费有限,绝大多数农村民办幼儿园的玩教具数量很少、可操作性差、趣味性不强,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教育教学的效果和幼儿的发展。因此,充分利用农村自然资源,就地取材,为教师提供操作性强的教具、为幼儿提供充足的玩具等,是改善农村幼儿教育教学条件的重要途径。
(四)重视农村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和教师的教育培训,加强业务指导
一、首次递交的材料及程序
1、拟办幼儿园地址申请。
2、2周内,教育局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办园地址是否符合规划及要求。
二、地址初审合格后,申办人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拟办幼儿园的申请报告、3—5年发展规划、幼儿园章程。
2、房屋产权证明(租赁的房屋合同至少签订3年以上)。
3、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图纸、小区消防验收合格证、户外活动场地使用证明。
4、法人资质证明。
5、园长资质证明。
6、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7、公示通过后,上交拟办幼儿园的平面图设计(包括室内设计和户外场地设计,户外场地必须有30米直跑道)。
教育局在三十日至三个月内,审核材料并做出是否同意建设的初审意见。
三、审核验收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卫生部门合格意见。(1)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合格意见书。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市消防局办理)。
3、建筑装修材料检验报告(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出具)。
4、环评合格证(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出具)。
5、拟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和相关材料。
一、贯彻实施《条例》情况
(一)广泛宣传,积极营造学习《条例》的浓厚氛围。自2016年7月1日《条例》颁布以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深入推进宣传工作,积极营造学习《条例》的浓厚氛围。一是通过研讨学习进行宣传。组织召开部门座谈会、校长座谈会、教师座谈会、家长座谈会,进行专题学习研讨《条例》。 二是通过媒体进行宣传。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栏、LED屏等媒介宣传《条例》。
(二)积极实施,大力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一是领导重视,保障有力。县政府成立了专门的领导机构,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二是部门联动,科学规划。由县住建局牵头,县教育局等部门积极配合,起草了《嘉禾县教育布局专项规划(2017--2030)》,根据《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制定了《嘉禾县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嘉禾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三是加大投入,积极建设。近三年,县政府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投入5亿余元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建和改建。新建广发、袁家、石桥镇中心幼儿园,新增学位840个;改建莲荷、田心、行廊、普满中心幼儿园,增加学位420个;完成文家学校、珠泉完小丰禾校区、普满中心学校、嘉禾二中、塘村西溪学校等学校改扩建,增加学位2110个;教育新城现已投入3.2亿元,县职中现已投入使用增加普高学位3000个;嘉禾六中预计明年投入使用可增加普高学位4500个。同时还加强了重点学校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的建设。
二、贯彻实施《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制定的规划和管理办法还没正式实施。我县制定的《嘉禾县教育布局专项规划(2017--2030)》县人民政府还没有正式批复实施,《嘉禾县城镇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也还只是停留在文本有待实施,而且工作进展缓慢。
(二)《条例》出台以前我县规划新建和在建的17个住宅小区,未按照《条例》第六条规定规划和配套建设幼儿园,老城区有6个社区,乡镇有5个社区应配建幼儿园。
(三)公办学校学位仍然不足。近几年,县政府本着教育优先发展的原则增加了很多学位,但根据统计和预算,至2020年全县仍然缺公办幼儿园学位12000个、义务教育阶段学位8000个、高中阶段学位4000个。
三、贯彻实施《条例》的建议
(一)加快制度建设。一是要落实政府各部门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投入、建设和监管方面的责任,完善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始终参与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二是要尽快完善出台《嘉禾县教育布局专项规划(2017--2030)》、《嘉禾县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嘉禾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明晰各项工作的主责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用制度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夯实主体责任。坚持贯彻落实好《条例》,把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作为当前民生工作的重点,强化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县、乡镇两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统筹协调、顶层设计、具体实施和监督指导的职能作用,及时研究和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构建县乡一体、推动有力、督查到位的工作推进机制和政府重视、职能部门履职负责、社会协同发力的大格局。
1 依法成立
幼儿园必须依据《教育法》等的相关规定来设立。《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所以幼儿园的设立,城市幼儿园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教育法》第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有必备的办学基金和稳定的生活来源。”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幼儿园工作规程》第42条规定:“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公办幼儿园的经费,主要是通过国家财政拨款的形式取得:民办幼儿园主要通过举办者自筹和个人捐款等多种渠道取得办园经费,以满足办园的需要。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幼儿园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名称可以自己确定,但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名称。
幼儿园也必须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管理机构),对内实行管理、对外代表本单位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幼儿园还必须有自己的场所和必要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并达到相应的卫生和安全标准,满足幼儿教育的需要。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幼儿园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则不能成为法人。它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其能否独立自主、独立地形成并实现自身的意志为前提的;其次,由于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所以,幼儿园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否有法定的必要财产或经费,否则,它是元力承担民事责任的。
此外,幼儿园成为法人,首先需要拥有《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包括从业人员的资格、业务范围、卫生条件等,否则,就不具备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成为法人也就无从谈起。
二、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对于幼儿园来说,法定代表人是园长;没有园长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园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对内一般行使领导权,领导法人组织的日常业务工作,对外代表法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人的名义活动。因此,园长如果未能尽职或者进行违法活动,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园长实施违法行为即便是依据法人的意志,在追究法人的法律责任时,也要视园长本身的过错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幼儿园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 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呢终止时消灭。民办幼儿园首先要在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办理许可手续,获得许可证。再去民政部门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证书,自获证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公办幼儿园不需要去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由教育主管部门(农村幼儿园由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幼儿园的民事权利能力必须与其设立的宗旨相一致,同时还需要受到法律、行政命令以及登记活动范围的限制。当幼儿园被撤消、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时,它的民事权利能力也随之消失。
2 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幼儿园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它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的,范围也是一致的。它的行为如果违反其宗旨或超出其活动范围的,就会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幼儿园有时可以委托人,进行民事活动,从而实现其民事行为能力。获得授权的人,以幼儿园的名义在其权限范围内,实施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幼儿园承担。
四、幼儿园的终止
法人终止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通常情况,幼儿园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依法被撤销
依照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撤销一些无必要存在的幼儿园:一些幼儿园在招生、收费等方面存在违法乱纪、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被教育主管部门勒令停止办园。
2 解散
关键词:幼儿教师职业道德 幼儿教师职业道德失范
中图分类号:G6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4)02-0000-02
前言
我国《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明确提出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部分。幼儿园教育的重要性毋庸置疑①。随着幼儿家长对于幼儿入园难、入
园贵等问题的反映呼声强烈。国家出台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②,其中第二部分发展任务中单独列出第三章来说明学前教育的任务。首先,基本普及学前教育。明确学
前教育对幼儿身心健康、习惯养成、智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其次,明确政府职责。其中提出:“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
扶持民办幼儿园。制定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建立幼儿园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标准,切实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尽管,国家
对建幼儿园幼儿标准,但出于盈利的考量,不乏会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托幼机构的出现。幼儿园数量增加同时,我们不得不为幼儿园的教育质量所担忧。
近日,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大媒体上多次报道幼儿教师孽待幼儿的事件。笔者在比较权威的百度、搜狐、新浪等各大搜索引擎上输入“幼儿教师孽待幼儿”后,出现了近三年来幼儿教师孽待幼儿的
案例。例如,山东东营一幼儿园老师用针扎等方式虐待8名儿童;广东汕头幼儿老师唆使学生打学生,并且传看戏谑孩子的视频。其中近期引起媒体关注的“某地区幼师虐童事件”。
某地区幼儿教师孽待幼儿的702张照片让人看了触目惊心。而这位幼儿教师对于该事件的回应却是:“只是闹着玩、照片太有趣”。从这句话中,我们看出这位幼儿教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观念都没有。这
种不负任何责任的态度和变态的行为不得不让幼儿教育界对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进行一定的反思。
一、幼儿园教师孽带幼儿事件造成的危害
1、幼儿教师孽待幼儿事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幼儿家长造成伤害
该种恶性事件的发生,对于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原本家长出于对幼儿园和幼儿教师的信任把幼儿送到幼儿园的。幼儿教师不仅没有让孩子开心快乐的学习和成长,反而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伤害。幼儿教
师在大众心中的形象有所下降,托幼机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遭到家长的怀疑。
2、对于受害幼儿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
对于受害幼儿的伤害,尤其是心理上的伤害是很难弥补的,甚至是一生的心理上的阴影。儿童心理治疗师余伟认为:“孩子这个时候其实他的是非判断是非常单一的,他认为老师所有的行为都是对的,
因为他是老师,所以孩子也许认为这样做事对的。幼儿教师的暴力行为,导致这些孩子将来也许会产生暴力的倾向,也许会用这样的方式对待其他的孩子,甚至对待自己的孩子。孩子被侵害,被伤害,
无论是语言的,还是肢体的这种伤害实际上是比较隐蔽的。一方面源自于孩子的年龄特点,因为他对这个事情的评判本身不清楚,另外方面源自于孩子的能力的发展,他的语言有的时候描述不清楚这件
事情。不容忽视的是该时期的幼儿具有“好奇、好动、好模仿”的性格特点③,他们有可能长大后用同样的方式对待身边的幼儿。3―9岁儿童自尊结构包括重要感、自我胜任感、外表感。有研究表明,4
岁和7岁时儿童自尊以及自信心发展的关键年龄,总的来说,随着年龄的增长,3―9岁儿童的自尊呈“波浪式”发展趋势,且男生自尊发展水平显著。④在此期间,对于幼儿身体和语言上的侮辱将影响幼
儿自尊心和自信心的形成,内心的伤害会直接影响到孩子成年以后。他会认为小孩子是不被尊重的,自己是不需要被尊重的。教师鼓励学生之间互相打架的行为,导致幼儿攻击的增加。不利于幼
儿社会性和同伴关系的发展。
幼儿长时间处在恐惧、不安全的环境中,导致幼儿产生焦虑情绪。幼儿长期焦虑不仅在生理上导致口吃、尿床、头痛、直肠出血、脉搏加速、手掌冒汗等症状,同时心理上常表现出害怕、紧张、哭闹、
做恶梦等症状。老师这样侮辱我,甚至在肢体上给幼儿带来很大的疼痛,这种伤害会导致幼儿对老师、对他亲近的人产生质疑,导致孩子缺乏安全感和信任感。幼儿教师孽带幼儿的时,对于那些围观的
孩子也是一种隐性的暴力。像这些围观的这些孩子,对比当时被直接拧耳朵的孩子产生的危害更大,他会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老师有权利这样做,况且内心也隐藏着威胁和恐惧。”
3、对于幼儿家长造成的伤害
原本家长出于对幼儿园和幼儿教师的信任把幼儿送到幼儿园的。幼儿教师不仅没有让孩子开心快乐的学习和成长,反而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伤害。一方面,家长对于幼儿园的信任降低,出现母亲放弃高薪
在家照顾孩子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家长担忧对受害幼儿造成的影响,导致家长会产生焦虑心态,不知该如何对待心理受到伤害的孩子,甚至家长会对社会产生不满的情绪。
二、分析幼儿园教师孽待幼儿的原因
1、幼儿园师资短缺,教师质量良莠不齐,幼教师德有待改善
我国《幼儿园管理条例》总则中第二章:“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⑤在幼儿师资紧缺的情况下,幼儿教师
的质量良莠不齐,难以保证高质量的幼儿师资队伍。从而还存在着幼儿教师伦理道德缺失的状况。某地区幼儿教师孽待幼儿事件中教师并无幼儿教师资格证。这次省教育厅在通报某地区虐童事件时,公
布了一项数据,当地幼儿园里约四成老师,合计四万人左右没有幼儿教师资格证。山东省教育厅抽查了17市194所幼儿园,53%的幼儿教师没有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幼儿教师资格证书,17%的园长没有取得园
长任职资格培训证书。有此可知,当前幼儿师资短缺、且大量存在无证上岗情况。
2、幼儿园管理不严格
尽管我国明确创办幼儿园要本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的方针,不过当前存在着很多的家庭式的托儿所和民办幼儿园,这
类幼儿园的软硬件设施不符合建立幼儿园的要求。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不了幼儿身心发展的需求。该种幼儿园主要是以赢利为目的,幼儿园园长主要是幼儿园的投资者,并不具备幼儿教育的相关背景。这
样导致园长在招聘的过程中对幼儿教师的标准不高。对此,国家有必要细化幼儿园办园标准,审批部门给予严格的把关。以保证私立幼儿园质量的提高。
3、家长缺乏对幼儿的关心照顾
在某地区幼儿教师孽待幼儿事件中,受孽带幼儿曾回家跟家长说过老师孽带孩子的事情,家长对幼儿的言语没有给予理睬。这说明:家长对于孩子的关心不够细致。幼儿家长应多关心孩子,多与孩子的
交流和沟通,观察孩子的外在表现,并耐心倾听孩子的诉说。以避免孩子在幼儿园受到欺辱的事件再次发生。
4、公立的高质量的幼儿园短缺
当前,我国公立的幼儿园数量不能满足幼儿的需求,公立幼儿园只能接收有限的幼儿进入幼儿园学习。私立的条件优越的幼儿园收费又昂贵。这一现实导致许多条件不好的家庭选择把幼儿送到托儿所和
相对价格便宜的私立幼儿园。因此,国家有必要加大对于幼儿教育领域的经费投入,建立足够数量的、公益性的、非竞争性的幼儿园供幼儿学习与成长。
5、缺乏幼儿教师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
某地区幼儿教师孽待幼儿事件中教师收到的惩罚为:公安机关依法释放无罪幼儿教师。因为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只能对孽待幼儿的教师给予道德上的谴责,仅仅属于幼儿教师职业道德师范行为。
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她有刑事上的罪行。而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于孽待幼儿的事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且惩罚严格。一位孽待自己孩子的美国母亲被判90年的刑罚。为了保证幼儿在幼儿园中快乐学习和
生活,需要国家针对弱势群体幼儿给予相关的法律保障。
6、幼儿教师的压力大和待遇底的现实
2010年11月,《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⑥出台,其中对幼儿教师队伍的建设有专门的要求,要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热爱儿童、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教
师队伍。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把握入口关。但是,我国的现实是全社会对于幼儿教师的重视不够,幼儿教师的福利待遇相对中小学来说很低,而且肩负的任务和压力要远远大于小学教师。
据了解,民办幼儿园教师目前属于非事业编制,相较于公办幼儿园教师,大多数人的工资福利偏低,社会保险也未全面覆盖,而且存在学历和职称偏低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上
的高素质学前教育人才不愿到幼儿园中从事教学工作。导致幼儿园中大部分都是中专和高专毕业的幼儿园教师的情况甚是普遍,教师的质量也随即下降。再加上教学方面的压力,不可否认幼儿教师心理
上有产生扭曲可能。
三、解决措施
1、优化现有幼儿园结构体系,明确办园条件,保证幼儿园符合标准
我国《幼儿园管理条例》总则中第四条:“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依照以上的规定,应禁止
不满足条件的幼儿园建立。幼儿园的相关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建立幼儿园的细则和标准,保证幼儿无论是在公立幼儿园还是私立幼儿园都拥有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2、优化幼儿师资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尤其加强幼儿教师职业道德培训
我国《幼儿园管理条例》总则中第二章:“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⑦刘焱编著的 《幼儿园教育概论》中幼
儿教师的职业道德是幼儿教师专业素质的最基本条件。首先,要忠于幼儿教师职守,即幼儿教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范围的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按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则和要求干好本职工作
。其次,热爱幼儿。成人对于幼儿的是幼儿健康成长的一个重要条件。再次,尊重和保护幼儿。⑧作为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具备一颗“爱幼儿”的心。坚持幼儿教师“持
证上岗”制度,保证幼儿教师的专业性,在幼儿园教师选拔中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提高幼儿教师准入的门槛。
3、完善有关保护幼儿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对幼儿园教师进行监督、评估与实施的奖惩制度,有效预防幼儿教师职业道德失范行为的发生
我国对于幼儿教师孽待幼儿事件现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仍以某地区幼儿教师孽待幼儿事件的判决结果为例,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何萍表示,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侵犯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是
从流氓罪分离出来的。但肇事老师的行为侵犯的是儿童的身心健康。除了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也是考虑的范畴。但故意伤害要求轻伤以上的结果,而一般的虐童案件可能很难达到这样的后果。所以
,对于孽待幼儿的幼儿教师除了拘留几天外,法律上没有相关的刑事惩罚规定,只能受到道德和良心的谴责罢了。幼儿的人格与成人的人格是平等的,幼儿的权益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我国还没有专门
的“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只提到次规范适用于幼儿教师而已。但幼儿的年龄年龄特点要求有一份独立的“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4、形成学校、家长和社会共育幼儿的体系
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长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教育的任务不仅仅落在幼儿园或者学校某个单位上,家长和社区
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幼儿的年龄特点为:“好奇、好动、好模仿”,幼儿期是幼儿吸取知识的关键期,周边的社区环境和家长的言行都是幼儿模仿的对象,随处都是他们学习的样板。因此,家长要
多与孩子交流。从而针对孩子自身的特点给予“因材施教”。
6、提高幼儿教师的待遇,给予幼儿教师一定数量的编制
当劳动付出与劳动产出出现极大的落差时,劳动者将可能在心理甚至行为方面产生情绪化倾向。幼儿教师高付出低收入的现状,将影响幼儿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为了保证和提高的幼儿教育质量,首先要
为幼儿教师提供舒适的、和谐的工作环境。更重要的是提高幼儿教师的薪资水平,增加幼儿教师的编制名额,提升幼儿教师的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这样有利于幼儿教育系统能吸收到高素质、高水平的
幼儿教师队伍,从而促进幼儿教育的正常发展。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办公厅.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Z],2002年8月1日印发.
[2]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Z].2011年7月.
[3]但菲.婴幼儿心理发展与教育[M].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8-01-01.
[4]刘梅.儿童发展心理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11月第一版,p212.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Z].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8-20,p2.
[6]《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Z].2010年11月.
[7]刘焱.幼儿教育概论[M].人民教育出版社.
注解
①教育部办公厅.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Z],2002年8月1日印发.
②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Z].2011年7月.
③但菲.婴幼儿心理发展与教育[M].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8-01-01.
④刘梅.儿童发展心理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11月第一版,p212.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Z].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8-20,p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民办幼儿园和托儿所等托幼机构。国办园及乡镇中心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幼儿园要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举办民办幼儿园须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安全的园舍。幼儿园必须设置在无污染(距污染源50米以外)、无噪音、无危险的安全区域内,房舍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房屋建筑和消防设施符合标准;禁止在二层(包括二层,门市房楼上的除外)以上的居民楼内设置幼儿园;园内设有幼儿活动室、午睡室、盥洗室、儿童厕所,活动室面积人均1.5平方米以上,盥洗室和幼儿厕所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的户外活动场所,人均面积2平方米以上;幼儿园的园舍和活动场所必须设置围墙和安全栅栏;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幼儿园要设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堂,有《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
2、有必备的设施设备。幼儿园有电视、VCD等电教设备3件以上,电脑必备;每班有风琴(电子琴、手风琴、钢琴)、录音机,配备磁力黑板、贴绒教具、教学挂图、卡片等;有符合各年龄阶段婴幼儿特点的玩具,人均3件(套)以上;有大、中型游戏、体育器械3件以上;有图书柜,图书生均3册以上(每年新增图书占图书数量的20%)。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数量充足的桌椅、床等设施;为每个幼儿配备一巾一杯和餐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流水洗手设备;冬季取暖温度达到22℃以上。
3、有合格的师资。主办人必须具有中师(师范类、幼师类)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60岁,品行良好,无传染病、精神病,无明显生理缺陷;聘用的园长、幼儿教师必须具备幼师专业水平(专业合格证书),持有《教师资格证》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程度,年龄不超过50岁;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保健医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主办人、教师和保教人员要主动接受县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组织的培训、检查、监督和管理,持保健机构体检合格证上岗,幼儿园不得聘用身体不健康,患有急、慢性传染病和精神病的教职工。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五条幼儿园实行审批注册制度,审批注册机关为县教育局。第六条审批注册提交的材料及审批程序:1、申办人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同意举办幼儿园的证明到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填写《*县民办幼儿园登记注册表》。同时出具举办者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县教育局在接到申请后核实办学资质,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未被同意受理的申办人,按照《不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通知书》说明的理由和提出的意见改进,重新申办。
2、被同意受理者,持《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通知书》到公安消防部门,由公安消防部门实地检测房屋建筑及消防设施情况,并出具《*县公安消防大队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测合格后,组织工作人员及家庭成员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健机构进行上岗前体检,办理幼儿园《卫生保健许可证》。
4、县卫生监督所实地检查幼儿园食堂情况,办理《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
5、县教育局对幼儿园进行实地验收,审查办园条件和资质,经验收合格者,准予登记注册。并将《*县公安消防大队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卫生保健许可证》、《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及主办人、园长、聘任教师的学历证书等复印件存档。县教育局30日内向举办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6、主办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民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7、实行民办幼儿园撤销、变更报告和年审制度。已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幼儿园因故更名、停办、合办、迁址、变更或举办者改变性质,均应向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确认手续,并报市教育局备案。每年12月,举办人必须持《办学许可证》,到发证机关办理年审手续,农村乡镇中心园和民办园由乡镇中心校将《办学许可证》统一送交教育局办理年审手续。对年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发证机关责令其停办,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公告。
第四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七条幼儿园管理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起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联合执法的管理监督机制,对出现传染病流行暴发、食品卫生和交通安全等恶性责任事故,按照部门所承担的职责,追究责任。
第八条各乡镇政府及各部门职责:
各乡镇政府要统筹安排,把幼儿教育事业作为基础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保障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主管部门,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幼儿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对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和业务指导。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价制度,实行分类定级管理。组织幼儿园教研、科研活动和幼儿园园长、教师培养培训活动。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幼儿园食品安全、卫生条件、设施等监督和检查,对卫生保健、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指导并组织实施。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幼儿园房舍建筑和消防安全的鉴定、检查、监督与管理。
公安局负责对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的清理和整治。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对幼儿园班车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审批、检验制度,定期组织统计、清查和检测,对车况、使用年限、车型、驾驶员情况等统一建立档案,严格控制超员和违章驾驶。物价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依照教育部门分类定级结果,制定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审批执行。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指导社区逐步推行。
广电部门负责定期公示全县民办幼儿园检查整顿情况和分类定级评估结果。在电视台重要时段开辟"民办幼儿园公告专栏"或在人群密集地带设置固定、长期的"公示板",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幼儿园本身要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幼儿的保育教育工作和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园长是第一责任人,要特别关注幼儿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和完善各种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幼儿健康成长。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成立*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办公室。由主管副县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物价局、县民政局、县广电中心等相关单位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调度、协调各部门开展民办幼儿园检查、清理、整治工作。
一、工作总体安排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地负责督促辖区内各县(市、区)教育局牵头开展本地民办幼儿园清理整治工作,需要当地公安、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要加强工作协调,形成部门联动机制,必要时可向当地党委、政府申请支持。本次民办幼儿园清理整治工作自2014年5月初开始,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清理整治内容
查清无证非法办园的情况,一经查实即予清理整治;查清有证不规范办园的情况,尤其是办园条件不达标、保教行为不规范、存在各种隐患的情形,一经查实即予整改纠正;查清有否在其他部门登记注册但开展了学前教育业务的情况,一经查实即刻联合相关部门予以妥处。
三、相关处理意见
(一)对无证非法办园的,如经清查具备办园审批资格条件,责令其限期按程序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申请期间保教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如不具备办园审批资格条件,坚决依法取缔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有证不规范办园的,勒令其限期整改,按期完成整改的可继续办园;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做好善后工作,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各县(市、区)要对当地民办幼儿园规范办园情况进行网上公示,建立规范办园公示制度。
(三)对在其他部门登记注册但开展了学前教育业务的,联合其登记注册部门,要求其限期到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申请办学许可证。经考察评审达到办园资格条件的,颁发办学许可证;未达到办园资格条件的,要求其停止学前教育业务,由举办者全部负责处理善后事宜。
(四)在清理整治工作中发现普遍性问题的,要积极研究对策,依法提出整治方案,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单独解决的,要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必要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申请支持。
四、规范办园行为
(一)规范机构审批。民办幼儿园的申办审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和《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做好举办者实力考察、办园条件把关等环节的工作,不具备办园资格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成立。严禁无证办园、“先招生、后申办”和筹建阶段招生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范办园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和《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等,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行为、保教行为和所有办园行为。
(三)凝练办园特色。民办幼儿园要找准发展定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走特色发展之路,与公办幼儿园和其他民办幼儿园形成错位发展和互补发展。定位为普惠性幼儿园的,要达到国家和云南省关于普惠性幼儿园的标准;有其他定位要求的,要立足市场和自身实际,形成自身特色,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完善退出机制。各地要将民办学前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对符合规划、具备办园资格条件、办园行为规范的予以鼓励和扶持;对不符合规划、不具备办园资格条件的不予批准成立;对办园行为不规范的予以整改纠正;对违法违规办园的依法予以取缔,建立并完善退出机制。
第三条 严格执行幼儿园卫生制度,搞好室内外卫生。经常换洗床单、被褥等,按规定搞好玩具等物品的消毒工作,搞好环境卫生,杜绝传染疾病,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一是教师队伍不稳定。幼儿园虽然不少,但有固定编制的教师少,大多数是聘请教师,她们常常说走就走,园方对其缺少约束力,导致教师变动频繁,从而影响正常教学。
二是教师待遇比较低。这里主要是指聘请教师,她们无论在经济或地位上都很难与有"编"教师相比,这也将影响她们的敬业精神。
三是教师考核不到位。部分幼儿园由于聘用合同的不完善或教师考核措施的不到位,导致一些教师不服从领导或不重视教学的现象发生。
四是"无证上岗"者居多。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教师应经过相关培训或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幼教事业。而目前由于种种原因,不少"教师"属"无证上岗",这也说明这部分教师专业素质还亟待提高,上岗资格还需认证。
幼儿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对促进幼教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克服以上诸多问题,尚需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规程》,树立依法治教(园)的观念
《条例》和《规程》是举办、管理和评估幼儿教育的基本依据,要通过广泛宣传,使法规在实施中能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各级政府主管教育的负责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幼儿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研人员、幼儿园的主办单位有关负责人、园长、教师、工作人员等,都要根据国家教委的要求,搞好《条例》和《规程》的学习、宣传工作。通过培训使他们了解幼儿园的任务,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保育、教育的工作目标,有关的规章制度,法律责任等,树立依法治教(园)、依法办事的观念。
二、端正办园指导思想,提高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
当前,不少幼儿园存在着重智育、轻德育,重教育、轻保育,重教学、轻游戏等现象,影响了幼儿身心的健康发展。因此,实施《条例》、《规程》,要从端正办园指导思想入手,让有关人员明确幼儿园必须坚持保教结合的原则,把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放在首位。幼教工作者必须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儿童观,遵循幼儿生理、心理发展的规律,从而让幼儿体、智、德、美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
三、加强常规教学管理,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